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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精选(九篇)

本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第1篇:本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范文

现将《建设银行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我工作转入经常化、制度化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行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银行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制度化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家人事部统一部署和人职发(1990)4号文件《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建议银行实际,现就建设银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制度化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银行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已经结束,从国家人事部下发4号文件起,各行要在逐步完成复查、清理指标、投岗、考核等项工作的基础上,开展经常化、制度化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二、要正确理解文件精神。4号文是贯彻治理整顿、深化职称改革的政策性、导向性文件,中心突出了设岗、考核、聘后管理,坚持了聘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健全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制度的配套措施,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为建设银行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指明了方向。在贯彻执行前,各级行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文件,统一认识。

三、认真搞好复查验收工作。根据人职发(1989)4号文件要求,各行对首次评聘工作要认真进行复核。通过复查,清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开展经常的评聘工作做好准备。总行将对复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是否合格,作为能否开展经常性评聘工作的前提条件。

四、要扎扎实实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前提和基础。各行要应用职位分类的原理和方法,根据工资总额和工作需要,按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性质、责任大小、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因事设岗。从现在起,凡是没有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要认真设置,岗位设置不合理的要进行调整。在做好岗位设置工作的基础上,开展经常性的评聘工作五、进一步明确、落实岗位职责。在按需设岗的基础上,明确、落实岗位职责的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任期目标和所具备任职资格的条件,使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做到有职、有责、有权。并以此作为考核、评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六、严格聘后考核制度。为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要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考核,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总行拟定了《专业技术干部考核办法》(高级师)。各行可参照总行的考核办法,根据人职发(1990)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拟定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办法。考核工作要坚持政治标准,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任期届满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续聘、低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并建立健全考核档案。

七、改善宏观控制办法。转入经常化后,增补聘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额所需增资总额已列入国家增资计划将专项下达,并列入各主管部门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总行对各分行今后不再采取层层下达宏观控制指标的方式,而是在国家人事部每年批给建设银行的专项增资限额内依据各行的业务发展规模、人员构成、岗位设置并考虑自然减员、调动、解聘等因素,在全行范围统筹调剂使用。各行要认真清理首批下达的宏观控制指标,将指标转换为岗位,做为设岗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并根据本单位事业的发展,工作任务、人员变化提出增补、调整岗位的方案,报总行审批。总行在国家人事部下达的增补岗位数额及所需增资指标内,根据全行高、中、初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在逐个单位审查复查、考核、清理指标1、设岗四项工作完成的基础上,批复增补,调整岗位方案,下达增补岗位数额及所需增资指标。

八、加强聘任管理工作。总行进一步加强对评聘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称改革的政策规定,彻底清理首次评聘工作中制定的一系列不符合规定原则和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规定、办法。针对首次评聘工作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尽快完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聘后管理制度。

九、重新组建评委会,进一步改进评审方法。根据总行修定的《评委会组织法》的原则,重新组建评委会。总行组建高级评委会,负责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评审。中、初级评委会报上一级人事部门批准组建。评委会的评审工作每年举行一次。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评委会工作的监督检查,提高评审工作的透明度。改进评审方法,对不同系列,不同层次各有侧重、实行考试(含答辩)、考核、评审相结合,客观公正地测定申报人的任职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水平,择优选拔人才。总行将组织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进行论文答辩和外语考试,组织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进行专业考试和外语考试。各分行组织申报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考试,将考试作为促进人才成长、创造平等竞争不环境的重要条件。

十、要坚持思想政治标准,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要求参加评聘的专业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互助,热爱建设银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讲求奉献。思想政治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十一、学历和资历。为了保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构成的合理性,转入经常化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严格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和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资历等基本任职条件。

对国家教委承认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满考核定职。即毕业分配工作专业对口,见习期满,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全面考核合格后,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需再进行评审。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员”级职务;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含见习期一年)可聘任“助师”级职务; 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助师”级职务;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取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可聘任中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任中级职务。

国家教委承认的“五大”毕业生,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经过相应任职条件的评审。

“专业证书”持有者可以证明他接受过本专业培训,学习过某个专业大专层次的理论知识,其专业技术水平需经过实践的检验。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不能作为学历依据。

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专业人员,其申报评定任职资格的专业年限不能连续或折半计算,只能以毕业后从事本岗位专业工作的时间计算专业年限。

十二、不拘一格选拔人材。为广开才路,积极为优秀中、青年人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而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的专业人员,经严格考核,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此总行制定了申报高、中级职务的《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破格办法》,经国家人事部审核同意后即可执行。

十三、调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评聘,由调入单位负责办理。系统外调入建设银行的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1)若不改变职务系列仍从事本专业工作,经过现岗位工作一年时间考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调入单位考核、评审确认任职资格,按工作岗位需要聘任相应的技术职务;(2)若变更工作专业,应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按现岗位的管理办法和任职条件要求,重新考核,评审任职资格,聘任相应的技术职务,并按新聘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系统内调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重新聘任。调出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原聘任职务自行解除,只介绍其任职资格。

十四、行政领导(副处级以上)一般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的,必须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占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数额,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兼职手续。总行管理的干部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所在单位写明兼职理由,报总行人事部批准;分行管理的干部兼任专业技术职务报所在分行人事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程序评聘。

十五、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转入经常化后,不搞“评后退”,即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人员,不应再评定任职资格后才办理离退休手续。

