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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清查报告精选(九篇)

不动产清查报告

第1篇:不动产清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梅毒规划;评估;报告

都匀市是贵州省南部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西南地区出海重要交通枢纽,黔中经济区五大主要城市中心之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首府。都匀市总面积2274平方公里,总人口为45万(2015),有布依、苗、水、瑶等33个少数民族,以布依族为主的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67.08%。市辖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5个办事处、4个镇、1个乡(水族自治乡)。城市建成区总面积为46平方公里(2014),市区人口35万(含流动人口)。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都匀市是部级性病监测点,自开展梅毒监测工作以来,梅毒病例报告呈逐渐上升趋势,2010年~2015年共报告1953例。分别为2010年175例,2011年184例,2012年255例,2013年317例,2014年498例,2015年524例。见图1。

1.2 人群分布 1953例病例中,男877例,女1076例,男女比例为1:1.2,发病年龄主要集中在15~59岁年龄组,年龄1 d~94岁,职业颁布以农民为主。

1.3方法

1.3.1r间 根据《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和《国家卫计委关于开展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本市于2016年5月~6月对本市疾控中心和本辖区梅毒病例报告数较多的3家诊疗机构及妇幼保健院进行梅毒中期评估自查工作。

1.3.2目的 为了解贯彻落实《梅控规划》各项工作和中期(2015年底)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科学评估梅毒防治效果,总结经验,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为今后进一步改进梅毒控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以更好地实现《梅控规划》的终期目标。

1.3.3资料收集 利用信息系统,包括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系统;全国性病防治管理信息系统;国家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等,对评估指标中的相关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对保障措施情况、不同人群(城市居民、农村居民、流动人口、暗娼和男男人群)的知晓率调查结果,由都匀市疾控中心负责收集。

1.3.4现场调查 梅毒预防和诊疗服务专业人员、孕产期保健人员对梅毒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的掌握情况、性病诊疗机构主动提供梅毒咨询检测服务情况和梅毒患者接受规范诊疗情况及"孕产妇接受梅毒检测的比例"、"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所生婴儿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和"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所生婴儿1年随访率"通过现场调查进行评估。

2 结果

本市根据文件要求建立了有效的梅毒防治工作机制,市卫生计生局下发了2015年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安排意见;市疾控中心制订了本市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实施方案(2010-2020年)、落实了性病责任科室,明确了兼职人员负责性病防治工作;此次调查本市疾控中心及妇幼保健院和3家医疗机构共5个单位,均具备梅毒规范诊疗能力和实验室检测能力并备有苄星青霉素必需药品的有4个单位。梅毒预防和诊疗服务专业人员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掌握情况,预防和诊疗机构参与考核疫的情管理人员12人,诊疗9人,实验室12人,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合格率为100%;助产机构参与考核的预防/疫情管理人员1人,诊疗服务人员12人,实验室检验人员3人,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合格率为100%。对都匀市广惠社区常住城市居民进行梅毒知识知晓率调查,共调查300人,知晓人数262人,知晓率为87.3%(262/300);对都匀市沙包堡镇农村居民进行梅毒知识知晓率调查,共调查300人,梅毒知晓人数233人,知晓率为77.67%(233/300);对都匀市外来务工(流动人口)进行梅毒防治知识知晓率调查,共调查400人,知晓人数为337人,知晓率为84.25%(337/400);调查都匀市VCT暗娼人群66人,知晓人数61人,知晓率为92.4%(61/66);调查都匀市VCT男男33人,知晓人数31人,知晓率为93.9%(31/33)。

对本辖区报告病例多的3家性病诊疗机构进行主动提供梅毒咨询检测服务比例进行调查,近3个月皮肤性病科申请梅毒实验室检测的人数为2050人,近3个月性病就诊人数119人,梅毒咨询检测报务比例为100%(性病就诊人数低于申请梅毒检测人数时视为相同)。艾滋病咨询检测点的受检者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服药者980人,接受免费梅毒检测人数980人,检测比例为100%;首次服药人数115人,接受免费梅毒检测人数105人,检测比例为91.3%(105/115);梅毒抗体检测阳性2人,提供转诊服务2人,转诊比例为100%。对都匀市妇幼保健院孕产妇梅毒病例进行调查,2015年产妇人数4695人,接受过1次孕期或产时梅毒检测的产妇为4637人,孕产妇接受梅毒检测比例为98.76%(4637/4695),感染梅毒孕产妇43人,接受梅毒规范诊疗服务的产妇27人,接受规范诊疗服务比例为62.79%(27/43),梅毒感染产妇所娩活产婴儿34人,接受梅毒规范诊疗婴儿29人,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所生婴儿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为85.29%(29/34),梅毒感染产妇所生满12月龄的婴儿5人,接受了12月龄随访服务的婴儿5人,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所生婴儿12月龄(1年)随访的比例为100%。对5家预防/妇幼保健及医疗机构实际调查的梅毒治疗处方87份,调查处方中使用苄星青霉素或普鲁卡因青霉素的处方数72÷0.75(国家梅毒中期评估方案指标计算方法)为96份,梅毒患者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为110.34%(96/87)。3家医疗机构2015年网络报告的梅毒病例中抽查了342例,核查发现的符合梅毒诊断标准的梅毒病例数246例,梅毒病例报告准确率/诊断正确率71.93%(246/342)。

