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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专业技术总结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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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专业技术总结

第1篇:财务专业技术总结范文

关于应用型财务管理本科人才培养目标有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从市场需求角度进行论述,如葛文雷、吴丽贤、常珊珊认为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最终取决于人才市场对财务管理专业毕业生的需求。第二种观点从就业领域和工作类别的角度进行阐述,如崔莉认为应用型财务管理本科专业毕业生毕业后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投资、评估、企业理财、金融投资、财产保险、建筑工程造价、财务分析方面、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工作;吕立伟、张周等认为应用型本科财务管理专业人才是能在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财务管理相关工作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国际化”的专门人才。第三种观点则从能力角度进行阐述,如朱开悉认为财务管理专业建设目标是具备“宽、厚、强、高、熟”,专业能力素质要求高的财务管理专业的执业人才。第四种观点从工作性质等角度进行论述,2012年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提出财务管理本科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为“培养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需要,具备人文精神、科学素养和诚信品质,具备经济、管理、法律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培养能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机构从事财务管理以及教学、科研方面工作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我国学者对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认识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也存在各自的不足。如第一种观点提出了符合市场需求的本质要求,但缺乏市场具体形态的描述,不便操作;第二种观点提出了具体工作类别,但提出的国际化等要求过高,难以实现;第三种观点抓住了能力这一要点,但“宽、厚、强、高”很难做到;第四种观点综合了市场要求,素质、知识和能力及工作性质等,较为全面,但提出的能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目标超越了应用型本科学生的能力,不切实际。我们认为,应用型财务管理专业毕业生的市场需求其实质就是来源于财务管理相关工作岗位对人才的需求。这些可能的就业及发展岗位有出纳、核算会计、总账会计、财务经理、财务总监、投资部经理、投资部助理、理财部经理、理财部助理、融资部经理、融资助理等工作岗位。人才培养目标就是培养满足这些工作岗位需要的人才。

2根据工作岗位要求确定能力结构和知识结构

2.1能力结构

关于财务管理工作岗位所需要具备的工作能力有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杨克泉认为财务管理人才应具有娴熟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业务操作技能,并且精通企业理财之道,具有全面的谋划运筹能力[7]。葛文雷,吴丽贤,常珊珊认为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应具有掌握语言表达能力、财经写作能力、经济分析能力、会计核算能力、纳税筹划能力、财务分析能力、资本运作能力等专业技能。朱传华认为财务管理应用型人才应有一定的沟通能力、分析能力、谋划能力、业务能力、决策能力等[8]。李文静则认为财务管理岗位应该具备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人际沟通、计算机操作、信息获取及分析、财务处理、金融管理等能力。刘其冰认为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应具备会计核算、税务筹划以及实践应用等业务技能。以上学者都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财务管理工作岗位应该具备的工作能力要求。但是都是比较宽泛、抽象的概述,没有进行概括和总结,缺乏层次感,不便指导课程体系的设置。综合以上各个学者的观点以及结合具体的工作岗位要求。可以将财务管理工作岗位所需具备的能力划分为三种能力:技术技能、人际技能和概念技能。技术技能是指使用信息化等技术按照企业财务各个工作岗位的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工作标准等完成财务工作的能力。人际技能是指与财务工作相关的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包括与上下级及税务部门、银行、客户、证券等沟通和协调的能力。概念技能是指能洞察企业内外环境及经营状况,从而合理调整财务资源、制订财务管理制度,并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或作出决策的能力。不同的工作岗位要求具备不同的技术技能、人际技能和概念技能。除财务经理、财务总监、投资部经理、理财部经理、融资部经理等领导岗位外,其他工作岗位都是毕业生可能的选择,而从事领导工作也必须掌握其他岗位的技术技能。因此技术技能是所有工作岗位都必须具备的能力,也就成为应用型本科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人际技能对于所有的工作岗位都非常需要,也是做好每一个岗位具体工作的技能之一。概念技能是财务工作领导岗位必须具备的能力。也是学生毕业后持续发展必须具备的能力。因此人际技能和概念技能也成为本专业所需要掌握的能力。对于大学生而言,这三种能力都需要培养,但重点应注重技能的培养。

2.2知识结构

应用型财务管理专业学生所要求的技术技能、概念技能和人际技能,决定了学生必须具备相关的知识结构。技术技能所应具备的知识结构。技术技能要求应用型财务管理专业毕业生具备的知识机构包括账务处理方面的知识、财务分析方面的知识、融资方面的知识、投资方面的知识、全面预算等管理会计方面的知识、成本计算等成本会计方面的知识、公司战略与风险方面的知识、税收筹划等税务方面的知识、财务软件等方面的知识等。概念技能所应具备的知识结构。概念技能要求应用型财务管理专业毕业生所需要具备的知识是在掌握技术技能所需要的知识的基础上,还需要熟悉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分析、企业管理理论、经济法、财经写作知识、风险管理等知识及其收集与分析方法。人际技能所应具备的知识。人际技能要求应用型财务管理专业毕业生所需要具备的知识至少包括语言表达、逻辑思维、行为科学、激励等方面的知识。

