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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金融论文精选(九篇)

非正式金融论文

第1篇:非正式金融论文范文

【关键词】非正规融资 关系型贷款 信息不对称 金融危机

一、引言

由于中小企业很难从正规的金融融资渠道解决资金瓶颈,所以非正规融资就无可避免的成为中小企业主要的融资渠道。非正规金融以交易成本论来看较之正规金融具有成本优势。现有理论主要从信息经济学、信贷配给、交易成本理论来研究企业的正规融资行为和非正规融资行为。本文利用关系型贷款理论和后金融危机下非正规融资角度来研究影响我国企业融资行为的因素以及企业类型和融资模式的对应关系。

二、理论分析

林毅夫曾以信息的不对称性来充分论证了非正规金融存在的必然性。林毅夫和孙希芳的研究结果表明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的中小企业都是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的融资也更为困难。林教授还证实了发展中国家的非正规金融融资渠道无论在大型企业还是在中小企业都具有明显的作用,甚至在一些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了也有不规律的分布。

有了关于民间企业融资的这个理论基础我们可以初窥信贷市场中存在着“二段式”的金融信贷市场。信息经济学中关于信贷市场特征的经典文献也不断印证着这种二段式效应的存在。

在研究中发现关系型贷款理论在民间企业的非正规金融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特别是在2008年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伴随着各大投行和产业结构的大调整。正规金融融资渠道与非正规金融相比,非正规金融通过种种抵消性质的方式降低成本,在制度供给上有很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很明显,契约和银行信贷理论只是从几个简单的侧面来推理论证了非正规金融的合理性。

我用关系型贷款理论来分别介入正规金融融资、非正规金融融资以及二者兼有的三种融资方式来建立理论模型,从而从江浙企业的具体角度来理性的探究我国民营企业的融资模式。

企业从正规的金融融资渠道融资的过程中,除借贷利率r1外,还产生保证契约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隐形交易成本J(Q),其中监督交易成本与法律交易实施成本等(Q代表关系型贷款的关联度,,关联度越高隐形成本就越低相反的关联度越低隐形的交易成本就相应的变高)。这个中小企业的利润概率为P(r1)(),这个概率与还付本息的的压力是成正比例关系的。中小企业按照先前的所额定的契约成本偿还着他的资本成本,中小企业效用的函数为银行的为,ωi 字母表示银行在与它的商家长期合作时所产生的某种加权值比例。由于存在着经济多种所有制合力的共同作用的复杂性质,在做这个理论模型架构时引入了银行对不同企业产权值的偏好度(这是度是和关系程度相关的)ωi,并把企业的产权类型为了研究方便简性的划分为了国有和民营两种形式,相应的赋予的比例权重就假设为ωp1,ωp2(ωp1,ωp2)0).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银行的贷款力度是不同的。明显的,国有企业的贷款力度要大于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贷款不只承担了较大的交易成本就算是中小企业愿意承担较大的贷款压力一些民间借贷公司和银行业倾向于把大量的款项借于国有或是大型企业而不是中小企业也就是说对民营的企业偏好明显减弱,即ωp1>ωp2>0;如果项目盈利为负值,相对应概率就为1- P(r1)而法律约束假设为(,法律无论对企业借贷还是对于借贷机构他的约束力是刚性的,一般情况下是不可变更的,所以在研究借贷的过程中在建立算法模型时候一定要将法律所带有的约束力加入禅师。而这种抽象的约束力与银行所能追回的贷款是成正比的。如果我们把这一因素考虑进去的话,此时中小企业效用函数和银行的效用分别为:

企业的最优规划问题为:

其中具有约束性条件中的为银行的营业外收益。银行贷款的还款力度是在多种契约共同合力的作用下所产生的,根据以上两个效用函数他的概率可以综合为:。把该公式带入化简得出 。这就说明虽然正规金融的贷款门槛要高于非正规金融,但是它的效用在超过了一定的界限后甚至就连那些既得利益的企业也会放弃这种贷款形式转而改为其他两种融资方式。

三、结论

由于篇幅问题在本论文中不将大量具体的数据放置在论文当中而直接给出数据分析的结果。数据主要从我国工商统计局和中国数字报告并结合以2003年世界银行对我国融资环境的考察为来源并具体结合我国江浙企业的融资现状来做了细致的整合和分析。我们就加强对非正规金融融资提几点建议。

(1)使非正规金融首先在法律上合法,可以减少民间借贷等不正规的金融机构的违法犯罪概率,有力保障中小企业融资的利益。

(2)包括国有银行的正规融资机构对非正规金融机构产生的经济促进作用要正确看待。

(3)政府加强对非正规金融融资的管制和指导。政府在金融系统中的管制作用是立竿见影的显而易见的,所以加强政府宏观性的引导是非常重要的。

(4)加强非正规金融行业的规范化建设并有必要建立专门的部门,让非金融的作用在大金融时代下可以合法化和市场化。

参考文献

[1]林毅夫.论经济学方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第2篇:非正式金融论文范文

关键词 非正式金融;中国非正式金融状况;对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

Study on the Outline of the Informal Finance in China and Its Important Correction to the Mainstream Viewpoints ZHANG Ning (DBA Student, School of Management, Zhongshan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275) Abstract Aiming to the situation of the weakness of the study on informal finance in China, according to the emerging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informal finance, based on the empirical analysis, this paper gives the study on the outline of the informal finance in China, provides a basic framework for the analysis to the informal finance in China and the principles and strategy for considering and dealing with the informal financial problems in China, and makes the important correction to the mainstream viewpoints from the financial business circle and academic circle. Keywords informal finance; outline of the informal finance in China; important correction to the mainstream viewpoints

