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休假通知范文

休假通知精选(九篇)

休假通知

第1篇:休假通知范文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对〈关于职工休假的暂行规定〉的修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关于职工休假的暂行规定》的修改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关于职工休假的暂行规定》(青政办〔1983〕210号)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凡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每年可享受休假一次。新招收录用人员,在见习期和试用期内不实行年休假。有关部门立案审查人员,审查期间不享受年休假。

    二、年休假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二类地区工作的,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十天;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每年可休假十五天。

    (二)在三类地区工作的,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十五天;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每年可休假二十天。

    (三)在四类地区工作的,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二十天;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每年可休假三十天。

    三、工作人员除当年确因工作不能安排休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将本年度休假与第二年休假合并使用外,一般不跨年度使用。

    四、对符合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和省人民政府〔1981〕282号文件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工作人员,应将当年的休假和探亲假合并使用,两种假期如超过45天,按45天执行。

    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年休假。

    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各单位对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要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安排。

    七、驻省外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按以下标准执行:驻西藏自治区的可参照四类地区的规定执行;驻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可参照二类地区的规定执行。

    八、其它未尽事宜仍按青政办〔1983〕210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2篇:休假通知范文

与带薪年休假相关的法律法规

1.2008 年1 月1 日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主要是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法定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年休假补偿等。

2.2008 年9月18 日实施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主要是规定新进员工、离职员工的年假如何计算等。

3.2009 年4 月15 日实施的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其中进一步明确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以及如何确定累计工作时间。

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是什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里面“连续工作1 年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 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 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就是说,只要员工在加入某公司前已经有“社会工龄”(即在原单位连续工作满12 个月),则具备享受带薪年假的资格。

带薪年休假天数到底是几天

员工的带薪年休假天数是与“累计工作时间”(也就是社会工龄)相关,累计工作已满1 年不满10 年的,年休假5 天;已满10 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 天;已满20 年的,年休假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累计工作时间”如何确定呢?根据国家规定,“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带薪年休假,到底谁来安排

根据国家规定,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的年休假。年休假在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公司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在HR 实务操作中,大多数企业的做法是,每个自然年度或企业财年初,企业人力资源部请各业务部门根据业务情况和员工休假需求,报所在部门员工的休假计划。人力资源部也会定期(例如按季度、按半年、或在年底)核销员工的休假情况,对于员工未按休假计划休息的,人力资源部会有及时的提醒,避免跨年度安排。

所以,不管是员工还是HR“动”员工的年休假,建议有一个周全的规划,可考虑如下因素:

1.从员工层面:尽量与各类“黄金周”错开,避免黄金周期间的高价机票、住宿和交通成本;兼顾自己所在部门其他人的工作,本部门之间的同事错开休假,毕竟存在其他同事作为后备支持而导致的可能增加的工作量问题。

2.从公司HR 层面:要整体了解员工的休假计划,行使好法律赋予的“统筹安排”的权利,例如考虑北京APEC 假期、2015春节假期等因素。

哪些情况下,员工不享有带薪年休假

根据法律规定,员工享受年休假,需要保证一定的出勤天数,否则也有可能无法享受当年度或下年度的年休假。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员工请事假累计20 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 年不满10 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 个月以上;

(4)累计工作满10 年不满20 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 个月以上;

(5)累计工作满20 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 个月以上。如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则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如果没休,如何给补偿?补偿标准如何

根据国家规定,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在HR 实务操作中,应避免以下两种误区:

误区一:未休年假,一律需要给补偿

如员工存在未休年假,首先需要考虑员工是“在职”还是“离职”状态:如在职,则企业需要考虑在年底统筹安排或者与员工商议,在下一个年度的某个时间段安排,确保员工休假的权利;如正处于离职期,则根据工作需要考虑在离职通知期内休完,或者给予未休年假的补偿。

误区二:未休年假补偿,一律给3 倍工资作为补偿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对于员工未休的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对于未休年假,额外给予200% 的工资补偿就是合法的。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员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 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 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知名企业在带薪年休假问题上的惯例做法

通常情况下,一些知名企业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均高于法律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以显示出企业的整体薪酬福利竞争力。例如某外资企业在《员工手册》中约定,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的员工应享有的年休假(“法定年休假”,比如5 天)涵盖在公司全年带薪休假(比如15 天)中,公司全年带薪休假中超出法定年休假天数部分,属于公司的福利年休假(“福利年休假”,比如10 天)。

第3篇:休假通知范文

福利年假“保质期”,

于法不悖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5-15天的法定年休假。但很多公司在国家法定年休假的基础上还额外给予员工一定天数的公司福利年休假,并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福利年休假当年12月31日前未休完者,自动作废。那么该“自动作废条款”是否有效呢?

