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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精选(九篇)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第1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户籍管理制度,扩大城镇人口规模,推动中心城市和城市群建设,优化城乡结构,加快城镇化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在实际工作中应把握以下原则:坚持宏观调控、有序引导,最大限度地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创造有利于人口流动、有利于吸纳人才的宽松环境;坚持统筹协调、配套衔接,进一步提升城镇建设和管理水平,增强吸纳能力和承载能力,满足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坚持关注民生、尊重民意,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便民利民、提高效率,转变管理方式,简化办事程序,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二、实行促进人口集聚的城镇户口迁移政策

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引导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人员有序转为城镇居民,积极引进各类人才,提高城镇整体发展水平。

(一)放宽城镇基本落户条件。以合法固定住所和具有稳定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凡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落户。

(二)放宽设区城市市区落户条件。省内人员在设区城市市区就业、经营、投资并有稳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落户:

1取得国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2农民工中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

4有合法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达到一年以上的;

5在同一城市连续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两年以上的。

(三)放宽县(市)城区、小城镇落户条件。省内人员在县(市)城区、小城镇就业、经营、投资并有稳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落户:

1取得合法营业执照的;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

3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的。

(四)引进省外人才到我省城镇落户。在我省城镇就业、经营、投资并有稳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

1被我省城镇企事业单位聘用的高级以上职业资格的;

2农民工中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

4在当地投资、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具体数额由各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实行高校毕业生先落户后就业政策。毕业未满三年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协议的,可于择业前在设区城市市区办理落户手续。

(六)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对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在我省城镇工作的各类人才,以及规模企业和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不愿转入户口的,可到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办理人才居住证,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三、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积极推进配套改革,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互衔接、整体推进,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加强城镇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热供气、邮政通信、环境保护和文教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承载能力,满足城镇新增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城镇的协调有序发展。

(二)将城镇新落户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学校布局,保障其享有与当地居民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进入城镇落户的家庭,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享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政策。

(四)进入城镇落户人员就业后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个人分别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进入城镇落户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在落户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上年度缴纳合作医疗费用后应享受的期限仍在原地享受相应待遇。

(六)进入城镇落户人员符合当地低保救助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对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镇低保对象,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七)加强农民工职业资格鉴定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使农民工能够及时取得进入城镇落户的条件。加大农民工就业培训力度,落实培训补贴、职业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小额贷款等政策,拓宽就业渠道。

(八)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部分成员迁入设区城市市区和全家或部分成员迁入县(市)城区、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依法进行流转。对从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保留其农村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九)由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居民,给予两年的生育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仍执行农村的生育政策。已婚育龄妇女享受计划生育技术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费用由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

四、认真组织实施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我省社会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事关群众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强调查研究,落实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推动改革顺利实施。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标准、配套措施、实施计划等,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明确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相互衔接,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公安部门要认真落实户口迁移的各项政策规定,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为顺利推进改革提供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城镇发展需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农民工及时取得进入城镇落户的条件;民政部门要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等有关政策;教育部门要安排好城镇新落户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卫生部门要加强城镇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满足城镇新落户人员就医需求;人口计生部门要制订完善城乡生育政策适用人群的界定程序和工作制度;农业、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落实土地承包经营和农村宅基地的相关政策,引导依法流转或转让。

(三)简化办事程序。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工作中,要从方便群众出发,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凡符合户口迁移政策规定的,一律由县级以下公安机关办理。对迁移手续真实完备不需上级审批的,要在当日办结;对提交审批资料不完整的,要做到一次告知、二次办结。在设区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实行迁入地一次性办结。办理迁移落户手续不得违规收取费用。

第2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范文

二、全面建立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取消“农转非”制度,废止非农业人口迁入许可证,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是: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合法固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住房、单位租赁给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公有住房,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单位内部职工租赁使用公有住房的证明。有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是指被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其中被企业录亡聘)用的应办理社会保险),

以及投资兴办实业,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县以下地区(含县级市市区、县城镇)户口准入的条件是:购买、自建房屋或单位内部职工租赁使用本单位的公有住房,且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单位内部职工租赁使用公有住房的证明(面积不作限制),可准予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整户入户;被当地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或被企业(含国有、集体、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私营企业,以下同)单位合法录(聘)用且连续办理社会养老保险1年以上的,可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入户。市区(含城区、开发区)户口准入的条件是:在市区购买、自建房屋,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且人均住房面积(建筑面积)达10平方米的,可准予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整户在市区入户;被当地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或被企业单位合法录(聘)用且连续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两年以上的,可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入户。有固定住所迁移户口的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结婚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成年未婚子女的婚姻状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租赁单位公有住房的,需提供该单位录亡聘)用证明,养老保险手册,房屋租赁合同)等手续申请办理。有稳定职业的凭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的录(聘)用合同,劳动、人事部门的工作介绍信,招工(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本人及未成年子女的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被企业录(聘)用的还需提供养老保险手册等手续申请办理。

三、积极实行有利于吸引资金、人才的城市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放宽城市在引进人才、投、引资落户等方面的条件限制,鼓励智力移民、投资移民。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可以在城市先落户后就业,凭法定的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证明,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户口迁移证申请办理。对符合《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意见》(发[]31号)规定引进的各类优秀人才和紧缺人才,其本人可以在市区入户,其中在市区有居住条件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可在市区入户,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人事部门出具的《优秀人才引进通知书》,法定的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证明,结婚证明、住房证明申请办理。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生被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或被企业单位合法录(聘)用,且在县城工作满1年、在市市区工作满2年并连续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在县城、市区落户,凭经人事、劳动部门签证的录(聘)用合同,人事、劳动部门工作介绍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或户籍证明(被企业录亡聘)用的还需提供社会养老保险手册)等手续办理。城市引进的人才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在政府主管部门设立的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中心及单位集体户或其亲友家中入户。在市投资兴办实业,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投资额达30万元人民币,且项目投产或已开业,在投资地有居住条件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其投资地入户。外商(含港、澳、台商)在市投资达5万美元,且项目投产或已开业的,可办理其在投资地有实际居住条件的大陆亲属1户3人在投资地城市入户。引资达15万美元或100万元人民币来兴办实业,且项目投产或已开业,在引资地城市有居住条件的,可准予引资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在引资地城市入户。以上3类投资、引资人员迁移户口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投、引资单位证明,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复印件,—税务部门审验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实际居住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结婚证明申请办理。在市市区投资200万元、县城投资10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市外驻企业,可准予其在市区、县城有居住条件的法人代表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整户在市区、县城入户,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复印件,任职资格证明,劳动合同,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结婚证明办理。

四、取消对申请迁入城市投靠亲属的条件限制。属投靠配偶的,不受婚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结婚证明申请办理。对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还需提供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属投靠配偶、子女的需提供住房证明。

五、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凡考取我省大中专院校的本省籍学生,入学时根据本人自愿,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由学校统一造册,经省、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定,凭《录取新生名册》和《新生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不发《暂住证》。毕业后,注销暂住登记。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可将户口迂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在外省市的,按非农业户口性质迁出。本人自愿将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的学生,考取省外大、中专院校的本省籍学生,以及考取我省大、中专(含技校)院校的外省籍学生,入学时仍按国家现有规定将户口迁往(入)学校所在地,按原办法管理。

