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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通知单精选(九篇)

处罚通知单

第1篇:处罚通知单范文

罚 款 通 知 单

 

工程名称:重庆南川正威电子信息产业园一期1#厂房工程

 

发出单位

南州监理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展领建筑有限公司

罚款事由:关于1#厂房C轴/48~51轴施工外墙抹灰问题

          限于1#厂房C轴/48~51轴之间辅房外墙墙面未干已施工外墙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施工发现外墙墙面起泡,通知施工单位现场代表查看属实。施工单位答应接受处罚整改。

 

罚款金额

200.00元(贰佰元)

处罚时间

 

发 单 人

(监理工程师)

 

审 批 人

(业主现场代表)

 

接 收 人

 

接收时间

 

注:本罚款通知单仅用于通知被罚单位,接收人为被罚单位项目负责人,以上罚款金额将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本通知单一式两份,发出单位一份,接收单位一份,接收单位拒收本单,视为已收到本单,并对罚款内容无异议。如接收单位对本罚款有异议,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单单位予以说明。

第2篇:处罚通知单范文

论文摘要 对行政执法实践中的3个问题,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罚金3种处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种类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为行政执法尺度的确定和执法工作实践提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8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共7项,前6项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常用的处罚种类,而第7项只是笼统地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在行政法学上规结出行政处罚种类共四大类,即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自由罚。申诫罚是指行政机关向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提出警戒或者谴责,申明其行为违法,教育行为人避免以后再犯的一种形式。它区别于其他种类处罚的特点在于对违法行为者实施的是精神上或者名誉、信誉等方面的惩戒,而不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其他实体权利的剥夺或者限制,因此申诫罚更能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财产罚是指强迫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剥夺其原有财产的行政处罚。这种处罚的特点是对违法的相对人在经济上给予制裁,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财产罚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指对非法收入应采取没收措施,而罚款是处罚违法相对人的合法收入,这是罚款与没收的主要区别。行为罚(能力罚)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权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一种制裁措施。这里所说的行为主要是指经行政机关批准同意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和资格。没有这种资格就意味着违法。如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自由罚(人身罚)是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处罚。自由罚的实施使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就是行政相对人在短时期内将失去人身自由,如行政拘留。除了上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常用处罚种类外,许多单行法律、法规规定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下面将就这些规定是否行政处罚进行探讨。

1责令改正是否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许多学者们和执法工作者持不同意见,有的人认为责令改正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因为《行政处罚法》中没有规定,因此它只是行政措施或行政命令,或者是行政强制,而有的人认为,它是一种行政处罚,因为它是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书面文书送达的,并且对行政相对人具有约束力,要求相对人必须执行的。《行政处罚法》除了规定6种基本行政处罚种类外,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10章法律责任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罚款:①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包装的。②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③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④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⑤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这些规定中的“责令改正”是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呢?笔者认为如果由行政处罚机关没对行政相对人下达处罚决定之前,单独口头或者以文书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就不是行政处罚,只是起要求违法的行政相对人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作用,具有教育意义;如果单行法条款中规定了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以行政处罚决定形式书面下达的,那就是行政处罚。地方法规中规定的“责令改正”是不是行政处罚呢?如《江苏省种子条例》第6章法律责任第42条规定,违法本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未经批准采集或者采伐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 000元以上20 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理《江苏省种子条例》只是地方法规,只能规定6种基本的处罚种类,但是该条例的第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行政处罚法》第11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该条例的这条规定,实际上是对《种子法》第61条第3项作出的具体规定。另外,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法律责任或者罚则中规定类似于责令改正的,应一并如上理解。

2通报批评是否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对于通报批评,在法学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通报批评不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而是一种机关内部指出错误的方法,不具有处罚性,有的人认为通报批评是一种行政处罚,一旦作出将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名誉、信誉等产生影响。笔者认为,通报批评用于单位内部上级处理违纪的下级,或者党和行政机关内部监察部门或者纪委处理违反纪律的人,这时只是一种行政处分,不是行政处罚。当行政机关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使用通报批评时,是否是行政处罚呢?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第8条第(7)项规定,先看一个例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6章法律责任第43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这条规定中包含警告,也就是行政处罚的一种,笔者认为,单独对违法行政相对人以书面形式通报批评时,不是行政处罚,只是行政机关利用责权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一种警示,利用其声誉对其施加压力,迫使其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将通报批评写入行政处罚决定中,并在一定范围内书面通报批评的,就是行政处罚。因此,通常有人把通报批评同警告一起,作为申诫罚的2种最重要的形式。其实,警告通常仅限于直接告知违法行为人,而通报批评告知的范围较广泛,不仅限于告知行为人自己,还包括告知与行为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3篇:处罚通知单范文

论文摘要 对行政执法实践中的3个问题,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罚金3种处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种类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为行政执法尺度的确定和执法工作实践提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8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共7项,前6项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常用的处罚种类,而第7项只是笼统地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在行政法学上规结出行政处罚种类共四大类,即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自由罚。申诫罚是指行政机关向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提出警戒或者谴责,申明其行为违法,教育行为人避免以后再犯的一种形式。它区别于其他种类处罚的特点在于对违法行为者实施的是精神上或者名誉、信誉等方面的惩戒,而不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其他实体权利的剥夺或者限制,因此申诫罚更能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财产罚是指强迫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剥夺其原有财产的行政处罚。这种处罚的特点是对违法的相对人在经济上给予制裁,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财产罚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指对非法收入应采取没收措施,而罚款是处罚违法相对人的合法收入,这是罚款与没收的主要区别。行为罚(能力罚)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权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一种制裁措施。这里所说的行为主要是指经行政机关批准同意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和资格。没有这种资格就意味着违法。如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自由罚(人身罚)是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处罚。自由罚的实施使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就是行政相对人在短时期内将失去人身自由,如行政拘留。除了上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常用处罚种类外,许多单行法律、法规规定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下面将就这些规定是否行政处罚进行探讨。

