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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论论文精选(九篇)

矛盾论论文

第1篇:矛盾论论文范文

[Abstract]Todaythecontradictionsofaccountingdemand-supplyhaven’tbeensolvedproperly.Byanalyzingthedemandforaccountinginformation,thearticlediscussedwhetherthesupply–demandmechanismisreasonablewithanewviewpoint,soughtfortherootoftheconflict.

[关键字]会计信息社会化;会计信息需求;供需矛盾

[Keyword]Socializedaccountinginformation;Thedemandofaccountinginformation;Thecontradictionsofaccountingdemand-supply

目前,会计界把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信息称之为公共物品。它被称为公共物品,显然具有满足公共需求的性质。同时,会计信息是由企业个体生产的会计产品,首先为企业个体的需求服务,必定为企业个体所拥有,具有个体性,不可能充分满足社会对会计信息的公共需求。这样,就产生了会计信息的个体供应与社会性需求之间的矛盾。因此,深入分析会计信息的供求及其内容,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目前会计信息供求现状

⒈会计信息的需求者及其内容

信息需求者多种多样,但可归纳为两类:内部需求者和外部需求者。

管理人员是企业会计信息的重要使用者,也是会计信息的内部需求者。其目的是发现经营和理财上的问题,不断调整经营方针和投资策略,对企业整体进行实时控制。本文称此种需求为内部需求。

从外部需求者看,投资人作为资产的委托者,为评估其投资的风险和收益,需要了解企业的经营及获利情况;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统计部门、税务机构、市场监管机构有维护市场秩序,管理整个国民经济生活健康运行和发展的使命,会计信息是其管理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经济交易资金的流动及其所产生的增量是他们需要的信息。反过来,企业要通过国家的公布的统计资料、投入产出表等了解行业现状及其他宏观经济信息;监督机构在国家或企业个体的委托下有对市场公开的信息进行监督、鉴证的义务,其需求的信息依据实际情况而定,主要是企业特定经济业务的相关信息。本文称此类需求为社会公共需求。

⒉会计信息供给者及其供给方式

目前我国会计信息的提供者主要是市场上的个体性企业。当然国家、中介机构、研究机构等也提供许多有利的会计信息,但他们的信息来源大多是在企业所提供资料基础上加工而成。

现行的会计信息生产是依据现行财务会计理论进行的。基本程序为:经济业务发生后,财务人员在企业主体内部进行确认,编制凭证、登记账簿、汇总报表、税务申报、对外报告等一系列工作。由此看出会计信息是由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自行生产并报告的。为了规范会计信息生产,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引入了制定财务会计准则和进行社会审计的机制,从而形成了如下的会计信息生产模式:各有关方通过博弈制定会计信息生产准则,以法律等强制性方式要求或依靠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保证生产会计信息的主体遵循准则规定生产相应信息,由具有独立地位的注册会计师进行社会审计查验信息生产主体遵循准则的情况,获得审查通过的会计信息以主体的名义向外。

二、会计信息供需矛盾的表现

虽然会计生产过程中有准则规范,法律保证,审计人员查验,但目前的会计生产模式仍然产生了诸如信息失真、信息不对称等一系列问题,构成了对会计理论与实践的挑战。其具体表现如下:

⑴会计信息失真目前是世界性难题。

从中国的“银广夏”到美国的“安然事件”,使得越来越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对公开披露的会计信息发生了质疑。会计供需的矛盾在加剧。

⑵由于会计信息供求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使得信息使用者决策效率降低。

目前虽然进入了信息时代,但由于信息处理和传递的时滞所导致的信息不对称仍然广泛存在,影响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信息使用者决策的效率也大大降低。

第2篇:矛盾论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紧密结合新的实践不断创新,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对建国初期的人民内部矛盾作了全面深刻的论述,形成了科学、完整的人民内部矛盾理论,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提供了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指导。邓小平根据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新表现,对的理论给予了极大的创新与发展,使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和方法更具现实性、针对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为我们正确处理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提供了根本指导。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下,深人学习和研究、邓小平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理论,对于我们正确处理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增强人民团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构建和谐稳定社会,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的人民内部矛盾理论内容丰富,集中体现在1957年发表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这篇文章在总结国际社会主义运动经验的基础上,从中国实际出发,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作了全面深刻的论述。

1.科学界定人民内部矛盾。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以后,革命时期的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已经结束,人民内部矛盾取代敌我矛盾成为社会主要矛盾。新的时代特点要求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要从过去长期形成的对敌斗争的范式中解放出来,学会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为此,对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人民”和“敌人”作了严格界定,指出:“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r};c}}}社会主义社会存在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在我国现在的条件下,所谓人民内部的矛盾,包括工人阶级内部的矛盾,农民阶级内部的矛盾,知识分子内部的矛盾,工农两个阶级之间的矛盾,工人、农民同知识分子之间的矛盾,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民族资产阶级内部的矛盾,等等。除了这些阶级之间的矛盾以外,人民群众同人民政府之间也存在着矛盾,“我们的人民政府是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但是它同人民群众之间也有一定的矛盾,这种矛盾包括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民主同集中的矛盾,领导同被领导之间的矛盾,国家机关某些工作人员的作风同群众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也是人民内部的一个矛盾。

2,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根据人民内部矛盾的表现,提出了一系列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一是根本方法。认为,群众路线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指导性原则和根本方法。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尤其是人民内部矛盾错综复杂,正确处理这些矛盾,必须走群众路线,集中群众的正确意见,依靠群众做好工作。他指出:“所谓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就是我党从来经常说的走群众路线的问题。共产党员要善于同群众商量办事,任何时候也不要离开群众。’,川(P559-460)即使在‘4反右”斗争全面展开的时候,也没有忘记提醒人们:“什么叫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就是实事求是,群众路线。;(11(P4545二是民主的方法。强调用不同的方法解决两类性质不同的矛盾。“我们历来就主张,在人民民主下面,解决敌我之间和人民内部的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采用和民主这样两种不同的方法。n(1](P371)他认为,人民内部矛盾大量地表现为思想认识上的是与非的矛盾,“凡属于思想性质的问题,凡属于人民内部的争论问题,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去解决”i}l(})。后来,又进一步把民主的方法概括为“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或者斗争使矛盾得到解决,从而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团结。”川(P36v)三是具体方法。人民内部矛盾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矛盾系统,有效解决这些矛盾,必须在民主方法的指导下,制定出具体的方法。提出,在共产党与派的关系上,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在科学文化方面,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在处理党群关系、克服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作风上,实行整风和马克思主义教育;在经济问题上,实行“统筹兼顾,适当安排”;对民族资产阶级,则采取团结、批评、教育的政策。

的人民内部矛盾理论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提供了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指导。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邓小平作为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杰出代表,对此又有了极大的创新与发展,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关于人民内部矛盾的新定位。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曾对我国社会的现实状况进行过正确的分析,并作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根本性转变的判断,但对社会主要矛盾是什么,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仍然坚持阶级斗争“大量表现的是人民内部矛盾”,把人民内部矛盾看作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不可否认,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民内部矛盾的确是大量的、占据主要地位的矛盾,但是人民内部矛盾又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它表现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各个方面,其中必有一种主导性的矛盾在起主导作用。对此,邓小平进行了实事求是的分析和判断。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不久,他指出:“我们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低,远远不能满足人民和国家的需要,这就是我们目前时期的主要矛盾。[z]lr}sz,据此,十一届六中全会把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社会矛盾表述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关于人民内部矛盾,邓小平指出,“我国的资本家阶级原来占有的生产资料早已转到国家手中,定息也已停止十三年之久。他们中有劳动能力的绝大多数人已经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自食其力的劳动者。f2](P186)“我国工人阶级的地位已经大大加强,我国农民已经是有二十多年历史的集体农民。[2;(P185)我国知识分子的绝大多数已经是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自己的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自己的一部分。他们与体力劳动者的区别,只是社会分工的不同。从事体力劳动的,从事脑力劳动的,都是社会主义的劳动者。[21(P89)“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2](P186)因此,邓小平强调,随着剥削阶级的消灭,阶级斗争只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党内矛盾、统一战线内部的矛盾、民族矛盾、宗教矛盾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对社会主要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的严格区分,有利于我们“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

2.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新方略。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在继承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方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新方略。

(1)提出解决矛盾的根本方法是加快经济发展、迅速提高生产力水平。曾从总体上提出用民主的方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同时还指出了许多具体的方法,但在这一系列的方法体系中明显缺少一种带有根本性的方法。以往的事实证明,虽然人民内部矛盾形态各异,但其存在和发展与经济落后、生产力水平低、人们的物质文化需求得不到普遍满足有密切关系。因此,邓小平把加快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提高生产力水平作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本措施和方略。强调我们各项工作的中心是经济建设,最根本的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发展是硬道理。“中国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是要靠自己的发展。”“从根本上说,手头东西多了,我们在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时就立于主动地位。

(2)提出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了力A’决我国经济发展,解放生产力,邓小平倡导改革开放,提出了“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邓小平就此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是另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邓小平认为,只有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让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先富起来,才能形成激励和竞争机制,才能创造出生产和经济发展的高效率,才能为人民内部矛盾的缓解创造根本条件。在强调效率优先的同时,邓小平没有忽视解决贫富差距和两极分化的问题。他指出,这个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经济利益上的矛盾就会转化为政治上的矛盾,就会使人民内部矛盾升级、扩大。如何防止两极分化呢?“就是先富起来的地区多交点利税,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r[31cP3}a)“对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也要有一些限制,例如,征收所得税,还有,提倡有的人富起来以后,自愿拿出钱来办教育、修路。

(3)提出民主与法制相结合,要充分运用法制手段。在充分肯定民主方法的同时,邓小平倡导把民主的方法与法制的方法结合起来,并充分运用法制手段。社会主义法制具有规范性、公平性、强制性、稳定性的特点,是协调和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重要手段之一。无论处理敌我矛盾还是人民内部矛盾,都必须充分依靠群众,严格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z7(Pla},以往我们之所以用对敌斗争方法去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这“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2](P333)“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4)提出不同领域的人民内部矛盾应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把民主的方法看作是与“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相并列的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方法。而实际上,人民内部矛盾多种多样,并不是单纯用哪种方法所能奏效的。邓小平根据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不同表现,把人民内部矛盾分为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和人们思想观念上的矛盾,提出不同领域的矛盾要用不同的方法来解决。经济领域的人民内部矛盾,是广大人民群众在直接追求各自经济利益的活动中发生的,单纯依靠思想政治工作是不行的,邓小平主张在民主的基础上,运用经济的、法制的、行政的手段,通过深化改革、发展生产力来解决。政治领域的人民内部矛盾,集中表现为党群、干群矛盾,涉及到经济利益问题,必须在解决经济问题上下功夫,通过深化改革,完善体制、反腐倡廉、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等方法来解决。在解决人民内部思想观念上的矛盾时,邓小平主张“用事实来说话”。他说:“不搞争论,是我的一个发明。不争论,是为了争取时间干。一争论就复杂了,把时间都争掉了,什么也干不成。n[3](P374)这样反而不利于思想问题的解决,“处理的办法,就是拿事实来说话,让改革的实际进展去说服他们。.,[3](P156)当然,适当回避人民思想观念上的矛盾,并不意味着对它们听之任之。邓小平提出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疏通和引导,弘扬主旋律等方法。

