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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帮教工作总结精选(九篇)

安置帮教工作总结

第1篇:安置帮教工作总结范文

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对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建设,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将安置帮教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摆上议事日程,做到了与其他工作一样年初同步部署,半年开展检查,年底总结。

(二)及时调整了安置帮教小组,在领导、组织、人员上抓落实,确保了帮教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了各项制度的落实力度,结合自身实际,落实各种制度,实行了一帮一结对等管理制度有效地促进了安置帮教工作向规范化发展。

二、齐抓共管,做好衔接,夯实安置帮教基础

第2篇:安置帮教工作总结范文

一、组织健全,落实责任,帮教安置工作基础扎实

我们始终围绕区委、区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的工作思路,把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从基础工作入手,一是落实机构。成立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郭玫任组长,杜红斌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司法局基层科负责日常工作;全区办事处、乡均相应成立了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站,并在各社区、村成立了帮教小组,形成了横向贯通、纵向联合的三级帮教安置工作网络,落实了专兼职工作人员。全区共建立帮教安置工作机构个,专兼职帮教人员余人,奠定了坚实的帮教安置工作基础。二是落实责任。把安置帮教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的考核内容,通过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促进安置帮教各项内容、措施落实,形成良好的安置帮教工作机制。

二、落实制度,做好衔接,确保刑释解教人员不脱管不漏管

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协调、督促的作用,重点抓好衔接登记、工作例会、档案管理、信息反馈制度的落实,有效地促进了帮教安置工作。

一是坚持衔接登记制度。区安置帮教办公室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和《解除劳教人员通知书》后,及时登记并下发给各街道工作站,由他们在一周内通知刑释解教人员家属,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帮教安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是坚持排查制度。每年对所有帮教对象进行摸底和调查,对回归的人员建立“一人一档”工作台帐,分类列入、统一管理,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对于因种种原因未到公安机关落户的刑释解教人员,工作站坚持做好排查工作,做到掌握情况、了解去向,以敦促他们尽快落户。对于排查到的遗漏人员,帮教工作迅速跟上,确保做到不脱管、不漏管,认真落实帮教衔接管理工作。

三是对重点帮教对象实行走访制度。定期不定期地上门走访重点帮教对象,了解情况,切实为他们解决一些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时时处处体现出党和政府的关心。

四是建立重新犯罪备案预警机制。始终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全区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的数据,做到不瞒报、不漏报;对有重新犯罪苗头的主动采取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重新犯罪。根据跟踪档案管理的记载,符合解除帮教条件的解除帮教,达到了不失控,不漏帮的工作要求。

三、集中排查,认真清理,确保刑释解教人员底数清

为了全面掌握了解刑释解教人员基本情况,我们每年都要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集中排查。按照市局的要求,对全区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了专项排查摸底,并召开专门会议安排部署,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分阶段、分批次开展排查。各司法所以人为本,迅速行动,认真摸排。查实的,司法所登记造册,并及时落实帮教措施;不能查实的,报本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查找;派出所确实查不到的,也另外登记造册;遇有刑释解教人员出生年月不符的,现已改名的,人户分离的,司法所也都一一做了登记。这期间,我局多次下所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今年共接受71人,通过专项摸底排查,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人员漏管、脱管现象。

四、因人施教,分级管理,真正将管理和安置工作落到实处

为了更好地做好帮教安置工作,使有限的人力资源发挥出更大的作有用,我们采用分级管理方法,根据刑释解教人员的犯罪情节、狱中表现、家庭状况等,综合分析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危害性和重新违法犯罪可能性,确定帮教等级。特别做好重点人员的稳控工作,实行个性化帮教措施,增强了帮教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回归人员分别由其家庭、社区和基层司法所负责,分级帮教管理。主要采取以下帮教措施:

一是开展谈心活动。对回归人员由所在的帮教工作站对其开展一次谈心,提出要求和希望,同时根据此人在谈话中的性格、情绪、爱好等表现,确定帮教小组,有针对性地制定帮教措施。

二是建立帮教小组。各司法所对每个回归人员认真查询、核实刑释解教人员的详细地址,然后与社区、村联系,建立帮教关系。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干部和刑释解教人员家属组成的“三帮一”帮教小组,采取“四定”即定人员、定对象、定任务、定措施,把帮教工作管理落到实处。

三是实行信息化管理。区帮教安置办公室认真做好回归人员的登记工作,做好帮教记录,建立软件档案。

四是建立刑释解教人员个人档案。各司法所帮教安置组织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及时建立回归人员的档案工作,同时,报区帮教安置办公室备案。

五、真情召唤,贴心帮教,扶持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安置

为了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争取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多措并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坚持以就业防脱管这一工作主线,积极为刑释解教人员自食其力创造条件。

一是更新观念。刑释人员往往个人思想包裹较重,加上社会上一部分人“老眼光”看问题,很难使他们树立起生活工作的决心和勇气。对此,在安置帮教工作中,我们一方面重视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生活、工作安置,另一方面重视全社会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观念的转变。通过宣传,做到“三不”、“四个一样”(即不嫌弃、不歧视、不纠缠旧罪过;政治上一样对待,经济上一样支持,工作上一样信任,生活上一样关心)等一系列的措施,努力转变社会各界对刑释人员的看法,增强了释解人员重新走上社会、重新就业自信心。

第3篇:安置帮教工作总结范文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市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围绕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严格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和“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规范化”的工作思路,锐意进取,积极推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使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充分发挥了“第一道防线”作用,切实为维护我市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为了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经市政府同意拟定于20__年第三季度召开全市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工作总结表彰暨经验交流会(会议通知另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表彰范围