1责令改正是否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许多学者们和执法工作者持不同意见,有的人认为责令改正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因为《行政处罚法》中没有规定,因此它只是行政措施或行政命令,或者是行政强制,而有的人认为,它是一种行政处罚,因为它是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书面文书送达的,并且对行政相对人具有约束力,要求相对人必须执行的。《行政处罚法》除了规定6种基本行政处罚种类外,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10章法律责任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罚款:①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包装的。②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③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④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⑤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这些规定中的“责令改正”是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呢?笔者认为如果由行政处罚机关没对行政相对人下达处罚决定之前,单独口头或者以文书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就不是行政处罚,只是起要求违法的行政相对人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作用,具有教育意义;如果单行法条款中规定了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以行政处罚决定形式书面下达的,那就是行政处罚。地方法规中规定的“责令改正”是不是行政处罚呢?如《江苏省种子条例》第6章法律责任第42条规定,违法本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未经批准采集或者采伐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 000元以上20 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理《江苏省种子条例》只是地方法规,只能规定6种基本的处罚种类,但是该条例的第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行政处罚法》第11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该条例的这条规定,实际上是对《种子法》第61条第3项作出的具体规定。另外,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法律责任或者罚则中规定类似于责令改正的,应一并如上理解。

2通报批评是否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对于通报批评,在法学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通报批评不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而是一种机关内部指出错误的方法,不具有处罚性,有的人认为通报批评是一种行政处罚,一旦作出将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名誉、信誉等产生影响。笔者认为,通报批评用于单位内部上级处理违纪的下级,或者党和行政机关内部监察部门或者纪委处理违反纪律的人,这时只是一种行政处分,不是行政处罚。当行政机关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使用通报批评时,是否是行政处罚呢?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第8条第(7)项规定,先看一个例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6章法律责任第43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这条规定中包含警告,也就是行政处罚的一种,笔者认为,单独对违法行政相对人以书面形式通报批评时,不是行政处罚,只是行政机关利用责权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一种警示,利用其声誉对其施加压力,迫使其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将通报批评写入行政处罚决定中,并在一定范围内书面通报批评的,就是行政处罚。因此,通常有人把通报批评同警告一起,作为申诫罚的2种最重要的形式。其实,警告通常仅限于直接告知违法行为人,而通报批评告知的范围较广泛,不仅限于告知行为人自己,还包括告知与行为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4篇:处罚通知单范文

关键词:承包商;考核扣分;违章;量化考评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evaluation points management mechanism of the forming background and purpose, from legal compliance, safety, quality three dimensions described the assessment mechanism, it is mainly to take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for the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for the contractor in engineering field generated by the phenomenon of violate, and from the inspection object, check the punishment and supervision, ticket issue the principle, points, arbitration mechanism, the means of information, a clear assessment mechanism of the main practice, finally introduces the assessment mechanism of preliminary implementation effect.

Key words: contractor; evaluation points; violation; quantitative evaluation

中图分类号:V242.3文献标识码:A

当前,在电网建设高速发展的态势下,电网建设管理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工程建设活动中还存在各类不规范行为,部分承包商还没有对安全生产引起足够重视,各个承包商自身管理水平上仍存在不足,特别是某些承包商存在非法转包、违规分包、以包代管等不规范行为以及部分施工现场存在的大量的违章现象。

电网建设管理者迫切需要制定应对策略和措施,提高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和水平。电网建设承包商考核扣分管理工作机制(以下简称考核机制)应运而生。考核机制的构建将强化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管理的管控,极大地促进承包商提升自身管理水平,从而将全方位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一、考核机制的目的

电网建设承包商考核扣分管理工作机制通过对电网建设实施过程的合法合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电网建设现场管理中存在的违章现象,参照“驾照扣分”模式对承包商违章情况进行扣分,实现了对承包商管理的动态考核,促使承包商提升自身管理水平,敦促建设单位优选承包商,达到承包商优胜劣汰,确保电网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合法合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处于可控状态。

二、考核机制的内容和做法

(一)考核机制的内容

电网建设承包商考核扣分检查针对建设项目的承包商,分别从合法合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三个维度了解承包商现场管理状况,查处违章行为:

1、合法合规方面:主要根据基建工程安全管理“五个严禁”的工作要求及其他合法合规要求,重点检查非法转包、违规分包,以包代管;“皮包公司”、挂靠和借用资质施工队伍承包工程和入网施工;未落实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开工作业;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等相关方面的违规行为。

2、安全管理方面:重点关注人员持证上岗、个人防护用品使用、起重吊装等特种机械设备、安全工器具使用前的检验、试验等;检查危险品的存放使用、施工临时用电规范性等方面;查处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和管理性违章行为。