3现有课程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3.1课程体系存在的问题

很多院校财务管理专业是会计专业的简单复制。许多应用型本科院校开设财务管理专业目的只是为了招生人数,其开设的课程基本是会计专业的课程,再增加几门会计专业没有的课程。比如是针对财务管理课程用双语教学等等。有学者通过实地调研发现,大多数珠三角地区独立院校的实践课程设置始终在会计学专业框架下;大多数财务管理专业只有一些会计专业的实验室,如专业会计综合实训室,会计信息化实务实验室等,并没有针对财务管理专业的投资、融资等建设实验室及实训课程。课程设置针对性不强,理论色彩太浓。现有开设财务管理专业的高校虽然定位于应用型本科,但是开设的课程体系中没有针对财务管理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需求。如融资是财务管理专业毕业生的重要就业岗位之一,但是经过网上对开设财务管理专业的150多所高校进行调研,发现还没有一所高校开设企业融资理论与实务课程;又如应用型财务管理专业学生需要掌握经济学的一些基本的思想、理论和方法,不需要掌握每一个理论的推导过程,而几乎所有开设财务管理本科专业的大学都开设了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理论性色彩太浓;再如,很多高校在财务管理本科专业开设管理学课程,传授管理历史、理论和规律,而对财务管理工作直接相关的企业管理内容很少涉猎。课程内容交叉重复。现有课程体系系统性、科学性、合理性不够,课程之间存在交叉重复。如《财务管理》课程中财务管理的价值观念、投资的基本理论、项目投资、证券投资、现金管理、存货管理、利润分配、财务分析、财务预算、杠杆原理、资金需要量的预测等内容与《管理会计》《、证券投资学》、《财务会计》《、财务分析学》等课程重复。课程设置操作性不强。首先没有针对“应用型”设置专门的实训课程,如没有针对基础会计学开设基础会计实训。其次每一门课程内容的设置主要侧重于对概念、作用、原理以及决策工具和分析工具等知识的介绍,对于实际工作的流程、方式方法则一笔带过,没有对实际工作过程中的重点、要点、难点及注意事项等知识进行介绍,更没有完整的实际案例让学生了解实际工作的流程,也不能帮助学生掌握理论与实际结合的要领,学生学完一门课程以后也就很难动手操作。区域性、行业性没有妥善解决。现有的应用型本科财务管理专业的专业课程体系没有体现行业性和区域性特征,没有针对该高校所在地区的经济特色设置有特色的课程。

3.2课程体系设置原则

满足工作岗位需要。满足工作需要即将满足财务管理工作岗位需要作为人才培养目标,同时,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确定学生的能力结构和知识,并据以确定课程体系。融资是财务管理专业毕业生的重要岗位之一,要求学生掌握融资的基本理论、方法、程序等,相应地需要开设企业融资理论与实务、投资学等课程。课程内容有效衔接,避免不必要的交叉重复。如开设中级财务会计课程之前,首先要开设基础会计学,让学生掌握会计的理论与方法、程序后,然后在中级财务会计课程学习如何运用这些理论与方法解决企业日常的财务问题,从而使课程之间有效的衔接。为了提高教学的效率,必须避免课程之间不必要的交叉重复。如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放在中级财务会计课程,所得税会计可以放在高级财务会计课程。课程设置要具有可操作性。可操作性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开设操作性的课程。对于一些课程而言,在课堂上无法有效的实现实践内容,就可以在该课程结束后,设置实践周,由实训指导老师提供真实的财务等资料按企业实际运行要求进行演练,从而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例如在基础会计学课程的结束后开设基础会计实训实践周,让学生模拟企业做一套简单的账。从而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二,专业课程内容要兼具理论性和操作性,在课程内容、结构安排上可以理论作为先导,将实际操作流程为主线,并以实际案例及评析为支撑,以能力拓展训练作为巩固与扩展。兼顾地区特点和行业特点。由于应用型本科一般是为地区或行业经济服务,所以在开设课程的时候可以结合高校所在地区或行业经济的特点来开设一些选修课程。比如在以服务业和旅游业为主的城市,开设一些旅游会计和酒店会计之类的选修课以及所在地区的经济历史、人文等课程,供学生根据可能的就业岗位进行选修。

3.3课程体系具体内容

第2篇:财务专业技术总结范文

电子商务专业在不同高校里课程设置有很大区别,一些院校计算机相关课程较多,一些院校工商管理课程比较多,还有一些院校信息类课程比较多。混乱的专业课程设置不利于学生的学习和以及学科的发展。

2.电子商务专业课程设置的体系结构

关于电子商务专科的课程设置的探讨,我们可以从电子商务的概念出发。事实上,我们可以把电子商务理解成四个字“电子”和“商务”,电子商务便是企业商务活动的电子化,即通过电子手段进行的商务活动。所以电子商务专业的课程设置我们也可以从两个角度去考虑:商务与电子。即我们可以把电子商务的课程设置分为两类,一类是商务类课程,另一类是电子技术类课程。

3.商务类课程

所谓商务类课程,便是和企业商务活动与管理活动相关的课程,为了总结出一个有逻辑性的课程体系,我们从企业的角度去思考,理解企业我们可以从现实中的经济体系去理解,在物品与劳务市场,企业是物品与服务的提供者,同时,在生产要素市场企业是生产要素的需求者。这样企业的主要活动我们可以认为是采购,生产与销售。同时企业为了组织它的活动,就必须要有人力资源,资金和生产资料的支持,所以企业的组成便是人、财、物。总结以上叙述,从静态的看企业是人财物的组合;从动态的看企业从事进销产的活动。所在,以此推论,我们又可以把商务类的课程,分成几类,一、人、财、物的管理类商务活动;二、采购类商务活动;三、生产类企业活动;四、销售类商务活动。同时由于企业的商务活动会产生两个市场间物品与劳务以及货币与信息的流动,这个时候又产生了三类商务活动,即,五、物流管理活动;六、资金流管理活动;七、信息流管理活动。而广义的电子商务便是对以上七类商务活动的电子化,所以作为电子商务专业的学生首先要懂得以上七类商务活动的管理,然后再研究通过现代电子手段来实现。这样,我们就可以把电子商务的商务类课程,细分为如下七类课程:(1)人、财、物的管理及其电子化类课程:《管理学》《人力资源管理》《会计学》《财务管理学》等;(2)采购管理及其电子化类课程:《供应链管理》《商务谈判》等;(3)生产管理及其电子化类课程:《生产运作管理》等;(4)销售管理及其电子化类课程:《市场营销》《网络营销》等;(5)物流管理及其电子化相关课程:《电子商务物流管理》等;(6)资金流管及其电子化理相关课程:《网上支付与电子银行》等;(7)信息流管理及其电子化相关课程:《电子数据交换实务》等。

4.电子类课程

所谓电子类课程,便是现代通信,计算机技术相关的课程。我们可以这类技术分为四类,即一、信息存储技术;二、信息处理技术;三、信息交换技术;四、信息表现技术。其中:(1)信息存储技术相关课程:《数据库技术》等;(2)信息处理技术相关课程:《C语言程序设计》《软件技术基础》《网页与网站设计》等;(3)信息交换技术相关课程:《计算机网络》等;(4)信息表现技术相关课程:《网页与网站设计》等。

