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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在经济学中的概念精选(九篇)

商品在经济学中的概念

第1篇:商品在经济学中的概念范文

“奢侈”的概念,中外各类表意不一。“奢侈”一词,最早源于拉丁文“Luxus”,原意指非凡超强的繁殖力或创造力,后移植于法文“luxe”,被蕴以充裕、富足、精细、精致之意。在西方表述中,“奢侈”大都具有优越、优雅、精致、精细的内涵;沃尔冈•拉茨勒在《奢侈带来富足》中认为“奢侈是一种整体或部分地被各自的社会认为是奢华的生活方式,大多由产品或服务决定”;维尔纳•桑巴特在其《奢侈与资本主义》中提出“奢侈是任何超出必要开支的花费”。而在中文中,“奢侈”的表述含义是“花费大量的钱财追求过分的享受”,其定义表达和哲学意境明显要高于西方的含义释解,从字面表意上看,它较为直观地揭示出了这一概念内涵中,蕴含着财富和消费、物质和精神的两种对立与统一关系,即通过对大量占有财富的物质化消耗,换取物质消费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某种超越的精神享受。

通常在对“奢侈”概念的理解中,许多人都将其与“奢华”、“奢靡”等同或混同起来,实则不然。虽然三者均含有“通过大量的财富消耗换取某种过分的享受诉求”之意,但究其本质,它们三者之间还是存在着内涵上的区别:“奢侈”主要是以追求物品或服务内在品质为重心的一种消费行为,其表现对象主要为某种特定的行为或物品;“奢华”却主要是以追求装饰或环境外在华丽来装裱门面为重心的一种炫耀行为,其表现对象主要为外在的装饰或环境;而“奢靡”主要是以通过过分地铺张浪费来达到外界注目的享乐行为,其表现对象主要为某种特定的生活状况或状态(沃尔冈•拉茨勒称之为生活方式)。三者相比,“奢侈”的境界和层次,明显要比“奢华”和“奢靡”要高,奢侈的享受不仅需要大量的财富消耗,往往还需要更高的文化素养。或者说,只要财富充裕、富足,奢华、奢靡的生活享受,人人皆可为之;而“奢侈”未必然之,它除了应当具备相应富裕的财富外,消费者还需要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或精神品质。“奢侈”是人们自然追求物质与精神享受合一的一种富足、高品质的生活方式,这也应是“奢侈”真正的经济学意义。

“奢侈品”(Luxury)的概念,是一个域外舶来名词,同样来源于拉丁文中的“Luxus”。关于“奢侈品”概念的定义,国内外学者作过各种不同的解释,其中较为常见的定义如下:一是认为奢侈品是“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超出必要程度的生产成本或使用费用的商品”。二是英文辞典中的词义解释,“可拥有而非必需”的商品,其涵义中具有精神上获取愉悦、使用中得到舒逸、价格上异常昂贵的特点。三是美国芝加哥大学克里斯托弗•贝里在《奢侈的概念:概念及历史的探究》中认为,“奢侈品是那些可以轻易并毫无痛苦地替代的物品”,其实质指可廉价替代或轻易放弃的非生活必需品。四是德国经济学家维尔纳•桑巴特在其《奢侈与资本主义》一书中,以“精制品”的概念将“奢侈品”从“量”与“质”的角度进行阐释,认为奢侈品就是在产品的基本用途之外,通过对产品原材料的添加或外观工艺的改良而进行再加工的产品。五是国际定义,认为奢侈品是“一种超出人们生存与发展需要范围的,具有独特、稀缺、珍奇等特点的消费品”,又称为“非生活必需品”,这也是目前人们通常采用的一种定义。

以上各种奢侈品定义,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奢侈品概念的内涵,但其内涵都只是局限于奢侈品商品属性的某个方面,这无形中扩大了奢侈品概念的外延。无论是“超出必要成本的商品”、“可拥有而非必需的商品”、“原料添加或外观改良的商品”,还是“非生活必需品”,其内涵均只是从生产和使用角度涉及了奢侈品的部分商品属性。同时,根据概念定义中内涵与外延的反比关系,由于对奢侈品概念内涵的局限性,使得其外延得到了不必要的扩大。例如,“超出必要成本的商品”的定义中,很难让人区分一般低、中、高档商品与奢侈品的界限,因为“生产成本”与“使用费用”原本就是商品价格的构成,这不仅仅是奢侈品的特性,而是所有商品的共性;再如,“原料添加或外观改良的商品”的定义中,其实质内涵也同样只是体现在商品价格的成本构成中;至于“可拥有而非必需的商品”、“非生活必需品”等定义,其内涵概括明显过于笼统与抽象。

对此,本文在借鉴和吸纳有关奢侈品概念内涵的基础上,从奢侈品多属性内涵的角度进行概括,以更为科学地明确奢侈品概念的定义;并从奢侈品的消费主体、消费客体和价值构成的角度,对奢侈品概念的内涵进行研究分析,从而明确奢侈品概念内涵的内容,即:为特定社会富有消费阶层拥有和享受,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所获取的精神附加价值要远高于实用价值的珍贵稀缺商品或服务。

由此可知奢侈品固有的内涵:一是奢侈品的消费主体只能是社会中极少数的特定富有群体;二是奢侈品的消费客体只能是具有珍贵性、稀缺性的商品或服务;三是奢侈产品的价值构成主要由物品的实物价值(或可称原始价值)和精神附加价值(或可称引申价值)构成,并且消费主体在消费中获取的精神附加价值,要远远高于奢侈物品本身的实物价值。

奢侈品的范畴与属性

(一)奢侈品的本质属性

哲学上的范畴是人的主观思维对客观事物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正如商品、成本、利润等属于经济学的范畴一样,研究奢侈品范畴的根本目的也就是在于客观地概括或反映奢侈品概念内涵的普遍本质与属性表现。从所有商品的实物生产和价值构成的对比研究中,清晰而明确地找到奢侈品区别于其它任何商品的普遍不同之处,那就是作为奢侈品的商品具有的本质属性。

一是奢侈品有形实物价值的稀有珍贵性。有形实物的消耗是所有商品得以客观存在的物质载体,这是所有商品在实物生产过程中的共性,但奢侈品在其实物生产中所消耗的基础材料、加工流程、生产技术、人工成本等有形实物,必然具有明显的稀有珍贵性。这可以从维尔纳•桑巴特的“量”与“质”的概括中得以说明,即相对于其它商品,奢侈品在其实物产品形成中使用和消耗了更多或更好的有形实物,通常表现为奢侈品形成中所使用原材料的珍贵和制作工艺的精良。

内容摘要:本文从经济学角度研究奢侈品经济基础理论中有关奢侈、奢侈品及奢侈品经济的基本概念与定义,揭示奢侈品的范畴与属性、划分标准与分类,以及奢侈品经济与现代商品经济的关系。文章认为,奢侈是人们自然追求物质与精神享受合一的一种富足、高品质的生活方式;奢侈品在现代生活中是一种高品质的特殊商品或服务;奢侈品经济已经成为现代商品经济体系中相对独立的产业部门。

关键词:奢侈品商品经济概念定义

在当今世界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和奢侈品消费快速增长的时代,尤其是在经济得到长期快速发展的中国,行将作为奢侈品消费大国而立名于世。奢侈品经济在中国已日渐显露头角,受到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

虽然奢侈品的经济体量相对于其它重要的基础产业经济,占整个社会经济总量的比重较小,但奢侈品消费中存在的许多独特现象和特征,对于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具有巨大而深刻的影响和作用。

奢侈品消费作为一种古老的社会经济现象,早已存在于现实社会生活之中。而奢侈品经济作为一种新起的产业部门,还处在产业发展的初始阶段。目前,对于奢侈品概念、定义、范畴、类型、属性等基础性的学术理论研究,业界、学界尚缺少统一或系统的研究阐述,已成为研究现代奢侈品经济的理论壁垒。

奢侈品的概念与定义

“奢侈”的概念,中外各类表意不一。“奢侈”一词,最早源于拉丁文“Luxus”,原意指非凡超强的繁殖力或创造力,后移植于法文“luxe”,被蕴以充裕、富足、精细、精致之意。在西方表述中,“奢侈”大都具有优越、优雅、精致、精细的内涵;沃尔冈•拉茨勒在《奢侈带来富足》中认为“奢侈是一种整体或部分地被各自的社会认为是奢华的生活方式,大多由产品或服务决定”;维尔纳•桑巴特在其《奢侈与资本主义》中提出“奢侈是任何超出必要开支的花费”。而在中文中,“奢侈”的表述含义是“花费大量的钱财追求过分的享受”,其定义表达和哲学意境明显要高于西方的含义释解,从字面表意上看,它较为直观地揭示出了这一概念内涵中,蕴含着财富和消费、物质和精神的两种对立与统一关系,即通过对大量占有财富的物质化消耗,换取物质消费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某种超越的精神享受。

通常在对“奢侈”概念的理解中,许多人都将其与“奢华”、“奢靡”等同或混同起来,实则不然。虽然三者均含有“通过大量的财富消耗换取某种过分的享受诉求”之意,但究其本质,它们三者之间还是存在着内涵上的区别:“奢侈”主要是以追求物品或服务内在品质为重心的一种消费行为,其表现对象主要为某种特定的行为或物品;“奢华”却主要是以追求装饰或环境外在华丽来装裱门面为重心的一种炫耀行为,其表现对象主要为外在的装饰或环境;而“奢靡”主要是以通过过分地铺张浪费来达到外界注目的享乐行为,其表现对象主要为某种特定的生活状况或状态(沃尔冈•拉茨勒称之为生活方式)。三者相比,“奢侈”的境界和层次,明显要比“奢华”和“奢靡”要高,奢侈的享受不仅需要大量的财富消耗,往往还需要更高的文化素养。或者说,只要财富充裕、富足,奢华、奢靡的生活享受,人人皆可为之;而“奢侈”未必然之,它除了应当具备相应富裕的财富外,消费者还需要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或精神品质。“奢侈”是人们自然追求物质与精神享受合一的一种富足、高品质的生活方式,这也应是“奢侈”真正的经济学意义。

“奢侈品”(Luxury)的概念,是一个域外舶来名词,同样来源于拉丁文中的“Luxus”。关于“奢侈品”概念的定义,国内外学者作过各种不同的解释,其中较为常见的定义如下:一是认为奢侈品是“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超出必要程度的生产成本或使用费用的商品”。二是英文辞典中的词义解释,“可拥有而非必需”的商品,其涵义中具有精神上获取愉悦、使用中得到舒逸、价格上异常昂贵的特点。三是美国芝加哥大学克里斯托弗•贝里在《奢侈的概念:概念及历史的探究》中认为,“奢侈品是那些可以轻易并毫无痛苦地替代的物品”,其实质指可廉价替代或轻易放弃的非生活必需品。四是德国经济学家维尔纳•桑巴特在其《奢侈与资本主义》一书中,以“精制品”的概念将“奢侈品”从“量”与“质”的角度进行阐释,认为奢侈品就是在产品的基本用途之外,通过对产品原材料的添加或外观工艺的改良而进行再加工的产品。五是国际定义,认为奢侈品是“一种超出人们生存与发展需要范围的,具有独特、稀缺、珍奇等特点的消费品”,又称为“非生活必需品”,这也是目前人们通常采用的一种定义。

以上各种奢侈品定义,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奢侈品概念的内涵,但其内涵都只是局限于奢侈品商品属性的某个方面,这无形中扩大了奢侈品概念的外延。无论是“超出必要成本的商品”、“可拥有而非必需的商品”、“原料添加或外观改良的商品”,还是“非生活必需品”,其内涵均只是从生产和使用角度涉及了奢侈品的部分商品属性。同时,根据概念定义中内涵与外延的反比关系,由于对奢侈品概念内涵的局限性,使得其外延得到了不必要的扩大。例如,“超出必要成本的商品”的定义中,很难让人区分一般低、中、高档商品与奢侈品的界限,因为“生产成本”与“使用费用”原本就是商品价格的构成,这不仅仅是奢侈品的特性,而是所有商品的共性;再如,“原料添加或外观改良的商品”的定义中,其实质内涵也同样只是体现在商品价格的成本构成中;至于“可拥有而非必需的商品”、“非生活必需品”等定义,其内涵概括明显过于笼统与抽象。

对此,本文在借鉴和吸纳有关奢侈品概念内涵的基础上,从奢侈品多属性内涵的角度进行概括,以更为科学地明确奢侈品概念的定义;并从奢侈品的消费主体、消费客体和价值构成的角度,对奢侈品概念的内涵进行研究分析,从而明确奢侈品概念内涵的内容,即:为特定社会富有消费阶层拥有和享受,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所获取的精神附加价值要远高于实用价值的珍贵稀缺商品或服务。

