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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主办会计精选(九篇)

出纳主办会计

第1篇:出纳主办会计范文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制度,又称纳税登记制度,是纳税人在开业、歇业前以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有关变动时,在法定时间内就其经营情况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项基本制度。建立税务登记制度,对加强税收征管、防止漏管漏征、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具有重要意义。

(一)税务登记的范围

1.凡在我国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及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境外企业,以及外籍人员、无国籍人员和其他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调试、修理等工程作业和提供咨询、培训、管理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或其他劳务活动的,应当自签定合同之日起5日内,向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外籍或无国籍人,应当自入境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主办商品交易会、订货会、展销会、展览会、交流会以及其他经营性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主办文艺演出、体育表演及其他文化艺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在正式开始之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知照的情况,定期相税务机关通报。这是2001年《税收征管法》修订新增加的内容,目的是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的配合,促使纳税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有的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4.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应于到达经营地之日,持原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向到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

另外,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凭证。具体办理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在填报登记内容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

(三)税务登记证件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查、经营的纳税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此项协助义务是2001年《税收征管法》针对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多用户开户、逃避税源管理的问题而新增规定的。这有助于提高税务登记证件在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同事有助于加强税收征管。

纳税人领取的税务登记证和扣缴义务人领取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仿造。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二、账簿、凭证管理

账簿、凭证是纳税人记录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经济核算的主要工具,也是税务机关确定应纳税额,进行财务监督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因此,加强账簿、凭证管理,不仅是保证纳税人正确计算应纳税款、严格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环节,也是打击、查处偷漏税的有效途径。因而是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应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这里所指的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导账簿。

(二)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及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应为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三)账簿、凭证的保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妥善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一般地说,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至少要保存15年;私营企业的会计凭证、账簿的保存期为15年,月、季度会计报表为5年;年度会计报表和税收年度决算报表要永久保存。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四)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科技水平的提高,加强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建设,以强化税收征管,2001年《税收征管法》修订后新增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目前国家推广使用的税控装置主要有税控收款机、税控计价器等。

三、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规定期限和内容就纳税事宜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的一种法定行为。广义上的纳税申报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发生扣缴义务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法定行为。纳税申报既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核定应纳税凭证的主要依据。

(一)纳税申报的范围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税法规定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纳税期限或扣缴税款期内,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及其他应税项目,或无论有无代扣、代收税款,均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即便是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免税期间也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新晨

(三)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一般来说,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应于期满后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应于期满后1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款的结算。

第2篇:出纳主办会计范文

【关键词】 小型企业主办会计;职业能力;工学结合;递进层次;培养模式

近几年高职高专会计专业招生数不断增加,笔者及其课题组通过对高职高专院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与企业会计人才市场需求相关性进行调查研究,了解目前小型企业成为高职高专会计毕业生主要就业去向,提出小型企业主办会计应当成为高职高专会计专业培养目标。(黄晓榕,岳方,2008.12)因此,分析小型企业主办会计应具备的能力框架,研究高职高专学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以达到培养大量社会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小型企业主办会计是十分重要的。

一、小型企业主办会计能力要求及高职高专会计专业的主要课程

(一)小型企业主办会计职业能力要求

1.主要职业岗位及工作任务

高职高专会计专业培养目标定位在培养小型企业主办会计,而小型企业财务部编制一般为两人,出纳和会计各一人,一名会计不仅需要负责全部会计核算工作(编制凭证、记账、算账、编制会计报表及成本核算),而且需要负责纳税退税报表、投融资、内部审计和工商年检等工作,因此,要求会计具备独立性、实践性,一专多能等特点。小型企业会计及主办会计的主要职业岗位有:出纳岗位、会计岗位、财务管理岗位和内部审计岗位;其各岗位主要工作任务包括:出纳工作任务、会计核算工作及纳税工作任务、财务管理工作任务和内部审计工作任务。(见表1)

2.小型企业主办会计应具有的职业核心能力

根据小型企业会计及主办会计的职业岗位及工作任务,小型企业主办会计应具有的职业能力由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职业核心能力和拓展能力构成。职业核心能力主要包括:熟练掌握各种会计要素的核算方法和账务处理能力、编制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分析的能力、选择会计处理方法的能力、处理纳税问题和报税实务的能力、会计电算化软件操作能力,成本核算的能力、投资和融资能力、编制财务预算的能力和内部审计能力。

(二)培养职业核心能力设置的主要课程及集中实践教学构架

1.设置的主要课程

参照相关的会计职业资格标准,以“小型企业会计及主办会计职业岗位的工作任务为导向”设置主要课程,培养小型企业会计及主办会计的职业核心能力。

2.集中实践教学构架(见图1)

二、工学结合、递进层次的人才培养模式

针对小型企业主办会计的职业能力要求,高职高专会计专业除设置相应的课程体系外,还必须推行对策性强的、工学结合、递进层次的小型企业主办会计职业能力培养模式,才能通过这些课程和集中实践的教与学,培养学生的会计职业能力。实践能力培养三年不断线,通过职业认知(会计认识性实习)、校内仿真实训(会计综合模拟实训)、校外实战(毕业顶岗实习)等递进层次的实践教学,完成从初学会计的学生到合格的会计职业者的培养过程。

第一层次:小型企业主办会计岗位必备的各项职业能力的培养

职业岗位必备的核心能力培养――时间安排:第一学期至第四学期。

推行学习知识与操作技能相结合、“教、学、做”相融合的培养模式,达到学生能“做”的目的。

为培养小型企业主办会计职业核心能力,要求学生掌握必需的会计、纳税、财务管理和审计等知识以及相应的操作技能,设置相应的主要课程。但是这些会计相关课程的教学不能是教师讲授理论、学生听课、记笔记的被动学习的教学模式。例如针对学生必须掌握的纳税申报与纳税会计处理能力,应以学习税法知识和纳税会计知识作为基础,同时结合学习纳税申报及纳税会计处理技能。而纳税申报技能的培养必须通过学生动手操作,不少会计专业毕业生虽然上过《纳税会计实务》课,但到企业仍然不知如何办理纳税,然而在企业实际岗位跟会计人员动手办理几次纳税实务就学会了。说明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必须将“知识”与“动手操作技能”相结合。因此,课程内实训是教学的一个重要部分,教学模式应采取“教师教、学生学、学中做”相结合的培养模式。即将主办会计的职业技能要求引入教学,各门对应职业技能的课程由教师对相应会计工作必备的理论知识及具体技能的教授和学生的实际动手操作的实训共同组成,将理论教学内容与实训内容揉合在一起,教师讲授相关的知识和技能要求,学生边学边做,通过“做”来实践;学生实践过程中的问题,教师再通过“教”予以解决。“教、学、做”相结合,使理论知识的学习与实际操作的训练紧密结合,达到学生能“做”。