十六、有关统计员、计算机软件人员、经济员的资格考试,要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当地有统一要求参加考试的,各行应积极组织报名参加。考试合格者,不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领取由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十七、要严格划分经济专业工作岗位和一般经济工作岗位的界线,从严控制经济专业工作岗位的设置。经济专业工作岗位系指在建设银行经济管理,工作中,需应用经济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行使计划、决策、指挥、监督、协调和调控职能的工作岗位。凡从事一般经济工作与建设银行业务不是紧密=相关的, 不能列入建设银行的经济岗位,亦不能作为计算专业年限的依据。

十八、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按规定程序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上未通过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通过复议办法去解决,必须按规定程序下一年度重新申报评审。

第2篇:本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范文

一、目的和意义

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础和前提,合理的确定考核等次,科学地使用考核结果,对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激励先进,鞭策后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可在激烈的改革浪潮中,提高竞争能力和忧患意识,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开拓创新、锐意进取,自觉地提高基本素质和业务能力,从而全面提高局的服务三农质量和工作效益。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成绩也是对其进行奖惩、调薪、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续聘、低聘及解聘的依据。

二、组织领导

1.全局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由局考核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局职称办负责安排日常工作。

2.单位要成立由党政领导、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的5~7人考核小组,考核小组中专业技术人员应占2/3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由专业技术人员选举产生,应尽可能代表级类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考核工作。

3.考核小组由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任组长,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

4.考核小组的职责:

(1)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的全面工作。

(2)对被考核人员逐个进行客观公正地评议,并按评分标准(见附表)量化打分。

(3)确定、公布被考核人员的考核打分结果及考核成绩。

(4)受理、调查并处理个人申诉及群众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5)认真总结,如实填写有关表格,并按时上报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的有关材料。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为基本项和加分项两部分。

1.基本项考核包括:

(1)政治思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的综合评估。

(2)工作数量及质量。

(3)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4)出勤情况及工作纪律。

2.加分项考核包括:工作、科研获奖及鉴定、获专业技术工作荣誉称号、、出版著作、党政及社会兼职、超工作量等内容。

考核内容中有关项的评分标准详见附表一、二。

四、步骤和方法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采取定量考核和定性评议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的方法进行。具体步骤如下:

1.安排部署。每年12月份由局职称办安排当年全局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时间及具体要求。

2.学习动员。单位在进行考核时,首先要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政策规定及文件,明确考核的目的、意义和方法,统一思想,增强参与考核的自觉性。同时选举成立考核小组。

3.个人总结、填表和提供原始材料。每位专业技术人员要认真全面、实事求是地总结本年度工作情况,写出述职报告,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要指出不足。同时,认真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提供本年度获奖、鉴定、论文、著作、专业技术荣誉称号等材料的原始证件,供考核小组核查。

4.个人述职。单位要组织召开专业技术人员述职会议,每位专业技术人员都要向本单位领导、考核小组进行述职。与会人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定量考核打分。考核小组要在述职评议的基础上,对每位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评分标准打分。

(1)政治思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质量综合评估:由单位考核小组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方法打分,然后取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得出平均分。单位可自行设计表格进行打分。

(2)基本项、加分项中的定量考核打分:由单位考核小组全体成员按《基本项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表一)和《加分项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表二)自打分,然后取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得出平均分数。

(3)最终得分的计算:最终得分=综合评估平均得分+基本项得分+加分项得分。

6.综合评估,确定考核等次。单位考核小组根据定量、评估计分考核结果,将同一职务人员按得分多少排出名次,确定考核等次。

7.接受监督和复议。单位要将考核结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以直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反映。考核小组要对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复议处理,及时修改,形成最终考核结果。

8.总结上报和公布考核结果。单位要对年度考核认真总结,按要求填写《考核结果统计表》及《年度考核审核备案花名册》,按时将总结报告、表格和相关材料上报局职称办。局职称办审核后的结果要向全体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通报。

经局审核后,对考核等次确定为优秀的人员要进行公示,时间为一周。

五、考核等次确定

1.等次和比例。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等。其中,优秀人员不得超过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10%,良好人员不得超过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20%。按比例计算时,小数点后数字可四舍五入。对于同级专业技术人员较少的单位,可进行年度累计比例。

考核等次除受比例限制外,同时要符合最终得分要求。优秀人员最终得分不小于90分,良好人员最终得分不小于80分(得分不符合最低要求者不能按比例确定优秀和良好),称职人员最终得分不小于60分,最终得分小于60分者为不称职人员。

2.下列单位优秀、良好比例可上浮5%。

(1)获国家部委有关司(局)、省直厅(局)及地(州、市)以上党委(政府)授予先进集体称号的单位,获得先进集体称号的当年,优秀、良好比例可上浮5%。

(2)经中央或省业务主管部门评定先进单位,先进单位当年,优秀、良好比例可上浮5%。

3.下列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可直接确定为优秀或良好。

(1)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星火科技、优秀设计、农业丰收、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成果、社会科学、“五个一”工程个人,其获奖当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可不受本单位优秀比例的限制,直接确定为优秀。

(2)对因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地(州、市)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省直部门授予的全省系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其获先进称号当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可不受本单位优秀比例的限制,直接确定为优秀。

(3)获得地厅级科技进步、农业技术推广、社会科学成果奖等奖项,以及获得县(市、区)科技进步一等奖(不含获得地、县级企、事业单位评选的上述奖项)的定额内人员,其获奖当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可不受本单位良好比例的限制,直接确定为良好。

(4)获得县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地(州)直部门授予的全地(州、市)系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不含获得地、县级企、事业单位授予的本单位先进称号),其获先进称号当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可不受本单位良好比例的限制,直接确定为良好。

4.凡具有下列几种情况之一者,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1)受到党、政记过以上处分或刑事处罚者。

