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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规金融论文精选(九篇)

非正规金融论文

第1篇:非正规金融论文范文

关键词:非正规金融;正规金融;区域农村

基金项目: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课题:“河北省农村非正规金融制度安排及农户融资行为研究”(G2014209317)支持项目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3月30日

一、引言

国际学术界最先提出非正规金融问题的是Mckinnon和Shaw。20世纪70年代,他们提出的“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理论,开创了二元金融问题的研究。Adams &Vonpischke(1992)、Isaksson(2002)等研究显示非正规金融活动不仅有着悠久的历史,而且广泛地分布于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对于非正规金融存在的原因,一部分学者从供给视角进行了研究,认为是金融供给抑制所导致的结果。但是金融供给抑制论在解释非正规金融广泛存在这一事实方面缺乏说服力,许多学者将研究视角转移到了金融需求上来,运用现代金融中介理论和合约理论来解释非正规金融生成的原因,认为非正规金融长期存在是由金融市场交易主体的独特性所导致的。早期研究非正规金融的大多数文献主要基于现代金融发展理论的视角,并未给予非正规金融以足够的重视。

二、国外非正规金融研究

在麦金农・肖的分析框架里,非正规金融是一种效率低下的融资安排,无论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不重要。对于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关系,理论界和政策决策层普遍地认为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是此消彼长的竞争关系,这种竞争关系主要体现在两者对储蓄资源上的竞争,当然有时也存在贷款上的竞争。Hoff & Stiglitz(1997)研究认为,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各有比较优势,他们在一定程度上还具有互补关系。

近年来,国外学者(Narayan,1999;Peng,2004;Tsai,2007;Fafchamps,2007)开始从社会资本的角度来重新理解非正规金融。现实表明,这种非正式契约比正式契约更具有效率,关键在于契约私人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和各种社会约束力。在整个经济活动中,私人治理机制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青木昌彦,2001),社会资本和声誉机制成为保证借款户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上融资后还贷的重要因素。重复博弈和社区惩罚机制的有效性是保证信贷契约被有效执行的基础。实证分析对于社会资本指标测度的差别很大,如Knight & Yueh(2002)用家庭所拥有的亲友的数量来度量家庭层面的社会网络,Burchardi & Hassan(2011)在研究社会网络对合并后东德村庄发展的影响时,用村庄层面在西德的亲友关系表示村庄社会网络。这些研究都拓展了非正规金融的研究方法。关于如何将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进行结合,学者们也提出了许多建议(Stephane straub,2005)。

三、国内非正规金融研究

在国内的文献中,主要以非正规金融的融资渠道功能为基本切入点来讨论其在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例如姚耀军(2009)基于金融功能观认为,在转轨经济中,中国正规金融体系没有发挥正常的金融功能,在许多农村地区,正规金融的缺位被非正规金融所弥补。国内一些文献(郭斌和刘曼路,2002;徐军辉,2013)也通过案例或者小型调查研究了我国农村地区非正规金融。对于非正规金融存在的机理,国内学者近年来也着重从社会资本的角度展开分析,马光荣和杨恩燕(2011)、杨文(2012)从契约理论展开分析,认为非正规金融契约执行主要是依靠契约的私人治理机制来实现,嵌入在各种社会性联系与约束之中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性是其违约率较低的关键原因。对于社会资本的测定,主要集中于亲友数量、礼金支出、城市亲戚联系、党员干部政治关系等若干指标,这使得研究结论具有一定的可比性。

四、未来研究方向

就当前关于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研究来看,主要集中在证明非正规金融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制度效率上,对非正规金融正规化问题的思考并不多见。已有关于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结合的文献(史小坤,2010;刘小红,2013;徐军辉,2013)的缺憾在于,没有将非正规金融纳入到金融约束的考量中来。对于在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中地方政府及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关系的研究尚显不足,大多数研究主要从诱致性制度变迁出发,忽视了强制性制度变迁在演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较少有文献从社会转型、经济体制转型的视角去研究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处于经济转型期的社会主义国家)非正规金融制度是如何演化生成的,特别是对于区域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运作机制、农村重要借贷主体之一的农户的研究涉及较少,这就为进一步考察该问题提供了可能的研究方向。

主要参考文献:

[1]Mckinnon R I.Money and capitaol in economic development[M].Washington DC:Brookings Institution,1973.

[2]Shaw E S.Financial deepening in economic development[M].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3.

[3]Adams,D.,VonPischke,J..Microenterprise credit programs:dejavu[J].World Development,1992.20.

[4]Anders Isaksson.The Importance of Informal Finance in Kenyan Manufacturing,the United N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R].SIN Working Paper,2002.

[5]Hoff K.,J.Stiglitz.Moneylenders and Bankers:Price-Increasing Subsidies in a Monopolistically Competitive Market[J].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1997.52.

[6]Narayan,D.and L.Pritchett.Cents and sociability:household income and social capital in rural Tanzania[J].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ultural change,1999.47.4.

[7]Peng,Y.Kinship networks and entrepreneurs in China’s transitional economy[J].Th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2004.109.5.

[8]Tsai,L.Solidary groups,infornal accountability and local public goods provision in rural China[J].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2007.101.2.

[9]Fafchamps,M.and F.Gubert.The formation of risk sharing networks[J].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2007.83.2.

[10]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

[11]Knight,J.and L.Yueh,The Role of Social Capital in the Labor Market in China[R].Oxford University Discussion Paper,2002.

[12]姚耀军.非正规金融市场:反应性还是自主性?―基于温州民间利率的经验研究[J].财经研究,2009.4.

[13]郭斌,刘曼路.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发展:对温州的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2002.10.

[14]徐军辉.从诱致性制度变迁到强制性制度变迁:温州民间金融改革[J].贵州社会科学,2013.1.

[15]马光荣,杨恩艳.社会网络、非正规金融与创业[J].经济研究,2011.3.

[16]杨文,孙蚌珠,王学龙.中国农村家庭脆弱性的测量与分解[J].经济研究,2012.4.

第2篇:非正规金融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本文从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背景和发展现状出发,对其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探讨了引导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良性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背景

(一)正规金融供给不足

在我国农村地区,正规金融供给不足是非正规金融蓬勃发展的外在原因。其中,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不充分等问题普遍存在,资金供需缺口不断扩大。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大量撤并县以下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仅在农产品收购方面发挥政策金融的作用,农村邮政储蓄只存不贷,农村信用社成了唯一能向农户提供资金借贷的正规金融机构。而农村信用社由于规模不大、不良贷款率高、亏损严重,为三农融资能力有限,远远无法满足农户的融资需求。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调查资料显示,2003年20842个样本户中,农户贷款总额为2947.92万元,其中银行、信用社贷款为769.16万元,仅占26.09%。

(二)非正规金融的优势

费孝通把中国农村社会称为乡土社会,即以族缘、地缘、血缘为基础形成的社会结构。非正规金融交易正是建立在族缘、地缘、血缘关系基础上,人们有着大致相同的生活体验,面临着大致相同的现实社会问题。他们相互熟悉,因而相互欺骗的概论极低,从而有效避免了正规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了贷款中的道德风险。

二、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现状

(一)发展规模

改革开放之初,非正规金融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不明显。从1986年,非正规金融的规模开始超过正规金融的规模,1999年农村合作基金会关闭后,农村非正规金融更加活跃。

农业部农业经济研究中心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20294个农户的常规调查表明,2000年农户贷款来源中,有68.4%来自私人借贷。2002年,这一比例上升到72.3%。从地区分布看,越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户从非正规金融借贷的比重越高;从融资用途看,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非正规金融主要用于非生产方面,而东部较发达地区则主要用于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趋势特征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我国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主要表现在:

1.公开化

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政府对非正规金融活动的打击措施比较严厉,处于萌芽期的非正规金融活动较为隐蔽,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盈利性质的非正规金融活动逐渐被人们接受。一些地方基层政府开始认识到农村民间借贷对地方经济的积极作用,并逐渐放松对民间借贷的打压措施,使得农村非正规金融由隐蔽逐步转向一定程度的公开。

2.组织化

过去,农村非正规金融借贷的主体绝大多数是个人,现在一些村镇集体和企业也参与到非正规金融的借贷活动中。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借贷主体由传统的个人行为向组织结构发展。

3.规范化

以往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多以口头信用约定为主,符合人们文化水平较低的现实。现在,随着人们风险意识的加强,出现了以存单、债券、房地产等抵押、质押的情况。农村非正规金融交易活动逐步规范化。

三、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虽然在弥补正规金融不足和促进金融机构改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其自身内在缺陷的存在,使得它存在诸多问题。

(一)规模和范围上存在劣势

农村非正规金融只能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才有效率,这导致了农村非正规金融在规模和范围上的劣势。农村非正规金融在活动范围和规模上的劣势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首先,范围和规模的狭小使得小范围内的经济主体面临的风险无法通过多样化进行有效分散,导致了较高的关联风险;其次,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范围狭小,资金的转移只能在小范围内实现,不利于资金在更广阔的空间进行有效配置,造成了效率的损失;再次,金融是一个特别追求规模效益的行业,然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小规模经营会使得单笔金融业务的运作成本无法通过规模的扩大进行分摊。

(二)内部经营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

由于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制度不规范,内部经营管理较为混乱,大部分非正规金融机构没有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稽核制度,其筹资、征信、信用审核、授信、风险承担等能力低下。同时,由于大多不提取存款准备金和呆帐准备金以抵御风险,经营风险较大。

(三)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由于农村非正规金融是一种自发、盲目、分散的信贷活动,交易方式相对简单,借款手续不规范,极易引起债权债务纠纷和集资欺诈等问题,严重时甚至引起暴力犯罪。在欠债不还的情况下,不少债权人通过暴力收回借款,民间也因此出现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四)不利于国家对农村经济的宏观调控

农村非正规金融分流了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能力,从而削弱了正规金融贷款的能力,进而影响金融的宏观调控效果。一些不符合农村经济宏观政策的项目由非正规金融为其融资,结果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引导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良性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地位

从经济学角度看,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是由于正规金融供给不足造成的,我们可以在加强引导、监督并纳入法制管理的前提下,适当给予发展空间,发挥其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补充和辅助作用。此外,应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使早已利率市场化的非正规融不再有违法之嫌。

(二)实施分类监管

对于农村非正规金融,我们应采取分清类别、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其进行分类监管。一些运作相对规范,资本实力较强的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应加以引导和发展,条件成熟时可将其改组为正规金融机构,逐步纳入国家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中,加强监管,避免因其金融供给不规范而诱发金融风险,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冲击。

那些暂不具备转化为正规金融机构的非正规金融,政府应加强监管,鼓励其向着规范化方向发展。其中对经济生活有害的非正规金融活动则要坚决取缔。如地下经济活动以高利率为诱饵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活动,进行洗钱活动的地下钱庄和地下外汇兑付店等。

(三)完善相关法规

为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健康发展,国家可以针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形式制定相关法规,以法律形式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等交易规则,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完善相关法规并不是将农村非正规金融全部纳入政府监管范围,而是给其提供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减少它对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消极影响。

