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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电检修专业技术总结精选(九篇)

输电检修专业技术总结

第1篇:输电检修专业技术总结范文

[关键词]大检修;信息化管理;现场指挥;综合监控

中图分类号:TM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6-0175-01

1 概述

电气设备原有的检修模式是每年定期进行例行春检、秋检,这种模式已延续多年,并在电力系统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电网网架结构的增强、电气设备制造技术的提高、电力客户对供电可靠性要求的不断提高,这种例行的检修模式既浪费人力物力、又降低了供电可靠性,急需进行改进。近年来,在工作实践中逐步诞生了一种新的检修模式―“大检修”。“大检修”模式颠覆了传统的检修理念,它结合设备状态评价结果,将输变电设备日常修试、基建、改(扩)建工程有机结合,采取多条线路、多个变电站、多台设备同时配合停电的方式开展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了重复停电,减轻了运行人员操作压力,减少了设备停运时间和人员现场作业时间[1]。本文旨在研究一种规范输变电设备“大检修”的标准化管理系统,用于提高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的工作效率。

2 大检修内容及存在的问题

“大检修”工作按时间顺序划分为:前期准备、现场实施和效果评价三个阶段。前期准备阶段需完成的工作主要包括:设备状态评价、供电可靠性预评估、电网潮流计算、运行方式安排(含保电方案)、检修方案编制(组织机构、工作要求、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及专业分解、停电计划、人员及进度安排、危险点及控制措施、特殊设备及器械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备品备件储备、车辆及工器具准备、人员培训、技术准备(三措、设备技术规程(规范)、作业指导书、作业卡)、各类图表(一次系统接线图、安措布置图、机具定置图、工器具定置图、备品定置图、车辆定置图、生产区域划分图、生活区域划分图……))等;现场实施阶段需完成的工作主要包括:停送电操作、安措布置与恢复、修试(施工)作业、设备(工程)验收、现场协调、安全监控等;效果评估阶段需完成的工作主要包括:安全性评价、可靠性统计分析、倒闸操作时间统计、修试作业时间统计、检修(试验)报告归集、“大检修”质量效果评估、成效和不足总结。

大检修要求的停电范围大、停电设备多,停送电时,电网中负荷转移的操作任务较重,造成调度和运行人员的工作量比较集中;参与大检修工作的专业及人员很多,其中可能还有厂家服务人员、外包工程施工人员等,现场各专业的有序协作和配合难以合理安排。工作作业面广、工作量大、参与专业和人员多,是大检修的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3 “大检修”标准化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输变电设备“大检修”标准化管理系统主要完成“大检修”全过程文档、数据的管理及智能生成、大检修现场指挥和大检修现场动态视频监控等业务功能,主要由“大检修”信息化管理系统、“大检修”现场指挥平台、“大检修”综合监控平台组成。

3.1 “大检修”信息化管理系统

“大检修”信息化管理系统,通过和电力系统中正在使用的可靠性管理系统、PMS系统、以及潮流计算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完成供电可靠性预评估、设备状态评价、电网潮流计算和运行方式安排,并根据这些计算结果,进行“大检修”整体规划,编写检修方案,提出人员、备品备件、工器具及车辆需求,同时进行相关的技术准备,实现各个环节的信息化管理、结构化存储、多维化查询、智能化分析[2]。

(1)检修决策管理

系统根据设备状态评价数据,自动生成待检修设备健康状况图表及设备缺陷汇总表;系统从可靠性管理系统中提取所需数据,自动生成待检修设备可靠性数据报表;系统从潮流计算系统中提取相关数据,自动生成待检修区域相关电网潮流分布图,并出具电网运行方式安排(含电网运行薄弱点分析、保电方案)结果;作为“大检修”整体规划的参考和依据。

(2)检修方案管理

根据检修决策管理的结论,对“大检修”工作进行整体规划,并对有关信息进行信息化存储、管理,出具整体规划报告,为“大检修”后续工作提供指导。本阶段主要完成检修方案编制,其中包括组织机构、工作要求、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及专业分解、停电计划、人员及进度安排、危险点及控制措施、特殊设备及器械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实现检修方案所有内容的信息化存储、管理,并出具相应的检修方案报告,为下一阶段的工作提供量化依据。

(3)备品备件管理

根据“大检修”的整体规划与检修方案,相关人员列出修试工作需要的所有设备(物资、配件)的名称、种类、型号、数量、申请部门和申请人员等信息清单。备品备件清单实现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以实时显示其库存数量等信息。有相关权限的人,可以统计出各类备品备件的使用量、申请量情况,为设备物资的采购、补充提供依据。

(4)技术管理

根据“大检修”的整体规划与检修方案,编制相关作业“三措”(即: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补充并完善相关设备的技术规程(规范、上级下达的反措文件等);编制、补充并完善相关设备的作业指导书(卡);补充并完善相关设备技术参数档案;编制输变电设备“大检修”标准化管理系统的图表内容,包括一次系统接线图、检修区域相关电网潮流分布图、设备红外成像图谱、设备运行状况图和安措布置图等,图表中所有元素为标准化图元,可方便图表的补充、扩展、完善。所有内容以信息化、结构化存储,便于相关部门及人员的查看与提取。

(5)评估评价管理

系统通过对“大检修”项目实施情况、相关考核指标、技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结果以表格、图表和报告等形式进行信息化存储与管理,为其他检修项目提供经验参考。主要包括安全性评价报表、可靠性统计分析报表、倒闸操作统计报表、设备缺陷处理统计报表和“大检修”质量效果评估报告等。

4 结语

本文通过对输变电设备“大检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分析,采用计算机软件技术,数据库技术和无线网络通讯技术构建了输变电设备“大检修”标准化管理系统,主要实现了:

(1)通过与PMS生产管理系统、可靠性管理系统和电网潮流计算软件的数据交换,实现了“大检修”必要性论证、电网运行方式最优安排及“大检修”成效预评估,为工作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2)“大检修”前期准备工作涉及检修决策、运行方式安排、人员和物资准备、工序安排及技术储备等内容,“大检修”现场作业面广、工作量大、参与专业和人员多,通过“大检修”标准化管理系统使工作效率得到了有效保证。

(3)通过计算软件技术、数据库技术实现“大检修”有关管理文档、技术标准(规范)、检修(试验)报告、验收报告、工作票、操作票、相关技术数据等的自动归集和查询,实现了数据管理的信息化。

(4)利用无线传感、红外检测、RFID、PDA、视频监控、图像显示等技术,建立了变电站“大检修”现场指挥平台,实现了“大检修”进程的全方位监控。

参考文献

[1] 严利雄.电网大检修体系建设探析[J].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2).

第2篇:输电检修专业技术总结范文

[关键词]输电线路;状态;检修;维护

中图分类号:TM7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22-0021-01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力已经深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电力作为一种资源在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输电线路的安全问题也被提上了日程,这就要求我们投入更多精力在输电线路的检修与维护上。

一、现行的输电线路检修与维护的方式

目前我国现行的输电线路检修与维护的方式包括3种:不坏不修、计划维修和状态维修,这3种检修与维护的方式各有利弊。

1.不坏不修

这种检修与维护的方式最为常见,也是最省钱的方式,这种检修与维护的方法其实就是,只有线路发生了问题才进行检修与维护。这种检修与维护的方式更多地被应用在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这种企业投入的资金相对有限,规模也相对较小,难以保证对输电线路的定期维护。不坏不修的维修方式是一种被动的维修方式,这种维修常常伴随着一些故障。可是随着电力系统的不断升级转型,输电线路已经遍及全国,这种被动的维护方式无法保障输电过程的安全,有时甚至会带来死伤等较为严重的后果,应该在一定程度上被取缔。

2.计划维修

这种检修与维护的方式较为常见,即相关的检修部门对相关线路的检修与维护提前做好计划,按照计划实施检修。这种方式的好处是计划性较强,有条不紊,而且能够保证线路检修与维护的全面性,不遗漏细节,不留死角。这种维护方式要求相关检修与维护人员,具备相当的专业知识,能够对输电线路的状态做出准确地判断和预测,同时要了解每一条输电线路的情况,这是对相关技术人员提出的新要求,此外计划维修也有一定的弊端,如果发生特殊情况,计划一旦被打乱,将难以恢复秩序。