(2)出勤率低于50%(包括50%);旷工三天以上者(包括三天)。

(3)不能完成本人职务岗位职责中的工作任务,既无研究成果、论文著作、推广开发实绩,且工作效果和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者。

(4)不认真履行现职岗位职责,拒不接受组织上分配的任务,长期(三个月以上)没有实际承担和完成工作任务者或工作任务很轻,经多次动员仍然不愿意接受其他工作任务,私自另谋职业捞取外快,情节严重者。

(5)未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任意迟到早退累计五次以上者。

(6)经工作督查或评估,工作质量不合格者。

(7)职业道德败坏、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影响恶劣者。

(8)工作极不负责,造成严重事故,经济损失严重,影响很坏者。

(9)因工作表现不好或不服从组织分配脱离工作岗位两个月;或因表现不好,长期(三个月以上)找不到接受单位者。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1.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等次连续三年优秀的人员,允许提前两年(包括专业技术工作总年限和任低一级职务年限)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2.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等次达三次优秀或五次良好,可作为达到一项硬化评审条件。

3.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等次均在称职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优秀或二次良好,才允许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被评为省部级优秀专家、省部级优秀中青年专家、国务院及我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和我省“333”科技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厅(局)、地(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或学科带头人(以正式文件为准)的人员,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受优秀、良好次数的限制。

4.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者,解聘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低聘或不聘专业技术职务至少一年以上。年度考核等次不称职,当年及低聘、不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不能计入其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所规定的任职年限(即任职年限延长二年)。并在低聘或不聘期间进行考察,若年度考核仍为不称职者,取消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者,不能参加当年或两年一次的调薪,同时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

七、其它事项

1.凡未进行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符合规定的单位,下一年度不得进行新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2.无故不参加一次年度考核的人员,其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所规定的担任低一级职务年限的基础上增加一年。

3.出国或在国内进修、学习、交流、访问等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的专业技术考核,本人也不计入本单位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基数。编制在而人不在本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同样落实。

4.科研获奖或授予专业技术荣誉称号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优秀或良好的人员不计入本单位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基数。

第3篇:本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范文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8.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9.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10.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2.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结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另行研究制定。

1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总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各级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5.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6.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7.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18.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19.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0.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1.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2.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3.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4.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5.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6.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2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以及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9.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的审核

30.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后实施。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31.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32.地(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地(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3.县(县级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县级市、区)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4.直属机构中垂直管理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报人事部备案后,由国务院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属机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六、岗位聘用

35.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6.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7.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38.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39.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40.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七、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4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4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3)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4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按照以下基本程序确定:

(1)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

(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选进行审核后报人事部;

(3)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确定。

确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组织实施

44.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45.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46.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按照《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精神执行。

47.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48.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打击报复、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4篇:本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范文

一、适用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乡镇卫生院等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卫生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卫生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卫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卫生行业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卫生事业单位和卫生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卫生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卫生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6.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7.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卫生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卫生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卫生行业特点,专业技术岗位分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8.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卫生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根据卫生事业单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确定的卫生行业特殊工种、通用工种和普通工种设置。

9.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lO.卫生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中医、药、护、技各职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鼓励卫生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1.全国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为三级职员岗位,共8个等级。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2.卫生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3.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卫生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4.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士级岗位。

15.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以及卫生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根据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和“*”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三级医院、省级及以上公共卫生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等卫生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适当高于二级医院、地市级公共卫生、医疗保健等机构;二级医院、地市级公共卫生、医疗保健等机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适当高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医学教学、科研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

可适当提高。

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总结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

17.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卫生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8.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9.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0.卫生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1.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22.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卫生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23.卫生事业单位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卫生事业单位职能,以及因业务发展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卫生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应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4.卫生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5.卫生事业单位中,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卫

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

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

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专业技术名称。

27.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8.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9.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0.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卫生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2.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3.卫生事业单位中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卫生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岗位的知识、技能、责任、风险等因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条件。

35.卫生事业单位中,卫生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综合考虑各岗位的知识、技能、责任、风险等因素综合确定。

36.卫生事业单位中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条件,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和其相应的行业指导意见执行。

(四)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

37.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38.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9.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40.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41.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42.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43.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44.地(市)政府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5.县(县级市、区)政府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6.卫生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卫生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7.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8.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9.卫生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卫生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50.对设置的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51.根据卫生人才的特点,对确属技术拔尖、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特殊人才,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2.卫生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53.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卫生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行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

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卫生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的相应内容。

54.各级政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卫生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55.卫生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56.卫生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卫生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

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八、组织实施

57.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重要基础,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研究解决组织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卫生事业单位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58.岗位设置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卫生工作者的切身利益。各级卫生事业单位要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认真细致地做好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59.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原则,走群众路线,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对未按《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卫生事业单位,

第5篇:本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范文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1我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者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6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6)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核准,事业单位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岗位等级设置。

8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等级,根据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结合我省实际进行划分。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见《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附件1)。

(二)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管理岗位包括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和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管理岗位。我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0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各等级的数量或者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2)担负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务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职数确定。

(3)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数量或者结构比例,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11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务职数的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各等级的数量或者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机构规格、领导职务职数后,按照10条规定执行。

12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我省有具体规定的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专职工作人员在本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产生、任用。

(三)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3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级的,暂按国家和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4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各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

15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省属事业单位为3∶4∶3,设区的市(州)属事业单位为2∶4∶4,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为1∶3∶6,乡镇属事业单位为05∶3∶65。

1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7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7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四)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8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9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0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五)特设岗位设置。

