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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申报材料精选(九篇)

养殖申报材料

第1篇:养殖申报材料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提高出境水生动物安全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养殖和野生捕捞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从事出境水生动物养殖、捕捞、中转、包装、运输、贸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第二章注册登记

第一节注册登记条件

第五条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二)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

(三)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四)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五)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六)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第六条出境食用水生动物非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

(二)养殖场养殖水面应当具备一定规模,一般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

(三)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

第七条出境食用水生动物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养殖、中转、包装区域无规定的水生动物疫病;

(二)养殖场养殖水域面积不少于500亩,网箱养殖的网箱数一般不少于20个。

第八条出境观赏用和种用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位于水生动物疫病的非疫区,过去2年内没有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应当通报和农业部规定应当上报的水生动物疾病;

(二)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和水生动物出口前的隔离养殖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

(三)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

(四)养殖场面积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

(五)出口淡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符合饮用水标准;出口海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清洁、透明并经有效消毒处理;

(六)养殖场有自繁自养能力,并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种用水生动物;

(七)不得养殖食用水生动物。

第二节注册登记申请

第九条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3份):

(一)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养殖许可证或者海域使用证(不适用于中转场);

(四)场区平面示意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场区全貌、场区大门、养殖池及其编号、药品库、饲料库、包装场所等);

(五)水生动物卫生防疫和疫情报告制度;

(六)从场外引进水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七)养殖、药物使用、饲料使用、包装物料管理制度;

(八)经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的水质检测报告;

(九)专业人员资质证明;

(十)废弃物、废水处理程序;

(十一)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水生动物疾病有明确检测要求的,需提供有关检测报告。

第十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对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第十一条每一注册登记养殖场或者中转包装场使用一个注册登记编号。

同一企业所有的不同地点的养殖场或者中转场应当分别申请注册登记。

第三节注册登记审查与决定

第十二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5日内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养殖场或者中转场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三条评审组应当在现场评审结束后5日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直属检验检疫局收到评审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分别做出下列决定:

(一)经评审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颁发《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二)经评审不合格的,出具《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登记未获批准通知书》。

第十五条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有注册登记要求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评审合格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确认后,注册登记生效。

第十六条《注册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经注册登记的养殖场或者中转场的注册登记编号专场专用。

第四节注册登记变更与延续

第十七条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养殖品种、养殖能力等的,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包装场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一式3份)。

变更养殖品种或者养殖能力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有关资料并组织现场评审,评审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

养殖场或者中转场迁址的,应当重新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境水生动物业务的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获得注册登记的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包装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完成注册登记、变更或者注销工作后30日内,将辖区内相关信息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三章检验检疫

第二十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下列依据对出境水生动物实施检验检疫:

(一)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强制性标准;

(二)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三)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检验检疫要求;

(四)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中注明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二十一条出境野生捕捞水生动物的货主或者其人应当在水生动物出境3天前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捕捞船舶登记证和捕捞许可证;

(二)捕捞渔船与出口企业的供货协议(含捕捞船只负责人签字);

(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捕捞海域有特定要求的,报检时应当申明捕捞海域。

第二十二条出境养殖水生动物的货主或者其人应当在水生动物出境7天前向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注册登记证》(复印件)等单证,并按照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注册登记证》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第二十三条除捕捞后直接出口的野生捕捞水生动物外,出境水生动物必须来自注册登记养殖场或者中转场。

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应当保证其出境水生动物符合进口国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并出具《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

中转场凭注册登记养殖场出具的《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接收水生动物。

第二十四条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应当查验注册登记养殖场或者中转场出具的《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根据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结果、日常监管记录、企业分类管理等情况,对出境养殖水生动物进行检验检疫。

第二十五条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对装载容器或者运输工具加施检验检疫封识,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者《出境货物通关单》,并按照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出具《动物卫生证书》。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企业分类管理情况对出口水生动物实施不定期监装。

第二十六条出境水生动物用水、冰、铺垫和包装材料、装载容器、运输工具、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出境养殖水生动物外包装或者装载容器上应当标注出口企业全称、注册登记养殖场和中转场名称和注册登记编号、出境水生动物的品名、数(重)量、规格等内容。来自不同注册登记养殖场的水生动物,应当分开包装。

第二十八条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境水生动物,不更换原包装异地出口的,经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查验,货证相符、封识完好的准予放行;

需在离境口岸换水、加冰、充氧、接驳更换运输工具的,应当在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并在加施封识后准予放行;

出境水生动物运输途中需换水、加冰、充氧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

第二十九条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交流出境水生动物信息,对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疫病或者其他卫生安全问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行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审查制度。

