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产假陪护假范文

产假陪护假精选(九篇)

产假陪护假

第1篇:产假陪护假范文

注意到,上述所有省份均已取消了晚婚假,大部分省份目前都执行法定的3天婚假,但是北京、上海、福建、山西、辽宁5地则在取消晚婚假的同时,调整了原有的婚假天数。

其中,北京、上海、辽宁三地均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婚假天数达到10天。福建的婚假天数修改为15天。山西婚假天数修改为30天,在15个省份中最长。

新计生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因而,政策调整后,各地产假怎么休,也成为公众关心的话题。

目前已修改计生条例的15个省份中,均对产假进行了延长,延长后的产假天数在128天到7个月不等。

其中,天津、上海、浙江、广东、湖北5地均在国家规定基本的98天生育假基础上,增加了30天产假,将产假延长至128天。

山西、山东、安徽、江西、宁夏、四川、辽宁7地的产假均增加至158天。而根据福建省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无论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女方都能享受158天至180天的假期。

北京方面则对女职工休产假制度做出了更灵活调整,根据新条例: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女职工还可享受30天生育奖励假;同时,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1至3个月的假期。也就是说,女职工产假最多可达7个月。

延长产假的同时,15个省份也对男方休陪产假或护理假制度作出规定。其中,最少的陪产假也有7天,最长的则多达25天。

15个省份中,天津、山东两地新计生条例明确,将给予男方7天的护理假。上海方面规定,男方可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安徽除了明确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外,还规定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北京、浙江、江西、福建、广东、湖北、山西、辽宁8个省份,都明确给予男方陪产假或护理假15日。

在15个省份中,广西、宁夏两地的陪产假时间最长,均达到25天之多,四川省其次,护理假为20天。

除了规定陪产假或护理假天数,不少计生条例中都明确强调,男性享受陪产假期间将视为正常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例如,四川新修订的计生条例中规定: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广西方面也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5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25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24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取消晚婚假,并增7天婚假,女职工产假最多可达7个月,新增配偶陪产假15天。

第2篇:产假陪护假范文

根据新修订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因此,天津市陪产假为:7天。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此外,《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可以延长30日,因此,一般而言,女职工产假

广东产假陪产假国家规定(二)

产假:顺产98天难产128天

根据新规,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1、基本产假9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男人陪产假相关规定

广东省:男方看护假10天《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一般产假相关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广东省产假相关规定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二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西产假陪产假国家规定(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的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于1月15日起施行。

在《条例》中得到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5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25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第3篇:产假陪护假范文

教师产假请假条范文一

尊敬的领导:

由于本人的妻子已近临产(预产期 月 日),属计划内合法生育, 并属晚婚、晚育。由于家中妻子无人照顾,难以坚持正常工作。 特此请求陪产假 天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

请领导批准为盼。

申请人:

年 月 日

教师产假请假条范文二

尊敬的领导:

我因生产,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经医生鉴定于201__年__月__日的预产期。经医生建议定于201__年__月__日前提前待假,回家休息。本人从201__年__月__日开始请假,于201__年__月__日收假,请假期限为173天。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目前本岗位的工作已移交给________同志,________同志责任心强、工作经验丰富,已经完全可以胜任本岗位工作。另在此非常感谢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照顾。

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批!

另附法定产假期限。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

根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30天产假。

共计173天

申请人:

申请时间:

教师产假请假条范文三

公司领导:

本人妻子分娩在即,生育年龄为28周岁,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晚育,且为计划内合法生育,男方可享受15个工作日的看护假。为了便于照顾妻子和孩子,现特申请休生育陪护假,自XXX年5月22日到XXX年6月10日共计15个工作日(中间去除周末节假日),请领导体谅批准。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教师产假请假条范文四

尊敬的领导:

本人已怀孕____个月,预产期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因妊娠后期反应较大,经医生建议,需提前休产假,回家调养身体并定期到医院做产检。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特向领导申请休产假,请假时间从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共计____天。恳请领导给予批准。

第4篇:产假陪护假范文

北京是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全市下辖16个区,总面积16410.54平方千米。浏览更多2021北京育儿假天数请点击“育儿假申请”查看。

北京育儿假多少天在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更为人性化的是:夫妻双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11月26日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1.条例调整完善了本市的生育政策,明确本市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同时删去了有关社会抚养费、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等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理措施。