3.状态维修

这是近年来才兴起的一种新型的检修维护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对输电线路以及相关设备的状况进行监视,通过数字化的分析与汇总,依据数据的情况来制定检修维护计划。这种方式能够有效地提升检修与维护的效率,同时有效降低人力与资源的投入使用,是一种较为科学的检修维护的方式。

二、输电线路状态检修与维护的措施

近年来,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方针下,我国的科技水平正在迅速提升,以计算机远程监控、信息采集汇总的技术得到了全面的发展,不间断的监控线路的能力得以全面提升,特别随着当前线路防雷监测系统、线路绝缘等方面的发展,检测系统已经得到了全面地建立,但是想要达到检修维护的要求,还需要子技术、设备和人才管理上进一步提高。

1.提升设备与技术

这是一个科技发展的时代,输电线路状态的检修与维护自然不能依靠传统“全人工”“纯手动”的方式,更多的是要依靠科学的力量。在确保输电线路状态检修工作中,最主要的工作任务就是要对输电线路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掌控。目前在我国实行的两种检测手段是在线监测和离线检测,其中离线检测技术已经在过去的十几年中得到了较为长足的发展,接近成熟水平,因此在目前输电线路的检修与维护中,应用较多的是离线检测技术,如此一来能够帮助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掌握线路和系统的运行状态是否安全合理,及时发展已经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问题,通过数据分析和汇总的方式,及时发展问题线路并及时排查解决故障。如当前红外热成像技术、绝缘子带电检测技术和盐密监测技术等都较为成熟,利用这些技术可以更好地对线路接头和联接线运行状态、合成绝缘子运行状态等进行掌控,同时能够为定期对污区绝缘子清扫提供重要的依据。

2.优化人力管理模式

在输电线路检修与维护的过程中,专业的技术方法与技术支持较为重要,同时人力资源的管理也是至关重要的,这是由于目前我国相对成熟的技术有限,一些核心技术还需要依赖外力配合,难以保证完成满足输电线路检修与维护的任务,因此需要更多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科学的人力管理进行配合,将人才管理与技术管理有效结合。这就要求管理者秉承以人为本的思想,充分调动人的能动作用,鼓励和引导人才参与检修与维护工作。就目前我国电力系统发展的情况来看,有些时候一个个人水平较高的技术工人完全可以独挡一面,他可以凭借自己的经验,快速检查出输电线路存在的故障或安全隐患。因此人力资源的管理要不断优化,为人才提供更加良好的氛围,使其能够安心放心的进行专业工作。

3.严管采购关

状态检修与维护是输电线路的“维护”阶段,要提高这个阶段的工作效率,不仅应该从该阶段入手,也应该从采购关入手,如果采购的线路质量较好,为后期的检修与维护工作带来便利条件,如果前期采购的线路粗制滥造,就会为后期的检修与维护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必须严管采购关,同时严格抓好线路设计、材料采购及线路架设等方面的问题,就能够有效避免“先天不足”现象。

4.提升安全意识

为了保证输电线路能够安全和正常地运行,通过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的方式,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生产安全。相关部门可以在不耽误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多举办一些安全学习活动,通过多种形式使专业技术人员认识到供电安全的重要性,通过不断地强化供电安全的重要意义,提升输电线路检修维护人员的安全意识,引导和帮助其具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感。在输电线路的运行的过程中,要做好线路日常的清洁工作,确保线路不因灰尘等因素发生不必要的安全事故,另外对于一些地势相对较低容易受到洪水侵袭;或是出于山区易遭受山体滑坡、泥石流灾害的地区;或是冬季气温相对较低例如东北三省地区等,对于这些地区要提前做好防治自然灾害的预案,防止造成线路断裂的情况发生。

结论

随着我国科技的不断进步,对于供电总量的需求正在逐年递增,输电线路状态的检修与维护成为保证供电质量的重要的因素之一,也是未来电力行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如果能有效地对输电线路进行检修和维护,所取得的效果是有目共睹的,但由于当前技术发展相对有限,人力管理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水平,对输电线路的状态检修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因此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要秉承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有目的性和针对性地进行实际操作,实现优化资源配置,保证检修的质量。这是当前情况下状态检修得以充分发挥其优越性的基本保障和关键所在。

我国拥有960万km2的广阔疆域,输电线路遍布大江南北,由于各地区供电水平与需求不同,因此对输电线路的要求也不尽相同,这也是虽然我国输电线路的整体技术水平处于世界发展的前列,维护水平也丝毫不落后与发达国家,可是仍然有些地区事故l发的重要原因之一。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不断提高输电线路的安全意识,进行多种检修模式综合进行的方式,使输电线路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更加的科学合理。

参考文献

第3篇:输电检修专业技术总结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运输业运输车辆(汽车和挂车)的技术管理,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安全生产,充分发挥运输车辆的效能和降低运行消耗,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汽车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车辆技术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性管理。

第四条车辆技术管理应依靠科技进步,采取现代化管理方法,建立车辆质量监控体系,推广检测诊断和计算机应用等先进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车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管好、用好、维修好车辆,提高装备素质,确保运输车辆在使用中的良性循环,作为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

运输单位各自的主管部门应把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列为运输单位经理(厂长)任期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交通部归口管理全国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所属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地区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各汽车运输单位负责本单位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交通部车辆技术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

(二)依法制定全国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和制度;

(三)负责全国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四)组织交流和推广车辆技术管理的先进经验和现代化管理方法。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车辆技术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制定本地区有关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定额和措施;

(三)对本地区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进行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四)组织安全、法制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技工、驾驶员的素质;

(五)推广现代化管理方法和先进经验,开展爱车、节油、节胎等竞赛活动和各种咨询服务。

第九条运输单位车辆技术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上级的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规章和制度;

(二)制定本单位车辆技术管理的规章和制度,以及车辆技术管理目标和考核指标,并负责实施;

(三)大、中型运输单位,应建立由总工程师负责的车辆技术管理系统。小型运输单位要有一名副经理(副厂长)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所属车间和车队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管理人员,分别负责车辆各项技术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车辆技术管理的各级岗位责任制,明确车辆技术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

(五)正确处理运输生产和技术管理的关系,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六)正确使用车辆更新改造资金和大修理基金;

(七)推广现代化管理方法,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八)组织职工安全、法制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九)开展各种群众车、节油、节胎等专业技术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一节车辆选配和使用的前期管理

第十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社会运力、油料供应、运量、运距和道路、气候等社会和自然条件,制定车辆发展规划。对运力的增长,进行宏观控制。凡需购置营业性运输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购置。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购置的车辆,不予签发营运证。

第十一条运输单位选购车辆应根据当地运输市场状况和运行条件,对车辆的适应性、可靠性、经济性以及维修方便性进行选型论证,避免盲目购置。个人购置车辆事先宜向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咨询。

第十二条规模较大的运输单位,应根据其运输任务和经营范围,合理配备大、中、小型汽车以及通用和专用车,以充分发挥车辆的吨(座)位和容量利用率。

第十三条新车在接收和使用前应做到:

(一)接收新车时应按合同和说明书的规定,对照车辆清单或装箱单进行验收,清点随车工具及附件等;

(二)新车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根据制造厂的规定进行清洁、、紧固以及必要的调整;

(三)新型车辆在投入使用前,运输单位应组织驾驶员和维修工进行培训,在掌握车辆性能、使用和维修方法后方可使用;

(四)新车投入使用前,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配备必要的附加装备和安全防护装置;

(五)新车应严格执行走合期的各项规定,做好走合维护工作;

(六)在索赔期内,应严格按制造厂技术要求使用。车辆发生损坏,应及时作出技术鉴定,属于制造厂责任的,按规定程序向制造厂索赔。

进口的新车,在索赔期内,不得进行改装,以便出现制造质量问题时对外索赔。

第二节车辆的基础管理

第十四条车辆的装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在特殊运行条件下使用时,应根据需要,配备保温、预热、防滑、牵引等临时性装备;

(二)车辆运输超长、超宽、超高或保鲜等特殊物资时,应相据需要增加临时性装备:

(三)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装备,应符合交通部JT3130—88《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一)车辆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的技术管理,应系统记入车辆技术档案。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逐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应认真填写,妥善保管,记载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任意更改。车辆办理过户手续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完整移交;

