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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推荐人考察报告精选(九篇)

入党推荐人考察报告

第1篇:入党推荐人考察报告范文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扩大乡镇党委换届选举中的民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乡镇党委换届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党委领导班子一般由7至9人组成,其中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规模较小的由5—7人组成,其中设书记、副书记各1人。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乡镇党委换届选举时,采取“一推两考”(民主推荐、理论考试、组织考察)的办法确定下届乡镇党委和纪委组成人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换届后乡镇党委执行五年任期。

第三条 乡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在县(区)委的领导下,由乡镇党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民主推荐

第四条 民主推荐由乡镇党委主持。县(区)委派出考察组参加和指导民主推荐。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包括:乡镇机关全体人员;县直部门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所辖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村委会(居委会)主任;部分乡镇党代表、人大代表;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会的群众代表要有一定的比例,一般占参会总人数的20%左右。

第五条 民主推荐的程序是:⑴听取本届乡镇党委、纪委组成人员的述职报告,并分别对其进行民主测评;⑵县(区)委考察组负责同志就推荐下届乡镇党委、纪委组成人员候选人初步人选的有关问题,包括推荐职务、名额、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推荐原则和要求等作出说明;⑶填写推荐票,全额定向推荐下届乡镇党委、纪委组成人员候选人初步人选;⑷当场公布测评和推荐结果;⑸向县(区)委汇报测评和推荐情况。

第六条 县(区)委和乡镇党委根据推荐票的多少、候选人的条件和工作需要,分别按照比下一届乡镇党委、纪委组成人员应选名额多40%的差额,研究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如推荐后,符合上述条件的人选不足以取满应有的差额数时,对缺额的人选是否举行第二轮推荐,或是适当放宽有关条件以取足名额,由县(区)委考察组决定。

第七条 原则上现任领导班子成员拟留任的人选,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不称职票达到20%且与基本称职票之和超过50%,或在全额定向民主推荐中得票率未达到50%的干部,且经过重点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不再继续提名。新进人选的推荐得票率一般应达到30%。

第三章 理论考试

第八条 凡是被推荐确定为乡镇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初步人选的,必须参加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取得理论学习合格证书后,方可列入组织考察人选。理论学习合格证书有效期五年,五年后继续上岗的干部,需重新进行考试。

第九条 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乡镇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内容等相关细则另行规定。持有市级以上颁发的任职培训和任期培训合格证书的可以免试。

第十条 县(区)委在考试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下届乡镇党委、纪委组成人员候选人考察人选。

第四章 组织考察

第十一条 县(区)委考察组对乡镇党委、纪委组成人员候选人进行考察。实行考察预告和差额考察制,认真落实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第十二条 考察要全面了解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情况,特别要注重考察干部的勤政廉政、贯彻民主集中制、求真务实和心理素质等情况。要改进考察方法,扩大干部考察范围,既看工作实绩,也看品德作风;既要了解在本单位的表现,也要了解在原单位和社会生活方面的表现情况。对乡镇原党委书记要重点了解其履行农组建设直接责任人职责情况。

第十三条 考察应当征求县(区)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考察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或者民意测验情况。

第十五条 考察结束后,县(区)委根据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和考察情况,按照不少于应选人数20%的差额比例,分别研究确定下届乡镇党委和纪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提交党代表大会进行酝酿、选举。

第五章 党内选举

第十六条 组织召开乡镇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党委、纪委组成人员。

第十七条 乡镇党委书记、副书记,在党委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报县(区)委批准。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在纪委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经乡镇党委全体会议通过后,报县(区)委批准。

第六章 监督和处分

第十八条 “一推两考”整个过程要严格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强化监督。

第十九条 对扰乱、破坏选举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以威胁、贿赂、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经查实后,由县(区)委宣布其当选无效,并按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2篇:入党推荐人考察报告范文

一、主要做法

选拔工作的整个程序依次是“三推三考两票决”。

“三推”:拓宽选人的视野。第一轮推荐是在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由所在单位、部门(系统)召开民主推荐大会进行推荐。推荐后经党研究,按职位确定推荐人选并报请资格审查。第二轮推荐是召开全县正副科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部分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会,在经资格审查合格的人选中分职位进行推荐,按每个职位得票多少取前8名进入第三轮推荐。再召开在职县级干部会议,对第二轮推荐入围的人选进行推荐,按每个职位得票多少取前5名进入面试。

“三考”:擦亮识人的慧眼。包括面试、组织考察和驻点调研三个环节。面试主要是测试应试者的综合分析、组织协调、岗位适应性等,当场公布成绩,按每个职位得分高低取前3名列为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就是由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后,分职位提出考察对象排名顺序的意见并向县委常委会汇报。驻点调研就是组织考察对象进驻选拔职位单位进行封闭式调研,撰写调研报告并进行集中评审。

“两票决”:把好任人的关口。分县委常委会和县委全委会两次差额票决。县委常委会集体听取情况汇报后,根据民主推荐、面试成绩、调研报告评审结果等情况进行差额票决,按每个职位人选的得票多少取前2名。然后召开县委全委会,介绍票决人选有关情况后,票决人选发表就职演说,与会县委委员无记名投票,差额票决确定各职位的拟任人选,当场宣布投票结果,经公示后办理任职手续。将列入考察对象而未任用的人员纳入科级后备干部队伍动态管理。

二、初步成效

“公推票决”县直单位科级领导干部,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的一次大胆探索,是扩大干部工作民主与竞争择优选拔干部有机结合的一次成功实践,在许多方面实现了创新和突破,产生了较好的实际效果。