推行工学交替,进行会计认识性实习――时间安排:第二和第三学期

《基础会计》课程学习完成之后,即安排学生到企业参加会计认识性实习。学生走近社会,到企业财务部门认识会计工作的整个流程,认识会计原始凭证,了解记账凭证的编制、账簿的登记,实际了解并参与银行转账结算方式的办理。了解职业、岗位对知识、技能和素质的要求,这些都是与工作过程相结合的学习,能很快提高学生对会计工作的感性认识。

第二层次:小型企业主办会计职业综合能力的初级培养――上岗预备阶段培养

小型企业主办会计工作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综合性、技术性,必须加强会计综合职业能力训练,以达到小型企业主办会计应具备的职业能力要求。会计综合模拟实训、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等是走上会计岗位预备阶段的重要职业能力培养,是走上会计岗位重要的过渡阶段,是加强学生综合应用知识和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为教学目的的实训活动。时间:一般安排在第四、五学期。

单独开设会计综合模拟实训课(集中操练综合核算技能)

学生在校内具有职业氛围的会计综合模拟实训室进行实训,由了解会计岗位规范和技术要求、能够解决会计工作现场实际问题的企业界实践经验丰富的主办会计、会计师或者校内双师素质教师指导学生进行会计综合模拟实训。“会计师指导、学生做中学”,使用一个企业一个月主要的经济业务模拟资料,学生用直观的原始凭证,独自完成真实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报表和会计资料整理归档等整套账务处理的全过程的实务操作演练,使学生对会计工作岗位的全貌有了清晰直观的了解,系统、全面掌握一个企业主要经济业务会计处理流程,并且安排学生对手工会计核算内容进行上机操作,以适应企业会计电算化工作,提高学生会计综合核算能力,实现知识向能力的转化。

会计分岗操作演练

学生在学校内设立的模拟财务部及配套相关的模拟银行、税务等部门实训室进行会计各岗位模拟操作演练。学生处于相对真实的企业会计工作环境(情景)中,轮流在出纳岗位、会计业务核算岗位、纳税申报岗位、财务管理岗位、内部审计岗位等进行分岗位实训;对来自企业近似真实的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内部审计;到模拟的税务机关报税、到模拟银行办理结算业务等,使学生学会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事务;通过模拟纳税实务,使学生熟悉并掌握纳税登记、纳税申报、纳税检查等各项税收实务的基本工作流程和具体操作方法;积累实战经验,进一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实现课堂教学向实际会计岗位工作的过渡。

会计职业资格证书培训――上岗准备

为了学生毕业后即能上岗,还需安排学生进行会计电算化知识与技能培训和证书考试;组织会计专业学生参加省财政部门的《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和《基础会计》考试,将认证教育融入教学过程,使学生在学校毕业时同时取得会计证,即获得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层次:会计岗位实地培养――上岗实战操练

会计综合职业能力是在真实工作环境中整体化地解决综合性的职业问题的能力,是从事会计职业所必备的本领。为此,在通过校内会计综合模拟实训,掌握会计核算能力的基础上,学生毕业前一学期需到企业进行毕业(顶岗)实习,即会计岗位工作实战操练(演练)。学生通过参与企业会计核算的全过程,了解企业财务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日常财务管理的一般方法;参与实习企业审计工作,将所学的知识和技能全面应用于实际会计工作,进一步掌握小型企业会计的各项操作技能,培养综合职业能力。同时,学生在这一阶段是从学校走向工作岗位的一个磨合期,通过接触社会实际,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学会寻找就业机会,学会推荐自己;学会在企业实际工作中学习;学会与人交往、团结协作,在工作中培养诚信品质和良好职业道德,增强自身综合能力和就业竞争力,以使学生毕业后能够顶岗适岗。

【参考文献】

第3篇:出纳主办会计范文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十条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4篇:出纳主办会计范文

一.什么是纳税成本

纳税成本,是指纳税人在履行其纳税义务时所支付的各种资源的价值,在西方又称为“纳税服从成本”、“税收奉行成本”。由于纳税成本中的时间成本和精神成本不易计量,所以纳税成本又称为隐性成本。纳税成本一般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发生:

(1)在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下,纳税人首先要对其在本纳税期限内的应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并按期缴纳税款。

(2)纳税人按税法要求,必须进行税务登记,保持完整的账簿。

(3)纳税人为了正确地执行比较复杂的税法,要聘请税务顾问;在发生税务纠纷时,还要聘请律师,准备详实的资料。

(4)纳税人为了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同时,尽量减少纳税义务,需要组织进行税务筹划以达到节税目的。

纵观以上四个方面我们不难发现他们都需要税收征纳主体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时间等,这些都是可估量和不可估量的成本。

二.纳税成本体系构成

纳税成本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纳税成本单指纳税人上缴的各种实体税款,即纳税人的纳税实体成本。广义的纳税人纳税成本不仅包括纳税实体成本,还包括纳税遵从成本,即为上缴税款、履行纳税义务而发生的与之相关的一切费用,既包括可计量的成本,也包括不可计量的成本,纳税遵从成本可以概括为纳税管理成本、纳税风险成本和纳税心理成本。

(一)纳税实体成本。纳税实体成本即正常税收负担,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依照税收实体法的规定,依法向国家缴纳的各种纳税款项,包括取得收入征收的流转税、取得的收益征收的所得税以及国家对纳税人征收的财产税类等。

(二)纳税遵从成本。纳税遵从成本是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在遵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纳税方案的设计(即纳税筹划)、纳税过程的管理以及因纳税方案设计和纳税过程管理的缺失所付出的代价,具体还可以分为纳税管理成本、纳税风险成本和纳税心理成本。

纳税管理成本是指纳税人选择某种纳税筹划方案时支付的办税费用、税务费用等。纳税风险成本是指由于选择某项纳税筹划方案可能发生的损失,其与方案的不确定度呈正相关。方案越不确定,风险成本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具体包括税收滞纳金、罚款和声誉损失成本。纳税心理成本是指纳税人可能认为自己纳税却没有得到相应回报而产生不满情绪,或者担心误解税收规定可能遭受处罚而产生的焦虑情绪。纳税心理成本与税法体系的健全和完善程度以及纳税人的教育程度相关联,税法体系越健全越完善、纳税人的受教育程度越低,纳税人的纳税心理成本就越高。当纳税心理成本达到一定程度时,纳税人会雇用人或求助中介机构,这时纳税心理成本就会转变为纳税管理成本。