第3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范文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迁,户籍制度在当前城市化进程中已经暴露出种种弊端,其弊端主要表现为“黑人黑户”、“常住城市里的暂住人口问题”等;前者直接损害了户籍制度的人口统计功能,后者则造成社会不平等而损害了户籍制度的社会控制功能。从经济法学视角考察我国户籍制度弊端产生的根源,首先是户籍制度与社会福利制度相联系而使户口负担了过多的附加价值而成为一种稀缺性的资源;其次是户籍管理中的户口审批模式导致“户口供需市场”的产生;这两者相结合就产生了户籍制度中的种种弊端。为适应我国城市化的需要,在选择户籍制度改革路径时,可以考虑:一是去掉寄存在户口上附加价值;二是改革政府的户口管理方式,变户口审批制为户口登记注册制。论文关键词:户籍制度改革;城市化;户口管理模式正文: 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步形成、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基本定型、并一直实行至今;虽然户籍制度在制度设计上以人口信息采集与社会控制为取向,并没有以限制社会成员的迁徙自由与社会福利为目的,但是当前户籍制度所引发或与户籍制度相伴生的种种弊端已经凸显,社会上要求改革现行户籍制度的呼声高涨。近年来警察学、经济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与政府部门研究人员都开始针对户籍制度改革这一课题开展研究,推动了社会公众对现行户籍制度所引发社会问题的关注,但对于户籍制度改革之路径尚未取得共识;这也证明了户籍制度改革的复杂程度与户籍制度改革的困难程度之大。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经济法学的视野来考察现行户籍制度、审视现行户籍制度所引发的弊端,能够拓宽对现行户籍制度的认识;借鉴经济法学解决问题的方法,对于探索现行户籍制度改革路径也不无裨益。 一、我国户籍制度形成及其实施情况的概述 我国户籍制度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步形成,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基本定型;直到今天,户籍制度仍然是我国人口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对每个人的生活与工作都发挥着重要的影响。 “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探寻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路径,不但要考察户籍制度在实施中出现的弊端,更需要了解我国户籍制度设计的目的与运行情况。 (一)我国户籍制度的形成过程。 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主要形成于上世纪五十年代,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居民身份证制度与暂住人口制度成为我国户籍制度基本定型的重要标志。上世纪五十年代是现行户籍制度形成的重要时期,现行户籍管理制度中的一些基本操作规范,都可以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出台的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中找到渊源。 关于上世纪50年代户籍制度形成过程,详见表1. 1.户口管理成为政府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1950年公安部制定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特种人口管理的暂行办法》奠定了现行户籍制度的雏形。虽然1958年1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凭借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程序而成为现行户籍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但公安部在1950年制定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特种人口管理的暂行办法》却是现行户籍制度形成开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与《居民身份证条例》(在上世纪80年代)、《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了现行户籍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 2.户口统计成为国家掌握人口资源、分配社会福利的依据。1953年的《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中共中央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决议》、以及1954年的《内政部、公安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通告》等 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户口制度开始与社会福利制度挂钩;特别是1955年的《市镇粮食供应暂行办法》的出台,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之间的区别已经不再只是一种统计学上的不同标识,而是成为享受不同社会福利的依据;例如,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的人可以凭借其户口簿办理粮油供应证、购买政府补贴的粮油。此外,城镇户口的人在招工、招干、就业等个人发展方面较农业户口的人机会更多。 3.1954年的《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1955年的《关于城乡户口划分标准的规定》这两个文件成为户口管理中户口审批的最早依据;虽然当前户口审批成为许多弊端的根源;自此以后,公民申报户口登记必须户口管理机构的审批。通过了户口审批的人,便拥有户口登记;而没有通过户口审批的人,则无法获得户口登记、并被排除在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统计之外。户口审批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而且这种行政行为的最初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务院(政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与公安机关内部制度的规章;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务院许多其他部门的规章也成为户口审批的依据,如新生儿进行户口登记时必须持有准生证,就是计生部门的规章在户口审批中的体现。 (二)经济法视野中的我国户籍制度 上世纪五十年代是我国户籍制度形成的重要时期,今天的户口登记、户口调查与审批、不同类别户口的人享受不同的社会福利等都可以上溯到上世纪五十年代。 1.国家制定、实施户籍制度的目的。户籍制度在形成之初就具有社会控制与人口统计的功能;这两种功能也正是政府制定、实施户籍制度的目的。国家制定、实施户籍制度,期望一方面能够通过户口管理部门日常的户口调查、一年一度的户口统计,来及时掌握其居民的家庭数量与结构、人口数量与人类学结构等资料,从而为制定其他发展规划与分配社会福利、以及其他管理制度(教育、就业等)提供依据;另一方面通过户口对居民进行不同分类(常住人口与暂住人口、重点人口与非重点人口、城镇人口与农村人口),并进一步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实现社会秩序稳定的目标。国家实施户籍制度的目的在《居民身份证法》、《户口登记条例》等法规中均有体现。 2.户口在户籍制度设计之初就存在着内在的定位冲突。户籍制度在制定之初就被赋予了两种功能,也即国家制定与实施户籍管理的两个目的;正是这两个目的造成了户口的内在冲突。 一方面,户籍制度被赋予人口统计的职能,国家期望通过户口调查与统计来实现人口统计,因而户口被定位为不具备任何价值的居民身份与居民家庭证明或凭证;另一方面,户籍制度又被赋予社会管理控制的职能,国家期望通过户口将居民分成不同的种类,并将户口作为分配社会福利、发展机会的依据,因而户口被定位为具有附加价值的凭证。户口定位的内在冲突,为日后户籍制度实施中产生的种种弊端埋下了祸根。 3.户口管理中的冲突。户籍制度具有社会管理(即社会控制)的功能,而户口分类对于分类管理户口的前提,例如对社会有潜在威胁的重点人口,当然要采取严厉的管理措施;对于城镇户口,由于在五十年代历史条件下,城镇人口的文化程度通常较农村人口高,而当时社会发展需要高素质人口,因而城镇户口的人在社会福利、就业等方面享有较多的机会。明确不同种类的户口,对于社会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对户口进行分类,是户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户籍制度中,为了确定户口的类别,需要户籍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甄别。 前面论述过,由于不同类别的户口与社会福利、个人发展机相连接,导致城镇户口 、特别是大城市的城镇户口成为一种有着巨大附加价值的资源。因此,对进入城镇户口、尤 其是大城市城镇户口的户口调查与审批就有了特别的意义。如果说户口定位的内在冲突是日后户籍制度实施中种种弊端产生的根源,那么户口审批则就是户籍制度弊端显现的导火索;这一切都是户籍制度实施之初就存在的。 二、我国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的弊端 我国户籍制度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实施以来,在降低人口统计成本、控制社会实现稳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户籍制度在实施中所引发的问题与弊端逐渐显现出来。 (一)“黑人黑户”问题。在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期间,户籍制度在实施中基本上没有出现突出的弊端或问题;但是,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我国将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并实行《准生证》制度,要求对新出生人口进行户口登记时要审查其是否具有《准生证》以后,以及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出现了人员大流动以后,“黑人黑户”问题就出现了、并逐渐为广大社会公众所关注。 所谓“黑人”,就是指那些由于没有被登记在户口档案中的人。“黑人”的来源有两个,一是在计划生育制度实施后没有获得《准生证》的超生婴儿;二是由于其他原因而失去了户口管理档案中户籍登记的人。由“黑人”组成的家庭,就是“黑户”。 我国社会中的“黑人黑户”究竟有多少,由于缺少相关统计资料,难以提供精确数据。据《工人日报》在2005年的一则新闻披露,“从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超生情况和公安机关、统计部门及人口计生部门的统计差别来看,我国大概有1000万左右没有户口的'黑人'.” “黑人黑户”现象的存在,首先是直接导致以户口登记资料为依据的人口统计数据失灵。为了解“决黑人黑户”所引发的户口统计数据不准的问题,户籍部门不得不在全国人口普查期间采取“赦免”的方式,对“黑人黑户”进行补登。其次,由于户籍制度与社会福利、个人发展等相交炽,没有被户口部门登记的黑人黑户不能办理身份证与户口簿,从而在接受教育、就业、办理保险、购车购房、结婚登记等方面受到影响,不能享受正当情况下的相关社会福利和个人发展机会,现行户籍制度成为“黑人黑户”受损的重要原因。 (二)“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问题。暂住人口,本来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非户籍所在地短暂居住的人。所谓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就是指长期在某一城市里工作、经商,却不能拥有该城市户籍的人。 根据相关资料,在我国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都拥有大量的“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 “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主要包括两类人,第一类是在大城市里务工、经商却没有该城市户籍的人。如果没有通过该城市户籍部门的审批,即使这些人在所居住的城市里拥有了自己购买的房子,拥有了自己的企业,生了自己的后代,居住了很多年,仍然只能算作是暂住人口。第二类就是第一类人的后代,他们由于父辈在大城市里务工、经商而长年生活在大城市,与大城市的孩子一起生活、一起成长,除了不拥有大城市户籍外,几乎没任何区别。 “户籍身份的界定与转变的限制,使公民的初始机会不平等,并影响人的发展。”“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是现行户籍制度中的户籍审批所造成的社会现象。由于我国户籍制度与社会福利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以及其他管理制度互为前提与条件,“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及其后代在入学教育、就业、个人发展方面受到限制或遇到不利条件;造成“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的平等权被剥夺、甚至滋生一种“相对剥夺”的情绪。 随着社会的发展,“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这个群体长期处于“人户分离”状态——被排除在城市主流社会之外,不但造成户口统计资料失真,而且成为城市(流入地)社会稳定的长远隐患。 3.城乡对立、分裂。“乡——城户口划分奠立了城乡分治的二元结构,使城市和乡村在利益格局上形成巨大反差,助长了地缘群体和地方保护意识,阻碍了社会整合和良性运行。” 在户口的分类中,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是两种基本的分类;而我国的居民也相应地归属到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两大阵营。 如果说在户口分类之初这种户口分类法还有积极意义的话,那么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已经成为“鸡肋”了——城乡社会的对立与分裂,在相当程度上应当归咎于这种户口分类管理模式。 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我国为了发展工业,制定了农村补贴城市、农业补贴工作的政策;而这种政策的执行,在相当程度上与户籍制度实施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在户籍制度制定实施之初,农村与城市的差异不是太大;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城乡差距已经越来越大——其中,户籍制度限制了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向城市的迁移,限制了农民的发展机会。 在改革开放后,虽然政策允许农村富余劳力进城务工,但由于户口分类管理与城市户口迁入的限制,导致了庞大农民工群体群体——在城里务工、却入了不了城市的户籍;一旦经济发展遭遇挫折,这个群体容易形成危及社会稳定的流民阶层。 另外, 户籍制度所引发的违法犯罪问题也是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所存在不足或弊端的体现。户籍制度所引发的违法犯罪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户籍管理机构的权力寻租而而引发的渎职犯罪问题,二是不法人员利用人们渴望获得户籍登记心理而实施的伪造、欺诈犯罪问题。前者会损害户籍管理机构作为政府部门的廉洁性,进而提高户籍管理的行政成本;后者则可能催生伪造户籍管理证件的地下产业链,给社会造成的更大、更长远的危害。 三、经济法视野下户籍制度弊端产生原因的分析 自上世纪五十年代我国开始实施户籍制度以来,我国户籍制度就对所有居民的生活与工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每个人的出生、迁入、迁出、死亡都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不同类型的户口在进行户口登记时,户籍登记部门对其审批时所掌握的标准与控制尺度不一样;其中,由农村向城镇迁移、由小城镇向大城市迁移、由普通城市向首都迁移时,控制的严厉程度也随之加大。但是,户籍制度的种种弊端,只有在近十年来日益突出、并成为社会问题的;而且几乎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同时出现、并日趋严峻的。因此,在分析户籍制度之种种弊端时,应当将户籍制度置于社会结构变迁的大背景当中。 (一)经济法学理论认为,身份管理对应于传统社会,自由、平等是现代社会管理的价值。 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前期,我国社会属于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当时人、财、物的流动的频率与数量都比较小,社会成员间的财富差距不大,因而当时的社会几乎是一个静态的社会;在传统社会的静态背景下,户籍制度虽然也对每个居民的生活与工作也发生影响,但并不很显著。因此,我国户籍制度在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前期对社会的影响主要是正面的,其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为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功能,同时其作为一种人口统计手段为政府其他决策提供了重要帮助。 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形成与分配制度改革以后,人、财、物流动的频率与数量加快,我国已经由传统的静态社会转为流动的社会,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在现代社会的开放背景下,自由、平等、权利等成为社会成员的主 流价值观念,要求社会控制从“从身份走向契约”。而户籍管理制度却仍然依靠那种几乎静止的户口分类来管制社会成员进而实现社会稳定,已经不合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甚至成为开放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阻力。 (二)根据经济法学理论,审批式的政府管制模式需要重新审视。 在户籍制度中,户籍审批是一项重要 的管理制度。人们在申报户口登记过程中,都需要户籍管理机构的审批。例如,在出生登记中,户籍登记部门要在登记前要对申请人是否有出生证、准生证、父母的户籍类别等内容予以审核,通过了审核才予以登记;在迁入登记中,户籍登记部门首先要审核申请人的户籍类别与迁入理由,申请人只有通过了迁入地户籍管理机构的审批才可能获得《准迁证》;申请人凭《准迁证》回原户籍地办理《迁移证》时还得再次接受户口管理机构的审批;甚至居民办理死亡登记时还得接受户籍管理机构的审批。户口管理机构的审批范围并不限于户口登记,户口管理机构还审批居民的身份证明、品行证明等。在社会生活中,居民经常需要到户口管理机构办理身份证明、亲友关系证明、无犯罪记录的品行证明等身份证明;也需要户口管理机构的审批。户口管理机构对户籍登记审批的依据,主要是户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户口登记条例》、《居民身份证法》、《居民身份证法实施细则》等;但不限于这些法律法规。如在办理婴儿出生登记时,户口登记机构在审批中还要审查该婴儿的出生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即是否有计划生育部门的《准生证》);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户口管理机构在办理迁入登记中的审批时,还适用当地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当户口成为分配社会福利的一种依据的时候,户口管理机构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因而人们有理由期待其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但是,由于户口管理机构办事的模式主要是审批制;而审批制作为政府管制的一种模式,本身是有缺陷的。 根据经济法理论,审批制是传统政府管制模式的核心。“管制理论的维护者认为管制的出发点是公共利益”,但“以施蒂格勒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首先对其目标表示怀疑”,施蒂格勒运用经济学的基本范畴和方法分析了管制的产生机制,即政府管制的利益机制。“施蒂格勒把政府管制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市场,管制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的供给者是政府官员,需求者是某种社会阶层”;根据市场价值规律,“管制的购买者和供给者都按效用最大化目标行事、并按成本——收益比较原则进行选择”. 在户口管理制度中,户口与社会福利紧密联系在一起,户口成为分配社会福利的主要依据,户口管理机构的审批制则是政府管制社会福利的一种主要模式。根据经济法理论中政府管制理论的基本观点,户口管理由于政府管制模式而形成了一个市场,在这个市场里,供给者是户口管理机构,需求者是想获得户籍登记的社会阶层(或社会成员);在这个“户口市场”里,供给者与需求者都为使自己利益最大化而选择自己的行为。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给者——户口管理机构的权力寻租、户口需求者为获得户口登记而穷尽一切方法的现象就都产生了。 户籍制度的最初功能设计是人口统计与社会控制,但由于将户口分成为同的类别、并与有差别的社会福利分配制度联系在一起、加上采取了户口审批的政府管制模式,最终使得户籍制度的种种缺陷在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来。 四、我国户籍制度改革路径的思考 由于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所暴露出来的种种弊端与不足,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但在关于选择户籍制度改革路径方面至今仍未达成共识,甚至有学者建议“取消户籍制度”。 (一)消除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来的弊端不以取消户籍制度为前提。首先,户籍制度的目的也即其核心功能,是人口统计与社会控制;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设置或保留人口统计的机构或智能,也需要基于人口管理的社会控制机构或职能。如果因为户籍制度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就取消户籍制度,那么国家还得建立其他的制度来替代户籍制度的人口统计与社会控制,一方面导致国家原先为施行户籍制度而作的投入成为沉淀成本,另一方面国家还得为建立、施行新的人口统计制度再花费更多的成本。 其次,由于户籍制度已经实施多年,在我国社会上已经形成了一个成熟而稳定的“社会生态”。如果贸然取消现行的户籍制度,则可能给居民的生活与工作造成极大的不方便,甚至影响社会的和 谐与稳定。 第三,消除户籍制度在施行中暴露出来种种弊端的根源,并不是以必须以取消户籍制度为前提的。即消除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来之各种问题与弊端的目标,是可以在保留现行户籍制度的前提下实现的。 (二)在选择户籍制度改革的路径时,应当坚持“保留户籍制度的人口统计与社会控制功能,消去影响户籍制度统计失灵、阻碍社会公平进而危及社会稳定的负面因素”原则。在改革的措施方面,可以考虑为户口减负,即去掉寄存在户口上附加价值,还户口的身份凭证之本色;就能够消除户籍制度所引发的“黑人黑户”、“常住城市的暂住人口”等不公平、不正义的现象;而为“户口减负”的措施,只需要改革现行户口管理中的政府管制模式——用注册备案制代替现行审批制。 所谓注册备案制,就是指在户口管理制度中,户口管理机构对于居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只作形式上的审查,如果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在形式上符合相关要求,即予以登记。户口注册备案制与户口审批制的最大区别,就是后者对户口登记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如要求出生登记申请人提供准生证、入户登记申请人提供政府其他部门的许可证件等),要求户口管理机构在办理户口登记过程中对于需要户口登记者进行严格的审查;而前者对户口登记不再规定严格的限制条件,户口登记机构对于申请户口登记的人不作严格的条件审查,只需要简单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即予登记。 采用注册备案制的户口管理模式,能够消除现行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来的种种弊端;同时,也能够促进户口与寄托在户口上的各种社会福利制度的分离。当然,采用注册备案制取代审批制的户口制度改革,可能在改革初期会对现行社会福利分配制度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成员平等享受政府提供的社会福利终将实现。 【注释】 【美】诺思著 陈郁等译 .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三联出版社. 1994. 转引陆益龙. 1949年后的中国户籍制度:结构与变迁 【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 王芳,户籍改革的思考[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1),02. 王金海,1000万黑户的荒诞[N],工人日报,2005-03-13. 陆益龙,1949年后的中国户籍制度:结构与变迁[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129. 同上。 徐士英,竞争法新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第148页。