(二)车辆技术档案的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统一制定。车辆技术档案应作为发放、审核营运证的依据之一;

(三)车辆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和主要性能、运行使用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检测和维修记录、以及事故处理记录等。

第十六条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鉴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应制定车辆技术状况鉴定制度;

(二)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状况等级鉴定的组织和监督检查;

(三)运输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鉴定工作;

(四)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鉴定,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划分:

(一)一级,完好车:新车行驶到第一次定额大修间隔里程的三分之二和第二次定额大修间隔里程三分之二前,汽车各主要总成的基础件和主要零部件坚固可靠,技术性能良好;发动机运转稳定,无异响,动力性能良好,燃润料消耗不超过定额指标,废气排放,噪音符合国家标准;各项装备齐全、完好,在运行中无任何保留条件;

(二)二级,基本完好车:车辆主要技术性能和状况或行驶里程低于完好车的要求,但符合GB7258一87的规定,能随时参加运输;

(三)三级,需修车:送大修前最后一次二级维护后的车辆和正在大修或待更新尚在行驶的车辆;

(四)四级,停驶车:预计在短期内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车辆。

第十八条技术、经济定额的制订与修订:

(一)技术、经济定额是运输单位和个人在一定的生产年件下,进行生产和经济活动所应遵守或达到的限额,是实行经济核算,分析经济效益和考核经营管理水平的依据。技术、经济定额应考虑使用环境及条件、人员技术素质等因素,根据专业运输单位平均先进水平制定;

(二)技术、经济定额应保持相对稳定,但随着使用条件的改善和技术进步,可作必要的修订;

(三)技术、经济定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组织制定和修订;

(四)各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将技术、经济定额和指标实现情况按期统计,按规定报送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汽车运输业应建立的主要技术、经济定额和指标:

(一)行车燃料消耗定额:是指汽车每行驶百车公里或完成百吨公里所消耗燃料的限额。根据GB4352一84《载货汽车运行燃料消耗量》和GB4353一84《载客汽车运行燃料消耗量》规定,按车型、使用条件、载质(客)量和燃料种类等分别制定;

(二)轮胎行驶里程定额:是指新胎从开始装用,经翻新到报废总行驶里程的限额。根据车型、使用条件和轮胎性能分别制定;

(三)车辆维护与小修费用定额:是指车辆每行驶一定里程,维护与小修耗用的工时和物抖费用的限额。按车型和使用条件等分别制定;

(四)车辆大修间隔里程定额:是指新车到大修,或大修到大修之间所行驶的里程限额。按车型和使用条件等分别制定;

(五)发动机大修间隔里程定额:是指新发动机到大修,或大修到大修之间所使用的里程限额。按型号和使用燃料类别等分别制定;

(六)车辆大修费用定额:是指车辆大修所耗工时和物料总费用的限额。按车辆类别和型式等分别制定;

(七)完好率:是指完好车日在总车日中所占的百分比;

(八)车辆平均技术等级:是指所有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的平均等级。计算公式如下:

车辆平均技术等级=(1×一级车数)+(2×二级车数)+(3×三级车数)+(4×四级车数)

各级车辆的总和

(九)车辆新度系数:是综合评价运输单位车辆新旧程度的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车辆新度系数=年末单位全部运输车辆固定资产净值

末单位全部运输车辆固定资产原值

(十)小修频率:是指每千车公里发生小修的次数(不包括各级维护作业中的小修);

(十一)轮胎翻新率:是指在统计期内经过翻新的报废轮胎数占全部报废轮胎数的百分比。

第二十条运输单位必须将车辆完好率、平均技术等级、新度系数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纳入经理(厂长)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车辆的租赁、停驶和封存:

(一)租赁车辆的技术档案、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技术状况等级由出租与承租双方记录和考核;

(二)因部分总成和部件损坏,在较长时间内无法解决,但不符合报废条件的车辆,运输单位可作停驶处理;

(三)凡技术状况良好,因其他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停驶的车辆,运输单位可作封存处理,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封存期间不进行指标考核,但应妥善保管,定期维护。启封使用时,应进行一次维护作业,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参加进行。

第二十二条车辆的折旧:

(一)车辆折旧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车辆折旧里程的规定,是提取车辆基本折旧资金的依据,不是车辆报废的标准;

(三)折旧资金应用于车辆的更新改造和技术进步,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车辆使用

第一节车辆在一般条件下使用

第二十三条车辆运行必须符合第十四条关于车辆装备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车辆装载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车辆的额定载质量,应符合制造厂规定;

(二)经过改装、改造的车辆,或因其它原因需要重新标定载质量时,应经车辆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定;

(三)车辆换装与制造厂规定最大负荷不相同的轮胎,其最大负荷大于原轮胎的,应保持原车额定载质量;最大负荷小于原轮胎的,必须相应地降低载质量;

(四)车辆增载必须符合交通部**年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和《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五)所有车辆的载质量,一经核定,严禁超载;

(六)车辆总质量超过桥梁承载质量或运输超长、超宽、超高货物时,应报请当地交通、公安主管部门,采取安全有效措施,经批准后才能通行;

(七)车辆运载易散落、飞扬、泄漏、污秽物品时,应封盖严密,以免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汽车拖挂总质量应根据不同使用条件,通过试验后确定。确定不同地区拖挂总质量的原则是:

(一)平原地区保持直接档(包括超速档)作为经常行驶档位;

(二)丘陵地区用直接档(包括超速档)行驶的时间占60%以上,其平均技术速度不低于单车的70%;

(三)在山区一般坡度路段上可以二档通过,最大坡度路段可用一档起步。

第二十六条车辆运载危险货物时,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88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车辆在通过危险的路段、渡口、桥梁和遇有临时开沟、设线、水毁、塌方、冰坎、翻浆等情况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技术措施,保障行车安全。

第二十八条新车、大修车以及装用大修发动机的汽车走合期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走合期里程不得少于1000公里;

(二)在走合期内,应选择较好的道路并减载限速运行。一般汽车按载质量标准减载20%~25%,并禁止拖带挂车;半挂车按载质重标准减载20%~50%;

(三)在走合期内,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驾驶操作规程,保持发动机正常工作温度。走合期内严禁拆除发动机限速装置;

(四)走合期内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经常检查、紧固各部外露螺栓、螺母,注意各总成在运行中的声响和温度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五)走合期满后,应进行一次走合维护,其作业项目和深度参照制造厂的要求进行;

(六)进口汽车按制造厂的走合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运输单位和个人使用燃润料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燃润料的选用必须符合制造厂说明书的技术要求;

(二)各种燃润料的运输和存放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三)燃润料应保持清洁,柴油必须经过沉淀、过滤后方能使用;

(四)不同种类、牌号的燃润料不得混合使用。更换不同牌号的油或进行季节性换油时,必须做好清洗工作;

(五)进口汽车所用的燃润料,应严格按汽车制造厂规定选用或按其规格性能要求,选用相应国产牌号的燃润料;

(六)认真做好油料的回收工作。回收的油料应按不同种类分别盛装,防止混入水分和杂质,收集到一定数量后交回收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运输单位和个人应按交通部**年的《汽车运输行业轮胎技术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轮胎管理,提高轮胎使用维修技术水平。

第三十一条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检验和安全检查制度,做好出车前、行车中及收车后的车辆检查工作,发现故障及隐患,及时排除。

第三十二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运渝单位,应积极做好群众性的节油、节胎、节约维修费用的工作,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及时总结、交流先进经验。

第二节车辆在特殊条件下使用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车辆在低温条件下使用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车辆在低温条件下停放时,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使用前应预热;

(二)各总成和轮毂轴承换用冬季油(脂),制动系换用冬季用制动液。柴油发动机使用低凝点柴油;

(三)调整发电机调节器,增大发电机充电电流。注意保持蓄电池电解液的合适密度和蓄电池的保温;

(四)发动机罩和散热器前加装保温套,注意保持平常工作温度;

(五)使用防冻液时,应掌握其正确的使用方法;

(六)在冰雪路面行驶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第三十四条车辆在高温条件下使用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汽油发动机供油系,采取隔热、降温等有效措施,防止气阻;

