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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市场调查报告精选(九篇)

轮胎市场调查报告

第1篇:轮胎市场调查报告范文

目前台湾橡胶制品产业主要销售产品以轮胎为大宗,近年来约占整体橡胶制品产值达45%以上。根据IHS Automotive报告指出,2013年全球汽车总销售量为8,284万辆,较2012年成长6.3%。但是受到大陆轮胎产能持续增加,加上原材料价格大幅下滑,市场竞争及产品价格下跌影响下,台湾2013年轮胎出口产值为新台币478.95亿元,反较2012年衰退4.18%。

龙头正新 品牌有专攻

近五年稳居橡胶制品业龙头厂商的正新橡胶成立于1969年,目前全球排名前10大,为台湾第一大轮胎制造商,主要产品为轿车胎、摩托车胎与自行车胎。正新橡胶长期深耕售后维修市场,目前自有品牌比重为8成,品牌部分以“玛吉斯”(MAXXIS)专攻欧美高阶市场,“正新”(Cheng Shin)则以大陆地区中低阶市场为主。此外也推出“PRESA”品牌,采全新销售渠道,以期扩大商品差异化藉此增加获利能力。而该公司除原有的合作厂商外,2011年更增加大陆福建的朋驰厂(MERCEDES-BENZ)、Nissan墨西哥厂及印度三大车厂订单,使整体业务向上提升。而正新橡胶的“玛吉斯”(MAXXIS)品牌自2003年台湾国际品牌鉴价制度开始,就年年入选,2013年品牌价值已达3.7亿美元!

南港「世界明珠开发案 预期价值可期

而近年排名第三的南港轮胎成立自1959年,前身为“南港橡胶厂”,是1945 年台湾光复后,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工矿处接收台湾护膜(株)改制。南港轮胎最主要从事生产各式汽车外胎,其中轻卡车胎(LT)及轿车胎(PC)的产量约占汽车外胎9成以上,并以南港及速耐(SONAR)品牌销售。产品以外销欧洲占多数、美洲次之,其余分别为亚洲及中东等地,约占整体营收90%以上。近年由于生产线已逐渐移往江苏的张家港厂,台湾仅留新竹新丰厂,也促使南港轮胎加速在台的土地开发。

南港轮胎已在2003年11月移转现有南港厂土地及建物予100%持有子公司南荣资产管理(股),并委聘专业人员规划特定专用区开发案“世界明珠”,在获台北市政府都委会审查后修正通过,2010年第四季已先进行整地,容积率达390%,其中住宅比重40%、饭店比重30%、办公室15%、商场15%,市场预期,开发价值高达新台币700至1,100亿元。该开发案预计2014年7月底再送台北市府审议,这是三年内第4个开发版本;若此次获得主管机关同意,预计最快2014年底可拿到建照,潜在利益可期。

不过南港轮胎在今年(2014年)7月中旬爆发弊案,采购协理陈启清涉嫌收取巨额回扣,遭到检方羁押禁见。南港轮胎随即召开记者会,向投资人道歉,并强调公司已经准备5亿元新台币做假扣押的担保金,未来会从稽核上进行管制,防止弊案再发生,后续是否会对南港的营运造成冲击,有待进一步观察。

受汽车、原料牵动明显

橡胶制品应用层面广泛,不论民生、医疗、工业、国防等产业对于橡胶制品均有稳定需求。不过也因为市场成熟,加上并未有杀手级新产品开发,因此整体产业发展也十分稳定。而橡胶最重要的制品轮胎,受到全球汽车销售及原材料价格的影响明显。根据IHS Automotive报告预估,受到新兴市场国家财富增长以及相对温和的汽油价格的驱动,全球新车销售在2014年可达8,500万台,较2013年成长2.6%,到2018年的时候,全球汽车销售量将会突破1亿辆,相对于轮胎需求也有推升的动能。

另外除了天然橡胶原料外,合成橡胶主要原料丁二烯价格波动也影响整个产业发展。丁二烯价格在2011年中及2012年初来到相对高档之后,随着全球景气衰退,石油价格滑落,塑化原料需求不振等因素影响下,丁二烯持续走跌,目前约维持在每吨1,500美元上下。原材料报价走低,虽然轮胎业者成本压力降低,但相对客户也会要求调降售价,影响业绩;而报价走高,虽然可以反映成本调涨售价,但在无法全数转嫁下,也相对侵蚀获利。因此如何预测原料走势及成本的控管,考验各家厂商的智慧。

第2篇:轮胎市场调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反倾销;反补贴;临时限制令;非公路用轮胎

中图分类号:DF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09)02-0031-06

2008年12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做出判决,不支持美国GPX国际轮胎公司和中国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针对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就非公路用轮胎“反倾销和反补贴”案的裁定及实际损害认定进行再审申请。此外,2009年2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以超过了规定期限为由,驳回了中国商务部要求参与案件审理的动议。由于本案涉及美国对华出口产品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双反”措施,因此,对本案的分析,将有助于中国企业今后如何防范和应对类似指控。

一、基本案情

2007年6月18日,美国爱荷华州的Titan Tire公司、美国劳工联盟向美国商务部(DOC)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申诉,指控从中国进口的某些非公路用轮胎(新充气工程机械轮胎)由于获得补贴并且在美国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已经对美国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存在实质损害威胁。

2007年7月30日,美国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某些非公路用轮胎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

2008年2月20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初裁,认定从中国进口的某种非公路用轮胎可能存在补贴,并在美国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

2008年7月15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该类从中国进口的货物的反倾销反补贴终裁结果。

2008年9月4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一份经修正的反倾销终裁结果以及反倾销措施令和反补贴措施令。终裁结果中,美国商务部认定,中国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29.93%;补贴率为14%。

2008年9月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公布了肯定性损害终裁,认定从中国进口的非公路用轮胎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2008年9月9日,美国GPX国际轮胎公司和中国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针对反倾销裁定、反补贴裁定以及实际损害认定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讼。同时,原告提出由于这3个案件的法律依据非常明晰,因而要求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临时限制令以及初步禁令以防止进口预缴押金的收取。

2008年11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此做出判决,原告要求法院临时限制令和初步禁令的动议被否决。

2008年12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美国GPX国际轮胎公司和中国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作出判决,由于原告无法证明法院判决存在适用法律的错误并且无法证明法院的初步禁令可能提供任何有意义的救济,被告要求对判决进行修正或者重审的要求被驳回。

2009年2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驳回了中国商务部要求参与案件审理的动议。原因在于,中国商务部提出该动议的时间超过了法院的规定期限,并且没有提供正当的延期理由。

二、法院分析

根据美国国会的授权,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有权对于反倾销与反补贴案件进行司法审查,并且禁令以推延美国商务部收取全额的进口预缴押金。然而,由于只有在极少见的情况下,法院才会这样的禁令,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原告必须证明以下4项事实的存在:(1)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的不可弥补的损害威胁;(2)原告具有胜诉的可能性;(3)初步禁令将更好地有利于公共利益;(4)对相关当事人的困难进行了权衡。原告只有在证明了这4种因素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够临时禁令。

