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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月度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出纳月度工作计划

第1篇:出纳月度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高校教师;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筹划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7136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家和社会不断加大教育的投入力度。在此情况下,全国各高校得以迅猛发展,高校教师工资待遇得以提高,而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下文简称“年终奖”)的计税方法有其特殊性,税负亦有不同,甚至会出现年终奖多发却不能多得的“双输”局面,有些教师不能理解其中的“奥妙”,故而颇有怨言。因此,高校管理者如何运用税收法规进行税收筹划,在不违反国家政策的基础上维护教师切身利益、减轻教师税负,就显得尤为重要。

1高校教师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特点

目前,大部分高校教师的月薪资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课时费、各项补贴和奖励等组成,而年终奖主要根据教师的职称、职务、超课时费、科研工作量以及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数量等来确定。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高校按月发放课时费、科研及教学成果奖励,有的高校按每学期的期末发放,还有一些高校作为年终奖励一次性来发放。

自2011年9月1日开始,我国对高校教师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年终奖的计算方法是以年终奖总额为计税依据,只能扣除一个月的速算扣除数,相当于实行了全额累进税率。

2年终奖不同发放方式下的计税比较

21一次性发放

案例1:某高校张老师每月工资均为4000元,2014年12月,张老师年终奖18000元,计税处理如下:首先,确定适用税率:18000÷12=1500元,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其次,计算年终奖应纳税额:18000×3%=540元;再次确定年终奖税后净额:18000-540=17460元;最后,计算全年应纳税额:540+(4000-3500)×3%×12=720元。

22每学期末发放

案例2:某高校张老师每月工资4000元,全年奖金共18000元,在1月收到5000元,7月收到8000元,12月收到5000元。则张老师全年应纳税额为:

10×[(4000-3500)×3%]+[(4000+5000-3500)×20%-555]+[(4000+8000-3500)×20%-555]+5000×3%=1990元。

23按月发放

案例3:某高校张老师每月工资4000元,全年奖金共18000元,按月均衡发放。则张老师全年应纳税额为:[(18000÷12+4000-3500)×10%-105]×12=1140元。

通过表1的比较我们发现,当月工资高于3500元时,第二种年终奖的发放方式税负最重,第三种次之,第一种税负最轻。同时也不难发现,并不是年终奖按月发放,教师的税后收入一定是最高的,这与教师的月收入密切相关。因此,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高校通过对年终奖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可以既不增加高校的任何支出,又可以使教师合理避税,提高税后收入。

3高校教师年终奖的纳税筹划思路及方法

31避开“黑洞”区间

案例4:某高校王老师每月工资4000元,12月收到年终奖18001元,计税处理如下:

(1)确定适用税率:18001÷12=150008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105;

(2)确定年终奖应纳税额:18001×10%-105=16951元;

(3)确定年终奖税后净额:18001-16951=163059元。

通过计算得知,王老师年终奖只比张老师多发了一元,税后净额却减少了11541元。

这种不合理现象的出现正是因为年终奖金计税方法相当于全额累进的弊端,一旦年终奖超过某个“临界点”,其所对应的税率就会提高一个档次,从而引起应纳税额的大幅度增加。

假设王老师多发X元才能使税后收入高于张老师,则:(18000+X)-[(18000+X)×10%-105]≥18000-18000×3%,解得:X≤128333,即年终奖发放在18000元和1928333元时,税后年终奖是相同的,年终奖在区间(18000,1928333)时,会出现高校多发年终奖而教师税后收入却减少的情况。因此在发放年终奖时,应避免落入(18000,1928333)的“黑洞”区间。同理,经过测算,我们得出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节税安排如表2所示。

32化零为整

在现实生活中,难免会出现年终奖落在临界区间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形,我们可采用“化零为整”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假设案例4中的某高校对王老师的课时费、科研项目、参与招生情况等各方面综合测评后,计算得出王老师的年终奖为18001元,处在临界区间,这时,可以把王老师的年终奖分为两部分,18000元作为年终奖发放,另外的1元作为第12个月工资来发放,那么王老师12月的应纳税额为:18000×3%+(4001-3500)×3%=55503元。而筹划前王老师12月的应纳税额为:(18001×10%-105)+(4000-3500)×3%=171010元。通过“化零为整”的纳税筹划方式,王老师12月少交税115507元,这对于老师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财富。而这种纳税筹划的方式,既没有增加高校的任何成本支出,也没有改变高校的年终奖发放制度,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教师的实际收入。

33化整为零

对于有些高校,教师每月基本工资并不高,甚至达不到纳税基点3500元,这时高校年终奖的发放可以采用“化整为零”的纳税筹划方式。

案例5:假设张老师每月工资2500元,12月取得年终奖18000元,税务处理如下:

(1)适用税率分析:18000-(3500-2500)=17000,17000/12=141667,确定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2)全年应纳税额分析:17000×3%=510(元)。

如果对于张老师的年终奖按月发放,那么张老师每月增加收入:18000/12=1500(元),每月收入总额:2500+1500=4000(元),每月应纳税额:(4000-3500)×3%=15(元),全年应纳税额:15×12=180(元)。纳税筹划后,张老师全年可节税330元。

由此可见,对于低收入者,年终奖分月发放可节税,但是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高校的资金压力和资金成本。

4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难点

高校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对教师来说起到了很大的激励作用。而对高校年终奖金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不仅可以体现高校领导对职工的关心,还可以增加学校的凝聚力,并且可以使教职工真正得到实惠,以达到高校利用年终奖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的目的。

而在实际操作中,决定高校教师年终奖收入的往往是二级学院、教学部门和科研部门,这些部门往往只提供相关数据,而财务部门只负责工资和奖金数据的核对、归集、汇总和发放。如果教师收入的纳税筹划只单单依靠财务部门,是无法完成的。因此,对高校教师年终奖金的发放进行纳税筹划,需要高校各个部门共同参与、共同配合才能完成。

参考文献:

[1]汤贺凤,王虹不同发放方式下的年终奖纳税筹划问题探讨[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

[2]杜晓梅,廖特明高校教师工资奖金发放方式的个人所得税筹划[J].会计之友,2011(14).

[3]高素玲,杨立铭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会计之友,2012(32).

