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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侦工作经验总结精选(九篇)

技侦工作经验总结

第1篇:技侦工作经验总结范文

关键词:痕迹检验技术;刑事诉讼;应用;研究

一、痕迹检验技术概述

在刑事科学中,痕迹检验技术是其当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检验技术。简单来说,痕迹检验技术就是运用痕迹检验的有关理论知识和相关的方法来对各种各种的犯罪痕迹进行提取、分析、检验与鉴定,并总结其所形成和变化的规律,更好地揭露了犯罪行为,也为警方对刑事案件的侦破和审判提供了有力的线索与证据。因此,痕迹检验技术被广泛应用与各种刑事案件的侦破中。以往的痕迹检验技术主要是依据以下几个方面:依据指纹进行检测、依据足印进行检测、依据犯罪工具进行检测、依据车辆的痕迹以及破锁的痕迹进行检测。

二、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

(一)确定案件的性质并判断是否立案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当中,立案是首要环节。只有立案了才能启动刑事诉讼的一系列程序。公安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一旦犯罪事实成立并确定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就应该立即立案。如果立案不及时或者不够准确,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对案件的处理,甚至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而在实际的工作当中,经常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引起对案件的事实或者性质不明确。比如像高楼坠落死亡,到底是自杀、他杀还是意外死亡就很难判定。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运用痕迹检验技术对现场的一些死亡痕迹进行详细的分析与鉴定,从而准确地判定案件的性质。

(二)为侦查提供线索并缩小侦范围

在大部分的犯罪现场,犯罪份子总会遗留下一些犯罪痕迹。有可能是生理痕迹,比如像犯罪分子的毛发,指纹或者足迹等。也有可能留下一些其他类型的痕迹,而通过这些痕迹往往可以推断出作案人员的年龄,性别,人数,身高,以及所使用的作案工具或者作案手法等等。通过痕迹检验技术的有效运用,可能很好地缩小侦查范围,从而锁定嫌疑人,大大提高了破案的效率。

(三)痕迹检验技术的鉴定结果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证据

在刑事诉讼当中,无论是阶段还是审判阶段,报案人员在犯罪现场所提取到的犯罪痕迹,只要经过了痕迹检验技术的鉴定,其结果便无需任何其他物证的佐证而直接可以作为指正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三、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应用中的水平提升

(一)深入理论研究,完善相关立法

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说,我国的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侦工作中应用的理论知识起步比较晚。相关工作人员总是重实践而比较轻视理论的作用。但是,我们都很清楚,理论和实践是密不可分的。只有正确的理论指导才能更好地实践,而实践又可以不断地修正理论。只有两者的相辅相成才能实现痕迹检验技术和综合侦查的完美结合。

(二)推动技术发展,提升人员素质

相关侦查机构应该不断引进国外先进的检测设备以及检测方法。对于一些陈旧的痕迹检测理论应及时进行淘汰处理。除此之外,还应对痕迹检测人员实行考核选拔制度。不断提升痕迹检测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养。进而不断推动我国痕迹检验技术的快速良性发展。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收集工作

在我国的《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探检查规则》和《刑事诉讼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相关执法人员务必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严禁采用非法手段对犯罪证据进行收集。并坚持在法治社会管理下对人性的基本尊重。另外,国家还应不断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真正实现以合理的制度来对相关人员进行管理与约束。并对痕迹物证的收集程序进行不断的完善。

(四)引进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

我们还应该不断引进一些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技术。例如:可以将痕迹提取部门和痕迹鉴定部门各自独立开来。这样可以使得两个环节也互相独立,更好地确保了检验结果的真实与准确。从而使其的证据力更加客观和具有说服力。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痕迹检验技术也面临着不断与改进的压力。只有不断地研究与创新,朝着数字化、自动化与标准化的方向发展,才能在刑事侦查中更加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错判与误判,进而可以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提供更好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刘强,高青.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及其研究[J].祖国,2016,19:147.

第2篇:技侦工作经验总结范文

[论文摘要]侦查措施,是侦查部门根据侦查活动的需要,为发现、揭露、证实、控制和预防犯罪,依法采取的各种手段和方法的总和。从历史发展的轨迹看,侦查措施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多样性经历了从低到高的发展历程。目前,我国的侦查措施运用现状是:一些科学技术含量较高的侦查措施开始适用并逐渐推广,但适用范围尚不够深广,适用效果也有待强化;传统侦查措施的策略性和技巧性大大提高,但仍需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以使其更加理性和有效;侦查措施的规范性日益加强,但立法滞后、立法缺陷等问题仍然存在,制约着侦查措施的进一步规范化。基于这样的现状,侦查措施的丰富和发展主要是加强和提高侦查措施的技术性、规范性和多样性。

侦查措施,是侦查部门根据侦查活动的需要,为发现、揭露、证实、控制和预防犯罪,依法采取的各种手段和方法的总和。侦查措施的选择直接影响侦查目的的实现。侦查措施服务于侦查目的并且服从于侦查目的,而侦查目的能否实现依赖于侦查措施的实施。

一、侦查措施的历史发展轨迹

侦查实践活动由来已久。早在出现犯罪行为的原始社会后期,作为查明犯罪、惩治犯罪人、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的侦查实践活动就已出现。侦查实践活动与犯罪活动相伴产生,并与犯罪活动的客观形势和社会发展密切联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以及犯罪活动的发展,决定了侦查措施的发展。

总体上说,收集证据和查明案情的基本措施大都是现场勘查、讯问、调查访问等,但是,由于特定历史时期人类文明发展程度不同、犯罪形势不同,这些在形式上都被称为现场勘查、讯问、调查访问等措施,在科学性、规范性、策略性等方面具有根本性的差异。考察历史发展轨迹,可以发现侦查措施的发展规律和必然趋势。

(一)侦查措施的科学性经历了从低到高的发展历程

在这里,科学性不仅指侦查措施的技术性和先进性,还包括其合理性和策略性。

在虽有丰富侦查实践活动但却没有科学理论指导的古代社会,侦查被视为查明案件事实和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工具性活动,人们对侦查措施的总结和提炼,主要以实用为主,对与实际操作不直接相关的抽象理论几乎毫不关注,对侦查措施的研究也未能超出经验性积累和直观感悟的层次,缺乏抽象理论的升华。例如,在调查访问中比较注重策略性,虽然也有一些心理学、语言学和逻辑学等知识的运用,但均带有浓厚的自发性或经验性色彩,因此适用起来规范程度较低,效果也不稳定,可靠性较低。至于需要科学方法做支撑的一些侦查措施,如侦查实验、现场痕迹的分析和鉴定,则更加不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往往只是对人们日常生活经验进行简单的套用,或直观的比较。随着人类社会的科学文明水平得到极大提高,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诸多研究成果被运用到侦查领域,提高了侦查措施的科技含量,使侦查措施的合理性、先进性和科学性大大提升。注重其他学科研究成果在侦查领域的转化和运用,使侦查措施从个别的、偶然的经验操作上升为普遍的、必然的规范行为,有力地保障了侦查结论的准确性和有效性。除了借鉴和吸收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在侦查实践的基础上提炼形成的基础性理论也使侦查措施及其运用更加趋于理性和自觉。

(二)侦查措施的规范性经历了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

这里所说的规范性,既指法律对侦查措施的实施作出规定的有无及其完备性,也指实践中侦查措施在不同侦查活动中运用的一致性。

古代的侦查措施同样存在某种程度的规范性,例如,我国古代法律(特别是(唐律))对刑讯的方式、程序等有明确的规定,体现出法律对侦查措施的规范性要求。但是总体来说,法律对各种侦查措施的规定完备程度不高,甚至完全缺乏规定。一方面,有的侦查措施虽有一些规定但却不完备,如强制措施。在古代中国,对强制措施的规定主要是明确官府和司法官员拘留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力,以及不恰当履行这些职责可能产生的后果,但对拘留和逮捕的期限、关押场所和关押方式等则一般没有规定;另一方面,有的侦查措施则完全缺乏规定,如秘密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的实施与否及实施限度,可以由有权机关或人员任意决定。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备或根本没有法律规定,类似的侦查措施在不同案件侦查中的实施方式、步骤不尽相同,侦查措施常常因人而异、因案而异,不具有稳定性和普适性,侦查措施的实施和侦查结论的准确性因而缺乏制度性保障。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日益提高,侦查措施的规范性也日益提高,突出表现为侦查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一方面,随着时代的发展,诉讼观念的更新和立法技术的提高,法律、法规对侦查措施的实施方式、条件等作出了较为完备的规定;另一方面,司法的公正性也要求在不同案件侦查中的侦查措施在实施方式、实施条件等方面应当保持一致,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这一点可以从近、现代各国法律对诸如询问、讯问、辨认、现场勘查、搜查、逮捕等各项侦查措施予以明确规定中看出。

