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对比汇报范文

对比汇报精选(九篇)

对比汇报

第1篇:对比汇报范文

谈地税所长如何汇报工作汇报是单位和个人向组织和领导汇报在一段时间内或一个重大事件活动中的行为和思想表现的一种书面(语言)材料。通过汇报,一方面使组织能够及时了解工作和思想动态,另一方面也可以取得组织的帮助和指导。汇报的方法多种多样,内容丰富多彩,要求千差万别,因此,汇报并非一件易事。地税所长处在税收征管的第一线,既是指挥员,又是战斗员,在实际工作中经常要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工作。近年来,通过与部分地税所长的接触,发现有的地税所长汇报工作思路清晰、有条不紊,但也有个别所长汇报工作思路不清、语无沦次。因此,很有必要就汇报工作的形式和内容作以一定的规范,,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在此,我想就地税所长如何汇报工作,结合自己知道和掌握的一些基本形式和内容,与地税所长们共同交流,不妥之处请斧正。一、汇报的基本形式汇报没有什么特别固定的形式和严格的要求,一般来说,只要抓住重点,如实简要地汇报出来,?使要求汇报者满意,达到汇报的目的就行了。汇报就其形式来讲,可分为口头汇报和文字汇报。㈠口头汇报的要求是思路清晰、实事求是、重点突出、语言简练、节奏适中、吐字清楚、声情并?茂。口头汇报一般采取归纳式汇报,效果较好。文字汇报的要求是条理清晰、实事求是、重点突出、文字简练、内容完整、结构合理、文理通顺。文字汇报一般采取全面式、专题式汇报。二、汇报的基本内容汇报的内容非常丰富,本人认为,汇报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下列几项:㈠基本情况⒈乡镇基本情况:人口、面积、村委、自然村、工农业产值、财政收入、人均收入、资源情况、名胜古迹、风土人情、物产特征、传奇故事等。⒉地税所基本情况:⑴人员情况:本所共有多少人、男女比例、党团员数量、文化结构、年龄结?构、每个人的基本特征等。⑵任务情况:上级分配计划数、截止月份完成数、占计划数的比例、与同期或邻期相比增减情况、占该乡镇财政收入的比例、占国民收入的比例等。⑶税源情况:总户数,其中:国有户数、纳税情况、所占比例;集体户数、纳税情况、所占比例;私营企业户数、纳税情况、所占比例;个人工商业户户数,纳税情况、所占比例。另外在汇报税源情况时,要将重点税源、一般税源、潜在税源反映出来。⑷其它情况:房屋、交通通讯、办公条件等。㈡工作任务完成情况⒈税收任务完成情况:分析任务完成的原因,有利因素有哪些、不利因素有哪些、在组织税收收入中采取了哪些措施等。⒉正确执行税收政策情况: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有无棚架梗阻的现象、有无摊派截留税款的现象等。⒊税收征管改革完成情况:办税服务室建立情况、管理模式转换情况、纳税人申报率、入库率情况、协税护税组织作用的发挥情况等。⒋地税所“三基”建设情况:基层情况、基础情况、基本功情况等。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党团组织活动情况、政治思想工作开展情况、“三优一满意”工作的开展情况、文明税所的,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创建情况等。㈢各项管理情况⒈对纳税人的管理情况: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是如何管理的,采取了哪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取得了哪些效果等。⒉对内部人员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考勤制度、学习制度、工作制度、廉政建设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其它制度的执行情况。⒊部门之间的协调情况: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情况、部门之间的配合情况等。㈣工作经验与体会在实际工作中有什么经验和体会,要逐条进行汇报。㈤存在问题、努力方向及建议在实际工作中,还有什么问题、如何克服、工作的努力方向、要达到的目的、需要上级机关解决的问题,对税收工作的建议等,要逐项逐条汇报。此外,在口头汇报时,还要有一定的结束语。比如:其他同志有什么补充的、请领导指示、欢迎领导多来检查指导工作等。同时,在汇报工作时,还要因人、因时、因事,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有针对性的进行汇报,以取得满意的效果,达到汇报工作、促进工作、指导工作的目的。

第2篇:对比汇报范文

(一)结售汇统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手工编制报表,统计数据容易出现差错。目前大部分银行已实现系统自动抓取数据产生报表,但存在少数行仍是依靠统计人员手工核对对公结售汇数据和在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对私结售汇数据后,手工加总报送统计数据,这样手工操作工作量大效率偏低,统计数据也容易出现误差。即便是数据来源于会计报表系统,也存在录入到外管局报表系统中出现人工误差的情况。

2、报表编制、报送部门不一,统计人员队伍欠稳定。调查发现许多银行存在统计报表编制、报送部门不是同一部门,这样致使报表统计人员与业务经办人员之间脱节,结售汇数据统计核对不便,准确性无法保证。而且近年来,各行外汇业务统计人员交替更换频繁,且这些业务经办人员变更又不须向外汇局备案,不利于保证统计核查监管的连续性和统计数据质量的稳定性。

3、结售汇统计制度不健全。大部分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统计工作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内控制度,无专门的结售汇统计制度,核查时能提供的仅是分散于结售汇业务制度中的 “按时按要求向外管局报送结售汇报表……”等诸如此类几句话,而结售汇统计数据来源于外汇指定银行的国际结算、信贷、营业部、信用卡等各个业务部门,由于结售汇数据来源的业务部门与结售汇报表数据的汇总上报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协调,结售汇数据从采集、汇总、上报到保存,整个统计流程没有一个健全的内控制度约束管理,容易造成统计错误与遗漏隐患,同时给外汇局的核查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4、没有使用实时汇率或一日一价。调查中发现有的银行在非美元折算为美元时,所使用的不是实时汇率,而是外汇局每个月公布的折算率,影响了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当非美元交易较多时就容易出现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少报的统计数据错误,这类错误存在1%。

5、个别银行内部统计数据管理存在问题。调查发现,个别银行内部对统计数据有规定,银行结售汇数据与自身系统结售汇统计余额必须要一致。由于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是分交易主体和交易项目四舍五入至万美元单位进行统计,当出现不同交易项目或主体的交易因四舍五入至万美元单位统计,数据出现进位较多时,银行自身系统的结售汇余额就会与结售汇统计报表总额有出入,报表工作人员则在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时分项目对数据进行微调。这样按内部管理要求做出的调整,必然会影响报表数据的准确性。

(二)结售汇核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1、非现场核查手段有限,核查效率偏低。目前没有银行结售汇统计非现场核查系统,非现场核查主要依靠外汇局统计工作人员从外汇账户系统、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系统和个人结售汇系统等分析系统中提取对公对私结售汇数据,与银行报送的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数据进行比对核查,并结合主观工作经验来判别是否存在漏报和错报等数据质量问题。由于各系统的统计口径不完全一致,比如个人结售汇系统不统计外币代兑机构办理的业务数据,而银行结售汇系统却要统计,这样数据存在不一致,比对核查效果就打折扣;此外,报表上报时间紧,核查的人工操作工作量大,使得统计核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难以保障。

2、现场核查工作量大,核查难度大。现场核查主要是通过外汇局统计核查人员到银行现场调阅原始会计凭证、交易凭证、业务台账和交易流水等资料来对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做进一步的核查。即便是倒出银行结售汇明细与外管局一些监测系统的数据,运用一定的程序进行比对筛选,由于银行每天办理的业务量大,且每个外汇分支局辖内可以办理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网点也很多,外汇局统计核查人员现场调阅核查的工作量很大;且结售汇报表报送的是总量数据,与具体每笔数据核对,分交易性质分交易主体进行核对,核查难度很大,而结售汇核查人员有限,核查监管力度也有限。

3、统计项目设置不完善影响了核查监测开展

(1)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项目设置存在差异。进行银行结售汇的外汇资金项目归属通常都与国际收支申报的项目归属大致接近,但是交易项目设置却与国际收支申报的相差较多,如,国际收支涉外收入(对私)交易编码将“职工报酬-一年以下雇员汇款收入”(301010)和“一年以上雇员汇款收入”(406000)分开统计申报,而银行结售汇系统是将“职工报酬和赡家款”(131)项下的统一统计,这样从国际收支申报数据核查时,“一年以上雇员汇款收入”(406000)结汇就该顺应归入经常转移,而实际上却归入了职工报酬和赡家款统计,这些不对应之处容易影响银行工作人员正确统计,对核查监测工作也不利。

(2)与个人结售汇系统资金属性的设置存在差异。开展对私结售汇的统计数据核查通常需要比对个人结售汇系统数据,但是两个统计系统对统计项目资金属性的设置有一定差异,尤其是个人结售汇系统对私售汇的购汇种类设置与银行结售汇系统的差异大。购汇种类下属的出境定居、境外邮购、缴纳国际组织会员费、外汇理财、补够外汇、境外个人经常项目收入购汇等实际常用的购汇种类,在银行结售汇报表中难以找到对应的统计项目归属,影响了银行结售汇统计核查。

二、结售汇统计非现场和现场核查方法

(一)非现场核查方法

尽管目前各外汇业务系统存在数据采集困难、统计口径不同等种种局限性,但其数据与结售汇统计数据均来源于银行办理的外汇业务,我们可以在技术手段有限的情况下,简单利用两者的逻辑对应关系,通过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上报数据的错漏现象和违规情况。

1、外汇账户管理系统核对法。外汇账户管理系统中对公外汇账户结售汇与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对公结售汇存在内在逻辑关系,利用两者进行比对,从而找出异常数据。一是进入外汇账户系统的“账户收支明细统计”,选择“结售汇”选项,按不同时间段提取对公外汇账户结售汇数据,然后汇总结售汇统计报表中的对公结售汇数据,核对两者的结汇与售汇合计数有无差错,核查结售汇报表数据报送的完整性。二是通过在“账户收支明细统计”查询交易编码区分具体的交易项目,进一步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资本账户、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等分项数据进行逐一比对,发现结售汇报表分项项目数据是否有错报、串报现象。

