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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材料范本精选(九篇)

报案材料范本

第1篇:报案材料范本范文

一、明确《规定》实施范围

《规定》第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军队系统、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规定》中的“机关”应从广义上来理解其含义。广义上的机关除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外,还包括各级人大(权力机关)、政协(政治协商机构)、法院(审判机关)、检察院(检察机关)等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这些机关都属于应执行《规定》的范围。属于应执行《规定》范围的机关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编制完成的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参照执行的单位要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帮助指导下,开展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工作,相互协商,共同配合,完成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工作,编制完成的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不需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鉴于《规定》正式施行的同时,1987年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两个业务文件被废止,军队系统、派、企业事业单位只能参照《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合理开展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工作。如果参照单位仍沿用原有规定,比如说单位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仍划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那就没有相关的法规政策作依据了。

二、明确编制对象

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这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对象仅限于机关文书档案,其他门类档案不在此次编制范围之内。在制定《规定》过程中,有这么一个工作思路:即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总表,《规定》的正文适用于各级机关,《规定》中的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具有一表两用的功能,既包括了机关文书材料的归档范围,也包括了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各级机关制定本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作为分表。这一工作思路与《通知》的具体要求结合,各机关要编制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内容就是一个本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各级机关在编制本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是否要参照《规定》的编写结构,将《规定》正文的部分内容进行细化,并出现在本机关编制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前面,这一点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自行确定。

三、明确编制体例

各机关编制本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体例,关系到本机关应归档文书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根据《通知》的精神,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要求按照机关的内设机构一个一个地编制,最后形成本机关总表。比如国家档案局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档案馆(室)司、经济科技司、政策法规司等11个司局级机构,每个司局级机构下面设若干处室,那么,编制时就要按照每个司局级机构下设的一个一个处室来进行编制。又如,档案馆(室)司按综合档案业务指导处、机关档案业务指导处、专业档案馆业务指导处3个内设处一个一个编制。这种编制体例便于各个职能机构明确哪一类文书材料应该归档,归档的文书材料的保管期限如何划分,使机关公务人员注意做好平时文书材料的收集和积累工作,确保应归档文书材料的齐全完整。同时也便于机关档案人员掌握各内设机构文书材料的归档范围,监督和指导各内设机构做好平时文书材料的归档工作。这种编制方法与以往一个机关编制一个笼统的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相比,更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和操作性。有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提出对本机关内设机构具有共性的问题能否单独表述,体现在本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结构的最前面,而不是放在机关每个内设机构的下面,如会议类文件材料,机关内设机构都有可能召开综合性或专题性会议,活动形成的文书材料放在本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中单独表述,此做法就有悖于本机关编制工作方案。

地方各级机关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的编制体例,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要求下,合理确定编制体例。

四、遵守审批程序

根据《规定》的要求,这次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工作不同于以往,以往各机关制定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经本机关领导批准后执行,只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规定》施行后,各机关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需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实施。

《规定》虽然从之日起施行,但对于一个机关来讲,必须遵守《规定》实施的相关程序,一个机关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必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具体执行。未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因此,当新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保管期限表没有获得审批时,只能沿用原来的有关规定。各级机关要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抓紧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及送审工作,实现新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保管期限表的有序衔接与顺利更替。

国家档案局对中央和国家机关编制的本机关、本系统(有垂直领导关系的系统,以下同)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批工作非常重视。2007年3月,国家档案局专门成立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中央和国家机关编制的本机关、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批工作,该委员会主任由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担任,副主任由国家档案局副局长段东升、李明华、李和平、杨继波担任,委员由国家档案局有关司、部、室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审委办”)设在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司,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该司司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国家档案局有关业务司、处负责人组成。编制机关上报本机关或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要同时上报本机关“三定”工作方案等职能说明材料。国家档案局对各机关上报材料的审批工作实行“两审制”。首先由审委办对各机关上报的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初审,初审过程中与编制机关交换意见,并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由审委办汇总,提交审查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终审,终审后由审委办办理给单位的批复手续。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上述形式,开展对本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批工作。

五、垂直管理系统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根据《规定》第十二条的要求,具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和国家机关,要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编制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表,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垂直管理系统分中央垂直管理系统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系统。具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和国家机关要编制两个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一个是本机关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一个是本系统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针对本系统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体例可以参照《规定》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体例,对本系统的编制工作具有宏观指导作用。两个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都要报国家档案局审批。垂直管理系统中的下一级机关,要根据本系统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结合本机关实际,开展本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编制完成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报本系统中上一级机关审批。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编制审批工作也遵循中央垂直管理系统的编制和审批模式。

第2篇:报案材料范本范文

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凡是在本机关工作中形成的、反映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本机关工作和历史研究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办理完毕后的各类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1.上级机关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主要文件材料。

2.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求贯彻执行的文件。

3.上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材料。

4.上级领导视察、检查本机关工作时的重要指示、批示、讲话、题词、照片、重要的录音录像、实物等材料。

5.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本机关机构设置、人事任免、人员编制、奖励处罚等文件材料。

6.上级机关转发本机关的文件(包括报纸、刊物、照片等转载)。

7.上级机关转来的重要的、需要办理的人民来信,电话记录等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的文件材料

1.本机关厅办公会议记录、党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本机关召开的各类工作会议、专业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文件材料。

2.本机关制发的(包括转发和与其它机关联合制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发稿,重要文件修改稿;向上级机关提交的审计结果报告、综合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告的审计结果等文件。

3.代同级党政领导机关草拟并被采用的最后草稿和正式发文。

4.本机关的请示及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文件,下级机关的请示及本机关的批复文件。