20__年7月份全市第八次人民调解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和1999年第一次安置帮教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以来,在全市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中,尤其是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企业改制和农村春耕大忙季节民间纠纷专项治理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调解组织、安置帮教工作先进集体(含过渡性安置企业、实体,志愿者协会等)、先进调解人员、先进基层安帮工作人员及基层工作管理人员,包括乡镇街道司法助理员、专兼职调解员、市区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处(科)工作人员。本次表彰人民调解先进集体80个,安置帮教工作先进集体30个;人民调解先进个人100个,安置帮教工作先进个人50个。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调解组织条件:1、落实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攀委办[20__]7号文、20__年第59号政府令等文件精神,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工作落实、人员到位、认真履行职责,调委会达到“六有”、“四落实”要求的;2、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成绩显著,连续三年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自杀事件、群体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3、及时排查和调解民间纠纷,在提高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协议履行率、化解矛盾纠纷和防止矛盾激化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调解成功率在97以上;4、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预防民间纠纷成效显著;5、组织内各成员团结协调,能够发挥整体效能,无违法乱纪问题。

(二)、安置帮教工作先进集体条件:1、认真贯彻落实安置帮教工作的各项政策、法规,积极推行“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规范化”的工作要求,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工作落实、人员到位、认真履行职责,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重新违法犯罪,为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2、连续两年安置率达到85,帮教率达到90,重新违法犯罪率控制在3以内。

(三)先进调解人员和安置帮教工作人员条件: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从事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2、在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临危不惧,挺身而出,积极排除隐患,疏导化解矛盾,及时制止恶性事件,平息事态,成绩突出;3、刻苦钻研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业务,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经验,积极完成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任务;4、为发展新时期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推广并产生良好成果的;5、宣传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发表文章,为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经验,深化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理论研究,发展、完善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制度作出突出贡献的;6、严格依法办事,秉公调解,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受到社会和广大群众好评的;7、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成绩突出。

(三)先进基层工作管理人员条件:1、热爱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2、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成绩突出;3、在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工作的组织形式、任务范围、工作机制等方面大胆创新,被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肯定并推广的;4、秉公办事,文明执法,勤政廉洁,受到领导和群众好评。

三、奖励办法和审批表报送时限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各区、县要在本地区评选表彰的基础上,做好评选推荐工作,并于七月十五日前将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市司法局基层处。

第4篇:安置帮教工作总结范文

一是建章立制抓源头。

制定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年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要点》,进一步完善了刑释解教人员报到登记制度、建档立卡制度、签订帮教协议制度、定期谈话制度、重点对象管控等制度,全市各级安置帮教组织对刑释解教人员建档率达100%。落实刑释解教人员报到登记制度、通报制度、定期核对制度,准确及时地掌握刑释解教人员动态,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

二是强化措施促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建立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推进会精神,狠抓落实,启动了全市65个乡镇司法所信息管理系统,截止目前,共接收3724条信息,核实成功1837条。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回籍衔接工作,对市年至年刑释解教人员底数情况再次排查,排查出刑释解教人员共计2973人,其中刑满释放2438人,解除劳动教养535人;已衔接2762人,帮教2762人,帮教率达到衔接总数的98%,安置2425人,安置率达到衔接总数的98%。对外出务工的刑释解教人员采取“异地托管”等有效措施加强管理,严防帮教脱节和脱管,避免失控。采取不同的帮教措施,实行分类管理,强化重点对象管控,增强工作有效性。

三是形成合力抓推进。

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参与安置帮教工作的新路子,加强工作协调,进一步发挥工、青、妇、关工委、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群团组织作用,以“一助一”、“多助一”、定点、包人等形式参与帮教工作;依托社区基层组织,发挥社区资源优势,开展社会安置帮教工作,与基层安全创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等工作有机结合,形成了专群结合、范围广泛的基层安置帮教工作网络和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网络;积极组建安置帮教工作志愿者队伍,将团委青年志愿者、妇联巾帼志愿者、老年志愿者等社会各方面志愿者组织起来,共同参与安置帮教工作。

第5篇:安置帮教工作总结范文

__省刑释解教人员更生促进会成立于20__年7月,是全国首家以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为内容,以创新社会科学化管理、弘扬更生文化为己任,以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主要目标的社会组织。在国家有关部委和山西省委政法委及司法厅的正确指导下,更生促进会确立了“创立一种模式,形成一套理论,影响一个群体,维护一方平安”的指导思想;提出了“创新加强社会科学化管理,创新发展社会主义更生文化”的工作理念,积极探索实践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新途径,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一、建设安置帮教园区

建设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园区项目受到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该项目被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列为人大议案,并由山西省司法厅督办。园区占地__亩,配套教学、培训、实习场所、食宿(可以作为“三无”人员中途宿舍)、心理辅导等设施设备,设有特色农业种植大棚。同时还设有与刑释解教人员培训就业相关的工业加工区,可以优先安置经过培训的“三无”人员(“三无”人员是指无亲可投、无家可归、无业可就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安置帮教园培训后掌握了一技之长的刑释解教人员可优先安排在更生促进会其他安置帮教基地就业,做到“三无”人员回归社会后的无缝对接,实现“放出有人接,接回有人管,就业有人扶,创业有人帮,困难有人助”的目标。

在“以安置为重点,以帮教为手段”的安置帮教科学观指引下,更生促进会将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克服重重困难.多元化的就业安置有效地拓宽了安置渠道,为帮教对象自食其力重新做人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同时也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构筑社会管理安全网

