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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证券投资精选(九篇)

期货证券投资

第1篇:期货证券投资范文

一、股指期货对会计要素的影响

传统会计理论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与该资产或负债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实际上已经转移;二是该资产或负债的价值可以可靠地计量。因此,传统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而股指期货在签约时只是一份待执行的合约,未来交易事项发生与否很难确定,并且股票指数的变化频繁,未来期间经济利益的流向在时间和数量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而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就难以确认,对股指期货的确认也就无法沿用传统会计理论的标准。国际上通常依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2条》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80号——期货和余额会计》的规定处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对金融工具的确认标准:当一个企业成为构成金融工具的合约性条款的一个履行方时,就应该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参考传统会计理论对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和IASC对金融工具的确认标准,我们可以把股指期货的初始确认归纳为以下两个条件:其一,由股指期货交易形成的金融资产或负债的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或流出企业;其二,由股指期货交易所获得的资产或承担的金融债务能够可靠地加以计量。因此,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已基本符合“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确认标准,在合约开仓(交易者初次买进或者卖出期货合约)时,应根据合约价值入账,而在合约平仓(交易者买进先前卖出的期货合约或卖出先前买进的期货合约)时,应将合约价值冲销。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看,我国对股指期货的会计规定与国际通用的有关会计惯例应该是一致的。

二、股指期货对会计计量的影响

货币计量是现行会计的一个基本前提。历史成本或实际成本原则是从货币计价这一前提派生出来的。历史成本原则要求一切经济业务和事项在计量时普遍建立在历史成本基础上,要求一切资产的计价、负债的承诺、费用的计量、损益的计算均以交易发生时的原始成本作为会计计量的原则。历史成本是交易时的实际成本,具有客观性、可计量性和可验证性。一旦形成,入账后一般不再变动,一直到相应的资产已销售、耗用或负债已得到清偿为止。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2条》的规定,对股指期货的计量应有以下具体情况:

1.在股指期货的初始确认时,应该以取得合约的历史成本进行计量。一般情况下,历史成本正好是当时的实际成交价格和保证金。

2.在初始确认后,应以公允价值对持有股指期货合约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进行计量。由于持有股指期货合约的主要目的是套期保值和投机套利,因而对公允价值变动产生损益的处理也就有所不同。

(1)对用于套期保值的股指期货合约,其意图在于避免或冲销被保值项目所面临的风险,会计上应重点反映其避险的效果,所以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都应该归入被保值项目,计入当期损益。被保值项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也应该计入当期损益。这样,用于套期保值的股指期货合约与被保值项目的价值变动就能够相互匹配。

(2)对于用于投机套利的股指期货合约,其目的是获取差价利润,会计上应当重点反映其获利的情况,所以要将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益在当期予以确认。

三、股指期货对会计报告的影响

会计确认、计量的最终目的是向外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最新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为使用者决策提供相关的全部信息,但是传统的财务会计报告却存在着以下缺陷:1.传统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固定的格式、固定的填列方式及项目,对股指期货交易的特殊业务往往无法客观反映。2.传统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历史成本为基础提供信息,导致市场价格波动激烈的交易难以准确、及时披露。3.传统的财务会计报告仅记录可以用货币予以量化的信息,股指期货交易由于其本身特征,往往不能准确估计未来金额,故难以在传统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

第2篇:期货证券投资范文

关键词: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主体;客观要件

中图分类号:D924.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31-0198-02

证券期货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类资本和投资主体重要的投资渠道。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又是极易受影响的市场,无论是国际国内经济宏观运行层面、政策法律层面,还是企业微观层面的事实情况,甚至非经济的事实或者政治、政策的变化,都可能对经济运行和各类投资主体的心理预期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整个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者个别交易品种价格指数或价格的震荡和波动。也正是因为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具有如此的敏感性,一些不法投资、投机主体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价格指数或者某一交易品种价格的波动,以从中牟利。这不仅严重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秩序,还对其他参与交易主体的合法财产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正因为如此,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以打击这类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现行刑法第181条第1款的规定,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可以界定为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文就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司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期有助于该罪的理解和适用。

一、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主体

根据立法规定,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由于我国刑法规定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因此有人认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应依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论处。我们认为,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与提供虚假信息虽有相似之处,但毕竟不同,上述人员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仍应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要件是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一,编造并传播的行为。所谓编造,是指无中生有没凭没据凭空臆想捏造根本不存在的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所谓事实。同时,编造也应该包括对于已有的事实进行加工篡改和歪曲。但是,如果仅仅是根据已有的公开事实材料对证券、期货宏观市场或者单个交易品种价格走势进行分析判断和预测,即便有错误、失误,也不能认为属于编造,因为这种分析预测给出的不是事实方面的信息。对于单纯消极地隐瞒、故意遗漏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事实是不是编造?有人认为,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对于已存在的事实进行否认,或者在披露事实时,披露一半隐瞒一半,或者披露的事实半真半假,也即部分事实为真,部分事实是虚构的,这些都应该是编造行为。我们认为,在依法披露事实时,如果披露的事实半真半假,或者披露一半隐瞒一半应该算作编造,但是完全地隐瞒或者否认应该披露的事实不应该算作编造。所谓传播,是指通过纸质或者网络媒体、证券期货交易系统、报告会或者咨询电话等各种形式把编造的虚假信息向不特定或多数人散布并让他们知悉。编造和传播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不能构成本罪。

第二,行为对象,即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所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是指编造的虚假信息能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价格指数产生影响的信息。由于影响经济活动的因素很多,国内及国外的、经济的、政治的、政策法律的、科技的,甚至自然事件、天灾人祸、战争冲突,都有可能对宏观经济走势或者微观的企业经营活动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是经济活动的晴雨表,这些影响都会传导到证券、期交易市场,导致交易市场价格或价格指数的涨跌波动。因此,我们认为这里作为编造和传播对象的虚假信息从内容上看不应该有任何限制,无论是哪方面的信息,只要足以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就可以。

虚假信息是不是限定于重大信息?不少论著都认为这里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是重大信息或者说具有重大性。我们认为虚假信息不应该有重大性的限定。一方面,立法上并没有要求这里的虚假信息必须是重大信息;另一方面,哪些信息属于重大信息,理论上范围很难划定,一个信息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很多时候在实务中也很难判定。所以,这里的虚假信息不应当去做重大性要求,也免得给司法实践增加无谓的困难。无论是否重大信息,只要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都构成本罪。

第三,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所谓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是指虚假信息的编造和传播对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交易价格或价格指数产生影响,如导致交易品种价格或市场价格指数大涨、大跌或发生剧烈波动。

这里的证券交易市场,是指资本证券交易市场,交易品种是资本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和证券衍生品种四大类,不包括货币证券(指银行证券如银行汇票、支票、本票和商业证券如商业本票、汇票)和商品证券(各种提运货单)。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包括股票、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证券衍生品种。可见,我国证券法上的证券仅限于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不属于证券法的对象,也不能成为证券犯罪立法调整的对象。

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市场)。证券交易市场还包括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两种形式。前者指由证交所组织的在证券交易所内和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后者指在交易所外买卖双方自行议价成交的市场,主要利用电话进行,交易的证券以不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为主。场内和场外交易都是证券交易市场的组成形式,均是证券交易市场的范围。

这里的期货交易市场是期货合约交易市场,如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郑州商品交易所等。期货交易的品种或者f对象是期货合约,是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这个标的物就是期货合约所对应的现货,可以是某种商品,如棉花、小麦、大豆等大宗商品,也可以是某个金融工具,如外汇、债券,还可以是某个金融指标,如股票指数。

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37条的规定,是指:(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四,编造并传播行为和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价格指数或者某一交易品种价格的波动甚至混乱及严重后果之间应当有因果关系。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每天都处在变动之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信息也很多。因此,只有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异常波动和编造并传播行为之间有确定的因果关系,才能追究编造并传播者的刑事责任。

三、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区别

我国刑法第181条第2款,规定了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该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都既有相似之处,又有很大不同。在主体上,该罪只能是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监管人员和单位,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主体则是一般自然人和单位。在主观方面,该罪是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的故意,目的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则是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故意。在客观方面,该罪是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则是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

虽然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在犯罪构成上有如上区别,但两罪的犯罪构成也确实存在交叉关系。尤其是当证券、期货从业人员或监管人员以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方式诱骗投资者购买证券、期货合约并造成严重后果时,该如何定罪?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属于法条的竞合,应该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即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论处。

参考文献:

[1] 邢怀柱.证券犯罪及其立法评述[G]//陈兴良.刑事法评论:第3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第3篇:期货证券投资范文

融资融券风险可控性低于股指期货

不可否认,融资融券业务与股指期货两种交易工具在交易方式上有一定的神似,但并不形同。融资融券业务也存在做空机制――融券业务,但是其做空方式与股指期货不同。融券业务所产生的做空机制属于一种类似于利率回购的一对一OTC衍生品交易模式,其风险的可控性要小于股指期货。由于股指期货采用的是标准化合约并且在交易所进行集合交易,市场透明度高,各种风险控制措施完善,因此股指期货的风险可控性要远远大于融资融券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在2006年《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后搁置了一年之久,而股指期货的准备工作自2006年起一直在紧锣密鼓地开展之中,测试仿真交易也已经开展数月有余,二者的准备情况可见一斑。

长期以来,融资融券中的融资业务一直以一种灰色形式存在于证券公司的业务范畴之内,因此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有利于规范证券公司对客户的融资业务,提高业务透明度,防范风险。但是,目前已经出台的融资融券的有关规则(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这类比较细化的操作指南,毕竟是在将近2年以前所制定的,当前的股市与两年前的市场已是大相径庭,这个事实细则是否使用,应当效仿股指期货进行模拟交易予以检验,方为稳妥之举。其实,在现货基础上的融资融券业务,其交易机制比股指期货更为复杂,若不进行仿真模拟交易,将会留下风险隐患。

同时,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保护也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不得不需要考虑的问题。股指期货的投资者教育已经历时两年,遍布全国。而融资融券业务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还相对陌生,而且融资融券业务的门槛较低,因此投资者教育应当比股指期货更加深入。

股指期货推出不以融资融券为“前戏”

股指期货何时推出,已是老生常谈,期货行业、证券市场已对此有些疲惫不堪,惟有一些学者仍在津津乐道地讨论,加之融资融券开闸,股指期货与融资融券推出的先后主次的讨论也逐渐升温。其实,股指期货的推出并不以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为必要前提条件,实际上,二者存在许多不同之处。