第4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范文

〔关键词〕 户籍;户籍制度;内在逻辑

〔中图分类号〕 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89(2013)01-0100-05

我国户籍制度体系伴随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建构而形成,并成为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基础性社会管理制度。在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我国户籍制度开始发生变迁,在放松人口流动的限制的同时,依然对人口迁移进行控制,依然在配置城乡权益。我国户籍制度变迁有其特有的内部逻辑,把握这些内部逻辑才能更好地理解制度变迁的过程和未来发展趋势。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特有的户籍制度,并非仅仅是基于人口居住地域状况而进行的人口登记、统计制度,还包括基于户籍而进行的诸多权利、利益配置制度,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人口迁徙管理制度等的制度体系。这一制度体系伴随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逐步成形,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发挥了有序配置城乡劳动力、控制农村人口迁移进城,以及保障民众基本社会生活的职能,成为我国经济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制度。20世纪80年代后,我国经济体制逐步转向市场经济。伴随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发展,我国以工业化、城市化为核心的现代化进城快速拓展,劳动力流动就业、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迁徙不可避免出现,从而形成了大规模的“民工潮”。在此背景下,户籍制度控制人口流动、阻碍农村人口迁移进城的功能首先遭到人们的抨击,而隐藏在户籍背后,基于不同户籍性质所造成的户籍权益化也深为专家学者所诟病。由此,对户籍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剖析户籍制度的负功能及不良影响,要求对户籍制度进行调整与改革的呼声此起彼伏。

在当前的户籍制度研究中,专家学者对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途径设计先后有两种观点:一是取消论,也就是彻底取消户籍制度,实现人口迁徙的自由,甚至认为可以用身份证制度代替户籍制度。学者们对此观点争议的焦点在于取消户籍制度是否会带来“城市病”。一些学者认为取消户籍制度会造成人口流动失控,给城市带来系列问题,包括城市贫民窟、交通拥挤、住房紧张、失业增多、贫困加剧、犯罪率上升、治安不稳定等,而有的学者认为未必如此。[1]有学者认为,应该进城的人都已经进城了,放开城市户口不会大幅度加剧城市的各种矛盾。还有学者认为,作为理性人,人们会进行收益―成本分析,若进城的生活不如在农村的生活,人们也不会长时间留在城市中;这样经过市场的自动调节,城市人口依然维持在合理的状态。二是剥离论,也就是剥离基于户籍的权益配置,还原户籍管理的基本功能。很多学者认为,在改革户籍制度时,和户籍挂靠在一起的粮油等生活必需品分配、劳动就业、教育、婚姻、社会保障等计划经济时期产生并遗留下来的社会管理制度仍然存在,它们所形成的分配资源与获取利益的各种不平等照样支配着社会的运转。[2]因此,户籍制度改革的关键是调整挂靠于户籍之上的各种资源、权利、利益配置性制度,将政府公共服务、社会福利等和户口性质剥离开来,这样才能奠定二元户籍管理改革的基础。否则,户籍制度改革或者停留在有名无实状态,或者因为财政负担等问题不堪重负而中止。①

从198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农民进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开始,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经历了一个不断探索的艰辛过程。但是到目前为止,允许外来人口有条件落户的地区仅从集镇、小城镇推进到中小城市,一些省会城市、尤其是北京、上海等大都市的户籍制度改革依然没有实质性进展。更重要的是即使各地名义上取消了户籍类别划分统称为“居民户口”,原来不同性质户口上所配置的权利、利益等差异性政策依然在保持着,甚至新的制度性差异又在其上建构,例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养老保险等。面对大规模的人口流动以及人户分离现象,面对大规模外来人口在城市所遇到的各种歧视和问题,面对亿万既不能回乡务农又不能融入当地的社会人群,基于户籍的诸多社会管理制度体系仍然大多沿袭下来。

20世纪80年代,诸多专家学者就撰文提出,我国户籍制度需要彻底改革,建立起城乡统一、待遇平等的户籍制度。[3]此后,政府对户籍制度不断进行调整。但是,经过30多年的改革,我国户籍制度依然滞后,比较彻底的户籍制度改革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造成户籍制度改革停滞的原因是什么?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实际进程又遵循着哪些内部逻辑呢?要进一步推进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又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呢?本文试图回顾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进程,从中探讨我国户籍制度变迁的内部逻辑,探索我国户籍制度未来的改革趋势及其路径。

二、吕国户籍制度的变迁过程

我国的户籍制度形成于优先发展重工业的计划经济体制建构过程中,并伴随计划经济体制的解体而逐渐转向。我国户籍制度变迁过程可以划分为两阶段:1951至1977年为我国城乡分治的户籍制度的形成阶段,1978至今为我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改革阶段。

