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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事故情况报告精选(九篇)

公文事故情况报告

第1篇:公文事故情况报告范文

县政府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的通知》(〔〕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省重特大事故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发〔〕号)精神,进一步网完善值班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为县政府领导及时了解和处置重大事件提供依据,根据《××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政办发〔〕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要进一步加强值班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

值班工作是各级政府机关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也是做好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报送和处置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更是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加强组织建设,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工作能力和办事效率提出的基本要求。各乡镇、各部门要站在建设和谐××山的高度,切实加强值班工作,建立健全值班网络,确保上下联络畅通,反应迅速,情况处理及时。

⒈要切实加强对值班工作的领导。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值班工作,并落实值班工作人员和值班制度。要实行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昼夜小时有专人值班。节假日期间,特别是敏感时期,要有单位领导坐班或在岗带班。

⒉要加强值班队伍建设,保证值班工作条件。要选配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人员承担值班工作。要加强值班室的硬件设施建设,为值班室配备电话、传真机、计算机、复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并加强对值班人员的培训,使值班人员都能熟练使用这些设备。要加强政府值班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不断改进紧急重大情况信息的处理方法和手段,确保报告及时,信息畅通。

⒊要建立和完善全县政府系统值班网络体系。建立健全覆盖面广、反应灵敏、传递迅速、处置准确的应急指挥系统,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主要领导,值班、带班领导要务必保证小时通讯畅通,形成高效运转的政府值班和通联网络,以确保重大事故、事件和敏感事件能在事发分钟以内报告县政府,确保及时处置。

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的范围、报送渠道和要求

(一)报告范围

⒈重大事件类。主要包括参与人数较多的械斗、游行、上访、闹事、罢工、罢市、罢课、静坐、金融挤兑以及冲击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或堵塞铁路、干线公路、城市交通,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者严重影响民族团结、涉外及转载于网涉及港澳台同胞等。

⒉重大案件类。主要包括死伤人数较多或影响恶劣的杀人、爆炸、抢劫、盗窃、诈骗、投毒、走私、偷渡、制毒贩毒、制假贩假、纵火及制售假劣种子(化肥、农药)坑农害农等严重犯罪案件。

⒊重大事故类。主要包括重大列车、汽车、船艇等交通安全事故,重大通讯、供水、燃气事故,重大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重大地质灾害事故,重大中毒事故等。

.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重大水旱灾害,重大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重大生物灾害,森林、苇场火灾等。

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类。重大传染病疫情和医、药源性感染,重大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与职业危害事件等。

⒍虽然规模、损失不大,但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或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敏感性事件、事故。

(二)报送渠道与要求

为加强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工作,确定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上报县政府的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和请示;负责向县政府领导报告全县发生的紧急重大情况并及时准确地将县政府领导对处置紧急重大事件的批示、指示传达给有关乡镇和部门;负责处置紧急重大突发事件的联络协调工作;负责承办需上报市政府的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工作。

凡属于报告范围的紧急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有关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在事件发生后分钟内向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政府办公室报告,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送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要规范紧急重大情况的报送方式。各乡镇、各部门原则上要有固定的载体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紧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将紧急重大情况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经过、原因、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应急处理措施及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等情况报送县政府办公室秘书股,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直至事情处理完毕。县直有关部门及国家、省、市驻我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紧急重大情况上报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必须同时向县政府报告,并在向县政府的报告中注明已同时上报国家、省、市有关部门。

三、建立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对向县政府报送紧急重大情况负责,并督促本乡镇、本部门办公室和值班人员认真做好报送工作。各级办公部门更要将此作为一项重要职能,切实负起责任。今后,凡发生紧急重大情况,要由事件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负责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向市、省政府报告。同时,县政府各部门也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向县政府报告主管工作方面和发生在本部门、本系统的紧急重大情况。为减少环节,确保时效,一般情况下,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的值班人员可在向本部门或单位负责同志报告的同时,直接报告县政府。各乡镇、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对紧急重大情况的报送工作要高度重视,亲自过问,加强督促,特别要保证紧急重大情况报告渠道的畅通,不得干预和限制有关单位和人员及时如实地向县政府报告,更不能压住不报或说报。对紧急重大事故、事件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2篇:公文事故情况报告范文