21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类别和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2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相应等级岗位设置或者设置的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以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或者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与开发,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作为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的。

(2)引进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任职人员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百千万人才工程部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讲座)教授,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的。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4)其他确需设置的。

23特设岗位的设置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州)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其中,特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报省人事厅核准。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4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者技能条件;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5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中技、高中)以上学历,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民族自治区域的事业单位和乡镇事业单位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其学历要求可以放宽到中专(中技、高中)学历。

26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是: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7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8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9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制定指导意见,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30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1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任职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荣誉称号获得者。

(2)**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及行业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任职条件具体规定的。

(4)其他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做出重大贡献,同行公认的省内一流人才。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2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新招聘参加工作的工勤技能人员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以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33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不低于国家和我省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级岗位的设置数量、人员队伍情况等因素,研究制订。

五、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权限

3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并填写《**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件2);

(2)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5)公布岗位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并组织实施。

35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省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事厅核准;省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2)设区的市(州)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市(州)人事行政部门核准;设区的市(州)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市(州)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州)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县(市、区)部门或者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设区的市(州)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直属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其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汇总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36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以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37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38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以按照34、35条规定申请变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出现分设、合并,变更机构规格,须重新进行岗位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增减机构编制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聘用

39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0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破格聘用。

4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的,须在所兼任岗位核准的结构比例内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审批。

42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将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经设区的市(州)政府或者省级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省人事厅商有关部门后核准(核准后,该单位专业技术三级以下高级岗位的数量应相应减少),由单位聘用。

43事业单位应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按照所聘岗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44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及时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其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可兑现各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应工资待遇。

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45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46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47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聘用工作人员。

48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分类指导,有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执行。

49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现有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者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50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3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40号)规定,已经实行聘用制度,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国家和我省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3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40号)、国家和我省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未按规定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将进入最低相应岗位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到上一等级岗位和执行相应工资待遇。

51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打击报复、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妥善处理好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第6篇:本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范文

关键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现状;对策

专业技术人员在基层人民银行中占比较高,抓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对于提升基层人民银行的履职效能,提升干部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以我支行为例,对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现状进行分析,并就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出相关建议。

一、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基本情况

截止2010年12月31日, 大余支行共有在职职工31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6人,占在职职工总数的83.87%。

从专业技术人员结构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7人,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6.92%;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19人,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3.07%;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5人,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9.23%。

从专业技术系列分布看,经济系列具有专业技术资格14人,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53.84%;会计系列具有专业技术资格6人,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3.07%;政工系列具有专业技术资格6人,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3.07%。

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存在的不足及产生原因

(一)在专业技术人员系列分布方面

存在的不足: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系列分布不够合理。我支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集中在经济系列,7人中达到6人,占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85.7%;而会计系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仅1人,明显偏少。2000年以来,我支行通过考试获得经济师资格的人员5人,而仅有1人通过考试获得会计师资格,由于政工系列未开考,2000年以后通过分行评审有1人获得政工师资格。

产生原因:在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获得方面,经济师的考试通过率要远远高于会计师、工程师。而在目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上,各岗位对于聘任何种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没有严格的要求,也就是说取得经济师资格、会计师资格、工程师资格在聘任上没有区别,这就使得大部分职工在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上更多地选择了经济系列,由此造成了各中级专业技术系列人员分布的失衡。

(二)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面

存在不足: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供求失衡。按照支行中级职称的聘任上限,大部分支行可聘中级职称职数已不能满足需求。随着通过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数的快速增加,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供小于求的矛盾在今后将会越来越突出。

产生原因:目前职工的学历水平大幅度提高,通过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尤其是经济师资格)变得相对较为容易,因此,通过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来提高工资待遇就成为相当一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的首选。同时,由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比例的限制,使得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面供求不平衡的矛盾变得越来越明显。

三、完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

(一)改进培养机制,促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优化。一是要结合多能型员工、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力度,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能够不断得到补充、更新、拓宽和提高,优化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二是要通过给调研课题等多种方式,促进专业技术成果转化,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三是要鼓励优秀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称职外语和计算机模块考试。鼓励他们撰写高质量的专业论文,并积极向省部级以上公开刊物投稿,为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创造条件。改变目前专业技术队伍结构不合理、高级人才缺失的现状。

(二)强化和完善用人机制。一是努力寻找支行发展和个人成长的结合点,把专业技术人才放在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和重点岗位进行锻炼,有计划地开展多岗位锻炼,激发工作潜能。要坚持使用和培养相结合,在使用过程中多给工作,多压担子,让他们在干中学、学中干。二是严格用人条件,注重“德”的培养,要有用人的大环境,让专业技术人员知道职位来之不易,是综合能力和知识的堆砌,牢固树立关心专业技术人员的成长就是关系中支发展的理念。三是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宣传力度,提升专业技术人才的整体形象。通过加大对专业技术人才埋头苦干、艰苦创业、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的宣传,从而推动支行又好又快发展。

(三)政策引导,制度的安排应与工作发展需要及其目标相一致。适当提高基层央行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比例,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人人成才。

(四)激励促进,加强职称评聘考核管理。大力加强对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与管理。在专业技术的评聘方面注重实践能力,实行培养、激励、监督并重;在干部选拔使用上加大向专业技术人才倾斜力度,进一步增加干部考取专业技术资格的紧迫感,促进干部成长成才。

作者:宋静平

第7篇:本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范文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3.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方案,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岗位类别设置

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

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1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2主要以专业技术和知识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

5行业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指导意见执行。

后勤服务等工作应逐步实现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6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方向。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经批准,6.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7.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