参考文献

[1]周丽莉: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金融与经济,2006(9):79-80

[2]卓凯:非正规金融契约治理的微观理论[J]财经研究,2006(8):112-113

第3篇:非正规金融论文范文

从以上的分析中得出,民间金融既不是指地下经济中没有注册的、非法的、无组织的民间资金融通活动,也不单是指有组织的或已经注册了的民间的资金融通,本文认为应该有如下的定义:民间金融泛指一切非官方性质的(即不由官方出资或官方经营),非国有制性质的,主要业务发生在个人或非国有制企业之间的各种形式的符合法律规范或道德规范的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当然这一定义自然排除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对社会有害的从事非法洗黑钱活动的黑色金融。理由如下。

1.“金融”,即资金的融通。只要商品经济存在,就必然存在金融。金融本身不带有任何制度色彩,但金融的具体形式是随着客观经济条件或经济形式的演变而不断发展的,任何金融形式的出现和存续都会有其经济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金融只有形式的高低级之分,先进与落后之分,而没有正规与非正规之分,假如有的话,也只能是人为的制度或者体制的设置的结果。如果说民间金融是非正规金融,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的,即在正规金融体制外运作的金融机构体系,通俗地讲就是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金融。这种称谓实际上就是一种人为的制度歧视。

2.民间金融的定义规定了其合法性,排除了非法的融资活动。即把所谓的地下金融(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排除在外,因为研究民间金融旨在将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常规管理系统的金融活动,应该为民间融资活动设计一种法律框架秩序或者央行监管制度,使得民间金融活动走出灰暗地带,使得公民放心、政府放心,使得我国民间融资组织与活动与现有官方金融结构并存,从而形成一种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性金融秩序。

3.民间金融产生于官方金融的边界地带,当国有银行对民营、个体等非国有经济融资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市场失灵时,民间金融应运而生。加之它的供求关系、运行机制、交易行为与契约治理具有市场化特征,又与民营经济有着“天然”的体制姻缘,在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今天,民间金融作为一种过渡性金融安排具有广泛的发展空间。

从上面的分析中看出,我们应该排除那种对民间金融完全否定的看法并允许其在适当的空间内获得发展,同时,应该看到这些金融形式毕竟是与落后的经济方式和经济条件相联系的,是落后的金融形式;而作为现代资本主义大生产产物的银行系统,是先进的金融形式,代表着未来民间投融资的方向,它对前者的替代是历史的必然。

二、界定“民间金融”应该考虑的问题

讨论民间金融,首先厘清概念。一般来说,对于正式金融体系之外的金融活动,人们都会把它称作为“地下金融”、黑市金融、非正规金融或“草根金融”等,把它看做是一种要取缔的东西,但实际上,在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它是必然要走过的一种二元金融结构。因此,在本文看来,这些所谓的民间金融,它相对于有组织的金融体系来说,是政府金融管制、金融压抑外一种民间自发形成的融资关系。对“民间金融”这样的理解,这就使得我们把它当作一个中性东西,没有正式与非正式、正规与非正规之分,更不是一谈到民间金融就坚决予以否认的问题,因此要界定民间金融就要考虑如下几点。

1.从事民间金融活动的机构或组织是否已经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如浙江省曾有三家私人钱庄领取营业执照,但因金融监管部门认为非法而被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虽然得到地方政府的认可,甚至被乡村政府直接控制,但没有得到当时的监管机构——中央银行的认可,处于不合法地位,最后被作为非法金融组织取缔了。

2.民间金融活动是否为非官方性质的。包括如下四个方面:(1)融资活动的参与者是非官方的,即借贷行为是个人或非国有制企业在之间发生的;(2)资金的来源是非官方的,民间融资活动所有的资金都来源于居民个人或私人企业;(3)从事资金融通的组织机构的所有者是民营的而非国有的;(4)资金的运作是民营而非国营的,即民间金融应该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民营金融,它也涉及到所有制概念和经营机制。

3.民间金融活动是有组织的还是无组织的。目前就民间金融按其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无组织无机构的个人借贷和企业融资;二是有组织无机构的各种融资会;三是政府没有认可的有组织有机构的各种融资形式,如私人钱庄、典当行、基金会等。也有学者把民间金融的发展划分为两个阶段,临时的无组织融资的民间借贷为第一阶段;有组织、专业化的民营金融是第二阶段。

4.民间金融的正式与非正式性。许多文献文章认为民间金融是非正式(非正规)的,而官方金融才是正式(正规)的,本文认为采用中国人惯有的意识来分辩民间金融的“根正苗红”问题是一种错误的思想。因为民间金融活动的重要性是十分明显的,所以,政府必须反思对民间融资活动的政策,建立一个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秩序框架,而不是简单地禁止。公民有正当的需求,政府的制度供给就应该面向公民的正当需求,禁止民间融资活动在此意义上是与公民需求和偏好背道而驰的。此外,民间融资活动基于民俗、传统、文化,如果政府认为只要有它所一手创设的正式制度就能解决一切问题的话,那就是哈耶克所批责的“理性的狂妄”。

5.民间金融非法与合法性。本文认为当民间金融合法时,国家才能提供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秩序框架,使其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纳入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之中。“民间金融跟地下钱庄没有任何关系”,两者的区别,亦可从央行下发的文件中窥得究竟:民间金融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央行特别强调,民间金融是游离于官方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据此定义,民间金融是合法的,而地下钱庄(地下金融)是非法的,属于国家依法取缔或打击之列。

[摘要]迄今为止,对于民间金融这一概念尚未形成大家公认的定义。为了使政府能以市场化方法合理引导民间金融、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特征的科学的民间金融组织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民间金融的优势,笔者认为有必要重新对民间金融进行合理的界定。

第4篇:非正规金融论文范文

(东北财经大学,辽宁 大连 116000)

摘 要:良好的金融体系有利于储蓄的增加、储蓄转化成投资及资金的合理配置,从而能够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本文通过建立多元线性回归函数,研究农村金融深化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并运用有关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得出结论: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深化不足严重抑制了经济的增长。

关键词 :农村金融深化;经济增长;多元线性回归函数

中图分类号:F831.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7-0064-03

收稿日期:2015-02-12

基金项目:本文是东北财经大学校级课题《地区GDP“真实值”测度方法及实证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号:2014088)。

作者简介:刘望舒(1995-),女(蒙古族),内蒙古赤峰市人,现为东北财经大学统计学院本科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企业资产测度。

一、引言

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众多、发达程度居中、发展较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维持农村稳定,是我党和政府历年来关注的头等大事。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指出,要从“三农”发展的重要出发,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培育农村金融市场,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和政策力度指出,落实好差别化存款准备金制度,完善金融监制和风险防控机制。同时,在颁布的一号文件提出三大方面的任务,即强化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职责;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并首次提出了“惠普金融”的概念。目前,我国农业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不高,城乡收入水平差距明显,“三农”问题日益严峻地摆在我们面前。造成农村经济增长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学者从体制角度予以解释,有学者从市场结构和产业结构方面进行阐述。笔者将从农村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角度,对农村经济增长缓慢的原因进行探讨。因此,本文将对农村经济与农村金融深化之间的关系进行定量分析,透过现象寻求农村金融深化不足的地方,并找出解决办法,以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提高农村经济发展速度。这不仅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还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二、文献综述

Raymond.W.Goldsmith在1969年关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开创了历史的先河,他采用金融中介的资产对GNP的比重代表金融发展水平,前提是金融体系的规模正相关于金融服务的发展与质量,他运用了35个国家从1860--1963年的有关数据,得出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是同步进行的,即经济的快速发展一般都伴随着金融的较高水平。另外A.Gelb(1989)、N.Roubini&Xaveier-I-Martin(1992)、Easterly(1993)、Gertler&A.Rose(1994)等从不同方面也对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一步研究。

Mckinnon·R·L(1973)提出“金融抑制论”,认为金融抑制存在于发展中国家,是一种恶性循环。一方面,落后的经济发展速度使金融机构不能有效地吸收资金,中小企业得不到资金的支持,而国有企业和特权企业虽然得到资金的支持,但是效率低下,这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经济发展落后又抑制了金融发展。E·S·Show(1973)提出“金融深化论”,强调取消政府的各种管制,让市场的供求完全由利率决定。把他们的理论应用于农村金融的研究,便形成了农村金融市场理论。Sharma·K·S(1978)的研究表明,增加对农村地区的金融供给对经济的刺激作用要远远大于减税,足够的借贷资金来源使得农村小企业可以有充足的生产和投资机会,金融中介也可以为农村小企业的经营提出建设性意见。

结合我国农村金融的具体情况,不少学者做出了显著成果。夏学鑫(2009)农村金融服务成本偏高、信用体系不健全、信息不对称等造成了农村信贷风险偏高。朱建华、贾红岗(2002)等对我国农村金融领域的金融深化程度进行实证研究,他们就农村金融领域的某一具体指标与农业的GDP进行相关分析和比较,得出我国农村的金融深化程度。何广文(1999)、曹力群(2000)、温铁军(2001)、史清华(2002)、朱守银(2003)等对我国农村金融需求主体的借贷行为进行研究,通过对不同样本地区的研究得出:我们民间借贷所占比例较高;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借贷规模和频率有增大的趋势,借贷依然主要用于生活领域。

可以看出,国内外对农村金融的研究已经取得了较大成就,这些成就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我国农村的金融方法。

本文首先对农村金融理论进行简单回顾和总结,综合运用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理论的相关知识,采取定量分析的方法对我国农村的金融深化程度进行判断,运用回归分析建立模型,得出金融深化不足是经济增长缓慢的重要因素,再从供给和需求角度分析农村金融深化不足的原因,最后提出相因的政策和建议。

三、多元线性模型的构建

影响我国农村经济增长的因素众多,但是为了反映金融深化对农村经济增长的解释作用,变量主要考虑金融深化指标和实际利率指标。为讨论这些指标之间的相关关系,本文通过建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的方法来对农村金融深化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检验。构建模型如下:

1.GDP:第t年的农林牧渔业增加值

2.FIR:第t年的农村FIR

3.r:第i年的实际利率,实际利率为名义利率减去通货膨胀率。金融深化理论认为实际利率上升能迅速提高居民的储蓄水平,同时金融体系能够将增加的储蓄转化为实体经济中的投资。因为实际利率的变动对经济的影响一般都存在一至两年的滞后,因此模型中的实际利率指标分别采用滞后一期和滞后两期的实际利率值进行分析比较,i的取值分别为t-1和t-1,表示为rt-1,rt-2。

4.由于第一产业GDP和农村FIR均呈现出指数上涨的趋势,因此,我们对GDP和FIR分别取对数,分别用ln(GDPt)和ln(FIRt)来表示,农村GDP指标的对数就是农村GDP的增长率:

四、数据来源及实证分析

(一)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模型中的实际利率采用滞后一期的实际利率值,运用Eviews3.1,对上述多个变量进行多重线性回归分析,可以得到如下输出结果:

从上述输出加过可以看出,F=266.3651,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要拒绝原假设,即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农村经济增长率与自变量之间具有显著线性相关关系。同时, r2=0.96则说明该方程拟合程度较好。 r2=95.67%,说明回归方程可以解释的部分为95.67%。

对模型的实际利率采用滞后二期的实际利率值进行多元线性回归,Eviews3.1输出结果如下:

从上述结果可以看出,F=254.32,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拒绝原假设,即5%的显著性水平下,认为农村经济增长率对自变量有显著的线性关系。 r2=0.96,说明模型的拟合程度较好, r2=96.2%,说明回归方程能解释的部分为96.2%。由此可以看出,第二个方程更能解释农村经济增长。