为切实做好我市重特大事故(险情)的预防和救援工作,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口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政文〔20*〕14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预防为主、快速有效救援”的原则,在市政府的领导

和指挥下,由市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专业指挥部迅速启动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成立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制定并实施有效抢险救援方案,及时抢救和疏散人员,控制灾害发展,消除险情,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项城市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

本《预案》所称重大、特大事故为:

(一)重特大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事故;

(二)重特大火灾事故;

(三)重特大烟花爆竹事故;

(四)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五)重特大非煤矿山事故;

(六)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

(七)重大特大急性中毒事故;

(八)重特大建筑施工和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九)重特大二次环境污染事故;

(十)重特大学校安全事故;

(十一)其他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重特大安全事故。

重特大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三、应急救援责任

各乡镇、办事处及市有关部门建立严格的重特大事故(险情)防范和应急救援责任制,做到反应迅速,措施果断,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对救援抢险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延误时机或不履行职责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章应急救援的组织领导及职责

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组织和部门负责的原则。

一、应急救援的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成立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市政府市长任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总工会、建设委员会、交通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用事业局、教育局、环境保护局、工业经济发展局、旅游局、林业局、水务局、火车站、文化局、电业局等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市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市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4321987。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电话*旅游、林业、水务、铁路、文化、电业等部门或单位,应当分别成立专业指挥部,负责管理范围内的重特大事故(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

(三)各乡镇、办事处和驻项武警在重特大事故(险情)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各自职责参加市各专业指挥部,其负责同志为专业指挥部成员。

(四)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设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事故(险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二、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职责及分工

(一)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主要职责。

⒈启动、终止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命令。

⒉按照《预案》程序,根据事故发展状况,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⒊随时掌握事故现场情况和《预案》实施进展情况,对《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采取应急措施,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⒋在本辖区紧急调用抢险救援所需要的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及场地和相关设施等,并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及时归还,必要时给予补偿。

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和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

(二)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⒈传达总指挥部命令并监督执行。

⒉及时与专业指挥部和事故单位保持联系,掌握事故现场救援情况,适时向总指挥部报告。

⒊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

⒋承办总指挥部日常工作。

(三)应急救援专业指挥部职责。

⒈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⒉协调相关专业组的救援工作。

⒊事故对*边造成威胁时,组织协调人财物的疏散工作。

⒋检查和掌握事故现场的救援状况,适时与总指挥部联系。

⒌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⒍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专业指挥部指挥长职责。

⒈负责召集各专业组和抢险救援部门及相关单位现场负责人会议,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

⒉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各参加单位的主要职责分工。

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灾害事故分析和拟订处置对策;协助现场指挥部对抢险现场进行组织、协调、指导。

⒉市*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干警抢险、救助、侦察、维护秩序、保护现场。

⒊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灾害事故分析和拟订处置对策;协助现场指挥部对抢险现场进行组织、协调、指导。

⒋市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现场灭火、侦察、消除泄露和污染、抢救人员物资、抢修设备。

⒌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医疗机构实施救护。

⒍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对泄露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检测分析,提出相应措施并组织实施。

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协助牵头部门组织技术专家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进行灾害事故分析和拟订处置对策;协助现场指挥部对抢险现场进行组织、协调、指导。

⒏交通、供水、供电、电信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⒐事故单位:负责疏散人员,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第三章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一、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的前提条件

总指挥部办公室或专业指挥部接到重特大事故(险情)报告后,应根椐事故类型、严重程度向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副总指挥长提出是否启动《预案》的建议。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启动市政府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

(一)人员伤亡多。

(二)险情重大、危及公共安全,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三)企业或乡镇应急救援指挥部请求救援的。

预案的启动应遵循最小化启动和分级启动原则,即下一级预案可完成救援的,一般不启动上一级预案。专项预案可完成救援的,一般不启动总体预案。按照生产经营单位预案、乡镇(办事处)预案、市行业主管部门专项预案、市政府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的先后顺序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二、预案启动程序

(一)接到重特大事故(险情)报告后,市总指挥部办公室或市专业指挥部提出启动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预案》全部启动须市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启动命令;部分启动预案,由市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启动命令。

