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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的经济学分析精选(九篇)

腐败的经济学分析

第1篇:腐败的经济学分析范文

    一、腐败产生的经济学分析

    腐败现象是古而有之,国际上有之,关于腐败的成因,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各自的观点,下面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腐败产生的原因。

    1.从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出发:我们知道经济学有两个基本的假设条件:一是理性人假设条件;二是完全信息的假设条件。合乎理性的人被称为“经济人”,“经济人”在一切经济活动中的行为都是合乎所谓的理性的,即都是以利己为动机,力图以最小的经济代价去追逐和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是有需求的动物,其需求取决于他所要得到的东西,只有尚未满足的需求才能影响行动;人的需求是无穷的,需求是有层次的,一旦某种需求得到满足,又会出现另一种需要满足的需求。相对于无穷的需求而言,每个人用以满足的手段或资源是有限的,这种需求的无限性与手段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就是腐败产生的最根本原因,即腐败的最基本动力来源于无限需求与有限手段的矛盾。

    2.从商品的等价交换出发:如果把政府官员手中的权力也看成是一种商品的话,那么“权钱交易”是一种不公平交易,不公平表现在:首先权力价值被低价交换给行贿者,行贿者得到权力价值的效用大于行贿者付出的代价,而政府官员满足这种交易的原因在于他手中的权力来自于政府机关所任命官员的权力影响力。组织正式授予政府官员一定的职位,从而使政府官员占据权势地位和支配地位,使其有权对下属发号施令。这种权力价值有时是无法估量的,而获得这种权力可能是由于机遇而没有付出任何努力或者仅仅牺牲了一部分个人利益,但这种付出价值远远低于手中权力的价值。正是由于“权钱交易”的不平等性才使腐败行为更容易发生。

    3.从经济社会的现行体制出发:现代经济学家认为,在现实经济社会里,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看不见的手”定理并不能完全成立,帕累托最优状态并不能完全实现。换句话说,现实的市场机制在很多场合并不能导致资源的有效配置,这就是所谓的“市场失灵”。“市场失灵”客观上要求政府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掌握必要的经济资源和参与必要的经济活动(如提供公共物品,投资基础设施,调节收入分配,稳定经济秩序等等)。这就使得权力与资源的结合在这一体制背景下具有某种天然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我们知道,当个人不掌握公共权力时,其欲望的满足只能凭借个人所能独立支配的私有资源(如劳动能力,当然也能通过偷盗等其他非法形式来满足)。相反,政府权力的客观存在就为掌权者利用公共资源满足个人私欲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也就是说,权力配置资源是腐败行为产生的体制基础。如果没有这一前提条件,腐败行为无论如何也不会产生。以上三条分析了腐败产生的必要条件。

    4.从腐败总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出发:腐败行为能否发生不仅取决于腐败产生的必要条件,还依赖于它产生的充分条件。必要条件只是证明了腐败产生的潜在可能性,充分条件依赖于当权者对腐败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当权者是否腐败取决于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如当权者的需求偏好、伦理道德、社会舆论、法律法规、权力制衡机制等等。以下借助一个经济模型来分析腐败的产生原因及时机,文字表达如下:如果说当权者搞腐败是为了获取某种利益,那么,突破上述种种约束的努力就构成其腐败活动的成本。具体而言,腐败成本由如下几方面构成,其一,当权者在做出腐败决策时,首先就需要突破来自其自身的种种心理障碍,他必须改变其道德观念,放弃循规守法的操行,面对社会舆论的谴责等等,这些都构成腐败的心理成本。其二,由于种种体制、法规的存在,腐败行为一旦暴光,将会受到相应的政纪法规处罚,这是任何一个理性当权者在决定腐败时所必须考虑的,这种由于腐败行为败露而招致的惩罚,可称其为惩罚成本(C[,pe])。其三,当权者在位时拥有较高的收入和种种“制度特权”(如小车、住房、移动电话等等),另外还存在一些灰色收入如公费旅游、公款吃喝等,如一旦腐败行为东窗事发,则以上利益就会丧失殆尽,这种风险构成其腐败决策的机会成本(C[,o])。总结以上论述,可见,腐败行为既会带来腐败收益,也会产生腐败成本,其中,我们把腐败的心理成本、惩罚成本和机会成本相加称之为腐败总成本。

    当权者也是人,他在进行腐败决策时必然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假设当权者对腐败行为不能被暴光的概率估计p[,1],所获得的收益为R;而对腐败行为被查处的概率估计为p[,2],所得到的处罚损失为L,那么他应该得到的期望损益值为: 

