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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合同精选(九篇)

回收合同

第1篇:回收合同范文

[关键词] 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合并财务报表;留存收益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1. 007

[中图分类号] F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1- 0019- 03

1 CAS 33关于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以及业务,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2 现行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在合并日的合并抵销处理

[例1]假设甲、乙两家公司合并前同受A公司控制,合并前双方的资料见表1,2014年6月末,甲公司用账面价值500万元,公允价值580万元的库存商品和100万元的银行存款给乙公司的原股东,从而取得乙公司的控制权。

3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下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存在的问题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思路源于“权益结合法”,在权益结合法下,合并的实质是参与合并的各个企业现有的股东权益在合并主体中的联合和继续,合并方取得净资产或股权投资按被合并方的净资产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入账价值,不涉及合并成本,不涉及商誉,合并不会导致资产增值或减值,不确认资产处置损益,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与取得的被合并方净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股东权益,被合并方合并前留存收益中按持股比例并入合并后留存收益中。如果合并发生在非年初的某个时点,合并方当年净收益包括参与合并各方整个年度净收益之和,如同自所反映的最早期间与合并各方就已经联合在一起。

3.1 重复计算合并利润

假设甲公司为集团母公司,下属乙、丙两个子公司,丁为丙公司全资子公司。根据集团战略安排,2014年7月31日乙公司向丙公司合并其下属子公司丁公司,合并后丁公司成为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此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一方面乙公司在报告期内由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丁公司,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应当将该丁公司合并当期期初(2014年1月1日)至报告期末(2014年12月31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另一方面丙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丁公司,应当将该丁公司期初(2014年1月1日)至处置日(2014年7月31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可见丁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收入、费用、利润既纳入乙公司的合并利润表,也纳入丙公司的合并利润表,重复计算。对于甲而言,如果甲编制截止于2014年7月31日的合并报表,乙、丙作为甲的子公司均需将各自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甲的合并范围,那么这部分“丁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收入、费用、利润”就重复计算了两次。

3.2 权益结合法固有缺陷

一方面,权益结合法下合并方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被合并方在合并日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入账,不符合会计要素五种计量属性中的任何一种。例如根据历史成本的定义,历史成本是取得或制造某项资产时所实际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或负债发生时承担现时义务的金额,例1中甲公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应当为680万元,而非700万元。同时,由于并未反映合并前被合并主体财务报表中未包含,但在合并日符合确认条件的资产或负债,不能如实反映所取得的净资产的现金产出能力,所提供的信息完整性也较弱,无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另一方面,所获资产和负债以其在原主体的账面价值计量,由原主体创造的内含收益未得到确认,从而高估合并收益(低估费用),因此,权益结合法未如实反映合并主体的合并后经营业绩。

4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同一控制企业合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变迁

2011年12月8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对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应当如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问题作出解答: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合并方)自合并日开始对被合并方实施控制。合并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编制合并日和合并当期的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合并方的各项资产、负债,应当按账面价值计量,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不再由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合并利润表应合并被合并方从合并日开始实现的净利润;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合并被合并方从合并日开始形成的现金流量。合并方在编制合并当期期末的比较报表时,不应将合并取得的被合并方前期有关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并入前期合并财务报表。

该征求意见稿,解决了上述重复计算利润的问题,这一点是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中争议最大的,对实务影响也较大。例如,IPO企业的同一控制下业务或企业重组,将无法将被合并业务或企业的合并前留存收益纳入IPO企业,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业务或企业重组的意义。

至2012年11月5日解释第5号正式时,上述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如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解答并没有通过,因而,在2014年2月17日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

第2篇:回收合同范文

【关键词】 服务合同; 初始商业生产; 高峰产量; 报酬费; 内部收益率

伊拉克政府2008年和2009年连续两次推出油气田公开招标,石油合同模式均采用服务合同(Service Development Petroleum Contract),简称SDPC。

第一轮推出的主要是老油田,第二轮推出的是新油田,两轮招标石油合同主要条款相同,投标参数为高峰产能和单桶报酬费,最终决标是依据投标前几天给出的计分公式,两轮投标计分公式却截然不同。虽然两轮合同模式的差别不大,但由于计分公式不同,从而导致在两轮评价过程中所关注的主要财税条款也不同,这也表明了该投标要求技术和经济效益紧密结合。第一轮招标仅拍出鲁迈拉油田,第二轮投标角逐激烈,第二轮招标中石油获得了作业权益,其对整个中石油的综合效益及油气储备战略意义重大。由于两轮招标合同模式差别很小,因此主要分析第二轮招标服务合同,希望能让更多人了解伊拉克的服务合同,在分析合同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其特点和相应的经营策略。

一、伊拉克第二轮招标回顾

二、主要财税条款及特点

(一)合同期时间要求

在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投资者提交初始开发方案,初始开发方案批准后3年内需达到初次商业生产产能,且提交最终开发方案,合同生效后7年内需达到高峰产能,高峰产能时期需维持10—13年(不同油气田稳产时间不同),合同期为20年。

(二)初始商业生产(First Commercial Production)

初始开发方案批准后的120天中的90天平均产量达到规定水平或初始开发方案批准后3年,两者中的较早者为商业生产时间,即合同者最迟在3年半内达到初次商业生产。

(三)报酬费(Remuneration fee)

第一次商业生产后的下一个月开始计提报酬费。单桶报酬费由R因子决定,R因子将调节合同者单桶报酬费,随着合同者所得的增加,R因子变动将会导致单桶报酬费降低。合同者生产油气均可获得报酬费,是合同者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直接影响项目的经济效益。为了尽可能提高合同者的收益,合同者应该尽量多产争取获得更多的报酬费用。

(四)成本回收

石油成本主要包括Capex和Opex,初始商业生产后才开始回收石油成本和报酬费,总产量的50%可用于回收石油成本和报酬费,先回收石油成本,后回收报酬费。

60%总产量中石油成本及报酬费回收后剩余部分可用于回收补充服务成本,即补充服务成本最低回收上限为总产量的10%。

合同中限制成本油上限,但没有限制成本回收速度,合同者可以尽可能回收,降低投资不能收回的风险。

(五)高峰产量(Peak Production Target)

合同生效后7年内达到,保持高峰产量的期间为稳产期。依据上面报酬费计算的公式,稳产期内达不到高峰产量,合同者将受惩罚(P因子影响),即合同者单桶报酬费用将降低。因此合同者应该最晚在7年内达到高峰产能,并且在合同规定的稳产期内保持产量。

(六)所得税税率和税基

所得税税率为35%,税基为当年实际所得报酬费,即只要有报酬费收入,则需上缴所得税,税损不能结转,延长了合同者投资回收期。如果税基为当年应得报酬费,则合同者在成本回收前上缴所得税较多,支出增加,会给项目带来负效应,因此按照实际所得上缴所得税有利于提高合同者经济效益。

以上六点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图1是第二轮服务合同的收入分配流程图。收入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外方合同者(IOC,下面均称为合同者),图中右半部分;另一部分是资源国伊方,图中左半部分。总销售收入的50%可用于合同者回收石油成本和报酬费,假设石油成本回收为x%,报酬费回收为y%。总销售收入的另一50%归伊方所有,伊方的50%中需拿出10%回收额外成本,假设额外成本回收为m%。合同者的收入为石油成本、报酬费和额外成本回收之和(x%+y%+m%),合同者回收后剩余超额成本油均归伊方所有,则伊方所得为(100%-x%-y%-m%)。伊方当地石油公司有干股25%,因此伊方获得25%的报酬费,合同者获得75%的报酬费,报酬费所得税率为35%,因此合同者所得为成本回收和报酬费净得(x%+y%*75%+m%-税收)。总产量扣除合同者所得均为伊方所得。

