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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不解释精选(九篇)

爱不解释

第1篇:爱不解释范文

我的音乐不解释

ELVA加盟新东家索尼音乐娱乐,推出第13张个人专辑《不解释亲吻》,这张重金打造的全新大碟日前火得一塌糊涂,除了抢先曝光的《蜘蛛侠2》中文主题曲《天雷地火》挟卖座巨片之势席卷听觉之外,首波同名单曲《不解释亲吻》也以强烈的电音舞曲风格开启专辑序章。ELVA透过《不解释亲吻》传达新世代女情的不同阶段,从一见钟情的“不解释”到坠入爱河的“亲吻”、最后是率性告别不留恋的“不解释亲吻”,处处透露出女神的霸气:“我想这是女生谈恋爱的三部曲,也希望透过音乐鼓励所有的女生,在面对爱情时都能勇敢做自己!”

我的性感不解释

《不解释亲吻》造型服多达15套,她发挥处女座完美主义精神,光是两套主打服装定装就不下四次,不断修改蕾丝、拉链等细节,工作人员爆料:“老板修改的次数太多,连打版阿姨都差点含泪说不干了!”

黑色Carry Me性感劲装代表“不解释”及悍卫爱情,性感露背装搭配慵懒放电表情的造型则是“亲吻勇敢爱”,再多的挑战,ELVA也无所畏惧。ELVA挑战尺度裸背上阵,猛烈放电连摄影师都直呼:“太棒了!”她表示,拍摄时完全放开自己,展现性感的一面,希望完成画面让歌迷一看就受不了,有一种“好想亲下去”的感觉!事实上,任何一个人看到她的造型照就只剩下“哇”了!

第2篇:爱不解释范文

[关键词] 花木兰;解释学;阐释;改写

花木兰在我国是家喻户晓的一位古代巾帼英雄形象,其原型来源于我国南北朝时期的一首民间叙事诗《木兰辞》。因天子点兵(“可汗大点兵”),老父亲卷上有名,可惜“阿爷无大儿,木兰无长兄”,木兰孝顺,女扮男装,“从此替爷征”。自此征战于沙场,历经十多年才最终凯旋,受到天子赏赐,却拒受官职,宁愿回归故里,恢复女儿身。花木兰不仅是一个忠孝两全的巾帼英雄,同时也是一个具有传统美德的贞女,在外征战十二年从未暴露自己的真实性别。

《木兰辞》只是给花木兰形象勾勒了一个大概的轮廓,给读者留下了很大的阐释空间。历代的读者以自己不同的阐释创造出了大量的以花木兰为原型的文学、影视、戏曲等作品,对这一形象进行了不断地重塑、更新与改写。1998年迪斯尼出品的动画片Mulan和2009年我国拍摄的同名电影《花木兰》即为其中的代表。这两部电影中演绎的花木兰形象都不同程度地偏离了《木兰辞》中的原初描写,且相互之间也有极大的不同。本文借用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理论对这一现象进行简要探讨,试图找出隐藏在不同阐释与改写背后的深层原因。

一、 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

解释学(Hermeneutics,也称诠释学、阐释学等)最早源于古希腊神话中信使赫尔默斯(Hermes)之名。他不仅传达神谕而且还担任解释者的角色,使神谕清晰而得以被理解。解释学缘起于古希腊时期人们对古代历史文本的解读,后来经过施莱尔马赫的努力,使它成为人文科学中一门关于理解的普遍学问。随后狄尔泰拓展了解释学的研究范畴,使它跳出了纯人文科学的局限,进入哲学领域并具有自然科学的严密体系。而海德格尔则完成了解释学从方法论向本体论的转变,他提出“理解的本质是作为‘此在’的人对存在的理解,理解不再被看成是一种认识的方法,而是看做‘此在’的存在方式本身”。(伽达默尔,1987:3)理解与解释被看成是以我们已经先有、先见、先把握的东西(先结构)为基础,受到解释者自身所处的历史环境影响。伽达默尔继承和发展了海氏的思想,成为现代解释学的集大成者。

根据伽达默尔哲学解释学的理论,“在理解过程中,人无法根据某种特殊的客观立场,超越历史时空的现实境遇对文本加以‘客观’理解”,(王岳川,1999:208-209)即每个人都带有一定的“偏见”去理解一个文本,也即海德格尔所谓的“前理解”或“前结构”;而“艺术文本是一种开放性结构,因而对艺术文本的理解和解释也是一个不断开放和不断生成的过程”。(王岳川,1999:216-217)在面对一个文本时,读者不是带着一片空白去阅读,而是处在特定的时空环境中,有着自己独特的文化历史传统和景况,因而对艺术文本的理解和阐释会打上自己的个性和存在的烙印。

二、 不同“前结构”下的不同阐释与改写

借用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理论,我们不难理解迪斯尼电影Mulan和中文同名电影《花木兰》中木兰形象的不同,也不难找到这不同阐释与改写背后的深层原因。中外电影人身处不同的时空环境中,有着不同的文化背景和意识形态,且具有不同的电影制作理念与经验。方方面面的原因导致他们拥有不同的“前结构”,因而在面对同一个文本和同一个原型形象时会有不同的阐释,也就会出现由同一个故事改编的同名电影会有不同面貌的情形。

(一) 《花木兰》:中国现代式的阐释

中文电影《花木兰》剧组站在21世纪现代中国的立场上对古诗《木兰辞》中的花木兰形象进行了全新的解读,并以其中国现代的视域下所具有的“前结构”对该形象做出了不同于传统的阐释,其呈现给中国现代观众的花木兰形象虽有不少传统解读的影子,但更多的却是新的时空下重新解读与阐释之下重塑的银幕新形象。