(三)侦查措施的多样性经历了从单一到丰富的发展历程

侦查措施的多样性由人类社会整体的认识能力和认识方式所决定。总体来说,在人类认识能力总体较低和认识手段简单的古代社会,侦查措施较为单一,而在人类认识能力总体较高和认识手段丰富发展的当代社会,侦查措施的多样性也较强。在人类整体认识方式单一、认识能力低下的情况下,口供是侦查中最有效、最可靠的证据,人们必须或者说不得不重视和依赖口供。侦查人员由于缺乏有效的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和手段,往往只能根据自己的经验或主观推想确认犯罪嫌疑,而证实或这种主观推想的依据莫过于犯罪实施者本人的认可或否认,因此口供成为最有效的证据;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承认犯罪后将要承担的消极后果能够促使人们不胡乱承认自己未实施过的罪行,因此,口供也是最可靠的证据。在古代社会,最主要的侦查措施就是调查访问和讯问,都是针对人实施的,旨在获得能够直接查明案件事实的人证。而在认识能力较高和认识方式多样化的历史时期,人们有了探索多种侦查措施的智力前提,同时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法治及其要求等也使侦查人员有了探索多种侦查措施的必要性和动力。只有以丰富多样的侦查措施才能满足发现、收集、运用证据,发现犯罪事实和认定犯罪嫌疑人的需要。

从上述侦查措施的发展轨迹分析中可以发现,侦查措施科学化、规范化和多样化程度主要受到三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一,特定历史时期下社会的整体智力发展水平,集中表现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在侦查活动中的引人和运用;其二,特定历史时期下社会的法治发展水平,包括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和法治观念、法律意识等;其三,特定历史时期的犯罪客观形势,如犯罪数量、犯罪形式、犯罪的智能化程度、暴力化程度等等。总之,在整体智力化发展水平和法治化发展水平不高、犯罪的数量和质量较低的社会里,侦查措施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多样性均较弱,而在整体智力化发展水平和法治化发展水平较高、犯罪的数量和质量较高的社会里,侦查措施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多样性也相应地比较强。

二、我国侦查措施的运用现状

从法治观念和法治化建设来说,当前侦查部门有罪推定观念和无罪推定观念兼而有之、口供主义观念和物证主义观念兼而有之、纠问主义观念和程序正义观念兼而有之;从侦查工作的整体情况看,我国正在经历着从适应静态社会条件下以人力劳动为主要特征的粗放型侦查,向适应动态社会条件下以高科技手段运用为主要特征的精密性侦查转变的过程,在此背景下,当前我国侦查措施的实施具有如下特点:

(一)一些科学技术含量较高的侦查措施开始适用并逐渐推广,但适用范围尚不够深广,适用效果也有待强化

近现代的侦查活动一直比较关注其他学科,特别是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成果在侦查领域的引人和适用,使侦查工作的科技性和智能性越来越强。在我国,在侦查措施的科技性方面,近年来最值得关注的就是信息网络技术在侦查措施中的运用实践及其成果。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改变了侦查破案的传统方法,传统的调查摸底工作在许多地方已经被各种信息平台的快速检索查询所取代。侦查的过程转变为各种相关信息的收集和研究的过程;网络技术的发展及各种信息系统和信息库的建立,为侦查破案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例如,ma年10月至1999年3月,公安刑侦部门开展了打击盗、抢、走私机动车犯罪专项斗争。在此次专项斗争中,刑侦部门借助“全国盗抢机动车辆数据库”、“全国进口机动车查询资料网”、“全国机动车管理信息系统”的支持和帮助,通过对人户、过户的车辆档案资料与被盗抢机动车资料的批量比对;通过全国被盗抢机动车辆数据库与各地车辆管理所的联网比对;通过对路检路查、清查停车场所等处理违章、肇事车辆与被盗抢机动车数据库的比对等方法,破获一大批走私、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抓获一大批犯罪嫌疑人,查获一大批涉车违法犯罪团伙,有效地打击了汽车犯罪活动。可以说,网络技术在侦查中的运用改变了以往传统的侦查办案方式和侦查部门横向协作的方式,赋予一些传统侦查措施(如并案侦查、摸底排队等)以新的生命力和战斗力。

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国现阶段的侦查措施科技含量整体较低,特别是在广大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投入的不足、人员素质整体不高、科技强警意识的薄弱等因素从主客观上极大地制约了侦查措施的科技化,侦查措施的科技性还远远不能满足打击新型犯罪、实现侦查法治化的需要。

(二)传统侦查措施的策略性和技巧性大大提高,但仍需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以使其更加理性和有效

在大力倡导侦查措施科技化的同时,侦查人员和侦查学研究者们也注意到,调查询问、辨认等传统的侦查措施仍然是调查取证的重要手段,尽管这些侦查措施公开性较强而强制性较弱,但如果不能以恰当的方式展开,同样可能侵犯当事人权利或妨碍案件事实的查明。一方面,对于询问、辨认、摸底排队等传统的、常规的侦查措施,理论界和实践部门比较关注借鉴和吸收心理学、语言学、社会学等其他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使侦查措施的具体实施方法更富有技巧性和策略性,这既有赖于相关学科的发展,也是侦查人员应对侦查法治化发展的体现;另一方面,对于这些传统的、常规的侦查措施,侦查人员和侦查学研究者们已不再仅停留在经验总结的基础上,而是开始系统发掘这些经验做法背后的理论基础,以此提高实践的自觉性和能动性。当然,实践中,调查取证方法简单粗暴的现象仍大量存在,这其中固然有观念落后和体制不完善等方面的因素,但不善于运用策略和技巧仍是重要原因。

(三)侦查措施的规范性日益加强,但立法滞后、立法缺陷等问题仍然存在,制约着侦查措施的进一步规范化

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有学者为考察该法的实际执行情况,曾对一些公安机关进行深人的调研。调研显示,各地公安机关均十分清楚和重视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公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他们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公安干警的整体素质,转变执法观念。有的公安机关邀请参与刑事诉讼法立法起草工作的专家教授讲授立法背景、指导思想、修改的主要内容和公安工作的主要转变;召开有专家学者、各级公安干警参加的座谈会,讨论实施刑事诉讼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寻求对策;举办由学者和资深警官主讲的学习班、培训班,统一各级公安机关实施刑事诉讼法的思想及具体操作。藉此,广大公安干警强化了诉讼意识、证据意识和严格的执法意识,较大程度地克服了过去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以及“重执法轻监督”等错误观念。另外,各级公安机关为了杜绝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制订了严格的错案追究及办案个人负责制,以严格的制度规范公安人员的执法活动。随着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较刑事诉讼法修正初期,近几年的侦查活动规范性更加强化。

但是另一方面,对于各项侦查措施,法律的相关规定仍不尽完善,存在不完整、不协调甚至空白的情况,特别是对于一些秘密侦查措施的实施条件、程序和方式,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调查询问、辨认等基础性侦查措施,法律的规定也常常是语焉不详,不同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有时相互矛盾,使实践中一些侦查措施只能依据侦查人员的个人判断和具体情况采取,规范性有待提高。

三、信息化时代背景下侦查措施的丰富与发展

信息化时代背景下侦查措施的丰富与发展,表现为提高侦查措施的技术性、规范性和策略性,特别是针对我国现阶段侦查措施的不足,并探索改革和提高的途径。

(一)提高和强化侦查措施的技术性

技术,其字义是根据生产实践经验和自然科学原理而发展成的各种技艺操作的方法和技能。技术的基本旨趣是控制自然过程和创造人工过程,如果说科学理论重在探求、揭示客观事物的内在规律的话,技术则重在通过某种技巧行为改造客观事物。侦查措施的技术性,泛指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采取的一切旨在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操作性技能。它既包括针对物实施工作的技能,也包括针对人实施工作的技能;既包括主要借助自然科学研究成果而实施的技能,也包括主要借助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实施的技能;既包括依据人的肢体活动及语言实施的技能,也包括依据特定仪器设备实施的技能。提高和强化侦查措施的技术性,就是研究侦查措施如何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以满足侦查获取犯罪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需要。