由此可知奢侈品固有的内涵:一是奢侈品的消费主体只能是社会中极少数的特定富有群体;二是奢侈品的消费客体只能是具有珍贵性、稀缺性的商品或服务;三是奢侈产品的价值构成主要由物品的实物价值(或可称原始价值)和精神附加价值(或可称引申价值)构成,并且消费主体在消费中获取的精神附加价值,要远远高于奢侈物品本身的实物价值。

奢侈品的范畴与属性

(一)奢侈品的本质属性

哲学上的范畴是人的主观思维对客观事物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正如商品、成本、利润等属于经济学的范畴一样,研究奢侈品范畴的根本目的也就是在于客观地概括或反映奢侈品概念内涵的普遍本质与属性表现。从所有商品的实物生产和价值构成的对比研究中,清晰而明确地找到奢侈品区别于其它任何商品的普遍不同之处,那就是作为奢侈品的商品具有的本质属性。

一是奢侈品有形实物价值的稀有珍贵性。有形实物的消耗是所有商品得以客观存在的物质载体,这是所有商品在实物生产过程中的共性,但奢侈品在其实物生产中所消耗的基础材料、加工流程、生产技术、人工成本等有形实物,必然具有明显的稀有珍贵性。这可以从维尔纳•桑巴特的“量”与“质”的概括中得以说明,即相对于其它商品,奢侈品在其实物产品形成中使用和消耗了更多或更好的有形实物,通常表现为奢侈品形成中所使用原材料的珍贵和制作工艺的精良。

实物性奢侈品一般是指产品可以通过有形实物的外在表现形态而存在的奢侈品,简而言之,就是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奢侈品,如豪宅、名车、游艇、珠宝、服装等,一般传统的奢侈品都属于实物性奢侈品。服务性奢侈品一般是指产品通过无形服务的外在表现形态而存在的奢侈品,这类奢侈品没有特定的实物形态,其价值往往通过消费者接受服务消费时所获得的无形体验和感受而实现,例如健身、社交、休闲、美容、旅游、美食、体验等,相对于传统的实物性奢侈品,服务性奢侈品应当是现代生活中一类新兴的奢侈品。

(四)奢侈品本身所依附的实物价值载体

根据奢侈品本身所依附的实物价值载体的不同,可将奢侈品分为资本性奢侈品与资源性奢侈品。

资本性奢侈品一般是指通过对物品的拥有可以实现保值或带来增值的奢侈产品,消费者拥有这类奢侈品的目的并非直接消费,而在于占有和收藏,如珠宝首饰、金银玉器、古董字画等;资本性奢侈品可以通过占有、收藏方式拥有,并可进行估值抵押融资。资源性奢侈品一般是指在生产中过分地占有人力、材料、土地等自然或社会资源并最终用于消费的奢侈品,这类奢侈品的最终效用明确在于消费而非增值,如豪宅、游艇、名车、时装、腕表、箱包等。资源性奢侈品以使用、消费的方式拥有,一般很难实现保值性融资,同时它们相对于普通商品,在生产制作中会占用和消耗更多、更好的资源。

(五)使用和消费过程中的实物消耗方式

根据奢侈品在使用和消费过程中的实物消耗方式的不同,可将奢侈品分为一次性奢侈品与重复性奢侈品。

一次性奢侈品一般是指产品实物在使用和消费过程中一次性消耗并完成全部消费过程的奢侈品,如雪茄、名酒、美食、化妆品等,这类奢侈品只能经历一次性消费,其产品实物形态随消费而消耗及消亡。重复性奢侈品一般是指产品实物可以在使用和消费过程中多次循环使用的奢侈品,如服装、皮具、钟表、眼镜等,这类奢侈品虽然多次重复地使用直至其实物形态的毁损灭失,但它一般也有特定的使用周期或期限。应该明确的是,这种分类方式从逻辑划分角度而言,一次性奢侈品和重复性奢侈品只是属于消耗性奢侈品的一级子概念,而与消耗性奢侈品相对的保值性奢侈品,可以将其理解为可无限次循环使用的重复性奢侈品。

在上述有关奢侈品的分类中,新兴的服务性奢侈品是否已脱离了对奢侈品内在实物价值珍稀性的本质范畴或属性范围,应当值得关注。事实上,现代生活中出现和兴起的康体、美容、健身、休闲以及太空旅游、极地观光等服务性奢侈产品,消费者在体验和享受中同样会含有实物价值的体现,如专业器械、专业护理、精心服务、技术指导、优美环境等等,无不体现出服务性奢侈品中所含实物、资源价值的珍贵性与稀缺性。因此,服务性奢侈品同样具有奢侈品在实物价值上的稀有珍贵性和在无形价值上的外在彰显性两大本质属性。

奢侈品经济与现代商品经济

奢侈品是在一定经济与社会发展条件下产生的一种特殊的商品类型,它是阶级社会等级制度环境条件下的一种客观必然而普遍存在的商品形态和社会现象。在现代市场商品经济体系中,奢侈品与其他类别的商品或产业一样,是现代商品经济中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现代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由于行业尖端资本的聚合、私人物质财富的集中,以及人们对身份、地位、形象等外在彰显的心理需求或对某种个性化生活品质的追求,这些经济和社会条件的客观存在,为现代奢侈品经济的发展建立了稳固的市场供需关系,并且已成为现代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现代商品经济是以市场供求关系为基础、以参与各方互惠为条件、以劳动产品交换为目的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总称,而奢侈品经济之所以可以相对独立地作为现代商品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由市场主导条件下的商品经济产业或行业内部的专业化精细分工所决定的,同时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定商品营销市场定位的必然要求。首先,奢侈品经济是一种具有完全商品特征的特殊的消费商品或服务产业体系。由于市场需求的导向和产业分级的细化,以及客观存在的商品与服务的不同档次和消费层次的个性需要,使得奢侈品从普通商品序列中分化出来,以其“质优价高,满足尖端消费群体的个性需求”的鲜明特色,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商品产业体系。其次,奢侈品经济的运行体系具有区别于普通商品的独特运行机制。奢侈品的生产制作、营销宣传、包装运输、售后服务、消费体验等商品运动过程与生产流通环节,均较之普通商品具有更多、更高的质量要求,产品质量标准往往明显优于行业或国家的相关质量标准,尤其在原料、工艺、技术和个等资源整合中,一般具有行业的珍稀性、独创性、领先性等特点。再者,奢侈品经济具有相对独立的产业经济系统属性。奢侈品的生产、流通、交换和消费等经济关系的调整与运行,可以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产业部门体系,并具有不同于其它普通商品调整与运行的经济规律和产业要求。

奢侈品经济是集奢侈产品的生产制作、加工流转、营销宣传、消费文化等于一体的系统产业运行集成,作为现代商品经济系统中相对独立的产业经济部门,其特有的生产与消费的周期性形成了独立的产业循环运行机制。同时它所带来的促进产业发展水平、创新商品制造工艺、创造社会财富和提供就业岗位、满足个需求、提升人们生活品质等方面的效用,也是引导和推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理论上而言,任何一个行业或品类的商品与服务,都有可能产生各自领域的奢侈商品。

在奢侈产品(含奢侈性商品和服务)的生产过程中,无论是从原料选择还是制作工艺上,以及在同类产品生产所需各类资源的优化整合上,往往都代表着相应行业内的最高水平,同时在产品研发与创新投入上也要远高于同行业水平,奢侈品生产中产品品质与工艺技术的更新更迭,使得一些适用的高新技术会梯度转移推广至其它同类产品的生产制造中,这必然有助于推动同类产品行业发展水平的改良升级。在奢侈产品的流通过程中,其在包装、存储、运输、营销等各流通环节上,较其它同类产品具有更高的品质和工艺要求,这些高标准、高水平、高质量的品质要求,无疑有助于促进奢侈品产业在社会经济协作关系基础上的专业化、精细化的分工发展,并形成系统的经济运行机制。

在奢侈产品的消费过程中,奢侈产品的拥有和消费不同于其它普通的商品或服务,它能够更多地带动其它相关专业性强的社会服务和产品消费的需求,如奢侈服饰消费带来的服装保养、专业洗涤、品质维护等方面的服务需求;奢侈豪宅消费带来家政和生活服务方面的服务需求……,这些产生于奢侈品消费过程的衍生性社会服务需求,将会延伸奢侈品经济的产业链条和范围。

参考文献:

1.[德]维尔纳•桑巴特,王燕平,侯小河译.奢侈与资本主义[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2.[德]沃尔冈•拉茨勒,刘风译.奢侈带来富足[M].中信出版社,2003

3.[美]克里斯托弗•贝里,江红译.奢侈的概念:概念及历史的探究[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4.陈雪频.奢侈品概念正在外延[N].第一财经日报,2004-12-13

第2篇:商品在经济学中的概念范文

在历史学习中,涉及许多历史概念,许多学生不太注意对概念的理解把握,对概念模糊却企图学好历史,其实这是不可能的。概念是对客观事物本质特性的概括反映,是反映对象的特有属性的思维形式。历史概念是人们对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历史现象的本质的整体的内在联系的认识的反映。学习历史,离不开基本的历史概念,只有通过掌握历史概念才能掌握历史知识。有些概念比较复杂,需要一定的思维能力去理解才能掌握。因此在历史教学中,可以将这类概念进行层层细分,化繁为简、化粗为细,便于学生把握。我认为细分概念就是将某一复杂概念作为一个总概念,在其内涵中划分出相应的子概念,并且还可以进一步在子概念下划分出下一级子概念,以达到完整地认识概念的目标。为什么要这么做呢?因为许多复杂概念比较笼统,学生难以理解其复杂的内涵,如经济、政治、生产力、生产关系、科技等,因此必须引导学生从细处着手,由分到总来把握概念。我在长期的历史教学中,非常注重对复杂历史概念进行分解,指导帮助学生学习历史,并以此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那么,在教学中,我是怎样指导学生分解历史概念的呢?下面谈谈我在教学中的实际做法。

例如在学习中国古代史的过程中,我首先从总体上将中国古代历史分解为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科技、军事、对外关系、民族关系等历史类别,并将它们作为一个个总概念,使学生明确,我国古代历史具体包含了这几个方面的内容,我们学习历史就要从这些方面着手。

其次,将经济、政治、文化、外交等历史现象进一步划分,使学生明确经济、政治等历史现象还包含哪些内容,即经济、政治等总概念还可以分为哪些子概念。如经济现象包括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变革、统治者发展经济的措施、各经济部门的发展、各朝代经济发展的程度、中国古代的经济结构、中国古代经济格局的变化、发展经济的自然环境等子概念。政治现象包括政权的变迁和建设、政体的建立和变化、政治制度建设、政局的变化、阶级及其关系等子概念。这样一来,学生就明确了学习经济、政治等历史现象时应从哪些方面去分析。

为了更加具体,在学习中我们还需再进一步对概念进行细分,以帮助学生理解概念的内涵,即将子概念进行进一步的划分。如分解经济现象中的经济部门,可以将中国古代的经济部门分解为农业、手工业和商业三大部门;将生产力的发展分解为劳动者的因素、生产工具的因素、劳动对象的因素等;生产关系分解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各种不同的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产品的分配形式等。

如果到这一步学生还是不能较好的把握总概念,则还可以再进一步对子概念进行细分,如中国古代农业可分为:土地资源的开发、农具、耕作技术、农作物品种、布局、水利、施肥、产量、质量、户数、赋税、农产品商品化等。古代手工业可分为:冶铸、陶瓷、纺织、制盐、漆器、造纸、建筑、印刷等。古代商业可分为:商人、货币、商品、交通、市场、城市、中心、边贸、外贸等。这样,概念的内容就相当具体了,学生在认识某一时期的经济、政治等历史现象时,就可从具体的细处入手,很容易掌握了。例如学生在学习“春秋战国时期的经济”时,我指导学生首先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角度进行解读,再去发掘生产力下面的因素,学生就理解到铁器是属于生产力中生产工具的要素,生产工具的革新能表明经济的发展。在从生产关系的角度来看,这一时期的土地制度发生了变化,而土地是生产资料,新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在生产工具革新、劳动者生产能力大大提高的情况下逐步确立的,它适应了生产力的发展,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同时,学会细分概念,还可以帮助学生构建知识网络,厘清教材结构。如利用概念分解建立关于“隋唐时期的社会经济”一节的知识结构。示例如下:

隋唐时期的社会经济:

一、 农业

1、 土地资源的开发:江南、岭南

2、 农作物耕种面积的扩大:南方水稻

3、 新式农具的使用:江东的曲辕犁

4、 大量水利设施的兴修

5、 布局:北粟南稻

二、 手工业

1、 丝织业:有的吸收波斯织法和图案风格

2、 瓷器:“南青北白”、唐三彩

3、 造船:“海上霸王”、推进器的战舰

三、 商业

1、 交通:运河、长江,丝绸之路

2、 货币:开元通宝

3、 市场:市、管理官员、邸店、柜坊、夜市出现、草市

4、 商人:大中小商人、胡商、外商

第3篇:商品在经济学中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商业 概念 分类

作为商业,简单说来就是从事商品交换之业。作为现代商业,是从事流通经营管理的综合活动之业。商业是随着社会生产,特别是商品生产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作为商业的概念随着商业活动及其理论的发展而不断演进。