2、个人结售汇系统核对法。个人结售汇系统数据与银行结售汇系统居民及非居民数据具备一一对应的关系,我们可以从个人结售汇系统按银行分别导出个人结汇数据与售汇数据,再按交易时间、交易主体、交易类型等项目进行分类整理,以此来验证银行结售汇系统中居民或非居民结售汇数据是否准确。

3、直接投资管理系统核对法。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直接投资业务统计分析等模块,基本上涵盖了资本项下外商投资项下的结售汇数据。该系统中的资本项下结售汇数据基本上能与银行结售汇报表中直接投资项下的数据一一对应。核查方法是登录直接投资信息系统,进入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统计分析模块按结汇银行进行明细查询,可以得出各银行分月的外商投资企业结汇数据,分别与银行结售汇系统中对应时间段内直接投资项下结汇数据进行核对,发现异常数据作为现场核查的重点。

4、异常数据询问法。对于辖内没有或不常发生的业务而在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中却有数据出现的情况,及时跟进,与银行统计人员进行数据核对,询查异常数据发生的情况,适时解决银行在结售汇统计中出现的问题。

5、“其他”项目数据核查法。重点核查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中“其他”项下数据,要求银行逐月对结售汇统计报表“其他”项下收支数据进行说明,或者外汇局逐月针对“其他”项下收支数据进行查询和核实。

(二)现场核查方法

现场核查是指外汇局结售汇统计工作人员深入银行,调阅与结售汇数据相关的工作制度、会计报表、交易明细、原始交易凭证等资料,对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进行的实地核查、校验等工作。

1、选择合适的核查对象

一是重点核查统计方式落后的外汇指定银行。部分外汇指定银行没有实现结售汇统计数据的自动抓取,数据统计以手工为主,出现统计错误可能性较大,选取这样的银行进行现场核查,可及时纠正银行结售汇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其核查方法的研究也存在较大的探索空间。

二是重点核查新设立的外汇指定银行。新设立的银行在岗位设置、业务处理流程等方面可能存在不完善,现场核查可以检验新设立银行开办以来业务办理合规性,深入了解其内部岗位设置及业务流程,适时提出合理的规范化管理建议,有助于督促其进一步提升银行结售汇统计质量。

三是重点核查更换业务人员的外汇指定银行。由于银行定期会进行人员岗位轮换,更换业务人员初期是数据错报漏报的高发期,选取更换业务人员的银行进行现场核查有助于增强该行对银行结售汇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避免银行因为业务交接不到位造成工作质量下降。

2、核查资料准备

在开展现场检查前,外汇局要求银行准备资料:银行从会计系统剥离出的结售汇明细数据,具体指标设置包括:交易主体、币种、金额、交易时间、交易编码等;银行建立的对公结售汇业务台账登记簿;非现场核查中发现可疑情况,相应的银行会计凭证、电子数据、留存档案等。外汇局准备的资料:银行上报的即(远)期《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出的个人结汇、售汇明细清单;非现场核查可疑情况的相关资料等。

3、现场核查开展

(1)调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按照规定开办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应当建立独立的结售汇科目,并下设代客结售汇科目。核查人员从银行获得代客结售汇科目代码(外汇买卖科目)。以某银行的结售汇科目设置为例,70205代表代客即期结售汇,70206代表代客远期结售汇,70203代表外币之间的套汇业务,各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表示售汇业务,贷方发生额表示结汇业务。

(2)按会计科目剥离电子数据。如果没有电子数据为基础,对结售汇整个科目进行数据核对显得尤其困难。剥离电子数据是总量核查的前道工序,从全科目电子数据中筛选出代客结售汇科目的借贷双方的数据,以备核查。

(3)核对《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总数。对取得的结售汇电子数据进行加工,加总银行月结售汇数据,减去系统内平盘数据,得出实际代客结售汇数据,分别同《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中结汇和售汇合计数进行核对,从而发现错、漏情况。

(4)核对分项数据。核对结售汇总数之后,就要对结售汇分项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分项数据有两种方法:一是通过剥离的电子数据按照账户性质分类筛选,分别计算经常账户、资本金账户、外债账户等账户中结售汇情况。二是通过银行电子台账核对分类数据。检查人员可要求银行提供结汇售汇统计的电子台账,该电子台账包含了《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中每一个子项的明细数据。逐步或部分调阅结售汇业务凭证,将业务凭证与电子台账中的明细数据逐步核对,以发现银行是否有金额、归属等方面的错报问题。

(5)对可疑、重点、大额数据逐笔核查。对于非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在现场核查中进行逐笔核查,重点核查辖内没有或不常发生的业务而在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中却有数据出现的可疑数据、资本项下需审批的重点数据、增长幅度较快或金额较大的大额数据。通过翻阅会计凭证,逐笔调取该结售汇业务的相关单证,对资金属性、交易主体性质、交易日期等方面进行核查,查看是否存在误报的情况。

三、相关工作建议

(一)完善结售汇统计核查制度

借鉴国际收支申报核查的做法,出台银行结售汇统计核查操作规程,对现行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进行补充完善,细化指导核查银行结售汇统计质量和内控管理的规定,提供较为完善的统计核查工作指引支持。

(二)加大科技支持,建立有效核查工作体系

大力提高科技支持力量,提高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的整体工作效率,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核查工作体系。一是借鉴国际收支统计非现场核查系统的做法,开发银行结售汇非现场核查系统,大幅减少非现场和现场核查的工作量,提升监管效率;二是整合现有外汇业务数据资源,提高业务数据共享水平,打造大监管核查平台,提高整体核查监测水平。

(三)优化统计项目设置,提高统计基础质量

改进优化银行结售汇统计交易项目设置,建议增强银行结售汇统计与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个人结售汇系统资金属性设置的关联性,提高银行业务人员理解统计指标和正确归属统计的可操作性,从数据源头上保障统计基础质量。

(四)加大银行管理督导,提升统计核对基础

一是明确要求各行必须要实现结售汇数据提取电子自动化,并且保障自动提取数据的准确性,杜绝手工加总编制报表产生的人为错误。二是要求各行统一报表编制和报送归口部门,并且提高统计人员队伍的稳定性,保证统计核对业务质量。三是明确要求各行统计报表编报中非美元折算为美元必须采用实时汇率,提高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四是明确要求各行(包括基层行)均需单独设置结汇、售汇会计科目,并且还具体设置银行自身结售汇、代客结售汇等交易科目,确保统计核对工作有效开展。

第3篇:对比汇报范文

一、外币报表折算问题

所有外币报表折算问题集中在汇率的选择上面。我们可以想像,如果外币汇率是稳定的,那么外币折算的方法就无异于把千克折算成其他的重量计量单位。但是,大多数国家在货币市场上是自由定价的,所以汇率的不稳定性以及外币折算时选择的汇率种类对折算的结果产生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将外币折算成本国货币时有三个可供选择的汇率:第一个是历史汇率,这是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使用历史汇率可以在本国货币报表上保留外币项目的原始成本,可以保护财务报表免受折算损益的影响。第二个是现行汇率,指报表编制日的当天汇率,使用现行汇率会产生折算差异。第三是平均汇率,是现行汇率与历史汇率的简单加权平均。这三种汇率中,外币报表折算各个项目应该采用哪种最好?折算损益应该怎样进行会计处理?关于以上问题的争议,就是外币报表折算问题的焦点所在。

二、现行汇率法与时态法比较

总体来说,外币报表的折算方法共有四种:流动与非流动法、货币与非货币法、现行汇率法和时态法。当今世

界各国对外币报表折算的最佳方法选择只是在现行汇率法与时态法之间进行的,所以本文仅对这两种方法进行比较介绍。

1、现行汇率法。现行汇率法是一种历史古老的方法,从19世纪开始一直沿用至今。现行汇率法是将外币报表中所有资产、负债项目按统一的期末资产负债表日的现行汇率折算,只对子公司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项目采用历史汇率进行折算。若子公司收益表中的收入和费用交易发生频繁,也可以采用当期的平均汇率。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可以保持子公司外币报表原先表述的财务结果和关系,并且揭示汇率变动对母公司在子公司的投资净额(母公司权益)的影响,所以折算过程中发生的折算损益将作为资产负债表中权益的独立项目递延处理。在母公司出售子公司或者认为折算损益已经永久性减少以前,累计的折算损益都不能转入留存收益。但是,现行汇率法在理论上存在着值得探讨的问题。在理论上,合并报表目的是为了母公司股东的利益而从单一通货观念来表达母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但如果使用现行汇率法,合并结果所反映的却是构成合并总额的每个国家的通货观念;另外现行汇率法假设所有资产负债表项目都暴露在汇率风险之下,可非货币性资产的内在价值不会随汇率的波动而变动;再者现行汇率法对按历史成本计量的存货、固定资产等按期末现行汇率计算,违反了传统的历史成本会计模式,改变了折算项目的计量属性。

2、时态法。时态法是一种多汇率方法,它是美国会计学家伦纳德・洛伦森在1972年提出,并在1975年FASB的第8号财务会计准则所采用。时态法要求在对外币报表中项目进行折算时,分别采用其计量所属日期的汇率进行,折算的结果好似子公司的报表中的资产和负债在交易时日就已经把发生额折算为本国货币等值。具体做法是,现金、应收项目、应付项目用现行汇率换算;用历史成本记载的非货币性资产、负债项目用历史汇率换算,用现行价值记载的非货币性资产、负债项目用现行汇率换算;实收资本按投入时的历史汇率折算,留存收益为折算数字;收入与费用项目按照交易发生日的汇率折算,若企业收入费用交易发生频繁,也可以采用当期的平均汇率来折算。

时态法在理论上较现行汇率法有更强的理论依据。主要表现在折算汇率的选择上:时态法以报表项目的计量属性作为选择折算汇率的依据,因而能够适用于任何一种会计模式,保证其在折算前后的一致性。此外,时态法能体现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目的,即为了母公司股东的利益而从单一通货观念来表达母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从母公司的观点出发认为股东关心的是那些能为母公司所控制的国外子公司的资源在母公司所在国效用的大小,而非子公司所在国效用的大小。