一是变“少数人选人”为“多数人选人”,扩大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过去“个别酝酿、集体决定”的干部选拔任用方式,还是由少数人选人的做法,透明度小,随意性大,公认度低,容易给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以可乘之机,而此次公推差选,把酝酿干部的主体由组织部门转移到了广大干部群众,广大干部群众热情参与,全县干部职工共有5000多人参与民主推荐。还把干部任免的主体由县委常委会转移了到县委全委会,包括县委书记在内的每一位常委、委员都只有一票的权力,而且“组织意图”完全淡出了选拔干部的全过程,如县委常委会第一次票决后的8个第一名人选,在第二天的全委会票决中,有3个变成了第二名,而第二名其实就是落选,全委会实际上否决了常委会的一部分人选。这样,就真正把群众公认的原则落到了实处。

二是变“在少数人中选人”为“在多数人中选人”,拓宽了选人用人的视野。干部选拔任用的一般程序,都是由组织部门根据民主推荐和干部考察情况提出干部选任的初步名单,报呈党委集体研究决定,选人用人的视野因为往往局限于后备干部人选而显得太窄。再者,这种民主推荐不是针对专门的职位,所以推荐出来的干部是否具有较强的岗位适应性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而此次公推差选的选人范围,是全县所有在编在岗的国家正式干部,组织推荐并资格审查合格的有500多人,跨系统、跨部门、跨单位参与竞选的大有人在,这样就使一大批优秀干部因为拥有同等的机会脱颖而出。

三是变“网中摸鱼”为“赛场选马”,增强了干部选拔任用的竞争性。以任命制和等额选举的方式任用干部,人选与职位基本是一对一的关系,缺少多人之间的比较,更没有激烈的竞争,难以真正做到“竞争、择优”。而此次公推差选设置了面试、驻点调研、组织考察、竞职演说等8关,对干部人选的综合素质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考察,而平均50︰1的比例足见其竞争的激烈程度,特别是拿出具体的职位来选人,使对人选岗位适应性的考察更加具有针对性,再加上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票决的“优胜劣汰”机制,使“好中择优、优中择强”成为现实。

四是变“封闭式操作”为“阳光操作”,增强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传统的干部选拔任用方式带有很强的神秘感,有点像雾里看花,其操作过程总会给人以一种想象的空间,容易引起猜疑。而此次公推差选中的推荐、考察、任用的每一个程序,都安排了纪检监察干部专门进行监督,而且通过公示、考察预告等方式将每一个过程都置于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之下,完全公开透明,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阳光赛马,这样就大大提高了广大干部对选拔任用工作的信任度,真正使干部顺心、群众满意、上者服从、下者服气,加快形成了“以公论识人才、靠实力定取舍、重实绩用干部”的用人导向。

三、几点启示

“公推差选”的顺利实施并取得明显成效,具有深刻的启发意义,也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不断加以总结和完善。

一要坚持党管干部与群众公认相统一。党管干部与群众公认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两个基本原则是完全统一的,并不相互排斥或削弱,公推差选实际上就是要通过方式方法和体制机制创新,既全面地坚持党管干部,又充分地体现群众公认。因此,在公推差选工作中,既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通过党组织的推荐、组织部门的牵头、纪检部门的监督、常委会和全委会的票决等程序牢牢把握党对干部工作的领导权,又要通过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意测验等方式体现民权、尊重民意、集中民智、发挥民力。

第3篇:入党推荐人考察报告范文

一、突出重点,明确提名主体

敦煌市在选拔任用干部的实践中,不断扩大提名推荐环节的民主,采取组织提名、领导干部个人提名、干部群众联名提名、公开选拔提名、竞争上岗提名、公推公选提名、全额定向推荐提名等多种方式提名推荐干部建议人选。1、组织推荐提名。包括市委常委会(全委会)、市委组织部、基层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推荐。市委组织部根据领导班子配备需要,结合干部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民主推荐和群众认可程度,召开部务会议,提出拟提拔和调整的干部初步建议人选。市委常委会(全委会)结合干部绩效考核、年度考核和社会公认程度,可提出拟提拔和调整的干部初步建议人选。基层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也可根据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建设需要,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向市委组织部书面提名推荐干部初步建议人选。2、个人推荐提名。包括领导干部推荐、干部联名推荐和自我举荐。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人选时,必须填写《科级干部推荐表》,并负责地写出书面的署名推荐材料,介绍被推荐人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说明推荐理由和任职岗位建议,注明与被推荐人的关系。干部群众及各级党代表、人民代表、政协委员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可联名推荐干部建议人选,并明确提名任职意向和提名理由等内容。3、公开选拔提名。包括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提名。2005年以来,敦煌市采取“一推双考”和民主选举的方式公开选拔了18名科级领导干部和70名副科级后备干部,按照有关程序向市委常委会进行了提名。

二、紧扣核心,规范提名程序

敦煌市不断探索完善提名推荐制度,进一步规范提名程序,从程序上把好了推荐提名的质量关口。一是公告初始提名职位。在每次调整任用干部前,市委组织部都要向市委常委会(全委会)、相关单位公告拟配备、提名的领导职位。二是明确提名原则、条件。敦煌市在提拔任用干部中,提名人选一般从科级后备干部中产生。所有推荐人选必须具备《干部任用条例》中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敦煌市对推荐提名的干部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德才条件,一一进行审查,不符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不列为提名对象,不提交会议讨论。三是开展民意调查和民意测评。敦煌市在干部初始提名中,坚持民意调查、民意测评和民主推荐,民意集中到哪些人身上,就把哪些人作为提名对象。四是提供初始提名参考人选。市委组织部按照拟配备的岗位要求,综合单位民意测评、民主推荐和干部日常考核结果,按每一职位不少于2名的要求,提出参考人选报市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对于平行调整的领导干部,一般由市委组织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差额提出人选。市委常委、委员既可以根据市委组织部提出的参考人选进行推荐,也可以署名另外推荐他人;最后,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综合分析,提名考察对象,向市委汇报考察方案。五是进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和酝酿协商。初始提名人选属提拔任职或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进入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环节;属其他平级转任的,进入酝酿环节。