(二)模型结论

我国农村FIR与农村的GDP增长率之间存在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农村FIR的提高可以促进农村GDP的增长。从实际利率滞后二期的模型中可以看出,当农村FIR增长1%时,农村GDP增长1.44%,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村经济增长有显著的促进作用。通过上文判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农村金融深化程度不足,这会严重制约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因此,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农村经济发展中金融深化不足的因素,促进农村经济增长。

滞后二期的实际利率与农村GDP的增长率呈相反关系且影响显著。从模型中可以得到,当滞后二期的实际利率增长1%时,农村GDP的增长率会下降0.026%。从表面上看,这与麦金农和肖的观点完全相反,他们认为提高实际利率会促进经济增长。笔者认为,此处的滞后二期实际利率为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并不是农村金融市场的利率,农村金融市场的利率应该是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利率的加权平均值,然而现在无法获得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规模和实际利率水平。我国正规金融机构具有强烈的政策色彩,非正规金融机构虽然不受国家政策影响,但是其实际利率水平往往高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水平。因此上述模型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有效的解决办法是逐步实现农村利率的市场化,使两种实际利率趋于一致。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选用了金融相关比率、实际利率和经济增长指标,建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通过回归分析得出:金融相关比率与经济增长有显著正相关,实际利率与经济增长有负相关。从表面上看,本文所得出的观点与麦金农和肖的观点相反,即他们认为可以通过提高实际利率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然而,本文所使用的滞后二期实际利率指标为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实际利率指标,并不是农村市场上实际的利率指标。农村市场的实际利率指标应该是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实际利率的加权平均值。现无法获得农村非正规市场的实际利率指标,只能以正规金融机构的指标代替,故有一定偏差,这正好反应出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非市场性。正规金融机构具有一定的政策性,非正规金融机构是市场化的产物,但是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要稍高于正规金融机构,因而本文的模型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消除局限性的做法是逐步实现农村金融的市场化,减少两者之间的利率差,使利率趋于一致。根据本文结论得出如下建议:

大力发展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近年来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并没有给农村经济增长带来显著效果。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作为农村金融体制的核心,同时也是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最薄弱的环节,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国家应该大力发展现有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改善其经营管理,拓展其覆盖面,真正把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职责履行到位。国家也要放开对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过渡管制,减少对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政策性限制,使其根据农村的现状开展各自的业务,成为真正服务于农村、农业、农民的金融机构。

放宽对非农村金融机构的管制。在大力发展现有正规农村金融机构的同时,可以积极谨慎地促进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和改革创新,有条件地放宽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的管制和约束,允许其在合法范围内经营,并加强与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共同发挥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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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非正规金融论文范文

关键词:农户;融资渠道;正规借贷;非正规借贷;互补关系

中图分类号:F830.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6)05-0072-06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6.05.14

一、引言

农村经济的发展是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而农村经济的发展又离不开农村信贷的支持。农村信贷不仅能够为农户提供平滑消费所需要的资金,而且能够弥补农户在生产与投资方面的资金不足,进而减少农村贫困人口,提高农户的收入和福利水平,最终实现农村经济的发展。在农村信贷市场上,传统的正规金融机构由于政府管制、交易成本等原因难以满足农户多样化的资金需求,农户依然要通过非正规金融中介来获取借款,从而出现了正规借贷与非正规借贷并存的二元信贷市场结构。那么,什么样的农户更可能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借款,通过非正规金融中介融资的农户具备什么样的特征,正规借贷与非正规借贷之间的关系又如何?定量地分析我国农户正规借贷与非正规借贷行为的影响因素,以及正规借贷与非正规借贷的关系是本文的研究目标。

在发展中国家,正规借贷与非正规借贷并存是农村信贷市场的一个普遍现象,国外学者针对这种信贷结构下的农户借贷行为进行了深入研究[1]。Kochar(1997)对印度农村的研究发现,非正规借贷的信贷可获性对于农户是否参与正规借贷具有重要影响[2]。Mohieldin & Wright(2

000)通过对埃及农村的研究,提供了正规借贷与非正规借贷不完全替代关系的证据,正规金融机构倾向于为收入较高且稳定的农户提供生产性贷款、并要求以资产作担保,而非正规金融中介更易于为收入较低的农户提供非生产性贷款,资产状况对农户从非正规金融中介处获取借款并不是很重要[3]。Diagne(1999)对马拉维农村的研究也支持上述关于正规借贷与非正规借贷之间关系的观点,但他认为资产结构是农户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借款的更为重要的因素,且农户经营土地和饲养牲畜的价值在家庭资产中所占份额与其正规借贷可获性负相关,而土地面积对农户能否从非正规金融中介获取借款具有显著影响[4]。Barslund & Tarp(2008)对越南农户的研究表明,正规借贷与非正规借贷是相互影响的,且受教育程度、家庭人口结构以及家庭资产状况对农户正规借贷与非正规借贷行为的影响不同[5]。Khoi et al.(2013)对越南农户的进一步研究发现,土地所有权、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是影响非正规借贷信贷可获性的重要因素,而受教育程度、工作技能、本地政府雇员身份等是影响小额信贷可获性的重要因素,且非正规借贷对农户小额信贷可获性具有正面影响[6]。但上述文献都是以某一地区农户为研究对象,在样本选择上没有很好的代表性。

在我国,农村信贷市场也存在典型的正规借贷与非正规借贷并存局面,非正规借贷形式甚至比正规借贷形式更加普遍[7]。此外,鉴于农村信贷之于农户的重要作用,中央“1号文件”自2004年起一直强调要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与创新,增强农村金融的服务能力,提高农村金融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因而,我国农村二元信贷市场结构下的农户借贷行为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从现有文献来看,国内学者主要从农户这一微观主体入手,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识别农户正规借贷与非正规借贷行为的主要影响因素,所涉及的方面主要包括户主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家庭人口结构、土地面积、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房产价值、收入与支出状况以及社会关系等[8-13]。上述学者的研究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了大量的经验依据,但都是在假定农村正规借贷与非正规借贷相互独立的前提下,分析比较了农户正规借贷与非正规借贷行为影响因素的差异,并没有考虑正规借贷与非正规借贷之间的相互影响。周天芸和李杰(2005)针对浙江和四川两省农户的研究发现,农户与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中介的借贷行为是相关的,将这种相关性引入模型后,显著影响农户正规借贷与非正规借贷行为的解释变量有所增加[14];秦建群(2011)等对我国12省市农户信贷渠道选择行为的研究也表明,农户正规借贷与非正规借贷行为相互影响、相互作用[15]。以上这两篇文献虽然提供了正规借贷与非正规借贷相关的经验研究,并没有对两者之间的替代或互补关系进行详细阐述。

本文借鉴Mohieldin & Wright(2000)的研究思路,采用2009年全国10省农户的调查数据,分析我国农户的融资渠道与资金运用情况,并采用Probit模型和Biprobit模型来研究二元信贷市场结构下的农户融资渠道选择行为,旨在识别农户正规借贷与非正规借贷行为的影响因素,了解正规借贷与非正规借贷之间的关系。

二、样本数据来源及分析

本文研究所用数据是由中国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对全国10省的998户农户进行入户调查而获得,样本具有很好的稳定性。在样本选择上,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采取的是三阶段分层抽样方法,具体如下:第一阶段,根据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情况,从全国所有省份中采取分类抽样的方法,随机选出10个省份,它们分别是辽宁、吉林、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四川、甘肃、新疆;第二阶段,在上述10个省份中随机抽取18个村庄,在抽取村庄时,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排除了面积和人口特别大与特别小的村庄;第三阶段,在上述各村庄中排除特别富裕与特别贫穷的农户后,随机抽取60个左右农户构成样本。数据库中收集了各样本农户2009年的家庭成员情况、收入与支出情况、固定资产情况、信贷活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居住情况等详细数据,为本文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经验事实。

各省农户从不同融资渠道获取借款的农户数,以及借款农户所占比重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样本农户中2009年发生借贷行为的农户数为162户,其占样本农户总数的16.23%,而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借款的农户数为32户,仅占借款农户总数的19.75%,这表明大部分有资金需求的农户依然主要通过非正规金融中介来获取借款。从各省份情况来看,湖北和吉林两省借款农户所占比重分别为35.00%和26.00%,而辽宁省借款农户所占比重仅为1.00%。湖北省借款农户所占比重高的原因在于该省份通过非正规金融中介融资农户所占的比重远远高于其他省份,而吉林省借款农户所占比重高的原因在于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农户所占的比重远远高于其他省份。

表2列示了样本农户的融资来源与资金用途结构。在正规信贷市场上,借款农户中有87.50%的农户从农村信用社获取贷款,12.50%的农户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说明农村信用社是农户正规借贷最重要的渠道。在非正规信贷市场上,农户之间的无息借款是非正规借贷最重要的渠道,通过该渠道获取借款的农户占非正规借贷农户总数的94.48%,而从民间金融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获取借款的农户所占比重分别为5.52%和4.83%。从资金用途来看,借款农户中有29.01%的农户将信贷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83.95%的农户将信贷资金用于平滑消费支出,这说明农户融资的首要目的是平滑消费。在生产性借款中,57.45%的农户将信贷资金用于农业生产,42.55%的农户则将信贷资金用于非农业生产,说明农村信贷具有明显的农业扶持倾向。在生活性借款中,因子女上学、家庭成员生病而发生借贷行为的农户占借款农户总数的比重分别为27.21%和19.85%,这表明医药卫生与教育支出可能是农户正规借贷与非正规借贷行为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为了深入分析农村正规借贷与非正规借贷之间的关系,表3列示了样本农户融资渠道选择与信贷资金用途的关系,其中:比例(%)是指不同类别农户占样本农户总数的百分比。从表3可以发现,仅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17户农户中,58.82%的农户将全部或部分信贷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仅通过非正规金融中介融资的130户农户中,87.69%的农户将全部或部分资金用于平滑消费。这一方面说明正规金融机构主要为农户提供生产性贷款,而非正规金融中介主要为农户提供生活性贷款,另一方面也说明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中介均可满足农户在生产和生活方面的资金需求。从表3还可以发现,样本中有130户农户仅通过非正式金融中介来弥补其在生产和生活方面的资金不足,有17户农户仅通过正规金融机构来弥补其在生产和生活方面的资金短缺,考虑到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中介均可提供生产性和生活性贷款,对这些农户而言,正规借贷与非正规借贷之间就体现为一种替代关系。此外,样本中有15户农户同时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中介融资,就如同仅向正规金融机构申请生产性贷款,或仅向非正规金融中介申请生活性贷款一样,对这些农户而言,正规借贷与非正规借贷之间就体现为一种互补关系。

通过求上述对数似然函数的极大值,便可得到农户正规借贷与非正规借贷方程中各解释变量的参数估计值,以及正规借贷与非正规借贷相关系数的估计值,进而分析农户参与正规借贷与非正规借贷的主要影响因素,以及正规借贷与非正规借贷之间的关系。

四、实证分析结果与讨论

(一)农户正规借贷与非正规借贷的Probit分析

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以户主受教育程度、家庭人口规模、家庭劳动力人数、家庭收入来源、家庭经营主业、农户所经营的土地面积、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房产价值、金融资产余额、修建住房费用支出、教育医疗费用支出以及社会关系变量作为解释变量,采用Probit模型对农户参与正规借贷与非正规借贷的影响因素进行估计(见表4)。