三.影响纳税成本的相关重要因素

1.正常税收负担。税收是国家对纳税人取得收入强制、无偿地参与分配的一种活动。纳税人取得收入除了要征收较高的流转税外,对取得的收益还要征收较高比例的所得税,另外,国家对纳税人的一定财产还课以财产税。如果把这部分税收全部看成是从纳税人取得的收益中缴纳的,我们可以测算出这部分正常税收负担的比重。

若流转税税负占收入总额的5%,收益率为20%,令流转税占收益总额的比例为x,则有:收入额×5%=收入额×20%×x;解之得:x =25%.流转税和所得税(税率按25%计算)合计税负达到收益总额的50%.影响税负比例的还有两个因素,一是财产税、行为税等税收;二是企业收益率低于20%.这两个因素都会使企业实际税负比例超过50%.即使是亏损企业,仍然要缴纳流转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

降低正常税收负担的有效途径是开展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一项高智能行为,既需要精通税法,还要有实际操作经验。纳税筹划既可以由纳税人自已进行,也可以聘请税务专家代为策化。由于税收筹划具有一定风险,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宜采取聘请税务专家代为策化,以达到减少筹划风险、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而不宜冒然行事。

2.办税费用。办税费用包括办税人员费用、资料费用、差旅费用、邮寄费用、利息等等。尽管办税费用在纳税成本中占的份额不大,但如果采取方法得当,办税费用还是可以降低的。比如对企业财会人员进行合理分工,由财会人员兼任办税员;对路途较远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邮寄申报方式,此外,通过网上申报还可以降低资料费用等等。对于利息费用的降低途径可以采取递延纳税的办法,充分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例如,税法对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我们知道,纳税人在合法的期限内纳税,是不会加收滞纳金的。同样合法地纳税,时间上有的纳税对企业有利,有的对企业不利。如果纳税人在合法的期限内尽量推迟纳税时间,不但可以加速资金周转,而且可以获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也即降低利息费用。

3.税务费用。纳税人为了防止税款计算错误,避免漏申报、错申报,以及进行纳税筹划,需要向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税务咨询,或者委托注册税务师代为办理纳税事宜。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聘请中介机构办税,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为了节约税务费用,纳税人应当在事前作适当考虑。比如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前先进行费用措商等;其次应当考虑收益与支出是否配比。例如,聘请注册税务师进行一项税收策划可以节税二万元,那么,支付的费应当低于或者远远低于二万元才是合算的。

4.税收滞纳金。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我们可以算一笔账: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相当于按照18.25%的年利率计算的税收罚息,这个比例相当于

银行贷款利率的几倍。无论从哪个角度,占用国家的税款也是不合算的。因此,办理纳税申报,特别是采取递延纳税方式降低利息费用时,应当关注各个税种的纳税期限。与此相关的还有一项规定,即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这是税法所赋予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遇有上述情况,应当充分加以利用。

5.罚款。征管法对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罚款处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未按规定设立账册的;未按规定报送有关备案资料的;未按规定履行纳税申报的;违反发票使用规定的;以及偷税、欠税、抗税等违法行为。纳税人如果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除了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外,还会给企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如果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履行各项义务,不但可以避免罚款支出,相反还会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等于给企业带来一笔受用不尽的“无形资产”。

6. 非正常税收负担

非正常税收负担主要是指额外税收负担;与纳税申报有关的额外税收负担主要包括: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作为权益放弃,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四.降低纳税成本的途径

(一)必须加大税法宣传学习力度。我们从实证分析中知道,税务罚款是造成纳税成本过高和增长较快的一个重要因素,这同时说明了两个方面的情况,首先是纳税主体对税法理解有误,甚或是相悖的理解,在客观上造成违规、违法事实,被税务部门处以罚款,再一方面是税务部门的执法力度得到加强,查处违章、违法案件的成果丰富。这两个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使纳税主体的纳税成本增大了许多,对企业信誉也产生了许多消极影响。因此,纳税主体首先要有学习相关税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税务部门也要针对各个纳税主体的特点,进行必要的税法宣传辅导,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主体因税法了解不够而造成损失,从而有效降低纳税成本。

(二)搞好税收筹划,规范税务。纳税人为防止税款计算错误,避免漏申报、错申报,需要进行必要的税收筹划,需要向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税务咨询,或者委托注册税务师代为办理纳税事宜。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聘请中介机构办税,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为了节约税务费用,纳税人应当在事前作适当考虑,按效益原则进行税收筹划,考虑收益与支出是否合理。但从实际情况看,税务在纳税成本中增长很快,这既说明纳税事宜的社会化服务步伐加快,同时也反映出一些税务的失范现象。按照经济学比较优势的原理,税务机构是办理涉税事宜的专业服务机构,它有熟悉税收法规,办税效率高的优势,在纳税主体核算不健全,缺乏对税收法规的了解或者是自己办税并不经济,有必要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委托税务机构办理涉税事宜,缴纳一定的费用,这本是一种市场行为,但我们在考察一些企业的纳税成本时发现费远远高出其自行办税费用,而且企业确实具备独立办税的能力,这种有悖于市场经济原则的现象为什么会存在呢?我想可能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税务机构并未与税务机关真正脱钩,二是纳税主体有依靠税务机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税务的失范情况严重,里面渗透着税务机关强烈的利益驱动。作为税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我们确实深感经费的严重不足,在某种程度上认同这种现象,但又感到不安。因此,搞好税收筹划,按照市场原则委托税务,规范税务行为,是降低纳税成本的一个重要途径和当务之急。

(三)简并税种、稳定税制。我国目前实行的税种近20种,分别由两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种过多,使纳税主体需要花费大量的经历进行税法学习,同时,各种补充性的税收政策过多过滥,有的甚至出现政策打架,不仅纳税主体无法适应,就是税务部门的人员也时有迷惑的时候。由于税收政策不熟,使得纳税主体不能准确核算税款,办税时造成一些无效劳动,达到处罚规定的还会被处以罚款和加收滞纳金,增大了纳税主体的纳税成本,而且,两家税务部门分管不同的税种,有的纳税主体在纳税期要到两个税务部门才能完成纳税事宜。因此,稳定税制,简并税种,不失为一种降低纳税成本甚至是征税成本的合理途径。

