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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精选(九篇)

对银行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第1篇:对银行高质量发展的建议范文

应用需求:36个分会场实现高质量互通

之前,高速IP骨干网已经为银监会的办公自动化及其他业务系统的应用提供了较为良好的网络基础平台,银监会基本建立了以高速、高效的网络支撑为手段,具有快捷、高效信息处理能力的应用基础环境。但是,由于各种条件限制,银监管理行业信息化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银监管理信息化的发展,不能满足行业管理和发展的需要,不能满足银监管理公共信息为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服务的需要。

为了贯彻国务院对政府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彻底实现“政务办公及行业管理信息服务的电子化、网络化”的行政管理体制要求,更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提高自动化管理水平,银监会决定开展中国银监会信息化建设视频会议工程建设,联手美国POLYCOM公司,启动视频会议工程。该工程采用H.323/SIP协议,构建于银监会全国骨干IP网络之上,可实现企业内的实时交谈、召开会议及信息共享等。

这一视频会议系统,需要在银监会及全国36个银监局之间开通。其中,银监会远程会议会场包括银监会大楼内的4个主会场(主席会议室、委务会议室、多功能报告厅、多媒体培训教室),以及全国36个银监局的分会场。

为满足领导之间的通信,系统为银监会每一位主席和36个银监局的每一位局长配置一个桌面型视讯终端。所有的视讯终端通过机房内的两台MCU组成一个基于银监会IP骨干网络的视频会议网络。

整个工程需要在系统内部建立40个大型会议室视频会议终端节点、50个桌面终端节点,各节点之间可以进行实时交互式沟通,可以召开全部节点参加的大型会议,视频会议系统速率达到768kbps,满足高清晰会议要求。此外,视频会议系统具备多分屏,可在1个显示设备上显示多个会场情况,还具有多媒体演示功能,可在会议过程中演示多媒体信息。还有,优秀的扩展能力也是必须的,以满足未来系统的扩容要求。

网络设计:高品质设备确保稳定通信

据POLYCOM公司技术人员介绍,为确保如此巨大的视频会议系统的应用效果,放置在主会场及各地分会场的视频终端设备均为VSX7000e。同时,通过POLYCOM的桌面型视讯终端PVX,有效保证了会议的顺畅通信,满足会议沟通与备份的双重要求,大大提高系统内的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在银监会的北京总部中心机房内,建立了视频会议系统控制中心,由电信级MCU(MGC-100)负责视频会议及可视电话系统的总体控制和运行。该MCU容量配置至少可同时支持48个节点、768k速率的双向交互式视频会议,并具备极强的扩展能力。会议速率最高可达1920 kbps,实现真正端到端的一体化的解决方案。

POLYCOM为银监会所设计的方案可召开最高2M带宽的会议,可召开全网H.264协议下的视频会议,全网设备均支持国际标准的H.239双流技术,并支持POLYCOM独特的G.722.1 C高级音频编码技术,在768kbps带宽下,既可以得到高质量的视频效果和清晰、自然的音频效果,又有效地利用现有的线路资源,保证了保监会在同一条线路上开展其他数据业务。

此外,为了保证视频会议万无一失地安全进行,银监会还在控制中心添加了一台备份MCU。该备份MCU的配置和主MCU一样,同样可以支持48个节点768k速率的双向交互式视频会议。

应用效果:稳定、安全、保密

对于银监会这样一个高级别的、庞大的视频会议,稳定性与可靠性是最为重要的。银监会视频通信系统的保密性十分强大,系统支持AES加密算法,提供最安全的会议保障。在网络安全性方面,系统所有设备均可以指定通信端口号,防止人为的网络攻击。此外,整个系统还支持在线诊断、升级和更换功能,不易受病毒侵扰。

在系统性能方面,该系统支持QoS,同时支持H.323/H.320/SIP等多种标准,在768k的情况下可以达到50帧/秒的动态高清晰图像效果,完全可以满足会议的要求。该系统可以召开全网的双流视频会议,数据分辨率高达1024×768,非常方便银监会传送各种数据报表。另外,系统支持友好中文界面,易管理,易操作,并可远程在线管理整个系统,远程对系统升级。除了用于日常会议的召开,银监会还可以通过此系统完成针对全国的远程培训、远程传送银行业务统计图表等业务的共享和讨论。

服务保障:高效、迅速

POLYCOM为银监会视频会议系统提供了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可以直接对银监会提供系统开通、系统联调、系统优化、7×24小时热线服务、重点会议现场保障、备品备件等全方位的服务支持工作。在国内,POLYCOM拥有集成商、总供货商、产品厂商3层全面体系结构,并在国内建有保税库,拥有比较多和优秀的售后服务工程师,可快速帮助国内用户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POLYCOM是全球公认的融合互动通信、视频和数据通信的专业提供商,提供端到端语音、视频、数据和 Web 多媒体协作应用的公司。POLYCOM公司产品在财富500强公司中广泛使用,远程会议系列产品多次获得各种国际奖项。2002、2003、2004连续3年视频会议系统的销售占到全球市场份额50%以上,同时专业电话会议终端销售份额高居全球市场份额的95%。

POLYCOM自从进入中国以来,在国内视频会议设备市场上取得了骄人战绩,连续几年业务的平均增长率保持在100%以上。

目前,在国内80%以上的国家视频骨干网项目都是采用POLYCOM的产品构建,公司拥有信息产品部、民政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等多个部级用户。在金融保险领域,POLYCOM也有着不凡的成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中国银监会、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等国内重量级金融巨头均是POLYCOM的用户。

可以肯定地说,视频通信作为网络时代出现的新型通信方式,其数据和图像传送功能是传统会议不可取代的。

第2篇:对银行高质量发展的建议范文

一、金融危机催生新巴塞尔监管规则

全球金融危机导致次级按揭贷款和在此基础上的证券化产品链条断裂,导致流动性不足,并很快发展为金融部门偿付力问题。银行在金融体系之间的相互连接导致危机发展为系统性危机,此后蔓延到实体经济。基于此,巴塞尔委员会于2010年12月公布巴塞尔协议III规则,其目标是将再次爆发严重系统性金融危机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因此巴塞尔协议III的微观审慎监管防范单个金融机构危机,宏观审慎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

1.巴塞尔协议III的微观审慎监管要素为:资本重新定义;加强资金风险覆盖;杠杆比率;国际流动性框架。

2.巴塞尔协议III寻求解决系统性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措施为:杠杆比率; 资本缓冲; 逆周期资本缓冲; 解决顺周期拨备问题; 处理银行间相互关联问题;处理金融机构“过大而不能倒”的问题; 解决对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依赖问题。

3.巴塞尔协议III的核心有三个方面:强化资本监管、引入杠杆比率、建立流动性监管标准。

(1)强化资本监管。按照巴塞尔协议III的要求,在最低资本充足比率方面,作为“核心”的一级资本,商业银行普通股比率最低要求将从目前的2%提升至4.5%,另外还需要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商业银行更宽泛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则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

(2)引入杠杆比率监管。高杠杆是银行脆弱性的根源所在,吸取这次金融危机的教训,巴塞尔协议III提出引入杠杆比率监管标准作为资本充足率监管补充工具。

(3)建立流动性监管。巴塞尔委员会《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中设置了两个监管标准,即流动性覆盖率指标和净稳定资金指标。前者是为了确保银行机构有足够的优质流动性资源以应对短期流动性风险,后者则是为建立一种激励机制促使银行运用更加稳定、持久和机构化融资渠道提高长期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二、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从国内银行业来看,巴塞尔协议III出台的短期影响较小,但考虑到中国经济和银行业发展的阶段特征,其长期影响不容忽视。

1.短期内多数国内银行都已经满足了新的监管要求

从资本充足指标来看,自银行市场化改革以来,我国的银行监管部门采用了较为审慎的资本监管制度,所设定的资本充足指标已经接近新协议的要求,多数银行所面临的资本缺口较小。中国银监会数据显示,2011年末,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全部超过8%,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2.7%,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10.2%,平均拨备覆盖率则超过150%,银行业的安全性指标远高于欧美银行。

但是,目前中国银行业的主要收入来源还是高资本消耗的信贷业务利差收入。经过两年宽松货币政策的实施,特别是2009年以来银行业近17万亿的天量信贷投放,银行业的隐形债务和不良的地方融资平台巨额债务,以及一些城市严重泡沫化的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为悬在中国银行业头上随时可能滑落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2.巴塞尔协议III为中国银行业长期发展的风险控制敲响了警钟

中国金融市场化改革处在不断发展之中,银行业务结构将逐步多元化和复杂化,竞争格局也将逐步国际化。中国银行业面临着以新巴塞尔协议实施为契机,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推进战略转型的艰巨任务。

(1)巴塞尔协议III会对银行业务规模的增长和盈利产生长期压力。中国银行业长久以来一直把业务规模增长作为最主要的经营目标。巴塞尔协议III在提升资本要求、进一步降低杠杆率的同时,新的拨备率指标也将显著提高信贷成本,造成利润的下降,随之带来的资本累计的减少将约束资产规模的增长。另外,不仅传统的信贷扩张发展模式将遇到阻碍,银行还将发现随着从旧巴塞尔协议风险敞口计算口径,逐步转轨到巴塞尔协议II和III的口径后,一些银行原本计划中的重点发展业务的盈利性将大幅降低,如交易账户业务和贸易融资等表外业务。

(2)巴塞尔协议III使得动态环境下银行收益的不确定性增加,同时进一步放大资本约束效应。在资本、拨备和流动性等多重指标的要求下,银行收益和偿付能力将变得更加敏感。例如当信贷资产质量恶化时,在150%不良贷款覆盖拨备指标的作用下,不良贷款的增加将以1.5倍的速度直接转化为当期收益的减少,进而减少当期留存收益。与此同时,在巴塞尔协议III框架下,信贷资产质量的恶化,将进一步转化为风险加权资产的提升。在资本要求增加、资本供给减少、资本充足率要求提高的共同作用下,信贷资产质量的恶化会加速转化为额外的融资要求。

(3)巴塞尔协议III将对不同类型银行之间的竞争格局产生影响。从银监会对于不同类型银行的区别要求、不同类型银行目前合规缺口的区别、不同类型银行资产质量和盈利能 力的区别这三方面分析,短期内除五大行以外的中小银行受影响较大。