3、质量管理方面:重点关注原材料和设备进场管理(原材料见证送检等);检查工程过程质量管理(质量控制标准WHS执行、强条执行等)、工程成品质量、验收(隐蔽工程验收、施工三级检查和监理四级验收)等方面存在的违章现象。

根据以上三个方面的内容,总结归纳出三十五项违章处罚条款,按照违章对象、违章性质及程度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三类承包商进行考核扣分处罚。

(二)考核机制的主要做法

1、明确检查范围对象,界定考核扣分权限,规范权力运行监督。电网建设承包商考核扣分机制是以公司投资计划内的电网建设项目为检查范围,以各违章责任承包商(包括: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为对象进行扣分。为确保承包商考核扣分工作的严肃性及权威性,经公司相关业务培训并正式名单的各级基建部门、安监部门相关管理人员及受公司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人员,方有资格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违章现象开具《电网建设承包商违章处罚通知单》(以下简称《处罚通知单》)。

检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科学、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检查及考核工作。公司将视情况不定期抽查各单位开具《处罚通知单》的情况,如发现在考核扣分工作中有违反要求的人员,将视其性质进行处理。发现有、等违规行为,经查情况属实的,对于相关责任人将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把握关键环节,规范扣分管理。

(1)规范开具《处罚通知单》。检查人员根据电网建设施工过程中承包商的违章现象开具《处罚通知单》,内容应填写完整、准确;违章现象的判定应依据充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章现象的描述应清楚、准确;应及时取得并保存现场违章现象的照片、资料等原始凭证。同时,明确了可能遇到的一些情况,如:当同一违章现象涉及多个承包商的,应分别开具《处罚通知单》;分包方因违章被开具《处罚通知单》的,总包方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向其开具相应的《处罚通知单》。

(2)严格执行统一扣分标准。严格认真、客观公正地执行统一的扣分原则,是考核机制的关键环节,决定着考核机制实施的成败。针对责任承包商的违章现象,公司要求统一按《处罚条款》进行扣分。同时,对一些较为特殊的情况也进行了明确。如:单次检查中所发现同一违章代码的违章现象,不累计扣分。示例:在同一项目单次检查中,发现有若干作业人员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帽,违反条款WZ14,只对这一违章现象进行一次扣罚0.1分,不按照违章人数累计扣分。如:可以整改的同一违章事件尚处于整改期的,已接受过处罚扣分的,不再进行扣分;但已过整改期(无法整改的除外)仍未完成整改的,可重复扣分。示例:A次违章检查时发现某工程沟、坑口未设置明显标识及防护措施,违反条款WZ15,向责任承包商开具了《处罚通知单》,扣罚0.1分;B次检查发现相同部位、相同问题,如该违章处于A次整改期内,B次检查不再进行处罚扣分,但如果该违章已过整改期,可再次开具《处罚通知单》,重复扣分。

(3)设立免责条款。检查人员发现电网建设过程中部分承包商有违章现象,如相关承包商认为本方已履行职责的,可向检查人员提供证明材料,由检查人员进行核实并判定该单位是否承担相应责任。示例:检查人员发现施工单位临时施工电源箱无漏电保护装置,违反条款WZ10,应扣罚0.5分,但现场监理已及时发现并向施工方下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不准使用该电源箱”,这一违章情况,对监理单位免责;如现场监理未及时发现问题,则应对施工、监理单位同时开具《处罚通知单》。

(4)建立仲裁机制。责任承包商在接到《处罚通知单》后,如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受罚承包商的名义向公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免责条款及仲裁机制的建立,体现了考核机制的客观性和公平性,有利于规范考核扣分流程和避免扩大处罚争议。

3、依托信息化手段,多维度展开分析,实时掌控扣分情况

为确保公司各级管理层对承包商考核扣分情况的及时掌握,公司建立了承包商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建设单位每周按时汇总、统计并录入本区域范围内的承包商考核扣分情况。根据系统录入信息,公司从建设单位开单数量、各承包商扣分情况对比以及违章现象累计分析等多个维度进行分析排名,每月进行汇总并。该措施有力地促使建设单位落实常态化开展考核扣分工作的要求。对于承包商而言,可使其通过排名、对比、分析中针对问题查找原因,提出改进对策,有效提高管理水平。

4、承包商考核扣分结果的应用

承包商年度累计扣分计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2月31日24:00时累计扣分自动归零。承包商考核扣分结果的应用参照“驾照扣分”模式,若承包商累计扣分N<6分,则该承包商为绿灯状态,现场管理处于可控状态;若承包商累计扣分6分≤N<12分,则该承包商为黄灯状态,应对其进行警告;若承包商累计扣分N≥12分,则该承包商为红灯状态,对其处以暂停承接电网建设工程资格三个月的处罚(从处罚生效之日起计算);当年受到红灯处罚的,在下一年度承包商评估考核中每次红灯处罚在其综合得分中扣减1分。

考核机制首次在电网建设管理中应用了年度扣分制的理念,通过对承包商亮不同状态的灯,实现了对承包商的动态考核。

第5篇:处罚通知单范文

一、滞纳金收缴难的原因

第一,部分银行在支付结算日常基础工作方面存在一定缺漏,内部控制制度不够严密,给空头支票的处罚和滞纳金的收缴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有部门商业银行在售出支票时,未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客户尽职调查制度,支票售出未认真核查客户的信誉程度、未要求对原售出支票未使用完的部分进行销号或确认作废,造成一些信誉不佳的单位手上持有一些未使用的支票,继续开出以非正常结算为目的空头支票,这部分恶意透支的单位大部分是不可能去缴纳罚款和滞纳金的。