本次调查的5家预防/保健及医疗机构中有4家参加了梅毒血清学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的参与率为80%(4/5),4家验证考评成绩均为合格,合格率为100%。Ⅰ期和Ⅱ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调查,2014年本市辖区总人口443235,Ⅰ期梅毒报告病例47例,报告发病率10.60/10万(47/443235);Ⅱ期梅毒32例,报告发病率7.22/10万(32/443235),2014年Ⅰ期和Ⅱ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为17.82(10.60+7.22)/10万。2015年辖区总人口444509,Ⅰ期梅毒报告病例46例,报告发病率10.35/10万(46/444509);Ⅱ期梅毒31例,报告发病率6.97/10万(31/444509),2015年Ⅰ期和Ⅱ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为17.32(10.35+6.97)/10万。Ⅰ期和Ⅱ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为-2.81%[(17.32-17.82)/17.82]。2015年先天梅毒报告病例11例,本辖区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活产数6262人,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为175.66/10万(11/6262)。

3 讨论

根据评估资料来看,本市性传播疾病疫情十分严峻,特别梅毒较为明显,梅毒病例报告呈逐年上升趋势,本次调查的16个指标中有13个达到国家指标,有3个未达标,即医疗机构梅毒病例报告准确率/诊断正确率71.93%(国家指标≥90%);感染梅毒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服务比例为62.79%(国家指标≥90%);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为175.66/10万(国家指标≤30/10万活产数)。

主要原因由于医务人员对梅毒分期不明确及传染病报告卡填写不规范出现错误钩选、实验室检测结果登记不完整出现单阳上报病例、Ⅰ期和Ⅱ期梅毒、Ⅲ期梅毒病例部分无临床表现等问题而至梅毒病例报告准确率低[1];感染梅毒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服务比例总体较低,由于本次调查期间妇幼保健院《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现已关闭,无法进行系统统计,数据来源于手工表,登记不够完善,至接受规范诊疗比例较低;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较高,由于先天梅毒诊断比较复杂,在《性病病例报告工作指南》中"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阳性,抗体滴度等于或高于母亲4倍及以上。低于该值并不排除胎传梅毒,且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阳性的病例"上报为确诊病例,所以临床医生为了防止漏报,将滴度低于母亲4倍且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阳性的病例均诊断为胎传梅毒确诊病例进行了上报,至胎传梅毒过度报告而出现高发病率现象。

在以后的工作中诊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及防保人员学习梅毒诊断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273-2007)》,不断提高医生的梅毒诊断与报告能力和防保人员对梅毒病例《传染病报告卡》质量检查能力,建议医务人员在填报梅毒传染病报告卡时把实验室检测结果及临床表现填写在备注栏内,防保人员报病时可以再次复核以提高梅毒病例报告的符合率及梅毒分期的准确率。严格执行胎传梅毒的诊断分类,"确诊病例:符合下列任何一项实验室检查和随访结果:①暗视野显微镜检查,或镀银染色在早期先天梅毒皮肤/黏膜损害及组织标本中查到梅毒螺旋体,或梅毒螺旋体核酸检测阳性;②婴儿血清梅毒螺旋体IgM抗体检测阳性;③婴儿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滴度≥母亲滴度的4倍,且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④婴儿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阴性或滴度虽未达到母亲滴度的4倍,但在其后随访中发现由阴转阳,或滴度上升有临床症状,且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⑤患梅毒母亲所生婴儿随访至18个月时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仍持续阳性"[2]。医生必须明确胎传梅毒的诊断标准对胎传梅毒进行正确诊断,才能降低先天梅毒发病率。

疾控中心要进一步全面落实《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加强对医疗C构梅毒的监测管理和督导工作,加强病例报告质量监管,不断提高病例报告数据的质量,确保疫情报告数据真实可靠;同时相关部门还应该加强对广大群众特别是在流动人口梅毒等性传播疾病的宣传,使其掌握相关知识,提高防病意识及能力,从而使梅毒及其他性传播疾病得以有效控制,以实现2020年梅毒预防与控制规划终期目标。

参考文献:

第2篇:不动产清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国有资产,档案管理,

 