(一)城乡分治户籍制度的形成

建国后,伴随国家政权的重建、社会公共秩序的恢复,户口管理制度开始从城市到农村逐步构建起来。1951年7月,《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在城市开始推行户口登记。1953年4月,为准备普选开始在全国推行人口调查登记办法。1954年12月,内务部、公安部等发出联合通知,要求建立农村户口登记制度。1955年6月,国务院发出《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登记常住人口,建立起经常性户口登记和户口管理制度。1956年3月,全国首次户口工作会议召开,提出在短时期内建立一套比较严密的户口管理制度,对人口、户籍的管控逐步收紧。针对城市工业发展所引起的大规模农村人口进城问题,在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难以取得效果的背景下,从城镇入口进行控制成为最后的政策选择。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实施,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条例所确立的户口凭证迁移落户制度开启了以户口迁移控制人口流动的先河。1958年9月,《关于精简职工和减少城镇人口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提出:“对农村县镇迁往大中城市的,目前要严格控制”。此后,从农村进入城市的户口迁移控制逐步强化。1975年1月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甚至删除了“居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的条款。1977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提出严格控制市、镇人口,明确户口迁移的审批权限和手续,要求严格控制“农转非”。稍后,公安部下达“农转非”的内部控制指标,以户籍控制“农转非”的做法得到制度认可。

在强化人口迁移控制的同时,以户籍性质为基础城乡分割的户籍权利也在建构,户籍逐渐与粮油等生活用品供应、教育、就业、医疗、养老和劳动保障制度等相结合,使得户籍附加不同的权利、利益而身份化,使得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变成高低有别的户口等级。同时,政府建构起升学、招工、参军提干等制度化途径,以实现户籍由农业向非农业可控性转变。户籍及其相关政策建构,使得中国城乡成为相对封闭、经济社会制度各异的独立体系,户籍开始异化为权利配置的基本依据,形成“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格局,进而形成了中国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

(二)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改革

1978年后,我国逐步转向市场经济体制。针对专业技术干部及其家属等特定群体的农转非放松。针对大规模的人口流动,户籍制度从集镇、小城镇入手调整,放松对人口迁移的控制。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农民进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有条件允许在集镇务工、经商和办服务业的农民及其家属落户集镇。1992年8月,公安部《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的通知》,在小城镇、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重点解决婴儿落户、夫妻分居、投亲落户等问题。2001年3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允许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并允许其自愿保留或转让承包地经营权。与此同时,粮棉油等物质生活资料的市场供应、劳动就业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允许中小学借读等一系列政策的调整,使得基于户籍的权益配置制度有所弱化。但是,此时所建立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业救济、养老医疗保险等制度依然是城乡分割的。[4]

2003年以后,国家推行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一些大中城市,例如石家庄、哈尔滨、南京、郑州等省会城市以及江苏省、湖南省、浙江省、辽宁省等开始推进区域性户籍制度改革。一方面从管理上取消户籍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原有的户籍权利却大多保留下来。另一方面各地开始推行居住证制度,并将蓝印户口与此合并管理;同时,以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等准入条件取代进城指标。[5]但是,从各地实践来看,这些改革往往都是以城市发展为中心而推行的,对外来人口采取的是选择性入户,而基于户口性质的差别化待遇依然存在,户籍制度改革没有取得预期成果。而且,城市规模越大,户籍权益差别越大,户籍制度改革也就越为滞后。

从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实际进城来看,无论是取消论,还是剥离论都没有成为户籍制度改革的现实路径。目前呈现在人们面前的现实是,二元化的户籍管理实际上被保留下来,基于户籍的权益配置在调整中依然存在,尽管农转非的“指标化”管理被不同城市所建构起来的入户门槛所取代。

三、中国户籍制度变迁的内在逻辑

本文所谓内在逻辑,即内在规律性,是指事物发展变化过程中的内在本质性联系,是必然起决定性作用的要素。内在逻辑决定着事物的发展方向与趋势,并在事物发展变化过程中体现出来。对户籍制度研究而言,很多学者对户籍制度变迁的分析基于对事物发展实然性与应然性之间差距的分析,这种分析预先设定户籍制度应然性结果,或从理论推及,或从外部借鉴,这对户籍制度变革具有参考作用。但是,户籍制度变迁的内部逻辑却内在地决定着户籍制度变革,对这种内部逻辑的解读更能够把握制度变迁的趋势。

从我国户籍制度变迁的过程来看,尽管学者们普遍认为城市应该向农民开放,使得已经在城市工作生活的农业人口转变为非农业人口,享有非农业人口的各种权益和待遇等。但是,这如今并未成为现实。也许,我国户籍制度将取消二元户籍管理、均等化配置城乡户籍权益作为制度改革的长远目标,这一目标并不能代替户籍制度变迁的路径。我国户籍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受到制度惯性、政府偏好、进城农民需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从而决定着户籍制度变迁的内在逻辑。在我国户籍制度变迁过程中,其内在逻辑主要表现为以下:

(一)户籍制度变迁源于城市发展的需求,而非满足农民进城愿望。

户籍制度变迁的源动力决定着制度变迁的方向与力度。从我国户籍制度变迁的源动力来看,我国户籍制度的形成和调整都源于我国城市、城镇发展所形成的现实需求之中。从我国户籍制度变迁的过程来看,在20世纪50年代,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工业化策略带动了城市工业的发展,由此引发了农民“盲目”流动,形成了大规模的进城潮。在城市的工业发展遇到挫折,控制农民流动进入城市的背景下,户口登记条例确立户口凭证迁移落户制度,利用户籍管理控制人口迁移的户籍制度初步形成,并辅之以粮油等的票证供应、教育、就业、退伍安置等制度构建起城乡二元化的户籍制度体系。改革开放后,城市工业化发展再次提速,其所引发的劳动力需求吸引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就业,农民进城就业的主要愿望就是打工挣钱,而非在城市落户成为城市居民。较早调整户籍制度,放宽“农转非”的对象并非普通农民,而是因为各种原因要入城的技术人才、下放干部等特定群体。80、90年代,放宽小城镇户籍控制,实行地方有效城镇居民户口等引导农民进城政府也服务于城镇工商业发展,并非考虑进城农民的愿望或者需求,而在城市居民遇到就业难时就限制农民在某些领域就业。我国户籍制度变迁中所形成的进城落户制度都是选择性的,是城市从其现实发展对有技术、技能劳动力的需求所提出的。由此就带来城市户籍管理从指标管理变成了条件管理,从控制农转非指标过渡为设立入户门槛,从蓝印户口、居住证过渡到正式户口等制度设计。

(二)户籍制度变迁由政府主导,并反映政府的政策偏好。

我国户籍制度建构和调整都是由政府主导的,在此过程中所反映出来的是政府的政策选择和偏好。从我国户籍制度产生背景分析,政府建构这一制度的出发点就是控制农民进入城市,防止具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人口规模的增长。在当时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下,政府将控制农村人口向城市迁徙,侵占城市工业发展资源视为必要的制度选择。这反映了政府“国家至上”观念,以及对危害国家整体利益的个人行为采取管制、控制的手段偏好。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步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要求自由、平等,但户籍制度安排将界定人们身份,并赋予某种等级阶梯,使人们不可能在平等地位上竞争,制约了市场竞争和市场选择的范围。市场经济的基本逻辑是通过自由竞争、优胜劣汰来而带来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一切都和户籍制度体系安排格格不入。但是,政府并没有对户籍制度体系进行彻底改革,使其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依然管制城市规模发展和非农业人口增长。这再次说明,政府对任何问题偏好于采取管控手段,而非寻求科学方法去处理。例如对城市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诸多弊病,政府极少反思自己行政管理手段和所出现问题之间的关系,因此也极少调整管控策略来缓解某些问题。政府管控偏好牺牲人类所普遍认可的价值观念,极大地压制了公民个人的社会行为选择,压制了个人通过自身努力改变现状的积极性,使得社会上数亿的农民工处境尴尬,带来了诸多的社会发展难题。

(三)户籍及其权益配置制度交互作用,制约着制度体系的变革。

在我国户籍管理制度体系中,城乡有别的农业、非农业二元化化的户籍划分是制度体系的基础,而在户籍类别之上所附加的生活必需品分配、劳动就业、教育、婚姻、社会保障等各种资源、权利、利益配置性制度等则进一步加大、固化了原有户籍类别之间的差距。在我国户籍制度变迁过程中,户籍及其权益配置性制度交互作用,相互影响,从而制约着整个制度体系变革。在户籍制度形成中,我国先城市、后农村建立起来的城乡有别的户籍管理并没有带来户籍管理权益的差别。但是,当户籍和粮油供应、教育、劳动就业、退伍安置、医疗、养老等制度挂靠在一起产生户籍权益差异,人们从农村农业户籍进入城市转为非农业户籍就会带来权益大增时,农村人口大规模进入城市就变得难以抑制。而此时采取户籍控制,控制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就成为政府的不二选择。在户籍权益差异存在的情况下,因为放宽或者放松“农转非”的户籍类别管制,就意味着权益的获取,这就使得放松、放开户籍管控成为不可能。在改革开放后,在小城镇、小城市非农业户籍所挂靠的户籍权益调整中趋于缩减,居民私人消费品的政府补贴被取消,与城镇户籍捆绑的公共产品供给优惠也不复存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制度调整取得明显进展,从而为其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供了有力条件。反而是在大城市、特大城市等,户籍权益的附着依然较多,其户籍制度调整也难以展开。户籍制度改革的根本在于户籍权益的平等化,简单地取消户籍类别,或者仅仅剥离城市居民的户籍权益,都不不足以推进户籍制度体系的变革。

(四)户籍制度调整的渐进特征明显,制度变革尚不深入。

在我国户籍制度调整改革过程中,其总体特征是在探索中前行、在渐进中发展,从而表现出在改革时空选择上渐进式推进而非一步到位式的调整模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户籍制度的调整在空间上遵循着先局部试点、再整体推进;先集镇、小城镇,后小中城市、大城市的渐次推进过程。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农民进镇落户问题的通知》,1997年7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再到2001年3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在集镇、小城镇的试点改革中,农民流动和迁移入城实现了从小集镇(含建制镇和其它集镇)到小城镇(含县级市和建制镇)再到中小城市(主要指地市级城市)直至最终全面放开的巨大转变。2012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这意味着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取得的显著成绩,试点推进改革的模式也逐步被用于我国的中、小城市,甚至是大城市。我国户籍制度从农转非的指标控制,到条件入户也是逐渐成形的。80年代调整“农转非”政策主要是对部分为国家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及其家属给予特殊照顾。90年代以购房入户、投资入户为主要内容的“蓝印户口”的出现,我国户籍制度开始走进“条件入户”时代。21世纪后,地方政府开始主导户籍制度改革,不同的区域依据自身的利益设定学历、技术职称、投资额、收入、住房等不同落户条件,并出现了逐步降低的趋势。[5]但是,户籍制度的渐进改革、地方主导制约了我国户籍制度体系的彻底调整,或囿于既得利益的阻力,或是担心不可掌控的风险,整体看来户籍制度变革依然存在种种改革滞后的问题。

四、结论

户籍制度变迁在我国经济社会体制转轨的大背景下展开,并受到体制转轨所带来的诸多因素制约。我国户籍制度变迁的内部逻辑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反映出来,并制约着制度变迁的方向和趋势。从30多年的户籍制度调整过程分析,其内部逻辑的核心是:户籍制度变迁来源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反映政府的政策偏好。这也就决定了户籍制度变迁难以顾及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也就难以满足进城农民转户入城的愿望。同时,户籍及其和户籍挂靠在一起的权益配置制度交互作用,相互影响,制度调整的改良性质决定了制度的渐进特征,户籍制度体系改革要兼顾多个方面,受多种因素的限制,户籍制度的变革目前远未到位,尚有待深入推进。

户籍制度变迁的内部逻辑揭示出,我国户籍制度改革要取得进展,需要放弃坚持多年的“城市中心主义”,放弃偏重城市、由城市主导逻辑思维定式,转变为城乡统筹发展,反哺农村,并将政府主导和民众需求结合起来,对户籍管理及其权益配置制度统筹改革,推进政府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的城乡均衡发展,促进城乡统筹的人口迁移和资源配置的合理化。

〔参考文献〕

[1] 杨风禄.户籍制度改革:成本与收益[J].经济学家,2002(02).