第二,停止违规单位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总行《通知》规定,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企业,商业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者全部支付结算业务。由于单位屡次签发空头支票行为不会给其开户银行带来实质经济损失,开户银行出于自身存款考核的压力,为留住客户,一般不愿意主动采取相应制裁措施,而人民银行对开户银行这一行为暂时没有有效的处罚手段,由于制度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银行的有效监管。同时,由于商业银行的制裁措施不健全,客户也理所当然认为不去缴纳罚款和滞纳金,不会对其账户的正常使用有影响,因而对罚款置之不理,连本金都不理会,更不用说缴纳滞纳金了。

第三,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对象主要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收缴罚款和滞纳金有一定困难,加之有的企业经营不善,连年亏损,期间又由于财务更换,法人更换、出差或企业变故,时间拖久等复杂原因导致其缴纳本金都困难,更何况缴清滞纳金了。

第四,相当数量的罚款及滞纳金的收缴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人民银行在与法院就申请程序、执行费用等司法事项的具体细节上不明确,尚需进一步加强沟通和协商。

二、对策建议

(一)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力度

通过宣传,使商业银行、企业了解、熟知有关法律法规和《通知》相关规定,充分认识签发空头支票对社会信用秩序造成的危害,进一步增强企事业单位金融法制观念,树立守法意识,减少或避免出现签发空头支票的违规行为,从源头上遏制空头支票行为的产生。

(二)加大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力度

要求商业银行为企业开立账户时,必须签订支付结算协议,将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和未履行罚款及滞纳金时,银行有权采取停办结算业务的内容列入支付结算协议,并根据单位签发空头支票的次数、金额等情节,将“黑名单”中的违规单位分成较轻、一般、较重、严重四种类型,分别规定商业银行应采取的一项或者多项制裁措施,并在协议中明确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事前控制空头支票的产生,最大程度减少罚款及滞纳金的产生,提高商业银行监督管理的实效。

(三)将空头支票处罚及未缴纳滞纳金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管理

签发空头支票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没有后续的惩戒措施,导致企业(个人)信用并未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明显影响,企业(个人)付出的失信代价较小,是否缴纳罚款及滞纳金对其没有什么影响。而征信系统作为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平台,是目前金融机构为企业(个人)办理信贷业务,进行贷前审查、贷后管理的主要参考工具,如果将企业(个人)签发空头支票及未缴纳滞纳金的失信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会直接影响企业(个人)的整体信用评级,使企业(个人)的办理贷款、承兑等各种信用行为受到限制,将有效地起到警示和控制作用,进而减少空头支票的处罚,减少滞纳金。

(四)制定滞纳金的相关减免政策或缴纳上限

从云南省情况来看,大部分被处罚的企业(个人)经过说服教育和采取一定措施后还是愿意缴清罚款及滞纳金的。据统计,2012年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共缴纳了26笔滞纳金20.94万元,2011年共缴纳了41笔滞纳金15.45万元。但是大约有1/4的企业(个人)原本处罚决定书只需缴纳的本金仅壹、贰千元,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按时缴本金所产生的滞纳金就达几万甚至高达好几十万,单位确实难以承受,本着以人为本和教育的原则,建议总行参照其他行业对滞纳金收缴的做法,直接免去不再加收,或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态度适当加收即可,制订出既可缓和社会矛盾,又有切实可行的滞纳金收缴标准可依。建议单位在超过缴纳期6个月内缴纳罚款不予以征收滞纳金,超过6个月按每日加收处罚金额2%征收滞纳金,同时制定一个滞纳金计算的上限值,如上限值为处罚金额的3倍。

第6篇:处罚通知单范文

第一条为保证卫生监督机构正确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和卫生防疫站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时,必须遵守本程序。

第二章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到卫生防疫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一、登记要求:准备开业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持其主管部门证明。已开业需补办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携带介绍信和工商营业执照。上述手续齐全者,发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2份。

二、“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营者要提供经营场所的平面图、卫生设施等有关资料及从业人员情况;

(二)“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必须用钢笔或墨笔填写,字迹工整、内容准确。填好后由经营者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卫生防疫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申报材料后,在45日内逐项检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准确,若有漏项、错误处应通知其补正。对申报材料合格者,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或助理卫生监督员(其中卫生监督员不少于1名)进行现场监督、监测,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填写卫生评价意见,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条发放“卫生许可证”和通过复核的条件:

一、经监督检查后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

二、从业人员体检合格,对传染病患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三、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在80%以上。

第六条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经营单位,卫生防疫机构提出书面改进意见,经营单位改进后重新申请。

第七条“卫生许可证”的发放:

一、“卫生许可证”应用墨笔填写,写明编号、单位全称、经营项目、发证日期,并加盖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公章。如经营多种公共场所的单位,要在“卫生许可证”上注明其兼营项目。

二、卫生行政部门应自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之次日起两个月内,对审查合格者签发“卫生许可证”。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负责签发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1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期满前30日将“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发给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应在15日内填写并交回“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监督机构收到“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后60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卫生状况的复核审查,在“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上填写复核意见,合格者加盖“审核章”。“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一式2份,1份存档,1份交经营单位。

