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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员管理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督导员管理工作计划

第1篇:督导员管理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 独立学院 教学质量 教学督导

质量是高等教育的生命线,是学校赖以生存的根本。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指出:要“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质量监控和评价体系”。这对新建院校尤其重要。所谓三级教学督导制,即独立学院举办高校、独立学院、系三级教学督导,对教学工作实施监管。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建立独立学院三级督导制,开展教学督导活动是深化教育改革,强化教学管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一、独立学院教学质量监控的创新

独立学院属于新建高校,办学时间短,文化底蕴不深,教学基本建设、教学管理质量规范建设等还需要一个过程。同时,独立学院专职专任教师相对比例没有办学历史长的普通高校高,教师流动性大。学生生源属于第三批本科招生,有的学习习惯不良,学习动力不足。而独立学院大多规模发展快,有的学校实现了全面的跨越式发展,发展不平衡。因此,独立学院必须加强质量监控工作。举办高校具有对独立学院教学质量进行监控的职能,需要派校级教学督导员到独立学院履行质量监控职能;独立学院自身设立相对独立的教学督导评估机构,这是对附属在教学行政管理部门的形式是一个进步,而在此基础是再设立院、系两级督导,以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并与上述举办高校校级督导一起,构成校、院、系三级督导制,这是独立学院建立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创新。不仅对新建院校有借鉴作用,而设立教学督导评估机构,建立院系二级教学督导来健全质量监控体系,对一般普通本科院校都有参考价值。

二、三级教学督导制的组织结构与人员管理

1、计划指导,分工合作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一方面根据学院自身教学中心工作的计划,制定相应的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另一方面,充分反映举办高校对独立学院教学质量监控的要求及校级计划安排。在统一的工作计划下,进行职责分工,并明确责任区。既发挥各自优势,又分工合作。校级督导主要侧重学院教学工作整体情况进行督导与监测,从宏观层次把握独立学院的教学运行质量。不仅督教、督学,而且督管是一个重要内容,可与院领导、教学行政管理部门等进行沟通与对话。系级教学督导重点是本系教学运行质量进行监控以及本系教学工作的监测。按计划安排也对其他系进行教学督导,系级教学督导,一般是同学科的兼职教师,具有同学科进行深层次诊断的特点与优势。院级教学一般专职人员,对全院教学工作开展面上的督导与监测、调研,并且还在三级教学督导中起到中枢纽带作用、协调作用。

2、沟通协调,合作机制

校、院、系三级教学督导及时进行信息沟通与协调,并定期进行分析、讨论。并且校级、院级教学督导定期编制工作简报及调研报告,一方面是对学院教学运行状况进行信息反馈,提出建议。另一方面也是三级教学督导的信息沟通与协调的桥梁,评价考核教学督导工作的重要依据。运行信息沟通与协调机制,形成有效的合作使三级教学督导工作产生整体效应

3、实行“三结合”,进行质量监控

(1)督查与调查结合

一方面开展常规教学督导、检查与调查。教学督导人员受举办高校、学院的委托,负有全面检查院、系基层单位和教学个体的教学情况的责任,对被督导对象在执行教学过程中的基本情况、教育的质量、教学水准达到何种程度进行深入的调查了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各种督导措施促其改进。另一方面,对教学行政部门、院领导提出的调查项目,针对其重点问题、热点问题进行专项调查分析,提出建设性意见。总结先进的典型事例及时地进行宣传推广,以保证学校教学目标的贯彻实施,促使教育质量的提高。

(2)督与导结合

督查与发挥指导、促进作用结合。所谓指导作用就是对被督导对象在组织教学过程中产生的困难和问题给予积极的帮助,为他们想办法、出主意。一般来说,教学督导人员都具有一定的教学工作经验,懂得教育规律,对实际问题了解比较透彻,因此,当被督导对象在工作上发生困难时,教学督导员能敏锐地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抓住问题的实质,在解决方法、措施上提出具体建议。教学督导工作包括监督与指导,在两者之间更重要的还是在于指导。能否给被督导者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提供实质性的指导,这是督导工作是否有生命力的重要方面。同时,促进良好教风、学风形成。只有深入的调查才有发言权。教学督导深入课堂教学及实践教学第一线督查不仅能获得第一手材料,教学督导所特有的控制力,使教师提高教学责任心,更认真、谨慎、积极地完成教学任务,使学生更集中精神、注意力的学习,从而促进形成教师认真教、学生认真学的良好教书育人的氛围。

发挥信息反馈的促进与导向作用。教学督导的反馈作用主要体现在对上对下两个方面。对上级部门,督导人员把下面有关部门在教学过程中执行教学计划实际情况和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领导或主管部门,为上级主管部门提供信息及咨询服务,促进改进管理工作。对下,督导人员通过获得的信息肯定基层单位或个人的成绩,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建议,并转达上级部门对基层教学工作的评价,为他们提供改进教学工作的依据,促进教学改革,起到上情下达的作用与导向作用。

(3)督导与评估结合

使督有重点,导有目标。教学督导员是学校教学工作评估专家组的成员,参加对学校教学各项评估。在评估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差距也成为下一步督查工作的重点;在评估工作中总结出的成功经验成为下一步引导的目标。督导专家对考试试卷、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专项督查,一方面起到过程控制的效果,另一方面又成为学校教学工作评估的重要依据。

4、派出聘任,专兼结合

三级督导人员队伍由派出聘任的形式专、兼职人员组成。举办高校教学督导由举办高校教学督导机构派出,由举办高校派出及管理,独立学院院级教学督导负责人及督导人员,由院进行聘任,一般为专职人员,按行政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及相应的待遇。系级教学督导人员,由学院进行聘任,一般以兼职为主,实现院、系两级管理,作为教师及教学工作,由所在系直接管理;作为教学督导人员,由院教学督导机构统一管理,规定相应的教学督导工作任务,并付给相应酬金。教学督导工作按院督导工作计划进行。

三、三级教学督导制实践效果

1、多元化督导、健全内部质量监控体系

其一,多视角。校、院、系三层次督导,从多视角层面对独立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并且有相应的规范制度作保障。规范课程教学、实践教学评价表、多媒体授课辅助教学效果调查表、试卷抽查表等,形成督学、督教到督导的规范管理。定期形成督导简报,对于近期出现的教学等问题进行反馈。教学督导组于每学期初召开工作会议,制定学期督导计划;每学期末召开会议,交流、分析、总结教学督导与检查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所有计划、总结均以书面形式向学院领导和教务处汇报,供学院和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决策,并存档。其二,全方位。对于独立学院各层次教学运行质量实施全方位督导。对于各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基本建设与培养条件实施全方位督导;对教师的教,学生的学和智能部门的管等教学管理实施全方位督导。通过学院设立教学督导意见箱和电子信箱,收集有关教学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其三,全过程。对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教材选用,到考试、课程设计、实验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各个教学环节实施全过程督导。多视角、全方位、全过程的教学督导健全了内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2、校、院、系结合产生了整体效应

通过三级督导的信息反馈和决策咨询,准确把握办学条件状况和教学运行状态,形成了管理部门服务教学、科研促进教学、后勤保障教学的良好氛围,提升了教育服务的优质意识。通过日常听课以及试卷抽查、课程设计检查、毕业设计(论文)等专项督导工作,发现教师教学改革的成效和创新性的成果,及时总结,建议推广。发现个别教师在试卷评阅、课程设计与实习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中的不规范现象,督促系和教师加强教学规范化建设。专项教学督导检查也会发现有些教学环节的教学规范操作性不强、束缚创新等不完善之处,从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制定、修改、完善各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标准和规范化管理文件,促进教学改革、教学创新及管理进一步规范化。

通过校、院、系督导信息把握了学校教学的整体状况及存在的问题,促进教师提高质量责任心,注意力和精力集中到教学上来。教学督导员在开学初、节假日后、学期中和期末等教师和学生容易放松的时段,集中进行教学秩序和考试秩序的巡查,起到了很好的督促作用,使广大教师和学生由开始的被动“防范”,到后来的自觉行动。教学督导听课后,不断给教师反馈信息,同时采取个别交流、座谈会交流等形式,帮助教师总结提高,从而变监控评价的过程为促进提高的过程。同时,促进了学生学风、考风的改善,创新意识的增强和学习积极性的提高。教学督导与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紧密结合,使督有重点,导有目标。年度评估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差距成为下一年度督查的重点,从而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3、互学互补,促进自身建设

校、院、系三级教学督导,各有优势与特色,具有不同层次的教育思想观念和视角,教学督导思想理念、工作方式方法,具有点、面及不同层次的信息,还具有不同专业学科背景、教学经验与教学管理经验的经历,通过平时的工作计划讨论、信息交流,专题调查分析讨论,撰写督导工作简报及调查报告,定期的会议交流、分析、总结。相互交流,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从而加强了教学督导人员的团队合作精神,进一步熟悉和深入了解不同系、学科的教学工作特点,提高了教学督导分析与解决教学督导工作的实际问题能力,促进教学督导队伍建设与督导工作的提高,使督向导深化、更好地发挥督导的导向功能。促进教学工作的持续改进与质量提升。

【参考文献】

[1] 帅相志:现代教育管理改革与发展[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2] 谌新年、冯建、胡忠望:高校教学督导运行机制的探索与实践[J].湖南工程学院学报,2008(9).