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在侦查实践中的运用,赋予了传统侦查措施的科技含量,提高了其效率,如网上追逃的方式弥补了传统的专案追逃成本高和采取措施滞后的缺陷,通过网络信息的交流和共享,实现了获取逃犯信息和采取追捕措施同步、“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全国一盘棋的协作格局,极大地提高了追逃工作的效率。有时,科技手段的运用影响之深远,甚至完全改变了侦查措施的基本方法,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创造了一种全新的侦查措施,如网上摸底排队。网上摸底排队,是借助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应用各个信息系统,设定摸排条件,以发现犯罪嫌疑人和侦查线索。它改变了传统摸底排队采用人海战术、疲劳战术等地毯式排查的粗放式工作方式,具有范围大、速度快、应用领域多和排查方式多等优势,不仅改变了以往仅靠人海战术、圈地排查的单一排查方式,形成了网络摸排、多种摸排方式,不仅适应当前职业化、智能化和流窜化的犯罪形势,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警力短缺的问题,成为提高侦查破案效率的新增长点。

综上所述,不断推进科学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在侦查措施中的运用,是提高和强化侦查措施技术性的根本途径。

(二)提高和强化侦查措施的规范性

侦查措施的规范化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制度,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完善程度。

当前,我国关于侦查措施实施的法律依据存在着抽象性和弹性过大的问题,侦查人员有可能为了侦查需要而突破法律规定,例如连续适用拘传变相延长羁押时限、以为由限制或禁止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等;也有可能因为责任不明或为了推卸责任而怠于甚至放弃行使职权,例如在摸底排队、调查访问中敷衍塞责、流于形式;同时,侦查措施实施的封闭性过强,特别是实施依据和实施过程的封闭性过强,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解和非议。因此,强化和提高侦查措施的基本途径是:一方面完善立法,对侦查措施在实施条件、实施方式、实施范围、实施强度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使权力和责任的范围明确化。例如,在讯问方面,明确讯问开始的证据条件、讯问的持续时间、讯问记录方式、讯问中的权利告知程序、讯问时的律师在场规则等,以此明确讯问权的行使及其责任范围,督促侦查人员在责任范围内行使权力。另一方面,加强对侦查措施的诉讼内控制,即建立刑事程序性裁判机制。刑事程序性裁判,一般是指裁判权主体依据刑事程序规则对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问题进行评价、判断,并作出程序性处理。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未决羁押的解除等。“首先,为维护程序法的实施而不惜牺牲所谓的实体公正结果,这体现了一种程序中心主义的游戏规则;其次,法院通过宣告违反法律程序的诉讼行为无效,不仅不再充当警察、检察官和下级法院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帮凶,,而且还为那些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受害者提供了为权利而斗争韵机会,这显然有助于司法非正义的纠正;最后,从一种经验主义的视角来看,不宣告违反法律程序的诉讼行为无效,就根本无法促使警察、检察官和法官遵守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程序规则,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就将成为一句空话。”

第3篇:技侦工作经验总结范文

关键词:职务犯罪;技术侦查

引导语

就我国国内而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犯罪案件侦查中较早的应用了技术侦查,手段也较多;相比之下,检察机关在2013年1月1日才被赋予了在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运用技术侦查的权力,起步较晚,缺少实践经验。本文旨在通过对有关法条进行分析,结合笔者本人的工作实践,借鉴先进经验,以期提出一些有效建议。

一、技术侦查的概念及适用原则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利用现代科学知识、方法和技术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总称,技术侦查包括监听跟踪监视,监听通讯,电子监控,心理测试,秘密拍照、录音、录像等行为。适用技术侦查的原则有:

1、依法使用、慎重使用

运用技术侦查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不能擅自发挥,恣意使用,否则将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由于使用技术侦查具有可能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特性,为了做到慎重、正确使用,新刑诉法就可适用技术侦查的案件犯罪范围做了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何谓“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笔者认为可以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划分:一是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二是在县级以上检察院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重大影响力可从社会影响力和行业影响力综合评析;三是犯罪嫌疑人具有特殊性身份的案件,例如犯罪嫌疑人从事多年侦查工作,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常规侦查手段难以侦破,不及时侦破又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这类案件,虽然从刑期上可能不到10年以上,也不具备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但是笔者认为可以认定为重大案件。

此外,在运用技术侦查时还应做到程序合法。技术侦查作为解决案件中有关侦查线索和收集证据问题的专门工作,是侦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依据来源于刑事诉讼法。侦查人员在收集线索、获取证据等办案活动中,都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2、实事求是、忠于结论

运用技术手段进行侦查,其运行结果既不受人们的主观意志所左右,也不必然符合人们的设想轨迹,而是依其自身规律得出科学结论,因此,侦查人员对待科学技术的应用应当持实事求是的态度,自觉接受和忠于技术侦查结论。

当然,对技术侦查结论可以怀疑,可以进行多次验证、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但对已经多方验证、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不应毫无根据地进行排斥,而应尊重科学,相信科学,结合事实,利用科学技术结论推进侦查工作正确开展,确保案件质量。

3、严格保密,保障人权

技术侦查应用的过程、手段和结果都应当予以保密。保守机密是技术侦查工作必须遵守的重要原则。违反保密原则将使技术侦查工作遭受损害,阻碍侦查工作的深入开展。技术侦查应用中的保密,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应用的技术侦查手段保密。二是应用技术侦查的过程保密。侦查人员为了配合调查、讯问工作开展,可以使用技术侦查结论,但不能将技术侦查的使用过程随意公开,以免泄露侦查工作秘密,特别是一些秘密状态下使用的技术侦查过程。三是技术侦查应用中获取的结论系国家机密或当事人的隐私等需要保密。对于与案件有关的,在保密情况下将其服务于诉讼;对于与案件无关的,尽快销毁相关资料,以免带来不利影响。[1]

二、 当前技术侦查面临的困境

虽然新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可以使用技术侦查的权力,尽管大部分检察机关认识到了技术侦查的重要性和潜在价值,各个检察机关都设有检察技术处(科),也有一定的技术设备,并在侦查工作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从宏观上看,整个检察技术队伍和设备对职务犯罪侦查还没有形成有战斗力的支持,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技术力量相对分散。省、市、县区院的技术部门基本上各自为阵,缺乏统筹,未建立有效的统筹机制,远达不到办案一体化的要求,在重大案件查办过程中,不能形成合力,为侦查工作的进行提供有力帮助。

2、专业人才缺失。大部分检察机关虽设有技术处(科),但技术干警往往配不到位,一般都是一个处(科)长,带一到两个副处(科)长,人员严重不足,更有甚者,就处(科)长光杆一个。此外,大部分技术处(科)干警业务水平较低,缺少必要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3、技术使用定位不清。目前技术部门的工作基本还处在为办公自动化服务、为检察机关日常运行服务的层次,除同步录音录像外真正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较少。

4、技术职能混淆不明。多数基层检察机关技术部门基本上没有发挥本身的职能作用,绝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花去参与办理案件,大多数技术部门的干警都是从办案一线部门走出来的,为了办案需要,经常会被临时抽到办案一线去从事办案工作,技术干警放松对自身技术业务发展的要求,把在技术部门工作,当做换个办公室继续干自侦,阻碍了技术部门职能的发挥。

5、设备购置匹配欠佳。主要是目前没有专门用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指挥平台和高端专用侦查设备,电话监听定位设备和测谎仪等设备缺乏。

三、技术侦查未来的发展前景

虽然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使用技术侦查手段,面临着多多少少的困难,但是笔者相信技术侦查的运用一定有着无比的潜力,甚至在不远的将来会成为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侦查手段,取代传统的“一支笔、一张口、一份材料”侦查方式。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不可能采用所有的技术侦查手段,只能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采用部分技术侦查手段。目前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较为普遍采用的技术侦查手段是同步录音录像技术,该技术的运用较为有效地防止了犯罪嫌疑人、证人翻供、翻证现象的发生,同时防止了侦查权的滥用和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促进了公正执法和文明办案。然而,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显得较为被动,使用该项技术并不能够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彻底摆脱目前面临的困境。[2]因而,为了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反客为主,变被动为主动,必须另寻出路,积极寻找新的技术侦查手段。笔者以为,除了同步录音录像技术以外,根据目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及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现状,结合国外和国内兄弟单位的有效经验,现阶段检察机关可以充分运用测谎技术和通讯监听技术。