(四)纳税成本和征税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也即,当大量收缩税务机构降低税务机关征税成本的同时,纳税主体的纳税成本会上升;当税务机关广为设置机构增大征税成本的同时,纳税主体的纳税成本会有所降低。因此,税务机构的设置上必须要考虑到合理性和科学性,避免人浮于事这种不良现象。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信息化建设包括税务系统和税务系统外的信息化建设两个方面。首先,加快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可以为纳税主体提供多种便捷的完税手段,通过网络,纳税主体在办公室和家里都能进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减少时间的占用、人员的流动和车辆工具的使用,同时税务部门也可以通过现代化手段缩短办税时间,提高办税效率。但仅有税务部门的信息化建设还不够,还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企业、家庭的信息化建设水平,才能彻底实现网络完税。同时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性以减少偷税现象而且也会使税源监控变的不再复杂。

第5篇:出纳主办会计范文

第一条  为保障个体经营者在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经营者的养老保险实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给付与缴费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运输许可证并从事正常经营的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雇主”),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个体经营者雇用的临时工(以下简称“雇员”)也列入本办法范围。临时工是指雇用期为一个月以上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并取得劳动报酬的。

第四条  从事个体经营的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雇主与雇员已参加海南省职工、国家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险的,不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征缴

第五条  雇主与雇员养老保险费征缴比例参照《海南省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计提基数暂按本市合同制工人缴费工资总额的不同档次换算绝对数,每月根据个体经营者的经营效益按下列三个档次确定缴纳数额:基本养老保险费27元、36元、45元,其中个人储蓄保险费为3元、5元、7元。

养老保险费率的调整,参照《海南省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雇主应为雇员缴纳其基本养老保险费,雇员个人储蓄保险费由雇员本人承担;雇主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保险费均由雇主本人承担。

第七条  个体运输户、出租车司机的养老保险费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统一征缴,在缴纳车辆管理费的同时一并缴交。其他雇主和雇员的养老保险费统一到市社会保障机构指定的地点缴交。市工商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市社会保障机构做好征缴工作。

第八条  雇主和雇员的养老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管理和支付。市社会保障机构为每个雇主和雇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和个人帐户,并按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进行管理,发给《海南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详细记载养老保险费缴纳、支付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事项,以便雇主雇员随时查询、核对。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每季度末将本季度所征缴的养老保险费转入市社会保障机构设立的“个体经营者养老基金帐户”,同时移交缴费记录。市社会保障局依据转入的养老保险基金和记录分别登记造册存档,作为给付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第三章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第十条  雇主与雇员被聘用(招用)为企业职工或国家公务员,并参加企业职工、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从事个体劳动期间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雇主与雇员迁离本市的,由市社会保障机构将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保险费累计金额(含利息),转入本人迁移地的社会保障机构,按当地社会保障机构的办法办理。也可由本市社会保障机构代管,在雇主或雇员符合养老条件时发给本人。

第十二条  雇主与雇员获准出境定居或未达到养老条件时死亡的,其本人所缴纳的个人储蓄保险费累计金额(含利息)发给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第四章  养老条件与待遇标准

第十三条  雇主与雇员的养老条件,参照企业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一般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凡符合养老条件的,须向市社会保障机构申请办理养老手续,从办理养老手续次月起,由市社会保障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和个人养老年金,直至去世为止。

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以本人退休时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第二部分以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第十五条  凡缴纳养老保险费未满十年的,其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保险费累计金额(含利息)一次性发给本人。

凡缴纳养老保险费满十年以上者,按下列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凡缴费满十五年以上的,基本养老金的第一部分按照本人退休时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计发;缴费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25%计发。

(二)基本养老金第二部分根据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长短和缴费工资多少,按以下标准计发:

缴费满十五年以上者,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

缴费满十年不满十五年者,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

第十六条  雇主与雇员的个人养老年金计发办法及标准,参照《海南省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雇主与雇员在养老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费、抚恤金、救济金,从共济金帐户一次性支付1000元。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金每年按照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60%调整。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第十九条  雇主与雇员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凭本人养老保险手册,到市社会保障机构换发《养老保险待遇证》,并到指定的市社会保险储蓄所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个人养老年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所管辖范围内的个体经营的雇主、雇员征缴养老保险费进行监督检查,对抗缴养老保险费者,有权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个体运输户、出租车司机歇业时,须到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停缴手续。其他雇主歇业时,须到市社会保障机构办理停缴手续。复业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前后缴纳年限合并计算。

第二十二条  市个体劳动者协会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社会团体,应参与监督雇主、雇员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市社会保障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对雇主、雇员的养老保险基金管好、用好,必须详细、准确、完整记录雇主、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帐目,发现错漏的,要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银行、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的监督。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准挪用养老保险基金,违者,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社会保障机构可参照《海南省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规定的比例提取管理服务费。

第6篇:出纳主办会计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会计法》、《省村社集体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农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和所涉及的相关事务行为。本办法所称农村财务主要是指农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收支业务及其有关事项。

第三条县农业局主要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县财政局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乡(镇)农经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所属农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其他部门按照工作职责,抓好具体工作。

第四条农村财务指导、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农村财务管理政策、法律、法规;(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指导村组加强集体财务管理,搞好会计核算;(四)组织培训农村财务人员,总结交流财务管理经验;(五)开展查账、清账、财务检查和审计等业务工作;(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财会人员岗位职责

第五条村组账务委托乡(镇)代管的,负责农村村组集体财务核算、管理的人员主要是指农村财务会计核算中心专职村组集体财务核算管理的会计和村出纳人员;账务未委托乡(镇)代管的,主要是指村专业会计(文书)和村出纳人员。其主要职责是:(一)遵守财经纪律,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农村财务管理政策、法律、法规规定;(二)做好会计出纳业务工作,搞好核算和分析,管好农村村组集体资产;(三)搞好财务监督,杜绝不合规开支;(四)按照规定要求做好财务公开工作;(五)参与经营决策,拟定经济计划、财务计划,参与考核、分析经济计划、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指导和参与各种经济合同的洽谈、签订;(六)整理、保管好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档案、统计资料;(七)完成有关资料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八)办理其他财会事务。

第六条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法》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度,严格把好收支关。对违反财务制度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不予办理。各单位领导要支持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对执行财务制度的财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于履行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财务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会计要严格按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做到账目清楚,账实、账款、账据、账账、账表“五相符”,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根据统一规定的程序和审批要求审核原始凭证,及时入账,并按规定的月或季填制上报会计科目余额表、收支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和其他有关统计业务报表,按规定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第八条出纳必须核对每一笔收支单据编号、分别登记现金、存款日记账。定期与会计核对账目,做到账账相符,确保各项收支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手续齐备,账目清楚。

