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进口证明范文

进口证明精选(九篇)

进口证明

第1篇:进口证明范文

一、商业发票声明文句的缮制作用

商业发票声明文句的内容,最终体现了进口国海关的意志。进口国海关对清关商业发票的诸多声明文句规定,会如实反映在进口商申请开立的信用证上。进口国海关此举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进口国海关确信出口商未虚报价格等的重要文件

墨西哥海关要求,进口商商业发票应由出口商签字并注明以下内容: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必须附有出口商发票所开列的货物价值和其他单证绝对真实可信的声明。科威特海关也规定,发货人必须注明确保发票的申报内容齐全和正确,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费用由发货人承担。

上述信用证必然对商业发票的缮制有如下规定:证明商业发票内容正确无误。出口商既然要在发票上缮制该段文字,前提是要确保发票内容确属正确,而且唯一。进口国希望通过此举,敦促出口商不得向进口商开立与本发票内容不同的第二张发票。这种声明文句的存在让进口国海关确信出口商未通过虚报价格来帮助进口商逃税。

(二)进口国海关进行海关估计的重要依据

注明CIF、CFR价值分解或类似声明的商业发票,目的是让进口国海关清楚地了解该货物的价格构成,确定其出口价值,并与正常价值进行比对,是进口国海关进行估价、考量进口货物是否倾销的重要依据。如:秘鲁海关规定,出口至秘鲁的出口商须在发票的末尾签署下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价格声明:兹证实,本发票所列价格为正常的海关价格;沙特阿拉伯海关也规定,进口单证之商业发票不仅要注明每一个包装及集装箱内的费用及有折扣的详细项目单,还要一一列明运费和保险费等;日本海关也要求进口发票必须包括运费、保险费和装运杂费明细。

(三)进口国海关给予优惠税的重要依据

商业发票有关原产地的声明文句,便于进口国识别原产地,并给予进口商关税减免优惠等。如:出口至澳大利亚的商品可享受普惠制待遇,澳大利亚海关凭加注声明文句的发票作为对进口商给予特惠税的依据。

还有的国家虽不是普惠制给惠国,但与中国双边经贸关系良好,确认原产地后,可给予优惠关税待遇。新加坡海关规定,进口单证之商业发票必须清楚填写产地国。泰国海关规定,进口通关用商业发票应含有原产地及商品的制造国国名。黎巴嫩海关规定,认证发票时,出口商需在发票内缮制:Goods are of Chinese origin(产品产自中国)。

(四)提高通关效率,加强进口国监管的重要手段

认证的商业发票,可提高出口商的结汇效率,加强进口国监管。通过贸促会认证的发票,由贸促会证明,避免因进口国怀疑单据文件的真实性而影响该单据文件在境外的使用效力,提高结汇效率。通过领事认证的发票,加强进口国驻华使馆对中国与其贸易进行统计和审查,特别是就进口国实行特殊贸易政策的货物实施审查并加以控制,如禁止进口、反倾销等,还可通过领事认证防止伪造诈骗和逃税行为。

此外,有关显示特定号码的发票,有利于进口国快速识别,正确归类,能够大幅提高进口国通关效率。因此,信用证也会对商业发票有显示其内容的要求。

二、商业发票声明文句的缮制内容与方法

声明文句一般以“We hereby certify /declare/state that”(兹证明)作为开头。that引导的宾语从句内容是声明文句的核心,出口商只有正确理解信用证含义方可缮制。综合目前各国信用证要求,声明文句的缮制内容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一)发票内容正确无误

一票中国出口至墨西哥的信用证单据要求如下:Commercial invoice in one original and three copies certified to be true and correct(商业发票一正三副证明内容正确无误)。根据该信用证,出口商在缮制商业发票时,要在商业发票上证明内容正确无误。这属于声明文句,应在商业发票“Say total”下方空白处缮制:We hereby certify that the invoice is true and correct或者We hereby certify that the content of invoice is true and correct(兹证明发票内容正确无误)。

标注有上述内容的商业发票是证实发票(Certified invoice)。如果信用证单据要求中虽无“certified to be true and correct”,但是有Certified invoice字样的,仍然要在发票缮制上述内容。

缮制时有二个注意事项:一是全英文缮制(除非另有规定),结汇单据不使用汉语缮制;二是尽量不改动宾语的用词,如:信用证使用“true and correct”,商业发票也应使用这两个单词,忌改动,忌同义词,宜保持必要的单证相符。

(二)有关货物原产地规定

有的信用证会要求将原产地、制造地等显示在商业发票上。如中国至澳大利亚的信用证会要求在商业发票上加注“发展中国家申明” (DCS声明,即Developing Country Declaration)作为享受普惠制的依据。澳大利亚是普惠制的给惠国,但是不要求申领产地证,仅在发票上声明即可。澳大利亚原产地标准规定:产品的最后加工工序必须在出口受惠国内进行;本国成份的价值不得小于产品出厂成本的50%。

按此要求,至澳大利亚的商业发票应加注:We declare that final process of manufacture of the goods for which special rates are claimed has been perform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at not less than one-half of the factory or works cost of the goods is represented by the value of labor or materials or of labor and material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兹证明:申请特别税率的商品最后工序完全在中国进行;不低于50%的工厂成本发生在中国)。

再如:一票出口至约旦的信用证单据要求如下:“Made in China” must be sticked on each pair and the invoice must certify to this effect(中国制造标签必须贴在每双鞋子上,相关的商业发票必须证实达到这种效果)。商业发票证明文句缮制为:We hereby certify that “Made in China ” has been sticked on each pair(兹证明中国制造标签已经贴在每双鞋子上)。