(二)在市相关部门专项预案可完成救援灭灾工作时,市相关部门专业指挥部按照命令,迅速启动专项预案,并全面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在市相关部门专项预案无力完成救援工作时,可根据情况部分以至全部启动市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启动命令后,市总指挥部办公室协助事故(险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迅速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市相关部门各专业指挥部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情况,结合事故单位《预案》进行施救。必要时可将事故(险情)情况通报驻项武警,请求抢险救援。救援情况应及时报告*口市政府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应急救援的终止程序

事故(险情)被完全控制或灭灾结束,经事故现场指挥部确认后,由市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命令人宣布《预案》终止,应急救援状况解除。事故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终止令由其人视情况适时宣布。

事故单位应彻底查清事故原因,完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重

复发生,并做好清洁、防疫、消毒和善后工作,及时恢复正常秩序。

第四章应急救援体系

一、构建企业、乡镇(办事处)、市三级应急救援体系

分级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即:企业应急救援预案、乡镇(办事处)应急救援预案、市应急救援预案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一)企业应急救援预案。

针对企业内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因素而有可能发生重特大事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即启动企业预案,采取及时有效的抢险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若需外援时,则请求当地乡镇(办事处)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施救。

(二)乡级应急救援预案。

根据本辖区内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因素而有可能发生重特大事故所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重特大事故发生时启动预案实施应急救援。在同时有市相关专业指挥部实施救援时,现场指挥长由乡镇(办事处)应急处理指挥中心负责人担任。若乡镇(办事处)确定重大事故不能有效控制时,应立即向市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级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三)市级应急救援预案。

市辖区域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需及时启动市级应急救援预案。市属企业或乡镇(办事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需启动市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的,可请市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启动市级预案施救。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预案第二章第一条第2款中《项城市应急处理专业指挥部设置表》内所列事故负责范围制定各自重特大事故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二、市有关行业专项预案和企业预案的编制

行业专项预案和企业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因素分布图及安全通道示意图。

(二)应急救援组织、分工、职责、联系方式。

(三)应急救援技术保障、救援队伍、救援物质装备保障、运输保障。

(四)事故应急启动和终止程序,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五)事故报告和事故现场保护。

(六)企业预案应有事故预防措施,救援路线和外援方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纳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

第五章应急救援保障措施

一、应急救援物资

各乡镇、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的情况,配备一定标准的必要的救援物资、设备和防护装备,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保养,保证性能可靠安全。保证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二、应急救援队伍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和存在重大危险源、危险因素行业的企业,规模较大的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当配备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在救援中,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下设的专业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辖区内的救援物质、救援队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补偿。

三、应急救援经费

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经费应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企业应纳入财务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六章应急救援程序

一、重特大事故(险情)的报告

(一)重特大事故(险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立即用最快捷的方式将事故(险情)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并做好有关续报工作。报告时可先采用口头报告,再以书面形式补报。

重特大事故(险情)报告内容为:

⒈事故(险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位置。

⒉事故(险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⒊事故(险情)的简要经过、伤亡情况。

⒋事故(险情)的发展情况、波及范围及涉及的危险材料和数量。

⒌事故(险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⒍事故(险情)抢救处理的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⒎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⒏报告单位、报告人(签发人)、报告时间、联系方式。

(二)有关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重特大事故(险情)报告后,应立即按《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时间逐级上报。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交通局、卫生局、

建设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旅游局、林业局、水务局、文化

局、火车站等专业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特大事故(险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通告有关单位。

(四)总指挥部办公室或专业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总指挥部,并根据事故类别和伤亡程度,建议总指挥长启动《预案》命令,同时赶往事故现场。

(五)重特大事故(险情)的报告程序和分工。按照分口负责、严格把关、及时汇报的原则,各类事故在向市下列有关单位报告的同时,向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报告。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向*口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市总工会向*口市总工会报告。

⒈道路交通和火灾重特大事故(险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政府、市*局。由市*局上报*口市*局。

⒉水上运输和公路工程重特大事故(险情),按照有关规定

报告市政府、市交通局。由市交通局上报*口市交通局。

⒊重特大急性中毒事故(险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政府、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上报*口市卫生局。

⒋重特大建筑施工和工程质量事故(险情),按照有关规定

报告市政府、市建设委员会。由市建设委员会上报*口市建设委员会。

⒌其他重特大事故(险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政府和有关部门。

二、应急救援现场组织

(一)重特大事故(险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现场人员在迅速报告事故(险情)的同时,应积极采取安全可靠的自救措施,防止事故(险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重特大事故(险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各乡镇、办事处在接到重特大事故(险情)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当地救援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抢险救援。