商业概念的历史发展

在我们探讨与分析了中国商业的演进、中国现代商业的组成要素及其分类之后,就可以较准确的界定商业的概念。为了进行这一概念的界定,还有必要对这一概念的历史发展作进一步的诠释。

(一)商业的初始概念

商业,从原本的意义上说,可以定义为:独立的商人所从事的商品交换的业务活动。商,就是商人;业,就是事业,或业务活动。这里所说的商人,既可以是单独的个人,也可以是一个群体;这里所说的商品交换活动,既可以是物质商品的交换活动,也可以是非物质商品的交换活动;这里所说的交换,既可以是物物之间直接交换,也可以是以货币为媒介的间接交换;这里所说的活动,既包括商品的购、销、运、存的活动,也包括为其服务的信息、调查、组织、管理等多种活动。

进行商业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就是商业企业。所谓企业,就是企求赢利的组织机构;所谓商业企业,就是企求赢取中间利润的组织单位或商业经营的组织机构。

商业企业的整体组合,构成了社会经济中的一个商业行业,从事社会生产分工中所给予的商品交换的专门职能。在商业这个大行业中,不断分裂着自身的各个分支行业。

商业部门,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是从社会经济管理角度所设的门类,实质是一种行政管理系统,是对商业活动、商业企业、商业行业等进行管理活动的行政管理机构系统。当然,也可以理解为,它是社会经济中的一个部分、一个门类。

(二)商业的“辞典”概念

在《商业辞典》中,对商业概念的定义是:“商业,亦称‘贸易’。从事商品流通的国民经济部门。产生于奴隶社会初期,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发展的结果。它的产生,形成了人类社会的第三次大分工,并创造了一个不从事生产而只从事产品交换的阶级—商人。其职能是‘专门对商品交换起中介作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63页)。它通过商品的收购、销售、调运和储存,为生产和消费、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地区和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经济大辞典》“商业经济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6年6月版)。那么,什么是“贸易”呢?在上述同一“辞典”中指出:“贸易即‘商业’。在我国,古代以贸易泛指买卖,如《史记货殖列传》中称:‘以物相贸易’;现代一般对内称商业(如国内商业),对外称贸易(如对外贸易)”。现在,我们对上述的“辞典”定义,作以下简要的辩析:

1.“商业”与“贸易”的区别与联系。根据中国历史典籍中的“抱布贸丝”的词句以及《史记货殖列传》中的“以物相贸易”的记载,其贸易的原始含义是物物相交换,“贸”是换取,“易”是相交易,所以,“贸易”是以实物换取实物的产品易位活动,是交易双方以物易物的直接物物交换,用以满足交易双方各自对不同产品的需要。而商业活动,则是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活动,是买卖双方通过货币的中介,即买方付出货币,卖方取得货币,实现产品所有权与使用权由卖方向买方的转移,然后由卖方将换取的货币再去向另外的出售者购买所需的产品。可见,贸易中的交易是W—W,商业活动中的交换是W—G—W。当然,商品交换也是一种交易活动,也可以归属于贸易中,如此,两者则变成同一语。

由此,不难看出,“贸易活动”,既包括互通有无的、以物易物的直接交换活动,又包括以货币为媒介、以营利为目的商品交换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贸易活动的范围大于商业活动的范围。但贸易同商业确有一定的差别,正是由于这种差别,反映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产品交换中,除了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外,还存在一定比例的互通有无的物物交换,特别在边境互市的易货贸易中反映的更为明显。正因为如此,在一个国家的对外交易中,多称“对外贸易”,而在国内多称“商业”。随着我国市场国际化的发展,对外贸易活动将更多的是从事商品交换的商业活动,而且是一种多要素的大商业活动、大贸易活动。

2.商品流通的范围。这里所说的“商品流通”,不应仅指传统意义上的物质商品的流通,还包括非物质商品的流通,即各种生产要素商品的流通。因而,现实的商品流通,是市场经济中的流通的范围,是各种生产要素的整体流通,并且是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的整个流通过程的流通。而商品流通活动,是包括商品实体流通活动在内的各种相关要素的所有流通活动。

3.“国民经济部门”与“国民经济”。这里所说的从事商品流通的“国民经济部门”,不仅理解为是国家对商业活动的行政管理机构;而所说的“国民经济”,是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从前苏联引进的术语,它实际指的是社会经济。因此,可以说,商业是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一个社会经济门类或部分,是对应于工业生产部门、农业生产部门而说的。

4.全面理解商业活动。对“它通过商品的收购、销售、调运和储存,为……经济联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的内容,要全面理解。“商品的收购、销售、调运和储存”活动,仅是商业活动、商品流通活动的主体活动内容,此外,还有其它要素的买卖交易活动以及对其进行的自我组织、管理活动等。

可见,上述传统的商业“辞典”概念,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与片面性,需要对“商业”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作新的引深与扩展。

现代商业的概念

现代商业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以高新技术为支撑、以智商和情商相结合的商业。它的概念可以概括为:以科学发展观和现代经营理念为指导,以物质的和非物质的要素商品为经营对象,以国内外市场为载体,通过各类商业企业的诸经营环节,而进行以商品交换活动为核心、以要素商品流通为主体的广泛商务活动的第三产业部门。简言之,它是社会经济中从事广泛商务活动的第三产业部门;或是从事广泛商务活动的经济部门。为了更全面的理解现代商业的概念,需要系统论述其组成要素及其相关概念的创新发展。

(一)商品

商品的分类、档次、市场化层次大大延伸了。

商品的分类。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志进行多种分类。商品不单是物质产品形态的商品,还有精神产品形态的商品;不单是有形商品,还有无形商品;不单是国内商品,还有国际化商品;不单是主体商品,还有资金、信息、劳务、科技等相关的生产要素产品的商品;不单是核心商品,还有附加产品与附加利益所构成的附加商品;不但有工业产品商品、农业产品的商品,还有商业、服务业的产品商品等。

商品的档次。商品的档次不仅是质量档次,还有规格档次、价位档次、功能档次等,每类档次均可分为高、中、低三个档次;商品的质量档次逐步高级化,商品的规格档次大多趋向小型化、精致化,商品的价位档次趋向于中位化,商品的功能档次趋向于多样化、现代化,等等。

商品的市场化层次。商品的市场化层次逐步向消费领域延伸。原始的市场概念是商品交换的场所,具有买卖者、商品、地点设施条件三要素。而现在被延伸为:商品是实际加入交换范围的产品;商品是真正实现了交换的产品;商品是已实现了交换并实际进行着消费的产品;商品是已实现了交换并已消费掉了的产品。商品的市场化层次不同,其经济含义不同、经济效果不同、对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影响不同、对商业的经营活动及结果影响不同。

(二)商品交换

商品交换的原本概念,是以货币为媒介而进行的商品所有权与使用权,或者价值与使用价值由卖者向买者的位移活动,或称交易活动,故多俗称为商品买卖活动。而现代商品交换的内容、形式、类型则大大引深与广延化了。

交换的主体,即买者与卖者,或交付方与接受方。作为买者与卖者不仅有个人、集体或集团、群体、家庭,还有参与其活动的中介者、者,诸如经纪人、购销人、商务谈判人等。

交换的客体,即交换的对象。不仅有主体商品,还有要素商品,几乎一切有用之物与劳务服务都是可供交换的商品。

交换的形式,即商品交换的形态与方式。有以货币计价的物物直接交换或劳务服务直接交换,有以货币为手段实行货币与实物及劳务服务的交换;有以现金换取商品及劳务服务的现实交换,有以预付一定的定购金而隔期的期货交换;有买卖双方当事人面对面的交换,有以中介人介入所进行的交换;有批量交换,也有零星交换等。

交换的范围,即交换的空间领域。有省区内的交换、国内的交换,有国际间的交换;有城市内的交换,有农村内的交换;有东部地区内的交换,也有中、西部地区内的交换等。

交换的时间,即交换的时限。有固定季节、假日、营业时间内的交换,也有随时的、经常性的交换;有白昼时间的交换,也有夜晚时间的交换等。

交换的地点,即交换的地理位置。有固定营业场所的交换,如在商店、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服务部、经营所等固定场所的交换,也有在非固定营业场所的随时交换,如送货到门的送货交换、通过邮局所进行的邮购交换、通过网上成交后由第三方物流配送到指定地点的交换等。

交换的服务方式,即卖方向买方提供售货服务的方式。有售卖人员在交换现场直接向购买者交付商品与包装商品、当场收取现金货款的交换;也有购买者到连锁超市与便民店自行挑选商品,然后到收款处统一结算、收款的交换方式;以及用电话磁卡到通讯网络上自行打电话、用存款磁卡到银行自动取款的信息自动化服务交换方式等。

交换的模式,即交换的类型。有自由的交换,有计划控制下的交换;有处于垄断中的交换,有处于竞争中的交换等。

交换的技术设备条件,即设施数量及现代化水平。有原始的、近代的、现代的;有手工的、机械化的、信息自动化的;有单个的、配套的、完整系统的等。

交换的环节,即交换过程的节点。有单一环节的,也有多环节的;有横向复合型的,也有纵向复合型的;有供应链同单一买方的交换,也有单一卖方同销售集团与生产集团的交换等。

(三)商品流通

商品交换在时间与地点上的差异以及出售地与消费地之间的差异,必然引起商品在空间上的流通或移动。由于商品交换的深度与广度的引伸,使商品流通的原本概念,即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或从总体上来看的交换,在内涵与外延上发生了很多新的变化。

商品流通的要素,不单是主体商品或劳务,而且还有与之相随的资金、劳动力、信息、科技等流通要素,从而形成以商品物流为主体、以信息流为引导、以资金流为保证、以劳动力流为条件、以科技设施流为支撑的商品流通总体及其体系。

商品流通环节,不单是批发环节与零售环节,而且形成生产环节、中介环节、物流环节、批发销售环节、零售环节、送货到门、消费者。

商品流通形式,不再是单一的计划分配调拨形式,而是更多的采取产销直接联系的自由商品流通形式;并且更多的采用电子信息网络上成交,由第三方物流完成商品实体流通的形式;而且还出现先预付定购金,而后隔期进行商品实体流通的期货流通形式;从发展的趋势上看,还形成着供应链的链条流通形式。

商品流通渠道,不单是工业品商品从城市到农村、农产品商品从农村到城市、进口商品由国外到国内、出口商品由国内到国外,并由单一专门的商品经营机构的单项渠道来完成,而发展为由综合经营机构进行双向流通的流通渠道类型;不单是国营商业的流通渠道,而是由国营、集体、个体、私营、外国资本经营企业的渠道所组成的多元、混合的商品流通渠道。

商品流通范围,已不再是主要限于国内流通,而是大幅度的向国外范围延伸,形成商品流通国际化、全球化。

商品流通规模,随着生产要素市场化的发展以及商品生产规模的扩大与全民进入小康社会以至大康社会,必然大大扩大起来。

商品流通机制,不再是单一的计划调节,而是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所形成的利益机制的调节。

商品流通规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其市场商品供应必须适应商品需求规律、价值规律、商品市场竞争规律、节约商品流通时间规律、商品按自然流向进行流通规律等规律的作用,将更加重要和突出。

(四)市场

市场是商品流通的载体。商品流通的深度与广度要求有相应的市场深度与广度;而市场向深度与广度的扩展,又为商品流通的发展开辟广阔的道路。

市场概念的延伸发展。一是,原始的市场,是指商品交换的场所,具有买卖双方、买卖的商品、买卖的场地与设施条件三大要素;二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所说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初级阶段的市场,是指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强调的是商品交换的活动及由此活动而出现的商品交换的关系,它打破了固定市场场所的局限与交易时间的局限;三是,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达阶段的市场,是指消费者现实与潜在的消费需求,需求就是市场,需求在哪里,哪里就是市场,需求有多大,市场就有多大,这里的消费者需求,不仅指有货币购买能力的现实需求,而且还指暂无购买能力,而客观存在的、不断发展的生理与精神需求;四是,当前世界经济大循环、市场国际化条件下的市场,是指商品交换活动的总体及其运行的总过程,它不仅指物质商品交换活动的总体还包括非物质商品交换活动的总体,这种商品交换活动总体的运行总过程包括从市场需求调查、产品设计、市场定位、资源购置、产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物流运输、售后服务、客户联系等从资本投入到投资回收的整个经营管理活动的良性循环过程,这种良性循环过程,既包括国内,又包括国际的良性大循环过程。

