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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商品管理制度

第1篇:商品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逐步满足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控制土地出让价格,限定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向中等收入家庭供应的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限价商品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五条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市场运作、分步实施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发展规划制定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计划。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计划,编制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七条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附加条件出让,其附加条件由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地段商品房屋销售价格、规划条件等制定。

第八条限价商品住房规划设计应当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85平方米以内。

第九条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的有关附加条件使用土地和建设、销售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章价格管理

第十条限价商品住房的价格在土地出让前,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的20%以上比例下浮确定。

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已确定的价格,按照住房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销售价格,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确定的价格。

第十一条以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购买的面积,按照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与购房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购买。

超出限价商品住房价格销售部分面积的价款,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机构缴纳后,按本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第四章申请审查程序

第十二条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

(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不得申购限价商品住房。

在申购限价商品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同时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一)烈属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二)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

第十四条申请人家庭或个人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五条申购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

(二)户籍和身份证明;

(三)住房情况证明;

(四)收入证明;

(五)财产状况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购买应当按照销售项目进行。

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资料。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限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

第十九条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应当遵循住房困难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住房保障机构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三)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入围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四)市住房保障机构在监察、公证等部门以及入围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购住房顺序,并予以公布;

(五)入围者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设单位按公布的顺序选购住房;入围者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

第五章房地产登记与交易

第二十条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办理限价商品住房房地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限价商品住房”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单价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限价商品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限价商品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得从事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

(一)隐瞒房源,不如实上报的;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销售限价商品住房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销售的。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资料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

对采取欺骗方式申请的,同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已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予以收购;拒不接受收购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出已购住房,按原价格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2篇:商品管理制度范文

1.1采伐制度的适用性原则

在采伐的过程中,不断的制度改革就是要采伐制度与时展相适应,与社会现实发展相适应,在采伐的管理方式和采伐技术的运用上,要体现时代性的特征,森林采伐实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制度、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木材运输证制度、木材检疫制度等。在采伐管理的制度中,不仅是对于采伐量的控制、整体数量的把握,还要对于商品林的开发价值有所了解和合理使用。一般情况下,商品林的种植都是采用材林木和经济林木混种的方式,这种方式主要是考虑混种可以提高林木抗病虫害的能力,而且全面规划土地的开发和使用,所以在采伐的过程中,注意保护和共同开发经济林木,主要就是实现开发商品林中的经济林的经济价值,这样可以节省人力,也能提高采伐的效率。在采伐技术的使用过程中,注意采伐用材林木,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一般用材林木使用是树身和主干的粗壮部分,对于树根和树枝的需求量不大,所以在采伐的过程中,可以采用树根切割法,将树身的粗壮枝条提前清理干净,保证在采伐过程中林木运输的便捷性。需要注意的是,在采伐的过程中要有选择的采伐即择伐、有间隔性地采取即渐伐,不能大面积的一次性皆伐,这样会损害林区的林木生长环境,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和损失。

1.2商品林的自主经营权

商品林的开发、管理、采伐是由法律规定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对于基本的林业管理制度和条款都是政策性文件,所以在商品林的采伐过程中,要根据商品林的自主经营权的管理和使用来进行采伐。比如说,采伐商品林要经过商品林管理者和经营者的同意,而且采伐的数量和采伐队伍组成人员所代表的采伐企业要有政府的管理文件,只有出示这些管理文件,才能采伐商品林林区,否则就是违法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严惩。在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中重视商品林自主经营权,也是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保护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林农的经济效益。只有利用政策和法律文件对于商品林的自主经营权落到实处,才能促进林农对于商品林种植和开发保护的责任心,同时对于农业发展又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商品林的自主经营权主要是商品林的承包者和土地所有者对于林木资源的自主开发和管理,这是时展的需求,而且也是中国商品林林区发展的必然趋势。

2制度改革的策略

在对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的改革过程中,通过对制度改革系统的论述,可以总结出2条重要的建议。第一是建立完善的采伐管理制度,通过全面统一的采伐管理制度能够对于中国商品林的开发管理实现重要的控制,以统一的标准和制度将整个商品林资源开发结合在一起,保证中国商品林开发管理的不同。第二是要有法律的保障,前面虽然提过有政府文件可以作为依据,但是文件有不确定性,所以只有规范和明确文字的法律才能真正保证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的实施力度。

2.1建立完善的采伐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采伐管理制度主要是2个方面,

(1)以系统合理的规范对于商品林采伐管理的工作细节实现整理和规划,以完善管理制度对于采伐工作实现统一控制。在建立完善的采伐管理制度过程中,以采伐的目标、采伐的需求、采伐的原则、采伐的问题、采伐的措施、采伐的管理工作等等方面,有条理性的对于采伐管理制度实现分层次的总结和归纳说明。