1、测谎技术。测谎技术是指对犯罪嫌疑人使用专门的测谎仪器以判别其供述和辩解真伪的一项侦查技术。现代测谎技术极为发达,测谎准确率已达到相当高的程度。美国的诺曼·安斯利收集了1980年以来有关实地办案的测谎结论,并把此结论同口供、物证、法庭判决进行比较,研究了2042宗案件结果,即便有细微的争执也认为是测谎的差错,得到的准确率为98%。美国测谎学会对6 个国家的3030起案件结果经过侦察、审讯核实,准确率也是98%。正是由于测谎技术的先进性,国外有许多国家都在研究和使用测谎技术。在我国,测谎技术的研制和使用已有20余年的历史,主要是应用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工作。[3]

笔者以为,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测谎技术进行技术侦查,是很有必要,是和当前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水平相适应的。笔者在上文中也提到过,当前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水平很低下,技术干警的业务水平较差,目前测谎技术比较成熟,对技术干警的业务水平要求不高,只需进行简单的培训,经过实践,就能熟练掌握测谎技术,进行技术侦查。测谎技术不仅能为侦查工作提供方向性指导,确保侦查工作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给审讯对象巨大的心理压力,有利于审讯的进行,还能进行证据排除、书证核对等。当前,许多检察机关在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中对测谎技术的运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苏州市沧浪区检察院2004年7 月开始在职务犯罪调查中应用测谎技术,到2007年上半年,共参与办理了46起案件,对110名犯罪嫌疑人和证人进行测试,除4名被测人由于生理原因没有完成测试外,成功判定了106 名被测者说谎与否,排除说谎概率达到了100 %。[4]

笔者认为,在职务犯罪调查中应用测谎技术是非常有效的,不仅可以排除无辜,认定犯罪,而且可以为侦查提供方向,减少无用功,提高办案效率。

2、通讯监听技术。通讯监听是运用电子仪器设备秘密获取有线或无线通讯传递的言词信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证据的一种技术侦查手段,属于侦查监听的范畴。当今社会通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人们的通讯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通信监听也随着通讯方式的发展成为了常用技术侦查手段之一,国外已有许多国家明文规定在犯罪侦查方面运用通讯监听技术,如德国《刑事诉讼法》之证据部分第100 条a 则规定:“如果有根据怀疑某人作为主犯、共凶犯有下述之一罪行,或者实施了具有可罪性未遂或者犯罪预备,并且以其他方式不能或者难以查明案情、搜索被指控人居所,可以采取监听和录音的反和平罪等五款罪名。”日本制定了《关于犯罪侦查中监听的法律》,对通讯监听作了专门规定。

在职务犯罪中利用先进的通讯技术作案的也越来越多,如在贿赂犯罪中,行、受贿双方往往都是事先用通讯工具联系好作案的时间、地点后才进行的。行动非常隐秘,检察机关很难发现,使用通讯监听就能使检察机关及时掌握行、受贿双方的动态,及时调整侦查方向,减少审讯突破难度。还有在常见的查办窝、串案时,通讯监听能使办案人员及时了解未到案人员的动态和串供内容,为下一步侦查工作的开展打下基础。

笔者认为,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使用通讯监听技术很有必要。一方面,通讯监听技术可以增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主动性,通过监听通讯可以获取更多有价值的案件线索,解决职务犯罪案源枯竭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通讯监听是在被监听人毫无察觉的情况下进行的。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因而通过监听通讯可以直接获得许多第一手资料,即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原始证据,证据的证明力得到大大增强。

结束语

技术侦查措施是把“双刃剑”,用之恰当则造福于民,反之,将严重侵害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也将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和公信力。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在合理范围内运用技术侦查,使技术侦查这把“双刃剑”,成为打击职务犯罪的“单面刀”。

参考文献:

[1]检察日报,赵东平、凌耀波,《运用科技侦查职务犯罪应把握五项原则》

[2]章其彦,《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探讨》。

第4篇:技侦工作经验总结范文

关键词:公安;痕迹;指纹

Abstract: fingerprint technology has been an important means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and evidence. In recent years, the video surveillance system as a kind of effective means to strengthen social management,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law enforcement police, combat crime prevention, and deal with emergencies, has been widely used in public security work. In this paper, from the grassroots public security agencies set out actually, the fingerprint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figure surveillance technology in order to combine investigation detection provides the basis of discussion.

Key words: public security; trace; fingerprint

1.前言

指纹是指人手表面的乳突纹线、屈肌褶纹、皱纹等皮肤花纹结构在力的作用下接触物体时所形成的痕迹,是指头印、指节印、手掌印的总称。指纹长期以来一直被认为是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之首”,是因为利用物体上遗留的指纹,通过科学鉴定,可以直接认定遗留指纹的嫌疑人,从而为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而近年来快速发展的图侦技术,是既刑事科学技术、网安技术之后又一种新的破案技术。从本质上讲,就是对视频监控图像进行梳理、查阅、分析、研判、提取、加工和应用的一系列过程,通过提取分析视频监控图像这一载体中所蕴含的信息,从中筛选有价值的线索或证据为侦查破案活动提供服务。

2.图侦技术与指纹信息关联破案法

图侦技术与指纹信息关联破案法是指侦查人员利用案发现场视频,将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身高、体型、发型,穿着等要素进行分析串并,刻画出犯罪嫌疑人的基本相貌,并将调查的对象和对有关信息资料的分析研究发现线索,结合视频信息、网吧信息、住宿信息、卡口信息、现场指纹等相互关联破获刑事案件。这种方法集中了信息网络、刑侦基础业务、多种现代科技和传统侦查措施于一体的综合性破案精确打击的战法,是信息导侦的高端应用模式。

3.指纹技术与图侦技术关联破案法的优势

3.1动静结合侦查法

图侦技术的发展应用,可突破传统单一利用痕迹物证开展串并案侦查模式,依托视频监控系统全面实时动态监控街面,针对同类案件情况,通过对不同监控点反映出的犯罪嫌疑人特征、作案手段、行为特点、选择对象和作案时间等信息的比对研究,判断是否是同一伙人所为,使案件的串并工作有了新的支撑点。而指纹相对于视频信息,以一种静态的形式展现在证据序列中。若现场指纹比中犯罪嫌疑人后,与视频串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进行特征比对、认定,为审讯工作提供强有力地证据。

3.2视频侦查引导现场勘验各步骤

3.2.1案前阶段

案件发生后,在案件现场或与案件相关的场所是难以找到目击者的,视频监控成为首先或唯一的被“调查访问”的“目击者”,民警将现场视频进行回放,可以利用监控中的信息,明晰嫌疑人案发前来去路线、事前踩点、手机通讯、入住处所等可供后续调查的线索和证据。同时作案人在作案前反侦查意识不一定强烈,可以调查到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及团伙人员,从而帮助提取到指纹、足迹、生物检材等证据,为后续破案提供技术支撑。

3.2.2案中阶段

利用案发过程的实时监控,记录并还原整个案发过程,客观全面的提供与犯罪有关的事实,指导现场勘验、调查的方向,提供案件发生时直接或间接的证据。一个成熟、完备的监控体系,完全可以利用实时监控,通过指挥中心的科学调度,实行现场抓获,从而达到快速破案,震慑犯罪分子的目的。

3.2.3案后阶段

视频监控能够记录嫌疑人逃窜方向、逃离方式、有无交通工具等,除了提供记录损害结果以及后续的案件串并等常规功能外,还可为全面客观的进行现场重建和侦查实验工作提供有力的科学支撑。

4.结语

以视频技术为主的图侦技术在刑侦破案中的地位与日俱增,已经超越了许多传统的破案方法,用图像引领勘查,开辟了勘查的新途径,扩大了勘查的范围,提高勘查的针对性,避免工作盲目性,保证勘查的高效性,但在最终认定嫌疑人和法庭诉讼证据方面传统的指纹技术已经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相信随着监控探头指导下的指纹技术的提取不断提高,指纹技术与图侦技术关联破案法将在侦查破案中发挥出越来越显著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赵向欣.中华指纹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

[2] 郑筱春.论指纹证据价值[J].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0(6):70-71.

[3]吕导中.指纹鉴定标准研究[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23(2):171-172.

[4]李玉萍.指纹检验应审查是否直接捺印形成[J].山东审判,2009(5):44-45.