对此,《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可见,超出法定标准的福利年休假并非劳动者的法定权益,用人单位对福利年休假的天数、未休是否支付工资等均有相应的自并可通过约定或规定执行。所以,就福利年休假设“逾期作废”条款既不违反国家法律,也未损害劳动者利益,属于合法有效的条款。

如果员工福利年休假逾期未休,则根据公司内部政策规定可“自动作废”,事后不能再向用人单位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权益。当然,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政策允许顺延一定的时间,则根据顺延条款员工仍可享受未休完的福利年休假。

人为设置法定

年假“保质期”,无效

有些公司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年休假应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并休完,经过上级主管批准最多可延长至次年3月31日。如果仍未休完,则自动作废。那么该条款是否有效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则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主动安排员工休假的义务,而非仅依赖于员工的申请行为,同时法定年休假的“放弃”必须以书面方式(积极主动的方式)确认,以员工“不申请年休假”这一消极行为作为年休假放弃的标志,既明显排除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也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故上述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无效”条款处理。员工嗣后仍可主张未休年休假的2倍工资(见如下公式)。

未休年休假工资= 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剔除加班费)/21.75×未休年休假天数×200%

故公司就法定年休假设置“保质期”,不会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

超过仲裁时效,自动作废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此可见,如用人单位不能举证员工已使用完毕当年年休假,则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然而,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员工法定权益,一旦权益被侵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员工应在法定仲裁时效内提出,否则将失去实体保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可见,除劳动报酬案件仲裁时效从离职之日计算外,其余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均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目前全国的主流司法时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并非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收入,而是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休假义务所产生的责任,故仲裁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年休假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4篇:休假通知范文

Q:我刚参加工作,就职于一家国有公司,工作地点远离父母。听说国家已经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请问,像我们这样的年轻人是否也可以享受?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另外,职工享受了探亲假、婚假、产假等假期后,是否还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小 宣

A: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休假天数因工作年限不同而有所区别: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以及请事假或病假达到规定的天数的,则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由于带薪年休假与探亲假、婚假、产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目的不一样,因此,探亲假、婚假、产假等假期不能冲抵带薪年休假,即休了探亲假后,还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

单位给职工放假,工龄是否会重新计算?

Q:我已经工作9年了,单位里像我这样工龄的职工很多。单位为了避免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想方设法把我们的工龄抹掉。过去劳动合同是每年一签,而今年合同到期前,单位要我们过2个月后再来上班。2个月后,单位与我们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听说由于“合同中断”了2个月,我们的工龄就全部重新计算,这份合同到期后,我们也无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请问,确实是这样吗?

兆先生

A:《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的解除合同之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你所在单位采取给职工放假、拖延时间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企图使工龄“归零”,这不仅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这种做法不仅是错误的,而且也是徒劳的。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据此,只要原单位继续与你们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存在工龄的短期中断,也改变不了“劳动关系连续”的事实。你在本次合同到期后,可以依法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届时单位以之前的工龄“归零”为由拒绝,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我错过了仲裁时效期间了吗?

Q:我自2004年6月就在某公司上班,2008年5月5日,该公司以我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聘了我,并支付给我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后来,我通过学习劳动法,得知公司应当支付给我相当于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于是立即(2009年5月7日)到公司理论,要求补给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遭拒绝,而且该公司人事主管说,我即使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不会受理,因为超过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请问,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是多长?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小 麦

第5篇:休假通知范文

假期兼职3倍工资计算方法

不管是兼职的还是全职的,法定假日工资都是平日平均工资的300%.这在新劳动法做了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前段时间已经了《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有些公司可能对元旦放假就已经发了通知了。如果在这几天中需要加班,那工资的计算可要注意了。1月1日为法定节日,这天加班能拿3倍的日工资。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规定,2010年1月1日(星期五)为法定节日,1月2日(星期六)、1月3日(星期日)为公休日。假设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为2000元,如果在1月1日加班,则应得到不低于2000(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83(平均每月工作时间)×300%=约288元的加班工资;如果在1月2日或3日加班,那么企业就可以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2000÷20.83×200%=约192元。专家还提醒,如果公司不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支付加班费,员工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假期工资支付两倍的方法

按照规定,如2011年"十一"假期分为两类,一是法定节假日,10月1日至3日共三天为法定节假日;二是休息日,10月4日至7日共4天为休息日。

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人社部门表示,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3年北京市政府142令)第14条和第44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10月1日至3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10月4日至7日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今年长假期间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分为两类。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据了解,对于单位在国庆期间安排职工加班,却拒不支付其加班工资的行为,市民可拨打本市劳动保障热线12333进行举报。

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基数

工资基数:一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是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三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同时,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在将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或小时工资时,应当按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执行。即:日工资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