注意:声明文句that引导的宾语从句时态应该是现在完成时或现在时,不能使用将来时或祈使句。如果信用证使用“must be”或“will be”,商业发票声明文句时态需改为“has/have been”或“is”。

(三)货物制造商名称、地址及电话号码

孟加拉国海关通关时要求发票一式六份,并显示生产国或制造商名字。因此出口至孟加拉国信用证一般会有如下表述:commercial invoice in six copies mentioning full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manufacturer(商业发票一式六份,表明制造商的详细名称和地址)。那么,该商业发票应加注文句:Full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manufacturer:×××(名称),×××(地址)。

(四)CIF或CFR的分解

出口至日本、智利、秘鲁或阿拉伯国家等的信用证,一般要求发票中加注CIF或CFR价值的分解,即:FOB、保险费及运费。

某出口至秘鲁的信用证如下:Commercial invoice in six copies showing breakdown of CIF value(商业发票一式六份,表明CIF价值的分解)。CIF价值的分解如下:CIF=FOB(离岸价)+Insurance premium(保险费)+Freight charge(运费)。因此,该信用证项下商业发票应注明:FOB、Insurance premium和Freight charge各自的具体金额。要注意,这三项加总应与商业发票CIF总价保持一致,否则会构成不符点。

(五)货物的质量符合形式发票或某标准的规定

出口至巴基斯坦的信用证单据要求如下: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triplicate declare that goods invoiced must confirm with P/I No.123456 dated Jul.12,2013(已签署商业发票一式三份证明货物与2013年7月12日签订的第123456号形式发票相符)。该商业发票应加注:We hereby declare that goods invoiced have confirmed with P/I No.123456 dated Jul.12,2013。

(六)特定的号码或唛头中的图形

还有的信用证要求商业发票显示特定的号码或图形,如:信用证号码、合同号码、订单号码、HS编码、唛头图形等。

出口到孟加拉国某信用证要求:(1)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six copies certifying the harmonized system commodity code number;(2)Unless otherwise specified, this L/C number must appear on all documents.(已签署商业发票一式六份证实HS编码;除非另有规定,所有单据需显示本信用证号码)。

按该信用证要求,商业发票应声明:(1)We hereby certify that the harmonized system commodity code number is ×××;(2)L/C number :×××。

信用证要求发票显示某图形的,如显示唛头中的菱形,commercial invoice must show JAM in diamond as the shipping marks(商业发票要显示JAM在菱形里这一唛头)。所以,商业发票应如实缮制:

(七)认证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信用证对出口结汇单据提出了认证要求。

目前,涉及到商业发票的认证主要有2种,一是由贸促会认证。若货物出口至阿拉伯地区, 一般要求所出具的商业发票注明货物的原产地并由贸易促进委员会签证。信用证要求如下: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six copies showing that the goods are of Chinese origin, the original invoice is legalized by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已签署商业发票一式六份,表明货物是中国原产,正本商业发票由中国贸促会认证)。按该信用证要求,商业发票证明文句如下:We hereby certify that the goods are of Chinese origin,并加盖贸促会的单据证明专用章。

二是由使领馆认证。是指由外交、领事机构证明申请人所提交的商业发票上最后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从而使该文件具有境外使用的法律效力。如出口至埃及的信用证要求:Invoice should be legalized by embassy or consulate(发票需进行使领馆认证),出口商按正常要求缮制完成发票后,提交领事签署认证。

出口至卡塔尔、黎巴嫩、阿联酋、叙利亚的信用证若要求对发票进行领事认证,需与产地证一起进行认证。

(八)不含以色列原料、六角星标志等

阿拉伯国家因与以色列的政治与民族恩怨,其来证一般要求出口商在商业发票上声明:货物中不含以色列原料,货物或包装上不带以色列的六角星标志等。按此,商业发票一般应加注下列声明文句:We hereby certify that the products stated in the invoice do not contain any Israeli materials, and that the goods or container are not bearing bexagon star(兹证明:发票所列商品不含任何以色列物质,货物或集装箱也不带六角星标志)。

叙利亚海关的规定更加具体,要求出口至叙利亚认证的发票和产地证上需同时缮制下列文字:Neither parts nor raw materials of Israel origin have been used in the production of the goods mentioned in this invoice, No Israel company or institute have been involved in the production or co-production of the above mentioned goods(该发票所列商品,在生产中未使用以色列原产的零件和原料,以色列任何公司未参与上述货物的生产或合作生产)。

三、做好商业发票声明文句缮制要注意的问题

(一)认真研究贸易伙伴国海关通关文件规定,做好归类总结

商业发票是进口商通关的重要文件,出口商要做好商业发票的缮制,首先要认真研究贸易伙伴国海关通关文件的规定,正确认识信用证对单据规定。只有这样,缮制声明文句才能做到正确和完整,单证才能一致。

各贸易伙伴国海关通关文件规定既有相似性,又有一定的差异性。日本、智利、秘鲁、阿拉伯国家、美国及挪威等海关均要求商业发票注明价值的分解,便于进行海关估价。澳大利亚、新加坡、泰国、孟加拉国等海关均要求商业发票注明原产地或制造商名称。还有的国家海关对两者均有要求。

(二)随时掌握贸易伙伴国认证商业发票的新政策,做到灵活应对

由于越来越多的贸易伙伴国信用证提出认证商业发票的要求,出口商要随时掌握有关商业发票的新政策,不能以不变应万变,灵活应对才有备无患。

目前的趋势是,涉及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国家范围正在逐步扩大。传统需要进行发票领事认证的国家一般是中东和南美,如:阿联酋、阿曼、沙特、埃及、阿根廷及智利等。目前,亚洲、非洲国家信用证对单据认证的使用频率也越来越高。阿尔及利亚、埃塞尔比亚、利比亚、韩国、印度尼西亚、印度等海关对商业发票有认证的要求。

