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回族风俗习惯范文

回族风俗习惯精选(九篇)

回族风俗习惯

第1篇:回族风俗习惯范文

[中图分类号]C9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7-0131-03

1 引 言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都有自己的各具特色的风俗习惯和禁忌,它反映着各民族的经济生活、自然环境、历史传统、生产方式和心理感情,是民族特点的一个重要方面。民族地区的公安群众工作,要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尊重少数民族习俗礼仪的意识,充分认识公安群众工作中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意义。

2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2.1 民族风俗习惯的产生和发展

民族的风俗习惯主要是指一个民族在物质文化、精神文化等社会生活各方面的传统,是各族人民历史上相沿已久而形成的风尚、习俗。它具体反映在各民族的服饰、饮食、居住、生产、婚姻、丧葬、节庆、礼仪、禁忌等方面。我国各民族都有自己的各具特色的风俗习惯,其风俗习惯一般都具有行为心理和行为方式的形式。行为心理是通过一定的行为方式表现出来的,一定的行为方式体现着民族特定的行为心理。民族风俗中表现出来的喜好、风气、习尚、禁忌等,反映的是民族的一定的行为心理,但这些又是通过特定的仪式、活动等行为方式体现出来的。一般来说,民族风俗习惯反映一定的民族心理,又具有一定物质的或具体的活动形式。因此,民族风俗习惯是各民族历代长期传承的、广泛流行于社会和全民族的、在一定条件下经常重复出现的行为心理和行为方式。它产生于民族生产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并由民族普遍流行的价值观念所决定。它反映着民族的经济生活、自然环境、历史传统、生产方式和心理感情,是民族特点的一个重要方面。

民族风俗习惯的产生和发展的主要因素有:第一,与各民族居住地区的自然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幅员辽阔、地大物博,有复杂的地形、多种的气候以及丰富的自然资源,民族风俗习惯的形成无不基于这样的空间范围和自然条件,并呈现出它的多彩多姿。第二,最终受各民族生产方式的制约,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会有什么样的社会形态。作为一定历史阶段的民族文化,民族风俗习惯也只能从各民族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中形成。由于自然和社会的原因,我国各民族的经济产业不同,社会生产水平各异,经济条件和经济特点多种多样。由此必然产生不同的风俗习惯,表现出各民族的消费、节庆娱乐、喜好禁忌等习俗惯例方面都不尽相同。多彩多姿的民族风俗习惯成为各民族经济生活的投影和折光。第三,与各民族的社会历史发展有密切的关系。民族风俗习惯是历史的产物。任何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都是在各民族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上产生的。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风俗习惯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由简至繁的发展过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生活的进步,各种具有特色的物质生活和与物质生活密切相关的人类社会生活的组织形成以及婚、丧、礼俗等,也日益发展形成起来,久而久之,逐渐形成民族的风俗习惯。处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民族所形成的风俗习惯和文明程度是不一样的。第四,与宗教有关,有的甚至直接来源于宗教。在民族风俗习惯中,生产性节日及习俗的形成往往源于古代的农业祭祀,反映着人们对岁时节令的了解。但就其意识形态而言,最初都属于原始宗教的自然崇拜范畴。丧葬习俗方面的宗教色彩,是最引人注目的。在许多少数民族中,丧葬习俗反映了人们对灵魂轮回的崇拜观念。有些民族婚俗的形成与宗教有直接的关系,且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此外,民族风俗习惯,既是民族文化的组成部分,又是民族文化的表现形式。一个民族特别是没有文字的少数民族,往往在他们的风俗习惯中蕴藏着丰富的民族文化艺术,充分表现了民族独特的文化艺术。

2.2 民族风俗习惯的分类

我国各民族因分布地区不同,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同,以及受邻近民族影响的程度不同,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丰富多彩。其分类有如下几个方面:

2.2.1 物质文化生活习俗

它包括人们在劳动生产、衣、食、住、行等物质生活活动中的全部习俗。由于物质生产和生活是人类的生存条件,因此,这种习俗对于任何民族来说,是一种能充分反映民族心理状态、价值观念和审美意识的习俗。一般说来,这类习俗的变化是缓慢的。

2.2.2 社交习俗

这类习俗形成较早。可以说,自从有了人类社会,就有了社交习俗。社交习俗大体可以包括见面、称呼、祝贺、请客、通信、拜访等个人或集团交往方面的全部习俗和礼仪。其中每一个习俗的形式各种各样。以见面习俗为例,各民族大不相同,有问好的,有双手合十的,有握手的,有亲吻的等。

2.2.3 家庭习俗

家庭习俗包括家庭或家族成员间存在的全部习俗和礼节。它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类:称谓习俗、辈分习俗、敬老习俗、回避习俗等。一般来说,以人伦主义为传统文化核心的东方民族的家庭要比西方民族复杂得多。

2.2.4 人生习俗

人生习俗包括人们在整个生命旅途中主要阶段上的全部生活习俗。这种习俗具有突出的社会性和民族性,而且发展、变化相对缓慢。根据内容和行为次序,又可将人生习俗分为以下几种:降生礼俗、生日礼俗、成人礼俗、结婚礼俗、丧葬礼俗。

2.2.5 岁时节庆习俗

岁时节庆也是民族的重要习俗之一。自古迄今,大概还没有一个民族没有自己传统的节日和时令庆祝活动的。岁时节庆习俗,可以说是民族文化生活直接的表现形式。如果说物质文化生活习俗、社交习俗、家庭习俗和人生习俗只是分别构成这种表现形式局部的话,那么,岁时节庆习俗则是这种表现形式的综合,因为只有岁时节庆习俗才有可能全面或局部地反映民族的历史、经济、物质生活、宗教、道德、审美观、禁忌等各种文化现象。根据岁时节庆习俗的来源、性质,可初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时令节日、宗教节日、庆丰收节日,传说、纪念型节日。

2.3 民族风俗习惯的特点

从民族风俗习惯形成、发展的历史过程可以看出,民族风俗习惯有很强的民族性、地域性、约束性、传统性、敏感性和变异性。

2.3.1 民族性

民族性是指世界上各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区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我国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由于所处的自然环境、经济生活、历史遭遇、社会斗争、的不同,形成了各自反映本民族政治、经济、文化、传统心理特点的独具特色的风俗习惯。这些各自独特的风俗习惯表现在各民族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为整个民族所特有。可以说,风俗习惯是民族文化的组成部分,又是构成民族差别的重要因素。只要民族的差别还存在,就必定有反映这种差别的风俗习惯。因此,民族性在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上得到最充分的体现。

2.3.2 地域性

地域性指的是表现在地理或乡土之上的特点。就是说,由于人们生活的地理和社会环境的不同,风俗习惯往往表现出地域性特色。俗话说:“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一方水土,一方风情”。因此,就是在同一民族的支系之间,有些风俗习惯也不相同。然而,地理和社会环境的相似又使几个民族的风俗习惯,往往表现出雷同。

2.3.3 约束性

由于风俗习惯是人们在集体生活中逐渐形成并共同遵守的。因此,对一个民族内部的社会生活而言,风俗习惯就是一个民族的生活模式与行为准则,是协调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对全民族公民具有极强的约束力,对民族社会起着整合作用。世界上许多民族都曾有过一些不成文法(习惯法),就是这一特征的反映。

2.3.4 传统性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在各民族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尽管社会形态发生多次变化,但都一直保留着传统特点,表现出一种自然的历史延续性和稳定性。这不仅反映在居住、服饰方面,也表现在娱乐、礼仪、节庆等方面。

2.3.5 敏感性

任何民族的风俗习惯都具有敏感性。正是由于风俗习惯的敏感性,当某个民族的风俗习惯遭到歧视或侵犯时,整个民族往往都会作出性质不同的剧烈反应。由于历史的原因,少数民族对人们如何对待他们的风俗习惯,普遍具有较强的敏感性。所以,任何形式的忽视、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言行,往往都会损害民族关系。敏感性是各民族风俗习惯共有的社会特征。

2.3.6 变异性

变异性是指某一种风俗习惯形成之后,还会发展和变化,尽管这种发展和变化相对来说是缓慢的。因为民族风俗习惯不是凝固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条件的改变,风俗习惯也会不断地变化。关于风俗习惯发生变化的原因,大体有三种情况:第一,政治原因。即由历史上战争造成的民族统治和压迫而引起的。第二,经济原因。经济的发展,商品的流通,促成民族风俗习惯的改变。第三,文化原因。由于民族间文化交流引起民族风俗习惯的发展和变化。

3 公安群众工作中如何尊重少数民族习俗礼仪

(1)树立尊重少数民族习俗礼仪的意识,充分认识公安群众工作中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意义。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重要内容。实践证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第一,有利于保护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利。第二,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第三,有利于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