5.本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法性重要业务文件及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

6.本机关及厅属各部门内部活动形成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年度考核等文件材料。

7.本机关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

8.本机关(包括上报下批)干部任免、调配、培训、奖惩、干部下派、职工录用、转正、定级、调资、退职、退休、抚恤、死亡等文件材料;

9.本机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党员、团员、干部、职工名册;治安保卫工作等文件材料。

10.本机关干部、工人的转移工资,行政、党、团、工会组织介绍信及存根。

11.本机关领导人公务活动形成的重要信件、电报、电话记录,从外单位带回的与本机关有关的未经文书处理登记的文件材料。

12.本机关检查下级机关工作、调研形成的重要文件。

13.本机关党、团、工会、妇委会、计划生育和内部组织机构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14.内容重要的人民来信、来访材料、领导的指示和本机关处理来信、来访形成的记录、摘要单、调查处理报告;本机关对省人大、省政协代表提案的答复等文件材料。

15.本机关或本机关汇总的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包括计算机盘片等)。

16.本机关(本系统)的历史沿革、组织沿革、大事记、年鉴,反映本机关(本系统)重要活动事件的简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的实物及照片等文件材料。

17.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基建工程施工、竣工图纸、购置设备、重要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

18.本机关形成的财务报表、凭证、账簿、审计等文件。

19.本机关财产、物资、档案等交接凭证、清册。

20.本机关编印的情况反映、简报等刊物定稿和印本,编辑出版物的定稿、样本。

21.各种普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22.本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文件。

(三)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的文件材料

1.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2.有关部门对本机关工作检查形成的重要文件。

3.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与本机关联系、协商工作的重要来往文件。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1.下级机关的重要工作计划、报告、总结、统计报表、典型材料及需要永久保存的文件。

2.下级单位报送的重要科技、基建、项目施工图等文件。

3.下级单位报送的法规性备案文件。

4.下级单位的机构、人事变动、科研课题研究等文件。

二、不归档文件材料范围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1.上级机关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普发性不需要办理的文件材料。

2.上级机关发来供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3.上级机关征求意见的未定稿的文件。

(二)本机关的文件材料

1.重份文件。

2.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

3.未经领导审阅、签发的未生效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

4.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

5.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

6.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机关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

7.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的文件

1.参加非主管机关召开的会议不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2.非隶属机关抄送的不需要办理的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1.下级机关报送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

2.越级抄报的一般性、不需要办理的文件材料。

3.下级机关抄报备案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一)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二)确定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

1.凡是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主要包括本机关在工作中制定的重要文件和上级机关针对本机关工作的重要文件。

第3篇:报案材料范本范文

[关键词]档案管理科学方法档案安全

中图分类号:F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1-0354-01

一、疾病控制中心的档案规范化管理的必要性

近年来由于疾控中心改革的原因,科室变动较大,管理人员兼职,事务性工作任务繁重。每个科室设1名兼职档案员,在收集及管理中不尽相同,为了工作方便,材料往往在个人手中,使档案归档的不完整性突出。加强疾病控制中心的档案规范化管理势在在必行,根据《档案法》及档案管理规范规章,根据行业特点、工作性质,有理有据的制定部门和单位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达到规范化标准,使档案管理工作达到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

1、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前提是抓好上级发文的甄别和本单位公文制发环节。办理文件过程必须按程序标准进行,存档的文件,必须保证文件内文字字迹清晰、鲜明,文件真实、连贯性性强。

2、做好档案管理工作要做好文件的归档。为了疾病控制中心档案管理利用的最大化、查找方便化和案卷的完整化,保证“以本单位形成文件为主”,上级与同行单位文件为辅这一工作原则,并且重点明确对文件和资料进行分类归档。

3、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案卷的整理质量。案卷整理以利于分类、检索、利用,按照本单位制定的档案标准化管理的要求,不断完善档案质量标准。根据单位经济情况,提升档案计算机技术,逐步实施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程序,利于档案有效利用。

4、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服务,利于单位阅档和借阅。建立健全档案借阅制度及程序,按照规章制度制作 “档案借阅登记表”,为查阅、借阅档案的人员提供满意的服务。对档案信息利用效果要进行及时的跟踪、统计,并进行电话回访,进一步完善档案信息资源有效利用效果的反馈机制。

5、档案的安全是档案管理的保障,应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加强重点设施安全排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明确责任,措施到位,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二、加强疾病控制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疾病控制中心档案的规模越来越大,社会发展越来越多样化,档案的内容越来越丰富,我们首先着手规范统一了各种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流行报告、防治方案、规划、总结;监测点、防治点数据记录等有关材料;其次对传染病爆发流行防治工作记事、照片、录像、总结等文件材料提升;第三是对疫情报表和统计材料;环境卫生监测材料强化征集;第四扩大了射线防护、设计方案;实验数据图表、专题调查、总结报告、仪器制作有关材料,职业病危害现场调查、测定及劳动条件评价、职业病防治;急慢性职业中毒报告、报表及统计数据等卫生档案的管理。

(1)疾控中心档案工作纳入每年考核目标,老师责任,建立档案考核办法,把档案工作完成情况与个人挂钩,使档案工作人员更有责任心。

(2)凡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遵循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归档材料之间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的原则直接性系统整理,组卷。必须保证归档材料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系统性。

三、档案规范化管理后的收效与成绩

1.疾控中心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有序化,使档案入档齐全,管理有序,提高了疾控的声誉,促进了疾控中心的发展。在国家实验室的评审中,提供了大量的资料和档案。

