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电力施工法律法规范文

电力施工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电力施工法律法规

第1篇:电力施工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模式

一、引言

企业法律风险, 根据教科书的定义,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 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作为法律规范的主体之一,只要其行为涉及法律规定,就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电力企业也不例外。电力企业同其他行业一样,也面临着深化体制改革,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等艰巨任务。随着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和自身发展的客观需求,电力企业在获得机会的同时必然也会面临更大的风险。因此,电力企业必须对经营管理的全过程进行法律风险监控,实施法律风险控制措施,建立高效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这样才能有效地预测和警示法律风险和危机,将风险及时地化解,有效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层供电企业的法律风险探析

由于基层供电企业处于整个电网末端,直接面对电力市场及管理电力设施设备,处于非常复杂多变的环境,法律风险点也非常之多,对企业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主要有以下类: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带来的法律风险。1)法律法规、政策更新变化。2)由行政事业单位转变为企业后,存在无权执法的违法风险。

(2)人身触电事故法律风险。1)电力设施未悬挂或未按要求悬挂安全警示牌。2)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分不明。3)电力导线对地安全距离不够。4)供电导线对其他建筑物安全距离不够。5)配电变压器台区安装不合格、不规范。6)电力施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行人伤害。7)对破产倒闭或长期未用电的用户送电。8)未严格履行职责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9)电力设施拉线、变压器接地线带电造成触电。10)电力设施外挂引发事故。11)没有采取措施清除房障、树障、路障,导致人员触电。12)为客户设计或施工的电气工程不规范、不安全引发事故。13)电力电杆爬梯距地面太近。14)电力线路经过鱼塘。

(3)用电检查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风险。1)对用户窃处理的程序不规范。2)违法进行用电检查。3)违法收集窃电证据。4)违法用电、窃电证据未保全。5)违法用电、窃电证据收集不规范导致证据无效或薄弱。

(4)劳动用工管理法律风险。1)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签订的形式不合理。2)合同文书字迹潦草或有涂改现象,不规范。3)劳动合同条款不齐全,不规范。3)合同细节疏忽。4)劳动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5)合同残缺或遗失。6)劳务派遣合同不完善。7)对违纪员工处理欠规范。8)各类临时用工管理不规范。

(5)供用电合同纠纷。1)合同主体错误。2)不签订供用电合同。3)合同文书字迹潦草不规范。4)供用电合同产权界定不明。5)合同免责条款不齐全,不规范。6)合同中权力主张不充分。7)合同细节疏忽。8)合同残缺或遗失。9)不能按合同保证供电质量。10)欠费未按诉讼时效追讨或未留下追讨证据。11)报装指定销售或捆绑销售电力器材。12)停电程序不规范。13)因供电系统卡口或系统有功缺额,压限及户负荷。

(6)电网建设工程带来的法律风险。1)电力建设项目相关审批程序不到位,手续不齐全。2)电力建设项目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引发的纠纷。3)阻工引发纠纷。4)环境破坏与污染纠纷。5)电力架空线路跨越铁路、公路、航道、房屋产生纠纷。

(7)电力设施保护过程中的法律风险。1)废弃电杆、铁塔、电力线路倒塌引发事故。2)电杆等电力器材堆放路边,引发交通事故。3)破坏电力设施,造成严重后果。4)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构筑;违法种植等行为引发事故造成严重后果。5)未经林业部门许可,为电力设施运行砍伐森林。

(8)经济合同事务产生的法律风险。1)合同起草不规范,不严谨、不准确。2)合同审查把关不严,对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公平性、周密性审查不到位。3)合同管理漏洞。4)公章、印章、往来票据管理漏洞。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是指在企业法律风险总体战略指导下,由企业管理层、各部门和其他员工共同参与的,在企业生产运营管理的各环节中识别、评估法律风险,确定法律风险应对策略,并对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化解和补救处理,最终达到避免、降低和消灭法律风险的过程。由于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的方方面面,这就需要对法律风险进行全面识别、评估、防范、控制,确立法律参与的程序和环节,实现企业对制度、合同、函件、印章使用等等审查的制度化、常态化。这一系列的事务单独由哪一个部门或哪一个人员是不可能完成的,需要企业管理层、各部门和其他员工共同参与。为了使参与的人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能,高效有序地完成相应的工作流程,笔者结合自己所在基层供电企业的实际情况,尝试构建一种科学的,适用于基层供电企业的风险范运作模式。

四、构建基层供电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模式的目标、基本原则、组织措施

(1)目标。构建适合基层供电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模式的目标就是实现企业承担的法律风险与经营收益的优化和平衡,使企业在法律风险最低的前提下,追求收益最大化,或在收益一定的前提下,追求法律风险最小化,从而使企业持续、稳定的发展。

(2)基本原则。为了建立一套全面、规范、动态的基层供电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模式,提升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的能力,须坚持“全方位管理、规范化运作、动态化调整”三项原则。1)全方位管理原则包含三个方面:一是法律风险防范要贯穿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和各个管理环节,嵌入适当、足量的风险控制点,以事前防范为主、以事中化解和事后补救为辅,实现全程监控、全程管理、整体把握。二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需要企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参与。三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需要运用多种方法和手段,针对不同的风险点采取对应的防范措施。2)规范化运作原则是指将法律风险管理纳入企业各项管理流程,合理进行资源配置,形成系统化制度体系。3)动态化调整原则是指法律风险具有不确定性,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的风险种类、性质和表现形式不断出现。法律风险控制措施只有不断动态更新,灵活变化,才能实现法律风险的有效防范。

(3)组织措施。1)依法治企,依法决策和经营,加大基层电力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企业员工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企业员工法律风险防控能力。2)建立健全各种法律管理制度。例如,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风险报表制度、风险提示与预警制度、风险上报备案制度、案件纠纷管理制度等等。3)以建立依法决策机制为重点,对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全过程进行风险控制。4)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设立专职法律事务工作岗位。

五、基层供电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模式

(1)风险分析评估,分级排序。这是基层供电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模式第一阶段。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产生的经济损失数额、社会影响、企业形象、是否为代表性案例、取证难易六方面进行分析评估,细分为:风险发生可能性小计一分,风险发生可能性大计二分;经济损失小的计一分,经济损失大的计二分;社会影响小的计一分,社会影响大的计二分;不影响企业形象的计一分,影响企业形象的计二分;不是代表性案例计一分,是代表性案件计二分;取证易的计一分,取证难的计二分。总分一共为十二分。根据分数的高低划分为六个级别进行排序,分数越高级别越大,表示法律风险越大,即一、二级(1~4分)为一般法律风险;三四级(5~8分)为较大法律风险;五六级(9~12分)为重大法律风险。

(2)运作规则。1)建立法律风险库,把本企业所有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尽量详尽地纳入法律风险库中,针对法律风险库中每一个风险点制定相应对策与解决方案并形成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和执行。2)做好法律培训工作,使所有员工能够识别自己工作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工作时严格按照法律风险库中的相应对策进行处理,处理之后仍然无法消除的风险隐患汇总到法律事务人员处。由法律事务人员进行分析评估并分级排序后给出解决方案并执行。3)建立报表制度,以保障法律事务人员及时掌控法律风险最新动态。以班组为单位,将已处理消除的法律风险和尚未消除的法律风险以及采取何种措施,达到何种效果、法律风险库内未记录的疑似新法律风险等情况按月填制法律风险报表,以便法律事务人员进行信息分析评估,制定对策。4)建立风险提示与预警制度,法律事务人员在风险评估、咨询或日常检查工作中认为其他部门的经营管理存在三级以上法律风险的,可以发出风险提示通知书。如果发现有五级以上法律风险的事项可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申请,经批准后给予预警。5)完善法律风险的上报备案制度与流程。经过分析评估认定为三级以上法律风险的,法律事务人员应当将确定的应对策略与解决方案上报本企业管理层,经管理层审核后执行;五级以上重大、疑难法律风险应及时向上级上报备案,寻求上级的支援,做好危机公关处理。

六、结语

基层供电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通过与其实际情况相适应模式化管理,可以全面、规范、动态地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和化解,提升企业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供电企业常见法律纠纷及风险防范[M].中国电力出版社,

2011.

