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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制度精选(九篇)

防疫制度

第1篇:防疫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综合防治、严格检疫、重点控制、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区域内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动物防疫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别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的监督和动物疫病的预防、检疫。

乡、镇的动物疫病预防组织承担本区域内动物防疫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障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本市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动物疫病保险业务,鼓励动物养殖场和养殖农户参加动物疫病保险。

保险机构应当依据本市农业保险政策,落实动物养殖业保险措施,并依据保险合同及时为动物养殖场和养殖农户提供承保范围内的损失赔偿。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八条市和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实施方案。

第九条对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名录,但严重危害养殖业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本市可以实施强制免疫。有关强制免疫的病种和区域,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强制免疫工作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实施,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十条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计划,负责统一订购与组织供应实施强制免疫所需生物制品,适量储备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药品、生物制品等有关物资,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动物防疫物资的及时供应。

第十一条动物养殖场应当按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接种;散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强制免疫接种。

动物养殖场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动物防疫制度,建立动物疫病防治档案,配备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散养动物疫病防治档案由乡、镇的动物疫病预防组织负责建立。

第十二条在动物运输过程中,不得宰杀、销售、抛弃患病、濒死和死亡动物,不得沿途丢弃或者遗洒动物的垫料和排泄物等。

第十三条禁止销售无检疫证明、检疫证明与实际物品不符、检疫证明与有关的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不符的动物、动物产品。

禁止屠宰、销售未按照国家规定佩挂免疫标识的猪、牛、羊、犬等动物。

第十四条大型动物养殖场、屠宰加工场等场所应当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设置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的生产经营、动物诊疗、科研教育等单位,应当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送交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委托其进行处理。

本市的无害化处理场所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

第三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十五条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情管理制度,统一管理本市的动物疫情信息,并根据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公布本市动物疫情。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畜牧兽医行管理部门备案,并成立动物防疫应急预备队。动物防疫应急预备队由畜牧兽医、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定期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紧急控制技术培训和演练。

市和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动物诊疗和科研教育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疫情登记、统计制度,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或者死亡,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对动物疫情进行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市和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并通报毗邻地区。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需要实行封锁的疫区仅限于本区、县的,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疫区封锁;需要跨区、县实行疫区封锁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疫区封锁。

第十九条对划定的疫点,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畜牧兽医、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采取下列措施:(一)在疫点周围设立警示标识;(二)禁止疫点内动物、动物产品运出及疫点外动物进入;(三)对疫点内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扑杀并销毁;(四)对疫点内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受污染的垫料等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五)对疫点进行全面消毒,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点的人员、运输工具及其他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条对划定的疫区,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畜牧兽医、卫生、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采取下列措施:(一)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识;(二)禁止易感染动物、动物产品运出及疫区外动物进入;(三)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立临时消毒检查站,对进出人员、运输工具进行消毒;(四)对疫区内易感染动物实施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饲养,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或者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进行扑杀,并对有关场所进行全面消毒;(五)关闭疫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市场。

第二十一条对划定的受威胁区,市或者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单位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动物根据需要进行紧急免疫接种;(二)对受威胁区内的动物运输工具等相关物品采取消毒等预防性措施。

第二十二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的需要,可以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三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根据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疫区封锁、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并协助、参与动物扑杀;工商部门负责关闭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卫生部门负责做好相关人群的疫情监测;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解除疫区封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疫区内所有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所发疫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发病例;(二)对被染疫动物污染的场所、用具、车辆、衣物等进行清洗消毒。

符合前款所列条件,并经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原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并通报毗邻地区。

第四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二十五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配备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聘用兽医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派出的动物检疫员,承担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第二十六条在出售、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运输。

第二十七条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及其、胚胎、种蛋的,应当先到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国家规定的有关检疫审批手续。种用动物及其、胚胎、种蛋引进后,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隔离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本市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其他需要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动物种类,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屠宰场应当凭产地检疫证明接收动物。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屠宰场派驻动物检疫员,对屠宰动物实施检疫,出具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或者加封规定的检疫标识。

第二十九条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购进动物、动物产品时,应当查验检疫证明、相应的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

第五章动物防疫监督

第三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备动物防疫监督员,具体实施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动物防疫监督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取得相应的执法资格。动物防疫监督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执法。

第三十一条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等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及其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和现场指导。