《木兰辞》中的花木兰是个严格遵守忠孝节烈传统伦理道德的巾帼英雄,其所做的一切都处在传统伦理道德所允许的范围之内,是作为完美的道德楷模而被传颂的。《木兰辞》一开始便用“唧唧复唧唧,木兰当户织”10个字简约而传神地勾勒出一个传统仕女形象,随后着重描写了木兰出征前的心理,暗示了木兰替父从军之缘由―“孝”,诗的末尾又以“脱我战时袍,着我旧时裳,当窗理云鬓,对镜贴花黄”等诗句突出了木兰荣归故里恢复女儿身的喜悦之情,而全诗对其沙场征战的英勇壮举则着墨不多,可见,《木兰辞》彰显的是木兰所具有的传统女性伦理道德。

现代中文电影《花木兰》中花木兰虽也在一定程度上遵从了传统的伦理道德,如因为孝而从军出征和最后回归故里,但她同时表现出了对传统伦理道德的某种叛逆,做出了一些“出轨”行为。最典型的一个例子莫过于她对爱情的追求。影片中的花木兰很有现代中国女性敢爱敢恨的豪情,可以为爱情牺牲一切。在战场上,为了保护心上人文泰,她可以违抗军令,一次又一次损兵折将。拥有爱情的花木兰做不了英雄,只有当爱情故意隐去后(文泰诈死),她才成为了一个冷静的将才,但她此时的坚强还是来源于对爱还在的信念。孤身率军在沙场奋战多年以后,看见原以为早已牺牲的文泰,她却表达了自己坚定的信念:“我就知道,你没有死!”影片结尾,木兰向文泰表白了自己的内心:“十二年来,我每天在战场上醒来的第一个念头就是想起你,因为你在,我才有勇气把眼睛睁开!以后的每一天,也都会这样!”影片中,文泰为了救重伤的木兰和剩下的羸弱士兵主动做了敌人的人质,而木兰为了救文泰,也毅然离开了自己的军队,只身混入敌人营地,见机用计杀掉了敌人首领门独,救了文泰,熄灭了战火。可以说,中文电影《花木兰》中的木兰在战场上的所有英勇和胜利似乎都源于爱情,这分明是《花木兰》电影剧组在现代中国视域下对花木兰形象进行的现代阐释,这和《木兰辞》中的花木兰有着天壤之别。《木兰辞》中没有任何爱情的描写,当然也不可能有。在中国古代,不仅“爱情”这个词不存在,也很难想象一个普通女子如此坚定大胆地主动追求爱情,而且这也不符合传统的女性伦理道德。

(二)Mulan:美国意识下的改写

迪斯尼动画片Mulan中的花木兰形象不仅不同于《木兰辞》中的花木兰形象,也不同于中文电影《花木兰》中的花木兰形象,这也与其在解读与阐释花木兰原型时所具有的不同“前结构”有关。美国特有的文化背景与意识形态使得美国人在阐释中国人物形象时难免会打上美国特有的存在烙印,同时为了迎合具有类似文化“前结构”的目标受众,他们也只好对花木兰形象进行美国式的改写。

迪斯尼电影Mulan中的花木兰不仅没有《木兰辞》中的木兰所具有的中国传统女性伦理道德,也没有中文电影《花木兰》中的花木兰为爱而战的单纯。在美国意识形态下的花木兰更多地似乎是为自己而战,也即在美国个人主义精神支配下的为自我实现而战。影片开头,花木兰因为不能做个好嫁娘和好女儿而深感失意,觉得自己只会让家人伤心失望(“Now I see that if I were truly to be myself I would break my familys heart”),希望自己有一天能实现自我价值 (“When will my reflection show who I am inside”),替父从军恰好给她提供了一个追求自我实现的机会。她在征战失意的时候,曾反思自己出征的动机:“也许我并不是为了爹爹,也许这么做只是想证明我自己有本事!这样往后再照镜子,就会看见一个巾帼英雄!(Maybe I didnt go for my father,Maybe what I really wanted was to prove I could do things right.So when I looked in the mirror,Id see someone worthwhile.”这与《木兰辞》和中文电影《花木兰》中的花木兰因孝顺而从军是根本不同的,虽然在某一定程度上她从军也源于对父亲的爱,但爱和孝是不同的概念。影片中,年迈伤残的父亲欣然应征入伍,她不能理解,在餐桌上摔碗与父亲争论。仅就这一点来看,她就不具有中国传统道德的“孝”,因为中国古代的孝顺子女是不可以顶撞父母的。

此外,迪斯尼电影Mulan中的花木兰也是美国女权主义对中国花木兰的改写。最明显的一个例子应该是对木兰性别的处理。迪斯尼电影中花木兰的女性身份在征战关键时刻不小心给暴露了,此后她是以明确的女儿身来完成后面的壮举的。《木兰辞》中的花木兰出征在外从未暴露自己的女儿身(“出门看伙伴,伙伴皆惊忙:同行十二年,不知木兰是女郎。”);而中文电影《花木兰》中的花木兰的真实性别也是严格保密的,除了儿时伙伴小虎和恋人文泰,其他军士皆不知,直到战争结束后,受皇上赏赐时,她才主动向皇上披露。可见,中文语境中的花木兰都是在真实性别身份被遮蔽的情形下完成了自己的英雄壮举的;而在20世纪90年代女权运动尚还余音缭绕的美国,迪斯尼动画片Mulan对木兰性别的不同处理恰好体现了女权主义视界下的对女性身份的认同,以明确的女权意识演绎了一个巾帼不让须眉的故事。