我们首先来分析农户正规借贷行为的影响因素。从表5可以看出,受教育程度、土地面积、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对农户正规借贷的影响都是正向的,且分别在5%、5%和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究其原因:一方面,教育水平高、土地面积大、固定资本充裕的农户可能在生产投资方面有更多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教育水平高、土地面积大、固定资本充裕的农户可能获得更高的收入,因而正规金融机构倾向于为教育水平高、土地面积大、固定资本充裕的农户提供贷款。教育医疗费用支出、住房费用支出对农户正规借贷的影响是正向的,且分别在1%和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这说明农户对正规借贷的资金需求与其教育医疗费用支出、住房费用支出之间呈现正相关的关系。这主要是因为子女上学、家庭成员生病或修建房屋的支出数额较大,农户自身财力通常无法满足,常常需要借贷。社会关系变量对农户正规借贷的影响是正向的,且在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这表明当农户与资金供给方之间具有某种关系时,资产数量和土地规模等就成了相对不重要的影响因素。家庭经营主业对农户正规借贷的影响是负向的,且在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这说明正规借贷与农户的非农化生产经营呈现正相关的关系,一方面,正规金融机构针对非农业生产经营的资金供给较大,另一方面,农户的非农化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也较大。房产价值对农户正规借贷的影响是负向的,且在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这个结论与理论分析不一致,其主要原因是农村房产的变现能力较差,无法起到抵押担保的作用。金融资产余额对农户正规借贷的影响是负向的,且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这说明农户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需求与其金融资产余额之间呈现负相关的关系,这个结论与理论假设是一致的,当农户的自有资金比较充裕时,其对外部资金的需求自然会减少。

家庭人口规模对农户正规借贷的影响在统计上均不显著:家庭人口越多,农户对资金的需求可能越大,而家庭人口尤其是劳动力人数越多,农户家庭一般也具有更高的收入水平,从而使其资金需求减少,最终的影响要取决于这两者力量的对比。劳动力人数对农户正规借贷的影响在统计上也不显著,其主要原因是劳动力人数对资金的供给与需求具有双重影响,两种相反的效应会相互抵消。家庭收入来源对农户正规借贷的影响是负向的,但不具备统计上的显著性。尽管正规金融机构倾向于为具有稳定收入的农户提供贷款,但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户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需求较弱,从而导致最终影响不显著。

下面我们再来分析农户非正规借贷行为的影响因素。从表4可以看出,土地面积对农户非正规借贷的影响是正向的,且在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说明土地面积与农户非正规借贷行为之间呈现正相关的关系。教育医疗费用支出、住房费用支出对农户非正规借贷的影响是正向的,且分别在1%和10%的统计水平上显著,说明修建房屋、子女上学、家庭成员生病等会增加农户对非正规金融中介的资金需求,且非正规金融中介也愿意为农户提供所需资金。社会关系变量对农户非正规借贷的影响是正向的,且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这表明当农户有资金需求时,非正规金融中介是否提供贷款会考虑到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金融资产余额对农户非正规借贷的影响是负向的,且均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这说明农户对非正规金融中介的资金需求与其金融资产余额之间呈现负相关的关系,即农户可先利用其所持有的金融资产来弥补资金缺口,不足部分再通过非正规金融中介融资。

受教育程度对农户非正规借贷的影响不显著,其主要原因是,尽管资金供给者倾向于为教育水平高的农户提供贷款,但教育水平高的农户一般具有更高的收入水平,从而大大减少了农户对资金的需求。与正规借贷相似的是,家庭人口规模对农户非正规借贷的影响是负向的,而家庭劳动力人数对农户非正规借贷的影响则是正向的,但均不具备统计上的显著性。家庭收入来源、家庭经营主业以及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对农户非正规借贷的影响均不显著,这表明非正规金融中介更多的是考虑农户经营的土地面积和社会关系,而不是农户的具体生产经营状况。房产价值对农户非正规借贷的影响不显著,这是因为非正规金融中介掌握着更多的农户私人信息,无需以房产作为抵押。

(二)农户正规借贷与非正规借贷的Biprobit分析

本文以户主受教育程度、家庭人口规模、家庭劳动力人数、家庭收入来源、家庭经营主业、农户所经营的土地面积、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房产价值、金融资产余额、修建住房费用支出、教育医疗费用支出以及社会关系变量作为解释变量,采用Biprobit模型对农户参与正规借贷与非正规借贷的影响因素进行联合估计,结果见表5。从表5可以看出,将农户正规借贷与非正规借贷行为之间的相关性引入模型后,各解释变量的系数估计值和标准差有所变化,但系数显著的解释变量并没有发生改变,因而考虑这种相关性后的模型估计结果不改变有关农户借贷行为影响因素的结论。此外,从表5还可以看出,正规借贷与非正规借贷方程之间的相关系数为正,但并不具备统计上的显著性,究其原因是:我国农户正规借贷与非正规借贷之间既存在替代关系又存在互补关系,且互补关系占主导地位。

五、结论和政策建议

本文从农户借贷行为出发,采用计量模型研究我国农村二元信贷市场结构下的农户借贷行为,通过研究发现,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借款的农户仅占借款农户的19.75%,大部分有资金需求的农户主要通过非正规金融中介来获取借款。在正规信贷市场上,农村信用社是农户正规借贷最重要的渠道,从该渠道获取借款的农户占正规借贷农户总数的87.50%。在非正规信贷市场上,农户之间的无息借款是非正规借贷最重要的渠道,通过该渠道获取借款的农户占非正规借贷农户总数的94.48%。从信贷资金用途来看,借款农户中有29.01%的农户将信贷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83.95%的农户将信贷资金用于平滑消费支出。此外,农户正规借贷与非正规借贷之间既存在替代关系又存在互补关系。

基于Probit模型的实证分析表明:受教育程度、土地面积、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修建住房费用支出、教育医疗费用支出以及社会关系对农户正规借贷行为的影响都是正向的,且均具备统计上的显著性,家庭经营主业、金融资产余额、房产价值对农户正规借贷行为的影响都是负向的,且分别在5%、1%和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而家庭人口规模、家庭劳动力人数、家庭收入主要来源对农户正规借贷行为的影响在统计上均不显著;土地面积、教育医疗费用支出、修建住房费用支出以及社会关系对农户非正规借贷行为的影响都是正向的,且分别在1%、10%和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金融资产余额对农户非正规借贷行为的影响是负向的,且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而其余解释变量对农户非正规借贷行为的影响在统计上均不显著。基于Biprobit模型的实证分析表明,考虑正规借贷与非正规借贷之间的相关性后,上述各解释变量的系数估计值和标准差有所变化,但系数显著的解释变量并没有发生改变。此外,正规借贷与非正规借贷之间的相关系数为正,但不具备统计上的显著性。

综上所述,我国农户的融资渠道非常单一,农户之间的借款是农户最主要的融资来源;从资金用途来看,农户融资的首要目的是平滑消费;无论是正规借贷还是非正规借贷,当金融资产余额不足以满足农户资金需求,或因子女上学、家庭成员生病、修建房屋、农业生产投资而产生资金需求时,农户才会发生借贷行为;与非正规借贷不同,受教育程度和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对正规借贷具有显著的正面影响,而家庭经营主业、房产价值对正规借贷具有显著的负面影响;当农户与资金供给方具有某种关系时,如农户与亲友、乡村干部与信用社等,土地面积、资产状况等就成为了相对不重要的影响因素;正规借贷与非正规借贷之间是一种替代与互补并存、但以互补为主的关系。因此,政府应大力发展农村教育与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提倡正规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农村信贷服务,杜绝人情贷款;不断引导和规范非正规金融中介的发展,加强其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合作,以期为农户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鼓励农户将借贷资金更多地投入到生产投资中去,以达到提高农户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伟大目标。■

第6篇:非正规金融论文范文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农村;非正规金融

中图分类号:F320.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7-0045-02

一、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农村正规金融供给不足

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和农户之间的借贷活动是通过签订借贷合同方式实现的,欲借款的农户先向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经调查审核通过以后,金融机构才发放贷款给农户。在此,我们假设正规金融机构为B,农户为F,农户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的概率为P1,正规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本金为L,贷款期限t,贷款利率i,按复利计算利息,则贷款到期还款额为Leit,农村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概率为P2;农户最后选择归还贷款时收益为R1,选择不归还贷款时收益为R2,农户归还贷款的概率为P3。博弈树如图1:

图1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和农户博弈树

农户根据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要求(如贷款期限、利率、抵押品、信用状况等要求)做出选择“申请”还是“不申请”,如果农户以概率(1- P1)选择“不申请”,那么双方得益为(0,0)。如果农户以概率P1做出选择“申请”,则博弈进入子博弈。子博弈阶段由金融机构决定是否贷款,我们考虑金融机构的选择,它可以选择“贷款”或者“不贷款”,如果它以概率(1- P2)选择分枝“不贷款”,那么金融机构和农户最后的得益为(0,0),博弈结束;如果金融机构以概率P2做出了选择“贷款”,我们就进入二级子博弈,这时由农户开始选择,他也有两个选择“偿还贷款”或者“不偿还贷款”,如果农户以概率 P3偿还贷款,那么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得益为Le it,农户的得益为R1(R1>0),如果农户以概率(1- P3)选择不偿还贷款,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得益为-Le it,农户的得益为R2(R2> R1>0)。那么我们可以计算出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期望得益为:

E(R)= P1 P2[P3 Leit+(1- P3)(-Leit)]+(1- P1)*0+ P1(1- P1)*0

= P1 P2 Leit(2 P3-1)

当E(R)>0的时候,即P3>0.5时,农村正规金融机构选择贷款的期望得益为正,此时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会选择发放贷款;当E(R)=

根据中国农村现实情况,正规金融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诱致性变迁不相适应,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非常严重,同时由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产权不清晰、组织结构不科学、工作效率低下等原因,都使得农户一旦获得贷款,相当一部分都会把还贷一拖再拖。当然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也可以要求申请贷款的农户需要有抵押品,但是在中国农村,住房、土地等对农户价值大的资产因为制度、道德等原因不适合作为抵押品,就是说农户可以作为抵押品的资产相当少。另外,农村金融机构也可以选择打官司,但是因为向农户发放的每笔贷款数额都不大,几万元或者几千元,农户又可以到外地居住,打官司的搜寻成本和耗费的人力、物力、诉讼费用都很高,甚至可能会超过农村金融机构的得益,所以农村金融机构可能会放弃打官司。这样,倒推到博弈的第二阶段,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可能就会选择不发放贷款,因此“惜贷”在农村成为普遍现象。

以上分析表明,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农村正规金融和农户之间的重复博弈的结果就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远远小于农户的资金需求。

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优势

首先,农村非正规金融能极大降低交易成本。一方面,中国农村的非正规金融是建立在中国农村几千年来的非正规制度基础上的,这种非正规制度产生的是非制度信任,而非制度信任在某种程度上比制度信任更具有稳定性。(楼远,2003)由于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家庭关系、经济水平、还款能力、信用状况等信息都了解得比较透彻,他们之间利用当地的各种习俗、惯例能很快达成非正规合约,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能极大减少定立合约前甄别客户信息的交易成本。这也就是为什么农村民间融资无烦琐的交易手续,交易过程快捷,可以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筹集所需资金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非正规金融对违约者是一种硬预算约束,违约或者失信对借款者造成的信誉、社会关系等方面的损失对借款人具有极大的监督作用。同时,违约者的违约行为不仅会遭受舆论谴责、社会排斥、群体惩罚,还有可能遭受暴力伤害,这大大降低了非正规金融的违约率。Aleem(1993)估计,在他研究的大多数案例中,非正规金融的违约率一般要低于正规金融5%左右。因此,非正规金融在对借贷合约履行的监督上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