1.国有资产档案概述

国有资产档案,是国有企业和国家(含省、市、县各级政府)投资的股份企业中专有的一种档案,是国家投资和投资收益的资产,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管理所形成的各种文件、图表、声像等载体的记录材料。国有资产档案的建立,对于国家来讲是为了强化对国有资产的产权监督,对于企业来讲是为了维护经营者的权利,对于生产者来讲是为了保护职工的切身利益,最终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之目的。

2.国有资产档案的收集范围及其分类

国有资产档案,包括国家投资初始形成的档案、国有资产有序运营管理中形成的档案以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无形资产档案等。因此,其收集范围也应涵括这几个方面:

(1)国家投资初始形成的国有资产档案,主要是指固定资产类档案,如厂房、设备、大型工具的登记等。

(2)国有资产有序运营管理中形成的档案,依其基本环节,主要包括清产核资(各种资产、资金的报表,资产情况的说明,清产核资报告等)、产权界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划分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的归属,形成的主要文件有产权界定报表、报表说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等)、产权登记(填写的各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申请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有关文件、《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等)、国有资产收益分配管理(国有资产收益分配表、国有资产损益表及其报告、国家股利收缴通知书及上缴存根等)、国有资产的统计与核算(在对国有资产运动过程及其经营成果进行计量、审核、记录、计算、分析、预测等一系列工作中形成的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审核统计结果报告、分析统计报告、国有资产经营报告等)、资产评估(在企业兼并、拍卖、承包、租赁、联营、股份经营、破产清理、抵押、合资、合作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资产评估申请书,资产清查、评定估算表册,资产评估结果报告,占有单位确认资产评估结果书等)、产权交易(包括产权转让合同,产权交易意向协议书,资产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结算财务、税务,土地、房产、户籍等的变更手续等)以及按要求呈报的其他有关文件材料。免费论文。

(3)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无形资产档案,包括商标(文字商标、图案商标、组合商标、防伪商标、注册申请、注册批准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专利(产品设计、试验记录,专利申请书、说明书及其摘要,专利要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照片,专利权证书等)、广告、非专利技术(亦称专有技术。如原料配比、产品配方、实施原始记录数据、技术操作方法要点、特殊工艺环节说明以及非专利技术转让时的保密合同等)、商业秘密(包括设计程序、管理诀窍、客户名册、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的标底及标书等)、特许权(特许生产、经营、或专卖的申请书、合同书、政府批准书、商品专营或专卖许可证、特种生产许可证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申请登记、土地使用证以及企业在使用中形成的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等形式的文件材料等)、商誉(国际组织或国家、部门颁发的各种质量获奖证书、产品质量免检证书、管理确认证书、新闻界对产品质量的赞誉、客户来信对产品质量的褒奖、商品销售记录等)等方面的材料。当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还会出现更多的企业无形资产档案,这需要我们在实践中给以密切关注并及时吸纳。

由于国有资产档案在企业档案中是一个新的类型,那么,就需要在不打乱原企业档案管理体系的基础上,新增设一个一级类目:国有资产管理类。其分类即指国有资产档案的二级类目。再由于国有资产档案是在企业改制中和改制后逐步形成的,二级类目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清产核资类:1.固定资产清查登记;2.流动资产清查登记;3.无形资产清查登记;4.长期投资(股权、合作、租赁等)清查登记;5.在建工程清查登记;6.土地清查登记;7.负债清查登记; 8.清产核资总结报告及检查验收等文件。

(2)资产评估类:1.资产评估申请报告书; 2.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3.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或协议书;4.资产评估验证确认通知书; 5.资产评估报告书等文件。

(3)产权登记类:1.经审定的各类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2.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设立、变动、终止的文件;3.国有资本金数额及来源证明;4.国有资产授权占有证书; 5.国有资产产权年度检查表; 6.境外国有资产以及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股或拥有物业产权办理委托转名的法律文本副本; 7.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等。

(4)国有资产处置、交易类:1.国有资产处置请示; 2.国有资产处置批复;3.国有资产处置结果报告;4.国有资产与产权变动处置方案;5.国有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移交或寄存手续凭证等。

(5)固定资产类:1.厂房、建筑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房产施工建筑、改扩建及管理资料等; 2.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的数量统计资料,融资租入的有关租约,运输设备的有关证照等; 3.建立的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等。

(6)流动资产类:1.货币资金交易事项有关的经济业务资料; 2.经销产品的合同、信函、存储等资料; 3.有关流动负债的赊购等资料。

(7)无形资产类:1.工商产权档案:在国家工商等部门进行产权登记所形成的档案,如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经营执照等资料;2.行为权利档案:通过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申报并被批准的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权利所形成的档案文件,如专营权、进出口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特许经营证等;3.对物产权档案:国家有关生产部门批准企业对物产使用权所形成的档案,如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租赁权、优惠融资权等; 4.专有技术档案资料; 5.荣誉档案等。

3.强化国有资产档案管理的意义和作用

在世纪之交,市场竞争逐步趋于国际化。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也正处于关键时期,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已成为企业改革的主旋律。免费论文。在这种情况下,强化国有资产档案管理,其意义就显得更为深远。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档案是现代企业基础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免费论文。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形成“企业市场主体多元化,企业行为规范性,运营方式竞争性”的格局之后,国有资产档案也就成为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其流失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国有资产档案所包含的有形和无形资产的价值,不仅可为提高企业竞争力提供支持,而且也可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科技研究、科学决策的有力依据。对此,我国已引起高度重视,有关部门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等规定,为科学地管理国有资产档案已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陈奕. 加强高校资产档案建设 促进高校资产管理[J]. 档案时空, 2004, (04) .

