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农药市场调查报告范文

农药市场调查报告精选(九篇)

农药市场调查报告

第1篇:农药市场调查报告范文

各市农业局(农委):

为进一步加强农药监督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农药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2012农药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方案》要求,我厅制定了《山东省2012农药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山东省2012农药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方案

为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加大农药法制建设与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农药管理的良好氛围,根据农业部2012年农药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方案要求和山东省2012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农药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全省农药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以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出台为契机,大力开展农药法制宣传培训,推进农药管理配套法规建设,健全全省农药监管体系,以全面推行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两项制度,规范农药经营主体为抓手,以禁限用高毒农药监管和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行为为重点,进一步规范农药市场秩序,提高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合格率,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目标

“以依法治理、科技促进、提升质量、确保安全”为目标,全面开展“提高农药质量、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努力确保不发生因农药使用残留引发的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努力确保不发生因农药使用事故引发的”的“双提双保”行动。通过农药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的开展,使全省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农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具体目标是:

(一)农药产品质量市场监测合格率提高1个百分点,农药产品标签市场抽检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

(二)假证、冒证、伪造农药登记证现象控制在市场监测总数的4%以下。

(三)全面推行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两项制度,确保年底所有农业县(市、区)全覆盖、全到位。杜绝甲胺磷等国家禁用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依法查处制售假劣农药的违法案件,确保假冒伪劣及违规添加高毒农药案件等非登记成分等大案要案查处率达到100%。

(五)组织开展高毒农药和植物生长调节剂专项检查活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六)开展农药经营许可试点,总结经验,调查经营单位现状,提出处理意见,摸清非高毒农药限制使用名单。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广泛开展农药法制宣传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省社会各界的农药法制意识。制定我省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经营许可。按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农药市场监管与法制年活动

1.全力推行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两项制度,规范农药经营秩序。按照省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两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确保到年底所有农业县(市、区)全覆盖、全到位。

2. 强化高毒农药监管,确保蔬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一是加强对高毒农药生产企业监管和对非法生产窝点的打击,深入高毒农药和其他社会高度关注的生产企业督导检查,严厉查处农药中非法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的行为。二是在农药销售旺季,组织拉网式检查,重点打击违法经营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三是积极排查禁限用农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的隐患,要在关键季节,对重点地区、重点作物的农药使用品种进行全面监控,杜绝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除禁限用高毒农药外,还要对三氯杀螨醇、百草枯、多菌灵、毒死蜱等农药重点关注,要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切实解决农产品中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3. 加大农药市场抽检力度,开展农药质量提升行动。农业部安排的常规抽检任务主要对农药市场进行普查,摸清农药市场的现状。省农药检定所将结合农时季节,在农药使用旺季,对小麦、玉米、果树、蔬菜用药、大棚用烟剂、种衣剂、卫生杀虫剂等开展专项抽查行动。各地要加强对农药产品质量的抽检工作,争取财政对抽检经费的支持,努力实现农药市场监管由标签管理向质量管理的重心转移,要对在市场执法检查中,从外观、标签、包装、价格、防效等方面可初步判断涉嫌存在质量问题的农药产品进行抽检,提高执法有效性,确保农民用上合格农药产品。

4.狠抓农药案件查处,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行为。通过采取市场抽检、群众举报等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大农药执法力度,狠抓大案要案查处,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窝点。特别是对擅自添加高毒农药等未登记成分;假冒、伪造、无农药登记证;擅自修改农药标签内容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对典型的农药大要案件要在新闻媒体曝光,有力震慑违法分子。要强化与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按照货值标准,及时移交,坚决杜绝应付、推脱、瞒报和“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的行为。实行案件查处奖惩制度。对历次农药监督抽查合格、在为农民服务、开发新产品、促进农业生产上有突出贡献的生产企业,在有关媒体上进行表扬。省设立案件查处奖励基金,对查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及时果断、措施有力并对外宣传的单位进行奖励。对工作不力,存在问题严重的市(县、区)进行通报批评。

5. 打假扶优,继续开展“农药企业挂牌管理”和“四培育”活动。继续对农药生产企业实行挂牌动态管理,加强对违规企业跟踪。对没有问题的企业纳入“绿牌”管理,进行重点帮扶;对全国和全省监督抽查通报的标签违规企业纳入“黄牌”管理;对全国和全省监督抽查通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纳入“红牌”管理。“黄牌”、“红牌”管理的企业在整改结束前对涉及的产品暂不办理续展登记,并实行重点监控。省厅根据监督抽查结果及时公布企业挂牌管理动态,市县(市、区)要根据企业挂牌情况,分别做好跟踪服务和监管。继续开展“四培育”活动,坚持“公益性、公开性、公正性、权威性”的原则,对部、省农药抽检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产品实行评选“一票否决”制度,通过表彰树立起农药行业学习的标兵和榜样。做到农药生产企业监管到位率100%,农药经营单位监管到位率100%,

(二)做好农药广告和农药产品展销会的管理

要加强对农药广告的审查,与工商部门配合,加大对媒体农药广告的管理和宣传力度,对虚假宣传和未经审批刊登的农药广告违法案件要及时移交工商部门,同时农业部门对企业的农药产品质量进行抽检。要采取多种措施,督促农药企业依法向农业部门提出广告申请,严格执行审查标准,杜绝不经审查批准农药广告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农药展销会的监管力度,并会同工商等部门,对发现问题的参展企业和产品及时查处。做到农药广告审批受理率100%。

(三)妥善处理农药使用安全事故

高度重视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切实加强预警分级管理,完善应急预案。要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负责事故处理工作。对发生人员安全事故的,要积极协助当地卫生等有关部门做好人员救治,按规定如实上报信息;对发生使用农药后作物出现药害症状的,首先报告当地政府进行处理;对于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当地政府处理较为困难的,应急预案2级以上的,要及时以政府名义上报省厅,由省农药药害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调查鉴定,要做好协调工作,根据鉴定及检测结果,由当地政府与企业协商提出处理建议。做好《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工作,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实施方案,组建应急队伍,强化人员培训,做好突发事件的现场维护、样品检测、信息、配合协调等工作,尽最大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做到农药药害事故受处理率100%。

(四)以新《条例》出台为契机,加强宣传培训

《条例》出台以前,要做好《条例》实施的准备工作,一是对农药经营单位进行调查及统计分析。各地要对目前的农药管理单位进行清理,调查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掌握不同类型经营单位各自比例以及各自销售农药所占比例。在此基础上,科学确定许可条件,合理核定经营者数量,研究制定现存经营者处置方案。二是对拟禁止经营高毒农药、杀鼠剂的区域及进行定点经营的四类农药(在当地易产生药害、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生态环境和使用技术要求高的农药品种)进行调查,确定本辖区全部或部分地区拟禁止经营的农药品种和拟定点经营的农药品种,并提出本辖区《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布局规划》。省农药检定所组织对部分有风险农药进行抽样,开展安全性评价研究。三是在部分县开展农药经营许可试点工作,研究不同类别农药经营许可的条件、程序、管理办法,探索经营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办法等。