在本案中,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主要针对原告是否具有胜诉的可能性;以及是否对原告造成了直接的不可弥补的损害进行讨论。

(一)关于原告是否具有胜诉的可能性

1、实际损害的认定 是否能够证明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认定是错误的,对于证明原告具有胜诉的可能性至关重要。如果原告在损害的认定上能够胜诉,那么,他们根本无需支付任何进口预缴押金。原告认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国内产业生产的相似产品认定、数据的选择、争议产品低于国内市场价格的幅度以及由于产品的不公平交易给国内产业带来的损害程度的认定上存在错误。然而,美国国际贸易法院通过下述分析得出,原告所声称的那些错误不足以证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所作出的肯定性损害认定会因此改变为否定性损害认定。

针对国内相似产品的认定问题,法院认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考虑了所有相关因素,并且参考了诸多与争议的进口货物相关的国产货物,在此基础上做出了通常应当做出的有关相似产品的认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国产相似产品与其他轮胎在物理性能及用途、常用生产设备及雇员、配送渠道等方面做了重要的区分。同时,也考虑了属于调查范围内的国内类似产品与原告所提出的更宽泛的国内相似产品之间在价格上的差异。法院认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于“相似产品”的认定是有充分依据的。

在争议产品的数量及市场占有率的认定中,有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数据选择问题,委员会承认由于从进口商处回收的调查问卷并不完整,且《协调税则》中的条目并不完全与争议产品相一致,使其不得不选择使用这些并不完善的数据。然而,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尽管调查问卷的数据有可能低估了进口水平,但调查问卷数据的使用是得到被告及原告的共同认可的,并且也代表了完成调查问卷的进口商所反映的有关所争议的进口商品的趋势。此外,原告还提出,进口额应当按重量来计算。由于按照单位及价值来计算进口额的数据记录更为完整,国际贸易委员会不同意原告的主张。法院认为,在这点上没有应当被的错误。

针对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认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美国品牌溢价的范围为10%15%,而非10%~25%,这是有记录依据的。委员会称,市场参与者提供大约3%~50%的溢价,其中大部分为10%~25%。其中,一项独立公开的资料表明,某些溢价品牌的工矿轮胎存在5%~10%的较小优势。法院认为,溢价所提供的证据足以支持委员会的认定。因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品牌溢价,估计得出低于市价的销售行为是有充分证据的,原告不具有胜诉的可能。

针对原告对于国内产业损害程度的认定方面的理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是不完整的,并且一定程度上被原告所误解。法院认为,在这一点上原告没有胜诉的可能。

针对原告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事实认定提出的上述质疑,法院认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

会所做出的事实结论具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因此,原告无法证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的肯定性损害认定具有重大的法律错误而将会被,因而在损害认定上并不具有胜诉的可能。

2、倾销的确定 原告提出,GPX国际轮胎公司与天津国际联合轮胎橡胶有限公司(TUTRIC)之间的长期合同表明,GPX国际轮胎公司与TUTRIC具有紧密的供给关系,GPX对TUTRIC有充分的运作控制权,TUTRIC附属于GPX。因此,原告认为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与天津国际联合轮胎橡胶有限公司应当合并计算加权平均倾销幅度。根据原告的这个观点,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应当为8%左右。美国商务部辩称,GPX对TUTRIC不具有所有关系;没有合并的财务报表;没有对于资本结构与资金成本产生影响;不拥有投票权;而且TUTRIC向其他国家客户销售主要产品时与GPX也没有依赖关系,因此,并不能证明TUTRIC受GPX的控制。美国商务部进一步表明,GPX向TUTRIC提供的产品设计与质量控制的指导、技术培训等仅仅能够证明双方具有商业合作的关系,而并不能说明GPX对于TUTRIC有“约束和指导”的能力。法院认为,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对于天津国际联合轮胎橡胶有限公司并不具有运作控制能力。因此,原告并不能证明在GPX和TUTRIC的关联关系上具有胜诉的可能。

原告另提出,美国商务部根本没有考虑原告所提出的、给予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市场经济地位企业待遇的要求,或者调整适用针对中国的新的反补贴税待遇。美国商务部承认中国的经济环境已经大为改善,但称因为不存在处理这种情况的规定程序,而拒绝考虑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的市场经济地位。然而,美国商务部向来表示,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况需要灵活地予以解决,如果有需要的话,可以制定新的程序来解决问题。但是在这里,他们却没有这样做。在2006年,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条例中做出过对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但是情况是在不断变化的。因此,法院认为,商务部拒绝讨论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可能是错误的。在这个问题上,原告提供了充分的信息表明,美国商务部应当根据市场经济的反倾销程序做出认定。但是,原告无法进一步证明如果商务部承认了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的市场经济地位,那么,倾销幅度可能会是多少。仅仅证明具有程序上的错误并不能向法院表明该程序性错误是否将对于倾销幅度的认定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法院认为,原告所称的程序性错误并不能证明在反倾销案件中具有胜诉的可能。

3、补贴的认定 针对反补贴案件,首要的问题在于反补贴的措施是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在Georgetown Steel Corp.v.United States案件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支持美国商务部做出的反补贴措施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决定。然而,这是一个在20年前决定的案子。随着情况的变化,Georgetown Steel案件的判决结果无法再指导本案的解决,法院必须重新考虑商务部对于法条的解释和适用。而今,美国商务部否认在反倾销法中针对非市场经济的特殊程序也同样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不公平贸易补贴问题。这就导致了这样的矛盾:在反倾销的情况下,针对中国拒绝适用市场经济的认定程序,转而使用未经调整的、模糊的非市场经济条款;而在反补贴的情况下,对于中国相同的产业却适用与市场经济国家相同的反补贴措施。这可能与法条相冲突,也是对法条不合理的解释。但是,法院并没有在初步禁令的处理程序中解决这些问题,因为法院认为,即使原告在这些问题上胜诉了也无法避免原告所称的不可弥补的损害。

原告对于与政府行为相关的债务减免的认定也提出质疑,这项认定对于补贴率的决定具有重大影响。原告认为,美国商务部并没有根据法律规定,找出这项减免带给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的资金上的好处。即使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的前身获得了由政府控制的银行所提供的债务担保责任减免,美国商务部并不能因此就认定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获得了该债务减免的好处。法院认为,美国商务部已经对这点进行了确认。根据商务部现有的认定方针,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购买资产的形式并不重要,关键在于他们从一个部分国有的实体手上购买了资产,而该实体并未受到与该资产有关的债务牵连。美国商务部继而对该补贴是否被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的正常市场交易行为所抵销的问题进行了确认。因此,法院认为,美国商务部通过常规的程序对于政府向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的问题进行了认定。

