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安置申请书范文

安置申请书精选(九篇)

安置申请书

第1篇:安置申请书范文

在人们越来越重视发展的今天,各种申请书频频出现,在写作上,申请书也具有一定的格式。大家知道申请书的格式吗?为了让您在写的过程中更加简单方便,一起来参考是怎么写的吧!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拆迁申请书,欢迎阅读!

拆迁申请书1我叫__,是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新套村居民。本人靠务农勉强维持生计,上有年迈多病的父母需要照顾,还有一个女儿在念大学。因常年为父母看病买药,经济状况每况愈下,举步维艰。本人所住房屋已建近三十年,年久失修,几成危房。本人实在无力再次修建,特向政府申请旧房拆迁。

不胜感谢之至。

申请人:___

20__年2月26日

拆迁申请书2申请人: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

因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搬家腾地的义务,且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____大街市政工程的进展,特向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被申请人履行拆迁义务。

事实和理由:

为了拓宽____大街,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经____市市政委员会等部门的批准,并经市房管局批准,申请人为该公司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该公司拆除包括____胡同______号在内的房屋。被申请人在____胡同______号承租他人房屋三间,居住面积为______平方米。____开发公司为其安置____小区______号楼______号一居室一套,但被申请人要求另行安置一居室一套。因拆迁人与被申请人未能达成拆迁协议,申请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拆迁裁决,裁决由拆迁人为被申请人安置____小区______号、______号二居室、一居室各一套,居住面积为______平方米,远远超过了被申请人原来的居住面积,并限被申请人在三日内搬家腾地,但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拆迁义务,现被申请人所居住的房屋严重妨碍了市政工程的建设。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限令被申请人履行拆迁义务,如被申请人仍然拒绝履行拆迁义务的,请责成有关部门强制被拆迁人履行拆迁义务。

此致

__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__区房地产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拆迁申请书3三里街拆迁指挥部:

本人原系三里街粮站职工吴志群,现龄57岁,拆迁序号A12。夫妻下岗失业多年,没有固定收入,家庭经济较困难,这次拆迁更是雪上加霜,为此特申请拆迁指挥部给予一定补助,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__年_月_日

拆迁申请书4珙县房地产管理局:我单位为房地产二级房地产开发公司

所住:宜宾市长宁县铜古乡街村

法定代表人__

职务:__县人大代表。

我单位因需要拆除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特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发给申请人的拆迁许可证。

事实理由:

申请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珙县安宁街一带进行危房改造建设,需要拆迁该地区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依据我国拆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已经依法制定了拆迁该地区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机划和拆迁方案,并已经准备了拆迁安置和补偿用房。现依法提出拆迁申请,请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所提出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依法发给申请人房屋拆迁许可证。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宜宾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__年10月1日

附:1、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的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

5、拆迁方案

6、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拆迁申请书5领导:

你们好!

我是__县__镇__村_组村民__,男(女),现年__岁,身份证号码。家有_口人,住房_间,我和老伴年老体弱,儿子因外出打工腰部受伤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又要供两个孩子上学,致使家庭经济十分困难。_间住房因年久失修,常年漏雨,加之地势低洼,雨季院内、屋内积水严重,根本无法居住,现在在外边搭建一临时塑料棚内居住,原住房急需拆建,由于资金紧缺,经济贫困,迟迟不能动工。因此特向上级政府部门申请农村贫困盖房补助,恳请上级领导批复。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拆迁申请书6申请人:___,男,59岁,住址:___

申请事由:

请求政府给予拆迁安置补偿待遇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为__镇,__年,申请人全家四代共七人迁入__市庐阳区大杨镇大杨村居祝同年购买本村村民阮常青房屋宅基地并签订了购买协议。协议约定,申请人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上述宅基地,同村村民阮永江、郑志才等人均在协议上签字确认。随后,申请人又在宅基地的基础上修建了房屋八间,共计前后四间,占地面积为252平方米。