更生促进会认真构筑社会管理安全网,组织上延伸到各市、县、区及乡镇、社区、农村等,信息上跟踪到每一帮教对象每天的情绪变化,动态上掌握到每一帮教对象的每一时间,工作上做到每一帮教对象的每一个体。如:阳曲县的韩某,出狱初曾一直蓄意报复其村干部,扬言要杀掉村支书全家,然后到北京天安门前剖腹自尽。更生促进会及时掌握了这一信息,对韩某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帮教,避免了其再次走上犯罪道路,有效预防和化解了一起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也有力维护了社会安全稳定。

更生促进会理事会由__位副省级、__位副厅局级以上的老同志组成理事会,大部分是政法战线上的老领导,德高望重,经验丰富,具有很强的感染力和影响力,在他们的支持、引导和参与下,有力地推动了安置帮教事业的全面提升。更生促进会同时成立志愿者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志愿者的审查、吸收、培训和管理,经过几年的发展,志愿者已达数百人。这批奋战在全省各行各业的爱心人士,成为了安置帮教战线的生力军,为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更生促进会采取结对帮教、集体帮教、追踪帮教等多种方式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帮教,结对子帮教是由一个志愿者帮教一个刑释解教人员,集中帮教是由多位志愿者集中到安置点进行帮教,追踪帮教是对曾经安置后离开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跟踪服务。帮教过程中,帮教人员首先要深入了解和研究被帮教对象的各种情况,包括家庭和家庭成员情况,本人的性格脾气以及爱好特长等等,结合个人具体情况制定帮教措施,力求做到对症下药,因人施教;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排斥,不歧视,真正做到关心、热心、爱心、耐心,将帮教对象当亲人、当朋友,以诚相待,关怀备至,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改造积极性,使其早日摆脱阴影,改掉恶习,成为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合格公民。几年来,经更生促进会帮教的170多名刑释解教人员思想、工作、生活均较为稳定,无一重新违法犯罪。其中部分刑释解教人员在事业上有了很好的发展,主动要求在其自主创业的企业里安排一定数量的刑释解教人员,回报国家和社会的关爱。

三、更生文化的理论研究

更生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关心、帮教刑释解教人员脱胎换骨、重新做人执政理念的具体落实,是社会关注、帮教刑释解教人员成为合格公民的民族风范。更生促进会作为全国首家从事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专业组织,始终致力于创立一种科学合理的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安置帮教模式,形成一套既能经得住实践和时间的考验,又能真正指导该项工作实现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的理论体系。

更生促进会在长期的帮教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深入研究更生文化理论,先后多次举办具有一定规模和规格的理论研讨会,并取得了初步研究成果。为了确保理论研究工作专业化、常态化,更生促进会从本来就十分短缺的办公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成立理论研究中心,聘请专业的理论研究人员专门从事研究工作。这些研究人员经常深入到监狱、劳教及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向刑释解教人员及亲属、街道社区以及安置帮教基地等基层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采集信息,开展深入的调查和研究。研究中心还将以内刊形式编辑出版《帮教内参》,推动理论研究快出成果、多出成果,为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提供一个了解安置帮教工作的窗口,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四、更生文化的实践探索

更生促进会结合国情、省情及安置帮教工作的实践总结,将更生文化的实践探索作为未来发展的战略项目,成立了“山西更生文化传媒

第6篇:安置帮教工作总结范文

撰写人:___________

期:___________

xx年乡镇司法行政工作总结

根据市司法局的工作部署,结合xx乡的工作实际,在司法所收编的第一年,我们以创新务实的工作姿态,认真学习党的“xx大”和“xx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执法为民”的要求,认真实践依法治国的方略,创新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夯实基层基础,加强队伍建设,坚持执法为民的思想,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和服务观念,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做到观念上有新转变,思想上有新飞跃,思路上有新调整,工作上有新突破,在提高工作水平,提升干部形象上有新发展,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现将~年上半年全乡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司法所建设

今年是司法所收编的第一年,高标准、高质量、高起点建好司法所是我们的工作重点之一,司法所现有编制2人。

为了逐步实现司法所的规范化管理,我们制定了下列规章制度:1、司法所工作职责。2、司法所应遵守的原则和工作要求。3、司法所工作制度。4、两劳安置帮教管理规定。5、例会制度。6、司法所长的工作职责。7、档案管理工作制度。8、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办法。

上述规章制度均已悬挂上墙,起到了提高司法所的知名度,宣传了司法所的工作职能,树立司法所形象的重要作用。

二、人民调解工作

半年来,乡司法所建立健全了包含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11个调委会,人员进行调整充实。经调整后,1个乡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员10人,10个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员30人。在xx月xx日,我们利用乡政府工作会议之机,召集组织了全乡10个基层调委会共30名调解成员集中进行了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使我乡人民调解员提升了自身素质,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组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半年来,我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在巩固去年的成绩后,多次深入各村、组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6件,其中:土地纠纷3件,调成3件;婚姻纠纷6件,调成6件;邻里纠纷4件,调成4件;其他纠纷3件,调成3件,调处成功率100%。

三、两劳安置帮教工作

抓好两劳安置帮教工作组织是保证,制度是规范。在组织健全的基础上,我们建立了两劳安置帮教工作管理规定并悬挂上墙。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有:(1两劳安置帮教工作管理规定(2衔接制度(3重点帮教制度(4例会制度(5汇报制度(6档案制度。