第三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出境水生动物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计划。

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监控计划制定实施方案,上报年度监控报告。

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应当建立自检自控体系,并对其出口水生动物的安全卫生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应当建立完善的养殖生产和中转包装记录档案,如实填写《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详细记录生产过程中水质监测、水生动物的引进、疫病发生、药物和饲料的采购及使用情况,以及每批水生动物的投苗、转池/塘、网箱分流、用药、用料、出场等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养殖、捕捞器具等应当定期消毒。运载水生动物的容器、用水、运输工具应当保持清洁,并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第三十四条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药物管理规定,不得存放、使用我国和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对允许使用的药物,遵守药物使用和停药期的规定。

中转、包装、运输期间,食用水生动物不得饲喂和用药,使用的消毒药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出境食用水生动物饲用饲料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国家质检总局《出境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二)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

(三)我国其它有关规定。

鲜活饵料不得来自水生动物疫区或者污染水域,且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方法进行检疫处理,不得含有我国和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

观赏和种用水生动物禁止饲喂同类水生动物(含卵和幼体)鲜活饵料。

第三十六条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应当建立引进水生动物的安全评价制度。

引进水生动物应当取得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批准。

引进水生动物应当隔离养殖30天以上,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对疫病或者相关禁用药物残留进行检测,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生产。

引进的食用水生动物,在注册登记养殖场养殖时间需达到该品种水生动物生长周期的三分之一且不少于2个月,方可出口。

出境水生动物的中转包装期一般不超过3天。

第三十七条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需要通报或者农业部规定需要上报的重大水生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启动有关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控制和预防措施并按照规定上报。

第三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养殖场和中转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环境卫生;

(二)疫病控制;

(三)有毒有害物质自检自控;

(四)引种、投苗、繁殖、生产养殖;

(五)饲料、饵料使用及管理;

(六)药物使用及管理;

(七)给、排水系统及水质;

(八)发病水生动物隔离处理;

(九)死亡水生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十)包装物、铺垫材料、生产用具、运输工具、运输用水或者冰的安全卫生;

(十一)《出口水生动物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记录情况。

第三十九条检验检疫机构每年对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养殖场和中转场实施年审,年审合格的在《注册登记证》上加注年审合格记录。

第四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给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捕捞、运输和贸易企业建立诚信档案。根据上一年度的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日常监督、年度审核和检验检疫情况,建立良好记录企业名单和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对相关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十一条从事出境水生动物捕捞、中转、包装、养殖、运输和贸易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要求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以暂停受理报检:

(一)出境水生动物被国内外检验检疫机构检出疫病、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安全卫生质量问题的;

(二)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擅自引进水生动物或者引进种用水生动物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隔离养殖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四)年审中发现不合格项的。

第四十二条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关注册登记:

(一)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或者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境水生动物业务的;

(三)注册登记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登记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年审不合格且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

(五)一年内没有水生动物出境的;

(六)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从事出境水生动物捕捞、养殖、中转、包装、运输和贸易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注册登记证书:

(一)发生应该上报的疫情隐瞒不报的;

(二)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之外换水、充氧、加冰、改变包装或者接驳更换运输工具的;

(三)人为损毁检验检疫封识的;

(四)存放我国或者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的;

(五)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

第四十四条从事出境水生动物捕捞、养殖、中转、包装、运输和贸易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予以处罚。

(一)以非注册登记养殖场水生动物冒充注册登记养殖场水生动物的;

(二)以养殖水生动物冒充野生捕捞水生动物的;

(三)提供、使用虚假《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的;

(四)违法使用饲料、饵料、药物、养殖用水及其它农业投入品的;

(五)有其它逃避检验检疫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故意刁难,,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延误检验出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水生动物:指活的鱼类、软体类、甲壳类及其它在水中生活的无脊椎动物等,包括其繁殖用的、卵、受精卵。

养殖场:指水生动物的孵化、育苗、养殖场所。

中转场:指用于水生动物出境前短期集中、存放、分类、加工整理、包装等用途的场所。

第四十七条出境龟、鳖、蛇、蛙、鳄鱼等两栖和爬行类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2篇:养殖申报材料范文

一、扶持内容及资金额度

(一)种植养殖基地扶持。在规划区内,通过土地流转方式或村集体统一组织实施的方式,集中连片新发展蔬菜或林果1000亩以上、桑蚕500亩以上的,对种植大户或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的村集体组织给予60元/亩扶持,用于贷款贴息或土地流转补贴;对获得农产品质量无公害认证2000亩以上、绿色认证1000亩以上、有机认证500亩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补贴。