疾控中心档案资料齐全、系统,给科技人员的研究提供可靠的数据。近几年来,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在部级刊物430余篇,省级刊物330余篇,其中相当一部分与利用档案资料有关。如“青岛市食物中毒案例分析”,“青岛市慢性病发病动态分析”等均在部级刊物上发表。其中“青岛市流感流行特点分析”以及“青岛市艾滋病的探讨”等均在查阅大量档案资料,分析规律,并结合近年的发病新动向,开展研究工作。.对疾控中心186名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了技术档案,为全面、系统反映出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在人才使用考核、评审职称等方面提供了可靠依据。

四、疾控中心档案管理工作的几点感悟

1.疾控中心领导重视是搞好档案管理的关键。由于领导重视档案管理工作才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系,把档案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在办公用房和资金较紧张的情况下,增加对档案工作的物资和经费的投入,这是搞好工作的重要保证。

2.档案规范化和制度化是档案工作的根本。搞好档案工作,一定要规范归档范围、档案保管期限、档案分类编号等。健全档案各项规章制度,使档案工作内容易操作,规范划一。

第4篇:报案材料范本范文

1、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l)中央、国务院、总行顾发的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命令、决定、决议、指示、通知等文件材料;

(2)上级机关印发的属于中支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文件,以及普发的、非中支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3)党和国家领导人、上级机关领导视察、检查中支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等材料;

(4)代上级机关草拟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稿和印本;

(5)上级机关转发中支的文件及在报纸、刊物上刊登的材料。

2、中支机关形成的文件材料

(l)中支党委会议、民主生活会议记录、纪要等材料;

(2)中支行务会议、行长办公会议记录、纪要等材料;

(3)中支领导在文件呈批阅办卡上的批示及用其他形式的批示、批语等;

(4)中支印发的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制稿,重要文件的修改稿;

(5)中支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文件,下级机关的请示与中支机关的批复文件;

(6)中支大事记。重要的值班日记、电话记录等;

(7)中支召开的辖区支行长会议、各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议的通知、会议文件等;

(8)中支检查下级行工作、调查研究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9)中支汇总的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杆(包括计算机软盘等);

(10)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材料;

(11)中支领导公务活动形成的重要信件、电报、电话记录,以及未经文书处理登记的材料;

(12)中支关于机构成立、合并、撤梢、更改名称、改变领导关系、印章启用、人员编制等材料;

(13)中支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制定的工作条例、章程、?制度等文件材料;

(14)中支关于人事任免(包括备案)、调配、培训、专业职务评定、聘任,干部奖惩,党员、团员、干部职工名册,各类报表,干部职工录用、转正、定级、调资、退职、离退休、转业、评残、抚恤、死亡等文件材料;

(15)中支的组织沿革、年鉴,反映本行重要活动、时间的简报等文件材料;

(16)中支行政、党团、工会组织介绍信及存根;

(17)中支财产、物资、档案等交换凭证、清册,与有关单位签仃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18)中支主编的刊物、简报;

(19)中支党、团、工、妇组织在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20)中支纪委查处案件、安全保卫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3、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l)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典型材料、统计报表、财务预算、决算等文件;

(2)下级机关报送备案的法规性文件。

基建档案的归档范围:

(l)可行性研究、任务书;

(2)设计基础材料;

(3)设计文件;

(4)项目管理文件;

(5)施工文件;

(6)竣工文件;

(7)生产技术设备、试生产文件材料;

(8)工艺、设备文件材料;

(9)财务、器材管理的账目材料;

(10)科研项目材料;

(11)其他应归档的基建文件材料。

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

(l)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薄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薄,其他会计账薄。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声像档案的归档范围:

(l)反映中支主要职能活动和工作成果的声像材料。

(2)反映中支全辖金融工作会议、中支系统工作会议和重要专题会议的声像材珠反映全辖金融系统各专业会议的声像材料。

(3)中支组织参加的重要外事活动的声像材料。

(4)中支领导参加的重大公务活动的声像材料。

(5)上级领导、著名人士和社会名流等莅视察、指导工作的声像材料。

(6)中支组织的全系统性表彰会、知识竞赛、文体活动的声像材料。

(7)有关反映各金融机构发生的重大事件、重大事故、重大灾害的声像材料。

(8)中支建筑物及基建方面的影像材料。

(9)中支历任行长、副行长的照片(含底片)。

第5篇:报案材料范本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艺术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艺术档案在文化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艺术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艺术档案是指文化艺术单位和艺术工作者在艺术创作、艺术演出、艺术教育、艺术研究、文化交流、社会文化等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宝贵的文化遗产。

艺术档案工作是文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和监督指导下,文化部负责对全国文化系统艺术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把艺术档案工作列入本部门整体发展规划,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五条文化艺术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艺术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保证必要的经费,确保艺术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文化艺术单位应把艺术档案工作作为工作总结、业务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相关条款的行为,应依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文化艺术单位应建立健全艺术档案管理机构,设置艺术档案工作岗位,配备熟悉业务的专职艺术档案工作人员。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报请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集中保管艺术档案的专门机构,负责征集、接收和保管本地区的艺术档案和有关的艺术档案资料。

第九条艺术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艺术档案,对艺术档案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实施监督与指导。

第十条艺术档案工作人员应熟悉自己所保管的艺术档案,编制各种检索工具,编辑、整理、研究档案材料,以便于查找和利用。

从事艺术档案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岗位培训。

第三章归档范围

第十一条艺术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包括:文学创作,艺术表演,美术、摄影,社会文化,艺术研究,艺术教育,文化交流,个人艺术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艺术材料。