此外,各贸易伙伴对单据认证的内容规定多,差异大,出口商要准确把握,灵活应对。黎巴嫩要求,认证产地证须同时认证发票。伊朗则规定,产地证不必和发票一起认证。利比亚要求,单独认证发票须附贸促会出具的产地证副本,供使馆参考,供使馆参考的产地证须在右上角注明不需认证,供使馆阅字样。

(三)仔细审核信用证声明文句,防范风险

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需对照合同条款、惯例,尤其还要对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仔细审核单据声明文句条款。如果信用证对商业发票要求不合理,出口商难以办到,不可能办到,要坚决提出改证。

如至巴拿马某信用证要求发票进行使领馆认证,出口商将面临不能收汇的风险。因巴拿马在中国并无使领馆,故出口商是不可能完成该任务的。该信用证要修改,删掉此要求或者同意其他国家(如:墨西哥)代办使领馆认证。再比如至阿联酋信用证要求:(1)商业发票需进行使领馆认证;(2)产地证正本二份,需进行使领馆认证。该信用证要求貌似合理,其实不然。根据中国原产地证书相关规定,贸促会出具的原产地证书正本只有一份,无二份的规定。出口商由于无法获得产地证,因此商业发票也不能如期认证,因为阿联酋要求两证同时认证。因此,该信用证也必须修改。

(四)特别关注中东和孟加拉国的信用证,做到缮制无遗漏无错误

信用证对商业发票的声明文句要求往往不止一处,应全面通读信用证,尤其是单据要求(45A)和附加条件(46A)两个项目,单据要求大多出现在这里。要特别关注中东和孟加拉国的信用证,注意阅读其46A,该条会隐藏多处单据要求。出口商要——列明声明文句,是要证实原产地在中国、注明CIF的分解、或者是无以色列物质证明等等,做到缮制无遗漏。

第2篇:进口证明范文

第二条进口单位进口重要工业品,除下列情形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外,适用本细则:

(一)国家实行禁止进口管理的;

(二)国家实行限量进口管理的;

(三)境外来料或者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原油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进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进口行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为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自动进口许可重要工业品目录,负责自动进口许可产品的统计、分析和监控。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税号目录详见附件一。

国家经贸委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行政管理机构,在国家经贸委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的管理。

国家经贸委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详见附件二。

如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有变化,应当在调整前21天。

第四条进口单位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表;

(二)行政主管机构核准进口单位经营范围的法律文件的复印件;

(三)进口单位签订的合同;

(四)国家经贸委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以下贸易方式进口均应按办法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1.一般贸易进口;2.利用国外政府和金融机构贷款进口;3.寄售进口;4.租赁进口;5.补偿贸易进口;6.国际招标进口;7.劳务补偿进口;8.捐赠进口;9.边境小额贸易进口;10.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11.加工贸易进口原油。

货样、广告品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内进口自动许可商品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境外来料和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直接用于加工生产返销出口的自动许可商品,由海关实行监管。

第六条自动进口许可的程序:

(一)进口单位申请进口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目录的重要工业品,应当在进口前到相关进口管理机构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

(二)进口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办理《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表》前一个月,应向授权管理机构通知有关进口合同情况和预计到港时间,进口管理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按月汇总传输国家经贸委。

(三)进口单位应当如实填写《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表》,式样格式见附件三。

(四)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收到按规定填写的《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表》后,凡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申请,应当批准并最迟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签发《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授权管理机构应当向申请进口单位说明理由。

第七条银行凭《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售汇,海关凭《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验放。

第八条《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由国家经贸委统一监制,式样格式详见附件四。

第九条《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公历年度内有效,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期不超过180天。《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有效签章为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发的“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专用章”,式样格式详见附件五。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即同一份《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不得分次累积报关使用。《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需要延期或变更的,一律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销。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如有遗失,进口单位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如无不良后果,原发证机关核查后可予重新补发。

第十条进口单位已申领的《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未使用的,应当及时交还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在登记过程中如发生重大争议,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进行协调或者仲裁。有关当事人对协调或者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3篇:进口证明范文

一、出口企业退税申报的电算化管理方法

我国进出口企业在退税电算化管理过程中,就是大力发展计算机快速便捷的优势,将企业相关数据录入计算机中,运用统一的管理软件,提供科学、正确的信息资料。

目前我国进出口企业的退税计算方法,原则上要求采用加权平均法,并且规定进出口企业在退税方法确定后,本年度内不能更改。进出口企业退税单证录入计算机的方式原则上应采取由退税部门集中录入方式,也称集中录入;若企业计算机录入能达到退税电算化管理的要求,报经税务部门备案后,也可采取由企业录入的方式,也称分散录入。

无论进出口企业采取那种退税单证录入方式,都要进行退税申请。进出口企业必须将出口退税的有关单证按照出口退税计算方式的要求,装订成册。采用集中录入方式的,进出口企业必须按照计算机管理软件的要求,填写“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也称进货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也称出口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也称汇总表)。采取分散录入方式的,进出口企业必须按照出口退税申报子系统的要求,将装订成册的单证中的有关内容录入计算机,经基本申报资格检查后,生成申报退税数据,同时打印出“进货申报表”、“出口申报表”,并填报“汇总表”。申报表、申报退税数据必须与原始单证的内容一致。

退税部门须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接收申报退税数据和退税单证,对申报退税数据,必须进行检测,发现坏盘、空盘、带病毒的磁盘等有严重问题的申报数据,不予受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据,应退回企业重新申报:

1.申报表字迹不清和错误较多的单证;

2.项目未列齐全和完整的单证;