第九条出纳和会计要按规定办好各项收支票据的交、接,并做好票据交、接清单手续的记载、归档。

第十条建立财务档案室(专柜),专门保管会计资料及会计档案。

第十一条实行财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并保持相对稳定。村组账务未委托乡(镇)代管的,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村专业会计的,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经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报县农业局审核备案。调整财务管理人员时,应及时办理财务工作及其他有关资料交接手续。会计人员交接时,由原任会计结好所有账目,编好应做的会计报表,并将任期内经管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其他有关资料列表记录,编制移交清单,一式数份,由接任人清点签收,交接双方、监交人签章。出纳人员交接时,应与会计账现金、存款等科目核对清楚,清理好尚未入账的收支票据,结出余额,办好相关移交手续,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单上签章,移交清单一式数份。

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村组集体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实行钱账分管。村出纳负责办理本村及所属各组日常现金的收支和保管业务,其他人员不得管理现金。

第十三条村组集体实行一村一专户存折。开户时,村组账务委托乡(镇)代管的,必须预留乡(镇)农村财务会计核算中心、村公章和出纳员私章印鉴;村组账务未委托乡(镇)代管的,必须预留村公章、会计和出纳员私章印鉴。各乡(镇)应做好与开户金融部门的衔接工作,确保开户金融部门必须见存折、印鉴齐全再办理存款支取。

第十四条村组现金实行限额管理,村出纳备用金不得超过1000元。

第十五条村出纳超限额部分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当地开户金融部门,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六条实行与开户金融部门对账制,存款业务发生频繁的必须月月对账,存款业务发生少的可按季对账,对账后须具备金融部门出具的确认有效的对账单或证明,并报会计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村组日常现金收付业务,主要由村出纳统一办理,特殊情况确需其他人员经手办理的,每月末应定期向村出纳办理交接(报账)手续,离任时,应及时交清财务手续,以前离任未交清财务手续的,应限期交清。一次性收入现金超过备用金限额部分,村出纳必须及时存入开户金融部门,严禁坐支、挪用。

第十八条日常现金存款管理中,出纳人员要做到“七不付款”,即:没有单据不付款,未经审批不付款,审批超越权限不付款,开支不当不付款,用途不明不付款,印章不齐不付款,金额数量不清不付款。

第四章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村组一切有价证券必须纳入账内核算,建立健全各种有价证券登记簿,由村出纳妥善保管,按时兑换。

第二十条村组债权债务必须记载清楚、准确,确保有据可查。

第二十一条村组对已有债权要按年度进行专项清理,并按有关政策办好相关手续,确保诉讼时效。

第二十二条村组不得随意举债。因特殊情况确需发生借贷负债的,必须经村组18周岁以上村民半数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将会议记录及到会人员签名(章)作为发生借贷的依据之一,随据一并装入记账凭证。否则,造成后果由经办人、审批人自负。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化解村组已有债务。

第二十三条村组的各种债权要依法催收,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审批核销,计入其他支出。但要坚持账销债留原则,保留催收欠债的权利,在“遗留问题登记簿”进行反映和监督。若因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按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村组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和存货必须纳入账内核算,并造册登记,定期盘点,专人保管。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主要登记: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分年度按规定足额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第二十五条村组原则上不得以集体资产(资金)给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借、贷款作抵押和担保。因特殊情况需要提供抵押、担保的,必须经村组18周岁以上村民半数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否则,造成后果由经办人、审批人自负。

第二十六条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四荒地、森林、水面等资源性资产及账面价值3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确认结果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农业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村组的征(租)用土地补偿费以及变卖村组集体固定资产净值部分的收入,必须纳入公共积累。村组土地征用费不得用于清偿村组债务。村组集体公共积累不准分配。村组纳入分配的收入应按规定比例提取积累,不得全额直接分配。

第二十八条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实行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价格以及是否招投标等事项,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实行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经营目标、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按政策规定程序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六章票据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村组在收款时,属经营性收入的,应出具相关税务发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属非经营性收入的,应出具加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属一事一议的,应出具农民筹资筹劳专用票据。支出时,须取得合法原始凭证。严禁无据收款、“白条”入账。

第三十条使用现金收付单据必须坚持三联同时套写,字迹清楚,要素齐全。村组使用的各类收付单据,应妥善保管,作废的单据应与其他存根联一并装订归档,不得遗失。收付单据严禁短缺,如发现有短缺现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村组发生的一切收支,所使用的收付款单据不得以记账联以外的其他任何一联入账。

第三十一条会计、出纳票据交接。业务量大、发生频繁的,一个月交接一次,反之则按季交接一次,并填制票据交接清单(一式三份以上),会计要将交接清单装入当月或季度相关记账凭证内。

第三十二条村组使用的收付款单据,由乡(镇)统一购买发放,票据的领取必须由乡(镇)农经部门或财政所统一造册逐本逐号登记,村组到乡(镇)农经部门或财政所领取收付款单据,必须将上次领取的收付款单据存根联交乡(镇)农经部门或财政所统一保管备查,坚持“谁发放、谁保管”,并进行注销登记。第七章财务审批审核制度

第三十三条村组集体资金动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村级:1.一切借出款和对外投资、其他开支事项1000元以上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定,并将会议记录及到会人员签字(章)作为资金审批支出的依据之一,村出纳填制《村组集体资金支出申报表》,上报乡(镇)农经部门,接受乡(镇)农经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通过后由乡(镇)农经部门签注监督意见,加盖公章,才能支出村组集体资金。2.其他开支事项1000元以下的资金,经办人在合法合规的原始票据上注明支出原因,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经单位负责人审批报销。

(二)村民小组:1.一切借出款和对外投资、其他开支事项500元以上的资金动用项目必须经本组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议定,并将会议记录及到会人员签字(章)作为资金动用的依据之一,村出纳填制《村组集体资金支出申报表》,上报乡(镇)农经部门,接受乡(镇)农经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通过后由乡(镇)农经部门签注监督意见,加盖公章,才能动用组集体资金。2.其他开支事项500元以下的资金动用项目,经办人在合法合规的原始票据上注明支出原因,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经单位负责人审批报销。

(三)各乡(镇)可根据不同情况,参照本条对村组资金支出额度作出具体规定。村组集体上交生产性费用及其他代收款在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数额之内上交、开支款项的支出,不填报《村组集体资金支出申报表》。