(四)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应积极协调各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⒈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

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⒉根据事故(险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⒊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进

行调整、修订、补充。

⒋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⒌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边单位和人员安全和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的疏散工作。

⒍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⒎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⒏及时向市政府、市总指挥部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相应的专业指挥部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⒐做好事故(险情)的信息工作。

⒑办理市总指挥部和各专业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应分组同时进行。

⒈事故抢险组: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牵头单位即为组长单位)市政、供水、供电、通讯等相关部门支持配合,抢险救护队和事故单位负责现场抢险、人员搜救、抢修设施、消除险情等项工作。

⒉治安管理组:市*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警戒、预防和制止破坏活动,疏导交通、疏散群众、维持秩序、伤亡人员身份确认,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监控等工作。

⒊技术指导组: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专家组、事故单位、相关部门等,根据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企业预案,负责抢险救援技术方案的制定,灾情分析监控和抢险救援技术指导工作。

⒋医疗救护组:市卫生局牵头,组织急救队伍,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⒌后勤保障组:市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救援物资装备供应和运输及有关后勤保障工作。

⒍善后处理组:市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事故单位参加,负责接待、安抚伤亡家属及善后工作。

⒎信息新闻组:市广播电视局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负责事故(险情)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和新闻工作。

⒏事故调查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纪检监察、总工会、检察院、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参加,按有关规定展开事故调查,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七章工作要求与责任追究

一、工作要求

(一)本《预案》是市政府针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各地和事故情况随机处理。

(二)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学校、公众聚集场所等,要充分认识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专人负责,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三)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单位所在地有关负责人要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全力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四)各乡镇(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属企业应在本《预案》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修订和完善本行政区域、本系统、本单位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加强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并将预案和救援机构设置情况报市政府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五)各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加强预案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预防重特大事故(险情)的意识。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预案,掌握预案内容和相关措施。要根据条件和环境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内容。适时进行演练并建立应急救援工作保障制度,一旦发生事故切实保证施救工作有条不紊开展。

(六)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均有参加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义务。医疗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抢救和接收伤员。

(七)要高度重视重特大事故的预防工作,认真落实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建档和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治理和监控,切实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责任追究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本《预案》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上报重特大事故的;

(二)未及时到位,延误救援时机的;

(三)未履行应急救援职责,在抢险救援工作中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四)阻挠应急救援物资和人员调用的;

(五)对事故受伤人员有意拖延或拒绝抢救医治的;

第3篇:公文事故情况报告范文

关键词:行政公文;请示;报告;标题;错误分析

中图分类号:h050 文献标识码:e文章编号:1672-1578(2010)10-0248-01

请示和报告是机关单位较常用的公文。请示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决断、指示、批示或批准事项所使用的呈批性、呈请性和期复性公文;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的公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中国

尽管这两种公文大家都很熟悉,但在使用过程中,仅仅是标题就存在不少的问题。本文试图以某一市属中学修建篮球场向其上级机关某市教育局行文要资金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内容为例,分析“请示”与“报告”的标题常见错误并给予改正。

错误1.关于请求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请示

错误2.关于申请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请示

错误3.关于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请示报告

错误4.关于修建篮球场的经费使用申请报告

错误5.关于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申请

错误6.篮球场修建经费申请书

错误7.请示

错误8.报告

分析与改正:

1.从《办法》对“请示”的定义来看,“请示”本身就包含请求的意思,故此标题用语重复,应划掉“请求”一词。

2.错误及分析同1,“请示”本身就包含申请的意思。应划掉“申请”。

3.一份公文不可能同时使用两个文种,标题将请示和报告并用,混淆了两个文种的区别,应去掉或“请示”或“报告”其中的一个。依据公文内容,学校向教育局要资金时用“请示”,原标题中就要去掉“报告”;学校向教育局汇报资金使用情况时用“报告”,原标题则要去掉“请示”。

4.违反公文的行文规则,《办法》中规定:“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应划掉“申请”一词。