《条例》出台后,将《条例》实施前一个月定为《条例》宣传月,各地要采取办培训班、知识竞赛、电视讲座、印发解答画册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及时安排《条例》培训,由省负责市一级师资力量、农药生产企业负责人和农药登记办理人员的培训,市一级负责对基层农药执法和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培训,县负责经营人员培训,做到一般同志了解条例、负责同志熟悉条例、具体工作人员精通条例。通过宣传培训,进一步提高广大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法制意识。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形成主管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目标、任务、责任落实到人的工作机制,市、县要有农药管理单位,乡镇要有农药监管人员,有条件的地方,推行农业局领导联系农药生产企业、监管人员联系农药经营企业的办法,做到监管到人,责任到人。农业行政部门、农药监管单位、农药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监制、监销农药产品。

(二)制定实施方案

各市要根据本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 ,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要加强与工商、质检、公安、新闻媒体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三)保障监管经费

各市要多方争取支持,加大对农药市场监管资金投入力度,保障农药质量抽查、农药执法监督、培训等经费支出,确保农药市场监管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强化督导检查

各市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县(市、区)农药市场监管开展情况的检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做好阶段性总结,发现新问题要及时应对处理,对典型经验要做好宣传推广。省农药检定所将不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对工作迟缓、监管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五)及时上报信息

各市从2012年4月份开始,每月底前要向省农药检定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材料要有综述、抽检、查处等方面的情况,以数据和典型事例为依据。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同时要认真组织填报农药市场监管情况统计表,要求每月25日前上报省所。

(六)做好农药项目

继续实施低毒生物农药补贴示范推广项目,在潍坊寿光市、烟台栖霞市的蔬菜苹果生产基地开展示范推广工作,完善补贴模式。按照农业部制定的《蔬菜用药登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蔬菜等联合试验试点。组织对农药经销商进行培训,提高农药使用者识别假劣农药的能力和用药水平,向农民推荐放心农药。

五、重点活动安排

(一)2-3月,组织召开全省农药管理工作会议和工作年会,部署2012年全省农药监管工作,表彰“四培育”活动先进单位,通报违规生产企业。

(二)3-6月,制定全省农药监管和法制建设年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全面推行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两项制度实施方案,结合“两项制度”的推行,对全省农药经营单位进行清查统计,对在当地易产生药害、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生态环境和使用技术要求高的四类有风险农药进行调查,在部分县开展经营许可试点。

(三)4-10月,核查已经撤销登记高毒农药企业的产品停产情况,对涉嫌违规企业进行排查暗访、督促整改,发现问题,依法处理。8月召开企业整改情况通报会。

(四)组织开展系列专项抽查检查活动。4月,组织小麦用药抽查;6月组织蔬菜、果树用药抽查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查;7月组织卫生杀虫剂抽查;8月组织玉米用药专项抽查和种衣剂抽查;11月份组织大棚等保护地用药抽查。5、10月对“两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12月省农业厅组织检查验收。

(五)6-10月,开展蔬菜用药调研和专项治理活动;继续开展禁限用高毒农药专项治理活动,对涉嫌非法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重点抽查。

(六)7-10月,组织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组,结合农药抽检工作,对近几年市场抽检中涉嫌生产假劣农药的企业进行专项监督抽查,同时进行基层农药广告暗访工作。

第2篇:农药市场调查报告范文

一、加强组织协调

区级“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监督执法工作由区农林水利局牵头协调,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各镇(街、场)动物防疫机构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等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和协调配合,形成监督执法工作合力,确保能够及时、迅速、有序、高效地进行应急处理,共同做好监督执法工作。

二、强化应急响应

(一)疑似样品应急响应程序

区、镇相关部门在开展牲畜“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监督抽检时,一旦检出疑似样品必须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再一次进行确认,并对疑似生猪和同批牲畜进行标记留栏隔离。初步确认阳性后要按照执法规范程序采样委托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确认。同时,立即报告区农林水利局,并由区农林水利局组织监督执法人员对经销商进行询问、制作笔录,查清阳性牲畜来源。

经调查,疑似阳性牲畜产地为我区养殖场的,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立即组织区动物防疫监督所、有关镇(街、场)动物防疫机构前往养殖场,对存栏的同批可疑阳性牲畜按照规定程序取样,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养殖投入品进行查扣、取样,制作询问笔录、作证据保存,并将可疑样品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确认。

(二)确认样品应急响应程序

确认样品含“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后,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应立即报告区农林水利局,并按相关规定开展相应的处置工作。

确认阳性牲畜来源为我区养殖场的,区农林水利局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开展追踪溯源、依法立案查处,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会同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及时跟踪查处情况,并及时反馈查处情况。

确认阳性牲畜来源为外地养殖场的,区农林水利局应先电话或传真方式报告市农业与林业局,并在24小时内以正式文件向其报告,由市农业与林业局协调牲畜来源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踪溯源,依法查处。

(三)确认阳性牲畜无害化处理程序

在养殖场发现阳性牲畜的,由区农林水利局依据《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对阳性牲畜和同群牲畜进行处理;在屠宰场发现阳性牲畜的,《检测报告》送达区经贸局后,由区经贸局对同批牲畜做出无害化处理决定,由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和区动物防疫监督所负责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

三、依法严厉查处

经调查,发现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违法行为的,由区农林水利局依法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追究刑事责任。

经调查,发现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违反《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法程序和工作职能,由区动物防疫监督所负责依法查处。

经调查,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执法程序和工作职能,由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相关工作建议函告工商、经贸等相关部门。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加强对饲料、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养殖环节投入品的生产经营秩序。区、镇动物防疫机构要加强对养殖场(户)日常监管,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健全用药记录档案,指导养殖场(户)落实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健全诚信和纪律机制。

(二)严把“瘦肉精”检验关。各镇(街、场)动物防疫机构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驻屠宰场检疫组要严格落实《区“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监督抽检方案》的要求,确保养殖环节年均抽检率达到存栏量的1%,屠宰环节年均抽检率达到屠宰量的2%的要求得到落实,区动物防疫监督所要加大监督抽检力度,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要加大监督抽检频率,严防含有“瘦肉精”的猪肉流入市场。

第3篇:农药市场调查报告范文

1.药械市场监管的重点内容:一是加大对挂靠经营、超方式、超范围经营,以及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网上销售药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二是对多次被行政处罚,多次变更许可证以及GSP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企业和2014年以来新开办的药械经营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和检查力度;三是进一步开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含兴奋剂药品的专项检查,加强对特殊药品经营单位的监管。加强对2007年10月1日以后生产的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的监督检查,其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上未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的,从今年5月1日起,一律停止销售;四是继续加强麻黄碱管理,重点加强对麻黄碱复方制剂的流向追踪。贯彻实施即将颁布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加强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管。

2.日常监督检查的时间安排:对药品批发企业、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一次,对药包材生产企业每半年检查一次,对药品零售企业每年检查一次以上,对重点监管对象随时检查。注重将监督检查工作与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相结合,与继续开展“全省万店无假药”行动相结合,与换发变更药械经营许可证工作相结合,与GSP认证及其跟踪检查相结合,形成完整的监管档案。

3.加强督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监督其限期整改就位,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企业,移送稽查部门依法查处。

二、继续加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

1.扩大配送范围,延伸配送点。加快推进农村及社区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着力发挥大中型药品批发企业在药品直供配送方面的优势作用,扶持信誉好、服务优的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竞争和招标等形式向农村和社区进行配送。积极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向农村地区延伸。9月底前,确保全区100%的行政村实现药品配送。充分发挥药品“两网”建设在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社区医疗卫生建设中的作用,积极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普及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知识,力争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药品零售网点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使农民得到更大的实惠。