2.为了更好地保障生育妇女的身心康复,条例明确,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的延长生育假由三十日调整为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

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

3.条例对女方的生育支持优待政策也给出了进一步提升空间,规定,女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也就是说,加上国家规定的98天正常产假,女方最多可享受到八个月左右的生育假期。

北京育儿假申请书尊敬的领导:

本人__年_月_日剖腹产一对双胞胎男孩(两个男孩),产后出血,现在孩子4个月,产假已到期,由于是双胞胎及家庭不是很富裕,没有条件请育儿嫂,只能和我的家人照顾孩子,有时饭都吃不上,暂时无法回到工作岗位,请领导谅解,批准我请育儿假,如果不是两个孩子,我是不会为公司领导添麻烦的。烦请领导能体谅我的难处。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育儿假出现的原因1、全面落实产假政策

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全面落实产假政策,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

2、鼓励地方探索试行育儿假

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

3、支持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

4、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按标准和规范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第5篇:产假陪护假范文

所以,在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作了完善:

一、扩大适用范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仅覆盖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女职工也以城镇为主,《规定》则扩大了其适用范围,把适用主体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延伸到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所有用人单位以及所有女职工。《规定》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二、调整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现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是原劳动部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制定的。《规定》则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放在附录加以列示,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调整:一是为突出孕期和哺乳期的保护,扩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考虑到《劳动法》仅规定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三是为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缩小了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不仅如此,《规定》还特别强调了用人单位要将其“禁忌岗位”告之女职工。如果用人单位用工前没有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其行为则严重违法,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关责任。

《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除此之外,《规定》还特别提出,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履行职责,女职工可以根据《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法投诉、举报、申诉。

三、规范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

对于产假假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的女职工产假为90天,《劳动法》规定为“不少于90天”。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从有利于女职工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的角度,《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关于“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将生育产假假期延长至14周(即98天)。对女职工流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仅原则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实践中各用人单位掌握的休假时间长短不一。为保障流产女职工的权益,《规定》参照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流产假的档次划分,明确了流产产假,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6周)产假。对于产假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参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及各地生育保险规定,《规定》对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和未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的产假期间待遇和相关费用支出分别作了规定。

《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调整监督管理体制,明确执法主体与用人单位的责任义务

为保证《规定》实施,也制定了具体措施:

一是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发生过多次变化。2011年底,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作了调整,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等事项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现场监督检查。据此,《规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由以前的原劳动行政部门一家调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明确了执法主体与用人单位的责任义务。

《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是规定了法律责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仅笼统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责令经济补偿、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处罚规定,《规定》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还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元~30万元不等的罚款。经查实造成女职工损害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赔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但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有让人难以满意的地方,主要包括:

一、立法理念上,有隐性的歧视女性之嫌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特别”二字,画蛇添足

新《规定》的名称较1988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多了“特别”二字,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虽对此并未作特别说明,但是有些人认为,“特别”二字其实有画蛇添足之嫌,且不说“特殊困难”的表述是否准确,规定的具体内容也并非仅针对女职工“特殊”的生理困难。

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立法目的应该是消除生理上的性别偏见,在保护职业健康的同时,更应从保护女职工平等劳动权利的高度出发,这也与妇女权利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及相关国际劳工标准的要求相一致。

此外,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内容也不仅限于孕、产、哺乳期,还有一般情况之下的劳动保护,鉴于性别歧视下女性的弱势地位,只有对女职工给予更大范围的关注才能更有利于推动性别平等。事实上,规定中的很多内容,如禁止性骚扰条款,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也都超出了单纯的生理特点的范畴,突破了“特别”的界限。

2.强调“保护女性”,但忽视了女性平等权利的实现

比如对“保护”的理解。现有的立法体系下女性往往被归入残疾人、儿童、老年人等弱势人群的范畴,并被给予特殊保护,而造成妇女弱势的根源却被忽视了,事实上,妇女并非天然弱者,是由于男权文化下权利、资源、机会的不平等造成的,与真正的弱势群体有本质区别,这种误区使得一些涉及妇女权益的立法中过多强调了“保护”而忽视了“权利”的赋予。

本《规定》同样是以“保护”为立法基点,强调的是对女性特殊困难的保护而忽视了生理特点之下对平等权利如何实现的关注。而考量到规定的具体内容,在保护的概念下亦存在保护不足之处,而在某些条款上又有过度保护之嫌。比如定期妇科检查问题,对女性健康的保护非常重要,国家、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定期安排对妇女常见病的检查,目前很多地区也实现了对育龄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的免费筛查,妇科体检问题在2011年的全民征求意见稿中有明确规定,并规定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但不知何故在正式公布时却被删除了,为一大遗憾,是为保护不足。