[2] 谢开明,叶方莲. 浅谈高校有形资产档案管理[J]. 安康师专学报, 2005, (03) .

第3篇:不动产清查报告范文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出发点,对所有乳品和含乳食品生产、养殖场、饲料加工企业、乳粉仓储场等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特别是去年涉及过问题乳粉的村、镇和企业,逐家、逐户、逐单位进行无缝隙排查,限期完成清查任务,彻底根除问题乳粉隐患,坚决防止发生问题乳粉事件。

二、清点

重点单位:乳品和含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重点区域:县城、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重点部位:乳粉生产经营企业的库房,提供仓储服务的库房,其它食品、饲料类库房等可能隐匿问题乳粉的场所;重点环节:乳品生产企业原料进厂和成品出厂检验,含乳食品生产企业原料乳粉进厂检验,乳品和含乳食品经营单位、餐饮服务单位批批索证索票。

三、主要任务

(一)各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问题乳粉查处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三天一调度,及时掌握清查工作进度。对乳制品企业实行政府及质监部门领导定点包厂质量安全负责制,做到厂厂有人管,监管任务到人、监管责任到人,确保准确掌握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及时排查隐患,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各乡(镇)要建立乡(镇)干部包村工作责任制,确保责任区域内不再有问题乳粉。质监部门要建立乳品和含乳食品生产企业诚信档案,积极引导和督促乳品生产企业进一步健全和落实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要求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坚决排查食品安全隐患。

(二)农牧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奶站以及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仓库、养殖场、饲料加工企业、收购生鲜乳和储藏奶粉的场所进行彻底清查。强化奶站生鲜乳供应登记备案制度。取缔所有无证奶站和非奶站收购生鲜乳行为。

(三)质监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乳品和含乳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彻查原料乳和乳粉来源,建立原料乳和乳粉进厂必检制度。查验乳品和含乳食品出厂批批检验和销售记录。查清企业内部、外派机构、租赁借用等库房存储乳粉情况等。对暂停生产和吊证企业,采取日巡查制度或必要的监控手段,严防私自生产。对企业召回(退回)的问题乳粉,留取样品后,监督销毁并记录备案。

(四)工商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经营乳品的企业和专营仓储单位进行全面清查,要求必须做到批批索证索票,特别是三聚氰胺检验报告,对没有三聚氰胺检验报告的必须抽样检验,对检验不合格乳品和有关部门通报的问题乳品及含乳食品依法责令销售者下架封存,留取样品后,监督销毁,并将问题乳品进货渠道、供应商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记录备案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五)食药监部门要对所有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全面检查,严查进货乳品批批索证索票情况,发现采购、使用的乳品来源不明或可疑乳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销毁并追查问题乳品来源。

(六)公安部门要抽调精干警力成立问题乳品专案组,做好案件查处准备,积极配合卫生、农牧、质监、工商、食药监开展清查工作,对群众举报、部门通报的涉嫌犯罪线索要迅速组织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即开展侦办工作,全力搜集、固定、完善相关证据,并控制相关人员和物品,依法严厉打击制售问题乳品和含乳食品违法犯罪行为。

(七)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督促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对清查和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以及行动迟缓、敷衍应付、清查不彻底、流于形式和瞒报、谎报、迟报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县长为组长的问题乳粉再清查领导小组,各乡(镇)、有关部门也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问题乳粉再清查领导小组,将任务层层落实到人,并将任务分解表永久保存,切实做到人员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

第4篇:不动产清查报告范文

 

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治理金融乱象,预防非法集资,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不受侵害,进一步促进金融环境健康发展,毛庄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按照太康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2017年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的通知》(太处非领〔2017〕10号)精神,毛庄镇于8月——10月深入开展了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结合实际,制定活动方案,组织各有关部门有条不絮的开展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工作,工作开展情况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按照太处非领〔2017〕10号文件的要求,毛庄镇及时召开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动员大会,对排查清理工作的开展做出重要部署,会上,镇党委要求各各有关部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照自身职责,相互配合,通力合作,抓好落实,将开展排查清理活动抓好、抓出成效。夯实责任,镇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单位共同开展的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应急,筑牢从源头上杜绝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的“铜墙铁壁”。