第2篇:出纳月度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 纳税时间 企业所得税 纳税筹划 筹划方案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的含义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就其取得的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课征的一种税。

(二)纳税筹划的内涵

纳税筹划是指经济主体为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纳税事务进行的系统安排。它与避税、偷税、漏税等行为相比具有本质差别。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存在的误区

1.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少缴税

2.纳税筹划的方法是钻税法的漏洞

(四)走出纳税筹划误区的对策

根据纳税筹划的内涵,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为达到其目的,最重要的是要有筹划意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安排纳税时间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纳税筹划方法。

二、合理安排纳税时间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延期纳税

在合法的情况下,企业应尽量延期纳税。纳税人延期缴纳本期税款就等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可以使纳税人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用于产生收益,获得更多的所得,也相当于节减了税款。

所得税本期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要推迟所得税纳税期,一方面要设法推迟收入的实现,另一方面要尽量提前税前扣除项目的列支。具体方法有:

1.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

销售收入的实现是以发出商品并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为依据的。如果销售发生在月末或年末,企业可以试图延缓销售至次月或次年。企业当然不能为了自己推迟纳税而让客户推迟购买时间,这有可能失去一大批客户;同时,企业也不能为推迟纳税而推迟收款,这不利于企业资金周转;但企业可以先发出商品,只是要推迟结转商品发出时间,而收款时以“预收账款”处理即可。

2.推迟分期付款销售的实现

分期付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与具体实际收款日期可以不一样。企业经过策划,可以很容易做到既及时回笼资金,又推迟收入的实现。

3.推迟长期工程收入的实现

长期工程如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这里完工进度与完成的工作量是由企业自身经营情况决定的,因而在收入的实现时间上,企业具有很大的主动性,可以尽量推迟收入实现。

(二)合理选择纳税年度

1.恰当选择享受税收优惠的第一个年度

企业所得税的一些定期优惠政策是从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年度开始计算的,如果企业从年度中间甚至年底开始生产经营,则该年度将作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第一年。由于该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非常少,因此,企业是否享受减免税政策意义并不是很大。此时,企业就应当恰当选择享受税收优惠的第一个年度,适当提前或者推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日期。

[筹划案例]:某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7条的规定,可以享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该公司原计划于2008年11月份开始生产经营,当年预计会有亏损,从2009年度至2014年度,每年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1200万元和1800万元。请计算从2008年度到2014年度,该公司应当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该企业从2008年度开始生产经营,应当计算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该公司2008至2010年度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11年度到2013年度可以享受减半征税的待遇,因此,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600+800+1200)×25%×50%=325万元。2014年度不享受税收优惠,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800×25%=450万元。因此,该企业从2008年度到2014年度合计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325+450=775万元。如果该企业将生产经营日期推迟到2009年1月1日,这样,2009年度就是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第一年,从2009年度到2011年度,该企业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12年度到2014年度,该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800+1200+1800)×25%×50%=475万元。经过纳税筹划,减轻税收负担:775-475=300万元。

2.合理选择清算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清算当年,应该划分为两个纳税年度,从当年1月1日到清算开始日为一个生产经营纳税年度,从清算开始日到清算结束日的清算期间为一个清算纳税年度。清算日期的选择,往往会影响到两个纳税年度的应税所得,从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负。

[筹划案例]:某公司某年1月1日至8月末,一直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8万元,该公司适用税率为25%,股东会于8月20日通过解散清算会议,并将9月1日作为清算日,开始进行清算。自9月1日起至10月15日共发生清算费用40万元,清算所得为10万元。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如果按该公司将清算日定为9月1日,则该公司当年(前8个月)应纳所得税为4.5万元(18×25%),清算期间清算净所得为-30万元,不纳税,当年合计应纳所得税4.5万元。

如果该公司将清算日定为11月1日,公司在尚未公告解散时,把有关的清算准备活动及费用18万元提前转移到生产经营期间,并把生产经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吃掉,则该公司当年的应纳所得税为:前8个月应纳税所得额为0(18-18),不纳税,清算期间清算所得为-12万元(10-22),不纳税,当年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0。

(三)合理安排所得税的预缴方式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按实际数预缴的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时,宜忽略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按会计利润申报。由于一般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会大于企业的会计利润,按会计利润申报也可以减少企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这种方式下,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再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且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汇算清缴要结束时再缴纳少缴的部分税额。这样做是符合税法规定的,而且可以获得较大的税收利益。

当企业预计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比上一纳税年度低时,可以选择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当企业预计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比上一纳税年度高时,可以选择按上一年度应税所得额的1/12或1/4的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

[筹划案例]:某企业2008纳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1200万元,企业预计2009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会有一个比较大的增长,每季度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500万元、1600万元、1400万元、1700万元。企业选择按照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额来预缴企业所得税。请计算该企业每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该企业需要在每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分别为375万、400万、350万、425万。由于企业2009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比2008年度的高,而且也在企业的预料之中,因此,企业可以选择按上一年度应税所得额的1/4的方法按季度分期预缴所得税。这样,该企业在每季度只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300万元,假设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为1%,每年计算一次利息。则,该企业可以获得利息收入:(375-300)×1%×9/12+(400-300)×1%×6/12+(350-300)×1%×3/12=1.19万元。

参考文献:

[1]翟继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实务操作与筹划指南.2007.

[2]王树锋.纳税筹划.2007.

[3]刘兆华.纳税筹划实务与案例.2008.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第3篇:出纳月度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

税收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提高税后可支配利润,增加个人财富。这一概念越来越被人们所熟悉,也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并在各税种中都得到广泛运用。就全年一次性奖金而言,一般数额较多,个人所得税税负也较高,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如何科学合理筹划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实现员工税后收入最大化,提出以下筹划方法。

1、 纳税时间上的筹划

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形式和名目多样,发放时间也有所不同,有的在当年年末,有的在次年年初,税收法规对此没有明确限制,但在计算方式上却有着严格要求:“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而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速算扣除数只允许扣除一次。据此可根据不同月份所发奖金数额的不同来选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时间,其条件是不同月份所发名目的奖金均不是《国税发[2005]9号》文所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比如:某公司员工王某月工资均为4000元,2012年12月份取得年度绩效工资10000元,2013年1月份取得2012年全年加薪17000元。如果选择2012年12月份取得的奖金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则2012年12月份应纳税(4000-3500)*0.03+10000*0.03=315元,2013年1月份取得的奖金则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1月份应纳税(4000+17000-3500)*0.25-1005=3370元,两个月份合计交税3685元。如果选择2013年1月份取得的奖金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则1月份应纳税(4000-3500)*0.03+17000*0.03=525元,2012年12月份取得的奖金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12月份应纳税(4000+10000-3500)*0.25-1005=1620元,两个月份合计交税2145元。由上述事例可以看出:王某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由于选择一次性奖金确认的时间不同,应交个人所得税相差1540元。所以,在预先知道奖金数额的情况下一般应选择取得数额最大的一次奖金收入所在月份确认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月份,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2、 奖金数额上的筹划