    E=p[,1]×R+p[,2]×L

    当期望损益值大于或远远大于腐败总成本时,当权者才会实施腐败。

    二、腐败危害的经济学分析

    1.从不平等的交换分析。从前面的分析可知,“权钱交易”是一种不平等的特殊商品的交易。我们知道有效运作的市场机制自动地配置社会资源,而这种不平等的交易不仅损害国家及公众的利益,而且会造成社会资源配置得不合理,使大量的人力资源、土地资源、资金资源、技术资源向效率低下的企业和个人流动,使稀缺资源的分布更不合理。公平和效率是困扰经济学家的一个重要问题。短短20年,中国已从一个平均主义盛行的国家变成一个分配严重不公的国家。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我们选择了“效率优先”、“先发展后分配”的发展战略,经济领域的改革成绩显着,而非经济领域的改革步履缓慢,从而导致权力的市场化。权力之手介入资源分配,社会成员各自依据其在社会组织中占据的不同地位进行着一场极不平等的财富积累大赛。这种不平等的市场运作机制既丧失了公平,也不可能得到效率的提高。腐败行为的这种不平等性最终破坏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原则。

    2.从社会总效用来分析。“权钱交易”的双方都从国家及公众的利益中攫取了大量的好处,使社会分配更加趋向于不合理,造成社会贫富差距加大。目前中国的基尼系数(衡量贫富差距的指标)已高于国际上公认的警戒标准,而这种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权力介入市场造成的,私营非法收入、政府官员的非法收入对于全社会总的收入分配差别具有很大的影响作用。我们知道经济学理论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在现有资源条件下如何实现帕累托最优。在社会财富一定的情况下,一个单位的社会财富对于富人来说,它的边际效用是不大的,而且随着富人财富的增加,它的边际效用越来越小;一个单位的财富对于穷人来说,它的边际效用是很大的。因此,如何降低富人财富的增长速度,提高穷人财富的增长速度,就是实现帕累托改进的经济学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实现社会所有成员的财富均衡,才能使整个社会的总效用达到最大。

    3.从社会总效率来分析。腐败行为严重地挫伤了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事实表明,权力垄断社会资源对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对收入分配的危害,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性垄断所造成的分配缺陷危害更大。每一社会成员都有自己的智力优势及技术专长,健全的社会经济秩序会促使每个人尽力发挥自己的特长,使社会人力资源得到最优配置。而当今社会腐败行为的盛行,严重挫伤了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因为一个人靠勤劳、智慧致富,而另一个人靠投机、贪污受贿发财,除去金钱来源的道德判断外,这两者却是等值的,金钱并不因为它的不同来源而留下不同的痕迹。这在经济学里有个专门的说法,就是“劣币驱逐良币”。而“劣币驱逐良币”的逻辑结果是:只要劣币和良币等值,只要现行体制不能惩罚手持劣币者,人们便不会奉公守法,而是会仿效那些投机取巧以及贪污受贿者,整天想着歪门邪道、不务正业。这种现象长此以往的存在势必造成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是社会资源的最大浪费,是社会总效率降低的关键因素。

    三、腐败治理的经济学分析

    既然腐败的产生与现行社会的市场机制存在着必然的联系,那么我们只能把它理解为人类在追求经济效率、社会公正方面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既然腐败是政治权力的衍生物,只要权力存在,腐败就不会自动消亡,那么,我们的反腐败目标就不应是幻想如何彻底消除腐败,而应该是实事求是的定为如何最大范围和最为有效地遏制腐败。

    1.利用最小治理成本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及扩大。分析近期发生的大量腐败案例,我们发现大量腐败分子在为党工作的很长一段时期都是好的,而在腐败的初期也仅仅是接受小恩小惠或谋求很小的私利,而在后期,他们的私欲急剧膨胀,大量贪污受贿,甚至是走私贩私、出卖国家的利益。如果把腐败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失用L表示,那么L对于时间T是一个单调递增函数,如图1所示。

    附图

    图1  腐败对社会造成的损失时间图

第2篇:腐败的经济学分析范文

【关键词】腐败行为经济分析对策

腐败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早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出现专职的公共权力行使者时就已产生。关于腐败的定义也是多种多样的,政治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等都从不同的角度给腐败下过不同的定义。例如,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是这样来定义腐败的,“腐败,即公职人员为实现其私利而违反公认规范的行为”,“腐败的基本形式是政治权力与财富的交换”。美国经济学家a·谢莱法和r·韦欣尼则把腐败定义为“公职人员为了个人利益出售政府财产”。国际基金组织把它定义为“滥用政府权力以谋求私人利益的行为”。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腐败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用公共权力谋取个人利益的特殊经济行为。学术界对腐败问题已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本文拟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腐败发生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地剖析,然后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法探讨腐败发生的原因,并进一步提出遏制腐败行为的具体对策。