(2)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揭示民族与民族问题的科学观点,是工人阶级政党观察、处理民族问题,制定民族政策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导下,吸收了当时人类学的最新成果,总结了民族解放运动的经验,创立和奠定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础。列宁和斯大林在领导俄国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原则的基础上对其作了丰富和发展,使它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和原则与中国的民族、社会实际相结合,丰富、深化和发展了这一理论,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问题理论和政策体系。

(3)大力加强“四学习”、“三尊重”活动。认真学习少数民族历史、宗教政策、民族风俗、民族语言,以及尊重民族群众、尊重风俗习惯、尊重民族文化。每个民族对自己的民族历史、风俗习惯都有着深厚的感情,他们往往把其他民族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看做是对本民族的尊重,把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冒犯,看做是对本民族的歧视。因此,任何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言行,哪怕是出于开玩笑,都容易刺激乃至伤害民族感情,不利于民族团结。

4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4.1 保持和改革风俗习惯的自由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中,有很大部分是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反映了少数民族人民的智慧对民族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起促进作用。但另外,由于风俗习惯的变化往往落后于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这就使得一些风俗习惯不利于民族的发展和进步。这就有一个对风俗习惯保持和改革的问题。无论是保持或是改革,都应尊重少数民族自己的意愿,由少数民族自己决定。我国法律法规对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给予充分保障。具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5条、刑法第251条、2001年2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0条和其他有关的地方法规中都作了尊重少数民族保持和改革自己风俗习惯自由的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由此说明,各民族无论是保持还是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是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利。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实质上是坚持各民族平等原则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对民族风俗习惯的侵犯,就意味着对民族平等权利和民利的践踏。

4.2 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的民族文化、风俗年节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民族的一些风俗习惯本身就是以歌曲、舞蹈、体育的形式来表现的。许多民族往往通过自己的风俗习惯、风俗年节来保存和发展自己民族的文化艺术。例如,我国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创造了自己富有特色的文学艺术,有很多是以唱山歌和讲故事的民间口头文学形式在群众中代代相传,并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的。有些表现在他们具有特色的日常用具、衣饰、建筑、手工艺品等方面。正是由于民族风俗习惯、风俗年节上的千差万别,构成了民族文化的多彩多姿,使文化艺术的内容和形式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

4.3 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

主要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注意照顾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二是对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经常来往的公共场所,应设清真饭店和清真伙食。三是对少数民族人犯应当考虑到他们的生活习惯,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四是对少数民族的身份证免冠照片问题,特别是少数民族妇女可以使用不免冠照片等。

4.4 尊重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

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婚姻习俗,这种婚姻习俗也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婚姻家庭习俗,包括婚姻原则、婚姻形式、婚姻年龄、财产继承等风俗习惯,都有每个民族各自的特点,有些已经带有习惯的性质,不仅是个人社会生活中极为重要的部分,而且直接关系和影响着国家的法律制度。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总的原则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在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和生育方面享有相应的自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5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4.5 舆论宣传报道和文艺作品创作,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随着社会的发展,文艺创作事业的繁荣,少数民族的文艺创作也进入了一个繁荣时期。有关少数民族题材的新闻报道、小说、影视等大量出现,一方面丰富了少数民族的文化生活;另一方面,也在一些新闻报道和文艺作品中出现了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现象,对某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作了不恰当的评述,有的丑化了少数民族形象,有的仍沿用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某些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语言、称谓。这些现象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感情,引起少数民族群众的不满,在个别地方,甚至造成民族关系的紧张,影响了民族团结。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侮辱、歧视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6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我国各民族有不同的丧葬习俗。为了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中央有关部委和有的民族自治地方也制定了一系列的具体规定。如1979年2月民政部、国家民委的《不要强迫回族实行火葬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少数民族实行土葬或火葬,是一个风俗习惯问题,对这种风俗习惯的保持或改革,应当尊重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意愿,绝不能强迫。”

参考文献:

[1]张希贤.群众工作[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

[2]马继军.民族法学基础理论[M].西宁:青海民族出版社,2002.

[3]郭寿祖.民族理论政策基础[M].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2002.

第2篇:回族风俗习惯范文

【关键词】回族 习惯法 国家法

回族习惯法是指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是在回族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主要为调整民族内部社会关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约束力,被穆斯林共遵共行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回族习惯法对回族地区社会历史的发展起过重大作用,时至今日,它与国家制定法一道,在回族地区各自独立发挥作用,有时又互相交叉渗透,共同调整着回族地区的社会关系。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回族习惯法的若干问题进行初浅的探究。

一、回族习惯法存在的法理基础

对于中国而言,习惯法对法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回族习惯法的形成主要源于伊斯兰教经典《古兰经》、《圣训》和汉族习惯法对其的影响。经过岁月变迁,在现代法治理念的冲击下,回族习惯法仍然在回族人民生活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其中体现着回族习惯法存在的深厚法理依据。

(一)国家法的局限

因为国家法并非唯一的社会法律文化构成,其不可能涵盖整个社会中所有的法律现象,也不能完全解决所有问题。中国法律制度的变迁,移植西方法律居多,使得法律文化不易为民众所接受。回族法律文化有着明显的融合特色,其代表或满足了一定区域一定人员的法律需求能够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这就为回族法律文化的产生和发展留下空间。

(二)回族习惯法的优越性

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回族习惯法迎合了维护和谐社会秩序、重视德育的社会治理需要,适应了一定的经济关系和人文环境,已融化在一定区域成员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中,培育了一种民族精神,并内化为人们的价值选择。其以通俗的形式,紧贴社会实际,根植于社会生产生活中,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现实基础,因此人们都能够自觉地维护和遵守它。

(三)回族历史文化的积淀

回族法律文化是从回族历史延续下来,并已深深地溶入到回族灵魂之中。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重“礼”轻“法”的社会,人们在处理纠纷时把情、理放在法律之前,以合乎情理为准则,只求和睦,不求权利,诉诸法律成为“贱诉”、“贱民”,这种传统根深蒂固。

二、回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

(一)在婚姻家庭法方面的冲突

(1)结婚年龄的规定。传统的回族地区早婚现象严重,出于尊重少数民族习惯的原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婚姻法》变通规定了回族男女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但这明显与国家法定婚龄有差距。

(2)内婚制的规定。“排斥与外族通婚”在回族农村地区普遍盛行,从而限制了回族男女的择偶范围,也违反了《婚姻法》结婚自由的基本原则的精神。

(3)结婚不履行法定的登记规定。回族缔结婚姻的程序深受伊斯兰教法的影响,习惯用宗教仪式代替领取结婚证来宣布婚姻关系。而我国婚姻法规定不办理登记,婚姻就不成立,回族习俗与国家法律的规定存在着明显的认识上的冲突。

(二)在继承法方面的冲突

在伊斯兰教法和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影响下,回族习惯法虽然承认男女均享有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但否认了同一顺序继承人平等的继承权。如:出嫁女子不享有对娘家遗产的继承权;儿媳不享有对夫家财产的继承权等习惯。这些习惯法与国家继承法中继承权男女平等的规定是相矛盾的。

三、回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融合与互补

国家法具有的普遍性、统一性、强制性、稳定性的特点决定了它能满足现代社会对秩序的需求。但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国家法忽略了特殊性,不能充分、有效的解决实际矛盾。而民族习惯法,由于其贴近本民族群众的日常生活,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有些是国家制定法所没有触及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国家制定法比较原则抽象的不足,能够代表或满足一定区域回族人员的法律需求,为民族成员提供了一种行为模式和价值选择。因此,需要 “当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发生冲突时,不能公式化地强调以国家制定法来同化民间法,而应当寻求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妥协与合作。”

(一)在法的创制层面上,无论国家立法还是地方立法,都要注意对习惯法的调查研究

立法活动必须充分考虑和尊重这些本国的“地方性知识”,并分别不同情况进行有效处理:一是对与国家制定法基本精神不矛盾,甚至相适应的回族习惯法,应注意吸收其合理成分,将其吸纳到国家法体系之中。这样的习惯法对国家制定法无疑是有益的补充。二是适时修改国家制定法,使其更加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对回族习惯法加以适当改造,在回归传统的基础上实现制度创新。三是国家法律应当认可回族习惯法在一定范围和条件下存在。

(二)在司法层面上,既要自觉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又要自觉运用习惯法资源解决社会纠纷

合理构建多元化规范秩序,能够更妥善地解决纠纷,维持秩序,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在司法过程中,回族地区审理民事案件时,经常会权衡习惯法与国家法相互作用下的影响。

(1)回族习惯法与国家法不矛盾时。处理案件时,案件内容涉及的回族习惯法与国家法不矛盾,并且回族习惯法的内容更加详细规范又重伦理道德容易被理解时,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当灵活变通适用回族习惯法,达到法律效应与社会效应双赢的目标。