时态法实质上认为汇率变动是一个客观事实,只有在汇率变动的当期确认其对会计造成的影响,才能更好地满足报表使用者预测和决策的需要。所以,时态法通常将折算差额直接计入当期合并损益中。但正是因为要将折算差额直接计入当期合并损益中,这种处理方法引起了会计实务界的不小争议,指责时态法将折算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将使账面结果与真实的经济结果不符,歪曲了公司报告的实际状况反映。

这种情况下FASB采用了一种折衷的办法,了第52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规定根据功能货币来确定是采用时态法还是现行汇率法。虽然第52号财务会计准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时态法和现行汇率法孰优孰劣的争论,但同时也带来了问题:对国外子公司进行分类依赖于管理当局的职业判断,而管理者可能因为知识的欠缺进行主观臆断,也可能出于粉饰其各项财务指标的目的选择折算方法。而且如果跨国公司有若干个国外子公司,对这些子公司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外币报表折算,会使得合并会计报表成为多种方法、观点的叠加,对财务报表所传达信息的可靠性造成影响。

三、我国外币报表折算方法选择

我国目前尚未正式出台外币折算的会计准则,但随着国内涌现出大量的跨国公司,国家颁布有关的会计准则成为必然,所以曾两次印发外币折算征求意见稿。1995年7月印发的具体会计准则《外币折算》(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外币报表的折算,是先根据其与报告企业相关的融资和经营方式,将“境外营业”划分为“报告企业经营组成部分的境外营业”和“境外实体”两种类型。前者采用时态法,后者采用现行汇率法。虽然没有引用功能货币这一概念,但采用的折算方法与折算差额的处理与前面论述的SFAS NO.52基本相同。最近一次的征求意见稿是财政部于2005年6月印发的具体会计准则《外币折算》(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外币报表折算方法使用现行汇率法。

上述两份意见稿表明我国对于外币报表折算方法的选择,虽然前后历经十几年,数有变化,但变化的目的是使外币报表折算方法更适于我国的现实状况。我们认为外币报表折算方法的选择应该是若干影响因素权衡的结果,应该从不同角度不同因素来审视方法的选择,比如各种折算方法的特点、我国跨国公司现状、我国的会计环境等因素。

1、财政部2005年6月印发的征求意见稿比起1995年7月的征求意见稿明显的不同点是并没有将境外营业划分为“报告企业经营组成部分的境外营业”和“境外实体”两种类型,而是直接规定企业将境外经营的会计报表并入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现行汇率法进行折算。这样,能避免兼用时态法和现行汇率法导致的问题,使得管理者不能通过精明的境外营业分类来操纵收益或者其他财务报表项目金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兼用两种折算方法引起的争议。

2、从现行汇率法与时态法的特点看,现行汇率法是对所有的资产和负债都乘上一个常数(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所以现行汇率法能保持原外币报表中各个项目的比例关系。但是现行汇率法假设所有的外币资产和负债都承受汇率变动的风险,由于存货和固定资产的价值基本上不受汇率变动的影响,这种假设很少成立。而且,用现行汇率折算历史成本产生的数字很难解释,因为它既非历史成本也非现行市价。在时态法下,汇率变动影响的是外币报表中的货币性项目,其他非货币性项目基本上不受影响,且要求在外币报表上用历史成本计量的项目要用历史汇率折算,比较符合客观实际情况。

第4篇:对比汇报范文

外币报表折算是将以某一种货币反映的财务报表按照一定的汇率折算为以另一种货币反映的财务报表的行为。需要进行外币报表折算的情况一般有:①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为了在年末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必须首先将以外币反映的子公司财务报表折算为与母公司整体财务报表相同货币反映的财务报表。②采用外币分账制核算的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财务报表。③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境外企业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可见,外币报表折算不仅在跨国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需要应用,而且在跨国经营,以及国内经营但涉及外币业务时也需要应用。对某些跨国公司来说上述三种情况可能同时存在,外币报表折算更是不可回避。

外币报表折算不是简单的币种间的换算,从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来看,它与外币交易有密切的关联。可以说外币报表折算多数是由外币交易引起的,上述第二种外币报表折算就是这种情况,所以外币报表折算方法与外币交易会计处理方法有密切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既要做到外币报表折算方法与外币交易会计处理方法相互衔接、一致,又要做到国外企业与国内企业在外币报表折算方法上保持衔接、协调、一致。否则,不仅会破坏会计理论与方法的内在逻辑,而且会使财务报表丧失可比性和有用性。

二、对现行汇率法的评论

按照现行汇率法,外币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资产、负债项目均按照资产负债表日的现行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按照利润和利润分配表的年末未分配利润项目折算后的金额填列,其他项目如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按照交易或事项发生日的历史汇率折算;因折算汇率不同而形成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作为一个单独项目列示于所有者权益中,并作递延处理;利润和利润分配表各项目按照交易或事项发生日的汇率折算。根据这一方法的原则,为了简化核算,收入、费用类项目可以采用会计期间的平均汇率(简单平均汇率或加权平均汇率)折算。

有不少教科书认为,现行汇率法可称为单一汇率法,其他三种折算方法(流动性与非流动性项目法、货币性与非货币性项目法、时态法)可统称为多种汇率法。其实,这种划分方法是不科学的。在现行汇率法下,不但资产负债表与利润和利润分配表各项目所用的折算汇率不同,而且资产负债表各项目所用的折算汇率也不同,正因为所用汇率不同,才产生了折算差额。若真正采用单一汇率折算,是不会出现折算差额的。可见,没有纯粹的单一汇率(如现行汇率)的折算。

赞同现行汇率法的人认为这种方法具有简便易行的优点,而且由于采用单一汇率对各资产、负债项目进行折算,等于是对各项目乘上一个常数,所以折算后资产负债表各项目仍能保持原外币报表中各项目之间的比例关系。让我们分析一下这个被教科书反复引用的“优点”。外币报表各项目之间的比例关系,如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负债权益比例、净资产收益率等,完全可以通过未折算的原外币报表得到。按照现行汇率法折算后的外币报表,是否真正保持了原外币报表各项目之间的比例关系呢?事实并非如此,负债权益比率变了,净资产收益率和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也变了,原比例关系必然也会发生变化。外币报表折算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从而反映整个跨国公司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用现行汇率法看不出其与实现这一目标有多少相关度,更看不出其优点。

有的学者认为,应该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现行汇率法,即它衡量的是母公司在子公司净资产上的汇率变动影响(常勋《财务会计四大难题》)。其实,按照现行汇率法折算,等于确认了汇率变动对各资产、负债项目的影响,即按照汇率变动的影响额,调增(或调减)了各资产、负债项目,只是没有同时将该影响额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已。那么,国内母公司的外币交易或外币报表折算是否也按照同样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呢?至少我国不是,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也没有这样的规定。这就是说,连各股东在母公司中拥有的净资产都没有完全反映汇率变动的影响,为什么要求反映汇率变动对母公司在子公司中拥有的净资产的影响呢?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逻辑上的一致性和会计上的一致性原则。现行汇率法也并非那么“简便易行”。若仅仅从“简便易行”角度去设计外币报表折算方法,最简单易行的是对资产负债表、利润和利润分配表各项目采用完全相同的汇率(如现行汇率或平均汇率)折算。这才是真正的“单一汇率法”,并能真正地保持原外币报表各项目之间的比例关系。但是,这种折算方法同样不能实现与外币交易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致性。

学术界对现行汇率法有不同的看法,有的甚至提出了批评意见。持不同意见者认为,将外币报表上以历史成本表示的资产项目按照编表日的现行汇率折算,其结果既不是资产的历史成本,也不是资产的现行市价,而是其历史成本与报表编制日现行汇率两个不同时点数字的乘积,这样折算后的资产价值不能说明什么问题。

从上述对现行汇率法的正反不同意见来看,持否定意见的颇有道理。因此,现行汇率法不是应当被发扬,而是应当被改造或干脆放弃而转向其他方法。

三、对流动性与非流动性项目法的评论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计程序委员会在20世纪30年代末曾推荐使用流动性与非流动性项目法。采用这一折算方法时,应将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和负债项目划分为流动性项目与非流动性项目两大类,按各个项目的流动性与非流动性分别选用不同的汇率进行折算:流动性资产和负债项目的外币金额按编表日的现行汇率折算;非流动性资产和负债项目则按其原入账的历史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中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项目按照交易或事项发生日的历史汇率折算;如果将外币报表折算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则未分配利润项目根据资产负债表的平衡关系倒挤确定;如果将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作为所有者权益下的单独项目递延处理,则未分配利润项目根据利润和利润分配表的年末未分配利润项目折算后的金额填列;对利润和利润分配表各项目,除折旧费用和摊销费用按照相关资产入账时的历史汇率折算外,其他收入和费用各项目均按会计期内的平均汇率折算。

人们对流动性与非流动性项目法的看法基本一致,认为这一方法有着明显的缺陷,即它对流动性项目采用现行汇率折算,对非流动性项目采用历史汇率折算,这样处理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持;它对存货与现金、应收账款一样采用现行汇率折算,意味着存货与现金、应收账款一样承受汇率风险,这样未能反映出存货的实际情况;它对长期应收款、长期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项目采用历史汇率折算,没有反映这些项目承受的汇率风险。此外,这一方法与外币交易会计处理方法未能协调一致。从世界范围来看,这种方法是一种逐步被淘汰的方法,目前只有少数国家采用。