一、腐败发生的相关因素

从经济学角度对腐败进行解析,发现腐败的发生与以下几个因素密切相关。wWW.133229.Com

1、公职人员社会角色的双重性

一般而言,公职人员是腐败的主体,因此分析腐败要从公职人员的特点入手。公职人员同时具有双重的社会属性,一方面,公职人员是政府机构的公务员,代表政府行使公共权力,这是公职人员的“政治人”属性。另一方面,公职人员也有其物质、生理和精神方面的需求,这是公职人员的“经济人”属性。“政治人”属性集中表现为“为公众谋福利”;“经济人”属性集中表现为“为个人谋私利”。对一般公职人员来说,经济倾向往往更为现实,一旦时机合适,他们便极有可能摒弃“政治人”属性,采取腐败行为。

2、混合经济是腐败的客观基础

现代经济的一般形态为混合经济,即政府干预下的市场经济。政府干预是克服市场失灵的必要措施,但同时也为腐败提供了机会。当政治领域与经济领域直接接触并交叉运行时,由于公职人员社会角色的双重性和人类自利的本性,腐败行为的发生便难以避免了。混合经济的特征越明显,即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越深,则公职人员腐败的可能性就越大。

3、“政府产品”是腐败的载体

腐败实质上就是以权谋私,表现为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挪用或贪污公款及占有使用公物等。以权谋私并不是权力和私利的直接交换,因为权力本身是无形的,它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这个载体就是“政府产品”。在这里,“政府产品”并不是宏观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共物品,而是指政府颁布的各种资格证书和证件(例如进出口许可证、营业执照、通行证和合格证等)以及各种信息、服务和人事任免,还有政府制定的各种有关经济的法规制度、优先发展计划、行业保护政策以及奖励评估和授权。这些均是微观经济主体需要或被迫购买的“商品”。政府产品的种类越多,公职人员腐败的机会就越多。

4、制度的缺失是腐败的根本原因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旧制度体系因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而在很大程度上被废弃了,而取代它的新体系还必须经过不断的摸索实验才能建立起来。在此过程中对公共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就产生了,公职人员利用这个机会为自己谋私利而被发现的概率较小,从而增加了公职人员采取腐败行为的动机。同时,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经济的飞速发展产生了新的财源和权力渠道。新的财源往往具有产权不清晰的特点,而新的权力渠道往往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和行政体系的约束或者监督。通过缺乏监督的权力来侵占产权不明晰的财富只需很小的成本,于是具有双重属性的公职人员在权衡了收益和成本之后,就更偏向选择腐败作为自身效用最大化的手段。

二、腐败的成本—收益分析

上述只是腐败发生的各个相关因素,它是否真实发生还要依赖于公职人员对其成本收益所作的分析。这是因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腐败其实是一种基于理性选择的经济行为。

1、腐败的成本

从个人角度看,腐败成本包括腐败的现实成本和机会成本。腐败的现实成本指腐败一旦暴露所付出的代价,可以分为:腐败的惩罚成本,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开除公职、判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等;腐败的道德成本,包括腐败实施后的心理负担和暴露后的舆论攻击;腐败的对策成本,包括收买执法人员、转移赃款赃物和给上级送礼等对付“反腐”的费用。

腐败的机会成本指腐败的公职人员由于实施了腐败行为而可能失去的正常情况下的最大收益。这包括:政治成本,即失去的升官机会及其社会地位所带来的利益;经济成本,即失去的正常职位的收入及各种各样的福利。

2、腐败的收益

腐败的收益指公职人员由于实施了腐败行为而得到的种种好处,包括非正常收入、各种福利等。腐败的收益并不是创造出来的新价值,而是现有社会财富的不正当分配。所以,腐败的收益对腐败者来说是有利的,对社会来说则是有害的,这也是惩治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3、腐败实施者的成本与收益比较

理性的公职人员在面临腐败的诱惑时,自然会进行效益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只有在他认为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腐败才会发生;在他认为成本超过收益时,他可能会放弃腐败。这说明,预期收益越大,预期成本越小,腐败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在此,预期收益是个变量,在犯罪人的自我选择下,总希望其尽可能的大,以便“值得”犯罪。所以,防止腐败的重点应放在提高预期成本上,使之尽可能大于预期收益,让犯罪者觉得成本太大而终止犯罪。当然,公职人员的比较分析往往是主观的,并无精确的数理计算。在他们的主观预期中,腐败的暴露率是关键因素。如果没有暴露,腐败的各项成本就等于零;如果被侦破抓获,腐败成本中的惩罚成本就是一个由党纪国法来衡量的量,即法定惩罚成本。所以,腐败的暴露率和法定惩罚成本大小是预期成本的两个决定性因素。

三、遏制腐败行为的具体对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腐败是和公共权力相伴而生的,只要公共权力存在,腐败就不会自行消亡。因此,反腐败的政策目标就不应当是如何彻底消除腐败,而应该是如何最大范围和最为有效地遏制腐败。