3.女职工劳动禁忌范围过广,限制了女性就业门槛

《规定》附录中女职工的禁忌劳动范围则过于宽泛。根据国际经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应基于对妇女或其胎儿(或婴儿)造成特有危害,其法定适用范围是狭窄的,以避免剥夺妇女平等的就业机会。在制定限制妇女工作范围的规定时,应谨慎评估禁忌劳动范围和标准的必要性,并建立在科学依据之上,这个依据应证明只造成对经期、孕期、哺乳期妇女及其胎儿或婴儿特有的危害,而对男性则应该是无害的,如果对男女劳动者都可能有害,则不是女职工禁忌劳动的问题,而是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问题。

比如在经期、孕期的禁忌劳动范围中都涉及了不同程度的冷水、低温、高温作业,这些禁忌需要有科学、充分的依据来证明其必要性。如果没有科学的依据证明这些禁忌是对女职工及胎儿或婴儿特有的危害,就是一种过度的保护,是对女性就业权利的限制。

二、具体条例上:亮点过于笼统,实际指导意义有限

1.“增加产假”实际意义不大,“禁止职场性骚扰”只一笔带过

毫无疑问,产假延长和人工流产假期的明确是新《规定》的亮点,而公众对产假延长至98天的议论甚至质疑让这个亮点成为了热议的焦点,究其原因是各地或各单位的一些具体规定使得很多妈妈的产假实际上已超过98天,新《规定》的泛泛规定反而造成了一些认识上的混乱,使它的立法意义打了折扣。

再如,关于禁止职场性骚扰的规定应该是新《规定》最具突破性的亮点,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并未提及,而且新《规定》中只是一笔带过,过于原则和简单,既没有对什么是性骚扰进行界定,更缺乏对法律责任的任何规定。大量案件表明,被害人遭受性骚扰之后通常被迫辞职或是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有的患上严重的心理和精神疾病,对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防治职场性骚扰重在预防,而预防的最有效途径是单位建立防治职场性骚扰的机制和措施,这已为国外实践所证明。同样,防治职场性骚扰也是单位创造安全、良好工作环境的必要内容,因此单位应该为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承担相应责任。新《规定》将性骚扰问题写入是进步,但过于粗略的规定仍只能是水中看花而已。

2.之前呼声很高的“男性陪护假”无任何体现

而被关注的如何通过立法来减轻女性在家庭和育儿方面过重的负担,加强社会公共服务的投入、推动夫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等问题未能在新《规定》得以体现,这也使得新《规定》在创新性、前瞻性方面缺乏了我们所期待的力度和作为。

在2011年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很多妇女团体和专家曾呼吁在新《规定》中增加男性陪护假条款,理由是设立男性陪护假体现了育儿是夫妻共同责任,而非女性特定义务,通过法律的指引功能改变传统的性别分工观念。目前在美国和其他工业化国家,法律早已明确父母享有育儿假、陪产假,以保证父母分担育儿责任和促进性别平等。当前我国至少已有26省市自治区以地方性法规或政府文件形式,确立了男性享受生育护理假和相关津贴的制度。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的生育保险基金大量积余,由生育保险基金来承担此项支出,不会加重企业和政府负担。而女性在育儿上承担的过重负担已成为就业中性别歧视的重要因素。但最终新《规定》未将男性陪护假条款写入。

3.对社会需对女职工承担的公共服务功能强调不足

此外,生育作为人类社会的再生产,其成本应由社会公共服务来承担,并最终通过立法体现。虽然新《规定》第十条规定了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但依然不具可操作性,公共服务的功能强调不足。

第6篇:产假陪护假范文

为切实做好安全教育,确保清明节放假安全,让师生过一个愉快、健康、平安的假期,特作如下安全教育:

放假时间:4

3日——

5

日(共

3

天)

1、疫情防控安全

最近我国云南省瑞丽市出现了新冠肺炎病例,因此我们要自觉加强对传染性流行性疾病的预防,注意多开窗通风、勤洗手,尽量不要到人群密集的地方去。远离有传染病的人群,生病及时就医,不到有疫情的区域玩耍,不接触外地归乡人员以及陌生人,假期居家及外出仍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尽量不离锦。