从、邓小平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理论的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到,和邓小平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都是中国革命、建设的产物,都在新的实践上继承前人又突破陈规,紧密结合新的实践不断创新,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同时,我们也看到,邓小平对的人民内部矛盾理论不仅仅是继承和坚持,更重要是扬弃与发展,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创新。

1.过多地从政治思想方面关注人民内部矛盾,侧重于从是非角度看待人民内部矛盾,并把“团结—批评—团结”看作惟一的方法。1957年,他说:“我们现在的任务,就是要在整个人民内部继续推广和更好地运用这个方法,要求所有的工厂、合作社、商店、学校、机关、团体,总之,六亿人口,都采用这个方法解决他们内部的矛盾。,.y](P37o>尽管他也提到“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等涉及经济问题的题目,但没有具体展开。事实上,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与是非问题相比,物质利益往往是引起人民内部矛盾的更为深刻的原因,单靠“团结—批评—团结”有时难以奏效,需要以调整利益关系来解决,邓小平提出了用经济的办法解决问题,体现了邓小平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理论的针对性、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2.建国初期对政治问题的思考带有更多的哲学色彩,侧重于从政治哲学的视角审察人民内部矛盾,而如何从制度安排上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性质和人民民主则关注不够,把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解决,过多地建立在各级干部提高政治水平的基础之上,通过发动大规模的群众运动来完成,而没有用精确、严格的规范和法律程序加以限制,因而显得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手段过于单一并有较大的随意性。邓小平根据现代社会特点,认真总结的理论成果,明确提出民主与法制相结合的方法,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从而使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更具应用性、规范性和程序性,使政治哲学的原则得以具体化、制度化。

第3篇:矛盾论论文范文

摘要:现今,全球金融市场表现为银行业合并的趋势,银行混业经营成为各国讨论的焦点。在研究了各国银行业的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几种银行混业经营所引发的利益矛盾冲突,以及这些利益矛盾对金融市场产生的影响,结果表明,随着各国银行和企业关系密切程度以及市场完善程度的不同,银行混业经营引发的利益矛盾对金融市场产生的影响不同甚至有可能相反。针对这些利益矛盾,还给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研究的结果对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很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银行;混业经营;信息范围经济;利益;矛盾

0前言

伴随着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商业银行的经营日趋全能化,国际金融领域混业经营已渐成趋势。银行的合并热潮引起了整个金融服务业的重视,焦点事件就是1998年花旗银行和旅行者集团的合并成为全球资产最大的金融集团,使得其在消费者银行,企业银行,股票经纪业务和保险市场拥有了独一无二的地位。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颁布,标志着混业经营时代的来临。

究其原因,可以从需求方和供给方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可能是需求因素,也可能是供给因素影响促使全球银行业趋向混业经营。从需求方面来看,顾客可能从全能型银行提供的一站式的金融服务中获得很大的便利与满足,但实际情况表明大多消费者不愿购买一站式金融服务,许多消费者倾向于向不同的金融机构分别购买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所以混业经营的动力来自于供给方,全能型银行可以从混业经营中获得的经营协同效应和风险分散的好处。

近两年来,花旗银行又选择了新的路径,开始通过资产置换或逆向并购的方式收缩非核心业务,从混业经营返回到其原来主业,花旗的回归显示银行控股集团的混业经营方式自身存在某些缺陷。实际上,银行的混业经营可能引发一些利益矛盾冲突,这些利益矛盾会对银行自身经营以及整个金融市场产生影响。

本文在研究了各国银行业的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几种银行混业经营所引发的利益矛盾冲突,以及这些利益矛盾对金融市场产生的影响,结果表明,随着各国银行和企业关系密切程度以及市场完善程度的不同,银行混业经营引发的利益矛盾对金融市场产生的影响不同甚至有可能相反。

1银行混业经营的利益矛盾研究

在混业经营的模式下,一家银行可能是客户公司的贷款银行,同时又是客户公司证券的发行承销银行,甚至还充当投资者资金管理人的角色。这样,银行、客户公司和投资者三个主体之间由于相互联系紧密程度的不同会引发利益冲突。

下面将分别从对以色列、日本和美国银行混业经营的研究中,揭示这些矛盾的存在。

1.1以色列银行业情况分析

以色列银行是货真价实的混业经营银行,银行参与几乎所有资本市场业务的运作,包括一般银行业务﹑公司证券承销发行﹑投资资金管理甚至拥有公司的股票参与企业管理。而在90年代初,以色列很多公司的股票在股票市场第一次公开发行,银行既作为承销发行银行深入参与了这些公开发行过程,又通过银行管理的投资资金购买了公司发行的大量股票。这就为研究提供了非常好的样本。

Ber,Yafeh和Yosha(2000)对以色列1991—1994年第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当贷款和证券承销发行都由同一家银行负责运作的公司,其证券公开发行的销售成绩往往好于平均水平,但这家公司第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第一年的股票回报率普遍低于平均水平;当贷款、证券承销发行都由同一家银行负责运作的公司,且银行还将自身管理的投资资金注入该公司时,这家公司股票上市第一年的股票回报率甚至更低。这表明上述公司的股票在公开发行时股价被高估,银行将过多的资金资源投入到客户公司的证券发行与销售,这一行为浪费了投资者的资金。

所以,在以色列这个国家的市场条件下,说明银行对公司客户比对资金投资者客户更为忠诚。由于银行业务的全能化,证券发行承销银行会对客户公司更为了解,混业经营的银行内部存在利益冲突,使得证券发行承销银行有可能利用信息上的优势,银行趋向于向不知情的投资者推销其自身负责承销的证券,将低效益的公司的证券转嫁给不知情的投资者,损害资金投资者的利益,对市场资源的分配造成不良的影响。

1.2日本和美国银行业情况分析

日本企业的融资主要以银行融资为主,美国企业融资是以资本市场融资为主。在日本,公司和银行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一家典型的日本公司往往与几家银行有紧密联系,而其中最大的贷款银行往往对公司的发展状况和前景十分了解,在日本,银行更有可能对企业施加影响。相对来说,美国公司由于主要不通过银行来融资,公司和银行之间的关系就不那么密切,银行对企业施加影响的可能性较小。

美国90年代放松了银行分业经营的限制,允许美国银行承销发行公司证券,这一改革使得日本在美国的银行业务下滑,为了增强自身竞争力,日本在1993年的《金融系统改革》法案中允许日本商业银行提供投资银行服务。银行混业经营引起了对其利弊的讨论,还有其对银行系统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影响,焦点在于商业银行在承销其有借贷关系的公司的证券时的角色。

美国的研究表明,混业经营的银行承销客户公司的证券时,由于信息共享产生范围经济效应,这将使得银行所服务的客户公司获益。因为全能型银行作为商业银行向客户公司提供贷款并且持续向公司提供不同的金融服务,它们相对专门的投资银行来说在企业信息收集方面的更有优势,这一信息收集优势可以帮助客户公司在资本筹集过程中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生成的额外成本,通过引导公司的决策,混业银行可以降低客户公司金融压力的成本。总的说来,和普通交易所相比,混业银行承销证券对客户公司更有利。

但在日本的市场条件下,得出了和美国相反的研究结果。Kang和Liu(2007)对日本1995—1997年股票市场的实证研究中发现,日本市场中银行和企业间过于密切的借贷关系,会使得银行可以给企业施加影响。当银行进入公司证券的承销业务并急于拓展市场时,需要与投资者顾客建立稳固的关系,因此,银行会通过自身在贷款方面的地位给企业施压,降低这些企业的证券价格。虽然这一较低的价格可以使得投资者获得收益较高的投资机会,但是却增加了证券发行企业的金融成本,损害发行证券者的利益。

日本金融市场中的这种现象的背后推动力是银行和其顾客之间紧密地借贷关系,而资本市场的竞争不能消除这一冲突;在美国却刚好相反,资本市场的发达使得银行不能过多干预企业,使得企业证券得以以更为公平的价格销售。

2结论与对策

上述研究表明,银行混业经营过程中,各主体之间存在利益矛盾的冲突,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冲突焦点不同,从而对金融市场造成的影响各异。以色列的市场条件下,混业经营的银行对发行证券的公司客户更为忠诚,倾向于高估公司客户的证券价格,向不知情的投资者推销自己承销的证券;在日本的市场条件下,银行为了拓展市场,倾向于向发行证券的公司客户施压,降低证券价格卖给投资者,以建立与投资者客户间的密切关系;在美国发达的资本市场融资条件下,矛盾得以缓解,混业经营的银行可以凭借在信息方面的优势,降低客户公司上市成本,提高效率。各方利益冲突的矛盾存在,会减弱混业经营本来可以带来的经营协同效应优势,如果市场不能消除这一冲突,将会对金融市场效率造成不良的影响。

要使得混业经营在金融市场最大化其带来的各种优势,从宏观角度来看,应该健全完善资本市场的运作,在政策和法规上加以正确的引导。

从微观角度看,近期花旗银行的发展为混业经营的银行提供了较好的发展模式,混业模式从集团内部的混业经营,转变成与其他金融集团不同金融业务的合作,不再强调经营协同,而是发挥金融协同效应。花旗集团在流动性管理上是高度分权的、在风险管理上是分层的,但在资本充足的监管却是高度集权的,这样在集团整体层面单一业务的波动风险可以被相互平滑,集团总体业绩相对稳定,评级较高,从而保持了总体融资渠道的畅通,这样当任一种单一业务陷入周期性低谷时,集团总体有充足的金融资源可以支持其渡过危机并整合行业。

我国银行业将日益走向混业经营,应正确把握混业经营带来的优势和劣势,结合国外的经验,走出一条与自身情况相符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马骏.证券业改革与金融机构混业经营模式探讨[N].上海证券报,2005-3-25.