(二)加强冷却系的维护,清除水垢,保持良好的冷却效果。行车中注意勿使发动机过热;

(三)各总成和轮毂轴承换用夏季油(脂)。制动系换用夏季制动液;

(四)调整发电机调节器,减小充电电流。检查调整蓄电池电解液密度,保持液面高度和通气孔畅通;

(五)行车途中经常检查轮胎温度和气压,不得采取放气或冷水浇泼的方法降低轮胎的气压和温度。

第三十五条车辆在山区或高原等地区使用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制动系和操纵系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制动和操纵装置可靠,工作正常;

(二)爬长坡、陡坡时,注意提前换挡;

(三)下坡前,注意制动系压力及制动机构工作状况。禁止熄火空档滑行。防止制动毂过热:

(四)对点火系和供油系作适当调整;

(五)风沙严重地区注意车辆的密封。加强发动机空气、机油和燃油滤清器保养工作;

(六)可酌情采取提高压缩比、改变配气相位、增压等措施,提高发动机的动力性。

第三节车辆驾驶操作基本要求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驾驶员须爱护车辆,严格遵守驾驶操作规程。行车前,做到预热起动、低速升温、低档起步。行驶中,注意保持温度、及时换档、保有余力、行驶平稳、安全滑行、合理节油。在拖带挂车时,加强主、挂车之间连接机构的检查,避免中击。

第三十七条车辆的日常维护是驾驶员必须完成的日常工作。主要内容是: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视车辆的安全机构及各部机件连接的紧固情况;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气、漏电;保持车容整洁。

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运输单位应及时总结推广驾驶操作和日常维护的经验。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并将检查评比结果作为考核驾驶员和衡量运输单位技术管理工作水平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车辆检测诊断与维修

第一节车辆的检测诊断

第三十九条车辆检测诊断技术,是检查、鉴定车辆技术状况和维修质量的重要手段,是促进维修技术发展,实现视情修理的重要保证。各地交通运渝管理部门和运输单位应积极组织推广检测诊断技术。。

第四十条检测诊断设备应能满足车辆在不解体情况下确定其工作能力和技术状况,以及查明故障或隐患的部位和原因。检测诊断的主要内容包括:汽车的安全性(制动、侧滑、转向、前照灯等)、可靠性(异响、磨损、变形、裂纹等)、动力性(车速、加速能力、底盘输出功率;发动机功率、扭矩和供给系、点火系状况等)、经济性(燃油消耗)及噪声和废气排放状况等。

第四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应建立运输业车辆检测制度。根据车辆从事运输的性质、使用条件和强度以及车辆老旧程度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并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监控。

第四十二条建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是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是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应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认定。经认定后的检测站可代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车辆行使质量监控。

第四十四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认定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组织运输和维修车辆进行检测。

第四十五条经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在车辆检测后,应发给检测结果证明,作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放或吊扣营运证依据之一和确定维修单位车辆维修质量的凭证。

第四十六条经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职责是:

(一)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诊断;

(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维修车辆进行质量检测:

(三)对车辆改装、改造、报废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以及节能、科研项目等进行检测、鉴定;

(四)在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下,对汽车污染进行监督、监测;

(五)接受公安、商检,计量和保险等部门的委托,进行有关项目的检测。

第二节车辆的维护

第四十七条车辆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保持车容整洁,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早期损坏。

第四十八条车辆维护作业,包括清洁、检查、补给、、紧固、调整等,除主要总成发生故障必须解体时,不得对其进行解体。

第四十九条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等。维护的主要作业范围如下:

(一)日常维护:是日常性作业,由驾驶员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二)一级维护:由专业维修工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

(三)二级维护:由专业维修工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

季节性维护可结合定期维护进行。

第五十条车辆二级维护前应进行检测诊断和技术评定,根据结果,确定附加作业或小修项目,结合二级维护一井进行。

第五十一条车辆的维护必须遵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按期强制执行,各级维护作业项目和周期的规定,必须根据车辆结构性能、使用条件、故障规律、配件质量及经济效果等情况综合考虑。随着运行条件的变化,新工艺、新技术的采用,维护项目和周期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及时进行调整。

第五十二条运输单位和个人的运输车辆,应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定的维修厂(场)进行维护,建立维护合作关系,确保车辆按期维护。

第五十三条维修厂(场)必须认真进行维护作业,确保维护质量。车辆维护后,应将车辆维护的级别、项目等填入车辆技术档案,并签发合格证。

第三节车辆的修理

第五十四条车辆修理应贯彻视情修理的原则,即根据车辆检测诊断和技术鉴定的结果,视情按不同作业范围和深度进行,既要防止拖延修理造成车况恶化,又要防止提前修理造成浪费。

第五十五条车辆修理必须根据国家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和修理技术标准进行,确保修理质量。

第五十六条车辆修理按作业范围可分车辆大修、总成大修、车辆小修和零件修理:

(一)车辆大修,是新车或经过大修后的车辆,在行驶一定里程(或时间)后,经过检测诊断和技术鉴定,用修理或更换车辆任何零部件的方法,恢复车辆的完好技术状况,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车辆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二)总成大修,是车辆的总成经过一定使用里程(或时间)后,用修理或更换总成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其完好技术状况和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三)车辆小修,是用修理或更换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车辆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主要是消除车辆在运行过程或维护作业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故障或隐患;

(四)零件修理,是对因磨损、变形、损伤等而不能继续使用的零件进行修理。

第五十七条运输单位和个人的运输车辆,应根据其修理作业范围,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第五十八条车辆和总成大修的送修标志:

(一)汽车大修送修标志:客车以车厢为主,结合发动机总成;货车以发动机总成为主,结合车架总成或其他两个总成符合大修条件;

(二)挂车大修送修标志:

1.挂车车架(包括转盘〕和货箱符合大修条件;

2.定车牵引的半挂车和铰接式大客车,按照汽车大修的标志与牵引车同时进厂大修。

(三)总成大修送修标志:

1.发动机总成:气缸磨损,圆柱度达到0.175~0.250毫米或圆度已达到0.050~0.063毫米(以其中磨损量最大的一个气缸为准);最大功率或气缸压力较标准降低25%以上;燃料和油消耗量显著增加;

2.车架总成:车架断裂、锈蚀、弯曲、扭曲变形逾限,大部分铆钉松动或铆钉孔磨损,必须拆卸其他总成后才能进行校正、修理或重铆,方能修复;

3.变速器(分动器)总成:壳体变形、破裂,轴承承孔磨损逾限,变速齿轮及轴恶性磨损、损坏,需要彻底修复;

4.后桥(驱动桥、中桥)总成:桥壳破裂、变形,半轴套管承孔磨损逾限,减速器齿轮恶性磨损,需要校正或彻底修复;

5.前桥总成:前轴裂纹、变形,主销承孔磨损逾限,需要校正或彻底修复;

6.客车车身总成:车厢骨架断裂、锈蚀、变形严重,蒙皮破损面积较大,需要彻底修复;

7.货车车身总成:驾驶室锈蚀、变形严重、破裂,或货厢纵、横梁腐朽,底板、栏板破损面积较大,需要彻底修复。

第五十九条车辆和总成的送修规定:

(一)车辆和总成送修时,承修单位与送修单位应签订合同,商定送修要求、修理车日和质量保证等。合同鉴订后必须严格执行;

(二)车辆送修时,应具备行驶功能,装备齐全,不得拆换;

(三)总成送修时,应在装合状态,附件、零件均不得拆换和短缺;

(四)肇事车辆或因特殊原因不能行驶和短缺零部件的车辆,在签订合同时,应作出相应的规定和说明;

(五)车辆和总成送修时,应将车辆和总成的有关技术档案一并送承修单位。

第六十条修竣车辆和总成的出厂规定:

(一)送修车辆和总成修竣检验合格后,承修单位应签发出厂合格证,并将技术档案、修理技术资料和合格证移交送修单位;

(二)车辆或总成修竣出厂时,不论送修时的装备(附件)状况如何,均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齐全。发动机应安装限速装置;

(三)接车人员应根据合同规定,就车辆或总成的技术状况和装备情况等进行验收,如发现确有不符合竣工要求的情况时,承修单位应立即查明,及时处理;