[3] 杨宏烈、韩磊磊等:高校教学督导工作漫谈[J].高等建筑教育,2008(1).

第2篇:督导员管理工作计划范文

国家海洋局

【代码】170

一、主要职责

国家海洋局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监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依法维护海洋权益、组织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机构。

国家海洋局的主要职能是:

(一)拟定我国海岸带,海岛,内海,邻海、毗邻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他管辖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拟定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管理国家海洋基础数据,承担海洋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工作。

(二)监督管理海域(包括海岸带)使用,颁布海域使用许可证,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管理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承担组织海域勘界。

(三)组织拟订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和规范,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管理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的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组织研究维护海洋权益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与周边国家海域划界及有归属争议岛屿的对策建议;维护公海、国际海底中属于我国的资源权益;组织履行有关的国际海洋公约、条约。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

(五)管理“中国海监”队伍,依法实施巡航监视、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活动。

(六)组织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海洋重大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研究。管理海洋观测监测、灾害预报警报、综合信息、标准计量等公益服务系统。负责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和海洋环境预报(不含天气预报警报)。管理极地和大洋考察工作。

(七)承办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司)

承担局机关政务、新闻宣传、机关文电处理、对外联络、文书档案、、保卫、保密工作。管理国家海洋基础数据,承担海洋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工作。管理海洋事业经费、专项资金等国家财政拨给的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二)政策法规与规划司

起草我国海岸带、海岛、内海、领海与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管辖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拟订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海洋科技规划等;协助编制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指导和协调地方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

(三)海域管理司

草拟我国海岸带、海岛、内海、领海与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他管辖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草拟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核准海域使用许可证。具体组织海域戡界,组织监视涉外的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海洋设施、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审核并监督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审核新建、改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联系“中国海监”队伍。

(四)海洋环境保护司

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组织监测监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环境的情况。草拟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规范和标准。草拟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监测陆源污染物排海,监测监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组织海洋环境观测监测、灾害预报警报。

(五)科学技术司

草拟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组织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国家海洋重大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研究等科学研究工作。

(六)国际合作司

组织研究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政策和措施、研究组织履行有关国际海洋公约、条约。承办、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七)人事司

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教育等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八)机关党委

(九)纪律检查委员会

1.检查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所在部门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和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规定范围的监督。

2.检查所在部门党员领导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以及所属系统重要的违纪案件。派驻纪检组和党组纪检组根据有关规定,对所检查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部门纪委按照党的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所检查的案件中的党员作出处分或撤销处分的决定。

3.协助所在部门党组(党委)管好党风,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配合有关部门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4.指导(领导)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5.受理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6.完成中央纪委和所在部门党组(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监察专员办公室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一)审计办公室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制订局系统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2.拟定并组织实施局系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对局系统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实施对局属单位的财务计划、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经济效益等的审计监督。

4.组织进行局系统内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等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5.根据委托,实施对局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6.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代码】170

一、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卫生、药品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疗医药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根据各类卫生技术准则和中医药自身特点,拟定中医医疗、保健、中药、护理等有关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标准和医疗、保健、护理等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并监督实施;参加制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执业中药师资格标准。

(三)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教学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拟定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四)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依据有关规定在中医行业推行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五)研究和指导中西医结合工作,拟定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中西医结合的医疗、研究机构。

(六)研究和指导藏医、蒙医、维医等各民族医疗医药工作;组织各民族医疗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拟定和逐步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各民族医疗、医药机构。

(七)拟定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国家重大中医药科研项目,组织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的奖励、推广和保密工作。

(八)在国家教育方针指导下,组织拟定和实施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注重中医药师承教育;对中医药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并在教育及实践中提高人才素质和专业水平。

(九)组织拟定中医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倡导并监督医德医风建设,加强敬业爱岗宣传,提高中医行业人员思想道德素质和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十)指导与协调中医药对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的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和技术合作,推进中医药科学的国际传播。

(十一)按规定权限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有关办公事务、人事管理和党群工作;联系相关中医药社会团体。

(十二)承办国务院及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司)

1.研究提出中医行业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

2.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机构结构布局;

3.组织中医药重大理论或实际问题的调查研究和信息服务;

4.承办国家扶持中医专项资金的划拨;

5.联系中医药行业社会团体;

6.负责管理局直属单位财务、基建和国有资产等;

7.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协调、督促机关各部门的业务工作;

8.负责会议、秘书、文电、档案、保密、等日常事务;

9.负责局机关财务、保卫、后勤等行政工作;

10.承办局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人事与政策法规司(人事司)

1.负责承办局机关公务员和局直属单位局管干部的考核、晋升、任免、调配、考试录用和奖惩工作;

2.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3.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劳动工资管理工作;

4.拟订与完善中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标准;参与制订中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

5.编制中医药行业立法规划、计划,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实施;

6.组织起草中医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审查修改各司、办报送局审议的部门规章草案;

7.组织开展有关卫生改革、医德医风建设等宣传工作,协调、指导中医药行业的报刊、出版工作;

9.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

10.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医政司

1.研究并组织实施在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区域卫生规划、社区卫生服务、农村合作医疗、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等总体部署中中医行业应该承担的任务;

2.拟订中医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和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规划。组织制订和实施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3.研究指导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改革及医德医风建设工作;

4.监督和协调管理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对其它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

5.监督管理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的社会办医和个人办医;

6.指导基层中医药工作;

7.研究和指导藏、蒙、维等各民族医疗、医药工作;

8.依据《执业医师法》,负责中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拟定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护理等人员的执业标准,组织中医医师、护理人员执业注册,推行中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9.参加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10.监督管理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内部药事工作,指导开展临床药学研究,协调药品在临床应用的相关事宜;

11.监督管理按照中医理论研制的药膳及保健品;

12.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科技教育司

1.研究中医、中药科技教育的发展战略。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国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科技教育发展的中、长期计划与总体规划;

2.组织、协调、管理国家和行业的中医药重大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开发项目;

3.规划和指导中医药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科技信息和医学实验动物等科研条件的建设;

4.负责中医、中药重大科技教育成果的奖励和推广,组织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

5.指导全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保密、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

6.指导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学位建设,高、中等中医药教育教学工作和成人中医药教育工作;

7.组织制订并负责监督中医药教育质量标准;

8.指导中医药对外教育工作;

9.指导国内外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与资格考试;

10.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国际合作司

1.贯彻执行国家外交和卫生工作及中医药工作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开展中医药领域有关国际合作和涉外活动的调查研究,制订有关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并监督实施;

2.拟订、组织、实施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总体规划;宏观管理中医药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管理多边、双边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

3.负责国外对传统医药政策的调查研究,并汇集有关国际交流方面的信息。负责中医药的对外宣传联络工作;

4.组织协调中医药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并负责引进技术、智力、资金等项目;

5.负责配合各部、委执行外国政府及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签定的政府协议中有关中医药合作项目的管理工作;

6.负责驻华使团、国际组织在华常驻机构、新闻机构与我局的联络、拜会的安排及办理有关外事文电;

7.负责中医药在国(境)外办医、办学及来华留学生的宏观管理工作。负责中医药国内国际专业会议及中医药跨地区、跨部门对外交流及成果转让、技术合作事宜的审批工作;