5.课程体系结构图

综上所述,我们把电子商务专业的课程进行了细分,同时各个类型的课程之间有是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的,是一个的统一整体。为了把这几类课程的相互关系系统化的描述出来,我们总结出了以下电子商务专业课程设置体系结构从上图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电子商务专业各类课程在企业管理运作过程中的位置以及相互之间的联系。这个使得电子商务专业的课程从分散且混乱的课程体系统一到了这样一个系统性的体系结构图中。

第3篇:财务专业技术总结范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七)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八)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六条认定程序:

(一)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二)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海关、国家税务局。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按要求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五)依据初评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商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进口税收税式支出的总体原则及年度方案、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认定结果(含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九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颁布。

第三章评价

第十条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一条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二)数据初审。相关主管部门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5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评价材料一式三份)。

(三)数据核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四)数据计算与分析。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公告形式颁布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颁布。

第四章调整与撤销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应予调整,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业务领域与集团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集团公司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从事业务领域与集团公司一致的取消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不再单独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调整与撤销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五章管理与政策

第十八条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国家认定;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国家认定。

第十九条因第十六条原因被撤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国家认定。

第二十条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相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负责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各直属海关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走私行为进行核查,核查具体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税务部门每年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核查,核查具体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第二十三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优惠政策一年。

第二十四条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停止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一年(从停止享受优惠政策公告之日算起)。

第二十五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对企业更名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公告一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二十七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7]第44号令),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异地分支机构需满足第五条第八款,并经核准后方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科技部通过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专项计划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资金支持,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促进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九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每年要填报《享受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政策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税情况表》(见附件五),并于每年2月15日前报各主管部门及省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及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后于2月底前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省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4篇:财务专业技术总结范文

目前,自治区气象部门财会队伍整体状况,虽然能基本满足日常会计核算要求,但从气象事业快速发展的需求考虑,现有财会队伍状况还有一定差距。

(一)知识结构失衡

近年来,自治区气象部门财会人员学历层次有明显提高,现有大专以上学历占总人数的70%以上,此学历结构,目前,在许多部门和西部不少省(区)气象财会部门是较高的。但从整支队伍的专业结构看,学习财务或相关学科的人员明显偏少,即使是财会专业和与财会专业相关毕业人员的总数也只占总人数的37.8%,还不到一半。相当大一部分财会人员长期以来先天“发育不良”或者是“半路出家”,缺乏财务基本理论知识,没有接受过规范、严格的专业教育,知识结构单一,知识内容老化、滞后,只能是干中学,学中干,在实际的工作岗位上摸索操练,有时完全凭经验干活。工作缺乏主动性、创造性和应有的职业判断能力,对经济、法律、税务与管理、控制等方面的知识掌握不够,缺乏对不断改革变化的财务制度、财务政策的学习理解,严重制约财务人员综合能力的发展和业务水平的提高。

(二)专业技术职称和持证上岗情况

不乐观在现有财务人员中,虽然绝大部分人都取得了专业技术职称,拥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为77人,占财会人员总数的79%,但其中有会计专业职称的人员只有8人,占财会人员总数的8.2%,也仅占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数的10.4%,所占比例极小,注册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更是凤毛麟角。而且在全部财会人员中,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不到一半,绝大多数人员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导致不少财会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大都偏低,对国家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知之甚少,专业技能较差,职业胜任能力明显不够,严重制约财务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

(三)知识结构老化严重

由于财务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加上不少财务人员平时工作任务繁重,自身缺乏积极性,使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在更新知识、补充技能、转变观念等方面没有很好发挥作用,相当一部分财会人员几乎没有参加过上级部门、地方部门的财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对新会计准则、国家财政体制改革、会计电算化等方面的新内容、新知识、新技能学习掌握欠缺,不能适应财会工作发展与改革需要。

(四)兼职人员多,导致财会基础工作薄弱

在全部98个财会人员(含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中,兼职人员34人,占人员总数的34.7%,更占72个会计人员的47.2%,34个兼职人员全部分布在32个县气象局。因气象部门以气象业务为主,财务工作属于服务保障工作,兼职会计的主要精力放在业务方面,而且对于基层兼职财务人员的考核一般是与业务工作挂钩,无法促使其真正将精力投入到财务工作中去,对于财务知识的学习和运用都有一定的难度,导致财务人员素质难以得到大幅度提高,会计基础工作较薄弱。

(五)缺乏有效的考评和激励机制

由于财务工作不是气象部门的中心工作,属于保障服务工作内容,部分领导对财会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着对财会工作重视不够的现象。财会工作分散在各级气象局,对地(市)、县气象局来说业务较小,人员较少,不便于建立业务考核和竞争激励机制,无法对相关人员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价,没有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和平台,导致缺乏激励财会人员积极学习、更新知识、提高素质的机制,财会人员工作缺乏“比、学、赶、超”的上进心。干好干坏一个样,有证无证都一样。

二、加快气象财会队伍建设的必要性

(一)气象事业发展的要求

随着国家对气象事业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以及气象科技服务的不断发展,自治区气象部门资金总量不断增加,各级计财管理工作任务越来越重,气象部门财会队伍的现状已越来越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与气象事业的发展不相适应。因此,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财会队伍,是做好财务工作的根本保证,也是真正发挥气象部门计划财务管理的三大作用,全面推进自治区气象事业快速发展的保证。

(二)财政体制改革和新会计准则的要求

从1993年起我国进行了重大财务改革,实施了各行业财务制度,特别是2001年国家开始实施了财政体制改革,包括预算制度、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等内容。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2006年财政部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标志着我国的会计体系工作开始走向国际化,对会计人员的相关职业判断能力和业务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确保新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对财务改革和新的财务制度、财务准则要求全面正确理解和应用,必须加快财会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会计信息技术能力的需要