非正式金融(informal finance/ curb finance, IF),是由来已久、长期存在而在当今世界金融生活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的重要金融现象、金融活动和金融力量。近年来,各国政府对非正式金融问题的日益重视。国际学术界也正兴起一股研究非正式金融的热潮。但在中国,对非正式金融问题的研究,尚未引起学术理论界应有的重视,仅限于金融业者的非学术性的交流和处理;而学术界尚基本处于空白,仅在个别领域偶尔地、就事论事地、局部性地提及。而事实上,中国作为一个处于经济转型期的中大国,其非正式金融问题是十分突出的;它对整个国家的经济金融生活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和作用。研究中国的非正式金融问题,具有紧迫而重大的现实意义。而要研究中国的非正式金融问题,就应首先对中国的非正式金融的状况有一个基本的、概貌性的了解,就要有一个分析研究中国非正式金融问题的基本分析框架。本文即试图在此方面做一个抛砖引玉的探索。一、非正式金融及其体系(一)非正式金融的含义当前学术界之所以忽视对非正式金融问题的研究,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对非正式金融的概念界定不清或过于狭隘,没有看到非正式金融的广泛性、渗透性及其与正式金融(formal finance,FF)的交叉性和交替性。因此,要深入研究非正式金融,必须从明确非正式金融的概念及其基本特性开始。总括目前对非正式金融概念的认识,非正式金融的概念可有狭义、广义及本文所要提出的标准义之分。 1.狭义的非正式金融,就是指犯罪金融(记作IF1)与违法金融(记作IF2)。即:IF = IF1 + IF2 这里主要是指直接与现有的法规相对抗的、对经济金融生活产生直接破坏性影响的金融活动。其基本特征是隐蔽性,或形式的公开而实质的隐蔽性。 2.广义的非正式金融,是指官方或法定金融体系以外的未被法律法规认可的金融。它除了包括上述狭义的非正式金融之外,还包括:地下金融(非公开或秘密金融,也称黑色金融/黑市金融/灰色金融,记作IF3),民间金融(局部半公开金融,记作IF4)。即:IF = IF1 + IF2 + IF3 + IF4 这是目前对非正式金融的最普遍的理解。其主要特征是将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划分为界限分明的两大阵营,并隐含着“官方的或法律框架内的即为正式的,而非官方的或法律框架以外的即为非正式的”这一基本判断标准。而这一判别标准实质上是静态的、机械的和形而上学的。事实上,官方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 3.非正式金融的标准义(standard definition)。本文提出,非正式金融的标准义,应是指未得到法律法规及其他正式形式认可或直接认可的金融。它除了包括上述广义的非正式金融之外,还包括正式金融主体的未被法律法规正式或直接认可的金融(记作IF5),民间及官方的非正式金融主体的未被法律法规正式或直接认可的金融(记作IF6),以及暂未被法律法规认可的金融创新(IF7)。即: IF = IF1 + IF2 + IF3 + IF4 + IF5 + IF6 + IF7 此非正式金融的标准义,仅以一切非正式金融的共同特征,即未被法律法规正式或直接认可,作为判别非正式金融的唯一标准。其基本思想是:不再静态地、机械地、形而上学地甚至人为地划定非正式金融的范围,而是认为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之间有着的辩证关系,是彼此渗透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一定形式相互转化的。即正式之中有非正式,而非正式之中又蕴涵着正式。(二)非正式金融体系(informal financial system)非正式金融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基本方面: 1.非正式金融产品(informal financial products)这是非正式金融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微观基础,是金融产品总量的一部分。它主要包括:非正式银行类产品(informal banking),非正式保险类产品(informal insurance),非正式股票类产品(informal stocks),非正式债券类产品(informal bonds),非正式基金类产品(informal funds),非正式类产品(informal gambling)及非正式金融衍生工具(informal derivatives)等。 2.非正式金融机构(inform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非正式金融行为的主体未必如一般人所想象的都是非法组织,而是包括有相当一部分的正式组织(包括金融性和非金融性单位,甚至还包括官方机构和重要媒体)。即从总体上看,非正式金融主体与正式金融主体之间是没有一个严格清晰的界限的。它主要包括:非正式商业银行(informal banks),非正式保险公司(informal insurers),非正式基金管理公司(informal fund managers),非正式证券公司(informal brokers),非正式金融咨询机构(informal financial counselor),非正式金融主管部门(informal financial supervisors)及非正式金融传播媒体(informal financial broadcast media)等。 3.非正式金融市场(informal financial markets)非正式金融市场是非正式金融产品交换的媒介场所。其也分为有形市场(tangible markets)和无形市场(intangible markets)。它主要包括:非正式股票市场(informal stock markets),非正式债券市场(informal bond markets),非正式基金市场(informal fund markets),非正式资金借贷市场(informal loan markets)及非正式市场(informal casinos)等。 4.非正式金融规则(informal financial rules)非正式金融规则,以不成文的形式,以长期信用利益为基础,以正式金融规则为借鉴,以约定俗成的操作手法为具体。它主要包括:非正式金融准入及退出规则,非正式金融调控规则及非正式金融交易规则。它不仅作用于非正式金融,而且是面向整个金融体系的。其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一是正式金融规则的缺陷;二是非正式金融操作规则;三是现实金融惯例。 5.非正式金融活动(informal financial actions)依据非正式金融活动的范围及其影响,非正式金融活动又可分为体系内和体系外两大部分。(1)非正式金融体系内活动(internal actions)。就是指非正式金融依照其自身发展变化而进行的活动,一般不对正式金融产生直接影响。主要包括:1)非正式金融交易(informal financial transactions);2)非正式金融创新(informal financial innovation);3)非正式金融并购(informal financial M&A);4)非正式金融退出(informal financial exit)。(2)非正式金融的体系外活动(external actions)。就是指非正式金融作用与正式金融的活动,一般对正式金融产生重要直接影响。主要包括:1)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的干预;2)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法定主导地位的争夺;3)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所遗留空白的填补;4)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的冲击和破坏。(三)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的关系 1.历史渊源关系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先于正式金融。其实,以历史的角度审视,金融(包括金融工具、金融机构等)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先是以非正式金融的面目出现的,就是非正式的,就是先以非正式金融的形式存在和发展的。直到今天,世界上的大部分金融创新也都是先以非正式金融的形式进行的。从历史根源上说,正式金融是来源于非正式金融的;它可看作是非正式金融经法制固化后的产物。一句话,从历史的角度审视,非正式金融是正式金融的初级或原始形态。 2.辩证关系首先,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之间存在相互排斥、对立的关系。此点无需多言。其次,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之间存在相互依存和互为补充的关系。非正式金融可在相当程度上弥补正式金融的各种“覆盖空白”、缺口或缺陷,如:地区空白、产品空白、行业空白、需求缺口、体制缺陷及管理缺陷等。第三,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之间并不存在一条严格的界限。他们之间在一定条件下既可相互转化,还可相互包容。这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下,非正式金融可转化为正式金融,正式金融也可转化为非正式金融;同时,正式金融内部往往也程度不同地包含有非正式金融成分,非正式金融往往也承担着正式金融的任务。这种相互转化与包容,归根到底,是由实际金融需要与现实金融体系之间的矛盾引起的。二、中国的非正式金融状况中国的非正式金融状况,离不开中国的基本金融国情,即中国是高速发展着的发展中大国,存在着比发达国家严重的金融抑制,金融市场弱有效,金融体系正在建立之中。由此造成的中国非正式金融状况有着鲜明的本国特点。中国的非正式金融,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游离于正式金融之外的部分,二是蕴藏于正式金融内部的部分。而后者更是占据了主导地位。具体如下:(一)中国的非正式金融主体当前,中国有着特殊的非正式金融主体构成。不同的角度可有不同的分类。若按非正式金融主体的业务性质,可如表1进行划分: 表1 中国的非正式金融主体中国非正式金融主体 主要的非正式金融行为 相应的典型举例(1)非正式金融主管 以媒体社论干预金融市场/ 以司法解释超越主体金融法律/ 政府机构对金融活动的干预 人民日报/ 最高法院/ 政府机构(2)非正式商业银行。 民间资金存贷/ 向证券投资客户违规融资 浙、闵、粤等的地下钱庄、标会/向客户融资的证券公司(3)非正式基金管理公司 未经正式批准或登记而从事基金或委托理财业务 私募基金/ 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公司的委托理财部门(4)非正式保险公司 从事未经核准的保险业务 福建、潮汕地区的地下外资保险/ 互助保险会(5)非正式证券公司 从事非法的证券经纪业务 各类地下投资/咨询公司(6)非正式金融控股公司 虽未被正式承认或注册,但实际已控股国内外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中的两个以上 首创集团、东方集团、海尔集团、中国银行的中银国际控股公司、工商银行的工商东亚控股公司 此外,中国非正式金融主体,若按从事非正式金融活动的直接程度,可划分为:直接参与者与间接参与者;若按从事非正式金融的期限,可划分为:长期参与者与临时参与者;若按从事非正式金融的主动性,可划分为:主动参与者与被动参与者;若按从事非正式金融的专业性,可划分为:业内参与者与业外参与者。需要指出的是,中国的各级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重要新闻媒体往往也是中国非正式金融的临时、主动、直接或间接参与者;而中国的许多正式金融机构则往往成为中国的非正式金融的长期、主动、直接参与者。(二)中国的非正式金融市场中国的非正式金融市场,除一般发展中国家所具有的内容外,还有着自己独特的内容。中国的非正式金融市场更多地蕴藏于正式金融市场当中。如表2所示: 表2 中国的非正式金融市场中国非正式金融市场 典型举例(1)非正式股票市场 民间产权交易市场/ 股票的大宗场外交易/ 股票衍生品市场(2)非正式债券市场 未经正式批准的单位集资、乡村集资/ 金融机构高息揽存/ 民间票据市场/ 债券衍生品市场(3)非正式资金借贷市场 民间借贷/ 地下钱庄、标会贷款/ 证券公司违规向客户融资/ (4)非正式基金(理财)市场 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委托理财业务/ 私募基金市场/ 民间委托贷款/ 基金衍生品市场(如:智能理财帐户)(5)非正式市场 深沪股票市场/ 地下非法赌(球、马)场/ 发票抽奖市场(6)非正式保险市场 福建、广东地下境外“黑保险”市场/ 民间互助会/ 未经核准的创新型保险产品市场/ 未经核准的保险市场(7)非正式集资市场 各类集资性会员卡市场/ 垄断或局部垄断组织的各类无偿性收费(如机场建设费;电话的初装费、月租费;学校赞助费)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在中国禁赌的法律环境下,深沪股票市场在承担着中国正式金融市场功能之外,实际上还承担了一项为中国巨额游资(约5000亿元)服务的非正式金融市场功能——(casino)功能。(三)中国的非正式金融产品中国的非正式金融产品相当一部分蕴藏于正式金融产品当中。如表3所示: 表3 中国的非正式金融产品中国的非正式金融产品 典型举例(1)非正式银行类产品(informal banking) 民间钱庄的储蓄及借贷/ 洗钱/ 资本外逃(2)非正式保险类产品(informal insurance) 民间互助基金会(3)非正式股票类产品(informal stocks) 私募股权凭证(4)非正式债券类产品(informal bonds) 单位集资/ 民间个人集资(5)非正式基金类产品(informal funds) 私募基金/ 委托理财/ 行政事业基金性收费(6)非正式类产品(informal gambling) 中国部分A股、ST股/ 税局可抽奖发票等(7)非正式金融衍生工具(informal derivatives) 外汇黑市中的货币互换/ (8)非正式货币(informal currencies) 金银贵金属/ 网络货币/ 政府白条/ 假币(9)其他非正式金融产品 融资性会员卡/ 未核准的其他金融创新产品(四)中国的非正式金融规则所谓的中国的非正式金融规则,就是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之外实际存在的指导和调控正式金融或非正式金融的金融规则。本论文提出,中国现阶段存在以下“五大非正式金融规则”: 1.境外例外原则。如: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及中信集团等在境外可不受国内金融混业经营的限制,进行跨业并购,从事金融混业经营,从而成为例外。 2.个别例外原则。如: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在中国国内普遍实行分业经营的总体框架下,被默许或允许以个案方式从事金融混业经营的试点,而成为中国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例外。 3.边缘例外或交叉例外原则。如:中国各类/福利事业、中国股票市场的普遍做庄行为在中国法令禁赌的环境下而成为例外的边缘性赌市。 4.改革例外或创新例外原则。如:海尔集团被默许参股金融业而成为中国由非金融机构主导金融集团的改革例外或创新例外。 5.约束局限例外原则。也可俗称为“鞭长莫及”例外原则。即由于种种约束局限,正式金融无法或难以发挥效力而形成的非正式金融的既成事实。这里的约束局限包括观念约束、物理约束、经济约束、人力约束、地理约束、体制约束及法律约束等等方面的局限。如:中国股市中非正式金融占统治地位的现实情况,就是体制约束局限的例外结果;对农村金融的相对放任或无可奈何,就是地理、经济、人力、体制及法律等方面约束局限综合作用的例外结果。(五)中国的非正式金融活动根据文中对非正式金融所作的定义和定性,本论文提出,中国目前所存在“十大非正式金融问题”,如表4所示:表4 中国现阶段的“十大非正式金融问题” 序号 中国现阶段的十大非正式金融问题 典型实例 1 中国的非正式金融创新 私募基金的存在和发展;非金融机构向金融业渗透(如海尔集团);网络金融创新 2 中国正式金融主体的非正式金融行为 “基金黑幕”;金融机构的帐外经营问题;证券公司为客户地下融资 3 中国民间金融和地下金融市场 温州民间钱庄;温州民间资金借贷市场;福建地下外资保险;宁波慈溪民间票据市场;非正式市场;非法金融;洗钱 4 中国股市的多重非正式角色 中国股市的“投机市”、“市”问题。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的冲击,非正式金融市场承担着正式金融功能 5 中国的私募基金和基金泛化问题 附加性收费的泛化问题;非正式基金 6 中国非正式金融的局部主导性问题 中国股市普遍存在的“庄股主导”现象 7 中国网络金融问题 网络银行、网络保险、网络证券及网络金融服务机构的崛起与跨业联盟 8 中国金融市场结构扭曲和市场分割 中国股市一、二级市场资金分布不均衡、风险-收益不对称;中国股票市场的分割;中国债券市场的分割 9 中国金融监控的非正式机制 中国股市的“政策市”主特征;正式金融主管机构(监管机构)对中国股市的非正式金融监管行为;非正式金融主管机构(如人民日报)对中国股市的非正式金融干预;金融管制例外政策和金融行为例外法权问题;非金融主管机构的介入 10 中国金融的非正式或初级混业经营 银行、保险、证券的临时项目性/区域性/境外性/ 性等混业交叉经营/ 非正式金融控股公司 (六)中国非正式金融的发展趋势中国非正式金融发展趋势,就是“三大趋势”并行。即“正式化趋势”、“升级化趋势”和“国际化趋势”并行。 1.正式化趋势。这是与世界非正式金融发展趋势相吻合的。其突出地表现为良性非正式金融的建立在日益增强的不可取代性、重要性和公开性基础之上的日益迫切的向正式金融的转型要求、现实和趋势。 2.升级化趋势。这既是非正式金融的内在要求,也是其外在压力或助长的结果。其突出地表现为非正式金融创新与正式金融创新日益融合,如网络金融。 3.国际化趋势。这是中国加入WTO后金融整体系统发展的需要和趋势。非正式金融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不例外。过去我们关注较多的是正式金融的国际化而较少关注非正式金融的国际化。中国非正式金融国际化,目前突出地表现为:不良非正式金融的国际化(如:跨境洗钱);非正式证券投资的国际化(如:外资对A股市场的地下渗透,内资向境外投资、市场的地下渗透)以及非正式保险市场的国际化等。三、中国非正式金融对中国金融界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非正式金融问题的存在,使我们对中国现实金融体系及其发展格局的认识和判断大为改观。这主要体现在中国非正式金融对中国金融业界和学界关于中国金融几个重大基本问题的主流认识的重大纠正,如下列所示: 1.对中国基金/理财市场(wealth management market)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表5 中国非正式金融对中国基金/理财市场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中国基金/理财市场 主流观点 对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基金总规模/ 结构 经正式批准设立的600亿元/单一结构 600亿元正式基金 + 5000亿元私募基金和委托理财资金 / 多元混合结构主导力量 正式基金主导 非正式基金主导主要问题 两大问题:(1)规模问题:正式基金规模占股票市场流通规模的比重还太小,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2)机制问题:正式基金的各项管理机制还未实现完全市场化 两大矛盾:(1)普遍低下的正式基金管理水平与需要较高基金管理水平的正式基金目前主流品种(股票基金)之间的矛盾;(2)正式基金目前主流品种(股票基金)与新兴的具有重大缺陷的中国证券市场之间的矛盾战略措施 扩大基金规模;推进基金管理机制市场化改革 以债券基金取代股票基金作为中国现阶段基金主流品种,以回避上述两大矛盾 2.对中国证券市场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表6 中国非正式金融对中国证券市场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中国证券市场 主流观点 对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投资者规模/ 结构 6800万户/ 散户为主 400万实活户 + 4000万虚户 + 2400万休眠户/ 大户为主主导力量 正式基金及大型正规金融机构 非正规的投机性大户(庄家)主要问题 国有股减持流通;正式基金规模不足;缺乏对冲机制;资金贫血 市场的整体性失信 、结构性失衡 、体系性失缺 ;市场功能的异化或非正式化 战略措施 壮大机构投资者;实现股票全流通 确立中国证券市场的“股-债并重”战略 和中国股票市场的“低价-小波”长期战略 ;设立C股市场(非流通股转流通市场) 3.对中国金融政策及监管状况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表7 中国非正式金融对中国金融政策及监管状况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中国金融政策及监管状况 主流观点 对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政策状况 连续性较好,有效性较强 战略方针有较好连续性,但具体政策法规缺乏连续性,存在较大的跳跃性、反复性和临时性;政策效力出现短期反效和局部失灵监管状况 力度较大,效率较高,效果较好 力度集中在少数大要案,对众多中小案无暇顾及而仅仅施加有心理压力;抑制金融创新;效率受到行政体制和司法体制束缚而大大降低;效果是大案偶发、中小案频发主要问题 监管法制建设薄弱、滞后 监管的战略性目标定位摇摆不定,并由此不断引发监管决心的起伏不定战略措施 加快监管立法 确立以“长低长稳”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战略性目标定位 ,并坚定相应的监管决心 4.对中国金融总量及其结构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表8 中国非正式金融对中国金融总量及其结构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中国金融总量及其结构 主流观点 对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中国金融总量 正式金融总量(FF)+ 民间金融总量(IF3 + IF4) 正式金融总量(FF) + 非正式金融总量(IF1 + IF2 + … + IF7)中国金融总量结构 以正式金融为主体,民间金融占少数 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结构的动态性和可转化性;非正式金融力量可在一定时期/一定领域(局部)占据主体(支配)地位中国金融主导力量 正式金融主导 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主导性的动态性中国主要金融力量的性质 正式金融为正面力量,非正式金融为负面力量,少数民间金融为补充力量 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和发展具有客观性、历史进步性和创新性主要问题 正式金融对非正式金融难以控制,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的干扰,对民间金融左右为难 对非正式金融缺乏历史辩证的认识和动态的战略方针和体制性安排战略措施 对正式金融与民间金融区别对待,相互分割,强调壮大正式金融,谨慎开放民间金融,把非正式金融排斥于壮大金融总量战略之外 对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中的IF3~IF7实施统一战略,以非正式金融督促正式金融,统一对待正式与非正式金融,区别对待非正式金融中各类别,以壮大金融总量为目标 5.对中国金融竞争格局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表9 中国非正式金融对中国金融竞争格局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中国金融竞争格局 主流观点 对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金融竞争者 正式金融,外资金融 正式金融,非正式金融,外资金融金融竞争重点 国内正式金融与外资正式金融之间的竞争 国内正式金融、国内非正式金融、外资正式金融、外资非正式金融之间的竞争与合作主要问题 国内正式金融力量薄弱,正式金融体制改革滞后 缺乏国内金融总体力量的整合,总体金融战略及体制滞后战略措施 加速改革正式金融体制,壮大国内正式金融竞争力 制订国家总体金融竞争战略和体制,将国内非正式金融纳入国家总体金融力量,壮大国家总体金融竞争力 由以上各表可以看出,中国金融界对中国金融若干重大问题的主流观点与中国金融的实际情况存在着较大偏差;由此所引出的许多重大战略措施则要么是基本无效的,要么是走了大弯路的,要么甚至是干扰金融改革开放大局的。以上中国非正式金融对中国金融界主流观点的纠正还仅仅是初步的。随着对中国非正式金融问题研究的深入,对中国现实金融问题的认识还将进一步深化。四、正确对待和处理中国非正式金融的基本原则和战略方针(一)正确对待和处理中国非正式金融的基本原则正确对待和处理中国非正式金融问题的基本原则,就是深入挖掘和充分调动一切金融资源、壮大中国金融总体力量的原则。中国作为经济高速增长的发展中的大国,其金融总量包括正式金融力量与非正式金融力量两大组成部分;其金融资源总量,也同样包括正式金融资源和非正式金融资源两大组成部分。因此,对其中任一部分,特别是对非正式金融力量和资源的忽略或不正确对待,都将是对国家总体金融实力的浪费。(二)正确对待和处理中国非正式金融的战略方针正确对待和处理中国非正式金融问题的战略方针,就是“扶持积极型,引导或默许中性,限制、转化消极型,禁止破坏型”的总方针。具体来说:扶持积极型非正式金融,就是对那些最有希望成为正式金融的、作为正式金融后备军的非正式金融,采取积极扶持的态度和政策。引导或默许中性的非正式金融,就是大胆发现和慎重界定那些介于积极型非正式金融和破坏型非正式金融之间的那些非正式金融,既不要轻易否定其存在和发展,也不要放任自流。限制、转化消极型非正式金融,就是对那些有明显消极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在总体上限制其发展的同时,根据其具体情况,取其精华,取其糟粕。禁止破坏型非正式金融,就是排除那些有害于正式金融、有害于积极型和中性非正式金融发展的非正式金融的干扰和破坏。五、结论与建议(一)结论中国的非正式金融由来已久,是现实金融体系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正式金融有着千丝万缕的、既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的、动态的、复杂的辩证关系,普遍存在、渗透于中国的经济金融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国的非正式金融,总的来说,在数量规模上,积极型的虽不多、但有朝气,中性、消极的不少,具有一定的破坏力。在地位上,因时因地因部门因条件而异,发展不平衡,有时可占据主导地位。在历史作用上,总的来说,是推动金融体系完善和发展的,即使是破坏型,也是反面推动金融体系的发展完善。(二)建议因此,必须以长远的、战略全局的、辩证的、动态的观点和眼光去正确对待和处理中国的非正式金融问题,以充分调动一切金融资源为主线,采取“扶持积极型,引导或默许中性,限制、转化消极型,禁止破坏型”的总方针,深入挖掘各种金融资源潜力,同时排除各种有害金融的干扰,以达到从总体上壮大中国的金融力量的总目标。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和发展真正面向中国金融改革开放的金融理论体系,其中的重要一项就是深入研究非正式金融问题,特别是中国的非正式金融问题,形成中国非正式金融问题的理论研究体系,开发出“中国非正式金融学”这一新学科。 2.制订《金融创新法》和《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法》,准许中小金融机构的设立,引导扶持其按一定的市场定位进行发展。对现有民间金融机构进行甄别,扶优限劣。为中小金融机构的生存发展开辟正道、大道,使其少走小道、邪道。 3.有序地逐步削减中国的各种各项金融抑制政策、法律和法规,积极寻找突破口,允许有实力的非金融机构办金融,鼓励发展多种多层次金融咨询服务机构,使之成为现有金融体系的重要配套、补充和环境,同时成为孕育未来新金融的肥沃土壤,从而改变现有新型金融机构来源单一、单纯和仅仅是“换招牌”的现象,使新金融的诞生真正做到从金融实践中来,而不是目前的只能从官方指派中来。

1. F.S. Mishkin, S.G. Eakins.Financial Markets and Institutions, 3rd Ed.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2. Anthony Saunders.Financial Institutions Management, 3rd Edition.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3. A. Gart.管制、放松与重新管制.陈雨露译.北京:出版社,1999

4. 李量.结构导论.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5. 谈儒勇.非正式金融批判的批判.甘肃科学,2001年第1期

6. 骆玉鼎.信用经济中的金融控制.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7. 李琴.用民间资本修补金融空洞.中华工商时报,2002-09-02

8. 陈天翔.从浙江台州经验看我国民营银行.金融与实践,2002-08

9. 崔砺金,李江,吴亮.浙、闽、粤三省地下金融市场调查.国研网,2002-01-18

10. 肖经栋.地下钱庄:挥之不去的金融苍蝇.经营报,2002年7月05日

11. 陈球.福建“黑保险”调查.21世纪经济报道,2002-06-12

12. 王云帆.温州悬念:1600亿民间资金往何处去.21世纪经济报道,2002-06-12

13. 21世纪经济报道.将民间资金“拉”出地面 .2002年05月14日

14. 21世纪经济报道.民间“标会”死灰复燃.2002年05月14日

15. 萧亦林.昆山金融业调查:中国基层银行业另一种折射.中国经营报,2002-5-17

16. 褚伟.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选择、非正式契约安排与制度变迁.经济评论,2002/2