每新建一处存栏生猪3000头以上的标准化养猪场、存栏奶牛100头以上标准化奶牛场、存栏肉牛500头以上的标准化肉牛养殖场,分别给予养殖户10万元补贴;每新建一处存栏10万只以上标准化肉禽场,给予养殖户20万元补贴。

(二)生产道路扶持。每按规划标准新建1公里硬化道路,补贴5万元;每按规划标准新建1公里一般性生产道路,补贴0.5万元。

(三)水利设施扶持。每新打一眼深井并配套机电水泵,补贴2万元;每新打一眼大口井(直径3米以上)并配套机电水泵,补贴0.5万元;每新铺设一公里管道(直径4吋以上),补贴0.3万元。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扶持。每按规划标准建成一处综合性的大型蔬菜批发市场,扶持50万元;每按规划标准建成一处果品批发市场,扶持10万元。

(五)农产品加工项目扶持。当年度内,凡企业用于新建、扩建农产品加工项目所产生的银行贷款,且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均按实际贷款利息给予贴息。

(六)深松整地项目扶持。在规划区内,深松整地集中连片达到200亩以上的,每亩补贴35元。

二、申报材料

(一)种植养殖基地扶持。各乡镇街道按照申报扶持的基地类型分别填写对应的《2011年财政扶持种植养殖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报送至各产业主管部门,并附报产业基地简介;标准化认证奖励申报,由各乡镇街道组织认证单位填写《2011年财政扶持标准化生产专项资金申请表》,报送至市农业局,并附报认证基地简介与认证证书原件。

(二)生产道路扶持。各乡镇街道填写《2011年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基地生产道路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报送至各主管部门:蔬菜基地生产道路报市交通局,林果基地生产道路和桑蚕基地生产道路分别报送市林业局和市丝绸公司。

(三)水利设施扶持。各乡镇街道填写《2011年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基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报送至市水利局。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扶持。各乡镇街道填写《2011年财政扶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报送市农业局。

(五)农产品加工项目扶持。由各乡镇街道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2011年财政扶持农产品加工项目专项资金申报书》,报送市农业局,同时附报以下企业申报材料:

1、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新增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原件;

2、银行贷款手续(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进账单、利息单)复印件,原件备查;

3、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证明原件;

4、企业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农产品原料定购(销售)合同;

5、营业执照;

6、技术中心、科技成果、发明专利、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的公布文件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非必报材料,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据实出具)。

以上材料与申报书合并装订成册。

(六)深松整地项目扶持。各乡镇街道填写《2011年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基地深松整地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报送至市农机局。

三、申报程序

各乡镇街道将申报扶持的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产业分工分别报送各主管部门。蔬菜基地建设项目、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项目、农产品冷藏及加工项目报市农业局;林果基地建设项目及配套道路交通建设项目报市林业局;畜禽养殖项目报市畜牧局;桑蚕基地建设项目及配套道路交通建设项目报市丝绸公司;蔬菜基地道路交通建设项目报市交通局;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报市水利局;深松整地项目报市农机局。

各项目主管部门对乡镇街道申报的扶持项目进行初审把关,根据扶持办法要求制定出初步扶持方案并报市农业局汇总,由市委农工办、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对扶持项目进行重点抽查核实。

根据抽查核实情况,由市委农工办、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提出扶持方案,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后,报市政府领导签批,由市财政局按照相应政策兑现扶持。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项目主管部门、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各一份),种植养殖基地、生产道路、水利设施、批发市场、深松整地项目于2011年12月20日前上报,农产品加工项目于2012年1月6日以前上报。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农业局信箱:。

2、农产品加工项目扶持要组织人员到已建成或在建项目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实物工作量和工程形象进度;产业基地及配套项目扶持,由各项目主管部门组成检查组,严格按照《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规划(2011—2013年)》(新政发〔2011〕52号)要求的区域和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在2011年12月30日前将扶持项目上报材料汇总后报市农业局,由市委农工办、市农业局、市财政局采取现场察看、实地丈量的方式进行重点抽查核实。

3、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当年享受上级项目扶持的,不再重复扶持;扶持资金全部专款用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基地建设及配套重点项目建设。

第3篇:养殖申报材料范文

一、我市无公害畜禽产品认定认证概况(文章来自 ) 1、京山县共认定产地13个,认证产品2个,待批产地1个,产品8个。2007年认定产地7个,认证产品1个(京山县龙王猪场生猪)。 3、沙洋县共认定产地5个,产品3个,待批产地2个,产品8个。2007年认证产品2个(沙洋县远武禽蛋业加工厂皮蛋、咸蛋)。

