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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质检报告精选(九篇)

商品质检报告

第1篇:商品质检报告范文

关键词:质量监督;检验数据;有效措施

商品监管检查是品质监管的关键构成部分,是操纵商品品质的有效措施以及方式。假如品质检查自身可信度不高,那么品质检查报告的信息就存在很大的参假行为,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制造商权益以及社会民众权益。因此,提升商品监管检查信息的实际有用性非常关键。

1 保证品质检查部门内部品质系统工作的有用性

第一要确保品质检查部门内部品质系统开展的有用性。各个检查室提供的检查报告中的全部资料要明了、正确;检查样品、各个步骤流转、检查报告整体完成条码化管制,有关资料输入经过条码扫描完成;全部原始登记完善、资料真实、完善,检查报告以及检查结果公平、标准、精准,保证检查作业品质获取有用操纵以及监管。

第二要确保商品检查根据规范的有用性。国家规范、行业规范出现改变时,检查工作者内部要快速反映,在检查规范、检查形式上一起完成,并且向有关单位下发同时对其宣传,协助单位管控好品质。

第三,确保检查方式以及措施的有用性。在资料处置时,如果察觉异常信息,要快速落实审查;察觉边缘信息,在时间许可的状况下,使用不一样的设备比较或者使用不同的工作者进行比较,确保检查成果信息的精准性;在检查程序中,察觉顾客供应的资料不对时,有权利以及义务通知同时协助处置。

2 确保质检机构实验室管理的有效性

针对检查试验室来讲,结果报告是试验室的最后成果。结果报告的精准性以及可信性,和顾客的亲身权利有着直接关系,对试验室的口碑以及信誉也有着直接关系。试验室的品质监管,是内部品质保障的关键构成部分,是保证试验室商品品质符合需求的关键措施,也是试验室品质管制的困难所在。

国家《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指出:实验室必须“由熟悉各项检测和(或)校准的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测和校准从业人员(包括在培员工),进行充分的监督”;“当使用在培员工时,应对其安排适当的监督”;“在使用签约人员及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实验室应确保这些人员是胜任的且受到监督。”因此,检测实验室监督和管理的对象主要是各类检测人员,包括在培员工、签约人员和其他的实验技术人员。

3 确保监督检验过程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1 正确选择产品的检验标准和依据是前提

商品品质监管检查部分的根本工作是按照商品的措施规范,用合理的措施对商品开展检查,获取合理的资料以及结果,提供合理、精确的检查报告,客观、公平的评估被检测商品的品质水准。所以,一定要准确选取检查根据,商品归类于强制性规范范畴内,要先采取强制性规范检查;不归于强制性规范范畴的,要使用国家举荐性规范、行业规范抑或经过备案的单位规范。

3.2 掌握正确的抽样方法是基础

抽样是产品监督检验工作的第一道工序,也是关键工序。如果抽样的产品不具有代表性,那么检验数据再准确也徒劳无益。

不一样的商品具有不一样的抽样方式,所以,在商品抽样中要按照其商品规范的需求,准确的选取样品。一般要关注下面几点:第一抽样工作者要增强相关业务培训,抽样工作者要了解检察规范以及抽样方式。抽样过程要坚守准则、公平执法、不谋自利;第二,抽样时要拟定科学的抽样检测计划,和抽样企业一起认真填制抽样详单,必须具备整套手续,步骤确定;第三,为了防止具有不公平性的抽样,要使用随机抽样,不能认为的去选取品质优或者品质差的商品。

3.3 合理、准确选配检测仪器很重要

担任商品检查的组织,对进行检查的商品能够拥有做出品质判断的第三方公正位置,它必须保证检查装置、装备都符合商品的检测、检测步骤的需求,同时一定要通过上级措施监管行政机构检查认证。检查装置、装备的安全性,要全部符合检查商品最高级别的规范、检查方式的需求以及计量需求。只要是非定型检查设备,要通过实验辨别,证实其达到标准度,才能够运用。

对所有检测设备及仪器,按规定周期或在使用前应对照国家承认的标准及已知有效关系的合格的设备、仪器进行确认,校准和调整以证实其准确度和精密度符合标准要求。对控制自动试验设备的软件和程序也应进行验证。无标准时,则应把校准所用依据写在文件上。检测和实验设备应带有表明其准状态的标示牌或识别,并保存检测试验设备的校准记录。

要制订周期检定表,定期对设备进行调整、修理和再校准,以保持使用中所需的准确度和精密。发现检测过程失控或检测设备超过所规定的标准界限时,必须采取纠正措施。对已测试的产品样品,应立即评定其测试结果的有效性,并记入文件或重新测试。此外,为避免问题的再次发生,必须查明原因,包括:标准、方法、人员培训和检测仪器的适应性,以保证检测设备的可靠性。

3.4 检验过程的规范性是保证

检查工作者一定要掌握专业知识,通过业务学习同时获得上岗资格的工作者,检查时要同时有两名及以上的人员。检查程序中,一定严厉确保进行检查商品规范以及方式的一致。检查的原始登记要完整没有遗漏,每个实验程序、各个步骤算计,还有和检查相关的信息、表格、文字、算计单位、符号、图纸信息要没有差错,同时根据步骤做好登记,客观地反应检查全部程序。最后,由相关工作者签字,确保检查成果的公平有用。

3.5 检验数据的确认处理

实际经验证实,全部商品品质检查部门的检测装置,无论性能方面如何优异和精准,检测反复性如何能得到保证,在使用过程中没有找到根源,检测资料都无法进行比较。所以,对装置一定要经过校准抑或别的找到根源确认,明确量值之后,检查才有用。检查抑或算计获得的资料一定要根据标准处置方式开展,才可以达到检查的需求。在检查资料明确之后,使用准确的算计公司,根据《数据修约》的准则,最后获得精准的检查成果,是检查资料更加合理以及精准,进一步提升使用性以及有用性。

3.6 判定和最终结果应规范和完善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完成后,需要下最终的检验结论和判定,其结论必须做到:格式统一、编写规范、内容完整、数据判定准确、幅画整洁、用词科学严谨、文字简明扼要。

参考文献

[1]陈陆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必须注意抽样及样品的有效性

[J].标准计量与质量,1995(05).