[2] 张林山.户籍制度改革:争议、误区与下一步改革方向[J].中国经贸导刊,2012(2下).

[3] 陆益龙.1949年后的中国户籍制度:结构与变迁[J].北京大学学报(社会版),2002(3).

[4] 马福云.中国户籍制度改革及其未来政策走向[J].中国公共政策分析2003年卷.

第5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范文

户籍管理的城乡二元化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有其时代局限性,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城乡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体系已经越来越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禁锢社会发展、特别是农村地区发展的主要因素。鉴于此,应该对当前的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进行改革,以此顺应城乡经济发展的需要。

城乡经济统筹发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1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由来及现状分析

1.1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由来

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正式确立于1958年,将中国人口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并人为赋予不同类型的户口不同的权限和功能,限制农业户口的自由迁徙,将非农业户口与粮油配给、社会福利等挂钩,无形中限制了农民的许多权利。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能够满足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需要。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该种户籍管理制度的弊端逐渐显现,成为制约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1.2城乡户籍制度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保持高速发展态势,国内的城镇化进程持续推动,导致城乡人口发生大规模的迁徙和融合,城乡界限被逐渐打破,在此形势下,原有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成为制约农村地区发展,损害农民权利的落后政策,亟需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经过近些年的努力,截止2016年4月,已经有29个省市提出户籍改革方案,积极开展城乡户口的统一工作。然而,在具体的方案和执行上,各省市之间差距较大,大多采取放宽城镇户口落户条件的方式实现城乡户口的统一。不得不说,户籍管理制度从现行的城乡二元管理制度到真正的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对城乡经济统筹发展的影响分析

2.1人为制造居民的阶级差异

人格权利是社会平等的重要表现,就此分析,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并无本质区别,应该得到同等对待。但是,在实际的社会中,城镇居民享受到的福利、待遇等明显高于农村居民,这种因户籍差异导致的不平等情况在社会中极为普遍,甚至出现伤害赔偿的“同命不同价”问题,严重损害农村户口人群的利益,人为的制造社会的不同阶级,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2.2阻碍社会劳动力的市场化流动

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农村地区的劳动力出现大量剩余。与此同时,城市的高速发展产生大量的就业岗位,亟需劳动力予以填补。按照市场化的人力资源配置原则,农村的剩余劳动力流入城市中是最为合理的,符合各方的根本利益。然而,受到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村户口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工作受到一定的限制,对劳动力的市龌流动造成极大的阻碍,影响劳动力资源的最优配置。

2.3无法真实反映社会的人口结构现状

当下,人口的区域间和城乡间的流动极为频繁,大量的农业户口群体已经融入到城市生活当中,严格按照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进行户籍管理已经无法真实反映社会的人口结构现状和流动状况,失去其管理价值。而且,如果不对其进行变革将对国家方针、政策的制定产生误导,影响社会的健康发展。

3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3.1稳步推进

历经几十年的应用,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已经融入社会的方方面面,进行制度改革无法一蹴而就,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是根据户籍管理的现状制定切实可行的阶段性改革方案,稳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最终实现户籍管理制度的平稳转化,避免因户籍制度改革导致的各类社会问题。

3.2因地制宜

当前,国内各省市之间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呈现显著的区域性差异,城乡之间的差距也有所差异,进行户籍制度改革时,不能盲目的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别或将农业户口并入非农业户口当中,而是应该根据各省市的人口结构、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切实可行的户籍制度改革方案,逐步消除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界限。

4城乡经济统筹发展背景下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策略

4.1推动农村地区的发展

从本质而言,城乡户籍管理制度的相当一部分问题是由于城乡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导致的,广大的农村地区经济较为落后,医疗、教育、交通等基础服务水平偏低,导致城乡间存在明显的差距,使得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之间的利益矛盾极为突出。所以,在经济发展中,应该给予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以一定的资源、政策倾斜,推动农村地区的快速发展,缩小城乡差距,进而降低户籍制度改革的难度。

4.2借助农民工进城实现农业户口向非农业户口的转化

当前,大量的农村青壮年进城务工,许多人已经在城市中生活和工作,彻底融入城市当中,对于此类务工人员,应该放宽落户限制,允许并鼓励农民工进行户籍的转换,给予其与非农业户口同等对待的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的政策,在维护农民工社会权益的同时,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入开展。

4.3尽快完善户籍管理法律体系

户籍管理工作是国家的重要工作之一,应该尽快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将户籍改革纳入到法律的监管范围内,借助法律手段维护公民的平等权利。与此同时,为各省市的户籍制度改革提供基础和理论支撑,推动户籍制度改革的扎实开展。

结束语:总体而言,户籍制度改革是城乡经济统筹发展的基本要求,是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从辖区内的人口现状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户籍制度改革方案,逐步消除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界限。

参考文献:

[1]李金忠.城乡统筹视角的户籍制度改革研究[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2(6):36-38.

[2]韩斌会.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思考[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2,23(8):32-33.

第6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范文

[关键词]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模式;阻力;对策

[DOI]1013939/jcnkizgsc201607016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新型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由城乡分离的二元户籍制度引起的二元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2014年7月2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于是,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被再次提上议程。

1我国户籍制度的历史回顾

我国户籍制度形成于春秋,定型于秦汉,经历了3000多年的历史。商朝有“登人”或“登众”的人头统计。西周开始分“都”和“鄙”进行人口统计。春秋战国出现“书社制度”与“上计制度”。秦代实行“户籍相伍”。汉代则实行“编户齐民”。回顾我国古代的户籍制度,可以看出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收赋和征兵。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户籍制度发展过程可谓是曲折中前进,螺旋式上升。王美艳、蔡P(2008)提出,我国户籍制度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改革开放以前,建立和维系阶段;二是1978―2000年,改革阶段;三是2000年以后,新世纪的改革阶段。[1]刘贵山(2008)则认为,我国户籍制度的发展可分为五个时期:一是1949―1957年,自由迁移时期;二是1958―1978年,迁移控制时期;三是1979―1988年,准市场经济时期的调整和改革;四是1989―2000年,改革的起步时期;五是2000年以后,改革的加速时期。[2]另外,李瑜(2011)指出,我国户籍制度有三个阶段性的变化: 一是1953―1957年,由城乡统一、迁徙自由向逐渐限制、控制转变;二是1958―1978年,首次明确划分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并且严格限制人口迁移;三是1978年至今,户籍制度改革变得备受政府和人民的关注。[3]

2激进改革抑或渐进改革

综观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我们会发现两种相互对立的改革模式。一种是激进改革模式,即一步到位彻底废除长期以来坚不可摧的二元户籍制度,用“居民户口”消除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之间的差异。与之对立的是渐进改革模式,即通过渐进柔和的手段,逐渐向农村人口,特别是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有序开放城市户口,降低落户门槛,设置准入条件,实施有差别的落户政策,从而实现人口的合理流动,逐步消除二元结构。

21激进改革的推进模式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由二元户籍制度带来的二元经济结构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利于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于是,有人认为要彻底废除这种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户籍制度也就顺理成章了。激进改革派认为,户籍制度改革就是要还原户籍制度进行人口管理的最初功能,消除城市和农村户口之间的差别,去除户籍制度上的福利和利益。众所周知,实行一元户籍制度,消除城乡户口差异,实现公民的迁徙自由是户籍制度改革的中心任务。但我们知道任何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过于理想化和急功近利的做法都无法顺利实现改革。[4]激进改革派的主张只是在形式上把二元户口变成了一元户口,没有在真正意义上关注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福利和利益,这样的改革并没有实际意义。

22渐进改革的推进模式

渐进改革派的观点与激进改革派对立。渐进改革派认为,在户籍制度改革的同时要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为目标,采用循序渐进、缓慢缓解的方式来实现户籍制度的改革,达到改革和维稳的双重目标。任何改革都会对原制度有路径依赖,因此,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模式应该以渐进式为基调。张车伟(2012)指出,改革应该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而服务,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要在不断缩小城乡差异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地进行。[5]随后,朱识义(2014)也提出,当前的实际国情决定了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必须遵循渐进改革的原则,因为短时期内我国不可能完成户籍制度改革的其他配套改革任务。[6]想要一步到位彻底废除现行的二元户籍制度是操之过急的,这种想法不现实也行不通。

以上两种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模式皆具有其合理性,但是也都存在实际操作上的困难。想要采用激进改革模式,却无法完全剥离户籍制度上的福利和利益。想要采用渐进改革的模式,却无法从真正意义上跨越二元户籍制度的鸿沟。到底采用哪种推进模式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在不同的改革阶段应当运用不同的推进模式。然而,也许户籍制度改革还有第三条出路,即去利益化的推进模式。黄锟(2009)提出,去利益化、城乡一体化、迁徙自由化是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7]对户籍制度本身的改革并不能够改变城乡二元分离的现状,剥离户籍上的各种福利和利益才是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所在。[8]同样,李强、胡宝荣(2013)也认为,我国户籍制度存在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就是户口的价值化或等级化,户籍上附着的利益是造成“社会空间等级”的核心原因。[9]虽然前两种推进模式都涉及了户籍制度上的福利和利益问题,但它们都解决得不彻底。也许第三种思路去福利化是更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改革推进模式。