原告另提出了至少两项错误。其一是,美国商务部并没有查明,在一次正常交易中,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购买了资产,因此,不存在任何补贴。而美国商务部则认为,这项买卖在谈判之前和之后都没有进行估价、买卖投标也没有完全公开和公告、某些当事人参与了交易双方。其二,原告提出,由于在2001年12月,也就是在中国开始进行补贴限制的时间之前,所发生的债务已经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而消灭了;在2001年12月之后的债务,是由于适用了破产法,而非因为国有银行的行为而消灭。法院认为,原告必须及时地提出令人信服的证据向美国商务部证明这些事实。由于提交时间过晚,一份有关中国法的摘要被拒绝采纳。然而,即使被接受了,该中国法也没有被充分地证明和解释。原告另外提出,补贴的价值没有被正确地计算,但是,原告并没有凭借计算来证明这个观点并说明这将对于进口预缴押金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然而,法院认为,他们无需对于原告是否在反补贴案件中具有胜诉的可能性做出任何最终结论。即使原告能够成功否认任何补贴幅度,由于原告无法成功地大幅降低倾销幅度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损害认定,在这一点上有限的胜诉可能并不足以平衡各种因素以获得法院提供的救济。

(二)关于不可弥补的损害

法院根据证词认定,任何高于10%~15%范围之外的进口预缴押金都会对美国GPX国际轮胎公司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即使原告能够证明,由于认定的补贴率被降低,进口预缴押金税率应当为30%而非44%,原告将被要求支付30%的进口预缴押金以及一些保证金,而这样原告仍然无法避免损害的发生。原告已向法院清楚地表明,这并不是他们所希望的救济,并且他们也无法支付这样的进口预缴押金和保证金。

三、法院判决

由于原告无法证明其具有胜诉的可能性,并且法院也无法提供能够改善原告所称的不可弥补的损害的救济,法院临时禁令所必须证明的4项因素无法满足。因此,法院判决,否决原告提出的要求法院临时限制令和初步禁令的动议。

四、简要评析

禁令(injunction)是英美法中的一种救济方式,指法院发出的要求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命令。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5条规定,临时限制令和初步禁令均是在法院尚未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裁决之前作出的,属于美国法下的“临时禁令”。在美国,由于禁令是一种来源于衡平法的救济,其适用条件仍然要遵守传统的衡平法原则。尽管标准有不一致之处,但基本上,本案中提到的4个考虑因素还是被法院广为接受的:原告实体胜诉的可能性;

如果拒绝初步禁令原告是否会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原被告利益的权衡;初步禁令对于公共利益的影响。

临时禁令在实现对权利人具有有力保护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而美国法一直将其视为一种“非正常的救济”。因此,法院在临时禁令的适用上通常也非常谨慎。只有当上述4个条件逐一具备的情况下,才能临时禁令,只要有一项没有达到要求,就会驳回申请。

临时限制令和初步禁令能够使在国际贸易案件中的中国企业避免因不合理的判决裁定而遭受损失。但是,企业作为申请人负有向法院有效、及时地证明已符合获得法院提供临时限制令和初步禁令救济条件的举证责任。只有证明4点要件全部符合,才有可能获得法院的临时禁令救济,这对于原告来说,举证难度比较大。

从过去的判例以及本案情况来看,法官评价是否临时禁令最主要是根据两点因素:申请人是否有胜诉的可能性以及是否会给申请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对于胜诉的可能性的证明,在举证时,首先需要提交表面证据或初步证据证明美国商务部及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过程中存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的错误,进而更关键的是,必须要向法院说明,这种错误的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足以直接改变裁定的结果,从而对原告的权利产生积极的影响。法庭在审查是否临时禁令时需考虑的另一重要因素即是否对申请人带来了难以弥补的损害。这一条件比较抽象,因此,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即使提供了临时禁令的救济,降低了进口预缴押金的收取比例,这样可能对原告带来的损失仍然并非属于原告可以接受的范围,因此拒绝提供这样的救济。这样的理由不免是牵强的。但是,在美国判例中,一般认为,原告如果能够证明具有胜诉的可能性,则就可以按常规推定其受到了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胜诉的可能性与损害主张的成立密切相关,而且相互之间成正比。由于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原告不具有胜诉的可能性,进行这种推定的前提便不存在,提供临时禁令救济的条件也不符合,所以对于是否存在不可弥补的损害并没有进行进一步的探讨。而对于临时救济的其他要件是否符合也没有深入讨论。

第3篇:轮胎市场调查报告范文

轮胎特保案开了个坏头

9月1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决定从当月的26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轮胎实施为期3年的特保制裁,即在4%的原有关税基础上,分别加征35%、30%和25%的附加关税。这是奥巴马政府对中国发起的首例特保调查,也是案值最大的一起。此举一出,迅速遭到中国政府以及中美业界的广泛反对,不少舆论认为,这将带来“两败俱伤”的结果。

一方面,对于出口利润本已相当微薄的中国轮胎业而言,是沉重的打击。一旦特保措施启动,由于无法承受惩罚性的税率带来的成本压力,中国产小轿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很可能在未来3年里全面退出美国市场,预计这将造成中国20多家轮胎企业倒闭,10万工人失业。

另一方面,美国轮胎业也未必是该项关税政策的获益者。据悉,美方在中国有4家合资的轮胎生产企业,特保政策一出,他们的利益将受到直接损失。同时,在美国从事中国轮胎进口、经销、运输等行业的10万人也面临失去工作的风险。这对美国就业市场其实是雪上加霜。

此外,中国产轮胎在美国的平均售价为每个50至60美元,而美国高级轮胎价格达200美元,无法买到物美价廉的中国轮胎,对处在低迷经济环境下的美国消费者也不是件好事。在特保措施出台后,美国低价轮胎的价格急剧上涨,涨幅已达10%至28%。

特保案造成的恶劣影响还不止于此。《华尔街日报》9月15日的报道称,美国联合钢铁工人工会暗示,特保举措可能会令美国更多的行业发起抵制中国制造的行动。

而就在美国出台特保措施前后,阿根廷和巴西也表示将联合对从中国进口的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10月6日,欧盟部长理事会公告,裁定中国输欧无缝钢管对欧盟产业构成损害威胁,决定征收17.7%至39.2%的最终反倾销税。此外,印度对中国乘用车轮胎的特保调查也已展开。

中国反击并非形式主义

轮胎特保案被认为是奥巴马时代中美贸易摩擦第一案,不仅仅是因为它是奥巴马政府对中国发起的第一例特保调查,也因为中国政府对此事作出的迅速回应,表现出了“针锋相对”的意味。中国商务部宣布,将依照中国法律和世贸组织规则,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肉鸡产品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审查程序。

中国政府在此事上表现出的激烈姿态,很快引起了美国禽肉行业的不安。美国禽肉和鸡蛋出口协会负责人表示,理解中国方面的愤怒,他们为奥巴马政府的处理方式感到不安,同时呼吁中方撤销对进口美国肉鸡的相关指控。

开打全面贸易战可能性不大

中国早已沦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最大受害者,截至2008年,中国已连续14年“荣登”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冠军宝座”,并连续3年成为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成员。笔者从10月底第六届中国产业国际竞争力论坛上了解到,2009年1至9月,共有19个国家(地区)对我国发起88起贸易救济调查。其中,反倾销57起,反补贴9起,保障措施15起,涉案总额约有102亿美元,涉案金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贸易救济调查就有17起。此外,今年上半年我国出口同比减少1448.6亿美元,其中仅“两反两保”调查直接影响出口的金额就达82.76亿美元,占同期出口减少总额的5.7%。若再加上各种贸易壁垒,受影响的出口金额就更大了。