[2]曾燕萍.浅谈质量监督检验的抽样工作[J].标准计量与质量,2002(1).

[3]邓志军.浅析检验细则在保证检验报告质量中的作用[J].大众标准化,1998(02).

[4]陈文戈,王红云,俞爱林,朱艳玲.监督检验过程的管理与质量控制[J].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01).

第2篇:商品质检报告范文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一、认真实施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严格抽样检验工作程序

(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定期抽样检验。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以及查办案件、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

(三)应当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采用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采用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对该企业食品抽样检验的判定依据。

(四)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现场检查所抽检食品的进货查验情况;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

(五)被告知的被抽样检验人或标称食品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二、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自检体系,严格防范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

(六)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大中型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所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

(七)督促食品经营企业以消费者投诉、举报多或销售量大的食品品种为重点,加大自行抽检或送检的力度,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三、强化对抽样检验结果的综合分析和运用,依法报告和抽样检验信息

(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5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检验人,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监督其他食品经营者对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同时,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抄告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被抄告的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并通报本级卫生行政和相关监管部门,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九)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对食品抽样检验结果涉及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应当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直接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十)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汇总和综合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及时发现辖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进行消费提示、警示,开展消费引导;对抽样检验中发现的由其他环节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通报相关部门,促进源头治理;根据工作需要,向行业协会通报抽样检验信息,促进行业自律。

四、认真开展快速检测工作,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应当对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多的食品,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十二)实施快速检测发现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将食品样本送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进行处理。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检验机构未出具检验结果之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采取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

五、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切实保障抽样检验经费的落实

第3篇:商品质检报告范文

笔者在无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多年从事纺织检测工作,在保证纺织检测报告更加准确、确保纺织检测报告质量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体会,现提出愿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

选择标准正确与否的影响

在世界经济、技术的发展中,纺织标准发挥着突出的作用。目前实施各种合格评定活动,以技术标准为依据,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安全保证,同时对企业生产和经营及规避外贸风险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标准是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技术依据,纺织品已成为我国最具发展前景的产品之一。面对巨大的国际市场,企业在追求出口规范的同时,更应注重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我国纺织业标准是检验的眼睛,标准是质量的依据,质量是执行标准的结果。纺织标准化程度和检验质量、工作效率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为此,纺织业必须加强标准化,建立以检验标准为主体,以管理标准为基础,以工作标准为保证的标准体系,按其内在的联系形成科学的有机体,切实提高纺织检测报告质量。

纺织产品质量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和检验机构明确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责任以及依法进行检测判断裁定的重要依据。根据《标准化法》、《产品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行的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及国家、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质量检验方法或者质量判定规则,经济合同、产品说明书和产品生产中的质量约定、承诺与技术要求等均可作为企业生产和检验机构检验的依据,这就要求在具体从事检验时,必须选择正确的适合于该产品的标准。但选择的标准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标准,被废止或明令淘汰的标准不能作为检验依据。企业内控标准是为了充分发挥自己的生产潜力和技术优势,增强产品市场竞争能力而制定的,是企业作为内部控制质量的依据,不能作为监督检验的依据。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只能使用国家强制性标准、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且必须执行的标准按规定执行,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检验的,检验方法应采用有效标准方法,若无拟定相应的标准实施细则,报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可后,方能进行检验。

抽样是否具有代表性的影响

抽样就是从大批产(商)品中取出部分能够代表这一批产(商)品平均质量样品的过程。只有选用正确的抽样方法,采得能够代表该批产(商)品的质量状况,纺织检测报告的质量才能得到保证。在抽样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严格执行《抽样人员守则》,按公正、科学、准确的原则进行取样。二是熟悉产品标准和检验规程,准备好相关资料和抽样器具。三是做好抽样现场记录,写明样品名称、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存放方式、质量状况、批号、批量、等级、商标、生产单位、被抽单位、抽样地点、抽样方式、抽样数量、抽样人员姓名、样品编号。四是根据不同产(商)品、不同贮存方式采取不同抽样方式。散装固体产(商)品采取分区、分层设点抽样。包装产(商)品按照一批被抽样品总包数的多少来确定抽样包数。圆仓和囤积采用分层分部分设点抽样。流动产(商)品应根据被抽样品总的传递时间,定出抽样次数和数量,然后从样品流向的终点处横断抽取样品。液体产(商)品的池、罐、车槽、船舱等,可用鼓风设备混合均匀,然后抽样或按盛样高度等距离分上、中、下三层按1:3:1的比例抽样。对零星、单件和小批量产(商)品,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以抽取样品能达到代表平均质量为目的。