(2)回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时。处理案件时,案件内容涉及的回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时(符合习惯法但与国家法相违背、符合国家法但与习惯法相违背),应当充分考虑习惯法因素,在不违背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通处理。

(3)国家法无规定时。当国家法无规定,而回族习惯法有具体规定,而又不与现行的法律原则相违背时,可以适用习惯法。

第3篇:回族风俗习惯范文

[关键词]文化认同;新疆民族文化;新疆民族文化认同

民族文化是一种无边、无形的存在,它是一种不可加工铸造的形式做为存在实体。新疆由于历史悠久,民族众多,所以形成新疆民族地区文化的多样性。所谓“文化认同”是人们在一个民族共同体中长期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对本民族最有意义的事物的肯定性体现和认同,其核心是对一个民族的基本价值的认同;是凝聚这个民族共同体的精神纽带,是这个民族共同体生命延续的精神基础。因而,文化认同是民族认同的重要基础,还是民族文化差异性的本质所在。

一、新疆民族文化认同发展沿革

新疆民族文化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重要组成部分,新疆民族文化认同是在新疆历史民族文化沿革中逐渐形成的。由于新疆民族、宗教的多样性,导致形成了具有新疆特色的民族文化,并以此为起点形成多民族文化认同的情感基础。

汉朝统一西域与公元60年设立西域都护府,奠定了新疆民族文化发展的基点。魏晋南北朝进一步加深中华民族的民族文化认同感。由于连年的战争,西域人民渴望有一个统一团结的民族局面,对于民族文化的认同从心理层面突出的表现出来。唐朝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在西域设置的安西、北庭二府,并为新疆的民族文化治理起到不可磨灭的贡献。由于完备的民族的治理建设,使得新疆在唐朝的民族向心力也得到了显著地加强。这为新疆的民族文化认同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元朝的强大导致西域的各民族处于从属地位。因此,新疆民族文化认同处于高度的发展时期。民族文化认同从表层的文化现象融合到真正意义的文化大发展。明、清时期,伊斯兰教的传入使得新疆民族文化呈现多元民族文化并立的局面,从而影响了多民族的文化并存且相互依存的局面。因此,在古代新疆的民族文化的多元,进一步加剧了新疆民族文化多元一体的格局。

历史的沿革是新疆民族文化的一个渊源,留给新疆民族的文化发展的空间。并由于历史的原因,成为当今分析新疆文化发展的源头。

二、当代新疆民族文化发展的现状

新疆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西部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因此,当代新疆的民族文化就与新疆的民族、宗教紧密的联系起来。当今民族文化发展的现状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华民族文化与新疆民族文化的差异性

民族的多样性、语言的多样性、生产方式的多样性、信仰的多样性等,构成了新疆地区文化的多元性。新疆是多民族聚居之地,塞、粟特、古代突厥、匈奴、羌、汉、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塔尔、塔吉克、蒙古、锡伯、回等诸多民族与族群,都曾在西域的大地上生息繁衍。

新疆是多民族、多宗教并存的地域,历史的沿革促使十三个主体民族在新疆繁衍变化。新疆民族文化的存在相融、相存,伊斯兰文化、乌兹别克文化、克尔克孜文化、塔吉克文化、塔塔尔文化、俄罗斯文化、锡伯族文化、达斡尔文化和回族文化、汉文化等几种形式相互影响、相互渗透。新疆民族文化的多元一体,但是具体表现形式上存在差异性,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语言的差异性

在新疆由于各种文化的传播,使这里的语言文字对外来的语言文字的接受性和认同性十分强。通晓各种语言的人在新疆形成了一个广泛的阶层,他们首先是吸收了外国词汇作为外来语,然后自己造词来补充这种外来语。现今的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等文字便是以阿拉伯字母为基础,蒙、锡伯文字则是以回鹘字母为基础的。维吾尔语、哈萨克语、塔塔尔语、乌兹别克语都属于阿尔泰语系的突厥语族语言。

2.风俗习惯的差异性

新疆民族与宗教有着天然的联系。新疆各穆斯林民族在语言文字、宗教历法、年节礼仪、饮食服饰、婚姻丧葬等传统文化方面已基本定型,如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柯尔克孜、塔塔尔、塔吉克等民族文字的阿拉伯字体化,在宗教历法方面均采用伊斯兰教历,由制定的两大祭典形成的“肉孜节”和“古尔邦节”已成为最重要的穆斯林节日。在新疆历史文化中由于伊斯兰文化、阿拉伯文化所形成的风俗习惯与中原文明有着一定的差异。这种表现在风俗习惯上的差异性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影响新疆民族文化的认同。一方面,汉族的迁入为少数民族带来了新的农业种植技术、新的科技文化和生活习惯;另一方面,由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稳定性、社会性、传承性,新疆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和风俗也在汉族的日常生活中打上了深深的烙印。

3.的差异性

自古以来新疆就是一个多宗教地区,不仅流行过原始的萨满教,还曾有袄教、佛教、道教、景教、摩尼教、伊斯兰教、喇嘛教,以及天主教和基督教,丰富了新疆的民族文化宝藏。在新疆各民族传统文化中,具有深远影响的宗教文化主要是萨满教文化、佛教文化和伊斯兰文化。新疆地区由于不同,就有了伊斯兰民族与非伊斯兰民族之分。

(二)新疆民族文化的内部多样性

新疆地处亚欧大陆中部,是亚欧大陆两大民族、经济、文化的必经之地。也是世界四大文化体系:中国文化、印度文化、古希腊罗马文化和阿拉伯伊斯兰文化的交汇之处。于此同时,由于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差异性与多元性导致新疆民族文化内部的多样性。

(三)新疆民族文化的影响因素

1.语言文字对新疆民族文化的影响

新疆是多民族聚居的地区,维吾尔、哈萨克、蒙古、锡伯等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语言和文字,都有其独特的文化特色,使得新疆的文化丰富多彩且具有独特性。在新疆由于各种文化的传播,使这里的语言文字对外来的语言文字的接受性和认同性十分强。通晓各种语言的人在新疆形成了一个广泛的阶层,他们首先是吸收了外国词汇作为外来语,然后自己造词来补充这种外来语。现今的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等文字便是以阿拉伯字母为基础,蒙、锡伯文字则是以回鹘字母为基础的。

2.对新疆民族文化的影响

新疆历史上由单一宗教到多神教并存再到有佛教衰落伊斯兰教的兴起。具体体现为新疆各民族宗教文化是新疆传统历史文化架构中的重要部分之一。在实行自由政策过程中,以民族政策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民族政策的执行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新疆民族文化的发展。

3.风俗习惯对新疆民族文化的影响

新疆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对新疆的民族文化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随着操突厥语诸民族的伊斯兰化,萨满教在思想信仰上的统治地位已被伊斯兰教代替,其原始文化的影响,主要遗留在各民族风俗习惯、生活禁忌和民间巫术之中,特别是在哈萨克、柯尔克孜等以游牧生活为主要生活方式的民族中,原始信仰的风习还比较浓厚。随着伊斯兰教的传播,穆斯林文化蓬勃兴起,早在喀喇汗王朝,信仰伊斯兰教的文人学者们就已在继承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吸收阿拉伯、波斯文化的营养。在新疆的风俗习惯中具体体现在饮食习俗、接人待物习俗、节庆习俗、民间文体习俗、丧葬习俗等方方面面。

三、新疆民族文化认同发展趋势

新疆自历史以来由于民族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决定了新疆在未来民族文化认同的发展趋势的复杂多样性的特点。多民族的存在和新疆地处欧亚大陆的结合部不仅决定了新疆文化的多元特点,而且也决定了多种文化的交流与互补是新疆文化发展的主要特征之一。

(一)新疆民族文化认同在认知上表现的一致性

新疆民族在其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等方面,经过少数民族的干部和爱国主义的宗教人士的带领之下,表现在民族认知上表现一致性。同时表现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社会主义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对中华文化认同的高度认同的情感。新疆民族文化认同认知表现的一致性不仅体现在国家制定相应的民族地区的政策上,还具体体现在少数民族之间风俗习惯和文化传承的认知上是一致的。

(二)新疆民族文化认同在感情上表现的趋同性

新疆民族文化的发展是通过爱国主义教育等途径,以法律为准绳确定下来,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族信仰自由。新疆各族人民具有爱国主义的传统,特别是在近现代史上,新疆各族人民为抵抗外来侵略、维护祖国统一做出了贡献,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是国家最高利益之所在,也是新疆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

(三)新疆民族文化认同在行动上的表现统一性

实际上,民族政治行动上的统一性,是建立在个民族政治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大前提下的,尤其是新疆的民族文化。党的民族理论及政策还是宗教理论及政策,都是以维护中国华人民共和国的统一,维护中华各民族大团结为前提。在处理宗教问题时,着眼于民族的根本利益,着眼于民族的发展和进步,着眼于把各族人民中的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紧密团结起来,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建设。

我国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其地域辽阔,少数民族众多,文化多元一体共同交流。新疆的各民族文化所表现的兼收并蓄、求同存异的特点。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新疆作为我国民族文化发展战略的重点地区之一。面对西部大开发的潮流,新疆的民族文化也在不断发展,并且为新疆的团结稳定打下坚实的民族文化认同基础。

参考文献:

[1]马正大.新疆史鉴[M].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2006.