市场分类的延伸细化。市场按照不同的标志可以进行更为广泛的分类。按照流通的要素不同划分,可分为物质商品市场、资金市场、人才与劳动力市场、科技市场、信息市场等;按照商品的用途不同划分,可分为生产资料市场、生活消费资料市场、服务市场等;按商品的种类不同划分,可分为机械、电工、建材、车船、牲畜、百货、服装、粮油、食品、副食品、家用电器等商品市场。还可以按其它标志划分出其它各种不同种类的市场,在每一种类市场中还可再细分为若干层次的市场类型,从而组成各种类的市场体系,以致组成我国社会经济中的市场总体系。市场体系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为我国商品流通活动在国内外的扩展,开辟了广阔的发展舞台,也为我国的现代化与商业企业开辟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五)第三产业

产业的概念。原始的“产业”一词,是指生产作业,或财产。

现代产业的概念。现代“产业”一词,可以概括为:是具有同一属性的企业的“集合”;或具有某种同一属性的经济活动的“集合”。具体来说,“产业是由提供相近商品或服务、在相同或相关价值链上活动的企业共同构成的”(杨公朴主编《现代产业经济学》);“一个产业是具有某种同一属性的经济活动的集合”(史忠良著《产业经济学》)。总之,它是社会经济中按照一定的社会分工原则,为满足社会某种需要而划分的、从事产品和劳务生产及经营的各个部门,它包括国民经济各行业、各部门,从生产到流通、服务以致文化、教育等的各行各业都可称为产业。可见,产业,相对企业来说,它是同类企业的集合;相对国民经济来说,它是国民经济的一部分。产业,可以有各种不同的分类,划分的标准或基准是具有“某类共同特性”。

第三产业的概念。在经济学对产业结构的研究中,把社会经济部门划分为三类,即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最早使用“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术语的是20世纪20年代的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它们把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矿业称为第一产业;把制造业称为第二产业。1935年,新西兰的阿费希尔在《安全与进步的冲突》一书中,首次提出了“第三产业”这一术语,后来,英国科林克拉克在《经济进步的条件》一书中,把产业结构分成三大部门:第一部门主要以农业为主,还包括畜牧业、游牧业、狩猎业、渔业、林业等;第二部门是制造业;第三部门为其它经济活动,被称为“服务产业”,包括建筑业、运输业、通讯、商业、金融、职业性服务、教育、卫生、文学艺术、科学、行政、国防和个人服务业等。从此,西方经济学家则广泛使用“三次产业”和“三个主要部门”这两套术语。中国改革开放后也引入了“三次产业”的概念,用以研究和优化产业结构,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增长。由上述的“三次产业”的划分,可以对第三产业作如下定义:它是从事商品流通及服务活动的企业的集合;或是从事商品流通及服务经济活动的集合。

第三产业的范围。关于第三产业所包括的企业门类或经济活动的类型,在不同的经济发展过程及不同的分类标准中是不同的,因而,在不同国家的划分也是有区别的。在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把商业、金融业、保险业、不动产业、个人服务业归属于第三产业;在日本《经济白皮书》(1974年版)中,把批发业、零售业、金保业、不动产业、运输及通讯业、电力业、煤气业、自来水业、服务业、公务业等归属于第三产业;在美国西蒙库兹湼茨的《近代经济成长率、结构与扩展》一书中,把贸易业、金融业、不动产业、个人服务业、商业、家务业、职业服务业、政府、国防等归属于第三产业,统称服务部门。不管如何不同,但它是一个大流通业、大服务业,并且在第三产业中按不同的划分标准划分为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层次。值得指出的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必须与世界贸易组织所制定的《世界贸易总协定》逐步接轨。在《世界贸易总协定》中,对“服务贸易分类”做出了11个大项、27个中项及100多个小项的划分。从发展的观点看,这个“服务贸易分类”,也可作为第三产业的涵盖范围与分类,“服务贸易”也可视作第三产业的内容。

(六)商业经营环节

传统的商业经营环节被概括为商品的购、销、调运、存,而商业的主体业务活动也被看作是商品的购进、销售、调拨、运输与储存的业务活动。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经营业务中,存在着多种类型,而每一个环节的具体内容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商业的经营环节,包括自购、代购、调拨、自运、代运、自批发销售、代批发销售、自零售销售、代零售销售、委托批发与零售销售、自储存、代储存等环节;在具体经营中,并不是每一项经营业务都经过购进、批发、零售、运输、储存环节,而表现为从生产商—零售商,生产商—商—零售商,生产商—商—批发商—零售商等多种经营环节形式。另外,还有进、出口环节。

(七)商业业务活动

商业的业务活动不单是商品的购、销、调运、储存及其所需资金、人力、科技、信息、设施等经营要素的经营业务活动;还包括对商业经营活动的一系列管理活动,也即对商业经营业务和对商业经营要素活动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职能活动;更包括为商业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活动所进行的一系列的各类型的服务活动。从商业经营的主体看,不仅有专门的自营商业企业,还有生产商、商、经纪商等,他们都有自己不同的商业经营内容与业务活动,以及国内外市场经营范围。可见,现代的商业业务活动是一种综合性的大商务活动,从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市场经济活动的全部内容。

(八)商业经营的理念

理念可以被简称为理想与信念,是一种追求,是商业经营的一种哲学。当前作为主流的商业经营理念有:

科学发展的理念。就是坚持科学发展观,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一切从满足与适应人们的现实与潜在的消费需求出发,以消费者为“上帝”,以消费者不断演进的消费需求为导向,进行全面的优质服务,从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中,来获得企业自身的发展。

市场营销理念,特别是社会营销理念。人们已经从生产观念、销售观念、市场营销观念而演进为现代的社会营销观念,人们的注意点不再是销售、推销活动,而是要在从市场调研开始,到市场定位、资源配置、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售后服务等一系列环节与活动去“营造”顺利销售的各种“要素”,而顺利的实现商业企业的发展目标,并且把企业的发展目标同整个社会的发展目标融合为一体,而谋求商业企业的长期与整个利益,由此而创新发展了诸如绿色营销、安全营销、情感营销、网络营销等营销方式。

集团化经营的理念。就是要组合集体或群体的力量,通过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实现群体的共利、共荣,在企业内部要实现职工的共利,在企业外部要实现集团合作者的共利,通过诸方面的协作合力去取得企业的长期的扩大发展,增强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这一集团化的经营理念正由国内向国际经营范围延伸,以谋求国际市场的良性大循环,实现中国商业的国际化。

诚信经营的理念。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商业经营是以诚信为本、为生命。诚,就是诚实;信,就是信用,诚信不仅是一种商业道德,而且是商业经营的一个坚不可摧的宗旨,如果在中国历史上的“儒商”中,已经成为一种传统,那么,现代商业经营中,必须光大这种传统,而且要通过实施一个社会信用系统工程,实现商业诚信理念的现代化。当然,还有其它的国际经营理念、绿色经营的理念等等。实际上,以上商业经营理念参透到市场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并成为“中国发展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理论组成部分。

在我们简要的探讨了以上中国现代商业的组成要素及其创新发展之后,就可以对现代商业各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及其职能做出以下简要的结论:现代商业活动,是以经营理念为指导,以物质的与非物质的商品为经营对象,以国内外市场为载体,通过商业经营的诸环节所进行的以商品交换为核心,以要素商品流通为主体,以第三产业为形态的大商务活动。因而,现代商业,可以说是从事大商务活动的社会经济部门,或从事第三产业的社会经济部门。

我国现代商业分类的创新发展

商业活动是一个综合性的经济活动或业务活动,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志进行各种不同的分类,每一个分类还有其各自内部的层次分类,而每一种分类都有其固有的基本要素。其分类可有如下几种:

按照职能的不同划分:可分为商业业务活动项目单位、商业企业、商业行业、商业部门。

按照经营范围的不同划分:可分为物质商品经营业、服务业、饮食业、旅游业、银行业、信息业、证券业、劳务业、科技成果转让业等。

按照经营环节的不同划分:可分为商品采购业、商品储运物流业、商品经营业、商品批发业、商品零售业等。

按照经营商品的种类、品种的不同划分:可分为生产资料经营业、生活资料经营业,并可再细分为机电、建材、化工、百货、食品、服装、房地产等经营业。

按照经营方式的不同划分:可分为固定经营业、流动经营业、虚拟经营业、电子网络经营业。

按照经营形式的不同划分:可分为独立经营业、联合经营业、合作经营业、合伙经营业、委托经营业等。

按照经营业态的不同划分:可分为综合经营、连锁经营、方便经营、专业经营、供应链集团化经营、超市仓卖经营等。

按照经营的空间范围的不同划分:可分为国内商业、对外贸易、国外商业等。

按照资金来源的不同划分:可分为内资商业、外资商业、中外合资商业等。

按照现代化程度的不同划分:可分为传统商业、近代商业、现代商业、创新型商业。

第4篇:商品在经济学中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财产权  知识产权  

一、引言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在其名著《经济学》第1}版fll中给经济学下的定义是:“经济学研究的是一个社会如何利用稀缺的资源生产有价值的物品和劳务,并将它们在不同的人中间进行分配”。显然,绝大部分知识是利用稀缺资源生产出来的有价值的东西。

但它通常既不是物品,也不是劳务。那么它与经济学是什么关系呢?现代经济学对知识产权尚无深人的研究,甚至未将知识作为一种产品纳入经济学研究的范围。

作为私有财产权,知识产权显然与经济学有关,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既是一个法学概念,又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事实上,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仅在法学领域予以讨论已难以得出科学的结论。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德霍斯(diahos)教授指出:“在对知识财产进行哲学分析时,经济学理论是一种绝对不能忽视的重要资源”(21.但drahos主要是从成本效益的角度来看待经济学的作用的。

他写道:“经济学对于知识财产权的最终判断必须以成本效益核算的结果为基础”,“没有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知识财产将会是一个难以理解的制度”图。也就是说,drahos已经将知识作为一种不言自明的财产来看待,经济学只是成本效益核算的工具。但问题显然不是这样简单,因为知识产权和知识是否或何以成为经济学中的财产尚不清楚。

需要指出的是,在经济学中,人们往往省略了权( rift),而只谈论财产(p}p}ty )o这里的财产主要是指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而在法学领域,人们更多谈论的则是关于这些资源的权,但同样忽略了财产与财产权的区别。这从英文p}p}’一词既被翻译为财产,又被翻译为财产权即可看出。

受此影响,在知识产权领域,则有将ip(intellech}alp}l}n3’)与ipr (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ft )混用的情况。例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常将知识产权称为知识财产、智慧财产。drahos教授也在其《知识财产法哲学》图一书中多次使用“知识财产”一词。

足见本领域将知识产权混同于知识财产的混乱局面。严格说来,财产、财产权、财产权客体等概念的含义是不同的。本文下一节将对这些概念进行详细分析。

由于经济学主要研究资源的配置问题,特别是有形①资源的配置问题,所以经济学中的财产主要是指有形的物质资源,而法学讨论的则是关于这些资源的权利。正如笔者在文中}1指出,在物权(有形财产权)这一特定语境下,经济学与法学是一致的。因为在物权领域,无需区分财产和财产权。事实上,在物权领域,财产和财产权不可分离,实际上是同义语。但在知识产权领域,这种区分却非常必要,因为知识产权之客体并不处于私有领域(参见笔者《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一文[fal),其配置方式与物权领域的财产完全不同。也就是说,在物权领域,由于财产与财产权永远被绑定在一起,经济学与法学之间存在一座天然互通的桥梁,但在知识产权领域,权利客体与权利却往往是分离的(参见笔者《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一文(al中的表1)。于是,简单地将物权领域的经济学理论套用到知识产权领域就不灵了。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汪丁丁曾谈到,他和香港的张五常教授多年研究知识产权之经济学,结果并不理想。

另一方面,法学家们简单地将物权领域的法学原理套用到知识产权领域,也出现了许多难以自圆其说的问题。其表现之一就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保护知识产权所持的显著不同的态度。例如,美国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内法中设置针对进口贸易的‘`337特别条款“。美国商务部前部长古铁雷斯甚至认为:”对美国来说,保护知识产权不是一个可以谈判的问题;侵犯知识产权就是犯罪,也必须当作犯罪来处理“②。

换句话说,古铁雷斯要求动用刑法而不仅仅是民法来保护知识产权;相反,印度则对授权专利的保护做出限制。根据其专利法,印度知识产权局向印度专利权人发出了通知,要求他们以及被许可人须在2010年3月31日之前向印度专利局提供其专利发明在

印度的应用情况,否则将面临100万印度卢比(约合2.2万美元)的罚金以及专利强制许可令。如果提供虚假信息,则将面临牢狱之灾。可见,在知识产权领域,什么东西应当作为财产加以保护、如何保护以及保护到什么程度等问题一直争论不休,难以就法学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达成共识。这与现代经济学的严谨和对基本理论的共识形成了鲜明对照。