第4篇:矛盾论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 资本主义 文化 公共家庭

可能缘于贝尔对知识人阅读其著《资本主义文化矛盾》(初版)之态度/方式的严重不满,他在该书“1978年再版前言”一开篇就点出知识人可能对待该著之再版的态度:其一,对聪明的人来讲,“将书快速扫一遍,只阅读那些令他感兴趣的部分,而跳过其他所有章节……也许就已经足够了”。其二,“这些年来,许多人并不真正阅读书籍,而是草草过一遍……找出几句话压缩成论点,然后找个标签,把作者放进时髦评论语汇的合适专项中”。然而,面对贝尔此书满篇的知识性堆砌,笔者却并不止于此。

笔者以为,其一,贝尔此著具有强烈的现实关怀,他看到了资本主义的文化矛盾及其引发的严重政治后果,因而他努力试图“拯救”业已且正在“堕落”的资本主义。其二,笔者质疑,就贝尔所要解决的问题而言,其理论解决方案——“公共家庭”(Publichousehold)理论,能否达到他预期的理论效果或目的?因此,本评论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的文本梳理:贝尔所关注的现实问题是什么;他对该问题是如何进行学理分析和解答的。第二部分是笔者对贝尔之理论解决方案的评论:相较于前人相关研究,该理论解决方案的知识增量是什么;相应地,该理论解决方案的知识限度何在。

一、《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的知识梳理:问题与论述策略

一看到“知识梳理”,许多读者或许会烦腻而跳过不读。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原因可能主要有下述两个:其一,一些评论者在进行知识梳理时,过于拘泥于文本,给人以“抄书”之感;故,读之如味同嚼蜡;其二,读者对“知识梳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知识梳理”是评论人对评论对象的个殊化理解,而非中规中矩的复述,因而知识梳理是理解评论人观点的基础或前提条件。

《资本主义文化矛盾》除绪论性和结语性文字外,其内容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现代性的双重羁绊”主要阐述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理论。资本主义的展开过程也就是西方社会现代化的过程。西方社会现代化的过程也是跟其传统分离的过程。贝尔认为,西方资本主义得以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动力因素是“加尔文主义和新教伦理”。但是,西方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新文化却跟“新教伦理”精神相悖离或相矛盾。“新教伦理”强调“禁欲”,而西方资本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新文化是“贪欲”。这是贝尔所言西方现代性的第一重羁绊。西方资本主义在发展的过程,也即现代化的过程中,社会领域出现了分化,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和文化领域各自遵循它们的轴心原则:经济领域(技术经济结构)中的轴心原则是功能理性/经济化,政治领域中的轴心原则是合法性/平等,文化领域中的轴心原则是“自我表达和自我满足”。这三个领域所遵循的文化互相冲突或断裂。比如,在经济领域里祟尚的文化是节俭、禁欲等,在文化领域祟尚的是自我、感觉、享受等,而这二个领域却都反对政治领域的平等观念。这是贝尔所言西方现代性的第二重羁绊。就西方现代性的双重羁绊而言,第一重羁绊从历史维度进行论述,说的是资本主义分化的历史矛盾;第二重羁绊从当下维度进行,说的是当下西方社会整体意义上之文化的断裂。以上分别是第一部分第一章“资本主义的文化矛盾”和第二章“文化话语的断裂”的主要内容。这两章是此文本第一部分的核心内容。而第三章“20世纪60年代文化情绪”是资本主义的文化矛盾理论的个案表达/研究,第四章“走向伟大复兴:后工业时代的宗教和文化”则是对资本主义文化矛盾发展/演变的预测,而非对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的解决方案。因此,贝尔在文本第一部分中主要是阐发其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理论,这是他观察资本主义当下社会的理论眼镜和分析工具。

文本第二部分“政治的困境”主要是贝尔借助其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理论对西方社会国家所面临之问题的诊断。贝尔认为西方社会,尤其是美国之所以存在国家危机,其内在原因是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的存在。资本主义的文化矛盾导出了西方社会的国家危机。可见,贝尔之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理论的提出是对西方社会国家危机、社会整合问题的诊断。在第二部分第五章“动荡的美国:国家危机中的暂时和永久因素”主要是以理论的方式提出美国社会存在的危机问题,并用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理论进行个案分析。第六章“公共家庭:论‘财政社会学’和自由社会”中,贝尔主要提出自己解决西方社会国家危机的办法——“公共家庭”理论。因此,文本第二部分主要是作者借用资本文化矛盾理论提出问题——美国社会国家危机问题,然后提出自己的理论解决方案——“公共家庭”理论,并希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乃至解决资本主义文化矛盾。

二、对贝尔“公共家庭”理论的评论:知识的增量与限度

《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的理论野心很大。贝尔试图在该书的第二部分第六章中“提出调和以下两者的一些手段:一是对一个正义公平的现代社会来说非常重要的政治自由主义;一是社会管理方面必要的公共社区特征——我称之为公共家庭”。在贝尔看来,要解决西方社会(尤其是美国)的国家危机,甚或一同缓解/解决资本主义的文化矛盾,应从政治领域入手。政治领域是各个国家社会得以凝聚的中心,当然也是西方社会的核心。政治领域的凝聚,是西方社会资本主义得以长存的基石。为了解决西方社会国家政治领域的凝聚问题,贝尔提出了“公共家庭”理论。在文本中,贝尔于西方历史文化中吸取对缓解/解决资本主义文化矛盾有用的文化元素对该理论进行了系统的理论论证。一如上文所提及的,贝尔所提出的“公共家庭”理论主要是针对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的。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他对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理论的不满。在贝尔看来,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是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的表征或必然结果。“公共家庭”理论的提出凸显了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理论的理论前提,那就是“良序国家”的存在。罗尔斯提出政治自由主义理论是以默认“良序国家”的存在为前提的,但现实情况是,我们往往首先要面临的问题是维续一个政治秩序。也就是说,该种政治秩序的存在不是自然而然存在的。因而,贝尔“公共家庭”理论的提出就是将政治自由主义理论所赖以为基的前提条件“良序国家”或政治秩序问题化了。换言之,我们必须先关注一个政治秩序是否存在的问题,然后才能关注一个政治秩序如何存在抑或正义与否的问题。但是,贝尔提出的理论解决方案——“公共家庭”理论,其最大的理论负担是西方社会(尤其是美国社会)因文化(如共识、信念等)之历史性或内部性矛盾的激化而可能会崩解。基于这种负担,贝尔在西方文化史上寻找当下西方社会能够公认的一些文化元素进行理论提炼,以消减西方社会可能崩解的文化内因。在这种意义上,贝尔的“公共家庭”理论中存在相较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理论的知识增量。

其二,接着要论述的乃是贝尔所提出之“公共家庭”理论的知识限度问题。贝尔提出“公共家庭”理论来解决西方社会的国家危机/认同危机,进而解决西方社会所存在的深层问题——资本主义的文化矛盾。贝尔在解决对该理论的可接受性问题上,他主张仍采用社会契约的方式。一如他所言:“这是一种社会契约,但是,尽管是在不断更新的现在,不断协商这种社会契约,它不能无视过去。”不过,这里所存在的问题乃是,除了贝尔,谁还将会是“公共家庭”理论的接受者或推行主体?“公共家庭”理论的提出是为了应对西方社会(尤其是美国)的认同危机,解决西方社会深层问题——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但是,该理论要成为西文社会重新取得认同之理论基础的主体性力量在哪里?换言之,贝尔的“公共家庭”理论是一种罗尔斯意义上的“完备性学说”。“公共家庭”理论如何获得它的合法性?这是“公共家庭”理论的“阿其里斯脚踵”。这也是事关该理论作为西方社会政治秩序之理想图景的资格问题。不过,一如贝尔自己所承认的:“我是经济学领域中的社会主义者,政治领域中的自由主义者,文化领域中的保守主义者”,贝尔所提出的“公共家庭”理论试图超越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从其文本中“公共家庭”理论的思想支援来看,贝尔既吸取自由主义的思想资源,也吸取了社群主义的思想资源。并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中的学理倾向更是社群主义的。因此,贝尔的“公共家庭”理论内含着某些社群主义的理论前设。从这种意义上说,贝尔“公共家庭”理论的“完备性”是缘于/基于他对社群主义前提有所肯认的立场。

基于以上分析,此文本中的知识增量和限度就比较容易理解了:正是基于贝尔自身的某种社群主义立场,他首先关注的是一个社会的存在问题,而不是像一般的自由主义者那样先将该问题进行悬置。但是,贝尔的这种论述策略却要面临政治自由主义理论的质疑:贝尔,你有何资格将“公共家庭”理论“强加”于西方社会的所有主体之上?这可能是所有主动的理论建构抑或被动的否定性理论建构都要面临的拷问!

第5篇:矛盾论论文范文

翻阅民国时期的报刊,经常会发现人力车夫捣毁电车或公共汽车的报道。其中的是非曲直,当时往往难以言明,人们既对人力车夫的命运寄予同情,又对电车与公共汽车的遭遇表示惋惜。这种矛盾心情不但存在于普通民众心中,即使在政府的处置文令中也依稀可见。这一问题在人类社会极具代表性,是所有更新换代过程中的普遍现象。任何新事物取代旧事物莫不是在抗拒与斗争中完成的,而且,生产工具的新老交替往往伴随着新旧生产工具的操作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因为生产力的进步经常以牺牲部分劳动者的眼前利益为代价。物与人矛盾的交织,使执政者在如何兼顾双方利益的举措中顾虑重重,稍一不慎,便会激发更大的事端。因此,对人力车与电车矛盾的分析,对人类社会的其他同类问题具有普遍意义。从目前的研究状况看,作为交通工具,人力车与电车曾在城市史或交通史的研究成果中有所关涉,但对二者的相互关系进行阐述的,除笔者在《民国时期的人力车夫分析》(《近代史研究》2000年第3期)一文中略微谈及外,余者尚不多见。在民国时期的城市公共交通中,电车往往开设于公共汽车之先,因而也首当其冲地成为与人力车交锋的众矢之的,由此之故,本文以电车作为城市现代交通工具的代称,不但包含其自身,也涵括了与其性质相似的公共汽车等。 一 从交通工具的角度看,人力车出现虽早,但其普及却与电车几乎同步。以上海为例,人力车始于1874年左右,但由于其颠簸震动的弊端,直至民国三年即1914年改进为滚珠轴承与钢丝的橡皮车后,才受到乘客欢迎,得以通行全市。而电车的开行,也始于1908年,虽最初两年由于市民的疑虑而乘客较少,但随后便流行开来,成为上海的主要交通工具。天津也是如此,1906年即有电车的行驶,而大连的电车也始行于1909年。应该说,在通商大埠,由于人口的激增和交通工具的紧缺,以人力挽拉的胶皮车和以电车牵引的机动车几乎同时涌入城市,成为城市公共交通的中枢工具。 从运载性能方面论,电车毫无疑问优于人力车。对此,《远东时报》曾予以比较(见下表)。 电车与人力车载客能力比较表 注:哩与呎都是旧时英里与英尺的代称,1英里=3.2187市里,1英尺=0.9144市尺。为保持原表数据的清晰,未与常用计量单位变换。 资料来源:转见沙公超:《中国各埠电车交通概况》,《东方杂志》第23卷第14号,1926年7月25日。 由上表可见,无论是运载能力,还是占地面积,电车的性能都较人力车为佳。根据专家所提供的数据,每辆电车之输送力,约抵人力车73部,而每辆电车所占之面积,仅合73部人力车所占面积的1/26。这仅是就宏观比较而言,而对部分乘客来说,行车的速度或许更为重要。北京电车尚未开通之前,人们虽同居一城,“常有数年不相谋面者”。其原因,二十余里的路程,“骡车人力车,辄须半日始达”。1915年环城铁路建成后,“周围四十里交通,由此联络便利,但内外城以内交通,仍有阻隔之憾”。正是基于这种需要,筹设电车才显得极为迫切。随着大型都市人口的激增与工商业的发展,人们对公共交通的要求,除满足出行的基本需要外,还应该便利快捷,尤其当生活与工作节奏加快之后,更是如此。 对居家度日的普通市民来说,乘车的费用也是他们选择交通工具的要素之一,在相当多的情况下,甚至还会跃居首位。从当时的整体情形看,电车票价普遍低于人力车。以上海电车为例,民国初年三等客票售价极廉。“纳一铜圆之代价,而乘车可及半英里之远。虽愈远者费亦愈增,然至多不过铜圆八枚而已”。电车公司的运营理念,无非是以低廉的价位吸引众多的乘客,从而达到赢利的目的。载运一名乘客,其盈余在1909-1913年分别为4.1厘、6.5厘、6.9厘、6.8厘和8.1厘。虽一时难以知晓同等路段人力车夫的要价,但如此低微的利润显然不是后者可以接受的。整个民国时期,提高电车与公共汽车的票价一直是