2、交通安全,

全体学生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在马路上追逐打闹,不在高速公路上玩耍行走,不穿越、攀登、

跨越道路隔离栏,横过马路前要左顾右看,确保安全才可通行;严禁中学生在假期里骑电动车上公路,不搭乘非法运营车辆,

不乘坐三无车辆,车未停稳不上下车,

上下车要注意避让过往车辆,

乘车时不与他人争位、抢座、拥挤,上车后严禁将头、手、身体伸出车外。

3、居家安全

不允许学生私自结伴出游,如要到亲友和同学家去玩耍,必须有家长陪同才可前行。严禁学生参与打架斗殴和危害社会的活动,全体学生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不携带任何违禁物品,不参加黄、赌、毒、非法传销和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学生进营业性网吧、歌厅、游戏厅等。

4、饮食安全

合理饮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注意营养均衡和饮食卫生不暴饮暴食,不喝不干净的水,不喝生水,不吃凉菜生食,不吃霉变过期食品。

5、防溺水安全

没有家长陪同下不允许学生单独到溪边、水库、海边和池塘边玩耍、钓鱼、游泳,防止溺水;回家、返校或与家长出外旅游,应注意个人财产及人身安全。

6、消防安全

在家要特别注意用火、用电、用气等安全,严格遵守用电规则,掌握安全用电常识,不玩火,不随便触摸电器设备,不在野外用火,禁止学生带火种上山,发现火情要及时报告。

7、文明祭扫

我们要崇尚科学,破除迷信,文明祭祀,清明上坟祭祖时,不烧纸钱,不燃放鞭炮,用植树、送花等有益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文明方式祭奠。提倡清明节期间学生在家长陪同下去瞻仰先贤,接受传统教育,

培养诚实守信、勤劳节俭的良好品质。

最后,祝全体师生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假期。

滨海新区实验学校

第7篇:产假陪护假范文

第五修正案保护被告人不陷于双重危险之中(在同一机构中以同样的罪受审超过一次),并且反对在刑事案件中要求被告人自证其罪。更值得注意的是,它也保护被告人的“正当程序”权,这一在权利法案中具有重大意义的用语,特别是在20世纪,被法院解释为赋予被告人广泛的保障和权利。

第六修正案保障被告人“由犯罪地的公正的陪审团迅速而公开的审判”。它也使被告人享有抗辩和获得“律师援助”的权利。实际上,后者也已经扩展至在刑事审判中保障所有的被告人享有充足的辩护。

第八修正案排除了对被告人的“超额保释金”以及禁止“残酷和异常的惩罚”。后者被法院解释为限制了实施惩罚的种类。在1972年,基于宪法的规定38个州的死刑条款归于无效。有些州为通过合宪性审查而重新修订。目前,38个州设有死刑条款。但是在美国的制度中处于最高位置的是联邦宪法,而不是美国刑事法本身。国会和各州通过的法律不得违反宪法。

各州和联邦政府均有各自的“刑事实体法”(明确规定犯罪和辩护理由)以及“刑事程序”(明确规定逮捕、、审判、控诉和释放等刑事程序的各个阶段)。各州立法机关颁布的州刑事法,由州和郡县的检察官执行,地方和州法院裁判,以及在州和地方监狱内行刑。国会通过的联邦刑事法,由联邦法律实施机构,检察官,法院,监狱以及缓刑和假释组织执行,,裁判以及行刑。

联邦体制

有20多个专门性的联邦法律实施机构,多数隶属于司法部以及财政部。最着名的联邦法律实施机构有联邦调查局和执行管理局(属于司法部)以及酒精、烟草和武器管理局,保密总署和海关总署(属于财政部)。这些机构的总部设置在华盛顿特区,在全美国都有分机构,并且在海外有分设机构。

联邦检察官,被称为“美国的人”,由总统为美国的94司法区委派。他们只在联邦法院中联邦犯罪。作为总统的受任人,联邦检察官享有广泛地自,但是他们向作为司法部长并且是总统内阁成员的联邦总检察长负责。

在华盛顿特区司法部的刑事署对联邦检察官提供援助、专门技术和一些指导以及进行监督。司法部的总部还包括专门性政法单位以及有组织犯罪、战争罪行,反托拉斯和国际交易等全国性机构,通常与联邦检察官合作。