第三十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组负责人对入账收支票据的审核审批按如下程序进行:(一)村入账票据的审核审批。村发生的一切收支票据,经办人在票据正面注明事由签名后,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在票据左下角签名和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条章,经村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方可报账。(二)组入账票据的审核审批。组发生的一切收支票据,经办人在票据正面注明事由签名后,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在票据签名和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条章,经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方可报账。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组负责人对村组收支票据每季审核审批一次,时间规定为:组以每季度;村以;特殊情况经乡(镇)农经部门同意后,另定时间。在规定审查票据的时间内,村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参加的,由村支部书记审批。村民小组长因故不能参加的,由村民小组代表推选本组一名代表审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及时召开本村组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补充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确保按时处理账务及公布账目。会计人员对村组入账收支票据审核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第三十五条村组必须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范围和标准。村组办公费、报刊费等非生产性开支,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支。村组原则上不得支出招待费。为谋求经济发展如争取受益项目、招商引资等确需发生招待费支出的,应尽量做到节约开支。

第三十六条村组干部误工报酬等事项发放范围、标准由各乡(镇)结合本地实际作出明确规定。

第八章账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会计和出纳必须单设。二者不得相互兼任。

第三十八条村组集体按照财政部年颁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第三十九条村组账目必须分村分组设置。出纳员必须设置运用《出纳现金日记账簿》和《出纳存款日记账簿》,对所发生的每一笔现金收支业务按发生业务的时序如实登记。会计必须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运用统一的总账、明细分类账簿、会计科目,对发生的每一笔经济业务实行总分类,明细分类账核算。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登记簿、有价证券登记簿、遗留问题登记簿。账、簿、表、册、据、格式必须符合规范化管理要求。

第四十条村组账务委托乡(镇)代管的,应在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基础上,由村民委员会与乡(镇)农村财务会计核算中心签订《农村村组集体会计账务乡(镇)代管委托书》。

第四十一条村组账务未委托乡(镇)代管的地方,村专业会计和村出纳必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定期到乡(镇)人民政府集中办公,组织会计人员统一审核上季度村组收支票据,先审后入账。统一清点出纳库存,并填制会计出纳凭证交接单,其中会计所执一份应装入各村组本季记账凭证内。村组账务委托乡(镇)代管的,上述工作可根据业务量大小按季或按月进行。乡(镇)农经部门应做好对会计审核票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入账各种手续和凭证的合规性。出纳库存清点后,乡(镇)农经部门应督促各村出纳将超限额现金及时存入开户金融部门。

第四十二条村组发生一切财务收支,必须纳入账内核算,不准出现账外账、账外品迭、坐收坐支、以收抵支。

第四十三条会计应于每年1月5日前分村组做好年终收支决算分配转账、结旧建新工作,对重要项目要进行专项结算,并将农户欠村组上年应交款项纳入“内部往来”科目进行账内核算。村组集体收益分配方案要经村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经部门审查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四条集中办公时乡(镇)农经部门应督促会计和出纳对村组有关账目进行核对,切实做到“五相符”。

第四十五条会计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按规定分村组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季度报表,并按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六条各村应配备财务资料档案柜,财务资料应按规范化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村组账务委托乡(镇)代管的,财务档案室统一设在乡(镇)人民政府,村组账务未委托乡(镇)代管的,其村组财务档案也要逐步纳入乡(镇)统一管理。

第四十七条逐步推行农村财务电算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四十八条会计年度从公历起至止。

第四十九条会计记账以人民币为本位币,有外币收支的,要折合成人民币进行记账,并要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

第九章民主理财制度

第五十条村组必须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含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各村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原则上确保每个村民小组选举一名。

第五十一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根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授权,负责检查审核本村组集体财务收支票据、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对本村组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参与制定本村组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不合理开支应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十二条村组必须选择适当地点建立财务公开栏。乡(镇)农经部门应认真按照农业部、监察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切实组织农村财务人员将村组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通过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公开。每季度必须对上个季度村组财务进行分项公布。有条件的也可按月公布,重要项目应不定期及时专项公布。每季度第一个月日为全县村组财务统一规定公布日。村组财务公布以召开群众会议公布与上墙公布相结合方式进行。

第五十三条村组财务公布内容要有村组法人代表(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财务人员签名或盖章。村组财务公布应先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内部进行,然后再向群众公布。村组账务委托乡(镇)代管的,村组财务公布工作应主要由村文书负责,乡(镇)农村财务会计核算中心、村出纳共同协助,村组其他干部积极配合;村组账务未委托乡(镇)代管的,村组财务公布工作应主要由村专业会计负责,村出纳协助,村组其他干部积极配合。村组应建立财务公布登记簿,对公布的时间、地点、形式、内容及起止时间、参加人员、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等进行详细记载。乡(镇)农经部门应做好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五十四条村组财务公布后财务人员应认真填写《县村组集体财务公布民主监督卡》,并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签名或盖章,其他人不得代签,并及时报乡(镇)农经部门备案。乡(镇)、村组应对财务公布后群众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及因财务问题引发的群众上访事件进行及时调查和处理,做好答复,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十章财务清理审计制度

第五十五条村组财务实行年度清理审计制度,年初要作出财务清理审计工作计划,根据当年各项收支、债权债务、发包等情况,结合群众关心和财务管理中反映的问题,实行分村组分类分项清理审计。

第五十六条财务清理审计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抽调农经、财政、纪检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在村组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等有关方面的协助配合下进行,严格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要求实施。审计工作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建立村组干部(包括村组集体统一经营企业干部)离任责任审计制度。村组干部从任职到离任期间所制定的各项经济发展计划目标完成、公益事业建设、财务收支及手续、村组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集体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情况,要通过离任责任审计客观公正评价。

第五十八条清理审计完毕要写出清理审计报告,同时向相关村组群众公布清理审计结果,并报送乡(镇)有关部门。村组干部离任责任审计报告、结论要告之被审计的村组干部本人。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发文之日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务管理及相关事务的行为,均以本办法为准。第六十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7篇:出纳主办会计范文

关键词: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黑龙江省财政厅课题。

一、哈尔滨市人防办事业单位财务报告编制的范围

哈市人防办全系统共有16家事业单位(其中4家为自收自支经营类事业单位)、2个人防机关户(行政机关户、人防经费账户)和6家企业。

人防经费户实行原《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经济业务发生按制度规定,以实行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方法进行账务处理。4家经营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属的5家企业(2集体企业和1家小型国有商业企业及2家有限公司)分别实行原《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经济业务发生按制度规定,分别实行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方法和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方法进行账务处理;6家企业均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经济业务发生按制度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方法进行账务处理。

按照新制度规定:除执行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均应执行新《会计制度》。也就是说市人防办16家事业单位,除4家经营类事业单位中,1家因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不符合执行新制度的范围,应有15家事业单位和1个人防经费户执行新制度。但实际上,市人防办只有12家事业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12家事业单位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并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二、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报表编制的主体范围狭小,财务报告的内容不完整