第十二条在国家主办的各类艺术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艺术材料(包括文字、声像、照片、实物等载体形式),均属归档范围(艺术档案归档范围详见附件)。

业务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艺术材料,也属归档范围。

第十三条在文化艺术活动中形成的属国家所有的各种载体的艺术材料和实物,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四条在文化艺术单位举办业务活动时,主办和承办单位应向本单位艺术档案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并在活动结束后将所形成的属国家所有的全部艺术档案材料立卷归档,不得散失。

第十五条凡是为艺术创作、研究、教学和文化艺术活动参考而收集的图书、报刊、音像带、照片、剧本和有关文章材料等,均作为资料保存。

第四章收集与整理

第十六条收集艺术档案材料时,应保证艺术档案材料的完整。

整理艺术档案材料时,应遵循艺术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艺术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七条艺术档案材料系统整理过程中,应根据不同内容和载体分别进行立卷。

第十八条文化艺术单位应加强对名老艺人、艺术家档案材料和散失在社会上珍贵的艺术档案材料的搜集、征集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艺术档案分类由大类、属类组成。大类应设业务类、个人业务类、综合类。具体属类应按照归档范围设置。

第二十条艺术档案材料应按内容、种类组卷。戏剧材料应按剧目分类组卷;音乐歌舞演出材料应按节目分类组卷;艺术科研材料应按科研专题分类组卷;艺术教育材料应按各专业课程分类组卷;社会文化、文化交流材料应按业务活动进行组卷。

对未完成艺术生产程序的艺术材料,整理时应单独存放,待完成后组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对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唱片、光盘等非纸质载体的艺术档案材料进行归档时,应将每一单项(盒或盘)作为一个保管单位,单独编排档号,并采取按年度结合内容的方法分类整理和编号。其中与文字材料有直接联系的应编写互见号或互见卡。

第二十二条反映和记录本单位的艺术活动并对以后艺术创作、艺术研究有重要参考借鉴作用的艺术档案材料,应永久保存。在本单位组织或参与的重大的艺术活动中形成的,并具有一定艺术参考价值的艺术档案材料,应长期保存。

第五章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文化艺术单位应建立、健全艺术档案工作的管理制度,把艺术档案的收集和归档工作列入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二十四条艺术档案管理部门应配备足够的档案用房和档案柜架、装具,备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

第二十五条文化艺术单位被撤销合并的,应将原单位的艺术档案整理登记后,妥善移交给主管机关或接收单位,不得散失。

第二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艺术档案受国家法律保护,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国家所有的艺术档案,需要向国内外组织或个人赠送、交换、出售其复制件时,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艺术档案管理部门应充分运用先进技术手段,积极开发艺术档案信息资源,配合业务部门参与艺术生产和文化交流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文化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文化部、国家档案局1983年11月9日的《艺术档案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艺术档案归档范围

一、综合活动材料

1.各种艺术节形成的材料;

2.调演、汇演、巡演形成的材料;

3.各种艺术比赛评奖形成的材料;

4.专场文艺演出形成的材料;

5.各种艺术展览形成的材料;

6.各种艺术活动获奖形成的材料;

7.各种艺术学术会议形成的材料;

8.各种艺术活动计划、方案、总结形成的材料;

9.各种艺术活动的统计报表材料;

10.各种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形成的材料;

11.文艺集成形成的材料;

12.革命文化艺术史料形成的材料;

13.各种综合性的艺术调查研究形成的材料;

14.各种文化艺术刊物创刊以来形成的材料及刊物出版的重要原稿;

15.各种艺术评论、报导、剪报材料;

16.艺术挖掘、抢救材料;

17.艺术院团的大事记、组织沿革史、简介材料。

二、文学创作材料

1.文学创作活动形成的材料;

2.文学本(手稿与印刷本);

3.创作素材材料;

4.采风材料。

三、艺术表演材料

1.剧本、导演本、演出本、改编本、移植本、外国剧作译稿;

2.导演、舞蹈编导材料;

3.场记、舞台调度材料;

4.舞谱材料;

5.歌曲材料;

6.旋律曲谱、钢琴谱、合唱谱、总谱、分谱材料;

7.剧照、造型照、活动照、空景照、气氛照等;

8.角色自传材料;

9.舞台美术布景设计及制作材料;

10.灯光设计材料;

11.音响设计材料;

12.服装设计材料;

13.化妆设计材料;

14.道具及制作材料;

15.剧节目审查意见材料;

16.演出日志、说明书材料;

17.剧节目宣传材料:广告、海报;

18.观众来信。

四、美术、摄影材料

1.绘画(中国画、油画、版画、水彩画、素描、速写、壁画、宣传画、年画、挂历、漫画、连环画等)创作形成的草稿、定稿、作品照片等材料;

2.雕塑形成的画稿、三维画稿、定稿等材料;

3.工艺美术活动形成的材料;

4.民间美术活动形成的材料;

5.书法篆刻活动形成的材料;

6.美术展览活动形成的材料;

7.摄影艺术活动形成的材料。

五、社会文化材料

1.群众文学(小说、诗歌、散文、民间文学等)创作活动形成的材料;

2.群众艺术活动(各种演出)形成的材料;

3.组织群众艺术业务培训和辅导形成的材料;

4.群众文化艺术理论研究形成的材料;

5.民族民间艺术调查研究形成的材料;

6.传统民族民间艺术挖掘、抢救、整理、创作形成的材料;

7.民间剪纸艺术形成的材料;

8.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形成的材料;

9.少儿文化艺术材料。

六、艺术研究

1.文学艺术论著研究材料;

2.美术研究形成的课题材料;