4、东宝区共认定产地2个,待批产品2个。

5、掇刀区共认定产地1个。

6、屈家岭管理区共认定产地2个,产品1个。

二、主要做法(文章来自 )

1、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无公害农产品作为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必须坚持政府推动为主导,逐步推进从阶段性认证向强制性要求转变,全面实现农产品的无公害生产和安全消费。因此,各级领导重视是抓好工作的关键。我们一是争取政府领导的支持,使市、县、乡三级的领导将其列入政府绩效考核目标,加大工作力度。二是畜牧部门加强领导。市、县(市、区)两级畜牧部门均明确了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办事人员,市局年初分解下达了目标任务,签订了责任状,明确了考核办法。年底考核评分并予以通报。三是加强对生产者的宣传,使其认识到无公害生产是大势所趋、是提高市场占有率的有效保障。

2、政策支持,推动发展。在工作中我市坚持“三结合”的工作思路,一是坚持将无公害畜禽产品认定认证与养殖小区建设相结合,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建设,把通过产地认定作为养殖小区、示范项目建成验收的一项硬措施,通过市级验收的小区,市、县政府均给予奖励。2007年各地申报市级养殖小区14个,初审有5个因为没有开展无公害认定认证而被淘汰。二是坚持将无公害畜禽产品认定认证与龙头企业发展相结合,形成生产标准化、经营产业化,产品无害化,促进畜牧业企业做大做强,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其基地和产品必须通过无公害等级以上认定认证。三是坚持将无公害畜禽产品认定认证与日常业务工作相结合,做到工作布置、组织落实、检查督办、考核验收均同步进行。各县、市、区也制定了鼓励政策,沙洋县政府在《沙洋县农业产业化建设奖励办法》中规定:对获得国家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给予1万元的奖励。 4、健全农民组织,提高覆盖面。我们以提高畜牧业组织化程度为抓手,突破无公害认证主体缺乏的瓶颈。有一定条件的企业和协会申报完后,分散的农户组织难成为最大的困难,我们通过小区成立协会,分散农户依托当地饲料、种畜禽、运销、加工等企业加快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生产规模,开展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发展无公害生产,提高无公害认定认证覆盖面。

5、优质服务,确保质量。实施无公害产品一体化认证是一项新的工作,基层工作人员和申报单位对申报工作不熟悉,我们一方面加强对县、市、区工作人员的指导,一方面主动帮助申报单位整理申报材料,加班加点修改材料,对报送申报材料的人员热情接待,为申报单位提供全免费服务。

三、存在的问题(文 章来自)

1、申报认证效率不高。由于整理资料比较复杂,申报单位往往缺乏人员开展申报工作,有意愿但行动不快,同时由于与产品认证部门沟通不畅,产品申报后长期不能得到认证通过又不知道问题在哪里,也影响了申报进度。

2、政策配套性不够。一些已开展市场准入制的大中城市,并不认可无公害产品标志,以自己检验结果为准,发现一批产品有问题都是以县为单位一律禁运,而不是有所区别对待,影响了申报积极性。

3、认证产品监管困难。认证是基础,监管是重点,但现在应该说认证产品的质量主要还在于养殖单位的自觉行为,部门监管主要是随机抽检,不能保证每批产品质量一致,在监管中缺乏方法与力度,难以让消费者真正认可,也就是说无公害产品信誉度还不高。

四、今后的打算

1、搞好宣传,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及生产者对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识。

2、加强培训,提高养殖者的科学管理水平,实施健康养殖,生产出高品质的产品,满足市场对安全畜产品的需求。

第4篇:养殖申报材料范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和中央2013年1号文件精神,加快发展家庭农场,根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注册登记职能,做好家庭农场登记工作的意见》、《区关于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方式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和种养业等类型。

种植业家庭农场是以种植小麦、玉米、水稻、大豆、蔬菜、瓜果、茶叶、花卉苗木等特色主导产业为主的家庭农场。

养殖业家庭农场是以养殖生猪、牛、羊、鸡等畜禽和精养鱼、泥鳅、对虾等为主的家庭农场。

种养业家庭农场是种植、养殖相结合的家庭农场。

第二章认定事项

第四条家庭农场的认定事项包括:家庭农场经营类别、名称、住所;参加经营或劳动的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家庭成员的关系;家庭农场土地经营面积及土地租期;雇用期在一年以上的雇工人数等。

第五条家庭农场的名称应当含有“家庭农场”字样。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六条家庭农场经营者应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第七条家庭农场以家庭或有亲属关系的成员为单位,具有2名(含2名)以上固定劳动力从事本农场的农业生产,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