编制具有完整性、相关性、重要性、可靠性、实质重于形式等高质量特征的财务报告,前提之一是正确界定报告主体,合理划分纳入财务报告编制的范围。按照新制度和市财政部门决算说明的规定,市人防办上报财政年度部门决算报表(汇总)的主体,只有纳入预算管理12家事业单位,本套决算编报内容包括预算单位的全部收支情况,编报口径与单位预算衔接一致。财政部门拨付未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单位的资金,如市人防办本级账户和3家经营类事业单位没有纳入编报范围,不需编报本套决算报表。也就是说年度部门决算报表仅涵盖了纳入预算管理的12家事业单位,从市人防办整体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实际上是缩小了报告主体范围。

财务报告是一份内容完整的书面文件。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39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会计信息的文件。但就市人防办上报财政部门决算报表来看,市人防办本级行政户和3家经营性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财务报告内容并没有得到全面反映。市人防办年度决算报表(汇总)仅重点反映了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完整财务报告。

(二)会计基础的选择难以反映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全貌,导致会计报告信息不完整,信息反映过于简单

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是通过财务报表来呈现,财务报表通过会计基础即收付实现制的核算方法对事业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加以确认、计量、记录、报告而形成。新制度的会计报表包括:01表资产负债表、02表收入支出表、03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及报表附注说明。

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首先要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应财政部门预算管理需要,同时还要满足各部门、各单位加强财务管理的需要,并且信息披露内容要满足完整性和充分性。

在实际工作中,事业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编制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决算报表只对预算内的活动进行全面披露,也就是说只对市人防办12家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预算收支情况以及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反映,市人防办经费账户和3家经营类事业单位的的会计报告信息没有进行充分披露。市人防办现行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汇总)只是为了满足财政预算管理需要,反映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结果,无法真实全面反映市人防办所有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责的状况,无法满足市人防办全面加强财务管理的需要。

在资产核算信息方面,只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12家事业单位资产的信息,市人防办经费账户和3家经营类事业单位资产状况被忽略和遗漏,造成了市人防办经费账户和3家经营类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缺少有效的监督和检查。

在负责核算信息方面,市人防办某经营类事业单位向人防办行政户借款给职工开支形成的债务,由于不涉及当前的预算收支,且该单位也没纳入部门决算范围,所以该单位在市人防办部门决算报表(汇总)中债务信息不能反映,造成了财政部门没有及时准确掌握市人防办内部债务信息情况,险些将工资借款安排到市人防办行政户年度部门预算中。按照黑政发[2015]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预算单位不得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进行借款或垫付资金。

正是由于会计基础的局限性和纳入部门决算范围的狭小性,决定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只为预算管理而服务,导致一些与预算收支没有直接关系的重要会计信息被忽略和遗漏,从而不能反映市人防办所有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全貌。

三、建立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基础的财务会计报告,完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

(一)界定财务会计报告主体,完善财务会计报告内容

财务报告的主体是报告中所反映行为的执行者,只有界定了财务报告的主体,才能进一步明确财务会计报告主体的范围,才能明确报告究竟应该覆盖哪些具体内容,做到既不越位,又不遗漏。国际上界定财务会计报告主体范围的概念和方法有许多种,其中控制概念被逐渐采纳和应用。以控制作为标准,拥有控制权的单位及其被控制的单位都将成为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被财务会计报告所涵盖的不仅是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而且预算外事业单位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也就是说,市人防办年末上报市财政年度部门决算时,如果按照控制标准界定财务会计主体范围,不仅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12家事业单位,而且还包括市人防办经费账户和3家经营类事业单位。年度部门决算报表(汇总)内容不在只是反映预算执行情况,纳入控制范围的所有资产和负责情况均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全面体现,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内容也更加完善、更加完整。

(二)会计基础由收付实现制逐步改为权责发生制,提高财务会计报告信息质量

市人防办年度部门决算报表按照新制度的规定,以收付实现制为会计核算基础编制而成的,决算报告不仅反映预算收支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而且也是披露预算单位会计综合信息的一种规范化途径。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年度部门决算报告提供的会计信息已经难以满足各方面使用者的需要。逐步引入权责发生制,建立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的部门决算报表体系,是我们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如果按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编制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可以更为全面反映决算部门的财务状况。权责发生制会计不仅从各个方面记录和反映资产的信息,而且能够促使部门决算主体严格遵守资产认定、所有权证实及资产计价的程序对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进行确认。高质量的资产信息有助于使用者对资产的维护、过剩资产的处置、毁损或陈旧资产的重置作出更佳的决策。权责发生制会计还可以提高全面、完整的有关负责、或有负责和义务信息,使报告使用者了解部门所有负责的性质和负责水平,并对部门的财务状况作出现实的评价,降低决策失误的风险。

可见,权责发生制会计提高了部门决算报告的信息质量,而且比收付实现制更准确、更全面地反映了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权责发生制会计能够反映事业单位在管理、使用资产方面的信息,准确反映事业单位现在和未来的负责状况,为新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新的改革方向。

综上所述,新制度财务报告仍存在一定的局限和不足。会计核算基础仍以收付实现制为主,不能真实反映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财务报告信息不完整,信息反映过于简单,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

但尽管如此,新制度通过详细规定财务报表编制,较为全面的规范了事业单位经济业务或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提升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体系,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打造阳光财政奠定了坚实的会计基础。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012)[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1)

[2]楼继伟等.政府预算与会计未来―权责发生制改革纵览与探索[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3]史龙.我国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J].财税审计.2010年,(11),总第197期

第8篇:出纳主办会计范文

关键词:开办费 财务处理 税务处理

一、开办费与筹建期的界定

关于筹建期开办费用问题,《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给予明确规定:筹建期开办费用即为企业筹建过程中所耗费的相关费用,如筹建期员工工资、差旅费及奖金等。

笔者认为,要准确理解开办费用需要实现明确筹建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企业筹建期是指自企业被批准筹建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期间,其中该细则对筹建期的时间跨度进行合理界定,同时,明确了筹建终止的时间为企业开始经营之日。针对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问题,税务总局在《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中进行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另外,涉及纳税调整项目等支出是否应直接计入开办费这一问题值得探究。《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从企业筹建期间支出的性质层面看,若为费用性支出,则需计入开办费;若为资产性支出,则将其作为资产予以确认。因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隶属于费用性的支出,因此应将其计入开办费。

二、对开办费会计与税务的相关规范

1、会计准则的规定

新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明确指出:企业筹建开办费用应尽数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并在该科目中进行相关性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明确指出:(1)应结合税法相关规定确定未作为资产与负债确认项目的计税基础,此时所确认项目的计税基础与该项目的账面价值差异便称之为暂时性差异。(2)企业应以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行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对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予以确认。