三、结 语

迪斯尼电影Mulan和 中文电影《花木兰》中的花木兰形象虽然都来自于我国古代叙事诗《木兰辞》中花木兰原型,但却又都不同于《木兰辞》中的木兰形象,且中西两部电影中的木兰形象也互不相同。根据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对于同一个文本,不同的阐释者都是带着不同的“前结构”进行阐释的,经过阐释而后产生的新文本都会打上阐释者自身存在的印记。中西电影制作人因处于不同的历史时空环境,有着不同的文化背景和意识形态,具有不同的“前结构”,在面对《木兰辞》中花木兰形象时自然会有不同的阐释与改写。简单说来,迪斯尼电影Mulan是在西方视域下对花木兰形象进行了重新改写,而中文电影《花木兰》则对同一形象进行了现代中国式的阐释。

[参考文献]

[1] 中国文学出版社.中国文学•古代诗歌卷[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中国文学出版社,1999.

[2] 伽达默尔.哲学解释学[M].夏镇平,宋建平,译.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

第3篇:爱不解释范文

【句1】罪恶的子弹还威胁着娇嫩的“和平之花”。(《一个中国孩子的呼声》)

《用书》的解释是:“这里的引号表示特定的称谓,和平环境像花朵一样美好,也像花朵一样娇嫩,容易受到破坏。”

笔者认为,《用书》中“表示特定的称谓”的解释欠妥。《现代汉语词典》对“称谓”一词的注释是这样的:人们由于亲属或其他方面的相互关系,以及身份、职业等而得来的名称,如父亲、师傅、厂长等。《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对“称谓”一词的注释是这样的:称呼②,当面招呼时用来体现彼此身份、关系的名称。如老师、同学、师傅、厂长、同志、小姐等。两种权威词典都说明“称谓”是对人而言,而“和平之花” 是针对“ 战争的硝烟”而言的。这个词语虽然出自一个特定的环境,但不宜视为特定的称谓。《手册》中引号的用法第2种说对“特定的词语”要用引号。笔者认同这种解释,这里加引号是“表示特定的词语”。教科书中可找出类似的例句,如“湖边的森林里,有列宁的‘绿色的办公室’”。“绿色的办公室”加引号,也用来表示特定的词语,即列宁在这一特定的环境里才有这样的办公室。

“引号表示特定的称谓”的例句教科书中也有,如《小萝卜头的故事》,“他长得脑袋大,身子小。难友们都疼爱他,叫他‘小萝卜头’” 。“小萝卜头”,并不是监狱难友送他的高雅的名号,而是对一个八个月大时就被赶进监狱、长期受监狱生活折磨的孩子的特殊称谓,可见狱中难友的疼爱之心。

【句2】说他“特别”,因为他爱鱼到了忘我的境界。(《鱼游到了纸上》)

《用书》的解释是:“这里的引号表示特殊含义,指聋哑青年与其他观鱼人不同,爱鱼画鱼到了痴迷的地步。”

笔者认为,“特别”没有特殊含义。《现代汉语词典》对“特别”一词的注释是这样的:特别 ①,与众不同;不普通……“与众不同”在哪里?后半句已说明,“他爱鱼到了忘我的境界”。《用书》的解释有点唆,也没有必要,“爱鱼画鱼到了痴迷的地步”还比不上课文原句好。《用书》编者说的“特别”的特殊含义是指“聋哑青年与其他观鱼人不同”,这里的解释还是“与众不同”的意思,没有超越“特别”的义项①。“特别”在文中是一个很重要的词语,作者先概括写,后具体写(一个事例),都是为了凸显聋哑青年的“特别”―― 爱鱼到了忘我的境界。对这里的引号,有的教师说是“表示着重论述的内容”。《手册》中引号的用法第2种说对“着重论述的对象或重要的词语”要用引号。笔者参考这些说法,认为这样解释更好些:这里的引号表示意义重要(或突出)的词语。“特别”是全句论述的重要词语,也是全文表达的重点,加上引号,是为了突出它。

【句3】他在学校念书的时候,同学们就称他为“辩论家”。(《两个铁球同时着地》)

《用书》的解释是:“这里的引号具有特殊含义,伽利略并不是真正的‘辩论家’,但勤于思考,能言善辩,这是同学们送给他的雅号。”

笔者认为,《用书》编者因为伽利略不是真正的“辩论家”,就把“勤于思考,能言善辩”视为特殊含义是不妥当的。应反过来说,因为伽利略“ 勤于思考,能言善辩”,所以同学们送他“辩论家”的雅号。这里标引号不表示否定的词语,“辩论家”也没有“特殊含义”。教师不可能去思考在校读书的伽利略是不是真正的“辩论家”,因为给学生送“小诗人、小画家、小歌星”等雅号,是教师常做的事,就是小学生也知道是老师夸奖他。“小诗人”,是夸他诗歌写得好;“小画家”,是夸他画画好;“小歌星”,是夸他歌唱得好。“辩论家”的意思也是显而易见的,是同学们夸伽利略善辩论。《手册》中引号的用法第8种是:“文章中的绰号要标引号。” “辩论家”是雅号,有的雅号也是绰号,标引号是行文必需的,因为也是引用别人的话(雅号没有自封的,绰号也没有自起的),有引起读者注意的作用。

【句4】像这样一条多灾多难的祸河,怎么能成为中华民族的“摇篮”呢?(《黄河是怎样变化的》)