计算机的普及,互联网的应用,预示着会计工作的手段、工具、条件全面革新,会计电算化成为财务人员的新工具,网络财务由于充分利用了互联网,使得单位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从事后转到实时,财务管理从静态走向动态,在实现传统的财务功能的同时,还能实现数据的远程处理、数据的及时传递、远程报表、远程报账、远程审计以及财务管理监控的同步运作,网上支付、网上催账、网上报税、网上法规及财务信息查询、网上服务等都可与财务管理功能的履行同时完成。因此,财务人员不仅要学会计算机的操作,还应能针对本部门、本单位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熟练的应用各类软件,进行财务分析和编制报表,从业人员已不能再是传统的会计,而是要掌握现代化管理工具、方法,适应信息化环境的实用型财务管理人才。这也要求加快财会队伍建设,以适应科技时代的要求。

三、加快气象财务队伍建设的对策

要建设一支有素质的,适应气象事业发展需要的财会队伍,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会计人员日常工作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是会计公民道德规范在会计职业行为和活动中的具体体现。一名优秀的财务人员不仅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更要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财会人员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按照廉洁、务实、规范、诚信、客观的要求,切实履行财会人员职责,财会人员要过得去财力关、人情关和利益关,要在各级财务人员中强化“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原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等道德意识和职业理念,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把诚信当成人生的一种追求。

(二)切实增强法纪意识

财务工作是一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标准一致、科学规范、原则性强的工作。近年来,国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家气象局也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资金管理的制度规定和办法,这些法规和规章制度是气象财会人员的工作准则和行为指南。因此气象财会人员要深入学习,深刻理解,做到正确运用,严格执行,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会计信息,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财产安全,特别是用法律约束自己,自觉地将自己置于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监督之下,树立法纪观念,增强法制意识,严格依法办事。

(三)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

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财务队伍,是做好财务工作的根本保证。财务工作是一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工作,作为一名新时期的财会人员不仅要具备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还应学习和掌握管理学、经济学、金融学等相关知识,善于运用现代管理手段和方法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这就要求财会人员必须树立终生学习的理念,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从而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根据自治区气象局系统的实际和财会人员的现状,可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业水平作为全区气象部门财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自治区气象局计划财务处应建立财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管理、规范培训程序,每年年初对本年度应组织什么培训以及哪些人员参加制定出一个详细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采取举办培训班、知识讲座、研讨会、现场参观、经验交流等形式。业务培训的内容应本着学以致用的原则,主要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会计法规制度及相关知识,重点是气象财会人员急需更新的知识,如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会计法规制度,有关气象资金管理的新规定等。培训的对象要有针对性,保证培训的效率,对不同学历、职称、专业背景的财会人员,按不同任务分工和岗位要求,应分期分批培训。从而培养出一支拥有不同层次,适应气象事业发展要求的气象财会队伍。在提高财务人员业务能力的同时,也要提高基层领导,特别是主管领导的财税知识,财务管理水平,增强他们指导财务工作的正确性和科学性,各地(市)、县财务人员也有义务及时将新财务政策和财务知识推介给各主管领导进行学习,使基层领导和财务人员能进行有效地沟通、理解,加深对各项财务管理工作的了解和支持,更好地提高基层财务管理能力。

2.鼓励参加学历教育和职称资格考试参加学历和职称资格考试是财会人员自主拓展业务知识面,提升业务能力的最有效途径。包括参加高一层次的学历教育,通过参加自学考试、函授、夜大、在职攻读硕士博士等形式,进行系统的学习,提高在职人员的学历层次;参加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考试,提高综合知识水平。对参加各类学习的财会人员,除了在工作上提供便利,在时间上提供保证外,对取得学历证书和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还应给予精神和物质鼓励,激励财会人员树立终生学习理念,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

3.大力推进现代网络教育技术网络教育是随着网络的发展和计算机技术不断提高而发展起来的。网络教育最大限度地突破了教育的时空限制,会计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任意时间和地点进行学习,及时更新知识。网络教育借助了互联网平台,各地的教育资源得以整合,可实现教育资源的及时共享,学习者面对丰富的、多样性的学习资源,可根据自身的要求来获取相应的知识,并可以实现教学互动,使学习者从被动地接受知识,转为主动学习。因此,相比其他教育方式,网络教育的优势显而易见。根据地域辽阔,气象财务人员分散在各地气象局的特点,网络教育不失为气象部门财会人员最有效的一种学习方法和手段,而且气象部门还可利用自身信息化技术的优势为网络教育搭建良好的“软“”硬”平台。

(四)建立财会人才培养机制

各级气象部门要充分认识财会人员在单位中的地位和重要作用,重视本单位财务人员的队伍建设,要制定完善的需求、保护、约束、激励制度,搭建人才成长平台。

1.制定年度用人需求计划,定期组织招聘每年度初,计财处根据会计人员缺编或未来可能的变动情况,结合部门业务拓展速度,并考虑会计人员年龄结构优化、学历层次提高等方面的需求,制定本年度或连续两个年度的会计用人需求计划。对所需人员的性别、年龄、学历、专业理论知识掌握程度、沟通表达能力等方面列出详细要求,并及时报送人事管理部门。由人事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定期招聘。形成每两年或每三年招聘一批会计人员的良性机制。对新上岗和没有会计资格证的会计人员,要加强岗前培训,把好入口关。

2.完善人员培养使用机制人才培养是人才队伍建设的基础环节,应当重视财会人才培养,建立科学有序的人才培养长效机制,做到因事择人,任人唯贤,用人所长,特别是随着财会队伍的年轻化,不少年轻人进入各级财会队伍,他们的学历层次较高,知识面广,朝气蓬勃,工作有干劲,单位领导要全方位、多层面重视人才,挖掘其闪光点,发挥其特长,积极引导和培养,为他们施展才华构筑平台。