第6篇:矛盾论论文范文

一、以城镇为中心的经济发展与农村自身发展之间的矛盾

在中国经济发展的奇迹中,基层和地方政府所起到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在乡镇集体企业改制之前,基层和地方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为对集体和地方企业发展的直接支持;在改制后,关键就在于基层和地方政府能够控制生产力诸要素中的一种:土地的供给。毕竟在所有的生产力要素中只有这一种必定是当地供给的,其它的要素基本都可以从外面引入。

在政府间的竞争过程中,为了发展经济和扩大可用财力,基层与地方政府所能使用的主要战略,无非是产业发展和土地升值。迄今为止,这两种战略都不得不以对农村地权的控制和开发为前提。可是农村土地几乎都属于农民集体,并非国有,结果,发达地区农村近十年来的经济发展史几乎成了政府不断地增大对地权的控制能力的历史。城镇和工商业要发展,就必须占地,特别是占用和开发农民集体拥有的土地。由于产业的升级和转型受阻,发达地区的低效工业难以迅速向外地转移,发达地区地方经济的发展依然滞留在高度依赖于土地升值的状态,因此这种“城”长“乡”退的进程就显得尤为无可转圜。在复杂的说服、交换、强制和此起彼伏的冲突过程中,城镇不断扩展,乡村和田野迅速消失。

长期以来,我们认为城乡关系的主要矛盾,其实就是土地升值效益的分配问题,只要给被征地农民更高的补偿,这个矛盾也就解决了。在2004年修改了《土地管理法》,各地也逐渐提高了补偿标准之后,发达地区农村的农民对于征地特别是拆迁的态度,已普遍地从害怕转向了默认甚至欢迎。主要的反对声并不来自于普通百姓,反而是来自上层国家,来自对于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担忧。但在地方,城市的推进整体上是势如破竹,发达地区解决“三农”问题的方法越来越等同于消灭“三农”。

在这一片凯歌声中,笔者认为,我们仍然必须思索这样一个问题:在发达地区,农村是否还有自主发展的必要和空间?“农村”本身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概念,这里要提醒的是,它绝不等于一群农民的简单相加,也必然具有超出所有农民个体的整体内涵;它也不只是某些人的经济利益问题,我们至少还要谈到它的空间形态和组织形态。所以,我们还可以从自然村落与农民集体的角度来理解农村发展的问题。

自然村落作为一种聚落形态,其出现的主要原因是人多地少,在一片土地上聚集了很多农户,他们很容易结合成大大小小的自然村;反之,在人少地多的地区,在一大片土地上只有一两户农户,就不容易看到有规模的村落,往往只能看到所谓的独立庄园、家庭农场,或者说“一家村”。更一般性地讲,所谓聚落的大小,在相同的自然地理区域内,其主要变量是特定空间范围可以给多少人提供生活来源,或者说“活路”。如果相同的空间范围可以或必须为更多的人提供生活来源,那么这里就容易出现大的聚落,如果不可以或不必须为很多人提供生活来源,那么只会出现小的聚落。农民聚落的实质也就是农民的“活路”在空间上的聚散,在同一个自然地理区域中,村落的大小反映的就是活路的富集与匮乏。不管是小农经济还是规模农业,农户都愿意居住在自己土地的附近,这和一个市民愿意居住在自己单位附近是一样的。一直以来,这个选择是主要由农户自己做出的,即使在一开始有上层的硬性安排,但在长期的迁徙和选择之后,其结果还是自发的。所以,村庄归并的社会学意义,就是政府安排农民的活路,是把农民对自己活路的自主选择转变成政府的理性设计。

从控制农村地权的目的出发,我们会认为压缩甚至消灭自然村落是必要的,是划算的,往往也是可行的。再加上对于公共物品供给的效率的考虑,这种做法的合理性就更大。其实,我们可以认为村庄规划在聚落形态的意义上就是对于一个适度规模和布点的人为选择问题。问题是,新的人为聚落的适度规模到底是多大呢?这恐怕是没有人能搞清楚的问题。由于机械化和各种新技术的应用,经营粮食作物需要消耗的劳动力大大缩减,其耕作半径也大大地扩展了,但是蔬菜和花卉等作物的种植以及鱼虾等水产类的养殖依然十分消耗劳动力。如果把菜农的住宅集中,他们可能还是必须在地头搭建临时住所。大规模养殖业的从业者也往往必须居住在生产场所里。更关键的是,我们不能准确地规划出到底哪些人和土地上会发展高消耗劳动力的种养业,哪些又会发展出较少消耗劳动力的种养业。

通过村庄规划实现村庄的归并是必要的,但如果把这种归并变成了对自然村落这种聚落形态的简单消灭,由此带来的风险是多方面的。首先,如果农民在寻找活路时不找“市场”找“市长”[2],“市长”能否负担得起?其次,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城市尽管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具有规模经济,但对生态和资源构成的压力也是十分巨大的。而且,还要考虑人口的大规模集中可能形成的社会控制风险,以及在应付可能出现大规模突发自然灾害或疫病时的困难。大城市与小村落哪一个更保险,谁能说得清楚?再次,村庄归并后,农业必须实现规模化经营,但是,究竟怎样才算是规模化经营,是一个十分具体的问题,它因产业而异,因品种而异,因区位而异,也因人而异,一刀切能否给出答案?我们可以否定自然村落在生活上的意义,却无法替代它在生产上的意义。

当然,不进行村庄规划和土地整治也是不合适的。毕竟,当本地农民普遍地实现非农就业之后,很容易出现农民在城镇和村落里同时拥有多套住宅的情况,村庄的空心化也很普遍,在土地紧张的背景下,这种局面应该被改变。更为可取的做法是尊重村落自发演变逻辑的前提下,通过政策诱导加速这个过程。比如,对农户拆去农村老宅到城镇买房的行为给予奖励。结果,那些已经彻底非农就业的农户将可能离开自然村落,到自己工作地点附近居住;而那些依然从事农业的农户还居住在耕地附近,双方都有合理性。随着邻居的纷纷拆迁和搬离,偏远地区自然村落的自我消亡将是不断加速的,但必须允许甚至鼓励极少数坚决务农的农户留下来。

农民集体的存在是公有制国家对于小农经济经营方式及其聚落形态的让步,它在核算单位上是大规模国营农场与私有单干之间的中间状态,在空间形态上是大规模居住区与独立庄园之间的中间状态。在合作化的高潮期,国家曾一度试图消灭农民集体,特别是那些低层次的农民集体,但在经过血的教训之后,国家不得不承认了农民集体的合理性。只要农民依然还有共有的资产,并且要经营这些资产,那么农民集体存在的合理性就不会彻底消亡。问题在于,我们还要在多大程度上允许农民集体自主发展?

在大力发展集体经济的时代,农民集体自主发展的空间是比较大的,它们创办和经营了大量的社队企业。当地方经济转向依赖于招商引资和土地升值之后,发展的主动权转到了城市和城镇中的少数中心城镇,低层次农民集体的发展权被压缩和取消。在把农民集中居住后,会遇到很多新的问题,比如:农民拒交物业费,结果由政府垫交。如果农民可以不交物业费,那么政府就不仅仅是公共政府,还是具有农民集体的性质。既然如此,何不让农民集体继续存在并承担这类费用?其实也存在这样一种可能,允许某些区位更好的农民集体发展壮大,特别是允许这种自然村落继续生长,吸引外村或外来人口进入,让集体在经营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和其他资产的同时,提供了对于新居民的公共服务。其实,在某些地方已经存在类似的成功模式。

不仅低层次的集体有一个能否自主发展的问题,乡镇这个层次的集体经济也有一个是否还要自主发展的问题,比如镇属公司是否允许存在?如何看待各镇所属的开发区?它们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更根本的问题是,赋予乡镇如此多的发展责任,是否有必要,能否在全县(市、区)范围内统筹发展,使得乡镇政府转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专司公共服务职能?现在看来,只要我们还必须依赖基层政府的创新能力为社会增加活力,依赖基层政府为经济发展贡献动力,我们就必须允许乡镇一级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发展主体存在和扩展,要尊重它们的自。

二、政府有限的公共服务能力与日趋复杂的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

我们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个说法在即将率先实现现代化的地区应该有不同的解释。一般来说,社会生产的发展是可以消除人民需求不满足的状态的,但另一个事实是,社会生产的发展也同时制造着人民需求的新的不满足,形成新的社会系统不稳定。由于政府主导了生产发展和社会建设,往往成为各种矛盾的中心,这在县乡政府管理的农村区域尤为明显,因为县乡政府的干部是亲民之官,他们必须直接面对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所以我们说,在发达地区的农村,政府有限的公共服务能力与日趋复杂的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一种基本的矛盾关系。

一般来讲,发达地区农村财力充足,可以为居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更好地实现各项社会发展的目标。问题是,来自各方面的社会需求也在不断增长和复杂化,这构成了对于政府应对能力的巨大挑战。

首先,服务对象的结构性增加。

在发达地区的农村,已经或即将出现户籍人口的负增长,但是,政府应该服务的对象人口却是迅速增加的,这种增加伴随着一种结构性的改变,所以是一种结构性的增加。这有两方面的内涵,其一,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土地,变成了准市民,他们自主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弱化了,转而依赖政府提供各种社会保障和其他公共服务。其二,大量外来人口进入本地区,而且必将逐步地要求本地政府提供与本地人对等的公共服务。

发达地区所以能集聚相对多的财富,从生产力的基本要素来分析,其原因一是因为享有了土地的升值收益,二要谈到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的贡献,三是占有了大量外来务工者的劳动价值,多数外地人为少数本地人创造财富。早期的外来务工者只是剩余价值的提供者,但是现在和将来,他们也必然要参与剩余价值的再分配,他们中的很大一部分人将要或已经成为发达地区的新市民和新农民。当他们不参与财富再分配时,本地人安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公共财力也比较富余。本应该由政府负担的,当然要由政府来负担;其实不应该或不必要由政府负担的,政府也负担了。一旦新市民和新农民也要求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时,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必将捉襟见肘。政府必须建设更多的医院,更多的学校,扩建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投入更多的精力来搞好社会治安,等等。政府还必须为部分外来常住人口提供某些优厚的待遇和保障,以维系本地可持续发展,这都将构成对于政府服务能力的考验。