目前因政府要求需要拆迁房屋。然而全家七人自__年以来,一直长期持续居住于此,在其他地区均无任何住处或宅基地,符合无房户的相关标准。同时,目前申请人尚有八十多岁的老母亲需要赡养;儿子在2000年响应国家号召,前往部队服役并荣立集体三等功以及“优秀士兵”等荣誉,复员后,因户口无法迁入父母处,所以户口暂时在大杨镇派出所;媳妇没有正式工作,此外还有几岁的小孙子需要抚养,家庭条件实在极为困难。对此,恳请政府主管部门能够充分考虑到我们家的实际困难,给予相关拆迁安置补偿待遇。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__年__月__日

拆迁申请书7南口农场:

本人的住房位于十二团南口镇文明村___幢___号,现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是______平房米。为积极响应兵团、师市和农场党委“8?11”灾后重建的号召,促进改善民生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农场有关拆迁规定,我自原将平房按现产权面积同新建楼房按1:1比例置换后,拆迁老平房(注:即,占1补1,补偿比例已含搬迁等各项费用)拆迁后,本人自愿调换新建楼房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__室一厅,___层)差额面积按实际楼层价格补齐购房款。

拆迁安置房由本人解决( )或农场统一解决( )

申请人:(签名并按手印)_________

工作(居住)单位:_____________

第2篇:安置申请书范文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2005年4月1日施行)

中国气象局令

第11号

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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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附表4)。

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附表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第三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第十六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二)防雷工程专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1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是否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第二十一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决定。

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附表13)。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表14)。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3篇:安置申请书范文

一、在市区行政区域内,因实施依法批准的征地行为而发生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市人民政府设立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办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事宜。市级组织实施征地的,由市协调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柯城区、衢江区组织实施征地的,分别由两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事宜。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有关村级组织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工作。

三、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四、市、区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征地方案时,应当在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告知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异议有申请协调和裁决的权利。征地补偿标准协调和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五、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协调申请;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补偿费有争议的,由地上附着物或青苗所有权人提出协调申请。

六、申请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相应协调机关申请协调。

七、申请人申请协调,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协调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四)因协调需要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委托人提出协调申请的,人不得超过2人,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八、协调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协调的具体请求事项及事实、理由与依据。

九、协调机关收到协调申请书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理由。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一)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协调申请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申请人资格的;

(三)申请人材料未提交或提交不全,经书面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的;

(四)同一事项经过协调后又以该事项再次申请协调的;

(五)申请协调的事项已经过行政机关裁决的;

(六)其他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

十一、协调机关自受理协调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协调申请书副本和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协调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材料。

十二、协调机关应对申请协调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应制作调查笔录。

十三、协调机关在召开协调会前5个工作日内,将协调会的时间和地点告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调的,视作撤回申请。

十四、协调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协调纪律和协调工作要求;

(二)听取申请人陈述意见;

(三)听取被申请人陈述意见;

(四)听取有关单位意见;

(五)核实证据资料;

(六)主持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协调意见;

(七)询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否愿意按照主持人提出的协调意见,协商解决争议事项,或终止协调。

十五、协调机关应当自受理协调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协调,并制作协调笔录。协调笔录应当由申请人、被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十六、经协调一致的,协调机关应制作和解协议书,由协调机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签字盖章;协调不成的,协调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协调结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协调或裁决的途径和期限。申请人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裁决办公室。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协调并作出终止协调决定书:

(一)受理协调申请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经协调机关协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四)经审查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情形的。

十八、因情况复杂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协调处理意见的,经协调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十九、协调机关受理协调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协调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十、因征收集体土地而对房屋实行拆迁的补偿、安置有争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4篇:安置申请书范文

1.1系统功能需求

实现课题申报、立项评审、任务书提交、项目审核、结题申请、结题验收全过程系统化、信息化、项目化管理。实现项目申请立项、结题验收专家网上评审功能,由系统自动进行计算排名。申请人提交立项或者结题申请材料后,由科技秘书对项目进行汇总分类,按照项目内容进行分组,安排评审专家。课题评审专家接到任务后,在系统设置的规定时间内,只需一台可以上网的计算机和相关附属设备(键盘、鼠标等)即可登录系统开展评审工作,时间灵活度高,同时也节约了纸张的大量使用,节约学院办公经费,提高评审效率。把学院历史立项的所有项目和院外申报项目进行电子系统进档,建立项目数据库,使科研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实现科研项目综合查询与统计功能。对相关类别科研项目数据实现图形化统计,生成水晶数据报表;实现科研课题项目化管理。