3多元阻力以及多重矛盾

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虽然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但在此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阻力和矛盾。改革中面临的最大阻力是各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分配的不均衡。改革中面临的主要矛盾来源于附加在户籍制度上的福利和利益。我国的户籍制度不仅具有人口管理功能,还具有医疗、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社会管理功能,这些功能都是未来矛盾爆发的隐患。因此,其阻力和矛盾的研究十分必要。

31户籍制度改革的多元阻力

郑杭生,张本效(2014)提出,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阻力是多元的。从利益主体看,可分为三大主体:“市长”“市民”和“农民”。一是“市长”,即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经济发展,利用其掌握的政治权力来维持二元户籍制度的现状,于是产生了强大的阻力。二是“市民”,即城市市民。城市市民拥有户籍制度带来的“天然优势”,农民进城将对市民社会的众多方面造成冲击,市民中必然会形成一股改革的阻力。三是“农民”,即农村农民。[10]户籍制度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于农民的落户意愿。比起进城生活,农民更希望得到农村土地,特别是具有区位优势的近郊土地。于是,农民也成为改革的一股阻力。然而,楚德江(2013)则认为,改革的阻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户籍制度上附着的利益增加了改革难度而形成阻力;其二,公民利益因户籍制度改革受损而形成阻力。[11]

32户籍制度改革的多重矛盾

户籍制度改革在遭遇多元阻力的同时,也面临着多重矛盾。王威海,周乃宁,张雄,蒋泽(2008)认为,目前改革的矛盾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统一城乡户口并不意味着实现了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二是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并没有切实执行改革政策;三是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并未同步进行;四是统一城乡户口后依然无法实现城乡人口双向流动。[12]随后,刘传江、程建林(2009)提出“双重户籍”,认为改革中的一对主要矛盾是“显性户籍墙”和“隐性户籍墙”之间的矛盾。户籍制度改革已经成功穿越统一城乡户口的“显性户籍墙”,但附着着各种利益的“隐性户籍墙”是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障碍。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就必须拆除“隐性户籍墙”。[13]

4基本经验以及解决对策

我国的二元户籍制度从产生到发展再到今天,其弊端日渐暴露。这一制度长期以来限制了我国城乡人口的自由流动,损害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阻碍了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因此,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许多学者对户籍制度改革问题都有过广泛和深入的研究,对改革中遇到的阻力和困难也提出了解决对策,这些经验都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41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经验

熊小林(2010)提出,从目前各地“户改”的实践来看,有两种思路:其一,用农民退出的土地和宅基地换城市户籍和相应的城市公共服务;其二,不断提升农村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缩小城乡户籍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差异。[14]李志德(2010)认为,户籍制度改革的关键是处理好城市户籍的供需关系:一是增加城市公共品的供给,为吸纳农村剩余人口做准备;二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和谐发展。[15]

42解决对策

421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从而推动户籍制度的改革,同时也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邹一南(2014)认为,基本公共服务应该重点向农村倾斜,引导人口合理自由的流动,走出一条均衡发展的道路。[16]要实现科学发展,就要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点放在城乡之间。要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又需要把重点放在农村地区。

422与土地制度改革配套进行

二元户籍制度改革应与土地制度改革配套进行,二者是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关系。要破除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就必须把重点放在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上。[17]在户籍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注重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保障农民的使用权、支配权以及剩余索取权。[18]大部分农民进城务工皆非终生行为,城市所能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有限,大部分农民终将回乡养老。此时,切实维护好农民的房产权、宅基地权和土地承包权变得尤为重要。

423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相结合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市场的引导下,让劳动力资源自由流动到最需要他们的地方去。刘惯超(2010)认为,社会保障问题是户籍制度改革的关键性问题之一。[19]陶然、刘凯(2009)指出,在户籍制度改革的同时,要为流入城市的人口构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体制、住房和子女就学安排机制,建立一个“城市福利包”。[20]将户籍制度改革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相结合才能缓解改革过程中的矛盾。

424坚持中央主导与执政理念转变

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需要中央的统一指导,引导地方政府转变执政理念。王文录、郁利燕(2010)认为,我国户籍制度改革需要由中央政府全面主导,并由各地区地方政府共同驱动,整体推进,注重多部门配合。[21]此外,李晓飞(2010)还提出,转变政府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实现“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根本性转变,才能取得户籍制度改革的实质性突破。[22]

425改革创新精神和科学规划

户籍制度改革是社会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涉及各社会主体的利益,要平衡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改革的创新精神和科学的规划是必不可少的。要彻底的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就需要在理念上和制度上进行创新,同时还必须依靠科学的规划,才能稳步向前推进。[23]总之,改革的创新精神和科学的规划,是城乡二元结构向一元结构转变的助推器。

5简评

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在此过程中,我国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这些政策的出台对于加快我国城市化进程,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我国的户籍制度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不仅具有人口管理的功能,还承担着教育、医疗、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多方面的社会管理功能。这些功能的存在成为了改革的重大阻力和困难。随着改革中各种矛盾的凸显,户籍制度改革问题成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文章回顾了过去许多专家和学者对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研究成果,选择了推进模式、多元阻力和解决对策这几个改革中较为重要的方面进行了综述。发现,除了采用激进改革模式和渐进改革模式之外,也许走利益化这条道路会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坚信在党和政府以及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必将取得新的成就,为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推动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王美艳,蔡P户籍制度改革的历程与展望[J].广东社会科学,2008(6):19-26

[2]刘贵山1949年以来中国户籍制度演变述评[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8(1):37-41

[3]李瑜我国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理性思考[J].人口与经济,2011(5):64-105

[4]陆益龙户口还起作用吗――户籍制度与社会分层和流动[J].中国社会科学,2008(1):149-164

[5]张车伟户籍制度改革需要差别化的政策[J].人口与发展,2012(2):20-22

[6]朱识义户籍制度改革若干思考[J].河北法学,2014(10):113-119

[7]黄锟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与农民工市民化[J].城市发展研究,2009(2):97-104

[8]彭小辉,史清华城乡二元户籍的历史沿革、改革路径与启示[J]现代经济探讨,2013(8):38-46

[9]李强,胡宝荣户籍制度改革与农民工市民化的路径[J].社会学评论,2013(1):36-43

[10]郑杭生,张本效可行性与可达性:户籍制度改革破题[J].探索与争鸣,2014(7):43-46

[11]楚德江就业地落户――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现实选择[J].中国行政管理,2013(3):40-43

[12]王威海,周乃宁,张雄,等户籍制度改革的动力、阻力与途径探讨[J].理论导刊,2008(3):16-18

[13]刘传江,程建林双重“户籍墙”对农民工市民化的影响[J].经济学家,2009(10):66-72

[14]熊小林统筹城乡发展:调整城乡利益格局的交点、难点及城镇化路径――“中国城乡统筹发展:现状与展望研讨会暨第五届中国经济论坛”综述[J].中国农村经济,2010(11):91-96

[15]李志德中国户籍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城市户籍的供需均衡与实现[J].经济体制改革,2010(4):5-29

[16]邹一南城镇化的双重失衡与户籍制度改革[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4(2):39-49

[17]陈学法二元结构变迁中的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变革[J].宏观经济研究,2009(12):51-54

[18]许经勇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面临的深层次问题[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33-43

[19]刘惯超论户籍制度改革的方向、关键和步骤[J].经济体制改革,2010(6):21-24

[20]陶然,刘凯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的突破口[J].人口与发展,2009(6):41-46

[21]王文录,郁利燕走向一元化:我国户籍制度深化改革构想[J].城市发展研究,2010(8):94-98

第7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范文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2014年8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布,要求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截至今年9月19日,已经有30个省区市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普遍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30个省区市出台户籍改革文件落实中央户籍改革政策历时两年,是因为实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不但要投入大量成本缩小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差距,也需要各方有一个统一认识、逐步接受的过程,此外,还有诸多技术性规则需要完善。

北京的一份文件,在微信朋友圈里飞速传播,也让远在河南省漯河市的李昊几多感慨。9月19日晚,北京市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将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据不完全统计,在北京出台户籍改革意见之后,已经有30个省区市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普遍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这意味着,农业户口将成为历史。

终结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

李昊没有想到,十几年间社会变化这么快。

今年30多岁的李昊出生在河南农村,在农村上完小学、初中和高中,然后跟随同乡到北京谋生。

在外打拼几年后,李昊回到漯河市。他发现,自己跟城里人仍然不一样,不能在当地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城里打工,孩子仍然不能在城里上学,城里建的保障房,自己连资格都没有。

李昊决定回到镇上做农资生意。

头脑灵活再加上勤快,李昊渐渐小有积蓄,但户籍性质的差异让他还是耿耿于怀:同样是养老保险,只能参加针对农民的新农保;同样是医疗保险,他只能参加新农合。

变化发生于2014年11月,当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不久之后,当地根据相关政策为李昊办理了居民户口,“农业户口”四个字在他的户口簿上消失了。李昊在镇上买了一套房子,将一家人的户口也迁到了镇上。

随之而来的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被整合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也将整合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两年前,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

自那时以来,据不完全统计,包括河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江西、湖南、湖北、广东、广西、黑龙江、吉林、辽宁、重庆、云南、甘肃、青海、福建、江苏、安徽、贵州、四川、新疆、宁夏、浙江、海南、内蒙古、天津、上海、北京,已经有30个省区市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普遍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说,这意味着,首先在制度上以文件的方式正式终结了我国的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这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大体现。

对外经贸大学教授李长安则表示,这对城乡一体化大有好处,也有利于此前附着在户籍背后的福利制度加快均等化进程。

社会福利与户籍脱钩是趋势

李昊所不知道的是,在他到北京谋生之前,我国的户籍改革已经开始,而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只是户籍改革的应有之义。

根据公开资料,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户口登记条例,城乡分割的二元制户籍制度形成。198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1985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居民身份证条例,不分城乡均发身份证验证身份,方便人口流动自由择业。

李长安认为,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就开始了,改革逐步降低了农民进城的门槛,户籍藩篱逐渐松动。

但就业、住房、教育、社会福利等权益并未与户口脱钩。

到了2011年,中央层面开始明确分类户口迁移政策。当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李长安表示,近几年的户籍政策走向,主要是让符合进城的农民变成居民定居下来。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