其次,政府职能的无限制扩展。

近来,人们常说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是无限责任的,这在农村一般是不符合实际的。传统的农户是一个个独立自主的经营单位,它们完全依靠自己找活路,自己想办法规避各种风险,偶尔合作起来解决某些公共的问题。但在发达地区的农村或者快速城镇化区域,这种无限责任却显得比较真实。发达地区的农民正在丧失独立自主性,他们不得不越来越依靠政府来解决从生产到生活、从出生到丧葬的各种问题。

这一方面是因为发达地区的基层政府具有包揽农村社会事务的传统。我国各地的乡村政府都脱胎于时代的集体,在欠发达地区,这种集体在瓦解后,普遍地弱化了,但在发达地区,集体却借助于乡镇集体企业集聚了更大的能量,完成了从农业集体向工业集体的转型。它们不仅能够提供更多的服务,比如农业的社会化服务,还能将农民的合理负担也代缴了,比如三提五统。由是形成了“农民的事情农民集体办”的传统,这个传统与欠发达地区的“农民的事情农民个体办”形成了鲜明对比。在集体企业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改制以后,基层组织的集体性质有所褪色,但是“农民的事情农民集体办”的传统依然存在。特别是在农民失地之后,农民的不安全感转换成了对于政府的期望值,这对于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是一个很大的压力。

另一方面是因为普遍存在的“压力型政体”。从发展到稳定,从计划生育到养老保障,从工作实绩到档案建设,上级对于下级的要求越来越高,考核指标越做越细。而且,考核打分与收入挂钩,一旦不能达标,相关干部就要受到惩罚。似乎出现了一种“行政计件工作制”。

特别是,当前对于社会稳定要求很高,构成了对县乡政府执政能力的极大考验。任何社会系统都可能出故障,一个高速发展中的系统更容易出故障,可是政府却必须尽全力预防和排除这些故障。一个新的现象是,当民众觉察到政府对于稳定的特殊敏感之后,有人会利用这种敏感谋取自己的利益。所以,我们看到,民营企业倒闭了,工人会到政府去要工资。房地产老板盖的房子出问题了,业主会到政府要求改进。有人出了车祸,会认为是路修窄了,要求政府赔偿。等等,这些诉求的背后,既包含了社会主义国家的老百姓对于政府的特殊信任,也可能暗含有拿捏政府软肋的性质。

从政府职能的角度来理解,我们可以说,当前的县乡级政府的公共性出现了紊乱。它们不仅要提供公共物品,还要提供集体物品,甚至私人物品。如果是部分人向政府提要求,而政府果然满足了他们,等于是提供了集体物品。如果是个人向政府提要求,而政府居然也满足了他,这等于是提供了私人物品。结果,政府的性质也变得有些混沌了。

再次,上下级之间的权责利不清。

基层政府所以会感到来自各方的需求难以满足,还因为工作的抓手不够。这种抓手不够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上下级之间的权责利分不清或者分配不合理。

不同层级的政府都肩负着发展重任,有时候,上下级政府之间也会形成竞争,此时,下级政府往往是牺牲品。比如如何分配区位良好的土地的开发权、优质的项目、优质的税源,等等。更为常规的情况是,下级必须完成上级交办的各种任务,却未必获得了相应的保障条件。比如郊区基层政府有责任保持街道整洁,但是城管队伍的人事权和领导权却不属于乡镇政府,结果基层政府缺少维护市容的执法权,却必须为城管队伍发奖金或工资。其它如环保执法、安全监察、教育管理、农业部门,也可能有类似的情况。

一个部门对应着一种政府职能,不论这个部门的条块属性如何,县乡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都必须为这种职能的运行质量负责任,因为这是上级考核的内容。如果这种职能还与辖区内的社会稳定关系密切,该级政府部门会更加重视。有时候,某项工作很重要却被“拉条”(从块管理转到条管理)了,基层政府甚至会利用自己财力较丰富的优势,重建一个本级所属的部门来做相关的工作,这等于是出现了机构的重叠,如此就导致了机构和人员的膨胀。

实际上,面对日趋复杂的社会系统和系统内生出来的各种需求,发达地区的这些亲民之官最常用的手段就是扩建机构和增加人手。可是它的行政级别和基本架构却只是一个最基层政府,其人员编制受到很大的制约,结果就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之外出现了大量的聘用人员和编外人员,数量动辄数以百计。所以,在发达地区,一个乡镇的人员规模甚至可能相当于中西部地区一个县的人员规模,成为体型肥大的超级乡镇。

三、外来人口与本地社会之间的不协调

外地人的大量流入是发达地区农村的普遍现象,它所带来的影响还在形成之中,尚难预料。我们可以从外来人口与本地社会之间的矛盾关系来理解这些影响。大概地说,主要体现为这样几个方面:居所选择问题,劳资关系,新生代农民工问题,农民农问题,等等。

首先,外来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

当外来人口进入发达地区农村就业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就业和居住,然后是小孩上学和就医等。

其中居住问题直接就是一个社会管理问题。外来人口可以居住在临时工棚、本地居民特别是村民的家里、工厂的宿舍里、农民工公寓里,等等。农民工进城后,有条件的会住进工厂宿舍里,没有条件的起初会居住到临时的工棚里,甚至露天居住。在城市管理加强后,会选择居住到本地人家里,于是又带来了城中村的管理问题和群租问题等。当城中村被拆迁,城镇居民抗议群租之后,又必须为农民工寻找新的住所,于是各地开建了各种农民工公寓房,或者由企业或开发区主导建设集中居住小区。如果不是企业自建的集中居住区,在管理上很容易出现问题,因为缺少经济控制手段,难以避免人员的混杂以及“客大欺店”,因此在个别地区出现了农民工公寓被关闭的情况。一种最为稳当的做法,其实还是以支持企业自建宿舍为主,其他手段为辅。大企业可以自建宿舍,小企业和临时工作往往必须依赖各种出租房为工人提供居所。

我们看到一个反差是,当本地城里人正在从单位人变成了社区人时,外地农民工却从社区人变成了单位人。只不过农民工的流动性很大,这种单位往往靠不住。这实际上也造成了本地人和外地人在空间上的隔离,这种隔离将会长期存在。在社会管理的问题缓解后,社会整合的问题将长期存在。

小孩的上学是已生育农民工最关心的问题,但是地方政府对于解决这类问题兴趣不高,因为,他们不希望农民工都跑到本辖区来居住。这里面有一个公共物品提供的囚徒困境。

其次,劳资关系问题

外来人口进城务工形成的最主要社会关系是劳资关系,资本对于劳动的雇佣关系没有变化,但是农民工对于打工生活的期望值却发生了变化,如果说早期的农民工只是把打工作为务农的调剂,那么今天的农民工只是把务农作为打工的调剂,少数人甚至彻底放弃了土地。他们对于农业和农村的感情渐渐淡漠,对打工和城市生活有些向往又难免失望,因为收入太低。在这种巨大的心理落差中,劳资关系的未来确实有些灰暗。

政府目前能做的,就是和企业一起尽力避免劳资关系出问题。但很难避免类似富士康事件、自残事件的发生,而且,政府也要反过来防范老板逃跑和欠薪。在发达地区的政府内部,一般都缺乏熟悉农民工情况的干部。干部是本地人的上层,农民工是外来人口中的下层,其中存在着脱节。当前的情况是,政府与资本的关系很密切,联络渠道很多,与工人的关系疏远,联络渠道很少。尽管在企业内有党团组织和工会,但这种组织与工人的关系也值得检讨。一旦劳资关系出了问题,政府将缺乏解决问题的人格化方法,或者说,找不到“钥匙”[3],这是与处理本地人问题的一大不同。

一个根本的问题是,农民工是半农半工的,我们既不能把他们想象成农民,也不应该把他们看成彻底的工人,让他们保留在这种混合状态,远比把他们改造成彻底的产业工人更合理。中国人本来是十分强调个人奋斗的民族,有研究发现,中国人在这一点上比之美国人都有过之而无不及[4]。如果他们在老家还有地,还有亲戚朋友,那么,他们就有退路,已经长期存在的比较稳定的劳资关系依然可能延续下去。当前最大的风险是,在老家可能因为人为地推进土地流转,让那些本来没有坚决放弃土地的人也放弃了土地经营权,成为“失地农民工”;而在外地,企业因为害怕职工的团结限制了他们社会交往。这种人为地把农民工改造成城市无产者的做法,是十分危险的。

再次,新生代农民工问题

新生代农民工指的是两类人,第一类是年轻的农民工,比如80、90后的农民工;第二类是在城里长大的农民工的后代。第一类农民工的问题主要是吃苦精神不足,以及一部分人的留守儿童的经历可能导致的心理健康问题。第二类农民工的问题是他们在老家的地权可能已经无法收回,他们中的一部分将成为来自外地的“失地农民工”。在长期的漂泊中,他们可能失去的不仅仅是土地,与本地城市普通工人相比,他们的社会支持网络更不发达,人生的根基更浅,这一部分人将对社会管理和社会整合带来什么问题,是城市管理的一个重大课题。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都是在城里长大,如果这个城市距离自己老家很近,比如当天可以往返,那么他们还是可以轻易地接续和重建自己的社会支持网。但在发达地区,很多人都距离自己老家很远,所以,新生代农民工的问题将特别严重。富士康事件发生后,富士康公司决定到内地建厂,让工人距离自己的家乡更近,目的不只是降低成本,也有保护新生代农民工精神健康的意义[5]。当前,我们可以选择的战略,应该是尽快实现产业升级,让一部分低端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内地,向农民工的家乡迁移。城市需要人气,但应该留下的,是那些具有城市化潜力的那些人,也就是那些可以对本地生活抱有良好期望的人。为此,我们还应该逐步为那些长期居住在本地的外地人建设适用住房,让更多的优秀人才对未来有更好的希望。这些做法的前提是产业升级,如果产业无法有效升级,那么这些想法也无法实现,可如果产业果然升级了,各种社会政策也应该配套跟上。

第四,农民农问题

对应于“农民工”的提法,我们可以把到本地来务农的外来农民称为“农民农”[6],他们广泛地散布在发达地区尚未被征用或者虽被征用却暂未被开发的土地上。他们的收入比在老家务农高,生活远比农民工自由,而且,他们往往结伴而来,已经轻易地在此地重建了社会支持网络。这种网络既是血缘或地缘的,也是业缘的,往往还有某些经济上的合作性质。越来越多的农民农选择在自己租来的地头搭建大棚居住,与本地农民的小楼相对而望,可以说,发达地区的村落往往是双重的,一个由本地人的楼房组成,一个由农民农的临时住所组成。前者萎靡不振,后者生机勃勃。

农民农问题的性质是:我们虽然有能力把本地农民变成市民,我们却无法把小生产都变成大生产,结果这个小生产的任务就由外地人来完成。一般地看,这也是本地的农业继承人出现了问题,可是这个看法也缺乏足够的建设性。如果任由市场选择,本地农业让渡于农民农之手是必然的。因为,在与本地农业继承人竞争时,他们出的地租会更高。事实上就连这种竞争也不存在,当本地年轻人还没有想清楚是否要务农时,外地农民农已经租走了耕地。如果刻意不允许外地人来租种土地,耕地的本地承包户得到的地租就会降低,政府和集体必须补贴本地承包户的损失。也就是说外地农民对于本地农民的部分替代,几乎是无法避免的。问题只在于这个替代的程度有多么彻底。