3.商品代码填写不正确的单证;

4.逻辑关系不符或不清晰的单证。

二、出口退税单证的稽核方法

进出口企业退税单证的稽核工作是由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当外经贸主管部门接到进出口企业送来的退税单证后,应根据稽核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严格的稽核工作,须认真与原始单证的内容、数据进行仔细地核对,经稽核子系统核对后,由进出口企业将符合规定的单证及相关的申报退税数据送退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接到退交来的单证和数据,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再次重点稽核;

1.属于远期收汇的,企业是否提供了远期收汇的证明材料;

2.申报退税的原高税率、贵重货物必须是经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批准特许退税的商品;

3.出口货物的价格是否正常,是否有价格转移的行为;

4.出口额的增减是否正常,有无波动较大的情况。

三、出口退税单征的审核方法

国家税务部门在履行退税退库之前,还必须再一次地对企业出口退税的单证进行审核,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办事,充分体现国家鼓励企业出口创汇的精神。退税部门对出口单证的审核工作主要是从以下十个方面着手:

(一)退税部门必须对“进货申报表”、“出口申报表”、“汇总表”、申报退税数据的内容与原始凭证的内容对照审核,若对照审核中发现了问题,则应该在申报表上加以标记,填写“进货凭证录入(审核)问题记录及订正表”(也称进货订正表)、“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录入(审核)问题记录及订正表”(也称出口订正表)。

(二)税务部门必须按照两次录入的方式将出口企业的申报表、订正表的内容录入计算机,生成正确的申报退税数据。在录入过程中如果发现出口企业申报表的原始数据错误,还必须填写“进货订正表”、“出口订正表”,并对这些数据与原始凭证核对或到企业进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再次录入计算机。

(三)退税部门对申报退税数据必须利用计算机审核以下内容:

1.检测录入数据的唯一性,删除重复录入的数据;

2.审核进货凭证与专用税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等信息核对;

3.审核出口凭证及有关数据,报关单、外汇核销单、远期收汇证明、退还补税证明、出口货物证明等信息交叉互审;

4.当期进料加工的抵扣税额,是否从当期退税额中抵扣。

(四)退税部门必须根据当年的物价指数、外汇牌价设定出口商品的收购单价差异倍数和合理换汇成本的上下限,对超出没定范围的出口商品,退税部门应该进行重点审核后,方可办理退税。

(五)退税部门对出口退税数据录入、审核环节发现的问题,还必须作以下进一步的核实检查:

1.属于退税部门工作失误的,应填写有关表格,修改已录入的数据,给予办理退税;

2.属于出口企业申报数据错误,应在认真审核后进行调整;

3.属于海关、外汇管理、外贸主管部门等提供的电子数据有错误的,应由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并修改电子数据后,退税部门才能给予办理退税,

4.凡发现有伪造、涂改出口凭证的,要对该笔出口业务开展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退税部门在审核退税申报数据时,因下列问题出现的疑点,经认真核实后,可以人工跳过,办理退税:

1.出口退税报关单列明的货物,既有自营出口货物,又有出口货物的,

2.出口退税报关单列明的出口货物如果有部分货物发生退运的,

3.出口货物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14%退税率办理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以及大宗机电产品,实际退税率与税率库中的税率不一致的,

4.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禁止出口的商品;

5.出口报关单列明的货物属于企业内部两个部门出口的,因分部门申报退税,报关单被其中一部门占用,其他部门申报退税没有报关单的;

6.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的企业,因同类商品单价差异较大,单个商品加权平均单价申报退税时,导致换汇成本过高或过低的。

(七)税务部门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数据,应进行重点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出口商品名称是否按主要材料、辅料、加工费等实际商品的名称填报,商品代码是否填报出口商品的代码;

2.主要材料的数量是否按加工后成品数量填写,其辅料、加工费等的数量是否填写为零;

3.计税金额、实缴税额是否按照专用缴款书内容填写;

4.退税率是否按照原材料、辅料、加工费的实际退税率填写;

5.备注栏是否填写“wt”标记。

(八)退税部门在审核出口退税时,必须将企业申报的有关凭证与专用税票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如果是属于电子数据问题,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对本地上报的本地区出口企业专用税票数据,发现错误或遗漏的,应由本地税务部门进行修正后,给予办理退税,同时将修正后的数据于次月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2.对其他地区上报的本地区出口企业专用税票数据,发现错误或遗漏的,应由本地区税务机关及时上报,待接到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的电子数据并与其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九)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申报的退税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时,如果发现错误数据,必须对错误数据进行调整,其调整的方法如下:

1.对出口数据申报错误的用“调整法”调整;

2.对进货数据申报错误的除用“调整法”调整以外,亦可使用“红字冲减法”、“补充登记法”调整。

(十)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商品代码与海关电子数据的商品代码不一致,退税部门应该进行认证。属于同类商品(即与海关商品代码前四位相同)且申报的退税率小于或等于电子数据商品的退税率时,可以办理退税;属于不同类商品,要经过重点落实后,方可办理退税。

四、出口退税退库方法

企业在进行退税退库工作时,最关健的是要按照退税部门的要求进行办理,而退税部门主要是抓好以下工作:

(一)退税部门在对出口企业的申报退税数据审核完毕后,打印出如下资料:

1.《进货退税凭证审核未通过明细表》;

2.《增值税退税审核明细表》;

3.《消费税退税审核明细表》;

4.《审核基本疑点表》;

5.《退税审批表》。

(二)退税部门负责人对通过计算机审核无误的退税数据,必须在《退税审批表》“领导意见”栏中签字、盖章后,方可打印《收入退还书》。

五、出口退税的其它规定

(一)退税部门要及时录入出口企业报来的下列单证,并与出口退税其他有关电子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能出具下列资料,