股指期货与融资融券业务的参与主体不同,由于股指期货的合约标价较高,所以保证金较高。以当前点位计算每张合约需要保证金12万左右,因此股指期货的参与主体为机构投资者,只有资金规模较大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个人投资者才有可能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构成会更加多元化,根据2006年公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融资融券的交易保证金比率不得低于50%,虽然保证金比率高于股指期货的10%,但标的股票价格较低,且多元化,因此一般的普通投资者也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股指期货与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对象不同,股指期货的交易对象为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而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对象为满足上证所实施细则的规定的证券基金、股票与债券,因此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对象更加广泛。

同时,融资融券业务不会与股指期货一起形成对市场的操纵,上证所与中金所均制定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措施。上证所在融资融券交易细则中规定,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或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或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进行公布。中金所也采取保证金制度、强行平仓制度、价格限制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制减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与风险警示制度等控制股指期货风险。因此,利用融资融券或股指期货操纵市场的可能性非常小,特别是股指期货已经经过很长时间的模拟交易测试,风险制度运行良好。

又一关键时间窗口到来

股指期货曾经与三次推出的时间窗口擦身而过。第一次时间窗口在2006年4月到lO月,那时股权分置改革已稳步推进一年有余,证券市场各方都沉浸在中国证券市场驶入良性轨道的喜悦之中,中国殷市也正逐步进入后股权分置时代,借中国股市根本制度改革顺利完成的东风,股指期货的推出必将成为涅磐在后股权分置时代的凤凰。

第二次时间窗口,在2007年初至2007年4月份,新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期货市场交易管理更加规范,也更适应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推出的新的时代背景。第三次重要时间窗口在2007年末。那时,股指期货正式上市时间最晚在12月28日公布的传闻,在坊间不胫而走,中金所对于股指期货的准备工作速度也开始加快,但股指期货又一次与时间窗口擦肩而过。

第4篇:期货证券投资范文

[关键词]股指期货券商风险分析

随着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的建立,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方向、投资策略将发生转变,经纪业务的内容将扩大到期货介绍商,证期合作的新业务模式将会建立。具体从事股指期货业务的方式将会包括以下几种:作为投机者在股指期货市场上获取差价收益;作为套期保值者利用股指期货避险或者套利,证券公司的自营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利用股指期货对现货投资进行套期保值,锁定投资的收益和风险;作为介绍经纪商分享股指期货业务的佣金,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相关服务以获得手续费,可以增加证券公司的收益。不过新业务为证券公司带来新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各方面的风险。

一、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在股指期货单边投资带给证券公司的众多风险中,价格风险是最重要的一种,有效控制价格风险是券商以股指期货投机为内容的自营业务需要重视的。

股指期货投资的价格风险是股指期货价格波动带给投资者的风险。根据经典的股指期货定价模型,股指期货理论价格的波动受多重因素影响,其中主要包括标的指数的波动、到期日、股息红利分布的影响。Comell&French(1983)提出的持有成本模型,在完美市场的假设条件下,通过无风险套利得出股指期货的定价公式:

其中,F(t,T)是在时点t的股指期货价格,该期货到期时间为T;S(t)即期指数在时点t的价格;D(T ,t)为t时刻期间的股票红利,r为采用连续复利的无风险利率(常数)。

在现实市场环境中,市场很难完全满足完美市场的假设条件,在考虑市场限制条件下,我们可以将交易成本、冲击成本、借贷利率等因素纳入定价模型。市场限制条件下的区间定价模型是对持有成本定价模型的修正。鉴于篇幅有限,在只考虑交易成本的前提下,假设股票多头的交易成本是 ,股票空头的交易成本是 ,期货多头的交易成本是 ,期货空头的交易成本是 ,股指期货的合理价格表现为一个区间,该区间的上下界是:

不难看出,标的指数波动、交易成本、到期时间、指数成分股分红等因素对股指期货投资的市场风险均有影响。经验研究发现股指期货与标的指数波动率的走势具有趋同性,并且当市场存在异常波动时,股指期货的波动率常常大于标的指数。这表明,在市场剧烈波动的情况下,股指期货的市场风险要大于标的指数的市场风险。

价格风险对于投机者和套期保值者的影响程度是有差别的:投机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目的是想通过杠杆交易来获取高额的价差收入。为了能够获得高收入,投机者不得不承受高风险,这种高风险来自于套期保值者为了减少风险头寸进而规避掉的价格风险。套期保值者可以通过股指期货交易来规避价格风险,减少风险头寸,做法是根据自己在资本市场上现货的操作计划,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股指期货来组成能够满足投资需求的资产组合。套期保值者建立投资组合的目的是为了把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水平,避免投资组合收益率的过度波动,而这样做的代价是放弃更高的收益。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股指期货市场,投机者需要承担比较高的价格风险,而套期保值者承担的价格风险则比较低。国内券商在通过投机股指期货来提高自营业务业绩时,会将自营业务的整体风险提高。股指期货投机可能带来的高收益会刺激券商的自营业务部门提高参与股指期货投机的比重,进一步推高自营业务的风险。尤其在我国股指期货市场发展的初期,市场中的投机气氛往往过重,过度的投机会使期货市场及现货股票市场出现异常的价格波动,股指期货的杠杆效应更会加大价格波动幅度,造成整个市场的价格风险大幅上升。

二、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风险

现代套期保值理论是建立在由Markowitz(1952)所提出的投资组合理论的基础上的。投资组合理论认为风险可以通过投资的多元化来降低,但是有一种风险的存在使用多元化投资的效用有限,这种风险被称为系统性风险或者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无法通过投资的多元化来消除。如果要将投资组合的系统风险规避,需要在组合中加入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品,这些衍生品本身的避险功能能够把系统风险转移出去,把组合的风险控制在一定水平。对于股票投资者来说,股票期权和股指期货都是避险工具,不过股指期货相对来说产品结构比较简单,使用起来比较方便,更为理想一些。

在实际操作中,投资者通常采用β系数套期保值策略。贝塔系数来源于威廉一夏普(William F.Sharpe)和约翰一林特纳(John Lintner)的CAPM模型,即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的公式为:收益率=无风险资产的收益率+(市场均衡组合的收益率一无风险资产的收益率)×β。β越大,系统性风险越高,要求的收益率越高;反之,β越小,要求的收益率越低。贝塔系数的本质含义是,标的指数收益率波动1%,股票组合收益率常态下的收益率波动幅度是多少。贝塔系数是反映单品种或股票组合相对于系统风险变动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是计算套期保值率的重要元素。期货价格是以标的指数的价格为基础的,贝塔系数建立起了股票组合和标的指数之间关联的定量化纽带,在β系数套期保值策略下,β系数作为了套期保值率的替代,由此可以推出: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合约数量=现货组合相对标的指数(沪深300)的β系数X[即期投资组合的市值/(单位期货合约数量X即期价格)]。

按照持有期货头寸的部位,套期保值包括卖出保值和买入保值两种类型。卖出保值是指期货头寸为空头时进行的保值,目的是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风险。当预期股市将要下跌时,投资者可能由于以下几方面原因不能卖出股票:股票持仓限制;重仓持股票将面临较高的市场冲击成本而难于出售;看好所持股票而欲长期持有,即便现在能顺利卖出,但以后能否买回面临不确定性。通过卖出股指期货合约能够对冲股市整体下跌的系统风险,维持投资组合由于非系统风险而带来的收益。如果对股市下跌的预期改变,则对股指期货合约空头进行平仓。该期间内,股指期货市场上赚取的利润能够补偿股票价格下跌带来的损失。

买入保值是指期货头寸为多头时进行的保值,目的是锁定未来购买股票的价格成本。当投资者当前看好某股票,但购买股票的资金将在未来收到,预期在资金未到手之前,股市短期内会上涨,通过买入股指期货合约,预先固定将来购入股票的价格,未来收到资金后便可进行股票投资。该期间内,股指期货市场上赚取的利润能够补偿股票价格上涨带来的损失。此外,还有买卖大宗股票时后的价格锁定。大宗股票买卖通常在一个时间段内进行,其间发生的不利价格变动可以通过股指期货来对冲。

由于篇幅原因,金融衍生品的一些通用风险在本文就不再陈述,下面主要针对股指期货由于标的物、合约设计等特殊性而具有一些特定套保风险做分析。

1.保值率风险。

在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的时候,投资组合中股指期货与股票现货的数量比例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即最优保值率问题。最优套期保值率的计算比较复杂且有不足之处,我们在实践运用中,经常把β系数作为套期保值率的替代。以我国股指期货为例,投资者通过β系数这个关联指标对股票组合和沪深300指数做全波段拟合,拟合程度的高低,效果的好坏,都在于β系数的确定。在理想的状态下,只有股票现货组合中股票品种和权数完全与沪深300指数一致,才能保证β值始终维持在1。但是在现实中很难找到β值恰好等于1的股票组合,即使找到,也无法保证β值的稳定。β值过高或过低都会直接影响到套期保值的效果,不稳定的β值意味着最优保值率的确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不断地买入或卖出股指期货交易合约,更会加大套期保值的难度。投资者在构建投资组合的时候,应认真研究,挑选合适的股票,建立股票池,并密切关注β值的变化,适时对股票组合做出调整,尽量把β值维持在1的附近。对于中国券商来说,股指期货套期保值方面的理论研究储备人员不足,研究力量薄弱,还局限于对国外理论的生搬硬套阶段;实践操作上由于我国金融期货的发展滞后造成券商股指期货交易的经验不足,理论和实践上的不成熟使得国内券商在确定和动态维持套期保值率的时候面临很大风险。

2.基差风险。

基差风险是指保值工具与被保值标的物之间价格波动不同步所带来的风险。具体到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基差就是股票现货的市场价格与股指期货交易价格之间的差。由于影响股票指数和股指期货的因素不完全相同,两者的变化幅度不会时时刻刻都保持一致,该差额是经常变动的。基差的波动给股票投资者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带来了无法回避的风险,使得股指期货套期保值效果受到影响,尤其是当投资者无法找到对应股指而采用替代股指品种保值时,这种风险的消极影响会更大。因此,在进行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前,投资者应认真研究基差的变化规律,恰当选择对应的股指期货品种,尽量避免使用替代品来保值;在保值实施中,投资者要时刻注意着基差变化,测算基差风险,并在基差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时及时调整保值操作,以控制基差风险。