第八条家庭农场经营者或成员应具有一定种养经验和经营能力。

第九条家庭农场经营者具有初中或相当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

第十条家庭农场应符合城乡建设、产业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具有一定土地规模。流转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并相对集中连片,具有规范的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经营方向符合新农村建设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从事稻谷、小麦、玉米等谷物种植的,土地经营规模应为100亩以上;从事蔬菜、水果、园艺作物或其他农作物种植的,土地经营规模应为30亩以上;从事水产养殖的,土地经营规模应为50亩以上;可以种养结合或兼营相应的农场休闲观光服务。从事种养休闲相结合的,其土地经营规模应当达到上述标准下限的70%以上。

第十一条种植业家庭农场具备的农田、林地、水电等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能够满足农业生产需要,具有防灾抗灾能力。农机设备、装备水平较高。

第十二条从事养殖业的家庭农场,养殖场内布局合理,畜禽舍等设施建设科学,生产工艺先进,饲养管理程序规范,制定并实施完善的兽医卫生制度,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防疫消毒、污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配套设施齐全。

第十三条家庭农场产品有一定的销售渠道,经营效益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

第四章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申请家庭农场认定登记,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镇、街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辖区内家庭农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人员对家庭农场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家庭农场申报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市场主体资格登记;根据自身的发展规模、经营特点和需要,选择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等组织形式。登记机关应向其采集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家庭农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应向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户口、身份证复印件;

(二)家庭农场成员户口、身份证复印件;

(三)家庭农场工商登记资格证书及登记、年检信息表;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流转合同;

(五)农场发展等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七条经登记备案的家庭农场,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年检、验照,并报送相关年度经营情况信息;通过工商年检、验照后,应向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年度经营情况信息。

第十八条经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登记备案的家庭农场,方可享受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每年对家庭农场进行考核评选,将经营规范、带动性强的家庭农场评定为“示范性家庭农场”,优先安排区级以上涉农财政支农资金和补助项目,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5篇:养殖申报材料范文

第一条 为加速推动我县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更好地实现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实现富民强县的目标,根据中央、省、市有关工作部署,要着力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从而有效促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产品产出率和商品化率。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县范围内新型职业农民的申报认定与管理。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必须思想理念先进、创业欲望强烈、市场意识超前、务农意愿稳定、社会责任意识较强,具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五个基本特征。新型职业农民是农业科技的活跃受体、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典型代表。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我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须具备如下标准:

1. 生产经营型:

(1)基本要求:原则上具备中等专业教育基础或累计不少于150个学时的理论培训,并获取相应的专业技能培训证书资格;男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且稳定从事农业生产3年及以上时间。

(2)生产规模:①种植业以种植水稻、蔬菜、瓜果等作物为主。种植规模符合新农村建设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流转土地5年以上,相对集中连片,具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种植单一作物,优质稻需达50亩以上;瓜果、蔬菜需达30亩以上;设施栽培(钢架大棚)需达10亩以上。②畜禽养殖业以养殖生猪、蛋(肉)鸡、蛋(肉)鸭等畜禽为主。养殖生猪的猪栏需达300平方米以上,年出栏不少于100头以上;养殖蛋鸡、蛋鸭的鸡舍或鸭舍需达500平方米以上,年出栏不少于20000只以上;养殖肉鸡、肉鸭的鸡舍或鸭舍需达600平方米以上,年出笼25000只以上。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还需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③水产养殖业以养殖鱼、虾、螃蟹、黄鳝、乌龟、鳖等水产品为主。承包或流转养殖水面5年以上,具有规范的承包或流转合同。标准精养鱼池应达50亩以上,普通水面养殖应不少于100亩。同时各产业都应具备相应的农业机械设备。

(3)产出效益及收入水平:产业收益要高于本产业平均水平10%以上。产业收入要同于或高于城镇居民收入,从数值上看,年收入应不低于5万元。

(4)示范带动能力:必须是县农业委员会确认的科技示范户,在当地示范带动能力显著。

2. 专业技能型:具有一定的农机装备且具备技能资格证书的农机大户、统防统治专业人员等。

3. 社会化服务型:农民专业合作社领班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头人以及其中的为农业生产全程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村级经县认定的农民技术员、动物防疫员、动物检疫员等。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申报程序:通过个人申报—镇、村推荐—县农业委员会审核—组织培训测试—公示—资格认定六个程序,对符合条件标准的职业农民颁发有县政府盖印的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第六条 申报材料

1. 新型职业农民申报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及审批意见表;

3. 土地承包合同或经鉴定后的土地流转合同及公示材料(含土地承包、流转等情况);