第二轮招标合同条款相对于第一轮招标条款更为苛刻,第二轮需要建设天然气处理厂,加大了合同者前期投资,对项目效益产生负影响。

第二轮招标中油田大部分为新油田,与第一轮招标合同不同,合同者在达到初始商业生产后可以回收石油成本,因此在前期产能建设阶段,合同者只有成本支出,没有收入来源,所以早期的投资和商业生产产能会影响回收速度,因此初始产能越高,早期投资越少,合同者回收越快,即项目效益越好。这就要求油藏工程能够较好地布井和排产,地面工程进程也能够按照设计进行。开发和地面能够完美地匹配并保障油田早期按计划上产是实现项目效益的关键,这就对开发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报酬费是合同者主要的利润,也是合同者主要的收入来源,相当于产品分成合同中的利润油分成。从合同的设计来看,合同者按照产量来收取报酬费,并且单桶报酬费与R因子挂钩。R因子等于1为单桶报酬费分界点,当R因子大于1时,单桶报酬费降低,单桶报酬费会随着合同者收入增加而降低,这也决定了合同者不可能获得暴利,因此合同者要想获得更多的收益只能在达到规定的PPT同时提高产量。

高峰产量是合同者投标时所投参数之一,资源国对维持这一生产能力时间有严格规定,在此期间内,如果合同者产能低于高峰产量,则合同者单桶报酬费会降低,这对合同者的开发技术水平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维持规定的生产水平,并且在此生产能力下合同者要保证收益,即投资规模与生产能力合理的匹配。

三、开发策略分析

开发策略分析主要以M油田为例,也有部分分析是以哈发亚油田为例。

M油田OOIP为380亿桶,属于伊拉克南部油气区,位于巴士拉市北西方向60km处,M油田发现于1976年,1980年前完钻评价井和开发井共23口井,因战争停止,2002年开始部分生产,目前日产能为4万桶/天。

哈发亚油田处于伊拉克西南部,Missan省南部。该油田于1976年发现,共完钻7口井,发现8套油层,总OOIP约160亿桶,2005年4月开始生产,至2008年11月累计产油7.8MMBO,目前的产能7千桶/天左右,目前地面设施处理能力为10万桶/天。

结合服务合同财税条款的特点及油田现状,总结出以下开发策略:

策略一:尽早达到初始商业产量

以M油田为例,合同规定合同者只有连续90天产量达到或超过初始商业产量17.5万桶/天,合同者才能开始从石油销售收入中回收成本,提取报酬费。如图2所示,假定合同者在2013年底达到初始商业生产产能,当项目达到初次商业产量的时期推迟1个季度,项目内部收益率下降约1%,如果推迟4个季度,项目内部收益率将下降3.2%,因此,为提高项目经济效益,投资者应尽早达到初始商业生产。

策略二:初始商业生产产能越高,项目经济效益越好

以中标的哈发亚油田为例,合同规定,哈发亚油田初始商业产能不能低于7万桶/天,即初始商业产能根据具体开况在达到初始商业生产后,初始商业产能越高,则早期回收池越大,可加快成本回收,即增加投资者早期收入,因此可以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如图3假设初始商业生产能力分别为70万桶/天,100万桶/天,150万桶/天,200万桶/天,300万桶/天,FCP为100万桶/天的方案较70万桶/天方案收益率提高了1%左右,FCP为150万桶/天的方案较100万桶/天方案收益率提高了0.5%,FCP为300万桶/天的方案较150万桶/天方案收益率提高了0.5%,表明初始商业生产产能越高,投资者内部收益率越好,因此合同者应结合地面施工和油藏开发的合理性制定早期初始产能方案,以保证投资者收益最大化。

策略三:加快早期上产速度

项目在达到FCP后,投资者可以启动成本回收,那么早期产能的上产速度直接影响当年的回收上限。如图4假定在2013年初达到初始商业生产17.5万桶/天,分析2013—2016年产能及整个合同期内产能对合同者内部收益率的影响,通过分析发现,前4年产能下降20%时,合同者内部收益率下降1.2%,合同期内产能下降20%时,内部收益率下降2.6%,前4年产能增加20%,合同者内部收益率上升1%,这一收益变动前四年的产能变化对项目内部收益影响很大。因此,合理加快早期产能的上产速度,能提高投资者的经济效益。

策略四:惩罚条款对项目效益不敏感

合同规定投资者在高峰产能期间达不到投标PPT时,单桶报酬费用会受P因子调整而相应降低产能和比例。对惩罚条款敏感性分析(如图5)表明:产能低于PPT10%时,项目内部收益率下降0.1%,表明内部收益率对高峰产量期间未达产量目标的惩罚条款较不敏感。而策略二和三分析表明早期产能对项目经济影响大于惩罚条款对项目经济效益的影响,因此在生产时可将产能尽量提前。

策略五:提高高峰时期原油产量,增加报酬费

投资者的净收益所得为税后报酬费,因此如果投资者在达到PPT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产能,则增加的产能产生的报酬费会增加合同者的净得。而且项目对惩罚条款不敏感,因此可以在地面设施允许的情况下尽量提高高峰产能,即使项目后期产能低于PPT要求,项目经济效益仍然会提高。如图6若2019年实际高峰产量提高至144万桶/天时,项目高峰产能至维持8年,项目内部收益率较高峰产能116万桶/天会提高0.9%。

策略六:严格控制早期投资

投资对投资者收益影响较大,分别对达到商业生产前2010—2013投资,高峰产能前2010—2016投资和整个合同期内项目投资进行了敏感性分析(如图7)。投资对内部收益率敏感性分析表明,三个时间段内投资对内部收益率影响吻合很好(三条线斜率相差很小),即三个时间段的投资对项目经济效益影响差别不大,对项目效益影响最大的为项目前期投资。当产量达到可以足够回收当年的投资后,当年投入成本都可当年回收,因此后期投资基本不影响该项目经济效益。

因此,尽量控制早期投资,使早期投产产量与投资匹配最优化。

策略七:“拐点油价”降低项目负面风险

四、合同风险分析

通过以上的分析发现服务合同的风险主要有两点:(1)内部因素主要是最终开发方案,(2)外部因素主要是油价。

特点中分析得出初始商业生产时间及早期产能、早期投资对项目效应影响很大,因此是否能够尽早达到商业初始生产并快速上产而尽早回收投资和控制早期投资是影响合同者收益的最大风险。合同者只能细致深入地研究油藏工程,让早期产能和早期工程处理能力匹配,且工程建设方面公开招标,转嫁超支风险,以使项目达到较好的收益。

外部因素主要是油价,油价由国际市场决定,合同者无法控制。通过以上分析发现当油价上涨时有利于合同者。但当油价降低到某一价格时,对合同者内部收益影响较大,则合同者效益下降的风险很大。因此合同者应该尽量规避低油价风险,在高于该拐点油价时尽量多产,超过高峰产量部分的产量可依据当时的销售市场来调整,以保证项目收益。

鉴于以上对合同介绍及经营策略的分析,合同者应该将技术和经济紧密结合,伊拉克第二轮招标中拍出油田共有8个,达到高峰产能时间都差不多,8个油田同时稳产的可能性不大。目前的油价高于60美元/桶,因此,合同者应该抢在拐点油价前争取尽量早日开始商业生产并回收投资,以规避油价及不能投资回收的风险。

【参考文献】

[1] Johnston D. International Petroleum Fiscal Systems and 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s. Tulsa:PennWell Books,1994.

[2] 马宏伟.伊朗回购合同关键经济商务条款分析[J].国际石油经济,2007(9):50-57.

[3] 郝卫东,王玉生,郭鹏.战后伊拉克石油合作模式分析[J].石油科技论坛,2005(10):40-43.

[4] 郭鹏,韩涛.从对外合同的更迭看伊拉克石油合作政策的变化[J].国际经济合作,2009(4):64-68.

[5] 刘夏荣,方小美.伊拉克石油工业对外合作模式[J].国际石油经济,2002(12):21-24.