要培养农业的本地继承人,必需政府介入,认真地扶持那些依然在坚持务农的能手,同时想办法吸引年轻人返回农业。这是一个很琐碎很费力的工作。很多地方政府选择让资本来接手本地的耕地,做起来很省事,因为这等于是把发展农业的任务转交给了一个企业去操办。这种做法将使得本地人彻底退出农业,因为,这些企业可能一开始也雇佣了本地人,但他们更愿意雇佣的一定还是性价比较高的外地农民农。资本农业相比于家庭农业,在农业上主要的好处是可以生产出高档农产品供应城市上层,这就意味着把供应城市中下层的任务交给了外地农业和农民农。资本农业未能很好地延续和发扬本地农业的传统,更可能是截断了这种传统。它们的存在很有必要,但应该积极主动地建立一种大生产与小生产之间的合理搭配。我们应该否定的不是某一种模式,而是模式本身。现代农业没有模式。从现实出发,未来上海的农业,必定是大生产与小生产相互搭配,外地人与本地人相互补充的格局。

发达地区政府要做的不仅是培养本地的农业继承人,更重要的是正视农民农的必然存在,然后开展认真的政策研究,制定出适当的措施。既要管理好,也要服务好。比如,有极少数农民农在搭建了棚舍后,却让务农成为副业,自己去打工。这等于是让棚舍成为新的贫民窟,这是需要避免的。我们需要农民农,但不能接受贫民窟。实际上,对于外来人口的管理应该和生活来源的调查结合起来。目前,外来人口的管理部门未必能掌握外来人口的详细收入状况,这应该得到改进。另外,对于外地农民农必需的生产和生活上的条件,当地政府也应该帮助提供。

整个中国都呈现出一幅巨变的图景,整个社会都处于剧烈的转型的途中。所谓发达地区,正是巨变和转型较早的地区,而且,当地政府全面主导了这场巨变和转型,对周边农业区域的土地、产业、空间、利益和社会关系正在进行全面的彻底的重新设计和安排。通过对这些地区农村社会的观察,我们发现,所谓的转型不完全是以一种新的社会组织体系替代旧的组织体系,有时候,这种替代无法实现,结果社会也就局部地或暂时地处于无序状态,演化出了各种社会矛盾。我们曾以为这些社会矛盾的发生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然会出现的正常状态,言下之意是一旦过了这个矛盾高发期,社会将转向和谐有序。问题是让这个预言成立的那些前提条件何时出现?当前,县乡级政府作为亲民之官,在客观上成为了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维系社会基本秩序的中流砥柱,确实发挥出了卓越的能效。但表面成功的背后是有策略无战略,是疲于奔命和如履薄冰。我们必须深入思考的是,如果经济发展方式难以转变,当前这种社会矛盾的调控机制能否长期维持下去?

参考文献:

曹锦清:《如何研究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

黄祖辉等著:《农业现代化:理论、进程与途径》,农业出版社,2003年。

第7篇:矛盾论论文范文

关键词:矿业开发水资源对策

1西北矿产资源优势

截止1997年底,我国已发现的171种矿产中有90%以上分布在西北五省(区),其中,陕西已发现137种,甘肃145种,新疆138种。西北五省(区)人均潜在矿产资源价值达38.7万元,是全国平均值的5倍,其中,青海、宁夏、新疆、陕西和甘肃分别位居全国第1、第4、第5、第6和第13位。

西北五省(区)能源矿产储量丰富。在已探明储量中,煤、陆上石油和陆上天然气分别占全国的29.9%、22.7%和58.5%。其中已探明的煤炭储量占全国的30.5%,预测储量占全国的51.8%。尤其以陕西和新疆两省区资源丰富,它们集中了全国煤炭资源中保有储量的25.5%,还有22.2%的石油储量集中在鄂尔多斯、准噶尔、吐哈、塔里木和柴达木五大盆地,近43.3%的天然气储量集中在颚尔多斯和塔里木两大盆地内。陕西榆神府矿区已探明煤炭储量1339亿t,而且是号称“三高一低”的“环保煤”。

有色金属和贵金属也是西北五省(区)的优势矿产资源。其中,铜储量占全国探明储量的13.4%、铅占18.3%、锌占14.8%、镍占76.7%、铂族金属占58.1%、金矿储量占14.2%、银矿占10.9%,仅甘肃就集中了全国61.8%的镍和57.0%的铂族金属储量。黑色金属中铬铁矿保有储量的27.8%集中在新疆、甘肃和青海3省区,其中新疆占15.9%。西北五省(区)还是全国化工原料的重要产地。全国97.1%的钾盐、80.9%的钠盐均分布在该区。另外,硫铁矿占1.8%、磷矿占9%、水泥石灰岩占16.0%。

此外,西北地区比较有前景的成矿区(带)尚有:鄂尔多斯能源富集区、陕甘川接壤地带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富集区、柴达木矿产资源富集区、塔里木油气富集区和阿尔泰有色金属富集区等。若能加大西北地区的地质勘查力度,西北地区还具有发现新矿种、寻找与评价大型、超大型矿产地的良好前景。但迄今为止,西北五省(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仍然很低,已占用资源量仅占西北地区探明储量的14.6%,约相当于西北总资源量的1.7%。因此,西北地区具有进行矿业大开发的资源优势和远景保障。

2西北水资源劣势

西北五省(区)约占全国面积的1/3,水资源占有量却不足全国的8%(约2254亿m3)。干旱缺水是西北地区的主要自然灾害,也是西北地区生态环境脆弱的主要原因,典型表现有三:1)沙漠众多且继续扩展。西北分布有我国最大的沙漠——塔克拉玛干沙漠,以及古尔班通古特沙漠、腾格里沙漠、巴单吉林沙漠和毛乌素沙漠。沙漠总面积约250万km2,占我国沙地总面积的96%。目前,沙漠化面积还在以每年2460km2速度继续扩展。若这一速度得不到遏制,预计400年后,整个西北地区将全部变成茫茫大漠。2)湖泊萎缩,冰川退缩。近几年的卫星遥感调查表明,西北地区是我国水资源破坏的重灾区:青藏高原大量的湖泊萎缩已使30%以上的湖泊干化成盐湖;新疆全区湖泊面积比50年代缩小了近5000km2;储有大量淡水资源的冰川1979—1988年缩小了1.1%;祁连山冰川1956—1976年平均退缩速度为16.8m/a;我国最大的内陆河——达里木河已成为永久性断流河。由此造成,我们的母亲河——黄河每年入海断流天数已达330d,接近成为内陆河。3)水资源的时空分布不平衡。西北地区水资源的空间分布极不平衡,如新疆西北部50%国土面积的水资源量占全疆水资源总量的93%,而其东南部分50%国土面积的水资源量仅为7%;在时间分布上,需水量大的春季降水只占全年降水的20%。3尖锐的矿业开发与水资源矛盾

通过西北大开发,改善西北脆弱的生态环境,建设西北山川秀美工程,这不仅是西北人民,也是中华民族整体的共同家园理想。西北地区丰富的矿产资源决定了矿业对西北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独特的重要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矿业应该是西北地区分布最为广泛、最具优势的工业项目,是西北经济腾飞的最主要资源。然而,从目前科学技术水平与宏观调控机制来看,矿业开发与矿区生态环境改善是相悖的。

首先,矿业开发会对矿区及流域水资源造成严重损耗。矿区的水资源主要以地表水(河流、池塘、水库)和地下水(孔隙水、裂隙水和岩溶水)为主。采矿对水资源的损耗在于两个阶段:其一为开采之前,为保证安全采矿,需要预先进行矿井排水,包括对地表水体和地下含水层(重力作用下地下水可在其中运动的储水岩层)、岩溶水等进行人工疏干;其二为开采过程中,采动沉陷影响及采动裂隙带会对上覆含水层产生自然疏干。因此,矿业开发需要损耗大量的水资源,据统计,全国平均采煤耗水比为10m3水/吨煤。事实上,一方面西北地区严重短缺的水资源本身难以保证矿业大开发的大规模用水需求(如准格尔、神府、东胜、河保偏兴及榆林矿区均严重缺水);另一方面某些地区的十分珍贵的含水层(如毛乌素沙漠前沿的陕北榆、神、府地区煤系地层上覆第四系的萨拉乌苏组含水层)又会因地下开采而遭受严重损耗和污染,两者矛盾十分尖锐。例如:神府东胜矿区范围内虽有4个长期的水源地,开采量为6.9万m3/d,但实际上该矿区水资源缺口近8万m3/d;准格尔矿区已查明的地下水资源量为12.2万m3/d,若按10m3水/吨煤计,日产原煤能力为1.22万t,相当于年产原煤445万t,离设计能力2000t/年相差甚远。可以预见,西北矿业开发势比与西北农业发展和其它工业项目开发争水,若整体规划不妥,极有可能造成西北大开发过程中顾此失彼。

其次,矿业开发会加快土地荒漠化趋势。理论上讲,水环境是处在不断运动交替过程中,可以从大气降水、地表径流等得到平衡和补给。但违背客观规律的超强度疏降和破坏,尤其是由于矿山露天开挖和井工开采沉陷,会引起含水层水位下降、地表喀斯特塌陷和井泉干涸,进而改变地表土壤的灌溉性、持水性和水土平衡,致使表土疏松、裸岩面积扩大,加剧矿区水土流失,使土地荒漠化趋势加快。近年的卫星遥感资料查明,受矿业开发影响,地处陕北毛乌素沙漠前缘的榆神府矿区的沙生植物已大面积枯死、植被覆盖率减少、起沙风速显著降低、土地风蚀率增加、土地荒漠化趋势加快。目前,该地区的沙化土地正以每年0.5%的速度递进向东南扩展。尤其令人焦虑的是:该矿区煤系上部分布有第四系上更新统萨拉乌苏组含水层,水量丰富,矿化度小于0.5g/L,是陕北沙漠草滩地前缘地区居民生活和工业优质用水水源,也是矿区唯一的含水层;但由于煤层顶板基岩一般较薄,随着矿区大规模开发,采动裂隙带将直接影响和波及到该含水层,造成水源地的直接破坏,并导致原来接受该含水层补给的井泉、河流和水库干涸,区域生态环境将面临严重危险。