相对于欧美成熟股票市场,我国的股票市场还处在快速发展阶段,股票指数的大起大落比较频繁,市场的剧烈波动会引起基差的异常变动,扭曲股指期货交易价格,处在这种市场环境下的中国券商在从事股指期货套保交易时将面临更大的基差风险。

三、股指期货的介绍经纪风险

无论是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比较发达的美国、欧洲市场,还是以金融衍生品为重要交易品种的香港、台湾地区期货市场,证券公司大多通过控股或关联的期货公司进入期货市场,将投资者介绍给期货公司,并为投资者开展期货交易提供一定的服务,期货公司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佣金,证券公司充当的这种角色被称为介绍经纪商(Introducing Broker,IB)。券商提供的服务包括:协助办理开户手续,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在IB业务中,证券公司不得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

1.合约风险

合约风险是指因为合同不完善而引发的未来损失或纠纷。目前的《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规定,“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介绍业务的范围;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介绍业务对接规则;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违约责任;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双方可以在委托协议中约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但是没有对事项的具体设定、如何避免合约风险作出进一步的规定,这在给IB业务签约双方留下自主空间的同时,也给可能产生的风险预留了空间。

2.合作风险

第一,目前境内的政策规定,证券公司不能新设期货公司,只能通过购买期货公司股权的方式来控股期货公司参与期货经纪业务。这种方式可能导致券商大多买到的是排名靠后、经营管理不佳的期货公司。一方面,从成本上而言,这些实力很弱的期货公司收购价格较低;另一方面,券商寻求的是壳资源,而不在意被收购期货公司的业务能力。但是这样的后果是证券公司不得不面对期货公司本身遗留下来的诸多问题,承担很大的管理和整合风险。即使证券公司在收购后仅仅保留期货公司的壳资源,而更换原期货公司的人员、重新组织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实体,对于管理期货公司过程中需要面对的各种风险,证券公司很可能因为认识不足容易产生经营风险。

第二,在目前券商参与股指期货业务的框架下,只有部分券商才能获得整体从事IB资格。对于那些不能整体上从事IB业务的券商,其下属的证券营业部会受到利益驱动私自与期货公司开展合作。作为居间人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既能获得一定的佣金提成,同时还可以绕开一些政策限制,合作更加灵活。但是这种合作模式在相关法律上是一个灰色地带,可能面临法律风险或受到监管部门查处。

第三,在经纪业务方面,证券公司可以充分利用众多证券营业网点的基础硬件设施和庞大的客户资源,在证券营业部内为客户提供期货网上交易服务。然而,在这种模式下,如果证券公司风险控制不力,在咨询、委托、交易环节很容易出现新的问题,不仅使证券公司本身面临较大的风险,而且将使得其证券客户在参与股指期货中受到损失。

参考文献:

[1]侯书锋.2008:股指期货套期保值策略解析与应用,平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报告,1月

[2]钱晓涵.2007:创新类券商收编期货公司分析,上海证券报,11月.

第5篇:期货证券投资范文

在国债期货上市后,券商成为市场中最为热情参与的机构投资者。专业人士认为,券商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意愿强烈,是因为能通过套利交易机制基本实现国债期货、现货价格的拟合,降低投资风险。

有券商债券投资经理表示,目前券商对国债的配置主要是自营部、固定收益部和资管部,虽然国债和国债期货的波动空间不大,但国债期货可以对冲,可以衍生出多种策略的玩法。

券商积极参与

南华期货苏晓东观察到,和股指期货上市之初的持仓结构类似,券商仍是市场绝对主力。虽然目前券商和基金套保资金尚未大规模介入,但券商系期货公司空头主力的地位在逐步巩固。空头大佬仍是国泰君安期货,截至9月12日收盘,国泰君安期货持有空单超过500手以666手空单稳居第一位,海通期货、中粮期货和广发期货空单陆续占据空头大本营。

目前看,券商系期货公司参与热情最高。据称,在国债期货上市前,不少券商系期货公司就与母公司结盟,发挥优势资源,大力备战国债期货。国泰君安期货机构客户部为了帮助解决客户的多账户操作系统和自成交问题外,在研究体系上已成立国债期货研究小组。当时,就有媒体报道称国泰君安证券固定收益部、债券私募中的青骓投资、耀之投资有望通过国泰君安期货成为首批入市的机构投资者。

“目前看来,券商固定收益部门与一些之前就有做债券现券的私募,对参与国债期货兴趣浓厚。这些机构投资者将成为国债期货上市初期的主力。”国泰君安期货总裁寿亦农说。

青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张健说, 参与国债期货的主要目的是套期保值,用来对冲利率风险,“国债期货上市初期,可能会存在较大的期现套利、跨期套利机会,我们会利用先发优势,积极参与。未来,采用趋势套利等策略也是参与市场的选择之一。”

此外,业内人士认为,手续费收入对期货公司来说也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华西期货北京营业部总经理张向东曾对媒体计算称:“按国债期货目前暂定的交易手续费为3元/手,考虑到交易所是按双边收取,如果按国债期货首日36625手的成交量计算,中金所的手续费收入为21.98万元。如果一年按250个交易日计算,中金所在国债期货市场上将每年增加5495万元的手续费收入。期货公司根据不同的客户,针对国债期货加收的手续费大约在3-5元/手,如果平均按4元/手,国债期货首日期货公司的手续费收入为14.65万元,而这只是刚刚开始。”

银行缺位 市场不火

国债期货上市至今可以说运行平稳,没有出现火爆的场面。上海中期期货公司国债期货分析师刘文博认为:“这主要是因为国债投资者构成和品种自身特性所决定的。国债期货对应的标的是国债,同时国债主要是在银行间市场由大型机构参与交易,而目前银行和保险等机构还不能进入国债期货市场。所以,投资者主体的缺席是国债期货目前成交不活跃的主要原因之一。当然,上市之初交易所最低保证金提高到3%,以及目前很多机构投资者的观望态度,也是影响国债期货交易量的潜在原因。”

9月23日有消息称,国内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的获批时间点暂确定在明年元旦前后,届时将为期货市场带来300亿的增量资金。不过,很多专业人士认为,即使监管层对银行的限制放开,银行也不一定大规模进入市场,原因是多方面的。比说说银行能取得什么样的交易资格,是结算交易会员,还是全面结算交易会员?银行参与国债期货的风险敞口比例是多少?除了自营的套保,巨大的银行理财资金如何参与利率期货?此外,国债市场规模问题,也是限制银行参与的一个重要因素。

中证期货首席金融期货研究员刘宾认为,不同于现券市场,由于银行手中持有大量国债现券,其参与期货市场的主要目的便是将手中的国债现券进行保值,届时如果国债期货的流动性仍然不够充分,便很可能会出现各家银行都在做空,但却无人接盘的被动局面。他认为对于后市随着国债成交量的逐渐放大,券商、基金参与度的提升也将为银行的进入提供必要的基础。

tips:

国债期货开户交易步骤

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期货交易记录等。

三、具备金融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四、到开办了相关业务的期货公司网点办理国债期货开户手续,如果已有股指期货开户,可直接用于国债期货交易。

五、下载期货公司软件,择机购买合约,开始投资。

六、开仓后需有足够时间盯盘,若不在规定时限内补足保证金,将面临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链接:证监会的《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进一步放宽了券商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限制。对于券商以自有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首先明确了券商参与国债期货风控指标的计算标准。《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已被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按100%比例扣减净资本。

第6篇:期货证券投资范文

发达国家金融衍生市场的发展一般是市场自然演进的结果,但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往往在政府推动下,直接引进发达国家的交易机制和交易模式,因而金融衍生市场的发展顺序往往与发达国家差之甚远。出于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和本国投资者规避风险的需要,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往往把股指期货作为开设金融衍生交易的首选品种。

我国1993年也曾出现过股指期货交易的试点,但当时市场条件不够成熟,使这一创新性的试验中途夭折。经过证券市场的多年快速发展,目前已经基本具备了推出股指期货的条件,市场也对此提出了现实要求。因此,推出股指期货已是势在必行。

一、证券市场快速发展,股指期货功能凸显

1 股指期货的基本功能

在任何市场上,股指期货都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经济功能:一是价格发现功能。股指期货市场价格是由套期保值者、投机者根据供求信息和市场预期通过公开竞价达成的一种市场均衡价格,其变动也反映众多市场参与者对未来股价预期的调整,因而成为股票现货市场未来价格走势的指标。二是平抑股市波动,防止暴涨暴跌。由于股市中存在着众多的套期保值者和套利者,当期货价格对现货价格的偏离超过一定幅度时,市场套利行为使期货价格向内在价值回归;三是增加市场流动性。股指期货具有交易成本低、杠杆性高以及现金交割等特点,满足各种投资者的需要,其流动性远远超过了股票现货市场,带动了股市的活跃。

微观上,对投资者而言,股指期货也具有多种功能:一是套期保值。通过股票组合与股指期货合约的配合使用,能够规避系统风险。正如默顿。米勒所说:“只要有自由市场,就会存在未来价格的不确定性,只要存在未来价格的不确定性,就需要期货市场”(刘也,1995)。如香港恒生指数期货交易中,以对冲风险为目的的交易约占到20%左右,充分反映了恒指期货对套期保值者的巨大存在价值。二是投机功能。股指期货的杠杆效应满足了投机者的需要,使投机者愿意承担套期保值者转移的风险,以获取高额利润。三是套利功能。根据各自的风险厌恶程度不同,套利者能够在不同的偏离程度上,对股指期货的波动进行套利交易,获取收益。

2 股指期货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的特殊功能

上述都是股指期货所具有的一般,在不同市场经济国家都具备。但我国证券市场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因历史原因具有许多不同于一般证券市场的特征。在此情况下,股指期货不仅具有上述各种基本功能,还能发挥其特有的功效:

(1)促进市场深化,拓展大型机构投资者的发展空间。在快速扩容过程中,我国股市出现了市场广度和市场深度不相匹配的状况,金融工具单一,投资工具选择有限,市场深度明显不足。随着理性的机构投资者增加,我国证券市场上原有投资品种单一的局面已经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因此投资品种的创新也随之出现。如除了股票和国债之外,又增加了基金、可转换债券等新的投资工具。但金融工具单一、投资工具选择有限的局面尚未获得较大改观,成为大型机构投资者、尤其是券商业务创新和进一步发展的强力约束。从国际上大型投资银行的业务构成来看,衍生产品的交易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如美林证券的股票和股票衍生工具交易收入分别从1996年的12 45亿美元增长到1998年的16 34亿美元;摩根士丹利添惠的股票和股票衍生工具交易收入分别从1996年的11 81亿美元增长到1998年的20 56亿美元。如果我国长期与金融衍生市场相隔离,国内大型券商将无缘进行衍生工具的交易,向跨国投资银行的转向将成为一句空话。