4. 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认定主体:县人民政府为认定主体,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受委托机构组织进行认定。

第四章 资格管理

第八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编码、地址、联系电话、主导产业、资格认定时间、参加培训情况、考评状况、从业情况、政策扶持情况及考核情况等),并确定专门机构实行定期考核评估、动态管理,每两年至少考核一次。对取得资格证书后又不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的,要注销其资格证书。要将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考核审定结果作为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保证认证登记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享受优惠扶持政策,提高支持、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6篇:养殖申报材料范文

一、“西繁东育”工程项目存在的问题

1.县畜牧局对项目建设的真实性未进行认真核实。对畜棚建设是否具备项目实施条件、建设用地是否有土地使用证未进行调查,未进行实地查看仅凭申报材料就予以审批实施;畜棚建设时未派人跟踪监督,致使畜棚规模缩水进而发生套取国家扶持资金的现象;畜棚验收不严格,流于形式,该局在验收畜棚竣工或使用情况时提前通知项目实施人,致使在验收项目过程中,申报人自己未建畜棚而将他人畜棚指给验收单位或申报人虽建有畜棚但未进行育肥项目,在项目验收前一天将他人的牛羊借用圈在自建的畜棚内使得验收通过从而套取国家扶持资金;畜牧局工作人员未按照相关操作规定对畜棚建设项目申请人分阶段拨付国家扶持资金,而是凭借项目申报审批材料一次性拨付建设资金。

2.项目申报材料缺乏真实性。部分工作人员未实地调查项目申报人是否具备项目实施条件,对申报人申请的项目申报资料没有进行逐一审核,也未对项目可行性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从而很难判断申报人是否真实实施该项目或利用该项目套取国家扶持资金另作他用;申报人提供的申报资料中部分为复印件(如项目贷款凭证),且复印件无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加上相关工作人员无视有关操作程序,仅凭申报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就审核通过拨付国家扶持资金,从而为部分申报人伪造有关资料冒领国家财政扶持资金提供了便利。

3.审批手续不规范。申报人提交项目申报相关材料后,该局既未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逐级审查、审批申报人实施该项目的可行性,申报人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也未指定专人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实地查看,工作人员坐堂审核。甚至有的项目仅凭一张领导签字就拨付财政扶持资金。

4.工作人员缺乏责任性,甚至不作为。项目经省级立项审批下达后,项目实施过程中县畜牧局项目办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此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财务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分阶段拨付国家财政扶持资金,但部分工作人员责任不明确,单人承办操作,个人自由权幅过大,客观上也表现出“一把手”说了算的状况。致使有些申报材料上既无有关项目负责人的审批签名,又无财务人员的审核签名的情况下将资金领取。

二、针对“西繁东育”项目中的职务犯罪隐患执法检察建议

县畜牧局根据我院的检察建议,组织专门人员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整改,着重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即《循化县养殖业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循化县养殖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循化县养殖业贴息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建立了一系列的项目申报、审批程序,设立了“财政扶持资金报账专户”且规定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扶持资金报账制管理操作规程》,确保项目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并对每个项目实施户建立了诚信档案,实行动态化管理。通过整改使我县“西繁东育”项目走上了规范化道路。

1.实行阳光操作,增强工作透明度,加大监督力度,及时解决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使“西繁东育”工程有序、公开、公正开展。对农牧户及项目实施单位报送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材料的真伪性到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核通过后在一定范围内对此项目申领扶持资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监督。增强监督力度,严格把关,有效防止内部人员相互勾结及单人承办操作。

2.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资金发放程序,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畜牧惠农资金安全有效运行,严防截留、侵占和挪用。要从自身实际出发,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防范的规章制度,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置于制度的规范约束之下。要本着具体、系统和便于操作考核的原则,针对“西繁东育”工程财政扶持资金申领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廉洁规定,规范工作流程,专款专用,使扶持资金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益,全面实现用制度管人、管事、管物,使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3.科学配置权力,明确项目建设中各环节的权限,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相互监督制约的权力体系。定期调换重点岗位人员,杜绝“默契”交易。对重要岗位如项目办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轮换,避免有关人员在长期的对内、对外合作过程中达成共识与默契,形成隐藏较深暗箱操作行为,危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4.建立健全畜棚建设相关操作规程。对于畜棚建设首先要确认其是否具有土地使用权,而后确认申请人是否具备建设畜棚条件,在建设过程中要派专人对其建设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程,设计和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监督和检查,财务人员按照操作规程分阶段拨付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对每个项目建立诚信档案,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检查督导,对其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及生产管理运营情况进行信誉等级评定,遏制弄虚作假的现象。