2、税务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之前所发生的筹建期开办费用,不应直接计入当期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新税法中开办费用为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既可将其一次性扣除,又可严格按照新税法中关于长期待摊费用的相关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另外,由于业务招待费隶属于开办费用,因此既可以一次性扣除,又可3年内摊销。

三、开办费的账务处理

针对于开办费的账务处理相关问题,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筹建期开办费用发生时的账务处理;另一方面是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与转回,具体内容如下:

1、暂时性差异的存在。由上可知,关于开办费相关问题,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之间所有不同,无论企业采用哪种方式处理税收,均会导致筹建期开办费用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出现暂时性差异。

2、筹建期间的会计处理。(1)企业筹建过程中发生的开办费,即在发生过程中,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2)企业对筹建起始至正常经营起始之日的前一年度所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税时,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具有足够多的应税所得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此时应将这部分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即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

3、税收上分期扣除。(1)开始经营之日当年,实际发生的开办费用不小于税收上应摊销数,此时需结合预期税率及当期差额实现对所得税计算,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2)自企业开始经营的下一年度起,如果存在递延所得税资产,此时需结合当年税收上应摊销的开办费与适用税率实现对所得税计算,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

4、税收上一次性扣除。企业经营初始日的当年计税时,如果上年度已完成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此时应结合当年适用税率与当年因开办费摊销而调减的应税所得实现所得税的计算,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如果上年度未完成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定,此时不需要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做出确认与转回的会计处理。

四、设计开办费的纳税调整

1、纯筹建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在纯筹建年度期间通常不产生收入,基于此,从会计层面看,企业只发生支出而不存在收入,则表示为亏损,而税收相关政策规定,不得将企业支出开办费用计入当期亏损。另外,在对纯筹建年度进行纳税申报时,需结合企业账面亏损实际状况进行纳税调整。特别注意的是纳税调整后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零。

2、纯生产经营年度涉及开办费的纳税调整。对于纯生产经营当期,如果严格根据会计准则核算摊销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在“处理税前扣除”期间,不管是分期摊销还是一次性摊销,都无法利用当年会计利润总额推算出税收上的摊销额,因为原开办费已经计入筹建期间损益,因此在纳税申报时应该调减应税所得,需要严格根据摊销的开办费进行调整,等到税收上把可以扣除的开办费完全摊销结束为止。

3、企业既存在开办费用支出,又存在后期开始生产经营活动状况下,应对上述多种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对比分析,之后依据当年支出开办费与当年应摊销开办费的差额决定调增或调减。

4、就涉税事项处理问题来言,税法和会计制度对其持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不同的处理模式。某一会计期间,企业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因存在计算口径和计算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差异,这一差异主要体现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其中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存在一定的差额,这一差额仅能够在以后各期转回,即永久存在。永久性差异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税法规定与会计准则规定在收入和费用确认范围和标准不一致。永久性差异主要包括三种形式:可免税收入、不可扣除的费用或损失及非会计收入而税法规定作为收入征税等;时间性差额是指每一会计期间,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因确认时间不同而产生差额,这一差额在以后的一期或若干期内可以转回。时间性差异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为未来会产生应课税金额和为未来会产生可扣除金额。时间性差异具有多种类型,其主要表现为企业获得某项收益、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等。因此需要纳税人或纳税企业构建起纳税调整备查簿登记,当汇算清缴时需适当调整之前年度形成的涉税性差异事项。

五、结论

笔者以往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存在着一定的迷惑,很多实务处理拿捏不定,通过审阅资料、对筛选的资料进行对比分析以及研究。在实际工作和对案例的研究中,在会计谁则与税务规定之间不断思考,靠着自己仅有的职业判断,进行纳税筹划,当然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不断进行调整,由此总结出了开发费的账务、税务处理技巧。

参考文献:

[1]杜剑.浅析开办费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J].财会通讯.2011(07)

[2]刘忠梅.企业开办费之会计核算与纳税调整[J].财会月刊.2011(16)

[3]高洪义.补亏期间暂时性差异的会计处理[J].财会月刊.2010(22)

[4]曹云桂.新制度下相关费用的结转扣除[J].现代商业.2009(23)

[5]包银洁.对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中有关问题的思考[J].科技经济市场.2007(04)

第9篇:出纳主办会计范文

一、相关概念

(一)限售股目前我国A股市场的限售股,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类是股改产生的限售股;另一类是新股首次发行上市(IPO)产生的限售股。股改限售股是指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转变而来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市场俗称为“大小非”。新股限售股是指,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IPO)并上市的公司,对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都有一定的限售期规定,由于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段后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这部分股份在限售期满后解除流通权利限制,构成了新股限售股。这类限售股目前已经占到全部限售股的大多数,将来还会有更多的新股限售股出现。新股上市后,新股限售股于解除限售前历年获得的送转股也构成了限售股。除股改限售股和IPO限售股外,目前市场上还有一些有限售期要求的股票,主要是机构配售股和增发股。机构配售殷是指IPO时,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人获得的股票,这部分需要锁定3个月到半年,然后才可以上市交易。增发股类似机构配售股,是指定向增发后的股票,需锁定一年,才可上市交易。

(二)流通股与非流通股流通股是指可以上市交易的股票。非流通股指不允许上市交易的股票。按照持股数量的多少,持股在5%以上的称为大非,持股在5%以下的,称为小非。市场上经常说到的大小非就是大小非流通股。

(三)征税对象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为征税对象;包括: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四)税率及税收优惠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次经国务院批准,只是针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及纳税申报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去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人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申报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地税机关按照先建立机制和便于操作的原则,以技术制度完备作为划断新老限售股的界限,遵循“老股老办法,新股新办法”的原则,具体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其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采取简易的“核定(预扣)+清算”的征收方式。

(1)证券机构的预扣预缴申报。纳税人转让股改限售股的,证券机构按照该股票股改复牌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纳税人转让新股限售股的,证券机构按照该股票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并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预扣个人所得税。证券机构应将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并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应按每个纳税人区分不同股票分别填写;同一支股票的转让所得,按当月取得的累计发生额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2)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清算。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纳税人办理清算时,应按照收入与成本相匹配的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即,限售股转让收入必须按照实际转让收入计算,限售股原值按照实际成本计算;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纳税人办理清算时,按照当月取得的全部转让所得,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并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附送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缴纳税款凭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应包括:限售股每笔成交日期、成交时间、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成交金额、佣金、印花税、过户费、其他费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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