那些被判监禁的联邦罪犯关押于受隶属司法部的联邦监狱局管辖的刑罚机构。这些监狱分布于全美国;在联邦法院中定罪的被告人可以关押于任一联邦监狱。但是关押于联邦监狱的犯人应少于全美国囚犯的10%。

州和地方的刑事司法

许多刑事司法活动在州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进行。州级法律的实施主要分散于郡,市以及镇。州级警察局在主要的州级公路和乡村地区行使权力。他们通常具有其他的有限职责,包括保护犯罪记录。州总检察长,不像联邦总检察长,通常很少或者没有政法权力,虽然他们负有刑事抗诉的责任(检察官抗诉和被告人申请抗诉)。是项郡级职能。多数被称为地区人的检察官由选举产生。

各郡设有看守所关押等待审判的被告人和被判轻罪的罪犯(判处少于一年监禁刑的罪犯)。缓刑部门通常也由郡组织。有20000多个独立的警察部门隶属于地方政府。多数设在小城镇而且不足20名警员。相反,大城市的警察局则很大。例如,纽约市警察局,是全国最大的,大约有38000名警员。在州法院上被判重罪且判处监禁刑的被告人关押于州监狱,通常称为“矫正所”。

州刑事实体法

虽然根源于英国普通法,但美国刑事实体法是成文法。在美国没有普通法上的犯罪。换句话说,刑法由各州立法机关(为各州)和国会(为联邦)制定。多数州,而不是联邦政府,有一部广泛内容的刑事实体法典,由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具体犯罪行为规则,以及免责事由和正当理由规则组成。

三分之二的州已经全部或者部分地采用了模范刑法典,它是由着名的法律改革机构,美国法学会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起草的。模范刑法典在美国刑事实体法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在美国刑事法中最根深蒂固的原则之

一是没有可责性或者没有可罚性就没有刑事责任。根据模范刑法典,有责性有时是指犯罪心理或者“精神状况”,它通过故意,明知,卤莽或者疏忽的反映而得以成立,这些都由模范刑法典详细地规定。除轻罪和某些矫正罪外,模范刑法典要求犯罪的每个要素(行为,伴随情形,结果)都有具体的可责性。

刑法典规定的禁令构成了罪刑规则——侵犯人身罪(如,谋杀和);侵犯财产罪(如,偷窃和纵火);破坏公共秩序罪(如,扰乱行为和暴乱);破坏家庭罪(如,重婚和);以及妨害公共管理罪(如,行贿和伪证)。

联邦刑事实体法

哪些犯罪由联邦管辖以及哪些犯罪由州管辖?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事实上,犯罪行为不能分置于这两个篮子。在单一行为或者过程行为既违反联邦刑法又违反州刑法时,可能由两个政府,因为依据“双重”原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一人不能因同一犯罪而两次受审),不适用于依各自的分别。

理论上,国会的权力限定于宪法第一部分清楚列举的权力。像伪造美国货币,非法进入美国,叛国,以及违反宪法和联邦法定权利的犯罪显然属联邦政府的核心权限管辖。但是,利用依据商业条款和其他弹性规定而扩张的权力,国会已经通过了处理交易,武器,绑架,敲诈勒索,汽车盗窃,欺诈等等犯罪的联邦刑法。

.最高法院很少能发现国会在无权的情况下通过联邦刑法。部分原因是,联邦刑法的范围在整个20世纪被无情地扩大。今天,联邦刑法可以应用于许多传统上被认为应由州的犯罪。但是,在实践中,联邦刑法可触及的最大限制是资源。联邦调查局和其他法律实施机构,以及联邦检察官,只能调查和他们辖区内所有潜在犯罪的一小部分。

刑事程序

各州和联邦政府都有各自的刑事程序规则。联邦刑事程序规则由司法咨询委员会起草并且由最高法院颁布,受制于国会的修改。州刑事程序规则通常由州立法机关制定。

在第八宪法修正案中的23项权利中,有12项涉及刑事程序。在二战前,这些权利只被认为保护个人并且针对联邦政府。从二战以来,实际上这些权利已与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合为一体并且也适用于州法律的实施。联邦宪法设置了公民反对警察,检察官,法院以及监狱官的权利的最低标准,但不是最高标准。各州亦准予刑事被告人更多的权利。例如,像纽约这样的州,实质上比联邦最高法院更多的保护刑事嫌疑犯和刑事被告人的权利。