3.改善人员发展环境领导和单位主管要树立服务意识,主动关心职工的成长进步。加大对财会人员的人文关怀,不断改善工作环境。积极帮助财会人员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好财务人员的正当权益,改善财会人员的待遇,解决好基层兼职财会人员的相关补贴和充实更新财务知识的问题。从1992年起,国家规定财会人员的职称实行统一资格考试,这项政策对气象部门一部分因历史原因,学历较低、年龄偏大、工作时间长、任务繁重的中年骨干影响极大,基本无法取得中级职称,这无疑挫伤了这部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队伍的稳定性。建议自治区气象局在气象系列职称评聘中,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不同标准。即对已到了一定年龄,从事财会工作多年的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采取评聘制度,制定出具体可操作的评聘标准,可由自治区气象局相关部门考核评聘为中级职称,在气象部门财会岗位有效,调离岗位后自动免职,使气象局的基层单位能留得住人,留得住能人。

第5篇:财务专业技术总结范文

海口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规范和加强科技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xx〕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以下简称应用技术研发经费)是指市级财政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结合,发挥科技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经费。该专项经费是实施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

应用技术研发经费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并根据财力逐年增加;应用技术研发经费的使用,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应用技术研发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实效与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年度应用技术研发经费预算建议;组织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及实施;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项目年度经费计划;对实施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提出年度应用技术研发经费总预算;按年度项目计划拨付应用技术研发经费;对经费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章 经费支持的对象、方向和方式

第五条 应用技术研发经费的支持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和较为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研发机构和高等院校。

第六条 应用技术研发经费的主要支持方向是:

(一)新产品研发与试制。主要支持以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通过重大关键性技术的突破、高新技术的应用,为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及人民生活质量提高提供技术支撑的研究开发活动,以及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对行业技术进步与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试制活动或产品重大改进活动。

(二)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主要支持对具有较大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为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提供技术支撑的活动。

(三)科技成果推广与产业化示范。主要支持重大、共性的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大面积(大范围)应用并形成规模效益的活动,显效性好的成熟新技术(新产品)的示范性规模生产活动。

(四)科技创新能力与条件建设。主要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间试验示范基地、科研基础条件平台、科技中介服务平台与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七条 应用技术研发经费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择优支持科技项目。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 应用技术研发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经费、计划管理费和其他专项经费。

第九条 项目经费是指组织实施科技项目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会议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

(一)人员费是指直接参加科技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包括专职人员费用及外聘人员费用。列入预算的人员要与科技项目任务合同书中参加的人员一致。其中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任务合同预算表经费来源栏中列示,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设备费是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是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是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会议费是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项目咨询会、论证会、评审会、验收会等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六)差旅费是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的调研考察、现场测试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相关费是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如项目专利申请、学术论文撰写发表、查阅与项目有关的学术资料发生的费用等)。

第十条 计划管理费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项目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项目评审或评估、项目管理的公示公告、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科技合作、调研和交流、科技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按市财政部门所拨项目经费总额的3%比例提取,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统一使用。

第十一条 其他专项经费,是指根据科技事业发展需要,连续开展科技专项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其他专项经费的支出,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年初确定的科技工作重点和支持方向,制定和发布当年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并指导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做好科技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科技项目时,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认真编报项目预算,并提供真实、完整的项目材料。项目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应含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包括技术、财经、管理专家)对科技项目进行评审,在听取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项目经费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审核,编制年度应用技术研发经费项目计划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应用技术研发经费实行合同管理,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项目资助经费按合同书确定的金额拨付和使用。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约定落实项目自筹经费,并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第十八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及财产清单,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归还,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和项目合同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并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进行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包括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及固定资产验收清单。

第二十三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用于补助项目完成单位的技术研发支出。

计划管理费年度结余,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计划,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条 应用技术研发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定期对科技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跟踪检查,并逐步建立科技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申报科技项目资格审查及科技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研发经费的单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缴经费、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口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府〔1999〕59号)及《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市科技三项经费支持项目管理的通知》(海府办〔20xx〕165号)同时废止。

项目经费的内容(一)人员费是指直接参加科技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包括专职人员费用及外聘人员费用。列入预算的人员要与科技项目任务合同书中参加的人员一致。其中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任务合同预算表经费来源栏中列示,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设备费是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是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是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会议费是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项目咨询会、论证会、评审会、验收会等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第6篇:财务专业技术总结范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支持开展公益性行业科研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56号),中央财政设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为规范和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公益性科研任务较重的国务院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围绕《规划纲要》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开展本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主要包括:

(一)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

(三)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充分体现行业科研的特点与重点,并且与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合理区分层次,做好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衔接。专项下只设项目层次,项目不分解,避免专项经费分散使用。

(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专项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三)科学安排,整合协调。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要加强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根据专项经费项目类型特点,一般采取招标或者择优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

第五条行业主管部门系统外的单位承担专项经费项目的财政资金应当占各行业专项经费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报送财政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

第六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财政部、科技部的指导下,组织来自行业主管部门以外的相关部门的管理代表和来自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方面的科技、管理、经济等领域的专家,成立专项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专项经费项目组成员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会成员。委员会下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

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9人,其中应当保证40%以上的本部门及直属单位以外的人员。委员会主任由行业主管部门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名单报送财政部、科技部备案。

第七条财政部和科技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二)科技部负责对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专项经费项目建议提出协调意见;

(三)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专项经费项目预算评审评估;

(四)财政部负责核批专项经费项目总预算及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抽取项目进行项目实施情况年度检查和财务审计,逐步建立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八条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

(二)负责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三)审核委员会提出的项目建议,并提出项目预算及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方案;

(四)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五)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和协作攻关;

(六)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监督检查、财务审计、项目验收和对项目经费的绩效考评。

第九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专项经费项目建议;

(二)提出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

(三)对项目执行的全过程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二)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具体实施项目,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自筹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三)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三章项目及其预算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规划纲要》的目标和任务以及本行业科技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国家五年规划期第一年制定本行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报送科技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委员会根据行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围绕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实际需求,提出专项经费项目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科技部、财政部。项目建议的要求是:

(一)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考核指标;

(二)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三)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层次区分清楚,避免重复交叉。

第十三条科技部对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建议进行审核,对于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重复交叉和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之间的重复交叉提出协调意见,于每年5月底前反馈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

第十四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科技部的反馈意见,委托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调整,并由委员会提出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报送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委员会提出的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采取择优委托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总体目标、年度目标;

(二)项目研究任务、技术路线和组织实施方式;