举办动物交易会或者其他涉及动物的临时性展览、展销活动及其场所,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二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和抽检,不得擅自扩大采样、留验和抽检的种类和数量。

第三十三条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中,发现未取得检疫证明的动物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要求货主或者承运人将其送至本市指定的场所进行留验、检测,并补办检疫手续。

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中,发现检疫证明与实际物品不符、检疫证明与有关的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不符、检疫证明逾期、检疫证明涂改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要求货主或者承运人将有关动物送至本市指定的场所进行留验、检测,重新办理检疫手续。

经补检或者重检,对检疫合格的动物,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留验、检测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货主或者承运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现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经检疫确定为染疫的,以及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确定为未染疫的,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或者解除封存。

对来自疫区的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送至本市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销毁处理。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由货主或者承运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运载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应当凭检疫证明及相应的验讫印章、检疫标识、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经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证、验物和消毒。运载的动物、动物产品在取得道口检查签章后,方可进入本市。非经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禁止运载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

未经指定道口检查并取得道口检查签章,非法运入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

第三十六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从事宠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二)有与动物诊疗业务相适应的执业人员;(三)有必要的动物诊疗器械、设备;(四)有相应的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执业兽医资格。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执业项目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并严格遵守专业技术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提供诊疗场所和其他条件。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要求接受和配合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强制免疫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动物养殖场未建立动物疫病防治档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动物运输过程中,宰杀、销售、抛弃患病、濒死和死亡动物,或者沿途丢弃、遗洒动物的垫料和排泄物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送交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本市指定的道口运载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承运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接收未经指定道口检查签章运入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接收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从事宠物诊疗活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篇:防疫制度范文

一、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和使用的基本要求

1、出具证照的机构和人员必须是依法享有出证职权者。动物防疫证照须按规定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2、严格按适用范围出具动物防疫证照,混用无效。

3、涂改证照无效。

4、证照所列项目要逐一填写,内容简明准确,字迹清晰。

5、填写方法:二联检疫书证用圆珠笔复写方式填写;单联检疫书证用蓝黑墨水钢笔或碳素笔填写;执行职务的身份证件、许可类证照用钢笔、毛笔或打字机填写。

6、除检疫书证的签发日期可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外,数量、有效期等必须用大写汉字填写。

7、不得将动物防疫证明填写不规定的责任转嫁给持证人。

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1、适用范围

用于对县境内交易、迁移的动物使用;对两县毗邻乡镇之间交易、迁移的动物,经两县动物防疫监督所协商同意,亦可出具此证明。

2、项目的填写

畜主:填写动物所有者的姓名或名称;

动物种类:填写被检疫动物的种类,如猪、牛、羊、马、骡、驴、鸭、鸡、鹅、兔、犬等;

产地:填写动物生产地的乡镇和村的名称;

单位:填写头、只、匹等;

数量:猪、牛、羊、马、骡、驴、犬等大中动物一头一证;对同一畜主、同一来源、同一批次、同一启运地、同一运载工具的禽兔等,可出具一张检疫证明;

免疫证号:填写《动物免疫证》登记的免疫编号;

用途:视情况填写,如种用、乳用、役用、饲养、屠宰、试验、参展、演出、比赛等;

有效期:一般为1天-2天,最长不得超过7天。

三、《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适用范围

限于运出县境的动物使用;

2、项目的填写

此证中“畜主”、“动物种类”、“单位”、“用途”等的填写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数量:填写同一畜主、同一运载工具装载同一动物的数量;

启用地点、到达地点:填写起始和到达地点的县名。调动动物出境时,在填写起止县名之前冠以省名;

有效期:视运抵到达地点所需时间填写,最长不得超过7天;

铁路(航空、水路)动物防疫监督签章:经派驻铁路、水路、航空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人员查验,符合规定或抽检未发现异常,动物防疫监督员签字并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派驻机构专用印章后放行。

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1、适用范围

限于县境内交易的动物产品使用。

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两县毗邻乡镇及城市城区之间亦可使用此证明。

2、项目填写

货主:填写动物产品所有者的姓名或名称;

产品名称:填写动物产品的确切名称,如“猪皮”、“羊毛”等不得只填写为“皮”、“毛”;

产地:填写动物产品生产地乡镇和生产单位名称;