1.2用户功能需求

系统的用户角色有:普通教师、二级部门管理者、科研处管理人员、评审专家、系统管理员。各用户角色功能如下。普通教师:普通教师即课题的申报者,访问系统具有的权限主要有:浏览、录入个人信息、查询个人信息;填写、上传课题立项申请、任务书、结题验收的材料;查询项目评审情况;查询科研课题进展;科研档案输出打印、项目补录等。二级部门管理者:在系统中设置学校二级管理部门的管理者,主要是对属于本部门科研课题的立项申请、合同任务书和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作基本的审核,查询本部门科研情况。科研处管理人员:主要是科技秘书,主要权限是查询项目立项申请、验收申请情况,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核、分类,安排评审专家,填写科研处、校学术委员会意见;补录历史项目和院外项目;同时,对优秀项目进行成果推广。

1.3系统架构

高职院校科研管理系统的开发过程中,是以MVC三层架构为依托,并在其基础上进行了改造,增加了管理权限层,使其更符合本系统开发的需要,增加的全新权限层,能更好的控制权限管理,使其可实现到对每一底层按钮的控制。

2系统主要功能模块开发

2.1系统时间段设置模块的实现

通过对系统时间段的设置来限制系统使用者对系统的操作权限,同时也为规范科研处对科研项目的管理起到一定辅助作用。主要有立项申报开始、结束时间,任务书提交开始、结束时间,中期审查开始、结束时间,验收申请开始、结束时间等4个时间段(点)的设置。并提供了新增时间段和修改已设置时间段的功能。

2.2科研项目管理模块的实现

项目申报模块:主要页面元素有:列表窗控件、按钮、下拉菜单等等。通过该页面可以完成项目申请立项书的录入和保存;项目修改导出模块主要提供了在查询、修改、输出打印和删除申报书的功能。项目任务书管理模块:提供了项目任务书的录入和输出打印功能。对已超出系统规定的立项申请时间和已通过科研处审核的项目进行操作将出现相应报错提示。项目验收申请管理模块:提供了项目验收申请信息录入和结题验收申请表的输出打印。对输入数据格式不正确和已通过科研处审核的项目操作显示报错提示。项目主持人可以查看立项评审、验收评审的评审专家打分情况和评审意见。

3结语

第5篇:安置申请书范文

立项申请书范文一

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我院自xx年2月省政府批准升格为高职学院以来,为建设合格加特色的高职学院,努力完善各项办学条件。据省教育厅安排,将于xx年内对我院进行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其结果将作为核实我院招生计划、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等的主要依据,这势必对我院的生存和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长期以后,我院在省林业厅、xx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各项事业都取得较快发展,为我省林业事业和闽北区域经济发展培养了近二万名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但由于现有校园土地只有198亩(含后山林地),严重制约了学院的发展,与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基本办学条件的指标(试行)》的有关规定有较大差距。经我院申请,xx年4月6日xx市常务会议决定,在xx市江南新区职校园区内有偿划拨300亩土地,同时另再控制300亩土地作为我院的教学建设用地,用于建设学院的新校区。

综上所述,学院经过充分研究和论证,拟投资建设江南新校区。该建设项目总投资xxxx万元,其中20xx-20xx年江南校区一期工程建设总投资xxxx万元,20xx-20xx年组织第二期工程建设,总投资4950万元,所需建设资金由学院向金融机构贷款及其他渠道融资和自筹解决。江南新校区一期工程建成后,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可达1500-20xx人。根据项目建设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委申请立项。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立项申请书范文二

关于申请建设_____项目的立项报告

_______单位:

(介绍你公司状况)哪年成立、经营状况等

(拟建设项目的状况)投资多少、选址、占地多少、建设期多长、预计开发利润。。。

根据以上汇报,请求上级领导批准立项。

房地产开发公司

年月日

立项申请书范文三

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建设日期:年月至年月

说明

一、申请同济大学重点建设项目应在科学定位、合理规划、瞄准目标、凝练方向、突出重点的原则基础上,详细阐述项目的建设好处、建设资料、经费预算、设备购置、预期总体建设目标和阶段目标,做好项目的节点安排。二、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职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1、提出本项目的建设目标和建设计划;