[2]张先亮、戢广南.文化认同-边疆民族地区和谐社会建设之魂[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08(4):11-15.

第4篇:回族风俗习惯范文

课题名称:汉语饮食类词语与中国文化;项目来源:2012年北方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编号:2012XYC006

摘要:一个民族的饮食文化与该民族文化的联系是极其密切的,而民族文化又对饮食类词语有相应的影响。文章从各少数民族文化角度探讨与饮食类词语的联系及对其的影响。

关键词:少数民族文化;饮食类词语

作者简介:左馥,女(1985.8-),籍贯:辽宁省阜新市、硕士、研究方向:语用学。

[中图分类号]:G0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2)-07-0184-01

我国各民族对中华饮食文化的发展所起的伟大作用总是伴随着国家统一兴盛、民族间的友好交往而发展的。历史上的汉唐盛世,由于各地区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频繁的交流,也使各民族的饮食文化互相交流,互相促进,大大发展。汉武帝通西域,开西南夷,致使西北和西南少数民族的许多创造成果传播于中原乃至全国。例如音乐、乐器、舞蹈、服饰、风物、宗教等等。其中在饮食方面亦吸收了不少,因张骞通西域而引入内地的食品,如胡饼、大蒜、葡萄、马潼等都成为后来我为人民普遍喜爱的食品,大大丰富了我国饮食文化。

民族饮食指的是除汉族之外各少数民族的菜肴。由于各少数民族所处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不同,所处的地域、环境、物产、宗教信仰等不同,所以几乎每一个少数民族都有着自己独特的饮食习俗和爱好,并最终形成了与本民族文化相应的、独具品位的饮食文化和饮食类词语。我国少数民族人口主要分布在西北、西南和东北等边疆地区。北部和西北部的蒙古族,东北三省的满、朝鲜、赫哲、鄂温克、鄂伦春、达斡尔等;西北甘肃、青海、新疆等地的回、维吾尔、撒拉、裕固、土、哈萨克、塔吉克、乌孜别克等;西南的藏、彝、白、纳西、羌、哈尼、僳僳、拉祜、佤、景颇、怒等;中南部的土家、侗、苗、瑶、布依、壮、水、仫佬、仡佬、黎等;此外在东南部的福建、浙江等省还有畲族,台湾省的原住民部族。

蒙古族,自古以畜牧和狩猎为主,被称为“马背民族”。蒙古族日食三餐,每餐都离不开奶与肉。最具特色的手扒羊肉,喜食炒米、烙饼、面条、蒙古包子、蒙古馅饼等食品。每天离不开茶,除饮红茶外,几乎都有饮奶茶的习惯。多数蒙古族人能饮酒,多为白酒,啤酒,奶酒,马奶酒。汉语从蒙古语中吸收的词语“蘑菇”。

满族,东北故地满族主要从事农业,以高粱米、玉米和小米为主食,再以玉米面发酵做成“酸汤子”。东北满族有吃水饭的习惯,故有大米水饭、高粱米水饭和二米水饭。即在做好米饭后用水过一遍,再放入清水中泡,吃时捞出。饽饽是满族的特色食品,各种黏饽饽是用黏高粱、黏玉米、黄米等磨成面制作而成的。Sacima,满语是一种糕点,北京口语有“萨其马”,意思也是一种糕点,裹蜂蜜,很甜,含糖、油较重的“萨其马“是满族人尚食的特色点心。酸菜也是满族民族在秋冬之季腌渍的大白菜。

朝鲜族,他们喜食米饭、善做米饭。常食用大米面制成的打高、片糕、散状糕、发糕等。日常常食“八珍菜”(用绿豆芽、黄豆芽、水豆腐、干豆腐、粉条、桔梗、蕨菜、蘑菇等制成)、“酱木儿”(用小白菜、秋白菜、大头菜、海带等制成的汤)、泡菜、辣椒。朝鲜族最具代表性的食品是“克依姆奇”,即朝鲜族泡菜和冷面、打糕、狗肉汤。

回族:受伊斯兰教影响,回民禁食猪、马、驴、骡、狗和一切自死动物、动物血,禁食一切形象丑恶的飞禽走兽,无论牛、羊、骆驼及鸡、鸭,都要经阿訇或做礼拜的人念安拉之名后屠宰,否则不能食用。各地回民的饮食也有所不同。如宁夏的回族以米、面为日常主食,而甘肃、青海的回族则以小麦、玉米、青稞、马铃薯为日常主食。常食的面点有馒头、烧锅、花卷、面条、烧麦、包子、烙饼及各种油炸面食。油香、馓子是各地回族喜爱的特殊食品,也是节日馈赠亲友的礼品。肉食以牛、羊肉为主,有的也食骆驼肉,食用各种有鳞鱼。

维吾尔族:饮食以粮食为主,主要有小麦、水稻、高粱、玉米、豆类、薯类等,肉类、蔬菜、瓜果为辅。其中以面食为主,喜食牛、羊肉。常食的主食有馕、羊肉抓饭、包子、面条等,烤羊肉串、烤全羊等菜品颇具地方特色。在西北地区饮食文化圈内,北疆与南疆的饮食风格也存在着一些差异。北疆除维吾尔族、蒙古族和锡伯族等少数民族之外,主要居住着哈萨克族。哈萨克族人民爱吃馕、羊油炸面团、羊肉面片、抓肉、马腊肠、奶茶、马奶子酒、奶油等二十多种富有特殊风味的食品。平时多吃羊肉,通常的吃法是大块白煮的抓肉。晚秋季节宰杀畜后开始熏制冬肉。马肉灌制的腊肠不仅风味特殊,而且可以长期保存。过去基本不吃蔬菜,现在粮食、蔬菜也成了日常食物。南疆居民,除汉族外,主要有维吾尔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蒙古族、乌孜别克族等少数民族,其中维吾尔族的人数占绝对优势。维吾尔族人民以面粉、玉米、大米为主食。平时喜欢喝奶茶,佐以玉米面或面粉制成的烤饼——馕。用羊肉、胡萝卜、葡萄干、葱和大米制成的具有民族风味的“朴劳(普劳、帕罗)”——手抓饭,是节日或待客不可缺少的珍贵食品,以手抓食,故称“抓饭”。

第5篇:回族风俗习惯范文

【关键词】民族自决;民族团结;平等

1、中共早期面临的问题

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的形成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它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和建设中不断探索,逐步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如何处理中国复杂的民族问题是中国共产党在成立不久的时候就面临着的一个严重的问题。但当时的党在这方面的思想不够成熟,所以党初期的民族政策具有明显的苏联痕迹,主要就是表现在这一时期提出的“民族自决”的思想。

2、中共早期所制定的民族政策

1922年7月,中共二大在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这个宣言明确提出了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自决”、“自治”、“民主自治邦”和建立联邦共和国的主张。这次大会通过的决议和宣言特别提出:统一中国本部,为真正民主共和国;蒙古、、回疆三部实行自治,为民主自治邦;在自由联邦制原则上,联合蒙古、、回疆建立共和国。1923年中共三大制定的党纲草案再次明确提出:边疆少数民族与“中国本部”的关系,“由该地民族自决”。在地域上出蒙古、、回疆外增加了青海。1928年党的六大在中国革命现阶段的口号里面明确提出:“统一中国,承认民族自决”。在中央苏区,还通过立法形式把“民族自决”予以肯定。这样“民族自决”就成为党早期关于民族政策的主要的主张,以至于1931年11月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为独立的国家的权利”。?由此可知,中共在创建之初,关于国内民族问题的解决,在建国形式上主张采用邦联制,在民族关系上主张自决,建立联邦制共和国。