假期工资的黄金周

"黄金周"是从日本舶来的休假方式。1999年,中国国务院公布了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决定将春节、"五一""十一"的休息时间与前后的双休日拼接,从而形成7天的长假。1999年国庆第一个"黄金周",全国出游人数达2800万人次,旅游综合收入141亿元,假日旅游热潮席卷全国。长假制度也被视为是拉动内需、促进消费的一大举措。"五一"后改为三天小长假,更大节日,也做了相应的调整。

黄金周分别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春节、劳动节和国庆三个节日的每个节日的连续七天休 黄金周

假。国庆七天休假称为"十·一黄金周",劳动节三天休假称为"五·一小黄金周"。相对于其它公休假期,"黄金周"又被称为" 长假 ",通常冠以节日名称,分别为"五一小长假"、"国庆长假"和"春节长假"。

1999年9月18日中国国务院修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新年为"全体公民假日",其中春节、劳动节和国庆节为三天,元旦为一天;还规定这四个属于"全体公民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2000年国庆放假开始,对国庆、春节和劳动节这三个节的休假时间进行了统一调整,移动节日前后的二个周末四天和法定假期三天集中休假,这样共计7天时间。自此实行这种休假制度以后,每逢这三个节日的休假称为"长假",通常前面冠以节日名称。

 

假期兼职3倍工资怎么算相关文章:

1.2016国家节假日三倍工资怎么算

2.节假日3倍工资怎么算

3.法定节假日3倍工资怎么算

第6篇:休假通知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假勤管理,确保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员工假勤类别主要分为:年休假、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长产假、保胎休息)、哺乳假、工伤治疗假、丧假等。

第三条 员工休假必须在休假前填写休假申请单,经相关领导同意并报人力资源部核准后,方可安排休假。员工遇特殊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办理手续的,必须在假后两日内书面说明理由并补办相关手续,否则作旷工处理。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和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请假制度

第五条 事假

1、文件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工人、职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意见》

2、请假条件及时间: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请事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假期待遇及相关规定:员工请事假按照其个人的日标准工资额(本人岗位薪级工资额除以21.75天)如实扣减请假日工资。误餐费、通讯交通费等与出勤挂钩考核的其他工资性收入也相应扣减。事假期间奖金扣减标准按照各单位的奖金分配考核办法执行。

4、审批程序:个人申请,单位主管同意,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六条 病假

1、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劳动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9号)、安徽省劳动厅《关于调整国有企业职工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最低保证数的通知》(劳险字〔1996〕380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2、请假条件及时间: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出具医院证明或医生的休息建议书后可以休病假。

病假的时间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病假待遇及相关规定: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岗位薪点(级)工资,下同)的80%;

(2)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3)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以及获得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员工,工资照发。

员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3)获得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员工,发给本人工资的100%。

误餐费、通讯交通费等与出勤挂钩考核的其他工资性收入也相应扣减。病假期间的奖金扣减标准按照各单位的奖金分配考核办法执行。

4、审批程序与相关规定:

(1)本人申请、医疗卫生部门证明后由员工所在部门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2)员工连续病假时间按一年内的时间累计。

第七条 探亲假

1、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

2、休假条件:工作满一年以上并且已正式上岗的员工中,未婚、已婚并且同父亲、母亲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共休假日回家团聚的;已婚并且与配偶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共休假日回家团聚的。

3、假期规定: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酌情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4、假期待遇及相关规定:在批准的假期内,员工工资照发,奖金等与出勤挂钩考核的其他工资性收入按各单位的奖金分配考核办法执行。

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 望父母往返的车船费(因故乘坐飞机的按照直线车船票费)、市内交通费、必需的住宿费,由公司财务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因故乘坐飞机的按照直线车船票费)、市内交通费、必需的住宿费,在本人岗位薪点(级)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各单位财务负担。

5、审批程序:本人申请,单位主管同意,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对于涉及境外探亲的个案,其探亲条件,假期规定以及假期待遇等按照国家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长产假、保胎休息)

1、文件依据:劳动部《关于女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 20xx年7月28日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假期规定及相关待遇:

(1)女职工生育请产假,凭生育证到所在单位办理请假手续,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2)女职工生育享受90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双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晚育的初产妇,可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可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

4、男女职工为了实行节育而实施的人工流产或节育手续后需要休息的,可请计划生育假,经公司工会计划生育管理人员核准后,报人力资源部。

5、女职工怀孕三个月内流产的,持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证明,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按正常产假处理。

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6、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经单位批准,可休长假,时间最多为一年。长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岗位薪点(级)工资的80%发给,奖金等与出勤挂钩考核的其他待遇停发。