[2] 李中城.电力企业危机管理探析[J].中国电力教育,2008.

[3] 赵维霞.我国电力企业管理现状浅析[J].中国电力教育,2010.

[4] 张文泉,胡庆辉,张爱军.电力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探究[J].电力技术经济,2007.

第2篇:电力施工法律法规范文

一、法律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电企业的行为需要法律引导和规范,与政府的关系需要法律来界定,与用电户之间的关系需要法律来调整,各自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来保护。很显然,县级供电企业要转变观念,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要学法、讲法、守法、执法、用法、依法办事。这是时代潮流,历史必然。

1.依法治企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无论是县级供电企业是否担负着行政管理职能,还是政企分开后完全实行企业化运作,都需要贯彻执行以《电力法》为主的相关法律法规。这是县级供电企业"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也是履行依法治电,维护用电户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电力生产和电力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保证。所以说,县级供电企业依法治电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需要。

2.依法治企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

经营管理在实际工作中面临许多必须依法治电的工作。一是要认真制订和实施本供电区域内的电力发展规划,规范电力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电力商业化运行,促进本供电区域电力事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做好服务。把需要贯彻落实以《电力法》为主的法律法规融入到日常生产计划中。二是要依法进行电力建设和电力调度。三是要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要依靠群众,依靠政府,完善护线制度,在供电区域内形成电力设施保护体系,依法查处危害电力设施的各类问题和案件。四是要依法进行供用电管理及营销活动。制定对欠费客户停电催费的报批程序,在实施停电时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停电手续,要积极追缴陈欠电费、违章电费,并采用多种手段,防止和打击供电区域内盗窃电能行为的发生,最大程度维护国家利益。

二、依法维权的能力有待提高

1.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及电力政策与实际工作的不配套

一是向社会宣传法律法规的覆盖面不够广。在以《电力法》为主要内容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方面,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大呼宣传的多,走村串户深入宣讲的少。二是贯彻执行一些电力政策过程中,缺少宣传和沟通。主要原因是对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重视不够,没有做好周密的宣传计划,重宣传形式,轻宣传效果。

2.电力建设方面存在突出困难

目前,电力建设方面出现了新的困难,突出的表现有3个方面:一是电力建设土地征用困难,主要是从征地到施工周期长。像这两年榆次区多座变电所选址、征地过程中,电力建设占地难的情况尤为突出。二是高低压线路的交叉跨越纠纷增多。从方便群众考虑,电力线路一般不跨越房屋,但是由于各类建筑分布不均匀,有些高压线路在符合安全规程标准的条件下,不得不跨越一些房屋前后的空地。按照有关法律,电力建设单位必须与建筑产权人协商一致,可是有些群众对国家公用事业的建设抱着事不关己的态度,甚至借机索要高额补偿,致使电力建设工程延期的情况时而发生。三是电力通道建设中的矛盾。按规定只支付塔基占地费,对电力通道是不征用的,而有少数人却提出要让电力部门向他们支付电力通道费用。另外,也有少数群众在电力线路下违法作业屡禁不止。

3.电力设施保护的突出问题

一是出现一些算不上刑事案件的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和电能的违法行为,一时得不到很好的处理,给一些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导致一些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和电能的违法行为愈演愈烈,给电力企业带来的损失越来越大。同时,随着电力设施产权的延伸,缺少了公安及行政执法部门的配合,仅靠供电部门管理,对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和电能的行为进行处理难度很大。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二是一些单位和个人电力设施保护意识不强。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事故屡有发生。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的特点有3个方面:一是建筑施工危及电力设施,致使大面积停电;二是农村土地平整对电力设施的影响。对于公路两边的植树,县级供电企业难以阻止,而当树木对高压线路安全距离不够时,县级供电企业依据《电力法》进行的修剪,往往被看作违反《公路法》、《森林法》及国家绿化政策的行为,从而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难度很大。

三、依法治企应采取的措施

1.电力生产建设中的法律问题

如基础征地、交叉跨越等。处理这方面的问题,前提是依法办事,依法做好当地群众的说服教育工作。电力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要做细,做线路通道设计,征求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都应形成书面材料,对沿线必须跨越的村民住宅,坚持个别协商,并形成书面协议,这样可以避免纠纷,也利于纠纷处理。对相应的书面和协议的原件,要做好归档工作,这不仅是树立档案意识和归档工作的要求,最重要的是可以防止今后出现相关纠分时问题的解决。

2.保护电力设施的法律问题

一方面要多设置警告标志,提高运行人员巡视到位率,早发现苗头,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同时,要紧紧依靠政府部门,主动搞好协调,加强与城建、水利、土管、交通、农经、环保等部门的联系,妥善处理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与《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防洪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等在贯彻实施中的矛盾。对具体违法违章案件的处理,要严格依法办事,提高执法水平。

第3篇:电力施工法律法规范文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电力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困难,为社会和电力企业带来了诸多问题。其成因主要是:电力立法滞后于体制改革,造成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缺位;受制于上位法致使地方电力立法难以突破电力行政执法的基础——执法队伍构建及执行力。因此,电力行政执法需从立法层面予以突破,从中央层面明确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在立法一时难以突破的情况下,需要在实践中探索有效的应对之策。

引 言

近年来全国各地妨碍电力建设、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事件频频发生,窃电现象也呈频发之势,这不仅严重影响电力建设项目进程,危急供电安全,而且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使国家和供电企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刑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电力设施和电能的法律保护远不能涵盖实践中所存在的相关行为,对现实中存在着的妨碍电力建设、破坏电力设施及盗窃电能、侵犯社会公众和电力企业利益的涉电违法行为,其中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需要通过行政执法予以制裁和规范。但由于我国电力立法滞后于电力体制改革,《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与政企分开后的电力体制不相适应,存在着电力行政执法体制始终没有理顺、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缺位、无法形成一支有力的电力行政执法队伍等问题。

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电力行政执法体系及实践情况的分析,探讨形成这一难题的原因和解决之策。

1.当前我国电力行政执法面临严峻形势

破坏电力设施和偷窃电能现象,不仅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巨大损失,严重侵害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严重侵害了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行为还扰乱了供用电秩序,造成许多危害电力运行安全、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隐患,直接威胁到电网的安全运行。

2007年,在全国“三电”(指加强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专项斗争中,查处“三电”治安案件2.5万余起。涉电案件剧增,严重危害了电网安全运行,无法保证电网正常供电和电力用户正常用电,还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由于电力执法力度的不足,涉电违法行为得不到追究和惩处,无法保证电力执法部门公信力和电力相关法律法规的威慑力。

2.电力行政执法内容分析

电力行政执法是指电力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是保证电力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直接性的、管理性的行为。

按照行政执法行为对相对****利义务所引起的直接效果,电力行政执法主要有以下方式:电力行政处理、电力行政处罚、电力行政检查、电力行政处置。

3.导致我国电力行政执法难题的原因

电力行政执法出现的严峻形势,固然是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但执法保护力度缺乏是最重要的因素。由于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电力立法滞后于电力改革,现行电力法律法规中许多方面不适应我国当前电力工业发展与改革的现状。

3.1 执法主体事实上的缺位是电力行政执法难的根本原因

3.1.1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规定不明确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既可以自己的名义在法定权限内从事电力行政执法活动,承担法律后果,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再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社会组织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受委托的组织并非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它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相应的行政执法后果即法律责任应由委托机关承担。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于1998年1月7日修订后,诸如北京、天津、青海、山东、四川、新疆等地都纷纷出台了有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及反窃电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但在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方面,无一例外地沿袭了上位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即明确了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相应的行政执法主体。如此看来,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似乎并不存在缺位情况,但事实上,现行法律的规定并未明确由哪一个政府组织具体来行使行政执法职能,有的电力行政事务有多个部门在具体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3.1.2 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变迁导致执法效能弱化