四、对货币性与非货币性项目法的评论

货币性与非货币项目法是美国学者赫普华斯于1956年在改进流动性与非流动性项目法的基础上提出来的。采用这一方法应将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负债项目划分为货币性项目与非货币性项目,分别采用不同汇率折算:货币性项目采用现行汇率折算,非货币性项目则采用交易或事项发生日的历史汇率折算,未分配利润项目则按照资产负债表的平衡关系倒挤确定;对于利润和利润分配表以及折旧费用和摊销费用各项目按照相关资产入账时的历史汇率折算;对于销货成本项目则在对期初存货、期末存货、当期购货分别进行折算的基础上,按照“期初存货+当期购货-期末存货=当期销货”的等式来计算确定(其中,期初存货和期末存货按照各自的历史汇率折算,当期购货按照当期平均汇率折算);对于其他收入、费用项目则按照会计期间内的平均汇率折算(从原则上说,也应是按照交易或事项发生日的汇率折算);对于提取盈余公积、分配现金股利等利润分配项目按照发生日的汇率折算;对于年末未分配利润项目则按照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项目折算后的金额填列。

由于货币性项目或者是现在收到或支付的金额固定的现金,或者是将来收到或支付的金额固定的现金,因此它会直接受到汇率变动的影响,而且这种折算方法与外币交易会计处理方法是协调一致的。所以说,这种方法的理论依据是比较充分且逻辑性较强的。但是,如果设置于国外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独立性很强,很少使用母公司货币进行收付,那么按照货币性与非货币性项目法,将由于汇率变动导致的折算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会降低利润和利润分配表反映利润的真实性。因此,这一方法的应用是有条件的,即它只适用于国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与国内母公司依赖性强、业务往来频繁,从而对母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影响较大的情况,即通常所说的母公司经营活动在国外的延伸这样一种情况。

五、对时态法的评论

时态法是美国会计学家伦纳德。洛伦森提出的。1975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第8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要求采用这一方法。在时态法下,外币报表折算的过程,是将以外币表述的财务报表转换成以另一种货币单位重新表述的财务报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只改变其计量单位,而不改变其计量属性。主张时态法的人认为,时态法同货币性与非货币性项目的理论依据不同,它不是以资产、负债项目的货币性与非货币性作为选择折算汇率的依据,而是以资产、负债项目的计量属性作为选择折算汇率的依据。但从时态法的具体操作来看,它同货币性与非货币性项目法大体相同。不同之处是在存货、投资等项目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若这些项目以低于成本的市价)计价时,则采用的折算汇率是现行汇率。

第5篇:对比汇报范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于2008年7月2日联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汇发[2008]2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7月14日起,在中国电子口岸试运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2008年8月4日起正式运行。

核查系统试运行之日起,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对企业出口收汇(包括出口项下境外收汇和符合规定的境内收汇,含预收货款,下同)进行出口电子数据联网核查。

二、企业出口收汇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先进入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代码为1101。

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限于企业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支出须经银行联网核查后方可办理,其支出范围包括经银行联网核查后结汇、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退汇等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账户余额按活期存款计息。

三、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在核查系统中企业相应贸易类别可收汇额范围内进行收汇核注(即在核查系统中录入实际结汇或者划出金额,扣减对应可收汇额,下同):

(一)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或者边境小额、对外承包出口等其他贸易类别的出口可收汇额,分别等于相应出口贸易类别逐笔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之和;

(二)来料加工贸易的出口可收汇额,等于该出口贸易类别逐笔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与收汇比例乘积累加之和;

(三)预收货款可收汇额,依据企业已登记预收货款和前12个月出口收汇情况,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生成。船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等特殊行业以及出口买方信贷项下提前收汇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提高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申请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出口合同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外汇局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

企业预收货款对应的货物实际报关出口后,其经联网核查后结汇或者划出的金额,从该企业相应贸易类别出口可收汇额中扣减。

四、来料加工贸易收汇比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依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确定。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实际收汇比例高于核定比例的,企业从待核查账户中办理结汇或划出时,除提交《办法》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向银行提供对应的出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联,下同)正本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银行应在核查系统中记录该笔收汇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号、出口合同号和实际收汇比例,核注核查系统相对应的可收汇额后,为其办理结汇或划出手续。

企业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单笔出口货物报关单实际收汇比例高于25%的,办理银行应当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汇总报告所在地外汇局,并附相关单证复印件。

五、2008年6月30日(含)之前出口未收汇的,依据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企业的应收汇和已收汇情况确定其可收汇额,计入核查系统的“其他贸易”栏目。企业在通过待核查账户办理此类出口收汇的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银行应核查该栏目出口可收汇额并在其范围内进行收汇核注。

六、核查系统试运行期间,由于系统或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按照《办法》规定对出口收汇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持对应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待核查账户中对应收汇的结汇或划出手续。银行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审核相应单证后办理。

企业凭出口日期在2007年12月31日(含)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的,应当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按规定办理核销等手续。银行凭外汇局相关处理决定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对应收汇的结汇或者划出手续。

企业不得伪造、涂改、借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收汇,已办理收汇或进料抵扣收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重复用于收汇。

七、银行按《办法》及本通知规定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出后,应在相应单证正本上签注已收汇情况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留存《出口收汇说明》及相关单证复印件五年备查。

八、《办法》实施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阶段完善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贸易收汇与结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6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结汇“关注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5号)废止。

第6篇:对比汇报范文

一、点出“罪名”、提出问题

汇报人汇报案件时。首先要点明案件的罪名。即“今天要汇报的是××案子”。让听者直观明了案子是关于什么事;讲完“罪名”后。紧跟着必须要指出需要研究的是什么问题――罪与非罪?此罪彼罪?一罪数罪?共同犯罪?预备中止?既遂未遂?情节轻重?证据采信?对法律、司法解释适用的理解?等等,这样,听者才能在听取汇报的过程中,有的放矢、抓住重点,并能就所关注的问题做记录、提问题。

二、介绍犯罪嫌疑人情况

犯罪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刑事案件肇始于犯罪嫌疑人,生动、全面地讲述犯罪嫌疑人情况,对听者迅速建立起对案情的感官认识以及有侧重的关注所要研究的焦点问题至关重要。汇报人平时需要汇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姓名――在汇报姓名时,一般需要特别指明的是犯罪嫌疑人有无其他名字或绰号。因为在有些共同犯罪案件中,同伙之间未必互相知悉涉案人员的真实身份信息。在供述中所提及的可能只是同伙的其他名字或绰号(如“二子”、“龙哥”、“虎弟”),甚至某个明显的特征(如“大肚皮”、“大头”、“大眼”)。因为这些别名、绰号均能体现出案件人员的基本特征,所以有时在汇报中使用这些别名、绰号,而不是涉案人员的本名,既能使不同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中提到的人物与其角色(即行为)正确对应,又能使案件汇报更为顺畅、清晰。

2.性别――从刑事发案情况看,女性的犯罪能力天然较弱,这就涉及到一些问题需要注意,比如共同伤害案中。涉案女性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伤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抢劫案中涉案女性犯罪嫌疑人是主犯还是从犯;从是否适合羁押的角度考量,还应指出该女性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情况,

3.年龄――犯罪嫌疑人是否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实际出生年龄与身份证或户口簿登记的是否有出入。新刑诉法和刑诉规则实施后。老年人的年龄也纳入审点,对已满75周岁的犯罪嫌疑人也应该在汇报中明确指出。

4.职业――对涉及利用职务便利的犯罪案件,在汇报过程中。要把犯罪嫌疑人的职务情况汇报清楚。如职务侵占案中必须要讲明犯罪嫌疑人的单位(包括单位性质)、职务、任职时间以及职责、权限;部分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职业直接决定其主观认识能力,比如模具工人参与制造枪支部件。

5.前科情况――犯罪嫌疑人的前科情况是影响捕与不捕的一个重要因素,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累犯、是否曾经故意犯罪、有无行政处罚记录。一方面直接影响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的前科情况,也能间接反映该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能力(经验)、反侦查能力(主要体现在讯问中的辩解情况)。

6.户籍地、暂(现)住地、民族及文化程度――我国交通发达、目前的人口流动程度较高,流窜作案及外地人作案等情况较为常见,这就涉及犯罪嫌疑人来天津时间长短、是否具有取保候审条件等等;另外,有些案件犯罪预谋地、犯罪工具来源地或赃物藏匿地就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汇报案件中都可能会涉及到。此外,犯罪嫌疑人是否为聋哑人或残疾人,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比如是否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等等,也应在汇报时一并讲明。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些案件,必须要在介绍犯罪嫌疑人情况的同时。介绍被害人的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关系,最典型的就是案,尤其是发生在熟人之间的案。此外一些涉及亲属关系、朋友关系、情人关系、同住关系、合伙关系、雇佣关系、同行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委托关系的案件,也应在汇报时把这些特殊的人物关系介绍清楚。

三、汇报发案经过

发案经过对听者厘清案件脉络非常重要,因此汇报人要根据汇报需要对公安机关何时接到何人报案,以何涉嫌罪名立案、立了几名犯罪嫌疑人,何时于何地在何情形下抓获犯罪嫌疑人、现场扣押何物品等情况有选择性地予以介绍,特别是对于抢劫预备、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类型的案件以及犯罪中止、未遂等情节,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材料对案件定性及分析尤为重要。

四、通过证据讲案情

前面叙述虽然零碎,但却必不可少,通过前三部分的介绍。即将登台的“主角”(犯罪嫌疑人)和“故事梗概”(部分案情)已经明了,汇报人下一步任务更为重要,就是通过证据讲案情,尽可能把平面的案卷材料立体化,让与案子有关的画面再次呈现,并将需要研究的问题一一点出。

(一)先控诉犯罪、后辩解

汇报、研究的案件一般都有疑难、复杂的情况,汇报人作为一线办案人员对案情甚为熟悉。但听者却是初次听闻此案,脑海中并无与此案有关的犯罪场面。因此,笔者认为,为了将案情讲清楚,有必要把证据划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汇报时先汇报能够控诉犯罪的各种证据,把犯罪经过呈现出来,然后再汇报与有罪证据相反或不一致的证据,做细节性对比(后文详述)。