因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通过合理配置,改变或部分改变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性质,并在应税所得各项目之间合理转化,将其变为月度嘉奖等发放名目,合并计入发放当月的收入来计算个人所得税,尽可能降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这样可以获得更好的节税效果。比如:某公司员工王某2012年12月领取工资5000元,年终奖金合计70000元,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0.03+(70000*0.2-555)=13490元。如果改按月工资5000元,月度奖16000元、年终奖54000元发放,则本月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16000-3500)*0.25-1005]+(54000*0.1-105)=8665元。如此,把工资与奖金的发放名目及数额做一调整,可以少纳税4825元,相当于节省了一个月的工资。对于高收入人群,应该增加平时收入,而减少全年一次性奖金数额,尤其是很高年薪制的人群,更需要合理调整月度收入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如年薪50万元的企业高管,可以在和单位签订合同时将月薪约定为每个月3.5万元,其他8万元定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每月3.5万元的月薪可将原适用30%的税率降为25%。

综合上述分析,了解相关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政策,对于降低个人税收负担具有重要意义,如何将员工每月的月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数额作为一个整体综合考虑,合理确定员工的月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时间和分配比例,对于财务人员来说,更应该具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积极研究并应用可行的节税方案,科学筹划,帮助单位和员工降低税负成本。(作者单位:北方夜视科技集团公司)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4篇:出纳月度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纳税筹划;合理避税

伴随事业单位的运行及发展,事业单位管理者为了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会通过制定激励性的制度方案,提高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但是,在事业单位运行中,由于出现税收筹划的临界点问题,导致事业单位中员工的增加收入没有起到积极协调的作用。因此,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的基础上,利用相关的税收政策实行合理的避税成为事业单位个人税收中的必然手段,并同合理的税收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一、事业单位薪酬纳税筹划的现状分析

(一)酬薪纳税筹划力度不足

在研究分析中可以发现,在一些事业单位运行及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工资以及劳务报酬等纳税筹划力度不足的现象,一些专业性的筹划并没有专门的人员进行分析,从而导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力度不足,使很多项目工作不能得到全面、有效的保证。同时,在某些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筹划的过程中,人均薪酬纳税计划没有经过合理设计,这些现象的出现导致事业点位职工承受更大的税收负担。[1]

(二)薪酬纳税涉及范围较小

事业单位中,由于绩效奖励、假日津贴以及扣除养老保险费等因素的限制,导致资格个别月的支出会与以往薪酬金额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更为严重的会在某种程度上出现工资的波动。而且,在职工福利设计中,应该包括员工的午餐、办公室用品以及交通费用的补贴,而且也应该包括住房、旅游等费用的支出,但是,在一些事业单位中并没有设计相关的补助,因此,在事业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其相关的内容有待完善。

(三)缺乏年终奖发放的筹划机制

在事业单位薪酬纳税规划的过程中,很多职工都希望在年底获奖金,这一奖金的获得也就是单位对自己本年度成绩的肯定,但是,在一些事业单位中,员工12月份的工资会明显高于其它月,所支出的税费也就较多,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是由于缺乏系统性的统筹规划,从而为企业员工年终奖的发放造成了影响。

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纳税筹划及合理避税策略

(一)根据税法进行事业单位个人税收的合理避免

在事业单位运行及发展的过程中,一些事业单位会通过主要经费的来源进行财政拨付处理,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差额补贴制度,这种现象的出现属于实行差额补贴的单位。但是在税法制度分析的过程中,会由国家财政部门将相关的费用拨付给相关事业单位,主要包括了一些没有收入来源的事业单位,而且也包含了实行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等。因此,在这种状态下应该对事业单位进行纳税的筹划。对于一些有经济来源以及相关属性的事业单位,应该由国家的财务部门进行直接性的经济补偿,企业应该将企业的经营业务进行记载,通过对定额项目的分析进行定额贴花。例如,事业单位中的社会保险制度构建中,对于失业保险以及医疗保险等可以构建优惠性的政策形势,在审计部门审核之后,将相关税收在税前进行扣除。[2]

(二)构建分开开发的加班补贴避税政策

事业单位运行职工,可以构建分开式的财政补贴方式,通过薪金、全年一次性奖励以及劳务报酬等资金的融合,将补贴平均在每个月中发放,从而达到少缴税的最终目的。例如,在事业单位运行中,可以根据企业的运行现状,构建单位薪酬以及劳务报酬的发放机制,其流程可以如图1所示。图1单位薪酬以及劳务报酬的发放例如,在某事业单位中,职工30人,在不考虑五险一金的状态下,2012年的人均月工资为2000元,春节加班的补贴达到了6180元,而当按照9-11月份的平均工资发放时,经过计算可以发现每人每月平均工资达到了1545元,所支出的税率为3%,事业单位员工所缴费用为1.35元,如果将这些工资在加班后的一个月进行发放,所缴纳的税率就达到了20%,应该扣除税费555元,通过计算可以发现,该月的个人所得税为381元,经过对比可以发现,不同薪金发放形式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通过与每月工资的统合,可以达到最终合理避税的目的。(三)通过“临界点”的控制合理避税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税收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多拿一块却要对缴几百的纳税状况,导致一些事业单位中的员工,以为自己的工资较多,在纳税之后所获得的金额却相对较少,在这种状态下,就需要事业单位中的财务管理部门在员工发放年终奖之前,做好针对性的税收统筹计划,有效避免多发少拿的现象。如果不能进行科学化的税收统筹,会使单位的税收负担逐渐增多。因此,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应该在员工奖金发放之前就进行预先确定奖金的发放,然后再利用公式进行员工个人获得税的计算,将其多出收入作为年终奖金,保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的纳税筹划以及合理避税策略得到有效执行。[3]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事业单位运行及发展的过程中,通过合理制定或确认收入部门的标准,可以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构建提供有效依据。如果在事业单位运行中,只是按照财务部门进行纳税筹划工作,会为事业单位的运行造成制约。因此,事业单位应该逐渐提升整体意识,提高财务部门以及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专业素养,实现各个部门的职能沟通,提高纳税筹划的整体水平,构建合理避税的相关机制,从而为事业单位中职员个人所得税的合理支付提供有效依据。

参考文献:

[1]方如婷.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纳税筹划及合理避税策略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2,09:219.

[2]蔡溢,杜竹婷.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薪酬设计的纳税筹划——以云南省某单位为例[J].会计之友,2014,11:98-102.