1996年4月1日《电力法》实施后,国务院国[1996]48号《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指出,为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电力公司。按照这一决定,新成立的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原电力工业部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不再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国家经贸委作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力行业的行政管理与监督。由此,改制后的电力行政执法职能完全由政府部门承担。

3.1.3 政府部门作为电力行政执法主体能力不足

通过考察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前后的变化差异,不难看出:在电力体制改革之前,电力局不仅具有行政执法权,而且具有与之相配套的丰富的人力、物力资源和经验。电力体制改革后的地方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虽然取得行政执法权,但其限于人力、物力、经验等方面的不足,不能做到及时、有效地行使行政执法权,也因为同样的原因,使得无法形成一支与其所在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安全保护相匹配的行政执法队伍。

由此看来,执法主体执法能力的欠缺是导致电力执法难的根本原因,或者说是因为执法主体的能力不足使得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的缺位,并直接导致了电力行政执法之难。

3.2电力立法难以突破导致难题持续

3.2.1电力相关法律规定与其他法律衔接不到位

我国《电力法》的修订与完善滞后于电力体制改革,面对电力行业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发电与电网企业的技术配合问题、预购电、欠费停电期限、用电检查权等方面的新问题,《电力法》及其配套法律规定与相关行政法的规定没有衔接,与《刑法》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等罪名条款没有相衔接,法律的适用出现了许多真空。

3.2.2 相关电力法律法规缺少可操作性

涉电案件在进入行政执法程序后,由于相关电力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使得行政执法主体无法对许多案件进行行政执法处理。如在破坏电力设备案件中所涉及的电力设备范围的具体指向、盗窃和破坏电力及设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等等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与电力企业和公检法部门的认识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3.2.3 上位法的限制使地方立法难以突破

基于法律效力等级理论,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效力。《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都规定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全国大部分省市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也就无一例外地沿袭了这一规定,即明确了由各自省(市)的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相应的行政执法主体,而无法形成新的突破,因此在地方立法中很难解决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缺位的问题。

4.现行体制下破解电力行政执法困难的对策

4.1 修改与完善电力法律体系,加强行政执法保护内容

《电力法》修改要与《民法通则》、《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合同法》、《农业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公路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协调。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也应根据电力产品的特殊性和电力行业的特殊情况,在制定与《电力法》配套的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时,要对窃电等违法行为的违法金额的认定、处理等具体问题作出明文规定。

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化,也应随之建立一套有机的电力法律、法规框架,其中应更多地体现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内容,并形成切实可行的和完整的行政执法保护制度。

4.2 开展电力行政执法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在立法层面尚难有较大突破之前,在地方实践中探索具有本地特色的电力行政执法模式,不失为在当前解决和破解电力行政执法难题的一种切实有效的办法。如《宁夏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处罚条例》的出台,就是一种良好而有益的探索。

电力体制的改革对电力行政执法资源提出了重新配置的要求,能否将有关资源再行配置与组合,在符合经济性的同时也具备操作性,是探索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行政执法模式的原则。

4.3 深入宣传电力法律法规

相对于电力主管部门,就电力法律宣传工作来说,电力企业在人力、物力、经验方面具有相对优势,而在有关宣传内容上、时间上、形式上,也更容易把握实际、灵活机动、贴近生活,使宣传工作不至于流于形式。当然,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电力主管部门,也应就电力行政执法的相关内容进行宣传,切实提高群众遵守电力法律法规的意识,才能达到群防群治的效果,减少涉电案件的发生。

第4篇:电力施工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电力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F7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06-0008-03

一、供电企业常见法律风险的分析

随着电力市场供求格局的变化,供电企业面临着在生产经营中的法律纠纷不断增多、电费回收风险加大等新难点、新问题。经营工作中主要包括:一是目前受改革机制的影响,企业经营形势的困难加剧了电费回收的风险;二是农村集体资产的接收使县供电企业的安全责任随着产权延伸到低压分支线,直到农民一家一户的电能表,由此带来的人身伤亡事故的法律风险以及设备维护的责任风险越来越多,企业风险防范的难度加大;三是电网建设中的占地问题,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的树木,修剪或砍伐,支付树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的风险纠纷;四是日常管理工作中规范停电、复电程序引起的纠纷;五是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风险纠纷,包括:生产安全,减少和避免事故,人数伤亡、资产安全;六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七是合同管理方面,合同的履行、合同范本、合同变更等存在的风险纠纷;八是队伍安全,减少和避免职务犯罪和单位犯罪等;九在控制执行人员素质方面,个别控制点的人员变换比较频繁,业务素质也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给供电企业带来的风险巨大,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成为供电企业发展建设必然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在做好防范基础的同时,要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发现重点防范点,并制定相对应的重点措施进行防范,针对供电企业的具体情况,明确重点防范的法律风险。包括:进一步规范电力营销;全面提升电网建设水平;加强电力设施保护;消除电力事故隐患;密切劳资关系,提高企业凝聚力;理顺行政关系,应对收费与罚款;杜绝职务犯罪,防范干部职业风险;树立企业形象,处置突发新闻风险等等。

二、供电企业法律风险及防范特征

企业面临最重要的风险就是投资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有五个特征:

(一)企业法律风险发生的原因具有法定性

(二)企业发生法律风险具有强制性

(三)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离不开法律的调整,企业的任何行为都要遵守法律的规定

(四)企业法律风险发生的形式具有关联性

(五)企业法律风险的后果是具有可预见性

企业法律风险事前可防可控,与事后对法律责任的追究以及难以控制就是相对法律的可预见性而

言的。

三、供电企业制定法律风险防范方案的重点

(一)是要坚持依法经营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组成单元,坚持依法经济既是企业的义务,也是营造良好外部环境的前提条件。

(二)是要积极参与立法

法律具有很强的震慑力,一旦制定出来,很难在短时间内改变。企业应当利用一切积极手段参与立法,参与规则的制定,争取主动。

(三)要改善执法环境

通过企业长期坚持依法经营,积极寻找执法机关的支持、理解,形成较为和谐的外部执法环境。

(四)要改善司法环境

司法环境属于外部风险,不宜作为法律风险防范重点。企业规避诉讼风险的根本在于规范自身行为,合法经营,从而避免诉讼的产生,也避免因企业自身过错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供电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的几点措施

(一)在电费回收方面

对一些信誉较差和经营状况不稳定的企业加强监管力度,对企业客户实行预付费管理,以规避可能带给企业的巨大经营风险。对企业经营状况不景气,经营困难,濒临倒闭的用户,要进行严格监控,做到信息灵敏,反应快速,措施果断,彻底避免发生新的欠费和呆帐,及时有效回收电费。如目前“由于结算电费时的电价与预付费约定的电价不同,缺少明确的书面合同约定,存在法律风险。”可根据防范措施,采用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办法,将大负荷客户按信誉度分为4类,A类是自觉按时足额缴费的客户,B类是因业务繁忙需要及时提醒缴费的客户,C类是经营不善资金运转困难需要催收的客户,D类是有恶意欠费倾向的客户,针对不同的信用等级采取不同的预警方式,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完善预付费

制度。

对内加强监督,严格考核,逐级签定回收责任状,电费回收与营销人员的奖金工资挂钩,细化、量化电费回收工作任务,制定电费回收考核细则,使电费及时回收工作变成营销人员直至公司每个员工的自觉行动。 宣传到位,方便客户,针对一户一表改造后用户增多,而许多用户不了解电费电价政策,积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有效宣传,使客户交费早知道,为方便客户交费,对居民电费实行银行代收,大大方便客户交费。对因电价上涨、有序供电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等新增法律风险点及时开展防范措施的研究并尽快纳入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规范了企业法律事务办理流程,最大限度降低法律事务办理过程中的风险性。