《用书》的解释是:“这里的引号有特殊的含义。意思指黄河流域是中华民族的发祥地之一,不是指‘摇篮’的一般意义,即养育婴儿之处。”

笔者认为,这里的引号没有特殊的含义。有教师说:“这里引号表示强调。课文第一句‘人们都说,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摇篮’,没有加引号,但仍然应取词典的第2种解释,‘比喻人才成长的处所或重要事物的发源地’。可见,这一句加引号,并没有产生特殊的含义。之所以加,是为了强调‘一条多灾多难的祸河,怎么能成为中华民族的“摇篮”呢’这一疑问。”笔者赞同这位教师的见解。为了让学生正确记忆引号的用法,建议这样表述:这里的引号表示需要强调的词语。

第4篇:爱不解释范文

诗人以“离人心上秋”来注释“愁”,以“黄鸡紫蟹堪携酒,红树青山好放船”来注释“乐”,以“秋风吹不尽,总是玉关情”来注释“思”,而我们在一个春天芳香的夜晚开始伏案写下的日记,亦是对自己生命的注释啊。

我们已经习惯于给自己的生命一个解释。我们汲取知识,是因为我们需要聪慧的大脑;我们锻炼身体,是因为世界等着我们去创造;我们夜夜做梦,是因为我们瑰丽的幻想在夜晚也要接力奔跑……

而每当做错一件事情,我们又总是百般地想给对方一个解释,通过对自己行为的注解来赢得一点点的谅解,以及内心的安宁。

可是啊,我亲爱的朋友,有的时候,我们是不需要注释。沉默中,心有灵犀的人自能心领神会,心律不同者即便你费尽口舌他仍会茫然不知。

伯牙摔琴谢知音,没必要诠释自己;管仲割席与友断交,亦毋须多言一句。最钦佩古时话本里那些特立独行,从不多言的英雄。大漠孤烟,夜黑风高,他们或杀身取义,或拔刀助友,从来不为自己的所作所为加上一段长长的注解。待血迹擦干,宝剑入鞘,是朋友,自会相视一笑。好汉武松本可不上景阳岗的,可他偏向虎山行;刺配二千里外的孟州,一路上本有机会逃跑,可他宁肯将松下的木枷重新戴上,把封皮贴上,一步步自投孟州而来……不解者,百思不解;知其心者,自会竖起拇指,由衷地叫一声:“好!”

第5篇:爱不解释范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凸显司法行政对社会稳定的作用,创新社会管理办法,开创我县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新局面,真正实现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的无缝对接,将事后帮教延伸为事前、事中帮教,把安置帮教工作向狱(所)、社区和家庭延伸,不断提高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率、就业安置率,严格控制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率,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全县社会和谐稳定。

二、活动内容

“四访四帮”活动的内容是:走访省内监狱和劳教所,帮助做好五峰籍服刑在教人员思想改造和稳定工作;走访乡镇、社区(村),帮助做好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走访服刑和劳教人员家庭,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及子女“志、能”激发工作;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帮助改过自新、安居乐业、重新做人。

三、活动方法

活动按照实地走访和开展两项具体活动实施。实地走访是走访狱(所)、社区(村、组)、家庭,与相关工作人员及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亲属座谈,达到“三了解”;采取与服刑在教人员或刑释解教人员个别谈心交流,宣传国家政策法规等方式,实行“三宣讲”;两项活动是体味亲情活动和奉献爱心活动。

“三了解”:了解服刑在教人员及刑释解教人员思想状况;了解服刑在教人员认罪态度、服刑服法、遵守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及掌握劳动技能和就业愿望等情况;了解刑释解教人员生活环境、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及生产就业等情况。

“三宣讲”:对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宣讲近年来全县经济社会发生的巨大变化,激发他们热爱生活的信心和勇气;宣讲政府、社会、家庭对他们告别过去、改过自新的期盼,激励他们以出色的表现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宣讲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相关优惠政策,促进他们认真接受教育,刻苦学习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成为热爱国家、热爱人民、热爱家乡、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体味亲情活动:在“四访四帮”活动中,各地选择一所五峰籍服刑在教人员相对集中的监狱或劳教所,组织五峰籍服刑人员进行座谈,播放一段服刑在教人员所在家乡发展面貌、家庭生活变化、亲人真情寄语等视频,交给服刑在教人员由其子女亲手制作的一件饱含真情和期盼的手工品,达到让服刑在教人员沐浴人间真爱、倍感亲情温馨,憧憬美好未来、深知希望仍在的目的。

奉献爱心活动:在实地走访中,掌握服刑在教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家庭现状,在9月份开学前期,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协调各成员单位以及动员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参加,组织上门向服刑在教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特别困难家庭就学子女捐赠学习书籍、学习用具、文体用品和钱物的活动,达到驱除服刑在教和刑释解教人员子女的心理阴影,增强学习自信心,感受政府和社会的关爱,共同分享蓝天的目的。

五、活动步骤及时间

活动分三阶段进行。

(一)活动准备阶段(2012年7月1日-7月22日)。

准备阶段是各地要在摸清本辖区活动对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活动实施方案,成立活动专班,明确工作任务、工作职责,及时起动。