2.巩固完善监督网络,发挥专协结合、群防群治作用。根据需要,对我区现有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充实、调整,形成一个镇有协管员、村村有信息员的完整网络。加强对协管员、信息员的培训、考核,建立完善的奖励制度,充分发挥其宣传药品安全知识。发现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协助查处涉药案件等多方面的作用。

3.规范医疗机构的药房管理,巩固创建成果。首先是对通过“规范药房”、“合格药房”的医疗机构实施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巩固创建成果。其次是继续推进社区医疗机构“合格药房”的创建活动,争取10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通过“合格药房”验收。未达到“规范药房”、“合格药房”规范要求的医疗机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我局会同区卫生行政部门严肃查处。

4.积极创建省级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示范县。根据省、市局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创建工作,在今年10月底前,通过省级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示范县验收。我局承担日常工作,对创建工作适时进行指导和协调。

三、加强药械市场监管,促进药械流通业的健康发展

1.创新监管机制,全面推进药械经营企业实行远程监控。积极创造条件,着手构建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计算机远程监管系统,实现对药品批发、零售连锁、零售企业以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销、存等情况的实时监控。在去年对城区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远程监控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远程监控的覆盖面,今年确保远程监控覆盖到全区药品批发企业、乡镇以上药品零售企业(村级除外)。同时开展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远程监控的试点工作。

2.严把药械市场准入关,促进现代物流的健康发展。严格药械市场的准入标准,认真执行省局《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等相关许可规定,提高药品零售企业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准入门槛,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建立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电子档案,结合许可证换发、变更和日常监管,实行行政审批行为公开,实行网上申报审批、网上监督。在收集企业基本数据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全区药械经营企业诚信和监督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依据“谁诚信,谁发展,谁失信,谁退出”的原测,促进药械市场的健康发展。

3.抓好GSP认证及其跟踪检查,保证认证工作质量。认真做好药品GSP认证指导工作和GSP认证后跟踪检查工作。对辖区内GSP认证满2年的药品零售企业实行全面检查,凡检查不合格的,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查处。

4.加大广告监管的力度,保持高压态势。组织参与省局统一开展的“飓风”行动,集中打击以公共人物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对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违法广告,逐级上报省局对其采取暂停销售的措施,对拒绝执行暂停销售的单位,依法从严查处。

四、强化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第4篇:农药市场调查报告范文

农业部等五部委联合公告

今年我国将禁用10种高毒农药

2011年拟备案的第二批农药制剂企业延续核准名单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

山东各地农药管理

山东省开展2011年第二次农药监督抽查活动

上海市植物生长调节剂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推进

山东省药检所组织召开农药未登记有效成分专项治理座谈会

2%吡虫啉缓释颗粒剂研发成功

武汉首用“生物导弹”防病虫害

863计划课题“新型高效农业生物药物载体与新制剂创制”取得重要成果

中国科学家分离到新的耐草甘膦基因

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办法

湖南购买高毒农药实名制

全面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力争“十二五”末化学农药使用量减少20%

安全使用农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重视指导农民使用农药——从“瓜裂事件引出农业部专项检查”说起

菊酯类农药新产品速洛宁上市

山东省农业厅组织开展2010年夏季农药市场监督检查

天津市举办农药执法能力提升培训班

2010年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第四批)公告拟的产品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药清理整顿月”活动的通知

关于2010年第四批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申报资料形式审查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卫生杀虫剂专项检查的通知

山东省农药登记网上申报培训班在济南举办

山东各地农药管理

多抗霉素研究现状与市场前景

我国研发新型农作物喷药系统

1.2万吨吡啶碱产业化项目通过验收

毒死蜱清洁生产获“863”支持

江苏一新型生物农药获有机认证

湖北推广防治盲蝽蟓新技术

市场低迷期农药企业的应对策略

我国已具备加速发展生物农药基础条件

OECD农药工作组第25次年会在巴黎召开顾宝根:各国发现的非法农药非中国直接出口

扶持农药大企业发展是出路

国家质检总局抽查显示:农药产品抽样合格率为98%

今年首批农药生产资格公示:27家增批新品种5家获延续核准新批企业门槛提升

二甲醚增值税率调低四个百分点

山东省泰安市出台“清理高毒和禁止使用农药举报奖励规定”

哈尔滨市查获千余箱假农药

山东全面禁止使用23种高毒高残留农药

山东曲阜端掉一造假农药窝点

2008年全球农业市场转好

白云实业新型生物农药项目通过鉴定

天津农药检定所——噻虫啉原药产业化通过验收鉴定

农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沈阳)评价获高分

山东遭遇灰飞虱

自主创新≠自己创新

烟碱类杀虫剂的工业化合成方法

三唑磷乳油结晶问题概述

第5篇:农药市场调查报告范文

一、早预防

当前冬春季农村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做到关口前移,要进一步压实两委等责任,做好重点人员摸排和网格化管理,组织开展居家健康监测,督促农村居民加强“戴口罩”等个人防护,坚决落实好减少人员流动、减少人员聚集等重点防控策略。

(一)加强返(来)乡人员管理。村委会对返(来)乡人员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包保责任,通过返(来)乡人员主动报告、大数据推送、入户排查、广泛发动群众等多种途径,全面掌握本行政村返(来)乡人员情况,做好登记造册,实施分类精准管理,督促落实戴口罩、勤洗手、用公筷等个人防护措施,开展健康监测和异常状况处置等工作。

1.明确排查对象。排查从外地返(来)乡人员,既要排查返(来)地区(出发地)、也要排查从业情况以及是否是肺炎治愈患者等情况。主要包括:一是入境人员;二是所有跨省份返(来)乡人员;三是来自本省内中高风险区域所在地市的返(来)乡人员(中高风险区域内部人员原则上不流动);四是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口岸直接接触进口货物从业人员、隔离场所工作人员、交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五是肺炎治愈患者等重点人群。

2.查验核酸检测报告。返(来)乡人员应提前24小时告知当地村委会。除省内低风险非重点人群外均要求返(来)乡人员需持3天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结果,抵达后由村委会查验其3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包含3天内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通行码“绿码”。

3.加强健康监测。对从境外高风险国家(俄罗斯、南非、英国)返回人员继续执行“14+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即在入境口岸集中隔离14天后,返(来)属地继续集中隔离14天。对从其他境外国家返回人员继续执行“14+7+7”天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即在入境口岸集中隔离14天后,返(来)属地继续集中隔离7天,再转入居家单独隔离7天。对在解除隔离的入境人员纳入村屯健康随访管理,如就医就诊时应主动向医疗机构告知境外旅居史。

国内中高风险区返乡人员,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并在隔离期间按“进、中、出”进行三次核酸检测。对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其他返乡人员实行“落地即检”,在第一落点所在地实行核酸检测采样、登记后,实行14天居家健康监测,做好体温、症状监测,期间不聚集、不流动,必须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每7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其他地区、低风险跨省、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口岸直接接触货物从业人员、隔离场所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返(来)人员,须持3日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登记并签订疫情防控承诺书后,实行14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聚集,不流动,如确需出行,需向村(屯)报备,每7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省内低风险非重点人群健康码无异常且签订疫情防控承诺书后,可有序流动。(注:具体核酸检测、健康监测、隔离管控要求请实时关注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文件和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微信群)。