作者简介:

马文龙(1989-)男,新疆乌苏人,新疆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助理工程师,主要从事痕迹检验工作。

第5篇:技侦工作经验总结范文

[论文摘要]侦查措施,是侦查部门根据侦查活动的需要,为发现、揭露、证实、控制和预防犯罪,依法采取的各种手段和方法的总和。从 历史 发展的轨迹看,侦查措施的 科学 性、规范性和多样性经历了从低到高的发展历程。目前,我国的侦查措施运用现状是:一些科学技术含量较高的侦查措施开始适用并逐渐推广,但适用范围尚不够深广,适用效果也有待强化;传统侦查措施的策略性和技巧性大大提高,但仍需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以使其更加理性和有效;侦查措施的规范性日益加强,但立法滞后、立法缺陷等问题仍然存在,制约着侦查措施的进一步规范化。基于这样的现状,侦查措施的丰富和发展主要是加强和提高侦查措施的技术性、规范性和多样性。

侦查措施,是侦查部门根据侦查活动的需要,为发现、揭露、证实、控制和预防犯罪,依法采取的各种手段和方法的总和。侦查措施的选择直接影响侦查目的的实现。侦查措施服务于侦查目的并且服从于侦查目的,而侦查目的能否实现依赖于侦查措施的实施。

一、侦查措施的历史发展轨迹

侦查实践活动由来已久。早在出现犯罪行为的原始社会后期,作为查明犯罪、惩治犯罪人、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的侦查实践活动就已出现。侦查实践活动与犯罪活动相伴产生,并与犯罪活动的客观形势和社会发展密切联系,社会 政治 、 经济 、文化的发展,以及犯罪活动的发展,决定了侦查措施的发展。

总体上说,收集证据和查明案情的基本措施大都是现场勘查、讯问、调查访问等,但是,由于特定历史时期人类文明发展程度不同、犯罪形势不同,这些在形式上都被称为现场勘查、讯问、调查访问等措施,在科学性、规范性、策略性等方面具有根本性的差异。考察历史发展轨迹,可以发现侦查措施的发展 规律 和必然趋势。

(一)侦查措施的科学性经历了从低到高的发展历程

在这里,科学性不仅指侦查措施的技术性和先进性,还包括其合理性和策略性。

在虽有丰富侦查实践活动但却没有科学理论指导的古代社会,侦查被视为查明案件事实和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工具性活动,人们对侦查措施的 总结 和提炼,主要以实用为主,对与实际操作不直接相关的抽象理论几乎毫不关注,对侦查措施的研究也未能超出经验性积累和直观感悟的层次,缺乏抽象理论的升华。例如,在调查访问中比较注重策略性,虽然也有一些心 理学 、语言学和逻辑学等知识的运用,但均带有浓厚的自发性或经验性色彩,因此适用起来规范程度较低,效果也不稳定,可靠性较低。至于需要科学方法做支撑的一些侦查措施,如侦查实验、现场痕迹的分析和鉴定,则更加不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往往只是对人们日常生活经验进行简单的套用,或直观的比较。随着人类社会的科学文明水平得到极大提高, 自然 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诸多研究成果被运用到侦查领域,提高了侦查措施的科技含量,使侦查措施的合理性、先进性和科学性大大提升。注重其他学科研究成果在侦查领域的转化和运用,使侦查措施从个别的、偶然的经验操作上升为普遍的、必然的规范行为,有力地保障了侦查结论的准确性和有效性。除了借鉴和吸收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在侦查实践的基础上提炼形成的基础性理论也使侦查措施及其运用更加趋于理性和自觉。

(二)侦查措施的规范性经历了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

这里所说的规范性,既指 法律 对侦查措施的实施作出规定的有无及其完备性,也指实践中侦查措施在不同侦查活动中运用的一致性。

古代的侦查措施同样存在某种程度的规范性,例如,我国古代法律(特别是(唐律))对刑讯的方式、程序等有明确的规定,体现出法律对侦查措施的规范性要求。但是总体来说,法律对各种侦查措施的规定完备程度不高,甚至完全缺乏规定。一方面,有的侦查措施虽有一些规定但却不完备,如强制措施。在古代

当然,实践中,调查取证方法简单粗暴的现象仍大量存在,这其中固然有观念落后和体制不完善等方面的因素,但不善于运用策略和技巧仍是重要原因。

(三)侦查措施的规范性日益加强,但立法滞后、立法缺陷等问题仍然存在,制约着侦查措施的进一步规范化

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有学者为考察该法的实际执行情况,曾对一些公安机关进行深人的调研。调研显示,各地公安机关均十分清楚和重视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公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他们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公安干警的整体素质,转变执法观念。有的公安机关邀请参与刑事诉讼法立法起草工作的专家教授讲授立法背景、指导思想、修改的主要内容和公安工作的主要转变;召开有专家学者、各级公安干警参加的座谈会,讨论实施刑事诉讼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寻求对策;举办由学者和资深警官主讲的学习班、培训班,统一各级公安机关实施刑事诉讼法的思想及具体操作。藉此,广大公安干警强化了诉讼意识、证据意识和严格的执法意识,较大程度地克服了过去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以及“重执法轻监督”等错误观念。另外,各级公安机关为了杜绝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制订了严格的错案追究及办案个人负责制,以严格的制度规范公安人员的执法活动。随着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较刑事诉讼法修正初期,近几年的侦查活动规范性更加强化。

但是另一方面,对于各项侦查措施, 法律 的相关规定仍不尽完善,存在不完整、不协调甚至空白的情况,特别是对于一些秘密侦查措施的实施条件、程序和方式,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调查询问、辨认等基础性侦查措施,法律的规定也常常是语焉不详,不同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有时相互矛盾,使实践中一些侦查措施只能依据侦查人员的个人判断和具体情况采取,规范性有待提高。

三、信息化时代背景下侦查措施的丰富与 发展

信息化时代背景下侦查措施的丰富与发展,表现为提高侦查措施的技术性、规范性和策略性,特别是针对我国现阶段侦查措施的不足,并探索改革和提高的途径。

(一)提高和强化侦查措施的技术性

技术,其字义是根据生产实践经验和 自然 科学 原理而发展成的各种技艺操作的方法和技能。技术的基本旨趣是控制自然过程和创造人工过程,如果说科学理论重在探求、揭示客观事物的内在 规律 的话,技术则重在通过某种技巧行为改造客观事物。侦查措施的技术性,泛指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采取的一切旨在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操作性技能。它既包括针对物实施工作的技能,也包括针对人实施工作的技能;既包括主要借助自然科学研究成果而实施的技能,也包括主要借助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实施的技能;既包括依据人的肢体活动及语言实施的技能,也包括依据特定仪器设备实施的技能。提高和强化侦查措施的技术性,就是研究侦查措施如何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以满足侦查获取犯罪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需要。

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在侦查实践中的运用,赋予了传统侦查措施的科技含量,提高了其效率,如网上追逃的方式弥补了传统的专案追逃成本高和采取措施滞后的缺陷,通过 网络 信息的交流和共享,实现了获取逃犯信息和采取追捕措施同步、“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全国一盘棋的协作格局,极大地提高了追逃工作的效率。有时,科技手段的运用影响之深远,甚至完全改变了侦查措施的基本方法,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创造了一种全新的侦查措施,如网上摸底排队。网上摸底排队,是借助 计算 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应用各个信息系统,设定摸排条件,以发现犯罪嫌疑人和侦查线索。它改变了传统摸底排队采用人海战术、疲劳战术等地毯式排查的粗放式工作方式,具有范围大、速度快、应用领域多和排查方式多等优势,不仅改变了以往仅靠人海战术、圈地排查的单一排查方式,形成了网络摸排、多种摸排方式,不仅适应当前职业化、智能化和流窜化的犯罪形势,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警力短缺的问题,成为提高侦查破案效率的新增长点。

综上所述,不断推进科学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在侦查措施中的运用,是提高和强化侦查措施技术性的根本途径。

(二)提高和强化侦查措施的规范性

侦查措施的规范化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制度,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完善程度。