(2)重视网上采伐管理系统的建设,通过程序设计将商品林林区的基本信息建构模型,利用模型实现对于采伐和开发的管理,及时更新模型里的数据,增加模型的实用性。在网上采伐管理系统的辅助之下,能够合理实施采伐的范围和面积,并且通过互联网上的采伐管理交流网络,实现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的交流和融合,为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献言献策。

2.2有关法律的依据和保障法律的保障是维护采伐管理制度的重要保证,不管是林区自主经营权的红头文件,还是采伐证明这些都要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批和管理,有了法律的借鉴以后,政府的审批管理就能够有依据性的进行,而且在商品林采伐管理的过程中,能够合法地开发和经营,维护林农的经济效益。在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的法律建设过程中,主要是林业部和司法机关合作,针对采伐管理制度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土地经营权的问题还有开发管理的权利等问题进行探讨和协商,从法律的层面上为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实现一层基本的保障。有了法律的保障,就能够对于采伐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违法的现象实现司法的管理和惩戒,保护基本权利的使用。

3结语

第3篇:商品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工效,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市容市貌,降低能耗,根据《*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和商务部等七部门的《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按工程施工标准和要求,将水泥加入其他建筑辅料,经集中拌制后,以商品的形式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三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关于发展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在全州的推广和应用;

(二)编制预拌商品混凝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发展的宣传教育、职工培训、信息交流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

(四)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县、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保、国土资源、*、工商、交通、质监、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发展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工作。

第二章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使用和供应

第五条本州县、市城区范围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全部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一)按规定纳入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桥梁等市政建设工程;

(二)砖混结构建筑工程的混凝土基础部分,以及上部结构中一次浇捣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分项工程;

(三)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建筑工程以及一次浇捣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构筑物、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

第六条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但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四)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七条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在拟订计划任务书、扩初设计、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标底、标函)时,必须以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价格为依据。属招标的工程,还须在招标文件上予以明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此类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情况作为监理内容。

第八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市场指导价格,由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参照国家、省、州有关部门的计价标准、现行的材料预算价格和预算定额等有关规定,适时拟订。

第九条对于应急工程所需的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保障供应。

第十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对原材料、半成品进行检验,向使用者出具产品合格证明。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具有合格证明文件的预拌商品混凝土。

第三章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

第十一条凡在本州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先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再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初审,并经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经营活动。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核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进行合理规划布局。

第四章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承担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运输环节的质量责任。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承担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运输环节以外的浇筑、养护、检测等环节的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将样品送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

第十五条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仍以现场取样、制作、养护的标准试块和同条件养护试块为依据。

第十六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规定,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八条对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资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证书而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的;

第4篇:商品管理制度范文

一、产品有效期管理:

1. 便利店应对一切售卖产品进行有效期盯梢,保证上架售卖无过期产品。

2. 店内临期产品退货条件为接近产品保质期的1/5。滞销产品退货条件为连续90天无

出售产品。

3. 产品质量问题当场下架联络退货。季节性产品及其他退货产品,应在规则日期内完

成。

4. 便利店未按办理规则,形成的产品过期或未及时退货形成的损失,由店内所有员工

及店长承担所有损失。

5. 主管日常店面巡视过程中发现过期产品,应立即责令现场采购,并对店内工作人员

及店长予以50元处罚。

6. 因店内产品过期导致的职能部门处分由职责人承担并予以解雇,对超市店长处以

200元处罚。因产品过期致使的媒体曝光给园区名誉造成影响的,对职责人与店长予以20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雇。

7. 便利店不退货产品应在接近产品保质期的1/5时上报店长,进行产品调拨,或采取

其他方法处置。

8. 不退货产品临期,便利店可进行降价销售,由便利店店长填写变价申请单,注明申

请变价缘由上交上级部门,上级主管确认签字后,便利店店长则可以运用打折权限进行售卖。

9. 临期降价销售的产品到期后仍未售卖完,现已过期的,便利店店长填写产品报损单

注明报损缘由,大厅主管签字确认后,单据交由财务部门冲减店内库存。

二、产品丢失处理流程:

1. 便利门店职工当班期间商品丢失,按商品进价进行补偿。

2. 每月上报工资表时,将赔付金额在工资表中体现,在当月工资中予以扣减。

3. 便利店店员填写三联产品报损申请单,上报接待大厅,由店长签字确认后第一联交

由财务部门冲减库存,第二联用于工资表扣款核对,第三联店内保存。

三、产品正常损耗流程:

1. 正常损耗包括:虫吃鼠咬及雨淋水泡,顾客缘由,气候温度形成的产品损失。

2. 破损商品能够与供货商调换的,联络商家做退换处理。

3. 顾客缘由形成损耗,若商品不能退换,且能够要求顾客补偿,由顾客按零售价全额

进行补偿,但方法必须含蓄;若无法要求顾客补偿,做破损处理,由公司承担损失。

4. 无法退换的正常损耗产品,由便利店店长填写产品报损申请单,上报接待大厅主管,

由主管签字确认,第一联单据冲减店内库存,第二联财政做账,第三联门店留底。

5. 损耗产品经主管确认后,店内自行处理。

四、非正常损耗处理流程:

1. 产品非正常损耗包括:因运输、搬移、整理清洁、摆放形成的破损;员工收货误收

少收;收银进程操作失误。

2. 因运输、搬移、整理清洁、摆放形成的产品损耗,可退换的联络供货商退换;不可

退换的产品按进价进行补偿,由负责人赔付全额。

3. 店长填写产品报损申请单,上报接待大厅主管,由主管签字确认,第一联单据冲减

店内库存,第二联财政做账,第三联门店留底。

4. 损耗产品经主管确认后,责任人自行处理。

5. 因便利店员工工作失误导致的产品过期,由店内所有员工补偿损失,补偿金额为该

产品的进价,店长填写产品报损申请单,上报接待大厅主管,由主管签字确认,第

一联单据冲减店内库存,第二联财政做账,第三联门店留底。

6. 因便利店员工收货失误形成的丢失,由当时收货人按产品进价悉数补偿,店长填写

产品报损申请单,上报接待大厅主管,由主管签字确认,第一联单据冲减店内库存,第二联财政做账,第三联门店留底。

7. 收银过程中失误造成的丢失,由当班收银员按超市售价进行全额补偿,并做入机出

售,或在工资中扣减后由店长进行入机出售处理。

8. 损耗产品剩余的主体,交由责任人自行处理。

第5篇:商品管理制度范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列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旧区改造计划的危房、棚户、简屋、二级旧里密集(建筑面积占总量70%以上,其中危房、棚户、简屋建筑面积占总量50%以上)地区(以下简称危棚简屋密集地区),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的活动。

第三条在危棚简屋密集地区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由政府直接提供土地,投资者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给予优惠,具体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根据不同地段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收入应按下列标准上缴市政府:

(一)容积率在1.8以内(含1.8)的,按外商投资企业年土地使用费标准×5年计算。

(二)容积率超过1.8的,超过部分按外商投资企业年土地使用费标准×5年×50%计算。

第四条对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的项目,在第三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给予优惠的基础上,自三级地段起,按不同地段等级适当减收出让金。减收比例为:三级地段10%,四级地段20%,五级地段30%。

第五条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最高为七十年。

国内购买者的房屋所有权,按照本市内销商品住宅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的地块,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要求,由所在地的区政府决定,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的项目,按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由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资委)或其他有审批权的机关审批,并抄送市计划委员会和市建委,列入本市利用外资计划和商品房建设计划。

第七条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定期将经确认可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的地块位置、面积、地段等级等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因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而发生的拆迁安置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地块的市政公用设施,由有关部门向投资者收取配套费用并负责建设,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投资者自行建设。

第九条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出让合同除按规定明确有关事项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商品住宅的销售对象为国内的个人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二)土地受让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十条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成立特定地块的项目公司或综合性的房地产公司实施开发。

第十一条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所需的拆迁安置基地,应当纳入各区的旧区改造用地计划,由区政府负责协调核定。

第十二条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需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按本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要求回原地安置的被拆迁户,实行有偿安置,按下列规定购房:

(一)在规定的安置面积以内的,以商品住宅成本价购买;

(二)超过规定安置面积的部分,以商品住宅市场价购买;

(三)房屋产权归购买者所有。

第十三条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其房屋拆迁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拆迁的单位按拆迁实际成本的3%收取管理费。

第十四条利用外资开发的内销商品住宅向境外销售时,应当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当时的外销商品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补缴出让金差价。

第十五条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的预售和销售,按照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商品房开发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6篇:商品管理制度范文

一、经营者必须履行法定商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提高商品质量意识,建立和完善商品准入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这既是经营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是履行法定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产品质量责任的转移。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经营者有权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提出更换、退货、赔偿等要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制度。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商品的有效商检证明,仔细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商品质量合格,建立健全进货台帐,按照每次购入商品的情况如实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商品名称、进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日期、供货商及其证照号码、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实行货物配送制的超市、商场的相关资料可由货物采购中心统一建档:规模较小、尚不具备条件的经营者可以建立进货台帐。