四、经营单位领证后如有新增经营项目,须申报新增经营项目,并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接受卫生监督、监测。

第三章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第八条健康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一、向经营单位发健康检查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定体检期限、承担体检单位及体检地点;

(二)根据应体检人数,领取体检表;

(三)首次体检人员准备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

二、健康检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单位承担健康检查工作,承担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由内科、皮肤科、放射科、化验室等医技人员组成;

(二)具有随时接受体检、补检、复检的能力;

(三)体检后两周内出具体检结果报告;

(四)对体检工作认真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健康检查工作的实施:

一、经营单位应作好体检的组织工作;卫生防疫机构负责体检工作的监督、指导并掌握体检进度。

二、体检者必须亲自持体检表进行体检和复检。

三、查出的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及时复检。

四、对传染病患者的诊断按卫生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执行。确诊为传染病患者,承担体检的单位应及时通知卫生防疫机构。

五、体检完毕,承担体检的单位应在健康检查两周内向受检者单位发出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受检者单位及时将体检结果送交卫生防疫机构。

第十条健康合格证的核发:

一、卫生防疫机构按人员名单逐人逐项审查,如有漏检人员及项目或检出阳性者,应及时通知经营单位补检或复检;

二、体检合格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在其健康证上加盖“体检合格”章及公章,并注明发证日期;

三、由卫生防疫机构将体检表和健康合格证交经营单位保存。

第十一条传染病患者的调离:

一、体检确诊的传染病患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向患者所在经营单位发出“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经营单位应将患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岗位,并于接到“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患者“健康合格证”及其回执送卫生防疫机构。

二、传染病患者治愈后,到指定体检单位复检,确属痊愈,将检验报告附体检表后送卫生防疫机构补发健康合格证或补盖“体检合格”章。

第四章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培训:

一、培训对象同体检对象,经营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参加培训,由经营单位负责实施。

二、拟上岗的从业人员,由该经营单位随时组织培训。

三、经过经营单位自身考试合格后,报卫生防疫机构验收。

第十三条验收:

一、检查答卷是否认真、准确,参加考试人员应占从业人员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二、按从业人员10%—20%的比例抽查进行现场考核,对不及格者应重新考试。

三、在考试合格者的健康合格证上加盖“考核合格”章。

第五章卫生监督监测

第十四条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卫生组织、卫生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二、基本卫生设施是否具备;

三、公共场所内外环境卫生状况;

四、消毒制度、消毒设施是否健全、完好及运行情况;

五、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中“有关规定”部分执行情况;

六、抽查部分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和“考核合格”章;

七、复核从业人员名单是否准确无误,以确定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含临时工)为体检、培训对象。

第十五条卫生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应认真填写“现场卫生监督记录”。填写时做到用词适当,准确,不得以结论代替事实描述,不能笼统描述卫生状况;要写明经营者全称、监督检查时间;所有项目要在现场填全、不得在离开现场后补填。监督检查记录填写后应由被监督单位的法人代表或陪同人员查看并签字;如拒签需问清拒签理由,属用词不妥或与事实不符应按事实改正后再签;如被监督单位人员仍拒签,应在监督检查记录上注明拒签情况和理由,记录在场人员姓名,由卫生监督员签字,将第二联当场交给被监督单位,如拒收记录,回单位后用双挂号信寄出。

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不得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十六条在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时应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认真填写“样品采集记录表”,采样记录的编号应与样品编号致。采样后应填写“卫生监测样品送检单”,连同样品及时送至检验单位。检验者应出具“卫生检测结果报告单”退还承办卫生监督员。

卫生防疫机构依据检验结果填写“卫生监督监测评价书”送被监督单位。

第六章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立案:

凡涉及行政处罚者,都必须立案。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案调查。

(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现场进行卫生监督、监测时发现经营单位有违反《条例》或《细则》的行为。

(二)知情者检举揭发经营单位有违反《条例》或《细则》的行为。

二、立案原则:

(一)在现场进行卫生监督、监测时,卫生监督员发现经营单位有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和行为,可立案调查;

(二)如系群众举报,应作好口述笔录,由举报人签字并留下工作单位或地址;如是电话举报,应认真作好电话记录,记下举报人姓名、地址。经科主任批准后,方可立案。

第十八条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核实必须有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或助理卫生监督员(其中卫生监督员不少于1名)同行,赴现场时,卫生监督员必须着装整齐,佩带“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中国卫生监督”证件。

人证、物证、地点、时间及情节是执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取证内容主要包括:

一、现场摄影、录音、录像;

二、现场采样并送检验室检验(应注明采样地点、日期、样品名称及编号);

三、现场卫生监测,将监测结果填写“样品采集记录表”;

四、反映违法事实的检举投诉;

五、旁证材料,应由旁证人签字;

六、采集物证(采样单应有双方签字);

七、鉴定结论,经专业机构进行的技术鉴定(包括化验证明、医院诊断书等)及有关的卫生学、流行病学调查资料;

八、当事人对事实经过的陈述;

九、现场卫生监督笔录。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再向被处罚者或证人收集证据,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涉及国家机密或技术专利的证据,监督机构及调查取证人员要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