当前,我国关于侦查措施实施的法律依据存在着抽象性和弹性过大的问题,侦查人员有可能为了侦查需要而突破法律规定,例如连续适用拘传变相延长羁押时限、以为由限制或禁止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等;也有可能因为责任不明或为了推卸责任而怠于甚至放弃行使职权,例如在摸底排队、调查访问中敷衍塞责、流于形式;同时,侦查措施实施的封闭性过强,特别是实施依据和实施过程的封闭性过强,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解和非议。因此,强化和提高侦查措施的基本途径是:一方面完善立法,对侦查措施在实施条件、实施方式、实施范围、实施强度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使权力和责任的范围明确化。例如,在讯问方面,明确讯问开始的证据条件、讯问的持续时间、讯问记录方式、讯问中的权利告知程序、讯问时的律师在场规则等,以此明确讯问权的行使及其责任范围,督促侦查人员在责任范围内行使权力。另一方面,加强对侦查措施的诉讼内控制,即建立刑事程序性裁判机制。刑事程序性裁判,一般是指裁判权主体依据刑事程序规则对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问题进行评价、判断,并作出程序性处理。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未决羁押的解除等。“首先,为维护程序法的实施而不惜牺牲所谓的实体公正结果,这体现了一种程序中心主义的游戏规则;其次,法院通过宣告违反法律程序的诉讼行为无效,不仅不再充当警察、检察官和下级法院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帮凶,,而且还为那些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受害者提供了为权利而斗争韵机会,这显然有助于司法非正义的纠正;最后,从一种经验主义的视角来看,不宣告违反法律程序的诉讼行为无效,就根本无法促使警察、检察官和法官遵守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程序规则,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就将成为一句空话。”

第6篇:技侦工作经验总结范文

关键词:刑事侦查 刑事技术 痕迹检验

刑事技术,亦称刑事科学技术,是一门以发现、揭露和证实各类犯罪活动为目标的专业,是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中,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论和方法,发现、记录、提取、识别和鉴定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各种物证、书证,为侦查、、审判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的各种专门技术的总称。刑事技术检验是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侦查活动的一项重要措施。 只有在刑事技术渗透到刑事侦查各个环节中去时,才能真正转化为物质力量,使侦查人员由单纯的体力型向科技型转化,使在刑事办案中获取的各类物证更具价值性和证据性,对犯罪分子的认定作用和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

一、刑事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必要性

发现和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刑事侦查破案的主要目的,但在传统的侦查模式中,单纯依靠摸底排队、调查访问的做法已无法适应当前刑事案件的发案特点。由于受到经济发展地区间不平衡和人、财、物大流动这个大环境的影响,外来流窜犯罪已呈逐年上升趋势,典型特点是“两头在外”,即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都是外地人。且以侵财型、跨省地市、系列型为主要特征。犯罪分子异地作案、异地住宿、异地销赃,团伙作案、时分时合、交叉结伙,手段多样,对侦查破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侦查部门要想有效地遏制其扩张恶化,必须更新观念,转变机制,紧密依靠刑事技术中的科学技术力量。

技术部门要及时将含有现场(时间和空间)信息、手段特点、物证资料等串并汇总材料传递给侦查部门,便于侦查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去发现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及时消化案件信息,将有关信息传递到特情耳目,利用高科技手段侦控,并及时进行阵地控制等,当发现嫌疑人员时,应及时将刑事资料送技术部门查对,便于及时认定犯罪嫌疑人,从而在调查审讯中能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二、刑事技术在实战案例中的应用

除自然现象或意外事故外,任何事件现场都是事件行为人活动作用的结果,案件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证,反映了行为人的行为动机、行为目的和活动的情况。下面就是通过刑事技术和痕迹检验破获的一起案件。

2015年3月份,绥滨辖区内连续发生3起暴力破锁技术理论开锁案件。由于案件特殊性,技术人员利用现场勘查系统与萝北县2起手段一样的案件串并,两地警方利用该信息筛选出有重要价值线索,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为佳木斯市居民张某,将张某及同伙3人抓获后破获这5起案件。2015年1至5月份,辖区内发生9起爬楼入室盗窃案件,技术人员和侦查人员利用信息研判手段及现场痕迹物证分析,认定8起案件一人所为并可以串并,破获案件后,利用串并案件依据让犯罪嫌疑人如实交待了犯罪行为。

在此类案件中可以看出刑事科学技术可以为确定案件性质提供科学依据,分析案情提供线索,为认定嫌疑人提供重要证据,为串并案件提供科学依据,刑事技术的运用使得刑事案件侦破工作的效率和准确率都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因而更好地发挥和运用刑事科学技术,就能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最终被绳之以法。

三、刑事技术在刑事侦查的重要意义

以现代科技对付现代犯罪,应是刑事侦查破案专业化的发展方向,同时也是缩短破案时间的制胜捷径。当前,在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逐步建立起了指纹自动识别系统,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成熟,这一系统越来越显示出强大的破案力。2015年全年利用现场指纹直接比中犯罪嫌疑人破案3起,带破案件4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此外,DNA检验鉴定、声纹鉴定、笔迹鉴定等高科技手段的应用,更使公安机关破案如虎添翼。2015年上半年利用DNA检验技术比中犯罪嫌疑人破获2起抢劫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人。相信随着21世纪科技的迅猛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应用到公安工作中来。

第7篇:技侦工作经验总结范文

摘要:

通过对内地与港澳地区犯罪现场勘查主体的比较研究,提出了当前内地公安机关犯罪现场勘查主体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思路。

关键词:

犯罪现场;现场勘查;勘查主体;内地与港澳地区

1内地与港澳地区犯罪现场勘查的主体

1.1内地犯罪现场勘查的主体

内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查、检查。”这一规定非常明确地赋予了侦查人员的现场勘查权,明确了犯罪现场勘查工作的法定主体是侦查人员。

1.2港澳地区犯罪现场勘查的主体

1.2.1香港犯罪现场勘查的主体

由于历史原因,香港的犯罪现场勘查(香港习惯称作“罪案现场勘查”)由三个部门统一负责,即卫生署法医科、政府化验所、警务处的枪械法证科和鉴证科。香港政府化验所于1913年成立,是食物及卫生局下辖的部门,负责香港各政府部门在法证、环境保护、公众卫生、消费者权益等相关的化验事务。政府化验所是完全独立的政府机构,是香港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政府化验所内有法证事务部、分析及咨询事务部和行政部三个部门。法证事务部主要为维持法纪的政府部门提供全面科学的鉴证服务,服务范围包括一系列的专业检测工作,并就化验结果的含义作出解释及提供专家意见,力求做到辩证、准确和有效。法证事务部除在实验室内检测各政府部门送检的物证外,还提供全天候运作的罪案现场勘查服务,从专业角度,协助鉴识及搜集指纹、枪弹以外的痕迹物证。香港法医科是食物及卫生局辖下卫生署内的一个政府部门,是独立于司法和执法层面的鉴定机构。它的主要职责有:协助罪案现场的调查、人体法医学检验、在法庭上就医学鉴证问题提供病理学和临床医学专家意见、经营管理公众殓房等。军械法证科和鉴证科隶属于香港警务处刑事及保安处刑事部。军械法证科是香港政府的枪支、弹药验证机关,也负责一些与罪案无关的事项,如为警务处评估枪支、弹药性能等等。该科还是一个总储存库,专门储存现场收集的弹头、弹壳和收缴枪支制作的样本弹头、弹壳,并用来比对,以找出关联。鉴证科则是处理所有有关指模(内地称“指纹”)和照片事项的机关。

1.2.2澳门犯罪现场勘查的主体

澳门政府部门中有一个司法警察局,其内设机构刑事技术厅负责犯罪现场勘查、物证检验鉴定、技术支援指导和刑事科研工作。刑事技术厅下设刑事技术鉴定处、刑事技术支援处和犯罪现场勘查处。犯罪现场勘查处依职权开展现场勘查、制作勘查记录、管理现场勘查设备等项工作。与香港的法医制度类似,澳门的法医隶属于社会文化司监督下的卫生局,该局是一个具有行政、财政及财产自治权的公共机构,主要职能是预防疾病,保障市民健康,提供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辅助并监督私人医疗机构,培训卫生专业人员,提供法医服务等等。

2当前内地犯罪现场勘查主体存在的问题

2.1犯罪现场勘查主体在法律规定上与实际操作中存在漏洞

内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查、检查。”这一规定非常明确地赋予了侦查人员的现场勘查权,明确了犯罪现场勘查工作的法定主体是侦查人员。而刑事技术人员常常被理解为该法所指的受“指派或者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但在具体的犯罪现场勘查实践中,侦查人员多数停留在现场巡视甚至是电话指派的形式主义的“主持”上,刑事技术人员则往往包揽了绝大部分的现场勘查工作,现场勘查指挥、现场材料署名等基本不见侦查人员的影子,刑事技术人员除了完成实地勘验,同时也充当了侦查人员的角色。当然,行政体制上刑事技术人员也是公安机关的侦查员,由其指挥、署名也找不出法律上的纰漏。正是这种法律上模棱两可的界定,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侦查与技术的脱节、自侦自鉴、自勘自鉴等问题的出现。