1、加快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混合经济的存在是腐败产生的客观基础,因此,要减少腐败,就必须降低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尽可能减少“政府产品”。为此,首先必须通过体制改革,大力推进政府审批制度的改革,解决权力尤其是审批权力过多、过于集中的问题。其次,进一步扩大市场配置资源的范围,还权于企业,还权于社会;转变和限制政府的职能及其工作范围,贯彻“管少、管好、管活”的精神,通过体制创新,科学合理地设置权力,切断以权谋私的纽带。再次,尽快消除在政策、法规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缺位或错位,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总之要从体制上、机制上和法制上清除产生腐败的土壤,堵塞权钱交易的漏洞,杜绝“官商”和“商官”现象。

2、提高腐败的成本,使腐败成为一种不合算的行为

由上述分析可知,如果能使腐败成本增大到超过腐败收益,则可以有效地抑制公职人员进行腐败的动机,从而达到遏制腐败的目的。

(1)要加大惩罚力度,增加腐败的现实成本。通过立法加大对腐败者的惩罚力度,不仅要对其实行经济性的罚金处罚,更要对其实行社会性的资格处罚,限制和剥夺腐败者的职业资格。在加大惩罚力度的同时,还必须注意“执法必严”,一旦查处,就要一追到底、决不姑息。因此,必须把惩罚落到实处,如彻底清缴非法所得、取消所享有的一切待遇(包括养老金、公积金和退休保险金)等,从而使腐败者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律上的罪人,经济上的穷人”。通过实行重典治腐,提高腐败的现实成本,使公职人员在权衡利弊得失后,不敢妄自进行腐败。

(2)要提高公职人员的合法收入,增加腐败的机会成本。增加公职人员的合法收入,有利于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对职业的自豪感,也会减少腐败的发生。从理论上看,适当提高公职人员的合法收入可以增加对诚实行为的激励,进而遏制腐败,但是这需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来实施。

(3)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增加腐败的道德成本。腐败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还要接受道德法庭的审判,承受来自社会舆论的谴责。通过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使公职人员形成将国家和集体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的道德情操和秉公办事的敬业精神。

3、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对腐败行为的制度约束

孟德斯鸠指出,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这是人类政治实践中得出的一条带有普遍性的规律。要解决传统监督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一是要理顺监督体系,把行政机关的监督、执法部门的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创造良好的监督环境。二是要大力开展监督的机制创新和体系创新,改变监督机关受同级政府或党委领导的架构,使监督机关真正享受不受干预的独立监督权。三是要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强化财经纪律监督。通过深化改革和强化监督,实现权力的有效制衡。四是要加大对腐败行为的制度约束,大力推进反腐败的制度建设,依靠制度来约束公职人员行为,加大惩治力度,使腐败者大大降低对腐败的预期收益。五是要增加权力和决策的透明度,把每一次决策都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实行源头防腐。只有这样,腐败发生的可能性才会降至最低。

【参考文献】

[1]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2]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5.

[3]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

[4]邹薇:腐败的经济学分析及其治理[j].学习与实践,2006(10).

第3篇:腐败的经济学分析范文

Abstract: For a person with possibility of corruption, whether he chooses to corrupt or not depends on his corruption cost and corruption income, and the corruption cost and income are dependent on the institutional input of anti-corruption. For the government, whether to enhance the anti-corruption institution depends on the comparison of the cost and benefit of such institution development. In the initial stage of establishing the anti-corruption institution, the institutional benefit is usually larger than the institutional cost. As the anti-corruption institution is nearly perfect, increasing the input of anti-corruption institution would lead the diminishing benefit.

Key Words: Rent, Corruption cost, Corruption income, Institutional cost, Institutional benefits.

一、基本假设及分析思路

正像其它经济分析一样,本文首先进行理性人假设,这个假设认为决策者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并且可以清楚地计算其行为的成本和收益。本文所言的决策者主要是指作为腐败者的个人和作为反腐败者的政府。

在本文中,腐败被定义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所掌握的公共权力为自己谋求不正当的私人利益行为(胡鞍钢,2001),本文主要指的是政府公务员的腐败。本文中的制度是指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应遵循的要求与合乎伦理道德的行为规范,用以约束追求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道格拉斯·诺斯,1994)。本文提到的制度成本是指涉及到反腐败的制度建设的成本,如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经济管理机制,强化监督,加强反腐败机构的建设等等。

本文主要分析了作为腐败者的成本和收益,以及作为政府的反腐败的成本和收益。本文的分析思路是:有腐败可能性的人是否选择腐败取决于其腐败的成本和收益的对比,如果收益大于成本,则他们会采取腐败的行为,否则宁愿廉洁;而腐败的成本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反腐败的力度,反腐败者通过反腐败制度建设来影响腐败者的成本和收益,但建设一个完善的反腐败制度是要花费成本的,准确地说是要花费制度建设成本,这又牵涉到另一个成本与收益的对比关系,即政府是否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取决于反腐败的成本和收益的对比关系。如果反腐败收益大于反腐败成本,则政府会采取积极的反腐败措施、增加制度建设成本。腐败的成本收益和反腐败的成本收益两者尽管有区别同时也是相互依存的。腐败者的收益往往包含于反腐败所能得到的收益中,而反腐败成本的提高往往为了提高腐败者的成本。本文分开来论述也是必要的,因为这样便于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腐败问题,进而讨论应采取的措施。