第3篇:回收合同范文

关键词:长期建造合同 确认 计量方法

对于承包商而言,长期建造合同是一种特殊的经济业务,从工程开始到最后完工结算,一个完整的交易需要较长时间。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由于市场客观环境的复杂多变,交易双方的风险和报酬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因此,合理确认与计量同长期建造合同相关的收入与费用,对于正确估价企业在执行长期建造合同过程中所取得的报酬和所承担的相应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建造合同确认与计量的常用方法,主要有完工百分比法和完成合同法两种。按照完工百分比法,企业需要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的比例,分阶段确认收入和费用,并报告当期收益;而在完成合同法下,平时只记录工程建造所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支出,直到整个工程完成后,才将全部成本与全部收入进行配比,确认工程项目实现的损益。

企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对长期建造合同进行确认和计量,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合同总收入能可靠地计量。如工程合同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事先已经固定下来;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如合同的履行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和强制力,也就是说,工程完工后能够顺利地收到相应的工程款;或者是与当地政府机关签约,承建一项市政工程,收回工程款也有较高的保障;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如果某项工程同时符合上述条件,那么,建造合同的结果就能够可靠地估计,就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如果某项工程不能符合上述条件或其中之一时,就应当采用完成合同法。例如,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在招标结束后,取得建造合同的企业在打地桩时,发现该建筑所选地基属沉积地形,地基成本难以确定,那么,也只有采用完工合同法来核算该工程的收入与费用了。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长期建造合同的成功关键是恰当、合理地确定合同完工进度。

我国《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和《企业会计制度》对于完工百分比的确定规定了三种方法:

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已完合同工作的测量。

合同完工进度可以按投入和产出两个方面加以确定。其中投入量是将累计到某一日期(如资产负债表日)的工程投入与工程预计总投入相比较,借以确定工程完工的程度或比例,具体用来比较的投入量是工程的累计投入成本与预计总成本。与投入量相反,产出计量是以工程完成的工作量为基础,与工程总的作业量相比较,以确定工程的合同完工进度。

应当指出的是,在高度动荡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从事长期建造合同的实施,是一种需要较高投入的高风险经营活动,其结果有时实在难以预料。因此,应运而生了一种比完工合同法更为稳健的确认与计量长期建造合同的方法——成本回收法。成本回收法要求在所投入的成本未得到足额补偿之前,不确认任何利润。

在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第10号意见书允许在“缺乏预计可收回性的合理基础”时,采用成本回收法确认收入及其利润;“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财务会计准则”45号及66号有规定了可以采用成本回收法。

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和《企业会计制度》第五章第二节“建造合同收入”,也规定可以使用“成本回收法”来确认与计量长期建造合同。如果长期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采用成本回收法确认与计量长期建造合同,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定;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成本回收法过分稳健,所以,其应用理当受到严格的限制。一方面,只有当工程收入的可收回性难以合理预计或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以及长期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时,才能采用成本回收法确认与计量长期建造合同;另一方面,当采用成本回收法确认与计量长期建造合同后,必须在年度财务报告中详细地披露采用该方法的原因和理由,以及由于采用该方法而对年度财务报告所产生实质影响的金额。

参考资料:

1.葛家澍主编,中级财务会计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第4篇:回收合同范文

关键词 先行回收投资;利用外资;监管;反思

国民待遇原则作为WTO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WTO协议之中。随着中国的入世与中国人民对利用外资理性的增强,国内要求取消对外商的特殊优惠待遇的呼声越来越高。但与此同时,财政部于2005年6月9日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并商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予以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这一行政规章的推出不得不引起我们对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反思。

外商先行回收投资,是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以分取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成的资金以及其他方式,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其投资的行为。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修正)(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法》)第21条对外商提前收回投资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44条也对外商提前收回投资作了规定。为规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审批工作,根据《合作企业法》、《行政许可法》以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通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审批办法》),该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合作企业申请先行回收投资规定了更为详细的法定条件。但笔者认为,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对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存在若干重大缺陷,必须予以认真反思和检讨。

一、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规定不合理

(一)对中外合作经营的期限未作限制

《审批办法》第3条规定,先行回收投资是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其投资的行为。该条对合作期限未作限制,这可能导致外商没有投资存留企业的情况下却仍然能够分享利润。因为外商回收了投资,特别是在外商完全回收投资而合作期限还较长的情况下,合作企业剩下的资本都是中方的资本,但外商投资者仍能够按照约定来分享合作企业利润,这对中方合作者是极不公平的。再者,我们拿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作个比较。为了实现充分利用外资的目标,有些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规定,外资原本必须经过一定期限后才能汇出。如埃及1974年43号法令规定,外资原本必须在投资登记5年后才能汇出,特别情况例外。但更多的国家外资法对外资原本汇出兼有期限、限额的限制。如阿富汗《鼓励私人和外国投资法》规定,原本可在批准投资5年后汇出,但每年汇出额不得超过投入资本的25%。②与此相比,中国的中外合作企业中的外资停留时间不仅没有法律予以保障,而且外方还可以利用“认缴制”(这一点将在后文详细论述)与“先行回收投资”尽量缩短在合作企业中的停留时间。

(二)现行先行回收投资立法并不能防止外商逃避债务

根据《审批办法》第4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我国中外合作企业法为了防止外方合作者在企业经营期满之前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在给予外方先行回收投资权的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但承诺函这种形式都并不能保证中方的债权能够得以实现。因为,在外方合作者享有先行回收投资权的情况下,外方已收回投资或大部分投资,并且将其资产已经转移到境外,中方合作者向企业债权人承担第一位的风险责任之后,不得不靠诉讼程序来予以救济。但实际上,外方合作者或其担保人真正可供偿债的资产位于境外,中方追偿起来,极为困难,最终吃下暗亏的不在少数。因此,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立法并不能防止外商逃避债务。

(三)在“认缴制”下允许外商“先行回收投资”达不到利用外资的目标

根据《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从这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中外合作企业在企业注册资本的出资上实行的是“认缴制”,即企业可以在没有足额交纳注册资本的情况下设立。笔者并非对此条的规定怀有非议,我国为平衡内外资企业在企业注册资本出资上的不公平状态,已经对《公司法》的注册资本出资规定作了相应的修改,在内资企业的设立上也采取了有限的“认缴制”。但关键是“认缴制”与“先行回收投资”结合起来在同一企业中应用,就很有可能损害中方合作者的利益,达不到充分利用外资的目标。原因就在于《审批办法》第4条第4款规定存在漏洞,该条规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必须满足的第四个条件“合作企业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出资到位”中对应该到位的出资数额未规定清楚。是要求认缴出资全部到位,还是要求认缴出资的一定比例到位后,外商才能够先行回收投资?即使在外商认缴出资全部到位的情况下允许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存在损害中方利益的可能(如逃避税收或对企业缺乏责任意识),更别说在外商认缴出资部分到位的情况下就允许其先行回收投资的危害性了。试想一方面外商认缴出资还未全部到位或者是刚刚到位,另一方面外商就享有先行回收投资的权利,那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谈何达到了利用外资的目标呢?

二、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存在缺陷

外商先行回收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即扩大外方的收益分配比例、税前回收与加速折旧。首先以加速折旧的方式回收投资最为严重,这种方式不仅会减少国家的税收,而且还可能减少企业注册资本。企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是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专项资金。而企业固定资产通常是指由合作一方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厂房等,或者用合作者投入的现金购进的上述资产,因此这些固定资产属于企业注册资本的一部分。《实施细则》虽然不允许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亏损的状态下回收投资,但却不禁止其在企业无盈利的情况下回收投资。如果企业没有盈利,固定资产折旧费就用于资本回收,势必造成企业注册资本的实际减少,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③其次,从企业的税前利润中回收投资,虽然不涉及注册资本,但减少了国家税收。这种方式容易导致外商故意制造企业盈利的假相以逃避国家的税收。第三,从企业纯利润中以扩大收益分配比例的方式回收投资虽然并不涉及企业注册资本,也不会直接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但是立法并没有对外商投资回收完毕后的收益分配比例的调整问题做出规定。这关系到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后合作期限到来之前,外方与中方什么比例来分配利润的问题。是按照各原合同约定收益分配比例,还是继续按照扩大的收益分配比例,还是调整到对中方有利的收益分配比例来分配企业的利润呢,法律对此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上述三种在实践中常见的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事实上都是存在缺陷的。

