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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合同精选(九篇)

药品合同

第1篇:药品合同范文

1 医药企业信息化平台的运用

信息化是现代医药物流建设的前提,也是传统医药物流向现代医药物流的一个根本性转变。正是由于现代信息技术及自动化技术的应用,把药品流通环境、流通模式、监控手段等提高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药品流通企业通过资源规划系统(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以下简称Eta)实现对药品经营环节的管理,通过仓库管理系统(Warehouse Management System,以下简称WMS)完成药品流通作业过程的控制,并且发挥ERP/WMS的系统控制和信息管理功能,建立起庞大、严密的药品流通数据库,进而建立起标准化质量管理模式和准确、高效、便捷的作业控制途径。

1.1 药品验收方式改变

随着国家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政府主管部门对药品生产、药品包材和药品标签、说明书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同时,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按合同约定承担各自质量责任的概念逐步清晰,这就使得经营企业在药品验收时采取开箱检查和抽样检验的传统方式逐渐失去其实际意义。相反,如何在验收过程中及时查验、核对和反馈到货药品的信息,对流通环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医药现代物流企业通过调整工作流程和改变作业方式,以品种申报审核所提供依法批准的文件为基础,以采购合同和实际到货信息为验收依据,进行有针对性的查验核对,这一做法既克服了传统模式的盲目性,又在实践中摸索出了一整套有效的控制流程,即在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审批时,将通过审核的企业和品种的基础信息录入ERP系统,建立合格供应商目录和可采购品种信息,采购部门根据系统提供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开展采购业务,订立采购合同。当商流的采购合同正式启动时,ERP系统自动采集整理这些信息,通过电子信息交换方式(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以下简称EDI),及时将全部数据下达至物流的WMS系统,物流部门WMS系统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ood Supply Practice,以下简称GsP)的要求从数据库中导出相关信息,生成并制作预收货文件(Advanced Shipment Notice,以下简称ASN)。仓库质量验收组ASN表单与随货同行的质量文件与实际到货药品的包装标识或说明书进行查验核对,确认无误后输入终端作业工具(Radio Frequency,以下简称RF)。RF将现场检查验收的结论反馈至WMS并及时上传ERP系统。

作业过程中,现场操作人员的工作重点不再是检查、检验到货药品的内在质量,因为对流通企业来说,不具备药品内在质量检查、检验的技术手段和责任权限。而是着重进行药品质量文件项目和药品包装标识内容的查验、确认,同时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随机开箱抽查。这一改变为做好进入流通领域药品基础信息和药品包装标识的实货核对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1.2 药品储存环境跟踪

药品的质量与药品储存环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GSP把药品储存环境,特别是温度、湿度控制标准作为认证考量的重要依据。要实现药品仓库温度、湿度控制,以及全时段监测和记录,必须借助于现代测量技术和信息化平台。

考察传统药品仓库,对库区温度和湿度的测量、记录及控制主要是通过人工作业来完成的。由于人工作业受到作业人员主观因素的制约,作业过程非标准化和随意性难以杜绝,这就成为药品储存环境跟踪和控制的一大难点。药品流通领域的规模化、规范化发展,以及引导药品经营企业向社会化、专业化医药现代物流服务体系转变,客观上也需要建立在信息化平台上的库区温度、湿度自动监测控制系统。从上海医药股份物流中心的库区温度、湿度自动监测控制系统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是完全可行和可控的。

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tate Food and Dmg Administration,以下简称SFDA)颁布的GSP中有关药品仓库温度、湿度控制标准为依据,在相应的库区中按测量装置所规定的技术要求设置若干个测量点,得到最高和最低两个绝对数据后对同一区域的各个点的测得值进行加权平均后获得该库区的控制点,作为标准值输入WMS系统的库区温度、湿度控制子系统,由系统按设定的波动区间进行调节和控制物流设备作业系统,并对每次控制轨迹和波动区间进行记录。库区温度、湿度自动监测控制系统的建立从根本上解决了传统仓库温度、湿度控制及记录的不规范和随意性现象

1.3 企业信息资源共享

药品流通的过程,既是商品交换的过程,也是企业之间信息沟通和交流的过程。传统物流运行过程中,商物流信息的沟通往往处于静态之中,尽管也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交流,但是这种交流的信息都是“过去式”的。医药现代物流通过信息平台,构建起ERP与WMS两大系统的无缝对接,将运行中的物流信息与当前实际的商流信息对接,流通过程中各类信息资源经过整合后,通过网络向在网客户终端开放,实现信息资源的互通和共享。特别是医药现代物流开辟的“第三方物流”专业服务窗口,这一根本性转变显得尤为突出。

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在各自ERP系统中建立的数据库,相对来说还是一种企业内部的质量信息系统,当药品的流通借助于专业物流商(即医药现代物流企业或机构)完成药品由生产经营领域向终端消费领域转移时,医药现代物流的信息平台利用WMS与ERP的对接,为进入现代物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临床使用终端开放可供“检索、浏览、下载”的端口,将企业内部的信息转化为公共的信息。生产企业以EDI形式将药品可供量和相关的质量信息直接传输给经营商,医药现代物流又将药品的生产经营信息和物流信息转换成标准化的条码符号(bar code),这些条码符号既可以成为生产、经营、物流三方进行流通信息查询的切入口,又是流通终端单位收货验收信息的采集点。同时利用医药现代物流的药品质量数据库和信息平台端口可以为药品流通领域的上、下游客户提供药品质量检验报告及进口药品注册证信息的查询检索,避免了流通过程中单据反复传递所消耗的大量人力、物力、财力。

就目前已经建立医药现代物流运营机制的国药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和上药集团上海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

司来看,信息化平台的建立和运用,实现了企业间资源共享、数据共用、信息互通,这样,既可以满足客户需求又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和能源消耗。

2 物流管理模式的调整和推行

2.1 规范作业流程,注重细节管理

随着自动化、智能化的物流作业体系的建立,药品的实物转运已被机械化和半机械化的作业方式所取代。当药品储存过程被程序自动控制后,传统物流中平面式码放、手搬肩扛、单据人工填写的简单繁琐的保管员个体作业概念逐渐淡出。即新的标准化的作业程序打破了原有线条管理模式中对传统岗位职能的界定,开始倡导扁平式的模块化管理。这就要求我们根据现代物流过程中不同阶段、不同环节、不同工序的重新优化组合,建立适应新的物流管理模式需求的现代物流作业规范:

1)药品分类管理。医药现代物流充分运用系统数据库对条码符号的识别、组合、规类能力对GSP所要求的药品分类管理贯彻到底,一方面在系统中实施分类数据库管理,另一方面在现场作业中将分类条码印制在标签上,对运行作业过程的药品进行标识。为了防止作业过程的偏差,以“标准操作规程”(standard Operation Process,以下简称SOP)形式对标签的制作和使用进行规范,规定在需要更替已有标识时,应清除或完全覆盖已作废的原有标识,如遇有特殊保障要求的药品,应设置防护隔离带和警示标识。现场作业人员均有责任避免对药品标识造成损坏。SOP的推行保证了标识的完整、准确、清晰、牢固,保证了药品分类管理的有效推进。