二、腐败的成本收益关系

(一)、腐败的收益分析

根据委托—理论,公务员扮演的是人的角色。作为人其腐败的收益直接来源于贿赂收入(郑利平,2000),而贿赂金的多少取决于社会上所存在的租金。租金可以定义为由于不同的体制、权利和组织设置而获得的额外收益(《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编辑部,1999)。从长期均衡的角度而言,贿赂者愿意支付的贿赂金刚好等于他所能寻找得到的租金。换言之,各个腐败者所能获得的收益即贿赂金的总和等于社会上所存在的租金,如用I表示腐败收益,R表示租金, 则I=R。

社会上所存在的租金的多少取决于这个社会制度建设的有效程度,一个经济的制度建设越完善,则社会上所存在的租金越少,而制度建设的完善程度可以用所花费的制度成本来衡量。在制度成本很低的情况下,社会上存在大量的租金,从而腐败收益很大,腐败活动猖獗, 此时租金存在的方式或者制度上的漏洞也是非常明显的,即使增加数量不大的制度成本,也可以大大降低租金;而在制度成本投入已很高的经济中,其法律制度、金融制度等已很健全,此时租金数量已不大且存在的方式不明显,对于政府来说要除去这不明显的租金显然需要很大的成本。所以我们认为,单位制度成本所带来的租金减少的决对量,是随制度成本增加而递减的,即租金与制度成本呈现倒数的指数变动关系,可用数学公式表示为:

R = I = a(1/SC)α (1)

其中SC代表制度成本,a为一个大于0的常数,α大于1。

(二)、腐败的成本分析

如果公务员选择腐败,那他就必须为此付出成本,其中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腐败的直接投入,二是腐败一旦被发现后所承担的损失。前者往往是很小的,因为掌权者一旦拥有了支配租金的权力,要实现通过这一权力并从中谋取私人利益并不难,因此腐败成本大多数来自后者即被发现后所承担的损失。这类损失主要包括受法律惩罚的损失,经济损失,精神损失,未来收益损失等,因此腐败成本可由两个因素决定——被发现后所承担的损失和被发现的概率(胡鞍钢、过勇,2002);而这两个因素又取决于制度建设水平即所投入的制度成本(SC),例如提高惩罚力度,会提高腐败成本,而加强监督制度的建设则会提高腐败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所以腐败成本将随制度成本的提高而提高。更进一步,在制度成本很低的情况下,制度所存在的漏洞很容易被发现,弥补这些漏洞的成本不高,此时只要少量的制度成本的增加,便可大幅度提高腐败成本;而在制度水平很高的情况上,制度存在的漏洞已不明显,要弥补这类漏洞需要花费较大的制度成本,此时制度成本很大的提高只会引起腐败成本很小的提高 ,所以我们认为,单位制度成本所带来的腐败成本提高,是随制度成本增加而递减的。这一关系可表示为:

C = bSCβ (b>0, 0

其中,C代表腐败成本,b为一个大于0的常数,β大于0小于1。

(三)、腐败的成本收益关系

由腐败收益公式(1)和腐败成本公式(2),可以得出腐败收益和成本的关系,即:

I = abα/β/Cα/β (α/β>1) (3)

由公式(3)可以看出,(1)I和C成反比例变动,由于I和C同是由制度成本决定的,制度成本的提高,同时降低了腐败收益和提高了腐败成本;(2)因为α/β>1,腐败的收益成本曲线凹向原点,这表示单位腐败成本所带来的腐败收益减少的决对量,是随制度成本增加而递减的。

进一步,令I=C,即令(1)、(2)两式相等,不难得出:

SC*1 =(a/b)1/(α+β) (4)

SC*1表示使I=C即腐败收益和腐败成本相等的均衡制度成本水平,当实际的SC>=SC*1 时,IC, 即腐败收益大于腐败成本,此时公务员将选择腐败,从而腐败活动猖狂,在这种情况下增加制度成本的投入,可以有效地减少腐败。

三、反腐败的成本收益关系

从第二部分的分析可以看出,要减少甚至杜绝腐败的行为,就应该增加制度成本即反腐败的制度建设投入, 但政府是否增加制度成本则要考查其反腐败的成本和收益,只有当反腐败的收益大于反腐败的成本时,政府才值得采取反腐败的行动。