2.1少数民族文化教育政策

1922年7月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就阐明了“改良教育制度,实行教育普及”的方针。土地革命开始后,中国共产党将发展民族文化教育作为民族工作的基本任务,提出了建立民族学校、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等措施。中共在建党初期就在《对于目前实际问题之计划》、1927年11月,《土地问题党纲草案》、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中提出了一系列帮助少数民族提高文化水平的具体目标。同时在1926年12月,《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解放苗瑶决议案》中提出了“开办苗瑶简易学校”,1930年前后成立的广西左、右江民主政府提出:劳动人民子弟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并创办了劳动小学、列宁小学、妇女识字班等,保障各族群众的教育权;此外,中国共产党还以法律的形式保障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1931年11月,《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指出:为发展民族地区的生产,必须建立完全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教学的学校。1934年初,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强调:苏维埃政权保证劳苦大众受教育的权利,在可能的范围内,实行完全免费的教育,引导各族青年参与到政治、文化生活中来,以发展新的社会力量。

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方面中共也在早期进行了探索。1923年底,在、邓中夏等的帮助下,北京蒙藏学校的蒙古族青年荣耀先、李裕智、乌兰夫、多松年、佛鼎等,成立了马克思主义小组,传播革命刊物《新青年》、《向导》、《政治生活》等,参加革命运动,后来他们陆续加入中国共产党,组建了党的第一个少数民族支部。此外,中国共产党还有组织、有计划的选派少数民族青年赴黄埔军校、各地农民运动讲习所学习,甚至派遣他们去苏联中山大学和第三国际在蒙古人民共和国主办的党务大学深造或赴法国勤工俭学。井冈山根据地开辟后,党积极吸收民族干部参与到根据地的管理中。《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提出:“尽量引进当地民族的工农干部担任国家的管理工作,并且坚决的反对一切的倾向。”1932年2月,党中央《给四川省委的信》强调:必须团结夷民中的先进青年,通过培训提高其思想觉悟和工作能力,以造就夷民自己的干部,为夷民的解放斗争做准备。1934年7月7日,《中共中央驻北方代表给内蒙党委员会的信》针对内蒙民族问题,强调:“必须建立蒙民族的独立支部和小组……加强在这些组织中的政治教育工作经常提拔与培养蒙古劳苦群众中的干部,健强支部与小组的生活”。

2.2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

中国共产党建党初期对民族风俗习惯的理解并不深刻,仅从差异上把握,没有提出具体政策。随着土地革命的开展以及与少数民族接触的增多,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复杂性日益显现。为此,党专门制定了关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1925年10月,中共四届一次扩大执行会通过的《关于蒙古问题议决案》指出“宣传工作上要注意蒙古人的风俗言语及其它特点”。1926年12月,《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解放苗瑶决议案》中指出:“汉族不得故意诬造侮辱苗瑶的言论”。这实际上包含了汉族必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这些政策的制定明确了中国共产党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反对民族压迫的主张。

同时,中共在制定民族政策时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做了大量的调查作为决策依据。1929年6月25日,《中共六届二中全会讨论组织问题结论》提出:各地党组织必须尤其重视对少数民族生活状况和风俗习惯的调研,将其作为制定民族政策的参考。1930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关于内蒙工作计划大纲》在谈及“政纲问题”时,强调由于蒙古族长期的游牧生活和“纯粹的封建统治制度”,“它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都是特殊的”,因此,“必须按照当地情形,具体定出各种办法执行这一通告,发动内蒙群众拥护中国红军及苏维埃反对帝国主义进攻的广大运动”。这些思想的提出说明党逐步认识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特殊重要性,要求在民族平等、团结的原则之下,加强少数民族的调查工作,把民族风俗习惯政策贯穿于民族政策的始终。

2.3关于少数民族宗教的政策

在关于少数民族宗教政策方面,中国共产党主要提出一下方针:第一,政教分离,信仰自由。将信仰自由和反对宗教的自由并列而提出,是宗教政策的一种进步。第二,信教与不信教者在法律面前平等突显了党反对宗教特权与宗教歧视的根本立场。第三,没收教会土地给农民使用。宗教土地政策是在土地革命的背景下提出的,带有浓厚的时代特征与阶级色彩,这种“没收”的方式存在历史的局限性。

2.4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

民族语言文字是民族的基本特征,对民族的形成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1921年到1934年间,中国共产党坚持“维护各民族语言平等,反对任何语言特权”的思想,既重视发展民族语言文字,又提倡运用民族语言文字,制定且实施了相关政策:1930年5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强调:苏维埃政府扶助“弱小的或者落后的民族”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将保护、发展民族语言文字作为纲领纳入宪法中,为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形成奠定了基础。1931年11月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和1934年4月中国民族武装自卫委员会筹备会提出的《中国人民对日作战的基本纲领》重申了这一方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各革命根据地也出台了具体政策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其次是大力推广运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1928年7月10日,中共六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规定:“在其他民族工农分子中用其民族语言以便于工作”。1930年11月5日,《关于内蒙工作计划大纲》指出:内蒙各级党组织,应“建立经常的宣传鼓动工作,出版汉蒙两种定期刊物”。1931年11月,《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提出:苏维埃政府应设立民族语言文字的编辑馆、印刷局,要求在民族地区的党政机关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办公。这些政策的制定在对少数民族文字保护方面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3、中共早期的民族政策的特点

3.1融入了民族平等的思想

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是各民族利益的忠实代表,其成立伊始就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民族平等的主张,既承认和坚持形式上、法律上的平等,也着力实现事实上的平等。中国共产党民族平等的主张是彻底的,也是涵盖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各个方位的,其中包括少数民族文化的平等。党的民族文化平等思想从一开始就根植于少数民族文化政策之中。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所采取的提高少数民族文化水平、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实行自由、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措施,都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民族文化平等的追求和对民族文化权利的维护。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所制定的民族文化政策,不仅满足了少数民族群众保护、发展民族文化的迫切要求,而且使少数民族群众认识到中国共产党是为中国各民族人民谋利益的党,是能够领导中国各民族解放事业的党。

3.2初步与革命实践相结合

1921年到1934年间,中国共产党少数民族文化政策在发展上具有明显规律性:由土地革命前的宏观性政策向土地革命开始后的具体化、多样化政策转变。从中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同各族群众有了更为直接地接触后,加深了对少数民族文化的认识,促使中国共产党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的民族文化政策。比如:《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解放苗瑶决议案》提出了“开办苗瑶简易学校”的政策;《关于内蒙工作计划大纲》根据蒙古族较广泛的特点,积极宣传“政教完全分立,信教自由”的主张;《黔东特区第一次工农兵代表会议决议案》提出“用苗族自己的语言文字。这些发展苗族的文化”的措施,都是民族文化政策与民族地区实际结合的典型。中国共产党少数民族文化政策的自主性、针对性明显增强,逐步摆脱了苏俄及共产国际的影响,走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道路。

3.3存在一定的不成熟

建党初期是党民族文化工作的起步阶段。这一时期,虽然少数民族文化政策制定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初期党的少数民族文化政策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成熟。这种不成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残酷的革命环境中,少数民族文化政策受阶级斗争思想的影响较大,在具体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上有着较多矛盾的地方。二是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对于少数民族文化基本概念的认识上还不甚清晰。常常把迷信与宗教混为一谈。当然,这种不成熟只是中国共产党幼年期的一种体现,这个时期少数民族文化政策主要方面是进步的,也是基本符合各民族和民族地区实际的。

综上所述,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少数民族文化政策从无到有,反映了党解决少数民族文化问题的探索过程,体现了实践对少数民族文化政策发展的推动作用。尽管中国共产党早期少数民族文化政策还不够成熟,但是在革命实践中加深了对少数民族文化重要性的认识,拓展了对于少数民族文化内涵的理解,迈出了因地制宜制定与实施少数民族文化政策的步伐,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开展积累了宝贵经验。

【参考文献】

第6篇:回族风俗习惯范文

论文关键词 敦煌壁画 经变画 供养人画像 民间法

敦煌壁画的艺术成就举世皆知。作为古代画家们心底真诚的崇拜流露,精湛辉煌、佛性与人性的完美结合,令世人瞠目震惊。莫高窟在经历了10个朝代无数画师工匠的创作和辛劳之后,在这1600多年间共留下492洞窟,2000余身的彩塑作品,近45000平方米的壁画作品,因此莫高窟被人们称为“东方艺术博物馆,而敦煌壁画则有了“墙壁上的图书馆”之称。

敦煌壁画植根于丝绸之路,使看到它的人们,超越国界和民族差异,获得精神共鸣。虽然是佛教宗教画受外来艺术影响较大,但从根本来说仍源自中国本土艺术,是我国古代民间艺术家的天才创作。敦煌壁画的内容涵盖了当时社会生活的各层面,既包括中国古代西北地区民俗文化,也包括西域诸国民族习惯,从中能够找到中原农耕影响,也能看到游牧民族风采,为探究民俗、民间规则留下了十分珍贵的史料。