2、提出本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

3、组织本项目的建设实施,负责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保障;

4、协调本项目的内部关系,解决内部出现的问题;

5、提出本项目建设的年度报告、年度统计;

6、根据要求安排本项目理解中期检查

7、出具本项目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做好验收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如下:1、各单位确定项目负责人,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项目申请书,带给必要的论证材料;2、校内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专家及职能部门签署意见;3、学校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最终审核批准后,发出开工建设的批复文件,并正式拨款。

支出预算1、设备购置费2、设备维修费3、图书资料购置费4、房屋建筑物维修费5、实验材料费6、测试分析加工费7、租赁费8、业务费合计

预算总额

分年度预算额

备注

说明:1、项目建设严格实行预算制,申请人须认真填写《重点建设项目经费预算总表》《重点建设、项目设备购置费预算明细表》和《重点建设项目业务费预算明细表》。其中,后两个《明细表》均指在总预算额度内、且计划在项目申请当年使用的经费;以后年度的项目使用经费计划及明细则应按分年度预算额在每年末学校统计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时统一申报。

2、学校分期划拨的经费以各项目提交的当年年度预算批准额为准。各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确保按期执行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

3、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开工建设批复文件的资料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在建设过程中如确需变更时,务必坚持以下原则:务必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交有充分变更理由的申请报告和论证材料,经校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预期建设目标不能降低:批准建设经费额度不得突破。

4、学校项目建设实行严格的结项审计制度。申请下年度预算时,需提交上年度经费使用状况报告。

立项申请书范文四

**市***局:

********有限公司是经***市**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号文关于中外合作经营*********有限公司合同书、章程的批复批准,于****年**月**日成立,注册资本为港币400万元,经营期限为20xx年。目前选址于**市**区*********(地址),购地****平方米,建设项目为:******有限公司。该项目已取得****环保局环境影响报告批复。预计建成厂房*幢占地面积***平方米,**车间*幢*层占地面积约***平方,建筑面积约***平方;**车间*幢*层占地面积约***平方,建筑面积约***平方;**仓库*幢*层占地面积约***平方,其它消防池及故事池占地面积约***平方;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项目总投资额增加到****万人民币,建设资金由我公司自筹。我司以生产和销售自产的*****(产品名);生产规模为年产***吨、***吨。计划用工人数为*人左右。主要生产工艺:*************。我司在*****年初以本身在国外拥有多年****生产的技术优势,引进国外创新工艺,国内首创产品*******,主要以有*****主要生产材料,因******,并没有废水排污,很好的保护了水自源;生产设备为*****机,对于电力设备的并无特殊要求,为环境护保及节能做出贡献。目前我司已取得环保部门对于该项目的环保意见书复函。我司产品*********(公司经营状况),

以积级创新、规范管理、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管理模式进行经营,但因业务的不断发展,,因为场地的不足已经出现安全、消防隐患,期望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企业得以更加健康、稳步的发展。现向贵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恳请批准!

申请企业:******有限公司

申请日期:*****-**-**

立项申请书范文五

根据《 县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贵县经济发展形势,现申报 有限公司,落户在贵县。该项目现向 县发改委申请备案,详情如下。

有限公司,建立于 年,专业从事 的生产和销售,随着 县招商引资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出台,我公司决定在 注册成立独立公司,公司主要产品有 系列。并可根据顾客需要生产不一样规格的产品。

经销各种 等。公司以良好的信誉和质量赢得了客户,开拓了市场、生产逐年发展产量和销量稳步提高,产品畅销 各地。项目属新建项目,投资总额 万元,总建筑面积 ,建设资料:

第6篇:安置申请书范文

一、开展农房登记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随着我县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房建设已成为农民财富积聚的主要载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开展农房登记工作,是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权,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履行政府服务职责的重要体现;是引导村镇建设按照规划有序开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和城镇化健康快速发展的有效抓手;是探索构建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处置机制,促进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由资产转变为资本,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活跃农村经济的必要前提。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市委三届八次全会精神为指针,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财产权为出发点;以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主线,围绕发展农村经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要求,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县情的农房登记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农房产权处置机制,努力开创我县农村改革和发展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1、依法登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登记种类、程序、要件、范围等办理农房登记,登记后的房屋权属受法律保护。违法占地建设和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的房屋,一律不予登记。