三、允许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导致外商对企业缺乏责任意识

参照“利益相关者”理论对公司合理运作所作的研究,“为了营造企业或公司都有可能得到发展的大环境,建立利害相关者经济是大有必要的。在一般情况下,这意味着,我们需要培养企业所有者(特别是投资者)的长期责任意识。……关键是,让工作在企业中的个人与企业的未来保持一种利害关系,只有这样,他们才会有责任感,才会对其工作的企业有一种认同感。”④因此,为了保证外商对合作企业的责任意识,立法应该保证外商的投资在企业中停留的期限。但是,外商一旦提前回收其投资或大部分投资,由于成本减少,可能使得外商不再关心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甚至为了私利损害合作企业的利益,如将合作企业的商业秘密或专有技术等泄漏给其关联企业或其他竞争对手。

四、法人式中外合作企业责任分担方式违反了《公司法》有限责任原则

根据《合作企业法》第2条、《实施细则》第4条的规定,中外合作企业既可以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在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情况下组成非法人的经济实体。因此,法人式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但这里的有限责任公司责任分担又与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责任分担规定不一致。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根据《实施细则》第14条的规定,虽然合作双方仍以总出资为限对企业经营风险承担有限责任,但双方间并不一定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双方可以通过合作合同约定某一方承担风险责任的比例,即合作双方中的某一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超出或低于自己出资额的风险责任。当然,《实施细则》这样规定也是出于对中方利益的考虑,因为在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情况下,如仍按照各自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则中方显然处于不利地位,原因很简单,在外方先行回收投资期间,外方已获得相当于所投资金、技术价值的收益,而中方获利较少,甚至可能根本未获利,外方承担的责任大大减少了。但如果简单地依《实施细则》第14条的规定,那么问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允许股东以合同约定双方承担责任的方式?由于公司责任的承担方式不仅涉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对整个国家的经济秩序影响重大,因此,《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的规定应为强制性规则,不允许当事人之间协议或任何一方任意予以变更。因此,有学者认为将合作经营企业带上有限责任公司的帽子,把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公司形式搞得不伦不类。⑤

五、新的立法也难保对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实施严格监管

新的行政规章虽然规定了“先行回收投资”的具体审批机构――为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财政机关,但仍然局限在各地政府各自为政、大搞优惠竞赛的恶性竞争之中。许多地方政府为了利用外国直接投资实现各自地区的经济增长和就业目标,在招商引资中,给予外商名目繁多的优惠政策或在优惠措施的执行程序上放松监管,致使原先在立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的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统一标准在各地方政府的利益趋势下惨遭践踏。

此外,事实也告诉我们“先行回收投资”只能吸引优惠政策导向型的中低档投资。让我们先看看优惠政策在吸引外资中的作用。在有关跨国公司投资决策的决定因素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中,普遍的结论是,尽管各种优惠的作用很大,但在排列次序上,优惠政策的地位并不很高。⑥投资者更看重一国的总体投资环境是否良好,如包括政局是否稳定、法制是否健全、基础设施是否完善、市场潜力是否大、经济制度是否定型等。可见,只有在其他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优惠政策才能显示出鼓励作用来。从我国引进外资的实情来看,外资优惠待遇只对港澳台的一些中小型企业投资者具有一定的吸引力,而对拥有大量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所有权优势的发达国家的投资者,其吸引力是有限的。中国加入WTO后,外商对华投资信心增强,未来几年中国吸收外资仍将保持稳定增长的趋势。日本、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把中国作为其对外资的首选地。欧、美、日的大型跨国公司并不看重我国的优惠待遇,而是看重我国的总体投资环境;而那些优惠政策导向型的中低档投资,笔者认为完全可以通过调动巨大的国内资本来予以取代。

六、结语:改革的方向

如此看来,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又有何存在的必要性呢?这无非只是政府自愿放弃本属于自己的利益而已,制造中方合作者不公的地位。所以说,允许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在今天以及将来都已失去了价值,已到了该废止它的时候了。有些同志担心废止这项优惠待遇后会影响中国吸引外资。⑦其实这种担心在中国当前资金过剩、外汇储备过多的情况下是没有必要的。相反,资金过剩与外汇储备过多形成的原因,都与过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向外资出售国有企业有关。⑧在这种情况下,流入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本身就是多余的资金,它们又挤垮了中国的民族产业,因此中国目前应该调整对外资的态度,即对外资不应该采取来者不拒的态度,更不应该为外资提供超国民待遇。⑨

也有的同志认为采取废止此项优惠待遇太过激进,可以采取比较中庸的改革方法――即在外商回收投资完毕后合作期限到来之前,调整中外合作双方的收益分配比例,⑩加大中方的收益分配比例,缩小外方的收益分配比例,并通过立法将措施确定下来。这种措施听起来好像比较合理,但凡有一点经济常识的人都知道收益与风险是正相关的,正是因为立法者担心中方在外商回收投资之后承担的责任过大,才会通过法律排除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时对中方造成的不利,允许双方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超出或低于自己出资额的风险责任。所以,就存在一个悖论,即外商回收投资后,中方的收益分配比例需要扩大,但风险责任要缩小,而外方的收益分配比例要缩小则风险责任却要扩大,试问又哪个外商会接受这样的约定?

所以,笔者坚决地认为:中国目前应该废止“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优惠待遇。

注释

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第3条.

②姚梅镇,主编.比较外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730-732.

③姚梅镇,主编.比较外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372-373.

④[英]加文・凯利,多米尼克・凯利,安德鲁・甘布尔,编;欧阳英,译.利害相关者资本主义.重庆出版社,2001.23.

⑤陈治东.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制度若干问题之剖析.国际经济法论丛(卷一).法律出版社,1998.160.

⑥Caves,R.E.The Industrial Economics of Foreign Investment.Claredon Press,1971.38.

⑦谢晓尧,刘恒.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律性质.国际经济法网.

⑧左大培.徐工改制方向错 外资控制徐工更是错.省略.

⑨徐奎松.中国企业报专访余永定:徐工出售关系中国企业改革方向.中国企业报,2006-7-31.

第5篇:回收合同范文

一、工作目标

(一)对全县现存加油站、油罐车等油气设施进行油气回收综合治理。2014年10月底,全县所有加油站、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自主改造任务。2014年底,全县所有加油站、油罐车完成治理改造验收工作。

(二)自本方案实施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及新增油罐车必须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并经相关责任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二、工作步骤

全县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主改造阶段(2014年4月—2014年10月底)

在对全县加油站、油罐车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指导帮助各加油站点和油罐车主自主进行油气回收治理改造。要本着先国营、后民营和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期分批指导县内加油站点及油罐车主进行自主治理改造。各油品经营单位应按照一站(车)一案的原则,逐站(车)向县环保部门上报治理改造技术方案和施工设计图,并在期限内自主完成治理改造。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要按照设计、备案、施工、企业申请验收、环保部门监测的流程实施。县商务局、县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加油站油气回收改造工作的督促指导;县交通运输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的督促指导工作。

(二)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11月—2014年12月底)

加油站、油罐车治理改造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加油站及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后,各经营单位要向环保部门提交监测申请,监测达标后由县商务局和县环保局组织消防、安监、质监等部门统一现场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在油气回收治理工程设计、设备供应及施工安装等环节,遵循市场化原则,政府部门不推荐、不介入,经营单位自主选择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及施工建设单位,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其中,油气排放污染治理设备需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认证机构认证。油气排放污染治理设计需具备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石油及化工产品储运)专业资质,施工单位需具备石油化工设备管道安装资质。油罐车经营单位在实施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时,应选择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具有生产油罐车资质的厂家。

(二)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必须在不影响全县油品稳定有序供应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实施,按时保质完成,避免因改造工作安排不当而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正常用油造成影响。

(三)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后,要经过防爆电气检验、计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后,需经过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计量检测、罐体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四)加装油气回收装置(系统)不得影响税务、计量、消防、车辆安全等性能,所有涉及税务、计量、消防(包括安全距离)、建设、规划、安全运输、安全生产等问题的,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五)已建加油站未按期完成油气治理任务或排放不达标的,商务、环保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商务部门不予通过相关成品油资质年度审核;未经检验合格的油罐车,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不予通过油罐车年度审验。新建加油站未配套建设油气回收系统,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商务部门不予通过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审核;新登记油罐车未配套建设油气回收系统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车辆登记。