敦煌壁画从内容上可分为八类:佛像画(描绘的是佛教崇拜的各种神像);故事画(佛经所载故事为依据所做的连环画);神怪画;经变画(一部佛经为依据绘成一幅画的巨型画);佛教史迹画;供养人画像;装饰图案和反映现实生活的画像。

一、敦煌壁画中的婚嫁民俗习惯所展现的民间法律思想

敦煌莫高窟壁画中描绘的婚礼场景不多,其时代大致始自盛唐,经于北宋。有的属经变画,有的属现实生活画,按时带划分盛唐8幅,中唐16幅,晚唐8幅,五代4幅,宋代5幅,无论是哪种类型,画师都以现实生活中的婚礼仪式为素材进行构思与取材,尽管具有宗教色彩但其本质是人间世俗婚礼场面的再现。

中国古代婚姻六礼为纳才、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在中国古代敦煌地区在亲迎中有奠雁之礼,在莫高窟第9、12、25、85、148、156、231、240、358窟中都有绘制,亲迎中有的将雁置于新郎新娘前,有的由侍女抱着,有的抛出帐外放生,婚嫁用雁,取两个吉祥之意:四时有序,阴阳和合;雌雄成双,白头到老。 敦煌壁画的许多《婚礼图》中都有男跪女揖的场景,婚礼在亲迎行礼的过程中,新郎跪地叩头,行跪拜礼,而新娘则是站在新郎身旁行作揖之礼。据史料记载,这样的礼仪是“入夫婚”的标志,所谓入夫婚则是一种少数民族婚礼习俗,是指新郎在新娘家里成婚并举办仪式,在仪式之后与新娘住在娘家,并帮助娘家耕作经营,而在娘家时间不定,但新娘最终跟随新郎回到丈夫家中。

另外婚礼中设青庐,在青庐中行交拜礼及奠雁,亲友祝贺。青庐即青布帐篷,有些地方也用毡毯,这是古代汉民族和北方少数民族融合的一种亲迎民俗。撘青庐办婚礼仪式的习俗主要是受北方游牧民族婚俗习惯影响,在《婚礼图》中随处可见的青庐说明当时敦煌地区婚姻多民族的特色,从所描绘婚俗可以看到敦煌地区是一个民族聚集区,当地民俗受了多民族习惯习俗影响,并形成了民间特有的婚俗制度,无论是当时敦煌地区的哪个少数民族,都沿用这种婚俗习惯,能有效地节省置办婚礼的时间和成本,能最大程度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时至今日这样的婚俗被保留了下来。此外中国古代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思想在这里对人们的行为产生的影响并没有体现在婚俗中,尤其在武则天执掌政权时。而入夫婚与汉族地区的入赘完全不同,入赘是一种婚姻状态,而入夫婚是男在女家成礼的一种婚俗制度,男方婚后在女家帮忙生产生活经营,一则是对于女家的回报,也是对妻子家庭地位的肯定。游牧民族逐水草而居,女子象征着绵延的生命,而人丁兴旺无论游牧民族还是农耕民族都代表着家庭的稳定和生产力的充足。

二、敦煌壁画中的丧葬民俗习惯所展现的民间法律思想

敦煌壁画中的丧葬民俗主要出现在经变画中和故事画中。以《涅经变》为例,《涅经变》在敦煌壁画中共16幅,其中唐代有10幅,《涅经变》是依《涅经》所绘。描绘了释迦牟尼圆寂的场景,其中包含佛弟子、四众天人对释迦牟尼乞愿、悼念、举哀、入殓、送殡、火化、建塔等丧葬情节。画师不曾见过佛祖丧葬的情节,而是通过发挥想象和才能来绘制,想象来源于对当时现实生活的参照。隋280、295窟中释迦牟尼圆寂,众弟子前来举哀,有的号啕痛哭,有的拍头拔发,有的捶胸顿足,还有的脱帽或除去衣冠上的饰物。隋之前捶胸拔发去饰的民俗是印度中亚西域的举哀民俗,因此在隋代敦煌地区的丧葬仪式中人们都以捶胸拔发去饰来表达对于逝者的哀思。

中唐158窟巨幅《涅经变》中有一副《诸国王子举哀图》,此图有吐蕃、突厥、回鹘、西域诸国赞普等众王子,他们以各自民族的治丧习俗,采取了悲壮而激烈的行为来表达哀思,这种民俗与汉族的治丧礼仪是不符的,而在中唐前统治敦煌的主要是汉族政权,所以中唐前的《涅经变》画中,并无描绘此种举哀民俗的场景。中唐吐蕃族政权干预敦煌地区统治时莫高窟《涅经变》壁画中才有了特殊的《诸国王子举哀图》。大唐与西域诸国文化商贸交流的频繁,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也影响到了敦煌地区,尽管《涅经变》中有画师刻意夸大的成分但是仍旧保留了习俗本来的面貌。

初唐332窟和盛唐148窟个的巨幅《涅经变》,描绘丧葬情节时则是更多的根据现实生活中的丧葬礼仪和风俗来进行描绘,这两幅壁画中描绘的内容包括遗嘱、小殓、报丧、奔丧、大殓、吊唁、超度、起柩、出殡、火化、建塔,可以说是完整的唐代丧葬礼仪图。特别是盛唐148窟《涅经变》更称得上是场面庞大、情节细腻、程序完整、的大型丧葬礼仪图,其中在送殡途中佛弟子抬的释迦牟尼彩棺上立雄鸡而这一习俗援引了河西地区的一种丧葬习俗,即如果人死在外面要将尸身抬回家中时,需要将一只白公鸡随同死者一起进家门,据传说这是由于阴魂不能进入阳间的家门,因此必须要由白公鸡这样的至阳之物引入,时至今日河西地区部分村落依旧保持这样的习俗,并将之简化为大殓入棺时在死者的枕下放一只布做的白公鸡叫“头枕长鸣鸡”。

三、敦煌壁画中的佛教供养行为所展现的民间法律思想

《敦煌大辞典》指出所谓“供养人画像”是指出资开窟造像的施主(也称为功德主)画像,这类画像既包含人物肖像,也包含生活场景描绘。供养人可依出资者分三类,第一类为集资造像的供养人画像,每一位出资者都有一身像;第二类为结为团体合资造窟的供养人画像,与第一类不同的是出资者要结为“邑社”这样的“邑社”通常含有一定宗教性质,是一种在中国古代常见的民间组织,出资者为“邑社”社人;由于当时开窟造像工程庞大,需要厚资金支持,因此经济条件不足或社会地位较低时,供养人组成邑社是一种类似合伙的行为,每一出资的“邑社”社人都可看作是合伙人,社人一起出资造窟,在遇到困难的时候也互助互动。很多窟都是由“邑社”出资而造,五代“邑社”供养达到巅峰,如北周428窟,窟内共绘供养比丘1200余身,说明该窟是集合众僧所造,当然此情况下,社人画像比例很小;第三类独资开窟,供养人的社会地位经济实力均较好,画师绘上其族系、僚属甚至奴婢的画像,当然也会注明其姓名、官职,有的还会在题上功德文或发愿文来表达虔诚的造窟意愿,以祈佛祖神灵庇佑。供养人开窟造像是宗教崇拜的表现,也是修行积德发愿祝祷的重要方式,供养人上至达官贵人下至僧侣妓女,身份涵盖各阶层,期间也不乏少数民族。作为疏导社会情绪,引导民间行为,安抚平民心理的一种有效手段获得了当时社会各个阶层的认可与崇拜,同时将礼佛事佛的活动发扬为带有社会性质和广泛受众层面的活动。由于出资人阶层的不同,供养人通过壁画表达自己礼佛的虔诚的同时,也彰显自己的身份地位。甚至将自己日常生活记录其中如著名的《张议潮出行图》。

第7篇:回族风俗习惯范文

(一)苗族婚姻习俗

卢梭认为“具体的规章不过是拱顶上的桥梁,而缓慢诞生的风俗习惯才是拱顶上难以捍动的基石。”[1]国家婚姻法与苗族习惯法正是这种“拱顶”与“基石”的关系。在苗族婚姻习惯法中,“游方”是苗族年轻人谈情说爱的一种特殊方式。青年男女初次见面,首先唱的是《见面歌》,再次相见唱《相识歌》,经过一段时间的相识之后,双方感觉对方都还可以,就开始唱《试探歌》试探对方是否愿意成为自己的意中情人,如果一切发展顺利,接下来就开始唱《赞美歌》、《求爱歌》等。[2]