3.艺术史研究形成的课题材料;

4.艺术品种研究形成的课题材料;

5.艺术专题研究材料;

6.艺术作品研究形成的材料(成果、获奖和报批材料);

7.乐器研究材料。

七、艺术教育材料

1.艺术教育教材、教案、教学大纲等;

2.教职人员在艺术教育实践、创作研究中形成的材料;

3.师生艺术采风收集、整理的材料;

4.学生艺术实习、毕业演出形成的材料;

第6篇:报案材料范本范文

为了适应新时期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我市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水平,使党员的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有效解决党员档案管理和入党积极分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做好规范党员档案管理和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范党员档案管理工作

1、工作职责

具有审批接收新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应确定专人负责党员档案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负责保管党员档案,收集、鉴别和整理党员档案材料,办理党员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手续,登记党员变动情况,为有关部门提供党员情况,做好党员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调查研究、不断完善党员档案管理制度、提高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等。

2、归档范围

(1)党员登记表;

(2)本人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3)入党志愿书;

(4)入党申请书;

(5)转正申请书;

(6)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7)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8)外调、政审材料;

(9)考察报告、思想汇报;

(10)团组织推荐材料;

(11)群众评议记录;

(12)计划生育证明;

(13)公示材料(含《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

(14)党员参加党内培训、学习的登记表和有关情况;

(15)学历或任职情况材料(含专业技术职务);

(16)出席各种代表会议登记表;

(17)科学技术发明材料;

(18)各种奖励审批表(授奖决定)和事迹材料;

(19)党员受党纪处分、处置材料,党组织取消处分、核实、复查党员历史的决定、调查报告、批复、结论等文字书面材料;

(20)民主评议党员材料;

(21)《党员管理服务手册》及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3、管理办法

(1)公职人员及有人事档案的非公职人员,党员的档案材料归入本人的人事档案中。

(2)农村党员档案工作由乡镇党委负责实施和集中管理并接受市委组织部指导。以党员个人为立卷单元,实行一人一卷,一村一个流水号。采用活页夹式立卷,姓氏笔画排序。档案卷首设卷内目录,每村设一案卷目录,实行统一卷夹、卷盒,统一目录格式。对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复印件和针式打印机的材料不能存档。

(3)各基层党委每两年要对党员档案进行一次整理,以保持党员档案的完整。党员死亡或调出后,空缺的档案编码由新调入的或新发展的党员填补,以保持党员档案编码的连续性。

(4)要建立健全党员档案的定期收集整理制度、保密制度、借阅制度、定期核查制度、接转制度等工作制度,并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防高温等工作。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4、查阅和借用

(1)查阅档案应凭盖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党员档案的查阅须经党委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方可查阅,未经党组织批准,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查阅党员档案。上级党委、纪委因办案需要,持有关介绍信或证明材料,即可调、阅党员档案。

(2)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党委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借用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应限期归还,本市范围内外借档案时间不得超过二天。

(3)党员个人不得查阅、借用或指定他人查、借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党员档案。

(4)查阅档案必须严格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5)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党委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制办理。

5、保管期限

党员死亡,被、除名、劝退、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其档案材料要归类独立存放并长期保留。

6、档案转递

(1)党员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党员本人自带。

(2)党员档案转递应由基层党委密封盖章。市内转递由双方基层党委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当面交接,调出本市范围,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委组织部决定转递方式。

(3)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4)接转党员档案时,要办理接转手续。对转出的档案,必须统一使用“党员档案转递通知单”;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二、关于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工作

1、以基层党委为单位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由负责培养的各党支部具体管理。每位入党积极分子建立一份档案,按照档案袋封面上的目录,在发展入党前建档完毕,做到材料齐全,目录清晰。归档材料应包括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推优入党材料、参加培训材料、党支部综合政审材料、公示材料、计划生育证明等。

2、做好入党积极分子档案的管理工作。各基层党委应根据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情况,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登记造册,全面掌握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情况,明确培养重点,制定培养计划,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动态管理。

3、要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档案材料接转工作。对被确定为预备党员的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要做好登记、接收工作,将其档案材料一并归入该党员档案。对培养期间调离本单位的,应填写好培养期内考察意见,一并发往新单位。对未被发展的申请入党的同志,党支部应认真地写出支部考察意见,并做好收存工作。

三、几点要求

1、各基层党委要加强对党员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建档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指定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党员负责档案的管理工作。要为党员档案的保管提供充足的档案柜架和装具,提供安全场所和保管条件,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丢失党员档案或入党积极分子档案的责任人,要予以严肃处理。

2、要严格按照文件的要求,做好查漏补缺工作,所缺内容尽量搜集归档,使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和入党积极分子建档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第7篇:报案材料范本范文

【关键词】人事档案;内容;来源;鉴别;利用

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等部门按照党的有关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中组部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人事档案管理包括:档案管理的体制、机构和职责;档案的内容和分类;档案的管理范围;档案材料和收集、鉴别与归档;档案的保管与保护;档案的提供利用;档案的转递等。

人事档案作为国家档案中的一种特殊的档案,依据中央组织部及国家档案局的要求,在档案管理中有其完整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制度,对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定、整理、查阅、保管范围以及转递程序都有原则上的要求,确保了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从规章制度上杜绝了涂改、撤换、销毁、伪造等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保障了档案材料自身的原始性和真实性,保障了人事档案的利用价值。胡锦涛同志的讲话“使档案得到安全的保管和科学利用”,准确地把握了档案工作的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安全的保管,二是科学的利用。维护及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科学的利用档案,是档案工作者的工作准则和责任。