2)药品储存管理,药品储存过程的程序化管理,不仅实现了对库房控温、控湿、避光的封闭式管理,还将库区内(包括作业区和吞吐场所)所有药品的物流作业处于标准化控制环境之中。如规定药品的堆码方式,有效避免了药品直接堆放于地面的不规范行为,防止药品受污染;根据药品的自然属性、理化性能及管理要求,设定分类存放的库区(库位),并按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产地、同一批号的原则组盘,实行状态化和定置化管理;对于特殊管理药品实行封闭式专库管理等。

3)药品在库养护。养护人员接受程序化管理的作业指令,通过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巡查,遵循GSP规程,及时监控库区温度、湿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维护药品储存环境,保障贮藏药品质量的完好性。检查核对药品包装标示信息,掌握库存商品周转情况,依据标准化程序指导保管员合理存放药品,杜绝区(位)混放、横置、倒置等现象的发生。同时,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在系统控制程序中设置常规养护和重点养护模式,及时提供重点品种的质量信息,保证药品质量。

2.2 开展体系评审,强化纠错措施

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评审有利于规范体系运行,确保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结合医药现代物流运行的实际情况,在周期性评审的同时,根据组织结构、服务标准、市场结构、顾客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时,调整评审频次。医药现代物流的评审,除GSP规定的内容外,重点应放在质量方针目标的落实、运行过程的测量和监控情况、部门审核及过程管理的业绩和符合性、顾客满意度以及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的有效性等方面。

在实践中,发现已有或潜在不合格项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是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评审的关键。一般来说不合格项的出现,主要来源于作业过程的不规范或随意性,针对不合格项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从根本上来说是强调和重建标准化作业规范。内审过程中的工作检查记录、内部审核记录,顾客投诉记录等,实际上是对不规范和随意性的分析和评判。

分析不合格项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下发“纠正和预防措施通知”,并督促、验证责任部门对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效果,同时配套相应的考核措施。完善过程质量控制,制止和避免不合格的发生,既是医药现代物流的标准化管理需要,也是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推进。

第2篇:药品合同范文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以下简称“两网”)的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所属工作机构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乡(镇)卫生院以下医疗机构(以下统称“乡村医疗机构”)用药由公开招标确定的药品经营企业集中配送。乡村医疗机构使用的化学药品、生化药品、抗生素制剂、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及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均应纳入集中配送范围。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特殊管理药品的供应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农村药品集中配送企业招标办公室(简称“招标办公室”),受乡村医疗机构的委托负责招标确定2-5家药品经营企业,承担本县行政区域内各乡村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配送工作。

招标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应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政府部门、乡村医疗机构代表和相关专家。

第六条招标办公室应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农村药品集中配送企业招投标实施细则,报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

药品集中配送企业(以下简称“配送企业”)的招标公告应通过县有线电视台、县人民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媒介向社会公布招标公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等事项。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标准、药品质量及配送服务要求、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提交时限以及拟签订配送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七条招标结果应予公布。招标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招标办公室应将投标企业和中标企业的情况报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机构备案。招标结果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乡村医疗机构与中标的配送企业应签订农村药品集中配送合同。

第八条承担农村药品集中配送工作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企业,外埠企业应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设集中配送用分公司或中转库;

(二)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三)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四)经营药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品种和规模能够满足乡村医疗机构用药需求;

(五)具备24小时内向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乡村医疗机构提供质优价廉药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及配送服务的能力;

(六)承担农村药品集中配送工作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集中配送可以实行直配制或代购制,优先实行直配制。

乡镇卫生院达到规范药房标准并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受本乡(镇)村卫生所委托代购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

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所代购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应持有村卫生所出具的委托书,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代购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村卫生所收取费用或加价;不得将药品代购资格转包、承包给个人或其他单位。

第十条中标配送企业的一个配送周期为3年,期满前60日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原配送企业。

第十一条在配送合同有效期内,配送企业因自身原因需要退出配送的,应书面通知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领导小组。原配送企业少于2家时,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领导小组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应重新组织招标确定配送企业。在原合同解除前,原配送企业仍应按合同规定履行配送义务。

在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下,重新招标确定的配送企业应与原配送企业、乡村医疗机构依法妥善办理相关交接事宜。

第十二条配送企业的配送服务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配送药品的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对乡村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中的常用品种,配送企业应在收到购药计划后的72小时内保质保量将药品送达指定地点;发生重大疫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或临床急救情况时,应及时送达,不得贻误。对基本用药中的非常用品种,配送企业可以适当延长供应时间。

(三)对乡村医疗机构指定供应的特定生产企业的药品,配送企业在难以及时供应的情况下,可遵循质优价廉的原则选择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同种药品替代。

(四)提品价格信息和合同约定的伴随服务。

第十三条乡村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参加农村药品集中配送;

(二)以收取咨询费、赞助费、推广费等名义直接或变相对配送企业进行摊派;

(三)以故意拖欠货款、退换货等形式刁难配送企业。

第十四条配送企业、乡村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农村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价格管理规定,按规定的差率作价,逐步实现同级同价,同质同价,县、乡、村同价。

第十五条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疗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进行质量管理。参照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和执行药品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药房和药品仓储设施应符合药品质量保证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改造。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每年对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管理情况、药房及药品仓储设施进行验收或复查。

第十六条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应建立乡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配送工作的公开评议制度,每年对配送企业进行公开评议。评议人员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卫生院代表、乡村医疗机构代表、农村群众等应在评议人员中分别占有适当比例。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作为下一次招标条件之一。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乡村医疗机构参与药品集中配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配送企业、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监督,开展农村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对配送企业和乡村医疗机构开展相关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第十九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农村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集中配送价格干预措施,推行乡村医疗机构药价公示制度。

第二十条监察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两网”建设实施行政监督,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配送企业、乡村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二条在乡(镇)、村聘请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畅通药品质量投诉举报渠道,发现、处理药品质量问题。

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聘任管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管理、培训和绩效考核制度。

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工作补贴根据其工作绩效,采取以奖代补的方法,按所举报查处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值比例兑现。具体办法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药品监督协管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二)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相关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

(三)发现、上报涉嫌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案件线索,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四)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普法宣传工作;

(五)完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乡(镇)卫生院为乡村医疗机构代购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收取费用或加价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配送合同有效期内,配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报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由领导小组组织乡村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依法解除合同,当配送企业少于2家时,重新招标确定配送企业。

(一)故意销售假、劣药品被依法查处的;

(二)故意销售无证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被依法查处的;

(三)已无能力履行配送义务或未按合同履行配送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连续两次评议结果为“不满意”的;

(五)诚信评价严重不良或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已不适合继续承担农村药品集中配送工作的。

配送企业因上述情形或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退出农村药品集中配送的,自退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药品集中配送投标。

第二十六条配送企业未履行配送义务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领导小组组织乡村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疗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乡村医疗机构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理。处理结果应报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八条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管理情况、药房及药品仓储设施经验收或复查不符合要求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议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理。

第二十九条配送企业和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疗机构未执行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价格管理规定或违反其他价格管理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越权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聘任,并报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领导小组和其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药品集中配送企业:县农村药品集中配送招投标办公室受乡村医疗机构的委托,组织招标确定的向本县行政区域内各乡村医疗机构集中配送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药品经营企业。