其次,非正规金融的灵活性能很好地适应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具有规模小、分散化、季节性、及时性等特点,同时,需求主体的信用担保能力有限。正规金融机构由于具有充足的资金,追求规模经济,在提供服务时都有固定的程序,同时为了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他们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品。这些要求都很难适应农村金融市场的特点。而非正规金融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常能根据实际情况对贷款利率、期限、抵押品等进行变通,比如小组金融采取借款人团体相互监督、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捆绑信贷通过交易的互联起到抵押、担保的作用;临时借贷主要靠社会舆论、社会制裁的作用。因此,可以说非正规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更适应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

三、发展农村非正规金融,完善农村金融市场

1.短期发展思路。首先,从制度上为非正规金融发展提供保障,确立其在当前新农村建设中的合法地位。非正规金融融资的还款率相当高,有的甚至能达99%,这是我们信用社及其他专业银行所不能望其项背的。而中国现在各个地方的农村,已经开始机构创新了,比如只贷不存机构的试点、社区货币基金、资金互助安排等。这些民间非正规金融组织对于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必须承认他们的合法地位,从法律规范、银行监督、管理登记、风险控制制度等方面对非正规金融的合法地位进行制度性的保障。其次,以合会为突破口,大力发展农村非正规金融,带动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缺乏可抵押物、特质性成本和非生产性借贷,农村正规金融无法克服这四大基本问题,而农村非正规金融很好地解决了这几个障碍,所以当前农村金融制度改革必须以非正规金融制度改革为重中之重。但是事实证明如果金融监管还未能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进行,政府还可以对民间金融机构指手画脚,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就是民间金融的灾难。所以我们必须发展真正来自于民间、民营的农村金融,那么合会就是一个最合适的选择,合会是基于血缘、人缘、地缘关系的自发性群众融资组织,一般有三五个人组成,相互约定每隔一段时间开会一次,每次聚集一定的资金,轮流交给会员中的一人使用,基本上不以盈利为目的。合会很好地解决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也不需要抵押物品,它是农村金融制度改革的突破口所在。

2.中期发展思路。促进农村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融合。在农村的金融领域,正规部门具有充足的资金,具有规模经济带来的成本优势,可以服务于大中型的农村企业;非正规金融具有信息优势,可以有效地为中小企业和农户服务。农村非正规金融应该和农村正规金融有效的结合起来,互相补充更好地服务整个农村,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和新农村的建设。

3.长期发展思路。借鉴日韩农业发展模式建立农协,实现农村农业产业和金融机构一体化。建立农协是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和经济发展必然要实现的目标,中国可以建立一个多层次的农业协作组织,这个组织可以进行多种不同经营领域中的综合性合作,把农村信用社纳入农业协作组织中作为其金融机构,政府对农民合作放开保险、金融、购销、加工等等相关领域,并且以一定的税收优惠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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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非正规金融论文范文

关键词:农户融资;非正规金融;金融创新 文章编号:1003-4625(2014)01-0028-05 中图分类号:F832.43 文献标志码:A

一、问题的提出与文献综述

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着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二元金融供给结构,不同地区这两种融资渠道的活跃程度不同,在很多地区通过非正规金融渠道的融资要比正规金融渠道的融资比例高。马晓青等(2012)研究发现,相较于江苏和四川的农户,河南的农户更倾向于非正规融资渠道,90%以上的农户的融入款项来自于亲戚朋友等非正规融资渠道。那么,为什么大部分农户的资金需求通过非正规渠道融入?农户在选择融资渠道时到底会受到哪些因素影响?中国农村金融改革过程中应该如何构建真正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户需要的农村金融体系?

在对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的研究中,考虑到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往往受到政府干预而控制在较低的水平,国外主流观点通常对农户融资顺序作如下假设:农户在需要外源融资时,首先向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如果正规机构不能满足其需求,他们才会考虑非正规渠道。但Boucher and Guirkinger(2007)指出,银行通过抵押机制将贷款风险转移给了农民,这会使风险规避型的农户不愿意向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从而选择无抵押无担保要求的民间融资。Kochar(1997)、Mushinski(1999)则强调非正规渠道在交易成本等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有的借贷交易成本几乎为零,农户更愿意以较低的成本来获得贷款。Coleman(2006)研究表明,农村小额贷款目标上移,主要受益者仍是贫困人口中较为富裕的那一批人,而农村中有贷款需求的不仅仅是这些较为富裕的人,其他的相对比较贫困的农户就只能求助于非正规金融。Kazunari等(2010)指出,农户自营经济倾向于正式借贷作为其资金的稳定来源,但由于交易成本等因素,虽然他们的信贷规模较小,仍然被排斥在正规金融之外。Calum G.Turvey,R0ng K0ng(2010)通过对1500户农户的调查发现,超过67%的农户是从亲戚、朋友等非正规金融渠道借贷,非正规借贷是农户融资的首选。George Mawuli Akoandiar等(2013)运用Tobit、Logit模型分析得出,家庭规模、年龄、性别、婚姻状况、职业、收入等决定着农户金融市场参与度,地理特征是农户从金融市场获得金融服务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相比于城镇居民,农村住户更倾向于从非正式金融渠道获取金融服务。

国内研究方面,钱水土、陆会(2008)通过对温州农户借贷行为的调查分析发现,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非正规金融更能满足不同收入等级农户多样化的资金需求,因此农户融资时更偏好于非正规金融。至于哪些因素会对农户融资渠道的选择造成影响,李锐、李超(2007)研究证明,户主的性别、受教育的最高年限对农户借款偏好的影响并不显著,家庭纯收入、所经营土地面积以及医疗卫生、教育总支出对农户借款偏好的影响在统计上是显著的,农户土地拥有量与其融资偏好存在正相关关系,即农户拥有的土地数量越大,越倾向于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但是,马晓青等(2010)却得出农户土地拥有量对其融资偏好不存在显著影响的结论,证明了收入和教育程度较高、参加合作组织、担任村干部、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农户更偏好于正规借贷;而在遭受灾害等收入冲击时,农户对非正规渠道的偏好增加;正规金融市场发展较差的地区,也会吸引更多的农户在融资时选择非正规渠道。褚保金等(2008)运用广义Logit模型对农户借贷渠道的选择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户主的教育年限、住房价值、社会资本等是影响农户正规和非正规借贷需求的主要因素,教育支出是影响农户非正规借贷需求的主要因素,播种面积、住房价值、家庭年总收入与获得正规借贷支持显著正相关。孔荣、衣明卉等(2011)通过对陕西、甘肃两省农户的调查分析认为,农户融资更偏好于非正规渠道,贷款程序的复杂程度、利率高低、金融机构对农户的信任水平、家庭文化等是导致农户不选择正规融资渠道的原因。赵建梅、刘玲玲(2013)研究发现:供给型和需求型信贷约束都显著地促进农户选择非正规金融。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对农户融资渠道选择及其影响因素做了许多有价值的探讨,但研究只是针对农户融入资金而对农户的资金融出情况都没有涉及,这不利于我们全面了解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河南省林州市农户融资(包括融入和融出)情况的实地调查,试图对本文开篇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二、传统农区农户融资现状调查

(一)调查情况介绍

本项调查时间为2013年1―2月,调查地点是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传统农区――河南省林州市(县级市),包括姚村镇、合涧镇、任村镇和城郊乡的22个村庄。本次调查采用二次抽样法:第一次随机抽样确定调查地点,共调查了姚村镇6个村庄、合涧镇5个村庄、任村镇6个村庄、城郊乡5个村庄;第二次根据调查地点的居民收入分层抽样确定调查对象,按照一定的比例随机抽取低收入户、中等收入户和高收入户,收回有效问卷共188份。在所调查的农户中,40―49岁的农民占39.9%,50一59岁的农民占39.4%;其中,文化程度为高中及高中以上的占13.8%,初中文化的占59.6%,小学及没上学的占26.6%,他们一般为被访农户的户主。由于目前农民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为了提高调查问卷的真实性,此次调查采用调查人员上门和入户调查方式,通过与被访人员交谈沟通后由调查人员填写调查问卷。

(二)农户融资现状

1.非正规金融是农户融入资金的主渠道

调查发现,为了满足生产、生活资金需求,大部分农户主要通过非正规金融渠道融入资金。表1是样本农户在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市场的借款情况表。其中,只发生非正规借款的农户比例为64.36%(包括民间无息和有息借款),而只发生正规金融机构借款的农户比例仅为1.60%,远远小于民间借款的比例。可见,农户在需要融资时,倾向于从非正规渠道获得资金。

本文使用的农户调查问卷对民间借贷区分了无息的友情借贷和民间有息借贷。无息友情借贷主要是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的互借贷,而民间有息借贷大部分是农户向民间金融组织或村里的富裕户、放贷者的借款。调查显示,发生无息借款的农户(在所调查的农户中参与有息借款的农户均有无息借款)共有122户,在所调查的农户中比例高达64.89%;参与民间有息借款的只有16家农户,比例较小,仅为8.5%。

非正规金融成为农户融入资金的主渠道,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农户融入资金主要用于生活性开支,而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倾向于生产性融资。目前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很少有针对农户生活性融资的贷款项目,因此,当农户出现生活性资金短缺时,只有选择非正规融资渠道。如图1所示,样本农户通过非正规渠道借款用于子女上学、购建房、婚丧嫁娶的三项占比最高。

2.民间集资成为农户闲余资金的重要融出渠道

赵庆光(2013)认为,2010―2011年,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大了对房地产业的限制,民间借贷市场需求由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需求转向房地产规避政策限制性需求,从而推动了河南省民间借贷市场非理性、爆发式增长。在文本所调查的河南省林州市农村地区也证实了这个发现,所调查的188个样本农户中,有55.32%的农户(包含只参与民间集资和同时参与民间集资及互融资)参与了民间集资(见表2)。

该地区民间集资的利率在8%-20%不等,一些集资中介的利率高达30%。通过对样本农户集资情况的线性回归分析证实,高利率是吸引农户参与民间集资的首要因素。农民收入增加有了闲余却没有合适的投资渠道,是他们参与民间集资的重要原因。在回归分析中,将农户集资金额作为因变量,家庭人口数、户主文化程度、户主年龄、收入、集资利率作为自变量,回归结果如下:人口数、文化程度、年龄对于集资金额的影响均不显著,而农户收入和集资利率分别在5%、1%的显著性水平下对集资金额有着显著的正影响(见表3)。

3.非正规融资渠道存在风险隐患

从农户融入资金来看,在所调查的农户中,互融资中只有35个农户在借入资金时采用写借条的方式,而且借条极不规范,大部分亲戚朋友之间借贷的借条只写明借款数额,没有具体约定借款期限;其余87户都是采用口头约定形式,他们完全凭借双方之间的情感和信誉行事,既无借据也无抵押担保,这种没有任何约束的借贷方式在互融资中占比高达71.3%。在民间有息借贷中,签订合同、请人担保的只有3户,其余的也都是采取借条形式。不规范的借贷方式,一旦出现借款人不能或不愿履约,出借方的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

从农户融出资金来看,参与民间集资的样本农户,借贷手续也极不规范。调查中了解到,大部分参与民间集资的农户只是根据中介人的陈述来了解融资企业的状况,或只看过中介人出示的融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企业与中介人签订的借贷合同,在得到未来收益许诺后就将资金交给中介人,坐等到期收取利息。出于对中介人的信任,这些农户自己并没有与融资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或索要借条。这种集资方式在调查地区极为普遍,也存在极大的风险隐患。调查显示,参与民间集资的104户中,本金和利息都收回的仅有4户,仅占3.85%,本金和利息均无收回的有94户,占比90.38%(见表4)。

三、传统农区农户选择非正规融资渠道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一般认为农民符合理性人的假设,但拥有较低利率的正规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社等)并没有成为农户融资的首选,被调查的农户中,64.89%的农户在融入资金时和55.32%的农户在融出资金时选择了非正规融资渠道。那么,农户选择非正规融资渠道到底受到了哪些因素影响?