单位:生皮填写张、胴体、肉类填写头、只、公斤,种蛋填写枚,脂、脏器、血液、绒、毛、骨、角、头、蹄填写公斤;

数量:猪、牛、羊、马、骡、驴、犬等大中家畜胴体,一头一证;对同一货主、同一来源、同一批次、同一启运地、同一运载工具,同一到达地的禽兔等小动物产品,可出一张检疫证明。

有效期:一般为1-2天,最长不得超过30天。

五、《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1、适用范围

限于运出县境的动物产品使用。

2、项目的填写

此证中“货主”、“产品名称”、“单位”的填写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启运地点”、“到达地点”、“动物防疫监督签章”的填写同《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数量:填写同一畜主、同一运载工具所装载同一种动物产品的数量:

有效期:以运抵到达地点所需时间为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

备注:有需要说明的情况可在此栏填写。

六、《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1、适用范围

对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船舶、机舱等运载工具在装前、卸后消毒合格后,出具此证。

2、项目的填写

货主:填写动物、动物产品所有者的姓名或名称;

承运单位:填写动物、动物产品承运者的姓名或名称;

运载工具名称:填写运载工具的类别名称,如火车、汽车、船舶、飞机等;

运载工具号码:填写车辆、船舶、飞机的编号;

装运前、卸货后业经—消毒:“--”上填写所用消毒药名称、使用的浓度和消毒方法;

第3篇:防疫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员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畜牧水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动物防疫员,是指纳入乡镇动物防疫员编制,由财政全额拨款工资的工作人员。差额拨款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县畜牧水产局所属的防检站具体负责全县动物防疫员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动物防疫员基本素质及工作任务

第四条动物防疫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服从管理,秉公办事、依法执业、清正廉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热爱畜牧兽医、动物防疫事业,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珍惜和维护行业形象;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四)具有执业所必须具备的学历、资格证书、技术职称等;

(五)能熟练掌握畜牧兽医、动物防疫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与畜牧兽医、动物防疫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指导畜牧业生产,动物防疫、检疫、疫情测报和参与扑疫等实际工作能力。

第五条动物防疫员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畜牧业生产、动物防疫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责任区内养殖业发展规划、动物防疫计划,指导养殖户开展养殖业生产,扶植重点畜牧产业、规模养殖和养殖小区建设;

(二)在责任区内实施国家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免疫接种和重大动物疫病监测、报告、控制与扑灭;

(三)根据县级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乡镇动物防疫站安排,协助县级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动物产品管理、种畜禽管理、兽药饲料管理、渔业资源保护、动物诊疗人员管理和动物(含水生动物)检疫等工作;

(四)承担乡镇党委、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乡镇动物防疫站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六条动物防疫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动物防疫站站长由县畜牧水产局任命。站长是动物防疫站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动物防疫员要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主动接受动物防疫站和站长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乡镇动物防疫站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分工、分组、分片、联村、划定动物防疫责任区域等形式,将工作任务分解给每一位动物防疫员,并建立与工作绩效挂钩的奖罚机制。动物防疫站实施工作分工和管理时,既要责任明确,又不能忽视相互协作。

第八条动物防疫员应熟练掌握免疫程序和免疫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动物免疫计划和免疫操作规范,对责任区内动物按照国家强制免疫的病种实施强制免疫和按免疫程序实施计划免疫,保障动物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

第九条对动物接种疫苗后,动物防疫员要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免疫档案,发放免疫证明,加挂动物标识。免疫台帐、资料、文书,必须真实、全面、准确、规范,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条动物防疫员应按照规定领用、保管、使用疫苗、消毒药物以及免疫器械、动物防疫证、章、标识,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售动物防疫证、章、标识,不得转让、出售疫苗,不得使用变质无效疫苗。

第十一条动物防疫员既要做好春秋两季动物集中防疫,又要做好经常性动物防疫工作,坚持月月补针制度,及时受理养殖户免疫申报,及时督促、指导规模养殖户和养殖小区做好免疫接种、消毒和建立养殖档案工作。春秋两季动物免疫密度和平时动物免疫密度都要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对免疫注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动物防疫员应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对免疫注射后出现副反应症状的畜禽,动物防疫人员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治疗和救治。