事实上,在知识产权领域,经济学与法学相互分隔,成了彼此独立的孤岛,因此,有必要通过构建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在知识产权领域架起一座经济学与法学互通的桥梁。

本文将根据现代西方经济学最基本的概念一一边际效用价值一来讨论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阐明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概念内涵,弄清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来历,以阐明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如何建立在仅仅处于公有领域的知识或信息之上,从而明了知识产权及其制度的本质。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就不得不从经济学的一些最基本的概念说起。

本文所称知识产权将仅涉及财产权,不涉及精神权。

二、关于资源、财富、财产、商品、价值和财产权

本节标题中的这些概念早已被人们广泛使用,似乎其内涵早已为人们所熟知。但实际上,这些概念的真实或准确含义大有学问,并非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甚至在学术界迄今尚未达成共识。按照本文自我设定的构建科学理论的目标,笔者将在本节对这些似乎普遍知晓但实际上模糊不清的概念进行探讨、阐述笔者的理解。需要说明的是,本节探论的这些概念仅限于经济学领域,并不一定适用于其它社会科学领域。但即使这样,对这些概念的见解也纷繁众多,各不相同,难以一一评述。为简单起见,笔者将不在本文综述他人的观点,而是直接提出见解。正确与否,请读者鉴别。

(一)资源

所谓资源,是指对市场主体(亦即经济利益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用(具有效用或使用价值)的事物。无用的事物不能成为资源。

例如,土地、阳光、空气、水、矿藏、能源、动物、植物、建筑物、工具、材料、汽车、飞机、食品、服装、烟草、药品、工艺品、可用于发电的风和潮汐、道路、空中航线、劳动者、以及其它对市场主体的生产和生活有用的事物,甚至作为建材的沙子,都是资源。但当我们在漫漫旅途中身陷广裹的沙漠时,周围的黄沙对我们来说毫无用处。这时,沙子就不再是资源了。当然,如果把沙看作土地,可以支撑我们的躯体,则沙漠中的沙也是有用之物,是资源。但这已经是在另一种意义上谈论沙子了。

应当指出,资源不仅限于上述有形之物,还包括劳动力(劳动者的体力劳动出力和脑力劳动出力)、劳动能力(个人的天赋、知识和技能)、人际关系(人脉和信誉)、有用信息(知识产权之客体)、特许专营权和专卖权(例如航线的专营权和烟草的专卖权),甚至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和法律制度及公共政策,因为它们都是有用的事物。这些有用的事物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都是无形的。我们可以将其称为无形资源,而前面列举的资源则是有形资源。

此外,市场也是有用的事物,因而市场也是资源,而且是非常有价值的资源,是市场主体一一尤其是跨国公司—激烈争夺的对象。市场是人们交换商品的场所。在现代社会,市场既是有形的,又是无形的。有形的市场包括百货商场、超市等;无形市场如阿里巴巴、当当网等各种虚拟的网上市场。事实上,即使是百货大楼这样的有形市场,也包含着自由流动的商家和消费者会聚于此这样的无形成分。如果某一天商家和消费者减少了,则同是这个百货大楼,市场价值将大减;

另一方面,网络等无形市场也包含着有形的成分。

例如服务器、接人网等有形资源。所以,市场通常既有形,又无形,很难将其绝对划人有形资源或无形资源。但在笔者看来,其无形成分更多,即无形的可以自由流动的商家和客户及其交易量是构成市场的主要成分。所以如果硬要划分的话,笔者宁愿将其划人无形资源,而将承载这个市场的物质载体(建筑和设备)从市场剥离开来,划人有形资源。

在日常用语中,市场还有另一种含义,即市场主体所占有的客户资源,也就是市场占有率。

本文中,市场和市场占有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市场指的是交易场所;市场占有率指的是市场销售份额或客户资源份额。两者可分属不同的市场主体,都是有用的资源。市场有时是有形的,有时是无形的;市场占有率则肯定是无形的。

注意,以上笔者将权利(right,例如特许权)和权力(power或authority,例如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也列为了资源,因为它们也是有用的事物。显然,权利和权力是无形的。

需要说明的是,学界对劳动力有各种不同的解释。在许多文献中,对劳动力的解释有两种:一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即劳动者;二是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但笔者认为在经济学的意义

上,这两种解释都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力已经被约定俗成地作为商品对待(马克思即在《资本论》中将劳动力作为商品),如果劳动力是劳动者,则不可能是商品,因为在废除了奴隶制的现代社会,作为人的劳动者不可以买卖,因而不是商品。至于劳动能力,则绑定于劳动者,任何情况下均无法分离,当然也不可以买卖,故不是商品。可见,在认可劳动力是商品的前提下,劳动力不可能是人,也不可能是人的劳动能力。

在本文中,劳动者和劳动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者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是有形的;劳动力是劳动者的劳动出力,其有效的部分物化于有形的产品之中或蕴含于无形的服务或信息产品之中,是无形的。显然,劳动者与劳动力密不可分。

第5篇:商品在经济学中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财产权 知识产权

一、引言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在其名著《经济学》第1}版fll中给经济学下的定义是:“经济学研究的是一个社会如何利用稀缺的资源生产有价值的物品和劳务,并将它们在不同的人中间进行分配”。显然,绝大部分知识是利用稀缺资源生产出来的有价值的东西。

但它通常既不是物品,也不是劳务。那么它与经济学是什么关系呢?现代经济学对知识产权尚无深人的研究,甚至未将知识作为一种产品纳入经济学研究的范围。

作为私有财产权,知识产权显然与经济学有关,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既是一个法学概念,又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事实上,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仅在法学领域予以讨论已难以得出科学的结论。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德霍斯(diahos)教授指出:“在对知识财产进行哲学分析时,经济学理论是一种绝对不能忽视的重要资源”(21.但drahos主要是从成本效益的角度来看待经济学的作用的。

他写道:“经济学对于知识财产权的最终判断必须以成本效益核算的结果为基础”,“没有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知识财产将会是一个难以理解的制度”图。也就是说,drahos已经将知识作为一种不言自明的财产来看待,经济学只是成本效益核算的工具。但问题显然不是这样简单,因为知识产权和知识是否或何以成为经济学中的财产尚不清楚。

需要指出的是,在经济学中,人们往往省略了权( rift),而只谈论财产(p}p}ty )o这里的财产主要是指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而在法学领域,人们更多谈论的则是关于这些资源的权,但同样忽略了财产与财产权的区别。这从英文p}p}’一词既被翻译为财产,又被翻译为财产权即可看出。

受此影响,在知识产权领域,则有将ip(intellech}alp}l}n3’)与ipr (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ft )混用的情况。例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常将知识产权称为知识财产、智慧财产。drahos教授也在其《知识财产法哲学》图一书中多次使用“知识财产”一词。

足见本领域将知识产权混同于知识财产的混乱局面。严格说来,财产、财产权、财产权客体等概念的含义是不同的。本文下一节将对这些概念进行详细分析。

由于经济学主要研究资源的配置问题,特别是有形①资源的配置问题,所以经济学中的财产主要是指有形的物质资源,而法学讨论的则是关于这些资源的权利。正如笔者在文中}1指出,在物权(有形财产权)这一特定语境下,经济学与法学是一致的。因为在物权领域,无需区分财产和财产权。事实上,在物权领域,财产和财产权不可分离,实际上是同义语。但在知识产权领域,这种区分却非常必要,因为知识产权之客体并不处于私有领域(参见笔者《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一文[fal),其配置方式与物权领域的财产完全不同。也就是说,在物权领域,由于财产与财产权永远被绑定在一起,经济学与法学之间存在一座天然互通的桥梁,但在知识产权领域,权利客体与权利却往往是分离的(参见笔者《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一文(al中的表1)。于是,简单地将物权领域的经济学理论套用到知识产权领域就不灵了。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汪丁丁曾谈到,他和香港的张五常教授多年研究知识产权之经济学,结果并不理想。

另一方面,法学家们简单地将物权领域的法学原理套用到知识产权领域,也出现了许多难以自圆其说的问题。其表现之一就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保护知识产权所持的显著不同的态度。例如,美国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内法中设置针对进口贸易的‘`337特别条款“。美国商务部前部长古铁雷斯甚至认为:”对美国来说,保护知识产权不是一个可以谈判的问题;侵犯知识产权就是犯罪,也必须当作犯罪来处理“②。

换句话说,古铁雷斯要求动用刑法而不仅仅是民法来保护知识产权;相反,印度则对授权专利的保护做出限制。根据其专利法,印度知识产权局向印度专利权人发出了通知,要求他们以及被许可人须在2010年3月31日之前向印度专利局提供其专利发明在

印度的应用情况,否则将面临100万印度卢比(约合2.2万美元)的罚金以及专利强制许可令。如果提供虚假信息,则将面临牢狱之灾。可见,在知识产权领域,什么东西应当作为财产加以保护、如何保护以及保护到什么程度等问题一直争论不休,难以就法学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达成共识。这与现代经济学的严谨和对基本理论的共识形成了鲜明对照。

事实上,在知识产权领域,经济学与法学相互分隔,成了彼此独立的孤岛,因此,有必要通过构建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在知识产权领域架起一座经济学与法学互通的桥梁。

本文将根据现代西方经济学最基本的概念一一边际效用价值一来讨论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阐明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概念内涵,弄清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来历,以阐明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如何建立在仅仅处于公有领域的知识或信息之上,从而明了知识产权及其制度的本质。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就不得不从经济学的一些最基本的概念说起。

本文所称知识产权将仅涉及财产权,不涉及精神权。

二、关于资源、财富、财产、商品、价值和财产权

本节标题中的这些概念早已被人们广泛使用,似乎其内涵早已为人们所熟知。但实际上,这些概念的真实或准确含义大有学问,并非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甚至在学术界迄今尚未达成共识。按照本文自我设定的构建科学理论的目标,笔者将在本节对这些似乎普遍知晓但实际上模糊不清的概念进行探讨、阐述笔者的理解。需要说明的是,本节探论的这些概念仅限于经济学领域,并不一定适用于其它社会科学领域。但即使这样,对这些概念的见解也纷繁众多,各不相同,难以一一评述。为简单起见,笔者将不在本文综述他人的观点,而是直接提出见解。正确与否,请读者鉴别。

(一)资源

所谓资源,是指对市场主体(亦即经济利益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用(具有效用或使用价值)的事物。无用的事物不能成为资源。

例如,土地、阳光、空气、水、矿藏、能源、动物、植物、建筑物、工具、材料、汽车、飞机、食品、服装、烟草、药品、工艺品、可用于发电的风和潮汐、道路、空中航线、劳动者、以及其它对市场主体的生产和生活有用的事物,甚至作为建材的沙子,都是资源。但当我们在漫漫旅途中身陷广裹的沙漠时,周围的黄沙对我们来说毫无用处。这时,沙子就不再是资源了。当然,如果把沙看作土地,可以支撑我们的躯体,则沙漠中的沙也是有用之物,是资源。但这已经是在另一种意义上谈论沙子了。

应当指出,资源不仅限于上述有形之物,还包括劳动力(劳动者的体力劳动出力和脑力劳动出力)、劳动能力(个人的天赋、知识和技能)、人际关系(人脉和信誉)、有用信息(知识产权之客体)、特许专营权和专卖权(例如航线的专营权和烟草的专卖权),甚至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和法律制度及公共政策,因为它们都是有用的事物。这些有用的事物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都是无形的。我们可以将其称为无形资源,而前面列举的资源则是有形资源。

此外,市场也是有用的事物,因而市场也是资源,而且是非常有价值的资源,是市场主体一一尤其是跨国公司—激烈争夺的对象。市场是人们交换商品的场所。在现代社会,市场既是有形的,又是无形的。有形的市场包括百货商场、超市等;无形市场如阿里巴巴、当当网等各种虚拟的网上市场。事实上,即使是百货大楼这样的有形市场,也包含着自由流动的商家和消费者会聚于此这样的无形成分。如果某一天商家和消费者减少了,则同是这个百货大楼,市场价值将大减;

另一方面,网络等无形市场也包含着有形的成分。

例如服务器、接人网等有形资源。所以,市场通常既有形,又无形,很难将其绝对划人有形资源或无形资源。但在笔者看来,其无形成分更多,即无形的可以自由流动的商家和客户及其交易量是构成市场的主要成分。所以如果硬要划分的话,笔者宁愿将其划人无形资源,而将承载这个市场的物质载体(建筑和设备)从市场剥离开来,划人有形资源。

在日常用语中,市场还有另一种含义,即市场主体所占有的客户资源,也就是市场占有率。

本文中,市场和市场占有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市场指的是交易场所;市场占有率指的是市场销售份额或客户资源份额。两者可分属不同的市场主体,都是有用的资源。市场有时是有形的,有时是无形的;市场占有率则肯定是无形的。

注意,以上笔者将权利(right,例如特许权)和权力(power或authority,例如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也列为了资源,因为它们也是有用的事物。显然,权利和权力是无形的。

需要说明的是,学界对劳动力有各种不同的解释。在许多文献中,对劳动力的解释有两种:一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即劳动者;二是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但笔者认为在经济学的意义

上,这两种解释都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力已经被约定俗成地作为商品对待(马克思即在《资本论》中将劳动力作为商品),如果劳动力是劳动者,则不可能是商品,因为在废除了奴隶制的现代社会,作为人的劳动者不可以买卖,因而不是商品。至于劳动能力,则绑定于劳动者,任何情况下均无法分离,当然也不可以买卖,故不是商品。可见,在认可劳动力是商品的前提下,劳动力不可能是人,也不可能是人的劳动能力。

在本文中,劳动者和劳动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者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是有形的;劳动力是劳动者的劳动出力,其有效的部分物化于有形的产品之中或蕴含于无形的服务或信息产品之中,是无形的。显然,劳动者与劳动力密不可分。

第6篇:商品在经济学中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供需原理 基本概念 法学重构 供给需求 交叉学科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对经济学概念进行法学重构的意义

对经济学概念进行法学重构是经济学的法律分析诞生的基础。经济学家推开“科斯之门”走进了法学之后,却随手关上了门。法学家如何走进经济学?法学能否分析经济学?经济学家用科斯定理告诉法学家们,效率是一种公平,法学家们是否能提出逆向“类科斯定理”从而告诉经济学家,公平是一种效率?上述三个问题的回答,皆离不开对经济学基本概念的法学理解。美国著名法学家理查德・波斯纳大法官以整个法学为研究对象撰写了鸿篇巨制《法律的经济分析》,实现了经济学对法学的深度交流。然则何时可见以整个经济学为研究对象的《经济学的法律分析》呢?