第5篇:出纳月度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绩效工资;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9-0096-03

从2006年开始,国家实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逐步建立体现岗位职责、能力和业绩的薪酬体系。高校实施事业单位的岗位绩效工资,教师收入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部分高校教师由于科研、社会服务能力教强,还有来自于稿酬、讲学、培训、兼职等各种劳务报酬所得,这些工资外收入甚至成为部分高校教师的主要收入来源。面对收入增长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可喜局面,高校教师个税贡献越来越大,高校教师一度成为“高收入”群体,被国家税务总局列为“重点监控”对象,高校教师面临“收入增长的烦恼”,部分教师甚至陷于名义收入增加,但税后可支配收入下降的尴尬境地。因此,高校教师通过税收筹划合理减轻税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显就得尤为重要。这不仅可以调动高校教师工作积极性,还可以提升其纳税遵从度,实现征纳关系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总体来看,绩效工资制度下高校教师收入可以归为两大类:一类是由于受雇或任职于高校而获取的所得,即岗位绩效工资,其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另一类是非岗位绩效工资收入,主要是教师开展社会服务获取的所得,常见的有劳务报酬、稿酬等。本文就这两类收入的个税筹划方法作探讨。

一、岗位绩效工资所得个税筹划

根据岗位绩效工资构成情况,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高福利水平,降低名义工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教师取得的各项津贴、补贴,应在取得的当期与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可以考虑将部分工资、薪金福利化。具体做法是,学校将教师工资薪金收入的一部分转化成为教师提供必要的福利设施,降低其名义工资,从而降低其个税税负。如学校可为教师配备班车,提供便利交通条件;为教师配备图书资料,提供便利科研条件;为教师配备办公桌、电脑、打印机、电脑耗材等办公设施及用品,提供便利教学条件。上述福利支出若以工资薪金形式发放会提高教师的应税收入,从而增加应税收入,甚至提高税率等级,加重税负。学校不妨负担上述支出,适度降低教师名义工资,这样,学校在不增加支出的前提下,既提高教师福利水平,又为教师节约了大量税款。

但是,根据税法规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还有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等,也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这种筹划方法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应避免提供的福利变成实物或货币分配。学校可以开通班车免费接送教师上下班,可以为教师提供丰富的图书资料,但不可以直接为教师报销交通、资料等相关费用,否则相当于发生了实物或货币分配,应在发放当期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税。也可以将教职工工资薪金收入的一部分转化成为实物福利,但不转移所有权,在教职工调离时将相应物品归还学校,不属于实物分配,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合理确定绩效工资发放方案

高校教师绩效工资主要包括课酬、科研工作量补贴等其他收入,由高校人力资源部门和教学管理部门按照教师实际授课数量、完成科工作量等因素,考虑教师职称、专业技术等级差异确定具体数额。根据税法规定,这部分工资应在发放的当月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税税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率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当应纳税所得额突破分级临界点时,适用税率提高,直接导致应纳税额增加,因此,必须统筹考虑发放方案,降低个税税负。目前,绩效工资有的学校是分月发,有的学校是学期末一次发放,发放方式不同,应缴个税也不同。

例如,某老师每月工资4000元,全年绩效工资18000元,不考虑年终奖,纳税方案有以下2种。

方案一:绩效工资分12个月平均发放

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4000+18000÷12-3500)×10%-105=9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95×12=1140元。

方案二:绩效工资每学期末发放

如上所述,工资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000-3500)×3%=15元,共10个月。另

有两个月要分别加课时费9000元,每月工资13500元,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13500-3500)×25%-1005=950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5×10+950×2=2050元。

综上,可以看出第一种方案比第二种方案少纳税910元。上述例子具有普遍意义,当然,不同教师绩效工资不同,那么采用的纳税方案应该会有所差异,但筹划的方法一样。上述筹划方法最大的优点就是学校可以在没有增加任何支出的情况下,通过纳税筹划,使教师完全合法地少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加税后收入。

(三)合理筹划各种奖金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高校教师完成了相应的工作任务,且在某些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会获得各种奖励,常见的有年终奖、科研奖励、先进奖、考勤奖等,奖励形式既有现金,也有旅游奖励、实物奖励等。由于奖励数额较大,特别是年终奖,若不合理筹划将会加重税负。

根据税法规定,教师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税。年终奖可单独作为一个月计税。因此,可以通过合理分配奖金,尽可能地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根据测算,在年终奖的税率小于或等于月税率时,采用年终一次发放的方式全年应纳税额最少,采用平均每月发放的方式次之,按半年发放全年应纳税额最多。例如:

肖老师每月工资为4000元,年终奖36000元,若年终奖按月发放,全年应纳税额=[(4000+36000÷12-3500)×10% -105]×12=2940元;若年终奖按半年发放,全年应纳税额=[(4000+36000÷2-3500)×25% -1005]×2+[(4000-3500)×3%]×10=7390元;若年终一次性发放,全年应纳税额=[(4000-3500)×3% ]×12+(36000×10% -105)=3675元。

对于科研奖励,应当由参与者分别签字领取,不仅合理而且合法地节约个人所得税款,而且税法还规定了许多免税奖励,获奖者应该尽量利用优惠规定。

奖励形式不可一味选择非货币形式,因为根据税法规定,各种形式的实物奖励、旅游奖励均应纳税,如果选择实物奖励应避免转移实物所有权。

(四)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税法规定了许多减免税优惠政策,高校财务部门应该充分、正确利用这些政策,减轻教师的税收负担,尤其是教师的条件基本符合但又不完全符合时,这种筹划就具有特别的意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以下各项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独生子女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及误餐补助等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补贴、津贴。《关于各类基本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高校应充分利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将教师工资中免税部分单独核算,尽量提高工资中免税部分的比重,降低计税基础,减轻高校教师的税负。

二、非岗位绩效工资所得筹划

非岗位绩效工资所得主要是教师开展社会服务获取的所得,常见的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是与教师个人受雇或任职无关的所得。

(一) 劳务报酬的筹划

优秀的高校教师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服务社会,常有兼职、受聘等业务,从而获取可观的报酬,如受聘培训机构,担任独立董事,提供设计、翻译、审稿服务等等,劳务报酬甚至成为了部分高校教师的主要收入来源。对此,教师应该合理筹划,减轻税负,可采用劳务报酬工薪化、费用化和均衡支付次数等方法进行筹划。

1.劳务报酬工薪化。即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薪所得。这种筹划方法的前提是劳务报酬应税所得适用的税率要高于工薪所得。能否转化成功,关键在于教师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例:某高校教师在外进修,学校每月发给其工资1 200元,同时他在某公司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每月收入3 000元,其与该公司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工资所得不用纳税,则劳务报酬应纳税额=(3 000-800)×20%=440元;如果该老师与公司存在固定的雇佣关系,则该公司支付的3 000元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与学校支付的工资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1 200+3 000-3 500)×3%=21元,可节税419元。