8.管理岗位分为7个等级。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到十级职员岗位(附件1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需要。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9.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10.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附件1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市属暨区县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11.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岗位设置。

具体改革办法待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下发后组织实施。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市属事业单位为244县、区属事业单位为136乡镇属事业单位为0.536.5具体控制标准另行制定。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目标为:全市总体控制目标是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4∶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辅助岗位。13.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

主体岗位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80%。两个以上主体岗位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辅助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体岗位的等级。

三)专业技术一、二级岗位设置

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4.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15.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任职应符合本实施方案第2125条规定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或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业内同行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2其他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16.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应根据事业单位发展需要、专业技术水平和高层次人才的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将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至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17.事业单位按照隶属关系。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确定。符合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条件的人选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提升服务水平,18.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附件1

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全市控制目标为: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

五)特设岗位设置

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19.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并填写《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申报表》附件2经主管部门审核后,20.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且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1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

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2承担国家和省、市重大科研项目、课题或重大工程项目。急需引进人才的

3其他确需设置的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21.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22.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3.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1五级职员岗位。

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2六级职员岗位。

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

24.四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25.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省和市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

由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2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和本行业、本单位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7.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3学徒期满。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的程序及权限

28.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确定各岗位的类别、名称、等级,1编制岗位设置方案。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省和市制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控制标准。并填写《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申报表》附件3

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2岗位设置方案核准。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后。

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3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事业单位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明确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通过;4广泛征询意见。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

5组织实施。

29.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实行核准制度(附件4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市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2县、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

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县、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

由其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汇总后,3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的直属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核准。4党群系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

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30.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事业单位。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31.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32.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本实施意见第2829条规定申请变更:

须对本单位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及机构编制增减。

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2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

六、岗位聘用

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33.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要严格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34.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3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1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市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5号)关于印发<市市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通知》办字〔〕11号)关于市市直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黄政秘〔〕8号)和本《实施方案》及行业指导意见,35.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抓紧研究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进行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

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已经实行聘用制度。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方案,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36.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逐步达到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无空缺岗位的情况下,不得新聘人员。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3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核准,并执行主要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可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原则上不再设置管理岗位;专门从事管理职责任务的不设专业技术岗位。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的应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限额内,确定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岗位等级,38.事业单位接收的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

应根据所聘岗位重新确定岗位等级,39.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的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

并对聘用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变更,4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变换工作岗位的应具有所任岗位规定的任职条件。从变换后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

41.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七、组织实施

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42.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要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43.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44.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确保事业单位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依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45.各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市直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实行动态管理,提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第8篇:本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范文

关键词:施工企业;队伍建设;专业技术人才;问题;措施

一、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对施工企业的必要性

人才是企业的第一资源,专业技术人才是企业发展和科技进步最重要的资源,对于施工企业来说,专业技术人才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能否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和源泉。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跌宕起伏,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因此,如何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增强企业对专业技术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是施工企业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二、施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存在问题

1.对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重视程度不够

基层各单位未真正认识到人才的重要性,还存在对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不够重视的现象。一是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投入不足。基层单位,特别是施工一线,还存在“重使用、轻培养”的现象,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只重视施工安全生产任务的完成和经营指标的实现,很少有人关注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在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方面的投入也十分有限。二是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机制不健全。存在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机制不健全的情况,未认真研究制定与本企业实际情况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规划,以及培养规划实施措施;有些已经制定的培养规划,但未认真落实和执行,缺少过程控制,使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规划与实际脱节。

2.专业技术人才总量不足

(1)总数量不足。公司专业技术人才总数明显不足,缺口较大。造成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工厂化生产到项目施工生产转型,规模扩张较快,专业技术人才并未同步增长。二是人才流失严重,专业技术人才总数并未实际增加。近年来专业技术人才流失严重,是造成专业技术人才数量不足重要原因之一。三是人才实际储备不足,补充的专业技术人才数量有限。受前几年施工行业整体规模萎缩的影响,2011、2012、2013年引进高校毕业生引进人数有所减少。而从2004年至2015年,流失人数为96人,占接收总数的30.87%。(2)部分专业数量不足。特别是试验类、机械类、物资类专业缺口较大,其他各类专业都有一定缺口。造成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专业供给有限,但需求旺盛。由于原属铁道部和交通部等主要高校培养的公路工程、地下工程类毕业生十分有限,而全国各大工程施工和设计单位都缺少这些专业的毕业生,每年都为争夺这些专业的毕业生而展开激烈竞争。因此,每年能接收到这些紧俏专业的毕业生十分有限。二是部分专业晋升通道狭窄,离职率高。施工辅助类专业发展空间、晋升平台有限,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生涯道路不畅通,造成离职率较高,存在一定人员断层现象。

3.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不合理

(1)年龄结构不合理,年轻人比例高。35岁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占57.38%,尤其是项目部的比例更是达到了67.98%,他们中多数是近几年新毕业的各类院校毕业生,有活力、有干劲,但是缺少现场施工技术管理经验,科研创新能力不足,短期内难以独挡一面。造成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专业技术人才,特别是骨干技术人才流失严重,各公司为填补这些人才流失造成的空档,主要是从各高校接收毕业生,年复一年,就造成了公司年轻人比例较高,而经营丰富的中年人比例不高的现象。(2)专业技术职务层级不合理,高级比例偏低。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比为1:3.8:3.9,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比例比较低,中级和助理级人员相当,二者合计占专业技术人才总数的88.4%,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主体。施工一线关键岗位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偏少,以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岗位几乎不具备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而在现实投标的过程中,基本都要求这二个岗位是高级工程师,可以说现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几乎没有达到任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职务。造成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激励效果不明显,晋升积极性不高。因项目部党政职务岗位工资的水平高于技术职务,且技术职务晋升对收入的影响较小。因此,项目部有一些技术人员,尤其是领导人员,晋升职称积极性不高。