(四)送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车辆走合期的规定,在保证期内因修理质量发生故障或提前损坏时,承修单位应优先安排,及时排除,免费修理。如发生纠纷,由维修管理部门组织技术分析,进行仲裁。

第六十一条运输单位应按规定,提取车辆大修理基金,用于保证车辆正常大修。

第六章车辆改装、改造、更新与报废

第一节车辆的改装和改造

第六十二条为适应运输的需要,经过设计、计算、试验,将原车型改制成其它用途的车辆称为车辆技术改装。

第六十三条为改善车辆性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经过设计、计算、试验,改变原车辆的零部件或总成,称为车辆技术改造。

第六十四条车辆改装和改造必须事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符合技术上可靠、经济上合理的原则。

第六十五条对营业性运输车辆提出改装和改造的单位,应将改装、改造方案及数量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运输市场需要进行审批,其他运输车辆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改装、改造后的车辆应由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一般性技木改进,运输单位可自行决定。

第二节车辆的更新

第六十六条以新车辆或高效率、低消耗、性能先进的车辆更换在用车辆,为车辆更新。车辆更新应以提高运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原则。

第六十七条运输单位应编制车辆更新计划,积极组织落实。个体运输户也应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及时更新。

第六十八条更新下来的运输车辆,运输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变价收入应用于车辆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节车辆的报废

第六十九条车辆经长期使用,车型老旧,性能低劣,物料超耗严重,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不经济、不安全的应予报废。

第七十条运输单位和个人运输车辆需要报废时,由其主管部门鉴定、审批,并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运输单位和个人对需要报废而尚未批准的车辆应妥善保管,禁止拆卸或挪用其任何零件和总成。

第七十二条几经批准或确定报废的车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及时吊销营运证。报废车辆不得转让或移作他用。严禁用废车的总成和零、部件拼装车辆。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三条运输车辆的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奖惩制度,定期组织车辆技术管理评优活动,对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成绩显著,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运输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不重视车辆技术管理工作,造成车辆早期损坏的运输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第七十四条运输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参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其主管部门组织的车辆技术管理创优活动。

第七十五条几作出下列成绩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其贡献大小,对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推行现代化车辆技术管理,使车辆技术状况不断改善,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发现车辆隐患,及时防止和避免重大事故的;

(三)改装、改造车辆的工艺和方法具有推广价值,并有显著成效的;

(四)在车辆维修技术方面有重大创新,具有推广价值,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正确使用车辆,节油、节胎、节约维修费用成绩显著的。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输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对单位或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一)由于超负荷运行,严重失保失修等原因造成车况显著下降或重大机械事故的;

(二)违反驾驶操作规程,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影响运输生产的;

(三)技术管理混乱,,职责不清或无人管理,对车辆损坏不作及时处理,造成车辆技术状况严重下降的;

第4篇:输电检修专业技术总结范文

【关键词】机电设备;技术改造;安全运行

1.加强机电设备基础管理

1.1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

在煤炭行业中,机电设备管理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有一套健全的机电管理制度,如《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斜巷运输管理制度》、《机电设备大、中修管理办法》《机电设备档案管理制度》等,让设备管理人员在设备管理中有章可循,严格按各种管理制度开展工作,确保设备管理工作的顺利运行。

1.2建立完善管理机构

我们要把“抓住机电就是出煤”这句话落到实处,要在企业中形成完善的设备管理体系,集团公司要有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领导、协调设备管理与维修系统的正常运作,各基层单位设置专职的设备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设备全过程的管理制度和设备管理目标,并组织实施和考核,组织设备管理与维修人员完成企业管理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个机构在设备的选型、采购、现场管理、设备维修、备件质量管理、设备档案资料管理、设备报废等各项工作都有专人负责,所有设备管理人员严格按照设备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随时对设备的使用,维修情况及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1.3加强设备的监管力度

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设备是企业实现其经济目标的物质基础,为保证设备的完好率、待修率、事故率,达到有关规定的目标,就要将各项技术指标作为考核内容,分解到各个生产矿井和基层单位,对生产矿井和基层单位实行月考核、季评比、年表彰,从而调动各生产矿井和基层单位抓好设备管理的自觉性;为保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各单位要设置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设备管理人员按工作需要分为仓库管理人员、地面现场使用管理人员、井下现场使用管理人员,并且实行分片包干制度,对专职管理人员的工作,由上级领导负责监督。凡是上级领导查出的问题,而专职管理员未发现,对专职管理员进行处罚,并由其监督整改。凡专职管理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对使用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罚。严格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对当事人及部门领导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批评,使大家从中吸取教训,降低事故率。严格配件及材料的质量和计划管理,保证设备的良好性能。

2.狠抓机电设备检修任务

加强机电设备的检修是企业保障安全生产,降低生产成本的重要管理途径之一。

2.1机电设备的日常检查检修

针对生产实际,生产单位要制定机电设备日常检查、检修管理办法,并确定每日检查、检修时间。各生产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实际,每天拿出2~4h时间作为设备的日检时间,由包机维修工负责,对设备进行检查、检修,确保设备一般隐患不过班,重大隐患不过天,杜绝设备带病运转,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2.2定期检查检修

各生产矿井要严格执行每年不低于12个检修日进行停产检修制。各生产矿井根据设备平时检查、技术测定及运行状态,年初由机电矿长组织有关设备管理、维修人员进行编制当年设备停产检修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抓好落实,检修重点要放在平时不能停运的设备上,重点解决设备零部件磨损或腐蚀超限,恢复设备技术性能,对设备进行技术鉴定,更换油等,确保机电设备性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2.3设备的大修

集团公司要根据各单位设备使用状态,技术鉴定情况,每年编制设备大修计划,上报批准后,将费用分解到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职能部门监督执行。同时应建立设备大修质量验收制度。由职能部门、承修单位、使用单位三方面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否则,不予结算修理费用,并责令其返修至验收合格为止。在管理上要掌握规律,完善制度,严格考核,防治结合,从而有效地保证了设备维修质量。

3.重视机电设备的技术改造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早就成为人们的共识。科学技术正以日新月异的速度在发展,在煤炭行业中,技术改造是企业走向内涵为主的扩大再生产,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生产装备水平和新工艺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的有效手段之一。我们要想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就必须尽可能的依靠科学进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本着少投入,多技改的原则加大更新改造的力度,充分发挥广大知识分子和科技人员的主体作用,不断提高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率。依靠科技进步,保证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4.加强机电设备质量标准化工作

在煤炭行业中,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的七个主要专业中,机电、运输就占了两个专业。同时,多年实践证明,一个矿井机电、运输质量标准化程度的高低,对该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行、整个矿井安全生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要想搞好质量标准化工作,必须依靠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特别是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要真正认识到没有质量标准化工作,就没有安全生产,就没有效益,使大搞质量标准化工作成为职工们的自觉行动。同时,开展一系列竞赛、会战等活动,形成竞争激励机制,促进操作、维修人员的责任心的提高,降低机电运输事故率,为机电运输事故向零突破奠定基础,对机电设备质量标准化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质量标准化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也不是一次检查就完事大吉的事情。因此,对机电设备质量标准化工作要做到持之以恒,正是基于这种认识,质量标准化工作,应做为我们平时工作的重中之重来常抓不懈。只有抓好了机电运输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才能为所有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转奠定基础,才能为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保证。

总之,在煤炭行业的发展中,抓好机电设备管理工作,要不骄不躁,不断学习和总结先进经验,提高自身的思想认识,改进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管理为重点落实到位,消灭机电事故隐患,才能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矿井的安全生产,才能真正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薛三年.浅谈煤矿机电设备安全管理[J].科学之友,2011,(05).