(一)研究假设

本文选择的是二元离散变量选择模型――Lo-gistic模型,将农户是否从非正规金融渠道融入资金作为被解释变量,如果是,则赋值为1;不是,则赋值为0。由逐步回归分析得知,融资用途对于农户选择非正规渠道融资非常显著,而在被调查地区中,农户融资用途多样化以及参与民间集资的现象比较普遍,故本文将农户融资用途中占比量较大的几项以及是否参与民间集资选为自变量进行分析。本文共选择了家庭人口数、户主年龄、户主文化程度、家庭近一年收入、融资是否用于子女上学、应付天灾人祸、购建房、婚丧嫁娶等以及是否参与民间集资作为自变量,并提出以下假设:

1.家庭人口数与农户融资行为成正向关系

在样本地区,农户的人均土地面积很少,资金主要来源于外出务工等工资性收入。家庭人口多,如果是男性人数多,可能农户家庭收入较高,但同时男性人数多意味着将来要花费更多的资金来购建房和结婚成家,这就增加了农户的融资需求;如果是女性人数多,则可能形成一人挣钱、多人消费的局面,尤其是当家庭在校子女人数较多时,就更增加了农户的融资需求。

2.户主年龄与农户融资行为成“凸型”关系

在所调查的农户中,40―50岁的调查对象的融资需求要高于其他年龄段的农户,因为这个年龄段的农户面临着子女教育、帮助子女成家以及赡养老人等诸多人生大问题。随着年龄的增长,户主的身体状况和劳动技能等有所下降,他们外出务工的机会和创收的能力以及偿债能力都会降低,融资能力和融资欲望也会随之下降。

3.家庭收入与农户的融资行为成反向关系

农户家庭收入水平越高,说明农户的自身积累越多,拥有的财产和自有资金的规模越大,农户发生融资的可能性会降低。

4.参与民间集资与农户融资成正向关系

由于资金的趋利本性,样本农户中有55.32%在2010―2012年间参与了民间集资,但由于一系列因素,参与民间集资的农户中90.38%的农户没能收回本息,这大大减少了农户的自身积累,减少了农户的自有资金,导致农户融资的可能性会增加。主要变量描述见表5。

(二)结果分析

从以上实证结果可以看出:

(1)家庭人口数对农户非正规融资存在不显著的正向影响,这与假设“家庭人口数与农户融资行为成正向关系”相符合,家庭人口数多,相应地各类消费也会增多,农户就比较容易产生融资需求。

(2)户主文化程度对农户非正规融资有着不显著的正向影响。户主的文化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他们的生产经营能力和对事物的认知水平。文化程度低,他们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的机会就很少,于是他们把希望寄托在非正规渠道。

(3)年龄对于农户非正规融资有着显著的负影响。随着户主年龄的增加,他们也越来越少从非正规金融渠道融资,一个方面的可能原因是他们已有了一定的积累,自有资金可以满足自家的消费,另一方面的可能原因是,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创造收入和偿还债务的能力都下降了,因而,融资欲望和融资能力也随之降低。

(4)家庭收入对农户非正规融资有着显著的反向影响,这与我们的假设相符。家庭收入越多,农户可支配的自有资金或积累资金相对较多,自有资金可以解决生产和生活问题,即便是内源融资不能完全满足需求,所需外源融资也不会太多。

(5)子女上学、购建房对于农户从非正规渠道融资有着显著的正向影响。调查中发现,农户融资的目的主要是生活性开支,并且希望能够迅速及时得到满足,而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户提供的主要是生产性贷款,并且贷款手续繁杂、耗时较长,这些都不符合农户的要求,因此农户大都通过非正规渠道满足自己的借贷需求。

(6)是否参与民间集资对农户从非正规金融渠道融资有着显著的反向关系,这与我们的假设不符。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参与民间集资的农户由于获得了集资的高利息回报,增加了自有资金,不需要借贷;二是参与民间集资的农户可能未来没有借贷意愿,或者是自有资金较多,拿出一部分参与集资对自己将来的消费不会造成影响,因而不需要借贷。

四、主要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通过对河南省林州市农户融资情况的实地调查发现,传统农区农户的融资需求层次比较低,大多集中在生活性需求上,而正规金融机构主要发放生产性贷款,因此,绝大部分农户通过向亲朋好友借款等非正规渠道来缓解资金短缺的困难;同时由于收入增加又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高风险的民间集资成为农户闲余资金的重要融出渠道。运用Logis-tic模型对农户选择非正规融资渠道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家庭收入、户主年龄、生活性融资、参与民间集资对农户选择非正规融资产生较显著的影响,而家庭人口数、文化程度的影响不显著。

基于以上结论,本文的政策建议是:

(1)农村金融机构应注重金融创新,满足农户不同的融资需求。农村金融机构应不断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根据农户融资需求的动态变化,及时设计多元化、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和信贷工具,尤其是要有针对性地设计一些包括农户建房、子女教育等生活性贷款产品,以满足农户不同的融资需求。针对农户家庭收入不稳定的现实情况,为了规避贷款风险,当地监管部门可以协助正规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农户征信体系”,对农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通过信用创建活动,正规金融机构全面掌握了农户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信息,就可以有效简化贷款手续,满足农户随用随贷的需求;对于诚实守信、创收能力强的农户,还可以提高授信额度和扩展授信范围,通过不断创新来拓宽金融服务范围。

(2)建立多层次的中小农村金融机构,增加农户的投融资渠道。目前,我国在经济相对发达、城镇化程度比较高的农村地区,建立了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扩大了金融服务的覆盖面,而在传统农区,由于地方财政实力比较弱,集体经济不够发达,这一类的中小金融机构尚未建立起来,农户可选择的投融资渠道较少。因此,传统农区中小金融机构的建立应该采取“省、市、县、镇”联动的机制,在全省范围内统筹安排,普遍建立起小额信贷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多层次的中小农村金融机构,搭建满足农户投融资需求的区域性P2P小额贷款平台,增加农村地区的投融资渠道,让农户融资有更多的选择。

(3)加强对农户金融知识的宣传和教育。调查发现,86.7%的样本农户对金融知识和贷款政策不了解。农村地区尤其是传统农区的农民金融知识贫乏,成为阻碍他们获得融资的一道无形屏障。因此,应该加强对农户金融知识的宣传和教育,一是政府宣传部门积极推动金融知识“上报纸、上电视、上电台、上网络”,促进广大农民在宽松的舆论环境中接受金融知识普及教育;二是各金融机构应当在普及金融知识教育中担当主角,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采取举办公益性金融知识展览、金融知识讲座、典型案例讲解等方式,宣传金融知识、传播金融理念,让农民普遍了解银行存款、银行贷款、国债等方面的知识,通过大力宣传提高农民对农村金融机构贷款政策的认知程度,鼓励农户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融资服务。

(4)发挥非正规金融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非正规金融以其独特的优势,为农户提供了正规金融机构难以企及的便利与服务,在维持农户日常生活、扩大生产经营活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监管部门应该引导非正规金融有序发展,对于非法集资、牟取暴利等扰乱金融市场的非正规借贷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对于亲朋借贷的小规模信贷活动采取不干预的态度,但对此类金融活动中的契约应给予法律上的保护,促使其规范化发展,充分发挥非正规金融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

参考文献:

[1]马晓青,刘莉亚,胡乃红,王照飞.信贷需求与融资渠道偏好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12,(5):65-76.

[2]Boucher S and Guirkinger C.Risk,Wealth and Sectoral Choice in Rural Credit Markets[J].American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89(4):991-1004。2007.

[3]钱水土,陆会.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与农户融资行为研究――基于温州农村地区的调查分析[J].金融研究,2008,(10)。

[4]李锐,李超.农户贷款行为和偏好的计量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7,(8).

[5]马晓青,朱喜,史清华.农户融资偏好顺序及其决定因素――来自五省农户调查的微观证据[J].社会科学战线,2010,(4):72―80.

[6]孔荣,衣明卉,尚宗元.农户融资偏好及其成因研究――陕西、甘肃897份调查问卷分析[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7(6):24-29.

第8篇:非正规金融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民间借贷农村金融体系制度安排

近年来诸多调查研究显示:我国农民的信贷需求主要依赖于非正式金融。据农业部农村经济发展中心农村定点观察站的数据,2007年全国农户的户均借款中,来自银行及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只有29%,来自私人贷款则占7l%从地区结构看,东部地区农户83%的资金需求来自民间金融,中西部这一比例分别为74%和59%。韩俊对2005年29省市180村的农村金融需求调查表明,农民能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贷款的大约只有20%,而被调查的216个农村中小企业中,能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只有30%。因此,非正规金融市场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正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一、理论综述

麦金农和肖(McKinnonandShaw,1973)的金融抑制观点认为,正式金融市场管制即金融抑制导致了非正式金融的存在,但他们忽略了金融市场中存在的结构问题。新结构主义学派对此提出了批评,并提出金融约束观点。他们认为,非正规金融有助于增加信贷总量,但对非正规金融运作秩序并没有更深刻的论述。霍夫和斯蒂格利茨(HoffandStigaliz,1990)认为,信息不对称和执行合约的高成本、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引起了非正规金融市场的失灵。

国内近年也有同样的论述(周天芸,2004;刘民权等,2005;俞建托、刘民权与徐忠,2005),这些专家学者认为,农村金融有文化嵌入性的特点,有信息完全的优势,有独特的利率决定机制,应该大力发展;农村借贷中可抵押的份额很小,大部分依靠血缘、亲戚、第三方信用来支撑;农村独特的抵押优势,如抵押品的甄别、关联契约和隐性抵押机制有效地防范了非正规金融的运行风险。这些研究都对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性提供了充分的解释和证明。

二、民间借贷的优势分析

1.信息对称优势

在农村的信贷活动中,信用社等正规金融组织面对分散的农户时,面临着这样的问题,即由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往往带来农户的逆向选择同时农户资金需求由于农户经济体规模小、数量少,不能形成规模效益。于是信用社为减少逆向选择风险就会进行信息搜集与甄别、抵押等行为,而这又带来高昂的交易成本,阻碍农村业务的开展。但对非正规金融来说,这不成问题。因为,农村本身就是“一种并没有具体目的,只是因为在一起生长而发生的社会,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费孝通,1973)。在这种农村的熟人社会里,由于人们长时间生活在一起。村民间信息对称。而民间借贷放贷者又大都是村里信用较高的“能人”,本身就是村庄的一大信息源,对村庄的情况更为熟悉,对借款人的信息更为了解。因此,可以说农村放贷人与借款人间信息对称,这基本避免了放贷过程中的逆向选择问题。