8.负责与台港澳地区的中医药合作交流工作,对在内地学习的台港澳学生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9.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对外交流与合作及人员往来的审批、协调及对驻外使领馆的联络工作。负责办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

10.负责中国传统医药国际交流中心、台港澳交流合作中心及总部设在中国的世界中医药国际组织的业务管理工作,并负责联系总部设在中国的世界中医药社团组织;

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机关党委

1.宣传和执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局领导完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3.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做斗争。

5.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6.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7.协助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8.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9.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10.承办上级党组织和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

【代码】175

一、主要职责

(一).设计、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负责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采集,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

(二).分析研究外汇收支和国际收支状况,提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

(三).拟定外汇市场的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分析和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四).制订经常项目汇兑管理办法,依法监督经常项目的汇兑行为;规范境内外外汇帐户管理。

(五).依法监督管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兑付。

(六).按规定经营管理国家外汇储备。

(七).起草外汇行政管理规章,依法检查境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八).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九).承办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综合司

组织协调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日常工作和政务信息化管理工作;研究金融外汇方面的重大政策,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法律事务;负责新闻、对外宣传、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外事工作;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的财务工作;负责文档管理、、保密工作。

(二)国际收支司

负责国际收支、外汇收支、银行结售汇、外汇账户及相关管理项下的统计制度的设计、实施和相应报表的编制;负责对银行外汇收支业务进行监管;负责对人民币汇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研究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提出人民币汇率政策建议;负责对银行间外汇市场运行和境内外币清算业务进行监管;负责对国际收支、外汇收支进行分析和预测。

(三)经常项目管理司

负责经常项目外汇监管;制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出口收汇核销、进口付汇核销和外汇账户进行监控及非现场检查;承办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

(四)资本项目管理司

依法负责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的管理;负责资本与金融项目外汇收支、结售汇及账户的管理;负责资本与金融项目统计监测与预警工作;依法制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管理检查司

拟定外汇检查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对各种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行为的检查、调查和处罚;负责组织、协调外汇管理反洗钱工作;对分支机构外汇检查工作进行部署和指导。

(六)储备管理司

根据国家外汇储备经营战略、原则,负责国家外汇储备的经营管理,及经批准受托经营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存款准备金等。

(七)人事司(内审司)

拟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外派、内审监督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派工作;根据授权,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内审工作。

(八)机关党委

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和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国家档案局

【代码】178

一、主要职责

(一)对全国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拟定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军队、群众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档案业务工作。

(二)集中统一管理党和国家中央机关的重要档案资料,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维护档案的完整,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保管党和国家中央机关的重要档案资料,推进档案工作的科学化管理和现代化建设,做好档案编研出版工作,为社会提供利用。收集散失在国外的中国档案材料以及与中国有关的档案文件和史料。

(四)制定档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档案专业教育和档案专业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

(五)统一组织领导全国性档案工作外事活动和国际交流。

(六)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有关事宜。

国家文物局

【代码】180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制定有关的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

(三)审核、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或审批全国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

(四)指导大型博物馆的建设及博物馆间的协作、交流。

(五)研究处理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六)研究制定文物流通的管理办法;审批文物出口鉴定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七)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划拨并监督各项经费使用情况。

(八)统筹规划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训;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和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

(九)管理和指导文物、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承办国务院和文化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文物局设3个职能司(室):

(一)办公室(人事劳动司)

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局机关政务;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文秘、、局机关事务和机关财务工作;研究提出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和法规草案;编制文物、博物馆事业中长期发展计划;开展文物、博物馆理论研究和文物保护宣传工作;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财务工作;管理和指导文物、博物馆系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编制文物、博物馆事业经费预算、全国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计划并监督实施;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二)文物保护司

研究和指导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拟定相关工程质量标准;审核、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承办审核或审批全国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工作;组织、指导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论证、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指导重大考古项目的实施,组织考古成果的评审鉴定;承办审批文物建筑维修、设计资格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工作;研究拟定文物流通的具体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文物鉴定工作;指导抢救、回收社会上特别珍贵的文物;承办审批特许文物的出境工作;协调与国际文物保护机构的关系;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

(三)博物馆司

研究提出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审核部级博物馆建设方案,指导大型博物馆业务工作,负责国家一级文物藏品的登记、调拨与交换的审批等工作;指导直属博物馆的业务建设;联系中国博物馆学会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业务和学术交流;统筹规划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训;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督促、检查文物、博物馆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文物、博物馆信息网络的建设并指导运行。

(四)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代码】181

一、主要职责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范围,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担负起研究起草国家认证认可、合格评定、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组织执行相关监督管理的制度、规定;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国家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工作方针政策、制度和工作规则,协调并指导全国认证认可工作;负责拟定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制定并认证标志(标识)、合格评定程序和技术规则,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认证咨询等中介服务行为和活动,对从事认证和与认证相关的业务的各类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和监督;管理校准、检测、检验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评审和资格认定,负责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等从事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和鉴定等各类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资质审核;归口管理、协调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国际合作活动;建立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政策与法律事务部

(一)研究提出国家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工作的方针、政策的建议,负责组织全局性、综合性认证认可政策调研及有关发展研究工作。

(二)研究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起草和组织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法律、行政法规。

(三)负责起草和组织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承担审核、报批、和清理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指导认证认可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专项认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认证行政执法;负责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认可违法案件,负责统一受理认证认可申诉和投诉,处理有关申诉和投诉。

(五)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与认证认可有关的诉讼案件的处理工作。

(六)负责认证认可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工作。

(七)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普法宣传和法制培训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协调认证认可行政许可工作,研究并组织实施认证认可行政许可配套制度;负责认证标志备案管理工作。

(九)负责指导质检系统认证认可法制建设工作。

(十)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认可监管部

1.负责拟定认可制度、认证人员注册制度、管理体系认证制度、人员认证制度及其规则和工作规划、计划。

2.研究拟定对认可机构和认证人员注册机构的监督管理的规定,负责认可机构授权和监督管理工作。

3.研究拟定对认证机构、人员认证、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资质审核制度以及从业资格审批制度、规定、程序、规划和监督管理的规定,并组织实施。

4.负责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统计、汇总及相关管理工作。

5.负责对认证认可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和指导;研究认证中介机构的市场运作规律和机制,指导和推动认证中介组织的改革工作。

6.承办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国家认证认可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负责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建立与实施。

7.负责认证公告的组织工作。

8.组织协调服务认证制度的建立及实施工作。

9.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认证监管部

1.研究拟定强制性产品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建立、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负责起草强制性产品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合格评定程序。

3.负责组织确定承担强制性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并监督检查。

4.研究拟定自愿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5.负责对产品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督检查,负责协调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的技术性政策问题。

6.会同有关部门对产品认证机构资质、业务范围和技术能力的审核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7.研究拟定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的建立、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对产品认证工厂检查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监督实施。

9.研究拟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审批制度以及特殊认证模式的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10.研究提出强制性认证收费标准方案并组织实施。

11.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注册管理部

1.研究拟定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生产、加工、储存等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以及陶瓷出口质量许可的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计划。

2.负责出口食品、化妆品生产、加工、储存等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和陶瓷出口质量许可的评审、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相关重大问题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负责统一办理向境外推荐企业注册和组织接待境外主管部门来华检查工作。

4.负责进口食品、化妆品生产、加工、储存等企业的注册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卫生注册评审员的管理工作。

6.负责“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推广和监督管理。

7.研究拟定食品和农产品认证规划和实施计划,管理和协调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体系建设工作。负责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8.研究拟定相关食品和农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管理和协调食品和农产品认证工作。

9.组织实施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10.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

1.统一规范和管理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鉴定等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与技术能力评审、资质审核和资格认定工作,研究拟定相关的制度。

2.研究拟定和组织实施实验室国家认可制度和规划、计划,监督管理实验室认可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实验室认可机构授权。

3.组织实施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鉴定等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认定工作。

4.管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能力验证工作,研究拟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和协调有关的能力验证活动。

5.负责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授权和相关的后续监督工作。

6.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验室的评审、计量认证、注册和资格认定以及依法授权和验收等工作;会同总局有关部门实施质检系统技术机构和实验室的规划工作。

7.管理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和鉴定机构技术能力的资质审核工作;负责获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备案工作。

8.管理全国检验检测资源调查和信息处理工作;研究建立检验检测资源共享的相关制度;监督管理和规范检验检测中介服务活动。

9.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国际合作部

1.研究拟定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卫生注册的国际合作的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及项目计划。