从银监会对中小银行的偿付能力指标要求来看,根据上市银行显示的数据,中小银行要弥补0.4%的一级资本和0.8%的总资本,按照2010年第三季度的风险加权资产规模,分别对应约300亿元和600亿元人民币,中小银行从实施到达标有5年的缓冲期,这部分资本缺口一部分可以用利润的累积来完成,但仍然面临着一定规模的融资压力。从另一项新指标拨备率来看,中小银行的不良率和大银行相比较低,在新的无风险调整拨备指标要求下,中小银行将产生巨大拨备缺口。以2010年上半年为基准,中小银行需要额外补充相当于当期税前利润61%的拨备额。

不过从中长期来看,中小银行在信贷业务上的盈利能力优势可能将逐渐显现。虽然中小银行短期内将面临融资的压力和额外拨备带来的利润的下滑,但对中小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将长期低于作为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大银行。更为重要的是,在息差接近的情况下,上市的所有银行中中小银行显示的信贷组合质量明显优于大银行。按照目前正在进行的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清理情况,仅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所暗含的不良增加就会使得大银行多数的当期收益化为乌有,而中小银行受到的影响则很小。

三、中国银行业应对巴塞尔协议III的策略

1.中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

我国监管层已不断提高风险监管要求,根据《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设定了三个层次的资产充足率监管标准:一是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二是引入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包括:要求商业银行基于跨周期的风险参数计量资本;计提2.5%的留存超额资本要求;计提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三是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银监会认为,国际银行资本监管制度改革对国内银行的短期影响有限,但长期影响值得关注,提出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将是调整和完善国内银行资本监管制度,包括数量标准、质量标准、时间表、监管手段等。

2.中国银行业的应对

面对新监管框架带来的长期结构性影响,中国银行业需要从业务模式上解决收入来源和业务增长问题,同时内部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的能力。

(1)制定和实施科学的银行业发展战略。针对巴塞尔协议III的推出,国内商业银行在战略上要给予高度重视,密切跟踪新监管政策制定进程,深入研究巴塞尔协议III相关政策文件。同时根据监管政策的变化趋势,制订和实施科学的银行发展战略。在资本管理方面重点采取三方面措施:

①明确资本管理目标。国内银行应根据发展战略确定的风险偏好,前瞻性的制定资本管理规划,明确与发展战略向匹配的经济配置目标,处理好经济资本管理与监管资本约束的关系。

②多渠道补充资本。除了依靠股东正常性资金补充、发行次级债等工具外,要对其他资本工具,比如定向增发、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等进行深入研究、逐步拓展资本补充渠道,形成多元化、多途径的资本补充机制,改善商业银行资本结构。

③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商业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盈利结构、业务结构、客户结构,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坚持经济效益为核心,提高资产定价水平,追求稳定的资本回报,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

(2)加快转变商业银行业务增长方式。适应实施 巴塞尔协议III提出的新的监管要求,国内商业银行必须积极推进业务增长方式转变。

①积极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在资产业务结构方面,商业银行要积极推动信贷业务创新和营销力度,比如投资银行业务、托管业务等,提高资产业务风险资产回报率。在信贷额度有限的情况下做好信贷资源的合理配置、拓展短券和中票等信贷节约型市场、优化表外资产业务机构。另外,由于零售业务具备低资本消耗的特点,要大力发展零售业务,加大零售储蓄存款的拓展力度。

②深入调整收入结构。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是国际大银行通行做法,也是适应实施新的监管要求的必然选择。国内商业银行要大力拓展财富管理、私人银行、、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有效缓解资本瓶颈约束,促进银行盈利模式的转变。

③加快调整客户结构。一方面要继续稳定和提高来自大中型客户的综合效益。对于大中型客户,未来重点应放在保持传统业务适度发展的同时,积极拓展投资银行、现金管理、国际贸易融资、套期保值等新兴业务,提高银行综合收入。另一方面要积极拓展中小企业业务。小企业股权机构简单、融资需求以短期流动资金为主,期限较短,累积信贷风险的可能性较小;银行在融资价格方面有较大的主动权和议价空间,还可带动收费业务等交叉销售,能够获得较大的利润空间。

(3)树立资本约束的经营发展理念。在新的监管环境下,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强化风险约束和资本约束的经营发展理念,将资本管理真正引入到业务管理流程之中,引入到风险调整收益的绩效管理当中。要将市场定位由传统的融资中介向新型服务中介转变,真正将短期盈利水平与长期盈利能力、质量与规模、收益与风险等结合起来。要对管理体制、组织架构、薪酬分配制度进行同步改革,调动分支机构、人员业务流程等进行整合等。

总体而言,从严监管是目前国际国内银行业的发展趋势,有远见的银行不会以合规为目的或把合规视为负担,而是会顺应趋势,主动应对可能的变化和随之而来的挑战,积极而全面地将监管的精神落实到银行的管理之中,从中获得切实的管理能力的提高,建立长期的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1]张春子:《适应巴塞尔新资本监管规则,加快国内商业银行战略转型》,银行家,2010.10.

第3篇:对银行高质量发展的建议范文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现代化金融体制日益形成。近年来,金融体制对外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外资金融机构数量增加较快,这些发展都向保持我国金融体制稳定和国内资金安全提出了新的挑战,要求我们要尽快健全和完善对各种金融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法&明文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我国金融机构的主管部门,为统一管理我国各种金融机构打下了基础。但目前,在人民银行内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存在着审批与检查相脱节的现象,参与金融机构审批的部门有银行司、非银行司、保险司、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而对金融机构的检查工作由稽核局承担,这导致了多头管理、相互扯皮、人浮于事等不正常现象。从美国近年来的经验看,对金融机构的管理日益向集中统一方向发展,即使是多层次的监管体制,也要加强高层次的政策协调和集中。由此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审批与检查一体化的政策。具体办法是将目前的稽核局支解,将其相应的职能分解到相应的银行司、非银行司、保险司、外资司等,这样有利于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益。

二、突出监管工作的重点,充分发挥现有监管力量的作用

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基本上仍处于’合规性检查(的阶段,而且目前的现场检查)国内称’稽核。随意性较强,缺乏系统性和规范化,这些现象当然与我国金融法规不健全,银行机构刚刚开始向商业银行转换机制等多种原因分不开,但与我们的监管队伍的数量不够,业务素质较低有着更直接的关系。为充分发挥现有监管力量的作用,应突出监管重点。例如,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的特点,在建立统一集中的监管体制的同时,监管人员的配置应相对分散,特别是现场检查人员可主要放在省级分行+在经济活动频繁、金融机构较集中的市、地区分行设置较强的检查处室,但这些分行的监管机构应有相对的独立性,其业务受总行监管部门和分行的双重领导。在此基础上,建议建立合规性检查与风险性监管相结合,并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新监管体系。

三、建立日常报表分析、非实地检查、实地检查等多种监管手段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对银行的监管主要还停留在日常报表分析上,虽然人民银行也曾对几家银行进行过实地检查,但检查的深度不够,而且也缺乏经常性和程序性。今后要继续推广计算机并要求当地人民银行对每一家银行落实专门的人员进行日常报表分析,对发现的问题,根据需要,及时安排非实地检查或有侧重点的实地检查。此外,还要使非实地检查正常化,比如规定人民银行每年对所有的银行进行一次全面的非实地检查,若发现有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即可进行有侧重点的实地检查。

四、充实监管队伍,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

借目前中央银行职能转换时机,让原来从事计划、外管的部分人员经过考核、培训后,转到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同时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建议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类似于职称的监管人员等级制度。如设立助理检查员、检查员和监督检查员三级,对每个级别的检查员的职责和能力都作明确的规定,并在总行研究生部和一些院校建立检查员进修培训基地。各级检查员一般每年要在各培训基地参加三周左右的培训课程。同时,建立正常晋升制度,新招聘的人员一般经过二至五年的助理检查员工作,经考核合格者可升为检查员,检查员一般要求有金融、经济或会计大学本科的学历并且要能够独立负责对一家银行的检查工作,大约再经过,-.年的工作经考核合格后可升为监督检查员。监督检查员除独立担任检查工作外,还要有组织和安排对较大银行进行检查的能力。

五、树立监管工作的权威性

在我国,金融监管归中央银行领导,因此,树立监管工作的权威性,也即是树立中央银行的权威性。建议中央银行分支机构仅受总行或上级分行领导,摆脱地方政府的干预。其次增加中央银行的财务独立性。中央银行的经费独立于财政,可以搞自收自支,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活动经费和工资费用可以由向辖区内商业银行征收检查费来解决、借鉴美国货币监管局的经验,评估费的征收以银行资产为基准,制定百分比,按照各银行资产的大小,百分比逐渐递增、在香港,韩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中央银行职员的整个福利待遇比商业银行同类职员的待遇一般都要高,而在我国则正好相反,造成人行人才的大量流失、目前,人民银行系统除总行外都已实行。行员制%,事实证明其效果是较好的、建议总行也实行。行员制、因为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不同于一般的政府部门,其工作性质技术性强,不宜仅按行政级别来划分等级,而应主要按业务技能,职称,学历等标准来制定行员的级别,以吸引大量的优秀人才,改变目前人民银行总行大量人才流失的局面。

六,完善监管程序,建立上诉制度

被监管银行若对各级监管机构的处理不服可以逐级上诉&若他们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裁定不服,则可以向有关法院上诉、这样一方面从外部监督我国银行监管人员公平执法,认真工作另一方面又可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七,改善监管的硬件设备

建议借鉴美国货币监理局的。电子通信系统%,大量推广计算机,建立。中国人民银行电子监管系统,并给外出检查人员配备可随时使用的手提微机,可通过普通电话线与人民银行的。电子监管系统%联网、这样可大大提高监管的效率。

八、加强对引进外资银行的监管

一(坚持引进外资银行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目前正集中精力抓经济建设,所需的资金是大量的,应通过引进外资银行,拓宽引进外资的渠道,并吸引外国公司到我国进行投资和经济活动,同时也支持我国公司进行跨国经营活动,加速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第4篇:对银行高质量发展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金融监管 商业银行 资本充足率