第十三条动物防疫员要按月将动物免疫数量分类汇总报告给乡镇动物防疫站,由乡镇动物防疫站分类汇总后按月统一上报给县防检站。上报的动物免疫数量必须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动物防疫员要经常深入责任区、规模养殖户和养殖小区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工作,及时掌握责任区、规模养殖户和养殖小区动物防疫工作情况,发生疫情要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动物防疫员对多次做工作仍拒绝接受免疫注射的养殖户,要作为拒防户进行造册登记,名册经所在村民委员会盖章后,分别报乡镇政府、县防检站备案。同时,要严格控制拒防户畜禽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县业务主管部门在考核动物防疫员的免疫密度时,拒防户所养畜禽不作为应注基数。

第十六条动物防疫员在实施检疫和监管任务时,要按规定要求,并在规定权限内开展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要按法定规定,加盖动物产品检疫验讫标志、出具检疫证明,坚决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患病动物或染病动物产品。

第十七条动物防疫员在实施检疫时,要严格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检疫费用,不得超标准收费、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十八条动物防疫员应积极推广和应用畜牧兽医新技术、新成果。

第十九条动物防疫员积极主动地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和安全防范工作举措,坚决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动物防疫员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严守各项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动物防疫员要爱护公物,严格按规定保管、使用仪器设备,严禁将公物据为己有,严禁利用公物为个人谋取私利。

第四章值班、请休假制度

第二十二条动物防疫站长应组织制定和落实各项值班制度,不论是节假日还是工作时间,每天24小时动物防疫站都必须有动物防疫员值班。

第二十三条乡镇动物防疫员实行休假、请销假制度,每月须按时上报出勤登记表。动物防疫员每月工作天数按国家规定执行,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可采取补休、轮休办法。乡镇动物防疫员因事连续请假3天内(含3天)由乡镇防疫站长负责,3天以上须报请局领导批准;乡站站长因事请假需报经局领导同意。

第二十四条乡镇动物防疫员不在岗,动物防疫站长应急时向县畜牧水产局报告,如站长包庇不报,经人举报和检查出有假报、虚报者,追究站长责任。

第二十五条除按程序批准的休假和因特殊情况请假外,所有不在岗的,一律作旷工处理。

第五章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动物防疫员的年度考核,应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目标定量考核与阶段性工作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注重实绩相结合。

第二十八条对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动物防疫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本年度内受县畜牧水产局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或受到县政府及县以上部门以文件形式通报批评1次的;

(二)动物防疫抽查,责任区春秋两季的动物综合免疫密度达不到90%以上的;

(三)平时动物防疫抽查,责任区有3次以上(含3次)进栏30天以上的动物没有进行免疫的;

(四)不服从组织调动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者(情节严重者给予辞退处理)。

(六)按规定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的和本年度《乡镇动物防疫站目标管理责任制》确定为不合格者。

第二十九条动物防疫员或者动物防疫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的;

(二)积极推广和应用畜牧兽医新技术、新成果,成绩显著;

(三)在重要刊物发表科技论文和文章的;

(四)受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表彰的;

(五)对动物防疫站财产的安全、保值、增值有突出贡献的;

(六)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的。

第六章处罚

第三十条动物防疫员每旷工一天,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50—100元的标准扣发奖金或补助。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应给予适当处罚,情节严重者可移送司法机处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二)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或不按规定上报疫情的。

(三)因动物防疫员原因,造成应实行强制免疫的动物未免、漏免或误免的。

(四)未及时督促、指导规模养殖户和养殖小区做好免疫接种、消毒和建立养殖档案工作的。

(五)免疫接种后未按规定加挂畜禽标识的。

(六)免疫台帐、资料、文书不真实、不全面、不准确、不规范或虚报动物防疫数量的。

(七)不按照规定领用、保管和使用疫苗、消毒药物和免疫器械,造成免疫无效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八)伪造、涂改、转让、出售动物防疫证、章、标识,转让、出售疫苗,或使用变质无效疫苗的。

(九)免疫注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及时报告和处理,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

(十)对注射后出现副反应症状的家畜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治疗和救治,导致畜禽死亡的。

(十一)因对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

(十二)不按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规范实施检疫,不按规定加盖验讫标志、出具检疫证明,或不按规定使用验讫印章、检疫标志的。

(十三)违规给进入流通领域的动物加挂标识的。

(十四)因检疫工作失误,致使染疫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

(十五)越权出证,超范围执法的;