乡村医疗机构:指乡(镇)卫生院以下医疗机构,包括村卫生所、个体医疗诊所以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直配制:药品集中配送企业直接配送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到乡村医疗机构。

第3篇:药品合同范文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的关注和维护程度越来越高,舍得花钱买保健品,以求得健康和延年益寿。但是,从保健品消费的调查情况看,人们的消费心理尚不够成熟,尤其是在对保健品的认识上,误把保健品当药品,存在错误的消费观念。尽管在我国传统医学的理念中有药食同源一说,但是作为功能食品的保健品与药品毕竟还是有许多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概念上的区别

保健品即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注册和上市的要求不同

对于保健品来说,按照国家有关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等后,不需经过临床试验便可经注册后投入市场。

而药品从研究开始到投入临床使用,须经过临床前研究和临床研究,过程复杂,时程较长,其临床前研究包括药物的合成工艺、提取方法、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制作工艺、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等,中药制剂和生物制品还有其他特殊要求。新药在上市前,须经I、II、III期临床试验,以明确药品的疗效、适应证及不良反应等相关治疗信息。相比而言,保健品没有这些过程,因此没有临床治疗作用。

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不同不同

保健品(包括作为食品的维生素类产品)可以在食品厂生产,其生产过程的标准一般比药品的生产标准低。

药品必须在制药厂生产,空气清洁度、无菌标准、原辅料质量、包装材料要求等都必须符合国家对制药厂的质量控制要求。目前,要求所有的制药厂都须达到国家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标准。

保健品按有关要求检验污染物、细菌等卫生指标,合格就可以上市销售。

而药品性状、成分鉴别、含量测定等均须符合国家药典标准,方可成为合格药品。因此,用于防治疾病,关乎人体健康的药品是质控要求最高、最干净的产品。

批准文号和销售场所不同同

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保健品在药店和超市均可销售,但医院不销售保健品。

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为国药准字H(Z、S、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新药证书号的格式为国药证字H(Z、S)+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J代表进口药品分包装。

第4篇:药品合同范文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规范药品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部共同制定了《药品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国务院有关部委协调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药品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规范药品招标工作,依法认定药品招标机构的资格,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药品招标采购竞争机制,保障药品招标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招标机构是指从事药品招标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 对药品招标机构的资格,实行资格认定和定期复审制。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招标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招标机构的监督。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药品招标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六条 药品招标机构资格的认定,由申请从事药品招标业务的机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在征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完成资格认定工作并在15个工作日内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备案。

第七条 药品招标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获营业执照,具有从事招标并提供相关服务的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有与开展药品招标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业务人员数量。

在上述业务人员中,应具有占职工总数15%以上的具有药事法律知识和药学知识的专业人员。

(四)有与从事招标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施和资金;

(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及与从事药品招标相适应的专家库;

(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要求的其它有关条件。

第八条 申请从事药品招标业务的机构,在申请资格认定时,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一)可以从事招标业务的营业执照;

(二)有关业务人员数量的证明资料和中级、中级以上专业人员及其药学专业人员情况的证明资料;

(三)从事药品招标活动所用房产证明和相关设备、设施目录等情况资料;

(四)从事药品招标所需相应资金的财务证明;

(五)专家库名单及专家遴选方法;

(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具备的其它证明资料。

第九条 对经过资格认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药品招标机构资格证书》。然后,凭该证书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业务增项手续。

经过资格认定并获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药品招标业务。

凡未取得资格证书的招标机构不得药品招标业务。

第十条 药品招标机构在承办药品招标业务时,应出示其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药品招标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二年。期满前2个月,药品招标机构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申请复审时,需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另外,还需要提交税务部门审核通过的财务报表和说明。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接到复审申请并在征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符合条件的,重新换发资格证书。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药品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进行招标活动,并遵守药品招标程序和规范。

第十四条 药品招标机构违反药品招标程序和规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药品招标资格,同时,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药品招标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一个月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节取消其药品招标资格或复审时不受理其复审申请。

(一)药品招标机构名称变化的;

(二)药品招标机构法定代表人变化的;

(三)药品招标机构注册地址变化的。

第十六条 药品招标机构在终止药品招标业务时,应于一个月内将其资格证书交回。

第十七条 药品招标机构在资格认定和复审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或暂停其三年药品招标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药品招标资格,同时,今后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药品招标机构涂改、转让其资格证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药品招标资格,同时,今后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 药品招标机构违反规定,未审查招标人、投标人合法资格及药品批准文号和药品质量检验报告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药品招标资格。情节严重的,今后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

由于上述原因,导致招标了假劣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药品招标机构接受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单位的委托并为其药品招标业务,或接受医疗机构的委托与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药品招标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药品招标资格,同时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

药品招标机构招标的药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和招标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国家有特殊规定要求的品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药品招标资格,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 药品招标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药品招标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对情节严重的,今后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

(一)利用不正当手段,使医疗机构参加由其举办的药品招标采购活动;

(二)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药品投标人、招标人采取强迫、歧视或限制政策的。

第二十二条 药品招标机构在招标业务操作过程中,有其它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节取消其药品招标资格。

第二十三条 药品招标机构不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对进行药品经营性交易的,视为无证经营药品,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招标机构未经资格认定从事药品招标活动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四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规进行的资格认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可分别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直接撤销其颁发的资格认定证书。

对违规进行资格认定情节严重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停止其进行资格认定工作。

发现药品招标机构进行违法、违规活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可分别责令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不能进行及时或有效处理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可分别停止其进行资格认定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直接撤销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药品招标机构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监督管理一章中规定的“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是指不再受理以该招标机构原法定代表人名义或其它主要负责人重新组建机构的名义或以主要违法、违规当事人名义或继续以该招标机构的名义申请的资格认定申请。

第5篇:药品合同范文

卖方: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合同内容

合同总金额(元)

合同附件数量

招标服务费(元)

备注

总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币种:人民币)

鉴于招标人为获得临床需要使用的药品而进行集中招标采购,并接受了投标人对上述药品的投标。现双方签定药品购销合同,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采购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中定义相同。

1.下述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参见《采购文件》);药品需求一览表(参见《采购文件》);中标(议价)品种通知书(参见《中标(议价)品种通知书》);通用合同条款及前附表(参见《采购文件》);阜阳市医疗机构xx年第一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购销合同附表。

2.本合同仅为明确买方在本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有效采购期(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形成相应药品中标候选品种目录时自动中止)内的药品采购品牌、价格及服务。实际交易量以买卖双方签订的批次合同为准。

3.买方只能采购其选择确认的成交品种,卖方无违约行为,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以其他品种替代成交品种。

4.卖方应根据相关规定在与买方签订本合同时向招标服务机构缴纳招标服务费,卖方未按照规定缴纳招标服务费的,买方有权拒绝其参加以后的招标采购活动。

5.本合同一式四份,买卖双方各一份,阜阳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办”)一份,招标服务机构安徽海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份。

6.本合同中涉及“参见”的内容,由招标机构保存备查。

7.本合同加盖买卖双方及招标办和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印章,方可生效。合同可从“招标办”领取,“招标办”保留对本合同的解释权。