第4篇:轮胎市场调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 双重救济 双反调查 争端解决

对同一进口产品同时实施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有可能产生“双重救济”。“双重救济”不仅限于指在同一种产品上同时征收以上两种关税,还有重复“计算”的含义。当用非市场经济(NME)方法计算倾销幅度时,使用替代国价而不是一国国内价格来计算正常价值,就很有可能出现对同一补助抵减两次的情形。据WT0统计,1995-2007年间,世界各国共对中国启动反倾销调查500余起,反补贴调查lO余起,保障措施调查30余起,中国连续13年成为全球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的首要受害国。2011年3月11日,世界贸易组织(WTO)上诉机构对中国的上诉做出裁决,认定美国对中国产标准钢管、矩形钢管、复合编织袋和非公路用轮胎采取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以及“双重救济”做法与WTO规则不符。这一裁决标志着中国在世界贸易争端解决中取得了具有重大意义的胜利。

一、诉美双反措施案

(一)本案的争端解决过程

美国商务部从2007年7月起,先后对原产自中国的圆形焊接碳素标准钢管(CWP)、薄壁矩形钢管(LWR)、复合编织袋(LWS)、非公路用轮胎(OTR)四种产品发起反倾销与反补贴合并调查。在以上调查中,美国商务部在确定正常价值以及计算倾销幅度时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分别于2008年6月和7月裁定对来自中国的这四种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及反补贴税。2008年12月9日,中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DSB)提出磋商请求,认为美国裁决与GATT1994、《补贴与反补贴措施》(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SCM)、《反倾销》(Anti-dumping,AD)协议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部分条款不一致。由于磋商无果,中国申请设立专家组,2009年3月4日,WTO总干事确定组成专家组。

鉴于此次争端的复杂性,专家组程序多次修改了时间表,最终于2010年10月22日给出专家组报告。该报告大部分肯定了美商务部的原有判决,并且,虽然承认了非市场经济计算方法下“双重救济”存在的可能性,但认为中国申请中所援引的SCM条款并不能成为否定美国判决的依据。

2010年12月1日,中国针对专家组报告中关于“公共机构”(public body)、“专向性”(speci―ficity)、“利益基准”(benefitbenchmarks)以及“双重救济”(double remedies)的某些法律解释向世贸组织上诉机构提起上诉。2011年3月11日,上诉机构针对中国提起的上诉做出上诉机构报告(WT/DS379/AB/R)。裁决报告否定了专家组此前对“公共机构”做出的定义,了专家组在此基础上做出的判定,支持中方相关主张,认定美商务部将中国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定义为“公共机构”,并据此采取双反措施的做法与SCM协议不符。在“双重救济”问题上,上诉机构同样了专家组此前的判定,认为美商务部对中国产品在基于“非市场经济方法”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同时运用反补贴措施,存在“双重救济”的情形,进而导致对来自中国的产品不当征收反补贴税,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

(二)我国被调查产品及其双反税率分析

1.被调查四种产品的生产及对美出口分析

我国被调查的四种产品对美年出口额(即美国年进口额),如表1所示。可以看出,2005-2007年,除薄壁矩形钢管2007年有小幅下降外,美国对这四种产品的进口额逐年增长。其中,以圆形焊接标准钢管的增幅为最大,2007年进口额达到5.48亿美元,比2005年增加了1.56倍。2005-2007年是我国钢铁工业辉煌发展的年代,钢管业与钢铁工业同步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果,其发展速度和技术进步的步伐都是史无前例的。2004年我国钢管行业发生了历史性的转折,结束了钢管总量供不应求依靠进口维持平衡的状况,由净进口国一举变为净出口国,并实现了连年的高速增长。在这种由进口转为出口并且出口额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如果不合理分散出口方向,那么就容易引起发达国家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关注,从而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申请。这一点值得我们反思和注意。

在被调查产品中,对美出口额较高的另一产品是非公路用轮胎,虽然出口额较大,但增长率呈现下降趋势。2005年对美出口2.33亿美元,2006年增长率达到46%,而2007年对美出口为3.60亿美元,较前一年度增长6.2%。非公路用轮胎主要应用于工程机械、农业等方面。近年我国轮胎产业迅猛发展,2006年全国轮胎产量已增至4.3亿条,仅次于世界第一位的美国,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用于出口。由于我国轮胎生产企业数量较多,并且在企业规模、技术装备、产品质量等方面参差不齐,就会产生许多低端小企业盲目采取价格竞争方式的情形,从而引发国际贸易摩擦。在四种产品中,矩形钢管和复合编织袋属于年出口额相对较低的,2007年对美出口分别为0.38亿美元和0.5亿美元。山东省是我国复合编织袋的主要生产和出口地,而美国是山东口岸复合编织袋出口的第二大市场,美国征收高额双反税后,大部分企业只能选择退出美国市场,转向其他出口市场,这就潜在了引发反倾销、反补贴连锁反应的风险。

2.双反税率的裁定及其对出口企业的影响

美商务部对我国四产品裁定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如表2所示。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美国在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时,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可根据其各自产品的倾销幅度采用单独的反倾销税率,这就是分别税率政策。但其前提是应诉企业必须能够通过回答美商务部反倾销问卷的方式,证明其出动在法律和事实上不受政府控制。因此分别税率有三种情况:(1)对于能做出此种证明并被单独调查的企业(通过抽样确定的强制应诉企业),给出各自的税率;(2)对于能够做出此种证明但未被单独调查的企业(非强制但自愿应诉的企业),给予由单独调查企业税率计算出的加权

平均税率(单独税率);(3)对于未,通过证明的企业以及其他未参加应诉和此测试的企业,只能获得根据不利信息确定的惩罚性的统一税率。表2中列出了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下被强制应诉企业的税率,以及适用于中国其他相关企业的税率。首先应注意到的是,在矩形钢管的反倾销调查下,只有264.64%的中国统一税率,并没有适用于非强制自愿应诉企业的单独税率。这说明,该产品的主要生产或出口企业,并没有积极应对反倾销调查自愿应诉,从而获得了较高的反倾销税率。其他三种产品均列有中国统一税率及单独税率,可以看出单独税率普遍低于统一性税率,标准钢管、复合编织袋和非公路用轮胎的单独税率分别为统一税率的81%、70%和4.5%。与统一税率相比,尤其以非公路用轮胎的单独税率最低,此外生产该产品的强制应诉企业最终确定的税率也并不高,特别是徐州徐工轮胎获得了0%的反倾销税。这从客观上说明了不论是强制应诉还是自愿应诉,正面积极地应对反倾销调查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占据主动型,这是我国出口企业应该树立的基本应对态度。