(二)活动实施阶段(2012年7月25日-9月30日)。

实施阶段是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实地走访和两项活动。

(三)活动总结阶段(2012年10月10日-10月21日)。

总结阶段是对整个活动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好的做法和分析不足的原因。

五、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领导责任。成立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承绪任组长、副局长覃遵柏副组长的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四访四帮”活动领导小组,具体组织指导活动的开展和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严密组织实施,务求工作实效。在开展“四访四帮”中,要把形式和内容紧密地结合起来,善于创新,严密组织,逐项落实。在开展“体味亲情”活动中,要互通信息,要主动与监狱劳教机关协调交流,事先精心做好准备工作。开展活动的具体内容要丰富,要通过一件件小事,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6篇:爱不解释范文

在中国金融领域,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通过与客户约定还本付息的固定高额回报,以委托理财、国债回收、客户保证金等名义进行的融资活动非常普遍,早已成为众人皆知的“公开秘密”。证券公司对此司空见惯,往往认为上述行为至多只是违规,谈不上刑事犯罪。

时至2005年,几起由地方法院作出的判决,却将上述行为牢牢地钉在了刑事审判的“十字架”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业已成为了一把高悬于证券公司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从已发生的爱建证券、德恒证券、伊斯兰国际信托案件的判决结果看(详见副文《2005年相关案件回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张巨网可谓“网大眼小”,大有从严趋势。

对“吸收公众存款”采用扩大解释

目前的司法实践在“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问题上,根本不考虑吸收资金是否与信贷业务有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作为犯罪行为最早规定在1995年5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行法》)中。其中第2条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3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等业务。与2条和第3条相呼应,该法第79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在该法颁布之时,中国《刑法》中并没有处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实际上在《刑法》中找不到适用法条,该问题的解决需要立法机关设定配套刑法规定。与《商行法》配套,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发《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其中第7条第1、2款明确规定了非法吸收存款罪,并同时规定了具体刑罚。1997年《刑法》全盘吸收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7条的设置,其第176条第1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2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鉴于上述《商行法》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殊历史渊源,“吸收公众存款”一词一度被认为是与信贷业务有关的特定行为,这种解释一般被认为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限制性解释――该解释认为,存款作为一种金融业务,是有特定含义的。金融业是专门经营资本、货币业务的,主要是存贷款业务。银行之所以能够通过还本付息的方式吸收存款,就是因为其可以通过对吸收存款的放贷或向国家银行的存款,或者通过特定的投资获取更大的利益。银行吸收存款的目的正在于用吸收的资金进行资本和货币经营。因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指的“存款”应该是从事存贷款中的存款。

然而,国务院1998年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并没有采纳上述限制解释,而是采取了扩大解释。该《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 “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依照国务院颁发的《取缔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取缔办法》显然认为“吸收公众资金”资金行为是否成立,与吸收资金是否用于信贷业务无关。

针对国务院《取缔办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扩大解释,限制性解释提出,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才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国务院颁发的《取缔办法》只是国务院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具有法律解释的地位和效力,因此,《取缔办法》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解释不是《刑法》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有权和有效解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限制性解释和扩大性解释一直争论不休。但是从2005年的几个判例来看,司法实践显然是摒弃了限制性解释,采纳了扩大解释,在“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问题上,根本不考虑吸收资金是否与信贷业务有关。

尽管《取缔办法》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扩大解释并不是有权和有效的法律解释,但是这并不妨碍法官吸收采纳,将其转而内化为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法官无需承认自己是依据国务院《取缔办法》中的扩大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解释,法官只需提出自己作出的判决是依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进行裁断即可。目前看来,司法实践摒弃“吸收公众存款”限制性解释,采纳扩大解释已经成为定局。

“资产管理”PK“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从已发生的判例看,目前“资产管理”难以规避、抗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中国银行业和证券业实行分业管理,证券业的资产管理业务归证券监管机构审批。法律上,对于委托理财等资产管理业务并没有不得承诺固定还本付息的禁止性规定。有鉴于此,具备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往往以“资产管理”规避和对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往《刑法》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证券公司没有发威,某种程度上与这个因素不无关系。

从已发生的案例看,德恒证券公司的判决似乎暗含着这样一种抗辩。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德恒证券公司未获得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资产管理业务的专项批准,面向社会不特定的413家单位和不特定的772名个人,并以支付3%~22%固定收益率为诱饵,非法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8亿余元,数额巨大,且造成案发后尚有68亿余元客户资金没有兑付的严重后果,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按照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被告单位德恒证券公司是因为未获得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资产管理业务的专项批准,所以,后来的行为才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一种逻辑演绎,将上述判决理解为如果德恒证券公司具有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资产管理业务的专项批准,那么,德恒证券公司就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从逻辑上这种推论当然似乎可行。

但是逻辑正确不等于事实正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德恒证券的判决问题上,之所以以德恒证券未获得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资产管理业务的专项批准为理由认定德恒证券后来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只不过是法院出于稳妥起见,采取的一种更最为保守的做法而已。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此判决,其目的其实在于有效地回避“资产管理”是否可以规避、抗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

德恒证券的判决对于“资产管理”业务是否能够规避、抗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虽然晦暗不明,但是爱建证券的判决却给了一个明确的否定答案。爱建证券的判决中对于是否具有资产管理业务丝毫没有涉及。这种没有涉及,实际代表着法院对这种理由的否定。

什么是“公众”

法院对于爱建证券行为的认定扩大了“公众”概念的解释范围

法律界一般将“公众”理解为不特定对象。我个人认为,这种不特定对象不能简单理解为多人,也不能泛化理解为必须是全部人,比如说将最低集资的数额限制在100万元以上,社会上凡是能一次缴纳100万元集资款的人都在被邀请之列――这种情况虽然有所选择,不是面向全部人群,但仍然符合公众概念,因为它的对象是面向全社会。如果要约或是要约邀请是面向社会,即使最终接受的只有少数几家或者一家,这种行为也是符合“公众”概念。但如果只是向特定的几家客户发出要约或者要约邀请,之后签订协议,一般认为这种情况不符合“公众”概念。