样品制作是否规范的影响

在纺织检测时,首先必须对样品加以适当制作,分成供验样、复查样、保留样。制作样品的目的是把样品混合均匀,以便在分析时取任何部分都能代表样品成分。对液体、浆体、悬浮体样品,一般是将样品摇动或搅拌均匀,然后再分装。对油、水等互不相溶的混合体样品,可先分离,然后再分别分样。对固体样品要反复研磨或用其他方法捣碎、切细、然后再制成样品。对容易腐烂变质样品,需要0℃~5℃的温度条件下保存,但保存时间不宜过长,最好制成样品后及时进行检测。做好的样品应密封洁净的玻璃容器内,必要时应放在避光处,但不能用带有橡皮垫的容器装样。

检验数据准确度的影响

在纺织检测过程中,检验方法、仪器设备、药品、试剂、人员素质、环境条件等因素都可能影响检验数据的准确度。为使检验结果误差减少到最低限度,使检验结果尽可能接近真实,要选择正确的检验方法,弄懂检验原理,确保检测的正确性。

1.选用最精确的仪器设备。

2.使用在有效期内的化学药品、试剂。

3.要选择适宜的检验环境。

4.有些试验要做对照检验、空白检验、比对检验。

5.检验人员应高度集中精力,认真仔细地进行操作,避免样品、药品、试剂外溅,滴定过量,加错试剂、药品。

6.读错数据或记录有误。

7.计算发生错误。

8.要严格按照检验操作规程、方法、步骤进行,不允许赶时间而故意省掉一些必需的时间和步骤,造成人为的过失误差。

9.要按修约规定保留有效数字。

总之,在纺织检测过程中,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进行检验,来不得半点虚伪和马虎,要一丝不苟地复查、核实准确后再下结论。

原始记录真实性的影响

原始记录是出具纺织检测报告的重要依据,是检验过程的真实记录,是检验机构最原始的基础资料。它的准确、真实性程度直接关系到检测报告的质量。它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要求检测人员要认真做好以下几项记录:

1.检验时的温度、湿度和可能影响检测的环境情况。

2.检测用仪器、设备的精确度,检定和检测前校准情况。

3.检测用药品、试剂及配制与浓度情况。

4.被测样的第一感官性状况。

5.样品对应编号情况。

6.分析测量参数、抽样时间、检验时间、标准、方法等情况。

7.体现检验过程的全部操作步骤、检验数据的来龙去脉等过程要详细记录。

8.有效数字应与检测用仪器、设备的精确度一致,不得随意增减,有效数字记录按仪器设备精确度取一位可疑值作为测定记录的原始依据,并注明法定计量单位。

9.计算公式、代表符号、计算的主要步骤和中间值、最终值、修约值、数据处理应舍去的异常值。

10.检验过程中异常现象,如停水、停电和仪器设备故障及处理情况[1]。

参考文献:

第4篇:商品质检报告范文

2005年,我局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部署,突出整治重点,加大执法力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取得可喜的成绩。现将我局2005年1—9月份的整规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2005年1—9月份整规工作的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我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自治区工商局的部署,按照“全面展开、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针,不断强化市场监管执法力度,大力开展了红盾护农、食品安全、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9大类专项整治,全面推行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工作。1—9月份,我局(含三县一市局)共出动执法人员4万多人次,检查经营户5万户次,查处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1698起,案值834.4万元,罚没款233.5万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4起,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2445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7.79万元。

(一)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我局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中之重,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1.推进“关口前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准入制度。

近年来,我局把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管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中之重。2004年,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后,我局在全市食品行业全面推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工作,我们通过督促食品经营户建立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销台帐制度、销售食品质量承诺制度、流通环节食品退市制度等有关制度,把住食品进入市场的关口,构筑食品安全的防线。对不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产品检验报告以及购货票等相关证件的商品,全面要拒绝进货、进场。

同时,为了使食品质量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今年,结合我市食品市场监管的实际,我局制定了《食品质量购销查验登记制度》、《食品市场巡查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食品经营户(企业)分类监管制度》等五项制度,要求各分局、工商所严格按照有关制度的要求,规范日常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目前,我市各类食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食品经营户建立了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销台帐制度、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食品退市制度等自律制度的达到85%以上,各类食品经营户企业亮照经营率达100%,工商所实施经营户口管理和巡查责任制达100%。食品监管初步建立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企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机制。

2.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食品违法行为。

(1)加强日常的巡查,认真开展“六查六看”。一是查经营资格,看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属超范围经营;二是查进货票证,看来源是否合法、票证是否齐全,进货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职责;三是查经销食品,看有无质量、卫生检验检疫合格等证明;四是查包装标识,看标识是否虚假,是否属“三无”、仿冒或过期失效食品;五是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广告有无虚假、误导宣传等内容;六是查市场开办者,看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对进场经营者履行了资格审查、质量监督等责任。工商所每星期对辖区内的食品经营户的检查不得少于2次,对“六查六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依法查处。

(2)扎实开展专项整治。今年以来,我局根据自治区工商局的部署和梧州市的消费特点,开展了食品安全三次集中整治行动,分别是:包装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市场重点区域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在专项整治工作中,主要抓好三个重点环节:一是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小食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二是严把市场准入关,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三是依托12315网络,建立食品消费安全预警机制,及时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在今年1—9月份的食品质量监管工作中,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25349人次,车辆6156台次,检查食品经营户4万多户次,共取缔无照经营食品217户,查获私宰肉3478公斤,劣质酒类、饮料7547瓶,劣质奶制品125.8公斤,过期变质的饼干、糖果等食品一大批。