1.《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2.《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退运补税证明》;

4.《补报关单证明》;

5.《出口货物证明》;

6.《出口转内销证明》;

7.《准予购进免税出口卷烟证明》。

(二)对出口企业申报的数据,在用计算机审核通过而未转入历史数据库之前,凡发生开具上述(一)项中的3、5、6款及《补报关单证明》的情况,必须对已审核的数据进行重新审核后,方可办理退税。

(三)税务机关必须对每季度的出口退税情况以软盘的形式向上级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海关信息出口额分类统计及预测退税表;

2.出口退税进度表;

3.特殊口岸出口调查明细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

4.其他出口退税情况(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国家税务局每年1月份应将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名称、海关代码、纳税人登记号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本地出口企业如果发生增加、减少、变更或海关代码、纳税人登记号发生改变,应在变化后的一个月内将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退税部门年初须将部门核算的出口企业代码录入计算机,在本退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对出口企业要求追加部门代码,退税部门必须予以确认并及时追加新的部门代码。

(六)出口商品退税率的设置、修改、调整等,原则上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对国家税务总局临时调整征税率后,退税率按规定须作变动的,经省级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分局)领导批准后,由系统维护人员及时调整退税率。

(七)出口企业经退税部门批准增加的商品扩展码,在本年度内不能更改。增加的商品扩展码适用于出口企业的各部门。退税部门在批准增加扩展码时,对商品的计量单位进行一致性检测,对已做过扩展码的商品代码,不允许再增加商品扩展码。

(八)退税部门要将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的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建立本地区的出口企业管户库;出口退税政策等如有变动、调整的,应及时调整维护代码库。

对骗税多发口岸、涉嫌骗税商品等,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增加宏观调控特殊审核条件。

(九)出口商品的计量单位以海关确定的计量单位为准,。出口单位的计量单位与海关计量单位不一致并无法转换为海关计量单位的,经出口企业申请,退税部门严格审核后,可以给该商品追加商品码(即商品扩展码),并在本年度内不能变更。

(十)退税部门应及时对审核子系统的数据做“数据保护”处理,以防止数据丢失。

第4篇:进口证明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允许进口的、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旧机电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已经使用,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机电产品;

(二)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机电产品;

(三)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机电产品;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机电产品;

(五)大型二手成套设备。

第四条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根据需要,对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的旧机电产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和到货检验,并以到货检验结果为准;对其他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到货检验。

第七条进口旧机电产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不得销售、安装和使用。

第二章装运前预检验

第八条装运前预检验内容包括:

(一)检验货物是否与国家审批项目相符;

(二)核查货物数量、规格、新旧、残损情况是否与合同、装箱单所列相符;

(三)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做出初步评价。

第九条根据有关规定,旧机电产品进口前需取得外经贸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生效之后、进口旧机电产品到货90日前,根据下列情况办理备案手续:

(一)进口旧机电产品由外经贸部机电办公室签发允许进口证明文件的,应当持证明文件到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手续。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不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二)进口旧机电产品由地方机电办公室签发允许进口证明文件的,应当持证明文件到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不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第十条根据有关规定,旧机电产品进口前不需要外经贸部门签发进口证明文件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人应当到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不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第十一条装运前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中国有关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口旧机电产品进行预检验。

第十二条装运前预检验机构应当在货物装运前完成预检验工作,并出具《装运前预检验报告》报国家质检总局。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的,换发《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书》。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可实施装运前预检验机构的认可工作及对实施装运前预检验人员资格的认可和培训工作。未经认可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工作。

装运前预检验机构和装运前预检验人员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到货检验

第十四条进口旧机电产品运抵口岸后,收货人或者其人应当持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正本)或者《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和《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书》(正本)以及其他必要单证办理进口报检手续。旧机电产品进口前需取得外经贸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的,报检时应当同时提供允许进口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核查单证,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在《入境货物通关单》上注明为旧品,必要时实施查验。

第十六条进口旧机电产品货物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到货检验。未明确使用地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实施到货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需异地实施检验的,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后,应当及时将《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正本)或者《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书》(正本)、其他报检资料及《入境货物通关单》第三联寄送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正本)复印件或者《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书》(正本)复印件、其他报检资料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进口旧机电产品到达使用地6个工作日内,其收货人或者人应当持有关报检资料向货物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货物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安排检验。

第十九条进口旧机电产品到货后的检验项目包括:开箱检验,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检验。

(一)开箱检验包括核对旧机电产品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新旧情况和包装情况;

(二)安全项目检验按照国家有关机电产品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实施检验,检查机件安全状况是否良好、操作功能是否正常、电气系统是否灵敏可靠、防护装置是否安全可靠等;

(三)环境保护项目检验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实施检验,对货物进行辐射检测,检查有无漏水、漏油、附着或者夹带污物、泥土、超标准排烟及噪音超标准等。

第二十条经检验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检验不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书》。

第二十一条经检验,进口旧机电产品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收货人退货或者销毁。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于不如实申报进口旧机电产品,逃避国家对进口旧机电管理的,一经发现,按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于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的检验问题,以及使用新机电产品的进口证明文件报检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5篇:进口证明范文

GOST R 符合性证明书可以证明产品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 是俄罗斯最为普及的一份证明文件。这些证明书由获得Rosstandart(俄罗斯联邦技术和计量部)授权的认证机构负责签发,Rosstandart的前名为Gosstandart。

GOST R证明书的主要作用

・证明产品符合俄罗斯的安全要求;

・是俄罗斯海关办理清关的必要文件;

・允许产品在俄罗斯市场上出售及使用的必要文件;

・有助产品取得其他必要的证明书;