从反补贴税来看,复合编织袋生产或出口企业获得的税率明显高于其他产品,结合其企业的实际应诉情况可知,除淄博艾福迪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因积极应诉获得了29.54%的最低税率外,其他未应诉及中途退出应诉企业均被确定了超过200%的反补贴税率。多数企业未积极应诉是因为复合编织袋的生产企业比较分散,缺乏相关行业组织进行指导、协调和沟通;另一方面,应诉费用相对较高,对于某些小企业,即使应诉成功,降低的关税也未必能抵销相关费用,这引申出出口企业参与双反应诉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的问题。以非公路用轮胎生产企业为例,2008年9月,河北兴茂及其母公司美国GPX国际轮胎有限公司了美商务部的双反终裁,直至2010年8月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才认定美商务部未妥善处理双反重复征税问题,要求其终止反补贴税令。除时间成本外,此类跨国法律案件也要支出大额的资金费用,并非所有企业都能够持续承受。总的来看,双反税的合并征收会恶化我国企业的出口环境,限制我国具有比较优势产品对美出口,从而保护美国相关产业及工人的利益,但是这种重复计算从根本上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及民间行业协会应加强信息披露、沟通指导能功能,注重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三方的有效及时沟通,积极应诉,依法抗辩。

二、“公共机构”辨析

在中国诉美双反措施案中,上诉机构报告根据SCM协议第1条第1款(a)对“公共机构”的界定以及第10条和第32条第1款对反补贴适用的规定,了美商务部以政府所有权为依据认定某些中国国有企业向被调查企业供应钢材、橡胶和石化产品等中间投入构成“公共机构”。同时了美商务部认定中国某些国有商业银行向被调查企业提供贷款构成“公共机构”。根据SCM第1条第1款可知,判断一项补贴存在与否必须考察三个基本要素,即“补贴的提供者”、“财政资助”及“授予一项利益”。而补贴的提供者必须是成员方领土内的政府或公共机构,由私人或私营机构提供的资助和扶持不属于该协议管辖范围,但是如果政府通过筹资机制或私营机构来履行上述政府职能,则所涉资助也被视为SCM所定义的补贴。

这里就涉及到“公共机构”认定的问题,如果将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认定为公共机构,那么它们提供的财政资助就可能构成补贴,以这种不合理的标准来判别的话,我国出口产品中将会有很大一部分被认定为存在有补贴。因此,美商务部对我方公共机构的判定就显得至关重要。我方在抗辩时援引了国际法委员会在判例中对公共机构的法律解释,并指出美商务部将公共机构理解为由政府控制的实体并据此判决是对该术语的误读。事实上,政府所有权或者政府控制并不足以构成认定“公共机构”的充分条件,对于中国,“公共机构”的判定特征应是被政府授权从事政府职能性活动的实体。因此,中国国有企业提供的中间投入品、国有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都不应视为由“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总之,任何一个组织机构在一定情况下都有可能成为补贴的提供者,判断的关键就在于其涉案行为是“政府行为”还是“私人行为”。显然,SCM协议要约束的是政府行为而不是私人行为。当然,政府的身份也可以是多样化的,它既可以市场竞争者的身份行事,也可以市场管理者的身份行事。在自由市场经济的前提下,若援助提供者本身是市场竞争者,那么该援助行为本身就可以构成正常市场竞争的一部分。

三、“双重救济”辨析

事实上,当对同一进口产品同时施加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时,“双重救济”就可能会产生,并且其不仅仅描述这种情形,更重要的是要表达重复计算的含义,在重复计算时,将会对同一项补助抵消两次。“双重救济”很有可能发生在用NME方法计算倾销边际的时候。由于和市场经济国家相比,非市场经济国家通常被认为其价格是或生产成本是扭曲的,因而不以其国内价格和成本作为衡量正常价值的基础。对来自N/VIE国家的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计算倾销边际,比较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时,不以该商品的国内售价为准,而是选择第三国国内价格或替代国生产成本作为计算基础。如果被调查国国内价格和成本低于替代国,并且被认定倾销存在,那么补助金额就是替代国价格与出口价格之间的差距,而这一差距也自然包括了由于相对较低的国内价格和成本导致的被调查国价格与替代国价格之间的差异。如果又对该产品的国内补贴征收反补贴税,那么实质上就是对同一补助进行了第二次抵减。Kelly(2010)对反补贴和反倾销同时实施的情形进行了经济学分析,其分析结果表明,如果二者同时实施并且后者使用替代国方法确定正常价值,则会导致双重惩罚,从而违背了AD协议和SCM协议中要求征税额度不得超过实际倾销和补贴金额的规定。

根据SCM协议第19条第3款:“当一种反补贴税是针对某种产品而征收时,这一反补贴税应以适当的税率”。GATT1994第6条第3款也明确表明,反补贴税的征收金额不得超过补贴的估计金额。上诉机构裁决报告了此前专家组认为不存在“双重救济”的原有结论,主要依据就是SCM协议第19条第3款,并同时指出协议的10、19.1、19.2、19.4、21.1、32.1等条款有助于该条款的正确理解,处以“适当税率”即不应重复计算。否定专家组对GATT1994第6条第5款的司法解释是本案的关键,该条款指出“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时,不得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补偿倾销或出口补贴所造成的相同情况”。专家组认为该条款中只声明不允许补偿出口补贴的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并征,但并未禁止补偿国内补贴的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并征。上诉机构明确指出,这是对条款的机械的、背道而驰的理解。该条款的重点在于“相同情况”一词,即指补贴和倾销在同一补助下被认定,如果同时征收两种税,就会造成补偿或抵减两次的情况。

第5篇:轮胎市场调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贸易保护主义 特保措施 金融危机

一、案件始末

自2009年4月起,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以中国对美轮胎出口扰乱美国市场为由,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对中国产乘用车轮胎发起特保调查。中方代表团赴美交涉未果,9月11日,奥巴马批准对中国的特保制裁,对从中国进口的轮胎加征三年惩罚性关税。

这是奥巴马时代中美贸易的第一案,如果任由贸易保护主义泛滥,势必会损害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

二、案件分析

(一)何为“特保”?是“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和“特殊保障措施”简称,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签订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纺织品特殊限制措施)》,主要内容是:如一个世贸组织成员认为《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自《世贸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起,由于市场扰乱、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减轻或避免此市场扰乱。

(二)给我国带来的损失。1.对我国轮胎业造成巨大冲击。我国轮胎出口量占总产量的40%以上,出口中又有30%是到美国。据统计,去年中国对美国轮胎出口金额约22亿美元。在原有进口关税(3.4%-4.0%)的基础上大幅加征惩罚性关税,将致使我国基本丧失美国的出口市场。据中国橡胶协会的初步估算,国内将有大约30万家企业因为特保案而减产停产。

如果出口受阻的产品转移到国内,国内市场就会出现饱和,会出现新一轮降价趋势和恶性竞争,进一步损害中国轮胎产业的发展。

2.影响10万工人就业。受到企业减产停产的影响,中国将会有10万人失业,使本来严峻的出口形势雪上加霜,也会给中国经济的发展埋下严重隐患。

3.威胁中美其他合作。轮胎特保案无疑会给中美两国关系蒙上阴影,对朝核问题、伊拉克问题以及全球经济变暖等关键问题的解决带来影响。

(三)连锁反映。1.行业“跟风”。虽然奥巴马政府已经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的未来三年对中国轮胎实施的惩罚性关税最终压缩至35%、30%和25%。但值得警惕的是,受轮胎特保案影响,目前美国纺织团体和各大纺织工人工会正在密切沟通,研究对中国进口服装提起421特保调查的可能性。