二、深入排查清理,做好监测预防工作

毛庄镇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性,人员流动大,属于城乡结合部,因此,加大重点领域的排查非常重要,镇党委政府对城乡结合部的重点区域按照网格化管理,定人、定区域进行排查,对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户外广告、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传播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涉及金融、农业、房地产等诸多行业进行细致认真的排查。当前,全镇未发现以投资咨询、贷款中介等行业传播的涉及信用贷款、低息或无息贷款内容的广告资讯信息;没有发现以代客理财、委托理财名义传播的涉及承诺保底、快速回报、无风险、高收益内容的理财广告资讯信息;没有发现以销售产品或电子商品、委托经营电子商铺名义传播的涉及保本、无风险、回购、返租、转让内容的营销广告资讯信息;未发现以销售房地产、地方交易场所、涉农互助合作组织、养老机构、民办院校等主体的融资类广告咨询信息,开发名义传播的涉及固定回报、保本付息、集资或变相集资内容的招商广告资讯信息等一系列内容。同时,毛庄镇党委坚决做到预防入手,打击威慑手段,要求各有关部门、辖区企业、行政村建立了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体系,镇通过对外编发手机短信、设置举报箱形式,扩宽和建立健全群众举报、新闻监督等监管渠道,切实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和预防工作。做到早调查、早预警、早处置,坚决杜绝非法集资事件的发生。

三、强化宣传,形成打非处非舆论氛围

毛庄镇采取悬挂横幅、制定版面、发放宣传资料多种形式宣传非法集资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常识,积极扩大宣传范围、拓展宣传空间,以提高宣传活动的广泛性和针对性,确保宣传取得实效。一是在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进行宣传。二是以超市、学校、集市、住宅小区人口集中地为宣传阵地。三是利用电信部门群发手机短信,提高覆盖面。

第5篇:不动产清查报告范文

一、清缴目标

充分认识问题乳粉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进一步加大问题乳粉清查工作力度,对全市问题乳粉清缴工作进行认真梳理,查找可能存在的漏洞,采取更加严厉、更加有效的措施,彻底清缴问题乳粉,严厉打击查处生产经营问题乳粉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乳粉市场安全。

二、清缴范围

2008年9月14日(含)前生产的,2008年9月14日后生产的未经检验的、三聚氰胺检测不合格的问题乳粉和过期、无标识乳粉。

三、清缴方法和重点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对行政区域内的乳制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养殖户、饲料加工户等)进行拉网式排查,不能漏掉一厂一店和每一个批发、经销人,不能放过任何可疑的线索,对可能藏匿问题乳粉的仓库等场所要进行重点清查。

四、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动员部署(9月7日-9月12日)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进行全面宣传发动,并结合各自实际,提出具体的清缴任务和措施,确定具体的负责人。

第二阶段:全面排查,集中清缴(9月13日至9月22日)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照清缴方案进行全面排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开展集中整治;要做好问题乳粉的登记工作,进一步查清来源和流向,及时报告市政府并逐级上报;要加强部门之间及上下级之间的衔接和配合,避免出现“真空区”,必要时组织开展联合检查。

第三阶段:督促检查,总结验收(9月23日至9月27日)

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对清缴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跟踪检查清缴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清缴结束,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对清缴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上报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对问题乳粉清缴工作的领导,进一步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乡镇分管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内问题乳粉清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部门主要领导为本系统问题乳粉清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畜牧部门负责养殖户、饲料加工户等养殖环节的清缴工作;质监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清缴工作;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清缴工作;卫生部门负责餐饮环节的清缴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清缴工作,定期收集汇总清缴工作信息,及时上报相关资料。

(二)市政府与乡镇及相关部门签订工作责任状。对不认真清缴、敷衍了事、失职渎职、漏报瞒报而导致本辖区或本部门职责范围再次出现问题乳粉的,负责清缴工作的领导必须承担责任,同时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相关部门与所有乳品生产经营者签订承诺书。乳品生产企业与质监部门、乳品经营企业与工商部门、餐饮服务企业与卫生部门、生鲜乳收购企业和养殖基地(户)、饲料加工企业与畜牧部门之间要签订承诺书并建档留存。承诺书要明确:不存有、不使用、不经营问题乳粉;严格自律,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加强检验检测,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四)制定方案,全面排查。各乡镇、各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制定具体的清缴方案,明确具体的责任人,划分具体的清缴责任区域,组织专门的队伍全面开展清缴。清缴方案、责任人名单和责任区域划分要与9月10日前报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五)公告,鼓励举报。市政府清缴公告,督促仍持有问题乳粉的人员主动上缴,明确主动上缴的期限和政策界限(任何持有问题乳粉的企业和个人,凡在2010年9月27日前主动上缴的,可免于处罚;逾期拒不上缴的,一经发现,要给予严厉打击和处罚)。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将清查收缴政策宣传到村、宣传到所有涉及乳品生产经营者,要将清缴公告发放到所有涉及乳品生产经营企业并登记造册。要充分发挥社会和群众监督作用,公布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第6篇:不动产清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举报 依规保障 依纪规范 【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