17. 朱菲娜.“地下钱庄”何时休.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3月13日

18. 廖晖.证券业地下融资暗潮涌动.21世纪经济报道,2002-06-12

19. 世界杯华南地下揭秘.21世纪经济报道,2002-06-12

20. 袁亚敏等.关于民间票据市场的调查与思考.金融参考,2002年第2期

第3篇:非正式金融论文范文

解除农村金融供给约束的政策变迁

在供给约束为主已成为隐含前提的条件下,更多的研究集中在如何改造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以突破供给约束上。这可以从政策变化和学界讨论两个层面看出。

就政策面而言,改革开放后有过三次政策变化:

专业银行体系下的农村金融。1979~1995年,农业银行分设和农信社并入后,农业银行作为国有独资专业银行,承担了涉农贷款的各项任务,这一时期只是建立起了单独的农村金融体系,并未因贷款性质而做区分与考核。

意图建立起“三位一体”的农村金融体系。1996年“行社分家”、农发行分设,以及《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出台,体现了清晰的“三位一体”农村金融体系的框架――“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但这次改革只是搭建了一个“三位一体”的农村金融体系框架,初衷良好,政策意图并未达到。农业银行实际上并未承担起提供农村商业性金融服务的任务,农业发展银行也并没肩负起涉农政策性贷款的任务,被要求朝向合作制方向发展的农村信用社,面临着多重角色冲突,甚至面临生存危机。

重构农村金融体系。2000年以来,伴随“三农”问题连续被强调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金融体制改革中的“重中之重”。支农呼声的愈益响亮,使得几乎是唯一一家还为农民提供信贷资金的正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自然而然地摆脱了前两轮改革中的配角角色,成为这一轮改革的主角。而意图解决农村融资问题的农村金融改革,蜕变为农信社前途和出路的体制改革,被下放和总体上追认为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农信社,实际上无力也无心扮演“支农主力军”的角色。如何重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一直在政策探索之中。

从2004年以来连续五个针对农村问题的中央1号文件,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政策,可以看出政策探索的线索。2004年和2005年连续两个中央1号文件要求进行“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村金融体制创新”。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率先开放了“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试点。2006年,中央1号文件干脆直接明确提出“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社区金融、外资入股、资金互助等满足农村融资问题的新型金融组织,已在农村金融新体系的设计考虑之中。2006年12月,银监会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设立,开了绿灯。而2007年的中央1号文件,则在模糊具体安排的同时,为久未突破的农村金融体系改革,指出了清楚的方向,“加快制定农村金融整体改革方案,努力形成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小额贷款组织互为补充、功能齐备的农村金融体系”。同年,三种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在全国部分省市先行试点,并扩大到全国范围。2008年的中央1号文件,由于是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主题,只是在农信社要“维护和保持县级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

“通过批发或转贷等方式解决部分农村信用社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扩大和创新抵押担保机制等方面,进行了一些具体的安排。

政策的不断探索与变化,反映了农村金融体系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一直还没有十分成形的、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

合作化与商业化之争

相对于农村金融政策的丰富变化,关于合作化和商业化的学术讨论,则显得较为单薄。许多研究对以农信社为主的农村金融体系,展开了激烈的“体制”之争:

合作制主导。不少研究认为,合作金融应有政策金融作财力支持。然而,目前我国农村政策金融主要着眼于国家农副产品收购这种垄断性商业行为,并没有脱出“工占农利”阶段统制金融的窠臼,故合作金融没有得到政策金融在财力上的支持,这导致我国农村真正的合作金融没有出现,故可以认为,不是合作制本身有问题,而是我国农村政策金融出现了问题。

商业化主导。由于坚持合作化方向的农信社改革,一直没有真正的进展。所以,对农信社进行商业化改革,并以市场金融为导向,成为诸多研究的主题。如谢平等人的研究认为,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应转向组建和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

合作化与商业化并重。由于单纯的合作化和商业化各有利弊,不少研究采取了折衷方案。如冯兴元认为,合作金融一般只能在小范围可以很好运作,但扩展到大范围时,合作金融所依据的信任机制和互助机制等不容易正常发挥作用,不能代替商业金融,故二者应该并重。陆磊认为,农户通过政策扶植可以全面脱贫并维持简单再生产,在合作金融支持下可以实现初步致富并实现初级层次的扩大再生产,在商业性金融的竞争条件下,真正具备经营能力的农户可以实现高级层次的扩大再生产,甚至带动本乡镇产业结构的高度化、城镇化和非农化。

还有一些研究跳出了纯粹的合作制和商业化之争,而是依据农村金融市场的体制问题而来。比如,温铁军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经验论述了,正规的商业化金融不能提供高度分散小农经济化条件下的信用服务,根本不可能在传统农村做商业化银行改革。张杰通过对小农经济命题和史料的梳理,论述了小额信贷实际上相当于古代时的国家赈贷,商业性质的正式借贷在中国小农经济基础上不存在发展的条件与空间。笔者也从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抵押物缺乏、特质性成本与风险、非生产性借贷四个问题出发,论证了正式金融体系之所以存在供给约束的内在原因,提出了非正式金融组织更有优越性。

正式与非正式金融组织的竞争与合作

伴随对金融供给讨论的深入,正式金融组织在农村的局限性,逐渐为人们所认识,非正式金融制度成为讨论的一个主要方面。关于非正式金融的各种形式与作用,已有许多研究和调查,非正式金融在农村发挥的融资功能也得到广泛认可,非正规金融的信息甄别优势、帕累托改进机制、交易成本降低优势、与民营经济的对接优势等,被逐渐地揭示。

笔者曾论述了非正式金融比正式金融更能有效解决农村金融的四大基本问题:由于本身内生于熟人社会组织,信息充分流动并近乎无成本地获得,从而克服了信息不对称性;熟人社会中诸多抵押替代机制和对于抵押物的接收,解决了抵押物缺乏问题;互联合约和相互担保等,也可以降低特质性成本和风险;非正式金融在放贷过程中,常常有“救急不救穷”的行为,也并不像正式金融组织那样,严格区分生产性和生活性放贷,从而能够满足农村生存经济条件下经常性的生活借贷需求。除此之外,正式金融组织和分散小农之间的组织的极度不对称,通过非正式金融组织,也能够得到有效缓解。伴随对农村金融问题认识的深入,笔者也提出过第五个基本问题,就是组织的极度不对称。银行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超大型经营部门,其他正式金融组织也是组织严密的,但是个体工商户、农户、小企业等是一个高度分散化的小经营单位,根本就没有办法形成对等交易关系。

以上五大问题,产生了诸多农村融资难、中小企业融资难、民间部门融资难等遍及全球性的金融排斥问题,在我国二元结构体系下,表现得十分明显。因此,2007年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和提供农村金融服务,却出现了由弱势群体被金融排斥,到微小金融机构被金融排异的转变。原因在于,以一个现代金融体系和监管要求,来服务一个传统的农村经济和社会体系,必然导致金融机体自身的不适应,而产生微小金融机构被大银行为主的金融体系排异;内生于农村社区的金融组织,被现代金融监管要求排异;外生于农村社区的微小金融机构,被农村社区排异等诸多现象。金融系统和农村经济双重排异的对象,就是此次按银监会要求成立的新型金融机构。为了适应监管要求,而设置农村金融机构,又因为设置了农村金融机构,去要求农村经济去适应,这样的本末倒置,必然产生上述现象。就国际小额信贷发展的经验看,目前以发展多种所有制,促进多元化竞争为主要中介目标的农村金融新政,是没有经验依据的。

基于此,笔者自2005年起,就提出农村金融市场中正式和非正式金融组织的关系,不应该朝向多元化的水平竞争方向,而应该是垂直合作方向。将正式金融组织的资金优势,和非正式金融组织内生于熟人社会的组织优势,结合在一起,可以有效缓解农村的融资困难问题。具体的政策建议是,建立两部门垂直合作的农村金融体系。但笔者后来也指出,这只是在市场逻辑内考虑问题。由于一直以来对农村的制度安排不合理,经济交易条件不对等,导致农村和城市、农业和二三产业之间的产业利润率一直存在很大差异。由此,也不难理解两部门垂直合作型金融安排的局限――它毕竟不能改变城乡区隔的二元制度安排。但是,在城乡完全平等和公平交易的制度尚未建立,二元结构是既定事实的情况下,却是一个科学化的改良方案。

扶持和发展内生金融是关键

建立两部门垂直合作型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发挥农村内生制度的主体,甚至主导作用。所以,目前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需要超越现有的供求之争、机构之争、产权之争、体制之争,而以“问题意识”出发,回到“二元结构”是既定事实这一前提,发挥农村内生制度安排的作用。在金融方面,主要应该是扶持和发展内生金融。

第4篇:非正式金融论文范文

关键词:系统科学;金融系统;理论创新

一、引言

金融市场的发展对于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此,有必要对各金融理论的研究范式进行比较与分析,探寻各金融理论的适用范畴。面对当前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深入认知金融系统的演化规律,探寻促进金融系统稳定有序发展的方法,最终实现对金融系统的优化和控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金融理论的研究范式不断革新,深受心理学、物理学、系统科学等相关科学的影响。从当前金融理论研究范式来看,现代金融理论建立在有效市场假说、资产组合理论等假设基础上的,然而对金融系统的实证检验证明,其假设基础具有局限性,不能对如日历效应、新股谜团等“异常”金融现象作有效解释[1]。此后,行为金融理论借助心理学、行为科学等研究范式,对“理性人”假设作了有条件的放松,并解释了部分“异常”金融现象,但这一研究范式也存在缺陷(如运用心理偏差过于随意等),受到现代金融理论支持者的质疑。实际上,这两种金融理论研究范式都已经不足以解决金融系统的非线性、复杂性等问题。20世纪80年代始,相关系统科学理论逐步应用于金融系统的非线性、复杂性、动态性问题等问题的研究中,并取得了有益的研究成果。他们以实现对金融系统的认知、优化和控制为研究任务,是一种全新的金融理论研究范式,代表未来金融理论研究创新的方向。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系统科学范式下金融理论与应用”(项目批准号:11BJY147)、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项目批准号:10YJA90110)、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项目批准号:20110490239)、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ZR2009HL01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刘超(1969-),男,北京大学研究员,山东财经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金融理论、系统科学、制度经济学。孟涛、刘丽,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金融工程与金融风险管理。

本文的创新点在于在梳理系统科学应用于金融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建立了系统科学金融理论(简称系统金融理论)框架,阐明了其理论基础、核心思想观点和体系结构,并将现代金融理论、行为金融理论与系统金融理论进行了比较,得出了系统金融理论的优越性。

二、系统科学应用于金融研究的文献梳理

系统科学主要研究系统的一般属性和运动规律,研究系统的演化、转化、协同与控制的一般规律,系统的非线性、复杂性、动力学性,系统间复杂关系的形成法则,结构和功能的关系,有序和无序状态的形成规律等。系统科学不仅将揭示这些规律作为其基本任务,还要以揭示的系统规律认识系统,并在认识系统的基础上控制系统。系统科学提供了一种超越传统分析思维的一种思维方式,因而属于一种方法论学科,可以作为新的金融理论研究范式,提供金融理论研究技术、方法。

通过对当前系统科学理论的梳理和综合,可以依据相关理论研究侧重点的不同,当前系统科学理论划分为非线性科学(包括耗散结构理论、分形理论、混沌论、突变论、协同论等)、复杂性科学(包括CAS理论等)系统动力学等三大组成部分[2]。为清晰的了解当前系统科学在金融研究中的进展情况,下面将按照上述理论体系,进行简要文献梳理。

(一)非线性理论在金融研究中的应用

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耗散结构理论、协同学、突变理论、混沌学以及分形理论等分别从不同角度研究复杂事物的规律性,采取的方法是非线性的,因此将这些学科统称非线性科学,是系统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广泛应用到金融研究中。

1. 耗散结构理论在金融研究中的应用

国外主要有:George C.Philippatos和Charles J.Wilson(1972)最早将熵作为风险的度量。他们用熵函数代替方差,来计算最优投资组合系数,建立了对非正态的概率分布同样适用的均值一熵模型代替均值一方差模型。Gulko L.(2002)将最大熵原理和无套利资产的定价相结合,分析了熵在资本定价市场中的经济学意义[3]。

国内主要有:雷华(1996)从系统科学耗散结构的角度分析了我国经济系统现状,指出宏观调控手段是控制通货膨胀的有效途径,通过系统负熵流的输入和涨落机制的作用,改善系统自组织功能,从而实现对通货膨胀的控制。李华、何东华、李兴斯(2003)等则改进了马可维茨的证券投资组合模型,提出用熵作为风险的度量方法,建立了新的证券投资组合优化模型。张世晓,王国华(2010)根据耗散结构理论运用“金融熵”指标建立区域金融集聚系统运行方向判别模型,分析了武汉市金融集聚系统的演化趋势及演化机制[4]。

2.分形理论在金融研究中的应用

国外主要有:Peters(1991)运用R/S分析方法检验了以美国为主的外国资本市场的分形特征[5]。Ghashghaie等(1996)对美元/马克的汇率数据的标度行为进行了研究,发现汇率变化的概率密度与两点间的空间距离之间的关系相类似,进而认为在外汇市场中也存在信息级联,必须用多重分形理论来研究汇率的变化。Lux和Marches(1999)、Ausloos(2000)则利用DFA方法分别研究了金融市场和外汇、证券市场的标度不变性,证实了分型特征在当今金融市场的存在性。

国内主要有:胡雪明、宋学峰和王新宇(2003)利用DFA方法计算了沪深股市收益率的标度指数,结果表明:在不同的标度区域,上证指数标度指数的变化,幅度明显大于深成指标度指数的变化幅度沪深股指在中短期显示出状态持续性,长期表现出状态反持续性。曹广喜(2007)利用R/S分析方法对我国证券市场(主要是上证指数和深成指数)进行了实证分析,均证明了我国股市的长期记忆性的存在。徐文坤,张卫国(2011)进行了金融时间序列分形维参数方法估计方法的比较,认为Whittle算法具有更高的精度和更好的稳定性,并对沪深市场的发展状态进行了实证应用。

3.混沌理论在金融研究中的应用

国外主要有:Day R.(1983)认为,货币政策传导具有混沌性,单一的货币政策非一般或非正常操作能够导致整个系统行为产生巨大的、不可预知的复杂变化和整体涌现性。M.A.Torkamani(2007)研究表明:可以用国民收入、通货膨胀率、利率、进出口等经济变量来描绘汇率时间序列,认为某些非线性因素导致汇率运动对初始条件和特定参数的取值敏感,从而导致混沌现象的产生,在经济活动中,就表现为汇率的巨大波动[6]。

国内主要有:李玉锁,齐中英(2006)基于相空间重构技术对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进行了实证研究,通过计算关联维数和Kolmogorov熵值,认为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具有混沌特性,从而不可能对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做出长期预测[7]。唐雨丁(2010)运用混沌理论和分形市场理论,探讨了汇率政策的有效性,认为汇率波动是一个复杂的非线性过程,一国货币当局在制定货币政策时应充分考虑汇率的记忆性以及对初始条件的敏感性。

4.突变理论在金融研究中的应用

国外主要有:Perron(1989) 把突变点作为外生给定,运用结构性突变单位根检验, 对美国经济变量作结构性突变的单位根检验,发现美国经济变量时间序列数据大部分为结构突变趋势稳定。Oskooee、BrookS(2006)使用结构突变技术考查了二十个发展中国家的购买力平价。发现多数发展中国家并不满足传统购买力平价。