尽量劝导外地拟返回农村地区的人员,非必要不返乡。各行政村落实责任制,对返乡人员实行网格化管理,做好登记造册、健康监测和异常状况处置等工作。

(二)减少人员流动与聚集。村两委要全面了解本村屯人员外出情况,主动与其建立联系,积极倡导春节假期非必要不流动,主动引导从事进口物品搬运、运输、存储和销售环节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在工作地休假或工作。疫情中髙风险地区严格控制人员进出。

近期取消集体团拜、大型慰问、联欢聚餐、各类庙会、跨年活动等室内聚集性大型活动。从严控制室内聚集性文旅活动、宗亲聚会、婚礼婚宴和同学、校友、商会联谊等各类民间规模性聚餐活动。落实好宗教活动及场所管控要求,暂停宗教活动场所聚集性活动,依法制止非法宗教活动,从严从紧执行疫情防控规定。居民家庭不举办聚餐等聚集性活动,宣传和倡导移风易俗,劝导农民群众不串门、不聚集、少外出,提倡“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确需举办的活动,规模控制在50人以下并有防控方案,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批,并由村委会负责监督登记参加人员基本信息并严格执行防控措施。

(三)加强重点场所防控。督促经营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全面规范重点场所管理,并储备必要的防护物资。加强村卫生室、个体诊所、药店、教堂、农贸市场、商超、餐馆、民宿、村民活动室、村内企业、养老院、学校、幼儿园等场所疫情防控管理,严格做好人员聚集场所的日常防护和健康监测等工作。对养老机构、福利机构等人员集中场所严格落实防控指南要求,必要时实行封闭管理。

(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深入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共卫生设施,加强对村民活动室、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卫生整治,倡导村民定期开展家庭大扫除,保持环境和家庭清洁卫生。大力提倡讲究卫生、个人勤洗手、家里勤通风的良好生活习惯。在人员密集、通风不良的封闭场所且与他人距离小于1米时应当科学佩戴口罩并定期更换。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从源头上铲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降低传染病通过媒介传播风险。

(五)强化宣传教育。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形式,灵活运用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宣传手段,开展肺炎防控知识和措施宣传。引导返(来)乡人员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如实报告个人行程,积极配合健康监测,鼓励村民养成勤洗手、保持室内通风、封闭场所戴口罩、不聚集等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做到群防群控。增强出现发热、干咳、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后就诊和第一时间报告意识。

二、早发现

(一)扩大“应检尽检”范围。将卫生院新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农村需排查和协查人员等纳入“应检尽检”范围,每周开展核酸检测。对服务业从业人员定期开展核酸抽样检测,力争主动发现疫情。

(二)及时开展样本采集和核酸检测。卫生院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设置肺炎核酸釆样点,加强核酸采样工作人员培训,规范开展采样工作。实行“乡釆样、市检测”,卫生院负责核酸检测样本釆集和送检,市、中医院、疾控中心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纳入我市应检尽检范围。

(三)加强环境与药品检测。每周对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农贸市场、村民活动室、休闲娱乐室、公共卫生间、养老院等公共场所环境开展核酸检测,每周入户开展抽样检测。农村药店建立退烧药、抗感染等药物销售实名登记台账。

三、早报告

(一)可疑患者报告。严格落实首诊报告制度,充分发挥村卫生室、个体诊所、药店等的“哨点”作用,发现有发热、咳嗽、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的可疑患者,要在留观患者的同时,2小时内报告卫生院,卫生院负责采集样本和送检,并协助做好转诊等工作。农村药店发现购买退烧药、抗感染等药物的患者后2小时内报告卫生院。对缓报、迟报甚至瞒报的严肃处理。卫生监督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监测排查工作的巡回指导和督查。

(二)核酸检测结果报告。接到报告后,卫生院要立即组织核酸釆样,尽快送到市、中两院、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检测机构接到样本后在12小时内反馈检测结果,阳性结果要立即反馈送样机构和市卫生健康局。强化统筹协调,加大对卫生院的人员培训和釆样物资保障力度。

(三)感染者网络直报。医疗机构严格按照肺炎疫情防控方案(第七版)和诊疗方案(试行第八版)要求诊断报告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接到核酸检测阳性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无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立即电话报告疾控机构进行网络直报。市疾控中心应立即启动流行病学调查并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任何地方不得擅自增加会诊、复核等程序。

四、早隔离

1.快速响应。发现疫情后要立即上报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2小时内转运感染者,并积极协调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迅速组织调派疫情分析、流行病学调查、核酸检测、医疗救治、环境消杀、社区防控等工作队伍开展疫情防控,做好集中隔离、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等工作。行政村和村医要积极配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感染来源追踪、涉疫人员管控等工作。

2.实施自然村封闭管控。对于发现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自然村和家庭立即实施封闭管控,所有居民居家医学观察,规范设置进村、屯检疫点,落实出入人员测温、询问、登记、扫码、消毒等措施。发生疫情持续传播时,以新发现的病例、无症状感染者为中心,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以下称次密切接触者)的活动轨迹科学划定疫区。

3.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判定。市疾控中心要在市级疾控机构指导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市卫生健康、公安、工信部门共同配合,乡镇、在24小时内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判定。依据通讯大数据,及时排查疫区流出人员并发出协查通告。同时在省市专家指导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市疾控机构开展疫情溯源调工作。

4.备足隔离房间。制定调用征用后备隔离场所方案,以及农村地区大规模集中隔离预案和建设临时集中隔离场所方案。专班专人负责隔离场所的调用征用和管理工作。

5.密切接触者隔离管理。组织对高风险地区要进行入户“拉网式”排查,确保每一位感染者追踪到位,对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原则上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特殊情况除外),对省内跨地区的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疫情发生地要第一时间向流入地通报协查。要在12小时内完成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转运。不具备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条件的,可釆取居家医学观察,通过发放告知书、悬挂公示牌、每日上门等方式,强化落实单人单间隔离、核酸检测、体温监测等措施。居家隔离的自然村按照集中隔离场所要求规范管理。

6.加强隔离场所管理。严格按照“三区两通道”标准进行改造,隔离区内配齐送餐人员、垃圾清运人员、保安人员和医务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隔离场所启用后不得提供与隔离无关的服务。加强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和相关服务人员培训,规范送餐、消毒和垃圾处理等服务保障工作,避免交又感染。加强人员日常健康监测,发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后及时转运。

7.实施全员核酸筛查。要对发生疫情的自然村或者疫区开展全员核酸检测,明确样本采集地点和核酸检测点,根据人群可能感染的风险高低,按照密切接触者、重点人群、全体村民等顺序依次开展核酸检测筛查,有效配置队伍,分区域、分时段有序开展,及时发现并管控感染者。必要时组织开展多次核酸筛查,排除潜在风险。

8.建立信息平台。实时共享核酸检测阳性者信息、活动轨迹大数据信息、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信息和管理状况等信息,统筹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

9.开展环境消杀。行政村(村委会)要对易出现疫情传播的重点公共场所,制定专门的消毒工作方案,设立专门值班员,负责消毒和秩序管理工作。对确诊和无症状感染者的行动轨迹进行全链条、彻底消杀。对生活垃圾应当消毒并外运集中处理,对隔离人员产生垃圾集中消毒、封存并由相关部门处理。