(六)中石化、中石油、壳牌分公司等要按照相关要求制定油气回收治理计划和方案,落实资金,落实专人负责组织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合理安排改造计划和施工进度。将本系统工作计划和方案报县商务局、县环保局备案。

四、职责分工

成立县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副县长董志毅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商务工作的副主任、商务局局长、环保局局长、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商务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公安消防大队、安监局、质监局、财政局主管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商务局主管副局长担任。

商务局:负责做好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加油站的摸底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和验收;负责全县加油站治理改造时间的统筹安排,确保供油平稳;会同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的宣传引导和联合执法。

环保局:负责制定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验收标准;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加油站及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方案进行审查;负责全县加油站、油罐车治理后的环保监测工作;会同县商务局组织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验收,对已完成治理任务的加油站、油罐车加强日常监督,保证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油罐车的摸底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和验收工作。

公安局:负责在油罐车注册登记的年审中,进行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检测合格后发放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合格凭证。

消防大队:负责对全县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中涉及到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批和监管。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安监局:负责统筹全县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的安全审查、安全监管、验收工作。做好加油站施工和安全生产监督。

质监局:负责全县加油站、油罐车改造后加油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油罐车罐体检测、验收工作。

财政局:负责全县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上级政策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进展,协调解决相关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组织有序,部门联动,安全推进”的原则,齐抓共管,协同合作;县商务局作为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牵头单位,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确认改造进度,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工作推进平稳有序。

(二)强化协同推进。商务、环保、交通运输、安监、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为油气回收治理审查、监测、验收等工作建立“绿色通道”,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组织开展油气回收相关技术培训和服务。

第6篇:回收合同范文

关键词:沥青路面;回收粉;矿粉;路用性能

在沥青混合料组成中,填料(粒径小于0.075mm)是一重要的组成部分,沥青只有吸附在其表面形成薄膜,形成胶结料与其他粗、细集料产生粘附作用,所以沥青混合料才能真正结合良好。一般情况下我们用矿粉来作为沥青混合料中的填料,但有的沥青热拌站基于各种原因用回收粉来部分代替矿粉。《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40-2004)中规定:拌和机采用干法除尘的粉尘可作为矿粉的一部分回收使用。回收粉尘的用量不得超过填料总量的25%,掺有粉尘的填料的塑性指数不得大于4%,其余质量要求应与矿粉相同。使用回收粉可以减少矿粉的用量、减少回收粉的排放量,减少清理布袋次数,减少了机械(排放、运输)及人工的支出,为施工单位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但实际应用中,通过我们对多个沥青热拌站的观测中发现,要想严格控制回收粉的品质是很难实现的。首先,回收粉的细度难以控制。在干燥滚筒中回收的粉尘是通过负压来控制的,而拌和站的操作人员要随时根据原材料的含水量情况来调整负压,增减火焰燃烧长度,使进入拌和锅内的材料满足要求的温度。随着负压的变化,被吸入回收仓中的回收粉的细度也是随时变化的;负压大,粒径变大;负压小,粒径变小。以往工程经验表明,有时0.6mm筛余达到40%,而有时0.075mm通过量达到99%,变化是非常大的,无法做到矿粉的均一性。其次,塑性指数变化大。规范要求使用回收粉时其塑性指数小于4%,而实际的试验结果一般均超过4%。回收粉的组成一般是石屑、砂的0.6mm以下部分及泥土。而随着铲车铲料部位的不同,原料中的含泥量也是随时变化的,这部分的泥土对沥青混合料的粘结性极其有害。因为无法控制泥土含量,所以回收粉的泥土成分是随时变化的,这对回收粉的塑性指数影响极大。再次,在混合料中的掺量不易控制。回收粉的填加很多是与矿粉共用一个电子称,而回收粉与矿粉的比例是无法准确控制的。一般操作人员都是控制回收粉喷入的秒数来控制其重量,而这里的冲量我们无法确定,所以回收粉与矿粉的比例也是一个变量,不能保证规范要求的不超过填料总量25%的数值。基于上述原因,本文通过添加不同掺量的回收粉,进行沥青混合料的性能试验,分析回收粉对沥青混合料的影响。

1回收粉对矿粉性能影响

在现行规范中,矿粉的塑性指数是较为关键的指标。为了研究回收粉对矿粉性能的影响,本文开展了不同回收粉掺加量对塑性指数的影响研究。试验结果如下所示。从上述试验结果来看,随着回收粉掺量的增加,矿粉的塑性指数逐渐增大。由于回收粉的组成一般是石屑、机制砂的0.6mm以下部分及泥土,因此对于由岩性单一的石灰岩磨细而成的矿粉而言,掺入回收粉会大大影响其液限和塑限。组成回收粉的原料中的含泥量由于是随时变化的,这部分的泥土对沥青混合料的粘结性极其有害。因为无法控制泥土含量,所以回收粉的泥土成分是随时变化的,这对回收粉的塑性指数影响极大。

2回收粉对沥青混合料性能影响

2.1矿料级配

为了研究回收粉对沥青混合料性能的影响,选择回收粉掺量为25%的情况开展沥青混合料的性能对比试验。所使用的级配组成及合成级配结果如下所示。

2.2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

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结果如下所示。2.2.1旋转压实试验结果2.2.2马歇尔击实试验结果上述试验结果表明:从旋转压实试验结果来看,纯矿粉沥青混合料的最佳沥青用量为5.1%,回收粉掺量为25%时沥青混合料的最佳沥青用量提高到5.3%。由此带来的影响为:最佳沥青用量增大(增大0.2%),沥青饱和度和矿料间隙率增大,粉胶比降低。

2.3沥青混合料性能试验影响分析

沥青混合料性能试验结果如下所示。2.3.1马歇尔稳定度、残留稳定度试验上述试验结果表明:(1)回收粉掺量对沥青混合料的稳定度、流值、残留稳定度具有一定影响,虽然掺入25%回收粉的沥青混合料的稳定度、流值和残留稳定度能够满足现行规范要求,但与不掺加回收粉的混合料相比性能均出现降低。(2)掺入25%回收粉的沥青混合料与未掺加回收粉的沥青混合料相比:稳定度降低比例为10%左右,残留稳定度数值降低5%左右。2.3.2高温性能试验上述试验结果表明:回收粉掺量对沥青混合料的高温稳定性具有较为明显的影响,虽然掺入25%回收粉的沥青混合料的动稳定度能够满足现行规范要求,但其在数值上要低于纯矿粉沥青混合料1100次/mm,衰减幅度达到25%。2.3.3水稳定性试验上述试验结果表明:回收粉掺量对沥青混合料的水稳定性具有一定的影响,掺入25%回收粉的沥青混合料冻融劈裂强度比虽然能够满足现行规范要求,但其在数值上要低于纯矿粉沥青混合料3%左右,衰减到81.5%,靠近规范要求的下限值。

3结论

从前面的试验结果来看:(1)随着回收粉掺量的增加,矿粉的塑性指数逐渐增大。由于回收粉的组成一般是石屑、机制砂的0.6mm以下部分及泥土,因此对于由岩性单一的石灰岩磨细而成的矿粉而言,掺入回收粉会大大影响其液限和塑限。组成回收粉的原料中的含泥量由于是随时变化的,这部分的泥土对沥青混合料的粘结性极其有害。(2)从旋转压实试验结果来看,纯矿粉沥青混合料的最佳沥青用量为5.1%,回收粉掺量为25%时沥青混合料的最佳沥青用量提高到5.3%。由此带来的影响为:最佳沥青用量增大(增大0.2%),沥青饱和度和矿料间隙率增大,粉胶比降低。(3)回收粉掺量对沥青混合料的稳定度、流值、残留稳定度、高温性能、水稳定性具有一定影响,虽然掺入25%回收粉的沥青混合料的基本性能能够满足现行规范要求,但与不掺加回收粉的混合料相比性能均出现降低。掺入25%回收粉的沥青混合料与未掺加回收粉的沥青混合料相比:稳定度降低比例为10%左右,残留稳定度数值降低5%左右;沥青混合料的动稳定度在数值上要低于纯矿粉沥青混合料1100次/mm,衰减幅度达到25%;沥青混合料冻融劈裂强度比在数值上要低于纯矿粉沥青混合料3%左右,衰减到81.5%,靠近规范要求的下限值。综上所述,在沥青混合料中不建议在矿粉种掺加回收粉,在以后的沥青路面施工中,建议应规定禁止使用回收粉,以保证沥青混合料的质量。

参考文献:

[1]NCHRP9-35.SuperpaveAggregateProperties-ACriticalReview.