(3)加强对上市食品的检测工作。

一是快速检测。我局投入资金30多万元购置了食品快速检测车,可检测的项目包括农药残留超标、吊白块等8大项;每个分局还配备了食品快速检测箱,定期不定期地对我市的上市食品进行快速检测。到9月份止,我局共出动工商食品快速检测车120多车次,检测蔬菜农药残留、豆制品吊白块等项目268批次500多个品种,检出农药残留超标蔬菜173.5公斤、含吊白块豆制品195.8公斤,甲醛超标水产品32.6公斤。

二是定期检测。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存在的问题、人民群众集中反映的商品质量投诉情况以及消费的季节性特点,每月制定食品检测计划。如今年7月份是检测饮料类,主要检验项目包括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蛋白质等。通过有重点、步骤地开展商品质量抽查,并及时向市民发出警示,努力构筑食品安全防线。

三是专项检测。今年7月我局配合自治区质监部门对我市的桶装水进行了抽检,这次抽检共抽取了3家厂家生产的4个品种的桶装水,经检测,4个品种的桶装水全部合格。此外,今年8月底9月初,我局根据自治区工商局的部署,针对在月饼专项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会同梧州市疾控中心的工作人员对我市的上市月饼进行了检测。这次监测共抽取了10个厂家生产的16个品种的月饼,经检测,有2个品种的月饼不合格,合格率为87.5%。

(4)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文件精神,我局每月都将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餐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吊销情况通报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以利于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二)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整治。

一是积极开展宣传《商标法》活动。今年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我局以此为契机,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宣传《商标法》的活动。4月23日我局在市xx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咨询宣传日活动,在活动中共展出商标侵权产品50件,接受群众咨询1000多人次,发放宣传资料3000多份,发放中国知识产权报1100多份,展出宣传板报及挂图20多块,收到较好的效果;与此同时,我局还在《xx报》开辟了专栏宣传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有关知识,展示我局打击商标违法行为的成果。通过宣传活动,增强了广大市民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此外,我局联合市整规办、市知识产权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局、市质监局、市新闻出版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等部门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检查行动。重点检查商标侵权、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盗版图书、盗版音像制品等违行为。行动中查获假冒“xx”洗衣粉一批,收缴非法音像制品7200盒。二是开展保护商标专用权专项整治行动。我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自治区工商局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了相关的工作方案,扎实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工作。今年以来,我局结合“红盾护农”工作,重点开展了保护涉农商标专项行动。1—3月,开展了以查处食品、药品、种子、农药、化肥、农膜、农产品商标侵权行为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行动;3—6月,开展了以集中整治侵犯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商标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行动。通过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不法商贩坑农害农行为,有效净化了农资市场秩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1—9月,立案查处商标案件28起,移交公安部门2起,罚没款11万元。其中涉农商标案件4起,端掉制假窝点4个。在查处商标大要案方面也有所突破。xx工商局于今年4月查处的xx厂擅自仿冒生产法国著名LOUISVUITTON(路易威登)商标和国内注册商标KAISER(凯撒)手袋商标侵权案件,涉案总值达400多万元。三是与企业联合打假,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我局与市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的企业建立了打假联系点,实行专人负责,指导、协助企业进行打假维权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商标专用权被侵的问题。今年以来,我局深入指导企业打假12次,先后协助奥奇丽公司等5家企业到全区各地进行打假5次,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00多万元,受到企业的好评。

(三)开展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整治行动。

今年,我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自治区工商局的部署,围绕服务三农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热点,扎扎实实开展红盾护农行动。

一是建立完善有关制度,规范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为了加强农资经营户的自律意识,我局把农资商品管理作为“关口前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面推行农资经营“两账两票、一卡一书”,给农资经营户发放了统一的进销货台账登记薄、“农资商品销售信誉卡”和“工商服务三农、红盾护农公示卡”。为保证“两账两票一卡一书”制度落到实处,辖区工商所执法人员还定期对农资经营户的“两账两票一卡一书”进行检查,并把检查情况记录到经济户口管理资料中,建立对农资产品经营的全程监管机制。

二是大力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种涉农违法经营行为。我局结合xx市的实际情况,把“红盾护农”行动分为“打假保春耕”、“打假保三夏”、“打假保秋播”三大专项行动。在专项行动中,以基层工商所为依托,以县局、分局、经济检查大队、市场科(股)为主力,以城乡结合部和乡镇为重点,围绕种子、肥料、农药、农机具及零配件等重要农资商品,采取查登记档案与实地排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农资经营户进行拉网式排查,及时查处农资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还进一步强化杀鼠剂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制售毒鼠强的违法行为。截至今年9月底,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4183人次,检查农资经营户1581户,检查农资市场27个,查处无照经营19户,查处农资案件52起。涉案40多万元。其中查获假冒伪劣化肥247.15吨,假冒伪劣农药128公斤,假冒农用柴油机37台。其中,岑溪市工商局查处侵犯“溪丰”牌注册商标复混肥一案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

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今年,我局根据自治区工商局的部署,制定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工作方案,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3次声势浩大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以“拉人头”和“金字塔”形式的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共发放宣传资料份1万多份,出动执法人员879人次,端掉传销窝点28个,遣送传销人员470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传销骨干分子5名。依法没收一批用于传销的皮具、西服、化妆品等。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同时,我局还会同公安部门,对出租屋进行重点监管,对以往有涉嫌传销活动窝点的出租屋、旅店进行定期不定其的复查,防止传销死灰复燃。