(三)实施标识准入、检测准入、标志准入。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对所进商品的标识、外观进行检查和必要的内在质量的检验,并检查所进商品的包装、标识,包括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商品所执行的标准;对有使用期限要求的商品,应在显著位置标注有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对于涉及使用安全的商品和容易损坏的商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者警示说明。经营者应当依据所进商品的执行标准,在第一次进货时,向供货商索要商品的检验报告,以后每年索要一次该商品的检验报告。对于需要3C认证、OS认证以及其他认证的商品,要检查供货商提供的商品是否加贴了认证标志,条件许可的经营者,还可以上网查询其加贴认证标志的真实性。

(四)建立健全商品质量内部管理制度。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必要的商品保管、维护等管理制度,使销售商品保持进货时的质量状况:不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现场演示和宣传:履行出具购货凭证的义务;建立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度;落实质量承诺责任:遵照售后服务管理规定,承担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完善处理投诉的办法,快速解决消费纠纷:彻底消除消费安全隐患,

(五)建立健全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市场开办者的商品质量责任。督促市场开办者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完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对入场经营者资格和商品质量进行审查与管理,切实担负起市场管理责任。市场开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商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商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及时制止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商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条件的市场开办者可以配备简易的商品质量检测设备,对入场商品进行检测,及时发现商品质量问题,

(六)建立健全“场厂挂钩”协议准入制度。对实行“场厂挂钩”准入制度的经营者,除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外,还应当定期对协议供货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考察,确保生产加工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提供的商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意见或者依法解除协议供货关系,确保商品质量合格,安全可靠。

(七)建立健全不合格商品主动退市制度。经营者要建立商品退市档案,记录商品名称、数量、生产者和退市原因等信息;对生产者通知、自查发现、工商部门或其他部门通报的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合格商品,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销售或作其他退市处理,对已销售的有安全隐患的商品,要主动追回,彻底消除消费安全隐患,并将退市及追回情况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报告。对退市的同种类、批次、型号的商品,必须经法定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入市。

(八)建立健全质量自检制度、质量送检制度以及内部信息化监控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引导有条件的经营者配备简易的商品质量检测设备,对入场商品进行检测,及时发现商品质量问题。对大宗进货要实行质量送检制度,对自检和送检不合格的商品,经营者可以拒绝进货。引导有条件的经营者对所进商品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对商品质量情况进行电子记录,包括商品名称、进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日期、供货商及其证照号码、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索证索票情况,同时与基层工商所进行信息化网络对接,为实现网上监管商品质量奠定基础。

二、积极履行工商职能,不断健全商品准入监管执法制度

(一)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关。认真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把好企业登记材料和证明文件的审查关,严格市场主体准入:对按照规定应当取得前置审批的,要坚持先证后照,未依法取得前置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登记注册: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对违法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依法予以取缔。对食品及其重要商品要按照总局的规定在经济户口管理软件中予以特别标注,强化对市场主体准入行为、经营行为和退出行为全过程的监管。

(二)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强化对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要加大基层工商所对商品市场的巡查力度,强化对辖区内的经营者和交易场所进行巡查,主要检查经营资格,看商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和是否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查进货票证,看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资质、发货票等票证:查经营商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查包装标识,看商品标示内容是否虚假,是否有商品名称、厂名、厂址和执行标准;查商标广告,看商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商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市场开办者

是否履行了对进场经营者资格审查的义务,经营场所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引导和监督商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各项自律制度,及时查处违法经营,规范经营行为,严格登记对每户经营者的巡查记录,按户健全市场巡查监管档案,并与商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有机结合,全面地反映每户商品经营者诚信守法的真实情况。

(三)建立健全商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重要商品生产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严格重要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结合市场巡查对本辖区所有重要商品生产经营主体纳入经济户口管理。结合金信工程,建立和完善重要商品经营主体注册登记电子档案和经济户口数据库,并逐步实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工商所重要商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联网。基层工商所要对本辖区重要商品生产经营主体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其经济户口管理规范有序。严格实行重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积极推进重要商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体系建设。结合全国工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监管制度的实施,根据重要商品监管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研究制定重要商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结合市场巡查,依据重要商品经营者诚信守法情况,将本辖区重要商品经营主体划分为A、B、C、D四个类别,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失信、严重失信重要商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重点监管。

(四)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监测制度。要以食品和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为重点,有针对性地依法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不断扩大监测的范围,努力提高监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坚持质量监测与市场检查、案件查处、质量准入、消费指导、规范教育相结合,通过实施商品质量监测,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生产企业促其提高产品质量,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推进商品质量源头治理工作。结合工商部门的职责,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和不合格商品的清查退市工作,督促经营者自律,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企业自检、消费者送检、工商部门抽检的总体要求,积极探索和完善商品质量监测体系,健全工商部门对商品质量的日常监测、定点监测和快速监测机制,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保障,不断健全和完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体系,充分发挥质量监测的作用。