国内主要有:南旭光,罗慧英(2006)根据金融体系的非线性及出现的突变现象,将突变理论应用到金融脆弱性的分析和评价中,并且构筑了金融体系脆弱性综合评价突变模型,定义了金融脆弱度。刘磊(2009)采用突变级数法对贵州省遵义市14个县级行政区域进行了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评价,得出了经济较差的农村生态环境水平普遍较低,但经济好的地区不一定高且地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存在马太效应。贺凤羊,刘建平(2010)从结构突变的视角对金融危机前后我国CPI涨跌序列进行了内生结构变动的单位根检验,得出的主要结论是,金融危机前后我国CPI涨跌序列的数据生成为两次结构突变的趋势平稳过程,而非一阶单整过程[8]。

5.协同理论在金融研究中的应用

国外主要有:Fields等人(2007)研究了美国等几个国家银行保险业并购中的协同效应,并且认为这种效应与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并购双方的地理位置显著相关[9]。Chakraborty等人(2008)应用协同理论研究了并购中反收购、金色降落伞和讨价还价问题,认为目标公司股东实施反收购行为不一定总是最优行为。

国内主要有:鲍丹(2008)分析了金融创新的要素协同机制,分析了金融创新的序参量。罗嘉(2010)将协同学引入金融监管的研究中,运用开放系统分析法和协同分析法系统分析我国的金融监管协同机制,发现我国金融监管子系统之间的关联性不强,我国的金融监管在宏观上处于相对无序的发展状态[10]。黄先可,张伟(2011)运用协同学理论研究了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认为应当创造条件使系统进行协同运动,及时、有效地引导序参量的发展,有效地实现金融创新。

(二)复杂性理论在金融研究中的应用

复杂性科学(complexity science)是研究复杂性与复杂系统中各组成部分之间相互作用所涌现出复杂行为、特性与规律的科学。20世纪90年代前后国内外学者逐渐将复杂性理论应用到金融研究中。

国外主要有:1993年,圣菲研究所的阿瑟、霍兰、勒巴伦、帕默和泰勒等人建立了人工股票市场模型研究,它不但可以产生满足有效市场假说的理性预期均衡的结果,包容经典理论,而且也能够显现出主体与系统的协同进化及复杂度加深等复杂适应系统的性质, 结果也表现出与真实数据相似的统计特征,这种方法逐渐发展为基于主体的计算金融学。Tesaftsion(1998,2001)建立了一个多主体的劳动力市场模型用于分析市场结构、雇佣关系、工作行为和福利之间的相互关系。

国内主要有:刘洪(2004)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中部分绩优公司与停牌或已经退市公司在管理活动、R&D、市场营销、融资渠道、资源配置和企业形象6个方面的多样性、自发性、融合性、适应性、超越性和变形性6个复杂性指标的分析与比较,验证了公司成长与复杂性之间的正向关系和沿着复杂性增长路径发展的复杂性理论观点。应尚军等(2005)建立了基于元胞自动机的股票巾场仿真模型,运用分形结构特征变量和稳定性变量来刻画股票巾场的复杂性特征,考察了投资者从众行为这一投资心理与巾场复杂性特征变量的相关关系 [11]。石丹(2008)指出金融创新系统具有聚集(aggregation)特性,系统的主体通过相互作用而组成的聚集体可以形成更高一级的主体,比如涉及多个创新领域的金融集团,比如金融中介与研究机构联盟,比如拥有固定客户群体的创新网络联盟等。

(三)系统动力学理论在金融研究中的应用

系统动力学(SD)是20世纪中期发展起来的以计算机模拟为主要手段,通过结构—功能分析,研究解决复杂动态反馈性系统问题的仿真学科,是系统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80年代国内外学者逐渐将系统动力学应用到金融研究中。

国外主要有:De Long等人(1990)明确提出了正反馈的概念,并提出了一个由理易者、理性投机交易者和正反馈交易者这三类交易者在证券价格形成过程中的博弈模型。Ozdenoren和Yuan(2008) 从正反馈交易行为影响资产价格,资产价格来影响公司现金流的角度研究正反馈交易对资产均衡价格的影响,结论是强烈的正反馈交易导致市场的过度波动[12]。Alessandro Vaglio(2010)通过建立系统动力学模型分析了经济增长、复杂性以及人口“成熟”之间的关系,认为经济增长表示为一种过程,外生地产生技术创新,从而增加了劳动分工并使社会机构更复杂[13]。

国内主要有:巴曙松与栾雪剑(2009)应用系统动力学工具,建立模拟模型,对不同货币和财政政策组合下的经济周期发展进行模拟,得出了对比数据,得出了一些对政策组合效果的评价结论,并据此对我国宏观经济政策提出了一些建议[14]。罗天勇(2009)把经济运行系统作为货币动力学系统来研究,通过定义货币流通速度,推导出货币运动的数学物理模型。据此提出应控制货币总量,确保货币供给量的持续稳定增长,实现一国经济的稳定高能运行,达到国家输出价值观的目标。李敏(2010)应用系统动力学方法,分析了金融创新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联性,并应用系统动力学Vensim软件构建了系统动力学模型,揭示了金融创新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动态复杂性[15]。

(四)文献述评

国外学者较早的应用系统科学的相关理论研究金融问题,注重进行数量技术层面的实证分析,但他们大多将自己的研究范式看做是物理学、统计学以及热力学等其他具体科学研究范式。因此,这种研究存在范式归属上的混乱,具有一定的自发性,是不自觉的应用了系统科学理论。

由于我国较早提出了系统科学的思想理论,因而国内学者已经认识到系统科学研究范式的优越性,认识到混沌、分形、协同等理论在金融研究中的应用价值,但总体上,国内学者大多只是将其作为一个具体的角度来研究一个具体的金融问题,在范式归属上也同国外学者一样,往往将自己的理论归于物理学、信息论的研究范式。

综上,国内外已经开始将系统科学应用于金融理论研究,并做出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是还不系统,理论范式归属还不清晰,因而研究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为此,建立较为完善的系统金融理论体系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

三、系统科学金融理论体系的构建

(一)系统科学金融理论的概念的界定

构建系统科学金融理论体系,首先要对系统科学金融理论体系的概念予以界定。系统科学金融理论(以下简称系统金融理论)以系统科学研究范式为指导,以系统科学的理论方法和技术为手段,结合金融学和经济学的基本知识和理论,揭示金融系统的演化、转化、协同、优化与控制的一般规律,研究金融系统内部各子系统之间、金融系统与金融环境之间复杂关系的形成法则,金融系统的非线性、复杂性、系统动力学性以及金融有序与无序状态的形成规律等问题,通过对金融系统的实证/实验数据的分析以及对金融系统的非线性、系统动力学、复杂性建模和仿真,深刻认识金融系统的运作规律,并据此提出预测与防范金融风险、进行金融创新、设计和实施金融管理政策等优化与控制的方法和技术,力求达到对金融系统的全面认知、优化与控制。

(二)系统金融理论的研究对象

系统金融理论的研究对象是金融系统。金融系统是指所有金融要素围绕着资金的流动、集中和分配聚集而成的具有跨时期资源配置功能的整体,包括连接资金盈余者和资金短缺者的一系列金融中介机构和金融市场。

(三)系统金融理论的核心思想和观点

系统金融理论认为,金融系统是一个高度开放、多层次的非线性复杂动力学系统,具有非线性、复杂性、系统动力学性。因此,应当将金融问题放回到复杂的金融系统及其环境中,应用非线性、复杂性、系统动力学等理论、技术和方法对其进行研究。其核心观点有:

1.金融系统具有耗散结构、混沌、分形、协同、突变等非线性机制。金融系统的耗散活动是其有序运作的基础,也是其演化的动力源泉;金融系统的相体积在耗散因素的作用下会随着时间的增长而不断的收缩,产生混沌吸引子,并对初始条件具有敏感的依赖性,呈现出混沌状态;耗散性破坏了宏观运动规律的时间反演不变性,导致无规则运动的混沌吸引子产生,因而具有相空间的分形结构;金融系统以混沌和分形的方式不断演化,在吸收足够多的负熵流后,就到达系统宏观状态发生质的改变的转折点附近,必然通过协同作用走向高级有序态;而金融系统从无序走向有序、从低级有序态走向高级有序态,主要是通过突变的形式实现。

2.金融系统是一个复杂的巨系统,具有多样性、非线性、流、聚集、标识、内部模型、积木等特性和机制,系统组分、子系统具有自适应性,系统的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推动了金融系统的演化。基于自适应主体(Agent)的复杂系统建模技术,可以研究金融系统从微观行为到宏观行为的演进规律

3.金融系统具有多重反馈特性、时滞性等系统动力学特性,是动力学系统。金融系统的各要素、各子系统之间具有复杂的正负反馈作用。金融系统的金融监管、金融政策、金融参与者等各系统或要素之间存在不同的因果反馈环路。

(四)系统金融理论的框架体系及主要内容

依据当前系统科学的发展以及在金融研究中的应用情况划分的,与系统科学理论体系相对应,可以将系统金融理论体系划分为非线性金融理论、复杂性金融理论、系统动力学金融理论三大部分[16][17]。

1.非线性金融理论主要采用从定性到定量综合集成的方法来研究金融系统的的耗散、混沌、分形、协同等非线性特征,并研究如何应用非线性建模仿真技术对多目标交互行为进行优化、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耗散结构金融理论主要研究金融系统的耗散结构特性与金融熵运动的规律。金融系统耗散活动是其有序运作的基础,因此要:分析系统的开放性及其与环境的熵流交换;分析金融信息交互过程中的熵值耗散;建立金融系统评价指标体系,应用熵值法研究、评价系统,进而实现对相关参数的调控。

(2)混沌金融理论主要研究金融系统的混沌性与混沌仿真与控制。金融系统的相体积在耗散因素的作用下会随着时间的增长而不断的收缩,产生混沌吸引子,呈现出混沌状态,因此要:研究金融系统发展对金融初始条件的敏感性依赖;计算其李雅普诺夫指数、关联维等,研究金融系统走向复杂性的时间演化的非周期性等特征;应用混沌模糊逻辑控制方法(T-S模型)对金融系统进行建模、仿真与控制。

(3)分形金融理论主要研究金融系统的分形特征与基于分形测度金融系统控制策略。耗散性破坏了宏观运动规律的时间反演不变性,导致无规则运动的混沌吸引子产生,即相空间的分形结构。因此要:研究金融系统的空间分形结构;研究金融系统中金融信息传导的时滞性,对相关指标进行R/S分析;应用相空间重构技术重构系统相空间,研究金融系统的自相似性和标度不变性。采用基于分形测度的非线性系统模型切换控制策略对金融系统实施控制。

(4)协同金融理论主要研究金融系统的协同性与协同仿真与控制。金融系统以混沌和分形的方式不断演化,在吸收足够多的负熵流后,就到达系统宏观状态发生质的改变的转折点附近,此时可以用协同金融理论来研究支配子系统协同作用的原理。因此要:研究不同开放条件下的各子系统间的协同度;研究金融系统的序参量的产生条件及作用;应用计算机仿真技术研究金融系统的控制参数与控制系数。

(5)突变金融理论主要研究金融系统的突变与突变控制策略。金融系统从无序走向有序、从低级有序态走向高级有序态,主要是通过突变的形式实现,可以用突变金融理论研究金融系统的突变行为,因此要:研究金融系统产生突变的条件和基础;研究金融系统突变的影响和应对策略;应用计算机技术进行仿真模拟,找到相关控制参量。

2.复杂性金融理论主要包括:复杂适应系统金融理论,非线性自组织金融理论(该理论在非线性金融理论部分进行研究)、复杂网络金融理论、复杂系统建模与仿真金融理论和综合集成金融理论等。主要研究金融系统复杂性特性及机制(包括聚集、非线性、流、多样性、标识、内部模型和积木),运用模糊认知图、复杂适应性系统的MAS建模仿真和复杂网络建模仿真等复杂性技术手段构建多Agent模型,采用Swarm等复杂性仿真平台研究各子系统间的交互协调机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金融系统的多样性、聚集、流、标识、内部模型、积木等特征和机制;分析系统的层次性,识别系统中各类自适应主体Agent,从而达到对金融系统的复杂性认知。

(2)研究构建金融系统多Agent交互仿真模型。研究金融系统的消费类、投资类、监管类、决策类、金融类等Agent主体的Agent属性集、Agent货币政策交互事件表、Agent货币策交互规则库;应用Multi-Agent建模技术(简称MAS建模技术)、模糊认知图(Fuzzy Cognitive Map ,FCM)、神经网络模型、遗传算法等建模仿真原理构建金融系统多Agent交互系统仿真模型。应用大型复杂仿真系统的VV&A技术(Verification 、Validation &Accreditation 仿真监控技术)体系优化仿真模型,调整各Agent主体交互规则,研究金融系统的复杂性优化措施。

(3)采用基于复杂性理论的协调控制策略,研究使金融系统多目标协调运作的控制环路。金融系统是一个典型的“开放复杂巨系统”,本身具有复杂性和时变性的双重特性,会受到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文化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应当运用复杂适应性理论构建Agent模型,采用基于复杂性理论技术的协调控制策略,对金融系统进行有效的研究。

3.系统动力学金融理论的主要包括:系统反馈金融理论和系统动力学仿真预测金融理论。主要采用系统科学和管理科学的方法,通过建立系统动力学模型来研究金融系统中各要素、各子系统之间如何相互作用;分析研究金融系统的正负反馈、作用平台和关键点,探寻金融系统的演化规律,并通过仿真预测来预测金融系统未来的演化方向[18]。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金融系统的结构,划分子系统;深入研究系统的构成因素,并对变量的关联性进行分析;研究变量之间的因果反馈关系,研究反馈回路的正负极性。

(2)研究金融系统的多重反馈特性、时滞性等系统动力学特性,建立金融系统的相关系统动力学模型,研究建立金融系统的流图以及流图中各变量间的方程;应用Vensim仿真平台对金融系统的系统动力学交互行为进行仿真和预测。

(3)研究相关参数的调节和控制,分析金融系统对不同参数(利率、汇率、存款准备金率等)的敏感度;研究最优的参数调控(包括参数的选取和数值确定),最终实现金融系统的优化和控制。

综上,系统金融理论的三大部分,虽然所研究领域和对象的侧重点不同,但彼此间有着相互联系,见图2:

因此,应用系统金融理论研究金融问题时, 不仅仅要注重某一理论的应用,还应当看到各理论方法的优势和适用研究范围,采用综合集成的方法将各理论研究方法进行综合集成。因此,系统金融理论本身也是系统的,也强调理论应用的系统性,注重从定性到定量的综合集成研究。

(五)系统金融理论的研究方法

1.强调采用系统科学综合集成方法,注重定性与定量研究的综合以及不同理论方法研究的集成。当前金融理论过于偏重于定量研究,而系统金融理论认为,对金融系统的定量研究固然重要,但也不应忽视对金融系统的定性研究。系统科学理论采用定量研究技术(R/S检验、复杂性建模仿真、系统动力学仿真预测),也注重以定性研究方法研究金融系统的非线性、复杂性和动力学行为,认为只有二者有机结合才能达到对金融系统的正确而全面的认知。

2.采用系统建模和计算机仿真技术。非线性理论认为系统具有耗散性、混沌性、分形、协同、突变等特性,因此可以应用混沌系统的模糊逻辑控制、基于分形测度的非线性系统模型切换控制策略等仿真控制方法对金融系统进行协调控制;复杂性理论认为系统具有多样性、聚集、流等特性,因此可以设计金融系统的Agent模型,应用MAS建模技术,建立MAS复杂系统仿真模型,借助Swarm等仿真平台进行主体模拟仿真等;系统动力学着重分析系统间的因果反馈关系,并进行仿真预测,因而主要通过Vensim等系统动力学软件构建金融系统的系统动力学因果反馈模型和结构流图进行实证研究[19]。