第4篇:入党推荐人考察报告范文

破解选人用人的难题,最根本的途径是扩大民主,进一步改进选人用人方式,确保民主识别、判断和选人用人。旬邑县委在认真总结分析选人用人现状、充分借鉴已有实践成果的基础上,形成了“五动议、四推荐、三酝酿、两票决和一机制”的选人用人模式。

1.实行“五动议”,何时动干部,制度来规范。旬邑县委制定了《旬邑县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制度》,明确县委书记拥有动议权及动议审定权,同时规定了在领导职位出现空缺、领导干部需要交流回避;机构变更或撤销需要调整干部、根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需要调整干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重大问题需要组织处理等五种情形下,方可提出调整干部动议。研究讨论干部动议方案时,县委书记刘新余从自身做起,严格要求不先定调子,不先提倾向性意见,在听取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最后作集中意见式发言。同时,动议干部严格控制程序、频率和规模,由县委组织部提出干部动议建议方案,经书记与副书记、组织部长、纪委书记共同酝酿后组织实施;根据本县情况一年内动议调整干部不得超过6次;每次动议调整干部不得超过30人,两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40人,从而在制度设计上有效防止了“个人说了算”等问题的发生。把住了用人上的第一道关口。

2.实行“四推荐”,提谁不提谁,大家说了算。旬邑县委坚持把改进初始提名方式作为科学规范选人用人权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探索建立了两种分类推荐提名方式:首先,对乡镇、县级部门党政正职人选的提名,实行全县领导千部大会实名推荐、县委委员实名推荐、组织推荐、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四推荐”模式,由县委组织部根据空缺岗位职责要求,提出任职资格条件,召开全县领导干部大会,采取实名推荐的方式,在所有符合条件的干部中“海推”。与此同时,广泛动员基层党组织推荐和干部个人自荐。在此基础上,将领导干部大会推荐得票相对集中的前3~5名干部,同时是经过组织推荐、个人自荐的符合任职条件、近三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干部,作为建议提名人选,由全体县委委员进行实名推荐。其次,对副职领导职位人选的提名,实行空缺职位所在单位干部职工大会民主推荐、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实名推荐、单位党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四推荐”模式。同时,把“尊重民意”和“不简单地以票取入”统一起来,坚持实行“四不提名”制度:对民主推荐得票未超过参加推荐人数半数的不提名;不具备任职资格和条件的不提名;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不提名;群众反映问题未经查实的不提名。通过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机制,进一步扩大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群众的参与面,在干部的提名上实现了群众认可与组织认定的统一。

3.实行“三酝酿”,用谁不用谁,共同来识别。在干部动议、确定考察人选、讨论决定三个环节,先后召开三次由县委书记、副书记、组织部长和纪委书记参加的酝酿会,进行充分沟通协商,以形成共识。干部动议前,对干部动议方案进行充分酝酿,确定动议的职位、提名人选的条件和任职资格以及选任程序等,为杜绝临时动议干部提供制度保障。干部考察前,听取县委组织部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和民主推荐情况汇报,审查初始提名人选是否符合动议方案提出的任职资格条件,酝酿确定考察人选。同时,由县委组织部书面征求县级分管领导和纪检、计生等部门的意见。讨论决定前,听取干部考察情况的汇报,对干部任用建议方案进行酝酿,重点讨论干部任用建议方案提出的拟任人选与拟任职务是否适应,确定提请县委常委会或全委会票决人选。对酝酿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经调查确实存在问题的人选,一律缓议或凋整原有任用意向。这样,既保证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公开透明,又保证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平公正,实现了多渠道、多视角识别干部。

4.实行“两票决”,任谁不任谁,集体做决定。在对拟提拔的科级干部全部实行县委常委会无记名“票决”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机制,对乡镇和县级部门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实行“两票决”,先由县委常委会以无记名票决的方式,向全委会提名拟任人选,再由县委全委会以无记名票决的方式,决定干部任用。在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用时,实行县委书记末位发言制,对拟任人选按照先班子成员、后县委书记的顺序依次发言,逐一讨论。在讨论决定过程中,坚持“四不上会”,即考察材料不齐全的不上会、没有廉政鉴定和计生鉴定的不上会、超职数提拔任用干部的不上会、酝酿中意见分歧较大的不上会。同时,邀请县纪委常委和部分基层党代表列席会议,对干部选拔任用决策过程实行全程监督,为选准用好干部提供强有力的机制保障。

5.实行“评委制”,特殊性岗位,灵活来选任。由于初始提名必须经全县领导干部大会投票超过半数推荐方为有效,容易把一些棱角分明、人缘欠佳、优点和缺点都很明显的干部“拒之门外”;年轻干部工作时间短,被知晓程度有限,加之受论资排辈观念影响,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中,即便非常优秀也难以被推荐上来。为此,对如卫生局、果业局、党史办等专业技术要求高和共青团以及按照年龄梯次结构需要给缺额班子中配备的年轻干部等年龄要求具体的空缺职位,旬邑县推出了“评委制”作为补充,同时坚决杜绝“萝卜推任”。即借鉴现代人才测评技术,采取组织推荐、个人自荐与群众考量相结合,即兴演讲与结构化面试相结合的办法,由专家、组织干部、基层党员群众代表按县委常委会确定的评分权重组成考官组,以实名评分、当场打分、当场宣布成绩的方式,全面准确地了解干部的德才表现,真正考出干部的基本素质和实际能力,使选人用人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操作方法更加具体,选人用人更加科学。