[2]NCHRP4-30.TestsMethodsforCharacterizingAggregateShape,AngularityandTexture.

[3]JTGF40-2004,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4]JTGE42-2005,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

[5]郑晓光,吕伟民.集料泥土污染对沥青混合料水稳定性的影响.重庆交通学院学报,200524(4):67-70.

[6]孙立军.沥青路面结构行为理论.人民交通出版社,2005.11.

第7篇:回收合同范文

药品一经发出,通常情况下不得退换。长期以来,家庭过期药品储量增加。据调查,全国约有56.2%的家庭储备有药品,居民对过期药品回收认知率普遍偏低。通常,80%以上的居民将废弃药品丢人垃圾箱。由于药品非常容易分解,随意丢弃对环境尤其是土壤及水系造成破坏。另外,一些具有特殊性质的药物,如强致敏性或挥发性药物,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更为严重。过期药品已被明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因此,急需建立过期药品的回收机制。本文运用系统动力学分析方法建立我国目前药品回收系统模型,通过因果关系图详细分析政府在该系统中的作用,明确不同措施的影响范围及效果,进而提出政策建议。

1 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现状分析

对于家庭过期药品问题,人大代表在“两会”上多次提议建立回收家庭过期药品的“奖励机制”,呼吁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药监部门、药品流通机构、药品使用单位和制药企业高度重视,在医院、药店和社区服务站设立药品回收箱,回收过期药品。然而,由于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对过期、废弃药品的回收体系一直较为缺乏。只有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有部分药品回收行动,但是效果并不理想。广州医药集团旗下15家企业曾建立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机制,回收的大量过期药品暂由各地药监部门统一封存、集中销毁,销毁费用完全由企业负担,用于过期药品回收的经费已占销售额的3%~5%,资金压力令企业不堪重负。有些地区的社区及药店也曾开展回收活动,但效果仍然较差。开始几天群众积极参与,但过后无长远回收保障体系,使得回收过期药品仅成为一时之举。同时,私人非法回收药品现象猖獗,不少市民贪图小利或不明真相,将家里的过期药品卖给不法商贩或非法医疗机构。这些过期药品经过重新包装之后,流入农村的药店和小诊所,给农民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非法回收也促使一部分人借公费医疗之便卖药赚钱,从而形成了我国过期药品回收的恶性循环。

药品逆向物流在国外早已开展,退货逆向物流和回收逆向物流也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在有效运作。在我国,有关其它行业领域的逆向物流的研究较多,然而在药品方面的逆向物流相关研究却很少。虽然药品逆向物流已经引起研究者的注意,但现仍处于初级阶段,主要研究还局限在对药品逆向物流的特点以及重要性、必要性等方面的探讨层面上,在技术层面上的研究很少。

2 无政府参与下的过期药品回收系统动力学分析

我国目前与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有关的主体涉及到居民、医药企业、政府有关管理部门、非法回收者和医院等,这些主体之间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构成了药品回收的大系统。理清这些主体在系统中的相互作用以及相互制约关系,才能找出政府管理的切入点。

不考虑政府的作用,在当前社会情况下,居民能接触到的回收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长期活跃着的非法回收渠道,另一种是医药企业或药店发起的合法回收渠道,但目前尚无国家统一实施的药品回收体系。过期药品回收系统动力学模型从以下4种主体考虑:医药企业、居民、合法回收单位和非法回收的药贩,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明显。过期药品回收系统动力学模型(如图1所示)及其分析如下。

1)从居民层面来分析。模型反映医保刷卡-居民购药量-过期药品量-合法回收-居民交药报酬-医保刷卡之间是负反馈关系,可以限制居民医保刷卡行为,而医保刷卡-居民购药量-过期药品量-非法回收-居民报酬-医保刷卡之间是正反馈关系,即会助长居民医保刷卡套现行为。处理过期药品是居民内在的要求,随意丢弃影响环境,而我国合法回收途径方便性很差,且物质激励小,非法回收途径物质激励大,且方便易行,加之居民对非法回收的利害关系认识不清,导致不少居民将过期药品卖给非法商贩,谋取利益。其直接结果就是在利益的驱动下,有些居民甚至滥用医保卡,将多余药品卖出,套取医保卡现金,或者是在有报销保障下,有意要求医生开大处方,从而谋取利益,导致医疗虚假消费。

2)从非法回收药品层面分析。非法回收-农村过期伪劣药品供应量-购买量-非法回收之间存在正反馈关系,如没有外在作用,非法回收活动会日益猖獗,形成恶性循环。由于目前我国对家庭废弃药品回收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居民有处理过期药品的需求下,非法回收一直非常活跃。这些过期药品经过简单处理卖往偏远农村地区,对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农民用药安全意识较差,所以过期药品在农村销量不错,又进一步从经济上刺激了非法回收活动。

3)从医药企业层面分析。回收本企业生产的药品,如果能将可利用的资源回收再利用,则企业回收药品的积极性会提高,其愿意投入的回收处理资金也就增加。因此,对于能够经过处理回收再利用的一些药品,企业可以自行处理,并且也有足够的积极性进行处理。但是这些药品也仅限于本企业的药品,因此,回收范围比较有限。而大量的药品一旦过期则无有效利用价值,必须考虑进行专业集中处理,避免污染环境,给人民群众健康带来隐患。对于无法回收利用的药品进行集中处理明显具有公共品特性和正外部性,仅靠有责任感的企业承担这项工作并非长久之计。高额的处理费用往往成为企业难以承受的负担,回收工作难以长久开展。

综合以上分析,居民将药卖给不法收药分子可以得到经济报酬,从而有动力去进行医保刷卡或要求开大处方,不法分子也就有了充足的货源。由于农民用药安全意识差,为不法分子间接提供了销售市场,经济利益刺激使得不法回收药品活动越演越烈。不法回收药品渠道的活跃,干扰了合法回收工作的开展,同时合法回收并集中处理的经费问题一直无法得到有效解决,进一步阻碍了合法回收工作的开展。要打破药品合法回收遇到的尴尬局面,扭转非法回收系统中的恶性循环,就必须加强政府的作用。

3 政府在过期药品回收系统中的作用分析

从过期药品系统动力学模型分析可以看出,环境的改善与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提高都具有正外部性,无法靠企业或个人长期保障,必须由政府起关键的作用。政府起作用的系统动力学模型见图2、图3和图4。

图2反映出,在过期药品回收系统中,加强法律打击力度、加强对农民用药安全教育是打破非法回收与销售过期伪劣药品恶性循环的关键所在。其中安全教育的直接目标是降低过期伪劣药品购买量,法律打击的直接目标是遏制非法回收活动,两者的作用使该子系统呈现负反馈特性,可达到有效抑制作用。同时,购买量的降低也能从经济上遏制非法回收活动。在国家法律严厉打击下,减少非法回收药品行为,同时加强农民用药安全教育,使之不购买过期药品,都是该正反馈系统的外在作用力。从系统动力学理论分析,可以有效扭转非法回收药品现象猖獗的局面,且在国