但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爱建证券的判决,却打乱了上述对公众含义的通常理解。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以国债买卖为形式,通过承诺固定高额回报,先后吸收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存款2亿元、中国粮食贸易公司存款6000万元、林琴等三名个人存款4120万元。此外,爱建证券还以收取客户保证金为名,通过承诺固定高额回报,非法吸收上海通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存款2.2亿元、浙江省兴合集团公司存款1000万元、陈健瑜存款200万元。

按照对爱建证券的判决,爱建证券实际上是向数家特定的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换句话说,该案中尽管吸收资金的对象有数家,但并不是不特定对象,因此,不能说是面向“公众”。但是对爱建证券的判决却认为上述情况属于面向“公众”。这种认定难免让人费解。经过仔细了解,我才得知,上海司法会计中心2004年5月出具的爱建证券案件查证报告显示,爱建证券涉及的不仅是上述几家单位和个人,爱建证券共涉及27家单位以及4名个人。但是公诉机关仅就其中部分进行了指控,对另外一些没有指控。我认为,如果审判爱建证券的法院将其他未予的单位和个人也考虑其中,那么,认定爱建证券的行为是面向公众行为或许是有道理的。但是既然公诉机关没有指控,那么,法院在认定时对此就不应予以考虑。如果法院没有考虑其他未予的单位和个人,仅就公诉机关指控的数家特定单位和个人就认定爱建证券的行为是面向公众,那么,这种认定无疑是扩大了“公众”的解释,原本就难以辨明的“公众”概念进一步趋于含混。

作者供职于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

2005年相关案件回放

爱建证券案:2005年4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上海爱建证券董事长刘顺新等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以国债买卖为形式,通过承诺固定高额回报,先后吸收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存款2亿元、中国粮食贸易公司存款6000万元、林琴等三名个人存款4120万元。此外,爱建证券还以收取客户保证金为名,通过承诺固定高额回报,非法吸收上海通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存款2.2亿元、浙江省兴合集团公司存款1000万元、陈健瑜存款200万元。该判决于2005年6月20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生效。

德恒证券案:2005年8月31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德恒证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司原总裁韩新林等七名被告人被判处5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0万元不等的罚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德恒证券公司未获得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资产管理业务的专项批准,面向社会不特定的413家单位和不特定的772名个人,并以支付3%~22%固定收益率为诱饵,非法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8亿余元,数额巨大,且造成案发后尚有68亿余元客户资金没有兑付的严重后果,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7篇:爱不解释范文

【关键词】墨经;力;运动;亚里士多德

我们的物理教育者在提及物理学史在教学中的作用时,都会不约而同地提到其中的爱国主义教育的功能,而其中的素材肯定少不了《墨经》中有关"力"的描述--"力刑之所以奋也。"大多数人都这样翻译这句话:"力"同现代物理学之"作用力";"刑"同"形"意形状、形体,引申为状态;"所以"为"原因";"奋"意为"运动、改变、振动"。而得整句话为"力是物体运动状态改变的原因。"

对此,我有些许疑问。

查古汉语词典,得到"奋"的解释有:1、鸟类展翅,2、举起,3、振动,4、发扬,5、震动,6、努力。未有解释为"改变"。如此,取"奋"为"运动","形"为"形体",得整句理解为"力是物体运动的原因"。这样一来,墨子对"力"的"科学认识"就不在了,就"倒退"到了亚里士多德的水平。因而,显得我们的祖先也没有比西方人拥有更多的智慧,爱国主义教材中就少了一个非常好的素材。这就让我想到,第一个将这句话理解为科学解释的人是了解了牛顿运动定律的,进而再去解释这句 "墨经"中的语句的。徐希燕著的《墨学研究》中有关此句奋的解释,引用了《广雅・释诂》中"奋,动也",《释言》中"奋,振也",而就是没有提及"变化",但是徐希燕自己非是加入了"改变"之意。此中有捏造故意之嫌。

对事物的认识的是不可能超越历史极限的,只有当历史经验累积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才能得到所谓的科学地提炼。显然,在墨子的年代,还没有达到这么高的程度。

《墨经》中还有关"运动"的描述--"动,或从也。"徐希燕著在《墨学研究》中也有关此句解释:"运动,就是相对与原来空间位置的移动。"理由是"从"应该校正为"徙",繁体字"从"与"徙"形近而误。利用传抄有误来解释,未能不可,但是徐希燕在他的同本书中却指出过繁体的"与"同"举"不会抄误(《墨学研究》第三章,2001年2月,第152页)。这种态度有同于美国政治的双重标准吧。对于"动,或从也",谭戒甫理解:"从,纵之省文。然从、纵古今字。动或从者,物体静止,不得无故而动;或以力纵之则动矣。"徐希燕反驳说他说得不正确,因为这样对运动的理解不正确(《墨学研究》第三章,2001年2月,第181页)。显然,徐希燕是以墨子已经正确认识"运动"为基础,来反驳谭戒甫的。这里是不是又犯了主观故意呢!