其他条款:_____________

买方(盖章)_______ 卖方(盖章)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

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户:______________ 帐户: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药品采购合同2017药品采购合同(2) | 返回目录合同编号: 甲方(买方): 签订地点: 乙方(卖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资源、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招标文件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机构向乙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具体协议:

第一条 药品品种、数量、价格

1.采购药品品种和数量:甲方向乙方所采购的药品品种、剂型、规格、数量等详见药品采购清单(附件一),合计:品种为 个,签约金额为 元,大 写 ,含增值税,税率: %。

2.药品的价格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提交药品的价格必须是中标通知书中确认的价格,本价格为甲方的入库价格。

(2)中标药品价格执行期间,遇国家或省价格主管部门调整价格时,对未供货部分,甲乙双方及时调整中标供货价格(原则上按中标供货价格同比例调整)。

第二条 质量标准

乙方交付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最新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并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附有该药品生产企业同批号的出厂药品批次检验记录或合格证。

第三条 药品有效期

1.乙方交付药品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相一致。

2.乙方所提供药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12个月;特殊品种双方另行协商。

第四条 包装标准

1.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数量单和该药品生产企业同批号的出厂药品批次检验记录或合格证(进口药品应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口岸药检所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并加盖经营企业公章)。如为拼装箱件,箱内应按前述要求附有各种药品数量单和药品质量证明材料复印件,

并加盖配送企业公章。

2.特殊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五条 配送服务

配送由乙方负责。乙方按合同要求对甲方提供服务,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供货通知/省医药招标采购网上的采购计划为准。原则上在乙方收到供货通知后48小时内送达,属急救及加急供货的应在4小时内送达。乙方负责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并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第六条 验收方式 乙方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的当日,双方现场进行数量和外观验收。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采购中标的药品品种;除本条第四项规定外,甲方不得采购其他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品种。

2.甲方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实际入库的药品数量及时结算货款;并在货物验收入库后___/ 日内结清货款。

3.甲方在接收药品时,应于当日对药品进行验收入库,对乙方提供的药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的部分,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4.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交付的药品不符合质量标准(以省、省辖市药监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或延期交货等不按合同约定交货时,可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该药品的供货。

5.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药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和期限,配送中标药品。

6.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中标药品时,不存在该药品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如产生争议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责任。

7.乙方应对验收时发现的破损、有效期少于12个月或不符合特殊约定期限的药品及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8.乙方供应药品在医院使用过程中,因受举报、抽检等检查出现质量问题,属生产经营企业责任的,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提供的药品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期限等要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2.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配送药品或提供伴随服务,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每延误7日,违约金为迟交药品货款的5%,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

止,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迟交药品货款的50%;乙方在支付违约金后,甲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乙方还应当履行应尽义务。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损失。

3.甲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支付货款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每迟延支付7日,违约金为未支付货款金额的5%,直至甲方支付应付货款为止,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未支付货款金额的50%;当甲方未支付货款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金额的50%时,乙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同时书面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地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 合同生效及合同有效期

1.本合同自双方签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本合同履行期满10日前,一方当事人就续约一事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履行期满终止。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自动续约至下一轮招标采购合同生效之日止。

第十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

1.任何一方可选择 合同签订地 人民法院;

2. / 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

第十一条 需要双方明确的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认识已达成完全的一致。

2.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而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提交给对方的合同、文件、资料、数据等,或其他使用对方处于有利竞争地位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不当使用,但经对方书面同意或按法律规定除外。

3.合同一方通信地址的变更,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一方按本合同规定向对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信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专人、速递或传真按本合同中注明的注册地址向对方发出。送达时间以下列规定为准:

(1)专人交付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速递在发送后第三天被视为送达;

(3)传真方式以顺利发出当天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4. 本合同所述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暴乱,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5.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机构一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并盖章后成立。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补充协议不得违背招标文件及本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由甲方在七日内将补充协议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机构各一份备案。谈判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意向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一律以合同为准。本合同与河南省医疗机构药品购销合同有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附件一:药品采购清单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药品采购合同范本2017药品采购合同(3) | 返回目录合同范本一

合同编号:________

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招标人:

投标人:

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药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局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合同。

药品名称 产地 规格 单位 供货价格 出厂价格 零售价格 数量 金额 交货时间 人民币(大写)

第一条 投标人提供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及有关质量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条 投标人必须提供经营的有效证件及所供药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标准、价格单等招标人所需的真实允许销售的相关文件和手续,首批供货时上述文件必须提供。

第三条 投标人首批所供药品须提供真实的省或市药检所检测的检测报告书,每批产品须附该产品合格证;进口药品应附上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报告书及进口药品注册证。如因药品质量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 投标人为生产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3个月,投标人为经营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6个月;有有效期的药品距失效期的时间不得少于其规定有效期的三分之一。投标人提供药品10件以下为1个批号,50件以下应不超过2个批号,50件以上应不超过4个批号,各批号的出厂日期相隔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五条 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包装标准:

(1)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投标人提供的全部药品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包括招标人后来提出的特殊要求。

第六条 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和期限:

(1)如果招标人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投标人。如果投标人同意进行药品质量检验,或者通过检验证明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进行药品质量检验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检验在投标人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2)招标人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投标人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招标人的临床用药。

(3)招标人如果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有当地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有权在其它入围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上述决定必须在7日内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1)自招标人收到合同项下最后一批配送药品后,按规定结算时间招标人应付清全部价款。招标人和投标人可根据不同的结算条件协商确定中标药品价格优惠比率。该优惠比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变更。

(2)招标人按月与投标入结算到期价款。

(3)招标人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方式,同投标人结算价款。

(4)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对已交易药品的发票和有关单证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

(5)结算时间为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配送的药品售出3个月结算相应价款,

第八条 本合同解除条件:

(1)违约终止合同:

①发生下列情况招标人在采取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招标入可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1)投标人来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招标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

2)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3)招标人认定投标人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

②招标人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可以购买评标时其他中标品种或入围品种,并在7日内通知招标机构并报卫生行政部门。投标人应对购买替代药品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③如招标人未按中标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价款,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支付法定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

(2)因企业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投标人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招标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投标人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招标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投标人履约延误:

①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投标人遇到妨碍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招标人和招标机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收到投标人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招标人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②如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费和/或终止合同。

(2)误期赔偿:

①除本合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外。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招标人应从价款中扣除违约金而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办法。每延误一周的违约金为迟交药品价款的5%,直到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7日计算,不足7日的按一周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招标人可以终止合同,

②投标人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

(3)招标人履约义务:

①招标人必须无条件采购本合同项下的中标品种。投标人无违约行为,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其它品牌的药品替代中标品种。

②招标人应完成中标药品合同采购量的采购。如在本合同规定的采购周期内合同采购量未能完成,则应顺延到下一个采购周期继续采购,直到合同采购量全部完成。

③招标人须按照合同规定指定结算银行及时结算价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结算银行的正常结算行为。

④招标人必须要求投标人按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据发票,并如实记帐。

⑤如招标人不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将受到以下制裁:支付法定滞纳金和/或终止合同。