7、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根据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证明,需保胎三个月以上的,其休息期间的工资可按本人岗位薪点(级)工资的80%发给,奖金等与出勤挂钩考核的其他待遇停发。

第九条 婚假

1、文件依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劳总薪〔1980〕29号、财企字〔1980〕41号、《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 1999年6月6日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假期规定

(1)职工结婚,可请婚假3天,如男女双方不在一地,按行程远近可另给路途假。

(2)实行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3、假期待遇及相关规定:在批准的假期内,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假期所发生的路途费用自理。

4、审批程序:本人申请,单位主管同意(须经计生管理部门审核),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十条 丧假

1、文件依据: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劳总薪〔1980〕29号、财企字〔1980〕41号)。

2、假期规定:

(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并由人力资源部核实,给予丧假3天。如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可按路程远近,酌情增加路程假。

3、假期待遇:

(1)在批准的假期内,员工工资照发,奖金等与出勤挂钩考核的其他工资性收入按各单位的奖金分配考核办法执行。

(2)假期所发生路途费用自理。

4、审批程序:本人申请,单位主管同意,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十一条 年休假

1、文件依据:《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2、休假条件:

a、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员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b、员工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触犯刑律受刑事处分者;

(6)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拘留及以上处分者;

(7)受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者;

(8)在生产(工作)中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发生严重责任事故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者;

(9)工作极不负责,不遵守劳动纪律,经常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者;

(10)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11)员工在休假年度已经安排休假后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在下一个休假年度予以扣除。

3、假期规定: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假期待遇及相关规定:

(1)在批准的假期内,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2)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3)用人单位经员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4)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5)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5、审批程序:本人申请,单位主管同意,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十二条 哺乳假

女职工给未满周岁的婴儿哺乳,规定每天给哺乳1小时(上下午各半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三条 工伤治疗假

1、文件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2、相关规定: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其住院治疗期间为工伤治疗假。

(1)员工因工负伤的确定,以安全部门的事故分析报告为准;

(2)员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其工伤治疗假期由医务部门根据伤势确定,并开具治疗休息证明,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假期待遇:在批准的工伤治疗假期内,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4、审批程序:个人申请,医疗卫生部门证明,安全部门批准,由员工所在单位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三章 考勤制度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考勤应分级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单位的考勤统计和管理,并按假勤制度规定,审批本单位员工的各类休假;各工区、部室负责本部门的考勤管理,并按月汇总本部门的出勤、缺勤情况,报人力资源部;班组负责本班的考勤管理。

第十五条 员工出勤考核是员工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员工工资、奖金的分配密切相关。各相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室或工区的考勤。考勤员要及时如实地汇集考勤资料,在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完成出勤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 考勤工作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级领导和负责考勤的同志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记录和审签,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不负责的情况,将给予严肃处理;考勤员虚假考勤导致企业遭受用工风险和劳动纠纷的,按照《安徽省电力公司职工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文与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相抵触时,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执行。

第7篇:休假通知范文

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的调研报【1】 积极推动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维护广大职工基本权益的现实需求,对提高职工健康水平、工作效率,增强劳动者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了解全市各机关、企业、事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情况及广大职工对带薪年休假的真实要求,运城市总工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的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

此次共调研不同类型的单位275家,其中机关事业单位111家、国有企业48家、民办非公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16家,涉及职工17706人,发放并收回调查问卷2220份。在调查的275家单位中,有80%以上的职工知道国家带薪年休假制度,不清楚的人较少;有60%的单位目前能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40%的单位不执行或执行得不好。从单位性质来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效益好的私营企业落实得比较好。从休假形式来看,机关事业单位一般采用一次性或分段休假;企业的年休假则相对灵活,一般采用企业生产淡季或停产检修期间集中休假、分段休假、农忙季节或红白事假抵消休假等方式。从参与问卷调查的2220人的身份来看,职工对带薪年休假普遍持期待和欢迎的态度;部分领导和企业负责人还存在认识不到位,怕休假多了影响工作和正常生产,不自觉或不愿意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275家调研单位中将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相关条款列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必备内容的有131家;将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作为职代会专题议案的有61家;对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享受300%工资报酬的寥寥无几。

二、原因分析

(一)宣传力度不大、领导重视不够,导致职工休假权益受到侵害。自带薪年休假条例出台后,由于种种原因,相关部门对该项制度的宣传普及力度不够,导致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知晓率不尽如人意。在调研了解中,有近三分之一的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对该项制度不了解,有的略微了解但不透彻,对于不执行该项制度将会承担的法律责任更不清楚;一些党政企事业单位领导没有站在以人为本、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职工幸福指数的高度,认识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不落实职工的带薪年休假权利。据不完全统计,近四成单位的职工享受不到国家带薪年休假制度,该休未休应享受300%工资报酬也成为“纸上福利”。如不少企事业单位以经济下行压力大、企业生存困难为由,为追求效益最大化,不愿增加用工成本,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有的企业实行计件工资,件数越多、工资越高,不少职工为了拿到高工资而主动放弃休假权;有的企业以岗定责,一个萝卜一个坑,没有把年休假作为制度规范给予安排,职工也怕“下岗”或岗位被替代,所以不敢要求休假;还有些企业用职工的病假和事假抵消年休假的办法,变相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个别党政事业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由于工作任务繁重,长期加班加点,使得带薪年休假制度很难落实。