(三)项目分年度实施方案;

(四)项目承担单位已有科研条件。

第十七条项目预算编制的要求是: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预算编制时应当同时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要同时编制列示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项目预算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项目预算时,需要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八条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评审专家库,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九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经费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按照优先顺序排序后于每年7月底前一并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条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预算评审评估。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根据预算评审评估结果,批复项目总预算,并抄送科技部。

第二十二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项目总预算,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下达项目总预算。批复预算的项目应当纳入全国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二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和批复的项目总预算,在部门预算“一上”时报送年度项目预算。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结合财力情况,核批年度项目预算。

第二十五条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按照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专项经费预算安排可以探索实行“项目先启动、依据成果后补助”等方式。

第四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二十七条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八条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应当事先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五章项目及其预算执行

第三十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开展项目研究开发工作。

第三十一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项目执行的全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委员会的咨询评议作用。

第三十三条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项目预算、项目年度预算总额的调整应当报经财政部批准。

(二)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三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三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专项决算。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专项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专项决算中反映。项目经费决算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编制,于每年的4月20日前将上年度专项决算报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的5月20日前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八条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报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实施中所需的仪器设备应当尽量采取共享方式取得。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记录和报告制度,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项目有关数据。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四十条财政部、科技部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四十二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分为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两个阶段,财务验收是进行业务验收的前提。

第四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财务验收完成后,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业务验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业务验收:

(一)项目、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四)超过下达的项目任务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第四十五条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逐步建立对项目经费的绩效考评制度。

第四十七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对未通过验收以及其它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追究责任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抽取项目进行项目实施情况年度检查和财务审计,逐步建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十九条年度检查、财务审计和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调整分行业专项经费预算规模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具体办法,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

第7篇:财务专业技术总结范文

[关键词] 财会专业课; 教学; 学习能力; 培养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3 . 18. 064

[中图分类号] G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18- 0110- 02

随着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快,规模也不断扩大。财务会计作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也变得更加重要。学校为了适应市场的需求,逐渐重视财务会计专业。不管是高等院校,还是职业院校,都会开设财务会计专业。财务会计专业的教学对于学校来说至关重要,对于企业来说也非常关键。而学习能力在财务会计专业培养方面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具备较强学习能力的财务会计专业学生才能够在工作岗位上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满足社会不断提出的新要求。因此,财务会计专业在教学方面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来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

1 财务会计教学的现实状况

财务会计专业作为高等教育的主要课程,其教学质量的好坏也影响到高等教育的未来发展。财务会计专业为企业培养一批从事资金核算和管理的人才,对企业的财务情况和盈利状况进行分析和引导,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财务会计专业也为社会的市场经济提供服务,保证其顺利而有序的进行。纵观当今的整个高等教育界,财务会计专业教学的现实状况只能说是喜忧参半。从好的方面来说,财务会计专业教学帮助学生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和技术能力,并且使其充分了解财务方面的法律和法规。财务会计专业教学在培养学生的核算能力和管理能力等各个方面的综合能力上,也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而且随着教学方法和手段的不断更新,财务会计在教学方面也获得了长足的进步。由于财务会计知识和技术的发展,其教学内容也随之变化。但是,从另外一方面来说,财务会计专业的教学情况还存在一些缺陷。大多数学校的财务会计专业教学并没有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也没有注重学生在职业道德方面的修养。许多财务会计专业的学生缺乏维护社会和集体利益的意识,在法律面前容易向个人利益妥协。因此他们在工作中,对账目作假,为自己和他人谋取非法的经济利益。财务会计专业的学生应该具备认真而严谨的工作态度,爱岗敬业的职业操守,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但是大多数学校在教学方面并重视这一点。

2 学习能力在财务会计专业教学中的重要性

财务会计专业在教学方面应该认识到学习能力对学生的重要性,注重学习能力方面培养。财务会计专业教学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不仅可以帮助学生更加深入地了解相关的专业知识,更好地掌握相关的专业技能。而且具备比较强的学习能力的学生,还能够更好地适应今后的财务会计工作岗位,并且促进自身不断的发展和进步。另外,财务会计专业的教学对学习能力的培养,也是适应市场的要求。科学技术发展迅速,几乎每过十年,都会出现颠覆性的全新技术。

当然,在财务会计领域也是如此。所以财务会计专业的学生需要具备学习能力,才能够适应不断更新的财务会计行业。学生在学校呆的时间只有3年或者4年,这么短的时间并不能学到所有的新技术。而且新技术出现后,他们也不能回到学校去学习。他们需要掌握学习能力,才能够在每当一种新的技术出现之后,就能够快速而准确地学习和掌握。财务会计工作比较灵活多变,更新快,难度大。这也就要求财务会计专业的学生具备一定的学习能力,才能够胜任这份工作,并且做得越来越好。

3 财务会计教学对学习能力的培养措施

3.1 财务会计专业教学需要重视学习能力的培养

大多数学校并没有注重财务会计专业的教学方面对学习能力的培养,只是单纯地把知识和技能看成是教学的终极目标。大部分学校只在乎学生背会书上的知识,学会书上的技能,在考试中得到比较高的分数,拿到相应的证书。这样一来,财务会计教学就完成任务了,学生就可以毕业了。财务会计的教师也不重视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而是把重点放在考试成绩和毕业就业率上。而财务会计专业的学生更没有把学习能力放在自己的学习计划中,他们认为学习能力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东西。他们只有掌握所有的知识和技能,拿到高分和证书,就可以在今后的工作岗位上如鱼得水了。普遍来说,学校、教师和学生都没有认识到财务会计专业中学习能力培养的重要性。所以,财务会计专业教学培养学习能力的第一步就是要唤起各方对学习能力的重视。只有各个方面的对象都重视学习能力的培养,才能够更好地实施一系列培养措施。