举报工作是监督执纪问责的第一道程序,是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途径。当前,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党员群众举报热情日益高涨,举报工作面临错综复杂的情况。有关党政机关要充分认识举报工作的重要意义,依规依纪保障和规范举报,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依法依规保障举报权利

首先,举报是公民权利和党员权利。举报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之一。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中国共产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明确规定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向所在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向所在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为此,党组织应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党组织还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予鼓励;对如实检举、控告的,应予支持;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应予表扬或奖励。

中央纪委、监察部的《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控告人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追查检举、控告人。

其次,举报是反腐倡廉的基础性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党员应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监督义务: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党组织应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做好举报工作,有利于保障党员群众依规依纪行使检举、控告、监督等民利,有利于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举报部门,要以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和强化党内监督为契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抓好举报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对举报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对重要问题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办。

最后,处理举报是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方面。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和强化党内监督,要求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全体党员平等享有规定的党员权利、履行规定的党员义务。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对党员反映的问题,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准隐瞒不报、拖延不办。涉及所反映问题的领导干部应该回避,不准干A或插手组织调查。党组织要严肃处理对举报者的歧视、刁难、压制行为特别是打击报复行为。对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的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打击报复,不准擅自进行追查,不准采取调离工作岗位、降格使用等惩罚措施。

按照《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纪检机关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的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承办部门应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努力营造良好的举报环境,认真查处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行为,切实保障党员群众的民利;要着眼于问题的解决,努力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切实维护党员群众合法权益。

规范举报,严禁诬告陷害

第一,注意把握好监督权行使边界。公民行使监督权,要注意把握好权利边界,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根据《中国共产程》第三十八条,党内严格禁止用违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早在1996年1月19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印发的《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中,就要求检举、控告人应据实检举、控告,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进一步要求,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不准诬告陷害等。

纪检监察机关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对错告的,应澄清事实;对诬告的,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但对确属诬告陷害,需要追查诬告陷害者的,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委、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此处的诬告陷害,是指故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向党政机关、组织或者领导干部恶意举报,意图使他人受到党纪国法追究的行为。如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及其他方式恶意控告检举,指使、唆使他人捏造歪曲事实进行恶意控告检举等。但对因情况了解不全面或认识偏差,而导致的错告、检举失实行为,要进行提醒教育,不作为诬告陷害处理。

第二,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按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自秦汉以来,历代法律都有“诬告反坐”的规定,即对诬告者按其所诬告他人之罪处以刑罚。目前,打击诬告,既有党纪又有国法的规定,关键是如何贯彻执行,确保落实。

根据有关规定,如诬告陷害者是社会公众,可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经劝阻、批评或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制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诬告陷害者是中共党员,党组织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如诬告陷害者属于党员干部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处理;同时,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区分诬告陷害行为与错告、误告行为的政策界限,严禁借机打击报复举报人。

对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诬告陷害手段恶劣、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对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并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从重处理。对暗箭伤人、恶语伤人、故意诬告、散布谣言和不实消息的,一经核实必须严肃处理。

第三,完善澄清保护机制。有贪必肃、有腐必反、有责必问,这是义不容辞的职责,但同时,有错必究、正本清源,同样责无旁贷。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守土尽责,既要理直气壮地“打虎灭蝇”,又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还清白者以清白,让诬告者不敢告。

中央办公厅《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提出,强化审核措施,对一时存疑、暂未使用的干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查清问题、作出结论,为那些受到诬告、诽谤、陷害的干部澄清正名,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行为。《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要求党组织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予以澄清和正名。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反映不实或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诬告的党员干部,应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在选拔任用干部考察期间接到的举报,应在考察工作任务结束前办结。以此规范举报,杜绝诬告陷害。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第7篇:不动产清查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包括公司,下同)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第三条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的规定进行,并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二章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第六条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

(一)会计报表;

(二)会计报表附注;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第八条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者股东权益,下同)分类分项列示。其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及列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应当按照其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项资产有特殊性的,按照其性质分类分项列示。

(二)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上,负债应当按照其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等。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项负债有特殊性的,按照其性质分类分项列示。

(三)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所有者权益应当按照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分项列示。

第十条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利润表应当按照各项收入、费用以及构成利润的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其中,收入、费用和利润的定义及列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在利润表上,收入应当按照其重要性分项列示。

(二)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在利润表上,费用应当按照其性质分项列示。

(三)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在利润表上,利润应当按照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等利润的构成分类分项列示。