旬邑县“五四三二一”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模式,通过规范的制度安排和程序,有效约束了凭个人好恶和亲疏关系选人用人,有效解决了干部选拔任用中“发扬民主不充分”的问题。

1.充分贯彻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现了由“领导点将”向“民主选将”的转变。旬邑县探索的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新模式坚持以民意为先,把“群众公认”作为选人用人的风向标,在提名上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在推荐上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在任用上让更多的干部和党员群众参与,有效克服了以往选拔任用干部中存在的神秘化、封闭化和知人渠道狭窄、选人视野不宽等问题,走出了“了解的不合适,合适的不了解”的信息不对称、不完全的窘境。正如群众所说,过去是书记“点将”,现在是民主“选将”,过去是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现在是多数人在多数人中选人。埋头苦干有“真招”的人不吃亏,缺少能耐、热衷跑官要官的人占不到便宜。结果是被选任的人正气,没选任上的人服气,党员群众顺气,社会清风升、浊气降。

2.坚持了党管干部原则与走群众路线的有机结合,实现了“组织满意”与“群众公认”的内在统一。旬邑县选拔任用干部的新探索坚持了党管干部原则和走群众路线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扬了民主,有效解决了以往干部选拔任用中存在的领导者、组织部门的想法与群众公认不一致的问题,实现了二者之间看法的充分交换和沟通、互相补充和矫正,使选任的干部,既是领导和组织满意的,又是群众满意的,保证了选准入、用好人。

3.坚持了定性评价与定量分析的结合,实现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与“注重实际”的高度一致。旬邑县选任干部新模式改变了以往干部考察中单一注重定性评价,而缺少定量分析的弊端。定性考察方面,侧重了解千部的政治立场、思想品德、廉政勤政等情况;定量考察方面,侧重了解干部的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达到了定性评价与定量分析的统一。去年以来,旬邑县其调整干部5批次,提拔干部44名,全部通过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考察。在全县开展的选人用人满意度测评中,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对县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率达到95.4%。

旬邑县选拔任用干部新模式扩大了党政领导干部选任民主。为干部人事制度积累了经验,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信息公开不够。在选拔干部过程中,虽然进行了信息公开,但是公开的范围还不够大。内容还不够全,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完全实现信息对等、党员群众充分知情和全程参与。二是群众监督不够。在干部任用中的监督环节方面稍显不足,整个操作层面党员群众参与监督还不很充分。三是运行效率不高。从推荐到任命,至少要召开全县科级领导干部会议、常委会议、全委会议三次会议,同时还要做大量的其他工作。这些问题,在实践中需要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解决。

第5篇:入党推荐人考察报告范文

近年来,我们科左中旗在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方面,进行了一些积极探索和实践,进一步加快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努力把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这项工作做细、做实、做好,从而构建开放透明、科学民主的干部选拔作用新机制。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以《干部任用条例》为准绳,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切入点,从扩大民主、提高公信度入手,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扩大民主作为选准用好干部的第一要务,不断推动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注重群众路线,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干部是选拔任用干部的必经程序和基础性环节。我们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广泛宣传和动员,扩大群众的“四权”,让广大群众了解民主推荐干部的程序、条件和要求,让更多的群众特别是熟悉情况的群众积极参加到民主推荐干部工作中来,从而真正把民主推荐干部的权力交给群众,使干部推荐的过程和结果真实反映群众的意愿。同时,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反复比较。把票数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但不简单地“唯选票是从”。注重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听取基层党组织的推荐意见。推荐干部时,尽量扩大民主推荐参与人员的范围和人数,并注意吸收一些了解真实情况并能充分反映群众意见的人员参加。在民主推荐环节,推荐、评议和测评范围一般为推荐职位所在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有下属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的扩大到下属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人数较少的单位,扩大到本系统、本行业内部进行,切实把选任领导干部的推荐权交给广大干部群众。同时,旗委建立健全后备干部管理制度,每年在全旗范围内采取“一推双考一公示”(组织推荐,考试、考核,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的方式推荐科级后备干部,对后备干部进行跟踪考察,实行动态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原则上从后备干部中产生。在去年**镇党政班子换届考察期间,共召开民主测评推荐大会29次,有1798人参加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个别谈话1159人。

注重扩大范围,民主考察。干部考察时,在坚持定性考察与定量考察相结合、重点考察与一般考察相结合、平时考察与重要时期考察相结合的同时,坚持组织考察与群众考评相结合,注重群众公认,对干部进行多角度、多侧面、立体式的考察。坚持征求群众意见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广泛征求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干部群众、老干部代表的意见。实行考察预告制,预告范围一般为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与社会、群众的工作、生活联系较紧密的单位,预告范围扩大到下级单位或服务对象,有时根据需要还扩大到被考察对象的原单位。谈话了解情况范围除本单位干部职工,还扩大到工作对象、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谈话内容除了解“德、能、勤、绩、廉”基本情况处,还扩大到考察对象的“生活圈”和“社交圈”,注重从多视角、全方位地考察识别干部。同时,进行差额考察,按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在对比中识别人,做到好中选优,真正用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人。

第6篇:入党推荐人考察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条例》和《规定》),进一步完善干部考核工作程序,改进干部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依照《条例》和《规定》,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主要包括平时考核、任职考核和定期考核。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考核沈阳市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处级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章平时考核

第四条平时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情况的了解和掌握。

第五条平时考核的主要形式:

(一)谈话。考核机关每年至少要与领导干部进行一次谈话,必要时,可随时进行谈话。

(二)巡查。考核机关要经常派人到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的表现情况。

(三)参加会议。考核机关可通过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委(党组)会、年度工作总结部署会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了解和掌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总体情况。

(四)参与重大活动。考核机关可通过参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重大活动及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考察了解每个班子成员在重大问题和关键时刻的表现情况。

(五)社会访察。考核机关可通过走访、座谈和发放调查表等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在社交圈、生活圈中的表现情况。

(六)重点调查。考核机关可协同有关部门对群众反映相对集中的问题,进行重点调查核实。

考核机关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方式了解和掌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具体情况。

第六条考核机关应做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信息、资料的积累及整理工作,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档案。

第三章任职考核

第七条任职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拟提任上一级党政领导职务的人选,按照《条例》规定所进行的全面考察、核实、评价。

第八条任职考核的时机和考核对象的产生方式,由上级党委(党组)或考核机关根据领导职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在征求用人单位党委(党组)意见后研究确定。

第九条任职考核的考核对象除应具备《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外,一般应为拟提职级的后备干部。

第十条任职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核对象;

(二)考核准备;

(三)量化考核评价;

(四)个别谈话;

(五)调查核实;

(六)形成考核材料,提出拟任职人选。

第十一条考核对象的产生必须经过民主推荐,集中各方面的意见。民主推荐包括群众推荐、组织推荐、领导干部推荐和个人自荐。

第十二条群众推荐。在本地区、本部门提拔任职的,由考核机关在任职单位组织推荐;跨地区、跨部门提拔任职的,由考核机关在人选现工作单位组织推荐。

(一)推荐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人选时,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应包括:同级党委委员、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府班子成员、政协常委会委员、纪委委员、法院和检察院领导成员;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及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部分不担任上述领导职务的本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担任过同级领导职务的退(离)休干部;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其中,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有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二)推荐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和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领导成员人选时,参加人员应包括:本单位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和有业务指导关系的下一级单位的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推荐的人数一般不少于50人,单位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应全员参加。

(三)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党委、政府重要工作部门和重要岗位的领导成员人选,可在上述群众推荐的基础上,通过召开推荐会或发放推荐表的形式,进行扩大范围的民主推荐。其中,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组织上一级党委委员、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府班子成员、政协常委会委员、纪委委员进行推荐;党委、政府重要工作部门和重要岗位的领导成员人选,应组织同级党委委员、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府班子成员、政协常委会委员、纪委委员进行推荐。

第十三条组织推荐。用人单位党委(党组)向上级党委(党组)或考核机关推荐拟任职位的人选,须经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呈报。考核机关认为符合拟任职位要求的,进行群众推荐。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推荐和个人自荐。领导干部以个人名义向党组织推荐拟任职位的人选,必须填写《领导干部推荐表》,并负责地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材料。

个人自荐应由本人填写《领导干部自荐表》,并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材料。

对领导干部推荐和个人自荐的人选,考核机关在进行资格审核后,认为符合拟任职位要求的,按规定程序在人选所在单位组织群众推荐。

第十五条考核机关对民主推荐的结果应进行综合汇总。对于群众推荐结果,可通过适当方式向群众公开。领导干部推荐和个人自荐的人选在经群众推荐后,应视情况将推荐结果向推荐人和自荐人反馈。

第十六条实行差额考核制。一个拟任职位一般应确定两名以上考核对象。差额考核对象,应在群众推荐中得多数票的人员中遴选,得票率一般应不低于30%。

人选得票率均不足30%时,可从得票率较高的人选中按照一定比例确定范围,进行第二次推荐。

拟跨地区、跨部门提拔任职的人选,在原单位进行的群众推荐中得票率在60%以上的,方可确定为考核对象。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中考核对象的产生,按《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考核准备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考核工作方案,组成考核组。

(二)考核预告。考核预告内容包括考核对象、考核时间、考核内容、考核组成员、联系电话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考核预告应于考核前一至两天发出,由考核机关或考核机关委托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通过召开会议、张贴公告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三)材料准备。考核组应查阅考核对象的人事档案材料,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和各方面的反馈信息。

第十八条量化评价。在进行个别谈话前,请谈话对象根据对考核对象的日常了解,填写《量化评价表》。

第十九条个别谈话。谈话对象一般应包括: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主要领导成员;考核对象所分管的下属单位的主要领导成员;考核对象本人;其他熟悉和了解情况的人员。

个别谈话时,考核组可根据谈话对象在《量化评价表》中反映出的态度和意见,进行有针对性的交流。

第二十条调查核实。考核组根据需要,可有选择地采取如下方法调查核实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一)查阅资料。查阅考核对象的年度工作总结、述职报告、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会议记录、民主生活会记录、领导干部学习档案、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情况等。

(二)征求意见。通过发函、面谈等方式,征求考核对象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分管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三)采集、核实有关数据。从统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采集、核实有关数据,以认定和评价考核对象的工作实绩。

(四)审计。委托审计机关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请审计机关提供考核对象的有关审计情况。

(五)实地察看。通过现场察看,了解、印证和核实考核对象某一方面的工作情况。

(六)专项调查。对一些群众有反映、情况比较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由考核组进行专项调查,也可责成考核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进行调查,写出专题报告。

(七)走访。到考核对象曾工作过的单位党组织、居住的社区党组织、配偶所在单位党组织,了解和掌握考核对象工作时间以外的表现情况。

第二十一条考核机关可根据考核情况及对考核对象平时了解和掌握的程度,确定对部分考核对象实行面试。面试时,要求考核对象现场回答问题,阐述任职设想,重点考察、了解考核对象掌握理论、业务知识的情况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考核组应就考核的有关情况,同考核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第二十三条形成考核材料。考核组应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材料,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考核材料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字材料。主要包括:考核对象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二)图表资料。主要包括:《干部任免呈报表》和量化评价结果的相关图表。