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电力法》、《电力供应使用条例》等政策法规执行,使电费回收工作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进行依法收费,规范停电、复电程序,做到有理、有据、有力、有节。

第5篇:电力施工法律法规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与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旅游业务工作相结合,为加快我县文体广电旅游事业发展、构建和谐,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基本原则

围绕县委、县政府“十二五”时期的中心工作和我县文体广电旅游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保障人民群众的文化权利,推进以人为本的“六五”普法教育;与时代特点相结合,坚持求实创新,与时俱进,探索和把握新形式下法制宣传的内在规律;与普法对象特点相结合,坚持以领导干部、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为重点普法对象,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注重法治实践,加快我县文体广电旅游系统法制化进程。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提高全县文体广电旅游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强化公务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文体广电旅游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系统各单位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为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进一步扩大面向全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促进文体广电旅游法律法规的普及。

(二)主要任务

1、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学习宣传宪法是全体干部队伍“六五”普法的首要任务。要切实提高全体干部队伍忠于宪法,遵守宪法,自觉维护宪法权威意识。深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以及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政策,培育全体干部队伍的民主法制观念,爱国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提高广大干部思想道德觉悟,增强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意识,以继续深入推进“法律六进”活动为重点,使全系统广大干部群众真正懂法、用法。

2、深入学习宣传与规范行政行为和与文化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准确把握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法定程序、法定权限以及应承担的责任,重点学好《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等行政法律制度。围绕文体广电旅游工作重点,开展有关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市场、旅游市场、广播电影电视市场、新闻出版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提高全体干部职工尤其是领导干部通过法律途径、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和服务,培养现代法制观念。全面推进行政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深入学习宣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针对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深入开展以整顿音像市场、娱乐市场、新闻出版市场、文物流通市场、“网吧”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力度,努力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4、大力开展文化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依法行政方针、政策,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严格依法行政程序,强化行政行为监督;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文化行政执法体制。

5、组织开展宣传法制教育主题活动。以“学法律、讲权利、讲责任、讲义务”为主要内容,积极倡导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权利与责任相统一的意识;引导群众依法维权、依法、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等;积极开展文化、新闻出版法律、法规咨询和服务,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为契机,结合“4·26世界知识产权日”、“5·18国际博物馆日”、“中国文化遗产日”、《文物保护法》宣传周,通过媒体开展以文化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促进文化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在全社会营造学法用法的良好环境。

三、对象和工作要求

(一)教育对象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全县文体广电旅游系统干部、职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点对象是全局领导干部、公务员及行政执法人员。

(二)工作要求

1、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执政、依法决策管理和依法管理的能力。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提高依法管理文化事务的能力,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坚持和完善党组中心集体学法律制度,把领导干部掌握的法律知识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任免、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2、加强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大力加强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完善和落实公务员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以及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建立和推进公务员年度法制学习培训工作,实现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规范化。严格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以宪法、专业法律等法律法规为学习重点,以考试录用上岗、岗位定期培训和执法考核为主要手段,促进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3、开展基层文体广电旅游单位和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管理和自觉遵守文化法律法规的意识。结合基层文化单位自身管理工作的需要,切实抓好法制教育和培训,使其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保障和维护公民文化权益,充分利用音像市场法制宣传周、“记者节”、“文化遗产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5.18国际博物馆日”等时机,结合“演艺惠民”等经常性工作,开展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活动,营造学法用法的氛围,推进我县文体广电旅游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

四、工作步骤

全系统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从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宣传发动阶段:年7月,局党组制定“六五”普法工作方案,组建“六五”普法组织机构。

组织实施阶段:年下半年至2015年,依据工作方案确定的任务,结合实际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行政,确保“六五”普法方案的贯彻落实。局党委将不定期对全系统“六五”普法工作开展督导检查,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

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下半年,局党委将对“六五”普法实施情况总结验收,通过自查、抽查等方式,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推动“六五”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全面完成。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第6篇:电力施工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 新建住宅 供配电 税收政策

一、前言

长期以来,城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缺乏统一的政策法规规制。城市配电网“最后100米”的建设管理游离在公用配电网之外,建设标准低、容量配置低、设备质量差、维护管理差、到户电价高等问题普遍存在,并随着每年大量新建住宅小区建成而不断累积,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威胁到城市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政府有效实施公共管理,损害电网企业形象。很多省市纷纷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以解决这些问题,但各省政策出台标准不统一,各地对政策的理解也不一致,影响了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财务管理和税金缴纳,亟待统一规范和管理。

二、政策出台及实施情况

(一)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出台及实施情况

1、南方电网供电区域政策出台及实施情况

据调查了解,南方电网供电区域现已出台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包括:云南省、广西南宁市、海南三亚市。其中,云南省在昆明市2007年试点经验基础上2012年出台全省办法,广西南宁市2009年出台办法,海南三亚市2011年出台办法。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建立新建小区供配电设施统建统管的模式,由供电企业按照规定标准向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统一负责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由于政策实施需出台配套的收费标准,目前仅云南昆明、曲靖、文山以及广西南宁、海南三亚等五个城市正式实施。

截至2013年6月1日,五个城市共受理项目561个,投运161个,收取费用57.75亿元。根据昆明供电局统计数据,其从2008年开建的第一批工程完成竣工结算的12个工程中,已经有6个项目出现亏损,有资金结余的6个工程也不足以支付供电设施以后的运行维护费用,有四分之一的新建住宅项目在建设期就已经出现资金缺口。

政策实施取得成效:一是解决了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由供电企业按照规定的容量配置和技术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提高了供配电工程质量,且设备材料质量得到保证,设施和通道资源得到有效利用。二是提高了小区供电可靠性。设施建成后,统一由供电企业维护管理,优化设施安装及运行环境,提高小区用电安全和电能质量,保障了电网可靠运行。三是提高了优质服务水平。供电、抄表、收费、服务“四到户”,提高了电力故障解决的响应速度,避免临时用电、到户电价高等问题,同时,有利于防范“临电”小区的产生和现有“临电”小区的改造。

2、国家电网供电区域政策出台及实施情况

据调查了解,目前上海、江苏、福建、山东、湖北、重庆等近20个省市已出台政策。上海出台时间最早,起初因开发商提出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无标准、结算价格畸高等问题,2000年物价局与电力工业局共同出台文件,明确市区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实行统一建设管理,并确定收费标准每平方米140元,2002年政策扩展到市郊区,2007年收费标准上调为每平方米165元,并扩大到全市范围。江苏2005年出台《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因仍不能对隐蔽工程、设备选型、线材质量实施有效管控,难以确保工程质量,2009年物价局出台文件,确定了供电企业统建统管模式及收费标准。

上海市政策出台后,实施情况较好,小区电力故障和矛盾纠纷明显减少,政府、小区居民、开发商对政策都非常支持,上海电力公司每年受理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项目300余个,收费30-40亿元。江苏省政策出台之初,开发商曾因收费标准高(每平方米230元),向价格部门提出质疑并申请公开定价依据,2012年江苏省收费标准下调为每平方米190元后实施情况较好。

(二)相关税收政策出台情况

据调查了解,目前共有5个省市出台了新建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配套费纳税问题的文件,但纳税标准不统一,其中上海、辽宁、江西三省市明确视同供电贴费,不缴纳营业税;昆明市实行工程建设结余转后期维护部分纳税,随着新营业税出台税务局要求应全额纳税;而2013年7月出台政策的重庆市实行收取的建设价款扣除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建筑业申报缴纳营业税;其余大部分省市对如何缴纳营业税商不明确或存在争议。已经出台政策省市的相关文件如下:

1、《关于上海市电力公司收取的住宅供电配套费纳税问题的批复》(沪地税流[2004]106号),对市电力公司统一向用户收取的住宅供电配套费,视市电力公司为“建筑业”总承包单位,各施工单位为分包单位,对市电力公司按总包单位征收营业税。本市电力公司收取的住宅供电配套费,其性质与供电工程贴费一致,按财税字(1997)102号文件的规定,不应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对市电力公司收取住宅供电配套费后委托施工单位实施住宅供电配套工程,不能将市电力公司视为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的总包单位,应由各施工单位在提供住宅供配电工程劳务,取得市电力公司支付的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时,按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2、《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7]298号),对全省供电系统收取的供电配套工程费,应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号)文件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仍应准许其使用地税发票。