(4)不可抗力;

①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②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受影响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故意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③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签约方。受影响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事项:

(1)采购周期:自签定合同之日起,12个月。

(2)批次采购合同:网上签发的批次采购合同是最终药品购销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

(3)其他义务:

①招投标双方同意,凡在成交目录中的药品,按公布的中标价通过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fc)进行交易,不以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②招投标双方都严格为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ec)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③招投标双方均认可网上交易这一采购形式,并认可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ec)的交易数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④配送,配送由投标人或投标人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及分配送商负责。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招标人的采购计划或合同为准,急救药品的配送不应超过4小时,一般药品的配送不应超过24小时。配送时应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招标人通过吉林省海虹药通电子商务平台(jlmzc)、根据用药计划向投标人的配送商发送批次采购计划,投标人据此配送。投标人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必须严格按照招标人发送的批次采购计划执行。

⑤伴随服务:

a投标人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b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c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d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e在招标人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f其他投标人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2)如果投标人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应在报价时予以注明。

⑥合同修改: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第十二条 招标人、投标人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自觉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招标人(医疗机构)按采购合同的规定采购药品,按约定时间付款,不得另设附加条件。

第十四条 本合同可由招标人人持招标人的委托协议,以招标人的名义与投标人签订。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使用中必须附有中标通知书,否则无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盖章后生效。

招标人

法定代表人: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鉴证意见:

鉴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月日

合同范本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一、药品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含税)、金额及交货时间等情况如下:

药品名称 产地 规格 单位 供货价格 出厂价格 零售价格 数量 金额 交货时间 人民币(大写)

二、药品质量及包装、运输

1、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有关要求;

2、每一单位药品均应附相应的产品合格证及药检报告书;

3、购入进口药品,供方应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港澳台地区生产的药品均应提供医药产品注册证等合法手续。

三、交货及验货

(一)交货:

1、交货方式:自提;

2、合同履行地:供方所在地;

3、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 需方自行决定运输方式并自理运费 。

(二)验货:

1、对药品数量、包装及产品合格证、药检报告书、药品注册书等事项有异议的,需方应在收悉药品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否则视为供货符合本合同规定;

2、对药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之日起 个月内并在药品保质期内提出,否则视为药品质量合格。

四、结算

1、付款方式为:需方以转账方式将货款支付至供方银行帐号: ;

2、付款时间为:需方应在供方交货之日起10日内付清全部货款;

3、需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金额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五、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违约的,应向守约方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争端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端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在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事项

八、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委托的业务代表签署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方:

法定代表人:

第6篇:药品合同范文

一、医药代表的含义和社会价值

200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起草的《医药代表行为准则》中指出,医药代表要科学地向医生和医疗机构推介药品,正确地宣传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辅助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收集所推介药品的不良反应,及时向生产企业反馈,提出有效措施及处置办法,认真了解临床需求,提供科学的药学服务。

在欧美国家,医药代表是一个十分高尚的职业,他们像一个纽带一样连接着医生、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者。在美国,70%的医生医药知识的更新依赖于医药代表。美国FDA(食品与药品管理局)收到的不良反应报告中,90%以上是通过医药代表的收集。医药代表是以宣讲医药学为职业的人,其本质是进行知识营销的牵连商,为医生提供所宣讲药物的临床药学服务,与药品销售代表有本质区别,后者属于买卖商。医药代表不仅给医疗专业人员传递药品知识,最重要的是收集药品安全信息。原研发企业根据医疗代表收集的信息来对药品的不良反应进行改进。医药代表是药品流通使用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由于工作的专业性程度高,国外医药企业在招募医药代表时往往有严格的专业限制(具有医学、药学和生物学等专业知识)和学历层次。

二、我国医药代表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分析

在我国现实的药品购销中,医药代表为追求销售效益,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诱使临床医生开大处方,高价药,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主要表现在:

(一)商业贿赂的代表

目前我国有相当多的医药代表的职业职责发生了变异。医药代表除了对现货进行销售外,还通过贿赂相关人员,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来推销药品,更有甚者,推销伪劣药品,为不法企业进行宣传,从而谋取私利。在四川省达州市中心医院原院长李祖伦受贿案中,其在8年间收受的25笔贿赂款中,有23笔来自医药代表和医疗器械推销商之手。

(二)药品价格虚高的催化剂

医药代表要将药品成功推销进医院需要五步走:第一步药剂科备案,他们要备齐生产厂家的各种资质证书以及检验材料到医院药剂科申请备案。第二步医院相关领导对资料进行审查。第三步医生的处方,这成为他们药品销售量的关键。第四步兑付回扣款,由药剂科工作人员统计出开方量,根据每个医生的开方量,给予现金回扣。第五步财务回款。以上五步成为了一个完整的销售链条,程序繁琐每一步都需要医药代表进行“打点”;。药品经过了“药厂-医药代表-医院-医生-患者”;大大提高的药品的成本,最终买单者为广大的患者。

(三)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

接受药业馈赠会使医生自觉或不自觉的对其产生感激心理,导致开处方或下医嘱时往往做出不适当的决策。对新药的偏爱或者急于推广新药,使得开具的处方安全性差,效果不明显,基本药物处方越来越少。这样不仅仅增加了医疗费用,更重要的很有可能耽误病情,耽误最佳治疗时间,造成严重后果。

造成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医药代表自身的问题

目前我国许多医药代表并没有医学和药学背景,他们缺乏专业的医学知识,也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修养。医药代表的发展层次不齐,目前我国有三类医药代表:(1)纯粹的医药代表,他们走的是学术推广的道路。(2)伪学术推广和支付临床费用的代表,这部分群体缺乏医学、药学知识,却十分熟悉营销、公关。他们经过企业的培训后,能够将药品的性能和各种不良反应与医生宣讲,但却对系统地医药知识了解甚少。(3)临床非处方药(OTC)推广的医药代表,他们除了承担本职工作像临床医生介绍药品,收集药品的不良反应信息外,还要承担销售任务,这给这一行业带来了很多的负面影响。一些医药代表逐渐沦为了“药托”;,也成为了导致药价虚高的原因之一。

(二)社会原因

1.市场竞争激烈,企业监管不严。研制新药的审批程序复杂,再加上我国制药企业目前的研发能力还普遍较弱,产品仿制、重复现象十分严重,缺乏自主研制的拥有知识产权的创新药。随着市场竞争的越来越激烈,企业也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压力,这使得他们不得不通过提高药品的销售量盈利来取代通过研制新药来占有市场。

另一方面,企业对医药代表管理混乱。准入门槛太低,在选用医药代表时只注重市场开发,销售能力的考核,忽略了对学历、专业、素质以及药品知识的审查,直接导致了医药代表的药学知识不高。另外录用审查不严,对录用的医药代表不审查、不考核、不培训、不建档,少数企业则直接聘用销售人员,从而致使了医药代表素质良莠不全。

2.体制方面的原因。(1)医疗机构补偿机制的不健全。我国医疗机构的补偿由政府补助、医疗服务收费、药品销售差价收入三方面组成。医院为了能正常运作,弥补政府补助、医疗服务收费的不足,医院已经变成为营利机构。“以药养医”;的体制促使医院在进药、用药方面不得不去考虑经济效益,药价越高,进销差价越大,医院的收入就越多。(2)药品定价制度不完善。虽然我国出台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但它仅对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等问题做了相关规定,对于价格并未提出明确规定。我国目前药品价格仍由政府定价和市场调价相结合。药品开乙揭?硪丫?且桓龀墒斓男幸担?涤邢喙氐姆?煞ü胬垂娣叮??谖夜??股惺粲谛律?挛铮?狈?喙艿姆?伞?