(2)建立风险对冲机制,增强投资者风险控制能力。对投资者而言,投资风险主要有两类,即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投资组合的分散化能够规避非系统性风险,却无法规避系统性风险。从相关实证分析的结果看,美国、英国和法国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占总风险比例分别为26 8%、34 5%和32 7%,与此同时,我国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占总风险比例却高达65 7%.可见我国股市不仅波动幅度大、整体风险高,而且系统性风险在总体风险中的比重也较高(张人骥,1998)。投资者对系统性风险的规避有两种策略:一是随着股市波动,在“做多”与“做空”之间顺势转化;二是运用其他金融工具,进行风险对冲。但我国目前既没有做空机制,又缺乏风险对冲工具,所以投资者要规避系统性风险只能从股市退出。而股指期货作为风险管理的有效工具,既能满足投资者规避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货市场没有做空机制的缺陷。

(3)发挥政策的市场效应,增加政府调控能力。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国民经济的需要,随着证券市场发展、国民经济证券化比率的提高,证券市场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去年下半年政府不断出台股市利好政策,但股市却没有作出预料中的反应。除了券商的融资政策外,对市场长期利好的政策当属三类企业及保险资金入市,但市场反应不如人意。主要原因在于制度决定了这些潜在的股市上的机构投资者是风险厌恶者,与此同时,股市却没有提供相应的风险规避机制,因而即使政策放开,它们也并没有太大的入市动机。也就是说,股市的实质性利好没有得到三类企业实质性的回应,因此政策力度被股市制度缺损所削弱。经验表明,政府调控股市同样需要股市本身的完善和规范。而股指期货的推出,能在相当大程度上缓解这种制度缺损。即使在弱市中,投资者通过股指期货的方向操作,也能在现货市场低风险的大胆投资,从而有效增强政策对市场的刺激作用,发挥政府调控功能。

(4)提高国有企业在证券市场上的融资能力。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解困的一条重要渠道就是加大资本市场的融资力度,使国有企业增加资金来源的同时,降低负债比率,优化资本结构。但这必须建立在一个有效率资本市场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市场上要有足够的投资者和资金来承接国企的股票发行。国家放开三类企业和保险资金入市,只是为增加股市机构投资者的力量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实际情况还要看三类企业和保险资金是否有入市的激励。若没有股指期货的推出作为前提,在缺乏避险工具的情况下,其入市动力将受到极大约束。在此意义上,股指期货的推出有利于国有企业的股票发行。

(5)提升本国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对于证券市场的开放,股指期货的推出能带来两方面的利益:一是提高市场完备性,增强与周边国家和地区金融市场的竞争力;二是给我国机构投资者及时提供市场磨炼的机会,增强机构投资者将来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在国际金融自由化和资本市场一体化的趋势下,各国和地区之间证券市场的竞争力主要在于市场机制的完善性 和交易品种的丰富性。为了提高本国或本地区证券市场对国际投资者的吸引力,新兴证券市场都采取实质性措施来拓展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其中股指期货因其与股票市场的天然关联性,成为首选的衍生交易工具。各国不仅以本国股票指数作为股指期货的标的物,还进一步采用别国指数作为股指期货标的物。

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为了与香港竞争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在1986年推出了日经225股指期货交易的基础上,又在1997年1月9日同时推出了道。琼斯台湾股指期货和摩根。斯坦利台湾股指期货,并于1998年10月、11月相继开设泰国及马来西亚股指期货交易。与此同时,香港期货交易所也于1998年5月26日正式推出台湾指数期货与期权。因此,激烈的竞争迫使各国家和地区加快金融衍生市场的发展。如果将来亚太邻国或地区抢先推出以我国股票指数作为标的的股指期货,那么,国内未来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竞争力将大为削弱。随着我国加入WTO的迫近,证券市场的开放只是时间问题,为了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应该未雨绸缪,积极探索衍生金融产品的开发和监管,为未来挑战作好准备。此外,我国机构投资者没有经历过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将来难以与国际上投资机构在同一平台上进行竞争。在股票市场尚未开放的情况下,积极进行金融衍生市场投资,不仅能使我国投资机构通过“干中学”提高本身驾御市场的能力,提高与国外机构的竞争能力,而且也能以较小代价及时发现问题,提高政府对市场的监管水平。

二、现货市场日趋完善,期指交易条件基本具备

1 市场快速扩容,市场容量不断增加。我国股票市场从90年代初的试点到现在,仅仅用了10年左右时间,走过了发达国家上百年的历程,形成了一个运作良好的市场架构。无论在市场容量、交易手段、清算体系,还是在监管规则等各方面,都有了飞跃式发展。不仅如此,股票市场的快速扩容还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持续下去。首先是国有企业改革需要股票市场的长期支持。其次,目前占GDP比重60%以上的非国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同样需要证券市场的有力支持。因此,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股市扩容将是一项长期工程。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证券化比率的平均水平也在50%左右,远远高于我国目前30%左右的比例。若同时考虑到我国经济的长期高速增长,那么即使证券化比率只达到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股票市场仍然还有相当大的扩容空间。

2 机构投资者迅速增加,为股指期货的运行准备了合适的交易主体。股指期货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长期以来,由于法律和各项规则的限制,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以散户为主,机构投资者仅仅限于证券公司。目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发展股市的政策,其中最重要的是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允许三类企业入市和保险资金入市,为我国股市投资结构的优化创造了良好条件。首先,目前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已有20多家,规模都在20亿元以上,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资金总额已经达到了500亿元左右,占流通市值比重约6%,成为证券市场投资中一股举足轻重的力量。其次,券商增资扩股使券商作为投资者的力量大为增强。目前已有湘财证券、湖北证券等16家券商进行了增资扩股,资本金总额从增资扩股前的不足70亿元增加到增资扩股后的222 32亿元,平均每家券商的资本金达到12 35亿元,为市场注入新的活力。目前资本金在10亿元以上的券商有18家,在市场中的作用不断增强。第三,三类企业入市又为股市增加了机构投资者的力量。我国三类企业不仅数量多,而且规模大、实力强,三类企业的入市将极大改善我国股市投资者构成,优化投资者行为。第四,保险资金目前通过投资基金进入股市,扩大了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促进了投资基金的发展。而且在将来条件成熟时,保险公司与养老基金以独立主体进入股市时,将成为股市重要的稳定力量。

3 法律和监管体系不断完善,有助于股指期货的风险控制,首先是《证券法》的实施,为股市规范化发展提供了最为有利的基础。其次,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会计准则》等的逐步完备,也有助于股市运行的规范发展。第三,伴随着股市的成长,经历了股市上各种风风雨雨,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不断提高,风险控制手段也逐渐丰富和完善。这些都为我国股指期货的推出提供了有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和法制环境。

三、我国实施股指期货的方案设计

1 股指期货的国际现状及其借鉴。

在亚洲地区,中国大陆金融市场的竞争对手主要是新加坡和香港地区。此外,美国是世界上金融衍生市场最发达的国家。因此,我们选择美国、新加坡和香港地区的金融衍生市场作为比较与借鉴对象,以构造出符合我国目前证券市场发展现状的比较完善的股指期货方案。从表1可知,新加坡和香港地区的股指期货交易都集中在一个交易所内,而美国却分散于各个期货交易所,并且每个期交所拥有不同的标的指数,如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采用标准。普尔指数,而纽约期货交易所采用纽交所综合指数等。从股指期货的合约看,包含内容都相一致,但具体量化指标有所差异。表1股指期货的国际比较国家(地区)股指期货开设时间交易所美 国香港新加坡标准。普尔500指数期货(S&P500)82 4日经225指数期货(Nikkei225)90 9主要市场指数期货(MMI)84 4价值线指数期货(VLF)82 2纽交所综合指数期货(NYSE)82 5欧洲顶尖指数期货(Eurotop)92 10恒生指数期货(HIS)86 5台湾指数期货98 5日经225股指期货86道。琼斯台湾股指期货97 1摩根。斯坦利台湾股指期货97 1泰国股指期货98 10马来西亚股指期货98 11芝加哥商品交易所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堪萨斯城期货交易所纽约期货交易所纽约商品交易所香港期货交易所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

注:上述美国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尚未包括目前正在交易的所有指数。

2 我国实施股指期货的方案设计:

股指期货方案的设计必须考虑到我国具体情况,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以充分吸引套期保值者、投机者和套利者的积极参与,达到“以流动性创造流动性”的目的。

(1)标的指数选择或重构。目前在考虑标的指数的选择时有两种选择:①直接以沪深两市的现有指数为标的指数,在两个市场分别推出以各自指数为标的的股指期货,即上交所推出上海综合指数期货或成分指数期货,同时在深交所推出深圳综合指数期货或成分指数期货。其优点主要在于:一是可以直接利用现有的股价指数,无需重新编制新的标的指数;二是每个市场都有最高关联度的股指期货,有利于市场投资者套期保值。②由于股价指数编制方法以及我国特有的股本结构上的原因,以现有股价指数作为标的指数有缺陷。首先,我国综合股价指数是以全部上市股票为样本,以各股票发行股数为权重,但由于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因而指数变动不能准确反映股价的实际变动情况。其次,两市的成分股指数虽然以样本股票的流通股数为权数,但包容股票样本过少,既缺乏市场代表性,又容易通过刻意打压和拉升高权重股操纵股市,影响市场平稳运行。因此可以考虑建立一个以流通股为权数的、统一的成分股指数,作为股指期货交易标的指数。

(2)合约规模。股指期货的交易主体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和资金规模较大的专业投资者,因此每张合约价值的设计也应满足机构投 资者的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可以设定为50×标的指数。

(3)最小报价单位。最小报价单位是指股指期货交易中每次报价变动的最小单位。为了增加市场流动性,可将最小报价单位定为0 5个指数点,即25元人民币。

(4)合约交割月份。可直接采用国际上通行作法,以3、6、9、12月作为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月份。

(5)保证金水平。鉴于我国股市价格波动较大,在开办股指期货交易初期,其保证金比率可先设定为20%—30%.随着股指期货交易的逐步成熟,保证金率再逐步降低。为了增加股指期货交易的流动性,应允许用现金、国债等多种支付手段作为保证金。