第8篇:爱不解释范文

什么叫爱国,顾名思义爱国家。那么什么叫国家。从小学到大家,中国的所有学生都认为对国家的解释最有权威的出自列宁:“国家就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统治的暴力工具”。这样爱国就成了爱阶级统治的暴力工具。这是我第一点对爱国的困惑。如果爱国解释为爱一种暴力工具,肯定会遭到了很多人的批判。很显然,爱暴力工具说成是爱国,那么历史上的一些仁人志士,他们抛头颅,洒鲜血以推翻统治阶级的暴力工具为已任,统统都不是爱国者,而是卖国者。爱国也可以解释成为爱统治者、政府。因为统治者和政府是掌握工具的具体代表。

其二以通俗的说法,国家表示为一方地域,即生你养你的这块土地,大而广之,就是祖先打下的江山。那么,爱国就像是爱某一地方。或是爱某一地方的山川水泽。这样解释爱国又使我产生第二个困惑。一是出生在同一个国家的人,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喜欢还是讨厌并不都一致,所谓仁者乐山,智者乐水是也。我们是不是可以说,喜欢日本风光和喜欢日本的富士山胜过长江三峡美景和泰山壮丽山色的人一定是汉奸了。那何来有居住在国外的爱国华侨,人都居国外了还有爱国?同时,也可以曲解为爱故乡要胜过爱国家,因为故乡比国家更让人感到亲近。可这种观点明显违背了我们通常所认可的价值观。

第三种困惑是有人把爱国说成是爱他们的祖先,爱祖先创造的文化。这一点更让我感到不可思议了。把爱国说成是爱祖先、爱文化(无论是广义的文化,还是狭义的文化),且不说文化能不能代表国家的概念。如果真如有这种学说,那么历史上很多被叫做卖国贼的人应该给予平反了。因为卖国贼中有许多是学富五车的饱学之士,对祖先顶礼膜拜,古文化的功底之深令很多爱国者望尘莫及,况且有的人除了卖国之外,行为也符合中国人的传统道德。而有一些被称为爱国者,既是文盲,又对祖先不太尊重,不太相信传统的道德,但你能说他不爱国吗?也怪不得武汉大学学生对穿着和服在樱花下拍照的人群起而攻之。

第四种困惑是,爱国内的人民即算爱国。这种爱国的解释真的让我有种说不出的担心。且不说把爱人民当人作爱国家是不是混淆了基本的概念,而且也不合逻辑推理。如果爱人民可以称之为爱国,那么,无疑民权高于主权,因为很明显,国家是为人民服务的,主权理应服从民权的需要。照此所说,当一个国家(即列宁所说的暴力统治工具),残暴地奴役人民,我们可以找到合适的理由是国家不爱我,我可以放弃国家,当国家违背人民的意志,反而与人民的意志背道而驰,那么,我们是不是有权(不便说,不该想,省去几句话)。。。。。。。。这显然是违背国家的法律和法令。

第一种的爱国论往往会被残暴的统治者利用。他们为自然而然地将爱国简单地解释为爱统治者。这种思想在我国的封建社会中往往被大多数人认可,因此,历史上出现过很多愚忠的爱国者,他们爱国的宗旨就是为皇帝效劳,听皇帝话,皇帝叫他死他会毫不犹豫去舍生取“义”。他们先考虑皇家利益后才去顾及人民死活。(如岳飞、屈原)

第二种的爱国者是一种愤青的爱国者.他们总是守着自己的一亩三分田地,常常提防别人过来掠夺。他们既没有强国的能力,又嫉妒别国的富裕,他们把掩盖国内的弊病,找各种落后的借口为爱国行为。他们的神经特别的脆弱,思想特别敏感,一旦有风吹草动,便假想出有一个敌对势力在兴风作浪。遇到他们假想中的敌人批评,他们会暴跳如雷,他们便会上纲上线地分析研究得出敌人的罪恶目的,就是分化异化我国社会主义,颠覆我们的国家,把我们的国家沦为他们的殖民地或成为他们的附庸。这种人终惴惴不安,盯着自己的国疆,心理有一种变态式的紧张。如<中国人不高兴>的作者、企图抵制家乐福的盲民)

第三种爱国是一些闭关自守,夜郎自大的做着美梦的意淫家伙,他们最痛恨开放,痛恨寻求普世价值。痛恨学习国外的先进科学和先进的政治体制。终日抱着老祖宗死一套的东西大肆渲染,要人们学习发霉了的儒学、模棱两可的道学,否则就是不爱国。他们叫人们发扬爱国主义的手段很简单,便是学习子乎者也,孔子云、孟子曰。他们特别不能容忍接受先进的思想。总是从封建的故纸堆里寻求救世良方、救国的良策、救命良药。

第四种爱国就是金二胖子所说的主体思想。这里不便详说了。

第9篇:爱不解释范文

男说――“那不关恋人们的事,最好也不关丈母娘的事”

阿钧,文学博士,有着道破男人心声的幽默感。

前段日子,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挑动了社会的神经,引发了大家关于婚事的讨论。房子,本来就是社会的热点,那么一解释,一下子触动了利与情之间的人际关系敏感点,夫妻关系,又是人际关系中最为密切的,自然就让大家对这类解释加以引申,对各种可能性进行探测。我想,这可能都是那些做这些解释的法学家们始料未及的。其实,法律一直是很有趣的东西,看来严谨枯燥,却渗透和凝聚着最丰富的社会关系,学法律,实际上是搞人类学、文化学和社会学。

大家讨论来讨论去,无非是房子应该归谁,怎么分财产。个人感觉,令人担忧的并不是房子最终怎么分,这件事令大众这么兴奋,是不是反映了当前中国的婚姻关系太过脆弱和变味?还没结婚或刚结婚,就想到万一分手时大家怎么反目;或者,在每段甜蜜温馨背后,都隐藏着一个冷漠和算计?我想到一个词:画皮。小时候看这部电影,吓得要死,总觉得一切美好后都隐藏着狰狞,让我很有一段时间感到世界很灰。为什么现在的婚姻关系也让我有同样的感觉?