一、由3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或助理卫生监督员(其中卫生监督员不少于两名)对经营单位的违法事实进行合议,填写行政控制或行政处罚审批表,并附上述现场调查所得材料,按行政处罚的批准权限逐级上报。

二、行政处罚的批准权限:

按《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对停业整顿及超过3000元的罚款处罚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地、市级以下卫生防疫机构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备案。

三、由卫生监督员根据已审批的行政控制或行政处罚审批表填写“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填写“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对违法事实应判定准确,要与《条例》及《细则》的有关条款相对应。

四、送达:送达处罚决定书应有送达回证,由被送达人在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盖章),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处罚决定书应直接送交被送达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在时交该单位收发部门签收。

被处罚者是个体经营者的,处罚决定书应交给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被送达人拒绝接收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处罚决定书留在被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双挂号邮寄送达,并将回执贴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上。“送达回证”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行政处罚分类及执行:

(一)警告、罚款:按规定送达“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停业整顿:送达“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期派卫生监督员赴现场检查验收。若验收合格,即下达准许恢复营业通知;若验收不合格,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7篇:处罚通知单范文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和《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管理办法》规定,县政府法制办牵头,用近两个月的时间组织对全县2011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了评查。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评查基本情况

本次案卷评查分自查上报、抽查评查、整改提高三个阶段进行。重点评查2011年度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

(一)自查情况。各行政执法部门共自行组织评查行政执法案卷1216件,其中行政处罚案卷841件、行政许可案卷375件。推荐选送优秀执法案卷50件,其中行政处罚案卷34件、行政许可案卷16件;推荐办案能手22人。从自查情况看,21个部门报送了案卷评查自查报告,推荐了优秀案卷和办案能手;12个部门未报送自查报告和执法案卷。

(二)抽查情况。县政府法制办牵头组成检查组对县林业、住建、文广、水务、国土、人社、物价、公安、烟草、质监、环保等11个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进行了抽查,抽查案卷85件,其中行政处罚类60件、行政许可类25件。检查组按照《省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质量评查内容和标准》,逐卷进行评查,指出发现的问题,现场向执法部门反馈评查情况。从抽查情况看,公安、质监、物价、林业、文广、人社等部门案卷评查活动开展扎实,成效显著。

(三)评查情况。根据各执法部门推荐的执法案卷和办案能手,结合各单位执法案件办理数量、执法案卷质量和推荐人员先进材料等情况,共评出优秀案卷10件,其中行政处罚卷6件、行政许可卷2件、行政调解卷2件;办案能手10名。从评查情况看,县质监、卫生、物价、烟草、公安、国土、工商、交警、地税、环保、林业、运管等部门的执法案卷较规范。

二、案卷存在问题

从案卷评查情况看,我县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有了进一步提高,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案件立案不规范。有的执法案卷没有立案审批表,用案件登记表代替立案审批程序;有的立案审批表只有一个办案人员填名,不符合最少两人执法的基本条件;有的从发现案件来源到正式立案经过几个月时间,未在规定时间内立案。有的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不到位,存在不出具受理通知书问题,审批不规范。

(二)证据收集种类单一,笔录制作内容简单。部分案卷询问、检查笔录过于简单;收集证据种类单一,偏重采用询问笔录作为案件的主要证据,对证明力较强的违法现场照片、现场证人证言等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取证较少,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有的现场勘验笔录制作不规范,四址方位不准确。

(三)处罚决定阶段问题较多。有的在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未明确告知处罚的具体数额;个别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而未告知;有的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履行集体讨论程序;处罚决定书大多数采用填充式文书,内容不完整、说理性不够,对违法事实的调查认定阐述少,决定书内容普遍过于简单;有的处罚决定书引用法律条款项不准确,没有到款、项;有的处罚自由裁量幅度大,应该并处没收违法物品或违法所得的简单以罚款结案。有的许可不制发决定书,而是以许可证代替行政许可决定。

(四)处罚执行不到位。有的案件无执行结果,有的执行不彻底,有的采用分期交纳方式执行罚款、未执行到位即结案,处罚执行不到位;有的执法单位随意减少罚款数额。

(五)执法文书使用不符合规定。一些部门存在案件无结案报告、重大处罚无集体讨论记录等问题。少数单位扣押物品无扣押登记清单,有的对扣押、罚没物品的处理结果案卷无记载。有的将行政处罚告知书与处罚决定书同日作出或一并送达;有的案件未执行到位,就签写结案报告审批结案。

(六)使用行政调解方法结案较少。一些执法单位对运用行政调解方法开展执法活动、化解行政争议认识不到位,方法不掌握,时机把握不准,对可以采取行政调解结案的案件通过采取处罚结案导致矛盾激化处罚结果难执行。

(七)案卷档案管理仍需规范。一些执法案卷封皮制作、目录填写、文书顺序、页码编写、案卷装订等不规范,存在案卷无案卷目录、无页码、装订混乱、缺页漏装、用复印件代替原件等问题;有的处罚票据未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财务章;有的处罚票据不归档或归档不正确,存在用一、二联代替第四联或用复印件代替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针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逐卷对照,认真进行整改,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行政执法工作:

(一)高度重视评查结果,积极扎实整改。各行政执法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尤其是对评查通报的问题认真梳理分析,组织执法人员分析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整改,使案卷评查活动真正达到查找问题、纠正问题和解决问题,促进工作的目的。