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函[2009]15号),鉴于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工程费用与供电工程贴费性质相同,对省电力公司及其供电公司统一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的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工程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4、《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云南电网公司昆明供电局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有关税收政策的批复》(昆地税一字〔2008〕3号),同意昆明供电局对其按规定收取的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按以下方式核算后缴纳营业税:昆明供电局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向房地产公司收取工程预付款,并按规定将供电设施工程分包给设计方、设备供应方、施工方,分包方缴纳相应的营业税等税金;工程总款扣除支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为维修费用,维修费用由昆明供电局向房地产公司提供税控建安发票,并按照发票开具金额申报缴纳营业税等税金。

5、《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营业税征管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3〕95号),供电单位作为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其收取的建设价款扣除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建筑业申报缴纳营业税。对主城区范围内的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项目,供电单位取得的建设价款在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所需使用的建筑业发票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对非主城区范围内的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项目,供电单位取得的建设价款在其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所需使用的建筑业发票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领用或代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分包单位取得分包工程款在其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所需使用的建筑业发票在其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领用或代开。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措施

由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政策出台没有全国统一标准,部分省市起步较晚,相关配套政策不完善,特别是相关税收政策尚不明朗,下面对政策涉及的法律关系、收费性质及用途、产权归属、维护管理、收费标准等主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了具体建议。

(一)从法律关系层面统一政策制定,保证配套政策标准统一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管理涉及的法律主体包括:政府、供电企业、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界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制定政策的一个重要前提。根据相关法律及各地实践,政策可按两种法律关系制定:一是行政法律关系。将供配电设施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确立政府与供电企业、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供电企业根据政府授权,负责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二是民事法律关系。以政府对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市场收费行为实施管理为依据,制定政策明确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中供电企业、房地产开发商和小区业主之间的民事关系。法律关系不同,导致供电企业在建设管理、费用收取、设施产权、维护管理等方面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也不相同。目前,上述两种做法目前都存在,若按照行政法律关系制定政策,则可一揽子彻底解决建设管理、费用收取、设施产权等问题;若按照民事法律关系制定政策,小区供配电设施属全体业主所有,房地产开发商代业主建设供配电设施,供电企业还应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小区业主签订合同明确各方在建设管理、收费及使用、项目招标、产权归属、维护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解决收费主体合法性、收费标准确定和产权移交等问题时,程序要求比较复杂。

建议:按照行政法律关系制定政策,以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管理为依据,明确供电企业作为政府授权的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主体,开发商向供电企业支付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等费用,并在政策中明确供电企业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设施建成后产权归属以及设施维护管理等问题。

(二)统一明确收费性质及用途,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

收费性质直接关系到收费标准的出台、收费用途、税费缴纳等。目前国家层面法律法规对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性质未做明确统一规定,已出台政策中,云南称“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于供配电设施建设,建设费剩余部分征营业税;南宁称“建设维护费”,92%用于供配电设施建设,8%用于维护,收费总额征营业税等;上海称“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按照财税字[1999]102号文件规定,收费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因收费性质不甚明确,各地收费名称、用途各不相同,实施中容易引起房地产开发商的质疑,并影响到维护管理费用的收取和税费缴纳。

建议:按照行政法律关系制定政策,将小区供配电设施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借鉴山东省通过《物业管理条例》地方立法明确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来源的做法,将其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明确供电配套工程费由供电企业收取并专项用于小区供配电设施投资建设,一揽子解决供配电设施建设、产权、税费等问题。若按民事法律关系制定政策,将供配电设施作为小区共有设施,建议以政府对供配电设施建设市场收费行为实施管理为依据,明确供电企业负责组织实施供配电设施建设,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相关费用。同时,借鉴上海市关于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规定,明确该项收费享受的税收优惠。

(三)应明确产权归属供电企业,确保该项政策的可持续性

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对小区供配电设施产权未作明确统一的规定,供配电设施产权归属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定性不一致。存在小区供配电设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或属于小区业主共有设施两种情况,由此导致小区供配电设施产权属供电企业或者小区业主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根据公司关于用户资产接收的财务分析,接收用户资产对公司有利有弊。二是产权归属及资产移交方式不同。目前,南宁、三亚以及上海、江苏均接收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资产,南宁通过与开发商签订《资产移交协议》接收,三亚在政策中规定设施建成后产权属电网公司,上海、江苏在与开发商签订的《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中,明确供配电设施建成后产权属电力公司。云南目前尚未明确接收新建小区供配电资产。上述做法,由于供配电设施建成后小区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如供配电设施权利归属小区业主,这些协议的法律效力存在瑕疵,且供配电资产移交也存在现实困难。

另外,政策规定了供电企业收取费用后,负责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对小区用户实施供电、抄表、收费、服务“四到户”。该项规定使供电企业面临两方面新问题:一是供电企业维护管理的范围增加,需投入的人、财、物等成本增加;二是政策规定与物权法有关业主可自行管理或委托他人管理小区公共设施的规定不一致,造成事实上的维护管理责任不清晰。

建议:按照行政法律关系制定政策,在政策中明确供配电设施为城市基础设施,产权属供电企业,纳入公司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解决维护管理费用问题,同时积极争取电价政策支持,为资产重置提供资金来源。

(四)制定可持续和联动的收费标准,为后期维护改造提供资金来源

收费标准是政策实施的关键,是供电企业和开发商最关注的核心问题。目前,收费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一是收费标准差异大。房价低的城市收费标准一般相对较低,最低每平方米90元,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都无法满足;最高每平方米198元,也难以覆盖供配电设施全部维护管理费用。二是测算收费标准的费用构成不同。部分省市仅测算了建设费用,没有测算后续维护改造费用。(详见下表)

建议:在制定收费标准中,除测算建设费外,按照政策规定的维护管理期限足额测算后续维护管理费用,将后续维护费纳入现有定价中与统一收取,并在政策中明确后续维护管理费占收费总额的比例,保障后续维护管理资金来源;现有定价无法满足维护管理需要的,积极争取电价政策支持,或者明确供电企业按照收取的维护管理费确定免费运维期,超越免费维修期供电企业提供有偿运维服务。收费标准制定中,为避免其占房价比例过高引起开发商抵触,建议按不同区域住房及配置要求等制定收费标准调整系数,使收费标准更加合理。

[参考文献]

[1]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云南电网公司昆明供电局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费有关税收政策的批复[S](昆地税一字〔2008〕3号)

[2]关于上海市电力公司收取的住宅供电配套费纳税问题的批复[S](沪地税流[2004]106号)

[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S](辽地税函[2007]298号)

[4]云南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S](公告第39号)

第7篇:电力施工法律法规范文

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电网公司的正确领导下,__省电力公司已经顺利实施了法制宣传教育四个五年规划。经过“四五”法制宣传教育,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基本常识在公司系统内得到广泛普及,公司员工的法律素质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学法、守法、护法和依法办事的氛围基本形成,为公司系统的改革发展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二六年是我国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按照省普法办和国家电网公司的要求,结合省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与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化__电网企业目标,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继续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积极推进依法治企,促进公司系统各项工作快速、和谐发展。

(二)主要目标:适应国家电网公司实施发展方式的“两个转变”和__省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通过广泛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实践,进一步完善依法决策和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进一步提高各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为“十一五”末初步建成“一强三优”的现代__电网企业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三)工作原则: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__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国家电网公司“十一五”发展目标和总体要求,安排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为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化__电网企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以人为本,服务员工。始终坚持国网公司“以人为本,共同成长”的社会责任准则,从员工需要出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着力解决员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服务员工中教育员工。