两劳安置帮教工作是维护地区稳定,维护社会治安,防止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给社会重新造成危害的重要日常工作。目前全乡范围内共有刑释解教人员8名,其中:凤鸣村3名,李维村2名,前刘村2名,盐锅村1名。在各村帮教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对每一个帮教对象成立了帮教小组,做他们的思想工作,想尽一切办法帮他们解决这样那样的困难,经过各个帮教小组耐心细致的工作,很好的完成了帮教工作任务,为维护我乡的稳定和创建“平安乡”做出了重大贡献。目前,我乡8名安置帮教对象(含新回归1名均已得到妥善安置,无重新犯罪迹象,今年我乡共解除了3名安置帮教人员。

四、普法和法宣工作

普法和法宣工作是司法所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动协调乡政府各职能部门,做好经常性和阶段性普法和法宣工作是我们的责任。

今年我们配合计生办、民政办、综治办、土地建设办宣传各项法律四次,宣传的法律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土地法》、《婚姻法》、《交通法规》等。宣传的主要形式有:张贴法宣标语、出动宣传广播车、悬挂横幅、下发法宣材料、制作法宣板报等。据不完全统计,接受宣传的人数在5000人以上。

上半年,我们对在校学生进行了以预防青少年犯罪为主题的法制宣讲活动3次,受教育师生达600余人次,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一件经常性的日常工作,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全体干部和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和利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

五、工作中存在问题

一是思想仍比较保守。

造成司法所工作开展与我市先进乡镇司法所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仍待进一步解放思想。

二是资金匮乏。

司法行政事业的发展需要资金支持,现在普法、法律援助等工作的开展急需资金支持。

三是办公环境仍待优化。

司法所的办公环境半年来有一定改观,但距离工作要求仍存在差距,仍待优化。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进一步加强学习,在学习的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大胆创新,在灵活多样地开展好工作上下功夫,把我所的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第7篇:安置帮教工作总结范文

司法局基层科工作总结今年以来,我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和局党组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平安江北”创建为契机,狠抓基层基础工作,为促进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化投资环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1-11月份,全区一般民间纠纷排查1255起,已调处成功1211起,成功率96.5%,重大疑难纠纷排查38起,成功调处38起,调处成功率100%,社会不安定因素排查30起,成功调处16起,其余的都落实了预防。2009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狠抓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今年来,我区在推进基层司法行政事业发展中,狠抓了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并以此为契机,有力的促进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健康有序的向前发展。一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为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我区司法所行政工作整体水平,充分调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市司法局[2004]11号文件关于《宁波市新一轮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下发了《江北区司法所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办法对司法所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内部管理、考核方式等都作了详尽规定。按照抓基层、打基础、促发展的工作思路,着力提高全区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素质、管理水平及工作质量,力争用三年时间,使全区司法所全面达到新一轮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要求。并加强对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地指导力度,就司法所建设,制度上墙等内容多次走访,统一制订司法所管理制度、司法所职责等上墙内容。目前已有4个司法所基本达到《新一轮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标准。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我们通过继续开展“人民满意的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建设。并加强业务学习和相互交流,今年,分别组织司法所长,司法所内勤外出考察。先后到宁海,鄞州区进行学习。在组织人民调解干部培训班的同时,要求各司法所工作人员全部参加。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交流,提高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三发挥职能、促进和谐发展。今年,指导司法所紧紧围绕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按照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新要求,依法全面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生动活泼地开展各项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区司法所积极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开展法制宣传,为基层政府提司法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开展矛盾纠纷排查,防止群体性上访。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主动参与、指导。基层司法所通过发挥自身职能作用,为基层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四加大重大疑难纠纷调处力度。以排查为先导,狠抓重点纠纷的调处。按照市局的要求各司法所都制定了辖区内不安定因素的预警方案。坚持每月一次排查和月报制度,及时掌握预警信息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专报工作,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疏理和调处;慈城镇、庄桥、洪塘街道今年调处了多起赔偿金额达十几万元的重大纠纷。慈城镇司法所对去年遗留的重大疑难纠纷进行了专项调处,成功率达100%。坚持每季度一次的司法所长排调联席会议制度,分析交流情况,研讨复杂疑难问题。一些重大疑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请区法院民事庭的同志进行了解析和指导。对近期的主要矛盾纠纷进行了分析预防,从而有效地提高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水平。三、扎扎实实做好帮教安置工作一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和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27号令《宁波市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细则》,切实做好帮教安置工作。及时印发了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27号令,向区人大汇报了2003-2004年的帮教安置工作情况。并对127号令的落实开展了调研。统一设计印刷了安置帮教谈话登记本,并与区政法委、公安分局等部门协调统一了台帐。今年区、街道、镇共落实安置帮教经费15万,到05年10月底,全区共建有安置基地8个,今年1-11月份,我区共接收归正人员46名,重新违法犯罪2名。目前,全区共有473名归正人员,已落实帮教473名,安置435名,帮教率达到100%,安置率达到92%。重新犯罪5个,管理犯罪率1%。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此人员地重新违法犯罪,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二深入开展对归正人员的排查工作。按照底数清、情况明的工作要求,各司法所结合矛盾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的排查,在重要节庆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开展定期排查工作,在排查的基础上,对归正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分类管理。今年4月份对2004年归正人员开展了一次集中排查。对排查出的对象特别是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列为重点帮教对象,进行重点帮教。三针对新情况及时调研。针对2004年,我区部分辖区归正人员重新犯罪率有所提高,我局组织撰写了《积极探索努力做好归正人员帮教工作》的调研文章,在总结过去的经验的基础上,从安置方法、帮教方法、管理方法和综合治理四个方面论述了如何做好安置帮教工作,为今后的工作起到指导意义。四组织形式多样的帮教活动。一是开展走访帮教活动。在元旦、春节期间对重点帮教对象和特困归正人员开展走访帮教送温暖活动,局领导带领基层科同志下辖区走访了10户特困归正人员家庭,发给救济金3000元。各街道、慈城镇也组织了相应的走访帮教活动,共走访107户,发放救济金61840元。庄桥街道拨出专项资金3000元,用于走访帮教活动。使归正人员切实感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心和帮助。二是开展“大墙内”帮教活动。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帮教组,赴浙江少管所,对江北籍罪犯开展帮教活动。向服刑人员传达家乡政府和人民的问候,同时提出了要求他们正确把握自己,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出狱的希望。促进了服刑人员的改造,并为归正人员安置工作提前做好准备。明年基层工作思路基层工作总体思路:紧紧围绕维护社会稳定、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中心,进一步强化和推进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抓好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积极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工作要点:

一、司法所工作

1、加大重大疑难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大排查调处力度。坚持每月一次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特别要加强国庆、“两会”等重大节庆期间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把征地、拆迁、劳资纠纷等作为排查调处的重点。进一步健全预警性信息报送网络建设,确保预警性信息的畅通。继续抓好每季度一次的司法所长例会制度、分析研究和探讨解决辖区内发生的一些疑难纠纷。更好地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妥善处理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职能作用。二、人民调解工作1、不断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要认真贯彻中办、国办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积极发展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健全调解工作网络。指导民营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发挥街道、镇调委会作用,提高涉法纠纷、群访纠纷和群体纠纷的调解实效。2、加强调解干部的业务培训。按照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组织调解主任的培训工作。上半年局里举办一期全区调委会主任业务培训,继续组织好调解干部旁听民事案件审理。各司法所组织以会代训、以案析法、现场观摩等方式抓好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和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实际应用能力。3、认真抓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学习、例会、登记、考评、统计、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严格按照市局确定的书面调解协议制作范围、内容和要求,规范制作调解协议,协议书一案一档,按规定备案。年内对街道、镇、村、社区调委会人民调解协议书质量进行一次抽查。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奖励机制,对人民调解员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三、安置帮教工作按照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的要求,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努力形成规范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好归正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继续抓好“三项”工程的落实。筹集使用好安置帮教专项经费,落实好安置优惠政策,创建安置基地。继续开展对归正人员的排查活动,上半年对归正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排查。认真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管理试点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志愿者队伍的作用,积极开展对归正人员和矫正人员的帮教活动。狠抓安置帮教工作八项制度建设,实行对归正人员的分类管理,扎实抓好对重点归正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努力把重新违法犯罪率降低到最低限度。年内帮教率达到95%,安置率90%以上,年度重新犯罪率控制在4%以内。认真贯彻《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宁波市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细则》,充分发挥区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作用,理顺关系,加强衔接与协调。

第8篇:安置帮教工作总结范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改造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两类”(社区矫正对象、帮教安置对象)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促进和谐竹溪建设,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湖北省“两类”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应遵循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民政、人社、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帮教安置是指社会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非强制性的帮助、教育、监督和管理,使刑释解教人员巩固改造成果,继续加强思想意识改造和行为矫正,努力适应新的社会环境,遵纪守法、自食其力、安居乐业,不再违法犯罪和危害社会。

社区矫正对象包括: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帮教安置对象包括:

(一)刑满释放5年以内人员;

(二)解除劳教3年以内的人员。

第四条工作任务: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正确实施;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法制教育、文化教育、社会公德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

(三)对家庭特别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学、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适应社会;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帮教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帮教对象在生活、法律、心理等安置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顺利融入社会生活;

(六)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

第五条工作原则:

(一)社区矫正遵循惩罚、教育和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安置帮教坚持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的原则;

(三)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工作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因人制宜与分类实施相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矫治帮教与家庭帮教相结合,帮教安置与监所教育相衔接的原则。

第六条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分析辖区内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情况,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相关的工作措施。

第七条建立责任考评机制。

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综治委具体指导下,积极协调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制定成员单位履职考评办法,每年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严格奖惩兑现。

第八条经费保障。应当安排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截留、挪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及人员

第九条县政府成立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日常工作由县司法局组织实施。

乡镇政府应当成立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民政所以及相关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

村(社区)应当成立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室。

第十条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审议批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总体规划、阶段性工作计划;

(三)定期听取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

(四)监督、检查成员单位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综治部门主要职责:协助党委政府加强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检查指导;

(二)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履行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和基层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帮教安置,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日常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检查、考核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对象的监督管理;定期向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综治办收集、反馈“两类”人员动态信息。完成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公安机关主要职责:加强对“两类”人员的监管考察,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定期排查“两类”人员动态信息,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矫正对象依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四)审判机关主要职责:准确适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拟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必须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作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判决的参考依据。及时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相关法律文书,定期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办公室报送“两类”人员重新犯罪信息;

(五)检察机关主要职责: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实施,每年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开展1-2次执法检查。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定期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我县“两类”人员脱漏管信息;

(六)民政部门主要职责: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生活无着落的“两类”人员及其家属给予帮助,对“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中具有城镇户口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具有农村户口且符合“五保”条件的纳入“五保”范围。符合低保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工作之中;

(七)教育部门主要职责:配合、加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对于符合就学条件的“两类”人员及其家属,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其就学的相关工作,无能力交相关费用的要给予减免;

(八)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指导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机构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九)人社部门主要职责:将“两类”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依托公共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机构,为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两类”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开展创业帮扶;

(十)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职责:根据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上级有关规定,完善,推动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编制、职能的核定落实;