一、引言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一般称之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全称为《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首次于2004年。新资本协议是在过去10多年来国际银行业的竞争规则——旧巴塞尔协议基础上修订而成的。该协议将国际银行业的风险监控范围由单一的信用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信息披露)。其中,最低资本规定即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具体而言,新协议是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市场纪律。《新资本协议》在三大支柱中都涉及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有关规定。第一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其将资产证券化的监管规定在信用风险领域,即在确定信用风险时对资产证券化有特别的规定要求。第二大支柱即监管审查,其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审查有特别的规定。第三大支柱即市场纪律,其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标准化方法与内部评级法的信息披露有具体的规定。尽管如此《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的规定本身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暴露出重大缺陷。这是因为《新资本协议》的标准化方法与内部评级法对于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暴露使用的是一刀切的单一方法,并没有区分初级证券化与再证券化的不同风险状况。

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凸显了现行国际金融监管框架的缺陷,同时也为改进金融监管提供了重要契机。巴塞尔委员会作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机构,正逐步对银行监管制度进行全方位改进。本轮危机中,虽然中国银行体系经受住了考验,表现出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但并不表明中国银行监管臻于完善。我们应该通过这次新协议的出台,对中国银行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研究分析,并总结和借鉴国际银行监管改革的经验和良好做法,这对于提升中国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更好地发挥银行体系对于国内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和配置资源的核心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出台背景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全球一致呼吁加大对金融体系的监管。2009年4月2日,G20伦敦峰会发表正式公报,表示将创立全球金融系统所需的、通过国际社会一致认可的高标准监管框架。2009年9月底,在G20匹兹堡峰会上,与会各国领导人发表倡议,在2010年前引入新的资本规则,并在2012年前施行。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明确提出了“大幅度提高银行体系资本质量和资本数量”的改革目标。

2010年7月21日,奥巴马签署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法案》,根据该法案,美国将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际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同时,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下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提供各类消费者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法案还要求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纳入监管视野,并限制银行自营交易及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

2010年7月26日,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就最早于2009年12月提出的资本和流动性改革方案中诸多关键性的内容达成了广泛的协议,并表示将放宽对银行资本金和流动性的监督,对银行贷款额度引入新的限制,以控制风险。

2010年9月7日,欧盟成员国财长通过泛欧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根据该法案,欧盟将新设立4个机构,从微观和宏观两方面入手加强整个欧盟层面上的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打破成员国各自为政的现行监管格局,建立起一套全新的泛欧金融监管体系。其中,在微观层面上,欧盟将新设3个监管局,分别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和金融交易活动实施监管;在宏观层面上,欧盟将设立一个主要由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组成的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负责监测整个欧盟金融市场上可能出现的宏观风险,及时发出预警并在必要情况下建议应采取的措施。

2010年9月12日,全球27个国家和地区的央行和监管机构在瑞士经历各方讨论后通过了加强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方案——《巴塞尔协议III》,最终达成一致。该改革方案与全球流动性标准将会提交给将在2010年11月召开的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形成最终方案,通过后将从2011年初分阶段实行。

三、《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及框架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也通指1999年6月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后的协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延续了旧巴塞尔协议的监管思路,将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作为三大核心内容,俗称“三大支柱”。

新协议的改革主要集中在三方面的内容:重新定义一级资本、最低资本金比率要求、过渡期安排。

一级资本方面,修改后的一级资本包括权益资本和留存收益。规定纳入一级资本的非普通股资本工具应在持续经营的条件下具备足够的损失吸收能力,新标准中将鼓励赎回的创新型混合资本工具从一级资本中剔除,少数股权也不被允许包含在一级资本的普通股权收益中。另外,有效的权益资本必须占一级资本的大部分,股权溢价只有在其对应的股权列入一级资本时才能作为一级资本,优先股的股价溢价也作为一级资本。

在最低资本金比率方面,协议规定,商业银行的普通股最低要求将从目前的2%提升至4.5%,也就是所谓的“核心”一级资本比率,另外还需要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此外,商业银行更宽泛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则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

过渡期安排方面,为最大程度上降低新协议对银行贷款供给能力以及宏观经济的影响,协议给出了从2013—2019年一个较长的过渡期。新协议规定,新的全球银行杠杆比率标准为3%,该比率标准将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接受测试。同时还规定,银行需要在2015年前,也就是5年内达到最低资本比率要求,即不包括资本缓冲在内的普通股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达到4.5%,一级资本比率达到6%;而对缓冲资本的落实则更为宽松一些,银行可以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分阶段实施。

(一)最低资本要求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仍然把最低资本金充足率作为新资本协议的重点,在新框架中,委员会认为“压倒一切的目标是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而充足的资本水平被认为是服务于这一目标的中心因素,通过这个标准反映出了各商业银行的资本状况。新协议改变了在旧协议里对所有企业,无论信用如何信用资产风险权重均为100%,资本金充足率都为8%的资本金要求。认可银行对不同信用等级客户可以采用不同信用资产风险计量标准,以贷款人的信用评级作为计算资产风险权重以及确定资本金充足率的依据,从而把资本金充足率原则和风险联系得更紧密。但是它也有不足的地方。具体来说,就是简化了信用风险的判断。各银行根据自身的商业贷款量决定自身的资本量,却忽视了偿债人的资本量。

(二)监督检查

银行要评估各类风险总体所需要的资本,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评估进行检查及采取适当的措施,这方面工作越来越作为银行有效管理和监管当局有效监督的有机组成部分。新协议给予各国监管当局更大的决策自,同时也对各国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如下四项原则:其一,银行应当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其二,监管当局应当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意,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其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资本监管标准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其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三)市场约束

市场约束的核心是信息披露。新协议肯定了市场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在应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及资本充足性方面提出了定性和定量的信息披露要求:大银行每季度进行一次信息披露,一般银行每半年披露一次信息。新协议规范银行披露的信息包括定量信息和定性信息。定量信息,银行应公开披露和信用风险有关的信息,并依据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分类披露,不同地区和行业的信用资产也要揭示;要披露银行所使用的信用风险评估模型的范式和使用效果;对于有违约可能贷款的还贷期限,银行计提资本金是否足以支付违约时核销坏账的信用损失准备的资讯也要予以披露。而定性信息则包括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工作程序和人员配置等相关信息。此外新协议对采用标准法和内部法评级的银行,分别提出了信息披露的具体建议,采用标准法的银行,应披露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名称,或采用外部信息作为确定信用风险权数的信息名称,如果借用多家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则每家机构的评级结果都要公布。对于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中,银行根据自身数据测算贷款的违约率,而其他参数由监管机构按照协议规则确定。

四、《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2010年9月份通过的《巴塞尔协议III》,对银行的资本质量、流动性指标、杠杆率等都有了更高的要求,据银监会提供的资料显示,通过对78家金融机构进行测算,初步统计结果显示,新的国际监管标准对国内银行业的短期影响不大,我国大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和流动性指标都高于国际平均水平。但长期来看,还是会对国内银行业的经营模式和融资模式产生影响,银行体系会面临一定的外源性融资压力,它的实施毫无疑问会给我国银行业带来诸多益处。然而,我们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新协议框架设计主要是以西方发达国家为准的。对于发展中的中国银行业来说,由于正处于一个市场发育不够完善的外部环境和风险管理基础薄弱的内部环境中,新协议所需的机制的完善、风险数据库的建立、软件的开发和人才的培养等,都不是短期内能够达到的。因此,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如何实施新协议的规定,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非常艰巨的挑战。该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或挑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状况的影响

鉴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今后一段时期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消费升级的关键阶段,无论经济建设还是社会事业的发展,对信贷需求还是相当旺盛的。今后很长一段时间之内,信贷资产高增长将成为常态。因此,从资本补充、风险覆盖,资本的覆盖、反周期资本的提取,到对重要金融机构附加资本的计提,带给中国银行的压力还是比较大的。新的巴塞尔协议对对表外业务资本及风险拨备的要求,实际上对欧美银行的约束更大。从中外商业银行盈利模式的比较来看,国内不少银行的净利差收入占70%或80%,而美国的银行只占40%至50%。由于表外业务非利差收入业务已占很大比重,新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对欧美银行的影响较大。可对中国银行业来说,这方面的业务做得还不是很多,即使加强了对资本的要求,与欧美银行比较起来,还是有一定的发展空间。从近期来看,巴塞尔委员会新的资本监管方案,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并不是很大,中国银行业核心资本充足率远高于国际银行业的水平。按照《巴塞尔协议III》,一些银行业务资本要求可能会增加到3至4倍。由于资本充足率的结构较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风险不大。根据巴塞尔新协议,到2015年1月,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而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则提高至7%。例如,按照工商银行2010年中期的报表,资本充足率是11.34%,其中核心的一级资本为9.41%;招商银行中报的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1.6%和8.05%,中国银行业核心资本充足率远高于国际银行业的水平。五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11%左右,其中核心资本充足为9%以上。新资本协议强化风险管理的理念正在对中国银行业提高识别、计量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产生重要的影响。新协议的核心内容是内部评级法。目前,中国的大银行已开始着手建立符合新协议要求的二维评级体系;小银行的积极性也很高,力求借鉴新协议的有关内容。但从一定程度上来看,在全球范围内,新协议有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流动产生一定负面影响。新协议还可能会使新兴市场国家的银行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特别是对他们海外分行和附属机构的经营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不仅仅来自市场压力。

(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我国银行监管的影响

新协议更强化风险监管。过去十几年,商业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监管部门的监管方法和金融市场的运作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新的风险管理技术快速发展已经使得1988年的资本协议明显过时,特别是对国际化大银行。另外,众多的金融创新常常被用来规避资本协议的规则,与老资本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摒弃了以往一刀切式的资本监管方式,提出了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几种不同方法,供各国选择。在给予各国监管当局更大决策自时,也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再加上我国的监管水平较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实施新协议的难度很大,具体来说主要面临的困难有如下几方面:

1.银行监管机制不灵活。新协议在银行监管方面特别强调了监管制度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因为不同国家不同银行的经营状况、风险管理能力以及技术水平等方面是不尽相同的,所以对银行进行监管时,要充分考虑这些差异,区别对待,避免整齐划一。而在我国是对各个银行的监管标准都是不低于8%的资本充足率,这种整齐划一的一刀切标准固然有利于监管当局把握控制,减少其工作量。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种统一的标准却给不同特点的银行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不利于鼓励银行业的发展。

2.银行监管指标不够全面合理。新协议综合考虑了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并提出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全面管理。而目前我国银行监管主要是以信用风险为主的,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考虑的很少。而事实上,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由利率敏感性资产或利率敏感性负债带来的风险日益突出,利率风险是不容忽视的。另外,由于银行业务的创新和复杂程度的增加,因计算机或人员操作不当而发生的操作风险在我国银行业中也不断增多。

3.银行监管理念和方式方法落后。目前世界各国通行的监管理念早已超越了行政管制的时代,由政府直接管理和提供隐性保证转变为市场主导和银行自担风险。而我国的监管理念基本上还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护阶段。在监管方式上主要依靠现场检查,特别是“突击”性的“大检查”,非现场检查和持续性跟踪研究还远远不够。在检查内容上,侧重于业务合规性检查,而忽视银行整体经营的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和风险控制能力。

4.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性不够,监管效率不高。目前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尚不健全,基本上处于分兵把守、各自为战的状况,造成不少监管漏洞,银行能够借助宽松的监管环境或利用不同类型的机构的监管差异来获取利益,即为银行提供了监管套利的可能性。

(三)《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市场约束的影响

我国银行由于资产质量低,风险评估的制度尚未完善以及会计信息不完备、不真实等因素,在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方面远远不能达到新协议的要求。也就是说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是我国银行业中垦待解决的薄弱环节,具体表现在:

1.缺乏对银行信息披露的约束。目前我国只有针对上市银行的信息披露,而对非上市银行特别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我国并没有制定强制和规范的信息披露法规。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银行经营管理者和市场参与者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这样会削弱市场约束力,加大道德风险。

2.信息披露质量差,披露内容少。在我国所有的商业银行中,对上市银行的信息披露要求是最高的。而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相比,就会发现:第一,资本结构和资本充足率。除了在董事会报告的“前三年财务数据”披露要求中有一个“资本充足率”指标外,在报表注释中就再没有关于资本结构和资本充足率方面的要求;第二,市场风险。关于市场风险权重、标准法适用的投资组合以及不同风险资产对应的资本要求等均无披露要求;第三,利率风险。这是新协议别强调的一部分。国际上对利率风险的管理采用的方法主要有期限法、缺口法、风险收益法等,因此到期日、期限、重新定价、基点价值、利率冲击等均为利率风险的披露对象。而对上市银行的要求中有关于到期日方面的披露要求,仅够新巴塞尔要求的“底线”;第四,信用风险。新协议关于信用风险评级(特别是内部信用评级法方面)、信用风险敞口计量等方面的信息披露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3.信息披露技术落后。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工作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支持。而我国在这一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另外,在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操作上也不规范。信息技术的落后与信息披露的不完整性、不真实性和不及时性有着客观上的联系。

(四)《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我国宏观金融的影响

鉴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在当今和今后一个时期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消费升级的关键阶段,所以无论是经济建设还是社会事业的发展,对于信贷需求还是相当旺盛的。信贷资产高增长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之内成为常态。因此,从资本补充、风险的覆盖、资本的覆盖、反周期资本的提取以及对于重要金融机构附加值计提,对于银行的压力还是比较大的。

提高资本的质量、透明度和一致性有助于克服银行业的道德风险问题,防范过度追求利润导致风险的加大,因此,新协议的实施将增加银行业的稳健运行。但是,这也意味着银行业将面临严格的资本环境。过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将限制银行的放贷能力,这对于中国实现其制定的宏观金融经济增长计划无疑是不利的。在中国的金融体系中,银行占据着绝对主导的地位,银行信贷对于宏观金融的稳定增长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资本充足率提高,导致银行大幅度降低信贷的投放,整个银行体系的银根缩紧,势必会对宏观金融经济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而银行业整体的经营状况也会下降。显然,在银行稳健和经济效率上,巴塞尔委员会更多考虑的是银行业的稳健,而较少考虑银行资本金提高对经济增长潜在的冲击作用。

五、《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下提升我国银行业资本金的对策建议

在新协议出台后,我们应充分了解资本金要求对于中国银行业稳健运行的重要性,不论是金融监管当局,还是商业银行,都应该加大对资本的监管,保证中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能在长期内符合监管标准。因此,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提升我国银行业资本要求的建议:

(一)建立长效的多渠道资本补充机制

为适应市场的发展和竞争的需要,商业银行有扩大规模的内在要求,迫切需要开拓资本补充渠道,保证资本的持续充足。坚持在“总量控制、风险可控、结构合理”的原则下,制订银行再融资计划。合理规划自身资本结构,选择适当的融资工具,积极拓宽资本金补充渠道,降低融资对资本市场的依赖度,使商业银行既可以筹集到支持业务发展的资金,又尽力弱化再融资对资本市场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为了保证资本金充足,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筹集资本:一是引入战略投资者;二是在境内外上市募集资本,或通过增发股票进行再融资;三是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工具补充附属资本;四是控制利润分配,提高未分配利润补充资本。

为了增加资本规划的前瞻性和长效性,商业银行应通过压力测试检验不利条件下资本损耗和资产弱点,评估在压力条件下的资本需求和筹资渠道,制定应急预案以满足计划外的资本需求。

(二)建立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

经济周期转换时银行体系所面临的最重要的系统性风险。逆周期资本监管的框架基于这样一个事实:信用风险产生于信贷快速扩张时期,但显现于经济衰退时期;但按照现行的资本监管方法,经济上行期资本要求下降,经济衰退期资本要求却上升,扩大了经济周期的波动幅度。

为降低银行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这种正反馈效应,要做到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缓解最低资本要求的过度周期性波动;二是建立前瞻性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三是通过扩大留存资本推动银行建立超额资本;四是建立与银行信贷过度扩张挂钩的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

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的主要目标不是调节短期信贷运行,而是在资本监管制度中嵌入逆周期因子,平滑信贷供给的长期波动,维护银行体系长期信贷供给能力,从而降低经济周期性波动幅度。

(三)加快银行业转型步伐

通过优化资产结构和调整业务结构,大力发展零售银行、中间业务等不需动用银行自身资本的业务,紧密结合当前形势和市场需求变化情况,推动中间业务加快发展,进一步提高手续费、佣金和非信贷资产收益比例,提高银行定价能力,提高非利息收入的比重,逐渐建立起多元化的盈利模式,对包括资产证券化、表外风险敞口和交易账户活动提出资本要求,提高一级资本的质量。商业银行须稳步开展金融创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有特色的新产品和新业务,避免低水平同质化竞争,提高综合盈利能力。

资产结构方面,须由高风险资产向低风险资产结构转变,为此,国内商业银行要在总资产中逐步降低信贷资产的比重,适当提高对投融资的比重;在信贷资产中,应适当降低对公贷款比重,逐步提高个人贷款比重;在行业信贷投向上,应逐步降低传统行业的信贷资产比重,不断提高对朝阳行业的贷款比重。负债结构方面,要弱化以存款为主的被动型负债,大力发展主动型负债。为此,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允许商业银行发行一定量的金融债,提高主动负债的比重,以增强商业银行对负债的整体调控能力。

(四)强化资本集约使用和风险收益均衡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几乎将全面地影响我国的整个银行业。尽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家银行在资本总量、资产规模、业务特点、风险计量技术等多个方面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但由于我国银行业的经营管理模式仍以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为主,因此《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在资本充足率、风险加权资产和表外业务发展等诸多方面都会对我国银行业产生影响,为了适应这些变化,我国银行业应强化资本集约使用和风险收益均衡意识,加快经营转型步伐。一方面,保持利润稳定增长,保持合理现金分红比例,扩大资产证券化试点,拓展资本补充渠道,创新资本工具,稳定补充资本的内、外部来源;另一方面,把握好各类业务资本占用的规律和特点,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进一步节约资本占用。此外,还应当拓展表外业务,提高驾驭高杠杆率水平的能力。

总之,《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代表了全球银行业监管强化的新趋向,对国际银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对中国来讲,对该协议的实施应持较为谨慎的态度,必须充分评估其在长期内对中国银行业以及经济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各行应根据本行情况,不要盲目引进和实施。建议在新协议的框架内,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对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及实施进程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规划,在强化银行监管的同时,避免对中国宏观经济运行产生负面影响,以真正达到促进银行业长期稳定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彬.通过次贷危机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反思[J].现代商业,2009(4).

[2]王兆星.国际银行监管改革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J].国际金融研究,2010(3).

[3]谭青青.在次贷危机中重新审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J].经济与法,2010(6).

[4]陶冶.巴塞尔协议Ⅲ重磅亮相 逆周期资本缓冲悬而未决[N].金融时报,2010.