对经济学概念进行法学重构是法学视野拓宽的必经之路。法学界已对部分原本专属于经济学的概念进行了重构,比如公司、股票、银行、垄断、倾销以及补贴等。这种对经济学专属概念的重构无疑为法律的调整范围和法学的研究领域的拓展奠定了基础,使得包括商法、经济法在内的诸多法律部门的理论体系得以完善、研究广度和研究深度得以发展。但以垄断为例,垄断是现代微观经济学中市场问题中不完全竞争范畴里的一种极端形式,①法学界重构了垄断的概念却至今未能以法学视角审视不完全竞争、市场以及微观经济学。对经济学的概念进行法学重构并非无意义之事。笔者认为,对经济学概念的法学重构是将经济现象纳入到法律调整和法学研究的第一步,法学视野的拓宽非经此路不可。诸如失业、通货膨胀以及通货紧缩等问题至今仍不被法学界认为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对其法学重构也被法学家们认为是旁门左道。令人不禁感叹相较于开放的经济学帝国,德沃金的法律帝国是否真的已经是封闭的“老大帝国”。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固然离不开对原有理论的持续深入研究,也同样离不开新研究领域的开辟。对经济学中尚未成为法学研究对象的领域进行法学重构具有相当的潜力,而对经济学基本概念的重构将加快这一进程的速度。

经济学中的供需基本原理

需求与供给的分析方法是经济学家独有的思维模式,也是微观经济学的重要基石。可以说,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对法学有多大意义,供给和需求的概念对经济学就有多么重要。为了能够清楚地阐释供需原理中基本概念,有必要先简单梳理一下供需原理在经济学体系中的逻辑位置。

由于任何资源相对于人类欲望的无穷性都是稀缺的,所以社会和个人无时无刻不面临着选择,经济学所研究的是如何进行选择的问题,所以经济学是:“选择的科学”。又因为所谓“选择”所要决定的是三个基本经济问题,包括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这三个问题统称为资源配置问题,所以经济学又是研究如何分配稀缺资源的科学。正如美国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在《经济学》中写道的:“经济学研究我们社会中的个人、企业、政府和其他组织如何进行选择,以及这些选择如何决定社会资源的使用方式”。在资源配置的方式选择问题也即经济制度选择上,主要有政府主导进行资源配置的指令经济或称为计划经济、以市场规律自发调节的市场经济以及市场自发调节与政府适当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三种模式。其中混合经济模式由于兼具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优势,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为世界主要经济体所采用。②

现代市场经济之所以能够起到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主要是依靠“看不见的手”在进行调节。而这只看不见的手就是价格。市场的运行离不开价格机制,但价格的决定因素从威廉・配第、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的“劳动决定价值”即“单一要素说”到《人口论》的作者马尔萨斯所秉持的“资本与劳动共同创造价值”即“两要素说”,而后又经历了无数经济学家的执着探索,在“边际革命”后由梅纳德・凯恩斯的老师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中将价格的决定因素概括为供给与边际效用即需求。

总而言之,在任何一种经济制度中,都不得不在各种竞争性的用途之间分配稀缺资源。市场经济利用供给和需求的力量来实现这个目标。供给与需求共同决定了许多不同物品与劳务的价格,而价格又是引导资源配置的信号。③

法学视角下的需求与供给

需求。法学视角下的需求是行使请求权的意思表示,请求权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之地位,④包括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在经济学理论中,所谓需求是在某一时期内在某一种价格时消费者愿意并且能够购买的某种商品量。⑤在这一概念中,“商品”应做广义理解,既包括狭义商品即有体物,又包括服务。虽然每个人需求的种类与数目各不相同,但是从个体主义方法论的角度来看,需求应当具有四个特征即:需求的主体必然是特定的,需求必有确定而具体的内容,需求必向特定主体提出,需求的目的是为了得到满足。这与合同法中的要约极为类似。作为合同订立之必需部分的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需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必须向相对人发出,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⑥在合同法中,虽然在合同订立的过程可能出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反要约或者新要约等反复缔约过程,但在合同成立之时的要约内容必然是确定的,而要约之内容即为要约方行使请求权的依据。

总之,因为需求的内容等于合同订立时要约人的要约内容,又因为合同订立时要约人的要约内容也即债务标的乃合同履行时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内容,所以需求等于行使请求权。换而言之,需求即一方当事人请求合同相对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的意思表示。

供给。法学视角下的供给是履行特定义务。与需求对应,经济学中的供给是某一时期内在某一种价格时生产者愿意并且能够生产的某种商品量。与需求不同,在经济学上需求只是主观愿望,而供给则是供给愿望和供给能力统一的结果,相较于供给愿望而言,供给能力更为重要,供给的范畴小于需求的范畴。而以法学为视角对供求原理的研究有必要将供给限定在供给能力与供给愿望同时具备的前提下。其意义在于需求仅仅是一种主观上的意思表示,而供给是意思表示与履行行为的主客观统一,这将体现在供给在法律概念上与需求的差异。

尽管需求与供给在客观性上有本质不同,但对其研究却不能分离。正如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一样,供给方也不能脱离需求方而存在。如前所述,需求即行使请求权,请求合同相对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需求方实为请求权人。供给可以被理解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供给方实为义务人。在微观经济学中,市场经济中活跃着无数笔交易。以最基本的买卖行为为例,消费者去商场购买电脑则消费者是需求方,销售者是供给方。在经过买卖双方讨价还价后买卖合同得以订立时。买卖合同订立时消费者是请求权人,销售者是义务人,消费者得依据买卖合同请求销售者转移电脑所有权而销售者负有交付电脑之义务,买卖合同因消费者支付价款而销售者转移财产权而履行完毕,消费者对电脑的需求因销售者的供给而满足。在上述过程中,电脑的销售者作为供给方实际提供的是义务,即转移电脑的财产权。由上述实例可知,供给即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相对人的请求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的意思表示与行为。

法学视角下的价格变化

价格。法学视角下的价格是义务人履行特定义务的难度。现代经济学认为价格即物品的货币价值,价格代表了消费者与厂商愿意交换各自商品的条件,⑦换而言之,价格是一种比率,是买卖双方就商品的买卖而确定的交换比率。在前文提及买卖电脑的案例中,假设电脑的标价是5000元。由于电脑买卖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消费者与销售者互为权利人和义务人,消费者负有支付对价的义务,销售者负有转移电脑财产权的义务。消费者为了满足购买电脑的需求,也即为了履行支付对价义务,也即为了得到购买电脑所需的5000元而可能通过付出体力劳动或者脑力劳动的方式,且无论具体方式如何,根据劳动价值理论他都必然付出了价值5000元的劳动。这价值5000元的劳动就是消费者作为买卖合同中义务人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的难度。同理可知,销售者为了满足出卖电脑赚取利润的需求,也即为了履行转移电脑财产权的义务也同样付出了价值5000元的劳动。首先是销售者的进货成本如果是4000元,为了进货则预先付出了价值4000元的劳动,而后为了赚取1000元利润则又付出了进修销售学习班、购买相关书籍以及最重要的时间成本。所以,以价格为媒介,买卖双方为了履行各自特定义务或者说支配了对方一定数量的劳动而付出了相应的成本。付出的成本越高,说明义务越难履行。

均衡价格即合同成立的货币表现形式。经济学中的均衡价格指的是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相交时的价格,也就是使供给与需求平衡的价格。⑧如前所述,电脑是货架上陈列之商品,在大陆法系中视为要约⑨,而买卖双方对商品的评价可能并不相同所以消费者可能讲价从而产生新要约。但无论合同订立过程如何曲折,假设消费者同意在5000元的价位购买这台电脑,则5000元即是供给与需求的均衡价格。同时,5000元即是买卖合同成立的货币表现形式。

供需原理。在以法学的视角重新界定需求、供给以及价格这三个经济学基本概念之后,我们可以进一步审视供需原理。供需原理分为三个部分,需求定理、供给定理以及市场均衡。

需求定理。经济学中所谓的需求定理是指在其他条件不变时,一种物品的价格上升,对该物品的需求量将减少;一种商品的价格下降,对该商品的需求量将上升。⑩而法学视角下的需求定理可以概括为:如果义务人履行特定义务的难度上升,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意愿将下降;如果义务人履行特定义务的难度下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意愿将上升。

由于买卖行为乃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商业活动,以前文买卖电脑为例仍不失代表性。在前文买卖电脑的案例中,如果电脑的价格从5000元提升至10000元,则可以视为销售商作为买卖合同中负有交付财产义务的义务人其履行义务的难度提升。也就是说销售者在卖出更高价的商品之前付出了更多的劳动,正是包括但不限于这更多的劳动使得销售者履行给付义务时变得更加困难。而根据合同正义原则,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应具有等值性,且这种等值性是主观上的等值,即当事人主观上愿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即为公平合理,至于客观上是否等值,在所不问。所以当销售方履行义务的难度提升时,消费者作为双务合同的请求权人同时也是货币给付义务人也要付出更高难度的给付,也就是在购买行为发生前付出更多的劳动换取货币价值。又因为消费者作为的请求权与给付义务是等值的,给付义务的难度提升意味着请求权更难行使,从而导致行使请求权的意愿下降。

供给定理。经济学中所谓的供给定理是在其他条件不变时,一种物品价格上升,该物品的供应量下降;一种物品的价格下降,该物品供给量也减少。则法学视角下的供给定理可以概括为:在其他条件不变时,一种义务的履行难度上升,该义务的履行可能性降低;一种义务的履行难度下降,该义务的履行可能性上升。这样的结论在现实生活的场域里几乎是不证自明的。

市场均衡。经济学中所谓的市场均衡是指供给和需求的力量会相互作用,产生均衡的价格和均衡的数量,即市场均衡。市场均衡发生在需求量与供给量相等的价格水平上,在这一均衡点上,价格既没有上升,也没有下降的趋势,这一点的价格被称为均衡价格,也即市场出清价格。这意味着所有供给和需求的订单都已完成,账面上已经出清,需求者和供给者都得到了满足。法学视角下市场均衡指的是权利群的完全行使与义务群的充分履行。由于市场均衡是市场需求和市场供给的均衡状态,而市场需求是个人需求的总和、市场供给是个人供给的总和,在探讨市场均衡之前有必要引入两个概念,权利群和义务群。所谓权利群,指的是不同民事主体在标的相同或相关的合同中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享有的请求权之总和。所谓义务群,指的是不同民事主体在标的相同或相关的合同中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得履行的义务之总和。权利群和义务群的范围随研究对象的范围不同而发生变化,但在其构成中的主体皆具有不特定性,合同标的皆相同或相关的。