五、早救治

1.尽早发现可疑患者。乡卫生院、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按规定要求制订发热病人接诊指引,强化预检分诊和首诊负责制,重点关注近期外地返乡人员中有发热、干咳、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临床症状的患者,加强流行病学史问诊、核酸检测和可疑病例早期识别。

2.可疑患者转诊。乡卫生院、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要备有专门房间,对可疑患者进行隔离。乡卫生院、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发现可疑患者后要立即报告市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局2小时内安排负压救护车将患者转运到定点医院就诊,乡、村要协助做好转运服务。

六、强保障

1.组织领导。保持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严格执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继续落实我省“五级书记抓防控”的疫情防控责任,落实党委政府属地责任、行业部门主管责任、单位主体责任、个人和家庭自我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市乡村三级预防网作用,建立“市级领导分包乡、乡干部分包村、村级干部分包户”的三级分包机制,落实乡干部、村干部、公安干警、村乡医务工作者和网格员的“五包一”责任制。发挥医共体、医联体作用,市乡一体落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的区域防治任务,乡镇一体落实乡镇卫生院的包村任务。健全乡村公共卫生委员会,组织村民做好冬春季和春节疫情防控工作。农村基层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疫情防控工作领导责任,强化督促检査,发挥好村“两委”、第一书记、驻村干部和广大农村党员的作用,组织动员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道德理事会、红白理事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广大群众开展群防群控,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

2.能力保障。加强乡村两级专业人员样本釆集、核酸检测、流行病学调査、环境消杀等技术培训。

3.人员保障。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肺炎防控技术与院感防控培训,确保常态化条件下流调人员不少于30人。根据疫情进展和防控工作需要,提前预判不同情形下农村地区的检测、隔离、流调、救治能力需求,细化应急预案。

第6篇:农药市场调查报告范文

一、继续加强食品监管工作

(一)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机制。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23号),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协调配合,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二)加大食品源头污染的治理力度。完善农业标准体系,强化农药、兽药等中间投入品在生产和使用环节的监管,着力推进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扩大监测覆盖范围。确保蔬菜、畜产品和农产品监督抽检合格率达到95%。

(三)加强对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档案,严格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快完善食品标准体系,整合并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认真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食品质量监督抽查。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生产行为,大力整顿食品加工小作坊。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用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严把食品生产质量关。

(四)加强对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加强食品市场质量监测,督促大中型综合批发市场、食品专业市场、商场、超市等食品主要经营场所强化食品质量管理,实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健全举报投诉网络。加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重要时段的专项执法检查。全面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大食品卫生监督抽检力度,加强对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的卫生监督。

(五)加强肉及肉类制品市场的监管。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积极推进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抓紧编制定点企业设置规划,严格标准审核定点企业资质,改善定点企业设备设施;加强对定点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规生产加工注水肉、病死肉的,坚决取消定点资格;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取缔私屠滥宰摊点;严格检验检疫,严禁宰杀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加强对低温冷库的监督管理,加大对病死畜禽及其肉制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检查。

(六)建立食品安全信息与检验检测资源的共享机制,加强对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和回访督察制度。继续开展食品安全综合评价,构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各级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

二、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七)加大保护知识产权执法力度。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商标权、著作权、版权、专利权等违法行为,加大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积极开展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协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机制,突出查办重大案件。

(八)完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机制。认真贯彻实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年〉》([**]22号),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确定阶段性目标和长效机制建设方面的具体措施,逐步健全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权利人维权、行业自律、中介机构服务和社会监督共同发挥作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九)建立健全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构。建立举报、公告、统计通报等工作制度,强化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搭建具备“信息服务、案件督办、数据统计、信息预警”等功能的网络平台。

(十)积极开展保护知识产权知识培训工作。加强对行政领导干部、执法司法人员、企业专业人员的培训,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执法人员培训上岗制度,推动保护知识产权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推进地方政府和大中型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

(十一)加强教育宣传。认真组织“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广泛宣传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成果,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自主创新意识,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氛围。

三、继续严厉打击传销

(十二)严厉打击传销活动。依照《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入门费等形式非法敛财的传销组织,严厉查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集中力量查处涉及地区广、参与人员多、以及诱骗学生、农民参加传销的重大案件,着力追查并依法严惩传销组织的幕后策划者和骨干分子,惩戒、教育一般参加人员。加强对传销多发区、易发区的集中整治,彻底摧毁传销网络。特别是决不能让传销进入学校,危害青少年。要做好防控工作,加强对市场及周边地区出租房屋的管理,积极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活动,加强对网上传销的监控。

四、继续加强餐饮卫生监管

(十三)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加大对餐饮业治理力度,对各餐饮经营企业和学校、建筑工地等集体食堂要从餐具消毒、食品索证、从业人员健康、卫生许可以及操作规程等逐方面、逐环节予以规范,保证放心就餐。

(十四)努力建设餐饮业卫生长效机制,深入开展餐饮业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加快分级管理推广步伐。实施监管前移,对新、改、扩建的餐饮企业,提前介入,严格准入标准,加强对已达标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卫生条件不达标的予以曝光并限期整改,对严重不达标的坚决予以取缔。

五、进一步整顿药品市场秩序

(十五)加大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力度,深入开展药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GMP、GSP)的跟踪检查,规范医疗器械、药品质量管理和经营企业的分类管理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经营企业超方式经营、超范围经营、挂靠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制售假药行为。

(十六)加大对农村药品监管,深化农村“两网”建设。逐步建立远程电子监管网络,提升监管水平。

(十七)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械广告。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和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等广告主体的监管力度,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和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

(十八)进一步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积极发展现代流通方式,调整企业结构,促进药品流通企业整合,推动药品流通体制的改革。

六、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

(十九)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2005]21号)精神,深入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重点整治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农资产品、化妆品、美容服务类虚假广告,依法严惩虚假信息者。打击特许经营和商业促销中的欺诈行为。加强对投资、招商、外贸、中介服务、汽车、商品房交易、出国劳务等重点领域和地方媒体、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重点媒介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类涉众型欺诈行为。

(二十)建立反商业欺诈信息共享和预警机制,探索建立跨地区、跨部门反商业欺诈预警和协调机制,实现相关信息的互通和共享,加大对投诉举报的查办力度。加强对商业欺诈发案规律、作案手法和骗术类型的研究,完善法律规定。做好反商业欺诈公共信息服务,加强宣传教育,揭穿骗局,防止群众上当受骗。

七、切实加强农村市场监管

(二十一)加大农村食品安全整治力度。加快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建立健全农村食品安全监督员和信息员制度,加快建设农村食品市场流通网、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加强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的卫生安全监管,阻止假冒伪劣食品向农村转移,保障农村市场流通安全。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安全宣传月”、“公共卫生进农村”等宣传活动,普及食品卫生知识,提高农村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十二)继续大力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严格执行农资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农资经营主体行为,对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主体和不合格产品,并建立企业档案数据库,实现可追溯管理。继续开展定点农资市场创建活动,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充分发挥“万村千乡”农资试点企业、行业协会、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大力推行农资连锁经营、农资直供等多种模式。在农资购销旺季,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开展拉网式检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的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农资产品质量监测,并向社会监测结果和消费警示;查处制售假劣农资案件,捣毁制假窝点。继续开展毒鼠强等剧毒鼠药的清缴置换工作。以“放心农资下乡,维护农民权益”为主题,深入乡村开展现场咨询活动。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为农资打假工作服务。利用“12316”农业公益服务统一号码,推广先进农业科学技术,宣传识假辨假与维权知识,提供投诉举报服务。