第5篇:对银行高质量发展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银行资本监管 巴塞尔协议 资本充足率 商业银行

前言

资本在银行经营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作为风险的缓冲器,它不仅可以吸收损失,充足的资本也可以提升公众的信心。正因为如此,作为全球资本监管准则的巴塞尔协议不断加强资本监管的力度和广度。而与此同时,我国商业银行长期处在国有的大背景下,依靠国家信用支持银行体系的运行,对资本缺乏科学规范的认识,尽管近几年来监管当局和商业银行都逐步加深了对资本管理的认识并不断改进资本管理的实践,资本充足率水平也逐年提高,但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仍处于较低水平,维持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标准还有不小的压力,尤其是随着巴塞尔协议Ⅲ的公布,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新的更加严格的挑战。在新的形势下,认清形势,更新观念,从而调整以应对面临的挑战是中国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巴塞尔协议Ⅲ及我国银监会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2008年全球的金融危机促进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该版本的协议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与之前的巴塞尔协议相比,巴塞尔协议Ⅲ提高了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标准,构建了多层次的资本架构。第一层是提高资本的监管要求,普通股权益/风险资产比率的下限由原来的2%提高到4.5%,核心资本充足率下限由4%提高到了6%,总资本的最低要求为8%;第二层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留存超额资本要求为2.5%,逆周期缓冲资本0~2.5%;第三层是允许各国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额外资本要求。

巴塞尔协议Ⅲ颁布之后,中国银监会迅速颁布了一系列配套文件,在监管的实施时间、实施力度上较国际监管准则更加严格。将资本重新划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这样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就上升至至少11.5%。

二、中国商业银行资本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尽管无论是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还是股份制商业银行都在资本充足率和资本结构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不可忽视的是,我国的商业银行在资本管理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具体有:

(一)资本结构不尽合理,资产规模扩张过快

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还有待优化。核心资本占比过高,附属资本占比仍然很低。在2010年,无论是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还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其核心资本都占资本的70%以上,相应地,附属资本只占到20%左右;另外,2004年以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增长率不断提高,在资产结构变化不大的情况下,资产规模的增长会导致加权风险资产的增长,即资本充足率计算分母的加大。我国银行业的资产每年以超过15%的速度增长,又加上银监会提高了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此时若要保持资本充足率达到监管水平,国内商业银行增加资本的压力很大。

(二)盈利模式不合理,不利于稳定资本充足率

我国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水平整体较高,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5%,平均资产回报率的大部分也在1%左右。但分析我国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就会发现,我国商业银行的利润仍然来自原始的息差,根据银监会2010年年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收入构成中利息收入占66%,非利息收入占34%,而国际上大型银行的非利息收入占比是40%~50%。

银行的盈利模式对资本充足率有很大影响。利息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贷款利息,与中间业务相比,贷款占的风险权重大,消耗资本多,要维持资本充足率,银行补充资本的压力就会增大。另一方面,利息收入受利率变动和经济周期影响很大,而且坏账风险较大。当前我国息差不断降低,经济持续低迷,盈利主要依靠利息收入的弊端逐渐显现,银行的盈利空间不断压缩,盈利减少,用于补充资本的未分配利润自然会减少。

(三)资本管理的广度和深度不足

经济资本的管理理论和实践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美国信孚银行,目前国际大银行己陆续建立了各自的经济资本体系并已经把它们作为自身管理的核心内容。相对于国际大银行,我国的商业银行在2004年之后才逐步引入资本管理理念并建立资本管理体系,目前的资本管理水平较国际大银行有很大的差距。在资本计量方面,根据巴塞尔协议和我国银监会的政策,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应采用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应采用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应采用符合中国商业银行实际的资本计算方法,但由于计量模型与数据基础工作不足,以及资源配置刚性限制较多等原因,我国商业银行尚未完整建立和实施内部评级法和内部模型法的相关指标和模型,经济资本管理推广进程的广度和深度不够。

三、中国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对策

为了保持并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以达到巴塞尔协议Ⅲ和我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的资本监管要求,本文认为商业银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改善目前状况:

(一)改善资本结构,增加资本量

商业银行补充资本的方式主要有内源性融资和外源性融资,内源性融资包括留存利润转增资本和计提一般准备金,外源性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各类债券和依靠政府注资等。

我国商业银行较早的资本补充方式主要是政府注资和发行股票,但是在新的形势下,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独立性不断增强的情况下,依靠政府注资显然不是资本补充的长效机制。上市银行要增加资本可以靠增发股票来完成,但是由于我国股票市场目前处于低迷期,再加上商业银行在2011年频繁增发,股市的消化能力有限,因此目前增发股票也不是资本补充的最佳选择。

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增加资本的最根本途径是提高盈利能力来增加利润,通过留存润转增资本,这样才能长期、有效地提高资本充足率。作为辅助,在外源融资方面,银行应该加大对可转换债券、长期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债券的应用,有效利用资本市场,补充附属资本。

(二)弱化信贷冲动,改变盈利模式,提高资产质量

首先,由于资产规模过度扩张会造成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压力增大,并且不良贷款增多,银行经营风险增加,因此,商业银行应该控制目前的资产规模增速,弱化信贷扩张的冲动,从注重资产数量的增长转变为注重资产质量的提高;市场也应该转变单纯以规模评价银行的陈旧观念,从量和质两方面评价银行,为银行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其次,在资产构成即盈利模式方面,由上文分析可知,我国商业银行的收入主要依靠利息收入,利息收入过多一方面造成资本的不稳定,另一方面又提高了风险加权资产,不利于稳定资本充足率。为了改善这种情况,商业银行应该改善收入结构,积极开展多种业务,以此来促进收入来源的多元化,同时提高银行资产的质量。银行应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提高手续费、佣金等占银行利润的比重,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发展表外业务,创新金融服务,开发满足客户需求的市场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以此来增加收入,同时保证收入的稳定,弥补利息收入的周期性风险和坏账风险。

(三)积极推进实施科学合理的资本管理体系

由上述分析可知,我国商业银行在资本管理方面据国际水平还有很大的差距,国内商业银行应重视资本管理体系的建设,使资本管理从单一的应对监管要求向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和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转变。通过多渠道补充资本、建立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风险资本管理机制,实施以RAROC为核心的经济资本管理。不断学习国际先进的资本管理理论,并总结适合自己的资本管理模式,完善风险资本的计量、分配、配置,产品定价、绩效考核和决策的流程,尽量使用最少的资本获得最大的利润。各个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要真正发挥作用,向各级分行和支行派驻风险专员把控风险,指导风险管理。我国商业银行应继续规范内部评级法各项技术标准与操作,开展全面计量验证和模型优化,使评级结果更加准确地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特征,从而构建结构完整、层次合理、内容全面的内部评级制度体系。在市场风险方面,要继续完善市场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全面推进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的建设。操作风险方面,建设应用适合自己的操作风险的计量模型,提升计量的科学性和敏感性,开展操作风险与控制的自我评估和情景分析,提高风险的预警能力。

参考文献

[1]刘娜.新巴塞尔协议下我国上市银行资本补充方式探析[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146~148.

[2]孙冲.探析《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中国银行业的发展[J].经济研究导刊,2011(23):123~125.

[3]姜美华.有效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思考[J].商场现代化,2010(10):88~89.

[4]巴曙松.中国银行业实施巴塞尔Ⅲ:进展与趋势[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1,06(09):5~12.

第6篇:对银行高质量发展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 风险管理 资本充足率

一、引言

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和信用的特殊企业,集中了社会经济风险。其特殊性质决定了资本管理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的核心地位,而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二级资本)/风险资产总额。管理又是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核心所在。

科学而规范的资本充足率管理源自《巴塞尔协议》,它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是1974年由西方10国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这10国包括:英国、美国、法国、日本、比利时、荷兰、加拿大、瑞典、意大利、联邦德国。1975年至今所制定的一系列原则、协议、标准和建议的统称。其中,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第一次统一了商业银行资本双重性的衡量标准和资本充足率的管理标准依据《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资本分成两部分:第一级资本称“核心资本”,由股本和税后留利中提取的储备金组成,数量上相当于我国一般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部分;第二级资本称“附属资本”,由未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呆账准备金、长期次级债券组成,数量上相当于一般企业“资产负债表”中部分“资产”计提的损失准备类和长期次级“负债”类等项目之和。。2010年最新达成的《巴塞尔协议Ⅲ》规定全球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在一定期限内将普通股比例和一级资本充足率由原来的2%和4%分别提高到45%和6%,资本充足率维持8%不变。同时还要求建立25%的资本留存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尽管新协议为商业银行执行缓冲资本新规设定了较长的过渡期,商业银行可以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分阶段落实,但是对我国各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压力清晰可见。可以说,《巴塞尔协议Ⅲ》的通过给我国商业银行敲响了一记警钟。

因此,如何通过改革限制资本发挥的各种因素、完善资本结构、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等措施提高资本充足率管理水平,积极向新资本协议靠拢,保障商业银行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成为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重要课题。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实践

本文以2004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正式颁布为界,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划分为软约束时期和硬约束时期两个阶段。这样划分的主要原因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吸纳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Ⅰ》和2003年《巴塞尔协议Ⅱ》的相关理念与规定,对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作出了较大的调整合明确。

本文共选取了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和七家中小型商业银行进行实证分析这12家商业银行都是上市公司,相关数据资料容易取得。。主要原因是: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的主体,最能反映我国商业银行的整体运行状况,在我国金融界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另外选取的7家中小型商业银行成立时间较早,发展较好,是我国中小型商业银行的典型代表,在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史上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一)软约束时期

尽管《商业银行法》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规定了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但是由于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缺乏足够的重视,并且缺乏相应的奖惩制度,资本充足率监管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处于“虚置”状态,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而言并没有强制约束。

1国有商业银行

由表1可知,1997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仅仅处在3%左右的水平。为了与国际银行业接轨,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给国内商业银行带来的挑战,自1998年以来,国家采取了注资、剥离不良资产等一系列措施来充实和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和资本充足率,包括:1998年发行2 700亿元特别国债补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1999年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1 700亿美元的不良资产剥离给新成立的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2003年为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注入450亿美元的资本金;2003年允许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补充资本金。尽管如此,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规模的不断扩大,其资本充足率水平并未得到有效改善。

表1

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1997―2003年)

注:数据直接源自各银行年报,个别数据由年报数据整理计算而成。

可以看出,在软约束时期,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一直处在一个极低的水平,整体平均资本充足率只有55%左右。除了中国银行在部分年份勉强达到了8%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外,其他银行均未达到。也就是说,这一时期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已经充分地暴露。

2中小型商业银行

由表2可知,这一时期,我国中小型商业银行整体的资本充足率状况比国有商业银行较为乐观。所选的7家中小型商业银行中(除部分年份数据缺失),只有中信银行、华夏银行、深发展在部分年份未达到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均在8%以上。然而,在整体乐观的背后,还是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如招商银行和浦发银行,他们主要依靠上市等外部力量使得资本充足率指标暂时得到较大的提升,但是随后就逐年回落。

表2

中小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1998―2003年)

单位:%

注:数据来源同表1。

(二)硬约束时期

2004年3月,《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正式实施。随后,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得到明显的提升,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

1国有商业银行根据银监会的最新划分方法,交通银行已经归入国有商业银行。

由表3可知,这一时期,除了2004年工商银行资本充足率未达标,农业银行部分数据未披露之外,其他三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均达到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最低要求,并且始终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

表3

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2004―2010年)