4.专业技术人才配置不科学

(1)分布不合理,项目部比例不高,机关比例偏高。项目部比例为68%,仅为三分之二,仍有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充实到施工一线的项目部。造成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机关人员冗杂,大量专业技术人员未能发挥真正的技术优势,不能真正服务施工生产。(2)内部挖潜不够,非在岗比例高。公司共有23名非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占10%。造成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冗员清理不及时,非在岗员工较多。企业对于大量不愿意上岗和长期不归的人员,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对这些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分析,没有及时清理,为企业管理增加了一定的负担。

5.对专业技术人才的激励效果不明显

公司还存在专业技术人员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现象,缺少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科学评价体系,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激励形式单一,严重影响了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造成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是考核评价机制不完善,未真正发挥考核的作用。“重过程,轻考核”,对专业技术人才的考核评价多流于形式,定性多、定量少,“重文章,轻实干”,考核多为述职报告、年度总结,缺少与业绩相结合的多维度、多层面考核评价指标,不能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科学、准确的评价。二是激励机制不完善,作用发挥不均衡。激励措施“重物质,轻精神”,以薪酬分配为主的物质激励措施在机关效果明显,项目部效果不明显;党政职务明显,技术职务不明显。更能体现专业技术人员自身价值的荣誉称号等精神激励措施较少,使得专业技术人员更热衷于转向管理岗位,不安心于技术岗位的工作。

6.对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不够

公司还存在“重使用,轻培养”、招之即用的情况,一些必要的岗位任职能力培训效果不明显,有些项目部出现了“三不知”人员,即:不知道能干什么、不知道该干什么、不知道怎么干,项目部表面看着人多,但效率却很低。“重前期,轻长期”的现象普遍存在,见习期一年培养计划和“导师带徒”制度都可以很好的执行,但定职后如何培养和使用的中长期培养规划较少,专业技术人才基本是“散养”状态。造成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培训力度不够,培训效果不明显。培训覆盖面窄,专业技术人才每年获得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机会有限,培训的需求和供给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培训内容“重理论、轻实作”,对解决问题能力的培训内容少,造成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不高,培训效果也不明显;培训形式单一,培训多为集中授课形式,工学矛盾突出,无法满足施工一线专业技术人才培训的需求。

三、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

1.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十三五”专业技术人才发展规划

(1)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公司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要在思想上真正认识到专业技术人才的重要性,并在工作中给予充分关注和重视,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的投入力度,树立“重品行”、“重能力”、“重基层”、“重实绩”的用人导向,树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2)认真调研,切实做好“十三五”专业技术人才发展规划。人力资源部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的“十三五”专业技术人才发展规划,制定好分步实施计划,落实好各项保障措施,并根据企业实际和发展规划的调整,做好过程控制,使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切实为公司持续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2.强力推进,不断优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

(1)控制总量,有效提高增量。一是科学规划。以有效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和人才适量储备为原则,根据企业的发展规划、产品结构,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规划,既要落实执行好规划,又要在企业面临的形势发生变化时,及时动态调整规划,保证企业人才培养与企业实际需求协调一致。二是控制总量。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劳动合同期内考核制度,严把进口,畅通出口,在控制好员工总量的前提下,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积极与上级沟通,争取更多的引进计划。三是优化增量。优化校园招聘及公开招聘机制,以引进学历高、专业对口的主要高校的毕业生为主,社会招聘经验丰富、具有一技之长的专业技术人才为辅,确保人才引进的质量,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实力。(2)合理布局,科学配置人才。一是正确引导。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适度向施工一线倾斜,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向急需人才的施工一线流动,平衡机关和施工一线人才数量,避免形成机关人才扎堆,施工一线人员素质普遍偏低的局面。二是减少流失。通过全面细致的调研,分析专业技术人才流失的真正原因,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减少人才流失。如:做好事业留人,完善机关部室和项目部关键岗位选拔任用的标准,选拔一批优秀毕业生进行重点培养;做好待遇留人,逐步推进项目管理团队效薪等薪酬制度,引导分配重点向一线和关键岗位倾斜;做好感情留人,及时掌握专业技术人才思想动态,不断改善他们的居住环境,完善生活卫生、娱乐设施、学习场所等,体现单位对专业技术人才的关怀。三是储备急需。一方面是加大引进力度,不断加大重点院校工程及经营管理方面优秀本科毕业生的接收比例,积极储备急需专业人才;另一方面适度引进社会成熟人才,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以优惠的政策,面向社会引进公司急需的一些紧缺专业和具有一定经营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