(二)先言词证据、再实物证据

鉴于各类证据在反映案发经过方面的作用不同。笔者认为应优先汇报最能直接描述案况的证据,一般是先讲言词证据再讲实物证据。具体就是先汇报被害人陈述。让被害人说话。这类证据最直接、最直观,最能勾画出犯罪经过和犯罪场面,让听者对案发经过有直观认识。接着讲证人证言,对被害人陈述的情况进行印证,再汇报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物证、勘验、检查、辨认、扣押、搜查等证据(当然,汇报个案时还要根据所研究的焦点问题,确定各类证据的先后顺序及详略)。指控有罪证据汇报完以后,再接着对应的汇报犯罪嫌疑人辩解以及其他证实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有些案件比如被害人已死、被害人无法说话、被害人年幼或无直接被害人等,则需要依靠证人证言或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来初步确定案发经过。

(三)特殊案件可以采取倒叙方式

有些案件,从抓获现场讲起更能切合案件本身的证据特点,则可以考虑采取倒叙方式。

[案例一]证人刘某下午出门时。在其居住的胡同里碰见一名陌生的年轻男子(犯罪嫌疑人甲)慌慌张张推着一辆崭新的电动自行车奔向胡同里的一家住户,刘某上前盘问甲来此干什么,甲更加慌张并欲弃车逃跑,刘某遂抓住甲并报警。后犯罪嫌疑人甲交代其刚刚伙同另一同伙乙在附近一家网吧门口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现欲将该车藏于乙居住在该胡同的院里。

[案例二]巡逻民警在夜间巡逻时发现三名青年男子戴着帽子持刀找寻目标,后对该三人盘查。该三人均交代其欲在行人经过较少的地方、选择单身女性实施抢劫,并将三人在暂住地预谋作案、去附近商店购买抢劫用工具的前后经过如实供述,

[案例三]民警在巡逻时,发现路边有二人正在打磨黑色桑塔纳轿车的车架号,遂上前盘问,后查明,该二人多次从A地一名叫“龙哥”的男子那儿收购赃车,买来后二人一起打磨车架号然后再去B地销售,卖给一名叫“虎弟”的男子。

对于上述三个案例。笔者认为,先不说被害人报案(陈述)或犯罪嫌疑人预谋(供述),而是从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现场讲起。更利于听者对案件证据的整体把握。

(四)对关键证据重点汇报

每一件需要汇报的案子,都必有该案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汇报人在讲清楚案件脉络、由来的同时,对涉及到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务必要梳理、汇报清楚,让听者对焦点问题的证据情况有一个全面、清晰的了解。实际工作中,汇报人需要重点汇报的内容一般包括: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言词证据在哪些关键情节上存在矛盾或不一致。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以及证人证言哪儿有出入,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何处有不同。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犯罪预谋情况,犯罪嫌疑人的多次供述中或多名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供述哪儿相左,同案的多名犯罪嫌疑人共涉嫌多起犯罪、但有的犯罪嫌疑人并未参与全部(这会出现好几种复杂的“组合情形),案卷中缺少哪些重要材料,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等等。对此,笔者认为,首先还是要确定一个叙述角度。即一般还是以被害人陈述为出发点,将案发经过叙述下来。给听者一个完整的案发场面,然后再根据所要研究的问题,对出现矛盾或不一致的证据分类归纳或做对比性汇报。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汇报中对于一个问题的不同证据。要先总体概括讲有几种证据、几点不同,然后再对不同证据以及证据证明的有罪无罪情况分类分点汇报。

[案例四]某故意伤害案。在汇报被害人被打的情节时,汇报人开门见山,直接汇报共有7人11份言词证据(包括一名被害人的一份被害人陈述。四名证人的四份证人证言、两名犯罪嫌疑人的六份供述和辩解),但有五点不同:(1)有三份言词证据即被害人和其中两名证人张三、李四证实两名犯罪嫌疑人均有殴打被害人头部致伤的行为;(2)第三位证人王五证实看见两名犯罪嫌疑人动手,但击打什么部位未看清;(3)第四位证人赵六证实犯罪嫌疑人甲涉嫌殴打致伤。对犯罪嫌疑人乙是否动手没看清、无法证实;(4)犯罪嫌疑人乙承认打了,但称其未击打被害人头部:(5)犯罪嫌疑人甲否认自己动手。这样汇报,听者既能全面了解证据情况、又能具体知悉每组证据内容,如果对有关证据不分类、不分点一股脑的把11份言词证据全盘托出、机械罗列,一一道出的各种情况很容易让听者听来一头雾水,进而在汇报人所描述的混乱的殴斗场面中失去对各人物及其行为的准确把握,影响汇报和研究效果。

实际办案中,有时还会出现更复杂的“排列组合”情形。比如多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是否持械、各持什么工具、是否使用工具击打、击打什么部位,每名被害人的伤情为何人持何工具殴打所致,而多名被害人、多名证人、多名犯罪嫌疑人又各自叙说着所见所闻、多名犯罪嫌疑人中又有人供了翻、翻了供,更给本已混乱不堪的打斗场面添着几分扑朔,阅卷和汇报难度可想而知,对汇报人的汇报技巧要求也不言而喻。

(五)对待证据态度要中立。汇报证据要全面

在汇报案件时,汇报人必须要摆正态度,让自己处在中立角色。客观对待有罪、无罪以及罪轻、罪重的各类证据材料,一切叙述都要严格依据现有证据,通过自己的表达让各类证据说话,决不能掺杂自己的主观倾向,发表一些推断性或者证据材料外的观点;同时,还要全面汇报各种指控犯罪、罪重和证实无罪、罪轻的证据。只有做到中立客观、汇报全面,才能将案卷证据完全呈现在听者面前。为案件定性和分析打好基础;相反。如果汇报人有主观上的偏见、或者业务上的疏漏(遗漏或说错关键细节),均可能会影响听者对案件的把握及处理。

此外,针对不同的案件,在汇报中还有一些便捷、直观的方法可以配合使用。比如对于涉案人数较多、发案次数较多、涉案物品流转次数较多或者涉案人员和发案次数有交叉的案件,可以借助平面图形和箭头来标明涉案人物的关系、参与作案的概况或涉案物品的流转情况(如涉案枪支从制造到出售、买人再出售、持有、转借、后被查获;涉案资金在多家银行间的流转);又如制作表格将证明同一细节但不同点较多的各种证据(如多份不同的言词证据)一一分类分点进行对比:再如绘制简单的现场图或物品形状图反映现场或实物情况,从而方便听者对焦点问题所涉及的空间或实物有一个具体的定位和把握。

五、结语

第7篇:对比汇报范文

[摘要]目前国际上在外币报表折算中折算汇率的选择和折算差额的处理,尚未形成一致的国际惯例。外币报表折算主要方法有流动与非流动项目法、货币与非货币项目法、时态法和现行汇率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外币报表折算更适用时态法。

[关键词]外币报表;流动与非流动项目法;货币与非货币项目法;时态法;现行汇率法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资本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间投资业务不断扩大,跨国公司在整个世界经济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大,对跨国公司财务会计问题的研究显得越发重要。作为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编制前提的外币报表折算就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一、外币报表折算中的两个问题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资本国际化和市场全球化的大趋势下,跨国公司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决定了其在经营活动中面临着一系列新的财务会计问题。在所有的问题中,外币报表折算问题一直存在并日益重要。目前国际上在外币报表折算中折算汇率的选择和折算差额的处理,尚未形成一致的国际惯例,使得外币报表折算成为当今世界各国会计实务的主要差异所在。

每届会计期末,跨国公司的母公司需要将国外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由于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是以其所在国的货币为单位进行编制的,其货币单位与母公司所使用的货币单位不同,因而在编制合并报表之前,先要将以外币表示的子公司报表折算为与母公司相同的货币单位表示的报表。由于外汇汇率的波动,给外币报表折算带来了两个问题:一是当取得资产或发生负债时的汇率不同于现行汇率时,用以折算该项资产或负债的恰当汇率是什么;二是应当怎样处理由于汇率变动而产生的利得和损失。针对这两个问题,国际上尚未形成一致的惯例,使得外币报表折算成为当今世界各国会计实务的主要差异所在。

二、针对两个问题而存在的不同折算方法

目前,外币报表折算方法主要有流动与非流动项目法、货币与非货币项目法、时态法和现行汇率法。总体来说,当今世界各国对外币报表折算常用方法是现行汇率法与时态法,所以本文仅对这两种方法进行比较分析。

1时态法和现行汇率法的特点分析。时态法认为外币折算只是一种计量变换程序,是对按外币计量的既定价值的重新表述,它不应该改变计量项目的属性(会计基础),而只是改变计量的货币单位,即对外币改用本币计量,折算的结果好似子公司的报表中的资产和负债在交易日就已经把发生额折算为本国货币。其具体做法是,对所有的货币性资产、负债项目按编表日的现行汇率折算,对于按历史成本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负债项目采用原入账时的历史汇率折算,对按现行成本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负债项目采用期末汇率折算。在此法下,考虑到汇率变动是一个客观事实,只有在汇率变动的当期就确认其会计影响,才能更好地满足报表使用者预测和决策的需要,所以,时态法通常将折算差额直接记入当期合并损益中。在现行汇率法下,对国外子公司报表中的所有资产、负债项目都要按单一的现行汇率折算,其目的在于保持子公司外币报表原先表述的财务结果和关系,同时揭示汇率变动对母公司在国外子公司的投资净额(子公司报表中的母公司权益)的影响,其着眼点与不同的资产、负债项目在交易时日的不同计量属性毫不相干。正因为如此,折算的结果将以“折算调整额”这一独立的项目,包含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内,平时均不得减少这部分折算差额累计数。