三、我国医药代表行为规制现状和完善思考

目前我国对医药代表的规制有以下几种:

(一)行业自律

2006年10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委托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起草了《医药代表行为准则》,其内容有:规定了其基本职能,界定了其从业资格和行为规范,推行了认证制度,规定了其活动范围,制定了监督处罚措施等。但由于各种原因,其行业自律的规则并未得到尊重和认可,当然规范作用也无法实施。

(二)法律规制

目前,我国与医药代表有关的法律法规有《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对医药代表行为有一定的规范。例如《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其他利益;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其人以任何名誉给予其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员,医师等人员以财务或其他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员,医师等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其人给予的财富或其他利益。2010年《刑法》修正案中也对谋取不当得利、回扣的处罚做了严格规定。但由于目前医药代表职业、身份界定的不明确,对认定犯罪主体存在争议,并且商业贿赂的隐蔽性,医生、医疗机构、医药代表三者间的利益关联性,给取证带来了很大的不便,使得违法打击的力度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针对以上不足,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一)明确医药代表的法律地位,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规制

我国虽有《药品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执业医师法》、《劳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都是笼统地对商业贿赂行为、销售行为、不正当行为、行为等进行了规定,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医药代表的行为、从业资格、药品销售、禁止行为等进行相关规定。

1.医药代表准入制度。推行准入注册制、持证上岗制。借鉴《执业医师法》、《律师法》中的成熟做法,明确规定医药代表的从业资格、资质认证、专业培训等,同时明确谁来认证、谁来监管、谁来制裁等问题。比如,在从业资格上,可以要求大专以上的医学院校的毕业生;资质认证上,要经过国家统一的考试、并且在相关部门实习期满一年,合格者发给国家专门机构的认证书;在培训上,可以学习日本,每年或每两年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培训,修够学时,经过考核才能继续任职。

2.规定医药代表的职责。医药代表是负责向临床医生介绍药品的性能及告知各种注意事项、禁忌,收集临床应用药过程中的各种不良反应,以及发现药品新的治疗功能,延长药品生命力的药厂或医药销售企业的代表,而不是销售药品。

(二)加强管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1.加强管理。可以完善网络数据库系统,实行医药代表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将全国获准注册的医药代表相关信息资料载入互联网,通过网络接收社会的调查和监督。

2.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比如,民法可以在合同和侵权方面对医药购销合同进行规定;刑法也可以在打击医药销售中不法行为发面进行规定等。

对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医药代表,可建立停止执业并接受再教育培训;对于有重大违纪行为的没收其资质,可参照《公务员法》五年内不得再注册;对于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经济赔偿。

(三)建立健全医院的药品审核制度

医药相关部门应对医药企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实地考察,确保企业及其产品的合法性、合格性。同时建立完善的药品采购模式,设立专职采购员,严格管理其内部人员的行为。同时也防止出现流通环节过多,经手人员复杂,一些人乘机捞好处的现象。

(四)严格执行现有法律

第7篇:药品合同范文

乙方:_________

为了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明确质量责任,保证药品质量安全有效,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质量保证协议。

(一)甲方义务:

一、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甲方单位公章(红印)。

二、甲方销售的药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

2、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国家规定的例外)

3、包装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

4、一般应发出三个月内的药品,并附合格证,首次经营品种必须附出厂检验报告单;

5、同一品种每次发货的批号,10件以内不能超过1个批号,100件以内不能超过2个批号;

6、中药材要标明产地。

三、甲方如提供进口药品时,必须每次将该批号口岸药检所的检验报告单、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加盖甲方质量管理机构红印章给乙方,复印件应清晰可辨。

四、甲方对提供的药品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药品质量不合格,应承担检验费、没收罚款及处理等一切费用。

(二)乙方义务:

一、乙方也应向甲方提供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乙方单位公章(红印)。

(三)协议说明:

一、本协议适用于书面购货合同和不以书面形式确立的购货合同。

二、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三、本协议经双方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将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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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供货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购货方)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金明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15号一致药业大厦

为保证药品质量,维护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甲乙双方本着合理、公平、公正的购销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以下药品质量保证协议:

一、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其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和gsp(gmp)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原印章。

二、甲方若首次向乙方供货或甲方的销售业务人员变换时,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有其公司法人代表签章的药品销售业务人员“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合格药品,药品的包装、标识、说明书等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其包装能确保商品质量和货物运输要求。并在运输过程中严格按照包装标识进行,确保药品质量。

四、甲方所供整件药品内必须附药品合格证明。

五、甲方供应药品的同时,须提供相应的生产批件、质量标准及出厂检验报告书,供应进口药品时,须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及同批号《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血液制品应提供《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和同批号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生产的药品须提供《医药产品注册证》及同批号《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甲方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六、甲方向乙方提供中药材须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供货日期,中药饮片须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品种还需标明批准文号。

七、甲方提供的药品质量问题(包括包装质量)而造成乙方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如双方对药品质量产生争议,以法定检验部门的检验报告为准。

八、乙方在经营甲方提供的药品时,若发生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详细、确定的质量信息。配合甲方做好调查取证和善后处理工作。

九、乙方在向甲方购进药品时,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资格证书(证照复印件、加盖乙方原印章)

十 、在销售过程中,因市场原因造成药品批号陈旧或滞销,甲方承诺给予退换货。执行有效协议过程中,乙方未销药品的有效期小于三个月(含三个月),甲方经乙方催告(乙方采用ems特快专递的方式通知甲方,按照甲方住所地地址邮寄),负有处理剩余库存的义务,其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药品有效期小于一个月(含一个月),甲方仍未处理,该药品由乙方自行处理,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十一、甲方通过铁路运输或委托运输公司送货;药品在运输途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损坏,由甲方负责。

十二、本协议所涉及的条款,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双方合议为准。

十三、本协议履行地为广东深圳市 区;本协议发生纠纷解决方式,向协议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上述条款经双方确认无异,本协议未尽事宜之处,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甲方: 乙方: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盖章) ( 盖章)

第8篇:药品合同范文

另一方面,目前许多OTC企业在一个省区的OTC终端代表动则40、50人的规模,有的企业甚至高达70、80人之多。当与这些企业高层管理者沟通中,没有人能确定我的OTC代表在工作时间内是否在都在走访终端?我们的OTC代表现在在干什么?我们的管理者不是很清楚,或不能确定。众多OTC代表的工作成效在目前零售终端经营模式下,又很难体现出来,好像减掉部分OTC代表,对目前的销售也影响不大。但人员还不能减,当销售旺季或临时市场促销活动开展时,这些人员还不够用……我们能否深思一下,OTC终端代表的管理和市场布局是否有问题,是否能够真正适应目前已经变化了的零售终端经营模式?在与许多OTC企业管理者交谈中,我很惊讶他们依然在用传统的OTC营销管理模式思想指导OTC营销工作。

问题:成本高 效果差

你愿意增加成本吗?