2、申请登记。农房登记申请人向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县房产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登记房屋权属。

3、试点先行。按照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的要求,选取慎城镇作为开展农房登记工作、探索构建房屋处置机制的试点。鼓励试点镇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扎实推进房屋处置工作的展开。

4、审查原则。由乡镇及有关部门配合县房产局进行房屋权属和面积的调查、核实,公安部门会同县房产局统一编制公安门牌编号。

5、配合原则。做好农房登记工作需要建设、国土、公安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和有效衔接。各相关部门要联合开展宅基地勘察、规划审查、房屋面积测量、房屋质量认定等工作。县房产局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努力扩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覆盖面,保证房屋登记工作有序开展。

(三)目标要求:二零零九年,我县要全面启动农房登记的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确定构建农房产权处置机制。启动农房登记工作之后,要注意总结登记工作规律,有针对性地解决登记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探索促进农房由资产向资本转化的有效途径和方法。2010年,基本建立农房登记制度,初步形成农房产权处置机制,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基础。

二、农房登记的程序和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农房登记的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使用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姓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人申请登记时,除向县房产局交验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一)农房登记程序

1、申请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县房产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部门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县房产局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3、审核

(1)初审。乡镇有关部门应配合县房产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及个人身份证明合法性;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来源及建房手续合法性;房屋建筑年代、层次、结构、面积、界址正确性,并会签初审意见。

(2)审核。符合初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会同县房产局统一编制公安门牌编号。县房产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4、公告。县房产局受理登记申请后,将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无异议,方可予以登记。公告期30天。

5、记载于登记簿。经复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县房产局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6、发证。经登记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受法律保护,抵押、流转等参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登记规定执行。

(二)农房初始登记

凡合法建造的农房在申请农房登记时,农房登记申请人应向县房产局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3、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4、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5、其他有关材料。

村民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居)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居)民会议授权、经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按照本方案对房屋初始登记前,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后,以实际房屋所有人为申请人办理初始登记。因历史原因造成宅基地上房屋有关手续不齐全,经调查其房屋权属无争议,申请人出具集体土地房屋权属来源保证书,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后,予以登记。对到本村以外农村新购买住房的,在交回原宅基地后,由原村(居)民委员会出具交回宅基地证明,可申请新的住房登记。

(三)农房所有权变更登记

初始登记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2、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

3、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4、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四)农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初始登记后,因房屋买卖、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件生效或事实发生后,持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等证明文件到县房产局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和受让人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的证明。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房产局不予办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居)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居)民会议授权、经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五)农房抵押权登记

依法以集体土地房屋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5、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

(六)合理认定农房登记相关材料和申请事项

农房登记申请人申请农房登记时,县房产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申请事项按下列要求进行认定:

1、登记申请书。由县房产局根据情况自行制定统一格式,由当事人如实填写并提交。

2、土地使用权证明。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经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3、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是指《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房屋所有人领取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一证”);《城乡规划法》实施前,由农房登记申请人向县建设部门申请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县建设部门制定。

4、房屋面积。可由申请人提供房屋测绘报告或村民住房平面图。住房平面图一般应由有资质的测绘或设计单位提供,并注记单位名称。不能提供住房平面图的,申请人应与县房产局预约测绘人员对申请登记的房屋进行房屋面积测绘。

5、简易和危旧房屋登记问题。对简易和危旧房屋暂不予登记。

6、其他材料和申请事项按《房屋登记办法》执行。

三、积极探索建立农房产权处置机制

我省是推行农村集体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发源地。各乡镇各部门要大力弘扬敢为人先的改革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按照省、市、县的统一要求和部署,以开展农房登记工作为抓手,积极借鉴外地取得的成功经验,不断探索建立包括以保障换农房、农房产权抵押贷款等形式在内的产权处置机制,扩大农房登记成果,让农民从中受益,为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农村生产力注入新的活力。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农房登记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我县农房登记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房产局、国土局、建设局、公安局、财政局、物价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农房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房产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按照上级农房登记政策,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监督登记工作开展。