2.劳务报酬费用化。高校教师在提供服务签订协议时,可考虑将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由自己承担的必要费用改由对方承担,同时合理降低报酬数额,这样,计税基数会变小从而减轻税负。例:朱教授与某科技企业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协议,每年可获取报酬40 000元,但需由本人承担交通费、食宿费等约10 000元,据此,朱教授应纳税额=40 000×(1-20%)×30%-2 000=7 600元;若朱教授与该公司协议约定交通费、食宿费由对方承担,报酬金额为30 000元,则其应纳税额=30 000×(1-20%)×30%-2 000=5 200元。两相对比,后一种方案节税2 400元。

3.均衡支付次数。根据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按“次”计征个税,如果一次劳务报酬畸高,还要加成征收。因此,应尽可能将劳务报酬的支付次数均衡,降低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适用加成征收的规定。接上例,若朱教授采用后一种方案,而且与对方约定按月平均领取报酬,则共应纳税额=(30000÷12-800)×20%×12=4080元,比一次性支付减少税额1120元。

上述劳务报酬的筹划方案对于支付报酬方而言并没有加重其经济负担;方法2中由于承担相应费用,企业还可起到抵税作用;方法3中由于延迟支付减轻了企业现金流压力,更有利于资金周转。因此,设计好劳务报酬合同进行必要的筹划对双方均有利。

(二)稿酬所得的筹划

现行税制下,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计税方法大同小异,稿酬所得不仅没有加成征收的规定,而且还有减征30%的税收优惠,因此,教师应注意将获得的稿酬与一般劳务报酬所得相区分并分开计税。由于稿酬所得计税方法与劳务报酬基本相同,因此,其筹划思路也基本一致,即考虑稿酬费用化,均衡支付次数。但考虑创作的特殊性,可以利用数人集体创作,根据每个人得到的稿酬分别扣除费用计征,经过筹划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或考虑出版系列丛书的方式。

如果一项稿酬所得预计数额较大,可以考虑集体创作。该方案的前提条件是增加参编者后必须使平均稿酬降低至4 000元以下,才能利用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同规定达到筹划目的

王教授完成一部历史著作,稿酬共15000元。如果独立完成,独得稿酬15000元,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5000×(1-20%)×20%×(1-30%)=1680元;如果由5人合著,各得稿酬3000元,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000-800)×20%×(1-30%)×5=1540元。节税140元。

出版系列丛书筹划法即把某些著作分解为几个部分,以系列的形式出版,则该著作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可以分散每次取得稿酬收入,降低计税基数,但在出版实践中,单纯为降低税收负担而进行如此操作的可能性不大。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筹划

高校教师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技术拥有著作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其提供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专利权的使用权取得所得称之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根据营业税政策规定,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无形资产无论采取转让或投资的方式,营业税或免征或不征,均不涉及营业税及其附加的筹划问题。但是,根据个税政策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拥有特许权的教师而言,是选择使用权转让还是选择投资入股方式,个税负担是重要影响因素。

如果选择特许权使用费折合入股,投资时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待日后按照投资入股的比例定期取得投资收益时,再按照股息、利息、红利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实现递延纳税及减轻税负的筹划效果,但由于共担风险,教师个人面临投资风险;如果选择转让使用权可直接获益,但不能获得税收递延利益。因此,对于特许权的处理,教师个人应综合权衡。

三、结语

综上,高校教师个税筹划方法很多,而且均具有可行性,能实实在在地降低教师税负。但现实中有些筹划效果却不尽人意,究其原因是税收筹划是一项较为系统综合的工作,需要参与的不仅仅是教师个人,还需要学校、财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配合,而配合不够是造成效果不尽人意的主因。因此,绩效工资制度下对于岗位绩效工资个税筹划,需要学校的政策支持和财务部门的鼎力配合;对于非岗位绩效工资所得的筹划,作为筹划主体的教师应吃透税收法律政策精神,积极主动进行筹划。与此同时,支付所得的一方应在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予以支持配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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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沈琳.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的相关思考[J].财会月刊:综合版, 2008,(30): 18-20.

[3] 徐丽.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J].财会通讯:综合版, 2009, (7): 135.

[4] 李芳芳.高校教师工资收入的纳税筹划[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0,(2):153-156.

第6篇:出纳月度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职工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4.24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4-59-02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该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实行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免征额)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变化联动: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并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且将最低一档税率由5%降为3%。针对个税法的变化,如何进行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规避纳税“盲点”,尽量降低职工税负,值得我们探讨。

一、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意义

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对合理分配社会财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对于个人来说,无论纳税怎样公正、合理,都是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一种流失。个人净收入和纳税金额互为消长,税款缴纳多,个人净收入减少;反之,个人净收入增加。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逐年增加,个人所得税成了大多数人经常涉及的税种之一,如何降低职工税负,尽量使合法净收入多一些,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一个热门的话题。税收筹划应运而生。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税款的行为。税收筹划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但不论采取哪种形式,必须首先考虑其合法性,这是税收筹划的大前提。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影响个人所得税有两个因素――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所以,税收筹划应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一是降低税基。直接或间接减少计税的基数,从而减少应纳税额;二是创造条件选择适用的低税率。下面分别谈谈职工月度工资、薪金所得和年度一次性奖(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法。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筹划

根据税法,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补贴以及与任职有关的其他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适用的税率为7级超额累进税率,薪酬越高,计缴的税额越大。其税收筹划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办法:

1.提高公共福利支出,间接增加职工收入。采用非货币支付办法,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如免费提供交通便利、免费提供职工用餐、免费培训和疗养等。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可以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一举两得。特别是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高实行公积金单位补助额,比起为职工发放相等金额的奖金,有着更加积极的意义。

2.提高职工个人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单位为个人缴纳以及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保金及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所以,降低纳税额的有效途径可以是加大以上各项费用的缴存额。由于公积金支取灵活,税前扣缴比例幅度大(从5%-12%),目前许多企业职工个人的公积金缴存比例只有5%-8%,远低于税法许可的比例,可调整的空间极大。所以,较有效的办法是提高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如:

假设某企业职工2012年4月工资收入为6700元,扣养老金、失业金和医保等600元,公积金按8%扣536元,单位按等额补贴,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为3500元。

当前新个税税率表如下(免征额3500元,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1)纳税筹划前,单位每月发放800元的奖金,则:

应纳税所得=6700+800-600-536-3500=3458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3458×10%-105=240.8元

(2)纳税筹划后,单位将公积金补贴提高至800元,在税前可扣除比例12%以内,另发放月度奖金降为536元,则:

应纳税所得=6700+536-600-800-3500=2336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2336×10%-105=128.6元

在职工实际收入不变情况下,纳税筹划后比筹划前每月少缴个人所得税112.2元。

3.均衡奖金发放,防止职工月度收入大起大落。

按照2005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 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 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 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 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见,除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纳税外,其他奖金应合并到当月职工工资、薪金收入中作为计税所得处理。可见,一次性发放奖金,由于数额大,计税基数高,适用税率也高,应纳税额就大。如果采取分摊筹划法,就可以降低计税基数,节省不少税款。这就需要企业将奖金进行细化,尽量均衡发放各月奖金,防止不同月份职工收入大起大落。这样,从总体上说,税负就会得到减轻。