(五)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公示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和完善商品质量信息公布制度,规范信息公布行为。及时整合通过申诉举报、日常巡查、商品质量监测、案件查处等途径获得的以及消费者协会、有关行业协会提供的商品质量信息,以及对拒不建立健全商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进货台帐等商品质量自律制度、消费者投诉反映比较集中等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逐步实现商品质量信息全社会共享。相关地市工商局依据公示信息开展重点巡查,销售者依据公示信息选择进货,消费者依据公示信息选择消费,提高商品质量信息的有效利用率,

(六)建立健全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将不合格商品强制从流通领域清除出去是商品质量市场准入工程的重要内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巡查和监测中发现的涉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不合格商品,在采取责令停止销售、调查处理等措施的同时,坚决清除出市场:积极探索建立统分结合的无害化处理责任制度,对标识不符合规定等违法性质较轻,且不涉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商品,在依法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的同时,要求其限期改正,对涉及危害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商品,要监督经营者进行销毁,加大对退市商品的跟踪监管力度,严防退市后改换包装再次上市销售。进一步完善行政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协议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注意退市与再次入市的衔接,防止不合格商品改头换面二次流入市场。

(七)建立健全部门协作制度。通过各种方式,建立与相关部门的执法协作机制,切实加强与质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对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质量问题属于生产环节的,要依法移交质检部门处理,对监测不合格商品的生产企业名单,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形成部门间的监管合力,发挥整体优势。

(八)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化工作制度。以工商行政管理专网和政府网站为依托,以全国12315信息化网络为基础,逐步建立重要商品经营主体数据库、重要商品市场准入数据库、商品质量监测数据库和商品质量监管知识数据库,通过建立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管数据库,完善商品质量监管内容,强化商品质量监控功能,实现对流通环节商品市场准入、仓储、销售、退市的全程信息化监管,逐步实现从总局到工商所五级纵向贯通和内部职能机构之间横向连接,与有关部门、消费者协会、行业组织及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络等实现资源共享,与经营者和市场的内部质量安全管理网络相对接,具有“网上查询、网上咨询、网上受理、网上查办、网上调度指挥、网上应急处置、网上动态监管、网上信息”等功能,全面提升商品质量监管效能和现代化水平。

(九)加大对商品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集中执法力量,强化案件查办工作,重点查处没有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履行商品准入制度、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商品、经销不合格商品、虚假商品广告、商标侵权和商品的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品等违法案件,特别是抓好对大要案件的排查和查处工作,认真清理积案,健全商品违法案件受理、查办、督办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严格办案纪律,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通过商品违法案件线索通报、大要案件报告、督办、协办等制度建设,形成全国办案联动机制,实现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执法信息共享。

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营造商品准入的良好氛围

(一)充分发挥12315申诉举报网络和消费者协会的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按照“强化执法、规范运行、完善网络、提升水平”的要求,加大12315中心和“一会两站”的建设力度,大力推进12315网络进社区、进村镇、进学校、进市场、进商场、进超市,充分运用12315监督网络,方便广大消费者就近申诉举报,及时跟踪依法查处。同时,充分发挥消协组织的社会监督作用,发挥消费者协会宣传教育、质量比较实验、监督企业经营行为和处理消费纠纷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共同组织开展商品质量监管相关活动。

第7篇:商品管理制度范文

为做到先入为主,统一规范,把工作做在前,做到位。作为一名基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我认为应该作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管理素质。重点学习《产品质量法》、《商品标识标注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质量监督规定》等关于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通过学习,全体干部进一步认识商品的标识和用标识来识别产品的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及使用方法,并对今后在产品质量监管检查工作中如何依法行政、实施检查,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为今后更好地开展打假、维权工作,做好思想上、理论上的充分准备,打下坚实的基础。通过实践检验,对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管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学习来指导实践工作,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

二、实行重要商品准入制度,推进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是把现行的监管手段和方式从时间、空间等方面向前延伸,严把商品的市场准入关,实现对商品入市、交易以及退出流通领域全过程的监管,从而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的前瞻性和防范性。以商品为监管对象,以商品质量安全为监管内容,以实行重要商品准入备案、市场巡查、质量抽查、公示、警示、不合格商品退出以及督促经营者落实商品进货质量查验、“索证”、“索票”、建立进销货台账等制度为主要手段,在商品进入市场环节,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过滤机制,加强商品质量监管。商品准入制度是以重要商品准入备案制度为核心的一系列商品安全监管制度和措施的通称。按实施主体不同分类,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工商部门实行的重要商品准入备案、市场巡查、质量抽查、公示警示、预警和信用分类监管、不合格商品退出等制度措施;二是经营者实行的商品进货质量查验登记、重要商品协议进入等制度措施。。重要商品准入备案制度是工商部门通过“索证”,并进行备案登记等措施,审查商品生产商或供货商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和产品质量的真实性,将无证照商品和假冒伪劣商品挡在市场之外。这是工商机关对重要商品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管的基础。重要商品质量抽查制度是工商部门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力度的重要保障措施。不合格商品市场退出制度是工商部门确保上市商品质量的重要手段。经营者自动退市与执法机关强制退市相结合,确保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要将商品市场主办者统一纳入企业登记管理,使其成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通过依法监管、督促和指导,使市场主办者树立商业品牌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内部商品质量管理制度,提高市场上市商品质量。