八、继续抓好其他专项整治

(二十三)各地各部门要针对本区域、本领域的突出问题,搞好其他专项整治。主要是:继续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建材、汽车配件、成品油、手机、烟酒和烟花爆竹等产品违法行为,遏制非法拼装车、“地条钢”、“黑心棉”和毒鼠强反弹势头;打击虚开和接受增值税发票、偷逃骗税等违法行为,整顿土地、文化、建筑、房地产、旅游市场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打击非法集资;继续开展化肥价格、电力价格、医药价格、涉农收费、教育收费等领域的监督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九、推进法治建设,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二十四)紧密结合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打击商业欺诈、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传销等专项整治中的突出问题,提出立法课题,开展相关调研,提出修改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政策文件的建议,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不法行为提供法律依据。积极探索综合行政执法。

(二十五)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市场监管机制创新。重点在食品安全、保护知识产权或其他领域探索市场监管的综合执法新机制,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加强部门执法协调,区域协作,逐步形成跨地区、跨部门的执法联防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监管效率,逐步实现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综合监管。

(二十六)完善衔接机制,建立健全联席会议、线索通报、案件交接、联合办案、法律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细化信息反馈、证据保全、案件移送等工作程序;提高衔接制度的法律效力。

(二十七)依托现有的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结合重点工作,建立联接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行政执法案件管理信息系统,规范案件查处、移送、立案、侦破、等行为,增强衔接的透明度,落实衔接,保障有效监督。

十、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

(二十八)围绕整规重点工作,以正面引导为主,组织好相关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加强舆论监督,揭穿各类骗局,及时公布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案例的相关信息,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提高企业和消费者识假防骗、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二十九)发动群众自主维权,抵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方便群众打假维权,加大举报投诉的查办和举报奖励力度。支持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等社会团体的工作,充分发挥其自律维权和社会监督作用,制约侵权行为。鼓励发展农村食品安全、放心农资等方面的义务监督员队伍。

十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第7篇:农药市场调查报告范文

一、农业局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权限、机构设置

农业局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有:市农村经济管理总站、市种子管理站、市农药管理监测站(市植物检疫站)、市农机监理站和市农村能源环保监测站(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其职能权限为:

(一)市农村经济管理总站

1、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2、负责监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协助查处涉及农民负担案件;制止非法要求农民无偿提供财力、物力和劳务的行为;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3、负责全市村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监督和审计;

4、负责对乡镇、街农村经济管理站、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办的经济联合体,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的其它有关单位进行审计监督;

5、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6、负责农村经济管理队伍的业务培训工作;

7、负责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

(二)市种子管理站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2、负责种子计划、生产、经营和品种及种子质量的检验管理;

3、审核签发和管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

4、负责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调解种子纠纷,培训种子技术和管理人员。

5、培训种子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市农药管理站(市植物检疫站)

市植物检疫站与市农药管理站合属一个机构。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经营单位经营资格审查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管理、农药产品质量监督和农药残留检测工作

4、对违反《条例》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检疫知识。

6、拟订和实施当地植物检疫工作计划。

7、开展检疫对象调查,编制当地的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

8、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复检。

9、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

10、在当地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它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四)市农村能源农业环保监测站(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农村能源农业环保监测站和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1、宣传贯彻国家、省和吉林市有关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制定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

3、组织推广生态农业,发展农业环境保护产业,开发绿色食品;

4、宣传普及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知识,组织开展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5、组织、指导农村生产、生活对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工作,依法调查或参与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

6、负责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的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等工作。

7、行使农产品监督检验职能,负责市农产品的定点、定位检测;

8、监督农产品质量,提供农产品质量信息;

9、对实施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的农产品进行检验;

10、负责有关农产品质量的仲裁检验和其他委托检验等项工作。

(五)市农机监理站

1、负责上道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

2、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

3、农机事故处理。

二、行政许可、批准、审核、审验、确认、登记等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条件、程序、时限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

(一)、市农业经济管理总站

开展工作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关于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吉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吉林省村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等八部法律、法规。

(二)、种子管理站

种子生产许可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种子生产许可审批条件:1、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申请者的 《种子经营许可证》及相关文件3、品种审定证明文件4、质量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明5、注册资本和流动资金证明6、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备的照片及产权证明7、种子检验设施和仪器的照片及产权证明。

种子生产许可审批程序:申请审核审批发证

种子生产许可审批时限:10天

种子经营许可审批条件:①经营许可申请表②注册资金的资信证明③检验人员资格证书④种子检验仪器清单和照片

种子经营许可审批程序:申请实地考察审批发证

种子经营许可审批时限:30天

(三)、市农药管理站(市植物检疫站)

农药管理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经营条件: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2、植物保护站。3、土壤肥料站。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6、农药生产企业。7、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经营单位。

农药经营审批程序:申请审核审批发证

农药经营审批时限:30天

(四)、市农机监理站

①申报农业机械驾驶证条件:年龄在16-55周岁;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高150厘米以上,身体健康,无妨碍驾驶机动车的生理缺陷或其它疾病的辖区内居民或以申领暂住证的外埠人口。

程序:申领学习驾驶农机者,凭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暂住证),到农机校报名,参加学习;到乡(镇)以上医院体检;培训学习结业后由监理机关进行考核;主管人员审批签字;吉林市所制证;内勤登记建档;核发驾驶证。

时限:考核合格的驾驶员一周之内核发驾驶证。

法律依据:《吉林省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员管理办法》。

②拖拉机检验、核发牌照、行驶证。

条件:须持车主身份证明,农机来历证明(购车发货票),产品合格证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

程序:提交相关材料;检验;登记建档;交费;审批签字;制证;核发牌照、行驶证。

时限:相关材料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依据:《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三、行政处罚、税费征收、行政仲裁、优抚救助、社会保险、考试录用等行政管理事项的依据、程序和结果及便民措施、服务承诺等

(一)、市农村经营管理总站

处罚依据:《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

行政处罚程序:根据农村审计工作计划和群众举报确定审计项目成立审计小组,制定审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对凭证、帐薄、报表进行审计,取得证明材料形成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意见违法、违纪处罚告知(符合听证条件的履行听证程序)根据审计报告做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送达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武刑事责任结论、立卷、存档

服务承诺:在接案的7天内给举报人明确答复,立案的在60天内结案。

便民措施: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6223421

(二)、市种子管理站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行政处罚程序:立案阶段:举报登记立案审批案件调查、证据核实提交案件处理意见。处理阶段:违法行为处理事告知(符合听证条件履行听证告知)重大案件农业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结案存档

便民措施: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6243738

服务承诺:在接案的7天内给举报人明确答复,立案的在60天内结案。

(三)、市农药管理站(市植物检疫站)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处理程序:举报立案检查告知处罚结案