(二)全年一次性奖(年终奖)的税收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1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该通知还特别强调: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在按照以上文件规定进行实务操作中,存在许多纳税无效区间,也可以说存在许多“盲点”,其原因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即工资、薪金实际负担的税率为3%-45%;而按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允许除以12后确定适用税率,因此可视同12个月的应税所得。但是,这仅仅是找税率,在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时,速算扣除数却只能使用一次,这就意味着这12个月的应税所得中只有一个月采用了超额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税相比,少减了1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实质上采用的不是超额累进税率,而是更接近于全额累进税率的征收方法。全额累进税率的特点是:各级距临界点附近,税率和税负会跳跃式上升。这样就导致边际税率超过了100%,从而造成税负增长速度大于收入增长速度,如果企业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落在无效区间内,将出现“多发不如少发”的不合理现象。经测算,无效区间为:

a.18000.01-19283.33元;b.54000.01-60187.50元;c.108000.01-114600.00元;d.420000.01-447500.00元;e.660000.01-706538.46元;f.960000.01-1120000.00元。

无效区间是指在上述区间发放年终奖的税后所得,将低于或等于区间下限相邻整数发放的年终奖税后所得。举例来讲:

某企业年初发放上年度全年一次性奖,A职工54000元,B职工54001元,两人个税税负及税后收入分别计算如下:

A职工需缴个税=54000×10%-105=5295元

A职工税后收入=54000-5295=48705元

B职工需缴个税=54001×20%-555=10245.2元

B职工税后收入=54001-10245.2=43755.8元

第7篇:出纳月度工作计划范文

一、以“五清”为目标,提高税收责任区管理质量。

税情清是税收管理责任区的首要职责,税情不清,税收管理责任区就抓不住重点,陷入盲人摸象的怪圈。××区国税局现有企业800户,管理责任区管理人员36人,人均管理22户。基于这个实际,××区国税局采取了人盯人的战术。

首先是合理分类,确定人盯人的重点目标。将800户企业划分为两类,一类为重点企业,一类为一般企业。重点企业按下列条件确定,总户数不得低于现有企业总数的20%。

1、企业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年纳税在20万元以上的;

3、被认定为D类企业的一般纳税人;

4、上年度税收负担率连续3个月为零或连续三个月负申报的一般纳税人;

5、用废、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

6、分局确定的其他企业。

重点企业按月组织巡查,一般企业按季组织巡查。据计算,税收管理员每月对重点企业的巡查任务在4户左右,对一般企业的巡查任务在6户左右,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通过分类巡查,使税收管理员清晰了管理思路、掌握了税收管理的主动权,清理了“背街小巷”的管理死角,部分企业长期没有税务人员实施税收管理的现象得到了根除。

其次是依托《户籍管理手册》,确定人盯人的具体方法。《户籍管理手册》是税收管理责任区管理员采集纳税人信息的书面载体,既包括从征管软件、一户式中采集的纳税人基本登记信息、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等,也包括税收管理员下户巡查采集的基本登记信息变动情况、申报稽核、物耗、能耗等信息。

再次是以“五清”为目标,确定人盯人的基本技能。五清即:管户及相应行业基本情况清,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资金运行状况清,纳税人申报纳税及欠税情况清,税人发票领购使用情况清,纳税人适用税收政策情况清。具体包括:一、管户及相应行业基本情况清。即对责任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以上户、起征点以下户的数量、地址、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电话、分支机构、是否承包、承租经营等情况清;二是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资金运行状况清。即对企业生产工序、内部流程管理、主要原材料种类、产品种类、耗用的燃料、电力、运费指标、主要设备月生产能力、职工人数、工资、银行帐号、货币资金总额、应收、应付款项总额,设置的总账、明细账种类、核算水平、四小票管理巡查等情况清;三是纳税人申报纳税及欠税情况清。即对责任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以上户当期、历史同期申报税款、税收负担率、欠税数额、认证税额、抄税金额、停歇业等情况清;四是纳税人发票领购使用情况清。即对纳税人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保管措施、填开人员、填开质量、填开金额、缴销时间等情况清;五是纳税人适用税收政策情况清。即对责任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以上户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优惠政策、信誉等级、税务违法行为处理等情况清;

二、以“四度”为目标,强化税收责任区考核。

强化税收责任区考核,是税收责任区工作质量得到提高的保证。如何考核、考核什么,是税收责任区考核的关键。××区局出台了围绕贯彻落实上级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收管理员“五清”为基本内容,“四度”为目标的考核办法。“四度”为目标,即:户籍管理的广度,税源管理深度,进机信息准确度和纳税人满意度。

考核内容分扣分和加分两部分内容。扣分内容主要包括:

1、达到“五清”工作目标。

2、依照规定,对纳税人分别实施全面监控、综合监控和重点监控。

3、未经批准,税收管理员直接承办征收税款、审核减免缓税、进行涉税处罚等事务的。

4、未按规定做好交办、日常管理、巡查和日常检查工作的。

5、未按规定填写《户籍管理手册》的。

6、未按规定开展日常评估分析的,对应移送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而未移送的。

7、对经核实与征管软件中电子信息不符的信息,凡未按规定填写《××区国税局异常信息传递单》反馈给相关岗位进行维护或作相应处理的。

8、机内信息与纳税人实际信息不一致,且已经超出法定变更期限的;

9、纳税人满意程度;

10、未依照纳税评估与税收管理员工作联系制度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了解的情况反馈给纳税评估部门的;

11、未按规定实行责任区管理员工作计划制度的;

12、责任区内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责任区管理员未发现的;

加分内容包括:

1、经巡查或日常检查,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纳税人按照要求已经改正的。

2、经巡查或日常检查,发现纳税人发票违法行为,依照规定做出处理的。

3、经巡查或日常检查,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账簿、财务核算不健全,依照规定做出处理的。

4、经巡查或日常检查,发现骗取税收优惠资格,依照规定做出处理的。

5、经初步评估分析,纳税人自查补税在1万元以上的。

6、经初步评估分析、巡查、或日常检查,移送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补税罚款在1万元以上的。

实行税收管理员考核考评办法以来,对31人次进行了批评教育,对31人次实行了扣发奖金,总额为4200元;分局通过按月考核,对9人次实行扣发1265元。

三、以“一评”为目标,强化日常税源监控。

“一评”就是一年对所有企业评估一遍。“疏于管理”的中心问题就是因指导思想的错误,税务人员一般不下企业,对企业实施的税务管理频率上低,质量上差,进而导致税务监控网络漏洞百出,企业做假帐、偷逃税。“一评”就是××区局重新编织企业税务监控网络的第一步。