2.2自侦自鉴与自勘自鉴现象突出

内地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部门多分设于直属刑侦部门中,这样的机构设置容易出现自侦自鉴的情况。即使少数地方将刑事技术部门单列为直属部门,同样也摆脱不了公安机关内部自我作业的质疑之声。而在刑事技术部门内部,由于执法意识、人员短缺等因素的存在,更是存在自勘自鉴的现象,如此做法严重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再加上刑事技术人员本身素质参差不齐,容易受破案压力等因素影响,使现场勘查和检验鉴定有失客观公正。

2.3勘查人员待遇低、队伍不稳定

行内有句话是这样说的,做公务员不要做公安,做公安不要做刑警,做刑警不要做技术。这话虽有点玩笑和自嘲,但其中反映出的深层次的意思就是干刑警做技术苦、脏、累,待遇低,压力大。公安机关勘查人员待遇低、队伍不稳定,已严重影响了犯罪现场勘查甚至是整个刑事技术工作的有效开展。以广东省公安机关为例,目前,全省从事犯罪现场勘查工作的人员不到3000人,年人均勘查数超过220宗(公安部的标准是80~100宗),现场勘查人员长期处在超负荷工作状态。全省除极少地市解决了技术职称待遇挂钩外,大部分地区技术岗位福利待遇低,人才流失严重。[1]

3对港澳地区犯罪现场勘查主体的评析和借鉴

3.1港澳地区对犯罪现场勘查主体规定方面给予的启示

3.1.1关于机构和职责划分

在香港,政府化验所作为犯罪现场勘查的主力军,是一个不隶属于任何司法或执法部门的独立机构,其人员编制属于公务员编制,其运作资金也直接来源于特区政府,其不介入市场,理念中立,公信力极高。虽然法医科主要的服务对象是香港警务处,但与政府化验所相似,其机构设立、经费来源和人员管理等完全独立于警察部门。这样的机构与职责划分,一方面保证了所从事的工作能够不受各方势力的干扰,另一方面节约和优化了政府在机构、人员和设备的资源投入,提高了效率。由于历史和地域的原因,澳门与香港在现场勘查和司法鉴定体制上差异明显。澳门与内地更相似,将犯罪现场勘查的机构和主要职能设置于警察局之下(只是法医只能由卫生局提供,澳门第81/99/M号法令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提供法医服务是卫生局的主要职责之一)。澳门的现场勘查工作,是由刑事侦查人员和刑事技术辅导员负责的。澳门将犯罪现场勘查的机构和职能的划分、现场勘查人员的类别和职责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确定,将现场勘查与检验鉴定两项业务分开的做法值得内地学习。

3.1.2关于人员制度

香港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主要采用机构内部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对人员的能力要求十分严格,除达到相关专业的普遍要求外,机构内部还要定期对人员的能力进行考核,其对鉴定人实行的是一套严格的资格管理制度。香港政府化验所人员采用分级管理模式,每个人分工明确,政府化验师管理整个单位,下面依次是助理政府化验师、总化验师、高级化验师、化验师、一级技术员、二级技术员、其他工人等。上一级每年需对下级写一份详细评语,化验师若想获得升迁及加薪,该评语将是关键的参考依据。而法医师也是公务员编制,其在取得卫生署病理医师资格的条件下,还需要有至少五年的实际工作培训经历;同时,作为法医师每两年须完成不少于六十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另外,还要通过参加国际和行业的能力测试,以保证人员的能力水平。在香港警队,刑事侦查人员的地位比普通警察高,一般会从优秀的巡警中选拔,且特别强调从警经历,选拔侦查人员的方式主要是部门推荐和考试。与将犯罪现场勘查的组织与运作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一样,澳门也用法律法规规范了从事犯罪现场勘查的人员的职称、职级、入职与晋升甚至是薪俸。澳门第26/99/M号法令第七条规定,刑事技术辅导员职称分为二等、一等、首席、专业、首席专业五个职级,并明确了各职级的职等、职阶和薪俸点。若想成为刑事侦查员或刑事技术辅导员甚至晋升,需通过严格的考试、甄选工作。

3.2完善内地犯罪现场勘查主体的思考

3.2.1明确犯罪现场勘查人员的各项职责

通过比较发现,港澳地区犯罪现场勘查人员的职责非常明确,而内地的犯罪现场勘查主力军刑事技术人员的职责却不甚明确。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需要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即侦查人员是犯罪现场勘查的主体,是现场组织指挥、走访调查、记录制作的具体实施者;而刑事技术员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群之一,受侦查机关(侦查人员)的指派或者聘请的同时获得现场勘查权授权,在侦查人员的主持指挥下开展犯罪现场勘查工作,无权实施侦查人员具职权实施的行为。再者,将刑事技术部门从侦查部门独立出来成为公安机关的直属部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刑事技术部门减少或排除一些不必要的繁琐事务和行政干预,专注专职于刑事技术工作。目前,内地有少数地区如广东珠海市局已将现场勘查与检验鉴定分开,成立犯罪现场勘查的专职部门,在机构、人员和制度上使勘查和检验走向了分离。

3.2.2健全用人制度,提升犯罪现场勘查人员的各项待遇

增加技术辅助人员,解决人手不足问题。港澳的技术辅助系列的人员(非公务员编制)在现场勘查和检验鉴定中分担了很大工作,如香港政府化验所的技术辅助人员占到全所的73.2%,他们没有鉴定权和报告的签字权,却能够按照化验师提供的方法和方案进行送检样品的处理和检测,结果的分析和判断,甚至对样品分析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等等。而化验师的主要职责是对鉴定过程的设计、控制和鉴定结果的审核等,这种人员配置方式对充分发挥人力资源非常有利[2]。近年来,广东省内发达地区公安机关也学习了港澳地区和发达国家的做法,陆续有招录政府聘员或雇员协助开展刑事技术工作,比如东莞市局近期将落实“一长四必”一把手工程,计划招收500名政府雇员充实到技术队伍中,这些做法值得推广。落实鉴定人资格制度,提高待遇。相比港澳的先进性,内地刑事技术在职称管理和待遇上明显不足,刑事技术人员的级别与刑事技术本事无关,主要看的是行政级别。内地公安机关近年来出台了鉴定人资格管理办法,却因为没有与政治、经济待遇挂钩而难以有效实施。因此,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完善鉴定官考核评价制度并予以坚决落实,通过详细的实施方案使刑事技术人员在职称、待遇、晋升、培训等方面获得实实在在的收获。

参考文献:

[1]彭颖,张锐.浅谈当前我省现场勘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广东公安科技,2004,11(2):14.

第8篇:技侦工作经验总结范文

经过基层调研,整合出当前制约反贪工作的几项突出问题,分析研究主要的原因,深入探讨解决的方案和措施,以期对反贪侦查工作的长久发展提供操作性强的建议。

一、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初查环节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发现线索办法单一,致使初查的针对性不强。初查是案件侦查的前期基础性工作,对于查办工作的深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专人管理、筛选,没有严格执行上级院的线索管理机制,甚至出现瞒报线索的情况等就是初查环节的随意性表现。初查一定要注意细节,这是一切后续办案的基石,没有严格按照立案条件收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而是草率立案处理,或者干脆不立案,以及打草惊蛇,泄露了案件信息等等都会造成案件线索的浪费以及日后案件质量问题的隐患。