(三)声像资料。主要包括:考核对象的照片、录音、录像等。

考核材料应归入本人档案或领导干部考核档案,在一年内有效。

第二十四条考核机关应听取考核组关于考核情况的汇报,逐一讨论研究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确定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的拟任职人选。

第二十五条考核机关确定的党政领导职位的拟任人选,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人选,应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在个别酝酿之后,党委书记办公会应就考核机关提交的党政领导职位的拟任人选,进行充分酝酿。

酝酿工作一般由考核机关负责人或者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负责人承担。酝酿的情况应予以记载。

第二十七条考核机关向党委(党组)会议汇报关于拟任职人选的考核情况和任职意见时,不仅要提供文字材料,还应解读量化评价图表、播放声像资料。

第二十八条对党委(党组)讨论决定的任职人选,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任职人选的问题,考核机关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公示期满后,考核机关应根据任职人选公示的情况,向党委(党组)提出是否任职的建议。

第四章定期考核

第二十九条定期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在一定时期内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全面考察、核实和评价。

第三十条定期考核包括届(任期)中考核、届(任期)末考核,也可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定期考核的内容,应按照《规定》确定的考核内容,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

第三十二条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准备;

(二)述职;

(三)民主测评;

(四)民主评议;

(五)个别谈话;

(六)调查核实;

(七)综合分析,形成考核材料;

(八)评定考核结果;

(九)运用考核结果及反馈。

第三十三条考核准备:

(一)制定考核工作方案。

(二)组成考核组。考核组一般由考核机关的工作人员组成。在进行届(任期)中、届(任期)

末考核时,可请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员领导干部担任考核组组长;可约请或抽调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人员参加考核组。

(三)组织考核人员培训。

(四)考核组就考核工作方案同拟考核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沟通,商定考核工作的实施计划。

(五)考核预告。参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材料准备。考核组收集、整理被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有关资料。被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撰写述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述职。领导班子主要领导成员代表班子述职,同时进行个人述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分别进行个人述职。述职也可采取书面形式进行,述职材料应提前印发给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

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范围:

(一)考核党委、政府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应包括同级党委、

人大、政府、政协、纪委领导成员,法院、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所属工作部门(含派出机

构)的主要领导成员;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派的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考核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应包括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中层干部;受该工作部门领导或指导的下级单位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单位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应全员参加。

第三十五条民主测评。在述职会议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结束后,考核组向与会人员发放《民主测评表》,对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表格的填写和回收,应有利于反映真实民意,可当场填写、回收,也可会后填写,在规定时间、地点由考核组回收。表格回收后由考核组统计、汇总。

民主测评的内容和评价档次的设定,应细化、量化,并合理确定各评价主体的权重,以便于科学统计和定量分析。

第三十六条民主评议。采取召开座谈会和发放评议表的方式进行。选定本级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先进人物代表、机关干部代表、基层干部代表等不同人员,分别召开座谈会,并发放民主评议表。在了解参加评议人员对考核对象总体评价的同时,重点了解考核对象思想政治素质和作风建设情况。

第三十七条个别谈话。谈话对象的选定,参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调查核实。考核组可根据需要,参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考核组应就考核的有关情况特别是群众反映相对集中的问题,与被考核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第四十条形成考核材料。考核组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考核材料。

领导班子的考核材料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字材料。主要包括:考核工作的简要情况;领导班子的结构分析等基本情况;领导班子取得的工作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情况;对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和评定等次的建议。

在届(任期)末考核中,考核材料还应包括被考核单位党委(党组)和考核组对下一届(任)领导班子人事安排的建议。

(二)图表资料。主要包括:民主测评、民主评议等量化考核结果的相关图表。

领导干部的考核材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字材料。主要包括:岗位职责和分管工作;主要优点、工作成绩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情况;对考核结果评定等次的建议。

在届(任期)中、届(任期)末考核中,考核材料还应包括考核组对领导干部的下步使用建议。

(二)图表资料。主要包括:民主测评、民主评议等量化考核结果的相关图表。

考核材料应归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档案。

第四十一条评定考核结果。考核机关依据考核情况,对被考核的领导班子按优秀、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进行评定;对被考核的领导干部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定。

第四十二条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果应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任用、调整交流和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被评定为一般或较差领导班子的党政正职,不能作为提拔任用的对象。被评为优秀的领导干部,应优先提拔使用;被评为基本称职的领导干部,下一年度不能提拔任用;被评为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应转任非领导职务或予以降、免职。

第四十三条考核结果反馈。考核结果应向被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反馈。反馈的内容包括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的情况,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评定等次。属于领导班子的情况,反馈给班子全体成员;属于干部个人的情况,反馈给班子主要领导成员和干部本人。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考核机关的干部监督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四条在届(任期)末考核中,考核机关还应就下一届(任)领导班子人事安排组织全额定向推荐,并综合考核情况,提出下一届(任)领导班子人事安排预案,报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之后,对拟新进班子人选进行任职考核。

第五章考核机关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考核机关,是指党委(党组)的干部主管部门。干部主管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四十六条对双重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以主管方为主,协管方协助,共同组织实施。在评定考核结果时,主管方应征求协管方意见。

第四十七条考核组由考核机关组建并派出,对考核机关负责。需要时,考核机关可约请或抽调其他单位的人员参加考核工作。

第四十八条考核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具有良好的作风,实事求是,公道正派;

(三)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

(四)熟悉或了解组织人事工作,具有胜任考核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五)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六章考核责任及追究

第四十九条实行干部考核工作责任制。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是:

(一)考核机关对干部考核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并对考核结果负责;

(二)考核组对考核实施负具体责任。考核组组长和考核人员应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三)领导干部推荐干部,应在《领导干部推荐表》上签名,并承担推荐责任;

(四)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如实向考核组反映考核对象情况,表明使用意见,并对此负责;

(五)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向考核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并对此负责;

(六)考核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考核,如实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对考核人员需要了解的情况,作出如实回答和说明,并对此负责。

第五十条构成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考核机关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一)确定的考核工作方案及工作程序违反《条例》及有关规定;

(二)未严格履行考核工作程序,草率提交考核结果,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

(三)对考核对象的资格审查不严或明知考核对象有严重问题,仍坚持让考核组考核,导致用人失误;

(四)对考核组成员把关不严,缺乏教育管理,致使考核组成员出现违纪问题。

第五十一条构成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考核组组长的责任:

(一)考核组未按考核工作方案实施考核,违反考核程序;

(二)对群众反映或揭发举报的问题不认真查实,导致考核结果失真、失实;

(三)不如实向考核机关汇报考核情况或隐瞒重要情况,导致用人失误;

(四)放松对考核人员的管理,导致考核人员违纪。

第五十二条构成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考核人员的责任:

(一)考核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工作马虎、草率、简单,或夹杂个人好恶,讲人情,看关系,导致考核结果失真、失实;

(二)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向考核组组长汇报考核情况,导致考核结果失真、失实;

(三)随意向他人或考核对象透露、散布谈话内容及调查情况等,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十三条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导致用人失误的,应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五十四条领导干部在推荐干部时,明知推荐人选有严重问题,仍予以推荐,导致用人失误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五条在考核工作中,党员、干部不如实提供考核对象的真实情况或编造事实,造成考核结果失真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六条下级组织或相关部门不积极配合考核机关开展工作,或不如实提供考核对象情况,造成考核结果失真的,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考核对象向组织隐瞒自己问题,或授意他人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或采取各种手段为自己拉票,或对举报人进行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7篇:入党推荐人考察报告范文

第二条 社区党支部书记及委员的选任,按照党管干部、任人唯贤、群众公认、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党支部书记及委员任职条件:

1、有2年以上党龄的中共党员;

2、组织关系在本街道;

3、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4、年龄5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5、身体健康。

第四条 成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街道党工委成立公推直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党工委书记任组长,党工委副书记任副组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社区临时党支部要成立相应的公推直选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第五条 选举办法。此次选举采取书记提名委员的选举办法。党员大会差额直选党支部书记: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基础上,确定书记候选人,由社区党员大会差额直选党支部书记。再由书记提名,提出委员候选人名单,经组织考察后,召开社区党员大会上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

第六条 选举基本程序:公告、公开报名、资格审查、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确定候选人、公示、差额直选、选举结果审批。

1、宣传动员(3月15日—3月23日)

要通过告示、入户宣传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光社区公推直选的目的、意义、原则、程序和操作办法,公开社区党支部书记及委员的任职条件,做到家喻户晓。

3月17日,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宣布本支部的具体选举办法和本次选举的具体工作程序及有关规定。

3月22日,社区居民小组(楼栋单元)要分别召开居民大会,对此次支部选举的有关规定进行宣传动员。选举办法和实施细则要张贴在社区醒目位置,并复印给各党小组和居民小组(楼栋单元)。

2、党员自荐(3月23日—4月3日)

3月23日、24日,党员向社区工作小组提交自荐的书面申请和个人相关材料。自荐的党员应携带个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学历证明原件及个人一寸照片1张,由本人填写社区支部书记自荐登记表,并由工作小组上报街道领导小组。

3月27日,领导小组对报名自荐的党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初步候选人名单。

3月27日—4月3日,对初步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书记初步候选人原则上不少于3名。

3、公开推荐(4月4日—6日)

4月4日,各社区召开党小组长和居民小组长(楼栋长)联席会议将居民代表名额合理分配给各居民小组(或楼栋单元),并以居民小组(或院落、楼栋)为单位,组织居民群众推选18周岁以上的居民代表150名以上。推选产生的居民代表和社区党员参加推荐大会推荐社区党支部书记。

4月5日召开推荐大会,初步候选人在推荐大会上就自己的工作简历、实绩和主要优缺点等各方面情况作自我陈述(陈述时间不超过10分钟)并回答党员群众的提问。参会代表根据初步候选人的陈述、问答情况及平常的德才表现分别以社区单位党组织和社区居民群众为单位,采用差额推荐办法进行推荐,按照社区单位党组织和社区居民群众各占50%的比例,综合计算得票率,依据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3名。推荐结果当场公布。

推荐大会参会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进行;收回的推荐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推荐票,推荐有效;收回的推荐票多于发出的推荐票,推荐无效,应重新推荐。推荐1名支部书记。每张推荐票所推荐的人数,多于应推荐人数为无效票。如果出现综合计票后得票率相同的情况,而又必须作出取舍时,则对这部分初步候选人重新进行投票推荐,再按得票率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确定考察人选。如再次出现得票率相同的情况,是否再次推荐由领导小组决定。  1  

4、考察公示(4月6日—4月12日)

4月6日,领导小组对推荐大会推选产生的社区党支部书记考察人选进行考察和测评。考察测评范围包括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部分党员群众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等。

领导小组根据考察测评结果,报街道党工委确定书记正式候选人2名。

4月6日—4月12日,领导小组将书记正式候选人在全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书记正式候选人应在4月12日前向领导小组差额提出社区党支部委员建议名单3名,领导小组对书记候选人提出的建议人选进行考察审定。

5、 党员直选(4月14日)