北京大学教授陆杰华曾表示,正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勾画出了户籍改革的方向,指明了改革的具体路径。

2014年8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布,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得以明确提出,直到两年多以后各地出台户籍改革文件。

在李国祥看来,此次户籍管理二元体制的取消,意味着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与户籍的脱钩,政府将按照居民身份提供公共服务,而人口将可以随着户口流动。

李长安的看法是,落实中央户籍改革政策,最大的困难是推动户籍制度并轨的财政压力,因为一旦城乡居民统一户口登记之后,相应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公共设施建设面临比较大的财政压力。

加快立法进程保障户籍并轨

在接受采访的学者看来,实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之后,相关社会福利制度不但须与原有户籍脱钩,还须据此进行制度整合。在这一方面,城乡分治的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已然开始。

今年1月,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其核心内容是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实际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已经对此提出要求:“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对此,李国祥认为,对于现有的户籍改革成果,特别是户籍改革之后相关权利的保护,需要通过立法或修订有关法律的方式确定下来,为改革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

实践中,居民身份证法、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涉及户籍问题,亟需随着户籍改革的逐步深入进行相应修订。

需要制定的法律则指向户籍法。早在2011年10月,全国人大内司委提交的有关报告中就提出,我国有关部门正积极稳妥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议待条件成熟时将户籍法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第8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范文

关键字:社会保障户籍制度 改革

作者简介:杨礼琼(1964 -),女,广东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一、问题的提出

户籍制度是国际通行的人口管理办法之一,是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搜集、确认、登记有关公民身份、亲属关系以及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制度。其基本功能为证明公民身份、提供人口资料和方便社会治安,简言之即是确认功能(确认公民身份)和统计功能(提供人口资料)。

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以后逐步建立起来的。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户口登记制度。规定城市和农村人口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更更正等七项内容的户口登记制度。二是户口迁移制度。我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三是居民身份证制度。为16周岁以上的公民颁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公民可自愿申领身份证。

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建立起来的。当时我国由于社会资源的稀缺,不可能做到平均分配,只好通过建立户籍制度设立户籍樊篱来区分不同的利益群体,把国家划分为城市和乡村,把人口人为地划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严格限制农业人口向城市流动。在后来的几十年中,户籍身上在其本身具有的法律确认功能以外还不知不觉地衍生出诸如社会保障等的诸多附属功能,我国城乡炯异的社会保障的制度实践及制度安排就是基于户籍制度而进行的。而社会保障等附属功能又喧宾夺主,反过来使二元户籍制度更加固化和强化,城乡两个社会及两大群体之间的差别更加加剧。

正是由于附着在户籍身上的各项社会保障如养老、医疗、教育、就业等种种不合理规定和待遇,我国很多省市才开始对二元户籍制度进行探索和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但也正是由于户籍制度与福利保障等的相关度太高,使得户籍改革陷于困境。很多农民对户籍的改变并不积极,“农转非”并不被欢迎,因为取消户口并不能给农民带来任何实际的好处,反倒有变相剥夺其土地经营权的可能性,户籍制度改革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即使已经“农转非”成为“城里人”的农民也不过是名称上的改变而已,长期并没享受到城市里的社会保障待遇,并且由于自身素质的原因在城市找不到合适的工作,而陷入“种田无地、就业无门、保障无路”的境地,很多甚至要求“非转农”,在户口上出现返乡潮。户籍改革陷于困境的根本原因集中于一点就是“利益”,即集中表现为户籍身上附载的社会保障待遇和福利。因此,我国户籍改革要想有所突破,就必须破解二元户籍制度与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高度相关性。户籍的改革,不仅仅是在形式上统一户口本,更关键的是对其背后附加的社会保障福利进行改革,削平其差异才能彻底推动户籍制度的改革。

二、我国户籍制度对农民社会保障权益的影响。

由于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所造成的二元户籍管理结构,使户口身份成为影响公民社会保障待遇和福利的主要因素,户口性质不同,待遇就不同。曾经有人统计,农民和城里人的待遇差别达47项之多,农民在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享受,与城市人口相比悬殊很大。

(一)就业权利不一视同仁

长期以来,二元户籍制度把农民和城市居民隔离在两个截然不同的就业领域。由于户籍身份的限制,农民要想到城镇里的国有集体企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唯一的途径是通过升学和参军,而城镇居民因为拥有城镇户口而与生俱来就具有这份权利。随着国家经济体制转轨和经济结构转型,大批农民开始被允许进城打工以满足本土企业和外资对大量廉价劳动力的需求。但是外出打工的农民在就业权利上是被各种规定所严格限制的,即必须持有身份证、务工证、暂住证,女性还要持有未婚证,否则会被以“三无人员”遣返回家, 2003年孙志刚案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近年来,在国家关于解决城市下岗职工就业安置部署的影响下,为了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的就业权,不断牺牲和损害进城农民的就业权。一些企业招聘工人时, 在用工次序上往往是“先城市、后农村, 先市内、后市外”。在精简人员时, 首先清理农民工、临时工等。各地甚至颁布“职业保留”立法来保障城市居民的优先就业权,例如1995 年2 月上海市劳动局《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分类管理办法》,将行业工种分为三类:可以使用、调剂使用和禁止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行业工种,并公布了该市各企事业单位不得招聘外地劳动力的首批行业工种。对于已经使用但禁止使用外地劳动力的企事业单位,必须限期清退,违者将予以经济处罚或通报批评。北京和山东等许多省市也相继了类似的“职业保留”,有些地方甚至要求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单位必须按外地人口向政府交纳一定的手续费。可见,农民在劳动力市场上是处于绝对的劣势地位的,其就业权利不断被损害和剥夺。

在现实中城乡劳动力就业不平等的现象到处可见: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就业机会艰难,就业成本偏高,他们大都从事的是城市居民不愿或不屑去从事的“脏、苦、累、险”的工种和行业,而得到的报酬和福利却很低。他们的就业为城市的发展和繁荣做出相当的贡献,但其人格和尊严却得不到尊重,他们中的许多人在公共场合还常常会遭遇白眼和奚落。

(二)教育培训不对等

现行的教育体制使农民及其后代没能与城市人口均等公平享受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我国农村劳动力文化素质是很低下的,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占38.12%,初中文化程度占49.13% ,高中及中专文化程度占11.17% ,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仅占0.16%。造成农民文化素质低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政府在农村基础教育上公共支出的不到位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在农村,有相当一部分村办小学, 办学资金得不到政府公共支出的保证而主要靠村集体及村民自已, 办学规模不仅小而且条件差。农民不仅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公平而且在进城打工后又没能享受到与城市人一样的免费培训和学习的机会。知识和技能的缺乏使他们只能从事城市人不愿做的工作也不需要多少劳动技能的“脏、累、险、差”工作,生存和就业能力永远难以提升,在城市中必然处于被边缘化的境地。

进城农民的子女同他们的父辈一样也没能公平地享受接受教育的权利。一些地区为保障城镇适龄儿童的优先入学, 有意提高农民子女入学的门槛, 公办中小学对农民子女实行额外收费制度, 一些地区甚至强行关闭了打工子弟学校, 致使大批进城农民子女沦为新一代的“文盲”。

(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不公平

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农民在社会保险各项项目的享受上是不公平的。目前城镇居民普遍享受着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等5 项法定保险,而农民的生老病死只能依赖家庭子女和土地。曾几何时,当上城里人是多少人的梦想务实的农民们之所以羡慕城里人的非农户口,是因为非农户口的背后有农业户口所不能企及的很多实惠和待遇。

即使是目前,城乡的社会保障待遇仍有很大差别,最为突出的是城市普遍建立了社会保险各项制度,而农村没有。从全国社会保险费用支出的情况来看,占总人口70%的农民,只享有社会保险支出10%左右,而占总人口的30%的城市居民,却占到社会保险费用的90%。从人均社会保险费用来看,城市居民是农民的20倍以上。

即使是已经进城的农民虽然职业、角色发生了变化,但由于其农民身份没变,所以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即使是法律法规已加以明确规定,如《劳动法》规定公司必须给职工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等。但由于观念上的惯性思维、企业的短视、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大,尤其是执法不力等原因,进城农民的社会保险程度仍然很低。据统计,中国进城农民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只有33. 7 %、10. 3 %、21. 6 %、31. 8 %和5. 5 %。可见,进城农民近乎游离于现有社会保险体系之外。这与城镇居民普遍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等5 项法定保险的状况形成强烈反差。

三、户籍制度改革的措施

我国目前的户籍管理制度由于其二元化的管理体制,导致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之间在享受社会保障福利等方面的不平等,户籍管理制度在某种意义上变成了等级制度,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的频繁迅速,其原有的弊端开始显现,户籍制度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改”是必然的无可争议的,关键是“怎么改”。鉴于二元户籍管理制度与二元社会保障制度间的高度相关性,笔者认为,从社会保障的角度来探讨审视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是十分必要的。

(一)建立统一的、可流动的户籍制度

取消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的性质,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只要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就可以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利与保障。户籍改革应以自由迁徙为原则,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这一原则既是改革的最基本要求,也是公民迁徙自由的宪法权利的真正体现。对于迁入城镇的农村居民,一方面要考虑将他们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这样将大大改善劳动力的年龄结构,减轻社会保障尤其是养老保险的负担。有人曾做过一些模拟,现在养老保险开始搞个人完全积累,同时把农民工纳入进来,到2020年养老负担可以降到25%,比搞现收现付又没有把农民工纳入进来的养老负担降低20个百分点。这就意味着养老负担可以大大减轻。另一方面,农村居民自由迁入城镇还可以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农村年轻人走出来之后就没有办法履行家庭养老的职能,迁徙自由的户籍制度可以使我国的人口流动采取以永久的、家庭主导为主要特征的迁移模式,进城农民的父母可以顺利从农村来到城镇投靠子女定居,就能有效发挥家庭养老的作用,从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村老人老有所养的问题。

(二)转换户籍管理的职能

户籍制度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人口管理办法之一,其基本功能为证明公民身份、提供人口资料和方便社会治安。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突出问题不在于其本身的基本功能,而在于其背后的多种社会保障福利等功能的不合理附加。这些附加的不合理功能,使户籍管理失去了其本来面目,严重制约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进程。因此,户籍改革首先就应剥离户籍上的那些不合理的附加功能,重新定位户籍管理的职能,还原户籍制度本来的基本功能。