一、两级评估实施。结合××区局实际机构设置和纳税人结构,××区局实行了两级评估。两级评估就是纳税评估分为专业评估和简易评估。专业评估由专业评估机构第一税务分局承担。简易评估由承担管理职责的税务分局承担。

二、实施分类评估。分类管理是科学管理的一部分,是管理行为具有针对性的前提,既保证了管理的效率,也保证了管理的质量。实施分类评估,就是第一税务分局主要负责本系统区局级重点税源户、重点监控户、重点行业和上级确定评估对象的纳税评估工作。承担管理职责的税务分局负责其他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第一税务分局按月公布评估计划,其他分局不得重复评估。

三、细化简易评估办法。纳税评估工作有着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方法。考虑到评估的工作量,××区局本着专业评估专业化,一般评估简易化的原则开展评估工作。专业评估专业化,就是第一税务分局承担的评估工作必须严格依照纳税评估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方法进行。一般评估简易化就是减并评估的程序和复杂的计算过程,依托《户籍管理手册》进行评估。为指导简易评估的开展,制定了《××区国家税务局纳税简易评估办法(试行)》。规定:责任区管理人员根据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资料,每月将监控企业的情况在《户籍管理手册》的《企业经营情况监控表》中载明差异原因,在《月度管理情况综合分析》表中载明户籍巡查、发票巡查、财务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税负等涉税指标,得出初步评估结论。对初步评估结论为异常的,确定为纳税建议评估对象,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经分局长批准后,移交评估分析岗位。评估分析岗位对初步评估结论验证后,即可进行约谈和实地核查。除规定必须移送税务稽查外,直接做出评定处理。对分析、取证复杂的评估对象,移送第一税务分局实行专业评估,以保证评估的最终质量。

今年以来,××区局共组织专业评估110户次,企业补申报税款83万元,加收滞纳金0.5万元。5月份实行简易评估以来,共对366户企业进行了简易评估,其中转一分局专业评估21户,转专业稽查1户,企业补申报税款83万元,加收滞纳金0.5万元。评估面占企业数的76%。

四、以“两查”为目标,建立良好的税收秩序

所谓“两查”,就是两年对所有企业检查一遍。“两查”就是××区局重新编织企业税务监控网络的第二步。随着所有制结构的逐步调整,纳税主体呈日益多元化的趋势,伴随产生的偷税与反偷税的斗争也日趋激烈。在认清这个规律的基础上,税务机关必然要将主要精力转移到这场斗争中来。反观前几年税务机关强调“重点稽查”30字指导方针,致使基层税务机关陷入了“一级稽查”的误区,不敢查,查案少已经成为普遍现象。据统计,2000年以来,××区局每年立案稽查案件始终徘徊在50户左右,仅占企业总数的6%左右。因稽查选案突出重点税源、重点企业,又造成大企业每年都要接受稽查,绝大部分其他企业长期无人检查的局面。可以想象,这部分企业会如何纳税。在治税思想加了“强化管理”四个字以后,给××区局走出“一级稽查”的误区,寻找重点稽查和强化管理的最佳结合点带来了春天。“两查”就是××区局寻求这个结合点的产物。××区局的做法是:

一、合理确定检查职责。稽查局主要负责查处涉及偷逃骗抗案件、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简称专项检查;行使管理职责的分局负责其他企业查处,简称日常检查。稽查局年初向管理分局传递年度日常稽查计划,按月通报专项稽查计划,随时通报上级交办、举报案件计划,管理分局根据稽查局年度计划,按照两年查一遍的目标,制定本单位年度检查计划,根据稽查局传递的月度计划和临时计划,调整年度检查计划。明确征管部门负责稽查局和管理分局的协调职能,确保计划不打架。

第8篇:出纳月度工作计划范文

一、现行税制下人力资源管理中需筹划的主要问题

企业的用才、育才、激才过程是人力资源成本发生的过程,它对企业纳税产生以下影响:

(一)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个人从某个企业获取的劳动报酬在税收上分别按不同标志而形成不同税目,最基本的税目有两个,即“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我国现行税制中对人力资源成本的税前扣除附加了这样或那样的限制条件。以工资性支出为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对工资薪金的合理性进行确认: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定的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间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个人所得税问题

企业对应的人力资源成本对应的是个人收入,它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税制: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上述三个税目的计税方法都有累进效应,一次所得越高,税率越高,税负越重。另外,个人获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直接适用20%的比例税率,它与企业所得税形成重叠征税的结构。

因此针对我国税制的特点,企业应从人力资源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出发,兼顾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的货币报酬、完善的社会保障、合适的企业福利与工作条件等相结合的员工薪酬制度。

二、现行税制下人力资源管理中薪酬的税收筹划

(一)企业需要结合不同人群、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薪酬支付办法

企业现行的薪酬架构一般由月薪和年终奖励两部分组成,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体系按“次”扣除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并根据每次所得确定适用的税率,在累进税制下,一次所得越高,税负越重。要规避这种高税负,就要注意对职工薪酬的分散支付。要做到这一点,一是要充分利用税法中的既有规定,二是企业应注意人为控制职工薪酬的支付进度和支付方式。

例1:我公司承诺支付员工李某年薪约84000元,分为按月薪支付和年终奖励两部分,李某将取得的收入应如何在两者之间进行分配?如果甲公司每月支付6000元,则每月应纳税所得为2500元(为简化起见,不考虑其承担的“三险一金”),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为10%;剩余部分12000元以年终奖形式支付,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6号文件的最新规定,适用的边际税率最高为3%(确定税率的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12=1000元),且该级次还可再每月增加1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方才进入10%的边际税率。在这种情况下,显然应降低月薪标准,加大年终奖份额。不过,如果月薪定为4000元,剩余36000元以年终奖形式支出,则会出现相反结果。从规避较高边际税率的角度看,理想的分配方案当然是:每月月薪5000元,年终奖24000元。上述方案说明了利用税法中关于全年一次性奖励的计税办法,可以获得低边际税率的利益。在实际工作中,企业需要结合不同人群、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薪酬支付办法。这就要求纳税筹划应结合绩效考核的特点和要求,进行税收筹划方案操作。

(二)合理利用税目的转换

如果一个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收入水平较低,并假定在计税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为3%,而分红金额较大,那么显然会导致较高的税负,此时应考虑适当提高工资薪金水平。以使个人所得中红利所得相应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如果员工工资薪金收入水平较高,此时就应考虑是否将工资薪金转化为分红了。在作上述转化时,应与企业的绩效考核结合起来。