单位:%

注:数据来源同表1。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显著提高,与国家的政策尤其是近年来实施的股份制改革有关,其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是外部融资,并非内部积累。以工商银行为例,2005年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注资150亿美元和1 240亿元人民币的资本金;2005年发行350亿元人民币次级债,2010年9月发行220亿元人民币次级债;2004年国家电网等股东注资共计80亿元人民币;2006年引进外资378亿美元;2005年向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2 460亿元人民币不良贷款,与华融、信达、东方、长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分别签订了总额4 590亿元人民币可疑类信贷资产转让协议数据源自各银行网站、银监会网站、各银行年报等。。另外,其他几家国有商业银行在提高资本充足率方面的途径大抵与工商银行相仿。

短暂的政策效应导致五大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整体不够稳定,使得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往往呈现“昙花一现”,随着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不断扩张,资本充足率又渐次回落。

当然,除了通过以上各种渠道进行资本补充、剥离不良资产以外,五大国有商业银行陆续在香港和上海成功上市,从而从资本市场募集了大量的资金用于补充资本金,具体见表4。然而,近年来进行得如火如荼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以及成功上市,能否使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充足状况得到实质的改善,还需要用时间来验证。

表4

国有商业银行上市事记

注:信息源自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各银行网站。

2中小型商业银行

由表5可知,整体来看,2004―2006年各个中小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较低,大部分商业银行基本上维持在8%~9%的水平(深圳发展银行资本充足率还不到4%)。2007年以后,各个中小型银行资本充足率有了一些提升,大部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均能达到10%以上(深圳发展银行直到2008年才达到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且2008年与2009年仅徘徊在8%左右)。

表5

中小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2004―2010年)

单位:%

注:数据源自各银行年报。

可以看出,在软约束时期,中小型商业银行比国有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率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然而,在硬约束时期,中小型商业银行则相对呈现明显的劣势。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缺乏国家财政的支持,以及中小型商业银行自身业务和资产规模的快速扩张,加上国有商业银行纷纷股改上市的挤压,使得中小型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另一方面,因为银行业是一个具有规模经济效应的行业,即在一定限度内银行规模的扩大有利于成本的降低和竞争力的提升,因此中小型商业银行较大型的国有商业银行存在明显的发展劣势。此外,中小型商业银行为了发挥规模经济效应的优势,不断追求快速扩张,这也使中小型商业银行长期处于一种“资本饥渴”的状态。

三、提升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水平的对策

由上述分析可知,随着《巴塞尔协议Ⅲ》(可以称为史上最严的资本协议,在资本充足率监管方面提高了要求)的通过,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将会面临更大的挑战。因此,积极应用内源资本策略、努力拓展外源资本空间、有效借鉴国外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是提升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水平的根本途径。

(一)提高盈利能力,完善内源融资

存贷的利息差是我国商业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而非利息收入比重相对较低。相比传统业务,包括国际结算、投资咨询、个人理财等的中间业务有其独特的优势,它较少甚至不占用银行的资本金,却能给银行带来丰厚的佣金和手续费收入,同时其风险相对较低,是当前国际银行业发展最迅猛的业务之一。美国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为45%左右,欧洲银行为50%左右(刘嵘,2005)。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未来发展的空间很大。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必须进行改革与创新,打破传统的业务经营方式,大力发展中间业务,不断推进金融创新,实现全面成本管理,以此完善内源融资。

(二)改善资本结构

要改善银行资本结构不合理、附属资本比例偏低的状况,可以通过发行次级债、发行混合资本工具、增提准备金等方式改善资本结构。然而,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次级债的投资者主要是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商业银行间互持次级债会增加整个银行系统的风险,而且随着发行债券规模的提升,单靠保险公司的力量是不够的。因此,需要拓展其他潜在的资产规模庞大、现金流量充足的投资群体,比如社保基金等。另外,我国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改革和完善呆账准备金制度,适当提高普通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准备金不可提取过多,不然会侵蚀利润,进而影响到核心资本的积累。

(三)优化资产结构

调整资产结构,减低风险资产的比例,进而降低风险资产总额,是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资产投向较单一,主要集中在信贷资产上,贷款占总资产的60%以上,证券和投资的比重偏低。而花旗、汇丰、德意志银行的贷款仅占总资产的40%左右(刘嵘,2005)。所以,就优化资产结构来说,首先要调整信贷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其次,大力发展风险权重较小的资产业务,如流动性债券、短期投资、同业拆借等;最后,可以通过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将流动性不足、分期期限较长、风险权重较大的资产转到表外进行核算,以此提高资本充足率。另外,要使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逐步向市场化转变,在充分利用催收、诉讼和呆账核销等手段的基础上,依照市场化处置的原则,积极摸索,尝试运用债务重组、招标拍卖、转让出售、资产推介、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开发多元化的不良资产处置格局。

(四)加强全面风险管理

《巴塞尔协议Ⅱ》对商业银行风险的计量有了新的要求,对信用风险计量除了使用标准法外,还大力推荐商业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法,大部分国际化大银行都选择实施内部评级法。我国商业银行也应该全力构建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完善内控体系,优化风险管理构架,提高风险管理技术,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不断完善资本充足率管理。以内部评级体系来说,首先需要建立高质量的内部评级数据库,这些工作包括数据收集、挖掘、整合、清洗及质量评价等方面;其次,必须建立高质量、具有操作性的内部评级模型。尽管目前国外已经存在很多出色的数据模型,但是这些模型主要是针对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而设计的,往往都偏重于财务分析,而且还引入了大量的市场价格变量(如利率、汇率、股价等),这显然与目前国内的实际情况并不完全相符。

四、主要结论

从全球范围来看,资本充足率已经成为衡量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的最重要指标之一,《巴塞尔资本协议Ⅱ》和《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出台进一步强化了资本充足率管理在全球金融市场的核心地位。为使我国商业银行尽快与新资本协议接轨,研究资本充足率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偏低,并且不够稳定。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诸如,外部融资存在局限性、内部融资能力差;资本结构不合理;风险管理能力偏弱,资产质量差。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现状影响了我国商业银行在国内外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发展前景。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包括:提高盈利能力,完善内源融资;改善资本结构;优化资产结构;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总之,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借鉴国外资深银行的先进做法,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摸索出一套适合自己的资本充足率管理方法,逐步向新资本协议靠拢,步入良性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2]石蓉:《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歧视》,载《金融与经济》,2003(4)。

[3]王胜邦:《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变迁:历史考察》,载《国际金融研究》,2007(8)。

[4]余元全:《银行资本充足率管制的有效性探讨》,载《重庆商学院学报》,2003(6)。

[5]刘嵘:《〈巴塞尔协议〉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厦门大学,2005。

[6]Dothan,WilliamsBanks,bankruptcy and public regulation[J]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1980

[7]Kim,SantomeroRisk in banking and capital regulation[J]Journal of Finance,1988

第7篇:对银行高质量发展的建议范文

论文摘要:论述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衡量的方法及实施相应方法的一些必要的条件。根据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相应要求:大力发展评级机构;主动地寻求风险平衡,实现全面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方法的深入,积极开发风险控制工具;信用风险衡量方法从简单向复杂的转变。

1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风险的规定

巴塞尔协议的出台起源于前联邦德国赫尔斯塔银行(herstattbank)和美国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naitonalba~k)的倒闭。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1974年9月由国际清算银行发起,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十国集团及中央银行监督官员在巴塞尔开会,讨论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督与管理问题,自此形成了一系列的文件。1795年签订了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库克协议),该协议对海外银行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分工,监管的重点是现金流量与偿付能力,这是国际银行业监管机关第一次联合对国际商业银行实施监管。随后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和风险控制内容也不断深化。

2003年4月29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称“新巴塞尔协议”)进行第3次征求意见,以对新的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做出最后的修订。委员会的目标在2003年末最后一个季度完成修订,并于2006年末在成员国家开始执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有3个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在计算最低资本要求时,需要考虑三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creditrisk,marketirskandoperationalrisk)。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在资本规则上跨出了一大步,而新资本协议在不断改进中反映着风险测量和管理技术的提高。新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使最低风险资本要求和每信贷风险面的规范评估结合在一起,特别是第一次将操作风险和最低资本要求结合起来。相对于旧协议而言,其风险衡量的方式更加灵活,不再局限于原有的单一框架,银行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风险衡量方法,以促使银行不断改进风险管理水平。

2风险的衡量

新巴塞尔协议在计算最低资本要求时,主要考虑3类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借款人和市场交易对手违约而导致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是由于利率、汇率、证券和商品价格发生不利变动而导致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正确或错误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实质上也就是承担和控制风险的过程。新协议对风险的衡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2.1信用风险的衡量。信用风险是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对于信用风险的衡量有两种方法:标准法(thestandardisedapproach)和内部评级法(hteintenralratings-basedapporach,irb)。标准法是一种“被动式”计量方法。评级的标准质量不能由银行本身自行控制,核心是各银行借用外部评级机构特别是专业评级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评级,根据评级决定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多大,并为此准备多少的风险准备金。内部评级法则是一种“主动型”的衡量风险的方法。用irb方法的银行必须依靠他们自已内部对风险评价来决定某一给定风险水平下的资本需要量。其中需要考虑的要素有:违约可能性(probabilityofdefault,pd),给定违约水平下的损失(1ossgivendefault,lgd),违约风险暴露水平(theexposure atdefault,ead),有效的到期日(effectivematurity,m)。irb方法分为基础和高级方法两种(foundafionandadvanced)。基础方法是指在一般原则下,银行提供自己对pd(违约可能性)的预测,对于其他风险元素则依靠监管层的预测。而高级方法中,银行自己提供更多自己的预测——pd,lgd,eadandm,并且使之满足最低标准。无论哪个方法,银行必须使用风险加权函数(irskweightfunctions)以获得资本需要量。每个银行也许在进行内部风险管理时,有着不同的定义,但无论如何,其采用的方法必须保持合适和一致稳定性。