3.真抓实干,不断完善专业技术人才工作机制

(1)完善培养机制。一是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制定科学完善的培训机制,科学开展培训需求调查,制定能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训计划;强化培训激励,建立培训与绩效考核、薪酬奖罚及晋升制度挂钩的激励机制;开展针对性强的培训,建立分层次、分类别的培训体系;创新培训模式,建立远程教育、自主培训、送外培训相结合的培训模式。二是建立职业生涯规划。企业要在专业技术人才入职后,为他们制定一套详细完善的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并根据个人的兴趣爱好、发展倾向和企业的实际需要,及时动态调整,使每一名专业技术人员都能清楚自己的发展方向,明确自己的奋斗目标。三是大力培养高层专业技术人才。建立以各类专家为重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为骨干,优秀青年技术人员和优秀高校毕业生为后备的技术人才梯队,实行梯次培养。积极利用重点科研项目、重难点工程施工等环节,为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参与科研创新工作的机会。定期开展各专业论文、成果和学术交流,为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学习交流的机会。(2)完善评价机制。一是改进职评机制。积极推行量化评审,以解决技术难题和技术创新的能力和业绩为重要指标,加大能力和业绩在评审中的权重,突出业内认可和群众公认,推进职评工作由重学历、重资历向重能力、重业绩转变。二是改进评价机制。逐步建立以德、能、勤、绩为主要指标的评价体系,实行专家型人才公开选拔,突出能力、突出业绩、突出贡献,做到单位认可、业内认可、专家认可,并定期进行考核,不断激发专家型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动力。三是推进绩效考核。采用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从中提取关键绩效业绩指标,分析指标评价因素,确定指标的权重,进而设计绩效考核表,构建实用的考核评价体系,确保从德、能、勤、绩等方面全方位公平公正地考核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同时,考核评价结果要与专业技术人员的选拔使用及薪酬相挂钩,这样才能真正发挥考核评价的作用。(3)完善使用机制。一是推行岗位管理。逐步推行岗位管理,科学设岗、竞争上岗、周期聘任、动态考核,逐步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真正实现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能上能下。二是搭建成长平台。加大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使用力度,对既有知识又有管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要提拔到领导岗位发挥全面作用;对专业理论扎实又有科研创新能力的,要安排到重要技术岗位发挥专长作用。三是建立合理流动机制。在企业内部要建立健全以市场配置和组织配置相结合的人才配置机制,建立内部人才市场,引导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并给予政策保障。(4)完善激励机制。一是合理运用薪酬激励。以按劳分配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建立以能力、业绩、贡献为取向的薪酬分配体系,使收入分配向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关键技术岗位人才倾斜,并对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创新和领军人才给予重奖;对工作中表现突出、在技术创新和科技研发方面有较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二是大力推行精神激励。注重荣誉激励,积极推荐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各类专家评选,要全面开展资深专家、专业技术带头人、优秀总工程师、优秀青年工程师、首席工程师、星级员工、品牌员工等能体现专业技术人才价值的荣誉评选;注重情感激励,改善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为他们解决后顾之忧;注重舆论激励,通过各种媒体,多层次、多渠道报到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先进事迹,发挥他们的榜样示范和激励作用,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三是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构建企业与员工的共同愿景,实现价值认同,并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人才成长环境,要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的导向,为不同类型的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不同的发展空间,要让想干事、能干事的干部有事干、有干劲、有希望,切实帮助他们干成事。

参考文献

[1]常青.关于施工企业建立执业资格人才队伍的几点思考[J].经济师,2015,(1):236.

[2]林丽.流动施工企业的职工队伍建设[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3):69-70.

第9篇:本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范文

一、河北省林业人力资源构成现状

从工作性质角度来看,林业行业人力资源大致分布于三个岗位,即林业行政管理岗位、林业专业技术岗位和林业工人岗位。截至2006年12月底,河北省林业行业共有在岗职工22125人,其中林业行政管理人员2977人,占总数的13.46%;专业技术人员(含政工类管理人员)7389人,占总数的33.4%;林业工人11759人,占总数的53.14%。

在全省林业行政管理人员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为31人,仅占行政管理人员总数的1.04%;具有大专和本科学历的为2292人。占总数的76.99%;中专以下学历的人数为654人,占总数的21.97%。从专业结构来看,河北省林业系统行政管理人员的专业主要由林学、经济林等组成。其中,林业专业所占比例最高为51.3%,其次为经济林专业,所占比例为30%。其余为经济、管理、森林保护等专业人员,只占19.7%。

在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中,研究生以上学历只有36人,占总数的0.49%;大专和本科学历为4872人,占总数的65.94%;中专及以下学历为2481人,占总数的33.57%。从专业结构来看,林学专业为4482人。占总数的60.66%;农艺(果树)专业2047人,占总数的27.7%;其它专业(森保、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产品利用、园林等)为860人,占总数的11.64%。从职称结构来看,正高级为99人,占总数的1.34%,副高级为714人,占总数的9.66%;中级2506人,占总数的33.92%;初级为3317人,占总数的44.89%;未定职称753人,占总数的10.19%。

河北省林业产业工人11759人,占林业系统职工总数的53.14%。从学历结构来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只有614人,占工人总数的5.22%,具有中专学历的1493人,占工人总数的12.7%;中专以下学历的工人有9652人,占工人总数的82.08%。学历层次明显低于行政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河北省林业行业人力资源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人力资源总量不足,专业技术人员尤为匮乏。经过多年的努力,河北省的林业建设取得了可喜成绩,已基本构建起较为完善的林业生态体系和较为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全省有林地面积达到6512万亩。但与之相应的是,人力资源总量仅为22125人,平均每万亩有林地拥有从业人员不足4人。在从业人员构成上,专业技术人员7389人,占职工总数33.4%。据此测算,平均每万亩有林地拥有专业技术人员不足2人。而在发达国家,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多数在40%以上,有的发达国家甚至超过50%。专业人员数量的不足,将严重影响林业科研领域新技术的研发、关键技术的突破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进而制约河北省林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人力资源的分布和结构不合理。人力资源的分布和结构不合理,突出表现为“三多三少”。即:东部、中部平原区和经济发达区人才多,西部太行山区、北部燕山山区、坝上地区人才少;省直行政和事业单位人才多,基层一线单位人才少;一般性人才多,高技能实用人才、尤其是专家型拔尖人才少。在每万亩林地拥有林业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方面,山区明显低于平原地区,尤其像承德、张家口这样的河北省重点林区,每万亩林地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只相当于全省平均水平的二分之一,其人力资源数量与承担的林业任务量很不适应。此外,河北省林业系统目前仅有省管优秀专家、享受国务院特贴专家等各类专家27人,且全部分布在省直单位;全省66个林业重点县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仅2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仅有166人。基层林业单位在推进科技创新、发挥专家优势、提升部门自身影响力等方面,高层次人才数量捉襟见肘。