此外,矿业开发还会对矿区及流域水资源造成严重污染。矿区水污染主要来自矿山外排的酸性矿井水、洗(选)矿水、炸药厂废水、焦化厂废水和矿区生活污水。由于矿井污水处理费用很高,所以大部分矿井污水未加处理就直接被就近排掉。进而导致地表水体严重污染,使原本清澈的河水变得污浊并富含有毒有害元素。如陕北榆林地区的11条河流有9条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神木、府谷等6县的饮用水源的水质已严重超标准。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西北地区地处我国各主要河流的上游和发源地,是中华传统与自然地理中的“上风上水”地区。因此西北地区水污染的源头效应还将贻害下游,给下游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带来严重危害,对此必须高度重视。西北矿产资源大开发,绝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和破坏水资源为代价,必须施行宏观调控、严格管制,决不能出现滥采、滥挖现象。否则,不仅将造成西北矿产资源的极大破坏,而且将给西北乃至中国东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主要是土地环境和水环境)造成无法弥补的破坏和深远影响。

4对策与建议

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是西北的现实需要和必由之路。自然资源密集型的矿业已经而且必将继续成为西北的支柱产业;而西北的水资源条件又必须限制高耗水、高污染矿业的发展。一方面,若因水资源制约,西北矿业得不到充分发展,就不能充分发挥西北的矿产资源优势,西北地区经济大发展必将受阻;另一方面,西北作为中国的上风上水地区,其环境质量不仅直接关系到“再造一个山川秀美的西北地区”宏伟计划的实现,而且也将间接影响到东、中部地区的生态质量和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因此,矿产资源开发与水资源保护是西北大开发中亟待解决的首要课题。

水资源作为西北地区维持生态平衡、保持环境容量乃至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因素,在矿业开发过程中必须妥善保护、合理利用,实现矿产资源与水资源的“协同进化”。笔者认为,可以在西北大开发过程中,围绕矿产资源大开发与水资源保护采取以下对策:

(1)要将矿井水视同矿产资源,从政策上要求实现矿井水的资源化,提高矿井水的综合利用率,而不能仅仅作为矿井水害、水灾、污染水加以防治和任意排放。

(2)要大力推进矿区水污染的治理,对一些不重视环境、严重污染流域水的矿山坚决予以关闭,对一些大型缺水矿区,应在政策上予以引导、支持其对矿井水污染的治理和有效利用。

(3)严重缺水、生态环境脆弱的矿区要坚持以保水为主、采矿为辅的原则安排采掘计划,如鄂尔多斯盆地北部煤矿开采时就要不惜留设保水煤柱,在不破坏关键水资源的前提下进行矿山资源的适度开发。

(4)要加强矿山开采沉陷控制新理论、新技术和“绿色采矿”工艺的研究力度,以新型采矿理论、技术和工艺来开发西北的矿产资源,同时又保护好西北地区有限的水资源。

为此建议:国家在“十五”和“十一五”期间,财政拨专款、立专项,组织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矿业部门联合,围绕以下内容进行科技攻关:1)西北五省(区)环境容量和矿区生态环境指数综合评价;2)采矿对矿区地表水与地下水的影响及其联合调度;3)矿井水处理、弥散控制及其资源化利用;4)保水采煤技术研究及其工业性试验;5)采矿与生态的互惠研究和生态矿山设计;6)选择若干代表性的矿区实施“绿色矿区”示范工程,探索中国特色的“绿色矿区”模式。

5结语

综上分析,认为:1)西北大开发应理解为西北经济大开发加西北环境大改良;2)西北大开发应以不超出西北水资源承载能力和西北环境容量为前提;3)要以"绿色矿区"模式发展西北采矿工业,合理、适度地发挥西北地区的矿产资源优势,使西北地区的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进入良性循环;4)西北的矿业开发切不可自由泛滥,国家要施行宏观控制,从流域着眼,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进行,方能“尽物之性,赞天地之化育”,使西北乃至整个中国逐渐走向可持续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朱训.论矿业的可持续发展[J].中国矿业,2000,9(1):1-6.

[2]刘培哲.可持续发展理论与《中国21世纪议程》[J].地学前沿,1996,3(1-2):1-9.

[3]王淑玲.我国西北五省区矿产资源现状及其开发利用对策建议[J].中国矿业,2000,9(2):1-3.

[4]张云飞.天人合一:儒学与生态环境[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83-177.

[5]汤万金,吴刚.矿区生态规划的思考[J].应用生态学报,2000,11(4):637-640.

[6]吴立新,洪开榆,程海峰,等.论我国煤矿区的水资源状况及科学保护[J].煤矿环境保护,1998,(2):16-18.

第8篇:矛盾论论文范文

一、全面认识法院的职能作用,把综合治理的方针作为自己的业务指导思想。

审判案件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也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手段。《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这一规定要求人民法院不仅应做好审判工作,同时要通过审判活动和其它活动对公民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法制教育。我们法院并不是单纯为了审判案件而审判案件的,不能单纯以审判代替参与,而应“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预防和减少各类犯罪与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因此,要全面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不但要始终紧紧抓住审判这条主线不放,正确、及时、合法地审判处理好各类案件,还要不断拓宽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建设服务的领域,坚持审判案件与拓宽服务相结合,通过一切合法有效的方式,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从而实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教育人民群众自觉遵纪守法的目的。这既是法院职能所决定的,又是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

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过程中,不仅要着眼于查明犯罪事实,根据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才算适当作为自己的基本任务,而且要把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作为自己的业务指导思想。如在查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时候,可以究其犯罪的原因,对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在确定罪与非罪,应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的时候,应严格依法办事,区别对待,为综合治理中的严厉打击或教育挽救、改造打好基础。在宣判时,可考虑扩大办案效果,为综合治理中的法制宣传教育提供材料。只有这样,才能使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以丰富的审判实践为基础,在党委决策中发挥参谋作用。

在综合治理中,必然会遇到许多问题,人民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对于遇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时提出一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便于党委在进行决策时作参考依据,从而作出更加科学的决策。在综合治理的宏观决策上,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发挥参谋作用。1、通过参加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作为成员发挥在决策中的应有作用;2、在政府的重大行政事务中,如企业破产、群体性上访等重大事件的处理中,法院通过参与解决和提供咨询,以这些事件的妥善处理,发挥积极的参谋作用;3、通过审判具体案件,对各部门、单位出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管理上的漏洞,及时依法向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帮助他们理顺关系,完善制度,以减少工作中的失误;4、通过审判工作发现带有普遍性和社会性的问题,向党政机关和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提出宏观的建议和决策。

三、抓好各类案件审理及执行工作,依法调节好各种社会关系,强化监督机制,以公开保公正,确保社会稳定。

综合治理,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环境,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审判职能,抓好刑事审判工作,深入开展严打斗争,及时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分子,惩处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为综合治理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调节社会关系的职能作用,减少不安定的社会因素。就我院来说,平均每年要审结近1000件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这就意味着每年要有近1000件左右的纠纷要通过法院来解决,人民法院能否正确地处理好这些纠纷,对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运用审判职能,维护社会稳定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近年来,我院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运用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各类犯罪,平息论争,化解各种矛盾、纠纷,为维护和静的稳定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1、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打击功能,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近年来,我院从当前的社会治安实际状况出发,根据州委、县委和巴州中级人民法院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打击功能,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依法严惩了一批盗窃、抢劫、抢夺犯罪分子。我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一方面坚持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一律从重从快,决不手软,充分体现了严打和从重打击的方针。对应当判处财产刑的,依法判处财产刑,彻底摧毁犯罪分子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坚持理性严打,重视依法办案,做到从快,快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从重,重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之内,不搞破时限的突击结案,不搞法外加刑。始终坚持两个基本的原则,强调“稳、准、狠”,严把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法律关,确保案件质量,确保每一案件均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有力地震慑了犯罪,促进了社会治安形势的好转,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2、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调节功能,努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运用审判职能平息诉争,化解矛盾是维护稳定的有效手段。近年来,我院坚持以稳定统揽民商事审判工作,运用审判职能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调节功能,妥善调解和判决了各类民商事案件,仅2006年一年,我院审结民商事案件近1000件,平息了诉争,有效地化解了各种社会矛盾。在审理这些民商事案件中,我院法官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在公正审判的同时,注重做好调解工作,特别是涉及面广,涉及人数众多的民商事案件,注意加大调解力度,防止矛盾激发引发,如在去年,我院受理民商事案件中通过调解结案的就有700多件,调解率达72%,很好的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保护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近年来,我院在严厉打击各种犯罪的同时,依法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增强了社会的安全感。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院注重公正地审理好每一件民商事案件,特别是通过依法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保护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依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及时审理涉及企业下岗职工,低保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众利益的案件,使一部分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保护。同时我院还加大对申诉案件的复查工作,对申诉复查确有错误的,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为保护弱势群体,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我院认真落实最高法院司法救助规定,对诉讼费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精神,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4、综合治理,就是要严格依照法律办事。生效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处理具体案件所作出的最终结果,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强化执行措施,充实执行力量,要充分发挥综治基层组织群防群治的网络优势和领导责任制的激励约束优势,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多管齐下,确保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义务得到兑现,维护法律的尊严。

5、认真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加强监督机制,强化内部管理。权力失去监督就会产生腐败,人民赋予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审判权力,因此,要认真用好这一权力,加强自身的内部监督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违法办案与错案追究制、当事人评议制、案件催办制、案件检查和超时限催办等制度,加大追究力度,对贪赃枉法,循私舞弊的要坚决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要经常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同时要拓宽监督渠道,自觉、主动地接受党委、人大、检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充分发挥举报中心的作用,将审判活动更多地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确保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司法公正。

四、以法制宣传为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多渠道开展普法教育工作,积极推进普法工作。

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实现综合治理的基础,我院平均每年要审结1700余件各类案件,也就是说。每年至少有1700余人不同程度地接受人民法院面对面的法律教育(不包括旁听案件审理的人),这本身就是一种最直接的法制宣传教育,但这与实现综合治理的要求还相差较远,人民法院还必须与新闻媒介密切配合。通过对典型案件的重点宣传报道,以案释法,让更多的公民接受法制教育,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为综合治理打下良好的基础。首先,人民法院审理的大量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之外,均实行公开审理。所有案件均公开宣判,对案件审理的过程本身就是一种法制宣传和教育的过程。

我院近年来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教育功能,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做了大量工作。一是每年利用3.15消防者权益保护日、6.26国际禁毒日、12.1的预防艾滋病日、12.4的法制宣传日等,我院法官都要积极上街,进行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为群众解答各种法律问题。二是我院多次选派专业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优秀法官深入中小学校举办法制宣传教育讲座,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未成年人犯罪。三是法官进社区进行法制教育。今年,我院开展了法官进社区工作,主要是采取巡回法庭的形式进驻社区。法官进社区后,立即开展工作,他们通过开展法律咨询宣传日,法制教育讲座,社区公开审理案件等形式,对社区居民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增强了社区居民的法制意识。

要促进综合治理,人民法院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还应进一步拓展工作面。首先,要提高认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工作有机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参与综合治理的重要手段。要在法院干部思想中改变法制宣传工作可有可无、事不关己,或者是软任务的不正确思想。其次,要加强领导和工作规划,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重要的工作日程进行安排,逐步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的人民法院宣传教育工作的运行机制。第三,要逐步形成电视宣传报道为龙头,广播、报纸等多种宣传手段一齐上的法制宣传的格局,使法院法制宣传工作产生更广泛的作用。