四、金融理论的演化路径及各金融理论的比较

金融系统是不断发展和演化着的,并且越来越强烈的显现出其非线性、复杂性。从现代金融理论到行为金融理论再到系统金融理论,其演化是有路径可循的,符合社会经济实践的需要,如图3所示:

可见,系统金融理论可以成为未来金融理论研究的新范式,它提供了认知金融系统规律的全新思维方式,其理论、技术和方法,可以更准确地揭示金融市场的演化规律,是实现对金融系统认知、优化和控制的有力工具。它与现代金融理论和行为金融理论有着本质的不同,如表2所示。系统金融理论完全摆脱了现代金融理论和行为金融理论的假设基础,具有现代金融理论和行为金融理论无法比拟的先进性和科学性,其结论的可靠性更高,主要表现在:

1.系统金融理论直接采用非线性、复杂性和系统动力学的分析方法研究金融系统问题,承认金融系统的非线性、复杂性、动力学性等行为,研究基础更接近于实际情况,其结论也就更有意义。

2.系统金融理论以金融系统为研究对象,注重运用非线性理论技术研究金融系统的的非线,而不简单地做非线性问题线性化处理,能够更彻底和有效的处理非线性问题。

3.系统金融理论充分揭示了金融市场的演化运行机制,能够达到对金融系统的认知、优化与控制。系统金融理论完全以金融系统的实际运行为基础,不进行特别的假设安排,提出了对金融系统的认知、优化与控制的科学研究范式,这是现代金融理论和行为金融理论所不能触及的。

4.系统金融理论强调采用系统科学综合集成方法,注重定性与定量研究的综合以及不同理论方法研究的集成,致力于实现建模人员、决策者和专家群体的融合,能更全面、深入的解决问题。

5.系统金融理论借助系统建模和计算机仿真技术,直接以现实金融行为作为研究对象,无需做任何线性化、无摩擦化假设,因而研究结论更为可靠。

综上,系统金融理论与现代金融理论和行为金融理论的研究范式相比具有很高的优越性,更趋近于现实,必然会使其成为未来金融理论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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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刘超,刘丽. 系统金融理论研究——兼论现代金融理论、行为金融理论、系统金融理论的比较[J].南方金融,2011(12):9-18

第5篇:非正式金融论文范文

    目前,非正规金融组织(地下钱庄、资金互助社、合会等)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又重新发展起来,甚至在某些地区已经成为了支撑当地经济发展的最主要力量。2000年后,政府加速农村金融改革,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一个改革的突破口能够起到引导民间资金为地区发展服务的作用,但从各地区经济、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及资本追求高回报率的属性来看,该方式是否具有普遍可行性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因此,全面、快速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是否科学?如何贯彻这样一项引导民间资金“正规化”的政策,并且是否能够有助于社会福利的增进,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二、研究回顾

    在看到非正规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的前提下,更多学者认可二元金融共生的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张杰(2003)认为我国传统的合作制金融为社员服务的功能逐渐转变为追求利润,导致了制度变迁中非正规金融的再次出现与快速发展,并成为农村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林毅夫、孙希芳(2005)认为非正规金融在农村地区能够长期存在的根源在于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诸多国外学者提出的金融抑制现象对该问题确实有较大的影响,但并不是根本所在。钱水土、陆会(2008)通过对农户贷款来源的实际调研,发现非正规金融的贷款比重远远大于正规金融,而农户摆脱流动性约束是非正规金融机构能够长期与正规金融机构并存的主要原因。并得出结论认为非正规金融更适合农户借贷特点,适应农村经济模式的要求,正规金融的发展应该借鉴非正规金融发展的经验。这一观点与Allen等(2005)对中国非正规金融组织在经济发展中具有明显促进作用的研究结论是一致的。他们认为不应盲目的对非正规金融加以限制,甚至强迫其“正规化”,而应该促进非正规金融的健康成长使其逐渐从“地下”走到“地上”,更好的为经济发展服务。而对于如何走到“地上”这一关键问题,大家的研究各有特色,姜旭朝、丁昌锋(2004)认为成本优势和信息优势是非正规金融得以发展的基础,而随着其自身经营范围的扩大和参与人员的增加,其组织特征出现由“互助”到“过渡”最终到“赢利”的转变,此时就能够实现非正规金融组织向正规金融机构的逐渐转变。胡金焱(2004)强调政府在非正规金融组织走向“地上”过程中的作用,认为政府政策的根本着眼点在于引导、利用非正规金融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并对非正规金融制度中某些不确定性进行监管,降低其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和社会危害。而徐璋勇、郭梅亮(2008)提出对于非正规金融的认识不能从政府的逻辑出发,应该充分认识其在农村存在的社会性基础和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刘孝红、巴曙松(2009)更加认可重“实”轻“形”的渐进性的农村会融体系改革,注意发挥国家政策的协同效应和社会资金的引导功能,该研究与李锐、朱喜(2007)的研究具有相同的着眼点,都是强调了农村地区资金供给对经济发展及社会福利改善的巨大作用。王华峰(2006)认为非正规金融是与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一项自发性金融制度安排,并不是正规金融在农村发展过程中的一项过渡性制度安排。因此,应尝试找出两者合理共存的“临界点”,而本质在于促进农村经济、金融的发展。赵岩青、何广文(2008)认为基于“声誉效应”建立的民间金融组织对经济发展具有显著的影响,然而其缺乏完善的法律行为约束,从而不可能完全替代正规金融机构发挥作用。因此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合作”就具有重要意义(Ayyagari,2007)。

    因此,如何充分利用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各自的优势,并进一步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增进社会福利也就成为新的着眼点。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角度对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共生形式进行研究,探索一个二元共生、优势互补的农村金融市场,使其更好地为农村发展服务就具有比较强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三、二元共生市场结构下参与主体的行为分析

    在二元共生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里,参与资金融通的主体主要有三个:农户、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因此,在理性人的假设条件下,其选择是否进行资金借贷,以及借贷多少的行为都是为了最大化自身的期望收益。

    (一)农户的行为选择

    假设1:农户进行生产时的资本投入均为借入资本,且不考虑劳动投入。

    

    (二)正规金融机构的行为选择

    假设2:正规金融机构在预测自身的期望收益时,不考虑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行为。

    对于正规dylw.net 写作论文金融机构而言,令表示贷款总量,贷款的总成本为(包括前期审核、后期追踪及监督等成本),并且。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其无法对借款者的信用度及还款能力进行客观评价,也无法连续追踪贷款的投资去向及项目的变化状况,所以,正规金融机构在判断借款人的还款概率与投资的成功概率时,只能借鉴以往的经验,依据过去的平均还款概率与平均投资成功率来进行。因此,其期望收益为:

    

    而在农户与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明显信息不对称以及农业投资受诸多客观因素影响的情况下,正规金融机构对于农户还款的概率判断以及凭借经验对农业投资成功概率的判断不可能都显著大于0.9甚至是趋近于1。因此,对于正规金融机构判断农户进行投资获得成功且如约还款近似一个必然事件的条件要求过于苛刻,且在现实中很难实现。所以,在通常情况下。由此可得,在多数农村地区,正规金融机构的期望收益与其发放的贷款数量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这也就说明了为什么在某些地区正规金融机构不放贷款或者少放贷款。

    (三)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行为选择

    假设3:非正规金融机构在估计自身期望收益时,不考虑正规金融机构的行为,但是会参考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即。

    对于非正规金融机构而言,由于其对贷款对象的了解是完全信息,因此,其选择贷款的对象均是信用度较好、能够确定还款(投资失败也会尽力偿还)的农户。所以,本文假定其面对的还款概率为

    

    从非正规金融与农户之间的完全信息看,一旦农户发生故意违约行为,此信息将迅速在该非正规金融机构能够影响的范围内扩大,从而使该农户不仅仅在经济层面(抵押品、未来资金借贷等)出现损失,而且其在某个地缘或血缘范围内将再无个人信用 可言,因而使该农户的其他非经济行为也将受到极大的制约,甚至出现难以立足的窘境。因此,农户从非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进行投资时,制定决策往往比较谨慎,多投资于风险相对较低的产品,并且一旦因为客观因素使投资发生损失时,农户会尽力弥补损失,全力归还贷款以维护自己的信用和声誉。所以,即使在农户投资失败时,由于多种抵押及还款形式的存在以及农户维护个人“形象”的行为使真正能够转嫁到非正规金融机构的损失是一个较小的数,同时非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水平普遍较高,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是普遍存在的。从而说明当非正规金融机构将资金全部贷出时,其期望收益最大。由此可见,自身资金规模是限制非正规金融机构进一步发挥自身优势,获得更多收益的最大障碍。

    通过对农户、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行为选择的分析可以看出,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均有各自的优势与劣势,两者都无法单独占领农村金融市场。

    四、福利最大化的模式选择

    (一)福利最大化

    本文对社会福利的定义借鉴Detragiache(2008)的研究,社会总福利为期望总产出减去信贷总量与检测成本。从而,本文认为借贷利率高低,是否违约等因素仅仅影响社会总财富在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分配,而不会影响社会总福利。假设F(*)表示社会总福利、表示投资失败后的平均亏损率,由前文所述可得,社会总福利的表达式为:

    

    (二)竞争与社会福利最大化

    当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为竞争关系时,两者之间仅从自身的优势出发采取策略,即正规金融机构发挥自身的利率优势与资金规模优势,而非正规金融机构发挥自身的信息优势。对比前文所述的正规金融期望收益最大化与非正规金融期望收益最大化的一阶条件,可以看出,在以竞争形式共生时,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是其竞争优势,而当降低时,看似正规金融机构在利用自身优势参与竞争,实际上对于那些最大化期望收益一阶条件能够实现的正规金融机构来说,其期望收益不断降低;而对于那些本来就缺乏贷款意愿的机构来说,其贷款数量与贷款意愿会进一步萎缩。因此,导致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数量无法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要求的贷款数量;而对非正规金融机构来说,其贷款数量是否能够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要求,取决于其资金规模。当,即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规模大于社会福利最大化要求的贷款数量时,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量可以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要求的,而超出部分甚至可以通过必要的转换弥补正规金融机构留下的缺口。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在浙江、江苏、福建等东部沿海省市的某些地区,非正规金融机构可以独自承担起满足当地资金需求的重任,而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功能趋于薄弱。反之,在那些非正规金融规模相对较小的地区,由于受制于资金规模上限的影响,社会福利最大化要求的非正规金融资金供给水平无法得到满足。由此可见,在以竞争形式共生的情况下,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意愿低,贷款数量少的特征并不会改变,其贷款数量不可能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要求;而多数地区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因为受其资金规模限制,难以满足当地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因此,在竞争性条件下,正规金融机构难以充分发挥增进社会福利的作用,而只有在极少数非正规金融非常发达地区,非正规金融机构可以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要求。所以本文认为,在非正规金融机构发展规模并不足以独自支撑当地经济发展需求的广大农村(尤其是内陆地区的农村),二元金融以竞争形式共生对于社会福利的增进未必具有显著的效果。

    (三)合作与社会福利最大化

    在这里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能够进行合作的基础在于各自拥有明显的劣势与优势(见表1),且各自的优势均为对方的劣势所在。因此,这样的比较优势使双方存在合作的可能性。而通过分析各自的比较优势可以发现,组织特征是其产生优势的根源,而一旦一种组织形式经过转化或者逐渐演变之后,丧失了其本质特征,那么其存在的优势也就逐渐丧失了。因此,本文所说的合作是指保持双方各自的本质特征,相互利用对方的优势弥补自身的劣势以谋取更高收益的一种联合。虽然本质在于追求更高的利益,但是前提为保持由组织特征所带来的比较优势。对非正规金融机构来说,在合作之前完全信息使其可以以较高的利率进行借贷,此时,利润率是反映其完全信息价值的最重要标准;而合作后,由于贷款利率及组织形式等一系列问题的改变,使利润率难以成为合作前后进行对比的依据。所以,合作带来的利润总量的前后变化是反映其信息价格的最主要因素。当合作带来的总利润大于竞争时,非正规金融机构更加倾向于“分享”信息以谋求合作②。同样,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来说,当在合作与竞争两种选择中进行博弈时,总利润③(总期望收益)的变化对其有同样的影响。

    

    当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进行合作时,为了能够使合作具有长期存在的可能性,双方首先需要保证的是各自所拥有的比较优势的稳定,而合作的过程为正规金融机构可以从非正规金融机构获得完全信息,而非正规金融机构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帮助”,突破自身在资金规模上的限制。而这种资金规模的扩大与前期部分学者提出的当非正规金融规模突破某个“临界点”时,其经营风险、信息优势等特点将丧失的问题存在较大的区别。其主要原因在于,在正规金融机构帮助下的规模扩大仅是资金规模的扩大,参与者数量与原始状态相比也仅仅增加了正规金融机构一个个体④,而该个体本身发挥的还是资金供给功能。所以,与过去学者研究的依靠参与者人数增加、地缘范围扩大提高资金规模的扩大形式存在明显差别。从而认为非正规金融机构突破资金规模上限后其组织优势,目标函数、预期收益形式等问题与竞争时保持一致是合理的。因此,本文认为在维护二者比较优势不变的基础上,首先,应该认可非正规金融机构作为一个社会团体的合法组织地位,使其摆脱长期的“灰色”身份;其次,在保持非正规金融机构信息优势的基础上,由正规金融机构对非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引导,“帮助”其合理发展,从而使其能够长期“扎根”于农村,充分发挥对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最后,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主力,刺激农村经济发展,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1.基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分析

    当 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以上述的合作形式共生时,双方可以相互借鉴对方的优点弥补自身的弱点。

    

    其次,对非正规金融机构来说,由于正规金融机构对其进行“帮助”,因此,能够有效扩大其资金规模上限,从而也使其贷款规模能够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要求。所以,合作可以有效地使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突破发展“瓶颈”,提供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所要求的资本数量。

    虽然合作能够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所要求的资本被两个参与主体提供出来,但是,应该看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要求并没有涉及dylw.net 写作论文利润在各个参与者之间的分配,而对于合作双方来说,追求自身期望收益最大化才是根本目标,因此,社会福利最大化与自身收益最大化之间存在潜在的冲突。所以,需要对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是否具有稳定性做进一步研究。

    2.合作的稳定性条件

    为了探讨二者合作的稳定性,本文建立以下博弈模型,假设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共同提供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要求的资本总量,因此,任何一方提供(0,)数量范围内的资本时,其期望收益水平均不小于0。同时,本文假定双方均有两个行动策略即合作或者不合作,且当采取合作策略时,一旦发生损失由于总资本中包括双方的资本,所以双方提供的资本承担相同的亏损率。同时,当正规金融机构采取合作的策略时,其向非正规金融提供资金“帮助”,并使其贷款总量能够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所需要总资本,而提供给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的回报率与一般贷款利率相同,为。当采取不合作策略时,停止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帮助”,从而变为与其竞争。同样,当非正规金融采取合作策略时,其向正规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支持,并对其提供的“资金帮助”给予与非正规金融机构自有资本同样的“待遇”,而采取不合作策略时,同样转变为竞争。所以,在不同的策略组合里双方具有不同的期望收益。