(二)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达到熟练掌握、灵活运用、严格执行本部门、本行业法律法规的目的。同时,要充分发挥本单位业务骨干的带动作用,加强后续干部的培养,提高单位的整体执法水平。

第8篇:处罚通知单范文

一、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的行政处罚。《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停止执行。

(二)处罚依据和标准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

(三)处罚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参照《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附件),制定本辖区的处罚操作流程。

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罚款缴纳和手续费的支付

空头支票罚款的代收机构的确定、代收手续费和协助执行手续费的拨付等,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29号)执行。

二、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建立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制度,并将有关违规信息定期向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银行进行通报。通报的内容包括出票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或出票人个人姓名、签发空头支票种类(指空头支票还是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出票日期、支票金额、支票号码、出票人账号、收款人名称、累计签发空头支票情况等。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制订本辖区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实施细则,并向总行报告;负责本辖区内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组织实施;将空头支票处罚的有关情况每年向总行报告一次。

三、违规责任

罚款代收机构对空头支票罚款收入占压、挪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出票人开户银行或其上级行按规定对出票人开户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出票人开户银行不报、漏报或迟报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情况的,由人民银行责令其纠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出票人开户银行或其上级行按照规定对出票人开户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9篇:处罚通知单范文

关键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比例原则;听证程序;听证当事人权利

案情简介

快播是由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自主推出的一款可以点播视频、查找资源的播放器软件。快播不主动生产内容,但却以其便捷的搜索和Qvod点播功能吸引了众多网民的青睐,为盗版和不良内容提供了便捷的传播、收看渠道。快播迅速发展壮大的同时,其他正版影视网站却因快播的侵权行为遭受巨大损失。因此,快播公司的发展模式一直饱受业界诟病,并且该公司频频遭正版影视网站起诉或被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2014年5月20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深圳快播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其处以2.6亿元人民币的罚款。2014年6月27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向快播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6亿元罚单即日生效。该张罚单成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史上的最高罚单。

这一事件见诸媒体后,引起了很大反响。快播公司此前曾被行政机关处以过行政处罚,此番又被处以天价罚单有何依据?这一天价罚款的数额如何确定?快播公司在面对行政处罚时有何权利?笔者将对这些问题通过下文进行浅显、简略地阐述。

一、行政处罚及自由裁量权

(一)行政处罚简述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①目前为止,对行政处罚的概念并没有统一的表述,大多由行政法学者根据自身研究总结而得出。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之有效的行政行为,在社会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一些情形下甚至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同时行政处罚也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我国有专门的《行政处罚法》,用以规范行政处罚这一行政行为。

然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可能详尽规定行政处罚的一切事项,因而需要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裁量权限,以便更加灵活、机动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由此出现了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问题。

(二)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具体行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在什么幅度内处罚所进行自由裁量的一种权力。

自由裁量权存在于行政处罚的各个环节之中,表现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法定幅度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最高、最低幅度内作出行政处罚。例如对胁迫、诱骗及利用他人乞讨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二,法定处罚种类的自由裁量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不能随心所欲地对具体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而应该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范围内选择适用。行政处罚的种类很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但不同的行政机关可以适用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并不相同。其三,对情节严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律条文中常见的“情节严重”的表述,是不确定的一个法律概念,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就是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相对人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自主判断的一种自主裁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法律没有规定哪种行为或行为到达哪种程度就构成情节严重,因此,需要具体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自主理解和认定。其四,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裁量权。这一自由裁量权可以从法律条文中的“可以”、“应当”、“得”等表述中体现出来。其五,法律原则之下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是指虽然现行法律条文没有规定,但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又必须予以处罚时,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享有的自由裁量权。

快播公司在此次行政处罚之前也曾被其他行政机关给予过行政处罚,而此番又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出了巨额罚单,这一问题可用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来解释。快播公司因其侵权行为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限期整改的决定之后,仍未改正而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认定本案中快播公司的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8671.6万元,综合考虑快播公司的侵权情节和违法行为的后果等因素,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其处以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中间档,即3倍的罚款26014.8万元。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具体数额的确定充分体现了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并无不妥之处。

二、行政处罚中比例原则的运用

(一)比例原则的概念

比例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学概念,译自德语Prinzip der Verhaeltnismaessigkeit,目前在德国公法上广泛运用,有学者称其为公法领域的软化剂(Weichmacher)。③比例原则是指国家机关所采取的措施与采取该措施所要达成的目标二者的联系应当是相适应的;国家机关所使用的方式如果对相对人超出其应受的处罚时,造成其不必要的损害,就应当取消该方式;在国家措施可以达到使用该措施所追的目标下,应当尽量避免给相对人造成更大的损失,将损失的可能降到最小程度。④

(二)比例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运用

比例原则包含三个子原则。具体如下所述:

1.适当性原则

适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处罚手段应当适合于实现行政目的或者有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这一原则是一个目的取向的要求,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并不能够实现意欲达成的行政目的,那么该行政处罚就属于行政不当。那么,应该如何认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有助于行政目的的达成?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采取了一个最低标准:只要手段不是完全(Vollig)或全然(Schlcchthin)不适合即不违反比例原则。⑤需要强调的是,这个最低标准不是以以客观结果作为依据,而是以行政处罚作出时,行政机关是否考虑到相关目的为依据。