在引入权利群和义务群概念之后,法学视角下的市场均衡很容易理解。如前所述,由于需求即行使请求权的意思表示,且市场需求乃个人需求之和,所以法学视角下的需求量或称需求总量等于权利群。同理,供给量为或称供给总量等于义务群。市场均衡发生在需求量与供给量相等的价格水平上,也就是说市场均衡发生在权利群与义务群相等的义务履行难度上。在一次具体的交易中,均衡表现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对于合同所确定的彼此权利义务规定的接受从而订立合同。在不特定主体对相同或相关合同标的的多次交易中,均衡表现为在义务人相同履行难度的情况下无数合同得以订立。而均衡的实现,即前述合同内容的完全实现,也即权利群的完全行使与义务群的充分履行。

综上,法学视角下的需求是行使请求权,供给是履行特定义务,价格是义务人履行特定义务的难度,市场均衡则是权利群的完全行使与义务群的充分履行。对经济学概念的法学重构无疑将为法律调整范围和法学研究领域的拓展奠定基础,使得更多的法律部门之理论体系得以完善、研究广度和研究深度得以发展。

(作者分别为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注释】

①②⑦⑧[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微观经济学》,萧琛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年,第145页,第7页,第23页,第47页,第46~47页。

③⑩[美]曼昆:《经济学原理》,梁小民、梁砾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93页,第73页,第79页。

④梁慧星:《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73页。

⑤梁小民:《经济学是什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3页。

⑥崔建远:《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43页。

⑨陈自强:《民法讲义・I・契约之成立与生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60页。

第7篇:商品在经济学中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 民法通则 民事法律行为 合法性 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学理论的一项基本内容,它是联结权利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这三大民法理论的纽带;是客观权利义务向主观权利义务跨越的桥梁;是法制度向法现实转化的接口。民事法律行为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人们应商品经济发展规范化、简约化的要求,而对纷繁复杂的各种具体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行为进行的抽象和概括。可以说每一项民法基本精神的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立,无一不依赖于民事法律行为作用的发挥。所以对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拟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特征人手,来探讨民事法律行为的确切含义。

一、现行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立法的误区

考察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历史沿革,可以知道,民事法律行为原称为法律行为,起源于德国法学家贺古(又译胡果)所著的《日耳曼普通法》一书中。法律行为在德语中是Rechtsgeschäft,由"Recht"和"Geschäft"组合而成,其中"Geschäft"是“行为”的意思,“Recht”指“法”、“法律”,同时兼有“公平”、“合法”之意,只是日本学者借用汉字中的“法律”和“行为”二词,将“Rechtsgeschäft”译为了”法律行为”。[1]因此,法律行为原有意义含有合法性。既为合法表意行为,这在逻辑上显然存在着矛盾,于是引起了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以合法性为要件的争论,学说理论莫衷一是。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在立法上,一方面肯定了民事法律行为专指合法行为,一方面特创“民事行为”这一新概念,从而结束了争论。《民法通则》的这些规定,虽然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理论上的矛盾,但从另外的角度,又制造了新的矛盾和混乱,使民法学理论处于潜在的困境之中。

第一,在理论上,引起理论的冲突和认识的混乱,导致民法学理论整体上的不协调。

首先,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这一规定与具体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理论产生了冲突。例如: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无效合同也是合同,也应是民事法律行为,但无效合同却是不合法的法律行为。同样在婚姻关系中存在“无效婚姻”,在继承关系中存在“无效遗嘱”等不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来法律行为是从合同、遗嘱、婚姻等行为中抽象出来的概念,理应反映它们的共同特征和一般本质,从逻辑学上讲,其外延应比合同等下位概念要大,所以仅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违反了一般与个别的辩证关系。其次,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与法理学关于法律行为的认识存在严重分歧。法理学认为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或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2],并不仅指合法行为。因而,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在整个法学系统中也存在不协调、不一致的问题。再次,民事行为的独创,由于《民法通则》未作明文规定,使得人们在对其含义的理解上莫衷一是:有人认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属概念;有人认为,民事行为是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或具有民事法律意义的行为;甚至有人认为,民事行为是“统率民法上所有行为的总概念”[3],从而造成对民事法律事实理论内部结构认识上的混乱。

第二,在立法技术上,有悖于形式逻辑基本规则的要求。

首先,通过对《民法通则》具体法条的分析,可以知道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其中有效的民事行为就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个种概念,而民事行为是一个属概念。然而从《民法通则》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及其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这种立题,以及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下作出关于民事行为的规定来看,根据形式逻辑的概括规则,“民事法律行为”倒成了属概念,而“民事行为”反而变成了种概念。其次,从《民法通则》第四章具体条文的表述来看,有些条文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出发来要求一般民事行为,俨然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行为的上位概念。例如,《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才生效”。难道只有合法的民事行为才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才可以“附条件”吗?

以上两点实际上也恰恰反映了立法者内心的矛盾心态:一方面引进了“民事行为”概念,概括一切合法、不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解决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却无效”的矛盾;另一方面又不舍得放弃民事法律行为的统率性,因为它具有很丰富的历史传统和对所有意思自治领域民事活动强大的示范力量。同时这也向我们的民法学研究工作提出了一个问题,即今后对于民事主体意思表示行为的一般模式研究,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出发,还是从民事行为的角度出发?

第三,在立法价值上,没有必要独创一个民事行为。

首先,分析《民法通则》中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我们可以知道,民事法律行为只是一种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那么我们完全可以用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作为民事行为的一个分类概念来取代民事法律行为。正如人可以分为正常人和病人,却没有必要将正常人用一个莫名其妙的概念,来代替“正常人”概念,然而用取消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代价来解决“合法却无效”的矛盾却也并非我们的本意。

其次,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前,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以合法性为要件是存在争论的,有的学者早已指出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要件。如:“法律行为,是权利主体所从事的,旨在规定、变更和废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4]法律行为,指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5]。由此可见,为了解决“合法却无效”的矛盾,学者们并未仅仅把眼光局限于“法律行为是合法表意行为”上来考虑独创一个新的概念,而开始考虑“合法性”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地位了。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区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认为合法性只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6]。按照这一思路,我们完全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划分为成立和生效两个阶段,将合法性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中剔除,从而解决“合法却无效”的矛盾。实际上,《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行为,只不过是包括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状态的换种说法而已。至此可见,我们完全没有必要特别地创立“民事行为”这一新概念。而应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进行重新改造,取消其合法性。

二、取消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要件的理论依据

第一,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

所谓特征乃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标志。然而考察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关系时,可以知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产生、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只是客观上由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指合法行为,“例如遗失物之拾得、标的物之交付等”,它们都属于民事合法行为,“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效果”。合法性并不能将民事法律行为同与其相对应的事实行为区分开。相反,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相区别的根本标志在于是否存在意思表示,也即要看法律后果的产生是由当事人的主观意思表示,还是法律的客观规定。“可见,《民法通则》第54条为民事法律行为所下定义,未能正确揭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及其内涵和外延。”[7]

第二,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要件。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要通过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和国家的法律评价来落实,这是应当予以区别对待的两个不同阶段。民事法律行为首先是民事主体的行为,而不是国家的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自主自愿而为的,以影响一定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应集中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至于该行为本身合法与否,行为产生何种法律效果,是国家对其进行的法律评价,不是当事人所能随便确定的。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也往往不可能对一切意思表示都有正确的法律观念,意思表示也不可能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合法性只是在确定已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时才有意义。所以,合法性是国家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外在评价。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的内在要求。正如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是病人而否认其为人一样,也不能因为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要求,而否认其为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意思表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和本质特征。

一方面,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和必备要件,无意思表示不足以成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表示行为,集中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史尚宽先生曾经反复说过,“法律行为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之法律要件,无意思表示不得成立法律行为也”,“意思表示以外的事实虽亦得为法律行为之要件,然不得有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之法律行为。”[8]另一方面,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事实的根本特征。无论是事件中的自然事件、社会事件,还是行为中的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事实行为都不具有意思表示。

由此,我们可以围绕意见表示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民事主体旨在以设立、变更、持续、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表示行为。首先,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以民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实施的行为,并且必须按照民事活动的准则进行,以此区别于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此为民事法体行为构成的人的要素;其次,民事法律行为是有目的行为,无目的行为和精神病患者所为的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主体行为的目的旨在设立、变更、持续或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此为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的目的要素;再次,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无意思表示则不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此区别于事实行为,此为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的意思表示要素。

三、民事法律行为是一个发展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不以合法性为要件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人类认识发展的规律

所谓概念,“是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人们通过实践从对象的许多属性中,撇开非本质属性,抽出本质属性概括而成……概念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历史和人类认识的发展而变化的。”[9]由此可见,概念是发展的,而且制约概念发展的因素有两个:—是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发展程度;另一是人们对于对象的认识程度。

前文中已说明,民事法律行为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人们应商品经济发展规范化、简约化的要求,面对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行为的抽象和概括。所以,一方面我们从概念随所反映的对象的发展而发展的角度来看,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也必然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考察民事法律行为的原初意义知道其含有合法性,这是因为当时商品经济尚不发达.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行为尚不普遍,国家对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行为的控制比较严格,因而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而在现今商品经济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时代,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是具有自觉性、自主性、自为性、自律性的主体,“经济和社会则要求民法给予民事主体以充分的自,因此,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包括不合法的表示行为”[10]。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表示,这将有利于激发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尤其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阶段,在私法自治原则渐受肯认和尊崇的时代,强调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就更具有现实意义了。

另一方面,我们从概念随着人们对概念所反映对象的认识的发展而发展的角度来看,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人们的认识也应该深化。作为科学研究,理应深入探究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实际上,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法律”是中性词语,只是表明具有法律性而已。所谓法律性主要指民事法律行为是受民法调整并由民法规定的行为,是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是民事法律现象的组成部分。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性并不表明其必须是合法行为。过去人们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含有合法性,是囿于当时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客观现实,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反映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本质特征的认识自应有所深化。

对于概念的这一发展过程,有学者指出:“概念是从凝固、僵化客观事物的运动,到突破凝固、僵化,在自身的往返流动,这就是概念运动的基本特点,……概念所以是运动的,因为它们是流转的变化的客观事物的反映,这也就是认识运动的辩证性质,人类就是在概念的辩证过程中无限接近客观事物本身,在概念和它所反映的现象之间的具体地历史地统一过程中认识和改造世界。”[11]对于民事法律行为不以合法性为要件这一发展,也是社会历史发展和人类认识发展相统一的必然结果。

[注释]

[1] 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29页。

[2] 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的一般理论》一书的见解,辽宁大学出版社。

[3] 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208页。

[4] 中国人民大学教材《民法概论》,第52页。

[5]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第102页。

[6] 史尚宽著《民法总论》第291—312页,291页,275页

[7] 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第259页。

[8] 史尚宽著《民法总论》第291—312页,291页,275页。

[9] 见《辞海》上海人民出版社,第3019页。

第8篇:商品在经济学中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商誉 公平竞争 刑法保护

在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时代,商誉已经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个要素,且日益受到多学科的关注和重视。在我国商业领域,商誉侵权事件屡见不鲜,妨碍了商事活动的正常开展。目前,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尤其是刑法手段规制商誉侵权行为,保护商业竞争者的商誉,稳定市场经济秩序就成为值得研究的课题。

商誉概念综述

商誉概念的多学科界定

“商誉”一词最早出现于西方的16世纪中后期。英国会计学家黎克在“Commercial Goodwill”一文中提出:“我把我采石场的全部利益和商誉……都给了约翰斯蒂文。”理论界普遍认为,这是商业上关于商誉的最早记录。

经济学中的商誉概念 在经济学中,尽管对商誉概念的表述多种多样,但大多数定义都引证了埃迪的观点,即“商誉的经济学含义是组织的代名词”。这似乎与会计学中的商誉持续经营观有一致之处,但进一步的研究表明,埃迪把商誉视作未记录的资产。在他看来,商誉的价值是“指一个持续经营的主体与一个新建立的主体相比较由于:在所有市场已建立的关系;同政府部门和其他非商业组织已建立的关系;私人关系而获得的经济利益。这些要素不能脱离经营实体而存在因而不能象厂房和设备那样单独出售”。受这种观点的影响,经济学界一般认为,商誉是指具有经济属性能影响企业获得收益能力的一种特殊信誉,从而使得该企业的获利水平超过一般企业。从社会评价的角度看,它是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商品的过程中以其优质产品和服务而在消费者心目中得到的广泛肯定。

会计学中的商誉概念 会计学侧重于从计量角度,而不是从性质角度对商誉进行审视。换言之,会计学中的商誉概念更具可操作性,且倾向于将其限制在假定存在的可描述的情形中。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在《会计理论》一书中,对商誉的内涵作了如下三种解释:其一,商誉是对企业好感的价值。“人们通常认为商誉是产生于融洽的商业关系,企业与雇员的良好关系以及顾客对企业的好感,这种好感可能起源于企业所拥有的优越的地理位置,良好的口碑,独占特权和管理有方等。”其二,商誉是企业超额盈利的价值。 “企业超额盈利”指在较长时期内能获取较同业平均盈利水平更高的利润。其三,商誉是一个企业的总计价帐户。“总计价帐户”是继续经营价值概念和未入帐资产概念的产物,继续经营价值概念认为商誉本身不是一项单独的会生息资产,而只是特殊计价帐户,它表明该实体各项资产合计的价值,超过了它们个别价值的总和。这一商誉的“三元理论”对后来的商誉会计学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