县房产局负责制定农房登记发证业务流程、技术规范、工作程序等;负责登记发证和人员培训;及时研究处理在登记发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县国土局、建设局分别负责拟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土地、建设证明认定的具体意见,协调处理登记过程中涉及到土地、规划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

县公安局负责编制提供集体土地上房屋公安门牌编号,负责处理登记工作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解决登记工作经费。农房登记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解决。

县物价局负责核定权属登记相关收费标准,监督、规范权属登记收费。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县房产局做好当地的农房登记工作,负责落实有关工作机构、人员,并组织开展宣传发动、组织权利人申请登记提供有关资料、指界签章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房登记发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有利于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农房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负责,明确专门机构,全面部署,认真落实,努力做到有组织机构、有人员配置、有工作计划、有部署安排、有保障措施,确保此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要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踏实的人员组成专业队伍,积极配合县房产局做好农房登记和发证工作。

(二)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农房登记工作与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要结合农村特点,加强农房登记政策的宣传,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开展农房登记的重要意义、政策规定和群众权益,提高广大农村居民对农房登记的自觉性,营造农房登记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操作,规范程序。县房产局要建立和完善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制度,严格履行登记申请、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做到依法登记,确保农房登记的合法性。要加强对登记工作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登记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确保登记工作积极稳妥有效地开展。

第7篇:安置申请书范文

公安局(或派出所):

本人__,__岁,__人,于__年__月__日于贵辖区__处购买了__平方的住房一套。根据__规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请将在__处的本人及妻子__孩子__的户口迁到贵辖区__路__号__小区__楼__单元__室。望领导早日批复!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户口迁入申请书(2)

派出所:

本人**,**岁,身份证:****,户籍:*****路**号

本人***年自*****学院毕业后,留在***工作已有*年,目前在****有限公司,从事技术工作,由于工作的关系,于***年*月**日在贵辖区内购买了****平方的住房一套,位于**花园***幢乙单元***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本人工作需要,特申请将在****路***号的户口迁到贵辖区**花园**幢乙单元**室。

望领导早日批复!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户口迁入申请书(3)

x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

本人xxx,54岁,本省xx市xx县xx社区人,2019年8月在贵辖区xx小区购买了一套106m2的商品房(房产证编号:xxxx),并于xx年 xx月x日实际入住。根据xx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请将住在xx县xx社区处的本人和孩子xx(现在xx大学读书),儿媳xx(在xx区医院工作)的户口迁移到贵辖区xx小区B栋四单元6-2室。 望早日批复!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1.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2.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3.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14.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

15.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

第8篇:安置申请书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于2008年1月25日以第47号令了《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对危险废物的界定、危险废物处理的原则、危险废物出口的申请与核准、危险废物出口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了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蔓延与扩散并承担应有的国际责任,我国对危险废物的出口实行严格管理,中国海关也将危险废物出口作为监管的一项重点。

危险废物出口的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危险废物出口申请,并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出动进行监督管理。

海关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办理危险废物通关事项。

我国对危险废物出口的原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尽量在境内进行无害化处置,减少出口量,降低危险废物出口转移的环境风险。

禁止向《巴塞尔公约》非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

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必须取得危险废物出口核准。

危险废物出口的申请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出口危险废物,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

申请书。

越境转移通知书(中、英文)。

出口者与进口国(地区)的处置者或者利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

危险废物的基本情况数据表、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

危险废物产生情况的说明文件,主要包括危险废物的产生过程、地点、工艺和设备的说明。

危险废物在进口国(地区)处置或者利用情况的说明文件,主要包括危险废物处置或者利用设施的地点、类型、处理能力以及处置或者利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方法等。

处置者或者利用者在进口国(地区)获得的有关危险废物处置或者利用的授权或者许可的有效凭证。

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危险废物运输的路线说明文件,主要包括境内运输路线(包括途经的省、市、县)、离境地点、过境国(地区)过境地点、进口国(地区)入境地点以及进口国(地区)和过境国(地区)主管部门的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等。