5.“申请”不是公文文种。《办法》中没有“申请”这一文种,而根据公文标题的构成方式要求,公文的标题必须体现文种,故应把“申请”改为“请示”。

6.混淆了“请示”与“申请书”的适用范围。“请示”是下级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时使用,属法定公文;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专用书信。“请示”与“申请书”是两种不同的文种。请示用于下级机关向上级提出请求,下级只能在上级机关的职权范围内报请需要批准的事项。申请书不仅用于下级向上级请求不属于请求范围之内的事项,而且可用于不相隶属的但按规定、法律程序必须向其请求的机关、单位、部门等。如专门办理有关业务的机构部门(银行、保险、公安、海关、土地管理、工商管理等)。从文首某中学与某市教育局的行文关系及修建篮球场要资金的内容来看,应用“请示”,故此标题应把“申请书”改为“请示”。

7.按照公文约定俗成的习惯,13种公文中,能够直接以文种作标题的只有“公告”和“通告”两种。请示的标题可以是完全式的,即写明发文机关名称、发文事由与文种;也可以只由发文事由和文种构成。故此标题可改为:关于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请示。

8. 错误同7,报告的标题与请示的标题构成方式一样,有两种写法,一是发文机关名称、发文事由与文种;二是只有事由和文种的写法,故此标题可改为:关于修建篮球场的经费使用报告。

第4篇:公文事故情况报告范文

为进一步稳定全县的安全生产形势,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规范和明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安全生产事故上报渠道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上报安全生产事故的主渠道。各乡镇、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要及时报告,由县安监局按规定上报至县委、县政府和市安监局。

(二)公安机关根据所承担的职责,将有关安全事故逐级报告至上级公安机关本文来源:文秘站 ,并按本《通知》“确定事故上报等级及时限”中第三款之规定报告县安监局。

(三)各乡镇发生的安全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在报告安监局的同时,各乡镇可分别上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情况特殊的事故(指伤亡人员身份特殊或社会和政治影响大的事故,下同),有关部门可专报县委、县政府。

二、确定事故上报等级及时限

(一)轻伤事故报至企业单位负责人和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重伤1-2人事故报至县安监局。

(二)对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一般安全事故(不含道路交通事故),按规定及时报告县安监局,由县安监局报至县政府办公室和市安监局。

(三)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的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要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及安监局,并在事故发生4小时之内,按规定逐级上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三、明确事故报告签批程序

按照县长办公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实行“一岗双责”,“各位副县长按照分工切实抓好分管行业的安全工作”的要求,安全事故报告按以下程序签批。

(一)对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办公室报请分管该(事故发生)部门和单位的副县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常务副县长签批。

(二)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的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要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分管该(事故发生)部门和单位的副县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常务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签批。

第5篇:公文事故情况报告范文

一、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的范围、原则

(一)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货运输车辆发生的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4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并且负有主要责任以上、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对负有主要责任以下、社会影响较小的案件由县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车籍地为我县的营运车辆在外省、市、县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需要对事故责任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意见执行。

(二)原则

1、维护社会稳定、正确舆论引导的原则;

2、公平、公正、公开、公道的原则;

3、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4、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原则;

5、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及职责

县政府委托县安监局牵头组织对相关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交通局、监察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单位以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其职责为: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或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与事故有关联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调取相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事故调查组应为其保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事故信息。

三、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程序

(一)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勘验、检查现场、收集证据,依法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

(二)县安监局对属于调查范围内的道路交通事故,要遵循以上调查处理原则,及时启动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三)事故调查组要自事故发生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四)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属于自然灾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指派有关部门调查。

(五)公安机关对负有主要责任以下、社会影响较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按要求及时报县安监局备案。

四、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一)事故调查组要在事故调查报告完成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复结案。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

1.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安监部门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经济处罚;

2.对事故发生负有其他责任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由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

3.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责任追究;

4.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由本单位按照事故报告的批复进行;

5.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以上处理结果报县安监局、监察局。

第6篇:公文事故情况报告范文

事故调查报告范文一

一、工程名称:庆阳银陇嘉苑商住小区

二、施工单位: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

三、事故过程:

20**年3月29日上午9时20分,庆阳银陇嘉苑商住小区工地11#楼第7层电焊作业人员在进行电渣压力焊时,造成焊渣外溅,落至第二层西南角外架,引起外架隔离防护板燃烧,造成两片毛竹片、一张安全网烧毁。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叶经理组织带领下,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使用干粉灭火器、消防水等成功将火扑灭,消除隐患。

四、事故类别及性质:

根据现场勘查和取证,认定是一起一般火灾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发生原因:

根据现场分析,以及当天作业内容推断,是电渣压力焊作业焊渣外溅引起起火为直接原因。压力焊作业人员在临边作业时未设置防护板防止焊渣掉落,防护措施不到位。其次由于当时风力较大是起火的间接原因。

六、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1、对电焊作业人员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使其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规章制度和技术交底,按照正确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

2、对压力焊班组给予经济处罚800元人民币。

七、今后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1、加强工人岗前安全教育,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在进行下一步作业前,先有针对性的对其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

3、加强现场安全巡查及监督力度,严禁存在隐患作业。

事故调查报告范文二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绵阳市开元建设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属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军,工程负责人蒲远高;项目经理姚全波;技术负责人胡震(高级工程师);施工员左春梅、徐军;质检员毛顺荣、邓云;安全员王明、刘后勤;材料员姜华;造价员刘海英。

二、项目主体单位概况:

(一)建设单位:四川广旺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监理单位: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郑运春。

(三)施工单位:绵阳市开元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负责人蒲远高,项目经理姚全波。

三、事故死亡人身份概况:

罗中英,女,汉族,1935年1月15日生,籍贯:利州区宝轮镇宝兴路99号,工作单位:宝轮煤矿。

四、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时间:20XX年3月24日 星期一,上午10:04左右。

(二)事故发生地点:广旺矿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宝轮煤矿跃进小区7#楼基坑临原有车行道路边。

(三)事故发生过程描述:由于7#楼基坑临

原有车行道路边,在基础开挖时堆弃土方堵塞原有道路交通,20XX年3月24日上午绵阳市开元建设有限公司派由何先军(机械驾驶员)驾驶50型装载机挖土,上午10:04在施工作业时,由于装载机斗未降落阻挡前方视线,在车前行时擦挂后当场碾压致死正在机械前倒垃圾的当地居民罗中英(车辆碾压致双足、双手、胸腹部伤害)。施工单位值班专职安全员王明在事故现场。

(四)事故处理过程: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认真积极安抚死者后事,通过保护现场、报警、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利州区建设局)及告知死者家属等程序。大致情况如下:

1、宝轮派出所当场了解记录案情后,将司机带到派出所接受继续调查。

2、施工单位派专人(蒲伟)看守事故现场并按当地民俗习惯对死者进行了必要程序(如:覆盖尸体、放鞭炮、烧纸等)。

3、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积极主动配合主管部门调查,责其施工单位端正态度积极确保死者后事。

4、得到上报电话后,建设局质安站、利州区安办、城建大队、火化厂、地方政府等相继到场指导事故后续工作。

事故调查报告范文三

X年X月X日X时X分,位于XX市XX路XX号的XX单位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X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XX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干规定,经XX市政府同意,成立了由XX市安全监管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及XX部分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专家鉴定和多方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缘由和性质。

一、事故基本情况

此部份内容是事故调查中管理责任认定的事实根据,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干责任单位的基本情况;

2.单位及相干职员资质情况;

3.事故点事发前的不安全状态;

4.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5.所在地政府及相干负有职责的部分的安全监管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济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

客观地描写事故发生、抢救直至救出最后一位遇难者(或伤者)为止的整个进程。

重点描写事故演化进程中事故触发、发展、扩大的状态;场所、设施、装备、装置的变化状态;人的违章违规行为。

2.应急救济情况

简单先容事故应急救济情况,如有必要也可简单先容善后处理情况。

三、事故酿成的职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伤亡职员情况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缘由和事故性质

1.事故发生的缘由

(1)直接缘由

主要从现场勘察和事故经过中概括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

(2)间接缘由

主要从报告的第一部份基本情况中概括失事故单位安全管理及部分监管方面存在的缺陷。

2.事故性质

主要认定事故是责任事故还是非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职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职员;

2.建议给予党纪和行政处罚的责任职员;

3.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职员;

4.建议依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理的责任职员。

责任职员的责任认定按以下模式表述:姓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分管业务、任职时间、违法违规事实(多条分号隔开)、负何种责任、根据何规定(条款)、建议给予何种处罚(处罚)。

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按以下模式表述:单位、违法违规事实、违反何规定(条款)、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六、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要针对事故发生的缘由,提出具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避免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应从管理、设备和职员培训等方面提出防范措施。