反腐败的收益可分为反腐败的显性收益和隐性收益,显性收益是指减少了因为腐败而导致的国家财税等方面的直接损失,基本上反腐败的显性收益等于腐败者所能获得的收益;隐性收益的存在是因为反腐败收益是一种社会收益,由于腐败的负外部性,所以反腐败存在很大的隐性收益,这一隐性收益包括以下几方面:(1)因为大大降低了公共服务的费用从而刺激了外国直接投资活动;(2)把大量资源从“非生产性寻租”活动转移到生产部门方面去;(3)提高了政府及社会制度的“公信力”和公民感受到的“公义性”从而刺激了私人长期投资和积累资产的积极性;(4)提高了“腐败致富”的成本,从而将大量企业家能力从腐败和黑帮活动引导向经济创新活动方面(汪丁丁,2002)。无论是显性收益还是隐性收益,它们将随着制度成本的提高而提高,如用SB表示反腐败收益或者说制度收益,则SB是制度成本SC的函数,即SB=f(SC)。更进一步,在制度成本很低的情况下,因缺少制度约束和监管,腐败现象会很严重,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也很大,此时稍微提高制度成本则可大幅度提高反腐败的显性和隐性收益即制度收益;而当制度成本有较高的量时,腐败现象已不明显,提高制度成本只会换来很小一部分的制度收益,即制度成本的边际收益是递减的,这种关系可以用下列公式表示:

SB = kSCγ (5)

其中,k为一个大于0的常数,0

进一步,令SB=SC,由公式(5)可得出:SB=SC= k*(SC)γ, 即:

SC*2 = k1/(1 -γ) (6)

SC*2表示使SB=SC即政府反腐败的制度收益和制度成本相等时的均衡制度成本水平,当实际的SC< SC*2时,SB>SC,此时政府提高制度成本是有利的,SC可以一直提高到SC*2;反之,当实际的SC> SC*2时,SB四、腐败的成本收益与反腐败的成本收益的联合分析

腐败的成本收益和反腐败的成本收益的联合分析,可通过比较其相应的均衡制度成本水平即公式(4)和(6)中的SC*1 和SC*2来进行,具体可有三种情况:

(1)SC*1=SC*2,即(a/b)1/(α+β)= k1/(1 -γ) ,此时腐败的收益等于腐败的成本,同时反腐败的收益也等于反腐败的成本,在这一制度成本水平上,有腐败可能性的人应刚好选择停止腐败,而政府也刚好选择不加大制度方面的投入量。

(2)SC*1>SC*2,即(a/b)1/(α+β)> k1/(1 -γ) ,此时政府选择维持SC*2的制度成本水平,但因为SC*2C,所以公务员会选择腐败,腐败活动猖獗。

(3)SC*1我们认为,上述第二种情况一般很少出现,更多的是第三种情况,即SC*1 SC*1,政府应进一步提高反腐败的制度建设水平,增加SC至SC*2。当SC等于SC*2时,腐败者的腐败成本已远大于其腐败收益,腐败活动已被减少到非常低的程度,作为理性人的政府也将不会再加大制度成本的投入量,反腐败者在得到自己的效益最大化的同时也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腐败行为。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可有以下结论:有腐败可能性的人是否选择腐败取决于其腐败的成本和收益的对比,而腐败收益和腐败成本取决于反腐败制度建设的投入量即制度成本。反腐败制度建设通过影响社会上所存在的租金而影响腐败的收益,通过提高惩罚力度和被发现的概率而影响腐败的成本。作为反腐败的主体,政府是否加强制度建设取决于制度投入成本和制度投入收益的对比关系。在反腐败制度建立初期,反腐败的收益往往大于其成本;而在反腐败制度建设基本完善后,再加大制度成本的投入量则会使得反腐败的收益小于其成本,所以反腐败应提高制度成本的投入量到制度收益等于制度成本的水平。

本文的讨论在政策建议方面有以下启示:在制度建设很不健全或正在进一步完善过程中的经济中,提高制度成本可大幅度提高制度收益。例如处于转型期的经济,往往存在很大的制度真空,导致腐败活动猖獗,这时投入不大的制度成本即可大大提高腐败被发现的概率,降低社会上的租金含量,从而有效地减少腐败活动;又如在某些新出现的腐败现象的领域,如果这种腐败是由于制度缺陷所导致的,尽快加大制度建设的力度将会有效抑制腐败的滋生蔓延,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又因为腐败具有负外部性和反腐败存在很大的隐性收益,所以反腐败的制度建设不能只停留在使腐败收益等于腐败成本这一点上,而应上升到制度收益等于制度成本的水平,即在腐败现象已不是很严重的地区或领域,还需要继续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直到腐败现象被减少到极低的程度,甚至杜绝腐败行为。

转贴于

参考文献

胡鞍钢(2001):《中国:挑战腐败》,浙江人民出版社

胡鞍钢、过勇(2002):《公务员腐败成本—收益的经济学分析》,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第4期