(6)每日涨跌幅限制。由于推出股指期货初期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可以在一段时期内把涨跌幅限制在10%以内,以后随着交易、监管等各方面条件的成熟,可以考虑适当放宽。

(7)交易所选择。目前国际上趋向于证券交易所和金融衍生交易所的合并,如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和德国期货交易所、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和瑞典衍生产品交易所、阿姆斯特丹股票交易所和荷兰衍生金融交易所、香港联交所和期交所的合并等。因为信息技术的进步使交易所地理位置的优势不复存在,交易所的竞争力主要来源于为投资者提供快捷、低成本的管理各种复杂的交易策略的能力,专业化和分割化的架构模式越来越失去效率。适应这种国际上的演变趋势,提高交易所运作效率,我国应把股指期货交易直接放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这既有利于投资者管理复杂的交易策略,也符合我国推出股指期货这一衍生金融工具的初衷。

四、股指期货的投资方式选择

股指期货市场上存在着三类交易者:套期保值者、投机者和套利者。套期保值者主要是为了降低已经面临的风险,投机者通过预期资产价格的变动来获取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而套利者则通过瞬间进入两个市场的交易,锁定一个无风险的收益。与此相对应,存在着多种投资方式。

(1)指数套利。大量指数套利者的存在能够促使股票指数理性调整。即使在成熟市场上,股指期货价格仍会出现偏离,而出现市场套利机会。在我国股指期货开办之初,实际价格对理论价格的偏离机会将会较多,指数套利将是一项非常有效的投资活动。无风险指数套利的关键在于判断两个市场的价格差异。对股指期货而言,就是要判断股指期货的实际价格与相对应的理论价格之间的差异。当期货实际价格大于理论价格时,卖出指数期货,买入指数中的成分股组合,以此可获得无风险套利收益。当期货实际价格低于理论价格时,买入指数期货,卖出指数中的成分股组合,以此获得无风险套利收益。

(2)套期保值。套期保值有两类:一是空头套期保值,持有股指期货合约的空头,对现有股票的投资组合进行保值;二是多头套期保值,即持有股指期货合约,卖空股票组合。由于我国还没有作空机制,投资者只能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套期保值中关键有两点:合约选择和套期比率。投资者进行套期保值后,一般只能获得无风险利率。合约选择主要是合约期限的选择,一般遵循交割日最近原则,即选择与套期保值到期日之后最接近的那个交割月份。

最优套期比率的决定如下:定义ΔP=P2-P1为套期保值期限内股票组合的价格变化,ΔF=F2-F1为套期保值期限内股指期货价格变化。ρ为ΔP和ΔF之间的相关系数,σP和σF分别为ΔP和ΔF的标准差,N为套期比率。在套期保值期内,投资资产的价值变化为:ΔP-NΔF.

令P是投资于股票组合的资金总量,F是单个股指期货合约的价值,则ΔP/P、ΔF/F即投资者收益率的变化。根据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可以通过ΔP/P和ΔF/F之间的关系进行模拟,得出β系数。并且有:ΔP/P=a+βΔF/F.代入上式,ΔP-NΔF=a P+βΔF/F P-NΔF.只有当βΔF/F P-NΔF=0时,(ΔP-NΔF)的价格变化方差最小,保值效果最优。此时有:N=β(P/F)。

(3)不完全套期保值。投资者并非一定要在套期保值与指数套利之间选择,还可以通过改变买卖股指期货的份数,来改变整个组合与市场的相关性,即β值的大小。把β降低为β1时,卖出股指期货合约的数量为:(β-β1)P/F.把β增加到β2时,购买股指期货合约的数量为:(β2-β)P/F.

(4)直接针对股指期货的投资。由于高杠杆比率的作用,此投资方式风险较高,但收益较大。事实上,目前在发达金融衍生市场上,股指期货的交易者中,此类投机者最多,它们承担了套期保值者转移的风险,提高了市场流动性。与股票组合的投资相比,股指期货的投资有如下优点:一是不需要花费精力于个股的选择;二是充分运用高杠杆比率,获得高额投资收益。

五、优化制度环境 促进规范发展

比较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市场效率的提高,必须要有一整套“互补性制度安排”作出保证。股指期货交易与整个证券市场的外部环境关系密切,需要解决一系列制度和技术问题,因此在推出股指期货时,必须建立与完善相关制度。

1 法律法规的完善

考虑到《证券法》制定时国际金融形势的背景,和对衍生金融市场风险的担忧,我国《证券法》第35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同时,《证券法》总则第2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应用指南》中对该条款的解释是:“证券法是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所调整的证券种类的:一是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应限于资本证券,其基本形式为股权凭证(如股票、投资基金券等)和债券凭证(如公司债券、金融债券、政府债券等),这两类证券是我国证券市场交易的基本品种,已有了一定的经验。而对于证券期货、期权等衍生品种,暂不列入本法的调整范围”。因此,由于历史原因和经验上的限制,我国股指期货这一新的金融衍生工具没有包括在《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股指期货交易若由《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进行规范,则又与现在设立股指期货交易的目的或初衷相违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总则第4条规定“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禁止不通过期货交易所的场外期货交易”。目前设立股指期货主要在于为机构投资者提供避险工具,提高市场的运作效率以及本国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力。若放在期货交易所进行,不利于证券投资机构(包括三类企业)回避风险。我们认为,虽然没有法律上的冲突,但现阶段开设股指期货交易明显存在着法律上的缺陷。但衍生金融市场的发展是国际化背景下的必然选择,不能因噎废食。因此,宜在适当时机对相关法律条文作出修正。

2 引入做空机制,完善市场运行

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只能做多、不能做空的状况导致了市场不对称问题。因为股指期货交易具有作多和作空的双向性,与之对应的股票现货市场却只能作多,这样形成了单边套期保值,即只能进行买进股票、卖出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但当股指期货价格被低估时,却无法通过“卖出股票、买入股指期货”进行套利,影响市场自动调整价格的功能。因此,应在条件成熟时引入股票卖空机制。为防止卖空交易出现的风险,可以通过高保证金比率进行有效控制。

3 优化股权结构,促使股指平稳运行

为了使股指期货能够准确反映股票价格的变化,从而在最大程度上有利于投资者的套期保值,股指期货标的指数的选择应该选择流通股作为权重。但股指期货标的指数的构建选择流通股作为权重也存在着股权结构缺陷所带来的一些问题。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固有的不足,存在着相当比重的非流通股,而这些非流通股正是要解决的对象。在将来逐步降低流通股比重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在股价不变的情况下股指却随着流通股比重的增加而上升,股指期货价格随之发生波动,这样无疑会降低投资者套期保值效果。于是,要在流通股作为权重的情况下, 消除股权结构优化对标的指数带来的影响,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技术层面上,交易所采用“派式连锁”计算法,在非流通股转为新流通股的上市当日,其市值不计入指数。而在第二天开盘前自动计入指数,从而消除了非流通股上市对指数的冲击;二是制度层面上,现有上市公司要加快股权结构优化的步伐,新上市公司应在股权结构上提出规范要求,防止重蹈覆辙。

4 加强监管,控制交易风险

(1)股指期货对现货市场的负面影响

股指期货虽然能使单个投资者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但整个市场的风险却只能转移而无法消除,在一定情况下,市场整体风险反而可能增加。股指期货交易具有“双面刃”性质,其对现货市场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股指期货交易和由此而生的指数套利行为,在一定条件下会影响市场的稳定。1987年10月美国股灾被认为是华尔街股指期货程序化交易所致;1987年香港联交所的股灾也认为是恒生指数期货引起。尽管实证研究表明两者之间并非是因果关系,但股指期货交易确实可能加剧市场波动程度。二是作为标的的股票现货和期货市场间具有很高的相关性,股指期货有可能因此成为投机者操纵市场的工具。亚洲金融危机中对冲基金利用股指期货冲击证券市场的事实,充分说明了股指期货的高杠杆性对现货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尤其是恐慌性时期,市场具有“自增强机制”,往往会导致灾难性后果。

(2)控制交易风险的措施

第7篇:期货证券投资范文

经过八年酝酿,四年筹备,2010年4月16日,沪深300股指期货终于闪亮登场。上午9时15分,沪深300指数5月、6月、9月和12月四个合约同时开盘,开盘基准价均为3399点。股指期货上市,使A股步入了一个全新的做空时代。

股指期货上市后,对A股市场会有哪些影响?股指期货都适合什么样的投资者投资?今后,股指期货和股票投资者将在一个新环境下进行投资,二者之间如何适应?就广大投资者关心的问题,《新财经》采访了申银万国研究所市场研究总监桂浩明、德邦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陆满平、华泰联合证券研究所资深研究员刘国宏。

股指期货不适合普通股民

《新财经》:中国的股指期货已经开始上市交易,这个市场适合哪类投资者参与?

桂浩明:股指期货并不是一种大众化的理财工具,它是一种较为复杂的金融风险管理手段。上世纪80年代,股指期货在西方国家的证券市场开始出现,当初主要是为机构投资者提供风险对冲的工具。由于其交易灵活,具有明显的杠杆作用,很快受到各界的青睐,成为各大投资群体的操作对象。不过,真正在股指期货中进行大规模操作的,还是对冲基金。中国的情况与海外不同,我们还没有正规的对冲基金,股指期货的推出主要是满足投资者控制风险、锁定收益的需要。

因此,它更适合具有一定规模资产的投资者,将其用于投资风险管理。当然,就股指期货本身的特点来说,它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一面,而这一点的确是很吸引投资者的。但是,如果是冲着这一点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实际上是有违于推出股指期货交易的原意。强调对参与者进行适当管理,目的就是避免不合适的投资者盲目参与。

刘国宏:股指期货专业性比较强,具有高杠杆、高风险的特点,适合有雄厚经济实力、有一定市场经验(或模拟期货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强、能够对经济形势进行全面评估的投资者参与。无论从投机买卖,还是套期保值的角度,机构投资者都具备小散户无可比拟的优势,也就是说,股指期货是一种更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参与的交易品种,不建议普通散户投资者参与。

《新财经》:投资者在参与股指期货时应注意哪些风险?在现货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上的操作应注意哪些技巧?