在美国的法律用语中,刑事程序涉及有关警察调查的宪法、法定、行政的限制——对人身,地方和事物的搜查,查封和审问——也涉及刑事过程的正式步骤。第四和第五修正案保护公民,不仅仅是罪犯和犯罪嫌疑人,避免警察行为的越权。

辩护权

在嫌疑犯成为被告人时辩护权开始,即是在审判程序开始时。如果被告人无力请律师,法官在第一次庭审时为其指派辩护律师。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份判决——Gideon v. Wainwright 案(1963)——认为政府必须为无力请律师的重罪被告人指派辩护律师。

保释金与审前羁押

如果被告人作无罪辩护,那么法官必须作出审前释放的决定,如果这样,那么应该交纳保释金或满足其他条件。过去,法院认为除非被告人具有明显的暴力危险否则就应该释放被告人。特别是,尽管假定保释金与审判时出庭之间有联系,法官还是对因严重犯罪而被捕的人设置了高额保释金,因为他们与公共安全有关,如,如果释放那么被告人将实施更多的犯罪。在法院发现被告人有对社会造成更严重的犯罪倾向以及综合释放条件后不能合理保证社会安全的明确情况下联邦法律允许不得保释并进行审前羁押。

正式指控与大陪审团

联邦检察官有权决定是否对被捕者提起指控,指控何罪以及指控刑期。但是,多数检察官在程序的早期就决定对被捕者免于因为:

被捕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虽然是犯罪,但是太无关紧要而不用;

虽然是犯罪,但是不能查明;以及

虽然是犯罪,但是检察官认为审判前的处理或者其他措施是更合适的。

在审判开始前,检察官可以毫无偏见地自主免除对被告人的指控,不过以后可以提起同一指控。第六修正案规定除由大陪审团控告外没有刑事诉讼。但是,最高法院认为这一包含在权利法案中的权利并不约束各州。因此,各州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在正式刑事程序开始时使用大陪审团。

被告人必须在短期内被讯问以及正式提起指控。在讯问中,法官审阅正式指控以及提及的各项指控,询问被告人是否服罪,无罪或者因精神错乱而无罪。多数州也允许为特定的目的进行无争辩解,相当于有罪辩解。无罪辩解可以改为有罪辩解。只在有限的情形下可以撤销有罪辩解。

审前准备

刑事程序规则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一定的期限为抗辩指控或者寻找证据进行审判前准备。另外,被告人可以有限制地使用检察官提出的某些证据。依据多数州的规则,如果辩护方申请,他们有权复印被告人的供述,复印科学鉴定以及控方证人证言。在某些管辖区内被告人应提前通知控方他们打算进行的辩护理由诸如不在犯罪现场或者精神错乱。

控辩交易

美国的“控辩交易”惯例经常被误解。更正确地说这一惯例是项罪责“折扣”制度。90%多的定罪结果是有罪的。对多数服罪的被告人而言,就没有“交易”。相比较,被告人更愿意接受检察官所提出的减少一些指控换取被告人承认余下的一项或者多项指控。

在联邦级别上,有“控辩交易”的惯例,即是,在审判开始前检察官减低对较重之罪的指控,且被告人承认较轻之罪的指控。在一些县市,法官明示提出判决折扣。例如,如果被告人在审判前服罪那么他最少判3年,最多判5年的监禁刑;但是如果在审判时证明有罪那么他将面临最少5—10年,最多15年的监禁刑。

受审权

被告人享有公开审判的权利。因此,联邦法庭对公众开放,包括记者。事实上,最高法院认为被告人不能放弃公开审判的权利因为其他公民也同时享有这种权利;在刑事审判时法官不能禁止新闻报道,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允许相机(固定的,移动的或者电视)进入法庭。某些州,像加利福尼亚,允许电视实况转播刑事审判。支持者认为电视转播为那些不能亲临刑事审判的广大的公众提供法律教育。反对者认为法庭上的电视转播影响律师,法官,陪审团的行为,并且影响法庭气氛。联邦法庭中不能有照相机。

依据第六修正案,刑事被告人享有迅速审 判的宪法权利。规定犯罪和指控的间期的时效条款,不是迅速审判权。宪法规定控告和审判之间不得有不合理的间期。但是,最高法院从未明确规定超过就违反迅速审判权一定期限。每个案件必须被单独地评审。各州均有迅速审判规则规定限定的时间内检察官和法院必须对被告人提起公讼。