3、求实创新,与时俱进。以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主线,抓住公司经营、发展、改革中的主要问题,探索企业法治工作的内在规律,转变企业法治工作观念,创新企业法治工作形式,追求普法的实际效益。

4、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各单位要根据各自特点,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研究切实可行的方法,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考核评估,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主要任务

(一)突出重点,大力推进企业员工法律素质教育。继续深入学习宣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和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法规,学习宣传与公司员工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找材料到文秘站 -ˇ文秘站 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注:]继续深入学习宣传建设现代化电网企业发展战略目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以“一法四条例”为核心的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招投标法、劳动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规等关于契约自由、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员工的法律素质。大力提倡和学习宣传通过法律途径、运用法律手段进行企业维权和社会服务,促进公司内质外形建设,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坚持普法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大力开展依法治企、依法维权工作。组织开展“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员工遵纪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意识。注重提高各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在秘书网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水平,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的能力;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建设,实现精细化管理,完善和规范企业运行机制;加强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案件管理和重大纠纷的协调处理,特别要在打击破坏和盗窃电力设施、打击盗窃电能、处理树线矛盾以及电费回收等方面,善于运用法律武器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三)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要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法制培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员工法律素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广大员工进行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及民主管理方面的法制教育,建立企业干部员工学法用法制度;深入开展依法治企活动,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和规范企业运行机制,提高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水平;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坚持法制教育与诚信教育相结合,开展争创诚信守法企业活动,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四)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提升普法宣传教育的深度和广度。要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遵纪守法、自主创新、甘于奉献为主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美德,深入开展文化、体育及与奥林匹克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深入学习宣传有关促进“爱心平安,和谐创业”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加强守法观念和崇高道德的培养。要与电网企业文化相融合,以信法、崇法、守法、护法作为树立电网人道德观念的重要内容,促进法治文化与公司企业文化有机融合,提升广大员工的法律修养与道德修养。

(五)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五五”普法期间,各单位要着力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积极采取措施,明确企业法律工作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目标、职责和设置,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完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制度,全面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大力促进依法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六)创新形式,做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要与“爱心活动”、“平安工程”有机结合,以“在服务中教育群众、在教育中服务群众”为原则理念,利用宣传月、宣传周、纪念日等,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广泛开展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学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要努力拓展法制宣传教育与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的深度和广度,开展法制文艺创作,鼓励、支持和引导群众性法制文化活动,积极探索法制教育的新途径。

三、对象和要求

(一)“五五”普法对象、重点和提高对象

普法的对象是公司系统全体员工。其中,重点是青年员工及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提高对象是各单位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尤其是领导班子成员和法律顾问。

(二)学法用法的要求

1、加强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治企能力。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提高依法管理企业的能力,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要大力推进领导班子成员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继续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并把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时的重要内容。

2、加强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员工的法律教育。要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着力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采取多种形式,结合企业需要,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法制培训。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要注重测试应试人员掌握法律知识的水平和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加强廉政法制教育,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四、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普法机构

1、省公司成立“五五”[找文章到文秘站 -一站在手,写作无忧!文秘站 =站注:]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思想政治工作部。

2、各单位应当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五五”普法工作,成立相应的“五五”普法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并报公司本部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保障措施

各单位要坚持并完善普法工作七项制度。

一是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包括党组(党委)法制讲座制度、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

二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培训考核制度,公司本部要对各单位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重点培训;

三是企业法律顾问轮训制度,公[有文章需求,请到*文秘站 站留言板,12小时内解决您的问题!注:]司本部要加强对法律顾问的轮训,提高法律顾问的任职能力;

四是学法时间保证制度,各单位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企业法律顾问每年集中学法时间不能少于50小时;

五是普法工作督促检查与激励制度。省公司将对各单位的普法工作进行必要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表扬先进,督促落后;

六是普法信息交流制度。各单位要确定普法工作联络员,明确职责和任务,将普法的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省公司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要适时推广各单位普法工作的先进经验,加强普法信息的交流和沟通;

七是普法经费保障制度。普法工作经费应列入本单位的财务预算,保证普法工作有效运转。

五、工作步骤和安排

“五五”普法规划从20__年开始实施,到20__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

20__年7月底前。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划研究制定本单位的“五五”普法规划实施意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浓厚的普法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

20__年下半年至20__年。依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每年制定工作计划 ,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督促到位,确保“五五”普法规划全面贯彻落实。20__年开展督导检查活动。

(三)检查验收阶段

第8篇:电力施工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合同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1999〕16号)指出:“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水利部《关于切实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也指出,项目建设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显然,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全面实行合同管理制,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参建各方的一项重要工作。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以及水利水电工程参建各方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合同关系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合同纠纷,防止和制裁违法行为,保证合同法规的贯彻实施等一系列活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经济活动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这就要求工程参建各方不但要熟悉国家基本建设方面的业务知识,而且要掌握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知识,要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严格履行合同,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合同进行动态管理,以达到预期的合同目的,实现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的基本特征

合同是社会经济发展进步的产物,是社会法制化在经济活动中的反映。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是运用法律法规管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经济活动的必要手段,有着自身的基本特征:

1.合法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既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也受到技术规范和工程定额的约束。在合同拟制、谈判、签约、履行等过程中,有关参与人员必须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预算定额,要依法办事。首先是合同主体要合法,《建筑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款》规定,工程承包人要具备法人资格;其次是合同内容要合法,不能有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计划的条款;再次是形式要合法,符合《合同法》的形式要求。

2.目的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工程建设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最终目标是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只有工程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和施工等有关各方有组织地实行合同管理,分别实现各部分的合同目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整体合同目标才能实现。

3.真实性。合同的真实性要求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一致,内容是可行的。即是说所订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双方都有能力全面履行,并且要按照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

4.严肃性。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切实制约作用,所以要严肃对待,不能单纯把合同当作信任凭证。订立合同要严格合同审查制度,要有专人管理和解释,促进合同全面实现、全面履行。

5.预见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受到气候、地形、环境等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施工难度较高。这就要求在订立合同时,尽量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各种不同类型情况,特别是不可抗力方面的条款要作出明确的表述,使合同双方在发生不可抗力的灾害时,有据可依,不至处于被动局面。

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的种类及范本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必须依法订立合同,项目法人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监理单位等分别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工程承包施工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等。目前,勘察设计合同的范本是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的范本是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包括《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和《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工程监理合同的范本是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从计划立项、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到运行管理,都直接与经济发生关系,都需要用合同的形式注释这种关系。因此,合同管理工作贯穿整个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近年来,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招标阶段的问题

招标阶段的问题多发生于施工合同,主要是招标不规范,为合同管理埋下了隐患。由于施工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存在互异性,必然产生经济利益上的矛盾并表现在合同上。如某些工程在招标过程中,利用僧多粥少的心理对承包人提出一些苛刻条件,迫使承包人压级压价,给承包人增加额外负担,甚至直接压低中标价格,使承包人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为顺利承包到工程,且迫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压力,大多数承包人面对不够公正的合同条款也只能委曲求全。同时,有的承包人为提高中标率,搞联合投标,甚至恶意串通,抬高中标价,造成不正当竞争,扰乱建设市场,造成施工力量强、管理水平高的承包人不能中标,项目不能顺利实施,工程建设质量得不到保证,给施工合同管理带来被动。

(二)签约阶段的问题

1.合同主体不合格。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首先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例如,某大 (2)型水库工程等别为Ⅱ等工程,项目法人未经招标与某丙级资质监理公司签订施工监理合同,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规定》,丙级仅可以承担Ⅲ等以下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监理合同因此出现主体不合格问题。

2.合同文字不严谨。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应当依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合同文字不严谨、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例如某水电站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三通一平工程承包合同中,对工程属性划分并不十分明确的项目,合同条款也未给予明确,仅在计价方式中写道“本工程项目总价暂定xx万元。其合同价款按四川省九二定额执行”。这一条款的缺陷较大:首先是适合工程的该省九二定额有市政与建筑之分;其次是合同未对工程的类别和相关配套文件加以注明。到底该按何种定额、何种取费标准执行,缺乏可操作性,结果就严重影响了合同的顺利履行。