服务承诺:审核农药经营单位提出的经营申请、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繁育单位提出的产地检疫申请、七个工作日内田检完成。调运单位或个人提出的调运检疫要求,不论节假日两天内办理完毕。

便民措施: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6230611

(四)、市农村能源环保监测站(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行政处罚依据:《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处理程序:举报人举报 确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进行现场调查组织专家分析鉴定并作出结论下达调解书作出裁决决定送发当事人。

便民措施: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是6224949

服务承诺:在接案的7天内给举报人明确答复,立案的在60天内结案。

(五)、市农机监理站

行政处罚依据:《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处理程序:向当事人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填写统一制作的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的当事人造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2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便民措施:1、实行一站式办公,最大限度地为农民提供方便,节省时间;2、深入基层考核驾驶员3、上门服务,为养机户检验车辆办理牌证。

服务承诺: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做到“文明监理、优质服务”。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申领牌证者,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落籍手续。对培训考验合格的驾驶员,7日内核发驾驶证。深入基层现场办公,上门服务。

四、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获得法定利益的权利、知情权、拒绝权、陈述申辩权、申诉控告权、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等

(一)、市农业经济管理总站:

行政相对人权利:农村审计实行一级复议制。被审计单位对农村审计站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农村审计站申请复议。上一级农村审计站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复议结论和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做出复议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经其上一级农村审计站批准。

被审计单位对复议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市种子管理站

行政相对人权利: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申诉控告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行政赔偿权

(三)、市农药管理站(市植物检疫站)

行政相对人权利: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申诉控告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行政赔偿权

(四)、市农村能源环保监测站(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行政相对人权利:当事人具有获得法定利益的权利,具有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申诉控告权、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五)、市农机监理站

行政相对人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工作纪律、廉政勤政制度,对违法违纪违诺行为的监督办法、责任追究办法及申诉控告途径等

(一)、坚持组织原则,服从组织分配,听从领导的工作安排。

(二)、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办私事;

(三)、事业心和责任心要强,工作积极主动,任劳任怨,不计较个人得失,服务态度好,对群众和外来办事人员要热情接待,竭诚服务。

(四)、上岗执勤要两人以上,着装整洁,配带胸签,使用文明用语。工作专心致致,精益求精,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五)、工作时间不准玩扑克、打麻将、下象棋;

(六)、认真参加站内组织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无故不得缺度;

(七)、积极参加局党委召开的各种会议和组织的各种活动。

廉洁自律“十不准”:

(一)、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与被管理对象拉关系,交人情;

(二)、不准以权谋私,不准到企业或基层吃、拿、卡、要;

(三)、不准参加和从事与本行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不准在工作期间酗酒闹事、误事;

(五)、不准失去原则,为被查处的违法者通融说情;

(六)、不准失密泄密,将举报线索,执法检查内容等情况透漏给他人;

(七)、不准在执法过程中耍“特权”不讲文明。

(八)、不准用公款互相宴请,正常招待不超标准。

(九)、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的娱乐场所活动。

(十)、不准用公款支付个人生活消费用品的费用。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一)、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的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较轻的,给予警告。

(三)、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比较大的,追究行政责任。

第8篇:农药市场调查报告范文

根据《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开展高毒农药大排查的紧急通知》(陕农业发〔2013〕76)要求,全省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集中开展了高毒农药大排查工作,为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准确把握执法检查尺度,推进大排查工作深入开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高毒农药大排查的目标任务

通过集中开展20天的高毒农药大排查和整顿,达到全部农药经营单位都有明确的监管责任人,农药经营单位证照齐全,高毒农药定点单位“五项管理制度”落实到位,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一律不得经营国家严格控制的限用和高毒农药,田间地头无丢弃的农药废弃包装物,生产基地无违法使用高毒农药现象。

二、强化农药管理监管责任人落实

逐级落实农药市场监管责任是本次大排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全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书面文件形式夯实农药市场监管责任,实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执法单位领导具体责任制,明确辖区内每户农药经营单位有一名执法人员为监管责任人。同时,监管责任人要与本单位及包干负责的经营单位签订责任书,一旦经营单位发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监管责任人将要负直接责任,监管单位领导负连带责任。监管责任人主要责任是监督农药经营单位规范经营。同时,培训指导农药经营人员向购买农药的群众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

三、准确把握高毒农药大排查执法原则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产品,要全部予以没收,会同公安机关,控制经营人员,深挖产品来源,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取缔农药经营资格,依照有关法律,按重大案件进行查处。对发现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销售国家严格控制的限用和高毒农药产品的,要全部进行另外地点封存,监督退回生产企业,对无法退回的,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由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代为销售。同时,对该农药经营单位处以为期一个月的停业整顿。对发现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存在购进备案、实名购买、销售台账等五项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处以为期三个月的停业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取消其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资格。

四、全面清除农药废弃包装物

遗散在田间地头的农药废弃包装物量大面广,各地要广泛发动群众,开展一场全民参与的大清除活动。采取市包县区,县区包乡镇,乡镇包村组,村干部包户的方式,逐级落实责任,动员广大农户深入田间地头和公共区域,对遗散农药废弃包装物集中进行全面清除,做到种植户、生产基地和村组公共区域无丢弃的农药废弃包装物,确保清除工作不留死角。为防止农药废弃包装物造成二次污染,各县要统一设置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点,对收集的农药废弃包装物进行集中处理,不得随意掩埋和焚烧。要采取措施教育群众,增强责任意识,自觉抵制随意抛弃农药废弃包装物行为,并相互进行监督,对举报他人抛弃农药废弃包装物有功的,要适当予以奖励,彻底杜绝农药废弃包装物乱遗弃现象的发生。

五、强化体系建设提升执法能力

建立市县有机构、有人员保障的农药监管体系是农药市场监管工作的基础。各地要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明确市、县两级农药市场监管执法单位,并于7月20日前以市为单位,将全市农药市场监管执法单位和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等信息汇总报省农业厅法规处和省农药管理检定所。同时,以市级为单位开展农药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培训。培训内容以《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陕西省涉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和执法文书制作为主,通过培训着力提高执法人员能力水平。

六、深入开展农药经营人员培训

农药经营人员的素质决定着农药市场秩序的规范性,各地要全面开展辖区内所有经营人员的培训,提高经营人员整体水平。农药经营人员培训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要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对农药经营人员进行摸底统计,对每个经营单位进行全员培训。培训内容以《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的各项规定和有关要求、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33种农药名单、27种严格控制的限用和高毒农药名单、农药科学安全使用技术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主,通过培训使农药经营人员成为懂技术、明法规、知责任的文明经营人员。

七、切实加强科学用药指导宣传

各级农技、植保部门要积极开展农药科学使用技术的宣传培训工作。以乡镇为单位,根据区域内作物的种植特点,制定宣传培训计划,通过举办技术培训班、农民田间学校和印发技术挂图、技术资料等形式,培训村组干部、农民科技示范户和广大农民群众。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媒体,大范围、广角度、多频次宣传农药安全使用的有关法规和规定以及绿色防控技术措施,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全民抵制高毒农药、科学合理使用农药的社会氛围。对生产者违规使用农药,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八、建立和完善举报投诉制度