(十六)因执法不当给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

(十七)不落实安全生产和安全防范措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

(十八)巧立名目乱收费,超标准收取检疫费,或截留、挪用检疫费的。

(十九)贪污、挪用、坐支、截留或私分公款的;

(二十)不严守保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一)将公物据为己有,或利用公物为个人谋取私利的。

第七章附则

第4篇:防疫制度范文

为了进一步强化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深入推进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完善疫情防控网格化管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结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四级管理机制,施行中牟三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分包制度。

一、分包机制

1、校长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包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组和防控办、教学宣传组、后勤服务组、督查组。

2、疫情防控工作组分包本组职责任务,对接岗位人员。各处室负责人分包本处室部门办公室(场所),对接部门办公室(场所)责任人和部门办公室疫情防控小组组长。

3、各个领导分包各处室与学科组,各学科备课组长分包学科办公室,对接本办公室教师。各班班主任分包本班级,对接本班任课教师和班级疫情防控小组长,任课教师和班级疫情防控小组分包任务落实到每一位学生、每一项防控任务。各处室部门办公室(场所)责任人和部门办公室疫情防控小组组长分包任务落实到每一位所属人员、所属岗位。

二、分包内容

1、分包师生自我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是否遵守学校疫情期间的相关管理制度。

2、分包班级、部门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消毒通风、晨午晚检和信息摸排、上报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3、疫情防控工作小组履职情况,部门领导是否检查督促防疫工作落实情况。

4、防控工作岗位履职、存在问题和落实整改情况。

5、防疫物资配备和安全使用情况。

6、突发应急处置是否及时、妥当。

7、防疫工作记录是否及时规范填写,信息上报数据是否及时准确,是否有瞒报、迟报、漏报等现象。

三、督导问责

第5篇:防疫制度范文

传染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制度

为了普及传染病防控相关知识,

深入开展健康教育工作,使广大师生掌握防控传染病的方法,提高师生的自我防范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切实开展好学生的健康教育工作。学校开设健康教育课,必需保质保量,上足课时,了解流行病、传染病的有关知识,增强防患知识。同时要充分利用黑板报、讲座、广播、主题班会活动,升降旗仪式,卫生节日,校会等各种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让学生掌握基本的卫生防病知识和防护技术。

二、学校卫生工作要按照依法治教、依法治卫、依法办事的原则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学校主要把学生健康放在第一位,把学生流行病、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制度》、《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形成校长要亲自抓,分管领

导要具体抓、师生员工一齐抓的良好氛围。

三、学校卫生人员要根据季节的变化和相关情况对学生加强传染性疾病、食源性疾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四、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帮助学生纠正购零食、吃零食的不良习惯,加强学生良好的行为的养成教育。

五、高度关注学校人群集中、最容易暴发传染病。随时掌握当地流行的传染性疾病、食源性疾病和饮水污染的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杜绝疾病、传染性疾病和中毒事件的发生。

疫情防控和健康教育宣传_防控病毒疫情传染病中心小学健康教育制度

防控病毒疫情传染病

中心小学健康教育制度

为增强学校疾病预防与控制意识,提高师生防病能力,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我校疾病防控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我校的健康教育工作,不断增强广大师生的健康意识,提高师生的健康水平,争创我校市文明卫生学校,结合我校工作,特制定学校健康教育制度。

一、学校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按照教学计划上好、等课程。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健康知识考核及格率达100%,健康行为形成率达90%以上。

二、成立健康教育领导小组,校长担任组长,有主管健康教育老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三、教育学生认真做好早操。眼保健操。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课外活动,坚持按时作息,注意劳逸结合,保证每日睡眠时间不少于九个小时。

四、搞好健康宣传工作,教育学生用眼卫生,读写时眼要离书本一尺,胸离书桌一拳,指离笔尖一寸,读写四十五分钟要休息十分钟。不要躺着或乘车、走路时看书。不要在暗弱光线下看书,教育和督导学生积极做好眼保健操,降低近视眼患病的发病率。

五、组织好每年学生体检工作,体检率达到95%以上,做好学生健康档案建设工作和体检反馈工作。

六、上好健康课,提高学生自我保健能力,预防各种传染病、胃肠病、蠕虫感染、近视、龋齿和牙周疾病、贫血、沙眼、营养不良的发生。

七、严格执行每天晨检制度,检查学生的个人卫生,班主任要每天检查自己班级学生的个人卫生及健康卫生行为形成情况。

第6篇:防疫制度范文

根据《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春季开学前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预案》重要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环境卫生的管理,经常保持清洁卫生,创造良好的师生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组员:大队部、各班主任、卫生督察小组