3.合同出现违法条款。合同违法条款无效;若违法条款属于合同主要条款之一,将导致整个合同无效。例如某水利工程施工合同有一条款“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大小伤亡事故,建设方概不负责,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该条款显然违反《劳动法》、《民法通则》等有关责任事故、劳动保护和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4.合同内容有缺陷。《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合同的内容有明确的要求。如果不按法律法规要求签订合同,就会出现内容缺陷,从而影响合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例如某堤防工程施工合同签约七日之内,项目法人就按总价30%支付给施工单位1500万元的预付款,后因施工单位把资金挪作他用,造成该项目后续工程无法正常进行。

5.合同与结算分离。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执行合同不严格,对竣工期限和罚责的履行不真实,出现了按合同无法结算的情况,于是只好合同归合同,结算归结算,相互分离,失去应有的作用。典型事例是某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条件约定不明确,施工单位拖延建设工期达两年之久,最终仍无法按合同条款的罚责进行工程结算。

6.合同形式有缺陷。一些重要的经济合同的签定,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执行标准合同文本并经公证或鉴证才有效力,没有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鉴证就开始履行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7.国际间合同疑问。我国加入WTO后,越来越多的水利工程涉及国际间合同。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国情不同、语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译问题,这些合同文本出现不少疑问。对这些疑问不能回避,必须在合同上加以澄清,弄清其含义,或堵塞其漏洞,以免造成损失。

(三)履约阶段的问题

1.违法转包或分包。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但在工程实际建设过程中,非法转包或分包的行为仍然存在,造成合同履行起来困难重重,工程质量很难保证,出现一些债务纠纷,造成工期拖延,给合同管理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不全面履行合同。全面履行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的方式、地点、期限等,都应当遵照合同约定。某些工程出现合同部分履行,部分不履行,就是不全面履行合同问题。

3.出现情势变迁没有及时变更合同。合同成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错,而是由于某些意外情况致使合同目的难于实现,需要对原合同进行适当修改,便于继续履行合同。有些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人员缺乏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经济损失。

4.缺乏必要的签证和函件往来材料。履约过程中的签证和函件往来是工程建设的需要,也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有些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人员对此不够重视,当发生纠纷时,经常由于无法举证而败诉。

5.缺乏及时沟通。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相关部门缺少沟通,各自为政,给合同全面履行造成困难,也经常致使有关问题的处理出现相互推诿、难以解决的现象。

6.诉讼时效问题。我国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有些水利水电工程履约中出现了应该诉讼事件而没有及时诉诸法律,当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

7.不注意随附义务的履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负有一定期限的质量保修义务。如在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处理解决,这也是全面履约的要求。

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作用

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逐步走向市场经济的今天,用计划经济模式的手段管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办法已经不适应形势的发展要求,随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法律手段的管理方法不断地被引进到各项管理中去。因此,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与管理部门在基本建设过程中不能仅仅重视专业管理、技术管理、行政管理等传统手段,忽视法律管理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者们应当充分重视合同管理的作用、认真对待并严格执行各类合同,从而达到高效的管理目的,为工程建设争得时间、赢得效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简化管理环节。多年以来,我们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中,习惯于使用行政手段,使得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扯不完的皮、开不完的会,造成质量难于保证,进度难以按期完成,奖惩无标准,管理无章法。运用合同管理手段可以有效解决以上问题,严格按照合同约束和调节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行为可以简化建设管理的诸多环节。

2.减少工程结算纠纷。工程结算,是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最后一道关口,工作程序较为复杂。由于某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人员无视合同的存在,随意修改设计、增减子目,结算时仅凭现场代表的一句话就给予办理,一方面为极个别施工人员钻空子提供了机会,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严重影响工程项目投资的控制,甚至产生工程经济纠纷。唯有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才能制约管理人员的行为,给工程结算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框定方案。

3.规范甲乙双方行为。一般来说,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都较大,参与建设的现场管理人员手中直接掌握着支配工程建设资金的权力,稍有不慎,便会造成极大的浪费。特别是在用行政手段的方法管理工程建设时,往往某位领导、某位管理人员的一句话,就可以任意变更设计、任意改变取费标准,任意签署结算单据。通过合同管理,明确双方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有利于合同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相互监督,以确保合同顺利实施。

4.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在以往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由于缺少对工程投资情况进行经济分析研究,使得某些项目投资金额不断追加,工期一再延误,以致严重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造成国家财政或者企业资金的极大浪费。只有严格执行合同的工期条款才能切实保证工程进度。在工程质量方面,也只有严格按合同的质量要求办事,才能够避免或者最大程度地减少工程质量事故。最近几年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领域出现的多起人为工程质量事故,无不是未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技术规范和合同要求执行而引发的。

五、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措施

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实行合同管理制,是建设管理体制在改革中迈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关键,是建立法制经济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有利于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切实保障工程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1.增强法律观念,依法进行合同管理。当前我国建设行业法律法规日趋完备,尤其是《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的颁布实施,对工程招标及合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水利系统也根据行业特点制定了有关政策、规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水电工程参建各方要加强法律学习和法制宣传力度,促使全体员工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守法意识,学会用法律法规约束自己、保护自己,用法律武器维护单位合法权益,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并对所签合同的标的、计量标准、质量要求、价款支付方式、合同履行期限、地点、违约责任等等内容,应作出明确具体的解释,防止出现歧义,增强合同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

2.强化合同管理意识,完善合同管理体制。遵循合同管理的法律程序,要从根本上改变那种靠行政手段管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陈旧方法。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不同于单位内部的生产经营、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是一种受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了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因此,应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组织机构,例如设立法律事务部门或者设置法律顾问,来专门审核合同的签订和监督合同的履行。此外,也可以探讨建立单位计划、财务、质监等业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法律、审计等监督部门共同把关的合同会审制度,以期减少合同内容的盲目性。

3.加强学习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方应选派具有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懂法律、懂管理、懂业务、懂财务、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并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的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对于合同管理人员要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对于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也要加强合同交底,使他们熟悉合同内容,做到有理、有据、有节的执行合同,变被动执行合同为自觉执行合同。

4.严格合同的预管理,坚持合同审查制度。所谓合同的预管理,就是合同签订前对合同项目的计划立项、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审查等,这是合同签订后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查要以技术要求合理,商务要求严谨、公平,整体规划可靠为原则。坚持合同审查制度,是合同能否顺利履行的前提与保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合同签订的条件,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合规,合同条款是否详尽明确,工程等级和技术要求是否具体,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合同签定是否具有完备的手续。在工程招标时还应该对投标单位的主体资格、企业信誉、注册资金、隶属关系、财务经济状况、设备及技术条件、履约能力,与招标工程相类似的工程经验等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中标单位的内在质量。

5.积极推广使用合同范本,签约之前广泛协商。使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范本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止合同缺项、漏项和不平等条款的出现,有关各方应积极推广使用。每一份合同签订之前,合同管理部门对于合同文本要严格把关,必要时请有关业务职能部门进行会审。合同双方针对合同条款特别是主要条款进行全面、深入、详尽的平等协商,在签约阶段解决双方分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减少合同履行的难度。

6.加强合同实施监督,及时全面履行合同。合同实施监督是合同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应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并建立完善的合同实施监督和检查考核制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严格按合同约定办事,对质量、进度、安全、造价、文明施工等管理要求,都遵从合同约定。合同双方是平等的合同主体,一切事务的处理都以合同为准绳。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代表,以及其他参建单位,都在合同规范的范围内履行职责。对于设计变更和自然因素造成的费用增加,依据合同条款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问题,认真进行分析、纠正,对随意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要认真查处,通过正规化、规范化的合同管理防止因违规而造成不良后果。