人事档案不仅是考察了解和选拔干部的重要依据,更多的利用于人事工作中。档案作为记录个人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等内容的重要材料,在现阶段仍发挥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如调动工作、出国政审、评定职称、求学、公证、出具各类人事证明等,办理退休、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等问题上,个人档案记录的工龄、工资、待遇、职务、参保时间等都将成为主要依据。

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诸如档案材料收集与归档材料的不规范,有些该归档材料的没有归档,阅档者不知如何寻找线索,并以材料形成的程序去全面地获取所需要的信息等问题,也常遇到不具备阅档条件的人员前来要求查阅、利用等情况。本文介绍人事档案管理的一些有关概念及知识,期望强化有关人事档案的概念及管理意识、了解有关人事档案知识,以利于人事档案的管理与科学的利用。

1 人事档案内容和分类

档案的内容分为十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履历表、简历表,干部、职工、教师、医务人员、军人、学生等类人员登记表,个人简历材料,更改姓名的材料。

第二类 自传材料: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三类 鉴定(含自我鉴定)、考核、考察材料。以鉴定为主要内容的各类人员登记表,组织正式出具的鉴定性的干部表现情况材料;作为干部任免、调动依据的正式考察综合材料;考核登记表,干部考核和民主评议的综合材料。

第四类 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学历、学位、学绩、报考高等学校学生登记表、审查表、毕业登记表、学习和培训结业成绩表、学历证明材料、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表等材料。

第五类 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审查结论、上级批复及有关的依据材料;入党、入团、参军、出国等政审材料;更改民族、年龄、国籍、参加工作时间等的组织审查意见,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第六类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 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嘉奖、通报表扬等材料。

第八类 处分材料。违犯党纪、政纪、国法等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处理意见),查证核实报告,上级批复,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和检查;法院审判工作形成的判决书等。

第九类 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等的登记表、呈报表、审批表、审批材料;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包括有残疾的体检表,残疾等级材料,因公受伤的证明材料;讣告、悼词;年度思想总结、小结,大中专毕业报到证等材料。

2 档案材料的来源与收集

人事档案材料产生于现实工作之中,从其来源看,有个人形成的,也有组织上形成;从材料形成过程来看,即有在现实工作中由组织和个人自然形成的,也有组织上为了解个人情况而专门布置填写的。所以人事档案是一个动态的,不断有材料增加。

档案材料主要来源、收集及补充约有以下途径:

(1)通过组织、人事部门收集职工工作中形成的档案材料。

(2)通过教育院校、培训部门收集学生登记表、报考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学位审批材料、学历证明、培训结业成绩、鉴定等材料。

(3)通过所在单位收集在党、团组织建设中形成的入团材料、已批准转正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党员登记表、个人总结、退党等组织意见材料。

(4)通过评定专业技术资格部门,收集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工作中形成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聘任专业职务的审批表、晋升专业职务(职称)审批表。

(5)通过有关部门收集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先进工作者的登记表、先进模范事迹材料等。

(6)通过纪律检查、监察、司法及有关的行政部门,收集形成的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处理意见、记过材料、查证核实报告、上级批复、个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本人检查、交待材料、通报批评材料,法院判决书,复查甄别报告、决定、上级批复材料。

(7)通过审计部门收集形成的对经济工作中的评价材料,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等材料。

(8)通过科技部门、报刊等收集科研成果及重大影响的论文、著作、译著等的目录。

(9)通过卫生部门收集工作人员因病、工伤、意处事故、致残的体检表、鉴定等有关材料。

3 档案材料的鉴别及归档要求

为保证档案材料的原始性、客观真实性,保证人事档案的安全与利用,严格控制进档材料的来源与收集是必要的,对档案材料的鉴别也是必不可少的:

鉴别归档材料,必须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以有关规定为依据,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形成材料的历史条件、材料的主要内容、用途及保存价值,确定材料是否归档。

对收集、补充的档案材料必须来源清楚,甄别材料的真伪及价值,确定材料是否归档。

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客观,材料必须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属于成套的材料必须完整齐全,有些材料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后方能归入档案。

归档材料应是原件,一般不得使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人事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16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材料转递、归档的过程要符合组织转递手续及程序。

4 利用人事档案的有关查阅原则

查阅档案单位及查阅人,在其批准权限、职责范围内,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干部档案,须以《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的查阅原则为依据,遵守档案的提供利用之规定。

查阅单位及查阅人应携带填写规范、经单位组织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的《查阅人事档案介绍信》,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查阅档案,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档案。

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干部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要说明理由,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妥善保管,严格保密,不得擅自转借,不准交给无关人员和本人翻阅。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一般要求两人或两人以上,查阅档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借用、查阅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经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制的档案材料,不得给无关人员观看或自行转递,用毕负责销毁。

查阅者不得假公济私,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参考文献

第8篇:报案材料范本范文

第一条根据部《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为加强本公司文书立卷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年度立卷,本单位内部机构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分别立卷归档。

第三条公文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应保证经办文件的系统完整(公文上的各种附件一律不准抽存)。结案后及时交专(兼)职文书人员归档。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二)文件材料的收集管理

第四条坚持部门收集、管理文件材料制度。各部门均应指定专(兼)职文书人员,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文件材料,并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档案室。

第五条凡本公司缮印发出的公文(含定稿和两份打印的正件与附件、批复请示、转发文件含被转发的原件)一律由办公室统一收集管理。

第六条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收集归卷。会议文件由会议主办部门收集归卷。

1.公司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调查研究、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会议等公务活动的相关人员核报差旅费时,必须将会议的主要文件资料向档案室办理归档手续、档案室签字认可后财务部门才给予核报差旅费。