第7篇:养殖申报材料范文

尊敬的各级领导:

我在本村投资养鸡已经两个多月,如今第一栏鸡(1500只)这几天就要出栏,第二栏小鸡(1500只)已经有14天,到现在本养殖场所投资金已超过七万,可是还差部分建设没有完成,而资金来源已经没有了,同时我想进一步扩大养殖规模,因此非常希望能得到政府扶持,以解决资金困难.但由于我在县里和乡里都没有熟人,不知道政府贴息贷款在9至10月份是否有?有多少?对于没背景的人是否能申请到?申请方法有哪些?最多能申请多少?(因为3万元只能建1000只肉鸡的鸡舍及买小鸡和饲料,所以我希望能多申请到一点,以早日达到大规模养殖,如果政府能关注我们,请帮把我们的情况向农业局和畜牧局及相关管理机构反映一下,关于种植和养殖的扶贫资金与其拿给部分人挂羊头卖狗肉倒不如给真正想干事的人做点事,因为我们的技术人员已经有7年家禽养殖经验,从浙江到贵阳,都一直是为养殖场做技术,为了能致富同时为家乡建设做点事,他决定回家自己养殖,所以我们的肉鸡死亡率到出栏一直控制在1.5%以内,只是苦于没有充足资金,希望这封信能遇见个有远见的政府领导,能真正为百姓做点事的好领导,如果能为我们争取到一点资金我们将会感激各们领导,为此我特向各位领导致以最真诚的谢意,

谢谢!谢谢!!

申请人:

报告二:

尊敬的领导;

本人黄*,今年21岁,家住梳子铺乡车头源村5组。我于XX年开始从事种植业,本人于XX年在车头源承包了60亩山,租期30年,主要种植水桐木,长势很好预计XX年就能卖,一棵树最低能卖50元,一共种植了5000棵左右。预计可卖25万元。该水桐木主要种植成本为:租金80元/亩,种子1.5元/棵,化肥0。4元/棵/年,人工第一年大概5000,3年后基本不要。其中种子80到100棵/亩,需4800到6000棵,化肥需XX元/年,第一年员工5人,3年1万元,其他支出5000元。

XX年投资:山租金48000元,种子8000元左右,化肥2万元,人工1.5万元,其他1万元。

预计XX年后总收入25万,纯利14.9万元。

今年,药材市场行情较好,本人准备种植药材50亩,主要种植黄栀子。

黄栀子的介绍:黄栀子挂果期为25年,但是3年后才有收入。亩产3-5年为______斤/棵,最低______元/斤,年收入______元。5-30年最低______斤/棵以上______元/斤,年收入______元,主要用途用于医药和天然色素等。黄栀子苗______元/棵,一亩______棵,化肥______元/棵/年。三年总投入:山租金______元/亩共______元,苗______元,化肥______元,人工加机械加其他费大概在______万(共______元)以后一年投入在______万元左右。

由于资金都用于种植水桐木了,自身只有______万元左右。所以现在我向贵行申请贷款______万元,期限4-6年,主要用途为购买种苗,化肥和支付人工费等,以养殖收入和其他收入偿还利息。4-6年还本金。请贵社予以审批。

村里证明:

第8篇:养殖申报材料范文

长春市双阳区宏源中小企业担保公司:

本人申请流动周转资金万元,期限一年。

一、项目名称:

项目简介:双阳区鹿乡镇是国务院命名的“中国梅花鹿之乡”,是中国梅花鹿产品经销集散地和养殖基地,养殖梅花鹿12万头以上,年产梅花鹿鹿茸15吨左右,产值可达到2.5亿,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及港澳台、东现亚、日本、韩国等地,长期以来产品销售一直比较稳定。

位于鹿乡镇中心地带,现有经营门

市楼房平方米,有梅花鹿养殖场鹿产品加工厂占地面积平方米,梅花鹿头左右,鹿产品经销多年来一直较好。今年为了扩大经营项目规模,增加效益,解决资金不足困难,特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万元,用于鹿产品收购周转流动资金。

二、现有经营情况

我公司去年鹿茸经销额为万元,收购鹿茸公斤以上我公司养殖场年产梅花鹿鲜茸公斤左右,还经营其他一些鹿副产品。收购的鹿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产品供不应求,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实现利润万元,还安置20个就业人员。

三、投资计划

今年计划扩大鹿产品收购规模,总投资万元,其中自筹万元,需要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万元,增加经济规模及效益。

四、经济效益

该项目完成后预计增加年销售收入万元,年利润可达万元以上,还能带动下游养殖户的发展。

本人在此郑重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合法有效。若所提供资料失真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需其他资料本人将在贵单位贷款调查时提供。无论贵单位决策结果是否同意为我提供贷款,所提供资料除特殊声明外一律留存贵单位存档,不必退还。