第十一条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下简称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报表。现金流量表应当按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类分项列示。其中,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定义及列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在现金流量表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按照其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示;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按照其经营活动特点分项列示。

(二)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在现金流量表上,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按照其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示。

(三)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在现金流量表上,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按照其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示。

第十二条相关附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补充报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

利润分配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对实现净利润以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或者亏损弥补的报表。利润分配表应当按照利润分配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

第十三条年度、半年度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

第十四条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四)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五)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

(六)企业合并、分立;

(七)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八)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二)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三)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四)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企业不得违反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违反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二十条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一)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三)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四)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五)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六)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企业通过前款规定的清查、核实,查明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各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材料物资的实际储备情况、各项投资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其完好程度等。企业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企业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

第二十一条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

(三)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四)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五)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

在前款规定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编制年度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对经查实后的资产、负债有变动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第二十四条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第二十五条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相应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企业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其个别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企业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

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是指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会计报表。

第四章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二十九条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定期向监事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应当向企业出示依据,并不得要求企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第三十四条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

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企业有权拒绝。

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并重点说明下列事项:

(一)反映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包括:管理费用的构成情况,企业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和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的发放、使用和结余情况,公益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其他与职工利益相关的信息;

(二)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

(四)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五)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的说明;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第三十八条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条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要求企业向其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具体编报办法。

第8篇:不动产清查报告范文

根据《文山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验收工作方案》要求,我村对全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认真地自查。现报告如下:

一、清查核实资产

1、清查对象完整,本辖区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将代行其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以及撤村建居后代行职能的社区居委会作为清查对象。此项工作自评分5分。

2、清查范围全面,对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全面进行清查核实。此项工作自评分5分。   

3、报表填报规范、内容完整、审核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层级填报28张报表,做到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数据准确。此项工作自评分20分。

4、账务处理规范,对盘盈、盘亏、报废或损毁的资产按程序申报处置;对清查出的账外资产按程序纳入账内核算;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或无法支付的债务按程序核销。此项工作自评分7分。

5、做好资产和资源数据衔接,资产负债汇总表账面数与2017年全国农经统计年报数相衔接,差异较大的有合理解释;资产负债汇总表核实数与2018年全国农经统计年报数相衔接,差异较大的有合理解释;资源性资产清查数据与土地、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相衔接,差异较大的有合理解释。此项工作自评分8分。

二、明确产权归属

1、各类资产及时确权,将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相应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此项工作自评分5分。

2、中央有关政策落实到位,将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此项工作自评分0分。

三、纳入平台管理

1、清查数据录入及时,农村集体资产清查数据全部在2019年6月底前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此项工作自评分5分。

2、清查数据录入准确,农村集体资产清查数据准确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此项工作自评分5分。

3、数据审核规范严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数据审核、校验、上报工作 。此项工作自评分10分。

四、操作程序规范

1、清查核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专门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全面清查核实集体资产。此项工作自评分3分。清查结果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公示。此项工作自评分3分。

2、公示确认,清产核资结果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确认;清查结果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公示。此项工作自评分4分。

3、建立台账,集体资产按照资产类别登记入账,实行台账管理。此项工作自评分3分。

4、汇总上报,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编写清产核资工作总结报告,形成资产负债汇总表和资源性清查登记汇总表,报送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此项工作自评分3分。

5、立卷归档,按照相关档案管理办法,将清产核资资料整理归档。此项工作自评分2分。

五、组织领导及制度建设

1、组织领导,建立清产核资工作机构;安排清产核资专职人员;开展清产核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实现宣传到村组、培训全覆盖。此项工作自评分4分。

2、制度健全,制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制定农村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制度,或在相关文件中有明确要求;制定农村集体资产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或在相关文件中有明确要求;出台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有关规定,明确不良资产及债务核销处置办法;出台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界定、价值评估或估值的规范性文件或在相关文件中有明确要求;制定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资产的移交办法或在相关文件中有明确要求。此项工作自评分6分。

六、奖励加分项

1、经费保障,安排清产核资工作经费,保障清产核资工作顺利推进。此项工作自评分2分。

2、总结经验,形成典型经验,对清产核资工作有借鉴推广价值的。此项工作自评分0分。

3、问题处置,对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权属不清、合同不规范等相关问题进行妥善处置。此项工作自评分0分。

4、群众满意,农民群众对清产核资工作满意,群众信访问题得到及时合理解决。此项工作自评分2分。

5、成效明显,清产核资工作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省部级以上媒体进行专题宣传。此项工作自评分0分。

本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自查分数99分,有提高的空间,不足之处希望领导批评指正,以便我村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