桂浩明:在理论上,股指期货的最大风险在于其具有高杠杆性。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规定,股指期货的近期合约保证金比例为15%,远期为18%。这个杠杆比例不算高,但还是要将风险放大5倍以上。如果一个投资者满仓介入,在开仓方向出现错误的情况下,如果遇到几个涨跌停板,就可能导致血本无归。另外,股指期货合约是有时间限制的,它不能像股票那样“套住”了可以“捂”,因为到合约交收期是要进行清算的。所以,对于习惯于股市现货操作的投资者,一定要先熟悉股指期货的各项规则和特点,把握其操作特征。

刘国宏: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首先要明白它与股票现货有很大的差别,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规模大、涉及面广。投资者应当注意几方面风险:第一,价格风险。由于股指期货的杠杆性,微小的价格变动可能造成客户权益的重大变化,在价格波动很大的时候甚至会造成爆仓,也就是损失会超过投资本金。

第二,结算风险。股指期货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资金管理要求非常高。如果投资者经常满仓操作,可能会面临追加保证金的问题,甚至有可能当日被多次追加保证金。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会造成投资资金的重大损失。

第三,操作风险。和股票交易一样,行情系统、下单系统等可能出现技术故障,导致无法获得行情或无法下单的情况,都可能造成损失。

第四,法律风险。股指期货投资者如果选择的期货公司是未经证监会批准的地下期货公司,或者未经批准从事境外股指期货交易等,都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在操作技巧上也要注意:第一,投资者应关注股指期货和现货市场的联动性,既要了解股票现货市场又要了解期货交易特性。与普通的商品期货相比,二者的现货标的不同,影响面也不一样。商品期货大多是周期性变化,但股指期货对外部因素的反应更敏感,在期货交易上经验不足的投资者要注意资金分配和仓位管理。

第二,要注意止损,行情很难被连续准确预测,任何一项投资策略制定完毕,都可能有意外发生,需要有止损策略。当行情发展与自己的预期发生偏差时,前期制定的止损策略就将派上用场。

第三,要保持谨慎、健康的心态。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如果做投机交易,股指期货盈亏幅度与普通股票市场相比可能有所放大,当盈利和亏损幅度被放大后,会对投资者造成较大的心理冲击。

第四,决策要快、操作执行要迅速。股指期货实行的是T+0交易,对市场信息敏感,要求交易者能作出更快速的反应。

第五,资金管理要合理。很多股民喜欢满仓操作,不愿浪费一分闲钱,但股指期货是保证金交易,如果持仓量大,每天的盈亏会非常显著,所以切忌满仓操作。

股指期货对A股影响大

《新财经》:股指期货上市后,对于A股市场有哪些影响?现货市场的普通股民应该注意哪些方面的变化,以控制投资风险?

陆满平:股指期货推出短期内可能加剧市场波动,但中长期能够平缓市场波动。股指期货将为投资者提供避险机制,缓解市场的“狂躁症”,促进股市稳定发展。股指期货先期规模有限,对股票市场影响不大。但对于权证投资者来说,股指期货上市对其有一定影响。

桂浩明:股指期货上市,对于A股市场影响很大。因为它改变了长期以来A股市场只能做多,不能做空的历史,也增加了杠杆交易的机会。由于股指期货具有发现价值的功能,它的出现,会有效抑制股指的过大波动,使其稳定在一个大的区间内。但是,因为股指期货又具有放大作用,同时在合约到期时必然会产生某种震荡,自然会加剧股指在区间内的波动。可以说,有了股指期货,股市的波动会更加频繁,但波动的空间会被压缩。如果在前几年就有股指期货,股市也许不会涨到6100点,也不会跌到1600点。如此大的波动,是会被熨平的。

《新财经》:股指期货业务的推出,会给证券公司带来哪些机会和风险?

桂浩明:在海外市场,股指期货的交易额通常会达到现货的1~3倍。因此,对于中介机构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利润增长点。特别是在程式化的高频交易逐渐成熟的情况下,股指期货在刺激交易活跃方面的作用是相当明显的。股指期货对证券公司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国内证券公司大都控股期货公司,并且建立了IB制度(券商担任期货公司的介绍经纪人或期货交易辅助人制度),这就使期货业务纳入到了证券公司的范围之中,期货交易越活跃,证券公司的收益也越大。当然,现实情况可能不那么简单,股指期货的佣金大战已经开打,各券商为争取业务,都在放低身段,降低手续费。因此,股指期货开始交易后,究竟能够给证券公司带来多少新增业务量,现在还很难说。

陆满平:股指期货将给证券公司提供扩充传统业务范围的良好机遇,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将发生变化。绝大多数证券公司都控股了相应的期货公司,未来股指期货的交易者,主要是来自券商的客户资源。因此,各家期货公司的股指期货业务市场占有率,主要取决于控股股东券商的市场占有率。从业绩贡献总量来说,经纪业务市场占有率高的券商,特别是具备全面结算会员资格的券商受益较高。

刘国宏:从国外经验来看,不少市场特别是东亚地区市场,其股指期货交易额已经超过股票市场交易额。参照境外的经验,这类投资的年投资收益率可望达到10%~15%。

业务体系的变革,将导致证券公司在金融工程研究和衍生产品研究及交易人才上的竞争将更为残酷。一方面,有实力的证券公司之间为争夺市场份额而竞争激烈,另一方面,国内证券公司与外资公司在这块业务上的抗衡,可能加速进入“肉搏战”阶段。同时,将进一步强化“强者恒强”的证券公司竞争格局,小券商的生存空间将进一步被压缩,新一轮证券公司整合浪潮也将来临。

券商经营管理风险将随之放大。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是一把“双刃剑”,既是管理风险的工具,使用不当也会成为引发风险的源头。如“百年老店”巴林银行,由于交易期指导致巨额亏损而倒闭,法兴银行因衍生品交易引发巨大风险等事件。

股指期货完善了证券市场体系

《新财经》:股指期货推出后,还应该出台哪些相关的配套措施?

桂浩明:现在,股票市场是T+1交易,而股指期货则是T+0交易,在理论上做多力量与做空力量不平衡。在现货市场上,股票一旦被买进,当天不能再卖出,而卖出股票后所获得的资金是可以用于买股票的,这样做多力量客观上就会大于做空力量。股指期货不存在这个问题,两者平行交易,平时不会有什么问题,但到了结算日,就会因为多空不平衡使市场运行的公平性受到挑战。当然,现实情况是否如此,还可以再研究,这毕竟是个极为明显的漏洞。

《新财经》:截止到股指期货上市前,已有9000多人开户,这能否满足股指期货的流动性?

陆满平:目前的开户数不多,在满足股指期货流动性方面确实存在一定不足,是低于原来多方预期的。但根据我国投资者的习惯,随着股指期货的正常开展,这种状况会有所改变。

刘国宏:目前开户数不大,这是管理层为保障上市初期市场的稳步运行,严格执行高标准开户条件、高度警示风险的背景下的“初始开户”结果。据中金所统计,现有的客户90%都是商品期货投资者,具备较强的期货市场投资经验和风险控制能力,因而总体开户数量比较合理,质量比较高,众多潜在开户者仍在观望。但随后开户数将保持稳定增长,股指期货上市初期的流动性是能够保证的。

桂浩明:由于实行了严格的适当性管理制度,现在股指期货开户的人数很有限。如果从市场还处于培育期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不准备短时间内把成交量搞到现货的几倍,那么,这种交易还是可以被接受的,股指期货流动性应该没有大问题。

《新财经》:股指期货推出,对基金业有哪些影响?投资者在购买基金时要注意些什么?

刘国宏:首先,股指期货的推出增加了指数型基金的流动性,指数型基金会更加盛行。

其次,除了相关股票外,与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相关性较大的还有封闭式基金和ETF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封闭式基金高折价将成为历史。

再次,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中,机构投资者和投资基金是市场的主力军。他们的投资优势是通过投资组合来分散非系统性风险。境内股市齐涨共跌的系统风险很难通过投资组合的方式来化解,这就使机构投资者由于缺乏有效的规避风险投资工具而不敢积极入市。股指期货的推出,可使机构投资者和投资基金充分利用这一风险管理工具,在预期股市行情呈现下跌趋势时,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并在估计下跌后对冲原期货合约,用期货市场的获利来弥补股票市场的亏损,减少了机构投资者在熊市中的恐惧心理。

桂浩明:现在,仅有部分基金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而根据有关规定,它只能进行套期保值。因此,目前基金很难成为股指期货的主力。投资者大可不必以能否参与股指期货作为选择基金的参照。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对冲基金,现在投资者要参与股指期货,一般还是要自己做,尚不能借助基金进行。

《新财经》:股指期货推出后,会对我国证券市场近期和远期产生什么影响?

刘国宏:股指期货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次重大制度创新。打通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联系通道,预示着交易品种将与国际接轨,具有技术含量的投资行为将逐渐成为市场主流,有利于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随着股指期货的推出,包括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进入股市的限制将会得到大幅度放宽,其他稳健型的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将会显著提高。

成功推出股指期货将带动股指期权、个股期货及期权等众多系列衍生产品的推出,必将吸引很多投资者入市,市场规模将明显扩大。对冲基金的出现也将成为必然,这将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新的动力。当前,大国竞争趋势已经转向资本、金融市场,而股指期货在金融市场中是一个制高点。建立和完善这样一个制高点,对我国在国际竞争中争取主动,争取金融资源的定价权具有重要意义。

桂浩明:股指期货的推出,对中国资本市场来说,最大的影响在于使得市场结构比较完整了,多层次市场体系也因此基本成型。这样,投资工具比较完备,投资手段也相对丰富,可以满足各类投资者的不同需要,也为市场的风险控制与价值发现提供了有效的手段。当然,这应该是在股指期货运行比较成功时才会产生的效果。而现在,人们最需要做的是,如何保证股指期货平稳起步,有序运行。

股指期货与股票的区别

期货合约有到期日,不能无限期持有。股指期货有固定的到期日,到期就要摘牌。因此,交易股指期货不能像买卖股票一样,交易后就不管了,必须注意合约到期日,以决定是提前结算头寸,还是等待合约到期,或者将头寸转到下一个月。

期货合约是保证金交易,必须每天结算。股指期货合约采用保证金交易,一般只要付出合约面值约10%~15%的资金就可以买卖一张合约,一方面提高了盈利空间,另一方面也带来了风险,因此,必须每日结算盈亏。交易后每天要按照结算价对持有的合约进行结算,账面盈利可以提走,账面亏损第二天开盘前必须补足(即追加保证金)。由于是保证金交易,亏损额甚至可能超过投资本金。