如果这些特保调查付诸实施甚至最终成立的话,作为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的纺织行业所遭受的损失和失业将会远远高于轮胎行业。

2.连锁效应。5月18日,印度已发起对中国乘用车轮胎的调查。

9月中旬,阿根廷和巴西将联合对从中国进口的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以限制中国产品的进口。

这些信号表明:在世界经济危机的大环境中,准备重新拿起贸易保护主义的杀手锏的国家绝对不仅仅美国一个。

(四)特保的来由。1. 出“黑手”保护自己。近期美国经济有触底反弹的迹象,奥巴马必然要采取措施保护这些转暖的苗头。美国希望一方面扩大出口,另一方面压制进口,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无非是为给国内经济恢复打一支强心剂。事实上,中国出口到美国的轮胎主要供应维修市场,而美国的自产轮胎主要供应原配市场和替代市场,两者并不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轮胎特保完全是贸易保护主义的行为。

目前美国的传统产业尚未走出金融危机的阴影,钢铁、纺织、农产品、重金属等复苏的迹象都不明显,而这些恰恰是中美贸易往来最为密切的领域。为了保护自身的经济发展,美国政府会更加重视国内企业针对中国提出的各项贸易诉讼,这些传统产业会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重灾区,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将会更加频繁。

2.“民主政治”运作模式的需要。在美国的“民主政治”模式中,政党要取得选民的支持,就要对选民的意见进行回应。如果选民认为是第三国损害其利益,他们往往不惜引发国际争端,来讨好之;当自己面临问题和挑战时,为了转移视线,也拿国际事务大做文章。这一次,中国输美轮胎就成为美国政党利益战争的“祭品”。

3.为医改拉票。美国是当今发达国家唯一没有医疗保险的国家,有近五千万人没有任何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是全球最高的,连中产阶级也难以承受,往往一病返贫。

奥巴马上台后,雄心勃勃,声称他将终结美国人无医疗保险的历史。然而,反对力量之强大还是超出他的预料。夸下海口的奥巴马一旦失败,其后果之严重,不言而喻,他必须不惜一切代价闯关成功,不遗余力地拉票,于是牺牲中国便成了最好选择。而且以轮胎做为突破口,损失极小,就算是中国能够通过世贸组织申诉成功,他也可以取得强大的工会支持。

三、应对措施

(一)积极应诉,利用世贸组织规则解决争端。从9月13日开始,我国已正式就美国限制中国轮胎进口的特保措施启动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这是行使世贸组成员权利的正当举动,是维护自身利益的切实行动。

(二)自主发展降低对出口过度依赖。长期以来,以轮胎为代表的中国产品对国外市场依赖过大,一旦遇到国外抵制就很容易导致大规模受影响,应当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在廉价的基础上提升品质,同时拓展国内市场。

(三)政府采购民用品牌轮胎,支持橡胶工业度过难关。如果整车配套以民族品牌为主,出口退税的税率能由现在的9%恢复到以前的13%~15%,原材料进口的关税能由20%多降至5%甚至全免,对于企业来讲,可以有效缓解出口受阻的压力。

(四)实现技术升级,开拓海外中高端市场。中国轮胎企业应该反思,我们的质量、成本、管理、工艺的优势是否还有提升的空间?

1.积极开拓市场营销网络。目前我们的出口结构相对单调,美国市场一旦出了问题,损失就很大。

2.实现技术升级,提高技术水平,努力开拓中高端市场。我们自主品牌的轮胎产品比合资企业便宜一半,成本优势明显。如果技术再获得提高,就有了与合资品牌竞争的实力。

3.中国产品遭反倾销,大多是被“价格便宜”所害,如果我们一直仅凭低廉的价格占领市场,将继续遭到“反倾销”围攻,实现技术升级是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搜狐新闻中心.

第6篇:轮胎市场调查报告范文

一时间,轮胎特保案引起轩然大波,为国民广泛关注。在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的大环境下,该案会对我国轮胎行业的现状和未来带来怎样的影响?就此,多家证券机构在这一事件对中国橡胶制品行业的影响给出了分析。

目前影响有限

国泰君安分析师预计,轮胎特保案对2009年第四季度我国轮胎产量影响为3.4%,对2010、2011年影响程度低于3.4%,相当于降低我国轮胎3.4个百分点的开工率。根据专家预测,目前关税定为35%、30%、25%,简单估计会损失对美出口量的30%。

但国信证券分析师表示出更为谨慎的看法,美国为中国轮胎出口第一大国,3年高关税将使得中国轮胎对美出口下降50%。特保案涉及的主要是美国市场,中国轮胎产量的40%以上出口。其中对美国的出口量最大。对出口美国的内资、合资企业来说,意味着退出美国市场。对出口美国的美方在华企业来说。由于生产的主要为高端产品,意味着利润将大幅下降;对国内其他企业来说,出口转内销或者出口市场转移带来的竞争将加剧,利润面临下降的风险。

同时,业内人士表示轮胎行业本身就是产能过剩行业,我国对美轮胎出口收入占轮胎总出口收入的30%左右,需求骤减对整个行业有较大影响。而销售市场受到冲击,将可能会直接影响对相关上市公司长短期业绩的预期。

上海证券分析师也指出,此次特保案对国内轮胎行业将形成严峻压力。由于轮胎行业是出口型行业,在可见预期范围内,由于出口受阻,行业产能的释放与消化将主要集中在国内,国内销售竞争势必加剧,对行业而言,复苏萌芽刚刚出现,又将面临很严峻的挑战。

多米诺骨牌效应受关注

国泰君安分析师认为这一关税水平虽然低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的高额关税税率,关税仍显著高于国内15%左右的普遍预期。单从量的影响上看,对我国轮胎行业整体威胁并不大,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WTO规则,奥巴马批准对中国的特保制裁,相关国家可以直接援引美国的制裁方案。

轮胎特保案开了个坏头,一时间,贸易保护主义的跟风者纷至沓来。布鲁金斯学会的学者鲍思认为,“这将有可能引来了场国际性的贸易保护风潮。”事实上,已经有其他经济体在这方面跃跃欲试,美国再将矛头指向中国产的部分钢管,德国也欲对中国产太阳能电池板进行反倾销调查。相比美国轮胎特保案本身,该案可能引发的连锁反应更值得关注,关键在于后续是否会引起其他国家效仿。

国信证券分析师表示出对中国轮胎行业一定程度的担忧,该行业将受到较大的冲击。翻了10倍的关税税率对中国轮胎出口企业意味着:出口利润大幅减少、美国市场大幅萎缩;加之由此可能引发的他国跟随行为对我国的轮胎行业及其相关行业实施类似高额关税政策。轮胎行业现状不容乐观。