2时态法和现行汇率法的适用性分析。外币报表折算一般应该达到两项目标:一是在合并报表中反映按照每个被合并的主体从事经营的主要货币(它的功能货币)所计量的财务结果和财务关系;二是提供与汇率变动对企业的现金流量和业益的预期经营影响相一致的信息。按此目标,外币报表折算和其折算损益的处理,在其方法选择上取决于功能货币的确定,同时又与国外公司所处的经济环境有关。功能货币可定义为“国外主体(子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主要经济环境内的货币”。如果国外子公司是相对独立并与国外经济环境形成一个整体的经济实体,应选用当地货币为功能货币,外币报表折算应采用现行汇率法,这样经折算后的外币报表就尽可能保持原外币报表中揭示的财务成果及各项财务指标的比例关系,也有利于国外子公司分析考核其经营业绩和进行经济预测,这种折算观点可以称之为“子公司观点”;如果国外子公司是母公司经营的有机组成部分,则以母公司货币为功能货币,外币报表折算应采用时态法,通过折算对子公司的当地货币(外币)财务报表进行重新表述,将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以折算损益项目列示于利润表,计入当期损益,这种折算观点可以称之为“母公司观点”。

三、几个代表性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应用模式及比较分析

1国外外币报表折算方法的应用模式比较。

(1)美国。美国1981年公布的第52号财务会计准则规定外币折算的目标:第一,在合并报表中应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以功能性货币表述财务成果和财务关系;第二,提供由于汇率变动可能对公司现金流量和股东权益、预期经济影响的信息。国外主体按其经营所处的环境不同,分为母公司的有机组成部分和自主经营的国外主体两类。前者所指的国外子公司视为母公司在境外经营的延伸,其功能性货币通常为美元,采用时态法对外币报表进行重新计量。后者是指在生产经营和财务决策有较大的自,并与国外经济环境融为一体的经济实体。其功能性货币一般是非母公司的报告货币(美元)。如其功能性货币为子公司所在国的货币,此时采用现行汇率法对国外子公司的外币报表进行折算;如其功能性货币为第三国货币,则先采用时态法将其按子公司所在国货币记账的报表重新按第三国货币计量,再采用现行汇率法折算成美元表述。

(2)英国。英国第20号标准会计实务公告《外币折算会计》被作为英国当前外币报表折算的权威标准,它与美国第52号财务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对自主经营的国外实体因采用现行汇率产生的折算损益,记人类似准备性质的“暂记项目”,以备抵未来期间可能发生的折算损益,但由于借款净额引起的损益则记入当期损益。第二,在现行汇率法下,对损益表项目既允许采用美国做法,即按整个报告期的加权平均汇率折算,也允许按编表目的现行汇率折算。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持现行汇率下国外子公司原有报表上反映的财务状况和金额比例关系不被破坏。第三,对处在恶性通货膨胀环境下的自主经营的国外实体,要求在折算前先进行物价变动影响的调整,然后再采用现行汇率法对外币报表折算。

(3)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83年7月第21号国际会计准则《外币汇率变动影响的会计》是在美国第52号财务会计准则和英国第20号标准会计实务公告颁布后才公布的。它兼容了两者的主要内容,在实质上并无多大区别,但在对折算差额的处理上体现了灵活性:一是与长期货币性项目有关的外币折算损益可以在这些货币性项目的存续期内递延摊销。二是对由于恶性通货膨胀所引起的折算差额,可以作为成本的调整数记入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条件是每次调整后的账面金额应不高于重置成本,不高于通过使用或销售这项资产可以收回的金额。

第8篇:对比汇报范文

近年来,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及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迅速。据统计,截至2015年末,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数达到385家,同比增长17.74%,从业人员76976人,同比增长38.51%,总资产达到64833亿元,同比增长29.35%。非银行金融机构跨境收支、跨境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跨境债券债务等外汇业务量逐年上升。截至2016年末,非银行金融机构结售汇总额达到1204亿美元,占所有金融机构结售汇总额的3.75%,占比同比微降0.10个百分点。随着资本项目可兑换以及汇率市场化改革的全面推进,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的需要日益强烈。目前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存在法规体系不统一、监管方式滞后、监管范围不明确等问题,如何在简政放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前提下,优化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堵住监管漏洞,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合规性经营,是外汇管理部门亟待解决的研究课题。

二、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现行外汇管理框架

(一)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现状。1.资产负债规模占比逐年提高。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报》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末,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①总资产达到64883亿元,同比增长29.35%,占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3.25%,同比上升0.34个百分点,总负债为52657亿元,占银行业金融机构负债总额的2.95%,同比上升0.43个百分点。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规模和市场地位不断提升,其平均资产负债率为81.16%,同比上升0.59个百分点,经营业绩和还债压力凸显。2.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不断涌现。近几年除了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传统型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迅速。截至2015年末,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三类企业从业人员达到35712人,同比大幅增长92.45%,法人机构数为42家,同比增长44.83%。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业务创新性强,发展迅速,同时也存在风险高、防控能力差等特点,加大了外汇管理难度。3.呈多个部门分业监管模式。目前非银行金融机构种类繁多,其主要的监管部门分别为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类机构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具体来说,银监会负责对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监管;证监会负责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管;而保险公司则由保监会进行监管。一般来说,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需经外汇局批准或者备案,但由于主管部门不同,各自政策存在差异,外汇局也未就“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定义及其需要开办的外汇业务作出统一的权威规定,部分业务难免会出现多头监管现象。…(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架构分析。1.现行有效法律法规体系。非银行金融机构种类多,业务类型不尽相同,经梳理可归纳为综合类政策体系、特定机构类政策体系和简政放权类政策体系三大类政策。其中综合类政策主要有:一是基本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3年外汇局在此基础上出台了一个补充规定,对上述管理规定作了更细化的说明。二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次年根据市场监管情况对外汇业务的范围进行了一定调整。综合类政策常年未修订,在外汇业务创新和人民银行职能调整的背景下,已不能适应当前市场发展需求。特定机构类政策主要有:信托公司的《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的《关于证券经营机构从事B股业务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货币经纪公司的《货币经纪公司外汇经纪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以及涉及跨境证券投资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QDII)管理政策,但大部分政策较为零散,难以形成对某类机构的规范性政策体系(保险机构除外)。目前保险机构外汇管理政策最为全面,先后有《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对保险机构的外汇业务进行了全方位的规范化管理。简政放权类政策主要体现在2005年外汇局将证券、信托、财务、金融租赁公司的外汇资本金结汇审批权限下放至所在地分局,外汇利润结汇由所在地分局或者授权下级支局审批;2010年外汇局将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外方利润购付汇的核准权限下放至外汇指定银行;2015年进一步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事项的审批核准权限下放至银行,督促银行按照《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开立外汇账户、外汇利润结汇以及资金汇兑等业务。2.外汇业务范围。根据现行法规政策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管理业务进行归纳整合,除金融消费公司外,其余八类非银行机构均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如图1所示)。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类型不同,主营外汇业务各有差异,依据的政策文件也不相同,但部分政策出台年份久远,如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所依据的《关于调整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的通知》出台时间为1997年,政策有效性有待观察,而最新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则为2015年,可见不同的机构外汇管理政策完备性和及时性存在较大差异,部分非金融机构管理政策亟待更新修订。3.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公布的《外汇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与法规汇编(2015年版)》,依据业务性质种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分别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机构所在地分局办理,具体的审批事项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主体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备案、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备案、银行间外汇市场准入备案、外汇营运资金汇兑核准、QDII的投资额度审批等。同时,外汇局也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相关审批备案文件失效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当其总部及分支机构解散、终止金融业务、破产、被上级授权机构终止外汇业务时,经外汇局审批的相关文件失效,且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在发生失效情形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作书面报备。需要强调的是,保险机构具有专门的操作指引和政策配套,其开展境内外汇业务,按照保险机构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4.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外汇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采取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非现场监测以数据整合和分析为主,通过收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年度情况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外汇账户、国际收支申报、结售汇、外债等报表数据,综合分析其外汇经营状况和合规情况。对于存在可疑情况或者经营问题的机构,外汇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若发现其存在未按规定开展外汇业务、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未履行国际收支申报等违规行为,外汇局依法进行处罚。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存在的监管难点和风险问题