(十一)国税、地税部门主要职责:依据相关规定,主动为符合政策的“两类”人员自主创业提供服务,减免相关税费,帮助落实政策规定;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指导、协助“两类”人员自主创业,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并减免相关费用;

(十三)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职责: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参与配合矫正教育及帮教安置工作,协助做好职工、青少年和女性矫正对象的矫正、帮教、帮扶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指导志愿者队伍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

(十四)广电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党和国家关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加强对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先进事迹的报道,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宣传工作任务;

(十五)610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对参与组织犯罪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

第十二条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规定,对“两类”人员实施管理,督促公安派出所对“两类”人员进行监管、考察;

(三)组织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评议,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措施,做到一季一回访、半年一考核;

(四)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对“两类”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教育;

(五)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定期参加公益劳动;

(六)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开展审前社会调查;

(七)建立“两类”对象矫治、帮教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村(社区)社区矫正工作室在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矫正教育工作,对帮教安置对象落实相应帮教措施;

(二)掌握辖区“两类”人员动态,及时报告要情信息;

(三)履行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包括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指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是指经县政府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事业岗位,由编制部门核定编制,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专门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疏导、生活救助等日常事务性管理的专职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者实行资格准入考试制度和不称职淘汰制度。

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热心社区矫正工作,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和志愿者组织登记,自愿无偿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应当在同级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按照志愿者服务相关规定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法或违反工作纪律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矫正对象的接收和帮教对象的衔接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由其户籍地司法所接收管理。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接收管理,户籍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登记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

(二)向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社区矫正法律教育;

(三)责令社区矫正对象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作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

(四)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司法局、公安局和检察院。

第十七条县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转交司法所。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相关法律文书已送达司法所的,司法所应当予以登记,宣告执行社区矫正,告知权利、义务,发放《十堰市社区矫正对象须知》;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相关法律文书未送达司法所的,司法所应当先行登记,待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后再完成前款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县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公安局在接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寄来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后,应登记造册,同时分别通知刑释解教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派出所,登记核实,建立档案。并告知家属按时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将刑释解教人员接回;县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十五日内,将上述情况告知监狱、劳教所、看守所。

第二十条户籍所在地乡镇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转交的《通知书》等材料后,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根据刑释解教人员具体情况,落实具体帮教安置措施。(一)对参加过失业保险且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金;(二)对城镇户口具有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愿望而没有劳动技能特长的,社保部门应将其纳入就业技能培训范围;(三)对具有城镇户口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民政部门应会同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金;(四)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农村籍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村委会、刑释解教人员家属共同安排好其基本生活,符合“低保”、“五保”条件的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

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在刑释解教人员报到后,按规定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并将其纳入重点人口进行管控。

第二十一条刑释解教人员离开监所后,应在十日内分别到当地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派出所报到登记。对刑释解教后一个月仍未报到的,民警应上门查明原因,督促其报到。对“人户分离”的刑释解教人员,公安机关一经发现,应立即通知其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

对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县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报告县国安办,并专门建档,列为重点人员,由县国安办牵头会同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分等级落实教育管控措施,同时与原侦查机关保持联系,共同做好教育管控工作。

第四章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派出所报到;

(二)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三)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活动;

(四)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五)遵守其他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被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二)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三)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条二规定外,不得行使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是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县以内。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经商、就学、就医、探亲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应履行请假手续,必须经派出所同意,由司法所报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社区矫正对象返回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派出所报告并销假。

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不满6个月的,由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管理,暂住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

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6个月以上、未导致经常居住地变更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暂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并办理异地托管手续。

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因迁居变更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原属司法所、派出所应分别及时与迁入地司法所、派出所取得联系,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由迁入地司法所、派出所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登记后,会同派出所商定监督人,组成监督考察小组,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司法所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情况,会同派出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对于受到奖励或行政惩戒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分别从宽、从严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司法所应当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和公益活动,派出所应给予配合支持。

公益劳动和公益活动应当安全、符合公共利益、便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司法所、派出所应当定期会同社区矫正工作室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家庭、单位和村委会,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现实表现等情况。

第五章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

第三十三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登记后实施分阶段教育。

第三十四条入矫教育包括接受社区矫正意识教育、行为规则教育。

第三十五条常规教育主要包括:

(一)组织社区教育资源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文化教育、法律和道德教育;

(二)分析社区矫正对象的个性特点、日常表现、矫正需求,制定不同的矫正方案,进行个别教育;

(三)聘请和组织社会专业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进行心理疏导,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四)定期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加强法制教育、文化教育、责任教育、亲情教育。对未完成法定义务教育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协调教育部门,帮助其完成法定义务教育;

(五)组织和协调社会团体、社区矫正志愿者,调动社区矫正对象的亲属、单位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助活动;

(六)组织公益性活动,以辖区内的敬老院、基础性公益事业建设为阵地,鼓励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非营利性机构、社团的服务活动或者为社区(社会)提供服务;

(七)矫正对象应每月向基层司法所汇报思想,内容应涵盖学习情况、思想状况、生活情况、下一步的学习需求、生活、工作及生产安排等。

第三十六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两个月实施解矫教育。

解矫教育包括社会发展形势教育、公民道德、遵纪守法教育等。

第六章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考核奖惩制度,对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八条社区矫正奖励分为行政奖励和司法奖励。

行政奖励种类有:表扬、记功。

司法奖励种类有:减刑、假释。

第三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满3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表扬: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二)积极参加思想和法制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

(三)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

(四)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立功表现之一的,可以记功:

(一)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考验期的,可以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