期货合约可以卖空。股指期货合约可以十分方便地卖空,等价格回落后再买回。股票融券交易也可以卖空,但难度相对较大。一旦卖空后价格不跌反涨,投资者会面临损失。

市场的流动性较高。有研究表明,指数期货市场的流动性明显高于股票现货市场。

第8篇:期货证券投资范文

按《证券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调整的证券是在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即法条行文采取列举和归纳相结合的方式。但这种列举品种过少,归纳的涵盖面也过于狭窄,不利于适应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

然而,实践往往会突破理论的局限,国外及国内证券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品种远远超越了股票和债券所能涵盖的范围。各国立法对证券的界定在内涵和外延上均不一致,有的从广义上规定,如美国1933年证券法规定:“‘证券’一词系指任何票据、股票、库存股票、债券、公司信用债券、债务凭证、盈利分享协议下的权益证书或认购书,可转让股票、投资契约、股权信托证、证券存货单、石油、煤气或其它财产小额利息滚存权。一般来说,被普遍认为是‘证券’的任何权益和票据或上述任何一种证券的权益或参与证书、暂时或临时证书、收据、或认股证书或认购权或购买权。”也有从狭义上对证券加以界定的,如1984年修改后的《日本证券交易法》第2条指出:“本法所指有价证券系指以下各种证券:①国债凭证。②地方债凭证。③法人根据特别法律发行的债券。④有担保或无担保的公司债券。⑤根据特别法律设立的法人所发行的出资证券。⑥股票(包括零股票)或者表示新股票承购权的证书。⑦证券投资信托和贷款信托的受益书。⑧外国或外国法人所发行的证券或证书中具有以下各款证券或证书性质者。⑨其他由行政命令规定的证券或证书。在前项各款所载有价证券未发行的情况下,该有价证券所应代表的权利视为该有价证券。”不管是广义界定,还是狭义界定,均比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外延宽泛,更能适应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

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发展来看,证券市场上交易的证券除股票、债券外,还有各类投资基金券,93年至95年还进行过国债期货交易。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各种金融创新将会层出不穷,各种金融衍生品种也会不断出现,因此,即使不将证券期货、期权等具体的衍生品种写入法条加以明确规定,也应在归纳中加入“国务院依法认定的证券衍生品种”一句,以适应市场的长远化发展。

二、对证券发展的分类不够科学

《证券法》从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出发,规定证券经营机构仅限于证券公司,并将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如此规定,虽无不可,却不完美。

从经营的证券业务的标准划分,可将证券商(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公司)分为证券承销商、证券自营商和证券经纪商。证券承销仅涉及一级市场(即证券发行市场)、证券经纪仅涉及二级市场(即证券交易市场)、证券自营业务则可涉及一、二级两个市场。证券法将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两类,出发点是规范证券公司的经营,维持证券市场的公平和公正,但仅作此二种分类还不够科学。

其实证券承销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是否完善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二级市场的公平、公正问题,证券承销中对上市公司(上市证券)的过度包装,财务报表中的虚假陈述等行为都可能使广大证券投资者处于不公平的地位,最终导致不公正的对待的结果。因此,证券承销商对维持市场公平、公平的作用尤为重要,立法理应将证券公司分为证券承销公司、证券自营公司和证券经纪公司三种类型。

从证券法的规定来看,似乎凡综合类证券公司均可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承销业务、及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的全部。但比较一下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与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所须具备的条件,两者的区别只是在对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作了较高要求(经纪类证券公司为五千万元人民币;综合类证券公司为五亿元人民币),显然过于简单化了。

三、排除了证券市场的作空机制

我国《证券法》第35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这就是完全否定了证券期货、期权交易形式的合法性,实际上是排除了证券市场的作空机制,不利于激发证券市场的投资热情,最终会阻碍或延迟完整、健全的证券市场的形成。

第9篇:期货证券投资范文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 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资产价格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70(2009)04-039-06

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历史虽然不长,但因其独特的制度优势和良好的业绩表现,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欢迎,规模增长迅猛,产品日益丰富。截至2008年底,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共473只,资产净值达19380 08亿元人民币,基金持股市值占沪深A股流通市值的比例高达28.81%。

作为中国金融市场上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投资于不同的金融子市场,促进了不同市场间的资金流动,推动了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与此同时,基金投资者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行为,导致资金在基金和银行存款等不同层次的货币间频繁转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

一、证券投资基金对我国货币供应量中介目标的影响

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与中介目标的合理选择和运用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现阶段我国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仍以货币供应量为主,而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极为迅猛,已成为金融市场上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对我国货币供应量中介目标产生着重要影响。以下分别就证券投资基金对货币供应量中介目标的可测性、可控性,相关性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对货币供应量可测性的影响

我国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自1998年面世以来,持续快速增长,2008年底的基金资产总规模近2万亿元人民币。2004年,基金在股票市场、国债市场和回购市场的交易总金额突破1万亿元,2007年的交易金额接近9万亿元;基金自身作为金融资产被申购赎回的交易总金额也高达数万亿元,成为影响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也成为替代银行存款的主要金融资产之一,对货币供应量产生着日渐重要的影响。

按照我国现行的货币统计口径,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将降低我国货币供应量作为中介目标的可测性。在共同基金高度发达的美国,个人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直接计入M2。而在我国,目前央行公布的货币供应量指标主要是N1,M2,其中又以广义货币供应量M2为主要调控目标,但M2并未包括快速发展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款被计入M3的统计范畴,仅作为参考性的监测指标。现行货币统计口径导致具有较强货币性的证券投资基金未能纳入作为政策调控指标的货币供应量M2,使货币供应量的准确性受到一定影响,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社会资金流向,金融资产构成和实际资金供求状况。

(二)对货币供应量可控性的影响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央行对货币供应量的可控性。证券投资基金主要从两方面对货币供应量的可控性施加影响:一方面,巨额基金资产在国债回购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和股票市场间频繁流动,加速了资金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流通和转化,并通过认购股票和债券等形式补充了实体经济的生产建设资金,增加了资金运用的不确定性,从而加大了央行对货币供应量进行调控的难度,另一方面,基金投资者的资金在基金账户、银行存款账户和股民保证金账户间频繁流动和转换,而这三千账户的资金分属不同层次的货币供应量,这就导致资金短期内在狭义货币供应量M1和广义货币供应量M2之间经常发生转换和变动,同样增加了央行对货币供应量的调控难度。

表1反映了近几年证券投资基金规模、在主要市场的交易金额和渠道销售金额,从中可以看到,近年来基金资产规模增长迅猛,在各金融子市场的交易金额相应迅速增加,增加了央行监控金融市场资金和调控货币供应量的难度;而银行渠道和券商渠道的基金销售金额也从2004年的2000多亿元猛增至2007年的3万多亿元,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在基金账户、银行存款账户和股民保证金账户间的转换频率显著增加,导致存量资金在不同层次货币间转换频繁,加大了央行对不同层次货币供应量的监控难度。

(三)对货币供应量相关性的影响

证券投资基金的迅速发展,使其成为我国社会金融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有制度下会对货币供应与通货膨胀目标的相关性产生一定影响。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价格变化,通过资产组合效应和财富效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投资和公众消费倾向,进而对全社会的通货膨胀水平产生一定影响。而现阶段央行的货币供应量并未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这类重要的金融资产,使得货币供应量不能全面反映金融资产价格的变动,降低了货币供应量与最终目标的相关性。

此外,证券投资基金中QDII的发展也会降低货币供应量与通货膨胀目标的相关性。在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的开放力度日益增大。2003年我国引进了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2007年开始实行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允许国内合格的金融机构募集资金投向海外资本市场。目前,我国的QD00主要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主,2007年首批四只QDII基金规模合计达160亿美元,按当时汇率折算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由于QDII基金是以人民币认购,募集结束后再换成美元投向海外,因此,在国内人民币面临通货膨胀压力时,QDII的实施有助于吸收国内多余的货币流动性,减轻外汇占款的冲击,缓解本币通货膨胀压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货币供应量与通货膨胀最终目标的相关性。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货币政策传导渠道

近年来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的货币政策工具也由直接调控手段转向多种间接调控手段。证券投资基金有很强的利用市场信息和央行政策取向的动机,中央银行可以利用货币市场对证券投资基金施加货币政策传导意图,同时发挥证券投资基金连接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纽带作用,加强货币政策传导功效。

证券投资基金扩大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参与主体,能够及时,灵敏地反映货币政策调控意图,有利于货币政策的顺利传导。证券投资基金对货币政策的传导主要通过资产价格渠道进行,并可以通过促进利率市场化,提高利率传导渠道的有效性,同时降低信贷传导渠道的有效性。

(一)信贷传导渠道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能够通过对银行和企业的影响,降低信贷传导的有效性: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可以改善银行资产过度依赖贷款的局面,在增加银行资金运用渠道的同时,

也降低了银行对信贷的依赖度:另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能够为企业增加资金供给,降低筹资成本,改善资产负债状况,降低企业对银行信贷的依赖度。

1 银行角度

我国金融机构分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国的金融资产总量中银行占有绝对优势,银行资产占整个金融机构资产总量的80%以上,故主要讨论证券投资基金对银行渠道传导货币政策的影响。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能够有效地改善商业银行过度依赖传统存贷款业务的现状,降低银行对信贷渠道的依赖度,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分流储蓄资金,减轻了银行系统风险,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发行证券投资基金,可将一部分储蓄资金转换为投资基金,有助于缓解银行因资金运用渠道少与储蓄资金过多形成的资金下匹配压力,通过业务的多元化降低了资金来源和运用不匹配可能产生的银行系统风险;

二是拓展了银行收费渠道,增强了其竞争力。银行通过销售不同风格的基金来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既能够通过销售和托管基金增加手续费收入,又提升了银行理财能力,丰富了理财品种,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这也有利于巩固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改善银行业绩。因此,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能够促进银行业务和收入渠道的多元化,降低银行对信贷渠道的依赖度。

2 企业角度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能够有效增加市场资金供给,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降低企业对银行信贷的依赖度;

一是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募集资金购买企业债券、认购新股和增发股份,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筹资成本,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在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的同时,也降低了企业对银行信贷的依赖程度;

二是证券投资基金可以极大地推动上市公司治理,促进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改善,以内部挖潜的方式提高企业资金运作效率,进而降低企业对银行信贷的依赖程度,随着证券投资基金规模的不断壮大,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数量也逐渐增多,能够增加对上市公司等大企业的控制力和影响力。由于基金在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表决时具有重要投票权,同时通过频繁的日常调研,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保持密切关注,所以上市公司容易受到证券投资基金的刚性约束,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改善自身业绩的动力,有利于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对银行信贷的依赖度。