2.研究拟定参加与合格评定、认证认可相关的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活动的工作规划和项目计划。

3.协调和审核有关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卫生注册的协议、协定和议定书草案,组织协调对外谈判和商签协议工作。

4.负责港、澳、台的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联络事务。

5.负责有关认证认可的技术引进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出国培训。

6.研究提出开拓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国际业务的意见建议。

7.负责承办认监委重大外事活动和国际会议;综合、协调认监委参加的国际会议和技术交流活动的有关事宜。

8.负责WTO/TBT·SPS有关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9.承担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合格评定工作。

10.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认监委外事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11.负责协调安排并监督实施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年度外事计划以及国际合作工作。

12.负责外事礼宾和委领导的外事活动安排和翻译工作。

13.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科技与标准管理部

1.研究拟定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科技和标准化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

2.拟定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科技和标准化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和科技及标准制修订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科技项目、标准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立项、验收/审定、报批、统计及成果评比和报奖工作。

4.承办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跟踪研究国际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相关指南、准则和标准的转化,组织参加国际相关指南、准则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5.组织科技和标准的学术技术交流、培训和宣贯,并监督检查。

6.负责对认证认可依据用标准、规范、技术要求的管理。

7.负责科技和标准制修订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8.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代码】182

一、主要职责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英文名称是:StandardizationAdministration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简称:SAC。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也设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政府部门也设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标准化工作实行业务领导。

其主要职责有:

(一).参与起草、修订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工作;拟定和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国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定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国家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和编制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的制定、修订计划。

(三).负责组织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国家标准的统一审查、批准、编号和。

(四).统一管理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经费和标准研究、标准化专项经费。

(五).管理和指导标准化科技工作及有关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协调和管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七).协调和指导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

(八).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其他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负责组织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管理国内各部门、各地区参与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的工作;负责签定并执行标准化国际合作协议,审批和组织实施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负责参与与标准化业务相关的国际活动的审核工作。

(九).管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负责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监督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十一).管理全国标准化信息工作。

(十二).在质检总局统一安排和协调下,做好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WTO/TBT协议)执行中有关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十三).承担质检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内设六个职能部门:办公室、计划和信息部、国际标准部、农轻和地方部、工交部、高新技术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

【代码】184

一、主要职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保险市场。

其职责主要有: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推进保险业改革,完善保险市场体系,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与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二)发展改革部

(三)财务会计部

(四)财产保险监管部

(五)人身保险监管部

(六)保险中介监管部

(七)资金运用监管部

(八)国际部

(九)法规部

(十)统计信息部

(十一)派出机构管理部

(十二)人事教育部

(十三)监察局

(十四)机关党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代码】185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安全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工作(对外可使用委办公室名义);负责联系行业协会。

(二)政策法规局

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草案,负责有关法规和重大政策起草、拟订的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

(三)业绩考核局

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根据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四)统计评价局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

(五)产权管理局

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六)规划发展局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七)企业改革局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研究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

(八)企业改组局(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

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

(九)企业分配局

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十)监事会工作局(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

(十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

(十三)党建工作局(党委组织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

(十四)宣传工作局(党委宣传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

(十五)群众工作局(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

根据有关规定,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共青团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十六)研究室

负责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

(十七)外事局

负责国资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八)人事局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国资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十九)机关服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局)

负责所属离退休干部机构、机关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财务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管所联系协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等工作。

(二十)机关党委

负责国资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十一)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驻委监察局

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的有关指示、决定在国资委出资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指导国资委出资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处理国资委出资企业党组织、党员和企业领导人员违纪政纪的重要案件,协助中央纪委、监察部查处其中涉及中央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违纪案件;受理对国资委出资企业党组织和党员、企业领导人员的检举、控告;受理国资委出资企业党组织和党员、企业领导人员的申诉;负责对国资委机关、直属单位和直管协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处理上述单位和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违纪政纪的重要案件;受理对上述单位和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检举、控告;受理上述单位和经国资委纪委监察局负责查处的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申诉;完成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资委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

【代码】186

一、学会简介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是在已故总理倡导下于1949年12月成立的。它是新中国第一个专门从事人民外交的机构。

外交学会的宗旨是,对世界形势、国际问题以及外交政策进行研究,同世界各国的政治活动家、学者、知名人士以及有关研究机构和社会团体进行交流,以增进中国人民同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推动中国同各国友好合作关系的建立与发展,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做出贡献。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同世界上一百二十多个国家的著名政治家和外交家(包括前国家元首、前政府首脑和外长、议员、政党领袖和部分未建交国家领导人),以及社会活动家和企业界名流、著名国际问题研究机构和学者等保持广泛联系,接待来访和应邀组团出访;举办名人演讲会,组织和参加各种学术报告和研讨会,对国际及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安全等各方面问题进行探讨和交换看法。它还定期出版和发行《外交》(英文版)。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的理事中有中国各界知名人士,包括国际活动家、高级外交官和著名国际问题学者。外交学会设一名会长及四名副会长主持会务,设一名秘书长及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承办机关日常行政事务;负责秘书事务、会议安排、办公自动化、财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研究部

研究国际政治、经济、安全形势,开展国际学术交流,组办研讨会、报告会及内部讨论会等活动,收集整理加工有关信息,并提出政策建议;撰写报告和讲稿;编辑、翻译、出版和发行《外交》(英文版);编辑、印发介绍外交学会和人民外交工作的材料。

(三)亚非拉部

负责亚洲地区、中东海湾地区、非洲地区和拉丁美洲地区的有关事务,接待来自上述地区和国家的外宾,以及组织出访;有重点、有选择地同一些国家的相应机构建立和保持固定联系,熟悉和研究主管地区国家的情况、双边关系和我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机构和重要人物的情况;通过接待和出访做工作,配合开展经济、学术交流,反映重要信息,增进相互了解与合作。

(四)欧洲部

负责西欧地区、东欧地区和中亚地区的有关事务,接待来自上述地区和国家的外宾,以及组织出访的工作;有重点、有选择地同一些国家的相应机构建立和保持固定联系,熟悉和研究主管地区国家的情况、双边关系和我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机构和重要人物的情况;通过接待和出访做工作,配合开展经济、学术交流,反映重要信息,增进互相了解与合作。

(五)美大部

负责北美地区和大洋州地区的有关事务,接待来自上述地区和国家的外宾,以及具体出访工作;有重点、有选择地同一些国家的相应机构建立和保持固定联系,熟悉和研究主管地区国家的情况、双边关系和我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情况;通过接待和出访做工作,配合开展经济、学术交流,反映重要信息,增进互相了解与合作。

(六)组织人事部

负责学会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录用、考核、任免、奖惩、调配及劳动工资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学会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

第3篇:督导员管理工作计划范文

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组织领导

**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由**市计生委主任李建华负总责。市计生委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由李建华任组长,罗朝金、吴幼章、刘德华、罗进川、龚家保、王锡寿任副组长,曹秦蓉、张益佳、张淑君、彭伟、杨永清、何容琴、青健、游肖华为成员,负责领导和指导全市行政处理(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等各项行政执法工作。各区(市)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由计生局局长负总责,各科、室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承办各项行政执法工作。

市计生委对各区(市)县计生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纳入对各区(市)县计生局及委内各处(室)目标管理。各区(市)县计生局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把行政执法任务分解落实到科室、乡镇(街道)教科文卫(社会事务)与计生办,并指导监督其按要求落实各项行政执法任务。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市、县两级要制订各级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培训,不断提高各级计生干部的执法水平。凡新申领行政执法证的,都要进行培训,考试合格的才予以办理。

(二)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逐级备案制度。市计生委各处(室)、各区(市)县计生局在草拟规范性文件时,市、县两级政法处(科)要进行指导,把好法律法规关。规范性文件出台后,要逐级备案,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三)严格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原则。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国家计生委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管理办法、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及第二胎优育原则、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纪律处分规定、信访条例、统计法、会计法、审计法、预算法、四川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四川省避孕药具管理办法、人事工作有关条例等,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七个不准”,真正做到文明执法,正确执法。

(四)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要经常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要将监督检查改进工作结合起来。要主动争取各级领导机关的检查指导与监督。要坚持半年一抽查,年终全面考核的办法。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内容的分解和考核指标