三、检查范围

学校各教室、办公室、走廊、功能室、各公共区域。

检查标准

开学前:

开展校园环境清洁整治行动,带班领导、值班教师对学校所有场所场馆、设施设备等进行消杀清洁,彻底消除卫生死角。

开学后:

学生:

(一)室内卫生

1、地面、窗台经常保持无尘土、无痰迹、无纸屑,门窗洁净。

2、桌椅、箱柜放置有序,用品摆放整齐,不堆积报刊杂物,经常保持清洁。

3、灯具、电器经常保持干净无尘。

4.清洁用品经常保持清洁。

5.室内墙壁除允许张贴或悬挂必要的规章制度、办事程序、人员日志板外(要求整齐定位、书写美观、设置规范),不准乱贴乱挂。

6.室内禁放无关的物品,保持整齐清洁。

(二)室外卫生

1、楼厅、楼道整洁,楼道窗、台洁净,不堆积杂物,地面纸屑。

2、各环境区卫生每天上下午进行打扫。

3、非停放车辆场地,不允许车辆停放。

4、教室及楼道、学生活动密集场所、垃圾桶周围要每天用消毒水进行消毒。

教师:

1、办公室各科室都建立、健全卫生值日制度,值日人员须每天打扫室内、楼道卫生,保持窗明几净。

2、全体工作人员要努力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乱扔纸屑、烟头,不随地吐痰等,办公室定期进行消毒。

3、工作人员不得在办公室大声喧哗谈笑,保持办公场所的安静严肃与和谐。

4、学校各科室要每天最少打扫卫生一次,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地面清洁,桌面整洁。桌上文件资料放置整齐。重要文件要妥善保管,谨防丢失。

5、建立奖励制度,不定期地检查各科室的卫生状况,对于优秀者及时给予表扬,不足之处,限期改正。

三、检查通报

1、卫生督察小组实行每天检查室内、室外卫生,对教室、办公室、环境区进行打分,每周一升国旗后进行通报并颁发流动红旗。

第7篇:防疫制度范文

根据《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为做好疫情防控,保证师生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制定本校通风消毒制度。

一、消毒制度:

1.根据需要配备紫外线消毒设备、84消毒液(泡腾片)、75%医用酒精、漂白粉精片等消毒药(水)品等,配齐喷雾消毒器、简易喷洒壶、水桶、拖把等消毒工具。

2.加强师生消毒知识、消毒器具使用与操作要点的培训,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特点向学生宣传预防相关知识。

3.加强教室、寝室、图书馆、食堂环境卫生的打扫和保洁,尤其是卫生死角的清理,消除病原的滋生地,各班按照清洁区的划分做到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

4.加强对教室、寝室、图书馆、实训(实验)室、食堂、商店、办公楼、公共厕所的消毒, 每天上午对寝室、办公楼用84消毒液消毒,每天中午午休时间对教室、图书馆用84消毒液消毒,每天下午对学校公共区域用84消毒液消毒,每天晚上对学生(教工)食堂、商店用紫外线消毒设备、84消毒液进行消毒。教室、学生寝室、公共厕所消毒由物业公司负责,办公楼、教师办公室、图书馆、实训(实验)室消毒由总务处指派专人负责,学生(教工)食堂、商店由各承包人负责,并做消毒记录及消毒药品使用记录。

5.若每日晨检发现学生有体温超过37.3度、腹泻、乏力症状,应通知家长直接送往定点医院检查。病人所在教室、寝室用5%含氯消毒剂彻底对地面、桌面、门把手、以及手可以触摸的地方进行彻底消毒,根据需要采取紫外线照射对空气进行消毒。

6.若学生及教师检测为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所在班级寝室要进行彻底消毒。如各种用具和用品都要用消毒水浸泡或擦洗,不耐湿物品要用日光曝晒,加强室内通风,进行空气紫外线消毒。患者待隔离期满痊愈后,经诊治医院开据疾病痊愈、解除隔离证明,在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回校。