(五)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

一是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为了能及时查处以“消费处值”等名义用高额回报作为诱饵的商业欺诈行为,我局及时成立了清理“消费储值”及其类似非法经营活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并在媒体上消费警示,提高消费者的防范能力。我们还对“清仓价”、“跳楼价”等误导宣传、虚假打折等欺诈进行认真整治,责令拆掉此类宣传广告85条,对有关业主进行了严肃的警告教育。二是开展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整治。我局以监管拍卖和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作为加强合同监管工作的切入点,重点加强对消费品、生产资料、房地产、旅游、劳动力等市场的合同监管。1—9月份,共检查了合同398份,金额1000多万元,调解合同纠纷18起,暂未发现有合同欺行为。三是积极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教育活动。我局按照自治区工商局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诚信建设活动。在企业中开展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和建立“合同帮扶”企业活动。同时,为了使诚信的理念深入人心,我们还开展了“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在宣传活动中,采取多种形式,倡导诚信经营,努力营造诚信兴商的氛围。召开了全市部门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的“倡导诚信兴商、共建和谐社会”动员大会,发放以讲诚信、反欺诈为主要内容的宣传资料5000多份,制定“诚信兴商的”公益广告10多条,在媒体上发表以宣传“诚信兴商”为内容的稿件13篇。

(六)规范粮食交易市场

今年,我局根据自治区工商局的部署,严格执行粮食收购资格准入制度,严厉打击无照经营和违规收购粮食的行为,严防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同时,组织全局执法力量,对全市范围内的粮食收购、经营单位和各饭店、饮食摊点进行了一次全面清查。通过加大对粮食经营户的监管,进一步规范了我市粮食市场秩序。

(七)开展汽车、成品油等重要商品市场整治

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我局能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抓住重点,明确责任,严格按照工商职能,依法办事。采取局所联动、市场巡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法,充分发挥12315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对全市范围的废旧金属回收点、汽车维修厂、汽车零配件经营户、加油站进行了一次清理检查。1—9月份,检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汽车维修点等578家,检查加油站214家,立案查处非法收购旧汽车案件2起,无照经营汽车维修、废旧金属回收和机动车零配件案件26起,查处销售不合格成品油案件6起,没收不合格成品油21吨。

(八)惩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

今年以来,我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开展虚假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做好广告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一是严厉打击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保健食品、药品、医疗等虚假违法违章广告行为。1—9月--,共立案查处广告违法案件25起,其中药品广告4起、医疗广告3起,房地产广告10起,食品广告2起,罚没入库金额为6万元。二是加强广告监测工作。我局通过建立广告监测台帐,指定人员对市内各媒体的广告按药品、房地产、食品、化妆品、医疗服务、家用电器等类实施分类监测,及时发现问题。1—9月份,共监测各类广告2651条,发出责令停止违法广告的整改通知80份,同时将广告违法情况通过各媒体及时向社会公示,至今共《广告违法警示公告》9期。三是提高广告经营者的法制意识。我们召开了全市广告经营单位会议,向其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加强了对媒体单位广告行为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建立广告审查制度,有效地降低了违法广告的发生。

(九)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

在行动中,我局对全市范围内现有的职业介绍机构开展了全面清理。共检查职业介绍机构138户,用人单位19户,劳动力市场8个。严查其合法资格,对无劳动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一律予以取缔。从检查情况来看,大部分的职业介绍机构都能守法经营。但有个别职业介绍机构超经营范围经营家政服务。执法人员对其发出了责令整改通知书。

(十)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其他专项整治

今年,我局还根据自治区工商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开展了打击无照生产经营、清理整顿文化市场、盐业市场、清查“黑网吧”等专项整治行动。在打击无照生产经营专项整治中,我局切实加强对重点企业、旅游景点景区、文化娱乐场所、年货市场、农资市场等的巡查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食品、烟花爆竹、化学危险品等的违法行为。行动中,共查处无照经营78起。在清理文化市场专项整治中,我局重点清查出版物市场,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管,1—9月份,共收缴非法出版物874本,非法音像制品1521张,取缔无照经营的卡拉OK、酒吧、电子游戏机室、网吧共16家。在盐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我局会同公安、卫生、盐政等部门开展声势浩大的联合执法行动2次,主要对食盐批发经营户、学校食堂、饭店、酒家、食品加工企业等的用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发现无碘生盐14.5斤,散装食盐30斤。版权所有

二、经验与体会

2005年1—9月,我局在整规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为确保我市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我们的主要体会是:

(一)领导重视,思想统一是做好整规工作的根本保证。我局领导对整规工作高度重视,每次专项整治,都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时作出部署,制发实施方案,做到方案措施落实、督查检查落实、责任目标落实。局领导经常亲临执法第一线,既当战斗员,又当指挥员,从而保证各项行动都取得好成绩。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是做好整规工作的基础。今年以来,我局以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和强化内部监督为切入点,以“人人会办案”为目的,加强了法制教育。除了定期举办法律法规培训班外,在日常的执法中,我局还要求在执法文书的填写、统计报表的报送、案卷装订归档等方面,力求统一规范。

(三)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依靠人民群众的配合,搞好协调,形成合力,是做好整规工作的保障。如在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盐业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和公安、盐政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查处案件中形成合力,切实保证了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四)加大宣传力度,构筑舆论监督氛围是做好整规工作的有效途径。一方面,我们抓好系统内部的宣传教育工作,要求广大工商干部克服厌倦情绪,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做好整规工作。另一方面,我们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从舆论上大造声势,大案要案局记者站全程跟踪报道,及时曝光。今年,1—9月份,共在各级媒体上刊登反映我局整规工作的稿件365篇,专题论文3篇,编印整规简报17期。从而保证了整规工作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开展。

三、存在问题

2004年,我局的整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及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