第六修正案同样保障刑事被告人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但是,与多数权利一样,陪审团审判权可以放弃。被告人可以选择独审或者服罪。通常,被告人更有机会由陪审团宣告无罪。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的陪审团审判的结果是宣告无罪。但是一些被告人更愿意由法官审判,因为他们认为法官更可能在指控中发现漏洞;法官在“长椅”审判后会作出更仁慈地判决;或者犯罪的性质激起法官对被告人的反感。

第六修正案同样保障刑事被告人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但是,与多数权利一样,陪审团审判权可以放弃。被告人可以选择对席审判或者服罪。通常,被告人更有机会由陪审团宣告无罪。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的陪审团审判的结果是宣告无罪。但是一些被告人更愿意由法官审判,因为他们认为法官更可能在指控中发现漏洞;法官在“对席”审判后会作出更仁慈地判决;或者犯罪的性质激起法官对被告人的反感。

.虽然宪法没有要求,但是在联邦体制和各州的实践中,陪审团必须达成一致判决。陪审团不能同意所谓的“悬挂陪审团”。在悬挂陪审团事件中,判决无效,并且检察官必须作出是否重新审判被告人的决定。对被告人重新审判的次数没有限制,但是超过三次审判的被告人极少。

审判

在美国最多只有10%的刑事案件由审判解决。刑事审判建立在对抗制度的基础上。辩护律师代表他的当事人,无论他是否相信他的当事人有罪。检察官代表国家和人民,同时作为司法人员对行为承担伦理责任。

宪法规定,为了查明被告人的罪行,事实的认定者无论是陪审团还是法官,都必须确定检察官已经证明犯罪构成的各个要素超过合理怀疑。这就是常用格言“被告人被假定无罪”的内涵。

双方均有权传唤自己的证人和传唤不是自愿出庭的证人(对方的证人)。辩护律师对己方的证人进行直接询问以及对对方的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法官可以询问证人但陪审员不能,但是依据联邦抗辩制度,辩护律师可以询问任何问题且法官作为公正的裁判员进行询问。如果证人确信证言不能使被告人有罪,依据第五修正案证人可以拒绝作证。检察官可以同意证人豁免并且可以迫使证人回答每个问题。(辩护人没有这种权力。)作为证人豁免证言的结果豁免扩展至证人作证的任何犯罪同样扩展至调查者没有发现的任何犯罪。

判决

立法机关,法院,缓刑考验所,假释委员会以及,某些管辖机构,审判委员会在审判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刑事判决,或者至少对每个犯罪最可能的判决,由立法机关规定。州的判决条例相当地多样化并且有时同一州对不同的罪有不同的判决条例。在听取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对判决认为合适的意见后由法官宣判。通常被告人有机会在宣判前向法庭作最后陈述。在某些管辖区内,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人可以向法院作最后陈述。辩护律师可能强调被告人的懊悔,家庭责任,良好的工作前景以及服从在社会中矫正治疗的义务;检察官可能强调被告人先前的犯罪记录,对被害人的伤害以及被害人的家庭,和必须防止其他人犯罪。

法官可以考虑缓刑考验所独立地调查所得的被告人背景,先前的犯罪记录,犯罪情节以及其他因素。法官不必作出正式的裁决并且不必撰写意见说明或者证明判决是正当的。只要判决是依据法律作出的,就不能上诉。

法官可以考虑缓刑考验所独立地调查得来的被告人背景,先前的犯罪记录,犯罪情节以及其他因素。法官不必作出正式的裁决并且不必撰写意见说明或者证明判决是正当的。只要判决是依据法律作出的,就不能被申诉。

刑罚

缓刑是联邦刑事法庭法官最可能作出的刑事判决。事实上只要被告人消除危险性以及遵守缓刑考验所的规则,规章和报告要求,他就能避免监禁。法官决定缓刑的期限;好几年不是不平常的。法官也可以作出特殊的处分,像进行戒毒,如果罪犯是青少年,可以继续工作或者呆在学校学习。

监禁刑是广泛使用的刑罚;在2001年,在某一时日联邦监狱和看守所里大约有200万囚犯。各州和联邦政府都有各自的监狱系统。监狱部门将罪犯分类(依照危险威胁,逃跑威胁,年龄等)并且把他们分置于大,中,小安全的刑罚机构。