特保案有待反击

对于轮胎特保案,中国政府9月14日正式就美国限制中国轮胎进口的特殊保障措施启动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在一项声明中说,中方当日正式就美相关措施提出世贸组织争端机制框架内的磋商要求。中方要求与美方磋商,是行使世贸组织成员权利的正当举动,是维护自身利益的切实行动。

提出磋商要求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的第一步。磋商期一般为60天,如果通过磋商仍无法解决争端,则中方有权采取第二步行动,即要求世贸组织成立专家组就美方措施展开调查并进行裁决。

对此,国泰君安研究报告认为,由于无法获得这些企业出口美国的详细数据,目前尚无法定量测算影响程度,轮胎上市公司受影响不一。2009年轮胎企业的利润主要来自于去年下半年原材料价格的暴跌大幅降低成本,提高毛利率所致,目前橡胶价格已大幅反弹,轮胎企业的盈利能力处于高点,难以持续。

虽然各方面证据和逻辑分析均显示美国不应对中国轮胎征收惩罚性关税,但美国政府仍实施了限制关税。很明显我们的利益受到侵害,目前橡胶工业协会及商务部均提出了强烈抗议,但我们更期待的是我国政府拿出实质性措施对美国及希望效仿美国的国家形成强有力的反击,我国政府的反击力度和效果将对轮胎制造行业的中长期来更为深远的影响。

预防“新特保”措施

第7篇:轮胎市场调查报告范文

财政部公告2009年公益金筹集分配情况

2009年,全国发行销售13247954万元。分机构看,福利机构发行销售7560580万元,体育机构发行销售5687374万元。分类型看,全年发行销售乐透数字型10024861万元,即开型2563430万元,竟猜型659663万元,占销售总量的比重分别为76%、19%和5%。

理财・金融

中国银盛崭新推出“银盛银联智能消费卡”

近日,中国香港地区宣布推出首张中国银联标志、备有芯片功能的港币智能卡――银盛银联智能消费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便利的消费新体验。

越南农业银行开启越南境内JCB卡收单业务

越南农业与乡村发展银行与日本大型信用卡品牌和发卡机构JCB的海外业务全资子公司JCB国际信用卡公司联合宣布,基于双方于2009年7月签署的合作协议,越南农业银行将开始在越南境内招募JCB信用卡商户。

理财・基金

兴业可转债基金净值创今年新高

目前国内唯一明确投资可转债的基金产品――兴业可转债基金,在今年指数震荡调整的情况下逆势走强。截至8月16日,WIND数据显示,兴业可转债基金复权后的累计净值达4.196元,创下今年以来新高。

“华夏基金・哈佛大学中美学生领袖峰会”开幕

由华夏基金独家支持的“华夏基金・2010哈佛大学AUSCR中美学生领袖峰会”在上海、北京相继拉开序幕。在近5000名的申请者中,700多名经过层层选拔的国内优秀中学生,将进行为期10天的全封闭夏令营活动。

交银施罗德启动五周年感恩回馈活动

为了回馈基金持有人,交银施罗德近日启动了“金伯乐”客户俱乐部五周年感恩回馈活动。在2005年底以前开始投资交银施罗德基金的,该公司最早、最忠诚的一批客户,以及一直坚持定投交银施罗德旗下基金的客户,将有望获得价值不等的金、银币等赠品。

“富国面对面”主题活动陆续走进京沪广

富国基金客户俱乐部“和富会”日前启动“富国面对面”的系列主题活动。“和富会”客户俱乐部将于2010年8月起,在上海、北京、广州、深圳、杭州等地,邀请投资人与富国基金“面对面”。近期共有近百名投资人参与了上海和北京的“富国面对面”。

今年首只百亿新基金现身

债券型基金销售风景独好,日前刚刚结束发行的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基金募集金额有望超过140亿元,成为今年首只超百亿新基金和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债券基金。

上投摩根“阅读夏令营”圆满结营

为期4天3夜的第二届上投摩根“宋庆龄爱心书库阅读夏令营”圆满结营,来自上海、凯里等地的55名小学生和8名辅导员度过了一段难忘的集体生活。本次夏令营由上投摩根基金公司与上海宋庆龄基金会联合主办。

理财・房产

海南楼盘凤凰水城・南岸来沪推介

由翠屏国际在海南三亚倾力打造的百万平米大盘凤凰水城南岸项目8月21日在浦东香格里拉大酒店举办了盛大的上海客户推介会。据悉,项目总建筑面积达130万平方米,具山、海、河、城、园五重景观,是集休闲度假、投资、养生、生态居住为一体的大型综合社区。

理财・论坛

上海静安金融论坛举行

由静安区人民政府和上海市金融办主办,上海农商银行和上海市股权投资协会协办,静安区金融和专业服务业办公室承办的“聚焦私募股权产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2010上海静安金融论坛”举行。会上,上海民生基金的管理公司――民富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揭牌。

理财・传媒

“2010第一财经・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榜”启动

“2010第一财经・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榜[CSR)”启动,“责任引领未来・仁商”是本次活动的年度主题,倡导仁爱天下的和谐商道,寻找中国“仁商”,探求伟大企业之路。评选将结合第三方评价机构为活动设计的评价体系,全方位评价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成就和创新。

理财・环保

姚明率玛吉斯男篮支持轮胎环保

近日,玛吉斯轮胎在上海启动“2010玛吉斯轮胎环保大行动”。在未来一年中,玛吉斯轮胎将在全国700余家服务中心现场为车主提供免费轮胎胎压监测服务。姚明在现场也大力宣扬环保理念,倡导大家把环保落实于实际行动。

理财・调查

“经济学人”中国家庭幸福预期调查报告

8月20日,受拜耳公司委托并由其赞助,“经济学人”集团组织调查的《中国家庭幸福预期调查报告》在上海。该报告旨在了解中国城市和农村地区消费者的信心状况及其优先的消费需求,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导向。

理财・保险

伊春空难阳光保险预计赔款1000万元

“8・24”伊春空难事故发生后,阳光保险集团高度重视。截至发稿时间,经初步核查,在此次空难的42名遇难者中有10名阳光保险客户,伤亡赔款预计1000万元。

中银保险快速启动空难理赔程序

8月24日晚黑龙江伊春发生空难,截至8月25日中午,初步查明其中一名遇难者为中银保险的被保险人,中银保险已启动保险理赔程序,赔款已准备完毕。

理财・电力

第8篇:轮胎市场调查报告范文

近期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二级市场上,该股作为刚上市不久的次新股连续大幅炒作,后市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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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经本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自查并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发函问询得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影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重大信息,也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并承诺至少未来3个月内不会策划上述重大事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重大事宜。11月25日起停牌核查。二级市场上,该股属于次新股,前期涨幅太大,引起市场震动,后市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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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网消息,美国商务部24日宣布初裁结果,认定从中国进口的乘用车和轻型卡车轮胎获得超额政府补贴。补贴幅度为12.5%至81.29%。美国要求发展中国家补贴幅度不超过2%,发达国家不超过1%。基于补贴幅度的初裁结果,美国商务部将通知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对中国出口的上述产品征收相应的保证金。为回应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和另一家劳工组织的申诉,美国商务部于7月15日对从中国进口的上述产品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双反”)调查。二级市场上,该股属于轮胎行业,目前虽然走势不错,但该消息形成利空,注意风险。