(二)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导致休假权被打折。由于职工维权意识淡薄,加之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社会就业压力大,竞争异常激烈,职工有岗已属不易,即便知道用人单位的做法违规,往往也默不作声。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企业的职工需要努力工作来养家,为了提高收入,宁愿选择牺牲年休假;在机关事业单位中,部分单位领导不带头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一般职工又害怕提出休假领导会对自己产生看法而影响升职,故主动放弃休假权;有些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就被明确告知不能休年休假,为了得到工作,只好答应用人单位的要求,导致其带薪休假权利形同虚设;而对于多数农民工来说,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流动性很大,打工就是为了养家,只要能挣到钱,很少有人关注和享受休假权,这部分人对年休假既无概念又无要求,成为空白、盲点。

(三)不同类型的单位工作性质差异较大,导致落实年休假制度困难重重。在调研中,该市总发现,不同单位面临的执行难、落实难的问题也有所不同。具体来说,一是个别党政单位因忙不休。调研中发现,多数党政单位领导可能会牺牲自己的年休假,但对下属人员享受年休假给予支持;而有些工作任务繁重的单位则是越忙越需要休息,可就是不能休,长此以往,将会影响职工的身心健康。二是事业单位缺人难休。比如医疗机构专家少,医院还靠这支队伍支撑门面,增加收入;护士岗位更是工作量大,倒班、加班是常事,工作超负荷,很难安排年休假。三是不少民企强势禁休。职工带薪年休假是权利而不是福利,但是相当比例的民营企业由于劳资双方在权利与地位上处于不平等状态,劳动者明显属于弱势群体。在权衡“饭碗”与“权益”时,劳动者只能通过牺牲“权益”来保证“饭碗”。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仅靠劳动者自己维权是不够的。

(四)基层工会话语权有限,导致推动作用不明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明确指出,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可见,维护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是工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在调研中,该市总发现各级工会组织在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过程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上,党政机关单位工会组织的作用发挥得较好,不仅能督促单位执行制度,而且还能协助单位按照本单位实际,做好职工带薪年休假的统筹工作。而企事业单位工会在推动制度落实上作用发挥得还不够。不少企事业单位不是从制度和监督层面上去落实带薪年休假而是寄希望于老板和领导的开明和施舍。这固然与现阶段企事业单位工会话语权有限有关,但也暴露了一些基层工会组织不会作为、不敢作为的缺位现象。

(五)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惩处力度偏小,导致职工带薪年休假不能依法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但是在实践中监管工作的执行还有很多障碍。有的企业内部规定职工不能要求带薪年休假。当劳动者不提出异议时,行政监管机关很难发现企业的违法行为,即便发现但由于处罚措施不够严厉,有些企业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宁愿先违法再赔偿。条例对用人单位不落实带薪年休假的法律责任规定模糊,在司法执行中难度较大,对用人单位缺乏威慑力,导致监管缺位。

三、相关对策与几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用制度来保证休假权的落实。要进一步加大对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宣传力度,人社、工会、宣传等部门要将宣传带薪年休假制度纳入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一方面加强对企业管理者的宣传,使他们认识到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维护职工休假权利、调动职工积极性的重要措施;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职工的宣传,使职工了解关于带薪年休假的政策与法规,意识到带薪年休假是职工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应积极争取而不是轻言放弃。调研中发现,带薪年休假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大多数是缺少制度的制约。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省工商业联合会共同下发文件规定: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公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要将本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相关条款列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必备内容,严格执行,确保职工享受休假权,从源头上依法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并通过职代会的方式公布于众,约束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各级人社部门要将企业执行年休假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年检内容,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履行规定或约定义务,让劳动者享受休假权。