七、附件

1.调查组的组建

包括两项内容:

(1)调查组组建文件;

(2)调查组职员名单(表格),表格名为事故调查组职员名单,内容包括职员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调查组内职务、签名。

2.事故现场示意图

图形用A4纸按比例绘制(建议使用CAD制图),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图中要反映事故现场装备、设施、装置的布置、事故地点名称、位置(注明间隔尺寸)、伤亡职员位置及倒向、有关装备、设施事故前后位置等。同时须标明图题、指向标、比例尺、图例和题名等要素。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明细

第7篇:公文事故情况报告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按照建设“平安__”的目标要求,充分认识做好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将事故危害降到最低水平,维护教育的安全和稳定,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正常。

二、应急处理预案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安全事故,是指发生在我市境内所有学校、幼儿园内或由学校组织的师生活动中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危房倒塌事故、食物中毒事故、溺水事故、通道及楼梯拥挤造成的事故、触电事故、伤害事故、治安刑事案件及其它涉及师生生命、学校财产安全的事故。

三、安全事故处理指挥机构及职责

1、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

总指挥:市教育局局长

副总指挥:市教育局分管局长

成员: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市直学校及各镇、街道中学、中心小学校长

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局机关各科室分管安全工作的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办理日常安全工作。

2、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职能

(1)迅速及时地向市政府、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及有关部门汇报事故的基本情况。

(2)应急求援命令、信号,迅速组织有关学校、幼儿园和相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迅速开展现场的安全保卫、事故市域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护学校、幼儿园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

(4)做好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不准无关人员随意进入事故现场。

(5)必要时向上级及有关部门请求紧急救援。

(6)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7)做好伤亡事故调查。

(8)适时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进行公布。

四、现场处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现场指挥长:由总指挥指派副总指挥担任。

常务副指挥长:由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

成员:由市教育局相关科室的负责人及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领导担任。

现场指挥部,下设警戒维护组、紧急抢救组、信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预备机动组。

现场指挥部职能:

1、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事故发生的态势及救援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执行总指挥的命令,指挥现场处理。

2、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险情蔓延、扩大。

3、调配现场处置力量,救护装备物资,指挥现场。

4、具体负责善后处理工作。

五、事故现场应急处理分工及专项小组职责

1、为了对安全事故开展科学的、有针对性的处理,根据不同事故类别,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部的决定指令局机关相关科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1)交通安全事故、溺水事故、触电事故、伤害事故、治安刑事案件等事故由办公室负责处理,根据事故性质、情节、涉及人员等情况,由督导室、综治办、基教科、职成科、学前办、

人事科等相关科室配合处理。

(2)危房倒塌事故、楼梯拥挤造成的事故、火灾事故、重大财物失窃事故、食物中毒由计财科负责处理,根据事故性质、情节、涉及人员等情况,由勤俭办、基教科、职成科、学前办、人事科等相关科室配合处理。

(3)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由基础教育科、职成科、学前办、团委等科室负责实施。

(4)学校教干、教师违规违纪事件由监察室、人事科负责处理。

(5)网络安全工作由仪器站和教研室负责处理。

(6)科室组织的活动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组织科室负责处理。

以上所列的安全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指挥部可随时指令各科室协同参与处理。

2、事故现场应急处理专项小组分工及职责

警戒维护组:由指挥部指令有关人员组成,主动或配合做好现场保护、危险市人员撤离、维护现场秩序、劝说围攻群众离开事发现场等。

紧急抢救组:由指挥部指令有关人员组成,其职能主要是开展现场施救。

信息联络组:由指挥部指令有关人员组成,保持与上级及相关部门的联系,保持信息畅通,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汇报事态发展的情况,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发出紧急求援。

后勤保障组:由指挥部指令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现场施救人员及其他人员的食宿安排,组织救援物资,协助做好救援工作。

善后处理组:由指挥部指令有关人员组成,做好劝解、安抚、慰问等工作,妥善处理善后事件,消除不稳定因素。

预备机动组:由指挥部临时确定随时听候总指挥的调动、使用。

六、安全事故的报告

安全事故发生后,各校、幼儿园要在第一时间以最快捷的方式,在向110、119报警和通知120医疗救护的同时,应立即将事故地点、时间、类别等事故有关信息报市教育局办公室,由市教育局办公室立即向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并报市政府值班室、市安监局办公室和市教育局。