没收财产是近几年兴起的刑罚,特别是在犯罪和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典型地是,没收财产法规定,作为一种刑罚方法,法官可以命令被告人交出在犯罪时(包括汽车,船只,飞机以及房屋)以及/或者在犯罪活动中(营业,银行帐户,有价证券等)使用的任何财物。

联邦法院较少运用罚金刑。在运用它们是,通常另加其他刑罚。过去,罚金额很低,事实上,大大低于被告人支付给辩护人的费用。但是,最近,高额罚金已经兴起。运用罚金刑时,最高法院认为被告人不能因未交付罚金而被监禁,除非是故意不履行。

上诉和定罪后补救

宪法没有保障定罪后的罪犯的上诉权,但是每个司法机构允许上诉一次,而且许多州设有两级上诉受理法院和两级上诉。对某些第二级上诉而言,法院只对那些被选定的案件进行审理。因此,即使它基于法官对法律的极大误解或者基于由法官和陪审团作出的不可理解的事实裁定,无罪判决仍旧会得到维持。

罪犯向州法院上诉失败后,他可以声称在州监狱中他的宪法性权利和联邦法律保障的权利受到侵犯而向联邦辖区法院(审级)提起人身保护权申请。(联邦罪犯也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定罪后补救,例如,找到了审判前未发现的能够证明罪犯无罪的新证据。)人身保护权由宪法保障并由联邦法贯彻。在某些有限的情形下,第一次人身保护权申请失败的罪犯,可以声称其他违宪情节因此整个程序必须重新开始而提起额外的人身保护权申请。

假释,赦免与减刑

传统上,假释委员会在释放罪犯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州均有由州长任命的假释委员会。假释委员会通常是大假释局的分支机构,假释局是在罪犯释放后对他们进行监督的机构。囚犯符合假释的条件是个州法律的问题,所以各州有相当地不同。

第8篇:产假陪护假范文

1、尊敬的领导:

2、本人因妻子分娩在即,需要看护,特此请假回家陪产*天,时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未包含其他假期),共计*天。请领导批准。

3、请假人xxx。

4、2018年5月2日。

(来源:文章屋网 )

第9篇:产假陪护假范文

当然了,持续的自我批判,也不能保证华为的所有动作都完美无缺。

2010年前后任正非在华为南京研究所讲话,话讲完了,到了提问时间。有员工问任正非,劳动法规定了有年休假,其他公司也都有,为什么华为没有。

任按通常的方式回答说,我们犯错误进了通信行业,进入半导体行业,进入了原材料是沙子的行业,竞争太激烈了,所以通信行业需要更多的努力,才能赶上西方国家,唯一的途径是奋斗。

该员工听了很不爽,觉得太绕了,就继续质问任正非“请正面回答我的问题”,听了这句话下面的人惊呆了,鸦雀无声,没想到有人敢这么问,任也没想到有人敢这么问。场面一度很尴尬。这时和任老板一起参加大会的是丁×和周××。

周看任下不了台,赶紧大声对提问的员工呵斥,你给我下去。据说后来该员工也离职了。

后来我问了当时在下面的员工什么感觉,他说两个感受:一是感觉问得很爽,问到大家内心里去了,为什么剥夺我们的年休假;二是这么咄咄逼人也有点不好,毕竟任也是一个十分成功的人,在华为也很受员工尊重。

任从南京回来后不久,就推出了华为创办二十多年来最让人难以理解的一幕——“主动”签订奋斗者协议

奋斗者协议就是员工签订一个协议,协议内容是自愿放弃年休假、陪产假、主动加班之类的。后来关于陪产似争议人大,大家觉得领导都休过了,就不让员工休了,于是就把陪产假给去掉了,就剩下放弃年休假和晚上加班的加班费令人。

奋斗者协议的通知不能通过邮件发,有口头通知、奋斗者协议需要自己先申请,申请时公司大致通过口头传播个模板,然后大家照着稍微改动下。比如“考虑华为成长不容易,竞争激烈,我自动放弃年休假与公司一同奋斗,希望组织批准”等,搞得公司很委屈似的。

华为后来把员工分为奋斗者和劳动者,劳动者可以享受年休假,但不能享受超额的分红和奖金收益,奋斗者才可以、如果你不主动申请成为奋斗者,那你就是个劳动者,后续的薪酬奖金就会受到影响。

奋斗者协议推广一年后,外面都把这当笑话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