第5篇:输电检修专业技术总结范文

[关键词]变电站;运检一体化;管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F426.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3-0065-01

“大规划体系”基本建成覆盖各电压等级、市区(县)两级管理、统一规划的大规划体系。“大建设体系”建成与公司发展战略相适应、满足坚强智能电网建设要求的“大建设”体系。“大运行体系”全面实现电网调控一体化运行[1]。

一、运检一体化的内涵

运检一体化是在电网检修模式以状态检修模式以状态检修为基础,以设备全寿命全周期管理为抓手的动态检修模式下,在一定的业务范围内,赋予一定的人员同时具备从事运行和维护类检修业务的资格,并且按照相关的制度规范开展运行和维护类检修工作。运检一体化以达到提高效率、增加效益的管理目标,有效整合现场操作、设备巡视、运行类维护及维护类检修业务,改变了运维人员只进行设备巡视、现场操作等运行类维护工作,检修人员只进行检修工作的操作方式,是国网公司推出的“五大”体系改革中“大检修”体系的重要内容,能集中体现“大检修”体系建设的效率、效益[2]。

推行“运检一体化”的目的是由于长期以来,电网生产工作按照职责分工,逐步形成并完善了电网调度、运行、检修等业务分类,这种分工方式虽然在电网业务专业化发展、保障电网安全生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生产作业效率较低,已有人力资源效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的情况,为此在目前电网庞大复杂、电网安全可靠性要求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在生产技术部基础上成立运维检修部,建立按照电压等级由各级检修公司承担电网运维检修任务的生产体系,通过优化作业流程、优化资源配置来释放资源效能,强化电网实物资产管理、设备状态检修、带电作业管理职责。

二、变电站运行管理模式与运维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运行管理模式

目前,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的运行管理模式下,各变电站又可划分为有人值守变电站和无人值守变电站,其中有人值守变电站又可根据所在地区、变电站的重要程度等具体情况划分为常规有人值守变电站和少人值守变电站。

(二)运维人员的基本职责

运维站负责一定供电半径区域内变电站的运行维护、倒闸操作、事故及异常处理、设备巡视、设备定期试验轮换、技术指导、文明生产、治安保卫以及部分规定的C、D类状态检修、现场作业措施布置、开收工、验收等工作,负责运维站内所有运维人员的培训、运维技术管理等。有人值守模式是传统的值班方式,它是由变电站运维人员全面负责本变电站的监视控制、运行维护、倒闸操作、事故及异常处理、设备巡视、设备定期试验轮换、文明生产、治安保卫以及现场工作措施布置、开收工、验收工作等全部运维工作[3]。

无人值守模式是由运维站负责完成以上全部规定工作,根据监控、保电以及其他需要可

由运维站派值班人员到站端进行值班工作,负责现场监视控制、运行维护等工作,在运维站的配合和指挥下完成以上其他规定工作。

三、500kV变电站“运检一体化”管理模式与实践

可以利用专家系统来建立智能告警和故障处理知识库,该知识库可动态实现专家知识的增加。采用多故障诊断问题的成熟模型――覆盖集理论来建立智能告警处理模型,并采用智能算法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与告警信息最为匹配的系统事件[4]。

变电站智能告警专家系统不仅能完成对告警信息进行分类、筛选、屏蔽、快速定位、历史查询等功能,还能完成三个层次的推理功能。(1)单事件推理。根据每条告警信息,给出告警信息的描述、发生原因、处理措施以及图解。(2)关联多事件推理。对多个关联事件进行综合推理,给出判断和处理方案。(3)故障智能推理。利用网络拓扑技术,根据每种故障类型发生的条件,结合接线方式、运行方式、逻辑、时序等综合判断,给出故障报告,提供故障类型、相关信息、故障结论及处理方式供运行人员参考,辅助故障判断及处理。

对告警信息进行过滤和分类后,需要关注的变电站事故及异常告警信号可归纳为数百种类型,对应于每一种类型都进行原因说明并提供处理方案。这样,在规范了现场信号的命名、事故告警信号与知识库中归纳的事故告警信号种类建立起关联关系后即可建立变电站信息处理专家系统知识库,使监控人员对事故异常在第一时间内给出准确的判断及处理。维护人员可根据实际运行需求随时完善知识库中内容[5]。

现场作业指导书是对每一项作业按照全过程控制的要求,对作业计划、准备、实施、总结等各个环节,明确具体操作的方法、步骤、措施、标准和人员责任,依据工作流程组合成的执行文件。体现了对现场作业的全过程控制和对设备及人员行为的全过程管理,包括设备验收、运行检修、缺陷管理、技术监督、反措和人员行为要求等内容。变电运维工作现场作业指导书范本由运维班长或技术员组织编写,内容必须与实际紧密结合,简单、清晰、规范、可操作性强。并经运维(检)工区(县公司)审核,地市公司运检部门批准后执行。继电保护及自动化装置及二次回路专业化巡视,例行试验、诊断性试验,保护装置插件、继电器更换,保护装置程序升级、版本更新、保护通道联调,保护装置停电消缺及反措执行等[6]。

结论

总之,对原输电运检、变电运行、变电检修等生产区人员及业务进行合并重组,成检修公司,实施550kV变电站电网设备检修专业化和运检一体化管理。

参考文献:

[1] 李杨,袁伟东. 输电线路实施运检一体化管理问题分析[J]. 科技创新与应用,2016,26:183.

[2] 聂建新. 对变电设备运检(运维、检修)一体化的分析与探讨[J]. 科技风,2015,23:80.

[3] 徐t. 基于信息智能的输电线路运检一体化探析[J]. 中国管理信息化,2016,01:113.

[4] 高颖. 输电线路运检一体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J]. 现代制造技术与装备,2015,05:155-156.

第6篇:输电检修专业技术总结范文

(1)设立机电矿长和机电总工程师职位。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大力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长效机制,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务院办公厅以〔2013〕99号文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必须有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煤矿必须配备矿长、和分管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机电运输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矿长、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国务院对煤矿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非常明确和具体,按照规定配备和设置人员,建立健全以机电矿长为第一责任人、机电总工程师为技术责任人的矿级专业领导机构,是煤矿机电运输专业工作有序组织开展的基本保证。对大型的和装备水平高的现代化矿井,还应按照需要,或设置分管运输工作的矿长和总工程师。

(2)成立具有管理职能的机电运输部门。矿井机电运输管理部门是实施专业生产和安全管理的第一工作平台,是机电运输专业管理工作主要实施机构,应结合矿井的实际情况进行人员设置,并赋予职能。部门应设置一名正职和若干副职的行政负责人员,能够有保证地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按照矿井系统装备情况,配备充足分管技术工作的工程师,负责具体的技术管理工作,要按照业务需要,配备其它工作人员,完成具体的事务性工作。机电运输管理部门既要完成矿井主要机电运输系统安全运行的安全管理工作,还要承担对矿井区队专业工作的检查和指导,是矿井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中坚力量。

(3)建立专职的专业小组。一直以来,机电专业组是煤矿机电工作的重要基础,专业组的工作直接影响着全矿井的机电运输工作水平,专业组应实行专职化,数量上应涵盖机电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的技术素质达到〔2013〕99号文的要求。

2健全规章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安全生产管理的标准和规范,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延伸。煤矿要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规章制度既要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系统实际相对应,能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起到规范作用,又要与本单位的人员素质和传统习惯相适应,对安全工作起到推动作用。

(1)建立职责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按照法律要求,从机电矿长、机电总工程师,到机电运输部门的负责人、技术主管以及其它工作岗位,都应按照工作要求,合理、科学地制定各岗位工作职责,明确相互之间的工作关系,达到职责不重叠、无缝隙,整体工作全部覆盖。使全体从业人员都知道“谁应干什么”或“什么事应该由谁干”,避免应干的事没有人干,互相推诿,做到各在其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2)健全符合矿井实际情况的专业管理制度。按照矿井机电运输系统和装备的实际情况,从保证系统、装备长期安全稳定运行考虑,建立从系统设备采购、到货验收、安装、投运以及日常维护、检修等一系列管理要求,明确什么人(岗位)、做什么事、什么要求及相关责任等,每项工作都应该有流程,完成情况有记录,能够实现闭环管理。规章制度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3)制定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操作规程。对重要系统和装备的正常操作,要根据其性能和特点,制定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明确工作人员操作时应“怎样干”,规范操作人员的操作行为,避免因不安全行为而导致发生事故或发现不了潜在的隐患。矿井操作规程的目录应纳入制度管理范围,操作规程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和批准,并对操作者进行培训,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操作规程一旦制定,未经约定的工作程序审批,任何人不可擅自修改和变更操作,还应针对操作规程制定特别措施,应急处理操作失误引起的异常情况,操作规程应简练易记,便于操作者掌握,并设在现场操作方便看到的位置。