(一)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还有待提高。目前,我们的基层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对流通领域食品的相关标准、对抽样检查等方面的知识技能和程序还不够了解,对有关质量检测方面的基础知识还没有很好地撑握等等。

第5篇:商品质检报告范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

第四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六条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检验合格。

出口产品检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程序、方法进行检验,对其出具的检验证单等负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良好记录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简化检验检疫手续。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质检、工商和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十一条国务院质检、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尽快制定、修改或者起草相关国家标准,加快建立统一管理、协调配套、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产品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三)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五)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

(六)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

(七)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产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时,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依照国务院规定信息,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6篇:商品质检报告范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

第四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六条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检验合格。

出口产品检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程序、方法进行检验,对其出具的检验证单等负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良好记录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简化检验检疫手续。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质检、工商和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十一条国务院质检、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尽快制定、修改或者起草相关国家标准,加快建立统一管理、协调配套、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产品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三)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五)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

(六)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

(七)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产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时,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依照国务院规定信息,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7篇:商品质检报告范文

以消费者为中心,严格执行各类标准

消费者是最终用户,只有以消费者为中心,满足消费者需求,才能真正提高市场占有率。

(一)国外服装企业标准执行情况。国外服装公司客户都有自己明确的质量标准和手册。要求所有的供应商去遵守。如澳大利亚的零售商Myer、Just Group,欧洲的HM、ZARA等等都有严格的标准。在这方面,欧盟的限制要求(REACH法规中的SVHC清单和限制清单)是最多的。对于服装零售商的质量标准,供应商也必须遵守,从面料辅料准备开始,要求面料辅料生产商按照客户标准要求进行生产。面料完成后由第三方权威测试公司如SGS、ITES等等按客人指定的内容进行测试。测试结束后,把原始报告提交给客人。如果测试结果没有达到客户要求,供应商必须重新对面料和配料进行整理。如果还不能达到要求,也有可能取消,或者进行成衣穿着测试,客户也可能根据具体款式结合测试结果具体分析。如面料纰裂测试不过关,但款式肥大,客户有时也会接受。不过最好是在面料安排前把实际能够达到的结果告诉客人并与客人协商。

成衣进入流通领域后,亦有可能出现各种质量问题。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如消费者把洗标要求干洗的服装,水洗了,消费者就自己承担责任。但如果消费者按要求洗涤,而企业没有提供正确的洗标要求,造成严重缩率,褪色或拉链开裂等问题,会招致客户全部退货,供应商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二)国外公司服装标准化实例。新西兰著名服装公司Pumpkin Patch是儿童服装公司,在美国、英国、澳洲、新西兰、中国都有销售门店。

1.它要求它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上各国的法律法规要求,定期与供应商签署合约,保证产品符合有关标准,并承担因不良产品带来的一切后果,比如小孩吞食松脱的扣子而死亡;小孩穿着没有危险标识的睡衣,烤火炉取暖太近而造成烧伤等。

2.国外政府通常没有专门抽查服装等检测部门,但法制健全,任何人都可以去商店买到成衣然后拿着检测报告把商家告上法庭,所以商家均不敢掉以轻心,否则有可能招来巨额赔款和不得不销毁产品。

3.为了能跟踪每件产品,Pumkin Patch 公司要求供应商提供服装工厂和配料工厂详细联系地址,并定期审核。

4.一旦出现质量事故,比如产品大货已完成或者已上架销售,才发现纽扣含铅量测试不合格,它会采取全球调货原则,把这批产品挪到对服装纽扣含铅量没有要求的国家,比如新西兰、澳洲等国家。总而言之,全球各国在服装特别是有关安全方面都有不同程度严格的服装标准去约束。对于强制的国家标准,是必须遵守的。如果没有遵守,而遭到投诉,本地供应商会遭到重罚。

国内标准执行情况

我国标准分类。我国的标准按性质可分为两类: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代号为“GB”,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要求对于一些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必须执行,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加以违反、变更。推荐性标准,代号为“GB/T”,是指国家鼓励自愿采用的具有指导作用而又不宜强制执行的标准,即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允许使用单位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加以选用。

目前我国纺织品和服装消费品,主要有两个强制性标准:一个是标识标准,GB 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一个是安全技术标准,GB 18401—2010《国家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从事纺织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不符合GB 18401国家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服装除了强制性标准外,还有很多其他推荐性标准,其中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每个服装标准都有它的适用范围,生产企业按照自己的服装特征自觉地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比如羽绒服执行的产品标准GB/T 14272《羽绒服装》,牛仔裤执行的产品标准FZ/T 81006《牛仔服装》。也有很多的产品标准可以适用于多种材料的服装,比如FZ/T 81007《单夹服装》,它的适用范围是棉、麻、丝、化纤及其混纺织物为原料成批生产的单、夹服装。但一件服装执行的不仅是一个产品标准,它还有一个乃至几个引用标准,如服装号型标准、相应的面料标准等等。每当新标准后,标委会、第三方检验室等部门就会举办新标准宣贯会,帮助服装生产、管理、检验等部门正确理解和执行新标准。

政府职能部门对产品的监督管理

我国大多数生产企业按照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方可出厂。此外,政府职能部门还要监督抽查,促使企业严格执行产品标准,保证产品质量。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严把厂门关。 对不合格企业和产品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不合格商品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零售终端的市场如何做好标准化工作

标准化工作在零售终端至关重要,零售终端面对的是一个个消费者,每个消费者挑选一件服装,就是对商品质量的全面验收。所以要加强对服装商品质量的全面监控,就必须重视商场的标准化工作。