家法律打击及安全教育的作用下,形成良性循环。

通过图3分析发现,加大过期药品回收处理资金投入是政府应该发挥的又一关键作用。由于大部分药品无法回收再利用,医药企业承担处理工作的动力有限。要使过期药品回收长期开展下去,必须加大政府的投入,其直接目标是改善环境。从上图分析发现,政府对环境改善的预期增加,其发挥作用、愿意投入的资金也就增加,从而达到改善环境的目的。因此,不论是政府还是企业,根据各自不同的目标开展回收工作,都能形成正反馈,进一步促进合法回收过期药品工作的长期开展。

图4显示,加强对医生的监管与加强居民合理、经济用药方面的教育,目标都是降低居民患病期间的购药量,使患者不仅合理用药,还要经济用药。系统动力学模型中的负反馈特性反映出这些措施能有效抑制居民购药量,直接效果就是减少过期药品的产生,从源头上遏制垃圾药品的量。

4 发挥政府作用,促进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工作的长效开展

以上子系统相互联系便构成了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的整体系统。分析发现,政府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过期药品回收逆向物流的长效发展必须要求加强政府的责任,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并可从以下3个方面人手:

1)进行医疗体制改革,加强对医院医生的监管,加强医德、医风教育,使之摆脱经济利益驱动,树立良好的医德风范,减少大处方,在安全、合理使用药物的同时,也能经济地使用药物,尽量避免开过量药品。同时,药品生产企业也应考虑改善药品包装,以利于按需购药。另外,还应在居民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和医保监管力度。普及医药知识,使居民能正确购买使用药品,合理储存药品,减少不必要的浪费。以上都是有效降低居民家中过期药品量的措施,能有效阻断非法回收药品的货源,也可降低合法回收的药品的处理费用。

2)完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药品回收。《药品管理法》只是规定了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单位不得使用过期药,而对家庭过期药的处置,在法律上仍是空白。为防止过期药品通过不法商贩流入农村市场,必须完善《药品管理法》,对违反有关规定回收或处置药品者,要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同时,也应加强对农村药店及小诊所的检查力度,杜绝这些过期药品在农村市场的流通。

3)加大政府资金投入,促进药品合法回收处理工作的长效发展。合法回收有利于对废弃药品合理、专业地处理,对保护环境能起到很大的作用,而此单靠企业是无法得到长期保障的,必须加大政府资金的投入。回收垃圾药品的投入很大,要想长效地做好,必须有稳定的资金来源,这样才能将回收过期药品工作长期地开展下去。

参考文献

1 雷婷,叶桦,家庭废弃药品的潜在危害和回收成本分析[J],中国药事,2008,22(7):544―546

2 段立华,张晓嫒,药品回收机制探讨[J],河北化工,2007,30-(9):68 69

3 肖纯,左雪莲,我国药品逆向物流发展的障碍及对策分析[J],物流技术,2006,25(10):7―9

4 张翠,探路美国药品回收[J],当代医学,2006,12(5);75―76

第8篇:回收合同范文

【关键词】BT项目 工程建设 贷款利息 回购条款

一、BT项目概述

BT(Build-Transfer 建设-转让)是BOT(建设-经营-转让)的一种转换形式,是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管理公司总承包后,由承包方垫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建设,建设验收完毕再移交给项目业主。笔者多年来工程代建管理工作,并参与了BT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BT项目建设期长、投资量大,其中贷款,担保及转让等资金运作频繁,资金管理工作是BT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的重点、难点,笔者将试图从所接触的一个BT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的实践中,结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探讨一下资金管理中几个节点的会计处理较为可行的方法,以期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出BT项目会计核算状况。

(一)BT模式特点

BT项目就是俗称的“交钥匙”工程,社会投资人投资、建设,建设完成后“交钥匙”,政府再回购,回购时考虑投资人的合理收益。BT项目相对于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有以下特点:

(1)参与主体的特殊性:BT项目主体分为业主和工程建设方。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业主为特殊主体即政府,建设方主要为具有一定投融资能力和建设资质的投资公司、建筑企业等。

(2)投资客体的特殊性:BT项目客体大部分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如城市轨道交通、桥梁、公路等,它不同于其他投资项目,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对其享有建设权和所有权;

(3)BT项目参与主体法律关系的复杂性:项目涉及融资、投资、建设、转让等一系列活动,参与人包括政府、项目业主、建设方、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融资担保人、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可能参与方,从而形成了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

(4)BT项目的合约性:BT项目所涉及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合同确立的,其中包括贷款合同、建设合同、回购协议、回购资金担保、完工履约担保以及联合体协议等,是一系列合同的有机组合。

(5)项目所有权的转移性:业主通过合同方式把项目的投资、建设的权利和责任转移给建设方,建设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拥有该项目的所有权。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再通过回购项目获得项目所有权。

(二)BT模式的优缺点

优点:项目资金风险小:对公共项目来说,运用BT方式\作,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能够保证项目投入资金的安全;有项目未来收益做保证,融资贷款协议签署后,在建设期项目甚少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资金收益高:投资主体及金融机构通过为BT项目投资、融资贷款,为剩余资本找到了投资途径,分享了项目收益,能够获得稳定、可观的投资收益及贷款利息。BT项目顺利移交当地政府,可为当地政府和人民带来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BT模式能够发挥大型建筑企业在融资和施工管理方面的优势,采用BT模式建设大型项目,工程量集中、投资大,能够充分发挥大型建筑企业的资信好、信誉高、易融资及善于组织大型工程施工的优势。

缺点:项目建设期过长,对投资公司筹集还款资金形成巨大压力。项目投资商业气氛不足,受诸多因素影响,没有有效利用资源优势。风险分配不合理,建设方风险过大,加大融资难度。

二、BT项目建设期的会计核算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在2011年《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中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BT业务,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对BOT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核算。

根据规定,BT项目会计核算时要区分项目公司是否提供建造服务。BT工程总承包项目方式即项目公司同时提供建造服务的,建造期间对所提供的建造服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建造合同收入按应收取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同时确认长期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应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并按期确认利息收入;完全BT项目方式即项目公司不提供建造服务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项目公司不确认营业收入,而将长期应收款作为金融资产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确认利息收入。

笔者参与建设的是BT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本文仅就该方式下项目管理中融资,投资及回购环节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论证探讨。

(1)项目公司取得贷款时,贷款利息的处理。由于项目公司提供建造服务,其形成的资产按照建造合同的计量准则,因此,建设期产生的借款利息应该准予资本化计入营业成本,即发生时计入“工程施工-贷款利息”科目。取得的贷款在“长期借款”核算。

(2)前期发生的论证、设计、拆迁等费用时,应在“待摊投资支出”科目下根据项目概算设置相应二级科目,一般应有“项目公司管理费、土地使用费、勘察设计费、招投标费、临时设施费、前期工作费、其他支出”等。待工程完工后,应将“待摊投资支出”科目的余额分摊到“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科目下,以确定最终的工程项目总投资。

(3)工程建造期发生费用时,将建设成本计入“工程施工”中,核算工程施工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等建安工程直接费用和相关间接费用,并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成本和概预算成本增加二、三级科目。

(4)项目建成时,按照与业主确认的回购价,借记“长期应收款”贷记“工程结算”,同时将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对冲,差价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三、项目回购期的会计核算

工程竣工后,由建设方向业主递交竣工结算报告,由业主授权的部门对此进行审核,一般情况下,审核确定的数量就是回购基价,包含建设期工程建设费用和建设期的融资费用之和,业主据此计算BT项目的最终回购总价。

(1)项目回购总价的构成。一般情况下,BT项目的最终回购总价包括工程建设费用和融资费用两大部分。工程建设费一般都有计量及业主确认记录,争议较大的是融资费用。融资费用是指项目资金的融资所需的附加费用,一般分为建设期融资费用和回购期融资费用。建设期融资费用是根据工程建设费用和约定的建设期年融资利率计算,已按年度计算计入“长期应收款”。回购期融资费用是根据回购基价,约定的回购期年融资利率计算。

(2)收到各期回购款的会计核算。各期回购款一般包括回购基价和回购期融资费用两部分。收到回购基价部分的回购款,应根据回购款占回购基价的比例,同比例冲减“长期应收款”;收到回购期融资费用部分的回购款,应根据其与本期间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应收利息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利息收入。