郑利平(2000):《腐败的经济学分析》,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汪丁丁(2000):《关于腐败的经济学分析》,《战略与管理》,第12期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编辑部(1999):《腐败寻根:中国会成为寻租社会吗》,中国经济出版社

何增科(1996):《新制度主义:从经济学到政治学》,刘军宁等编《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三联书店

[美]道格拉斯·C·诺斯(1994):《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第4篇:腐败的经济学分析范文

关键词:寻租性腐败 科斯定理 交易成本 产权

腐败是权力的孪生兄弟,从权力产生时起,腐败就如影随形。腐败与反腐败也成为一个纠缠不清的永恒话题,引起人们无休止的探索和论争。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腐败问题持续升温,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焦点。关于腐败的研究也广泛的涉及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诸多领域。本文拟从产权角度,应用现代产权理论的核心——科斯定理对腐败特别是寻租性腐败作出新的解读

一、腐败与寻租性腐败

很难给腐败下一个通用的定义。“腐败”的内涵和外延都具有不确定性。几乎任何对腐败的研究都会给出自己的定义。在此我们列举一些被广泛援引的“腐败”定义。

苏珊·阿克曼:第三方(相对于委托人和人而言) 试图以额外支付来影响人决策, 而且这笔支付人及第三方均未上报委托人。【1】

亨廷顿:公职人员为实现其私利而违反公认规范的行为。【2】

纳伊:由于私人相关(个人、近亲、派系关系)的金钱或地位获益而偏离某个公共角色的正当职责的行为。【3】

不论任何定义都要解决一个问题,即判定一项交易是否为腐败的标准是什么?我们所能引以为标准的无外乎三个方面:公共利益、公共意见及法律规范。但此三点当中的任何一方要想予以清晰界定都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也正是腐败难于定义的根源所在。但是从腐败防控的角度出发,我们就没有必要过于细致的探究腐败的边界所在,因为腐败难于界定的部分必然是腐败这一矛盾统一体中的次要矛盾或矛盾的次要方面。

一般而言,在经济学领域,腐败被定义为一种寻租活动。经济学意义上的寻租是指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或是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的非生产性活动。因此它是一个中性的概念。但是当寻租活动与政府权力相联系时,就成了通常意义上的具有否定意味的“寻租”了。从图洛克对寻租的经典定义我们就能看出来。他认为寻租是“利用资源通过政治过程获得特权从而构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大于租金获得者收益的行为。”【4】图洛克定义的寻租已经很明显的与腐败相联系了。因此寻租不能等同于腐败,寻租不必然与政治权力相关,而腐败也不只产生于寻租。但是二者确实有交集在,即是寻租性腐败。寻租性腐败的概念于我国目前的腐败问题研究有着尤为重要的意义。我国目前处于经济政治的转型时期,腐败的起因、表现形式、防控机制等都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腐败。而转型时期腐败的主要表现,即是寻租性腐败。

二、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是现代产权理论的核心。“科斯定理”这一概念并非由科斯本人提出,而是由施蒂格勒发明。科斯定理有三种不同的版本。根据张五常的总结,第一种是标准意义上的科斯定理,是科斯于1959年在“关于联邦通讯委员会”的论文中提出的,表述为: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必要前提。第二种版本也称为无相关性定理。是从科斯的《社会成本》中引申出来的。它表述为:如果产权被明晰地界定,且所有的交易成本为零,那么资源的利用效率与谁拥有产权无关。这是最流行的有关科斯定理的一种说法。第三种版本表述为:如果权利能被清晰地界定且交易成本为零,那么,帕累托条件将能够实现。【5】

大多数的研究者都以第二种版本为科斯定理的原型。它包括两个核心概念。一为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是指除了价格之外影响交易的成本的总称。它是分散的所有权、私人财产和交易的产物。【6】交易成本不只存在于经济领域,而是存在于现实世界的方方面面。所有人与人之间的活动都可以界定为交易活动,而任何交往活动都是要耗费成本的。科斯定理的另一个核心概念是产权。产权可以界定为“在一系列可选择的排他性行为中作出选择的权利”。对于产权究竟包含哪些内容,说法不一。我们以新制度主义学派代表性著作的解释为准,将产权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是使用一项财产的权利,即规定某个人对资产的潜在使用是合法的。第二是从资产中获得收入以及与其他人订立契约的权利。第三是转让有关资产所有权的权利。【7】