3配备完善管理手段

(1)搭建资料共享平台。机电运输系统所涉及的设备多,图纸、资料种类繁杂,有的资料使用期限长而且频繁,不易个人保管存放。对重要的资料进行科学管理,是机电运输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机电运输管理部门内应建立档案室,设专人对共用资料、设备档案、相关报告和工作计划等进行规范管理,实现资料共享。

(2)建立学习交流通道。当今社会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先进的管理理念不断推陈出新,政策、法规、标准不断更新,及时掌握和学习新技术、新规定和新要求,是任何人都需要解决的问题,安全管理工作更需要如此。因此应建立一种学习机制,在机电运输管理团体内,定期进行学习、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多层面的信息动态,在内部及时最新的技术信息,使团队内的每位成员工作方法和思路都能与安全发展的要求相适应。

(3)配备检查试验仪器装备。设备系统现代化程度越来越高,维修、保养、检查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仅靠简单的工具和普通的仪器仪表难以满足管理工作需要。应不断更新、升级安全检测手段,对重要的系统和装备使用专用的仪器仪表进行检查、检测,准确采集数据,及时发现问题,确保工作质量。

4用好外部资源

(1)认真接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业务指导。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是违反了安全的基本要求,问题的存在对安全已经造成影响,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企业没有意识到的,自己发现不了的,是习惯性问题;有的问题是管理工作不到位,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因此,正确对待安全监察工作,深入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不断调整安全工作关注点和现场管理的切入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不断提升安全工作水平。

(2)积极配合安全中介机构的技术服务。安全中介机构按国家规定要求开展工作,所使用的仪器仪表比较先进,人员对系统熟悉,操作能力强,能够客观地对系统和装备进行检测和判定,通过配合安全中介的技术工作,可实现对本单位日常检查检测工作的比对,确认自身工作的准确性。另外应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消除,以达到外委检测检验的目的。

第7篇:输电检修专业技术总结范文

关键词:电气专业 电控系统维修类一体化课程 故障树 教学设计

电气自动化设备安装与维修专业根据《一体化课程教学资源包开发指导手册》开发出本专业三个层级(中、高、技师)的一体化课程。其中,有三门电控系统维修类课程:高级课程,即简单电子线路维修,课程中学习任务包括DS--2042型数码电子钟无法显示故障维修、DSC-32型直流调速柜开环控制系统无法调速故障维修;高级课程,即继电控制线路维修,课程中学习任务包括20/5t桥式起重机继电控制线路维修、B2012A龙门刨床继电控制线路维修;技师课程,即《复杂设备电气控制系统维修》,课程中学习任务包括DSC-32卷扬设备停止运转电气控制系统维修(直流调速)、TVT-LMB-01仿真型龙门刨床正向运行无法调速故障电气控制系统维修(交流调速)、企业课题(XX型地面设备电控系统故障维修)、课程拓展(撰写TVT-LMB-01型龙门刨床电气控制系统维修技术手册)。

本文以电气专业技师层级电控系统维修类学习任务――TVT-LMB-01仿真型龙门刨床正向运行无法调速故障电气控制系统维修(交流调速)为例,研究以下两个问题:为什么绘制故障树,绘制故障树的教学设计。

一、为什么绘制故障树

绘制故障树是电气专业电控系统维修类一体化课程的专业核心技能。学生学会了绘制故障树,就学会了电控系统维修类工作的核心技能(维修工作方法),为能够胜任企业中电气自动化设备的电控系统维修类工作奠定了基础。

1.绘制故障树是后续维修工作的前提

利用鱼骨图技术,分析TVT-LMB-01仿真型龙门刨床正向运行无法调速故障电气控制系统维修(交流调速)案例,得出以下各个工作环节的技能点。

(1)工作环节1:明确任务。工作目标:明确案例任务的工作内容、验收标准。输出结果:故障树。技能点:绘制电气原理框图,绘制故障树。

(2)工作环节2:制定维修方案。工作目标:制定案例任务的维修流程及元器件、工具、仪表清单。输出结果:维修方案。技能点:依照故障树制定维修流程,依照故障树制定工具、仪表清单。

(3)工作环节3:维修。工作目标:确定故障点,排除故障,自检试车。输出结果:维修记录。技能点:依照维修流程,利用诊断工具(万用表、上位机监控软件、变频器OP、示波器等),采用检查方法(电压法、替换法、调整参数法等),确定故障点;采用维修工具(热风枪、电工通用工具等)修复故障元件或替换故障元件。

(4)工作环节4:验收交付。工作目标:验收设备,完成产品的交付。输出结果:验收单。技能点:核算维修成本。

(5)工作环节5:总结与拓展。工作目标:总结经验、提高效率,强化技能。输出结果:技术论文,T101恒压供水压力波动电气控制系统维修方案。技能点:撰写技术论文,绘制故障树。

通过上述5个工作环节技能点的分析得出,只有绘制完成故障树,才能确定维修流程及所需的工具、仪表,制定维修方案,实施维修等。

2.绘制故障树是电控系统维修类工作的核心内涵

利用鱼骨图技术,分析电控系统维修类课程所有学习任务,梳理每个学习任务的技能点,可提炼出电控系统维修类工作的以下内涵。

(1)工作环节1:明确任务。内涵:复杂问题简单化。

(2)工作环节2:制定维修方案。内涵:经验法,即查询维修记录,对同类故障,利用经验直接排除;缩小故障范围法,即绘制故障树。

(3)工作环节3:维修。内涵:依照维修方案,利用诊断工具(验电器、万用表、上位机监控软件、变频器OP、示波器等),采用检查方法(电阻法、电压法、电流法、短接法、逐步排除法、替换法、调整参数法等),确定故障点。

(4)工作环节4:验收交付。内涵:采用维修工具(电工通用工具、电烙铁、热风枪等)修复故障元件或替换故障元件,自检试车。

(5)工作环节5:总结与拓展。内涵:核算维修成本、总结经验、提高效率。

通过对上述5个工作环节内涵的分析得出,绘制故障树能够缩小故障维修范围、简化维修步骤、确定维修流程、提高维修效率,对诊断故障点、排除故障起到了指导作用,是电控系统维修类工作的核心内涵。

二、绘制故障树的教学设计

本文以绘制TVT-LMB-01仿真型龙门刨床正向运行无法调速故障电气控制系统维修(交流调速)故障树为例,介绍利用鱼骨图技术分析“明确工作任务”工作环节中,绘制故障树所对应的知识与技能。

1.需要具备或学习的技能点、知识点

(1)技能点。包括:会分析电控系统的控制电路(梳理输入、输出信号);会分析电控系统的主电路(梳理驱动器、执行器);会绘制电控系统电气原理框图(梳理电控系统的单元模块);会确定故障范围(依据正向运行无法调速故障现象对照电气原理框图,在电控系统原理图上圈出故障所涉及的元件及接线);会绘制故障树。

(2)知识点。包括:P1C数字量、模拟量输入接口DI\AI、P1C模拟量输出接151AI\AQ,变频器模拟量控制信号输入端,创台主拖电机电气控制方式、横梁电机电气控制方式,侧刀架电机电气控制方式、垂直刀架电机控制方式、三类电机四种控制方法的特点,PLC输入侧单元模块、PLC输出侧单元模块,主电路执行单元模块(创台主拖电机模块、横梁升降电机模块、侧刀架电机模块、垂直刀架电机模块、抬刀电磁铁模块)。

通过针对案例的分析,在梳理完成绘制故障树所需要具备或学习的知识和技能点后,可以得出绘制故障树教学的重点和难点是“学会绘制故障树的方法”。

2.绘制故障树的六步法

绘制故障树教学设计思路是学生通过自主学习,归纳提炼出绘制故障树的六步法,具体教学设计如下所示:

(1)工步1

教学目标:梳理电控系统的控制电路――s7-200PLC输入信号。

设置引导问题:在TVT-LMB-01仿真型龙门刨床电气原理图上,圈画出S7-200PLC输入端子及外接元器件。

教学组织:组织学生在工作页的原理图上圈出s7-200PLC输入端子及外接元器件;组织学生轮流说出一个s7-200PLC输入端子及外接元器件,课代表在白板上记录;师生进行头脑风暴,探讨有无遗漏,并研讨AT为何种信号输入。