五、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的指导和司法联络员工作。

这是人民法院坚持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指导基层调解组织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重点应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建立民情信息网络,开展业务指导,及时掌握纠纷苗头,帮助基层调解组织使大量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在企业中建立经济司法联络员,对加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法制建设十分必要,要加强对他们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完善规章制度,明确职责范围,充分发挥其法制宣传员、合同管理员、纠纷调解员、信息联络员、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第9篇:矛盾论论文范文

调解一直是我国的优良历史传统,在我国几千年的历史文明长河中,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已经被实践了数千年。我国传统文化中的“息诉”、“和为贵”、“论则凶”等观念,至今在人民群众中仍深入人心,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一般民间纠纷,更容易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在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历史传统的基础上形成的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实践中,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冶、加强社会民主法制建设中做出了突出贡献,在国际上享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美誉。改革开放以来,人民调解工作虽然一度有所弱化,但依然为解决大量新出现的各种民事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研究和实践,大家越来越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既继承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又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符合当前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世界潮流,符合先进的诉讼理念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人民调解工作符合中国国情,应当继续加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确立调整,民间纠纷表现出许多特点,原有的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组织形式、队伍素质等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04年4月下旬,我省省委、省政府在南通召开了全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会议,推动全省“大调解”机制的建立、巩固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是指除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之处,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民事纠纷协商处理的一种机制,是人民调解的扩大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一、建构大调解机制是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必然产物 调解是天然的社会救济方法和机制,也是社会救济的主要形式,它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调解在中国绝不仅仅是一种纠纷解决的技术或方式,而是社会治理的一种制度性或体制性存在。因此,研究调解,决不能仅仅着眼于程序的层面,而必须将其视为社会治理机制中的一环,结合社会转型的背景情展开。 首先,目前中国国情急需建构大调解机制。 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高速发展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出现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各种矛盾突出、多发、复杂,而法律规则及程序处于高度不确定或不健全的状态,因此纠纷解决机制必须有所创新。2009年4月,胡锦涛同志强调指出:“要建立健全对人民内部矛盾经常化、制度化的调处机制,及时处理纠纷,尽可能把各种矛盾和隐患化解在基层。认真处理各种民间纠纷,做好各类调解工作。”而且目前,汹涌澎湃的上访潮与人民调解工作作用发挥不够也不无关系,近年来上访案件逐年增多。据分析,群众上访案年80%以上来自基层,80%以上有道理,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群众上访和信访的问题绝大部分是民间纠纷,对此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大量人民内部矛盾,是可以通过建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加以化解和处理的,也应当通过建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加以化解和处理,因为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是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其次,建构大调解机制,符合世界各国非诉讼解决方式蓬勃发展的时代潮流。 ADR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指上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当今世界,随着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在现代社会中被广泛大量地应用,其功能和地位也日益提高,并已逐步被纳入法制轨道,形成了与民事诉讼机制相互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美国是ADR最积极的推动者,1998年国家颁布了ADR法案。英国新颁布的《民事诉讼规则》,无论在基本原则上,还是在具体制度上,都为ADR的发展扫平了道路。欧盟目前正在制定一部适用于欧盟各国的《纠纷解决法》,联合国也在起草倡导适用调解手段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律文件。由此可见,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成为许多国家认同的较好方法之一,成为当今各国司法改革的一种趋势。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关系 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做出了突出贡献,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社会纠纷日益复杂,社会各方力量均应积极参与到纠纷化解工作中,形成大调解机制,其解纷机构为调处中心。 (一) 两者的职能定位不同。村、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其主要职能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通过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实现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具有及时、经济、和睦关系的特点和优势,能有效地将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牙状态、解决在激化之前,从而与诉讼制度相互补充、相互配合,构筑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因此说,村、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解决民间纠纷的具体办事机构。社会纠纷调解中心是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办组织协调,以司法为民为依托、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合力解决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机制,是党委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解决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一个有效抓手。其职能主要是协调有关部门,发挥合力优势,齐抓共管,走横向联合、优势互补之路,增强调解工作的实效。它具有主导性、多无性、联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因此调解中心是基层党委政府转变施政管理方式、依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 (二)两者的性质不同。村、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一个具有群众自治性质的调解组织,而调解中心则属于工作机制范畴。这是两者性质的根本区别。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而调解中心调解纠纷的范围,不仅仅限于民间纠纷,其调解性质既不限于严格意义上的人民调解,也不限于法定的行政调解,但不同于法院审判活动中的司法调解,而是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各种手段,各部门共同参与,协调处理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一种活动。其调解结果也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三)两者的组织形式不同。村、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其人员的组成有明确的法定条件,并实行聘任制。村、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违背工作原则,违反工作纪律,其调解工作即视为无效。调解中心则是基层党委政府将人民调解、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等几个方面的工作职能合在一起,加强组织协调,合力开展矛盾纠纷调处疏导工作。其人员的组成主要是按职能不同,采取任命制。调解中心开展工作,无论在主体、层次和方式方法上,可以突破人民调解范围,其功效主要显示在克服调处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上力量不足、职能有限、工作范围狭窄的缺陷,采用多管齐下,合力化解矛盾纠纷,达到确保一方平安的目的。 (四)两者互依互存,有利于构建大调解格局。我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于2009年相继建立。成立以来,面临利益格局的调整和矛盾纠纷呈现的多样性、广泛性、复杂性、突发性等特点,在基层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利用职能优势,在防范和化解一些综合性的、重大疑难的矛盾纠纷中,发挥了许多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调处中心在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中的职能优势和独特作用,已被实践所证明,也并非村、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能替代。调处中心所形成的工作机制,对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格局,对实现调解渠道多样化、调解主体多层次等方面的作用,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其合理性和必要性都无庸置疑。村、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处中心作为调处民间纠纷的实体性组织,只要置身于“大调解”格局内,融入“大调解”工作机制中,互依互存,协调配合,在工作上不错位,就绝对不会发生什么矛盾。 三、大调解机制运行缺陷与完善 尽管大调解机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到长足的发展,也起到了重大的积极作用,但是该机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第一、我国现行人民调解制度,缺乏从保护公民利益的视角来研究的理论成果。传统的人民调解制度焦点都放在平息矛盾、预防犯罪、教育群众,很少在保护公民权益方面提出系统理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导致利益的多元化,各种矛盾纠纷复杂。如果要彻底地解决这些矛盾,我们就必须切实维护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人民调解程序性保障的缺失和重建。工作程序是人们从客观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带有规律性而又普遍适用的工作步骤。只有坚持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才能保证调解工作质量。人民调解历来是强调其灵活性,缺乏程序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没有对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做出明确规定。随着最高院 的司法解释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合同性质,人民调解制度的程序更加规范。结合《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人民调解工作应坚持以下工作程序: (1)受理纠纷。受理纠纷是调解纠纷的第一步,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纠纷当事人找到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纠纷,即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二是调解委员发现纠纷后,及时主动调解。受理纠纷后,如发现纠纷的性质或严重程度已超出调解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应动员纠纷当事人去人民法院或有关部门解决,也可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2)调查纠纷情况。受理纠纷后,要深入现场向当事人、知情人和周围的群众、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掌握纠纷情况、弄清纠纷性质。只有通过认真调查,掌握了第一手资料,才能顺利的调解纠纷,千万不能“和稀泥”。 (3)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工作。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是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重要步骤,调解方式要推陈出新,光靠思想觉悟不行。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则,对当事人阐明法律处理的结果会怎样,使得当事人在知晓“利害得失”的情况下,愿意接受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才依据社会公德,绝不能无原则的“和稀泥”。要善于利用氛围效应,把握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当事人纠纷心理的发展变化,不是在封闭的条件下进行的,总是在与周围的人进行交往中,通过心理互动,使原有的纠纷心里发生变化。因此,调解中,可结合当地风俗习惯,邀请周围群众代表,当事人单位的领导和亲戚朋友参与调解。 (4)促成当事人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能互谅互让,调解人员应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调解人员应该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议性解决方案,使他们经过协商,在新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5)做好回访工作,敦促有关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做好回访工作,及时了解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先进行劝解;拒不履行的,告知另一方当事人通过法院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调解严肃性。 (6)对调解和好的民间纠纷进行统计并存档保管。通过统计和存档保管工作,可以及时分析和发现一定时期当地民间纠纷发生的规律,并预测未来的走向;可以总结调解工作的经验教训,调解方法推陈出新。 第三、人民调解员素质偏低。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调解员统称为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四条规定:“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当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该条例没有对人民调解员的文化程度提出要求。《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乡镇、街道人员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序。”该规定只是对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要求具备高中以上学历。面对目前日益复杂、新颖的民间纠纷,如果人民调解员没有一定的文化素质,没有一定的政策、法律知识,难免会“和稀泥”。就算纠纷当时解决了,也难免日后复发。另外我国人民调解员年龄普通偏大,如何吸引年轻人加入调解员行列,也是值得考虑的问题,为此,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是一个紧迫的系统工程。 第四、调解资金严重短缺,是制约人民调解发展的瓶颈。《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均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调解人员的工作经费和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解决。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争取同级人民政府的支持,解决人民调解的指导和表彰经费。实际上,这种规定在还比较落后的农村形同虚设,有些乡镇政府财政困难,根本没有钱来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更不要指望下面的村委会来落实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费和补贴了。笔者认为,在社会转型时期,要确保人民调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大调解工作经费应该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四、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调解书的效力衔接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不能以此为依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对于社会资源来说是一种浪费,同时也不利于树立人民调解的威信,这样大量的标的小、社会影响不大的民间纠纷将会涌到法院去解决,势必增加人民法院的诉累。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中都有调解制度的规定,而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法院 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为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书以法律强制效力,我们设想,把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调解书衔接起来,即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根据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该调解书即具有法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以此申请强制执行。实行这种衔接制度,不仅具有现实上的重大意义,而且具有法理上的可行性。 仲裁制度为我们进行调解衔接提供了参考蓝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第4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之外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可以凭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和他们的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书。新仲裁规则的规定可有效保证和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在我们设想的调解衔接制度中,人民调解委会员主持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可视为此处的“和解协议”,法院可参照该条仲裁规定,作出法院调解书。 从法理上讲,法院调解是民事诉讼活动的一部分。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存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一个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前提是一个“诉”的提起。因此,要想使人民调解进入到法院调解,首先必须构造一个“诉”。诉的要素有三个,即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人民调解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具备了诉的三个要素:(1)诉的当事人分为起诉一方与被诉一方。提出申请的一方可视为起诉方,被申请方则为被起诉方,双方都申请时可视为诉与反诉的合并;(2)诉讼标的,该诉为确认之诉,确认的客体为当事人之间具有人民调解协议书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3)诉的理由,即诉的依据,此外是人民调解协议书。诉的提起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当事人提出;二是向法院提出。根据前面所述,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具备了诉提起的两个要件。至此,一个完整的“诉”形成了。 具备了“诉”的要素与提起要件后,还需要有人民法院的受理,才能产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受理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的申请,可依据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的一般原则。在主管方面,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受理的民间纠纷基本上都属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在管辖方面,级别上一律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域上应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社会矛盾调处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