敬请贵单位根据上报资料派人员进行时间调查核实。

此致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贷款担保申请书二:

企业贷款担保申请书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 年 _____月 _____日

一、申请担保贷款情况 申请担保贷款金额(万元)申请担保期限自 ____年____ 月 ____日至 ____年 ____月 ____日担保贷款资金用途:还款资金来源:还款计划:反担保措施:(其中包括法人代表抵、质押的个人财产)申请企业意见: 申请企业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经办人(签字):

二、拟贷款银行意见拟贷款银行 拟贷款银行签署意见: 拟贷款银行(公章): ___年___ 月___ 日

三、市信保中心意见会员服务部初审意见: 初审人: ___年___ 月___ 日担保业务部复审意见: 复审人: ___年___ 月___ 日市信保中心意见: 主 任: ___年___ 月___ 日申请担保企业需提供以下文件

1、具体经办人受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3、借款申请(复印件);

4、评定资信等级所需要的材料。

贷款担保申请书三: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307字)

市金凤区劳动就业服务局:

小额担保贷款服务中心:

我叫××× ,男,现年33岁,现住××××××301室,家中有3人,我、妻子和女儿。XX年下岗一直在外打工,打工以来,家庭经济明显拮据。于XX年8月接手经营××××××,地址:银川市××××××,经营范围:××××××等。

自接手经营以来,遵纪守法、经营状况尚有小利,维持家庭生活基本支出。并带动再就业人员3名,我(××)下岗失业人员(失业证号码:××)、两个店员均为××区的失业人员:××(失业证号码:××)、××(失业证号码:××)。

现因扩大经营,由于资金困难,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伍万元,保证2年时间归还。请贵局(中心)给予解决为盼!

第9篇:养殖申报材料范文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和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畜产品产地(以下简称产地),是指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过程按照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操作,并经认定合格,获得认定证书的畜禽产品产地。

第三条河南省畜牧局负责全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监督管理及推荐、申报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工作;省辖市、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畜产品产地的初审、推荐、考察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组织,必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产地条件与生产管理

第五条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地环境必须符合无公害畜禽产品产地环境标准。

(二)产地必须具有明确的区域范围。

(三)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商品肉鸡场批出栏10000只以上;商品蛋鸡场存栏10000只以上;商品猪场年出栏8000头以上;肉牛场存栏200头以上;奶牛场存栏200头以上;肉羊场年出栏500只以上。

种畜禽场产地规模按《河南省种畜禽场验收标准》(豫牧畜字200015号)的规定执行。

其他类畜禽品种产地规模,视具体情况确定。

养殖小区产地参照以上规模执行。

畜产品加工企业:待宰畜禽必须来自无公害畜产品产地;单班日屠宰猪200头以上;单班日屠宰禽1000只以上;单班日屠宰牛50头以上;单班日屠宰羊200只以上;日加工鲜奶50吨以上。

第六条产地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按照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二)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第七条产地使用的种畜禽、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生产投入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质量标准,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畜牧业生产投入品。

第八条产地生产过程中用药必须符合高效、低毒、低残留的要求;有休药期要求的必须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产地产生的粪便等废弃物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十条申请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产地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县级管理的申请人向产地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省辖市级管理的申请人向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跨行政区域的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省级管理的申请人直接向河南省畜牧局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地的地理位置、场区布局、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检测报告及其说明;

(五)无公害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动物防疫合格证;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和现场的审核。初审合格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所在地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复审,复审合格后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河南省畜牧局。

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辖市级管理的申请人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和现场的审核,审核合格后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河南省畜牧局。

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河南省畜牧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审定。审定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组对产地环境(对申报材料中环境检测结果有疑义时,需再次检测)、场区布局、生产规模、生产计划、质量控制措施等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审定或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河南省畜牧局自收到专家组现场检查的合格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和标牌,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认定的产地由河南省畜牧局向社会认定公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经认定的产地应接受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资格,收回产地认定证书和标牌,并通过一定方式公示。

(一)产地被污染或产地环境达不到要求的;

(二)产地使用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擅自扩大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范围的;

(四)不按标准进行生产或严重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的;

(五)产品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格证已过期的;

(七)没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伪造虚假记录的;

(八)拒绝接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的;

(九)有其他影响产品质量安全因素的。

第十九条产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的使用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申请人应当申请认定复审和复检(具体按产地程序办理)。

省畜牧局对审查合格的,换发证书;审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产地认定证书和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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