市教育局办公室电话:________

市教育局接到报告后立即组成安全事故处理指挥部,迅速调集力量组织施救,并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送上述部门,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及类别。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发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的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七、安全事故处理的程序

1、由指挥部指派现场指挥长组织现场指挥机构。

2、根据事故情况,迅速调集力量建立现场抢险救治工作组。

3、迅速开展抢险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4、做好情况通报。

5、开展事故调查。

八、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急预案的制定

1、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牢固树立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建立健全学校、幼儿园的各项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体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部门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2、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迅速制订出切实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及应急抢险救灾队伍。

第8篇:公文事故情况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9篇:公文事故情况报告范文

1.1编制目的

建立完善我乡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制度与运行机制,完善指导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全程预防、全程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我乡应急管理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

1.3适用范围

在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4.1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按照“全乡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落实各自的职责。

1.4.2科学决策、依法应急。采取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3加强监测、群防群控。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1.4.4及时反应、快速行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本预案,各责任单位一定要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组织体系

2.1成立我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我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乡应急指挥部)由乡人民政府乡长熊伟任总指挥,分管食品卫生的林继平主席任第一副总指挥,张建新、沈华、黎晚生、谭日红等任副总指挥,林继平兼任现场总指挥。派出所、卫生院、中心校、食安办、党政办、农业办、工商所、财政所、畜牧站、农技站、广播站、乡电信公司、乡移动公司、乡联通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乡食安办办公。电话:传真:

2.2乡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上级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乡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况;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村食品安全应急分队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3成员单位职责

食安办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系统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以及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卫生院: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及医疗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农业办: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等。

畜牧站: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所需物资的组织、储备和供应,参与牲畜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工商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中心校:负责协助卫生局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农技站: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派出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等工作。

广播站:负责制定信息方案及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以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

财政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乡电信公司、乡移动公司、乡联通公司:负责事故处置中的通讯保障工作。

2.4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上级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上级应急指挥部以及相关成员单位办公、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乡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市应急指挥部。

2.5.1事故调查组

(1)组成: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乡应急指挥部指定食安办、工商所、农业办、卫生院等部门牵头负责。

(2)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5.2事故处理组

(1)组成: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单位为主负责;

(2)职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监督召回有缺陷的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5.3医疗救治组

(1)组成:由卫生院负责组织;

(2)职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加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2.5.4现场检测评估组

(1)组成:由乡食安办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

(2)职责:为事故处理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及时上报检测评估报告。

2.5.5综合组

(1)组成:由党政办负责组织;

(2)职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协调各组的工作,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2.5.6信息组

(1)组成:根据事故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2)职责:迅速制定信息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2.5.7警戒保卫组

(1)由派出所负责组织;

(2)职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组织营救受害人员;开展对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等工作。

2.6日常管理机构

乡食安办负责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

其具体职责为:组织协调和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核查;负责全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运行体系

3.1预警

各成员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报告

3.2.1报告程序与时限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乡人民政府、食安办及相关部门报告,并陆续作出阶段性报告。

(2)乡政府和食安办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安委报告,初次报告应在1小时内,并陆续作出阶段性报告。

(3)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陆续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4)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5)总结报告

包括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2.2报告对象

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食品检验机构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3报告范围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患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2.4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按规定路线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5通报方式

(1)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乡食安办通报;

(2)乡食安办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向事故相关地区的相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周边相关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安办要及时向宣传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分级实施应急响应,VI级食品安全事故由乡人民政府响应。

(1)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乡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2)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乡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向乡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员单位1小时内到达乡应急指挥部指挥中心。

(3)乡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立即启动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立即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指挥监管、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随时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

4.1.2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1)响应的升级: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2)响应的降级:对事故危害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1.3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4.2指挥协调

4.2.1乡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2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乡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乡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紧急处置

4.3.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4.3.2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响应的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文献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置

食安办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乡合管办)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乡食安办负责对整改和善后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5.3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救援工作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食安委。乡食安办根据应急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措施,并抄送市食安委。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乡食安办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的原则,对媒体的信息,应当经应急指挥部同意后,方可。

6.2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会同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应急指挥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物资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及、医疗器械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

7、演习演练与宣教培训

7.1乡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定期不定期的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

7.2乡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