第四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有考验期的,应当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十三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第四十四条社区矫正惩戒分为行政惩戒和司法惩戒。

行政惩戒种类有: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治安拘留。

司法惩戒种类有: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第四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或治安拘留:

(一)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登记的;

(二)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故意逃避监督管理或对抗教育的;

(三)违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四)应当给予行政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予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一)重新犯罪的;

(二)发现余罪漏罪的;

(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社区矫正的终止

第四十七条被判处管制、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期限。

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缓刑考验期或者假释考验期。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在监外执行的期间。

第四十八条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被生效裁判认定为有罪、决定数罪并罚的,原社区矫正终止执行。

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被生效裁判认定为无罪的,原社区矫正继续执行。

第四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终止矫正的,司法所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时间,由社区矫正对象签收,并以适当形式公开宣布终止社区矫正。

第五十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日内开展终止矫正考核鉴定,报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第五十一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应当在执行期满30日前出具书面鉴定材料,由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原批准机关。

原批准机关应当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10日前,作出是否续期的审批决定,并将决定送达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县司法行政部门。

第五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正常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死亡的社区矫正对象属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单位。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由法院作出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原审法院。

第五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死亡、被收监执行终止社区矫正的,司法所应当在档案中注明理由、时间,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章帮教安置工作制度

第五十四条帮教前移制度。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办公室每年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进行帮教,了解本辖区的服刑、在教人员的思想、改造情况,掌握回归后就业意向,介绍当地政治、经济形势,宣传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教育服刑、在教人员安心改造、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协调教育、民政、妇联及乡镇人民政府解决服刑在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就学问题,帮助稳定家庭婚姻关系,动员家庭成员定期探视。

第五十五条登记、建档制度。县、乡两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派出所对刑释解教人员要逐人登记造册,开展帮教工作,建立个人档案。

第五十六条分类帮教制度。对于表现差、有违法犯罪倾向、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实行重点帮教,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司法所、村委会配合;对于其它的帮教对象实行一般帮教,由司法所负责,村委会配合。帮教类别由县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刑释解教人员通知书进行初定。帮教期间变更帮教类别由乡镇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五十七条解除帮教和延长帮教制度。对帮教对象满五年无重新违法犯罪的,应及时解除帮教,并填写《解除帮教意见书》;对帮教满五年仍表现不好,有违法犯罪倾向的,要延长帮教,并填写《延长帮教意见书》。解除和延长帮教,由乡镇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报县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刑释解教人员个人档案,自解除帮教之日起保留十年。

第五十八条移交制度。对不在户口所在地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要及时将其有关帮教情况向本人就业部门移交,保持帮教工作的连续性和衔接性。

第五十九条定期排查、回访制度。在坚持经常性帮教工作的同时,要定期排查、回访,并将情况上报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章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运转机制

第六十条信息共享机制。由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建立“两类”人员信息库。

(一)信息采集: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两类”人员刑事拘留和受治安处罚人员信息;提供刑满释放5年、解除劳教3年内人员及重点刑释解教人员和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提供强制戒毒人员信息;

县检察院负责提供“两类”人员脱管、漏管情况信息;

县法院负责提供“两类”人员中重新犯罪情况信息及判处缓刑中的收监执行情况信息;

县司法局负责提供刑释解教人员信息;提供我县外出经商务工“两类”人员及外地来我县经商务工“两类”人员信息;提供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提供刑释解教人员违法处以劳教信息。

(二)信息共享:

上述信息采集内容由县司法局制定统一模式,各责任单位按各自分工每季度采集一次,在本部门内汇总、核实后,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以统一报表形式传送给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之后,于当月15日前反馈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综治办。

第六十一条建立跟踪帮教和应急处置机制。

(一)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每月应在本乡镇的综治维稳会上通报辖区内“两类”人员特别是重点监管、帮教对象的情况。一旦发展“两类”人员有危害社会的苗头,应当互通情报,互相配合,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二)对外出经商务工的社区矫正人员,推行异地托管机制;

(三)对“两类”人员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县、乡、村三级组织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必要的演练,确保突发事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第六十二条建立政府投入、社会支持建设机制。

将“两类”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纳入县“十二五”规划,按相关规定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支持的方式,建立公益劳动、警示教育、过渡性安置等基地。推行“一助一”、“多助一”的矫治帮教机制,激励、引导“两类”人员遵纪守法、自食其力、顺利融入社会。

第六十三条以服务促管理,不断提高“两类”人员再社会化能力“两类”人员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享受社会同等待遇。

(一)城区内有劳动能力的“两类”人员可以到县劳动就业局进行失业登记,凭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县劳动就业局应适当放宽对“两类”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两类”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可以直接申请就业援助;

(三)鼓励符合法定条件的“两类”人员外出经商务工,相关部门应积极推荐介绍,并为他们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方便;

(四)鼓励“两类”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县工商局、人社局应在证照、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金融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统一的促进就业税收政策;

(五)录用符合用工条件的“两类”人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普惠政策;

(六)农村户籍的“两类”人员原有责任田(林)的,应予以落实;

(七)对生活困难的“两类”人员,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采取临时救助措施;

(八)本人有诉讼请求且符合法律援助政策规定的“两类”人员,县司法局应将其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落实有关法律援助政策措施。

第六十四条以保障促管理,解决“两类”人员后顾之忧。

(一)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两类”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或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属公务员犯罪的“两类”人员,可参加原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两类”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章附则

第9篇:安置帮教工作总结范文

为全面了解掌握刑释解教人员的基本情况、安置帮教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更好地推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开展,近期,笔者就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现谈几点粗浅的认真,供领导决策和参考。