2.必要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又被称为最小侵害原则,是指在适当性原则已经获得认可的情况下,在所有能够达到行政目的的多种方式中,行政机关应当选择对公民权益侵害最小的方式。该原则要求具体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在多种行政手段之间进行比较与取舍,也就是说在有多种可能的手段均能达到行政目的,但各手段对公民权利造成的侵害程度不一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必须以必要性为标准进行审查衡量。“必要”是指对于不可避免的侵害,行政机关只能选择为达到目的不可避免的侵害手段,即最温和的手段来实施。著名行政法学者弗莱纳的名言“警察不可用大炮打麻雀”,我国的俗语“杀鸡焉用宰牛刀”,都能够很好地表现必要性原则的内涵。

3.狭义比例原则

狭义比例原则又可称为法益相称性原则。该原则是指经过上文所述的适当性和必要性的考虑之后,行政机关选择的措施对行政相对人私益可能造成的侵害不得超过实现行政目的所追求的公益。狭义比例原则要求权衡行政目的与公民权益损失之间是否“成比例”。“杀鸡取卵”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狭义比例原则的。

在“快播案”中,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决定体现了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快播公司侵权行为“屡教不改”,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对其再次作出处罚决定无不是之处,体现了适当性原则;对快播公司作出的天价罚款数额,是综合考虑快播公司的非法经营额,快播公司的侵权情节和违法行为的后果等因素而作出的,数额虽大,但也符合必要性原则;虽然有专业人士分析称,此次天价罚单可能会使快播公司一蹶不振甚至破产,然而,与该公司对著作权人以及各影视门户网站造成的损失,以及因传播不良内容对社会风尚造成的影响相对比,这一罚款数额显然不过分,即对快播公司私益造成的侵害没有超过法律所要保护的公益,因此也是符合狭义比例原则的。

三、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与听证当事人的权利

(一)我国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

我国1996年《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了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行政处罚法》施行以来,各级行政机关纷纷制定了一些具体办法以完善具体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的设立旨在通过公开透明的、为法律所认可的程序为听证当事人以及第三人提供保障合法权利的途径。设立听证程序的法律价值体现在:其一,听证程序是公平正义的体现。行政机关单方面对具体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极有可能遭到行政相对人的反对。在这种情况下,听证程序的存在就为行政相当人以及第三人了解行政处罚依据、督促行政机关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其二,听证程序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争议。听证程序中,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双方均可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支持己方观点,反驳对方观点。听证程序有利于确保行政机关全面了解事实真相,听取社会大众的意见,从而减少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其三,听证程序提高了行政处罚的透明度。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通过行政机关公开行政处罚的信息与依据,双方平等进行抗辩,使社会大众清楚了解案件事实,有助于消除社会大众对行政机关所为的误解,有利于提高行政处罚的透明度,实现“阳光行政”。

(二)行政处罚中听证当事人的权利

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当事人是指被事先告知将受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而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⑥听证当事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可以分为程序性权利与诉讼性权利。⑦程序性权利主要是被告知的权利、辨认身份的权利、申请听证的权利、质证权、申请回避权等;诉讼性权利主要是受到损害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⑧笔者将结合现代行政程序对听证当事人的权利作出分析,以使听证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能够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知情权

遭遇行政处罚时,行政相对人有权知晓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证据以及法律依据;有权知晓依据法律其应享有哪些被告知的权利;有权要求行政机关通知其于何时、以何种方式参与行政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如果经告知后,当事人表示放弃行使听证权利,或者经行政机关通知后仍不到场听证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申请听证的权利

听证权的实质是在行政机关作出不利于具体行政相对人的决定之前,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听取其意见,为自己辩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行政相对人应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行政机关进行听证的申请。

3.要求公开听证或者保密的权利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如果听证应当公开举行而行政机关决定不公开的,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异议。对于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而决定不公开的听证,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对在听证过程中获取的有关当事人的秘密予以保密。

4.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听证过程中,听证当事人在行使申辩和质证权利的同时,必然会提出自己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处理意见的看法,而对事实的认定需要依赖证据,因此,当事人必须享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⑨

5.要求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裁决的权利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但对听证笔录在行政处罚决定中所起的作用却只字未提。不过,行政机关只能依据听证笔录作出裁决,这是法律的应有之义,否则,听证必然只是流于形式的过场,不能发挥保护听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结合“快播案”来看。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5月20日向深圳快播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4年6月17日下午,快播公司由于对违法事实以及处罚金额存在异议,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行了听证。由于涉及商业秘密,该听证会没有公开进行。以上程序体现了听证当事人受通知的知情权、申请听证权以及要求保守秘密的权利。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快播处以天价罚款的行政程序是合法的,也充分保障了快播公司应有的听证权利。听证会之后,2014年6月26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正式对快播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快播被处以2.6亿元罚款,即日生效。当然,如果快播公司对该处罚决定不服,仍然还有权利救济的机会。快播公司可在六十日内,向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 释:

①张弘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辽宁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2页.

②内容摘自:http://company.chinaventure.com.cn/14/7/1403829529.shtml.

③转引自蔡震荣:《论比例原则与基本人权之保障》,载于《警政学报》,1996年第17期.

④司可贵:《行政自由裁量权若干问题探讨》,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

⑤转引自谢世宪:《论公法上比例原则》,收于前引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第123页.

⑥参见《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13条.

⑦韦静:《行政处罚中听证当事人的权利》,载《中北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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