这里先让我们简单回顾一下传统OTC营销团队的管理模式。

首先确定我们OTC营销团队终端工作准备覆盖的药店终端,我们称为目标终端,目前我们营销团队暂时还不能工作覆盖到的终端称为非目标终端。其次,将目标终端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分类管理,传统终端药店的分级管理模式是以药店营业额、营业面积、营业员人数、地理位置等综合因素将区域内的药店终端划分为A、B、C三级(有的分得更细还有D级终端),分类的重要指标是药店终端的销售量。其分类的目的主要是将药店终端按A、B、C三级划分出重点、次重点和非重点药店终端,按照终端产出量的重要性来对OTC代表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最后,依据以上指导思想和原则对OTC代表工作进行区域定编管理,其管理的精髓是针对OTC代表不同重点终端工作时间的不同,按照区域位置规划OTC代表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对OTC代表工作时间管理主要表现在针对不同级别的药店终端拜访时耗时长短的规定和指导。一般要求OTC代表针对A级终端要进行高频次的拜访,如一周一巡回,每次拜访耗时最长,如时间要求在20-30分钟之间;对B级药店终端进行一定频次的拜访,如两周一巡回,拜访耗时中等,如停留时间在10-20分钟之间;对C级药店终端进行一个低频次的拜访,如一月一巡回,每次拜访时间也较短,如5-10分钟。 并由此计算出OTC代表管理终端药店的数量,例如,按每天工作时间确定每天拜访终端数量。例如公司上班时间为8:30AM-12:00AM,2:00PM-5:30PM。每日有效工作时间为7个小时,按车程和拜访时间为30分钟/一个零售终端计算,每天有效拜访14家。 每月按4周工作日,每周拜访工作日为4.5天(周末下午例会)。合计每位OTC代表月拜访频次不能低于252次。设定拜访频次标准(根据不同的城市的具体情况确定):按A级药店拜访频次为a=2次/周,B级药店拜访频次为b=1次/周,C级药店拜访频次为c=1/2次/周;设定A、B、C药店比例标准(根据不同的城市的具体情况确定):A级药店占目标药店的A=10%,B级药店占目标药店的B=40%,C级药店占目标药店的C=50%。综合以上两个因素计算公式:目标药店数量(X)=252/(4×a×A+4×b×B+2×c×C) =74。OTC代表的工作内容根据企业终端工作要求来设定,如终端铺货上架情况、产品陈列情况、产品批号、产品安全库存、零售价格管理、产品知识宣教工作、店员客情维护、终端产品宣传等等。OTC代表终端拜访还进行了严格的拜访步骤的规定,并将日常工作内容融进了终端拜访步骤中去……

在目前医药零售企业经营模式变革的今天,这样的终端营销管理还有实效吗?零售药店的价格战、零售药店盈利模式危机、品牌产品的终端拦截、终端药店驻店店员的广泛使用、零售药店产品的出现、贴牌产品等高毛利产品的进入、药店店员的管理日趋规范、连锁药店总部掌控各门店能力的不断提升等等现象的出现,OTC代表的日常终端工作内容的成效在哪里?店员凭什么为你查库存?费了很大的精力拿到了产品库存又有多大的意义?销售量的提升重点工作在哪里?店员能否被你所左右?店员的推荐工作究竟有多大可实施的可能性?我们的投入代价是否值得?……OTC代表的每一次终端拜访所能达到的工作目的有多少?OTC代表终端工作的成效性在哪里?没有目标达成的终端拜访能激发人员的工作激情和积极性吗?

这里本人提出OTC营销团队的终端管理应该从区域性人员定编向营销系统性管理演变,OTC终端推广模式更加注重区域化、差异化的营销理念,终端管理更加注重终端项目的有效性管理,依据不同终端零售业态,进行更加适合目前医药零售市场环境的系统分类,按照工作项目和内容进行人员配置和管理,人员工作目标达成为最终的考核标准。营销系统化管理模式在零售终端推广上的思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零售终端属性层级分类:

按照目前医药零售市场的业态,依据终端推广营销模式的不同,将终端进行更加细致的分类。随着医药零售行业的发展,连锁药店越来越成为我们零售终端的主流,目前各地级甚至县级城市都出现了区域性的主流连锁,以中心城市为主全省或跨省的大型主流连锁也在逐步形成,全国性的大型连锁也在不断发展和壮大,因此,首先我们需要将所辖区域中各地主流连锁药店分为一类,其他社会药店为一类。其次,按照地理位置,我们OTC终端营销团队可以经济地、合理地跑到的终端设定为我们工作的目标终端,他包括连锁药店的部分门店和社会药店(含连锁药店松散性管理的加盟店),其他营销团队无法直接工作到的药店为非目标终端。最后,按照终端性质进行目标终端属性分类,如平价超市型药店、区域中销售量巨大的KA终端、多元化经营的药店、药妆店、闹市区药店、社区药店(分为高档社区和普通社区)、社会小药店、部分城市中的诊所、社区医院等。将目标终端进行层级属性附注,利用系统筛选功能(最简单的就是excel表格筛选和透视功能)进行终端药店的层级分级和分类管理。

二、 根据营销模式不同进行合理人员配置:

1、 组织人员进行非目标终端的开发:

利用商务功能组织人员进行非目标终端的开发。

针对非目标终端,主要是指大部分第三终端市场,我们营销采取得方式主要是依托商业资源来拓展和推进市场。开拓非目标终端市场,首先需要针对终端客户群进行细分,其次是按照区域化、差异化的营销原则总结出区域中主要的营销模式。最后针对第三终端客户群进行重点筛选,工作突出重点。开发非目标终端客户群的主要营销模式的核心是依托医药商业平台进行一对多的产品销售模式,特点是依托医药商业渠道开拓非目标终端,主要营销模式是医药推广分销会议。营销模式主要包括:1、医药渠道组织的第三终端会议营销;2、单一和多个企业联合组织第三终端推广会议,依托一个商业公司配送。3、利用专业第三终端推广公司完成产品销售。4、其他:商业卖场促销,商业业务人员激励促销工作,商业开票员促销工作等等。

2、 配备专业人员跟进服务项目:

利用企业与连锁药店终端推广合作项目,配备专业推广人员跟进和服务项目。

认真研究和分析零售连锁药店的经营模式,换位思考,从零售药店经营管理角度入手,寻求与连锁药店可以合作共赢之处。厂商与零售连锁公司的整体合作主要还是体现在产品的终端推广方面,根据双方合作项目内容,进行人员终端工作的安排,使OTC代表终端工作的目的性更强,工作内容和成效更加明确,避免含糊其词的工作内容和目标。这些OTC代表的主要工作内容是随着合作项目的不同进行着不同重点内容的工作,阶段性和实效性工作内容突现。OTC代表工作肩负着更多的商业分销职能,以及充分利用连锁公司优势资源服务于与连锁药店合作的终端项目。