此外,“跳花节”也是苗族的一种重要习俗,它与“游方”差不多,都是年轻人谈情说爱的重要方式。[3]只不过“游方”比较随意,只要年轻姑娘当天完成家中所有的家务活,晚上就可以和心仪的对象出去约会对歌。“跳花节”比较正式,每年都有固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但各个地方又有所差异,如毕节市织金县官寨乡大寨村的“跳花节”在每年农历二月十一举行,届时将近有3万人齐聚这里载歌载舞,寻找自己心仪的对象。而毕节市七星关区的阿市乡集镇苗族的“跳花节”农历七月初才举行第一场。虽然这些节日都是苗族进步的优秀的习俗,但在这些习俗的背后往往会发生一些与国家法相抵触的情形。在节日现场,一些青年男女通过对歌结识后,男方就通过“抢婚”的方式把姑娘“抢”回家,然后不管姑娘是否答应,当天男方家就放鞭炮为两人举办婚礼。女方父母甚至不知道自家女儿去哪里了,直到几天后,男方家才来人告知女方父母其女儿已经结婚,不管女方父母是否同意,按照苗族的风俗,只要男方家送点大米、钱财之类的东西获得女方家的谅解,该婚姻即可成立。有的甚至是在校学生,也发生“抢婚”的现象。笔者所在的毕节市阴底彝族苗族乡在2000年就发生过1例。当时王某(女方,15岁)在一所中学读初一。一天,放学回家途中,就被龙某及其朋友一伙人将王某拉回了家,然后龙某家就开始放鞭炮,并杀鸡宰羊请周围邻里吃酒席,当晚两人就结了婚。第二天龙某家去王某家告知此事时,王某父母怎么也不同意,最后只得经当地派出所出面调解才了结此事。

(二)苗族习俗中关于结婚与离婚的限制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五条明文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显然,苗族的某些习俗存在与婚姻法相冲突的地方。同时,婚姻法也规定了我国结婚的禁止性条件:一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二是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人禁止结婚;三是禁止重婚;四是尚未达到法定年龄的,禁止结婚。[4]苗族的婚姻习俗中,同样也存在诸多限制:一是同宗不婚。即同宗族同鼓社的子女是兄妹,不能结婚。[5]毕节市的各乡寨中,大多都是一个宗亲结下来的,所以一个姓的比较多,生活在同一寨中的苗族,是不能结婚的。最近几年由于年轻人的思想不断解放,逐渐打破了这一规矩,但仍没有完全从中解放出来。二是不与汉族通婚。由于政治、历史等因素的影响,传统上毕节市各乡寨的苗族都只与本民族通婚。苗族大多都居住在比较偏远的山区,交通不便,经济落后,导致了信息的不对称与经济的外部性,资源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用。苗族同胞长期受此观念的影响,思想得不到彻底的解放,最终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产生。

据笔者通过调查研究,毕节市七星关区各村寨的苗族身高,男性平均大多在1.60米左右,女性平均1.50米左右,而与之毗邻的其他汉族村庄,男性平均身高都在1.65米以上,女性平均身高1.55米左右。而最近国家统计局的一组数据显示,中国男性平均身高1.69米,女性平均身高1.58米。但是伴随着国家对苗族地区资金的不断投入和重视,毕节市苗族地区不与汉族通婚的现象已被打破。就笔者所在的村寨,八九十年代苗族与汉族通婚的比例微乎其微,而在最近十几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多数苗族女子外出打工,与汉族男子成亲的比例已达到了一个相当大的规模。苗族男子娶汉族女子也有所上升,但其上升幅度仍没有苗族女子嫁汉族男子上升幅度快。根据达尔文“适者生存”的生物进化理论学说,只有人类不断发展与完善,社会才能得以进步。因此,毕节市苗族同胞应该摈弃以往成旧观念,解放思想,不断与各优秀民族通婚,改善人口质量,提高人口素质。另一方面,苗族的结婚以办理酒席为成立要件,大多数新婚夫妻并没有及时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只有诸如孩子上学或有什么紧急之事需要相关证件时,不得已才去民政部门补领结婚证。

离婚时,苗族也是按照本民族习惯法请村寨中有影响力的寨老通过“破竹”的方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6]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分配问题,离婚的女子只能带走自己婚前的财产,如个人的衣物,首饰等,无权带走其他财物。对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如果双方所生子女为男孩,男方享有抚养权,如果是女孩,双方协商处理,但女方仍处于被动地位。苗族的这些婚姻习俗在其使用过程中都或多或少与国家婚姻法发生冲突,因此,应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

二、国家婚姻法与苗族习俗的调适

当国家法的实施与少数民族习惯法发生冲突时,尹伊君指出:“法律和习俗发生冲突时,战败的往往是法律。”[7]盖尤斯认为“凡是依靠法律和习惯统治的国家,都部分的运用了他们的法律,部分的运用了为整个人类共有的法律。任何民族为自己制定的任何法律都是该国所特有的法律。”[8]因此,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如何使苗族婚姻习俗更加有利于其自身的发展?本文从国家婚姻法与苗族婚姻习俗之间的冲突进行分析,解决二者之间存在的冲突,从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婚姻习俗朝着更加有利的方向发展。

(一)提高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教育,培养“双语”司法人才

毕节市苗族大多地处山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落后。2010年全市6岁及以上少数民族人口为150.67万人,未上过学的人口数达22.18万人,小学学历人口81.60万人,初高中学历42.02万人,大专及以 上学历3.85万人,仅占全市6岁及以上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2%,其中,苗族人口有447975人,占全市少数民族人口的26.48%,但其教育发展水平仍然相对较低。[9]因此,在发展该地区经济的同时,也必须提高人们的文化教育水平。党的十七大以来,尽管政府加大了各方面的扶持力度,但总体上仍不乐观,很多人都不愿来此教学,这就导致了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断层。教育上不去,最终将会失去一次国家婚姻法整合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机会。[10]所以各级政府在加大教育资金投入的同时,也应该把优秀的教育资源送到少数民族地区,如鼓励更多优秀的教师到这一地区进行支教,安排各个县城优秀的中学老师轮流到该地区进行教学等,把优秀的教学理念带到少数民族地区,促使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协调发展。

另一方面,应该加大少数民族“双语”司法人才的培养。所谓“双语”司法人才就是培养既懂汉文又懂苗文的司法工作者到毕节市苗族地区,提高司法办案效率。因为大多数上了年纪的苗族同胞说汉语都比较吃力,如果使用苗语处理案件,既有利于案件的解决,也有利于国家法与苗族习惯法的进一步融合。

(二)协调村规民约与国家婚姻法的关系

调整少数民族地区婚姻习俗与国家法的融合,必须协调好村规民约与国家婚姻法之间的关系。苗族婚姻习俗大多都是在社会实践中所形成,并通过村规民约的方式约定下来的,它是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与自我服务的具有规范性的章程性规定。如毕节市阿市乡集镇的村规民约中就明确规定:”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包办婚姻,男女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邻里团结,不得以牙还牙,

(三)加强法制宣传力度

尽管法制宣传教育最近几年已在全国各地拉开帷幕,但是由于苗族同胞所受教育期限短,并且法制宣传教育大多都只停留于表面,所以普法教育在毕节市苗族地区并没有起到真正实效的作用。因此,如何才能提高普法教育在苗族地区的运用和实施?首先,最重要的一个因素还是要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教育,转变苗族同胞的思想观念。其次是各有关部门应该加强法制宣传的引领工作,涉及苗族同胞切身利益的案件,应该深入村寨,运用法律和相关村规民约进行调解。我国抗战时期形成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一个典型,即节约社会成本,又有利于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整合。定期送法下乡,律师协会应该鼓励律师对少数民族地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将国家法律真正运用到少数民族地区。同时,各相关法律院校、所等也应该定期到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法制宣传,通过多种渠道让更多的少数民族青年男女了解国家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当权利受到侵害时,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苗族中的“抢婚”制度是一项与国家婚姻法相冲突的行为规范,通过宣传法律思想,以期达到相互融合的目的。

三、结语

毕节市苗族作为我国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地区之一,通过研究这一地区的苗族习惯法与国家婚姻法的冲突,对调适少数民族婚姻习俗的行为规范,处理好其与国家婚姻法的关系,促进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70.

[2]李向玉.黔东南苗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44.

[3]陈世荣.苗族传统婚姻模式-以云南文山苗族婚姻习俗为例[J].史林,2006.5.

[4]杨大文.婚姻家庭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86-89.

[5]李向玉.黔东南苗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64-65.

[6]郭漪.苗族婚姻习惯法追踪[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2.

[7]尹伊君.社会变迁的法律解释[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16.

[8][古罗马]盖尤斯.盖尤斯法学阶梯[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2007.1.

[9]毕节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报告书[EB/OL].http://states-bj.gov.cn/Html/lm_86/20130409090429.html,2013-04-09/2013-04-14.