    分析可知,当正规金融机构选择合作时,非正规金融机构选择不合作的期望收益大于选择合作的期望收益,因而在理性人假设下,非正规金融机构选择不合作;如果正规金融机构选择不合作,非正规金融机构根据不同策略下带来的期望收益,仍然选择不合作。因此,不合作是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占优策略。类似的,不合作也是正规金融机构的占优策略。所以,在这样一个完全静态博弈中,(不合作,不合作)是唯一的纳什均衡。从而,如果试图在单一期内构建一种以市场为主导的能够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合作方式,那么这种合作方式显然是不可能稳定存在的,即双方均有背叛的动机。而在多期内,由于惩罚机制的存在,任何一方的“背叛”行为都会在未来遭受到对方背叛的惩罚。因此,假定δ为正规金融机构的贴现因子,θ为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贴现因子。满足下面条件,给定非正规金融机构选择合作,正规金融机构将不会选择背叛:

    

    

    由(11)式可以看出其表达式大于0。可以判断θ∈(0,1),符合贴现率值域的要求。

    由此可见,当δ、θ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时,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均有积极性进行合作,同时,也有积极性惩罚对方的“背叛”行为,而由于短期背叛行为带来的利益在长期内显得微不足道,所以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策略(合作,合作)是每一个阶段的均衡结果。因此,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可以稳定存在,且(δ、θ)为合作的稳定条件。同时,也应该看到,对于一个微观的农村金融市场来说,稳定条件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数值。显然,对于双方来说,开始合作之后“背叛”成本越高,合作就越稳定,因此,也就更加突显出稳定条件(δ、θ)背后对于监管及相关惩罚机制的要求。

    结合前文对正规金融机构期望收益最大化的假设与分析可知,影响正规金融机构的行为决策及其贴现因子δ的最主要因素在于社会平均投资成功率P(S)⑥,所以,将δ对P(S)求导可得:

    

    由(12)式可以看出,正规金融机构的贴现因子δ与平均投资成功率P(S)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即从正规金融机构的行为选择出发,其更意愿在社会平均投资成功率越高的地区与非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合作,此时合作的稳定性条件更加容易实现。而由于P(S)的大小直接反映的是与当地气候、地理特征、经济发展条件等客观因素的状况,所以dylw.net 写作论文,在那些生产条件更加优越,农业科学技术更加发达的地区,正规金融机构的合作热情更加高涨,而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在大力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今天,东部地区的步伐明显快于中西部的原因。同样,结合前文对非正规金融机构期望收益最大化的假设与分析可知,影响非正规金融机构行为决策与贴现因子θ的最主要因素在于资本规模,所以,将θ对求导可得:

    

    由(13)式可见,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贴现因子θ与资本规模存在正相关关系,即在那些非正规金融机构规模相对较小的地区,其合作的稳定性条件更加容易实现,该条件同样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些地区非正规金融机构拥有较强的合作意愿。资金规模较小的非正规金融机构更加希望通过合作突破“瓶颈”,而对于这些地区的社会福利来说,合作同样为其带来必要的改善。

    五、结论与建议

    通过分析,本文得到以下几点结论:

    首先,在多数地区,正规金融机构缺乏放款的意愿,而非正规金融机构常受制于资金规模的限制,使农户期望收益最大化下的资金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在二者各自拥有得天独厚的比较优势的同时,二元金融共生的市场结构将一直存在。

    其次,当二元共生的市场结构长期存在时,在竞争形式下,正规金融机构的期望收益会进一步减少,而非正规金融机构仍然将受制于资金规模的限制,难以更好地发挥作用。因此,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作为理性人,在各自期望收益最大化下的行为选择无法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对于资金投入的要求,所以竞争难以对农村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及经济的发展带来明显效用。

    再次,在合作形式下,当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各自保持由其组织特征带来的比较优势时,双方之间存在可以相互合作的基础。但是,这样的合作关系 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可以实现,即文中的(δ、θ)条件。

    最后,通过对(δ、θ)条件的进一步研究可以发现,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来说,其更加倾向于在自然条件较好,农业发展基础更加坚实的地区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合作,显然东部地区的农村就成为其首要选择;而对于非正规金融机构来说,在资金规模相对较小的地区,其合作意愿更加强烈,且合作条件更容易实现。由此可见,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在合作的地域选择上可能会产生冲突之处。

    本文提供以下政策建议dylw.net 写作论文:

    第一,政府在对农村金融市场参与主体进行引导时,应“重实质、轻形式”,保护市场参与主体对社会福利的积极作用。同时,建立必要的监督体系与惩罚机制,提高参与主体的“背叛”成本,提高合作的稳定性。

    第二,合理、正确引导非正规金融组织的发展。应该借鉴一些渐进性的方式,更能体现实地特征,甚至可以允许在某些地区采取一种“非正规金融→过渡性金融→准正规金融→新型正规金融”的转变路径。

    第三,通过不同方式促进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合作。在中西部及部分东部自然条件较差,非正规金融发展滞后的地区,政府应该从地区实际需求出发,以需求为导向,通过相关优惠政策的实施,推动两者的稳定合作以提高社会福利水平;而在东部沿海及部分西部自然条件优越,非正规金融发展速度较快的地区,政府更应该充当监督者的角色,以供给为导向,依靠市场的功能对两者的发展进行引导,强调社会福利的增进与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不是某种“形式”的实现。

    第四,结合实际,适度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设,避免“多而同”的模式。在推进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过程中,应该时刻注意地区间的差异,从实际出发来解决农村经济、金融发展中的问题。

    *感谢匿名审稿人提出的宝贵修改意见,当然文责自负。

    注释:

    ①农村地区多数正规金融机构利率平均上浮比例为20%~60%,以6.06%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农业贷款利率为7.27%~9.69%。

    ②除利润总量的增加,合作后非正规金融机构还可以在组织结构、身份、政府政策等方面得到认可和相应的支持,这种潜在“收益”也对其是否选择合作有重要影响。

    ③本文的分析是以期望收益对其进行衡量,因此,在总收益的改变中已经包括了由于完全信息的使用所带来的资金安全性的提高(、提高)等问题。

    ④具体的,对于多个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的问题,我们也可以视为是“正规金融”一个个体。

第6篇:非正式金融论文范文

关键词:农村正规金融;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方向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5.38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5-89-02

一、研究范畴的界定

非正规金融(informal finance)与正规金融(formal finance)是相对的,理论界也将其称作非正式金融和正式金融。我国常常还把非正规金融称为“民间金融”、“民间信用”、“体制外金融”等。

关于非正规金融的内涵和外延,目前理论界尚无一致公认的界定。总体上有两种大致的划分:一种是从金融机构的功能性特征上划分,如劳动密集程度、规模大小等;另一种是从法律特征和金融监管上划分。相对而言,以后者居多,如体制外金融、非正式金融、非制度金融、地下金融等。此外,国内学术界常常将非正规金融称为民间金融。[1]笔者认为,非正规金融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的,正规金融是指经政府批准并受金融法律法规约束和中央银行监管的金融机构与金融活动,除了正规金融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便是非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经营活动不需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其机构及其活动一般不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准备金制度、资产负债比制度和资本充足率要求的约束,在利率决定方面非正规金融具有自,其利率一般高于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管制的正规金融市场的利率。

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由货币市场、信贷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组成的正规金融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并日趋成熟。与此同时,我国的非正规金融也在飞速发展,中国金融体制呈现出正规与非正规金融双轨运行的二元金融格局。

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根据全国的调查结果测算,中国地下信贷规模介于7400―8300亿元之间。在农村地区,全国15个省份农户通过非正规金融取得的借款占所有借款额的56.78%;越是经济落后的地区,农户从非正规金融借贷的比重就越高。对于中小企业,全国17个省份的中小企业有超过30%的融资来自于非正规金融,有的省份中小企业非正规贷款比例甚至接近70%。郭沛(2004)估计,2002年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为2001.03―2750.31亿元。[2]

在体制内正规金融严重供给不足、农村金融日益边缘化的形势下,近年来,在一些农村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沿海地区,农村经济发展不得不更多地依赖于体制外的非正规金融,各种非正规金融活动日趋活跃起来。根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对2万多农户的调查 ,在2003年的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仅为32.7%,而私人借款占到65.79%。有关调查显示,在浙江温州现有的 16.7万家企业中,仅有40%贷款来源于正规金融。以上数据表明对于不少地区的农户和中小型企业而言,非正规金融已经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

三、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方向分析

对于非正规金融未来的发展趋势,目前国内学者多数持以支持的态度,主张政府部门应该放开对非正规金融部门的管制。部分学者提出非正规金融应该转化为正规金融,也有学者提出正规化后非正规金融原有的特性和优势会随之失去。本文主要从两个角度来分析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方向。

1、从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成因角度分析

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在正规金融不能满足农村市场主体需要的情况下,非正规金融便应运而生,填补了正规金融的空白,成为农村金融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非正规金融的内生性决定了其具有更强的适应能力,由于其供给主体来自于基层,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正规金融机构普遍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非正规金融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其借贷活动通常在一个或远或近的人伦关系范围中进行,以亲戚、朋友等亲缘、乡缘关系为依托,从而有效地避免了信息不对称对制度发展的阻碍。

2、农村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优劣势的比较

第一,农村非正规金融内生于农村,是人们为了满足金融需求,而自发创造出的适合自己的金融制度与工具。贷款人不仅对借款人的经济状况、还款能力有着比较全面的了解,还熟悉借款人的道德情况,所以,信息不对称程度相对较低。

第二,正规金融办理贷款时,贷前信息的收集和贷后管理都需要花费大量人力财力,对贷款申请人进行信用调查与贷后监督,交易成本较高。农村非正规金融所具有的乡土性,使贷款者对借款者的收益状况和信用比较清楚,其信息优势使它的贷前信息收集以及贷后监督管理的成本较低。

第三,正规金融借贷手续较繁琐,对贷款人抵押品要求较高,所以很多农民被这种高门槛拒之门外。而农村非正规金融借贷手续较简便,因为其属于一种关系型信用,借贷双方多为熟人或者亲朋好友,彼此之间相互了解与信任。并且在农村非正规金融中,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一些正规放贷者无法接受的非货币性抵押品仍然可以接受,如田间未收割的青苗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房屋抵押、活畜抵押等,这就大大降低了农民的借款门槛,促使金融交易能够顺利进行。

第四,农村正规金融的资金来源稳定、充足,而非正规金融经常面临资金不足的局面。农村正规金融主要由国有商业银行 (主要是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构成,这些金融机构有固定的存款来源,所以资金充足。而非正规金融的资金来源不稳定,存在资金不足的情况。

综上分析,非正规金融内生于经济发展过程之中,其发挥的作用是正规金融部门所不能完全替代的,它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3]打压和取缔非正规金融的方法都是不可取的。另外,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之间具有互补作用。如果通过两者的合作,利用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优势来弥补非正规金融机构资金不足的缺陷,利用非正规金融部门的信息优势来降低正规金融部门高昂的信息搜寻成本,可以提高整个市场的金融交易水平。因此,重视农村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互补性并加强其交易合作进而实现共同发展应该作为一条探索思路。[4]

四、农村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合作的建议

Floro D. Ray将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划分为平行和垂直两种连接方式。“平行连接”,即两者构成相互“替代”的竞争关系。借款人首先在正规市场贷款,而其余未能实现的需求则转向非正规金融市场。Bel(1990)和Kochar(1992)提出了“垂直连接”,即认为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是“互补”关系,它们各自运作的市场不同,对担保、抵押的要求也不相同。非正规金融的贷款人可以从正规金融市场获得贷款,然后再贷给他人。银行成为非正规金融组织融资的重要渠道。[5]

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合作,不仅有利于实现双方优势互补,还有利于扩大自身的业务经营空间,并且有利于规范金融市场,有效地防范经营风险。主要的合作形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正规金融机构可以凭借自己的网络、信息、设备、人力等资源优势,为非正规金融交易提供有偿服务的中介业务。例如,为非正规金融交易提供规范的信息咨询、签约文本、代办签约手续、公正、充当理财顾问等一系列的有偿服务,这样正规金融机构不仅可增加一些中间业务收入,而且还能起到规范交易市场、降低交易风险的作用。

第二种,正规金融可以与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基金会和互助会等非正规金融担保组织开展合作。由担保组织为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或农户进行担保,向正规金融机构承借贷款,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这样,既保证了正规金融贷款资金的安全,又满足了小企业或农民的贷款需求,同时担保公司还获得了一定的收入。

第三种,正规金融还可以利用批发的方式与非正规金融开展业务合作,即在农村未设立或较少设立分支机构的正规金融可以本着“确保安全、适当让利”的原则,将相对低价的信贷资金批发给诸如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具有较强偿债能力的个人放贷者等,再由他们零售给需要资金的农户。这种对接方式可以有效利用非正规金融,解决正规金融直接面对农户的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不足,降低销售成本。另外,还可以大大增加农户贷款的可获得性。实施这种对接方式的正规金融应重点关注贷款的安全性。[6]

当前,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承认非正规金融的合法地位,并促进农村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合作,这对于农村金融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任森春.非正规金融的研究与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09).

[2] 郭沛.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估算[J].中国农村观察,2004,(02).

[3] 任森春、颜廷峰.非正规金融正规化的必要性、路径依赖与政策引导[J].经济研究导刊,2007,(11).

[4] 任森春.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路径[J].法制与经济,2008,(07).

第7篇:非正式金融论文范文

非正规金融是指那些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当局有效监管范围之外,由市场主体自发创造,服 务于正规金融难以有效满足其金融需求的市场主体的金融活动[1]。由于发展中国 家普遍存 在着金融抑制现象,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典型二元经济金融结构,因此,非正规金融在许多发 展中国家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然而传统的金融发展理论对其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麦 金农 ―肖的分析框架里,非正规金融是一种效率低下的融资安排,无论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还 是 在发展中国家都不重要。Kern也认为,非正规金融的资金转移只局限于小团体内,无法及时 迅速地将资金从富余地区转移到资金紧缺地区,因而非正规金融不是有效的金融中介[ 2]。 在我国农村金融的实践中,非正规金融一直是政府取缔和打击的对象。但实证研究表明,在 我国农村地区,非正规金融相当活跃,对促进我国农村经济金融制度变迁具有导向作用 [3]。

近年来,有关非正规金融制度演进的文献相对较多,但现有文献对非正规金融制度演进路径 的研究主要从诱致性制度变迁出发,忽视了强制性制度变迁在演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本文 将深入分析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在非正规金融制度演进过程中各自发挥的不同 作用,阐述非正规金融组织形式的变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引导和规范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 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非正规金融演进的理论基础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的过程,它是用一种效益更高的 制度替代另一种制度的过程,也是一种新制度代替旧制度的过程。诺思认为,制度变迁是一 个制度不均衡时追求潜在获利机会的自发交替过程。林毅夫认为制度变迁是人们在制度不均 衡时追求潜在获利机会的自发变迁(诱致性变迁)与国家在追求租金最大化和产出最大化目 标下,通过政策法令实施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过程[4]。总之,制度变迁是由于制度 的非均衡所引起的,是通过制度创新使制度非均衡达到制度均衡的过程。

制度变迁的方式主要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现行制度安 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创新,它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 引起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指由政府命令和法律 引入和实行。在自发的制度安排,尤其是正式的制度安排变迁中,往往也需要用政府的行为 来促进变迁过程。所以,在社会实践中,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很难分开的, 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们是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各具特点,共同推动着社会的制度变迁。

二、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制度的演进路径

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选择并实施了优先发展资本密 集型重工业的赶超战略。在资本稀缺的条件下,国家惟有垄断金融资源并压低利率而将大 部分资金投向重工业。这种内生于经济发展战略下的国家金融必然要延伸到农村[5 ],因 此,农民和农村经济只能成为经济资源和经济剩余的源头,从而为工业化提供资金支持。同 时,农村非正规金融则受到了全面的抑制、打压和取缔,所以,非正规金融即使存在,也仅 仅是以个人之间自由借贷形式出现,范围和规模之小是显而易见的。基于此,本文主要分析 1978年以来农村非正规金融制度的演进路径。

