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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处罚快速办理模式探索

消防行政处罚快速办理模式探索

摘要:一直以来,消防执法工作均以公安执法为依托,无论是在办案程序上、文书制作上,都是以公安执法办案程序为基础。对比其他执法办案程序,消防监督执法有着较好的规范性及严密性,极大的提高了执法办案水平,但是有些复杂的调查、取证、告知等程序步骤,给日常执法带来了大量的工作,一定程度上耗费了办案人员的精力,是导致目前消防监督执法检查数量要远远大于受案处理的数的重要原因之一,如何在保证执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案件办理的速度,是消防执法工作目前急需探索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行政处罚;快速;探索

自从1996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各部门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手段,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200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后,明确了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消防监督管理职权,作为公安机关行政职权的一部分,使得消防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程序严格参照公安机关模板。而如今的消防执法改革,脱离了公安部门归入了应急管理部,使得消防执法工作将与地方执法机构并轨,而如何在保证执法质量的情况下尽可能提高执法办案效率,成为了摆在当今消防执法人员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提高行政处罚效率的必要性

(一)必要性目前消防执法过程中,监督执法程序一般1-3日即可完成检查。但是到了受案处理阶段,往往由于取证、执法程序等各方面的原因,一般需要一周甚至更长的时间。如果涉及到违法行为人不配合等特殊情况,这个过程往往会更长,导致大量违法案件无法得到及时处理。现今消防队伍往往存在人少事多的情况,特别是一些边远地区,消防队伍不像公安等部门具备专门的办案部门,往往是大量消防救援机构监督员一兼多职,无法分出更多的精力既检查又处罚。从近几年的消防执法情况上看,监督员发现的违法行为数要远远大于处罚数量,行政处罚始终跟不上监督执法的脚步,大量违法行为未得到及时处理,所以提高执法办案效率,是当今消防执法改革一个急需完善的重点工作之一。

(二)目前案件快速办理模式的开展随着“放管服”工作的开展,就提出了压缩办案程序,降低办理时间,而《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中,也专门提出了优化便民利企,实行邮政和快递送达、互联网通讯工具送达等便利化措施,在便民利企的同时,也极大的减轻了一线执法办案人员工作量,为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更加方便有利的手段。特别是2018年11月25日修改通过的《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在第六章重点加入了快速办理,极大的提升了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效能,而脱离公安机关的消防机构,如何探索自身的快速办理模式,成为摆在消防执法眼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消防行政处罚的特点

(一)调查事实方面目前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特点之一就是事实相对清楚,往往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不具备迷惑性,有些案件的办理,需要深度挖掘证据,通过笔录、勘验、鉴定、物证提取扣押等手段固定事实,而消防违法行为往往一目了然,而且一些违法事实不易消除。另外一些容易消除的违法行为,往往可以通过影像资料及时固定,例如损坏消防器材,遮挡消火栓,堵塞安全出口等,事实清楚,违法事实容易固定且易于理解。

(二)主体方面消防所执法的对象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往往规模较大,不容易混淆执法对象。而且按照消防法规定,同一建筑存在多个使用方的,应当明确各自的职责及责任。

(三)裁量方面从2010年《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以及2019年《消防救援局印发<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实施以来,消防救援机构已经高度重视裁量工作,采取措施降低执法随意性风险,特别是《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重点强调了消防执法裁量工作,各省市、自治区也陆续完善出台各自的裁量权规定,对行政处罚空间进一步规范压缩。目前消防执法随意性已经得到了有效改善,有效避免了权力寻租,案件判罚不一的情形,使得办案人员可以直接按照案件情形采取适用的处罚情节,不用过于费心考虑如何才能形罚得当。

(四)部分消防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消防违法行为还有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部分违法行为与规范结合紧密,例如消防设施设置、电气线路敷设、防火间距等等,这就要求执法人员不仅要熟悉办案流程,还得具备一定的规范基础,并结合规范判定场所是否存在火灾隐患,并根据火灾隐患性质依法判定违法行为并实施处罚,这对一线执法办案人员的技术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三、消防行政处罚快速办理的探讨