2.本公司召开会议,由会议主办部门指定专人将会议材料、声像档案等向档案室办理归档手续,档案室签字认可后财务部门才给予报会议费用。

第七条各部门专(兼)职文书的职责:

1.了解本部门的工作业务,掌握本部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收集管理本部门的文件材料。

2.认真执行平时归档制度,对本部门承办的文件材料及时收集归卷,每年的三月份前应将归档文件材料归档完毕,并向档案室办好交接签收手续。

3.承办人员借用文件材料时,应积极地提供利用,做好服务工作,并办理临时借用文件材料登记手续。

(三)归档范围

第八条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人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会议记录等。

第九条上级机关发来的与本公司有关的决定、决议、指示、命令、条例、规定、计划等文件材料。

第十条本公司对外的正式发文与有关单位来往的文书。

第十一条本公司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

第十二条本公司反映主要职能活动的报告、总结。

第十三条本公司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统计报表及简报。

第十四条工作材料。

第壹拾伍条本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第壹拾陆条本公司干部任免的文件材料以及关于职工奖励、处分的文件材料。

第十七条本公司职工劳动、工资、福利方面的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本公司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

(四)平时归卷

第十九条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平时归卷制度。对处理完毕或批存的文件材料,由专(兼)职文书集中统一保管。

第二十条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及当年工作任务,编制平时文件材料归卷使用的案卷类目。案卷类目的条款必须简明确切,并编上条款号。

第二十一条公文承办人员应及时将办理完毕或经领导人员批存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加以整理,送交本部门专(兼)职文书归卷。

第二十二条专(兼)职文书人员应及时将已归卷的文件材料,按照案卷类目条款,放入平时保存文件卷夹内对号入座,并在收发文登记薄上注明。

(五)立卷(案卷质量要求)

第二十三条为统一立卷规范,保证案卷质量,立卷工作由相关部室兼职档案员配合,档案室文书档案员负责组卷、编目。

第二十四条案卷质量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五条归档的文件材料种数、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第二十六条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分别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应合一立卷;绝密文电单独立卷,少数普通文电如果与绝密文有密切联系,也可随同绝密文电立卷。

第二十七条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规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其它文件的立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卷内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其它文件材料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应保持文件之间的密切联系并进行系统的排列。

第二十九条卷内文件材料应按非列顺序,依次编写页号。装订的案卷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打印页号。

第三十条永久、长期和短期案卷必须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填写的字亦要工整。卷内目录放在卷首。

第三十一条有关卷内文件材料的情况说明,都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可说明,也应将立卷入、检查人的姓名和时期填上以示负责。备考表应置卷尾。

第三十二条案卷封面,应逐项按规定用毛笔或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三十三条案卷的装订和案卷各部分的排列格式:

案卷装订。装订前,卷内文件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坏的文件材料应按裱糊技术要求托裱,字迹已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案卷应用三孔一线封底打活结的方法装订。

第9篇:报案材料范本范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建设档案(简称城建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部及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建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各种图纸、图表文字材料、模型、样品、照片、影片、录相、录音等技术文件材料的总称。它是历史的原始真实记录,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及信息资源。

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在特区内进行城市建设、管理的各机关、部队、院校、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依照本规定搞好城建档案工作。

第四条  特区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同一标准、集中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处是市政府管理城建档案的专门机构;市城建档案馆是收集、保管、提供、利用城建档案的科技事业单位。两部门合署办公,归口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受市档案局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集中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的城建档案工作;起草、制定城建档案工作法规性文件、标准、规范;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全市性的检查评比;协调城建档案工作与其它工作之间的关系。

(二)参加城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审查接收需长期、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

(三)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进行科学的系统管理;积极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研等工作提供服务。

(四)利用声像、影视等手段广泛积累城市建设的档案材料,不断丰富馆藏。开展编研工作,使市城建档案馆成为储存、利用、咨询和交流城市建设信息的中心。

第六条  各区、建设系统的各局、集团(总)公司有关专业公司和施工单位应分别设立城建档案室,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各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档案管理网。

第七条  各城建档案室应建立和健全城建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配备库房和必要的装具,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本单位的城建档案材料,并进行系统整理、编目、科学排列,做到查找方便,为本单位生产、建设、管理及科研提供服务。

(二)检查、督促、指导所属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并参加本单位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三)根据本规定,按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接受市城建档案管理处的业务指导。积极参加市城建档案系统组织和各项活动。

第三章  管理范围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建档案分两级管理,市城建档案馆为一级管理单位,各单位城建档案室(或综合档案室)为二级管理单位。

第九条  市城建档案馆接收管理以下档案:

(一)市政、公用工程档案,包括:道路、隧道、桥梁、铁路、港口、码头、机场、防洪、涵洞、电讯、消防、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以及地下各种管线工程(含部队、公安、海关、边检等所有的直埋通讯线路)和文教、卫生、广播、电视、体育、环保、环卫、城市雕塑等市政公用设施档案;

(二)本市确认的重点工程的档案;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办公、商业、住宅、综合楼等其它单位建设工程的档案:

1、十层以上(含十层);

2、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

3、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含一万平方米)。

(四)设计新颖、有特色的建筑工程和具有纪念性的新、老建筑和构筑物的档案。

(五)住宅区、工业区总体档案材料(见归档范围细则)、同一类型的单体建筑档案。

(六)规划档案,包括:

1、总体规划;

2、分区规划;

3、详细规划;

4、专业规划;

5、工程规划;

6、编制规划所依据的基础材料。

(七)测绘档案,包括:

1、控制测绘成果;

2、地形测量;

3、摄影测量、航测相片;

4、地质勘察资料。

(八)土地管理档案,包括:

1、土地利用规划;

2、土地划拨和土地拍卖材料;

(九)建筑及施工管理档案,包括:

1、方案审批;

2、建筑报建许可证;

3、招、投标材料;

4、施工批准书;

5、质量、安全检查评比材料;

6、竣工验收、质量评定汇总材料;

7、施工队伍注册材料;

8、优质样板工程评定材料;

9、施工统计报表。

(十)产权档案

(十一)环境保护档案,包括:

1、城市环境保护规划;

2、城市环境污染源的调查及监测统计,环境评价材料;

3、环境治理工程材料;

(十二)住宅管理档案,包括:

1、住宅区维修、改建竣工档案;

2、房改有关文件材料;

3、批准房屋出售的有关材料;

(十三)城市管理档案,包括:

1、城市园林绿化、名胜古迹档案;

2、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分布材料;

3、在城市管理方面获得省级以上的荣誉材料;

4、颁发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规。

本条(一)至(四)项规定的工程按归档范围要求报送全套完整的竣工档案和系统的照片、录像档案,没有条件拍摄的单位,可委托市城建档案馆或有关单位拍摄本条第(十)项规定的产权档案,由于使用频繁,设专门库房,由产权管理部门派人管理,接受市城建档案管理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定期向城建档案管理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条  第九条规定范围之外的、在市规划部门报建的工程,其竣工档案经市城建档案馆审查合格后,由各系统各单位档案室管理,但移交书和验收证明书应报市城建档案馆备案。

各区和有独立报建及验收权的单位按第九条规定范围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第九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城建档案由各区和各单位档案室审查保存。

第四章  归档要求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按下列要求汇总移交。

(一)属于进市城建档案馆的竣工档案,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移交完毕;不属于进市城建档案馆的竣工档案,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移交完毕。

(二)属于进市城建档案馆的工程竣工档案,要求做到一式三套,原件交市城建档案馆,其它两套交建设(或主管)单位和使用单位。不属于进市城建档案馆的档案,应做一式两套,原件交建设(或主管)单位,另一套交使用单位。遇特殊情况需增加竣工档案套数的,由建设单位统筹考虑解决。

(三)归档的城建档案应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各种鉴证手续完备,字迹清晰;原件严禁用复印、复写及易褪色的墨水编制和书写。

(四)城建档案的组卷,原则上按所属类别和专业进行,对照归档范围细则的顺序号对号入座进行排列,每卷厚度不超过二公分,同一内容的档案材料应紧接排列,防止内容脱节。

(五)竣工图原则上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对变更大的竣工图由责任单位负责编制。竣工图应是与实际物相符的新蓝图,并经工程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竣工图”章。

对地下隐蔽工程,应有隐蔽记录简图、复盖前的现场实测数据,并经测量及验收人员签字。

(六)城建档案的整理装订。文字材料以十六开纸规格为标准,不够大的进行裱糊,去掉材料内的金属物,采用市城建档案管理处统一印制的表格和卷皮、盒,用棉线装订整齐。竣工图采用手风琴式折叠,大小为四号图幅,按顺序装入档案盒。

(七)整理好的工程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移交书就填写真实,各种签字盖章完备。

第十二条  规划、国土、测绘、环保、建筑报建、施工管理及住宅、城管等档案的移交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系统各部门形成的档案每年年底向各局档案室移交,由各局档案室汇总后在次年三月份之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如只有一份,并且在短期内要经常使用的,可在局档案室保存二年,第三年一季度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二)建设系统各局形成的档案一般按项目或内容立卷,保持项目或文件内容的完整性。每一卷应书写卷内目录。采取散装的办法放入档案盒内,一个项目装一盒或若干盒。移交时由档案室填写移交一式两份,随档案一起移交。

第五章  档案的管理及利用

第十三条  市城建档案馆和各单位档案室对接收的档案应及时登记,科学排列,编制检索工具,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电脑检索。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档案的鉴定及保管工作,档案库房应严格按“七防”要求,定期检查,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特别重要的档案应严格保密,确保其安全无损。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任何单位因工作需要可查阅档案,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六章  竣工档案保证金

第十六条  档案保证金是保证竣工档案完整、合格及时归档的一种经济手段。凡在特区范围内申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报建前应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及有关档案室交纳工程档案保证金,交纳保证金的回执为办理建筑报建应提供的材料之一。竣工档案按规定合格移交后,保证金原数退还交款单位。

第十七条  交纳档案保证金标准。凡属于第九条(一)至(四)项的工程按工程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交纳;住宅小区及其它一般性建设工程,可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最高不超过十五万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交付档案保证金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筑报建和施工报建手续。

第十九条  验收工程时,发现档案不真实、不齐全的,验收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不予验收。

第二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不重视档案工作造成部分档案材料丢失和损坏的,城建档案管理处应责成责任单位补制档案,并扣罚10%的保证金“

工程竣工后,不按规定时间移交档案的,超过一个月,扣罚5%的保证金;超过一年仍不交档案的,或不在限期内补制档案的,除扣罚所有保证金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清责任,给予处罚:属于建设单位的责任,暂停其新工程的报建;属施工单位的责任,暂停其参加工程报标。档案移交后,恢复工程报建或工程报标。

第二十一条  建设系统机关各部门形成的档案,必须按规定向档案部门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违反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妥善保管档案,造成档案遗失、损坏、不齐全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档案利用中,发现档案与实际不符,城建档案管理处有权责令原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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