一、__县安置帮教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__县安置帮教工作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各级安置帮教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在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建设情况。__县各级党委、政府充分认识到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性,狠抓组织和工作责任的落实,成立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司法局。成员单位由县直机关工委、工会、妇联、团委和公安、工商、税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成,明确了各成员单位和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在全县22个镇(乡、街道)也成立了相应机构,具体日常工作由司法所负责,基本实现了每名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都有人管,有人帮,有人教。

(二)安置帮教对接机制建设情况。 过去,由于监所和司法局衔接机制不完善,部分刑释人员出监后就流入社会、去向不明,成为社会管理的盲区,对社会治安构成潜在威胁。为此,从__年8月份起,__县在司法局设立了无缝对接办公室,配备了工作人员。认真落实刑释人员安置帮教“无缝对接”机制,对刑释解教人员“必接必送”, 严格落实各项制度,责任到人,将刑释解教人员的接回率纳入镇(乡、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的重要内容。社区矫正股及时与监所保持联系沟通,确保不遗漏、不脱节。严把经费发放关,每月25号之前由司法所长携带交接单、释放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县无缝对接办公室申报工作经费,按照“据实统计、严格把关、认真核实”的要求发放工作经费,打入司法所的专项账户内,按时发放到刑释解教人员手中,并及时做好经费发放的登记工作,做到月清、季核、年结,定期与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由此,“无缝对接”率达到100%,接送费和生活补助费发放率达到100%,有效地解了刑释解教人员的燃眉之急,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从而减少了我县的重新犯罪率。

(三)安置帮教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在县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__县采取有效措施对刑满释放5年以内和解除劳教3年以内的人员进行了有效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我县__—__年上半年共接收刑释解教人员428人,其中刑满释放人员379人,占总人数的88.6%,解除劳教人员49人,占总人数的11.4%;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401人,占全县总数的93.7%,城镇籍刑释解教人员27人,占6.3%。刑释解教人员接回后,逐一建立个人档案,签订安置帮教协议,落实帮教责任,跟踪管理,帮教率达98%以上。在日常管理中开展“一帮一”活动,帮助刑释解教人员排忧解难,解决他们生活、工作、家庭中的具体问题,使其体会到社会、组织的温暖;坚持定期走访谈话,及时了解、掌握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动态,抓好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防止脱管、漏管、重新犯罪。目前,我县农村的刑释解教人员基本上落实了责任田或外出务工,在城镇的刑释解教人员,通过帮助联系工作单位、自主择业等方式进行了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安置率达到92%以上,企业每安置一名就业满一年的“两无”刑释解教人员,补助工作经费1万元。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协调相关部门为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基本上做到了应保尽保。

二、__县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尽管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丰富了帮教形式,拓展了安置渠道,积极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 人员重新犯罪,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安置帮教工作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不足。少数基层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重视不够,对这项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也认识不足。各级综治部门虽然把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的内容,但所占的分值不多,比例不大。管理上政出多门,管事的不管人,管人的不管事,管人管事的又不管钱,还没有形成一个好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衔接与齐抓共管机制。社会各界普遍对刑释解教人员存在着歧视和偏见,一些单位和企业不愿接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

(二)司法力量不足。虽然明确了基层司法所为县司法局与镇(乡、街道)双重管理的副科级单位,但由于多种原因,只是公开选拔了司法所所长,但是司法所工作人员迟迟没有收编到位,都还是由镇(乡、街道)干部兼任,除了安置帮教工作外,还要承担镇(乡、街道)的综治、、计生、土管等其它工作任务。而__县每年接送的刑释解教人员都在 200人左右,安置帮教工作任务重、压力大,人力明显不足,直接影响到安置帮教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工作经费不足。虽从中央到地方都有文件规定,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但这些文件均是原则性要求,缺少具体可操作的刚性标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费难以保障。目前,镇(乡、街道)安置帮教工作经费与地方财力和当地领导的重视程度密切相关,往往得不到落实,有限的安帮工作专项经费,只不过是杯水车薪,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深入开展,尤其是对外出打工的刑释解教人员不能及时掌握到他们的动态。

(四)自身素质不足。大多数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能奉公守法,诚实劳动,但也存在少数人错误思想根源还没有根本矫正,在物欲的驱使和诱惑下重操旧业。有的自以为有一定违法犯罪经验而再度挺而走险,有的由于家庭变故,经济纠纷或受社会歧视转而产生逆反心理,破罐子破摔。还有极少数人格扭曲,对社会、对政府存有报复心理,存在反政府、意识。少数刑释解教人员长期与社会隔离,普遍文化程度低,缺乏专业技能,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变化,思想观念陈旧、落后,不积极谋求就业,一味等待政府的救济、安置。

三、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对策

切实做到了“放出有人接、接回有人管、无业有人帮、创业有人扶”,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必须强化四重保障。

(一) 强化安置帮教组织领导保障。要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必须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安置帮教工作长效机制。把安置帮教工作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到同规划、同部署、同考评、同奖惩。要加强对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安置帮教工作的检查和监督,细化、量化考核目标,明确工作责任,建立目标责任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二)强化安置帮教工作力量保障。基层司法所是安置帮教工作的具体实施机关,只有把司法所建设好,才能更好实施好安置帮教工作。要尽快理清基层司法所的管理体制,做好基层司法所的收编工作,进一步充实基层司法所人员,彻底改变基层司法所机构不稳、体制不顺的状况,使安置帮教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同时,要加大对从事安置帮教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使他们了解安置帮教基本知识,以扭转应付检查式的工作模式,为搞好安置帮教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