第8篇:回族风俗习惯范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真食品,是指符合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等沿袭穆斯林习俗的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生活习惯,并以清真或穆斯林、伊斯兰等名义生产、储运、销售的食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生产、储运、销售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清真食堂原则上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的工商、卫生、劳动及食品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销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五,生产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

(二)操作场地、工具、车辆、库房必须符合回族等少数民族的风俗要求;

(三)单位领导成员中须有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其本人必须是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并符合前款(二)项之规定。

第六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政府民族工作部门申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证。

非清真食品经营单位改营清真食品或设立清真食品专柜者,按前款规定办理手续。

第七条  申请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证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从业人员名单及第五条(一)、(三)项规定的回族等少数民族的居民身份证或影印件。

第八条  当地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在接到申请证件后,应在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决定。批准的应核发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证和清真字样标牌,不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其理由。

第九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证和清真字样标牌悬挂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证和清真字样标牌由省政府民族工作部门统一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出让、转借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证和清真字样标牌。停业或变更经营范围时,须在一个月内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证和清真字样标牌交回原批准机关。

第十条  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的职工中需有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并有符合回族等少数民族风俗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供应回族等少数民族食用肉类的禽畜应由掌教屠宰,机械化屠宰时应符合回族等少数民族风俗要求。采购的清真肉类应有掌教证明。

对掌教的考核、管理和委派工作,由省伊斯兰教协会负责或由省伊斯兰教协会委托的市、县伊斯兰教协会负责;没有伊斯兰教协会的市、县,由省伊斯兰教协会直接考核、管理和委派。伊斯兰教协会对考核合格的发给掌教合格证书。掌教合格证书由省伊斯兰教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标记,须经当地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审查批准后,到指定单位印刷。承印单位不得擅自出售清真标记。

第十三条  城乡集贸市场的清真食品摊位和副食品市场的清真专柜,应与回族等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分开,并单设摊位。

第十四条  外贸出口的清真食品须经当地伊斯兰教协会审查出证;当地没有伊斯兰教协会的,由省伊斯兰教协会审查出证。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可委托各级伊斯兰教协会或聘请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作为义务检查员,持省政府民族工作部门核发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检查证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民族工作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证的处罚,同时收回清真标牌,井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予以松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  清真食品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履行职责。在清真食品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殉私舞弊,严重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9篇:回族风俗习惯范文

论文关键词:苗族婚姻习俗 苗族文化 苗族习惯法

苗族支系纷繁,小聚居,大杂居,且各地苗族之间素少往来。虽然如此,苗族的婚姻在若干方面基本一致,如一夫一妻制、同宗(同姓)不婚、舅权制约、自由恋爱、包办婚姻等。在婚仪与婚俗上,各地同中有异,异中有同,形形色色,绚丽多彩,形成了一套独特的苗族婚姻文化。〔’〕

婚姻形态是地理环境、历史渊源、心理素质、宗教信仰、经济发展等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2〕苗族婚姻也是如此。苗族的婚姻礼俗是苗族文化的一大特色,也是苗族文化中最集中的反映。恋爱、结婚的整个过程,就是体现苗族酒俗、歌俗、服饰、禁忌、惯例等的过程,同样,离婚的过程也就是苗族婚姻习惯法得到体现的过程,通过这两个过程,就可以窥探苗族婚姻礼俗的“全貌”。新时期的苗族婚姻礼俗,仍残存着古时的婚姻特点,因而也进一步引起了我们的法律思考。

一、“友访”:恋爱自由,婚姻不自主

苗族的青年男女,达到一定的年龄(一般十五六岁),行完成年礼后,就可以同异性交往,并且通过一定的社交活动来寻找意中人,这种社交活动,黔东南称为“友访”或“游访”;湘西和贵州松桃称为“会姑娘”;广西大苗山称“坐寨”;黔西北称“踩月亮”。以黔东南为例,在“友访”活动中,青年男女互相认识,互相倾慕,自由恋爱。一般说来,一对青年男女要在“友访”中结成伴侣,须经过对唱情歌和单独面谈两个阶段。在“友访”的地点(称“友访场”或“友访坡”),他们常常唱这样的“友访”歌:

“·一你们有真心没有?有真心就来玩,没有真心就算了。”姑娘们听后,若拒绝回唱,小伙子接着又唱:“你们有真心没有?有真心就来玩,不玩我们都变老了,想玩也没有机会了,到那时候太可惜了。”姑娘们终于唱了起来,“玩就玩吧,我们怕你们已成家,你们是来哄我们的,这样我们太可怜了…...}} f3l

经过多次“友访”对唱,摸透了对方的思想、智慧和才艺,双方互相产生了爱慕之情,这时候,“友访”便进人了第二阶段,即单独面谈阶段,进一步加深感情,相互交换信物,订立婚约,择日成亲,“友访”到此告一段落。

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出苗族青年男女的恋爱方式是自由的,并没有遭到家长家族的反对,但这并不显示他们的婚姻是自由的。当情投意合的青年男女欲结婚时,则要通报他们的父母,由父母决定,受父母支配。由于传统的压力,他们所遵循的“父母之命,媒灼之言”是他们婚姻的“合法”形式。这实际上是一种包办婚姻。出现这种现象,原因主要有:一是封建社会门第观念在作崇;二是苗族婚姻禁忌的强制力所致。解放前,苗族婚姻关系打上阶级的烙印,讲究“门当户对”,比如,地主只与地主联姻,决不许与佃农通婚,以后,以致于愈演愈烈,达到富家不与贫寒之家通婚的程度。再如、凯里、台江、雷山一带的苗族忌讳与所谓有“鬼”或有“蛊”的人家开亲,造成有情人难成眷属甚至含恨自杀的悲剧。如果恋爱双方通报父母,男方父母不反对,就请人去女方家说媒。如果女方家长也不反对,便可送礼订婚。如果双方或一方父母不同意,年轻恋人也无可奈何,只能算有缘无份了。他们一般不能反抗,否则,将遭到周围人们的排斥、蔑视。

二、“抢婚”习俗:“既成事实”婚姻

原始社会末期,母系氏族让位于父系氏族,“抢婚”曾经在古老的苗族社会中盛行并流传下来。现在“抢婚”仍以变异的形式存在于苗族婚姻礼俗中。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一带的苗族中风行的“抢婚”是:在女方父母不同意的情况下,采取夜晚把新娘偷偷接回来的方法。[4]黔东南凯里、台江、雷山一带的“抢婚”也大致相同:青年男女通过“友访”谈情说爱,愿作终身伴侣后,就约定在某天夜里,男方邀约几个朋友(或兄弟)去把女方“抢”到家里来,择吉日举行婚礼。

由此可知,“抢婚”一般发生在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女方父母不同意、违背女方意志的抢婚。当某男看中某女,但姑娘不同意或已属他人时,男方便组织人乘赶集、节日或夜里将姑娘抢回家中,然后通过中间人调解,让女方家承认既成事实,双方和解,再正式举行结婚仪式,抢婚宣告成功。这种方式往往引起姑娘和其父母强烈不满。如果被抢的女子还未定亲,则有可能为习惯法所认可。如果被抢姑娘原已订婚,原定婚的男方家往往要与抢婚者打冤家,终以一家的失败而告终,因此,一般较少采用这种方式。第二,避免不吉利采取的“抢婚”。这是按习俗在特定情况下,如认为正常嫁娶不吉利时采取“抢婚”的办法。第三,在姑娘同意后的“抢婚”。它是男女私下先相约成婚,但明媒正娶有所不便,在女方默许下由男方以“抢婚”方式,先把姑娘抢到家中,再请媒人到女方家报亲、说合,之后议定聘金,举行婚礼。黔东南凯里、台江、雷山一带属于这种情况。

现在,“抢婚”作为一种变异的婚姻形式,是苗族禁忌、惯例等的文化反映,无可非议。但是,在女方父母不同意、违背女方意志的情况下,强行把女方抢回家中,通过中间人调解,并举行结婚仪式,迫使女方家承认既成事实,在目前,不但婚姻无效,还触犯了刑律。因而,这种“既成事实”婚姻的做法应为自由、文明的婚姻所取代。

三、“不落夫家”:妇女权利与早婚

时至今日,居住在清水江、都柳江流域的一些地区的苗族,云南金平县和四川摘连县的苗族,都还保留有女子婚后“不落夫家”的习俗。

以贵州境内的苗族为例,新娘在婚后数日或十几日即回娘家,开始“坐家”生活,此后在农忙季节或年节时,到夫家住上几天或十来天不等,然后返回娘家。在新妇“坐家”期间,男子决不到岳丈家居住,否则将受到舆论谴责,为人们耻笑。新妇“坐家”时间一般为三年左右,但也有少数“坐家”为一、二年或四、五年,甚至有的以住娘家更长时间为荣。总之,新妇何时结束“坐家”生活,以她怀有身孕或生第一个孩子为限。

精选范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