(二)利率传导渠道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能够增强公众对利率的敏感性,提高我国货币需求的利率弹性,进而提升货币政策的利率传导效应。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金融工具和金融资产的定价与利率的市场变化密切相关,其反应的时滞也更短,从而有助于提高市场主体对利率变动的敏感性,加大金融资产价格变化或投资收益变化的利率弹性,更好地发挥货币政策的利率杆杠作用。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迅猛,规模快速壮大,其投资运作对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虽然不同类型的基金侧重于不同的市场,但整体而言,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通过自身的投资运作,促进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两个市场的资金流动,其套利行为会使不同市场的利率趋于均衡,客观上推动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提高了市场参与主体对利率的敏感度,即增大我国货币需求的利率弹性。同时,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不断发展壮大,其作为金融资产在企业和居民的资产组合中比重呈逐渐增加的趋势,能够引导企业和居民更加关心对基金净值产生影响的各类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提高企业和居民对利率变化的敏感度,增强利率的市场化传导效应。

在证券投资基金的众多品种中,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对促进利率市场化所起的作用更为直接和明显,我国利率市场化的阶段性目标是贷款利率控制下限,存款利率控制上限。在整个金融市场上,存款利率水平是最具有基准意义的,促进存款利率市场化是下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关键。而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率与银行存款利率的差额就是货币市场基金发展的内在动力,这一差额越大,货币市场基金规模扩张越快。这样货币市场基金就发挥了引导大量社会资金的流向,促使各个金融子市场利率趋于平均化的作用。货币市场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将造成货币当局的利率管制政策事实上无效,从而导致利率管制的最终取消,这无疑会加速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因此,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有利于理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突出金融市场运作中利率政策的导向作用。中央银行通过利率政策目标引导货币市场利率走势,进而影响资本市场的资金流向,证券投资基金的直接作用在于通过跨市场的投资运作,增强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使各金融子市场之间的资金顺畅流通,促进利率的市场化进程,既缩短了利率政策传导的时滞,又能使中央银行的利率政策目标有效地通过货币市场传导到资本市场,进一步发挥利率政策的调控作用。

(三)资产价格传导渠道

在货币政策的制订过程中,无论中央银行将资产价格看作参考变量还是目标变量,都必须了解资产价格变化的原因。同时,只有充分了解资产价格变化的原因,才能采取相应的对策。但是,至少到目前为止,金融学理论不能准确区分资产价格中的基础价格和泡沫成分。因此,中央银行要在做出政策之前确定金融资产的“实际价值”,或者说要判断是否存在“泡沫”是非常困难的。

从我国货币政策操作的具体实践看,我国现行的货币政策仍然采用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仅仅考虑了货币供给总量与一般物价水平之间的关系,没有充分考虑金融资产价格变化对货币需求的影响。但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资产的发展所带来的资金结构的变化和货币流通速度的不稳定,已经影响到央行货币供应量的可控性和可测性,进而影响到我国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其资源配置功能逐渐发挥,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因此,将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金融资产价格纳入货币政策的框架,根据资本市场走向和金融资产价格的变化采取必要相机有效的调控行动,寻求资本市场发展与货币政策的有机协调已经成为货币政策完善的一种必然选择。这样,一方面可以发挥资产价格渠道对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另一方面货币政策要根据资本市场的发展变化适时进行调整,以充分发挥资产价格的传导作用。

从货币政策传导的角度看,金融资产的价格变化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通过财富效应对消费的影响,二是通过外部筹资成本的变化影响投资,并最终影响总产出。证券投资基金净值变动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也主要是通过上述两种渠道来实现的一方面通过财富效应增加投资者的当期收入或预期收入,促进社会消费支出的增长;另一方面通过增加企业所持基金组合的价值,降低企业筹资成本,促进社会投资支出的增长。

1 财富效应

财富效应包括两种类型:已实现的财富效应和预期的财富效应。

已实现的财富效应是指,如果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净值上涨,而且投资者通过出售基金获得了他们的收益,那么他们就

将可能利用这种增加了的收入,相应增加其消费支出。这种效应就是由已实现的资产增值所带来的直接结果。

预期的财富效应是指,当基金是以养老金账户或其它长期固定缴费类型账户出现,基金净值的上涨并不能够马上兑现时,基金持有人当期消费的增长是基于未来收入和财富会更高的预期来实现的。

2 投资增长效应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增长效应是指,基金净值上涨提高了企业所持资产组合的价值,利用这一价值增加了的资产组合作为抵押可以获得更多的信贷支持,从而可以降低企业的筹资成本,增加企业融资额度,促进社会投资支出的增长。

三、证券投资基金资产价格传导的实证分析

虽然证券投资基金能够通过信贷渠道、利率渠道和资产价格渠道影响货币政策传导,但由于目前我国信贷市场仍然是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同时金融市场实行严格的利率管制,利率的市场化进程依旧缓慢,相对而言,证券投资基金通过信贷和利率渠道的影响作用较为有限,所以本文重点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价格传导渠道进行实证分析。

(一)变量的选择,处理和平稳性检验

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影响我国货币政策的资产价格传导主要体现在基金资产净值的升降,进而影响消费和投资,所以在变量选择上,选用广义货币供应量M2,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FV)、固定资产投资(I)和社会商品零售总额(S)等四个变量,以检验证券投资基金通过资产价格传导渠道所体现的财富效应和投资增长效应,样本分析区间为1998至2007年,样本数据共10个。其中,M2的数据来自中国人民银行网站,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的数据来自天相投资分析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额,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

为消除各时间序列可能存在的异方差,对各序列取自然对数,同时,将各序列的名义值调整为实际值,其中,M2和基金净值的数据用GDP平减指数进行调整,固定资产投资、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数据分别用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IPI)和商品零售价格指数(RPI)进行调整。

首先对各变量的时间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以判断各序列的平稳性。通过Eviews软件分别对各序列变量水平值,一阶差分和二阶差分进行ADF单位根检验,检验结果显示,各变量整体而言,只有二阶差分值能通过单位根检验,具体检验结果见表2。从检验结果来看,各序列在5%的显著水平下都是二阶差分平稳的,因此,可以认为INM2等四个时间序列为平稳序列,满足构建向量自回归模型(以下简称“VAR模型”)的条件。

(二)VAR模型及其分析

1 VAR模型的建立

为更好地验证证券投资基金通过资产价格渠道对消费和投资的影响,本文建立基金净值,货币供应量、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组成的VAR模型。滞后期的选择依据赤池信息量准则(AIC)和施瓦兹准则(SC)来确定,经过多次测试比较,最终选择一阶滞后建立四变量VAR模型,具体结果如下:

基于上述VAR模型(1),可以进一步对证券投资基金对消费和投资的资产价格传导效应进行因果检验,脉冲响应分析和方差分解。

2 格兰杰因果检验

为分析各时间序列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对有关变量两两进行格兰杰检验。本文选择一期滞后对VAR模型(1)各时间序列变量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结果见表3。

从表3可以看出,基金资产净值(F)不是社会商品零售总额(S)和广义货币供应量M2变动的格兰杰原因,有20.666%的可能性不是固定资产投资(1)变动的格兰杰原因;而社会商品零售总额(S),固定资产投资(I)和广义货币供应量M2都是基金资产净值变动的格兰杰原因。

3 脉冲响应分析

在VAR模型(1)中,任一内生变量的冲击不仅直接影响其自身,而且会通过VAR模型的滞后结构传递到其他内生变量,对此可以用脉冲响应函数来进行分析,以反映来自随机扰动项的一个标准差变化对内生变量当前值和未来值的影响,运用Eviews软件直接生成脉冲响应图如下

从图1可以看出,在本期发生基金资产净值(F)的一个标准差信息冲击后,固定资产投资(F)在最初几期呈下降趋势,从第5期开始逐步回升至正常水平并呈现上升趋势,在第7期达到最大值0.0046。因此,可以认为,证券投资基金净值上升后,在最初几期会导致固定资产投资下降,但中长期来看,基金资产净值的上升能够促进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加,说明证券投资基金通过资产价格传导渠道,能够产生一定的投资增长效应。

从图2可以看出,在本期发生基金资产净值(F)的一个标准差信息冲击后,社会商品零售总额(S)响应迅速,在第2期即达到最大值0.0019,并在随后各期均为正值,整体呈平稳趋势。因此,可以认为,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的上升在短期和长期都能够促进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增加,说明证券投资基金通过资产价格传导渠道,能够产生一定的财富效应。

4 方差分解

为更详细了解VAR模型(1)的动态特征,进一步对模型的预测均方误差进行分解,以衡量模型中每一个变量的相对重要性(变量:中击的贡献占总贡献的比例),从另一个角度描述模型的动态变化。

运用Eviews软件对VAR模型(1)进行方差分解,得到的结果如图3所示。从中可以看出,在固定资产投资(1)和社会商品零售总额(S)的误差波动中,来自基金资产净值(F)的贡献度都比较低,最大值分别为0.88%和1.19%,而来自广义货币供应量M2的贡献度占主要部分,平均超过了80%,说明现阶段固定资产投资和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主要受货币供应量的影响,证券投资基金通过资产价格渠道虽然能够产生一定的财富效应和投资增长效应,但影响的绝对值较低,表明现阶段基金发展还不充分,资产价格传导效应并不明显。

从图3还可以发现,在基金资产净值(F)的误差波动中,来自基金自身的影响从第1期的43.33%逐步下降至第10期的1453%,来自广义货币供应量M2的贡献度则从第1期的41.45%稳步上升至第10期的63.07%,而来自固定资产投资(1)和社会商品零售总额(S)的贡献度则相对较低,在任何一期都没有超过15%,说明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短期内受自身影响较明显,中长期内则主要受货币供应量的影响,与货币政策操作关系十分密切。

四、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几点结论: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使得资金在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股民保证金等不同层次的货币间频繁流动,加大了央行监测和调控货币供应量中介目标的难度,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货币供应量与通货膨胀目标的相关性。

(二)对于目前主要的货币政策传导渠道而言,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能够从银行和企业两方面降低信贷传导渠道的有效性,同时通过促进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资金流动,加速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进而增强利率传导渠道的有效性。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价格传导主要体现为财富效应和投资增长效应,但实证分析结论显示,基金通过资产价格渠道产生的财富效应和投资增长效应值偏低,表明现阶段基金发展还不充分,其资产价格传导效应尚不明显,同时基金资产净值在中长期内受货币供应量的变动影响较大,与央行的货币政策操作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