(一)快速办理的条件行政处罚的快速办理具有高效、便捷等优点,但同样的,抛弃了以往繁琐复查的办案流程,无形中也加大了执法过错的风险,故快速办理应当具有一定的局限条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快速办理应当使用较小处罚额度的行政处罚,对于适用听证等处罚程序的处罚案件,不应套用快速办理,而对于适用简易处罚的案件,应当采用简易处罚;二是案件必须违法主体明确,事实清晰,不存在复杂、疑难情形,或者影响办案人员判断的情节;三是违法主体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违法行为及法律程序没有异议,自愿认罚;四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一些符合当地实际可以使用快速办理的案件;五是根据消防专业特殊性,可以采用开发一些辅助程序来帮助实施快速办理,如规范助手、裁量助手等等

(二)快速办理的实施探讨行政处罚办案程序分为受案、调查、集体议案、告知、听证、审核、决定、送达、实施、结案等几个阶段,而快速办理可以视情况对部分程序进行删减,一是由于适用于违法事实清晰,处罚情形及额度较轻,可以取消集体议案以及听证程序,并对受案、调查取证、告知、审核决定、送达等程序进行简化。可以分为受案、调查取证、告知、审核审批、决定、送达、处罚实施阶段1.受案阶段快速办理应当在实施监督检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实施,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也应当进行受案程序,可以将受案登记表进一步简化,简化为表格式,参考火灾事故调查登记表,并设置部分选项可以方便办案人员勾选,例如适用快速办理的条件,违法情节及违反法律条款,领导审批意见以及办案人员分工,同时,还应当在适当位置让违法行为人注明同意适用快速办理。2.调查取证阶段取证环节一直是行政处罚的重要环节之一,以往行政处罚所需的证据材料有影像资料、笔录、鉴定材料、检查记录、物证、现场笔录等。如何简化取证环节并保证违法事实清楚,是快速办理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前面说到,消防违法行为的一大特点就是违法事实清楚,一目了然,部分违法行为不易消除,故可以参考交警采用影像资料固定,例如结合当今执法办案全过程记录的要求,采用现场照片、执法视频固定现场证据,可以免去询问、鉴定、物证提取等环节。对于确实有必要的,可以在现场询问违法行为人,或者让违法行为人自行提供书面陈述用于代替询问,也可以参考部分政府部门事先做好具备询问问题的询问笔录由违法行为人或证人现场填写。但需注意的是,由于免去了其他证据材料,可以适当加强影像资料的证据性。例如现场照片及音视频必须经双方签字确认,对于部分违法行为设置规范的,应当叙述规范标准名称、违反条款以及违反的情形,方便审核人员及时确认。3.告知阶段对于适用于快速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在现场取证后,经电话请示负责人并经口头同意后,由违法行为人选择到办案场所实施告知或者现场进行告知。告知方式可以采用现场填写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进行告知,由于快速办理的条件之一为违法行为人自愿受罚,故可以减去申辩陈述及听证程序。也可以采用口头告知,口头告知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情形、违反依据及拟处罚的额度,经口头告知并经违法行为人确认同意受罚。4.审核审批及处罚阶段办案人员收集快速办理需要的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报法制及行政领导实施审核审批,考虑到快速办理取证环节的简化以及更加依赖现场执法人员的经验水平,故仍应该完整的实施审核、审批环节,待审核审批后应当及时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采用便签式的文书,注明违法主体,违法情形、违反法律条款、处罚内容及执行方式,并经执法机构加盖公章确认生效。5.送达阶段为了加快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同时出于便民利民考虑,文书的送达可以采用互联网通讯工具、邮寄等方式送达,也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等方式,并应留存影像资料或者相关的证明文书送达的材料。6.处罚实施阶段处罚实施仍同于一般行政办案程序,由违法行为人到指定的机构缴纳罚款,并提供相应的罚没款票据附卷证明,不应出于其他考虑当场收缴或者交由消防救援机构代为缴纳。

四、消防行政处罚快速办理应注意的问题

为了避免执法过错的产生,行政处罚快速办理应当由具有一定执法经验的办案人员主责承办,且不应减少具体承办人员。对于违反规范的违法行为,可以采用附卷相关规范条款等材料的方式提供证据的有效性,同时也可避免错案的发生,同时在案卷中一并附卷适用裁量情节的依据及规定。对于现场取证的影像资料,应当标注相关的影像资料内容,所表现的具体事物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同时应提供违法行为主体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签署相关法律文书时,对于非单位负责人的其他人员,可以在口头确认当事人身份并确认其具备签字资格后,可以进行签字确认。

参考文献: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Z].2006.

[2]消防监督执法手册[Z].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13.

[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案卷文本[Z].

作者:牛仁敬 单位: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消防救援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