出口者的书面承诺文件或者有效的保险文件。出具书面承诺文件的,应当承诺在因故未完成出动或者由于意外事故引发环境污染时,承担危险废物退运、处置、污染消除和损失赔偿等有关费用。

出口者的营业执照。出口者为危险废物收集者、贮存者、处置者或者利用者的,还需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国内运输单位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书及承运合同。

危险废物出口的核准程序

受理。《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初步核准。《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国家环保部作出初步核准出口决定:

进口国(地区)的利用者需要将该危险废物作为再循环或者回收工业的原材料,且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必要设施、设备和场所,能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该危险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该危险废物所需的足够的技术能力和必要的设施、设备或者适当的处置场所,且进口国(地区)的处置者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必要设施、设备和场所,并能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该危险废物。

国家环保部对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核准出口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9篇:安置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要求,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接受委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技术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以及检验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和资格管理

第六条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数量控制的原则。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需要,提出本行政区域的安检机构数量、规模等设置规划,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执行;设置规划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不得设置安检机构。

第七条国家对安检机构实施检验资格许可制度。

检验资格分为常规检验资格和特殊检验资格。取得常规检验资格的安检机构可以承担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检验和定期检验;取得特殊检验资格的安检机构可以承担肇事、改装和报废等机动车的特殊检验。

第八条安检机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格考核,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未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不得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第九条申请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

(三)有12名以上具有相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知识,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

(四)有严格完备的工作管理制度,有完整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文件资料;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已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在用计量器具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六)具备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信息联网的设施;

(七)有相应的停车场地、行车跑道和检验制动器的驻坡台,进、出、停车场地标志标线明显,出入口视线良好,不影响公共交通;

(八)检验厂房宽敞、明亮、防雨,通风照明设备完好,消防安全设备齐全,检测线布置合理,便于流水作业;

(九)拥有申报所承担的检测车辆类型和项目所需的侧滑、灯光、轴重、制动、排放、噪声、速度等必要的能够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备及其校准设备。

申请取得安检机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特殊检验相适应的2名以上高级技术人员和必要设备等条件。

第十条安检机构的常规检验资格由安检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决定;安检机构的特殊检验资格由安检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许可申请的受理,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许可申请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一条申请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人证明;

(三)计量认证证书;

(四)安检人员考核合格证明及复印件;

(五)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及复印件;

(六)检测线配置明细以及检测设备清单;

(七)检测用厂房及地理位置、场地平面图,相应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八)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受理的规定,根据申请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对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审查和决定的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实地考察。

第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审查和决定的程序、期限等规定,作出是否批准检验资格的决定。

第十五条对批准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申请人颁发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对批准安检机构特殊检验资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为申请人颁发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

安检机构常规检验和特殊检验资格证书的编号、式样、印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有效期满,继续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决定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安检机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安检机构应当在许可的检验资格范围内,依法接受委托,严格按照检验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及时向委托人出具检测结果,不得伪造检测数据。

第十八条安检机构应当保持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电子监管信息系统联网通畅,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信息准确、及时、可靠。

第十九条安检机构应当确保在用设备正常完好,在用计量器具依法进行计量检定;并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定期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第二十条安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安检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培训和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安检机构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12月底之前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法人注册等有关基本情况;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开展情况以及收费情况;

(三)在用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计量器具检定情况;

(四)检验人员考核情况;

(五)其他遵纪守法情况。

第二十三条安检机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现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安检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检验费用。

第二十五条安检机构独立接受委托、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不受任何第三方影响。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辖区内安检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联网监察;

(二)查阅原始检验记录、调取检验报告;

(三)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四)审核年度工作报告;

(五)听取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委托人以及社会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

(六)调查处理投诉案件。

第二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在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报。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委托人可以就安检机构行为规范以及检测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向安检机构查询;也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安检机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给受检车辆委托人或者所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安检机构未取得检验资格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超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第三十一条安检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未按照规定参加比对试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撤销安检机构资格。

第三十二条安检机构聘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安检机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第三十三条安检机构在用计量器具未经计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未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安检机构不按照检验标准和规程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出具虚假检测结果,伪造检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