(一)1978-1993年,农村非正规金融约束较为宽松时期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和推广,是农村微观经济体制的重大制度变迁。它不仅明确了农 民作为生产经营者和剩余索取者的地位,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而且在一定程度 上提高了劳动生产率,解放了大批农业劳动力,促进了家庭手工作坊式生产、农村个私企业 等多种经济形式逐渐壮大。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尤其是乡镇企业异军突起(80年 代中期至90年代初期的两个黄金发展阶段),农村经济主体对资金的需求不断增加,但是它 们很难从正规金融部门获得信贷支持,而其生存和发展总是需要资金的投入。因此,农村经 济主体只能转而依靠内源融资或求助于与正规金融部门平行的非正规金融组织。与此同时, 中央政府为了支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默认了非正规金融作为银行、信用社的补充而存在 ,对非正规金融的约束较为宽松。1981年3月,农业银行在向国务院呈报的《关于农村借贷 问题的报告》中提出农村借贷政策:“对于农村的信用关系,在国家银行和信用社的信用占 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允许集体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的正常借贷存在,作为银行、信用社 信用的补充,对于发展农业生产是有好处的。但是,应当积极引导,加强管理,趋利避害” 。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指出:“允许农民和集体的资金自由 或有组织地流动,不受地域限制”。1984年5月农业银行总行在《关于农村自由借贷情况的 通报》中指出:“农村民间自由借贷的存在和发展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对农村民间在发展 商品生产、商品流通中调剂资金余缺、互助性质的借贷,不管是无息还是稍高于银行、信用 社利息的,都可以视作银行、信用社信用的补充,允许存在和发展;对于高利借贷应作具体 分析,主要要看资金和使用效益。但用高利息筹资,从事非法经营,要予以取缔”。1985年 中共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适当发展民间信用”。1986年中办发27号文件指出:“一些农村 合作经济组织自愿把集体闲置资金集中起来,采取有偿使用的办法,用于支持本乡、本村合 作经济组织和农户发展商品生产。这种办法只要不对外吸收存款,只在内部相互融资,应当 允许执行”。1987年中央5号文件指出:“一部分乡、村合作经济组织或企业集体建立了合 作基金会;有些地方建立了信托投资公司。这些信用活动适应发展商品生产的不同要求,有 利于集中社会闲散资金,缓和农业银行、信用社资金供给不足的矛盾,原则上应当予以肯定 和支持。”但更为关键的是,非正规金融满足了农村经济主体的金融需求,促进了农村经济 的发展,符合了地方政府的利益。因此,非正规金融或多或少受到了地方政府的袒护、纵容 甚至支持。比如吉林省人民政府曾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乡镇企业座谈会 纪要的通知》(吉政发〔1992〕28号),通知规定,允许集体的钱庄等非正规金融组织的存 在和发展,经过乡以上政府批准,允许农民创办股份合作基金会。

由于中央政府的默认、地方政府的袒护与支持以及巨大的金融需求,非正规金融在广度和深 度上都有了显著的提高。从广度来看,一是非正规金融的形式越来越多,各种组织化和规范 化程度不同的形式大量产生;二是范围越来越广,从经济发达地区逐步延伸至欠发达地区; 三是非正规金融工具越来越繁杂。从深度来看,一是这些非正规金融形式本身不断完善和成 熟;二是非正规金融对社会经济金融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三是规模越来越大,参与者越来 越多。然而,随着非正规金融组织的逐步壮大,非正规金融频繁出现信用危机。

(二)1993-至今,农村非正规金融严格管理甚至取缔时期

在这一时期,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展开,大量中小乡镇企业逐渐退出;而农村中小私 营企业也已完成了原始积累,由过去家庭作坊式的生产转向大工业生产。农村中小企业规模 和资质的升级,对融资规模和融资方式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更专业、更规范、更稳定和 更连续的融资渠道。由于农村产业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非正规金融制度跨出发挥其作用的 有效区域和金额的临界点,它的缺陷完全暴露出来。突出表现在于前一阶段的各种“倒会” 风波所酿成的巨额金融风险。因此,中央政府对非正规金融的管理趋于严格。1993年中共中 央下发6号文件即《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整顿了金融秩序,严肃了 金融纪律,并使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制度环境严峻起来。1995年5月《商业银行法》颁布并规 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 取缔。”1995年6月,《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对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做出了具体的惩罚措施。 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心逐渐转向对正规金融机构的商业化,尤其是1997年东南亚金融 危机以后,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加大了对非正规金融的管制力度。1998 年6月,国务院第 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8月11日国务院 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8〕126号),这两个文件的颁布标志着中央政府开始系统性地清理整顿各类基 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等机构。1999年1 月国务院3号文件,正式宣布全国统一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2002年,央行《中国 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再次强调了禁止任何人开办私人钱 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法规的颁布,将原本民法、合同 法和刑法允许的许多非正规金融组织和行为宣布为非法,极大地限制了非正规金融的生存空 间。而此时地方政府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是非正规金融极大的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繁 荣 了地方经济,打压非正规金融意味着它对农村经济主体的支持会因此而减弱,所以地方政府 往往会采取默认的态度,要求非正规金融部门“避风头”[6];另一方面,中央政 府制订金 融法规取缔农村非正规金融,表明非正规金融与上层结构的利益相冲突,尤其是非正规金融 所导致金融风潮频繁爆发,直接影响到宏观金融的稳定时,地方政府也不得不做出让步,按 照中央政府政策、命令对非正规金融活动进行整顿清理[7],使得非正规金融被迫 转入地下经营。

然而,九十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四大国有银行开始大规模从农村撤出,再加上1999年中央 政府取消了农村合作基金会后,农村信用社逐渐成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者,但是农村信用 社难以承担起农村金融资金供给的重任,因此,农村经济发展出现了严重的“金融真空”。 这为非正规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需求,特别是2004年开始,随着宏观调控措施的逐步到 位,农村资金链趋紧,非正规金融又重现兴旺之势。同时,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业“对 内开放”的呼声越来越高,发展非正规金融也逐渐提上了政策议程。2004年中共中央一号文 件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 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2005年中央一号 文件要求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农村新办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办法,启动小额 信贷组织的试点工作;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 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规范民间借贷。中央连续三个一号文件都强调建立多种所有制 的金 融组织,其透露的信息表明,非正规金融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面临着一个重大 的发展机遇。

三、非正规金融组织形式的变迁

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与活动形式多种多样,分布广泛,组织化程度高低不一。由于其对 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必要分析和总结其运行情况 。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形式主要有民间自由借贷、合会、民间集资、私人钱庄、典当1996年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后,典当行由非正规金融演变为正 规金融机构,但鉴于它此前的非正规性质,我们仍将其视为非正规金融形式之一。、各种基金会、民间票据贴现等形式。

非正规金融在农村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过程中一直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和作用。伴随着农村 中小企业规模和经营方式的变化,其融资方式也会发生重大的转变,而且这一变化对非正规 金融的形态和组织化程度提出了相应的变革要求。非正规金融的组织形式就是在与农村中小 企业的长期互动中协同演进,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制度性变迁与创新[8]。

在改革开放初期,农民纷纷搞起了第三产业和家庭工业,由于单一的正规金融无法满足小生 意、小工业灵活的融资需要,所以,农民(包括个体商户)的创业资金与非正规金融有着直 接关联。在企业创业之初,经营规模小,需要的资金数额不大,因此其主要的筹资方式是通 过民间自由借贷的债务融资。很显然,这是一种分散的、零星的非组织化的金融形式。随着 农村中小企业规模的逐渐扩张,对非正规金融的组织形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20世纪80年 代中期 开始,非正规金融顺应了这一要求。首先人们把互助会的方式改为营利的聚会,从此“会” 的形式被不断更新。随着借贷款额度的增大,出现了职业中介,典型的如银背(在福建称“ 钱中”),它们都是职业的货币经营者,但没有形成组织形式的金融机构。农村中小企业规 模扩大后接着出现的组织形式是私人钱庄,其依靠自身先富起来的资金信用做担保,以低息 借入资金,高息贷给贷款人,所贷利率高低不一,由钱庄老板决定。而目前在农村地区广为 存在的是农村合作基金会,它是适应改革开放后农村经济发展状况的非正规金融组织的创新 。农村合作基金会最早是集体性质,是以互助或融资为目的的互助合作组织,因此,得到了 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鼓励、支持。在1995年前后,全国农村都相继建立了农村合作基金会。但 是大多数农村基金会逐步变质,违背了合作基金的互助宗旨,高息揽存、高息放贷。由于农 村合作基金会普遍存在超范围违规经营的实际情况,在1999年被依法取缔。随着大量私营企 业的股份制改造的完成,它们要求非正规金融组织规模继续扩大,然而,非正规金融由于自 身和外部制度环境的原因,不仅未能演化成为一种完善的机构化的信用形式,反而是大量的 非正规金融组织形式被清理整顿。从表1可以看出本世纪初期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形式明显比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偏少。

以上各类非正规金融组织形式既有零星发生、无组织形式的,如民间自由借贷、银背、钱中 ,又有初具规模的组织形式,如私人钱庄、农村合作基金会等。从最简单、无组织形态、直 接融资式的民间自由借贷到有组织、较规范、间接融资式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以及后来纳入 正规范围的典当行,形成了一个从低级形态到高级形态的一个发展序列[9]。

图1 非正规金融组织形式的发展链

四、引导和规范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

从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演进路径中可知,农村经济主体的金融需求并没有从正规金融部门 得到满足,他们的理性选择是求助于非正规金融部门。非正规金融的存在和适度发展,对增 加农民收入、稳定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和提高资金配置效率、促进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等 方面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应该抛弃传统观念的强势逻辑,根据农村市场经济 发展的客观需要,放开不必要的金融管制,让非正规金融合法地浮出“水面”,引导和规范 非正规金融的发展。

(一)引导和规范非正规金融发展的首要条件:合法化的制度平台

目前,非正规金融在我国仍没有取得合法的地位,其权益自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这一方面 不利于非正规金融的有序发展,同时其地下经营状态也更容易引发金融风险。因此,政府应 在逐步完善金融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的前提下,赋予非正规金融与现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 社开展平等竞争的合法地位,让其在法律和宏观经济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合理配置农村经济与 金融资源。正如郎咸平所说:“我们目前必须正视‘地下金融’现象是绝不可能因为政府使 用公检法加大对‘地下钱庄’的打击力度而消失的,在‘地下金融’不能被禁绝的基础上, 现实的办法是应通过竞争以整合‘地下金融’,给它们合法化的身份,而不是取缔‘地下金 融’,将现行的所谓‘地下金融’体系转化为可被控制的金融体系”。政府把非正规金融纳 入法制的轨道,这将给非正规金融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不仅可以减少它在躲避管制过程中 发生的成本,也可减少非正规金融采取不正当手段破坏社会法制和道德环境所带来的危害[10]。

(二)引导和规范非正规金融发展的关键环节:构建非正规金融制度

从金融制度变迁的进程来看,对非正规金融制度的构建,需解决几个主要问题:一是放松非 正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激励内生于农村经济的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产生,不仅可以满 足农村经济主体的金融需求,而且可以加快正规金融市场化经营的程度,因此,从帕累托最 优理论来看,这项制度变革是有经济意义的。二是确定非正规金融合理的产权制度,使得投 资者真正成为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股东,并有效行使他们的支配权和监督权,从而建立起规范 的内控机制、风险防范等制度,解决非正规金融的规范化问题。三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 助于增强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信用,对保证存款的来源非常重要,从而可为农村经济主体提供 足够的资金支持。四是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建立对非正规金融市场的检测系统,并将其纳入金 融业的整体监管体系,及时掌握非正规金融的相关数据,检测分析点的样本调查可以为制定 宏观政策提供可靠的数据信息支持。五是稳步推行农村利率市场化,允许农村非正规金融组 织的存贷款利率在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的一定区间内自由浮动,将有助于发挥非正规金融的 灵活性。

第8篇:非正式金融论文范文

关键词:金融机构退出;政府规制;制度变迁

中图分类号:F1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3-0138-02

一、正式制度变迁不均衡

正式制度是人为设计的,其施行要靠权威机构的强制推进,对违反制度有关规则的惩处也须得有组织的权威机构强制执行。制度不均衡是指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在数量上或结构上不相匹配,造成制度现状并不合意,通过改进可以提高总体收益情况。笔者认为,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退出规制改革是以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导,同时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相结合的过程。从正式制度的角度看,现阶段我国的正式制度就存在着不均衡的状况。

(一)正式制度供给

正式制度供给有两种方式:市场供给和政府供给。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主体不健全且相互间博弈的均衡格局还没有形成。所以,市场供给还不能成为正式制度供给的主要方式。实际上,市场供给和政府供给是两种相辅相成的方式。从我国制度变迁的历程上看,政府主导是正式制度供给的主要方式。政府在进行制度改革时,会考虑制度变迁的成本与收益。当制度变迁收益大于制度变迁成本时,才会进行相应改革;当制度变迁收益小于制度变迁成本时,政府就会维持制度现状。具体来说,在非银行金融机构退出规制改革中,存在着以下制度供给不足。

1.产权制度。产权制度应该包括所有权制度、经营权制度、处置权制度和收益权制度。产权制度是一组权力束,在清晰的产权界定下,各种权利都被赋予了所有人。我国目前的金融产权改革不到位,没有建立起适应现代经济发展需要的产权制度。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相对完善的金融产权交易所,这给非银行金融机构退出造成了不小的障碍。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规制部门在非银行金融机构退出清算中的能力就表现不足。虽然我国有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资产管理公司,但其职能仅限于此,并不能自主决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处置。此外,由于缺乏必要的产权制度保护,行政力量是推动接管和并购的主要手段,规制部门没有动力也没有力量采用市场化的退出规制手段。

3.法律制度。首先,缺乏直接立法。虽然我国在不断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退出立法方面的工作,但是仍然存在着立法空缺。如《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法》、《非银行金融机构接管条例》、《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条例》、《非银行金融机构并购条例》等相关处置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至今仍未出台。其次,法律内容欠缺。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在内容上和立法结构上都存在着较多的矛盾和冲突。不同法律对同一调整对象的规定甚至截然不同。就法律条文来说,法律义务界定并不清晰,表述较为泛化,规制部门面临着“有法难依”的状况。

3.市场退出制度。市场退出制度包括救助制度和退出制度。救助制度包括风险预警制度、应急处理制度、救助基金制度等。退出制度包括资产清算制度、风险分担制度等。我国现阶段缺乏相应的市场退出制度安排,由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退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改革目前的退出制度安排是一件较为困难的事情。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政府利用隐担保和软预算约束的方式来代替市场退出制度。从非银行金融机构退出规制的发展状况来看,隐担保和软预算约束的制度安排不仅没有起到降低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目的,相反,却造成了道德风险的隐患,使得很多的显性危机转化为隐性危机,加大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

4.显性担保制度。我国目前缺乏显性担保制度。而隐担保制度即所谓国家兜底,相关方面没有明确的制度安排。当非银行金融机构出现危机时,通常由国家央行或财政部出面,采用行政手段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隐担保制度。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过程中,往往由人民银行和地方政府承担投资人赔付的责任。事实上,政府承担了最终的担保责任。这种政府的隐含担保不仅给国家财政带来沉重的负担,而且导致央行货币政策目标的扭曲,容易引发通货膨胀。更为严重的是,政府隐性而模糊的担保制度会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由于政府没有明示担保的范围和程度,往往会激励非银行金融机构过度冒险。隐性担保制度也给证券业和保险业埋下了潜在的隐患。