第9篇:轮胎市场调查报告范文

“宝刀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耗时长达5年研发和测试,世界轮胎科技的领导者米其林在7月底首次推出两款针对中国市场的加强型卡客车轮胎产品――米其林XZE 3 R和Multi-wayXZE R。在这个看似平淡无奇的炎炎仲夏,米其林掀起了一阵不小的热浪。

经济型轮胎的诞生

在运输行业高速发展的今天,客货运企业正在努力减少因车辆故障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对整个道路运输安全构成的威胁。面临着中国用户市场更高的使用要求,米其林首推的两款新型轮胎――XZE 3 R和X Multiway XZE R,通过更强的耐力、更高的可翻新性,为用户带来更“胜人一筹”的经济型轮胎解决方案。

“中国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的道路情况比较复杂,卡车司机在这些路面上行驶的时候,轮胎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比如说,轮胎的强度达不到要求,可能导致胎冠产生分层现象,而胎侧强度不够,也可能导致爆裂、趾口,甚至不能承重而爆胎。” 米其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夏茂廷先生对中国的路面状况曾作了全面的分析。

“也正是特别看重中国市场和用户的特殊需求,米其林这两款轮胎特别在胎冠、胎侧及趾口方面都做了不同程度的加强,并应用了专利3D花纹,产品因此拥有承载抗压能力强、耐磨性优异、使用寿命更长的特点。” 米其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卡客车轮胎部市场总监法兰克?叶表示,“因此它们特别适用在各种地区的多种形式公路和国道,以应对车队更高的运输要求。”

然而,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需求不仅仅来源于复杂的路面运输情况,更有来自于零担运输对车辆的成本的极高要求,包括路桥费、人力、油价成本等运营成本对物流企业来说都是不小的投入。因此,有业内人士指出,高性能、经济型的轮胎解决方案对客户来说自然备受推崇。

兰克?叶接受中国媒体采访时表示,“E花纹更利于司机在中国高速公路和省道混合路面行驶,让司机在应对复杂的路面状况时感受到更好的承载状态。”他继而表示,“我们期待,这两款产品将给中国消费者带来三个最重大的用户利益:第一是更加强壮;第二是胎体得到加强,使得报损率降低;第三,同时还拥有一个很长的里程寿命,将更进一步降低客户的运营成本。”

“通过将近五年的研发和设计,米其林终于孕育出为中国市场‘量身裁衣’的经济型产品解决方案,我们希望新产品能够帮助客户更好适合地面对挑战和成本要求,高效经济型的轮胎,确实背负着满满的期望。”

谈到这里,法兰克?叶打趣道,“我们理解到中国用户在梦想每天在工作中能够节省3%~5%的燃油消耗,因为这到年底时给他们带来1%的额外利润。”

为中国用户“量体裁衣”

在复杂的路面状况和具有挑战性的承载状态下,用户使用米其林上一代产品或者使用其他竞争对手的产品无法达到要求。米其林XZE 3 R和Multi-wayXZE R这两款轮胎产品,在胎冠、胎侧及趾口方面都做了不同程度的加强。

据记者了解,加强型轮胎分为有内胎和无内胎两种。两者在承重方面有一定的区别。对于客户来说,如何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产品?

“轮辋以及其使用的轮胎尺寸是客户考虑使用有内胎还是无内胎轮胎的首要因素,但米其林不会替用户去做选择,”法兰克?叶说。“因为米其林已将产品市场细分化,去年,我们了一款有内胎的省油轮胎,作为适合使用这款轮胎的客户使用,同时,我们也了无内胎的挂车轴专用轮胎来吻合另外客户的需求。”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无内胎将是未来很多的用户的首要考虑因素,也是中国的整个轮胎产业的发展趋势。”欧洲用户使用无内胎轮胎的覆盖率已经远远高于有内胎轮胎的覆盖率。

“我们希望给客户提供最好和最长的里程,更强壮的轮胎质量,最低的故障率及更高的翻新率。” 法兰克?叶说,“这次的新品,我们特意在胎侧标注了中文‘加强’二字,体现了米其林公司对中国市场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米其林对中国市场和用户长期承诺。”

据记者观察,在米其林XZE 3 R和Multi-wayXZE R这两款轮胎产品的胎冠方面,米其林使用了全新的胎面胶料配方、全宽保护带束层及缓冲橡胶层,新增了胎冠工作带束层,从而使得这两款加强型轮胎具有更强的抗刺扎能力和抗氧化能力,而3D的花纹设计,则有效减少了不规则磨损。

另外,优化的胎体设计、全新底胶配方和更粗、更强的胎体钢丝,为胎侧提供了更好的保护。米其林XZE 3 R和米其林X Multiway XZE R全新设计的趾口部位,大大加强了趾口钢丝强度及趾口部位橡胶的厚度,令轮胎具有更好的承载和抗压能力,降低了轮胎在较高的运输要求下出现趾口部位故障的几率,这也是米其林轮胎迄今为止最强的趾口设计方案。

“‘超载’似乎已经成为了中国零担运输市场上不可言说的‘秘密’,那么米其林这次的加强型产品是否足以用户应对‘超载’的现象?”面对记者的提问, 米其林卡客车轮胎部市场总监法兰克?叶强调,“米其林推出这两款产品的目标并不是为了超载,我们希望在政策范围内,在满足挑战性的承载情况下,米其林的加强型产品能够给他们提供这方面的帮助。”

“米其林加强型轮胎无与伦比的胎体耐久性和优异的耐磨性,将为用户带来更长的轮胎使用寿命、更高的可翻新性,” 法兰克?叶补充道,“但我们不希望用户把它用在米其林定义外的非公路或纯粹重载的情况下,而是享受更安全的驾驶体验。”

将“无忧行”进行到底

2010年,米其林跟接近10,000名用户做了一个访谈,了解一线用户对米其林的期望。结果显示,客户非常认可米其林的品牌、品质和创新性,但同时客户也提出了一个尖锐问题:米其林的产品太贵了。

米其林的调查体现了客户的担心,如今PPI(工业品出厂价格)的产品已经升价,不确定因素和意外都造成轮胎的损失,用户该如何承担这份损失?

“出于用户的这种考虑,在加强型轮胎的推出之际,米其林创造了这个新的无忧计划,” 法兰克?叶告诉记者,“通过无忧计划,米其林希望客户能够放心地使用、大胆地尝试新产品,这就是我们附加在这款产品上的价值。” 米其林XZE 3 R和米其林X Multiway XZE R这两款新产品也加入了米其林公司的“无忧计划”项目当中。

“凡是在9月1号到明年2月29号期间从指定的米其林零售商处购买加强型轮胎产品,并激活“无忧计划”卡的米其林无忧行会员,均可享受自激活之日起为期6个月的“无忧计划”。在无忧保障期间,只要轮胎使用还剩9mm的花纹深度,却出现了故障,用户可从米其林授权零售商处更换一条相同规格花纹的免费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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