(二)不断创新方法,增强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要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全面实施,可创新方法,对不同类型的单位和职工实行分类指导,逐步推进,不能实行“一刀切”。特殊岗位、特殊工种的职工可采取灵活多样的休假方式,可以集中休也可以划整为零休,在工作间隙随时休;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订年休假实施细则,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和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订出一套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带薪年休假制度,从而更好地保障带薪年休假制度得以实施;探索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规模以上非公企业以及和谐企业纳入优先实施范围,制订指导意见,加强督办检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督促年休假制度的落实。各级工会组织要明确责任,加强对职工的普法教育,增强职工行使权利的意识,帮助职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基层工会组织要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注重教育工会干部敢于履职、善于履职,切实维护好职工的权利,当好职工的“娘家人”。工会组织要积极参与制订本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积极调解劳资双方在落实带薪年休假过程中的劳动争议,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将年休假落实情况纳入评优评先条件,在开展评选先进模范企业时,严格审核年休假的落实情况,对不执行年休假的单位和企业,一票否决。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监督各类企业和单位认真执行条例。如果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受到侵害,职工有权向当地人社部门投诉,也可向当地工会反映,申请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的调研报【2】 根据《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社厅的通知》(广安人社发〔2017〕179号)精神,我局组织人员对本县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等制度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调研情况

(一)制度落实的现状。根据文件精神,我局通过问卷调查、召开企业和职工代表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了解本县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等制度落实的基本情况。通过反馈的信息,显示大部分企业都会主动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无论是私企还是国企大多数都保障了员工的年假福利,只有一小部分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未落实。

在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企业中,制药业因规模较大、资金较雄厚,带薪年休假制度得到了落实;而少数企业由于职工数量少、资金紧张、对制度了解不透彻等原因,未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二)企业落实年休假的主要措施。一是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召开全体职工大会,通过大众意见确定带薪年休假的落实方向。二是制定年度计划。召开管理人员商讨会,讨论并制定当年的休假制度计划。三是落实相关安排。安排人员落实年休假制度,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主要困难和原因。一是员工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带薪年休假的实施存在着落实不全面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员工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他们珍惜来之不易的就业机会,忧于管理者权威,害怕提出带薪年休假要求后被解雇或影响晋升,故主动放弃这项本属于自己的权利。二是双方利益关系不平衡。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现状无论对于劳动者自身还是企业而言,都是出于经济利益的理性考虑。“薪水打折”是阻碍带薪年休假的一大原因。据了解,目前我县大多数企业员工的薪酬都与绩效水平的高低有着直接关系,休假情况或多或少会影响到个人的薪酬水平。近的来看,休假当月的薪水和奖金会减少;远的来看,本季度或本年度的绩效评估会受影响,从而造成经济上更大的损失。因此很多人宁愿放弃休假而选择继续上班,而企业也有相应的顾虑:职工休假势必造成岗位空缺,要填补空缺显然需要增加人工成本,因而不愿意实施员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三是企业内部管理中的冲突。带薪年休假的实施,会对企业内部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如:上级的休假情况直接影响着下级的休假情况。在放弃年休假的人群中,职务级别同请假人数成反比,职务越高者请假的越少。随着企业中工作职责的划分越来越明确,企业内部更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如果一个岗位出现空缺便会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直接影响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所以企业管理者一般不会轻易允许员工的带薪年休假。

(四)下步打算。一是加强企业劳动管理,妥善安排企业职工年休假。大力督促我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规定,加强企业劳动管理,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定本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计划,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用人单位应当鼓励职工个人依法安排个人带薪年休假,支持职工与法定节假日相结合,实行弹性休假安排。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额,职工依法享受相应的工资报酬。二是加强监督检查,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将带薪年休假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年检内容,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年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力度,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确保年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我局将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三是加强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重要性和相关规定,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休假意识和促进职工年休假制度落实的社会氛围。结合“送法律、送政策、送服务到企业活动”,对企业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加强政策指导和管理服务,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处理好正常工作和依法休假的关系,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运转和带薪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 国有企业探亲假制度调研情况

(一)制度落实的现状。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通过对探亲假制度的调查发现,我县范围内的国有企业的休假制度中基本都已有探亲假一项,但在实际执行上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一些国有企业空有探亲假之名,却无探亲假之实。

国有企业对国家政策了解透彻,因此基本都将探亲假纳入了休假制度,但部分国企虽然有着探亲假的名目,却无人执行,使得探亲假制度形同虚设。

(二)国企落实探亲假制度的主要措施。一是宣传相关政策。宣读《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加强员工的法律意识。二是制定休假计划。将探亲假纳入休假制度后,还要制定每年的休假计划,使探亲假得到落实。三是鼓励员工使用探亲假。对符合探亲假制度规定的员工,采取鼓励措施,商定休假时间后,安排其进行休假。

第8篇:休假通知范文

[关键词] 假日经济;高速公路通行费;带薪休假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3 . 01. 016