2.运作成本优势

在农村这种熟人社会网络中,几乎不需要耗费专门成本进行信息搜集与甄别,其抵押也因两人之间判断灵活而无需多少成本。而贷款后的监管,贷方可以及时催款和调整信贷政策,及时进行监督和管理以减小损失。基于村庄信息充分的把握,贷款人也可以较为灵活地判断、处理抵押物品。但正规金融在抵押品的判断时,却要进行评估,处理时也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耗费的成本极高。这保证了非正规金融运作的低成本特性,是正规金融不能比拟的。

3.风险控制优势

农村的社会生活网络天然存在信息对称的优势,大大降低了可能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各种风险。贷前,贷款人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贷后了解借款人的资金投向、收益情况、还款意向等,这样既有利于借款人谨慎用款,积极运作,还有益于降低贷款人的放贷风险。

三、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资金互助社是在当前农村严重金融抑制、二元经济结构持续严重恶化的背景下产生的,是一种非正规金融向正规金融过渡的组织形式,但是由于金融对人才、制度等的要求较高,而且它目前还处于发展初期,制度安排的本土化还没有完成,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各种问题。

1.资金互助社缺乏法律保障

目前,还没有一部适合的法律来保障互助社的权益。已通过的合作社法否定了农民的金融合作权,但是没有金融合作权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显然是不健全的,没有金融合作权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空间也将受到很大限制。在当前生产要素流出农村,而农业有利润的流通领域和深加工领域又由于进人门槛提高和集团利益化的原因,金融权利的利益部门垄断只会加速农村资本与劳动力要素的流失,使农村高利贷盛行,加速农村的贫富分化,强化当前二元经济体制。这无疑与国家以民为本、统筹城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策趋势背离。政策表明,农村金融全面开放迫在眉睫,全国人大立法会力排“利”议,通过合作金融法,给予中国九亿农民金融合作权。

2.资金互助社的制度安排有待于进一步本土化

在利率方面,由于农村金融供求矛盾及农业生产异质性特点,农村信贷必然表现为较高的利率。据2006年中央财经大学全国27个省份的抽样调查,民间金融的全国平均利率为16.4%,大约是正规金融的3倍。孟加拉银行及我国大量小额信贷实践也表明,高利率是民间金融机构得以生存和可持续运作的必要条件。但是国家目前对农村金融的利率浮动仍然有严格的管制。因此,国家有必要加大农村金融市场利率的浮动幅度,进一步推动农村金融市场改革的深化。

从目前资金互助社的微观层面来说,互助社资金规模太小,根本不能维持自身的可持续性。

四、重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设想

1.以构建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为目标,统一调整对农政策

在前期,国家政策要向农村微观组织的建设倾斜,财政政策要向金融政策转移,以支撑金融体系的重建。

2.赋予合作金融“金融特权”

据奥尔森集团行动理论,庞大而分散的农民群体根本不可能与小而能量巨大的工商资本阶层争食农村金融蛋糕,没有国家政策支持,农村金融的开放很可能导致农村金融的工商业资本与特权资本垄断,使新农村建设的效果大打折扣,造成农村不稳定局面。因此,国家必须向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授予“金融特权”,提供金融低息无息财政贷款,鼓励社会资本与国家资本积极进人农村社区金融组织,给予合作金融利率浮动与存贷优惠等政策。农村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共同组成了农村金融市场,共同面对农村的金融需求,市场内需求与供给的相互作用共同决定农村金融市场的利率。

3.大力推动保险扩大农村市场份额,由国家出资建立农村存款保险公司

目前,国家已经取消了农业税,推行农村医保,进行教育“两免一补”,农村目前的情况已经大为改观,因此,大力推动保险行业在农村的市场份额,降低农业生产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风险。同时,由国家出资建立农村存款保险公司,以应对可能的挤兑风险,防范农村金融风险。

4.逐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构建

在国家宏观金融政策调整的同时,以姜柏林资金互助社模式为范本,在进一步完善、规范的基础上,有层次、有步骤地放开农村金融市场,逐步推进以村社为单位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建设,最终形成以合作金融为主导,政策金融与商业金融为辅助,有农村保险支撑的农村金融体系。

5.实施农村大金融战略

(1)合理规范、引导非正规金融发展,尽快确:农民合作金融组织的法人地位。农民合作金融组织法人地位的确立,不仅是眼前农民合作金融运作状况的需要,而且还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重构的长远需求。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历程和仪陇县乡村发展协会人股村镇银行被拒的遭遇已经证明,农民金融合作权法律地位的缺失,是制约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造成农村信用社改革失败阻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关键因素。尽管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已经提出要“规范民间信贷”,银监会并进行了农村金融试点,但是,确立其法律地位已成为十分紧迫的问题。

(2)加快农村利率市场化进程,稳步扩大农村利率的浮动幅度与范围。农村信用社与非正规金融的金融实践证明,市场调节情况下,要想满足农区的金融需求,必须实行更具弹性的放贷利率。这不仅是弥补农业高风险的需要,更是吸引其他资本进入农村,优化资源配置和建立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关键措施。

(3)修补体制漏洞,增加农村资本配给。国家一方面要制定相关政策与法律,规定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商业化改革后的邮政储蓄和农村信用社支农信贷的比例,堵住二元经济体制造成的农村资本外流;同时,发挥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信贷杠杆作用,加大对农村基建领域投资。另一方面,要积极利用小额信贷组织、资金互助社(协会)等非正规金融组织的高效率资源配置的优势,稳步增加财政与政策性银行的资金配给,增加对农村资金的供应量,以提高财政支农的效率这也是打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进行有效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措施。

(4)积极引导,大力鼓励建立社区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必须积极引导农村自有金融组织,建立合作金融组织,充分发挥非正规金融自发秩序的优势。但目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生成与发展面临着资金、人才、管理和规模效益等多方面的不利因素,同时,其在正规化过程中还容易出现内部管理与监督上的种种问题。因此,国家必须在人才培训、优惠补贴、注册以及内部的监督与管理上积极引导,提供各种优惠政策同时加强监管,鼓励农村社区型合作金融组织的建立与做大做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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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建军.中国地下金融调查[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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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戈登-塔洛克.寻租一对寻租活动的经济学分析[M].李政军译.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第9篇:非正规金融论文范文

[关键词]农村民间金融; 法律规制; 法律与金融

长期以来,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着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二元分割,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功能错位,农村民间金融受到严重压制。农村民间金融主要包括民间借贷,各种合会、台会、标会,以及钱庄、基金会、储金会等形态,可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农村民间借贷,包括互无息借贷与有息借贷,二是以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为中介的融资活动。

农村民间金融具有人格性与社区性,也具有层次性与共存性:一是人格性与社区性,农村民间金融是基于一定的人缘、地缘和血缘关系的互相合作。农村民间金融多是熟人间的金融往来,基于彼此信息的畅通与人身信任,充分利用农村地区的“圈层社会",利用社会网络中的人际信任和社会排斥的非正式制裁机制,具有地方性、内生性与信息对称性的特点。二是层次性与共存性,经济落后的地区以民间借贷为主, 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则出现民间金融组织的运作。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变迁表现出层次递进性,即由低市场化、低组织水平向高市场化、高组织水平方向的演进,并且不同层次、位阶和组织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表现出混杂的 为什么长期以来,非正式制度安排的金融组织与金融行为渗透了农村金融的各层 面?为什么农村金融需要游离于正式法律制度之外的非正式规则?“法律与金融”理论为此提供了 一个富有启发性的分析视角。

二、农村民间金融的“法律与金融”视角

“法律与金融”理论以法律制度的供给与需求为分析视角,认为法律变化并非总是锁定在已有的法律框架中,而是取决于本土机构的需求,以及改变是否适应现有法律体制下的机制设定。法律是功能性的、反应式的、适应性的,而非标准化制式。法律不是政治、经济中立的机制,而是各方利益参与者的博弈。“法律与金融”研究关注法律的供给与需求,从研究法律与金融静止的、线性的关系发展到关注法律与金融动态的、非线性的互动。[1]

“法律与金融”理论重视正式法律制度与非正式规则的对抗、博弈、共生等互动关系。 有学者研究和比较了发展中国家,如中国的正式法律、金融制度与可选择的非正式制度安排,认为基于私人信用、合同联系和企业联合的制度和以民间信用和传统社会关系为基础的可选择的融资渠道有力地支持了中国的经济与金融的增长。[2]

尽管“法律与金融”学说与理论不断受到质疑和挑战,但其分析视域、分析模型与量化研究为该领域的学术研究提供了研究的基准与分析框架,使后来的法律与金融研究者在此基础上不断地质疑、对话、解构与生成,亦为研究中国语境下的农村民间金融法律制度供给、正式法律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博弈均衡、金融管制权与民间自治权的对抗与博弈等提供了极富启发性的视域与分析框架。

三、农村民间金融法律供给的异化

中国农村民间金融法律供给存在严重的异化,主要表现在:

一是农村金融的法律供给与需求存在极大的不均衡。一方面,农村正式金融远远不能与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的多层次性和多样性相匹配,农村金融需求与格局日益边缘化。因政府功能的错位与不当干预,单一化和垄断化的无效率市场,所有权主体缺位与产权缺失下的金融交易行为扭曲,农村非正式金融受到严重压制。[3]金融与法律的正式制度供给往往不能适应农村金融交易的内在需求,出现了正式金融和非正式金融的功能错位,加剧了金融管制权与民间自治权的内在紧张;[4]另一方面,农村民间金融合理的发展得不到相应的正式制度的支持,民间融资、社会集资、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模糊,出现农村金融管制权与民间自治权的对抗与博弈。

二是正式金融机制、法律制度与农村社会内生规则的不契合。“法律与金融”研究指出,正式制度越能与非正式制度处于兼容而非冲突的态势与格局,制度的运行越显现出对环境的有效性与适应性。根据LLSV范式,法律是外生的,外生性的法律体系可以导致制度博弈参与者的利益等发生变化,从而有可能制约参与者的行为,但法律自身并不是“制度",而是对“制度"施加影响的一种存在。日本学者鹤光太郎(2003)提出的“内生性法律理论(endogenous law theory)"认为,法律制度并非是不变的、外生性的要素,它以民间行为主体自我约束性的博弈均衡形式内生地生成,并对上述均衡与行为模式加以强化、巩固。[5]

目前的正式金融机制和法律制度与农村社会内生规则(习俗)存在相当严重的偏离。现代金融规则与乡土社会严重疏离,传统沉淀下的借贷互助和“会、社”融资形式在广大农村有强大的生命力。[6]长期演进中形成的以人缘、地缘和血缘关系互相合作的关系本位社会结构及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特殊信任结构深深地影响着金融主体的行为范式。[7]正式法律制度对农村金融市场潜规则的回避与不回应,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冲突,使得农村民间金融生态环境的有效性和适应性失衡。