(3)BT项目收入分析。通常情况下,BT项目的收入主要有两大部分:工程款结余收入+利息差收入。工程款结余收入是指审价后确认的收购基价超过BT项目建设成本和建设期融资费用的部分;利息差收入是指实际支付的利息小于业主计算支付的利息部分。另外还可能存在优惠贷款利息差收入。资金存贷款利息差收入等。

参考文献:

第9篇:回收合同范文

【关键词】干气;资源;优化;措施

1、前言

某石化公司加工能力稳定,近年来对装置进优化攻关,运行水平不断提高,但与先进石化企业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必须结合现有工艺和资源,挖掘潜力。经过分析,炼厂干气资源利用方面还存在不足,进一步回收、优化干气资源是提升指标和效益最具潜力的措施。

2、炼厂干气的综合利用

2.1炼厂干气的资源潜力分析

公司的干气资源丰富,干气资源及其组成统计数据见表1。其中饱和干气来自加氢、重整、蒸馏装置。

2.2催化裂化干气的优化利用

2.2.1催化裂化干气资源现状

催化裂化装置产生的干气目前作为燃料气使用,没有化工利用。组成数据见表2。

2.2.2催化裂化干气优化利用措施

催化裂化干气含有乙烯,其特点是浓度低、产量小,提浓的难度和成本较高,目前多是利用催化干气作稀乙烯资源使用。催化干气制乙苯技术,催化干气芳构化技术是两个较为成熟的技术路线。

2.2.2.1催化干气制乙苯

催化干气制乙苯技术目前在国内多用于乙苯-苯乙烯联合装置。其原理是在一定的反应条件和催化剂作用下,苯和催化干气中的乙烯发生烷基化反应生产乙苯,精制后的乙苯进行脱氢反应生产苯乙烯产品。根据汽油高辛烷值组分缺乏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项目投资等因素,催化干气制乙苯装置可以按照汽油生产方案设计,生产的乙苯用于调合汽油。根据目前苯乙烯市场情况,但不适宜建设苯乙烯装置。按照目前催化干气资源可建设6万吨/年干气制乙苯装置计算,每年可生产6.28万吨乙苯混合物,其辛烷值RONC为107[1],可与93号乙醇组分油按照1:3的比例调合成97号乙醇组分油,增产97号乙醇组分油24.2万吨,93号乙醇组分油减少17.9万吨,汽油总产量增加6.28万吨,投资回报率较高。

2.2.2.2催化干气芳构化

催化干气芳构化技术有两种加工方案,一种是生产苯、甲苯、二甲苯混合芳烃的方案,另一种是生产汽油调和组分的方案,可作为汽油调合组分,也可作为芳烃装置原料[2]。两方案的反应条件不同,但基本原理是在一定的反应条件和催化剂作用下,催化干气中的乙烯首先叠合成丁烯、己烯或辛烯等烯烃,进而反应生成富含芳烃的产物。按照目前催化干气资源,可建设10万吨/年催化干气芳构化装置,每年生产1.41万吨高辛烷值汽油组分(RONC:94~97),获得较好经济效益。

2.2.2.3两种技术路线对比

由于催化干气制乙苯装置原料中苯所占比例达到72%,生产的乙苯若主要用于调合汽油,装置的效益受到苯和汽油市场影响较大,装置投资和运行较高。根据测算,当苯的含税价格高于97号乙醇组分油含税价格400元/吨时,为装置盈亏的临界点。同时,外购混芳调合汽油优于乙苯装置调合汽油方案。而催化干气芳构化装置由于原料催化干气受市场影响小,效益相对稳定,投资回报率等方面具有优势。

2.2.3催化裂化干气优化利用效果

增上催化干气芳构化装置,每年增产高附加值汽油产品1.41万吨,提高轻油收率0.17个百分点,提高综合商品收率0.17个百分点,年增加效益千万元。催化干气芳构化装置建成后,可考虑与芳烃PSA装置进行联合优化。催化干气芳构化反应后的贫干气中氢气组分得到进一步提浓,可考虑利用现有的流程进芳烃PSA装置回收氢气,按照80%的回收率计算,可以得到3200Nm3/h的高纯度氢气,合计每年回收2392吨纯氢气,每年增效约2000万元。催化裂化干气优化利用后,乙烯资源和氢气资源得到充分回收,合计增效5000万元/年。

2.3低压瓦斯资源的优化利用

2.3.1低压瓦斯资源现状

炼油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低压瓦斯,目前公司低压瓦斯通过气柜收集,再经压缩机增压、脱硫精制后作为燃料气使用。正常情况下气柜回收低压瓦斯5000Nm3/h,其中含液化气组份8465吨/年,丙烯组分1984吨/年,汽油组分2568吨/年,氢气资源2247吨/年。低压瓦斯组成数据见表3。

2.3.2低压瓦斯资源优化利用措施

对气柜瓦斯回收利用有两个方案选择,一是气柜瓦斯单独回收,二是与饱和干气合并回收。

2.3.2.1低压瓦斯资源单独回收

增上5000Nm3/h的瓦斯轻轻回收装置,为了节省投资,考虑充分依托现有催化装置稳定和解吸系统,新增吸收塔、再吸收塔。吸收剂采用催化稳定汽油,再吸收剂采用催化柴油。使用气柜螺杆压缩机,经过脱硫以后瓦斯压力降到0.6MPa左右,为了保证在低压条件下的吸收效果,增上制冷系统,对吸收剂进行冷却,采用低压低温吸收工艺,回收其中的轻烃组分。项目实施后可回收液化气7618吨/年,丙烯1663吨/年,汽油2311吨/年,综合商品收率提高0.14个百分点,实现投资增效。

2.3.2.2低压瓦斯与饱和干气合并回收

气柜瓦斯单独进行回收的优点是可充分依托催化吸收稳定系统,可避免长距离输送,可增产丙烯。缺点是单独建设回收装置投资较高,运行成本较高,而且只能回收轻烃,其中氢气组分不能同时回收。与饱和干气合并回收的优点是即回收轻烃,又回收氢气,可回收氢气2022吨/年,增效1600万元,同时具有投资较省、运行成本低的优点。

2.4饱和干气资源的优化利用

2.4.1饱和干气资源现状

饱和干气主要包括常减压装置塔顶气,加氢低分气、重整装置塔顶干气等。目前常减压装置干气已经进入催化压机入口回收轻烃,加氢、重整干气一部分作为制氢装置原料,一部分作为燃料气使用。饱和干气主要成分分析数据见表4。

2.4.2饱和干气资源优化利用措施及效果

公司饱和干气资源规模约为14145Nm3/h,采用膜分离、冷凝和精馏的耦合工艺方案,综合回收氢气与轻烃,充分发挥现有技术和过程的优点。根据各装置饱和干气资源各流股压力、组分含量的不同,分为高压富氢流股和中压富烃流股。两个流股分别脱硫后,利用氢气膜分离装置直接处理高压、富氢原料气并回收氢气;利用压缩和冷凝装置对中压、富烃气体进行处理并回收轻烃;利用精馏装置对轻烃进行精制;尾气采用有机蒸汽膜分离处理,提高分离过程的能量利用率和各组分的回收率,提高能源利用率和高价值组分的回收率,以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2.4.3饱和干气资源优化利用

增上轻烃与氢气综合回收装置可回收纯氢0.69万吨,氢气纯度达到97%,回收率达到90%以上;回收液化气3.9万吨/年,回收率达到73%以上;回收石脑油0.86万吨/年,回收率达到97%以上。可提高公司轻质油收率0.1个百分点,提高综合商品收率0.58个百分点。项目投资约1.4亿元,税后年均净利润9000万元/年。

3、结论

(1)公司在干气资源利用方面具有较大潜力,通过优化改造等技术措施,大部分资源可以回收利用。(2)通过对炼厂干气的优化改造,每年可回收纯氢0.9万吨,液化气4.8万吨,汽油组分2.5万吨。炼油综合商品收率提高0.9个百分点,轻质油收率提高0.3个百分点,增加效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