・容许产品在市场上宣传和推广。

取得认证的产品必须提供GOST R 注册标志(又名符合性标志)及认证机构的识别号码,以清楚证明产品符合相关的俄罗斯标准。

出口商可选择的证明书

GOST-R 符合性证明书有助防止不安全和不合格的进口产品流入俄罗斯市场。由于产品CE标志或符合其它国际标准在俄罗斯都不获认可,因此产品进口俄罗斯前,必须申请俄罗斯认可的证明书,以确保产品顺利在当地市场出售。

以下是出口商可选择的证明书类别:

1.强制性认证项目 在俄罗斯市场上出售或使用的产品,90%以上都需要取得强制性的GOST R符合性证明书。

可在受GOST R管制的产品清单上查询产品是否需要提交强制性证明书。不过须留意,清单上的产品会定期作出修订。最新的修订本已于2009年12月1日在政府法令N 982内公布,并于2010年2月14日生效。

2.自愿性认证项目 不受GOST R管制执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可选择自愿性认证项目。

俄罗斯儿童用品博览会3月举行

由俄罗斯经济发展部、俄罗斯工业贸易部、莫斯科市政府、俄罗斯基础协会等单位主办的第四届儿童用品博览会将于2012年3月14日至16日在莫斯科举行。组委会向中国企业发出邀请,欢迎中方参加博览会并洽谈合作项目(商业贸易、投资合作生产)。

博览会网站:toyrussia.ru

主办方俄罗斯儿童用品商会网站:acgi.ru

需要更多了解,请致电《中外玩具制造》编辑部:020-83590399

出口商或进口商可启动自愿性认证项目以证明其产品符合俄罗斯相关标准,帮助进口商和零售商注册GOST R符合性声明书。

GOST R证明书的类别

出口商可视乎每年的出口量,从申请GOST R符合性证明书的两种认证途径中作出选择:

1.单次装运证书 此装运证书仅供一次性装运货物使用,即指定的产品数量和类别。 出货不频繁的出口商可以选择此认证途径。出口商必须提交合同或发票,提供俄罗斯的客户/进口商证明,才可获签发证明书。

2.批量生产证书(多次装运) 此符合性证明书的有效期为1至3年,视乎产品的类别和相关程序而定。在证书有效期期间生产的货物,出口商可以无限次装运至俄罗斯, 装运的数量也没有任何限制。

不管申请GOST R单次或多次装运证书,均以产品的类别作为申请的基础。因此,每批装运的产品或异质产品均有可能需要提供一份或以上的GOST R证明书。

俄罗斯的其他认证

第6篇:进口证明范文

《中国一秘鲁原产地管理办法》

不及时申报则丧失原产资格

《中秘自贸协定》第四十二条规定,“进口商在进口时未向进口方海关报明所进货物为本协定项下的原产货物的,即使其在事后向海关提交有效的原产地证书,已缴税款或者保证金不予退还”,也即进口商在申报进口时既没有提交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也没有就进口货物具备秘鲁原产资格进行补充申报的,海关应当按照进口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等税率计征税款:当海关征税放行后,进口商将没有理由申请退税,即使提交有效的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也无效。这一规定有利于督促相对人及时行使权利,提高海关行政效率。《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体现了上述规定。

明确原产地证书补发时效

《中秘自贸协定》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两种情况可以补发原产地证书,但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未签发而不得不进行补发的情形,并未就补发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做出明确规定。《中国一秘鲁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能在出口前或者出口时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其补发的原产地证书有效期为自货物实际出口之日起1年内。

核查方式有四种

按照原产地管理的惯例,如果进口国海关对货物真实原产地产生疑问,通常有三种核查方式,一是通过要求进口商提供补充信息,二是通过出口国主管机构或者进口商要求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提供补充信息,三是要求出口国主管机构进行核查。《中秘自贸协定》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核查方式除上述几种外,还首次增加了“进口方主管机构派员访问出口方境内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所在地,对出口方主管机构的核查程序进行实地考察”的方式。《中国一秘鲁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此进行了如实转换,即海关对《中秘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相关进口货物是否原产于秘鲁,或者是否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产生怀疑时,可以通过包括“派员访问秘鲁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所在地,对秘鲁主管机构的核查程序进行实地考察”在内的四种方式进行核实。

《特惠原产地管理办法》

与149号令各自有效

《特惠原产地管理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9号公布)均为适用于与我建交最不发达国家进口货物的特殊原产地管理办法。由于《特惠原产地管理办法》施行当时,与有关国家的换文工作尚未完全结束,这部分未完成换文的国家仍然需要依据149号令来享受特惠待遇,因此在海关总署另行废止149号令之前,《特惠原产地管理办法》与149号令均为有效的海关规章,在各自调整范围内施行。

原产地规则相对简单

《特惠原产地管理办法》是我国对最不发达国家的单方给惠,其原产地规则相对其他自贸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规则要简单一些,主要包括:

完全获得标准,即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生产的货物。《特惠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四条列举了符合完全获得标准的十种情况,这十种情况基本包括了最不发达国家的主要出口产业。

实质性改变标准。《特惠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对实质性改变标准作了原则性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分别对确定实质性改变的标准作了明确界定。

《特惠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对微小加工、成套货物、中性成分及包装材料在货物原产地确定中的影响作了简单规定一

《中国―东盟原产地管理办法》

规定保证金收取与退还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操作程序》未对保证金收取及退还做出规范。货物进口时收货人或者其人如果未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明,则应当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此时需要明确海关采取何种相应的处理措施。《中国―东盟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上述情形下,海关可以应收货人或者其人的申请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

第十五条进一步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人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退还已收取的等值保证金。