3.学历与知识层次偏低,且专业构成有待改变。河北省林业行业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构成中,中专以下学历人数仍占到30.24%,而研究生以上学历只占0.65%。林业工人队伍中,中专学历以下人员占到了82.08%。这一学历结构表明,河北省林业系统人力资源学历层次偏低。随着林业生态与产业体系的逐步完善。林业生产的集约化程度越来越高,对新知识、新技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与此同时,与国内外的交流越来越频繁。这些都在客观上要求林业队伍特别是林业管理队伍和专业技术队伍要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整体受教育的水平。而我国林业职能的战略转变,迫切要求各级林业部门加强政策宣传、资源保护、林政执法、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工作,由此必然带来新的:专业与知识结构的调整。但就河北省目前林业职工的专业构成来看,无论是管理岗位还是专业技术岗位,绝大部分是林学专业,所占比例均超过50%,而法律、经济、管理、动植物保护等专业人员只占19.7%,尚不能适应林业生产任务和职能多样化的需要。

4.人才流失现象较严重。与其他行业相比,林业行业条件简陋、工作艰苦、收入微薄,对人才既无吸引力又没有激励作用,特别是受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影响,不仅造成现有人才的部分流失,同时也难以引进科技创新型和复合型高层次人才。从近5年的统计数据看,全省市级以上林业单位共调出人员112人,其中大部分是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而同期进入林业行业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高学历人才仅7人。特别是毕业生实行“双向选择”后,林业基层一线几乎失去了人才输入。此外,县、乡两级林业干部调整较为频繁,导致不熟悉业务的“新面孔”多,业务骨干频频转岗。

5.培训教育相对滞后。近年来,河北省林业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公务员初任(任职)培训、关键岗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技术工人等级考核等蓬勃开展。但总体看,培训教育工作与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相比,规模还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质量和效果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十五”期间,全省林业系统年均培训率为55%,每年仍有将近一半的林业职工未能参加培训教育。从调研情况看,一方面广大林业职工有着迫切的培训需求,另一方面受培训机构、经费等诸多因素影响,培训规模不适应需求,特别是县以下林业单位职工的培训率年均不足30%,大部分职工没有培训机会,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整体素质的提高。

三、河北省林业人力资源开发的对策建议

1.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确立林业人力资源开发的战略地位。各级林业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人才观念,强化人才意识,树立“以人为本”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把人才开发视为一项战略任

务,打破以“管”为主的传统的人事管理思维模式,主动确立适应形势任务、不断创新和服务林业中心工作、服务人才的新思维;要深刻认识将人力资源转化为人才资本的重要性;要明确人力资源是推进河北现代林业建设的决定因素,实现这一目标,最终必须依靠林业从业者素质的全面提高及潜能的充分发挥。各级林业部门一方面要结合行业和地方实际,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林业人才政策,稳定现有人才,用好本地、本单位人才,吸引外地人才,为当地林业建设服务;另一方面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行业和地方实际制定人力资源开发政策,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林业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并做好林业人力资源开发的规划、实施和检查工作,推进林业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变。

2.建立健全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才成长机制。人力资源的开发与人才成长从根本上取决于用人体制和机制。实施林业人才战略,要根据林业行业本身的特点和林业活动本身的特点,从建立以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为核心内容的人才评价标准入手,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从确定以能力和业绩为核心的价值导向入手,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贤任用机制;从完善教育体系入手,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从建立健全人才市场服务体系入手,形成人才合理流动机制;从尊重业绩入手,建立健全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从改革和完善人才保险制度和福利制度入手,建立健全人才保障机制。

3.制定、完善基本保障措施和优惠政策,稳定基层林业从业人员队伍。通过对工资、福利、艰苦地区林业从业人员的津贴、特殊岗位津贴、住房待遇、工作条件、进修学习、职务职称晋升等政策调节措施,通过制定医疗保险、落实子女就业、配偶安置和退休待遇等政策,解除基层和林区职工的后顾之忧,稳定基层林业队伍。

4.着力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不断优化林业人才队伍。要积极创造条件,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成才环境、社会人文环境和政策环境。要把林业人才工作的重点更多地放到搞好服务上来,积极帮助搭建人才发挥作用、施展才能的舞台,努力创造拴心留人、人在心在、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使一切有利于林业发展的创造愿望都得到尊重,创造活动都得到支持,创造成果都得到肯定。要广泛宣传党的人才政策、工作动态、先进典型,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要切实维护人才的合法权益,突出以人为本,创建以尊重人才、关心人才、凝聚人才、服务人才为核心的林业人才工作机制,不断提高行业的凝聚力、向心力。要进一步完善人才引进政策,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打破专业和地域的界限,鼓励大专院校毕业生到河北省林业行业工作。结合项目或课题引进急需的紧缺人才,要简化手续,畅通渠道。对引进人才的待遇、配偶及子女就业等问题要统筹考虑,优先解决,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