(一)政策法规处

1、负责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贯彻周年的报告;承办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的具体工作;负责对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2、负责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工作,对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的培训面达到95以上。

3、指导基层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年终检查基层执法文书达标率80以上。

(二)宣传教育处

1、负责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及全民普法教育工作。全民法规知识宣传教育面达90以上。

2、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课程中安排一定课时的法规知识教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面达95。

(三)规划统计处

1、负责人口规划、年度生育计划的制定、落实及管理工作,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人口出生率控制在9.00‰以内,严格执行生育计划办理程序,计划生育率达到94。

3、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应及时、准确全面;严肃查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等违法行为。

(四)科学技术处

1、组织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节育技术、生殖保健服务,指导已婚育龄夫妻落实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措施,及时率达到90,“三查一治”服务面达到90以上。

2、严格执行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定期组织专家开展鉴定工作,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治疗与管理工作,确保受术者安全。查字典版权所有

3、负责基层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规范及建设的指导工作,负责查处假证明、假手术等违法案件。

(五)财务药具处

1、积极组织开展避孕药具执法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药具违纪违法案件。

2、保证免费发放的药具渠道畅通、品种、型号齐全。

(六)办公室

1、切实加强机关保密工作的管理和档案管理,保证无泄密事件。

2、加强防火防盗和交通管理工作,防止失火、盗窃和交通事故的发 生。

3、保证机关职工无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现象。

(七)监察室

1、督促基层及时查处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的案件,当年案件查处率不低于90。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查处市计生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职工违纪违法行为。

3、指导基层搞好计划生育政务村务公开,并加强检查督促。

(八)人事处

1、负责计生系统工作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落实工作。

2、负责公务员的行政执法和公共知识的培训工作,负责技术人员的职称晋升工作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新任职干部任职前的法规教育工作。

(九)区(市)县计生局

负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宣传教育和实施工作;负责本地区人口规划和年度生育计划的制定,负责独生子女病残儿、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和组织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对违反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及《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工作;负责行政应诉、国家赔偿工作;负责计划生育财务管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人口与计划生育财务考核等工作。对执法违法或发生执法过错责任的,按《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四、考核办法

第4篇:督导员管理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财务监督;经济核算;国有资产;资产管理

内部监督是指依据《会计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单位内部制定的财务管理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预算执行、财物管理等方面实施的监督,是继国家审计、民间审计之外的另一种监督形式。其目的是为了贯彻实施《会计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增加单位财务管理的透明度,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堵塞管理漏洞,消灭腐败于萌芽状态。

一、集中核算单位内部监督管理的必要性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改革以后,一些单位误认为会计主体发生了变化,认为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有关法律责任在会计核算中心,故放松甚至放弃了单位内部监督,个别单位一直不重视内部监督。事实证明,实行集中核算后核算单位既有必要又有条件加强内部监督。首先,实行集中核算后核算单位实行了帐实分离,有必要加强内部监督管理,防止帐实脱节;其次,实行集中核算后核算单位从大量繁杂的核算工作中解脱出来,更有时间和精力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更好地履行内部监督职能,使财务与管理真正结合起来。

二、集中核算单位内部监督管理的内容

传统的内部监督管理主要是审核支出的合理性、合规性、真实性,真正完整的内部监督应包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和财务管理的全方位,即资产管理监督、负债监督、收支监督、预算计划制定、执行的监督、财务计划落实的监督等。

(一)资产管理的监督。广义的资产管理包括流动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和其他资产管理。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管理中存在观念淡薄,重购轻管、重钱轻物、随意处置、暗箱操作,内部监管苍白乏力,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和长期被个人占用。实行集中核算后资产的财务帐目在核算中心,资产留在单位,实行了真正单位上的帐实分离。单位内部监督的职责就是确保资产帐实相符,对于毁损、流失的资产查明原因。内部监督的范围除了固定资产、货币资金外,还要加强对应收债权的监管,审查应收债权手续是否齐全,拖欠是否超期限,有无形成呆死帐;清点有价证券,是否证实相符等。另外,根据核算中心提供的资产明细表定期逐项清点,对于盘存的资产和接受捐赠、奖励等增加的资产督促即时报帐,纳入单位资产管理,置于财政监督之下。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计核算中心和单位内部监督机构的共同管理下,内外形成合力,确保单位资产保全、增值。

(二)债务监督。首先,确认单位债务形成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次,分析债务形成的原因,是否是人为支出控制不力,是收入不到位,还是客观的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所造成等;再次,加强对借债利息的监督,防止高利贷的发生。

(三)收支监督。收支监督历来是比较敏感的,会计核算中心主要对支出的程序和支出票据的合法性、合规性把关,而支出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主要依靠单位财务人员和单位的内部监督机构把关。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收入是否按计划完成;二是支出特别是大宗支出是否有预算计划;三是支出是否真实、客观,如单位没有向上争取项目,就不应有跑项目的费用支出等;四是当年收支是否持平,若有赤字要分析原因;五是当年收支是否全部入帐,是否存在人为控制收支预算计划,影响当年财务真实状况,逃避税务监督。

(四)单位预算制定、执行的监督。有的单位预算不是从本单位财务状况出发,以收定支,量体裁衣,客观认真地制定,而是抱着完成任务走过场的思想,预算年年一个样,纯粹一个摆设。因此,单位内部监督机构应重视预算制定的审核和执行的监督。一是审核预算是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收支情况制定,是否是赤字预算,预算支出是否是保证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等;二是预算执行的监督,收入是否按计划到位,支出是否控制在预算之内等。

(五)财务制度执行的监督。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是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财务收支准则,是预算计划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内部监督对此不可忽视。首先,要求单位制定一套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其次,要保证制度得以顺利执行,上至领导下至工作人员都要按制度办事。

除此之外,内部监督的内容还有单位财务人员即报帐员与单位财务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是否实行了回避制度等等。

三、加强单位内部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各核算单位领导要重视。单位领导的重视是做好内部监督工作的前提。集中核算是在会计单位主体资格和四权不变(即各核算单位预算编制程序不变、资金来源渠道不变、资金使用方向不变、资金审批权限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核算单位领导要明确思想认识,不要认为在会计核算中心报帐就万事大吉,一切责任就在会计核算中心,要明确单位内部监督在任何时候都是不能被取代的,在集中核算的条件下,内部监督更具重要性,更显可行性。

(二)建立完善相应的内部监督机构。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构是加强内部监督工作的基础。从目前我省纳入集中核算的情况看,相当一部分单位根本没有内部监督机构,一部分虽有此机构但职能不明确,形同虚设。故有必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构。明确领导分管,其职能必须独立于单位财务之外,制定好工作计划和目标,经常性开展内部监督活动,撰写内审工作报告,提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的建议,并与会计核算中心加强联系,内外结合共同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

第5篇:督导员管理工作计划范文

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汇报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我局作为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部门,按照年初与市局、区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及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估方案,结合本区实际,认认真真地履行职责,积极有效地开展计划生育的综治工作,圆满地完成了各项目标考核任务。

一、高度重视加强学习我局始终把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这项国策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上,分别与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区人民政府签订了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成立了局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了局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与各科室、中心以及两个劳动保障服务站层层签订了目标责任状,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副局长分管具体工作的管理模式。为了全面提高全局工作人员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多次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深刻领会文件精神,把计划生育工作放在战略的高度去审视,提高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使全局上下形成一股合力,脚踏实地做好计生综治工作。

二、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按照我局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各科室、中心的职能,将计生工作责任目标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到科室、到中心、到责任人,将目标考核与年终奖惩挂钩。我们严格抓落实,要求将计生工作纳入到日常工作中,认真、仔细地做好各类业务的计生查验和登记工作。在局务会和全局人员大会上进行专题研究,强调计生工作的重要性,并要求各科室、中心经常性地开展自查。局计生领导小组也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科室、中心、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全面地督促检查,对每一个细节都不放过,找出差距和失误,坚决予以改进和改正,督查和奖惩情况结果均以正式文件予以通报。实行规范化管理,硬条件做到硬,计生工作需要经费开支予以保证,软条件做到优,材料齐全完整美观。职介所是涉及计生工作较多的部门,我们更是勤于督促、反复检查,不允许有任何失误。