7.充分利用电子信息化手段,提高合同管理工作的效率。随着现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规模的不断扩大,工程信息量不断扩大,信息交流的频率与速度也在增加。电子信息化手段给工程合同管理提供了一种先进的管理手段。合同在签订、履行乃至终结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信息资源,这些信息资源既是现有合同的总结,又为今后的合同管理提供宝贵的经验资料。加强合同实施过程的信息管理,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建立项目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把整个项目建设涉及到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监理咨询等合同文本存储在计算机内,并进行适当的分类和编码,对有关信息进行链接,随时掌握各个具体合同的实施动态,针对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分析研究,不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二是加强对项目参与方的信息管理,信息发出的内容和时间应有对方的签字,要及时处理对方信息的流入。

8.完善合同清算工作,加强合同索赔管理。合同履行结束,要逐一对合同进行清算。一方面合同竣工资料要求齐备并符合国家档案管理要求,另一方面对合同费用问题要有最终决算,双方对决算结果都要签字认可。此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经常出现索赔的问题。我国工程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加强合同索赔管理不仅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水利水电工程参建单位尽快适应国际工程建设规范,提高未来的生存能力。

参考文献

[1]叶阳,何建新,刘建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行中常见问题及对策探讨》.《中国工程咨询》.2006(7)

[2]姚小平.《浅谈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国城市经济》.2010(5)

第9篇:电力施工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电力企业;依法治企;思考;探索

一、电力企业依法治企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一)依法治企是电力企业提升内部管理的需求。随着电力企业体制改革的推进,特别是电力市场化进程的推广,电力企业的发展环境日益复杂,经营形式日趋严峻,电力事业发展任务艰巨。面对日益复杂的发展形式,电力企业要保障企业安全、稳定、健康发展,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就必须立足于企业内部管理本身,从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出发,坚持以“依法治企”为核心,从严治企,在苦练内功、强化管理、依法经营、防范风险上狠下功夫。

(二)依法治企是电力企业反腐倡廉和反“”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人们的价值观随之发生了变化,在金钱、物质的诱惑下,腐败行为滋生。近年,随着国家反腐力度的加强,先后查处的腐败案件“惊人”,多位高官“下马”,其中不乏发生在电力企业的案件。究其原因,是企业作风建设存在漏洞,个别管理干部党性和组织纪律性不强。企业要想杜绝腐败现象在企业内部滋生,提高全体员工的反“”自觉性,就必须坚持以“依法治企”为抓手,依法从严治企,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严格落实各项廉洁自律规定,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业教育,在增强员工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同时,大力提高员工队伍,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依法治企水平和防腐拒变能力。

(三)依法治企是电力企业适应国内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与利益关系日益错综复杂,必须也必然需要法制来引导、规范、约束和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经济发展秩序。目前,我国电力市场化进程日益推进,电力企业要想持续发展,必须投身于市场竞争。面对错综复杂的市场环境和激烈的市场竞争,电力企业要想经受住市场环境的考验,抵御市场风险,除了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市场竞争外,必须加强企业法律制度建设,通过完善企业规章制度,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实现依法治企。

(四)依法治企是电力企业扩展业务与世界接轨的需求。随着我国改革开发的不断深入以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与国外企业合作交往来扩展自身发展,电力企业也无不例外。面对复杂的国际竞争,国内企业要想获得国际市场竞争力,除了拥有企业业务竞争力外,必须强化企业依法治企,通过法制保障国际业务的顺利合作,为企业走向国际化保驾护航。

二、电力企业推进依法治企的几点思考

依法治企是电力企业提升管理水平、持续发展壮大的必然选择,是坦然面对来自外部竞争、抵御腐败等不正之风的利器。电力企业,只有依靠依法治企,才能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下面我就电力企业依法治企谈谈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依法治企就要建章立制,强化企业制度建设与执行。建立健全并着力落实规章制度是电力企业依法治企的基础,也是企业实行法治化管理的手段。一是企业要立足企业发展实际需求,建立健全适用于企业,并有利于指导企业业务开展的具体化规章制度,通过完善工作程序、强化内部管理、堵塞管理漏洞,从制度上保障和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安全”是电力企业永恒的主题,电力企业应该紧紧围绕“安全生产”主题,建立适用于企业发展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使之成为规范生产程序、保障人的安全的行为准则。二是企业应根据外部环境变化,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并适时地将国家法律、地方法规等对企业的要求,合理有序地融入企业的规章制度,使其成为企业全体职工所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进一步健全和规范企业的运作行为标准,从而有效规避经营风险,为企业依法决策提供法律依据与制度保障。三是制度建设重在落实。健全的制度,只有且必须通过有效执行和落实,才能真正发挥制度的刚性和约束力。企业应通过组织培训、开展制度学习等活动,加强企业法制宣传教育,传达和解读制度规定,树立员工法制观念,端正员工职业道德,强化员工依规矩、依纪律、按制度办事的意识,切实将制度落实到实处,将依法治企落实到实际中。

(二)依法治企就要依法决策,夯实依法治企基础。依法决策是事关企业长久发展的大事,企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要在企业规章制度、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要遵章守纪,杜绝主观的随意性和片面性。一是要建立调查研究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制度,决策前充分进行经济、技术和法律论证,坚持集思广益、民主决策、阳关操作,坚持把企业发展实际需求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合理规避决策风险。二是建立探索论证制度。通过建立专家论证制度等,对重要规划、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技改项目等通过组织论证会、咨询会、研讨会等形式,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研究以及法律审核,使决策更具科学性,避免或建设决策失误。三是建立集体决策制度。通过建立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加强决策管理,统一决策标准,规范决策行为,使公司各项决策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四是要建立监督制约机制。通过采取层层签订责任书,将依法决策、执行与绩效考核机制相挂钩,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在决策过程中,落实专人全程监控,一旦出现异常,立即分析原因,制定对策,确保决策执行不失误、不走样。

(三)依法治企就要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规范生产经营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进程的加快,国家对电力企业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生产建设项目实施等方面实施的法律管制越来越严厉与规范,这直接影响着电力企业的内部管理秩序和经营管理活动。电力企业需要从法律执行的层面进行深入研究,确定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水平的途径,切实维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一是要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通过“自律”方式规范企业行为。对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持续完善企业管理制度,从源头规范生产经营作业行为,使经营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二是要建立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机构,通过“他律”方式规范企业行为。通过监督检查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履行监督检查义务,并纳入法制管理,形成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有效威慑。三是企业在开展生产经营行为期间,应建立自我保护机制。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企业能否在第一时间采取妥当有效的措施予以保护,是体现企业依法治企能力的重要标志。企业通过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活动,尽可能地把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矛盾和分歧都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有效化解,以保证企业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

(四)依法治企要完善企业内控管理体系,推进全面风险管理。完善企业内控管理体系,推进全面风险管理是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主要措施。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应执行风险管理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使风险管理机制成为企业经营管理各个环节的有机组成部分。一是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管理,进一步明晰各部门职责,不断健全和完善部门间的相互制衡约束关系,强化部门业务外部监督功能,切实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加强工程项目计划实施的过程管控,全面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将标准化建设向经营管理领域延伸,切实加强各项标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规范化水平。二是建立推进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明确以重大决策、重要业务和流程的风险管理为重点,确定重大风险的应对策略、完善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强化风险管理的检查监督等措施,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三是要强化法律审核,确保企业各项决策及行为合法合规。法律审核是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关键环节。企业要根据“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健全经济合同和重点决策的法律审核体系。

(五)依法治企要与企业人才素质建设相结合。企业各级管理者是企业不同层面的决策者、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将依法治企理念具化为企业管理方式的重要力量。提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素质和依法治企的能力,是加快企业法制建设的一个关键环节。一是企业应培养管理干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的行为,带头增强企业守法意识,树立企业法制观念,提高企业员工守法遵纪的观念和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水平以及依法维权的能力。二是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在学法的同时,更能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解决企业改革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把学法和用法协调起来,为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实施依法治企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