正式候选人确定后,社区工作小组分别主持召开社区党员大会,首先由候选人作竞职承诺,然后由社区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差额选举,直接选举产生社区党支部书记。社区党员大会有选举权的党员五分之四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得票过半数且得赞成票最多者当选。选举结果须由街道党工委审批后生效。

新一届社区党支部书记产生后,即可将其提出的、经领导小组审定的社区党支部委员建议名单提交社区党员大会,由全体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差额选举,得票多者当选。选举结果须由街道党工委审批后生效。

第七条 社区党支部干部的监督管理

1、承诺

当选的新一届社区党支部书记应根据自己在党员大会上的承诺与街道党工委签订《任职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社区党支部建设、社区经济发展、充分就业工作和其它社会事业的具体目标,同时将任职承诺书在全社区进行广泛公示,主动接受街道党工委及党员群众监督。

2、动议

新一届党支部书记和委员如任期内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或有违规违纪现象,或有工作不力、工作业绩与竞选承诺不符等不称职表现,本社区党支部10名以上党员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经街道党工委调查确认罢免理由成立的,则正式启动罢免程序,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投票罢免。

3、罢免

罢免党支部书记后,按公推直选的办法进行补选。由其提名产生的党支部委员即自动被免职,并按公推直选办法进行新一轮选举。罢免党支部委员后,按基层党组织选举的有关规定进行补选。

第八条 选举纪律

1、选举设唱票人1名、监票人1名和计票人1名。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监票人和计票人经大会表决通过。

2、要严格选举程序,及时掌握选举动态,采取有力措施,杜绝“暗箱操作”、不公平竞争和拉票贿选现象发生。对于违反选举纪律的,要及时纠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利用家族宗派、黑恶势力、“小团体”、非法串联、暴力、威胁、欺骗、贿选、伪造选票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的,以及对控告、检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迫害的,要严肃查处;对于采取胁迫和贿选等手段当选的,按规定取消其资格。

第九条 其它

1、本实施细则由**街道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8篇:入党推荐人考察报告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本级党委沟通协商后,由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本级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监委领导成员;

(四)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谈话调研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也可以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考察对象,也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四十一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三)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党组)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五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九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五十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

(五)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第五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实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机构编制、审计、信访等有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六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六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9篇:入党推荐人考察报告范文

一是有利于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干部任用条例》对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在提名环节也提出了领导干部个人署名推荐、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等规定。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干部任用初始提名程序,科学合理地规范初始提名权,使干部推荐提名的过程更加公开透明,有章可循。这是深入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的迫切需要。

二是有利于发展党内民主,进一步发挥全委会成员的作用。将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制度引入干部任用初始提名程序,让全委会全体成员直接参与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来,变“少数人选人”为“多数人选人”,扩大了党内民主,发挥了全委会成员在干部工作中的作用。将干部任用的初始提名权扩大到全委会的所有成员,还有利于增强全委会成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质量。

三是有利于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程序,是规范和监督领导干部用人权的关键所在。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权是地方党委及组织部门履行选拔任用干部职责的基本内容,是有效行使用人权的保证。但如果不规范运作,就很容易失去制约,产生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通过规范初始提名程序,实行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制度,既使地方党委书记应有的用人建议权在确定参考人员名单的过程中得到体现,又受到了全委会成员民主提名时的合理制约,能够有效防止干部问题上由少数人或个人说了算的现象,防止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的产生。

**《关于试行市、县(市、区)党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制度的意见》

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初始程序,也是决定干部任用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实行地方党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制度,科学合理地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程序,是当前进一步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程序,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试行党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制度的重要意义

试行党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制度,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程序,有利于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进一步落实《干部任用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使干部推荐提名的过程更加公开透明,有章可循。将党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制度引入干部任用初始提名程序,让全委会全体成员直接参与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来,变“少数人选人”为“多数人选人”,有利于扩大党内民主,发挥全委会成员在干部工作中的作用。同时,实行党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制度,使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主要领导的用人权受到合理制约,有利于避免出现少数人和个人说了算、跑官要官等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二、党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的范围、程序及配套制度

(一)适用范围

1、市委向省委推荐的县(市、区)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建议人选;

2、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提任人选;

3、乡镇(街道)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提任人选。

各地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实际情况,明确需经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的领导职务名称。

(二)基本程序

1、职位空缺公告。当民主推荐提名范围内的领导职务需要配备时,由党委组织部在一定范围内公告职位空缺情况及职位任职条件。

2、党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全委会成员推荐时,组织部应根据单位民主推荐、年度考核的情况、班子结构和后备干部情况以及公告后群众推荐的情况,提出每一拟任职务2—5名的参考人选名单,连同参考人选(按姓氏笔画排列)基本情况提供给全委会成员作推荐参考。一年内没有经过所在单位民主推荐的对象,组织部必须先到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推荐,得不到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作为参考人选提出。

全委会成员可以根据组织部门提出的参考人选名单进行推荐,也可以另外推荐他人。民主推荐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与,否则结果无效。

3、确定考察对象。党委组织部根据全委会民主推荐提名结果,部务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票数靠前、且票数基本接近的人选,要同时确定为考察对象,实行差额考察。

4、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组织部应当汇报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的情况。由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在作出决定后,向其他全委会成员通报推荐提名和决定任用情况。

(三)配套制度

1、后备干部工作制度。做好后备干部的年度考核评议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备用结合,提拔人选一般应从后备干部队伍中产生。

2、定期民主推荐干部制度。结合干部考核工作,在全委会或更大范围内定期推荐干部,丰富干部工作信息,为组织部门向全委会成员提供推荐参考人选打好基础。

3、考察预告、干部任免票决、任前公示等其他有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