3.2 财务会计专业教学需要创设学习环境

财务会计教师要想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就需要创设一种有利于培养学生学习能力的课堂环境。学生需要摆脱繁冗而表面的学习内容,发现其中的本质内容,从而更好地应用到其他情境。所以,教师不能够只教授给学生结构性较好的内容,让学生只学习直接经验。如果财务会计教师总是把一种知识或者技能直接教授给学生,不留给学生自己学习的机会。那么当学生遇到一种新的知识或技能时,就会手足无措。甚至是当这两种知识或技能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学生都无法习得。财务会计教师只有给予学生充分的学习机会,让学生能够学会如何学习新知识,才能够提高自己的学习效率。学生应该是要学会学习,而不是被学习。教师要让学生学会迁移的条件,迁移的方法,以及如何评估迁移的效果。当学生成为自己的主人时,他就可以突破有限的空间,在财务会计领域寻求更广阔而自由的天空。

3.3 财务会计专业教学需要注重学生的迁移能力

迁移能力是学习能力的基础,所以应该成为财务会计专业教学的重点。财务会计教师在教学过程要注意基本原理的挖掘,让学生了解各个知识点背后的基本原理以及各个原理之间的关系。财务会计教师在让学生学习基本原理的时候,可以先抛出基础的学习内容,以及练习题目。这样,学生能够把学到的基本原理用于练习中,解决实际问题。除此之外,财务会计教师还应该帮助学生总结和归纳学到的知识和技能,从而更好地应用到其他情景中去。学生已经获得的学习经验和方法,这能够对其今后的学习发挥有利的作用。总结和概括知识和经验,是提高迁移能力的有效途径。学生可以自己总结,也可以在教师的帮助下进行。对此,财务会计教师应该把理解知识、学习技能的有效方法教给学生,让学生能够运用方法不断尝试新的领域。财务会计教师还应该让学生学会总结经验,并且乐于与其他学生沟通和交流。

3.4 财务会计专业教师需要注意新知识和旧知识的联系

当学生学习新知识和技能的时候,并不代表这对于他来说就是一无所知的。学生已有的知识与即将学习的知识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前者能够为后者提供基础。新知识与已有知识可能存在三种关系,第一种是新知识由过去已有的知识演变而来,第二种情况是新知识连接若干个过去已有的知识,第三种情况是新知识与已有知识存在相同的地方。针对不同的情况,财务会计教师应该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对于第一种情况,教师应该让学生注重新知识和已有知识的不同之处,新知识在已有知识的基础上有了什么发展和深化。第二种情况下,教师应该让学生熟练掌握若干个已有知识的原理和内容,并且有效地引导学生发现已有知识之间的连接点,从而自然地过渡导出新知识。针对第三种情况,教师应该让学生把注意力集中在新知识和已有知识的相同地方,并且在模仿已有知识的基础上,学习新的知识。

4 结 语

财务会计关系到一个企业的兴衰成败,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学校为社会提供一批又一批杰出的财务会计人才,而保证高质量人才的关键就在于教学水平和质量。财务会计专业教学需要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的培养,不只是知识,更多的要注重能力。学习能力作为财务会计专业学生需要具备的能力之一,也应该在教学中得以体现。为此,学校和教师应该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来提高财务会计专业学生的学习能力。只有具备较强学习能力的财务会计人才,才能够更好地适应工作岗位,为企业和社会做贡献。

主要参考文献

[1] 李利民. 改进财会专业教学培养学生综合能力[J].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9(2):92-93.

[2]吴菊香. 浅谈高职院校财会专业教学改革与实践[J]. 新课程:下,2012(9).

第8篇:财务专业技术总结范文

摘 要 近年来,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推动科技进步,国家出台了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复审非常重要。本文主要从如何维护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做好复审工作为出发点,首先,对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认为研发费用的核算和管理是复审的重点;其次,提出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对策,对其核算的内容及其费用的归集进行了分析;最后,以按排企业研发工作流程的方式分析了企业对如何从内部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财务核算工作,并总结了高新技术企业财务核算规范的重要性。

关键词 高新技术 财务复审 对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存在问题

(一)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规定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并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由此可知,企业想要永久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必须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的要求规范企业财务核算。

(二)当前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近几年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情况来看,审查专家组对研发费用的比例的合理性和配比情况较为关注,对很多企业提出以下问题:第一,研发费用中人员人工支出占当年支付给职工的支付比例,与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差较大;第二,研发费用中各明细占研发费用总额比例过低或高,较为异常。

二、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对策

(一)重视并深入分析复审问题

能否顺利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关键是被审企业如何做好复审答复报告和如何进行复审答辩;被审企业在收到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问题后,必须重视问题,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成立复审答辩小组,对复审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从复审情况来看,很多企业存在上述提到的第一个问题“研发人员工资比例与人数比例不配比”,主要是因为计入研发人员工资取数来源于财务研发费用专项核算,当年支付给职工的支出取数来源于企业的现金流量表,很多企业在做研发费用专项核算表时与现金流量表未统一核算口径,导致两个表核算的内容出现漏项或多项的情况,例如研发费用专项核算表核算的近三年的研发人员工资只计入了研发人员的工资,研发人员奖金、公积金、社保及其他补贴没有计入;但是现金流量表核算的当年支付给职工的支出包括所有奖金、公积金、社保及其他补贴。

上述提到的第二个问题“研发费用中各明细占研发费用总额比例过低或高,较为异常”,主要是因为企业没有做好研发费用的规划。

(二)真实、合理做好研发费用各明细支出比例的规划

从高新技术企业的业务情景来看,研发费用各明细支出都有一定合理区间,超出或低于这些比例,会引起评审专家组重点观注。例如研发人员人数占总人数80%这个比例就是异常,因为法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数占10%以上就是合理了,该企业研发人员占80%,而销售人员、实施人员、职能部门等人员仅为20%,对一般企业来说较为异常。因此财务在进行研发费用核算之前,应该首先了解和确定各研发费用明细比例的合理区间。下面,我们看一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规范中,与比例有关的规定:

1、科技人数规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2、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规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4、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另外,根据复审经给来看,研发费用各明细有以下合理区间:(1)“研发费用―直接投入”,不要超过研发费用比例的60%;(2)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不超过公司当年总折旧的25%;(3)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上各科目费用占比企业实情况可能有所不同,建议不要偏离太大,否则容易被视为异常,会引起评审专家的注意,从而增大了抽查或专家答辩的可能性。