首先我们要厘清一个观点,即户籍制度改革不等于户口迁移, 更不等于农转非。近年来在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进程中之所以会出现不愿“农转非”和要求“非转农”的现象,就是因为户籍迁移只是名称上的改变而已,而户籍背后隐含的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义务教育、就业等相关的社会保障福利待遇并没有相应到位,虽成为了“城里人”,除了子女上学以外长期并没享受到城市里的各种社会保障待遇,与真正的市民仍然存在着显著差异,充其量只能算作准城镇居民。所以,户籍改革不仅仅是一迁就能了之的,户口改革的难点在于户口背后的各种社会保障福利的改革,户籍改革的核心就是剥离依附于户籍上的福利待遇。所以户籍改革的第一步就是彻底剥离户籍上附加的不合理的社会保障福利功能,然后研究统一社会保障福利制度,给进城的农民以真正的“市民待遇”,这样,户籍制度的改革也才能有效推行并取得成效,户籍的本来面貌和功能才能真正得以恢复和还原。

(三)有序、合理地推进户籍改革

我国户籍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牵扯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应该有序、合理的进行。首先户籍改革要坚持以经济发展的现实条件为基础,与城市的工业化、现代化水平相适应。否则,大量外来人口涌入城市,出现移民井喷现象,带来的必然是劳动力就业、基础设施容纳、失业救济、交通出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问题,其结果是城市化甜头尚未尝到,反而迎来“城市病”。 同时如果农民都扔掉土地后进城当市民,没有人从事第一产业,社会的结构和分工就会不合理。

其次户籍改革还要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城市的综合承受能力出发,才能有序、合理进行。我国的户籍改革不能一刀切,也不能一窝蜂。有媒体报道说,郑州曾经尝试“基本磨平城市入户的门坎”的户口新政策,被认为是迄今为止全国各地户改政策最宽的,但新政策实施后,带来很多问题,给城市带来很大压力。生源爆满成为近年来郑州市各中小学的普遍现象,有的班学生人数高达90多个。一些学校操场站不下全体学生,竟然在做课间操时实行每周一、三、五和二、四分班轮流做操制度。一些学校的学生下课上厕所,竟然还要排长队。这种现象耐人寻味,折射出户籍改革不能单纯靠取消迁户门坎,而必须考虑城市里各种社会事业的承受能力和现实可能。

有序、合理地推进户籍改革,要纠正两种模糊认识:一是纠正户籍管理“无用论”,还户籍管理本来面目,二是警惕户籍改革“万能论”,消除对改革不切实际的幻想,切实为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1]李永军 王欢 论改革户籍制度对农民社会保障的影响.中国集体经济2007(7)

[2]陈禄青. 城市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根源及对策. 沿海企业与科技.2005(11)

第9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范文

一、户籍制度改革对农民工市民化的重要意义

随着城乡差距的不断扩大,城乡矛盾的日益突出,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不仅限制了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自由转移,阻碍了城镇化的进程,还扩大了城乡居民的贫富差距,造成了城乡发展的不平衡,成为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绊脚石。因此,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一)有利于推动资源的有效流动

在市场经济的刺激作用下,产生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受经济因素影响,城乡人口流动速度加快。我国的户籍制度最大影响主要表现在削弱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阻碍了经济的良性循环发展,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发达国家的经济表现启示我们市场经济要建立在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基础上。各类劳动力人才的自由合理流动,是国家经济保持活力及竞争力优势的重要因素[1]。下一步区域发展关键环节是提高人力资源配置的科学性及人力资源运行的效率,同时,也是区域经济持续稳健发展的基本保障。健康有序的人口流动还是推进新时期农民工市民化的机制保障,对于打破城乡间的二元壁垒,推进城乡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有利于加快城镇化进程

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社会发展规律,城市化是未来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依据我国的发展现状来看,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投身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但由于城乡二元不平等户籍制度的制约,农村人口无法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在城市真正立足。他们无法享受到与城市人同样的教育、医疗、就业等各方面福利待遇,这种不公平待遇必然影响城市化的健康发展。据统计,截至2014年6月,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中的流动人口高达2.83亿。如果户籍制度不进行科学有效地改革,这些流动人口必然影响城市化的健康发展,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

(三)有利于缩小城乡贫富差距

由于受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的制约,农民进城生活和工作非常困难,他们不仅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同时还受政策、文化、道德上的种种不公平对待。近年来,大量农民工向城市的流动并非出自政府政策性的引导,而是市场经济下,受到收入差距的驱动,这种转移具有盲目性、自发性、不稳定性,同时效率低下。要想改变这种无序的劳动力转移局面,不仅需要城市管理者的宽容与理性,还需要国家政策的扶持和帮助,更确切地说,它呼唤户籍制度的及时有效改革。

(四)有利于解决社会的不公平性

户籍制度的本质功能是一种人口的登记管理功能,但受我国特殊国情的影响,我国户籍制度人为附加了许多不平等现象,这种不公平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如教育培训、住房生活、劳动就业、医疗卫生,以及社会保障等。除城乡居民基本的福利待遇以外,农村户籍享有的特定福利待遇明显比城镇户籍差,特别是在社会保障和社会公共服务等方面,而这些特定的福利待遇造成了城乡居民待遇更多的不公平,从而对城乡居民公平性的影响越大。通过有效的户籍制度改革,将有利于缓解城乡的不公平待遇[2]。

二、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户籍制度改革遇到的问题

(一)户籍管理分权现象严重,地方政府改革动力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户籍管理的职能从中央下放到地方,地方政府可以自主制定当地的户籍政策。一般情况下,各省制定省内户籍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而后,各地区依据总的指导方针制定各自的户籍政策。例如,浙江省政府有独立自主决定当地居民的落户标准以及外来流入人员如何享受浙江省的公共服务。按照这样的做法,地方政府会为本地利益考虑,吸纳更多的经营人才落户本地。比较而言,向农民工提供公共福利政策,并不符合地方政府的发展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讲,尽管社会各界对户籍改革的呼声很高,但是真正有改革的动力和激励的地方政府却很少。

(二)庞大的改革成本阻碍了户籍制度改革的进程

农村转移人口的市民化需要大量的财政投入。2013年7月,中国社科院《城市蓝皮书》称,目前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人均公共成本分别为17.6万元、10.4万元和10.6万元,全国平均为13.1万元每人。当前我国城镇化正处于高速发展期,《城市蓝皮书》预计到2030年我国城镇化比率将达到68%左右,2030年之前大约有3.9亿农业转移人口需要实现市民化。要解决3.9亿农民市民化问题,政府需要支出约51.1万亿元公共成本。如此巨大的财政投入对政府的财政供给能力提出了巨大挑战。

(三)大城市环境承载能力相对饱和,极易引发严重的“大城市病”

所谓“城市病”,是指城市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交通拥堵、资源紧缺、环境污染、生态恶化、市民易患身心疾病、社会治安不良、幸福指数不升反降等社会问题。由于大城市人口聚集,生活和生产中产生大量的垃圾污染物。目前我国大多数城市的环境承载力已经达到上限,有的甚至已经超过极限。如果过多的接纳外来人口,必然会进一步加剧“城市病”,导致环境的恶化和交通的拥堵。这样就会增加政府管理部门在户籍制度改革问题上的担忧和顾虑,在户籍制度改革问题上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

三、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农民工市民化的改革思路

由现行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过渡和改革为城乡统一的一元户籍制度是户籍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打破“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户口界限,使公民获得统一的居民身份,享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权利。

户籍制度的改革的突破口是解放户籍制度本身,还原户籍制度人口登记和人口管理的功能,把户籍制度从人事制度、劳动制度、工资制度、住房制度、医疗和其他社会福利制度的纠缠中解放出来[3]。做法是:首先,逐步剥离附着在户籍上的福利和利益,重视和保障非户籍人口的城镇公共服务权益;其次,逐步实现城乡、区域、不同户籍身份公民之间在劳动就业、医疗保险、子女教育等方面享有基本公平的福利待遇,加快实现人的城镇化进程;最后,把户籍改革同土地产权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劳动就业等各项改革统一起来,建立完备的、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此基础上,放宽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标准,采取大中小城市依次梯度推进的措施,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身份转变。

四、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农民工市民化的改革措施

(一)加强中央政府的顶层指导,给予地方政府更多的政策激励

《人口与劳动绿皮书(2013)》提出,长期以来,对户改成本的测算被夸大。研究表明,户改和城镇化推进“在财政上具有可行性”,改革的关键是全国总体的改革设计和良好的成本分摊机制。依靠地方为主推动改革路径不可行,中央政府应该承担更大责任[4]。因此,中央政府应从宏观把握,对外来人口在大中城市的落户标准提出明确要求,可以将城市对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的公共服务水平纳入当地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内容,指导并激励地方政府逐步放松户籍管制,对长期居住在当地并符合条件的外地人员给予落户。

(二)逐步建立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

一方面,以政府财政支出为主,统筹协调财政支出,建立健全户籍制度改革的成本分担机制。改革不合理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构建以城市实际承载人口为主要依据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央政府要对支出压力较大、外部性较强、跨省农民工在城市定居等重要的领域进行补助,从财政上保障新型城镇化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户籍制度改革将带来的巨大的投资机会,服务业、房地产业等将率先受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也将吸引多项投资,医疗社保等行业也将迎来发展良机。其实这种预测还给我们一项启发,就是前述户籍改革所急需的公共服务资金缺口,可以探索市场化的解决路径,而不仅仅依赖公共投入。

(三)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分摊大城市户籍改革的压力

城乡间较大的资源配置差异和公共福利落差,必然刺激大部分人口流向大城市。以我国国情的现实状况看,我国区域发展非常不平衡,农民越想落户的城市,越难落户;农民越不想落户的城市,越容易落户。因此,若要实现中西部小城市分担大城市户籍改革的压力,就要把特大城市的资源向中小城市分流,这些资源包括政治、经济、教育、医疗等各方面。同时,政府可以通过对特大城市常住非户籍人口的构成进行翔实的调查,弄清他们的来源地,根据实际情况对来源地进行对口扶持和帮助,让这些地方发展起来,促使人口回流[5]。

(四)完善户籍迁移政策与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对我国新时期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做了重新调整。各区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适合本区域的户籍政策。因此,可以探索把积分和享受的公共服务结合起来,如达到一定的积分就可以享受城市的廉租房,或者子女可以接受公立教育的权利等。这样一来,尽管无法取得当地户口,但是可以仍可享受更多的公共服务,这才是户籍改革的重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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