[中图分类号] F5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01- 0026- 02

2012年的中秋节和国庆节即“双节”黄金周,给我国人民带来了不同的感受。

此次双节,交通运输部提前出台政策,对七座以下的小型客车,节日期间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从9月30日开始,各地的高速公路七座以下小型客车的通行数量便大幅增加。10月1日当天,全国多地的高速公路便出现严重的拥堵状况,有些高速公路收费站广场排队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拥堵得乱成一团,着实令交通管制者与交通参与者头疼得厉害。

同时全国各主要景区的游客数量也出现了“井喷”现象。

据节后有关部门统计显示:

南京中山陵景区节日期间共接待游客21.5万人次。

北京八达岭长城日接待游客6.92万人次。

北京故宫博物院日接待游客18.5万人次。

华山风景区更是因为严重拥堵发生游客与景区管理方发生的严重事件。

全国双节期间游客总数达到4.36亿人次。

共计消费2 105亿元……

此次双节期间也暴露出游客大量集中对景区环境所带来的巨大压力,比如海南三亚大东海景区一夜间产生了数十吨垃圾。

由此,许多人不禁要问,我们难道一定要去赶大集似的到风景区去人看人吗?难道就不能用全年的365天去分流所谓黄金周的客流吗?

我们应该得出结论,我们广大劳动者带薪休假制度不完善,不能保证每个劳动者享受带薪休假的福利与权利,所以才会发生黄金周“井喷”式的游客大增现象。

1995年,我国开始推行双休日制度,即每个星期休息两天。

1999年,我国开始推出黄金周的概念并付诸实施。

从此每个黄金周都带来了越来越严重的交通压力与景区游客数量大幅增加的问题。

由于有些相关问题解决不了,如交通、住宿、环境等问题无法从容应对,2007年开始取消了五一劳动节的黄金周,可这没未从根本上解决游客数量“井喷”的问题,直到2012年问题完全地暴露了出来,随着私家车越来越多,以自驾游形式出行的游客数量更是给交通、环境带来了极大的隐患。2012年双节黄金周全国交通事故死亡达70多人,本来愉快的出游变成了痛苦的记忆。

笔者认为,以上诸多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完善带薪休假制度与强力推行带薪休假制度能够逐步得以解决,而且已经到了不彻底解决带薪休假制度问题不行的严重程度了。2012年双节黄金周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毕竟还没发生大规模的群死群伤事故,还没有发生大规模的疾病传染事件,但现在没发生的不代表下一个黄金周不会发生。

可能大家不知道,我国早在1952年的12月12日便出台了第一个有关带薪休假的制度。原文如下: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休假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①

(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为使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每年能有一定的休假时间,保持并增进身体健康,以达提高工作效率之目的,特做暂行规定如下:

一、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院、委、署及政务院所属各委、部、会、院、署、行正副首长,各委正副秘书长,各大区行政委员会正副秘书长,和各委正副主任,省(市)人民政府正副主席(市长)以上人员及其他相当以上职务之人员,每年应离职休假一个月。

二、中央人民政府、大区行政委员会政府处长,省(市)人民政府正副厅局长,专属正副专员以上人员及其他相当以上职务之人员每年应离职休假二十天。

三、除一、二两项所规定之人员以外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办事员以上)每年应离职休假十天。

四、上述各类人员中如有平时工作特别繁重,而体质较差者,可酌情延长休假期。

五、工作人员休假须经机关首长批准后,始得离职;各级主要负责人员则须经上级机关批准,延长休假亦须经过同样批准手续。

六、休假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原则下,采取轮流方式,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休假人员的工作须指定适当人员,注意防止因休假而造成无人负责的现象。

七、目前有休养设施条件者可至休养地休假;不具备此项条件者均采用就地休假的办法。

八、工作人员在休假期内原待遇照发,经组织批准至休养地休假者,其往返车船费,按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颁布之关于因公出差之车船费之规定发给,上述经费,可由各机关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销。

九、党派、团体休假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部队、工矿、企业休假办法由军委、中央劳动部另订。

以上规定自1953年1月起正式实施。特此通知。

由以上文件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在建国初期便十分关心劳动者的休息休假的权利,但直到目前为止,能够真正按照现行劳动法执行休息休假的单位还是以机关事业单位为主,各企业单位,尤其是私企和小型企业的职工基本没有得到此项权利所带来的实惠。

第9篇:休假通知范文

何为“2.5天休假”

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提出鼓励周五下午与周末“2.5天休假”。近一年来,已有河北、江西、重庆、甘肃、辽宁、安徽、陕西、福建、浙江、广东和湖北等11个省份正式出台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实行新的休假模式。

专家表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民众消费能力增强,弹性休假也将会越来越有市场。中国未来研究会旅游分会副会长刘思敏认为,鼓励推行“2.5天休假”,一方面有助于丰富假日体系,让民众更多享受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另一方面,当前经济发展已到了一定程度,不少企事业单位也具备了实行新休假模式的条件。