第9篇:不动产清查报告范文

根据中央、省、市农办等11部门《关于印发〈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农发[2019]3号、晋农组办发[2019]10号、运农工办发[2019]3号)的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为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准确把握清理范围和工作步骤,严格依法分类处置,做好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充分认识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以来,我县合作社发展迅速,在组织带动小农户发展生产、衔接产销、助力脱贫攻坚、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合作社数量不实、质量不高的问题,有不少合作社有其名无其实,沦为“空壳社”,给合作社整体社会形象造成不利影响。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出抓好和重视培育合作社发展、促进合作社规范提升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合作社依法健康发展、夯实乡村产业发展的组织基础的现实需要,是营造推进脱贫攻坚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良好环境的客观要求。各部门要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政治站位,科学统筹谋划,落实属地责任,及时解决清理整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专项清理工作责任主体

此次专项清理工作共涉及15个部门和单位,分别是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税务局、县银监办、县林业局、县供销社、县扶贫办、县农经管理中心、县畜牧中心、县农机中心、县果业中心。

三、准确把握清理范围和工作步骤

(一)清理范围

1.突出重点。各部门要对各业务领域的合作社进行全面核查,重点对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在抽查抽检中发现异常情形、群众反映和举报存在其他问题的合作社,查核具体情况。

2.主要问题。清理整顿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六类:(1)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2)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3)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行;(4)涉嫌以合作社名义骗取套取国家财政奖补和项目扶持资金;(5)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线索;(6)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如变相高息揽储、高利放贷和冒用银行名义运营等。

(二)工作步骤

1.摸底排查。2019年4—6月10日前各成员单位开展全面排查。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全县农民合作社基本情况表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抽查抽检存在异常情形的合作社名单于4月20日前提供给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送合作社注销办法相关资料。

县税务局负责整理提供合作社税务登记情况,于4月20日前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农业农村局对合作社发展情况和群众举报的合作社违法违规线索进行摸底排查。

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对各业务领域梳理汇总的涉嫌骗取套取涉农资金补助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县银监办对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如变相高息揽储、高利放贷和冒用银行名义运营的合作社负责查处工作。

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供销社、县扶贫办、县农经中心、县畜牧中心、县农机中心、县果业中心等负责开展涉及各业务领域或领办创办的合作社清理整顿工作。在全面清理整顿过程中对自愿注销的合作社做好登记工作。

2.精准甄别。通过现场查看合作社经营场所、生产基地、管理制度、财务会计账目等,结合实地问询合作社交易相对人、成员、村两委等,对合作社经营状况摸清底数、掌握实情,作出准确判断。对摸底排查发现问题的合作社,逐一建立问题台账,为清理整顿提供依据。

3.分类处置。

2019年7—10月底,根据排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合作社区分类型,依法依规进行清理。

(1)对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行的合作社,引导其自愿注销;

(2)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合作社,可采用简易注销方式办理注销;

(3)对有生产经营活动、运行管理不规范的合作社,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政策宣传,指导其对照法律法规,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办社;

(4)对发展遇到困难的合作社,及时跟踪帮扶;

(5)对缺乏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特征,但符合其他市场主体设立条件的,可引导其自愿设立、依法登记,并从政策咨询、经营方式等方面做好指导服务;

(6)涉嫌骗取套取涉农资金补助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的,移交财政部门依法查处或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7)发现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由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会同银保监部门等负责查处工作。

4.长效机制。以专项清理工作为契机,强化合作社规范发展长效措施,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信息公示等手段,开展合作社运行情况动态监测。加强基层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提供合作社设立辅导和跟踪指导服务。加强合作社登记管理,依法规范登记注册,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探索简化合作社注销登记程序,畅通合作社退出渠道。

四、专项清理材料报送

1、摸底排查情况报送。各单位于6月10日前将摸底排查情况报告报县清理小组办公室,报告内容包括农民合作社总体发展情况、清理工作组织动员情况、摸底排查情况,并附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摸底排查情况表(附件1)。

2、分类处置情况报送。各单位于10月10日前将分类处置情况报告报送县清理小组办公室,报告内容包括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检查情况,对重点领域清理整顿情况、开展实地抽查核查情况、开展问题查处和分类处置及典型案例情况等,并附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分类处置情况表(附件2)。

3、全面总结情况报送。各单位于11月10日前认真总结各业务领域清理整顿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县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并附《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统计表》(附件3)。

五、切实加强协同配合

(一)统筹推进。县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县农办主任、农业农村局局长杨铁宁任组长,县财政局局长姚三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程建军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分别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银监办、县林业局、县供销社、县扶贫办、县农经管理中心、县果业发展中心、县农机中心、县畜牧中心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清理整顿、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和总结成效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农经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县农经管理中心主任魏国艳兼任。

(二)部门协同。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加强专项工作指导和督促,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等机制,

各部门要强化协作,主动作为,形成合力,切实把专项清理整顿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

附件:⒈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摸底排查情况统计表

      ⒉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分类处置情况统计表

⒊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统计表

⒋芮城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