(三)规范各研发费用核算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研发费用核算时,应当按照以下划分标准严格归集、分项核算,做到核算口径一致。

1、人工费

在界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时,首先必须明确研发人员的构成主体,其中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以及在本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的前三种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其所发生的人工费主要指从事研发活动的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薪酬。其中包括研发人员的基本工资、资金、津贴、各种补贴、年终嘉奖、加班工资以及其他与人工费用相关的支出。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部分人工费不包括发放给研发人员的福利费、社会保险费等职工薪酬;对辅助人员发生的费用应该按照不同研究项目使用辅助人员的时间,采用合理的比例进行分摊,例如各研究项目可按照工时分摊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酬。

2、直接研发费

直接研发费用是指直接应用于研发项目的各种购置费、检验费等,其构成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研发过程中直接消耗的各种材料、燃料、动力等费用;另一类则是试验研发成果而发生的各中调试费、检验费等。

3、间接研发费

间接研发费是指为进行研发而购入的机器设备和无形资产以及各种长期待摊费用的折旧与摊销费用。此类费用主要包括用于研发项目的各种仪器、设备、固定资产、专业技术以及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修理发生的相关费用的推销。但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租赁费不做为间接研发费用进行账务处理,而将该部分间接费用做为直接研发费用处理。

4、设计费用

设计费用是指企业从外部购入的,为完成企业新构思或新产品研发的新工序、新技术等方面的设计费用。

5、装备调试费

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费用,但对于发生的常规性大规模、商业化、批量化的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费用不能计入装备调试费用内核算。

6、委托外部研发费

委托外部研发费用是指企业出资委托中国境内的其他企业或专业机构进行研发新项目,其取得的成果归委托企业所有,所研发的项目也与企业经营业务有紧密联系。

7、其他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办公费、通讯费、高新技术研发保险费等计入研发费用中的其他费用项目中,但此项费用不得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认证、评审、验收以及评估、注册研发成果所发生的费用也可以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项目里。

三、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做好财务核算日常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证或复审是否通过,需要公司各部门密切合作,各部门工作人员要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不断加强沟通,将工作中模糊的工作理念摒弃掉,使企业各部门的工作流程更加透明化、合理化,以支撑企业财务核算。

(一)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1、资质管理部门职责

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复审,策划研发项目,预测高新各项指标数并审核及预警,填报报表及进行网上申报。

2、财务部职责

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专账账套,实时监控研发费用各科目是否超过目标值,确定高新技术服务收入,提供专项审计所需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3、人事部职责

每月更新企业花名册及科技人员花名册, 填报研发人员工资明细表,提供企业员工执业资格清单及社保部门出具的近一年参保证明。

4、业务部门职责

策划研发项目,配合提供著作权或专利申请所需信息及对已结题的研发项目编制相关资料。

(二)规范高新技术企业日常管理工作流程

各企业根据的实际情况,应该规范高新技术企业日常管理流程(见下图),以支撑财务对研发费用的核算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四、结束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提升了企业的竞争优势,同时也为企业带来较多的税收优惠,因此维护好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对企业来说非常重要,但是企业想要永久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必须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的要求规范企业财务核算,这要求各部门同力合作,尤其是财务部门要在实践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核算工作管理。

参考文献:

第9篇:财务专业技术总结范文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农技推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技推广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推广先进适用、高产优质、安全环保的农业技术,增强农业技术服务能力,提高农业生产科技水平。包括农业技术推广、农业高产创建、旱作农业技术、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有机质提升等补助资金,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相关补助资金。

第三条 农技推广资金的支持原则:

(一)突出生产应用。发挥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的作用,解决生产环节应用主推技术的制约因素,调动农民使用先进适用技术的积极性,切实将农业技术转化为实际生产能力。

(二)突出区域优势。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布局,科学确定适用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的主推技术。主推技术应与主导产业紧密结合,具有推广价值和应用前景。

(三)突出安全环保。科学评估推广技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强推广技术中新品种、投入品等管理,农作物新品种需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确保推广技术安全环保,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农技推广资金支持的技术与服务:

(一)有效提高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能力的先进适用技术。包括农作物、畜禽、水产良种的繁育、改良、种植、养殖等。

(二)有效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先进适用技术。包括主要农产品储藏、保鲜、干燥、包装初加工技术等。

(三)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先进适用技术。包括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和动物疫病防控中高效低残留药物施用,农业生产投入品面源污染防治,农业生产残余物资源综合利用等。

(四)有效提高农技推广体系服务水平。包括建立健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为农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开展公益,示范推广先进农业技术,鼓励引导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等。

第五条 农技推广资金的主要支出范围:材料、农资、小型仪器设备等技术物化投入品的购置补助,推广服务、宣传培训、技术咨询等费用补助,以及与农业技术推广相关的其他支出。

农技推广资金不得支出的范围: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办公费等基本支出,购买农业科技成果和专利的支出,建造办公场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的支出,基础性农业科研等支出,以及与农技推广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农技推广资金的补助对象是主推技术推广承担者、服务提供者和实际使用者,主要包括事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人等。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拨付

第七条 综合考虑各省耕地面积、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业增加值、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实行资金切块分配。

第八条 中央财政将农技推广资金分项拨付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按照农技推广资金补助对象的预算级次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九条 农技推广资金的补助方式可采取现金补助、实物补助、定额补助、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先建后补等。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农技推广资金实行省级项目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规模,按照财政部、农业部相关工作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当年支持项目,组织指导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省级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实施范围和规模、实施内容、补助对象和标准、管理措施等。

第十二条 农技推广资金项目的申请者应当编制申报文本,主要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需求、效益分析、投资构成以及管理制度等。

第十三条 农技推广资金实行省级和部级绩效评价。

实行省级绩效评价的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按年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效果等组织绩效评价。

实行部级绩效评价的资金,由农业部商财政部制定绩效评价方案,分省实施。

财政部和农业部对各省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项目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及时总结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情况,并于次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和农业部报送总结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者应当建立健全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和项目形成的资产管理,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农技推广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