三、各负其责落实到位全局计生综治工作责任人按照责任制各负其责,在工作中较好地实现了业务工作与计生综治工作的统一,扎扎实实地做好了计生工作。我局成立了领导班子,明确了分管领导和责任人,与上级单位、所属科室和中心、两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站分别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将局计生综治工作责任制以文件形式发出;按照要求做好了督促检查并有督查记录;每年度局务会上专题研究计生工作2次以上。今年对两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站的计生综治工作和局内部三科两中心计生综治工作分别进行了两次以上督查,并对督查情况进行了书面通报。人事方面,在审核出席省、市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时,均有计生部门签署意见,今年,共审核推荐记二等功3人,推荐记三等功8人,表彰先进个人4人,年度考核优秀77人,计划生育查验率100%。办理干部调动手续时,严格审核有无计划生育或计划外怀孕情况60人,审核率100%。办理人事手续14人,与托管人员签订计生合同14份,签订率100%。劳动方面,办理《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38份,《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83个,100%查验登记计生证明。办理领取失业救济金手续6人,100%查验并登记计生证明。指导两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失业人员登记证483人(嵩办167人、泰办316人),100%查验和登记了计生证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是关系到新区发展的大事,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我局将一如既往,常抓不懈,在过去大量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将更好地完成新的一年的目标管理任务,使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6篇:督导员管理工作计划范文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加强粮食购销和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提高粮食供应的保障能力。

(三)加强粮食监督检查和社会粮食流通统计与供需平衡调查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粮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社会稳定,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进出口计划,提出收储、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拟订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拟订全市粮食应急预案,并负责提出启动建议。

(三)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工作;贯彻执行粮食准入制度,负责粮食收购资格的许可工作;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负责粮食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市社会粮食流通统计与供需平衡调查工作。

(四)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拟订市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进出口总量计划,提出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意见并督促实施;监督检查市级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五)依法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维护粮食流通秩序;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编制全市粮食仓储、加工等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指导全市粮食仓储体系建设和全市粮食系统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七)组织安排和协调保障部队、灾区、库区移民和缺粮贫困地区粮食供应以及重点项目的用粮计划。

(八)承办市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粮食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接待、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后勤服务、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承办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研究提出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有关粮食流通和市级储备粮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局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粮食系统法制建设和法制宣传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流通调控科

拟订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进出口计划;提出收储、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工作;指导协调全市粮食购销和产销合作;拟订市级储备粮的规模、布局和收购、销售、进出口计划,提出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的审批意见并督促实施;承担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和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和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组织落实部队、灾区、库区移民和缺粮贫困地区的粮食供应以及重点项目的用粮计划。

(四)产业发展科

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行业指导工作,拟订全市粮食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粮食流通设施投资项目管理;承办大型粮食储运、加工项目、技术改造及维修更新建设项目以及政策性贷款建设项目的相关业务;负责粮食行业对外交流合作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全市粮食仓储管理和安全储存工作,指导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五)监督检查科

监督检查有关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贯彻落实,监督检查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监督检查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承担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指导粮食质量检测体系建设。

(六)财务科

指导全市粮食行业的财务工作;调查了解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并进行指导;负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协调管理粮食收购资金、重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信贷支持资金以及粮食专项资金;研究拟订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方案,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负责局属企业改革和财务监管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粮食局机关行政编制2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9名。

第7篇:督导员管理工作计划范文

1 加强电力企业技术监督管理的措施

1.1建立健全电力企业技术监督管理体系。由于各种条件的制约,很多电力企业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技术监督管理体系,因此,不断建立和完善电力企业技术监督管理体系是尤为重要的。结合笔者工作经验,认为电力企业技术监督管理可以建立起包括技术监督三级网络和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技术监督深化扩展的技术研究部门的管理体系。其中,技术监督三级网络可以由电力企业的专业技术监督工作团队来担任;而电力企业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由电力企业的发电运营部、项目管理部和技术监督管理的归口部门来承担,主要任务是理清三级技术监督网络的工作内容和范围,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和监督管理标准监督企业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保证企业技术监督管理目标的有效实现;技术监督的研究部门主要有企业的研究部门来承担工作任务。

1.2科学制定适合企业自身的技术监督标准,确保企业技术监督管理按标准进行。任何企业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都应该有相应的标准来严格要求管理工作,所以电力企业也不例外,作为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电力的技术监督管理更是应该按照具体的标准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笔者提倡电力企业建立适合企业自身的技术监督管理标准。电力企业技术监督管理标准应该对发电公司的技术监督工作进行全面的界定,划清技术部门的各项职责和权限,并对企业技术监督进行全面合理的评价,确保企业技术监督管理目标的实现。

1.3推动电力企业技术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发展。在全球信息化不断发展的趋势下,众多企业技术监督管理都向着信息化迈进,为应对时展的趋势,电力企业技术监督管理也应该向着信息化发展,不断推动技术监督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体系建设。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的现状,结合企业技术监督管理模式,在企业实行按照级别管理的责任制,实现数据的有效及时管理和资源的共享。在企业技术监督管理目标指导下,促进企业技术监督信息平台的建设,为企业技术监督管理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支持。笔者认为电力企业的技术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分为两个层级,即电力公司的技术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发电公司的技术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两个层级的主要工作任务各有不同,电力公司的技术监督管理主要是对结果进行管理,而发电公司的技术监督管理则主要是完成对过程进行管理。

2 加强电力企业技术监督管理的建议

2.1坚持全过程技术监督。在电网规划设计阶段,要参与规划设计,变电工程重点审查设计图纸,设备选型等工作,落实“十八项”反措和家族缺陷治理等要求。线路工程重点审查防雷、防污、防冰等技术措施落实,加强对线路路径选择、地线保护角选取、外绝缘配置、防雷辅助措施选择等环节审查。要加强设备安装调试和验收阶段技术监督,隐蔽工程必须提前进行跟班验收。运维检修阶段,对新投运设备一个月内应开展、三个月内应完成带电检测和首次状态评价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将隐患消除在设备试运行期间。

2.2强化专业团队一体化运作,提高保障与支撑能力。专业团队一体化运作即地市级公司专责与基层单位专责一体化协同工作机制。各专业主导本专业的技术监督工作,细化、分解、下达本专业技术监督各项工作任务,全过程指导、督促、检查、评价本专业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市公司各专业技术监督专责负责组建该专业团队,完善三级技术监督工作网络,充实专业团队技术监督力量。通过月度协商制度,加强工作网络间的沟通与交流,及时掌握各专业技术监督工作动态。

2.3提升设备安全监督能力。(1)继续升华周计划对生产作业的管控,将设备带电检测、专业化巡检要求纳入周计划管控,并及时跟踪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做到全过程监督好设备。(2)要求各专业上报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具体到责任人、完成时间。市公司将利用月度会议实时跟踪各单位完成情况,同时开展不定期PMS中数据抽查,对发现上报数据不真实的将给予通报。(3)强调对关键指标的上报,如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主变跳闸、断路器运行损坏、线路跳闸等重要指标,要求发生故障应第一时间上报市公司,对发现主设备故障未及时上报的单位给予严厉考核。

2.4细化指标,提升技术监督管理水平。各专业加强监督基础管理,细化日常工作开展,对PMS中台帐数据准确性、缺陷消除率、设备反措执行情况等应给予日常督察整改,市公司将结合技术监督检查、月度协商会、不定期下现场督查等分析收集相关数据作为评比考核参考。要求班组建立健全的基础管理制度,按要求落实人员至具体设备,档案管理、原始记录要建立规范的记录本和归档流程。对各单位设备试验报告录入及时性、报告准确性、报告审核率、异常报告分析正确性和及时性进行检查和考核,特别是对试验缺项、漏项的要加大考核力度。

2.5深化状态检修。深入开展设备状态检修工作。设备状态检修严格按照要求做到定期评价与动态评价相结合,全面实现状态检修工作常态化管理。结合状态检修工作,提高技术监督设备管理,加大状态检修复查提出问题的整改力度,实现状态检修工作常态化,做到有计划、有整改、有落实、能闭环。全面清理绝缘、化学、保护试验计划,与检修计划管理人员密切配合,确保年度试验计划完成。全面提高技术监督设备的健康水平。