(一)基本法规时效性严重不足,亟待修订和更新。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的基本法规,1993年颁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1997年的《关于调整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的通知》已不能适应当前我国银行业改革和外汇业务发展的需求,部分条款不符合当前金融监管体制,但仍属于外汇管理局现行有效法规,修订和更新已刻不容缓。1.非银行金融机构准入审批部门已变更。《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定义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中资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公司。目前,非银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部门主要为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已不负责批准成立任何形式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该规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定义与现实不一致。2.市场准入条件和申请材料的设置存在不妥。一是由于市场准入审批机构已非人民银行,该规定所要求申请主体提交的“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金融机构的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公司章程”等材料与当前监管框架不符。二是该规定将“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有1500万美元”和“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有750万美元”的外汇实收资本金作为审批条件之一,不仅不符合当前市场主体经营现状,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发展。同时根据银监会颁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设立审批时已有相关的注册资本要求,外汇局无需再重复设置该类条件。3.部分外汇管理条款不合理。一是关于资本准备金、呆账准备金的规定降低企业运营成效。政策要求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从税后外汇利润中提取资本准备金以补充实收外汇资本金,同时应按年末外汇贷款的0.3%至0.5%提取呆账准备金。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简政放权政策的落实,企业已是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资本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的规定显然有违企业自负盈亏的原则,不利于提高企业资金运营效率。二是实行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加大企业经营压力。政策规定了包括自有外汇资金占外汇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外汇流动资产占外汇流动负债的最低比率、外汇流动资产占外汇总资产的最低比率等十二项比例,每项比例由外汇局根据需要确定和调整。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若比例不达标或者违反相关要求,则要受到警告、暂停业务或者最高5万元的罚款。比例管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将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同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管理,限制了企业经营行为。三是外汇业务检查规定与现行相关政策相违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提到外汇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随时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进行重点检查,且重点检查可事前通知也可不事前通知。按照当前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和现行外汇检查办案程序,检查部门应在实施现场检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不事前通知就进行现场重点检查是不符合检查流程的。(二)外汇管理与其他监管机构政策体系衔接不顺。1.银监会认定基本法规不适用,政策效力相互冲突。银监会于2011年5月《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文件中认定中国人民银行的6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不再适用,其中就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关于调整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的通知》。由于常年未修订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这两项政策在不同的监管部门体系中的政策效力已截然不同。对于银监会的文件认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未及时出台相应的规范文件,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相关市场主体在开办外汇业务时应遵循哪个监管的管理办法也未有统一的政策安排,引起定位不清、标准不明等问题。2.个别机构外汇业务呈多头管理状态,降低监管效率。根据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证监会相关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开办应当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因此,外汇局应为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外汇业务唯一的备案或者审批机构,大部分机构遵循这一安排,其中跨境证券投资由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联合监管,各司其职,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除外。实施办法规定财务公司开办外汇业务,需要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信息系统建设说明、从业人员名单简历及取得的相关业务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经银监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办,与外汇局的备案权限形成二元监管格局。财务公司需要向两个监管部门提交不同的申请材料,增大脚底成本,不同的外汇管理政策给企业统一理解和执行政策内涵带来一定困难。(三)不同类型机构外汇管理政策完备性不一,部分机构专项监管政策缺位。随着近年来我国外向型经济的飞速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规模增长迅猛,涉外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在促进我国金融多元化发展过程中发挥了良性作用,但由于机构种类繁多,主管部门不一,各类机构的外汇管理政策全面性和完备性存在较大差异,部分机构甚至缺乏专项的外汇管理专项政策,仅凭基本法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显然不合时宜。具体来讲,保险公司外汇业务政策经过多年的修改和完善,已形成一套最为全面、系统的制度规范。其次是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出台了相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或者规范性通知,接着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财务公司,外汇局针对具体的某类外汇或者跨境业务出台相关规定,政策完备性较差。最后是消费金融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目前仍未有针对性的管理政策出台,外汇局仅是对开办外汇业务的企业印发批复,明确资本金账户管理和验资询证等流程。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报》数据,截至2015年末,消费金融公司从业人员达到28493人,同比增长140.02%,法人机构数12家,同比增加100%,两项增幅在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均排第一,旧政策已无法适应新业务的发展,专项监管亟待同步跟上。(四)…监管手段存在一定局限性,缺乏整体研判和风险把控1.外汇业务系统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数据汇总和分析功能不足。目前非银行金融机构需要履行国际收支和结售汇申报义务,同时必须向外汇局报送经营情况报告、财务报告、账户信息等相关纸质材料,数据以单个机构为主,信息量有限,除了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有针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月度、年度统计报表外,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国际收支涉外收付款统计系统和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分析系统均未能将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不能生成非银行金融机构统一业务报表,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类型差异大,交易性质不一,将统计要素进行归类设计难度较大。二是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重视程度不足,系统功能开发进程缓慢。2.部分机构的业务涉及外汇局多个内部部门,弱化主体监管效果。当前外汇局的监管方式逐步由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转变,意味着对市场主体的外汇收支全面性监管将替代原来的单项业务合规性监管。大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由资本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但保险公司、财务公司除外。经常项目管理部门是保险机构外汇业务的主要负责部门,根据《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保险机构跨境保险以及跨境再保险等业务按照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而直接投资、对外借款、境外上市等相关业务则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其外汇账户管理和数据报送也往往涉及两个部门。此外,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结售汇资格和综合头寸分别由资本项目和国际收支部门管理,数据也是分别报送。多业务条线管理可能会增加一定的协调成本,不能形成统一的主体数据监测,弱化监管力度。3.非银行金融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尚未建立,难以发挥考核通报的威慑力和风险防范作用。《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自2008年起正式实施,经过多年的实践和修订,又出台《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版)》,进一步细化了业务合规、数据质量、内控管理、风险管理等四类考核内容的评分标准,科学性和公平性显著提高,促进外汇指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相比之下,非银行金融机构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合理的考核办法,监管方式分散,对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考核结果不够全面和准确,同时未与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建立考核结果通报联席机制,使得外汇管理考核结果的震慑力大打折扣,不能有效激励非银行金融机构合规经营,也不利于促进其更好防范外汇违规风险。(五)部分业务管理规定不健全,埋下一定风险隐患目前针对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管理政策更新缓慢,部分条款存在表述不明确、标准不一致、本外币政策差异等问题,容易引发相关管理风险。具体的风险点如表1所示。

四、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监管体系的制度设计和路径思考

(一)全面梳理,修订颁布新版《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结合目前金融监管体制现状,整合分析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政策体系及其存在的监管盲区,尽快研究新版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废止原有基本法规,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合规开展外汇业务提供权威的政策依据。具体的管理办法设计思路如图2所示。(二)…出台针对性实施细则,查漏补缺堵住监管盲区1.探索制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指引》。一是参照《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探索制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指引》,进一步落实《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明确每一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所涉及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以及政策依据,形成系统性的操作指引与法规汇编,完善政策体系。2.对现行政策进行专项修订,防范监管风险。一是统一中资、外资、中外合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规定,落实简政放权精神,中外企业一视同仁。二是出台消费金融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政策文件,弥补这两类企业的政策空白。三是整合本外币政策差异,避免非银行金融机构跨境人民币数据游离监管之外,如保险机构数据报送时增加人民币计价的跨境保险和再保险等业务数据,掌握本外币业务整体情况。四是对证券经营机构和财务公司等其他机构的相关外汇政策进行更新修订,把模糊的内容具体化,如将QDII与RQDII一年内的有效使用标准为投资额度的60%,将机构按期报送的各类报告报表的内容规范化,细化各项经营指标和外汇业务数据,强化数据报送质量。(三)扩展开发系统功能,实现非现场监测全覆盖1.搭建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数据报送系统。建议外汇局针对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具体经营类型和情况,以《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指引》为依托,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搭建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数据报送系统,制定系统用户手册和报表数据要求,通过应用服务平台进行数据报送。具体的内容可参照表2。在系统报送数据的同时,各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应按年度向外汇局报送《年度外汇业务经营情况报告》纸质版,内容为上述系统报表的整体情况总结,并附上经审计的自身财务报告和合并财务报告,便于外汇局核对真实性。2.增加非银行金融机构跨境资金分析模块。建议外汇局整合系统资源,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中增设非银行金融机构相关分析模块,数据来源于外汇金宏系统、数据报送系统和资本项目系统等,生成汇总数据报表,配以明细分析、匹配分析和主题分析等功能,掌握企业外汇资金流动方向、资金集中度和结售汇集中度,优化非现场监测质量。3.构建非银行金融机构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系统,全面评估经营情况。建议参照外汇指定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制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同时着手开发非银行金融机构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系统,既有利于外汇局整合法规政策,形成监管合力,又能有效督促机构合规经营,提高其公平竞争和争先意识。具体的系统功能如表3所示。(四)强化协调,促进内外监管部门通力合作1.加强外部联合,落实考核结果通报机制。一是建立联席机制。外汇局与相关监管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相关行业外汇开展情况,同时将非银行金融机构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年度考核情况以正式发文的形式传送至当地监管部门,发挥考核结果市场影响力。二是明确监管职责,理清权责边界。外汇局制定政策前要与监管部门做好政策衔接和效力确认,明确各方职责,避免多头监管和文件条款冲突,如目前银监会仍实行财务公司开办外汇业务审批制度,与外汇局的权限交叉,存在一定的重复监管,双方要加强沟通,理顺监管范围,简化业务申请资料和报批流程,降低企业业务办理成本。2.优化内部管理,提高监管效率。一是资本项目部门和经常项目部门共享政策经验,由于《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主要由经常项目部门拟定,且内容翔实,条例清晰,建议资本项目部门在牵头拟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及其操作指引时可充分借鉴经常项目部门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实践经验,两部门通力合作,提高政策的逻辑性和关联性。二是统一结售汇资格审批和综合头寸管理部门,由原来的资本项目部门和综合部门分别管理统一为资本项目部门。资本项目部门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考核情况调整各机构头寸额度,分析主体监测数据形成非现场监测报告在外汇局内部进行共享。(五)现场检查常规化,为优化事后监管提供一手资料随着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量和外汇业务种类的快速发展,给外汇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外汇局也要紧跟市场步伐。建议外汇局将企业约谈、现场检查等制度常规化,既能通过检查发现当前企业经营外汇业务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掌握市场发展方向和行业一手资料,既能为满足市场需求和改进监管政策提供现实依据,又能督促其合规经营,为其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同时,外汇局也应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向其他机构通报检查发现的问题,强化机构合法经营意识。

参考文献:

[1]匡皓:《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研究初探》[J],财务与金融,2015.12。

[2]王华萍:《基于宏观审慎视角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研究》[J],区域金融研究,2016.3。

[3]史丹利•费希尔:《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路径》[J],中国金融,2015.7。

[4]宋晓华:《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与金融风险防范问题》[J],财政金融,2014.6。

[5]奚宾:《新常态下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问题研究》[J],武汉金融,2015.12。

[6]王英梅:《浅谈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现状与前景》[J],时代金融,2016.7。

[7]张洁等:《证券公司外汇业务监管问题研究》[J],吉林金融研究.2010.11。

[8]张万祥;《财务公司结售汇外汇监管探讨》[J],福建金融,2014.9。

[9]蒋雄:《构建以财务公司为平台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新模式》[J],武汉金融,2016.4。

第9篇:对比汇报范文

论文摘要:由于新闻报道自身的特点和中英语言与文化的差异,对外新闻报道中不可避免地要面对一些承载着浓厚中国文化特色的词汇。这些词汇的翻译不仅是语言之间的转换,更是一种跨文化信息的传播与交流。在对外新闻报道中,对文化词汇常采用音译、直译或直译加解释性文字、意译或意译加解释性文字、或重组的方法进行转换,并针对不同的受众对象和传播目的选择有效的翻译方法,以期达到良好的传播效果。