市场商品标准监控工作,体现为进店前监控和进店后销售中监控。进柜后的监控又分为内部检查与外部检查。

进店前检查。服装类品牌方生产厂家(简称厂家)与零售终端卖场(简称卖场),达成经营合作意向后,卖场采购负责人会向厂家索取相关的证件《服装类质量检验报告》。一般来说厂家提供的质检报告按检验方式分为:抽样检查、送样检查。按商品区分为:面料检查、成品检查。一般合作前期采购负责人收取的报告通常为委托检查的《服装类质量检验报告》,实际上只能证明报告中所列出的商品具备合格的销售条件。

进店后销售中检查。各品牌厂家商品进入卖场销售中,由于之前所索取的资质具有一定的有效性,如服装换季、新品上架等,卖场终端就要跟进一一对应的产品合格证。

1.内部检查,内部检查从部门职责划分为,卖场内销售部门的检查和负责公司产品质量和顾客投诉的部门检查(客服部),客服部起到了对销售部的监督作用。销售部门负责后续的日常跟进检查,这期间主要检查《商品质量检验报告》的有效性。这里的有效性主要是检查专柜的报告是否过期,一般性报告如果标注有效时间,按报告上具体日期进行复核。如没有标明时效性的,按一年有效性进行复核。服装类商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可分为面料与成衣两种类型,但是流通零售终端所有上柜的商品,国家没有强制要求每一款均要有合格的质量检验报告,而是按出厂的《合格证》来检验是否可以进入零售企业进行上柜销售。从这方面来看,服装类商品由于占整体百货零售市场份额较大、产品种类繁多,国家是无法做到最细化的质量监控的。那么,有责任心的企业所承担的工作量就会增加较多。

2.邀请第三方技术机构帮助检查。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的监督抽查,对受检企业来说极具法制约束力,但这类监督抽查是有计划性的,不是经常性的,一般情况下是一年一次。如果这样的抽查一年内次数多了,企业要增加经营成本,会产生逆反心理的。在这种情况下,商场要不断加强质量监控,主要是靠内部手段了。对经过培训的商管人员有能力检查服装的外观质量,但内在质量问题很难感官看出,这就需要我们联合第三方技术机构,利用实验室手段对商品进行检验。 对不合格商品主要是以整改为主,整改不了的,下柜停止销售。这样的检查供应商能积极地配合,并能收到较好的效果。

在商品零售终端发现的标准执行中常见的问题

(一)服装标准使用不当。生产企业对该标准的适用范围没有很好地理解,在吊牌上使用错误的产品标准。比如一件含羊毛10%的针织服装,标识标注的执行标准为FZ/T 73018《毛针织品》,FZ/T 73018《毛针织品》的适用范围是含毛量大于30%的毛针织品,显然含羊毛10%的针织服装是不能执行FZ/T 73018《毛针织品》,应用FZ/T 73005《低含毛混纺及仿毛针织品》。

(二)吊牌使用说明标识不全。有的生产企业技术力量薄弱没有执行标准也就是无标生产,在服装的吊牌不标注执行标准。有的生产企业对服装号型规格、纤维含量、洗涤方法标识不全,标注错误。最典型的是纤维含量比如一件亚麻30%粘纤70%服装纤维含量标示为麻30%棉70%。还有的生产企业钻标准的漏洞,某项指标按某个标准考核是不合格产品,执行另外一个不考核该指标的产品标准。

(三)标准制定滞后的问题。如目前针对一些特殊类型的服装产品,尚无确切的适用标准。比如一件服装前片是粘纤机织面料,后片和袖子是聚酯纤维针织面料等等。还有的标准对某些关键指标考虑欠周到,修订不及时,比如FZ/T 0105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规定当标签上的某种纤维含量小于等于15%时,纤维含量的偏差为标称值的30%。而当纤维含量在3%以下时也用标称值的30%考核羊毛羊绒含量和棉麻含量偏差显然不适用。

针对以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很多的服装生产企业为了保证产品质量,都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控制产品的质量,有的企业标准pH值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有的企业标准在上级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一些技术指标。

消费者并不了解一件服装所执行的所有标准,他们关心的是款式、材质、价格,他们希望购买的服装是穿着合体、舒适、安全,洗涤后保持原样的服装。他们的这些要求,就涵盖了服装产品各方面的理化性能。这就是为什么各个国家的服装公司都把这些测试指标,作为制定服装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总结标准在零售中的应用阶段

第一,被动阶段。主要表现为多数企业对质量不重视,市场上存在三无产品。政府主管部门技术监督局和工商局用强制性的标准,通过抽查、检验,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罚、公示下架的方式,进行强制规范,使得生产厂商在应付抽查过程中,被动提高了产品质量。

第二,由被动向主动过渡阶段。随着生产厂商对自己产品质量的重视,主动开始做内部质量控制。现在我国正处于由政府的强制要求期,向企业自发控制品质过渡阶段。

第三,主动对质量控制,拥有自己的品牌。企业为能满足客户需求,主动对服装质量进行控制的行为,并创出自己的品牌。品牌是一种财富,是某种品质的保证。国外企业视自己的品牌如企业的生命。这也是我们最终的发展方向。

结束语

第8篇:商品质检报告范文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2008年5月7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活动及法律责任等做出相应规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8年7月16日商务部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内贸易部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猪屠宰技术、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上岗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世界海关组织2001-2007年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世界海关组织2001-2007年商品归类决定)》。该归类决定自2008年7月3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05年第63号公告中商品归类决定W2005-028、W2005-317、W2005-368、W2005-369、W2005-370、W2005-377、W2005-408、W2005-418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200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的公告