2.6加强现场监管力度。一是加强检修现场监管力度,各检修单位加强管理人员管控现场力度,各专业技术监督专责加强下现场督查、督导,提升设备检修、试验质量,确保人员设备可控。二是加强现场作业总结和分析,对现场出现各种设备、人员异常现象组织相关人员专题分析和交流,提高班组人员现场处理和故障分析能力。严格执行设备异常分析和跟踪制度,坚持故障设备7个工作日完成设备分析,异常设备跳闸等做好每月分析,严格执行技术监督异常设备跟踪制度,确保异常设备跟踪不超周期。

2.7健全工作考评机制,提升技术监督工作质量。结合电力企业要求,完善技术监督考核办法,建立协同考核机制,各专业工作情况直接与各专责考评挂钩,每季度就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考核;定期开展指标考评,以“小指标”管理,促工作质量整体提升。将技术监督与专业工作紧密结合,以各专业月度计划与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考评,评价结果纳入电网运行管理考核。

第8篇:督导员管理工作计划范文

第一章 教学督导的组织机构

第一条 学院实行教学督导制度,成立学院教学督导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任副组长,其他院级领导为小组成员。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教学督导室,挂靠科研督导处,设主任1名,秘书1名,专职教学督导员36名,兼职教学督导员612名。必要时聘请一定数量的校外兼职教学督导员。

第三条 教学督导室是学院教学质量监控的专门工作机构,是在学院教学督导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全院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环境及教学工作状态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四条 学院成立院、系(部)两级管理制度,各系(部)相应建立教学督导小组,由系(部)书记负责并聘请2-3名本系(部)有丰富教学理论水平和教学实践经验的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领导和有关学术带头人或专家担任教学督导组成员,系(部)秘书兼任本系(部)教学督导组秘书,形成与学院教学管理相配套的教学督导体系。

第五条 教学督导室主任按中层干部聘任条件聘任。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验,治学严谨,学术水平较高,热心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二)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实事求是、乐于奉献、责任心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三)原则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研究生学历,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的选聘

(一)教学督导员的人选由教学督导室提名,经学院教学督导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由院长聘任。

(二)教学督导员聘期为一年,可连续聘任。

(三)教学督导员在聘任期间因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的,可随时终止聘任。

第八条 全院的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按本规定接受督导。

第二章 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第九条 教学督导室工作职责

(一)组织策划

1.负责制定全院教学督导工作的规划和安排年度督导工作。

2.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督导组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3.负责教学督导队伍建设、培训和绩效考核。

4.定期组织专项教学督导活动。

5.组织学院教学信息站开展常务工作。

6.接受院长委托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活动。

7.参与教学质量评估方案的制定和教学质量研讨策划。

(二)督察检查

1.组织开展课堂教学检查、抽查、督察活动。

2.定期召开师生教学座谈会,了解师生教与学课堂教学信息和教学动态发展情况。

3.参与学院举行的教学质量保障活动和教学竞赛、评选活动。

4.组织教学质量的评估与指导活动,开展对教学管理的监督与检查工作。

(三)调查研究

1.组织开展教学问卷调查活动,广泛采集教学信息。

2.调查、核实、处理学生信息员反馈的有关教学质量的问题。

3.组织开展教学信息专项调研活动。

4.组织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的专题研究。

(四)反馈评价

1.对教学督导工作组采集的教学督导信息及时与相关管理部门、教学组织部门、各系部进行沟通交流,反馈意见。

2.对被评价对象的教学质量评价结果进行审议复议,把复议评价结果由教学督导委员会在三周内向被评价对象做出答复,通报督导评价结果。

3.组织汇集整理教学信息,每月一期教学督导简报。

(五)提出建议

1.收集有关提高教学质量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提出改进教学及其教学管理建议。

3.参与各系(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评价、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的咨询、论证工作,为教学管理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第十条 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

(一)贯彻制度

1.贯彻执行学院督导室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制定督导小组工作计划、方案与措施。

3.按学院要求做好本督导小组各阶段性的工作小结及学期、年度总结。

4.按学院要求登记本督导小组具体开展工作详细情况。

5.根据学院督导室的督导工作日程,每半个月自行组织开展教学督导组工作交流例会。

(二)督察督导

1.定期检查课堂教学情况。除特殊情况和执行其他督导任务外,组织开展常规听课活动。

2.不定期抽查课堂教学情况。每学期进行一次教学情况随机抽检,包括各门课程(包含理论与实践课程)授课计划执行情况、课堂教学情况和教师教案编写情况、作业与实验报告布置审阅情况等,对不符合要求者向本人和所在部门提出书面改进要求与建议。

3.记载课堂评价与建议。组织课堂教学督导评议、交流研讨活动,对被听课的教师评议,要进行书面语言的记载、评价与建议。

4.必要情况下,全面检查质量保障体系(含学生管理、教学经费保障、教学设施设备保障、后勤生活保障等)的运行情况。

(三)检查督导

1.查阅教学文件编制情况。每学期第一个月末和最后一个月初对各系(部)编制的教学文件进行定期检查,内容包括有关部门及各系(部)和教师的教学工作计划、教学总结、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案等各种教学文件与资料。

2.检查教学环节执行情况。期初、期中、期末定期对教学环节进行检查,内容包括调阅教师教案准备、了解课堂准备、调查课后辅导、审阅作业批改、巡视实习实训、查阅毕业论文、考察考试试卷编制等,督察督导各系教学管理。

3.教学工作巡查。为了督促教学有序发展和应对突发事件发生,根据学院督导室部署有计划进行每学期两次的教学工作巡查,并做好记录。

4.教案作业检查。负责每学期期中进行一次全校性教师教案编写和学生书面作业或实习实训报告等文稿批改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5.参与任课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估,特别是对学生投诉的任课教师课程的评估以及任课教师自己提请的任课课程教学的评估。

6.参与学院组织开展的教学工作质量检查、监督、评估与指导工作。

(四)信息处理

1.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归纳、汇总本督导小组教学督导信息,并按要求及时向学院反馈。

2.参与学院督导室教学信息整理分析,协助调查、核实、处理学生信息员反馈的有关教学质量的问题,参与讨论处理意见。

3.负责组织听课情况交流,共同商讨教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反馈教学建议。

4.参与学院教学督导简报汇总、编辑、出版。

5.参加教学督导工作的调研活动,并撰写研究报告。

(五)培训指导

1.根据学院实际开展专题讲座,对不同层次的教师进行课堂教学的培训指导。

2.组织开展全院性理论课堂教学和实践课堂教学的培训指导。

3.组织召开督导组座谈会交流研讨课堂问题,深化检查督导实施,增强教师感悟性的培训指导。

(六)提出建议

1.收集和反馈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教师对学生学风方面的意见和学生对教师教风方面的意见。

2.针对督导反映的教学突出问题,积极开展专项调查和组织课题研究,为学院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提供决策依据。

(七)各系(部)教学督导小组职责

1.在学院教学督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本系(部)教学督导工作。

2.制定学期督导工作计划并报学校教学督导室备案。

3.对本系(部)教育发展规划、学科和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材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咨询、建议。

4.对本系(部)教师进行随机听课,了解课堂教学情况,必要时及时向被听课教师提出改进意见。

5.定期组织召开本系(部)的师生课堂教学座谈会,了解广大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反馈信息和提出指导性意见。

6.定期召开碰头会,汇总、分析有关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7.每学期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书面汇报一次督导工作。

8.与学校督导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交流沟通。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工作职责

(一)对课堂教学、实验(实训)教学等进行随堂听课检查、指导,认真填写听课记录表。

(二)根据听课需要,随堂向教师本人调阅教学准备资料,如授课教案、教学电子文件、教学辅助资料、授课计划等。

(三)专职督导员每周听课时间不少于4课时,每位全期听课不少于60节次,兼职教学督导员每周听课时间不少于2课时,每位全期听课不少于30节次。

(四)根据听课需要,有义务和权利及时对被检查督导的教师进行直面交流,反馈课堂教学信息,对教师教学精彩的闪亮点予以首肯,指出其严重不足地方,提出向导性建议。

(五)随组织进行检查各教学单位和教学部门的教学安排情况,重点检查教学大纲、教师备课教案、课堂教学、授课质量、实践教学的情况。

(六)随组织进行抽查部分期末试卷、毕业设计(论文)、实习总结

(七)发现日常教学工作中存在严重教学质量、事故问题,要积极找出问题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八)按时参加督导室工作例会及师生座谈会,积极收集和反馈师生对教学工作、学风、教风、校风等方面的意见