三、加强舆论宣传,宣传协调到位。流通领域质量监管工作是一项社会综合工程,离不开政府认同、群众参与、经营者支持和相关部门配合。要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工作。一是宣传诚实信用、守法经营思想和“质量第一、信誉至上”的经营理念,让经营者理解这项工作不是负担,通过建章立制,提高质量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信誉、提高效益。使经营者自觉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和法律规范,约束经营行为,配合我们工作。二是注重发挥社会公众舆论作用,通过宣传,引导群众参与社会监督,增强参与企业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创造良好的工作局面和社会氛围。是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理顺关系,形成合力。要积极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争得配合;要重视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和个体、私营协会及相关行业协会的作用。

第8篇:商品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商品流通企业 内部控制 管理

商品流通,又称商品流转,指商品流通部门通过购销活动,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转移的过程,即商品流通企业主要的经济活动就是商品的购销。随着国内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企业越来越多,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效率不高,影响到企业的运转不够顺畅,无法获得更大的收益,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一、目前我国商品流通企业在内部管理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商品流通企业内部有效的控制和管理离不开严谨的流程设计与审批权限的划分,不仅应当考虑一般情况需要采取的流程,还要考虑某些特殊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目前,我国商品流通企业在内部管理的现状描述和主要问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资产不清、账实不符。由于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企业固定资产的存量比较复杂,有些资产的账目几经周转难以找到,有些账目资产也随着人员变动而流失。在资产核查工作中,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

2.资产配置超标、不均。企业由于缺乏公平合理、具有约束力的资产配置和定额标准,造成企业资产的随意购置和重复购置,资产配置严重超标。此外,各业务部门所承担的任务同所占用的资产并配比并不合理,资产的配置没有科学合理的标准和制度,受人为因素影响很大。

3.效率低下、闲置浪费。由于资产不清,配置不均,在使用过程中又缺乏合理的控制和管理,造成相关部门普遍存在办公用房使用效率不高、设备购置后闲置、整体调配效率不高、设备共享和利用程度低等闲置浪费情形。

4.基础工作薄弱。由于业务部门的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结合不紧密,制度管理跟不上来,资产清查的基础工作无法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有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是兼职,本职工作的压力导致对固定资产管理疲于应付,常常出现账务处理混乱,造成账实不符。

5.会计处理不当。会计处理不当主要表现为涉及企业资产的各项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会计的核算工作不规范,存在该入账的不入账、该销账的不销账、凭据不足照样入账、购置的国有资产直接从费用中列支,不记入资产账等处理不当情形。

6.资产管理存在风险。存货积压或短缺,可能导致流动资金占用过量、存货价值贬损或生产中断;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不够、使用效能低下、维护不当、产能过剩可能导致企业缺乏竞争力、资产价值贬损、安全事故频发或资源浪费;无形资产缺乏核心技术、权属不清、技术落后、存在技术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企业法律纠纷、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加强商品流通企业内部控制管理的方式方法

加强商品流通企业内部控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在于健全和完善商品流转管理流程,即改进资金管理、订单采购、货款支付、商品运输、入库验收、储存管理、销售出库、个人消费或二级分销、销售回款、销售业绩等环节。达到促进商品流通企业正常的组织管理活动,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保证企业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目的。商品流通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活动事关企业生死存亡,良好的企业内部控制有利于企业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企业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企业经营活动,促进企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1.全面梳理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流程。加强商品流通企业内部控制管理的总体要求可以表述为:科学决策是核心、制度建设是基础、业务流程是重点;风险控制点是关键;资金集中管理是方向。结合商品流通企业的实际情况,科学管理,强化管控措施,确保各管理环节都能够发挥效能。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预算制度,建立企业资产数据库,作为制定企业预算、合理配置企业资产的重要依据,促进企业内部合理、有效的控制管理。完善企业内部管理责任制度,通过建立企业管理人员和全体工作人员责任制,实行企业内部控制管理的建卡制度,在资产管理上实行资产移交和审计制度。