法学中的商誉概念 据西蒙的研究成果,法学中的商誉概念始于一个古老的英国案例。这个案例认为,商誉指“顾客回到原有购货地点的可能性。”从而清楚地将商誉限定为顾客的好感程度,暗示商誉是一种未记录的资产。西蒙认为,卡多佐法官拓展了商誉概念,即商誉涵盖顾客出于喜欢某一商品品牌或除地理位置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回到同一购货地点或公司的倾向。这一拓展后的商誉概念同样支持商誉是一项个别未记录的资产观点。西蒙在引用数个法庭案例后得出结论,即法庭上的商誉是指“一家公司在连续经营过程中获得的每一种可能的优势”。因此,法学里的商誉概念不仅包括顾客商誉,还包括“某种优势”,如“雇员的商誉”、“供应商的商誉”等其他商誉,特别是“持续经营价值”也可能是公司商誉的组成部分。尽管法律并未规定超额获利能力是确认商誉的条件,同时认为超额获利能力也不一定是垄断案例中商誉的证据,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商誉的法律属性已经暗含了产生超额获利能力的性质。

多角度的商誉概念界定有助于商誉理论研究的深化。如经济学、会计学对商誉概念的表述尽管立足点不同,但对法学中的商誉研究却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可以拓展法学对商誉的理解空间,另一方面可以使法学更有效地把握商誉的实质。同时应该看到,法学科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必须在自身的概念框架之下理解和诠释商誉。我国法学界的通说认为,所谓商誉是指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统称。商业信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经营者整体的积极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的守法经营、诚实信用、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资产状况、商品质量、市场占有率、商品品牌实力、严格履行合同的能力、售后服务以及是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商品声誉是指市场对经营者所经营商品的质量、数量、价格、性能、包装、售后服务等的积极评价,它往往是某种商品通过多年发展获得并保持品牌优势和质量认证标志等建立起来的。

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联系密切。如果没有好的商品,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就没有基础,而经营者的综合素质差,也很难生产出好商品。可见,商誉的两个方面是相互促进的互动关系,共同为经营者带来经济效益与竞争优势。二者之间的区别表现为:从评价对象来看,商业信誉是社会或他人对经营者整体的评价,而商品声誉则是社会或他人对某一特定商品的评价;从评价内容来看,对经营者商业信誉的评价主要表现为对经营者资信状况、服务质量、履约能力、生产水平的评价,而对商品声誉的评价则表现为对商品质量、数量、性能、服务等的评价。

商誉与相近概念的区别

商誉与商号 商号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表明不同于他人的特征而在营业中使用专属名称,商誉是社会成员对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资信、服务质量、商业道德等的综合评价。因此,商号是商誉的载体,是一定商誉的象征。但两者仍有诸多不同:其一,取得方式不同。商号由企业依法定程序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注册成立;商誉形成于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随经营主体的消亡而归于消灭,其取得并不需要经过申请、登记、审批、授予等程序。其二,表现形式不同。商号以特定文字形态存在,具有相对稳定性;商誉是一种社会评价,表现形式多样,且经常发生变化。其三,法律保护方式不同。对于商号,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同行业其他企业使用同一注册地域内的商号;对于商誉,法律大多采取间接保护手段,即禁止他人散布有损于经营者商誉的虚假信息。

商誉与商标 商誉与商标关系紧密,如商誉产生的超额利润包含有商标作用的因素,商标实际上是商誉的载体。二者间的区别表现为:其一,商标是产品或服务的标志,而商誉是整体声誉的体现。商标与产品或服务相结合,产品或服务的质量越好,商标的信誉越高;商誉与企业密切相关,企业经济效益越高,商誉越好。可见,商标的价值来自于产品所具有的超额获利能力,商誉的价值则源于企业所具有的超额获利能力。其二,商誉既可以单独转让其所有权,也可以转让其使用权;但商誉不能脱离企业单独存在,只能随企业产权交易的发生而实现转让,不存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其三,商誉依附于企业而存在,不受时间限制,注册商标是有期限的,但可以续展。其四,商誉可以通过媒介或其他方式在没有销售活动的区域建立,商标则通过粘附于商品得以使用。其五,商誉不受非法限制,不可非法剥夺,也不可放弃,而商标可以按一定程序注销。

商誉与名誉 商誉与名誉均属于社会评价的范畴,但存在明显区别:其一,主体范围不同。名誉主体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商誉主体仅限于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民事主体。其二,评价内容不同。商誉是对生产者、经营者经济行为的综合评价,具有财产内容;名誉是对非经济行为的社会评价,其内容是以精神利益为核心的人格尊严。其三,本质属性不同。名誉虽然与财产有一定联系,但并不直接体现为财产。商誉是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可以通过科学方法估算出来,其本质是能获取高于其他同行的超额收益。因此,名誉不能转让,但商誉可以整体转让。

刑法对商誉的保护

我国商誉的法律保护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基本谈不上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经营者商誉的问题。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商业诽谤行为不断发生,为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一些省、市专门制定了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地方性规章。199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2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第2款规定:“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随着商业竞争日趋激烈,仅靠民事、经济手段已经很难有效遏制严重侵犯他人商誉行为的发生。1997年3月14日,刑法修订增设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从而填补了刑法在无形资产保护领域的空白。

刑法保护商誉的必要性

有利于维护商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企业间竞争策略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企业要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努力开发、经营、增值其商誉是一项有效的战略措施。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是经营者在长期的经济活动中建立起来的经营形象,它不仅涉及到经营者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尊严,而且是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优势地位的资本和支柱。正因如此,商誉侵权行为往往直接导致权利人经营效益的下滑乃至倒闭破产。面对现实生活中严重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必须充分发挥刑法的威力,予以严厉打击,才能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商誉。

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是,市场竞争必须遵循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否则市场机制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因此,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和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机制。而商誉侵权行为不仅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在我国某些地区和行业,商誉侵权行为之所以频繁发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严重侵权行为缺乏强有力的刑事制裁。没有刑事保护,公平竞争难以持久,商誉侵权行为就难以从根本上杜绝。

有利于参与国际竞争 在国际社会,对商誉的保护一般都经历了一个由民事单一保护到刑事、民事共同保护的发展过程。纵观WTO主要成员有关商誉的立法,在充分发挥民法、行政法调整作用的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和强调刑法保护商誉的必要性。我国加入WTO后,要积极参与世界竞争,就必须在刑事立法上加强对商誉的保护,尽可能地与其他WTO成员保持一致。

刑法对商誉的界定

根据刑法第221条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包括:

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竞争秩序和商誉权 关于市场竞争秩序,前文已经述及。商誉权是指经营者依法对其创造的商誉享有专有权和不受侵害的权利。从本质上看,商誉权是一种智力财产权,其财产内容的表现形态是无形的(非物质的),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从内容上看,商誉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内容。商誉权与具体商品经营者联系在一起,本身构成一种法律关系。商誉权是一种对世权,权利主体具有特定性,义务主体则不特定,这意味着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得妨碍权利主体行使商誉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 捏造是指虚构、编造与真实情况不符或并不存在的事实,既包括虚构全部事实,也包括歪曲部分事实。散布是指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知悉或可能知悉行为人所捏造的虚假事实,散布的形式多种多样,既可以采取言传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既可以公开散布,也可以秘密传播。无论行为方式如何,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行为人所捏造的虚伪事实必须与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相关;捏造虚伪事实的同时必须向外扩散;具有特定的诋毁对象。此外,成立本罪要求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对重大损失应从经济的观点进行考察,包括给他人造成的直接损失数额巨大,严重妨碍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等。对于其他情节是否严重,应主要从行为的手段、次数、影响等方面进行考察。

犯罪主体是个人或单位 实践中,本罪主体主要表现为两类:一是商誉主体的竞争对手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同行,即与“他人”生产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提供同类或近似服务的生产者、经营者;二是报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体。需要指出的是,行为人如果受经营者收买或唆使,故意在社会公众中散布虚伪事实,诋毁和损害他人的商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则与经营者构成本罪的共同犯罪。

主观方面为故意 一般而言,行为人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动机在于使竞争对手丧失应有的市场份额,使其由原先所处的市场优势转为市场劣势。但是,也不能排除行为人出于嫉妒、泄愤报复、非法牟利等其他动机。因而特定动机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认定本罪时,要注意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要严格区分损害商誉行为与新闻监督行为、合法投诉行为。对于新闻机构公开披露、曝光、批评商誉欠佳经营者的行为,以及消费者通过正常渠道反映经营者存在掺假、伪劣现象的行为,应予法律保护。其次,要严格区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与不正当竞争中的诋毁商誉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一方面,从行为主体上看,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也可以是媒体甚至普通消费者,而不正当竞争中的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仅限于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另一方面,从情节上看,成立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要求,要求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而不正当竞争中的诋毁商誉行为在情节上并无特别要求。最后,对于没有商业诽谤的故意,听信他人传言,进而散布虚伪事实甚至对虚伪事实进行某种程度的加工行为,不宜认定为本罪。

在刑事责任方面,根据刑法第221条、第2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另外,在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给他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情况下,除判处罚金外,应对受害人予以民事赔偿。

参考文献

1.黄京平.扰乱市场秩序罪[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

2.邓小洋.商誉基本概念探微[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1(2)

第9篇:商品在经济学中的概念范文

一、分层剖析法

对于一些内涵十分丰富的概念,学生理解起来往往有一定的难度,这时需要教师对概念划分为几个层次,分步讲解,达到化整为零,逐个突破,使学生由浅入深,分层“消化”,这样学生就比较容易理解和掌握这些看似难懂的概念。

例如,我在讲解“国家职能”这一概念时,将其分成活动的主体、对象、方式、目的、范围五个层次进行分析,使学生懂得国家职能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构,对象是社会,方式是有组织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在经济政治上的地位和利益,范围有对内职能与对外职能之分,从而得出了国家职能的准确概念。通过运用这一方法,学生对国家职能这一概念就有了清楚、完整、正确的理解。

二、比较讲解法

比较讲解法就是把两个相近相似的概念进行比较,找出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区别,帮助学生准确地理解掌握概念。如我在讲“债券”和“股票”这对概念时,首先引导学生思考:什么是债券?什么是股票?这两者的共同点是什么?不同点是什么?然后组织学生讨论并归纳出它们的共同点是:都是有价证券,都是集资的手段,都是能获得一定收益的金融资产。而不同点是其性质、受益权和偿还方法的不同。最后列表展示出股票与债券的异同点:(如表格)

都是有价证券,都是集资的手段,都是能获得一定收益的金额资产

这种教学方法既能帮助学生准确地理解掌握概念,把容易混淆的概念区分开来,又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设问串联法

有的概念定语较多,句子很长,学生难以完整地理解、表达和掌握。对于这些概念,我根据其内在包含的要点先设几个小问题,然后再把这些问题串联起来,学生就容易掌握了,并能促进学生加深对这些概念的理解。例如:我在讲解“公司”这一概念时,就先设计这样四个问题:(1)公司的性质是什么?(2)设立有何目的?(3)设立是否是随意的?(4)公司是怎样组成的?然后通过分析,再把这四个问题串联起来,就自然而然地得出: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有法定数额的股东所组成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四、图示说明法

在课堂教学中,我还经常运用图示来讲解概念。例如,我在讲“商品”这一概念时,先分析物品的概念,这个概念比较容易理解,并且外延比较广;再分析劳动产品,即经过人们劳动加工过的物品,它的外延范围比物品小;再分析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不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就不是商品,如图2所示:

从这个图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这样就顺理成章地引出“商品”这一概念,学生对商品这个概念理解得就比较透彻,清楚、达到了教学目的。

五、纠错导正法

此法是在关键性地方或学生易错易混淆的地方,教师有意识地提出相关问题让学生思考回答,针对学生的错误认识进行修正讲解,并得出正确的结论。如在教“政治”这个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科最基本的概念时,笔者提出这样的问题:什么是政治?由学生独立思考问题,让学生根据自己的现有知识水平和认识能力作答,此时不允许看书和讨论。结果回答的内容五花八门:有的回答“政治就是搞行政事务”,有的认为“政治就是权势之争”,还有的说“政治就是斗争”等等,这些回答都只是从字面上去理解政治,是不科学的。笔者针对学生的回答进行分析纠正,举例说明上述观点为什么不对,引导学生得出“政治”的科学含义即“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是阶级阶层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斗争,政治的核心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这种方法使学生在错误见解的“自我反省”中掌握概念的正确含义,加深认识和巩固记忆,同时培养了学生判断分析问题的能力。

六、要素分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