(九)针对教学的突出问题,积极进行专项调查和研究,为学院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提供决策依据。

(十)参与任课教师课堂教学质量和学院安排的相关教学的评估工作。

(十一)积极参加督导组例会,交流听课情况和常规检查情况,共商教学督导问题。

(十二)制定个人工作计划,撰写工作总结,参与教学督导室、督导组组织的教学督导信息整理、分析、总结,参与教学督导简报编辑出版。

第三章 教学督导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实行规范例会制度。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执行听课、评课制度。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参与学校评奖评优、晋职工作,对有关教师提出公平、公正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评价,并实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制。

第十五条 开展教学研究培训制度

(一)组织有关教学督导员参观、考察校内外先进教学手段、现代教育技术应用和教学经验。

(二)对新教师以及对教育教学基本方法、规律认识不清的教师进行组织课堂教学培训。

(三)对教学中存在的重大的共同性问题,开展教学方法、方式和教学手段等调查研究,如组织报告会、座谈会、问卷调查等,为学校教学计划、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评估、专业设置提出咨询意见、提供教学决策参考,提高督导水平。

第十六条 执行教学巡查制度

(一)开展开学上课、期末复习与考试巡查工作,以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端正考纪考风。

(二)组织开展日常教学不定期巡查活动,巡视上课、听课情况,促进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建立教学督导反馈通报制度

(一)各督导组以及学院教学督导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的定期、不定期教学工作抽查检查,须及时把有关教学督导情况书面汇报反馈教学督导室。

(二)教学督导室对课堂教学、教学质量、教学管理等严重情况,向教学督导领导小组、教务处、教学评估办、各系(部)及时反馈,并与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进行调查,协调解决。

(三)教学督导室对教学督导情况向全院教职工定期通报。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根据教学督导员完成督导任务情况,学院给予相应工作津贴。

第9篇:督导员管理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 武警; 会计基础; 问题; 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 F2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1)04-0142-02

1进一步提高对武警部队会计基础工作的认识

1.1进一步提高对会计基础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武警部队会计工作的领导

各级领导应当将会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国家颁布的《会计法》明文规定,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执行会计法,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武警部队对此也有明确规定。武警部队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因此,单位领导人必须首先懂法、守法,并带头执法,为会计人员依法做好会计核算和会计检查监督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当前,应当建立单位领导人财务会计工作责任制,要将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好坏、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作为考核单位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和手段。有些单位的违法违纪问题多数是在本单位领导人指使干预下发生的。因此,明确领导人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的法律责任,对于治理会计基础工作秩序混乱,提高武警部队会计信息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2加强武警部队会计基础工作的执法力度,严肃财经纪律

一是要建立经常性的武警部队会计基础工作检查监督制度,监督检查部队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要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各单位要建立内部检查制度,建立健全监督体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法规体系规范武警部队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二是必须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按照法规制度,认真对待,认真处理部队会计基础工作,从经费的审批、结算、报销到凭证的填制、账簿的登记等等,把每一项经济活动业务都列入规范范畴之内。对于会计基础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重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对财务人员自身要求要严。对别人严,财务人员更要严,财务人员要严以律己,带头学法规、用法规,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和带头人。

1.3进一步完善武警部队会计法规体系,实现会计管理的法制化

一是要制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会计法规体系,使会计基础工作有章可循,并对各单位的会计行为进行约束。要根据财务管理的要求,借鉴国家和国际会计工作的惯例,制定并实施武警部队会计准则体系,从制定法规上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客观公正性,促进武警部队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二是从目前情况来看,有必要对现行的武警部队会计法规体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与整动。对于其中一些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具体有以下几点:首先对有关法规,要重点解决制止和防范造假账,会计信息失真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等问题;其次是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对单位依法建账,坚决制止“账外账”,彻底取消“小金库”等问题,要做出具体规定;再次明确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秩序和会计信息承担法律责任;然后,财务、审计部门应严格监管会计信息质量,要制定监管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要进一步明确财经法规的执法部门和执法手段及措施,使法律责任具体化,并便于操作。

2把住“三个环节”,实施有效的监督与控制

武警部队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属于内部会计监督的范畴,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是《会计法》对各单位的法律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1事前督导计划

事前督导计划是指对经费预算、计划、经济合同的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所进行的监督。应该经常运用账务数据,对武警部队部队的各项财务活动进行分析预测,准确掌握其发展动向和趋势,及时向党委提供高质量的预决策会计信息。

武警部队会计基础工作是一项有目的有计划工作,它直接关系到部队建设和发展。在一定时期内,部队建设和发展的目标及其实施计划总是在期初制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实现期初的目标和计划的具体情况都会发生变化。为了确保期初的管理目标和计划能够如期实现,就必须很好地发挥会计督导计划的作用,利用目标管理过程中反馈的各种信息,不断地规范、约束和修正偏离目标管理及其计划的各种经济行为。

2.1事中控制开支

事中监督是指在会计工作中,对正在发生或进行过程中的经费收支及其相应的经济活动进行的监督,事中监督,应该从治假、治乱、治松入手,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动态控制,对经费审批、使用、核销的各个过程实施不间断的跟踪和监督,坚持做到“三查四看五不报”即查凭证是否合法、查钱事是否相符、查开支是否合理;看开支是否符合标准制度、看开支是否有计划、看经费是否有指标、看商品是否属于专控;违反财经纪律的不报、不符合开支范围的不报、超预算的不报、手续不齐全的不报、发票要素不全的不报。

2.2事后监查成果

事后监督,是指对武警部队会计基础工作活动的结果所进行的监督,它主要通过对预算执行情况、事业成果、会计报表等的分析考核和评价,达到总结经验教训,揭露和处理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而探索经济活动规律,采取有效措施,为提高武警部队经济管理水平打下坚实的基础。事后监督,就是要克服重建轻效、重钱轻物、重报轻查等问题,跟踪开支去向,监查事业成果,保证经费的使用效益。

3严格“三个制约”,加大会计基础工作的内控力度

3.1岗位制度

科学划分武警部队会计机构人员的工作,是明确会计责任,提高武警部队会计基础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前提和基础。会计工作在工作岗位分工上,互相制衡,使每个岗位都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作,即管审批的不管结算,管现金的不管稽核。

3.2程序制度

在处理业务环节上,互相牵制,使每一项具体业务都无法由一个人单独承办。如划拨经费,坚持由会计提出拨款计划,财务领导审批,出纳员复核落实,使每划拨一笔经费至少经过三个人把关。

3.3检查制度

财务部门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会计、出纳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核实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审核报销、生活费发放等情况,防止内部出现问题。

3.4档案管理制度

将收集、整理、保管财务档案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职责来落实。不断摸索总结加强档案管理的经验和做法,逐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即“四三二一”原则,下发部队执行。一是坚持“四性原则”,保证档案工作的高效化。做到整理及时性、填制准确性、内容完整性、积累连续性。二是坚持“三个一致”,促进账证表件标准化。做到与规定的会计科目一致,与会计规则一致,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一致。主要是统一印制记账凭证,统一档案保管程序,统一填制要求。三是坚持“两项制度”。建立财务档案保管制度和财务档案借阅制度。四是坚持“学用一体”,发挥财务档案的综合效益。通过加强建设和严格管理,账簿、凭证、报表、文件的使用、立卷、归档、保管、借阅、利用达到了规范化,做到资料齐全、归档有序、分类明确、存放定位、查阅方便,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也促进了财务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

4 强化“三个坚持”,保证会计基础工作的进一步规范

4.1坚持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相结合

财务基础工作关键在于平时加强日常监督,对于账目核算、开支手续都要经常进行自我检查,做到扎实、规范。定期有效的检查是确保《会计规则》贯彻执行的有效手续。一方面是对各单位执行新会计规则和各项财务标准制度施加外部压力,调动会计人员学习、执行新会计规则和标准制度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从中是及时纠正执行中的偏差,使新规则和各项标准制度得到正确的执行;同时还要定期抽调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坚持原则的财务人员对各单位进行财务大检查,并根据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使其达到预期目的。

4.2坚持定期评比与经验交流相结合

评比交流的过程就是执行新规则的过程,也是检验会计规则的落实过程。经常利用评比交流的方法,能促进会计基础工作质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