(三)以合理的员工福利计划适度替代单纯的货币报酬

员工福利制度,是指企业向员工提供各种形式的满足其共同需要个体特定需求的设施、待遇、社会保障条件等。科学、合理的员工福利计划可以增强员工的安全感和对公司的认同感,同时,它也能在一定范围和标准内获得税前扣除,某些福利形式还可以利用税法中的免税或延迟纳税条款获取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利益。

根据有关规定, 员工从企业取得的法定福利不但免征个人所得税, 而且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减项目。因此,法定福利被视作是薪酬激励中风险为零、成本最低的一种方式。企业对薪酬中的福利进行税收筹划时, 可以将重点放在法定福利上。法定福利按照资金去向可以划分为三类,第一类包括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这类保险由单位缴纳,社会统筹,对员工个人正常的收入水平没有影响, 因此激励作用为零。第二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这类保险由于个人缴纳的比例和金额较小, 且当期无法支取, 因此, 虽然具有免税的功能,但激励效果有限。第三类是住房公积金。它由单位和个人各按职工月收入总额的8%-12%缴纳,全额计入个人账户。根据《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 号) 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 住房公积金对于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和总成本, 提升对员工的激励效果,具有十分明显的作用。企业应当在薪酬体系设计中, 尽可能地增加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办法替代加薪,也可一方面“减薪”,同时增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

(四)股票期权激励中的纳税筹划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股票期权有助于使企业高管人员的长期报酬乃至职业生涯与股东利益相一致,有利于吸引和稳定人才。

依据股票期权的收入来源,可以将股票期权的税收筹划分为购入、转让和利润分配三个环节。其中利润分配环节由于并无特别的税收优惠,只能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算纳税,在筹划时基本可以不予考虑。筹划重点应放在行权时“工资薪金”所得和转让时“财产转让所得”上。

1、行权时工资薪金的税收筹划根据《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公司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同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 个月的,按12 个月计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公式计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使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例2:乙公司王某10月取得工资为5 000 元, 同时领取半年考核奖金18 000 元,则王某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 000-3500)×3%+(18 000×25%-1005)=3 540(元)。假设乙公司推行股票期权计划,王某年初取得一笔股票期权,10月行权时,取得股票时的施权价和当日市价的差额为18 000 元,则王某的该项收入可以平均按9个月分摊,然后并入1~9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5 000-3500)×3%+(18 000/9×l0%-105)×9=900(元)。上述计算结果表明,采取股票期权激励形式可以有效减少员工的个人税收支出(共减少了2640 元)。而且通过例1 与例2 的比较发现,实际上股票期权具有和“年终奖政策”一样的税收优惠幅度。

2、转让时财产转让所得的税收筹划

第9篇:出纳月度工作计划范文

财务六月工作计划范文一

一、 月初安排(每月1日-10日)

1. 根据上月已录入微机中的记账凭证,首先编制出各工程项目报表,分别上报给各项目负责人。然后编制出所有工程项目报表,最后编制公司报表,最终将公司报表上报给总经理查阅并将所有报表(包括上报给各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报表)妥善保管。

2. 进行上月工资核算。 进行各银行对账工作。与记账人员进行沟通,如何向税务局报税。 与管辖区税务所进行联系和沟通。 对部分报销人员票据的审核。

二、 月中安排(每月11-20日)

1. 每月11-12日督促各项目财务务必在15日前进

行原始票据的整理,并将符合报销程序的原始票据返回公司财务,以便公司财务有足够的时间将各项目原始票据录入微机并作出记账凭证。

2、 原始凭证输入微机后,将记账凭证打印出来并一

一与相应的原始凭证进行粘贴。

3、 上月工资的发放。

三、 月末安排(每月20-30日)

1、 每月25-26日督促各项目财务务必28日前进行

原始票据的整理,并将符合报销程序的原始票据返回公司财务,以便公司财务在30日前将本月各项目原始票据录入完毕并作出与凭证。

2、 进行本月工资的计提。

3、 进行本月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

4、 期末成本收入的结转。

5 凭证的整理、装订与归档。

6、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作。

财务六月工作计划范文二

一、 日工作流程:

1、 9:00-12:00

(1) 审核出纳提交的,前一天的《销售日报表》、《货币资金日报表》、收付

款单据,签字确认后,《货币资金日报表》返还给出纳,把《销售日报表》连同收付款单据交给会计,作账务处理。

(2) 从业务处理模块的经营历程,查看前一天的账务处理情况,若有异

常,询问相关人员,了解原因,及时处理。

(3) 审核各类付款单据,出具《付款传票》。

2、13:00-18:00

(1)根据需要,在涉税系统里进行,进货单、销售单、费用单据录入、开发票等操作。

(2)审核各类付款单据,出具《付款传票》。

(3)查看各类明细账,重点是客户、供应商往来帐,关注其往来情况。①客户:发货、回款以及返利、运费、维修费结算等情况;②供应商:付款、收货以及各种返利情况,如有需要,及时查阅相关返利政策。

二、 月工作计划

月 初

1、1-3日

(1)盘点出纳现金及银行存款等钱物,审核《货币资金旬报表》,经确认无误签字后,返还给出纳,上传总公司财务。

(2)审核往来会计作出的资金占用费、行管费。

(3)出具相关报表,上报总公司:财务报表说明、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商品流通费用表、补充资料表、部门费用表、其他应收款明细表、应收账款明细表、其他应付款明细表、应付账款明细表、财务主管月工作检查表、资产及负债清查盘点确认表、商品销售情况完成对比表、商品销售大类完成对比表、有问题商品处理表。

2、4-10日,

(1)处理涉税事务,纳税申报,及时把缴款书交给出纳,办理税款交付。

(2)审核往来帐会计已核对完毕的供应商往来对账单,若有差异,指导其作相应调整。

月 中

1、11日

盘点出纳现金及银行存款等钱物,审核《货币资金旬报表》,经确认无误签字后,返还给出纳,上传总公司财务。

2、11-16日

(1)审核往来帐会计已核对完毕的供应商往来对账单,若有差异,指导其作相应调整。

(2)审核工资表,作出付款传票, 并督促出纳扣减员工欠款。 3、17-20日

审核往来帐会计作出的客户机、配件盘点表,若有差异,询问其原因,并指导其作相应处理。

月 末

1、21日

盘点出纳现金及银行存款等钱物,审核《货币资金旬报表》,经确认无误签字后,返还给出纳,上传总公司财务。

2、21-29日

(1)审核进销存会计作出的外运库盘点表,若有差异,询问原因,指导其作相应的调整。

(2)对应收账款进行信用额度及账期管理,对零星应收款进行核销;对月度和季度给予客户的返利政策进行核对和监督。

3、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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