关于这一点,我觉得不能够怪那些法律专家们,他们做的事,无非是件技术活儿,法律本来站在善恶的彼岸,无关于情理。要让人惊讶的,是被这件技术活刺激得非常兴奋的社会。这个社会能兴奋起来,应该本来就具有这样的问题,一是可怜的国人被房子弄得要死要活,二是,我们这个社会的情感,已经太经不起考验。中国人不冷漠,到今天,也不能说中国人冷漠,但是,确实出现了太多让人觉得冷漠的事情,然而还是不能因此说中国人冷漠,其实,中国人对温情的向往,在现在算是比较强烈的,向往温情的人,不能被说成冷漠,但并不冷漠的人,有时却会做出很冷漠的事,这里面反应路径的曲折,反映了一种特别的病态,一种特别值得同情的病态。没有人不想生活在温情脉脉的社会里,可在什么情况下,人们会放弃这些温情脉脉,而宁愿去选取每个人都很不喜欢的东西呢?生活在这种状况下的人,不是很可怜吗?

人类,在一种很现实很的生物性生存中,建立起了很美好的文化与文明,不过,这些美好,其实很脆弱,不过是薄薄的“温情脉脉的面纱”,但正是这薄薄的东西,寄托着所有人之为人的东西,一旦看穿,那人就不是人了,这就是所谓的“人至贱则无敌”。所以,我很不喜欢在谈婚论嫁时讲好分手时的游戏规则,这就好像人在恋爱时说海枯石烂一样,在说的时候,每个人都很真诚地相信,尽管大部分人做不到把爱情持续到永久,但是,如果当时不相信,那那个当时,还会是在爱中吗?至于以后,以后的事以后再说,比如说,也许不久后会有法律专家想办法处理。

讨论这件事很火爆的中国人,确实很可怜。不过,我想,每个人都有走出可怜的力量和责任,如果你相信有美好的爱情和婚姻,那么,美好的爱情和婚姻降临到你身上的可能性就会大一些,所以,选择去相信它们吧。本人结婚也早,也未有离婚的打算,不过,如果当年我结婚时,如果对方拿着婚前财产协定或者跟我谈房子以后怎么分的话,我一定会反抗,我不是想着以后要别人的东西,而是我觉得这样,会亵渎我的感情。也许我理想主义了一些,但是,我宁愿因为理想而碰壁,而不愿没有一点理想光着屁股过日子。法律一点点细致和完善是好事情,只是,那不关恋人们的事,最好也不关丈母娘的事。

女说――“作为女人,最需要的就是被爱”

御姐姐,资深媒体人,敢说真话的时尚潮妈。

闺蜜小薇周末跟我喝茶时,一反往日的愉悦天性,很是黯然地告诉我,她想离婚,但离婚又对她非常不利。

我说怎么了?她叹口气,告诉我这一切起源于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出生在上海的她跟来自东北的老公结婚至今已是第十个年头。2003年底,住在外地的公婆看上海房价还能承受,就花了80来万买了套三房两厅的内环以内的房子,说“给儿子媳妇的,不过老两口也会来住住”。当时小薇与老公也曾计划自己买以套60万左右的两房两厅,把两人的积蓄拿出来首付20万,再每月还2000多的贷款,那么对生活的影响也不算太严重。但是听到公婆有这番好意,小薇与老公当然也都领情了。

房产证2004年就办下来了,上面登记了公公与小薇丈夫的名字,然后把公婆的结婚证以及小薇和丈夫的结婚证作为附件留了下来。小薇当时觉得也没有必要强烈提出要把自己的名字登记在册,反正作为妻子,自己也有这套房产里的四分之一了。“当时想低调一点,不用太挑明。”小薇苦笑着说。

小薇是国际学校的行政助理,工作挺忙碌,收入挺稳定。2006年他们有了一个女儿,现在5岁了,是个乖巧可爱的小姑娘。而小薇丈夫不是那种太出息的男人,时常地没有工作,就在家里自己弄点所谓的小项目,有一搭没一搭地挣点钱。孩子他也疼,但基本上他多数日子也就在家玩玩电脑,作为父亲也没什么耐心教育小孩。后来小薇公婆退休了,说要享受天伦之乐,就从外地迁到上海,五口人一起住下了。于是小薇丈夫更没动力了,连住在2公里外小薇父母他都极少去探望一下。

即便是这样一个够不到及格分数的丈夫,可小薇想“至少他的心里一直是爱我的吧”。可是,她的“911”还是来了。今年8月13日,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出台,其中第七条无疑就是对着小薇撞来的一架恐怖飞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套三房两厅,一夜间没有小薇的份了。房价飞涨的这些年,150平米的内环房价已攀升到500万左右。结婚十年,孩子五岁,但一条新解释,令她瞬间失去了100多万的房产归属权。

她礼貌地与丈夫及公婆提出,希望能够考虑把她的名字加入房产证中。丈夫暴跳如雷表示不同意,说了一堆无聊的理由;公婆无声无息,根本不与小薇正面讨论这事。小薇说到这里哭了,她说最要紧的,是她觉得丈夫对她没有爱了。原来,十年是可以把当初多么尖锐无比的爱磨到平坦,磨到零。“作为女人,我最需要的就是被爱,这个没错的吧。”小薇泪眼婆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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