“这种模式在时间上恰到好处,将催热自驾游、家庭游等短途旅游。”中国旅游智库秘书长石培华说,统一休假容易导致出游高峰叠加,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而“2.5天休假”则可促进民众错峰出游,节约出行时间,提高出游效率。

南开大学旅游与服务学院副院长徐虹认为,推行“2.5天休假”模式,有助于刺激旅游消费。由于平时假期短暂,游客都选择在黄金周或小长假旅游,这会导致旅游地无法均衡服务游客,而推行“2.5天休假”模式可以调解旅游市场中的供求结构矛盾。

不过,针对新的休假模式,也有不少忧虑的声音:一些地区和部门关于周末“2.5天休假”的先行先试符合发展趋势,但如何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落实好弹性作息制度,使政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走样、不偏差,值得重视。

国家旅游局规划财务司司长彭德成表示,弹性作息要在遵循国家法律规定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的前提下,将周五下午工作时间提前安排到其他工作日中,使周五下午腾出来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而不是缩短每周法定工作时间、周五下午直接放假。他说,优化休假安排目的是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激发居民旅游消费热情,同时刺激经济增长,抵御经济下行压力。

有专家表示,一方面要鼓励固定的“2.5天休假”,另一方面也要真正落实“带薪休假”。北京交通大学旅游专家王衍用认为,目前制约旅游消费需求释放的,不是旅游动机,也不是消费能力,而是带薪休假是否能贯彻落实。

为此,专家建议推行周末“2.5天休假”,首先要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劳动监察部门对重点企事业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有规不依现象不要姑息;其次,工会方面加强对职工带薪休假权益的积极争取和切实保障;最后,还要建立健全职工权益追溯机制,在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集体协商机制维权等。

施行“2.5天休假”须量力而行

虽然全国至少已有11个省份出台了鼓励每周休假2.5天的意见,但是在这些省份中,目前仅有5个城市出台了实施细则,绝大多数地区尚未落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去年8月份下发的《意见》,对于推行“2.5天休假”制度,其实有明确的前置限定。一是强调“鼓励”弹性作息,而非“落实”;二是“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为“2.5天休假”“创造条件”。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不同于其他必须落实的法定假期和带薪休假制度,倡导性和鼓励性的“2.5天休假”模式,在落地的时候出现“滞后”或地方差异,有其必然性。

当然,并不排除在倡导和鼓励上,一些地方存在懈怠心理或积极性不高。但基于现实,“2.5天休假”制度遇冷,至少在现阶段未必不是一种各方可以接受的状态。在该规定出台之际,就有人指出,能率先实行“2.5天休假”制度的“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很可能等同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而在当前的经济大环境下,让企业额外承担半天的假期成本,其难度可想而知。

那么,如果只有公职人员“有条件”享受2.5天假,其所受到的舆论压力可以想见。要知道,在日常性的法定假期与带薪休假的落实上,机关、事业单位原本就比一般企业规范得多。因此,当前只有少数地方“尝鲜”“2.5天休假”制度,其实很可能既符合一些单位自身的实际条件,同时也兼顾了舆论的“情绪”。毕竟,“2.5天休假”制度会否拉大全民休假权利上的差距,同样是不可忽视的“大条件”之一。

此外,也要考虑到“2.5天休假”模式所面临的内部分歧与意愿的问题。比如,即便一些公共部门可以每周休2.5天假,但上班时间并没有减少。那么是否应该考虑,部分人并不愿意通过平时加班来换取那半天假?而对于一些企业员工而言,在多拿半天薪水和多休半天之间,恐怕也要再斟酌。这些看似是细节,实则非常现实的原因,同样是“2.5天休假”制度遭遇“条件不允许”的部分表现。

讨论“2.5天休假”模式,其政策落脚点不能被忽视,即拉动旅游经济的发展。政府希望探索“2.5天休假”模式来推进旅游经济的发展当然没问题,但这毕竟是一个利益多元的社会,提升旅游经济恐怕和其他企业利益与产业发展并非完全一致。那么,不以强制性的方式要求所有行业都推行“2.5天休假”模式,首先就是社会经济理性的一种表现。“2.5天休假”模式倘若普遍推行,变成统一安排,不仅有违“弹性作息”的政策初衷,也同样可能会降低休假质量,这点不可不察。

再说,作为一种提倡性政策,“2.5天休假”模式本身就带有“试探”性意味。而现在只有少数地方落实,这其实也代表了一种真实的政策回应,理应得到尊重,而不能由此得出必须强制执行的结论。更何况,多出来的半天假,对旅游经济的拉动作用到底有多大,缺乏严格意义上的论证。下一步政策到底该如何动,不如先看看先行先试地区的效果,再做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