5.软预算约束。软预算约束的形成有两个主体:即预算约束体和支持体(雅诺什・科尔奈等,2002)。在我国,国有企业的支持体通常为政府财政和国有金融机构 。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支持体通常为政府财政和中央银行。由于我国实行隐担保制度,在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救助过程中,往往由政府买单。政府成为实际的风险承担者。由于救助资金部分来源于财政资金,所以造成了软预算约束状况。软预算约束导致在非银行金融机构风险中性的情况下,非银行金融机构不重视风险管理和资产配置,失去了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激励机制,非银行金融机构不用交纳保险费即可获得国家的救助资金。从而使得非银行金融机构热衷于搞风险投资。这种状况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初期较为严重,时至今日这种现象依然存在。

(二)正式制度需求

金融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基础。金融制度的形成是市场经济主体在利益驱动下,反复博弈形成的相关安排。在正式制度下,金融制度表现为一种固定的法律形式,市场主体依据这种法律形式来安排自己的活动。市场退出制度是金融制度的一个子集。金融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金融制度的发展会带动市场退出制度的发展,有缺陷的退出制度反过来会制约金融制度的发展。我国的金融制度发展较慢,缺乏必要的金融产权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在自身因素和外部因素的共同影响下呈现不平衡的发展状况。市场经济是可进可退的自由经济,通过新企业的加入和经营失败企业的退出实现了市场的自我更新和自我循环。到目前为止,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退出制度需求还是政治需求,而非市场需求。是由外力作用而非内部驱动,是被动变迁而非主动变迁 。

(三)正式制度非均衡演进

从经济学意义上讲,“非均衡”是一种常态。由于影响制度供求的因素较多,制度均衡是不太可能出现的,即使出现也不可维持。只要制度保持可持续性,在供给和需求力量的作用下,制度变迁就可以实现。但是,我国金融制度格局已经出现了不可持续的状态。由于金融运行中矛盾长期没有得到解决,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制约了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例如,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至今还没有建立起来,在制度“真空”状态下存在着大量不规范的操作方式,给金融市场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如果不打破这种制度僵局,就会影响到整个金融制度的健康发展。

二、非正式制度变迁缓慢

规范的讲,非正式制度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诺斯,1971),诺斯将制度分为三种类型 :正式制度(规则)、非正式制度(规则)和这些制度(规则)的执行机制。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世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及意识形态等因素;诺斯(1990)认为 “非正式规则的一个主要作用是去修正、补足或延拓正规规则。”“一种新的非正式规则均衡将在正式规则变迁后逐渐演化,正式规则用于否定和替换现存那些不再适应新演进的谈判结构的非正式规则”。在后来的研究中,诺斯(1997)通过对政治市场与经济市场的比较研究发现,必须更加重视非正式制度,特别是文化深层的影响。具体来说,非正式制度的影响有以下两个方面:

1.中国传统文化观念影响下的心理行为。中国文化传统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比较重视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等非正式制度安排。在传统文化方面,“中庸”是普遍被接受的思想。凡事不走极端,处事较为缓和是中国民众的生存智慧,“以和为贵”的思想深入国民的脑海中。民众普遍认为“破产就是砸饭碗”。 因此,中国人不喜欢大风大浪的快速变革,倾向于柔风细雨似的缓慢变革。所以,把非银行金融机构退出作为社会事件来看而不作为经济事件来看待,就是从这种思想出发的结果。此外,就规制环境而言,导致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产生危机的原因往往不是技术因素,而是人为因素。目前,我国社会信用状况较差,缺乏诚信体系;人们对债权债务关系的观念淡薄,重视人情关系,忽视法律法规的作用等都与这种传统有较为密切的联系。

2.非正式制度变迁造成的时滞。“时滞”是中国改革中较为普遍的现象。从一项改革想法开始酝酿到改革措施逐步落实往往要经历一段时间,有时候往往要耗费较长时间。渐进式改革就仿佛符合这种特点,从认识到接受再到执行就要耗费较长的时间。所以一项制度的好坏往往要通过时间的检验才能有公允的评价。非制度变迁时滞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比如说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具有稳定性。一旦人们形成较为固定的意识形态,就很难打破。即便有可能,也会耗费较长的时间。除此之外还有传统观念的影响。虽然我国在国有企业改革、医疗卫生改革、金融体制改革方面作出较大努力,但民众担心的是改革对自己的利益是否会带来影响。我国居民喜欢有中介参与的金融活动,不太接受以信用为手段的融资形式,就是因为传统思想中“有保人更可靠的”心理在发挥作用。因此,传统思想影响和意识形态的稳定性造成非正式制度变迁的实滞效应,导致制度变迁较为缓慢,从而影响了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退出规制改革的步伐。在我国以诱致性制度变迁主导的制度变革过程中,非正式制度变迁缓慢已成为制约改革发展的重要因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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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张旭.金融深化、经济转轨与银行稳定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155.

第9篇:非正式金融论文范文

关键词:非正规金融利率;定价机制;温州金融危机

非正规金融利率由非正规金融市场中的资金供求双方直接议价决定,在某种意义上,非正规金融利率更接近真实的市场利率,因此,我国市场化的利率改革必须要正视非正规金融利率,如何合理引导非正规金融利率定价机制,完善非正规金融利率形成机制对于实现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合理引导民间资金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在维护金融稳定前提下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非正规金融利率特征

利率是金融市场的关键变量,同样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上,非正规金融利率的特征反映了民间金融市场的重要特性。民间金融区别于正规金融的重要特征之一是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高于正规金融的利率水平且其波动较大。一般来说,民间借贷的利率随行就市,受价值规律的调节,围绕资金价格这个轴心,并受资金供求关系的影响,这也正是非正规金融的生命力所在。但总体来说,这个利率往往高出同期正规金融市场利率很多。

Aryeetey(1998)分析非正式金融主要特征时指出,非正式金融的利率一般高于正规金融的利率,在同一地区,利率相对稳定。

温铁军(2001)对57起农村民间借贷的调查发现,民间借贷中无息借贷8起,在已知的月利(共44起)中,高于当时一般资金市场利率(1.5%)的占63.6%。在高利贷款中超过4%的月利占了近25%,显而易见,超高利借贷已经不是个别现象。张胜林(2002)等对6个乡镇的调查发现,民间借贷除极少部分参考银行贷款利率外.年利率大都在10%~15%,个别乡镇达到18%。冯梅(2006)对湖北省赤壁市某镇50户居民的民间借贷进行的调查显示,90%的居民有民间借贷行为,未收取利息的占16%,属于高利贷款的比重为57.80%。

而在民间借贷较为盛行的温州,90年代以前民间借贷利率是银行贷款利率的4-5倍左右,而后有所下降,到2001年降至3倍左右,至目前维持在2倍左右的水平。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2010年所做的一项调查显示,2009年温州民间借贷利率在[10.92%,14.37%]区间波动,而同时期的银行贷款利率则为5.31%。

可以看出,非正规金融利率呈现出典型的双向分割特征。在不考虑无息借贷的情况下,非正规金融利率普遍高于同期正规金融资金市场利率。

二、非正规金融利率定价机制

对于非正规金融高利率的成因,学术界提出了许多解释。Adams 等(1992)认为高经营成本、资本短缺、季节性贷款需求和高坏账率是导致高利率的成因。Aryeetey(1996)、Atieno(2001)从借款者交易成本角度解释了非正规金融高利率现象,认为非正规金融市场上的放款者能根据借款者的个人特征来设计适合具体借款者的借贷合约,大大降低了借款者的交易成本,即使非正规金融利率较高,但借款者资金总成本并不会很高,因此借款者愿意支付高于正规金融市场利率水平的利率。Bottomley(区分了决定农村非正规金融利率的四个因素:风险报酬、利息的机会成本、补偿交易成本的报酬以及垄断利润。

国内学者则从以下几方面提出了解释:张军(1997)从信贷配给(credit rationing)的角度解释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高利率。他认为:信贷市场上存在信息不对称状况,利率不仅有调节信贷资金的供给和需求的作用,而且作为一种“信号传递”,具有调节借贷风险组合、过滤借贷风险的功能。所以,民间信贷市场上,贷方将面临更严重的对风险的过滤问题与对信贷合约的条款能否有效执行的问题,因此,非正规金融高利率水平是贷方对民间金融市场上关于还贷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分布状态的理性回应。但江曙霞,秦国楼(2000)认为这种分析无法导出相应的逻辑结果,即如果以民间信贷市场信贷配给现象来解释其利率水平,那么民间信贷市场的利率应当低于不存在信贷配给时的瓦尔拉斯均衡利率水平。这显然与事实不符。他们从贷方成本角度给出了解释,认为非正规金融贷款金额小,无法实现规模经济,从而造成资金供给者自身单位贷款成本提高,为了保证必要的利润率,这种资金成本必然以较高的利率转嫁到资金的需求者身上。刘静、郑震龙(2000)认为非正规金融承担了正规金融所不愿承担的较高风险,其高利率源于对高风险的补偿,这种风险可能源于民间金融未得到官方认可,可能被取缔等制度方面的原因。 何田(2002)认为利率受社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和国家政策的影响。

上述文献从多种角度对非正规金融高利率现象做出了解释,但又都停留在片面和经验的基础上,没有正式的理论模型来刻画非正规金融利率的决定机制。王一鸣,李敏波(2005)提出了一个在不完全竞争框架下的非正规金融利率决定的理论模型。他们认为一个地区非正规金融市场是非完全竞争性市场,在这个市场上,民间利率由各自具有一定市场势力的借贷双方议价博弈而确定,并提出用一个谈判系数来刻画非正规金融市场的结构。这样,非正规金融市场利率便主要取决于借贷双方谈判能力的大小,而双方谈判能力又受到资金供给量与需求量、借款人的经营能力、信用水平以及贷款紧急程度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三、非正规金融市场借贷行为的合约基础

上文对非正规利率的已有研究做了梳理。但我们认为,非正规金融市场借贷行为合约基础的确定是探讨民间借贷利率定价的关键。

非正规金融市场的借贷行为一般依据借贷双方之间签订的非正式合约来完成,为了资金交收的便捷性,同时也由于借贷双方通常具有一定的亲友关系,出于对对方的信任以及碍于面子等因素,借贷双方在合约中通常只对彼此的债权债务关系做了简单的说明,因此这种非正式合约通常是非常不完备的,在很多情况下不能获得法律的强制性保护,即使获得了法律的保护,由于非正规金融合约的借款者多为财务状况不透明、会计管理不规范的中小企业,法院的执行力也将收到一定限制。尽管如此,在现实情况中,这种合约的违约率却往往较低,这与民间借贷合约的不完备性是互相矛盾的,究其原因,则在于契约的私人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和各种非正式制度的社会约束力。

非正规金融交易注重发挥监督与合约执行能力方面的比较优势。人类学家Clifford Geertz(1962)和Sherley Ardener(1964)在研究滚动信贷协会时发现,群体惩罚是非正规金融组织有效运作的关键,由性别、血亲关系、种族、地缘、等因素而形成的社会群体是滚动信贷协会得以发展的主要基础,人类学文献清楚地阐明了社会性约束的重要性。同理,在滚动信贷协会以外的非正规金融形式中,群体性惩罚同样重要。民间借贷行为通常发生在一个较小的区域范围内,这个范围里的个人和企业大部分彼此熟悉或至少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一个借款者若在一次借贷行为中发生了违约,关于其个人或企业的信用评价将会下降,那么他将很难再在这个群体里获得资金,这便是一种群体性惩罚。

Stiglitz(1990)根据孟加拉国Grameen银行利用非正规群体组织进行的信贷机制创新实践,得出群体贷款(group lending)的有效性取决于连带责任(joint liability)的特征的结论。Varian(1990)通过对人可以监督其他人时所表现的多问题的分析,指出Grameen银行的群体贷款策略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激励方案,借款人有激励利用掌握的信息自发地形成一个群体,这是个自选择机制,银行是无法模仿的。自选择机制产生了“人以群分的匹配效应”(positive assortative matching)。Stiglitz(1990)和Varian(1990)都认为这可以提高监督激励的有效性。

四、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对于非正规金融利率定价的启示

已有研究一致认为非正规金融市场的群体惩罚机制能保证民间借贷合同得到必然执行。然而现实情况并非如此,2011年4月开始出现的众多民营中小企业主“跑路”现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原因在于:正规金融市场中的借贷行为双方通过签订规范的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债务偿还协调机制。若借款人不能及时归还债务,双方可就债务偿还问题进行相互协商,包括减免利息甚至部分本金,延长债务偿还期限等。若借款人确实不能偿还贷款时贷款人(通常是银行)通过法律途径对借款人实施以设定资产为限的有限追偿。民间借贷行为通常为信用借款,一旦违约很可能遭到贷款人的暴力追索,从事实上扩大了“抵押品”的范围。而民间借贷市场缺乏正规金融市场那样的债务偿还协调机制,借款人必须接受这种不合理的债务追索方式。此时,基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转移剩余资金将是借款人的最优选择,单次博弈选择使得群体惩罚机制①失效。

在民间借贷利率特征与决定机制方面,已有研究多为的经验性研究,较为深入的仅有王一鸣与李敏波的NASH议价模型以及程昆的改进模型。王一鸣、程昆的模型较好地刻画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决定机制,其结论也能较好的拟合客观现实。但是该模型建立在标准债务合约假设之上,认为合约的执行没有问题。然而上述民营企业家“跑路”现象让我们对其假设的合理性及其结论的可靠性与适用性产生质疑。一方面,模型假设借贷合同仅仅限于有限责任,即仅用贷款项目的收益偿还贷款本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借款者投资项目产生的实际收益未达到偿还放贷本息之和,甚至远低于贷款本金,放贷者也只能获得项目实际收益,而不能对项目资产进行干预。然而,民间借贷的现实情况是,若放贷者获得的回报小于其能容忍的下限,他们往往会采取一切手段以弥补其损失。另一方面,模型假设合同实施无问题,即借款人一定会用贷款项目的收益来偿还贷款的本息。而事实是,借款人获得项目收益后不一定会用来偿还放贷者的本金,即借款人有可能转移项目收益,而放贷者和公正的第三方并不能观测到项目收益的具体情况,即贷款合约是不完全合约。因此,考虑借款者的转移资产的可能性(如跑路行为)与放贷人暴力追索的可能性是进一步研究非正规金融利率定价机制的方向。

五、完善非正规金融利率定价机制的途径

(一)引导建立债务偿还协调机制

如同我们在文中叙述的一样,债务偿还机制的缺乏与非正规金融市场殊的债务追索方式使得非正规金融市场特有的群体惩罚机制失效,一些情况下,非正规金融市场上的借贷行为成为必然违约的一次博弈过程。引导建立合理的债务偿还协调机制,一方面能够有效减少借款人的违约行为,降低借贷双方的损失,同时也将大大降低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风险水平,有利于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实现更合理的非正规金融利率定价机制,因为合同不完全性的重要经济含义之一是交易收益的分配还要取决于缔约方事后的讨价还价能力②。违约或破产以后的债务重组过程将很大程度上改变现有的非正规金融利率定价模型,并改变最终的民间借贷利率水平,显然,这将是一个更为合理的利率水平。

(二)构建合适的非正规金融利率定价外部环境

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一步明晰民间借贷界限,以便于加强对合法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保护,同时加大对高利贷等非法民间借贷行为的打击力度,以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成立专门为民间借贷提供相应的法律和咨询服务的民间借贷咨询服务机构,以引导民间借贷利率的规范化定价。合适的外部服务体系的建立,将为非正规金融利率形成与定价提供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