明确流动证明签发条件

流动证明是简化中国一东盟自贸区内缔约方之间物流管理的一种贸易便利化措施,主要适用于过境货物,这一措施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考虑到签发流动证明的前提是必须确保有关货物处于海关监管之下,根据《中国一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操作程序》修正案第十二条,《中国一东盟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进口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向我国海关申请签发流动证明:

该货物始终处于海关监管之下,除了装卸、搬运外,未作其他加工或者处理;

申报该货物进入我国关境的收货人同时是申报该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的发货人;

申报该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的发货人向海关提出书面签发申请;

流动证明须由我国海关签发。

原产地核查更严格

考虑到原产地核查对于确保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有效实施的重要性,《中国一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操作程序》修正案对原产地核查条款作了重大调整。一是引入“核查访问”条款;二是对于各种核查方式的核查结果反馈期限提出了更加明确的时限要求。《中国一东盟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对此进行了相应规范,主要包括:

海关对中国一东盟自贸区进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相关进口货物是否原产于东盟成员国,或者是否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产生怀疑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规定向出口该货物的东盟成员国提出后续核查请求或者到该成员国进行核查访问。

海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口货物所附流动证明的真实性、流动证明涵盖的进口货物是否原产于东盟成员国或者是否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产生怀疑时,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规定向箍发流动证叫的东盟成员国和出口该货物的东盟成员国同时提出核查请求。

在等待核查结果期间,依照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人申请,海关可以依法选择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且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核查完毕后,海关应当根据核查结果,立即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或者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海关统计数据应当作相应修改。

进口货物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口货物,或者存在瞒骗嫌疑的,海关在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叫核实完毕前不得放行货物。

《两岸原产地管理办法》

原产地证书提交要及时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规定“货物进口时,进口商未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向海关主动申报,且未中明该货物具备原产资格,事后提交任何原产地证书的,进口方海关不予受理”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明确规定了补充申报制度,海关总署也于2009年制发了49号公告,对补充申报的适用情形、时间要求、申报格式进行了明确规范,因此《两岸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海关应当依法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计征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税,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收货人或者其人在货物征税放行后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的,海关不予受理,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事后签发不分情形、效力相同

原产地证书的事后签发分为申请补发和申请签发经核准的真实副本两种情形,其中申请补发一般适用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申请签发,或者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有技术性错误的情形;如果原产地证括遗失或者损毁的,相对人则应当申请签发“经核准的真实副本”。由于《海峡两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未按照惯例对上述两种情形进行区分,而是将两种情形合并为补发,《两岸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也没有对具体情形进行区分:

第7篇:进口证明范文

限制进出口的许可证管理商品种类逐年减少,而禁止进出口商品的种类显著增加。

近年来,最常见的国家限制进出口手段――许可证商品逐年减少。2005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为3种,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为47种;2004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5种,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50种。与许可证管理商品逐年减少相反,禁止进出口商品的种类却显著增加。“入世”后先后了五批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将原先散见于各文件、规定中的禁止进出口商品整合为统一、明晰的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增强了可操作性,有利于海关执法。今年对禁止进口的目录又进行了修订完善。

配额、许可证等数量限制措施逐步减少,绿色保护、技术标准等进口保障措施明显强化。

按照“入世”承诺,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范围、数量将逐年减少,与WTO规则不适应的产业保护措施将逐步被淡化直至取消,取而代之的是不违反WTO规则前提下的环境保护、食品卫生、技术标准、绿色(生态)保护、货物品质、国家安全等管制措施将会被进一步合理利用,对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等履行国际公约情况的监督管理也将进一步得到加强。

如为保护环境,除公布了禁止进口的废物目录外,还相继公布了《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共三批)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一批);发文明确重申禁止进口“电子垃圾”等有害废物;为保证进出口商品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目录》。今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进行了调整,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公告调整进出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有关规定。

又如,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的国际义务,执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从2002年起禁止进口以CFC-12为空调制冷工质的汽车及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

在过渡期内积极运用WTO规则对发展中国家允许的非关税贸管措施进行宏观调控。

在过渡期内积极运用WTO规则允许发展中国家使用的非关税贸管措施对货物进出口管理进行宏观调控,是“入世”后贸管政策的一大特点。

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国营贸易可以继续保留(另有规定的除外),今年我国对进口粮食、植物油、糖、烟草、原油、成品油、化肥、棉花实施国营贸易管理,出口对原油、成品油、煤炭、大米、玉米、棉花、钨砂、锑砂、氧化锑、仲钨酸铵、偏钨酸铵、三氧化钨及蓝色氧化钨、钨酸及其盐类、钨粉及其制品、锑(包括锑合金)及锑制品、白银实施国营贸易管理。因指定经营制度的三年过渡期已经结束,今年取消了天然橡胶、胶合板、羊毛、腈纶纤维、钢材的进口指定经营,绿茶、乌龙茶的出口指定经营。

又如,继续对进口小麦、玉米、棉花、棕榈油等农产品凭国家计委及授权部门签发的关税配额证明,化肥凭国家经贸委及授权机构签发的关税配额证明,按关税配额内的税率办理报关征税手续,从而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点产品实行了灵活而有效的过渡期保护。

贸管法制化和透明度明显增强。

我国进出口贸易管制长期以来依靠下发文件、传真调整、出台政策和实际操作等方式,管理复杂,由于WTO规则明确要求贸易制度必须统一,法律、法规必须公开、透明、统一,执法行为必须公正、公平、规范,上述问题“入世”后已经明显改观。

第8篇:进口证明范文

第一条为促进公平贸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非歧视的原则管理化肥进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是指在公历年度内,国家确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化肥品种以及年度市场准入数量,在确定数量内的进口适用关税配额内税率,超过该数量的进口适用关税配额外税率。