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繁荣和科技的发展,汉语从一个最大的地区性语R正走向国际化。大众媒体的对外宣传与报道,使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对中国这个有着深厚传统文化的大国有了更深的了解,并增进了彼此之间的交流。语言是文化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受文化的影响和塑造,而语言又反映文化,它隐含着一个民族的人文历史、心理变迁、文化传统、思维方式和衣食住行。因此语言与文化的联系非常密切。一个民族的语言与这个民族的文化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正因为语言中渗透着文化,语言中的词汇和惯用语承载着丰富的文化信息,在对外新闻报道中,我们所关心的“不仅仅是我们报道了多少内容,而且还应该关心有多少内容能进人读者的头脑”。因此,如何将中文词汇中的文化信息快速、通顺、准确地传递出去并得到不同文化背景读者的理解,正是我们对外新闻报道中所特别关心的。

对外报道中常用的文化词汇转换方法

纽马克先生将文化词汇(culturalwords)分为生态、物质、社会、姿势和习惯及社会组织、习俗概念等五大类。在对外报道中,最常见的文化词汇莫过于地名、人名和社会组织类的专有名词。除了像“北京”、“上海”、“长城”等众所周知的有代表性的地名和人名可直接用汉语拼音外,其他社会组织类名词则常用音译加解释性文字,使读者了解一些基本信息,加强印象,扫除有碍理解的模糊概念。对于介绍中国特色的词汇,则总是先尝试直译或直译加少量解释性文字,因为这样才能突出我们的“特色”,使读者了解我们的与众不同之处。对外新闻报道虽然是一种书面语的形式,但由于面向的是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文化水平以及不同文化背景的读者群体,因此它的语言主要以简洁、通俗易懂为主旨,而且尽量避免使用专业性较强的术语。对于文化背景深厚的词汇,因无法直接说明或详细说明而需要占用大量报道空间的词汇,我们往往借用英语中比较通俗易懂的词汇,以求传意,从而克服文化理解障碍。下面分别举例说明几种常见的文化词汇转换方法。

音译或音译加解释、补充性文字。有一些中国特有的词汇,我们常常选用音译,以保留“中国味道”,同时也丰富了英语词汇。1998年出版的《牛津大辞典》中已经收人不少的汉语拼音词汇,如武术"Wushu”或功夫“Kunfu",风水‘`fengshui",阴阳“yinandyang”等。但是这些词在新闻报道中还是尽量在拼音后加上简短的解释比较好,这样更符合受众的“大众口味”。比如:Wushu,aChinesemartialart.(武术,源于中国的一种搏斗技巧)。对于一些新闻报道中人物和地名的处理最好在音译后加适当简洁的相关背景资料和解释,这样便于读者理解,更能增强新闻报道的立体感和真实感。例如:《中国日报》(英文版)在2009年12月27日报道曹操墓被发现时这样描述曹操:LegendhasitthatCaoCao,KingWuofWeikingdomintheThreeKingdomsperiod(AD208to280),hadbuilt72tombstothwarttombraiders.(据说,这座墓是曹操的,即公元208年至280年三国时期魏国武王曹操。)这样经过信息补充,普通的读者也知道曹操是一位距今多少年的中国历史人物。而地理名称的翻译再加上方位词的补充会让不熟悉中国地理的读者对所发生事实的大概方向有一定的了解,并且增加了新闻报道的立体感和即时性。如:Ahigh-speedraillinelinking7hengzhou,capitalofcentralHenanprovinceandXi''''an,theancientcapitalinthenorthwestShaanxiprovince.(ChinaDaily,December282009)(该高铁铁路线连接了中部河南省省会城市郑州和位于中国西北的古城、陕西省省会西安。)这样的补充,对中国读者来说显得呷唆,但对西方读者来说却是必要的。

直译或直译加解释性文字。直译即按字面意思翻译。直译比较容易反映汉语文化词汇的内涵,但这要建立在读者完全明白汉语文化词所传达的信息之上。纽马克曾经说过:“如果直译能保证所指意义和语用意译与原文相同的话,那么直译是正确的也是不能回避的。’,值最常见的就是对“一国两制”的翻译,即:onecountry,twosystems.其他常见的还有打工族oob-seek-ers)、工薪族((wage-earners)等。《时代》周刊1996年12月9日一期中曾经有这样一句话:“‘百花齐放’—允许有争议的见解……”英文翻译是“Letahundredflowersbloom"—topermittheairingofconflicting…这是将“百花齐放”直译后再做简短的解释,指明在本文中的意思是“允许各种相互冲突的意见出现”,非常形象、生动。

意译或意译加解释性文字。其实有很多文化词汇,用音译、直译都无法正确完整地传达信息。因此新闻报道中经常会出现新词或加载着浓厚文化信息的词汇,这些词汇的翻译既要遵循新闻报道文体的清晰易懂原则,又要注重受众对象的差别,最终还要特别强调传播效果。因此,在对外新闻报道中我们经常为了达到良好的传播效果而采用“舍形取意”的方法进行翻译,重点在于突出其主要内容,很好地传递文化信息。如:《中国日报》(英文版)2000年6月10日对的讲话“我们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采取积极措施,培养和选拔大批优秀青年干部……”的英文翻译是:"Weshouldtakeactivemeasurestoselectandtrainagreatnumberoffineyoungleaderstomaketheranksofcadresmorerevolutionary,youngerinaverageage,bettereducatedandprofessionally,morecompetent."saidJiang.根据语境,译文展现的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具体内涵,尤其是“年轻化”翻译为“平均年龄小一些”,而不是“maketheleadershipmembersyounger(使领导干部变得更年轻)”。

重组。重组也就是对一些文化词汇的字面意思和内涵经过音译、直译和意译或做适当的增补组合后再现其真正意义。这类翻译方法经常用在一些“中国味”很浓的词汇中。比如“端午节”的翻译:TheDragonBoatFestival,fallingonthefifthdayinthefifthlunarmonth,isalsocalledtheDuanwuFestival,hasbeenmarkedbyeatingZongzi(glutinousricewrappedtoformapyramidusingbambooorreedleaves)andracingdragonboats.(ChinaDaily,May28,2009)即:龙舟节,每年的农历五月初五,也叫端午节,这一天常常赛龙舟、吃粽子(用竹叶或芦苇叶把私米包成像金字塔形状的一种食品)。这个翻译将音译和意译结合起来,加以补充解释,非常清楚简洁。

文化词汇转换的策略

新闻传播是一种价值的传递,体现着传播者自身对社会现象和新闻传播内容的价值判断。从文化传播与文化交流角度来看,对外新闻报道不管采取什么传播媒介,其内容和形式总会深深打上中国的文化痕迹,这就难免会对其他文化背景的读者造成理解的困难。在对外新闻报道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受众文化价值观的多样化,对不同的内容和不同的受众对象采取不同的文化词汇处理方法,以达到最佳的传播效果。德国功能派翻译学家Reiss,Vermeer和Nord等从翻译行为的目的性出发提出的“目的论”翻译理论为此提供了理论的支持和保证。该理论的核心原则是“目的准则”:“任何翻译行为都是由翻译的目的决定的,简而言之,就是‘翻译的目的决定翻译的手段”。因此,在以需要为宗旨的对外新闻报道中,对文化词的具体处理办法要视新闻报道的目的和受众对象而定,可以采取归化也可以采取异化策略处理一些词汇,而不是一味把有些汉语文化词汇以固定不变的方式呈现在其他文化背景的读者眼前。

比如对故宫的简单介绍,如果是针对北美读者,可转换为:TheconstructionoftheForbiddenCitytook14years,andwasfinishedin1420,72yearsbeforeChristopherColumbusdiscoveredtheNewWorld.(紫禁城的修建花了14年,在1420年竣工,比哥伦布发现新大陆早72年。)如果针对欧洲的读者可以在“in1420”后加上"14yearsbeforeShakespearewasborn"(比莎士比亚出生早14年)。这样对不同的目标群体采用不同的类比手法,借用不同读者所熟悉的历史和人物来理解中国的历史年代同样达到了良好的传播效果。再如对春节的翻译,虽然世界各地都知道中国的春节,但在翻译时仍旧保留其浓厚的文化信息旨在突出“中国文化”,同时通过类比使读者对这个节日有更深刻、清晰的认识:TheSpringFestival,fallingonthe1stdayofthe1stlunarmonth,isthemostimportantfestivalfortheChinesepeopleandisthetimewhenallfamilymembersgettogether,justlikeChristmasintheWest.(春节,每年农历一月一日,是一个对中国人来说非常重要的节日,也是家庭团聚的日子,就像西方人的圣诞节一样。)

再如:“啃老族”比较常用的翻译是:eattheirelders,youngadultswhoareca-pableofsupportingthemselvesbutlivingofftheirparents.(,December19,2009)其实在英语中也出现了一个新词“NEET",意思与我们说的“啃老族”相类似,即:Thenumberof16-to18-year-oldsbrandedas"Neet”—notineducation,employmentortraining—hasrisenamidgrowingfearsthatschool-leaversarebearingthebruntofjobshortagesintherecession.(这些既没读书,也没工作或接受任何培训的16岁至18岁的青少年被称为“啃老族”。随着“啃老族”群体的日趋壮大,人们越来越担心这些辍学者在经济衰退时期会首当其冲受到就业岗位减少的影响。)(ChinaDaily,November23,2009)因此对“啃老族’,的翻译可以借用NEST这个词,也可以使用直译加解释性文字来转换,主要根据报道中所描述的对象而定。

可见在对外新闻报道过程中,文化词汇的转换是灵活多样的,在转换过程中考虑的因素也是全方位的,既要符合文体特点,也要清楚新闻的受众对象;既不能为了让西方受众了解中国文化而一味追求保留中文文化特征(异化),也不能为了行文的流畅而一味用英语文化取代汉语文化进行解释(归化)。正如张健教授所说:“为了达到通过翻译传递信息和增进了解的目的,文化传输在翻译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除异化处理外,译者还需酌情对文化信息采取归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