2.着重做好商品流通过程中验收入库、仓储保管和存货环节。(1)验收入库环节的控制管理。商品流通企业在验收入库环节存在的主要风险在于验收程序不规范、标准不明确,导致商品数量克扣、以次充好、账实不符。采取的应对措施主要有:对于外购存货采取重点关注合同和发票等单证票据与存货的数量和规格等进行核对的管控措施;对于自制存货采取关注产品质量,对于检验合格的半成品、成品才办理入库手续,对于不合格产品及时查找原因、尽早落实责任的管控措施。

(2)仓储保管环节的控制管理。在仓储保管环节存在的主要风险在于存货仓储保管方法不适当、监管不严密,导致商品损坏变质、价值贬损,造成资源浪费。通过健全出入库手续管理、加强分类存放的商品保管工作、完善单独存放和记录制度、管理人员进行每日巡查和定期抽检工作,避免可能出现风险的管控措施。

(3)存货环节的控制管理。存货是指原材料、产品、产成品、半成品及周转材料等代销、代管、代修、受托加工的商品。商品流通企业应当结合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特点,针对相关业务流程中主要风险点和关键环节,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通过建立岗位责任制、存货验收制度、发出和领用审批制度、定期盘点清查、信息系统与最佳库存等管理方法加强存货环节的控制和管理。

三、结束语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一定程度上的提高了商品流通行业的活跃度,商品流通企业内部管理体系需要更高都要求,企业的管理效率要不断的进步。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企业的资产稳定性和提高了资产的安全性,在企业快速发展的道路上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张云钧.论商品流通企业的内控管理[J].管理观察,2011,(02).

[2]史卉.论加强商品流通企业内部控制管理[J].管理观察,2010,(35).

第9篇:商品管理制度范文

一、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通过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合理配置市场监管资源,规范市场交易秩序,提高行政监管效能,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努力实现“四个统一”,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

具体目标:在*年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示范点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将全市所有商品交易市场(商场)(不包含临时性、季节易的市场,不包括进入市场销售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纳入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范围,力争在*年*月*日前全面完成任务。

二、职责分工

(一)健全领导机构。

市局成立全市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局市场科,*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分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二)明确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职责:审核全市商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方案,组织对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的指导、检查、督查和考核验收,推广各单位的先进经验。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市商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草拟工作计划,具体指导、检查、督查、考核验收。

*、市局信息中心职责:负责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软件的应用指导,配合省局相关处室做好系统维护工作,保证信息录入规范、畅通、安全。

*、企业注册监管科职责:负责对下级单位的企业(个体)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

*、各县(分)局、万商工商所职责:

(*)引导、帮助、监督市场开办单位建全管理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市场管理制度;

(*)收集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户的信用信息,做好信息录入工作,并健全相关档案;

(*)完善信用评价机制,确定场内经营户信用类别,对商品市场信用类别提出初审意见;

(*)组织开展星级商位评比活动;

(*)按照信用分类开展监管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学习,广泛动员。

*、强化执法人员的自身学习。各级工商部门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国家工商总局工商市字[*]*号、[*]*号文件、省工商局工商市字[*]*号文件及*市工商局工商市字[*]*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深入理解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内涵,增强工作信心,提高履行商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职责的能力。

*、强化监管对象的宣传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行业例会等形式,向市场开办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和场内经营户讲解《特别规定》、《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有关规定,介绍外地市场开办单位的市场管理经验,强化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户的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增强其参与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明晰职责,健全机制。

*、明确市场开办单位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将市场开办单位的职责界定如下:(*)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及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对场内经营户开展文明经商、诚实守信教育;(*)制定市场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建立业户档案和业户经营商品登记台帐;(*)审查业户经营资格,监督业户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法定责任和自律制度;(*)做好场内物业管理;(*)处理消费争议和纠纷;(*)开展农产品农残检测;(*)接受并配合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完善业户行业组织,开展各类争先创优活动及其他公益活动;(*)完成市场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完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指导市场开办单位健全市场内部管理机构,完善各机构、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标准、目标考核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完善市场经营管理制度

一是完善《经营者主体资格检查和档案管理规范》、《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制度》等经营主体管理制度;二是完善《经营者公约》、《品牌商品登记管理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场制度》、《农产品快速检测制度》等经营者自律制度;三是完善《日常巡场检查制度》、《进场商品台账管理和检查制度》、《违禁商品检查和清退制度》、《督促检查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制度》等商品管理制度;四是完善《四级网站消费维权工作制度》等消费维权制度;五是完善《市场产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等其它管理。

(三)采集信息,建立档案。

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建立三类档案。

*、建立市场开办单位档案。将市场开办单位主体资格情况、负责人情况、机构设置及工作人员情况、产权情况、市场规划布局情况、场地租赁情况、财务报表等基础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归档。要求县(分)局、工商所、市场开办单位各建立一套档案。