7.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察检疫期间学生不许串班 ,取消各种集会活动。

8.做好全校12口水井及屋顶水箱的消毒,总务处指派专人负责,每周定期投放漂白粉精片对口水井及水箱进行消毒,并做好记录。

二、开窗通风制度

1.按照《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规定,教室、图书馆(阅览室)等学习场所每小时需要通风与换气。根据季节和天气的不同,确定换气方式与次数,温暖天气宜实行全日开窗的方式换气,寒冷天气在课前和课间休息期间宜利用教室和走廊的窗户开窗换气。各班级设立卫生(生活)委员,专人做好教室门窗开关通气工作,并负责做好记录,每周交总务外检查。

3.实训(实验)室、图书馆、教师办公室、会议室等公共场所每天按时(或按实际需要)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由各管理人员负责开窗通风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8篇:防疫制度范文

仅供参考

为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加强我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街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领导带班,全体干部轮流值班制度

为提高应急指挥能力,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根据市、区有关文件要求,街道机关、各社区实行24小时值班,街道主要领导负总责。职责如下:

机关值班领导由街道领导班子成员轮流担任,各社区值班人员由“两委”委员轮流担任。主要职责:

1.认真履行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带班职责,保持通信联络畅通,督促值班员坚守岗位、履职尽责。

2.带班期间,对应急情况及时进行先期协调处理,并上报。

3.及时报告和传达上级应急工作的指示、指令和部署,对应急事项提出处置意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4.审定、呈送或签发应急文电和应急处置情况的上传下达和下情上报。

二、值班室工作流程

值班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规定执行应急处置工作。

(一)应急事件处置流程。

1.值班人员接到应急事件信息要及时记录,将有关信息报当日值班领导,并按领导批示快速传达到有关单位进行处置。

2.值班人员按照领导批示对应急事件信息处置之后,必须与派出人员或发生应急事件的单位保持联系,详细了解和掌握应急事件的发展势态和处置情况,按照时间顺序记录清楚并及时上报。

(二)信息报送流程。

在值守期间,如发生影响安全等事件应在紧急处置的同时及时报告。

1.报告程序:值班人员要及时填写报告单,报请带班领导或负责事件处置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报街道主要领导。

2.报告时限:必须在半小时之内报告。

3.报告内容:主要应包含事发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生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三、值班要求

1.机关及社区必须全部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宿并设专用电话一部。专用电话及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保证联系畅通。

2.机关及社区要制定值班表,严格按照值班表排班,无特殊情况不准随意串班。如若串班,提前向当日值班领导报备。

3.值班人员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紧急情况及时报告值班领导,值班领导按要求报告主要领导。

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9篇:防疫制度范文

孝检令晶名会荏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阻击战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工作

要求,全力做好我校师生返校上课期间的疫情防控和等工作,切

实保障我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我校春季学期安全顺

利上课,及时有效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保障师生的身体健

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学

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特制定XX学校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

生管理规定》,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身体,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培

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上岗时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口罩,

保持个人卫生。

三、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禁止采购无卫生许可证、

的食品;

无健康证商贩提供的食品;无商品标签或超过保存期限等“三无”

未经有关部门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类制品;腐败变质、

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混有异物的食品及其它不符合卫生要求

的食品。

四、设立独立的食品库房,库内食品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

做到先进先出,防止超期变质。

五、食品的保存、清洗、切配过程要做到生熟分开,冰柜、

用具、容器应有生熟标记,不得使用塑料容器盛放熟食品。

六、食品的营养要搭配合理,符合学生生长发育的需求。

七、厨师操作前要对食品、半成品的质量严格检查,对不符

合烧煮、烹调要求的食品不准进行烹调加工。烧煮时,应将食品

上下翻动,使食品各部位都能受热,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八、公共餐具必须经过严格的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九、学校每餐、每样食品按要求进行留样,分别留足100g盛

放在己消毒的留样盒中,标明留样时期、品名、餐次、留样人后

存入冰箱内,并作好留样记录。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

保存期内未发现食物中毒事件即可倒掉;留样食品盒应单独

存放,不得与其它无关食品混放。

十、工具容器设备要洗净,厨具要摆放整齐。及时冲

洗、清扫工作场所,保持环境卫生。

十一、完善防蝇、防尘、防鼠、防潮设施,定期开展

除四害活动。

十二、学校小卖部采购定型包装食品必须索取供应商

的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不得经营过期变质及三无

食品(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的食品),销售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