四、农村民间金融与非正式规则的制度变迁

(一)交易主体合作的类型比较:人格化合作与非人格化合作

农村民间金融作为关系型治理,依赖于非正式规则的运作,是一种人格化合作,而农村正式金融作为规则型治理,则属非人格化合作。关于人格化合作与非人格化合作的不同特质,可以交易成本结构、信息结构、社会异质化与同质化、合约自我执行机制为分析框架,进行比较。[8]

1交易成本结构:固定成本与边际成本。非人格化合作交易固定成本大,但边际成本小。非人格化合作需要较大的固定成本投入:制定法律,第三方争端解决机制,立法、行政与司法的制衡机制。但是一旦建立,则与陌生人的交易建立信任机制、因而边际成本降低;而人格化合作交易固定成本小,但边际成本大。人格化合作的固定成本投入很小或没有,交易依赖于由亲戚朋友组成的较小的交易圈,而边际成本较大。

2信息结构与交易“锁定”。人格化合作中,由于存在筛选和验证交易伙伴的高成本和高风险,使交易关系被“锁定”,难以退出。此外,关于交易伙伴的私人信息的“地方性知识”,因其难以验证而难以向其他人传递。而且,为防止潜在的竞争者,交易方有隐匿交易伙伴私人信息的动机,以避免其交易关系被“解锁”,使交易信息流动缓慢,阻碍交易方的进入与退出。缺乏流动的进入与退出机制,是纳什均衡的结果;而非人格化合作中,信息是可观察、可验证、可传递的,交易关系存在流动的进入与退出机制,更易形成大规模市场。

3社会异质化与社会同质化。同质化程度高的社会,交易规模较简单化,且多为关系型合约,依赖私人监督与声誉机制而运作,为人格化合作;异质化程度高的社会,交易规模呈现扩大化及复杂化,流动性强,为非人格化合作。

市场规模的扩大与金融的深化加速了社会的异质化,增加了对法律的需求。[9]当异质化程度越来越高时,基于“声誉”的市场将为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机制所代替。

4合约执行机制。 道格拉斯·诺斯(1990)认为,在缺乏正式合约执行机制的发展中国家,“自我执行”( self-enforcement)机制是交易的核心。[10](133)阿维纳什·迪克西特(2004)指出更复杂的交易要求更多、更复杂的信息,以支持“自我执行”机制。合约“自我执行”机制分为两种:基于重复博弈的双边与多边声誉机制和基于关联博弈的社会声誉机制。[11](156)基于重复博弈的双边与多边声誉机制是指,建立一个双边和多边的关系契约,确保交易者声誉信息的传递,以及对不良声誉惩罚的可置信性。基于关联博弈的社会声誉机制是指,市场经济中的交易是嵌入在参与人的 “社会网络”,社会网络中的社区规范和文化可以有效地约束经济博弈中参与人的机会主义行为。[12]交易主体合作的类型合作类型人格化合作(农村民间金融)非人格化合作(农村正式金融)治理机制关系型治理规则型治理交易成本结构(固定成本与边际成本)固定成本小,但边际成本大固定成本大,但边际成本小信息结构与交易“锁定”信息隐匿、流动缓慢;交易关系被“锁定”,难以退出信息可观察、可验证、可传递;流动的交易关系社会异质化与同质化同质化程度高,交易规模较简单化,私人监督与声誉机制异质化程度高,交易规模复杂化,第三方监督机制合约执行机制合约“自我执行”机制:基于重复博弈的双边与多边声誉机制和基于关联博弈的社会声誉机制正式合约执行机制(二)制度变迁

一方面,当金融市场规模小、参与人数有限时,与正式金融的非人格化合作相比,农村民间金融的人格化合作更易提供信息、执行与监督机制,形成稳定的博弈均衡。农村民间金融利用农村地区的“圈层社会",基于彼此信息的畅通与人身信任,建立了声誉保证机制和动态激励机制,开发和利用了信息、关系、社区法则等各种地方性知识,化解了因资源稀缺和信息不对称的制约。正如青木昌彦(2001)所说,每个博弈均衡要求不同的激励约束条件,当两个或多个博弈组成关联博弈时,会使得在独立条件下所要求的苛刻激励约束条件变得较为宽松。当交易双方放弃短期机会主义选择,而诚信地接受激励时,交易契约的有效性便得到提高。[13]非人格化合作的固定成本投资较高且耗时多、见效慢,而市场交易范围小时,因人格化合作中的交易信息可观察和可验证,以及“以牙还牙”的交易策略得以奏效,成为组织的稳定策略,因而人格化合作的非正式金融更易发展且迅速壮大,具有相对优势,形成子博弈完美均衡。[14]

另一方面,在市场范围有限、分工程度低的农村民间金融中,交易主体会更多地采取自我实施的人格化合作;在市场范围和分工程度都比较高的农村民间金融中,交易主体会更多采取依赖第三方实施的“正式合约”的形式。[15]非人格化信任超越家庭、宗族、村落、种族。非人格化信任越高,交易成本越低。非人格化信任对复杂的社会组织与大规模经济发展极重要。[16](33)随着金融市场规模扩大、参与人数日益增加,市场分工深化,面临更多陌生人间的交易,农村民间金融的关系型治理下的边际成本不断增加,与农村正式金融的规则型治理下的交易方相比,缺乏有效的竞争力。当关系型治理的人格化合作平均成本超过规则型治理的非人格化合作平均成本时,关系型治理下的经济难以与规则型治理下的经济竞争。此时,就会出现人格化合作(关系型治理)向非人格化合作(规则型治理)转型的转折或变迁。[17]

人类社会发展正是基于合作能力、公共产品与集体行动,是人格化合作与非人格化合作的共存。当一个社会从基于个人关系和人格化交易向基于非人格化关系和非人格化交易转轨过程时,基于制度的信任取代非制度的信任,法治作为转轨的一部分就会逐渐显现。事实上,确立法治分别需要两个制度变迁:提供法律的制度,以及一系列保护前一种制度并确保它们得以维持的可置信承诺。[18]

非正规金融规则在中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变迁进程中至关重要,其产生和发展具有明显的制度变迁的导向作用。农村金融法律在正式制度层面的建构性变迁亦被非正式制度的变迁和演化所约束。因而,在一定意义上,中国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变迁,本身就是从非正规金融制度逐步向正规制度演化的过程。

五、农村民间金融法律规制:政府、市场与自治的博弈

1厘清金融管制的边界,克制金融管制边界的移动。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发展史表明,现代金融制度的出现无不是私人金融交易在不同经济、社会制度与文化背景下的内在制度长期演化的结果。但随着金融交易的深度与广度的扩展,政府的制度供给成为必然的需要。大规模的、非人格化的金融交易与金融市场要求更深层次的制度供给。[19]但与此同时,金融发展也在不断改变着市场与政府间的边界。政府因其自身利益的局限出现制度扭曲与政府功能错位,即善于运用全局知识的政府过度参与市场运行,从而压抑了善于运用局部知识的商业性、合作制和民间金融的功能发挥。[3]农村金融的有序运行,需要政府公权力与民间私权利实现良性互动。政府对农村民间金融应扶持,而非限制,应引导,而非直接干预。一方面,政府的功能是建立与维持一个自由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秩序框架,进行公正而透明的监管,为市场提供制度支持与监管架构,而非直接参与或介入农村金融机构的组建和日常运作。另一方面,政府的金融规制应存在一个合理的边界,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农村金融管理模式,实现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目前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变迁仍然是政府在起决定性作用,但显然政府已经不是金融法律制度变迁的唯一力量。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从一开始就具有强烈的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特征,但过多的自上而下的影响和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反而会在一定程度阻碍市场的发展。因此,在建设中国金融市场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市场,尊重市场发展的规律,要把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和自下而上的博弈均衡有机地结合起来。[20]

2关注“地方性知识”和“本土资源”,尊重中国农村金融“共时性”语境。当下中国社会经济转型的进程呈现为传统农业生产方式、近现代工商业生产方式甚至后现代信息经济的“共时性”混存。这种渐进改革背景及其“共时性”语境就必然会使得当前中国的金融规制面临复杂的格局和错杂的问题。[21]

法律和市场间的关系是在行动和战略反应间的一种高度重复的过程。法律和市场活动之间是滚动的关系——并不是单一地由法制制度指向市场活动。将这种关系看成是动态的而非静态的很重要,因为它将使问题的焦点从法律制度的“渊源”转变到法律制度如何变化和它们将去向何方。[22]

不完备法律理论认为,由于法律是不完备的,所以法律应根据各国的国情、习俗不断进行适应和演进,而非生硬地移植。[23]此外,由于法律不完备,因而产生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的分配问题。我国目前对于农村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权力主要分配给了法院和行政机关事后行使严厉的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缺乏事前的监管机制与预警机制。

农村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应充分关注农村金融市场的“地方性知识”和“本土资源”,充分尊重中国农村金融“共时性”语境,尊重市场机制与民间社会,将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和自下而上的博弈均衡有机地结合起来。[24]

3农村民间金融自治。构建中国农村民间金融的法律制度,要避免落入制度理性的陷阱,应从非均衡的、演化的、系统的视角研究金融法律制度变迁。对于中国的金融法律制度变迁来说,市场自生自发的扩展使金融制度被设计的成分逐渐弱化,自我实施程度逐渐加强。金融法律制度构建的成功与否,较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与共同体内部的非正式规则约束的兼容性。[25]

农村金融的金融管制权与市场自治权两权之间在对抗之外存在更多的共生和合作空间, 农村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有效构建,关键在于尊重市场差异性、多元性与民间自治权。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着大量的地方性知识,需要多层次、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来发现和利用分散在不同时间和地点的地方性知识,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农村金融需求,建构农村金融的多元化格局与模式。[3]

建立农村民间金融的自治机制,完善农村民间金融的多元治理机制。支持、引导农村金融相关行业协会的设立,实现行业自律监管,保持其民间性、非盈利性、独立性的属性,实现政府监管与自律的互动。鼓励创设自治性相互监控安排,利用地方性知识来监控、分散风险,成为对监管的部分替代。如组建借款人连带保证小组以及组织借款人互助合作,鼓励同类金融机构(如信用社)之间建立互保险基金。[3]

4农村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路径依赖、约束条件与本土化选择。“法律与金融”学说不断修正与丰富自身理论与研究范式,认为法律与经济、金融的关系是非线性的、长期的并相互作用的。并指出传统的理念与研究视角中,法律与经济、社会的关系是静止的、线性的正相关关系,即良法良好执行=良好经济发展,而事实上,法律与经济、社会是动态的、非线性的关系,而非以“良法+有效执行=良好经济发展”的简单等式来表达的观点。[26]

正式金融机制对农村金融市场地方性知识的回避与不回应,正式金融机制与法律制度与农村社会内生规则(习俗)存在的严重不契合与偏离,使得现行农村民间金融法律供给制度的运行缺乏多元化和开放性。

金融法律制度依赖的基础是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成熟程度。正式制度安排从总体上看是对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理性肯定,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私人非理性又从微观上逐渐地排斥和否定正式制度安排的社会理性,二者之间总是存在着理性与非理性的制度博弈。因而,对法律规则的运行方式及变迁路径仅作逻辑上的推理和理论上的论证是片面的,必须关注中国农村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的路径依赖、约束条件与本土化选择,只有如此,才能构建一个本土化的农村民间金融法律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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