2.2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衡量。市场风险的覆盖范围很广,包括利率风险、股票风险、外汇风险、商品风险和期权价格风险等,量化难度较大,因此,新协议建议各国监管当局在《补充规定》所提处理方法的基础上提足最低资本量,并对市场风险加以特别关注。操作风险也存在量化困难,新协议第一稿并未提出任何计量方法。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在新协议修改稿中给出3种计量操作风险的方法:①基本指数法,指以银行过去3年内的平均年总收入的一个固定比例来确定应对操作风险的必需资本量;②标准法,把银行的业务分为8个不同领域:公司金融,交易,零售银行,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资产管理和零售经纪,然后分别计算操作风险指数,再乘上某一固定比例得出所需资本量;③高级测量方法,采用此法的银行必须取得监管层的同意,由银行内部操作风险测量系统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加以确定。高级测量方法的使用则需要一些特别的标准。如果银行采用较高级的方法在没有监管层同意前不得转为较简单的方法。另外,如果监管层发现采用较高级方法的银行不再满足相应的条件,有权要求其转为简单的方法直至满足相应条件为止才能再转为高级的方法。

3对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思考

风险的识别、衡量、监督、控制和调整收益是风险管理的五大目标,其中风险衡量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后续过程的顺利进行以及资本充足率的正确计算。风险衡量是指通过制定统一标准来测算及比较所有的风险,将风险的可能性进行量化,得到由于某些风险因素而导致在给定收益的情况下损失的数额或在给定损失的情况下收益的数额的行为过程。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风险的衡量方法做出了灵活而详尽的规定,对我国的风险衡量与监控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3.1大力发展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与旧协议相比更具有包容性,允许银行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业务的复杂程度灵活运用标准法或内部评级法,并建议业务相对简单、管理相对薄弱的银行使用标准法。标准法的采用则需要外部评级机构来进行。国际上比较活跃的评级公司,经常将政治经济问题混合来考虑,并偏向于以发达国家的标准为评级的准绳。因此我国有必要逐渐建立起自己的权威评级机构,并通过实际运作,提高国际影响和地位。信用评级机构应按照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开展信用评级业务,对政策环境、资本充足性、资产流动性、资产质量、盈利能力、管理质量、信用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偿还债务的意愿及能力等要素进行评价。

3.2建立商业银行内部信用评级体系。新巴塞尔协议中,信用风险的衡量有两种方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在西方金融发达国家,内部评级已经成为商业银行进行全程化管理的核心手段,成为现代商业银行在管理上成熟的标志和外部市场评价商业银行管理能力的重要参数。内部评级能够提供客户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预期损失率、非预期损失率、违约敞口等关键指标,不仅在授信审批、贷款定价、限额管理、风险预警等基础信贷管理中发挥决策支持作用,而且也是制定信贷政策、计提准备金、分配经济资本以及ra—roc考核等组合管理的重要基础。通过建立和运用内部风险评级,商业银行把各种影响信用风险的因素加以归集、识别,进行标准化提炼与量化度量,使银行审慎管理从经验型的传统管理提升为标准化、专业化的现代管理。因此为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与国际标准的现代商业银行接轨,我国的商业银行应尽快建立内部评级体系。

3.3主动地寻求风险平衡。实现全面风险管理。“银行因为承担风险而生存和繁荣”,因此完全避免风险是不可能的,商业银行要做到风险的平衡——收益和损失的平衡,即风险资本抵御损失的能力和业务利润计划的一种均衡。商业银行应在完成巴塞尔委员会所要求的计量出风险的可能性的基础上,不仅仅被动地通过增加风险资本准备来防范风险,而是根据协议充足比率的要求和商业银行自身有限的资本准备主动地去调节和配置信贷资产组合,并且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各种其他风险以及包含这些风险的各种金融资产与资产组合,承担这些风险的各个业务单位纳入到统一的体系中,对风险实施全面控制和管理。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应整合现有内部控制资源,统筹制定信贷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道德风险等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报告制度、程序和方法,实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技术,对各类风险进行持续监控。全面风险管理是一个从战略目标制定,到目标实现的风险管理过程。它可以简单用“348”的框架来描述。即3个维度:目标、全面风险管理要素、银行的各个层级;目标包括4个方面:战略目标、经营目标,、报告目标和合规目标;全面风险管理要素有8个: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件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控制活动、信息和交流、监控。全面风险管理的8个要素为银行的4个目标服务;银行的各个层面要坚持同样的4个目标;每个层面都必须从8个要素进行风险管理。

第8篇:对银行高质量发展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 仓单质押 物流企业 增值服务

仓单质押作为一种新兴的物流融资方式,已经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关于仓单质押的课题,以往学者多数肯定了仓单质押能够实现客户、物流企业、银行三赢的作用,主要侧重于解释仓单质押模式给这三者带来的盈利点,并就这种模式存在的风险进行了探索。对物流企业来说,目前研究的角度多数定位于仓单质押是仓储服务的延伸,是一种新兴的物流增值服务。然而在传统的物流公司向新型物流企业转型的过程中,物流企业要具备先进的综合能力才能得到进一步发展。本文侧重于探索仓单质押对物流企业的作用,目的是发现和挖掘物流企业的综合能力和价值,并就物流发展趋势提出物流企业的发展机遇,为物流企业的发展指明道路,增加物流企业生存的空间。

一、仓单质押的概述

1、仓单质押概念

仓单质押是以仓单为物权凭证,从而服务货主企业向银行进行贷款的一种新型的业务模式。仓单质押贷款就是指货主企业把货物存储在仓库中,然后可以凭借仓储单位开具的货物仓储凭证——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与借款人(货主企业)、保管人(物流仓储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以仓单为质押物,根据货物的价值向货主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同时委托物流公司监管货物,物流企业收取一定报酬。

2、仓单质押的基本模式和流程

(1)仓单质押基本模式。仓单质押的基本模式,是指货主企业把质押的货物存储在物流企业指定的仓库中,然后凭物流企业开具的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货物的价值和其他相关因素向客户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同时,银行委托物流企业监管货物。

(2)仓单质押标准流程。一般来讲,仓单质押的流程如图1所示,具体的操作程序为:第一,仓储企业和货主企业签订仓储保管协议,明确货物的入库验收和保护要求,随后货主将货物送往指定仓库存放,仓库经审核确认接收货物后开具仓单,货主企业同时办理仓储货物保险。

第二,货主企业以仓储企业开具的仓单为凭证,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以减少风险为前提向仓储企业核实仓单(主要包括货物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

第三,货主、银行和仓储企业三方在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合作意向并签署《仓单质押贷款三方合作协议》,货主企业将仓单出质背书登记交银行。

第四,仓储企业同银行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银行行使质押权保证书,确定双方在合作中各自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货主企业与银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银企合作协议》,规定双方在合同中应履行的责任。货主企业根据协议要求在银行开立监管协议。

第六,仓单审核通过后,在协议、手续齐备的基础上,银行向货主企业按货物价值的约定比例发放贷款。

第七,货物质押期间,由仓储公司按仓储保管协议的相关规定对货物进行监管,货物的使用权归银行所有。仓库只接收银行的出库指令并按指令将货物出库。

第八,货主企业履行同银行约定的义务,银行解除仓单质押并将仓单归还货主企业。如若货主违约,银行有权处置质押在仓库的货物,并将处置指令下达给仓储企业,仓储企业接收处置指令后依据货物性质对其进行拍卖或回购,以回笼资金。

二、物流企业在仓单质押运作过程中的业务功能

通过分析仓单质押基本运作模式和流程,我们可以清楚了解物流企业在这一运作过程中所开展的业务及发挥的功能。

1、开具仓单

货主借款人首先要和物流公司签订仓储保管协议,物流企业在明确货物的入库验收和保护要求后,货主才能将货物送往指定仓库,仓库经审核确认接收货物后方可开具仓单,这是仓单质押运作流程的第一步。

2、货物监管

物流公司同银行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银行行使质押权保证书,接受银行委托,监管货主企业在仓库中存储的货物种类、品质、总数量,确保货主企业存货下限不能低于银行要求的数量。货物质押期间,由物流公司按仓储保管协议的相关规定对货物进行监管,包括货物的进出库,货物的安全、防潮、防霉等。仓库只接收银行的出库指令并按指令将货物出库,在客户滚动提取货物时,物流企业应严格监管,以免出现“提好补坏”或者“以次充好”的情况。

3、纽带功能——中间优势

物流企业通过库存管理和配送管理,可以掌握库存的变动,掌握充分的客户信息,在融资活动中处于特殊的地位,凭借着业务优势,物流企业一方面可以成为银行的委托方,另一方面又成为中小企业的物流业务伙伴。因此通过物流企业,中小企业和银行将建立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并使双方利益关系也由短期、临时转向长期、固定。

4、提供价格参考

物流企业作为借贷双方信任的委托方,在抵押商品价格的评估、确定过程中也起到提供参考的作用。随着仓单质押业务的不断深化和银行对物流企业信任的日益提升,将来很有可能由物流企业来确定价格。

5、后期处理——违约后的资产处理

如果货主违约,银行有权处置质押在仓库的货物,并将处置指令下达给物流公司,物流公司接收到银行的处置指令后,根据货物性质,对其进行拍卖或回购,以回笼资金。如果企业拖欠贷款,物流企业利用其在供应链中的特殊地位,可方便地将抵押物迅速变现以偿还贷款。

6、全程风险消化

第三方物流企业通过规范的仓储管理和监管可以有效地控制监管风险,协助银行解决仓单质押贷款业务中银行面临的质押物仓储监管、质押物评估、资产处理问题。

三、仓单质押对物流企业的作用

在仓单质押业务中,物流企业控制客户物流过程,是信息流和物流的汇集点。物流企业是三方的交点,起着连接银行与货主企业的纽带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银行和企业消化风险。物流企业是开展仓单质押业务的必要一方,在整个业务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

1、扩大业务范围

仓单质押使物流企业在货主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发挥着“粘合剂”的作用,物流企业开展仓单质押业务,不仅可以增加收益,还可以拓展物流服务项目、创造多种经营机会。

(1)物流企业利用与银行合作为货主企业办理仓单质押贷款的优势,可吸引更多的货主企业进驻,不断拓宽公司的客户范围,扩大经营规模,从而发挥规模经济优势;还可确保稳定的货物存储量,提高仓储资源利用率,收取更多的费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2)开展仓单质押促使物流企业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各项配套服务,增强服务功能,提高仓储的附加值,从而提升服务价值。仓储功能的提升又可促进配送、包装、流通加工等附加值的获得,提升企业利润率和竞争力。