*、建立场内经营户管理档案。将场内经营户的注册登记情况、租赁合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参与培训及例会情况、市场检查情况、责任书签订及承诺情况等基础信息进行整理、归档,形成书式档案和机式档案。此类档案由市场开办单位建立。

*、完善工商所信用分类档案。在注册登记档案的基础上,由工商所完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和市场经营户动态信用分类监管档案。

(四)考核打分,确定类别。

*、做好市场内经营户的信用分类等级认定工作。借鉴惠农分局根据《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各工商所对场内经营户当年依法经营情况、被行政执法部门警示处罚情况、受有关部门表彰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收集、整理、录入、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按照a、b、c、d四个信用等级提出初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综合社会各界意见后上报县(分)局审查;县(分)局在审阅相关材料和实地检查验收后确定各经营户信用等级;制作“三合一”牌匾,将营业执照、前置许可证件、信用等级综合在一张牌匾上,在各商位悬挂,接受社会监督。

*、开展“星级诚信商位”、“星级文明商位”评定工作。对场内经营者的信用等级确定后,在a级经营户中评选一星级、二星级诚信商位和三星级、四星级文明商位,分别用、、、符号表示。

*、开展市场信用等级认定工作。县(分)局根据工商所采集到的市场开办单位信息和场内经营户信用等级情况,按照省工商局《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暂行)》及《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暂行)说明》进行综合打分,根据打分按a、b、c、d四个等级提出初评意见上报市局,市局审核验收后按程序确定各市场信用等级。

(五)分类监管,提升效能。

*、对市场实施信用分类监管。除开展专项整治、接到投诉、举报或发现其他线索需要检查外。对a类守信市场,由工商所每季度整体性巡查一次,重点对市场开办单位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履行市场管理法定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对b类警示市场,每月整体性巡查一次;信用等级为c类失信市场,每*日巡查一次;对d类严重失信市场,每*天巡查一次。

*、对场内经营者实施分类监管。工商所对经营户信用分类确定后,要明确监管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巡查。对场内食品经营户每月巡查一次,对场内十大类商品经营户每季度巡查一次。对场内其他经营户除开展专项整治、接到投诉、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需要检查外,对a类守信经营户主要依靠市场开办单位管理和经营户自律,每年巡查一次。对b类警示经营户,以市场开办单位重点管理、工商所回访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管。由市场开办单位加强日常教育和管理;工商所每月对警示问题进行一次回访,连续*个月未发现不良行为的改为每半年进行一次巡查。对c类失信经营户,以工商监管为主、市场开办单位管理为辅的方式进行监管。由工商所每月对存在问题进行一次回访,连续*个月未发现不良行为后,改为每季度巡查*次,由市场开办单位列为重点管理对象,加强日常管理。对d类严重失信经营户,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市场开办单位根据工商部门要求暂停或终止出租合同。

a类经营户出现不良行为后,需重新认定信用类别,按照新定类别进行监管;a类等级以下的经营户在一年内未发现不良行为的,重新评定信用等级,按照新定类别进行监管。

四、实施步骤

鉴于全市市场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分两批逐步实施。

第一批开展商品市场信用分类工作的市场有:*县的*农产品市场(原*蔬菜批发市场)、*购物广场、*市场;*家具广场、废旧物资收购市场、*市场、*市场;*市场、*市场、蔬菜果品批发市场。

第二批开展商品市场信用分类工作的市场有:*县的*集贸市场、*集贸市场;*市场、*市场;*集贸市场。

*年全市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分五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为制定计划阶段。各县(分)局要根据市局的工作方案于*月*日前制定本局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和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工作措施,限定工作时限,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工作。

第二步为宣传动员阶段。各县(分)局要分别于*月*日前和*月*日前完成第一批和第二批市场开办主体和经营主体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三步为组织实施阶段。各县(分)局要分别于*月*日前和*月*日前完成第一批和第二批市场的信用分类工作,并按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

第四步为考核初验阶段。市局要分别于*月*日前和*月*日前完成第一批和第二批市场的考核初验,并于*月*日前写出全系统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初验报告,整理相关资料。

第五步为迎接验收阶段。*月*日起,全市工商系统要做好迎接省局验收的各项组织工作,对本辖区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各县(分)局要与*月*日前将工作总结上报市局,市局于*月*日前向省局上报总结。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涉及的部门多、业务多,工作量大。各局在日常工作中既要加强内部的协作配合,又要加强与卫生、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共同做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二)搞好宣传,创造环境。

要争取宣传部门和各类媒体的支持,做好对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宣传报道和新闻监督,以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