第三条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

第二章化肥关税配额管理机构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的化肥关税配额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化肥品种和年度配额总量由国家经贸委对外公布,并同时公布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的关税配额商品税目及配额内外税率。化肥关税配额税号目录见附件一。

第六条国家经贸委负责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总量管理、发放分配、组织实施和执行协调。

(一)国家经贸委负责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内,根据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及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进行分配。

(二)国家经贸委根据化肥关税配额的年度进口执行情况,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分配予以及时调整。

(三)国家经贸委负责设立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咨询点,提供咨询。

国家经贸委授权的化肥关税配额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发证、统计、咨询和其他授权工作。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见附件二。

第七条海关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商品依法实行监管、征税、稽查和统计,并负责定期公布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商品进口情况。

第三章关税配额内进口

第八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以下简称为“申请单位”),在其经营范围内均可向所在地区的授权机构申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第九条国家经贸委将于每年的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数量。

申请单位应当在每年的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国家经贸委提出化肥关税配额的申请。

申请单位有关关税配额的咨询可向国家经贸委及其授权机构提出,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十条尿素、磷酸二铵、复合肥的进口,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国家经贸委分配关税配额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三)、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四)、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五)、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十二条国家经贸委根据各地区生产和市场需求,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化肥关税配额分配到进口用户。

国家经贸委应当及时将年度关税配额总量分配方案和关税配额证明实际发放的情况抄送外经贸部。

国家经贸委或者其授权机构依据本办法签发相应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式样格式见附件三),并加盖“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专用章”(式样格式见附件四)。《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需要延期或变更的,一律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消。

第十三条进口化肥关税配额产品时,进口单位向海关提供《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海关按配额内税率征税。进口关税配额内化肥,海关凭《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验放,并按照贸易方式分别统计进口。

第十四条《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和“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专用章”由国家经贸委统一监制。

第四章关税配额有效期及调整

第十五条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公历年度内有效,《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期不超过180天。

化肥关税配额持有者,在配额证明有效期内未完成进口时,可以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最长期限不超过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化肥关税配额持有者,如在当年无法完成进口的,应当在9月15日前将配额证明退还原发证机构。

第十七条国家经贸委每年9月15日至30日受理重新分配关税配额的申请,并于当年10月15日前将退回的关税配额重新进行再分配。

第五章国营贸易和非国营贸易

第十八条国家对化肥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国营贸易企业名单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确定,由外经贸部对外公布。

第十九条国营贸易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正常的商业条件从事进口经营,不得以非商业因素选择供应商,不得拒绝其他企业或者组织的委托,也不得歧视非国营贸易企业。

第二十条按照规定的资格和条件,有关企业可以向国家经贸委申请成为非国营贸易企业。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负责认定,由外经贸部对外公布。

第二十一条国家可以安排一定数量的关税配额,由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经营。其中:

(一)、尿素每年不少于10%的关税配额安排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经营;

(二)、磷酸二铵第一年不少于10%的关税配额安排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经营,以后每年增加5个百分点,最终非国营贸易进口比例达到49%;

(三)、复合肥第一年不少于10%的关税配额安排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经营,以后每年增加5个百分点,最终非国营贸易进口比例达到49%。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进口关税配额仅限于申请单位自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不得转让或者倒卖。对违反规定的,国家经贸委负责收回其《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请进口关税配额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配额证明持有者未能在配额证明有效期内完成进口,又未在规定期限内将配额证明退还原发证机构的,国家经贸委将相应扣减其下年度关税配额。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凡具有化肥进口经营权的企业均可按关税配额外税率进口化肥,没有数量限制,无须许可,海关凭进口合同按配额外税率征税验放。

第二十五条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关税配额化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配额内税率或者配额外优惠税率征税。

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关税配额化肥,按配额外普通税率征税;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也可以按配额内税率或者配额外优惠税率征税。

第二十六条化肥关税配额的进口经营、购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9篇:进口证明范文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指进口寄售食品是指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外国(地区)厂(商)向来华外宾(指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湾同胞6种人)销售的进口酒、外国饮料及其他食品(以下简称进口寄售食品)。其他渠道进口的同类产品不属于本暂行规定的管辖范围。

第三条进口寄售食品由货主在签订进口合同前向入境口岸的食品卫生检验所或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卫生注册。向中国销售进口寄售食品的外国(地区)食品厂(商)也可以直接向我国上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卫生注册。

第四条各口岸食品卫生检验所对申请卫生注册的资料,经初审,报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由该所负责审查、批准、编号和发证工作。卫生部食检所对报请审批发证的卫生注册自收齐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并向各地注册公报。

第五条申请卫生注册者要提交下述资料:

1.出口国政府生产许可证;

2.政府卫生机构对产品的安全证明;

3.货主对进口寄售食品成分的证明;

4.卫生质量检验证书;

5.产品样品(以最小包装计,每个品种3份)。

第六条已经过卫生注册的进口寄售食品再签订进口合同时,在有效期限内,只凭注册证明,不再提交第五条规定的资料。

第七条已经卫生注册的进口寄售食品到达口岸时,口岸食品卫生检验所凭注册证明放行,同时要现场检查注册证明所标示的质量、规格等是否与实物相符,一般不再进行检验。对未经注册的进口寄售食品,口岸食检所按一般进口食品管理规定进行监督检验和出证,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法规者不得进口。

第八条对申请注册者登记时提交的技术资料等,如需保密的,参与注册的有关人员要为之保密。

第九条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到期进行复核登记,如在有效期内注册的进口寄售食品的配方、商标、包装、制作工艺等有变化时,应重新进行申请注册。

第十条申请卫生注册应交纳注册费用,收费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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