省上已设立农药监督举报投诉电话,各市、县也要设立农药监督管理举报投诉电话,明确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和联系方式,通过电视、网络、广播和宣传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农药监督管理机构要制定举报投诉受理办法,明确受理程序和处理工作流程,认真受理并记录举报投诉内容和举报人联系方式,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举报投诉事(案)件调查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对上级单位交办及其他部门移交的举报投诉事(案)件,由承办单位撰写调查处理情况报告经审核盖章后报送有关单位。

九、加强高毒农药大排查工作信息报送

开展高毒农药大排查是当前我省农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全省要建立完善信息收集、分析和报送制度。各市、县(区)农业部门要明确一名信息报送人员,负责收集辖区内高毒农药大排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对高毒农药大排查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成功经验、实际成效和典型案例以及应急管理日常重要工作动态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客观报送。对重大突发事件要当日上报,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高毒农药大排查期间,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7月10日和7月20各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材料要分别报送省农业厅种植业管理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局、政策与法规处、驻厅监察室和省农药管理检定所。

十、认真做好总结验收工作

本次高毒农药大排查大整顿工作是我省近年来高毒农药监管开展的力度最大、最为深入的一次专项整治活动,对于规范我省农药经营单位行为、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控制高毒农药销售使用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在高毒农药大排查工作结束后进行全面总结,对整治期间积累的好经验进行认真疏理,将典型作法形成制度和规范,作为长效机制在以后的农药管理中予以实施。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各县(区)在大排查中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巩固成果,促进工作。省农业厅也将对各市和重点县,就高毒农药大排查期间各项工作的部署落实,进行量化打分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做为对各市工作的考核依据。各市(区)高毒农药大排查工作总结务必于7月30日前报送省农业厅种植业管理处、政策与法规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和省农药管理检定所。

第9篇:农药市场调查报告范文

《20****年****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年****省整顿和规范市场

经济秩序工作要点

20****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突出重点、明确责任、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把整顿与培育、规范与引导有机结合起来,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与群众利益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和影响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点领域,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任务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推动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继续好转,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

一、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一)继续深化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机制,扩大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覆盖面;认真做好重点食品安全风险性调查与评估工作、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完善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强种植养殖环节治理。加大兽药、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和农产品例行监测工作力度,严防药物残留超标的农产品流入市场;完善农业、农村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化生产,扩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规模,确保农产品安全。加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治理。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立完善食品加工企业档案审核备案制,严把食品市场准入关;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食品和无证照经营活动,加大对食品质量准入、交易和退市监管力度;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消费环节治理。继续推进“食品安全行动计划”,严格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审核和监督,开展对餐饮业和学校食堂食品原料使用情况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企业、城乡结合部生猪屠宰的检验检疫和定点屠宰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使人民群众对市场的食品放心安全消费。

(三)全面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认真落实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医疗器械注册现场检验制度;组织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普查,启动药品再注册工作,杜绝假冒伪劣药品上市,从源头上保障广大群众吃上放心药。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秩序,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在全省注射剂高风险生产企业试行派驻监督员制度,完善药品生产监管责任制;继续抓好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GMP认证工作,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和临床研究秩序;切实加大药品生产企业监测工作。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重点检查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超经营方式、超范围经营、挂靠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违法广告的整治力度,坚决打击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加强部门协调,建立违法药品广告“黑名单”公示制度;加快农村药品供应网和监督网建设,规范农村药品供应渠道;完善农村药品监管机制,落实农村药品报告制度和责任目标;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二、进一步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切实维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四)认真落实《****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年)实施意见》,继续加强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协作机制;着力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效能。

(五)加大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侵权行为的整治力度。抓好20****年****省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严厉打击专利诈骗、群体性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严厉打击涉及食品、药品商标侵权行为,重点查处生产、流通领域及商品交易市场的商标侵权案件,切实做好涉外商标保护工作;严厉打击著作权盗版行为,重点整治盗版光盘、音像制品、教材、软件、网络侵权盗版等违法活动;开展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整治,自觉遵守WTO规则,加强对侵权行为的风险管理,提高我省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维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六)充分发挥****省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12312”热线功能。建立健全受理举报投诉、转交办理、跟踪监督、办结反馈等工作协调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进一步打击各类商业欺诈行为,不断推进商业信用体系建设

(七)进一步开展打击各类商业欺诈行动。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加强协调、突出重点、集中力量、联合整治,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非法行医和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重点整治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类虚假广告,特许经营和商业促销的欺诈行为。

(八)加强对商业零售企业占压和骗取供货商货款、投资、招商、劳务合作、中介服务、商品房交易、虚假合同、互联网、手机短信等虚构项目和领域中的欺诈行为。

(九)强化执法协调,建立反商业欺诈信息共享和预警监管机制,加大对投诉、举报、查办、曝光的力度。打造宣传教育阵地,充分利用地方报刊、媒体对商业欺诈的发案规律、作案手法和骗术类型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识假防骗能力。

四、进一步打击非法传销组织,切实遏制非法传销活动

(十)切实采取果断有力措施,彻底查禁传销,规范直销。要完善“打、防、控”体系,集中力量查办涉及地区广、参与人员多以及诱骗青年学生、农民参加传销的大要案,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及时报送,及时立案,依法严惩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

(十一)加强网上传销的监控,加大网上打击传销力度,防止传销骨干从有形到隐形进行网上传销来坑害骗取群众财产。要严把直销市场准入关,依法规范直销行为,查处违规招募、违规培训、违规计酬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的行为。

(十二)加强宣传教育,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传销这一“经济”的本质和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极大危害。工商、公安、民政、城管等部门要做好受骗群众的疏导、劝返和遣散工作,严防由传销引起的发生。

五、深入开展“两烟”打假打私专项整治,扩大打假打私成果

(十三)坚定除假务尽、长期作战的思想,再接再厉,继续保持“两烟”打假打私的高压态势,维护****烟草支柱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深入开展两烟打假打私专项整治,坚持职能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调,以“端窝点、破网络、抓主犯、清市场、守边境”为重点,继续开展以“高原风暴”为代号的全省多地区打击网络专案联合行动,突出打击制售假冒卷烟网络、烟草走私网络、制假原辅材料和非烟网络,有效摧毁各种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团伙,进一步提高打击网络的质量和水平。

(十四)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农村商店假冒卷烟、走私烟销售行为。加大源头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加工、倒卖、走私烟叶、烟丝的违法行为,加强运输分销非法烟草专卖品稽查工作,切断制假窝点原辅材料来源渠道。保持市场监管工作的高压态势,不断规范烟草市场秩序。

(十五)建立市场监管体系,完善举报、查处监管机制,构建行政处罚和司法打击的合力,切实遏制涉烟违法犯罪发展蔓延的势头。加强两烟打假打私信息平台建设,发挥网络监管作用,实现信息共享。加强两烟打假打私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两烟目标管理责任制,净化全省“两烟”市场环境,切实维护****烟草产业形象。

六、针对其他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

(十六)进一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建材、汽车配件、酒类等产品的违法行为,遏制制售非法拼装车、地条钢、黑心棉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反弹势头。

(十七)加强农村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农药、化肥、兽药、饲料及添加剂、农机及配件、水产苗种等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

(十八)整顿土地、文化、货币、证券、外汇、保险、建筑、成品油、房地产市场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惩治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做假账、账外经营等偷骗税违法行为。广泛开展化肥价格、涉农收费、教育收费、医药价格、电力价格的专项检查。

七、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不断提升整规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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