3、 根据阶段性重点进行人员配置:

企业产品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终端市场工作内容和重点要求是不一样的。例如,新产品上市,产品终端铺货率就是首要的终端工作内容之一;新产品开始媒体投放宣传,终端与之相配合的终端拉动就是当前终端工作的重点内容,如KA终端的促销活动、终端药店产品宣传、为建立客情关系的店员活动等等。我们根据产品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制定市场终端推广策略,根据不同时期的终端工作重心不同进行人员的合理安排。使终端推广人员能够高效运转,并充分调配人员布局,发挥现有人员的最大市场潜力,最终实现高效低成本运作。

以上营销系统化管理模式在终端推广方面的核心思想就是,盘活目前终端市场的OTC代表资源,让每一位终端OTC代表都能动起来,能够有效性地进行工作。OTC终端代表不能按照区域终端数量进行固定式的配置,应该按照终端属性不同、零售连锁经营状况不同和厂商合作状态、企业和产品发展不同阶段性的需求,根据终端营销模式的不同进行OTC终端代表有针对性的人员配置。

结论:切入点+合作

第9篇:药品合同范文

处方是药物治疗和药剂配制的重要文件。为使医院达到《医药药剂工作条例》规定的“合理用药,安全有效,严防浪费”的要求,现根据本院处方的情况,就处方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如何处理作初步探讨。

1处方规格化问题

处方具有医疗技术、经济及法律的责任,在处方中能看出医师技术水平和敬业精神,还能看到对患者的态度。处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书写潦草,存在极不认真和错别字现象;只写药品名称,未写剂型含量、用量、用法;项目不全,如“科别”、“门诊号”栏很大部分都未填写;“年龄”栏除少数小孩患者外,大都以“成”字代替或未填;医师的签名以“赵钱孙李、周吴郑王”代替全称;涂抹更改后未签字以示负责;甚至有很难辨认是何科、何人,连药物品名、剂型含量都靠猜测的处方。处方规格化要求医师要对患者疾病作出正确诊断,全面认识疾病成因,对症合理使用药物;要求将处方项目填写完整,签署清晰的姓名全称;要求书写认真,字迹工整,不得潦草;要求使用正确药物名称,标明剂型、含量及用量用法。加强处方规范化建设,才能保持医院的良好形象,在市场经济中医药零售商店、个体诊所相比具有更高的竞争力。所以,医院领导必须按照处方规格化要求,对全院医师、药剂工作人员重申和强调有关规定,着力解决处方规格化问题。

2药物品名剂型和含量问题

药物有针剂、片剂的区别,但在使用过程中,个别人员轻则混淆不清影响选用,重则选用不当影响治疗,危及病员的身体健康,这方面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药物名称随意缩写,如将青霉素用“PG”或“PN”代替;链霉素、葡萄糖分别用“BM”、“GS”代替;用代学分子式代替氯化钾,将NaHCO3、H2O2代替双氧水,将KCL代替氯化钾,将NaHCO3代替碳酸氢钠;用药剂量概念不清,如开出“维C0.1”和“B120.2”,“阿托品0.3”等;未写清剂型和含量,如“ATP、辅酶A、细胞色素C各一盒”,“庆大3支”,“去痛片9s”等;剂量概念不清,克、毫克、微克混淆,不标含量,用片、支、盒代替。以上问题有时单一出现,有时又同时存在,使药剂人员很难配药。书写药品必须是正式名称,不得缩写、简写、乱写;必须标明剂型(量)、规格、数量;麻醉、毒性、精神药品必须采用特殊的红处方;剂型、规格、用量处若有删改涂抹,医师需签字以示负责。药品剂量与数量书写要求: (1)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2)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3)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3药物配伍和用药大包围问题

随着新、特和进口药物的大量增加,医院在急、危病员抢救过程中,药物联合使用情况越来越多,多品种用药现象渐趋活跃。

通过对整理的处方进行分析发现:青霉素与庆大霉素,庆大霉素与先锋霉素I联合使用;青霉素G钾与维生素C相配伍;胃病药物与阿斯匹林同时服用;四环素与强的松、利福平与异胭肼合用,对患者无论何种疾病大都配用维生素C和素B1等不合理现象;也有住院患者在一天内用各种注射剂达14种之多。同时也发现不抓住疾病的主要方面,多种药物滥用的问题,如对高血压患者,同时开出降压灵、利血平、路丁、罗布麻、地巴唑等5、6种降压药;对腹泻的患者,同时开出痢疾灵、泻痢停、黄连素、酵母片等药物的用药大包围现象。药物联合使用要注意配伍禁忌和合理、安全。临床上由于治疗和抢救需要,合理的联合用药是完全必要的;门诊可根据患者病情和治疗的需要,实施安全的多种药物联合应用。但联合用药必须考虑药物协同作用(增加药物作用和药物相加作用),而且要对治疗有利。医师应切实防止根据患者主诉症状逐一开药,这样不仅浪费药品,还往往出现因品种复杂的配伍禁忌,贻误患者治疗,甚至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和过重的经济负担。转贴于 医药工作者增强对常用药物性能的了解,提高药物配伍禁忌的鉴别力,才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好安全用药的关口,充分发挥各种药物的作用。如氯丙嗪与催眠剂、镇痛剂合同,可延长和加强中枢神经系统抑制药和镇痛剂的作用;如羧苯磺胺能安全阻断青霉素在尿中的排泄速度,使青霉素在血浆中的浓度中的浓度保持更久;如磺胺增效剂与磺胺类及抗生素类合同可提高抗生素作用的娄倍到数十倍,并可减少耐药菌株的出现。反之,对那些从疗效学上具有拮抗作用,影响某些酶的作用,影响药剂工作正常排泄的联合用药,以及易产生使药物变性的理化配伍禁忌,对治疗过程能产生不良反应的联合用药则应加以防止,处方中出现的公费“大处方”现象等不合理的联合用药则必须予以纠正。

4药剂人员的问题

从药剂人员方面来说,同样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问题。如处方中的错误未能鉴别出来,有时即使发现了问题,也有懒于预报医师和医师协商更改,而凭自己的“经验”和“分析”投药,这种未取得医师同意,更改处方的结果,都有可能出现投药与治疗上的不一致,也不利于医师认识和纠正处方中的错误,造成不合格的处方的不断出现。又比如对暂缺药物,不能坚决遵守与医师更正后才可调配的规定;对处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抱着好人主义的错误思想和消极心态,睁只眼、闭只眼的不负责地进行处理。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药剂工作者必须注意克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1)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①认真审核处方。 ②准确调配药品。 ③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④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按照说明书或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⑤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2)处方用药适宜性审核的内容:共7项。①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②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③剂量、用法的正确性。④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⑤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⑥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⑦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3)用药不适宜情形的处理: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4)调剂处方“四查十对”:①查处方,对科别、姓名、龄;②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③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④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5)其他:①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②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③药师完成调剂后,在处方上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④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外购药品。

通过处方分析表明,医院在用药和处方中存在的问题,应务必引起重视,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努力提高医院全体医药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加强医德医风和敬业奉献精神的宣传教育,积极提高医疗质量,更加有效地为患者的身体健康服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