(3)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银行和客户双方都信任的第三方,利用自身的特殊位置,可以更好地融入客户的商品产销供应链中,有利于物流企业的业务整合,开展其他增值服务,大大增强其生存和盈利空间;同时可与银行信息共享,加强彼此之间的同盟关系。

(4)物流企业自身的仓储能力不足时,可以利用银行指定的仓库或整合社会仓库资源甚至是客户自身的仓库,就近进行质押监管。在不增加企业成本的前提下,创造更多的客户群。

2、转变管理模式

开展仓单质押业务,转变了物流企业的管理模式。物流企业的物流管理已从物的处理提升到物的附加值方案管理,由原来的顾客服务转向关系管理,物流管理水平从数量管理提升到质量管理水准,管理更加趋向集约化。物流企业与客户形成一种利害紧密相关的共同体,客户群的基础也日益稳固;物流企业可以为客户提供金融融资,物流供应商在客户心中的地位会大幅度提高,社会效益增值,有助于形成物流企业的竞争优势。

3、拓宽增值业务

随着第三方物流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传统物流的基础服务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专业物流服务不再局限于基础服务项目,一些新的增值业务将应运而生。随着仓单质押业务蓬勃发展,物流企业的角色不断丰富,业务不断拓展。

(1)管理咨询业务。随着质押品种的多样化,质押物的管理难度越来越高。物流企业能对质押物质量进行有效评估及监督管理,质押物就能及时变现,银行贷款风险降低,企业未来的预期收益就能实现,这些都要求第三方物流企业建立一套完整的、灵活的质量指标评价体系,为银行和企业的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同时,对那些以产成品作质押物的企业而言,他们的产成品交易就需要依赖物流企业对质押物的价值评估、价格走势的判断。所以,第三方物流企业可以提供专业的管理咨询服务来满足货主企业及银行的需求,同时实现自身创造增值价值的目的。

(2)仓储销售业务。物流企业的仓库里每年都有大量而品种相对较少的质押物储存在,这为物流企业从事大规模的现货批量交易创造了条件。物流企业可借鉴仓储式销售的经营模式,帮助企业采购或销售原料及产品。物流企业可以代销,也可以由寄存企业进驻仓储点销售。物流企业可以利用掌握的质押物资源开设网店,适时各种可交易质押物的品种、数量及价格等信息,这将大大提高质押物的变现速度,帮助企业进行产品销售,加快资金回笼。

(3)拍卖市场业务。物流企业可以组建拍卖公司,或与其他从事质押业务的企业联合组建拍卖公司,或利用第三方的拍卖公司,在企业的贷款不能如期偿时,就可以根据借款时的委托拍卖合同,在银行同意并监控管理的前提下,直接追偿归还贷款责任,及时将抵押物品公开拍卖,迅速变现归还银行贷款本息。为了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质押物的拍卖价值,可以采用网上拍卖形式。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对现场拍卖业务与在线拍卖业务进行有机的整合。

4、拓展创新服务

物流企业在尝试开展仓单质押的同时,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提供更多更方便的中介服务。现已从自有仓库存货的质押扩展到归物流企业管理的非自有仓库,从静态的仓库货物质押扩展到动态的在途质押,甚至是从原材料采购扩展到产品生产以及成品销售的供应链全过程质押融资,发展了存货质押贷款、保兑仓、多点保兑仓、成品质押等多种业务模式,适用范围和服务范围都不断扩大。物流企业在这一融资模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仓单质押给物流企业带来了越来越广阔的发展空间。

5、增强服务意识

物流企业在仓单质押业务中同时为银行和货主企业提供服务,只有使银行和货主企业都满意,才能实现企业做大做强的愿望。作为纽带作用的物流企业,能否主动为客户服务,把客户的需要当成第一需要物流企业业务拓展的前提和基础,而这些依赖于物流企业的服务意识,只有服务意识增强了,服务质量才能不断地提高和完善。在开展仓单质押的过程中,物流企业会面对很复杂的利益问题,在平衡这个利益的过程中,物流企业的服务理念会得到考验,落后的服务理念遭到淘汰,从而先进的服务理念得到甄选,员工和决策等的服务意识也会得到强化。

四、展望物流企业增值服务

在仓单质押业务的发展中,物流企业可以不断提高服务能力,扩展服务角色,为壮大成为更成功的服务提供方丰满羽翼,在基础服务向增值服务的转型过程中,不断挑战自己,实现更高的社会价值。

1、物流企业增值服务渗透到更多行业

物流企业仓单质押贷款模式的提出,标志着物流业与金融业的相互融合正在向更深层次和更广泛的领域迈进。这将是我国物流界的一件大事,也是金融界的一件大事。这一模式实现了物流、商流、信息流、资金流的有机结合,对于推动我国诚信机制的建立,促进中国经济的稳健发展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在物流越来越深入到社会生活及工业领域的明天,物流企业增值服务必将遍地开花,生根发芽。

2、物流企业增值服务形式更加多样

随着物流市场竞争的加剧,传统意义上的货物包装、配送、仓储与运输等常规基本服务利润空间缩小,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提供超出常规的服务如流通加工、代销、分销、物流金融、代收货款供应链管理等增值服务成了物流企业重要的利润来源,创新增值服务也成了物流企业发展的新趋势。例如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物流企业为奥运会各赛区内、各赛区之间、主办城市市民生活和商业场所等构成的复杂体系提供各种物流服务,保证运动员及运动会管理服务人员的生活及赛事有条不紊地进行。

3、物流企业为更多项目物流服务

在个性化服务要求越来越高的今天,项目物流的花样层出不穷,包括工程项目物流、大件项目物流、会展物流等,不同的项目物流在运作技术、方式和组织等方面各不相同。而且项目通常只做一次,一般是不重复的,所以,项目是一个独特的过程,需要在限定的时间、成本费用、人力资源及资财等项目参数内完成。项目物流经营和运作过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有创新意识地进行工作。在项目物流市场需求不断增加的今天,对能接招的物流企业必是机遇,但同时又是挑战,只有经历过市场锻炼的企业才能在机会面前分得一杯羹,赢得更好的明天。

【参考文献】

[1] 高杨:仓单质押——现代物流向金融服务延伸新模式[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

[2] 郜振廷、于卓:第三方物流业务金融增值新模式——论仓单质押业务[J].开发研究,2009(4).

[3] 李莉、苑德江、车静:我国物流金融风险评价体系研究[J].物流技术,2010(13).

[4] 袁开福、高阳: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仓单质押的盈利机理及增值业务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7(24).

[5] 潘福斌、欧颖:物流企业视角的仓单质押风险控制[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10(5).

[6] 陶倩:仓单质押驶入物流快车道[J].焦点,2008(10).

[7] 冯路:第三方物流企业仓单质押风险管理研究[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6).

[8] 杨永志、蔡绪平、刘勇、覃辚:第三方物流企业仓单质押问题探讨[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3).

[9] 西南交通大学物流学院SRTP课题组:物流金融中的质押融资模式研究[J].物流与采购研究,2008(45).

[10] 史丽媛:仓单质押运作过程中的风险管理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1.

[11] 陈晓光:物流企业仓单质押融资模式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6.

[12] 东方:第三方物流开展仓单质押业务的风险及防范[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3(5).

第9篇:对银行高质量发展的建议范文

一、 当前项目评估工作的现状

1. 银行项目评估的目的和作用发生变化。传统意义上的项目评估的目的和作用,就是衡量项目的建设条件是否具备、工艺是否先进合理、需要多少投资,能否产生预期效益。在新的银行信贷管理体制下,对项目的调查评估内容和范围不断延伸和拓展,项目评估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判断项目是否可行,经济效益如何,风险所在,更要求项目评估在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切合实际的建议和意见,更注重如何才能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用什么措施才能有效地减少和化解风险,以及设计达到这些目标和效果的路径。

2. 评估对象呈现多样化,内容呈现综合化。过去,按照国家规定,建设银行将项目评估对象划分为工业项目和非工业项目。随着越来越多的新兴行业不断涌现,以及客户跨行业、跨产业经营,评估对象和内容呈现多样化和综合化趋势。在建设银行重点支持行业里,港口、高速公路、医院、石油化工、电力等行业的评估如何进行,这些都对评估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和要求。

3. 评估方法不断更新。建设银行项目评估主要集中于固定资产贷款,但随着授信种类多样化,新的贷款品种不断涌现,产品之间的界限日趋模糊,组合性和融合性不断增强,单纯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逐渐减少,大量的项目,比如航空业,电信业、大型零售业中的建设项目,都是传统的评估方法解决的新问题,市场日益创新的需求对项目评估提出更高的要求。

4. 评估技术水平落后。项目评估的日益复杂性,要求评估的技术手段要先进,但目前银行尚未有统一的评估软件,各行处于各自为战,群雄割据的春秋战国时代。项目评估的水平参差不齐。

二、 对项目评估工作的建议

1. 项目评估应与客户评价相结合,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环节。项目评估、客户评价和风险评级已经成为衡量银行资产质量、抗风险能力和经营效果的最基本、最可靠的指标和工具,尽管这三项工作各有侧重,但其中许多指标、方法和工作要求是相通的,其核心都在于筛选优质客户、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控制授信风险,因此可以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2. 进一步提高项目评估的风险预警和化解能力。任何项目和客户都存在风险,发现和控制风险是项目评估最基本的要求,一个好的项目评估首先是一份风险分析报告书和化解规避风险的建议书,为此,项目评估要通过周密的调查,掌握大量可靠的数据资料,对各种信息加以收集整理,科学分析,充分考虑现实和潜在的风险点,并力求准确分析判断其可能发生的概率和后果,找出核心风险,并提出针对性的风险控制建议和意见。这样就能够达到信贷策划前置、风险防范前移的目的。

3. 将项目评估与信贷营销紧密结合,提高评估的有效性。作为一种争取优质客户的营销手段、一种提供咨询和财务顾问的服务工具,项目评估展现出一种中间业务产品的特色。项目评估不仅能够科学地识别和判断项目偿债能力,更成为扩大市场份额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