2.侦查环节的问题

突出表现为侦查意识不强,获证、固证存在瑕疵。首先是侦查的主动进攻意识欠缺。长期以来许多检察人员片面理解反贪案件主要是过失犯罪,一般的调查方法即可获取证据,主动进攻型侦查能力明显处于弱势;有的办案人员认为立案就是成功,或是在侦查过程中只重口供、轻视其他证据,致使收集的证据不全面、不深入。其次是未能充分发挥强制措施的积极作用,由于怕错、怕赔的思想顾虑,不敢大胆、果断、灵活地采用强制措施,过于片面地理解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使得强制措施在获取证据中的强大威力没有得到发挥。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1.反贪侦查人员的队伍整体素养与当前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需要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为:一是个别侦查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分析能力不强,案件深入侦查能力较差,致使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出现各种瓶颈。反贪部门查办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这些人员的反侦查能力比较强,本身就对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的要求就提出了相当的挑战。因此,反贪部门的办案人员除了应具备的基本法律常识外,还要懂得工商、土地管理和税务等多领域的各种相关专业知识,善于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问题所在。二是侦查意识和侦查能力不能适应反贪工作新形势下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侦查主动性不够、进攻性不强,尤其是对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规律性研究不深,综合运用侦查谋略、侦查手段、侦查技术的实战经验不足。

2.与内部各相关部门缺乏沟通。检察机关内部协调沟通不够,就很容易造成反贪案件率低、结案率低。片面强调保密而忽视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重要性;在移送审查阶段存在“一送了事”的思想,没有及时跟踪了解公诉部门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的审查意见,掌握整个案件线索的进展情况,如果固持自己的想法,不互助互动协调办案,就很难形成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重拳,达不到法治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对策

(一)注重舆论宣传,创造良好执法氛围

检察机关要加强反贪工作的宣传力度,发动和鼓励人民群众发现、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案件线索,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取信于民;应当充分利用媒体、新闻的舆论作用,向社会、公众大力宣传贪污贿赂犯罪的行为特征和严重危害,通过联动和互动的方式,为反腐倡廉创造强大声势和良好的执法氛围。

(二)注重队伍建设,把知识层面拓宽拓深

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工作流程、业务知识、行业规定,所以每一位反贪干警在熟练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同时,还要了解和掌握相关行政法规和行政执法部门的专业知识,从而增强查处贪污贿赂案件线索的能力。因此建议加大教育投入,丰富培训方式。聘请资深讲师,举办高水平的培训班;邀请工商、税务和海关等专业人员为干警讲解各个领域专业知识;此外还要多下功夫提高侦查理论素养,丰富实战经验,提倡国家司法考试和高学历学习,创造良好地学习氛围。

(三)注重调研,总结梳理线索资源

自侦案件相对比较复杂,但是通过调查研究就可以分析梳理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借此提高发现和侦破行业犯罪的能力,在探索中不断完善渎职侵权案件证据体系的丰富内涵,从而总结撰写出质量较高的论文和调研文章,可在日后更好地指导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四)注重规范建设机制,科学化管理办案流程

一是要建立并实施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反贪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经验总结,是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是排除干扰和阻力的有效方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可以充分发挥上级检察机关的组织指挥与协调作用,可以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形成上下互动,左右联动,相互配合,统一组织,分工协调的工作机制,从而取得较好的侦查效果。

第9篇:技侦工作经验总结范文

【关键词】现场勘查;问题;办法

现场勘查的工作质量直接关系着后续侦查工作的开展,有时对案件侦破工作起决定性作用。犯罪活动的日益智能化、技术化、信息化、现代化要求侦查机关及其人员重视现场勘查的质量与效率,采取新方法,解决现场勘查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刑事案件侦破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现场勘查工作常见的问题

(一)现场勘查工作不受重视。随着现代科技不断发展,许多高科技手段也被犯罪分子利用来实施犯罪行为,这对侦查技术和设备提出了新要求。而一些领导观念陈旧,不重视技术工作,仪器设备缺少经费投入,得不到及时更新。低技术水平难以应对智能化、高科技犯罪。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现场勘查工作作用的发挥。

(二)现场保护工作不到位。少数民警缺乏现场保护意识,没有正确及时地采取现场保护措施,甚至不戴手套随意触摸、挪动现场物品;有的侦查人员到达案发现场后,急于勘查,忽略现场保护;有的侦查人员缺乏正确方法致使一些现场在保护过程中遭到破坏;有的侦查人员匆忙之中对现场保护的范围划定不当;有的领导者以领导自居,在现场随意走动和翻动。

(三)现场勘查指挥不力或不当。实际现场勘查工作中,存在现场勘查工作人员分工不明、勘查秩序混乱的问题,不能有效地互相支持和配合,甚至勘查现场没有指挥人员,或者有指挥人员,但指挥不力,不能及时制定勘查方案,在遇到紧急情况下反应迟钝,不能果断决策,延误时机,以致产生难以挽回的后果,给案件侦破和诉讼带来极大困难。有的指挥人员或忙于具体勘查工作,或忙于汇报和接待新闻媒体等事务性工作,而忽略现场勘查指挥工作,导致现场勘查局面混乱。

(四)现场勘查与侦查工作缺乏衔接。有些技术人员在现场勘查工作中缺乏侦查破案的参与意识,认为提取了痕迹物证,制作了“三录”,就完成了任务,不将现场的信息及时反馈给侦查员,失去了许多宝贵破案机会;有些侦查人员缺乏利用现场信息意识,不主动了解现场勘查信息,不将调查情况向技术人员通报获取技术支持,不参加现场分析,或不重视现场分析意见。这样,侦查与技术相脱节。

(五)现场勘查的程序不合法,勘查材料不规范。一部分勘查人员不按照法定程序和顺序进行现场勘查,不聘请见证人,直接进入中心现场,拍几张照片,刷刷粉末就完事。勘验记录内容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现场原始情况、变动情况及勘查活动情况;没有勘查人员、见证人签名;痕迹物品的提取、包装不规范;勘查材料制作不规范;现场照片、现场绘图制作不规范,语言、格式、计量单位不规范。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刑事诉讼的质量。

(六)队伍现状不适应现实需要。随着刑事案件发案率的逐年上升,现场勘查的任务越来越重,许多地方的现场勘查人手严重不足,有时一名技术人员甚至一天要勘查十来个现场,技术人员长期身心疲惫,现场勘查的质量无法保证。技术人员进步难,技术岗位条件差、任务重,不受重视,导致技术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二、解决现场勘查工作常见问题的方法

(一)重视现场勘查工作,加大投入。现场勘查是侦查破案的门户。让所有侦查员和刑事技术人员认识到现场勘查工作的重要性,具有使命感和责任感。公安机关各级领导从思想上对刑事技术工作以高度重视,按各级技术点装备标准,筹集资金,解决技术部门勘查器材、通讯器材和分析检验设备等严重不足的问题,尽快实现技术装备现代化,满足现代现场勘查的需求。

(二)重视现场保护。现场保护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现场勘查的质量。每个公民都有保护犯罪现场的法定义务。对民警进行现场保护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使他们清楚自己的职责权限并掌握依法保护现场的知识和技能。作为技术人员和侦查人员,现场工作时,也因地制宜地做好对中心现场和关联现场保护工作。此外,应对群众加强普法教育,使之具备现场保护意识。

(三)强化现场勘查指挥工作。现场勘查指挥是现场勘查工作的核心。负责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刑事案件的性质、危害和复杂程度,确定具有现场勘查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的人员担任现场勘查指挥员。一名良好素质的指挥员,及时掌握现场情况,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使现场勘查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使各级、各类专业人员在分工明确基础上默契配合,保证勘查速度、质量和效率。

(四)落实侦技结合的工作机制。要落实侦技结合的工作机制,侦技双方就应及时沟通,对问题及时进行总结、研究,提高现场勘查的质量。一方面,侦查人员要提高现场意识和证据意识,不能脱离现场谈侦查,要重视应用技术。另一方面,技术人员要提高侦查意识,技术要引导侦查,为侦查和诉讼服务,要主动及时地向侦查、审讯人员提供检验鉴定结论,并主动寻找和解决新课题。

(五)规范工作程序和勘查材料。现场勘查应受到法律及法律程序的约束,要强化工作人员的程序意识。为保证现场勘查活动的客观性和合法性,使所发现的痕迹、物证及勘验记录具有充分的证据作用,参加现场勘查的人员要符合法定条件,勘查现场时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或佩戴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现场勘查时应邀请见证人,要依照法定程序提取和固定现场发现的痕迹、物品,提取的现场痕迹、物品时要有详细规范的文字说明,规范制作勘查材料,规范使用语言、格式、计量单位。

(六)建设现代化需要的队伍。加强新进技术人员专业教育,使其尽快独立开展工作;促进老技术人员经常更新知识,掌握现代现场勘查知识和技术;重点培养具有科研和解决疑难问题能力的人员;形成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结构合理的梯队。领导要重视和关心技术人员,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解决好技术职务、行政职别等待遇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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