(2)工步2

教学目标:梳理电控系统的控制电路――s7-200PLC输出信号。

设置引导问题:在TVT-LMB-01仿真型龙门刨床电气原理图上,圈画出S7-200PLC输出端子及外接元器件。

教学组织:组织学生在工作页的原理图上圈出画出s7-200PLC输出端子及外接元器件;组织学生轮流说出一个s7-200PLC输入端子及外接元器件,课代表在白板上记录;师生进行头脑风暴,探讨有无遗漏,并研讨AQ为何种信号输入及变频器模拟量控制信号输入端。

(3)工步3

教学目标:梳理电控系统的主电路――驱动器、执行器。

设置引导问题:在TVT-LMB-01仿真型龙门刨床电气原理图上,圈画出驱动器、执行器。

教学组织:组织小组学生研讨,该刨床采用了几类电机,分别采用哪些控制方式,分别驱动哪些负载;组织学生展示,研讨成果,课代表在白板上记录;师生进行头脑风暴,探讨有无遗漏,教师点评三类电机四种控制方法的特点。

(4)工步4

教学目标:梳理电控系统――单元模块。

设置引导问题:在TVT-LMB-01型龙门刨床电气控制系统框图上,填空补画完整。

教学组织:组织学生查找变频器手册,展示M430变频器3、4、5、6、9接线端子的含义,教师小总结;组织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在网上查找类似龙门刨床的电气原理框图,在工作页上补写完整电气原理框图;组织利用实物投影小组展示成果,后续小组点评;师生进行头脑风暴,探讨是否有误导项,如有在工作页上打“×”符号。

(5)工步5

教学目标:确定正向运行无法调速故障的范围。

设置引导问题:在TVT-LMB-01仿真型龙门刨床电气原理图中,圈出故障在电控系统中所涉及的元件及接线。

教学组织:利用实物投影展示电气控制系统框图,组织全体学生风暴PLC输入侧单元模块,确定创台调速电位器模块,研讨所涉及的元件及接线;组织全体学生风暴PLC输出侧单元模块,确定变频器启停、运行方向控制模块,研讨所涉及的元件及接线;提问电控系统主电路是否需要绘制故障树;总结排故的宗旨及缩小故障范围的方法。

(6)工步6

教学目标:绘制故障树。

设置引导问题:绘制故障树。

教学组织:绘制顺序为从电源至执行器,该节课10分钟内独立完成(手绘),组织学生展示评价后定稿,教师总结。

第8篇:输电检修专业技术总结范文

[关键词] 煤矿 机电运输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85 文献标识码:

煤矿机电运输设备包括矿井一般电气设备、井下电缆、提升绞车等在内的机电运输设备,是煤矿生产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专业多,技术性强,且贯穿于矿井生产全过程的各个环节。煤矿实际生产中,机电运输系统的任务繁重,多数设备加班甚至带病作业, 根据多年到各矿下井检查机电运输设备情况,总结一些机电运输设备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认识,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1、煤矿机电运输设备存在问题

1.1管理工作不到位

各类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观念差,安全意识淡薄,一味追求生产效率,没有把“安全第一”的思想彻底贯彻下去,在操作中无视“三大规程”

及其它安全规章制度,指挥、操作都存在违规违章问题。这与有些矿井安全教育工作不到位,忽视生产安全和工人人身安全,一味追求经济效益的生产观念有很大关系。同时,安全设备的使用与维护也直接关系到安全生产顺利的进行。

1.2人员素质低

煤矿机电运输设备检修人员、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在认识和素质上有一定差距,尤其是操作人员文化、业务素质不高,操作过程中不能满足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对于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掌握技术不够熟练,加上岗位变化频繁,也给安全生产埋下了隐患。再加上煤矿机电专业性强,所涉及的知识面相当广泛,要求检修人员、操作人员、管理人员要有较高的素质和业务知识水平,机电运输系统战线长、范围广、安全检查普遍采用抽查式,随机性大,缺乏全面性,缺乏主动性,矿井机电较其他专业复杂,而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基本上放在设备状况,是否失去防爆性能,一些表面上现象掩盖不少深层次问题,缺乏对管理制度、安全性能。动态情况的了解。

1.3机电运输设备隐患自查、排查不到位

忽视地面维修的隐患排查。地面维修标准低、执行验收制度不严格,没有对设备的各项性能进行全面检查。井下安装和运行维护的隐患排查都不到位。不重视安装或安装前准备不充分,没有选好安装位置、打好安装基础,给安全埋下隐患。使用设备时缺乏日常维护,没有定期排查,不能及时更换旧的、坏的部件,从而造成安全事故。

2、解决煤矿机电运输设备存在问题对策

2.1落实煤矿机电运输设备安全管理责任

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机电运输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设立专门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建立健全矿井机电运输装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供应管理、入井检验、安装交接验收、巡回检查、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检修以及报废淘汰等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要健全完善机电运输装备管理台账和技术资料档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加强设备维修检查和运行状况的动态管理。

2.2合理的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制度是一种约束机制,是指导职工如何开展工作的尺度,只有制度完善、管理到位、责任到位,才能保障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转。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是企业所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因此,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必须严格落实生产责任制、工种岗位责任制、事故责任追究制等,实行安全工作人人管理,让每个人、每个部门、每个单位都要负起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使安全工作做到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

2.3加强煤矿机电运输设备检验检修工作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主提升、主通风、主排水、压风设备,供电系统保护、防雷接地装置,电缆和钢丝绳等进行定期检验;要按规定对安全仪器仪表进行周期鉴定和标校,严禁使用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专门升降人员及混合提升的系统每年进行一次性能测定,其它提升系统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性能测定;对斜巷人车和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的罐笼防坠器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每半年进行一次不脱钩试验;提升装置使用的钢丝绳及连接装置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对磨损、锈蚀断丝超限的钢丝绳和不合格的连接装置及时更换,不得违章使用。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在用主要通风机、主排水设备至少每月检查一次,按规定进行性能测定。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每年雨季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并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检测检验工作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承担,严格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规范检测检验机构的中介行为,保证检测检验质量。煤矿企业要加强对机电运输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机电运输设施检修要制定检修计划和措施,明确检修任务和范围,详细记录检修内容、规格质量及检修人员等内容,并指定专人或质量检查员负责检查验收。在拆装、搬运井下大型机电设备时,必须指定安全技术措施,明确规定拆装工艺、运送方式、搬运路线和设备等内容,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2.4加强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

矿井质量标准化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只有实现标准化,才能实现统一管理,使煤矿的生产形成一定规范,避免随意生产带来的混乱与安全隐患。实现标准化,紧跟设备发展的步伐,加快技术更新。矿井质量标准化的落实,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使生产效率达到多倍的提高。将矿井质量标准化当做一项长期工作来抓,并由静态达标转向动态达标,提高对生产过程的重视度 ,实现生产全过程的安全达标。矿井的领导和管理层面要注重标准化的实现,以决策者的身份推动矿井质量的提高。

2.5大力推进采掘机械化、自动化和管理信息化。

要摸清当前煤矿的“三化”程度和水平,选准主攻方向,结合有关地区创造的经验,区分不同区域、不同井型和不同条件煤矿,明确达标任务,制定实施方案,从根本上增强煤矿的安全技术装备水平。

2.6强化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010年23号文件规定,义无反顾抓好煤矿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系统建设应用。要坚持实事求是、因矿制宜,确保实用管用。

2.7规范煤矿用工制度,强化矿工安全培训。

要认真分析吸取一些煤矿事故所暴露出的深刻教训,与

相关部门研究完善农民工、外来工、外包工的用工制度,加强安全培训,提高矿工技能素质,严禁新招工人不培训或虽经培训但未掌握基本防范技能就下井。

2.8建立、建全煤矿安全风险预控体系。

煤矿安全风险预控体系以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为基础,以风险预控为核心,以不安全行为管控为重点,通过制订针对性的管控标准和措施,达到“人、机、环、管”的最佳匹配,从而实现煤矿安全生产。搞好机电运输设备安全管理,必须建立、建全供电保护设备、电气保护设备、提升设备及其辅助设施保护、运输线路、路面质量考核项目及标准。并严格按标准实施。

3.结束语:

第9篇:输电检修专业技术总结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