根据当前海关监管的需要,海关总署制定了200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该目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

海关总署关于延缓执行海关总署2008年第17号公告的公告

由于奥运会安保工作需要,海关总署2008年第17号公告推迟到2008年12月1日执行。相应地,目前全国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已经取得“进出口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双重身份的企业,双重身份继续保留到2008年12月10日。

海关总署关于再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4年第34号公告)再次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04年第34号公告、2005年第69号公告、2008年第4号公告同时废止。原已印制的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仍可继续使用。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自2008年8月6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铜版纸,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48号公告和2007年第12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50号公告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对2008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汽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112号和2008年第11号公告)进行了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布,该公告自8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第9篇:商品质检报告范文

根据市局机关各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结合工作实际,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就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责范围

市局消保处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指导、统筹规划、协调配合、监测检验、分流督办,其他部门各司其职。

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食品安全检测分工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食品安全检测工作必须依照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以及市局的总体规划进行。除上级部门有专文定向规定的,所有市场(包括集贸、商场、超市)食品的检测,均由消保处负责。国家总局市场司有专文定向规定的食品类别,由市场处负责检测。

三、*指挥中心的信息处理

*指挥中心是全市工商系统统一对外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的综合工作平台,受理的内容涉及工商系统的所有业务部门,涵盖工商机关的所有工作职责范围。指挥中心的工作由消保处负责,承担对*申投诉举报工作的分流、督办和指挥协调。

(一)凡涉及到消费者直接到消费者协会投诉的,由消费者协会负责受理调解自行处理;需立案的,移交公平交易分局。

(二)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市局局长办公会关于*申诉举报网络“横到边、纵到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各分局的*申诉举报网络升级和工作制度,建立市局*指挥中心与市局各职能部门之间信息平台直达窗口,凡*指挥中心受理的重大或带有全局性的申诉举报信息,在及时向各分局分流的同时,点击转办到市局机关各处室,由各处室对口指导检查、督办和反馈。

(三)凡涉及到举报假冒伪劣、有毒有害、制售假冒商品、商业贿赂等各类经济举报的,通过信息网络平台点击到公平交易分局处理,由公平交易分局负责督办,并将结果反馈给当事人和消保处*指挥中心。指挥中心负责将处理结果报各级领导机关。

四、检测结果的处理

(一)检测结果的判定

依照总体计划和法定监测程序经法定检验机构检测的商品(食品),当检验结果送达后,按“谁检测、谁判定”的原则,检测单位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每份检验报告进行定性分析判定。根据检测结果,依次判定为以下五个级别类:

1.凡检验合格的商品,将被判定为第一类。

2.凡被检验为不合格商品的,属问题轻微的,如商品外包装上标注不合格的,判定为第二类。

3.凡被检验为不合格商品的,属一般性问题的,如商品内在质量有问题,但不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判定为第三类。

4.凡涉及有毒有害、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不合格商品的,判定为第四类。

5.凡构成重大食品安全的事件,需启动《流通领域重大食品安全紧急预案》的,判定为第五类。

(二)检测结果判定的处理

1.检测结果通报会议制度

根据检测结果的判定分级情况,首先由市局消保处组织召开检测结果通报会,确定参加会议的范围及工作人员。

(1)一般情况下的检测,消保处根据检测结果的定性,召集各分局消保科长参加,由消保处主持,通报检测结果,布置调查处理工作;

(2)涉及到第五类需启动《流通领域重大食品安全紧急预案》的,依程序报经局长审定,迅速召开各分局党政一把手和市局机关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议通报情况,按预案规定组织实施。

2.检测结果的调查处理

(1)凡被判定为第一类结果的,由消保部门对其结果登记存档,并将检验报告送达受检单位,作为监测单位(人)进行监测检验,建立企业信用等级的凭据。

(2)凡被判定为第二类结果的,由消保处或辖区分局消保科责令违规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并督促其整改落实到位。

(3)凡被判定为第三、第四类结果的,首先由检测单位将情况汇总通报各分局,然后组织各分局消保、公平交易部门对同品牌、同批次、同时间的不合格商品采取立案查处、下架、撤柜、退市、就地封存等措施全面清查。办案单位要依照法定程序,本着“从重、从快”的原则及时办理。案件终结后,办案单位应在案件终结3日内将处理结果以及相关统计报表送同级检测单位集中汇总、备案和上报。

(4)凡被判定为第五类结果或经领导批示的,除依法调查立案查处外,具体承办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按事前、事中、事后相关的上报原则,分别及时写出办理情况报告,由消保处督办、汇总形成书面报告后报上级有关领导。

五、信息披露

(一)市工商局组织的流通领域商品定向监测抽检结果的相关信息和*受理的申诉举报信息,由负责实施检测的部门和消保处与市局新闻中心共同协商,按照有关信息披露和接受新闻采访的制度,办理有关手续,报经市局领导批准后,方能对外。各分局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商品检测抽检和*受理的相关信息。

(二)凡涉及需要向媒体消费警示等,均由消保处报市局领导批准后,统一对外;各分局各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向媒体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市消费者协会需要以自己的名义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的,需先报消保处同意后实施,保证所信息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检测不合格商品披露和处理时期,受检测的商品(食品)应在检测结果送达15日后进行。确需立即向媒体披露的,需报经市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向媒体信息公示,其信息披露由市局消保处与新闻中心统一对外。

(四)对外披露与商品质量、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应遵循求真务实、慎重公正的原则,严禁提供未确定、未查实和不准确的信息,以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