从科斯的无相关性定理中可以看到,在零交易成本的条件下,无论产权属于博弈的哪一方,结果都将是有效率的。但是正如张五常所言:“明晰界定产权和零交易成本的双重规定是多余的。如果交易成本确实为零,权利的界定可被忽略。”【8】在现实社会中,交易成本是不可能为零的,因此科斯对零交易成本的限定也成了许多学者批评的口实。但是,科斯本人不可能认识不到交易成本是不可能为零的。他所想要强调的,恰恰是我们需要对交易成本给予足够的重视:“我倾向于把科斯定理当做对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经济进行分析的道路上的垫脚石”【9】。科斯正是试图通过引入交易成本这一分析工具,对古典经济学进行矫正,使其能够解释交易成本不为零的世界。

在交易成本为正的现实世界,如何才能使得资源的配置达到帕累托改进呢,科斯已经给出了答案,“如果我们从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转向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那么,立刻变得清楚的是,在这个新天地里,法律制度至关重要。”【10】由此可见,科斯定理的真正目的或者引申的科斯定理应该是: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对资源配置效率将产生重要影响,只要交易成本大于零。【11】这样,我们就可以对科斯定理作出更宏观的解读:“如果在政治与经济领域的交易成本都为零,那么一国的经济发展并不受政府类型的影响,但是如果存在正的交易成本,那么一国的政治权力的分配和制定规则的制度结构就成为决定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12】这种对科斯定理的宏观解读,也正是本文将科斯定理与腐败分析相结合的纽带。

三、寻租性腐败的解读

从以上对科斯定理的解读我们可以理出一个清晰的逻辑过程。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以交易成本的有效控制为前提,交易成本的水平又决定于产权归属的清晰程度,而产权的清晰度在最终意义上受制于权力结构和制度规则。下面即以此逻辑来分析寻租性腐败。

1.

寻租性腐败的成本层面

寻租中的“租”亦称“经济租”,它是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获得的收入中,超过这种要素的机会成本的剩余。市场经济中某些领域存在着高于其它领域的经济租是一种常态,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会使得各个部门的经济租水平逐渐振荡至平均状态,在此间的经济主体对经济租的追寻是一种生产性行为。而对由于政府对经济的管制而产生的经济租则不可能由自发的市场调节来完成,于是各种经济主体就会以非生产性的方式,通过合法的或非法的途径来“寻租”。

在寻租过程中,政府官员一方并不是一种被动的接受状态,而是往往会主动的设租,谋求各种利益。因此寻租性腐败实际上是政府官员和政府外的经济主体利用制度的漏洞双向寻租的过程。这一过程首先造成了经济资源配置的扭曲,阻止了更有效的生产方式的实施;其次,它们本身白白耗费了社会的经济资源,使本来可以用于生产性活动的资源浪费在这些于社会无益的活动上;第三,这些活动还会导致其他层次的寻租活动或“避租”活动。【13】布坎南将寻租活动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社会经济主体对相关官员的行贿寻租。由于主管官员从第一层次的寻租中获益,接下来便会吸引人力物力为争夺主管官员的肥缺而发生第二层次的寻租竞争,最后由于第一层次寻租收入往往不是由一个人独占,因此又会引起相关利益群体对这些收入的进一步寻租。【14】另一方面,对于没能及时寻租或者是在寻租中失败的其他经济主体而言,他们也不会停止寻租,而且会继续加大对寻租的投入。这是一个无休止的过程,交易成本也在这一过程中趋于最大化。正是由此,寻租行为被称为人类的“负和游戏”。

2.

寻租性腐败的产权层面

本森把寻租看作是个人或团体对既有产权的一种重新分配方式。人们可以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换来处理产权,也可通过政府来重新定义或分配产权。【15】当政府以公正超然的社会管理者的角色通过制度或法律途径来重新分配产权时,就是一种积极的作为,不存在寻租,但是当政府官员通过人为操作来重新分配产权时,就产生了寻租的空间,造成了交易成本的增加。

科斯定理对产权的强调,最初是为了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外部性问题。任何经济活动都会存在正的或负的外部性。从产权的角度来理解,即是产权本身是不可能完全清晰界定的。例如一块由农民私有的土地,他拥有对这块土地的处置权,收益权以及让渡权。但是这并不是土地产权含义的全部。一方面这块土地上不能用来种植大麻等违禁作物,另一方面,旁人有欣赏这里风景的权力,航空公司有从土地上空飞过的权利有拍照的权利。因此拥有一件物品的产权,远远不意味着拥有所有与这件物品有关的行为的选择权。【16】因此科斯定理中的产权不应狭隘的理解为财产权,而是包含了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这种产权的有限性正是造成经济外部性的重要原因。

对于寻租活动,正如本森所言,是对产权的一种重新分配方式。这种产权的重新分配并没有在公开竞争的环境下进行,某个经济主体通过行贿寻租获得了此项产权,但是同时其它人参与公平竞争此项产权的权利便被剥夺了。而且行贿者得到此项产权后势必会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这种非法得来的优势地位必然会进一步危及市场上的公平竞争。

3.

寻租性腐败的制度层面

萨德霍尔茨和科特泽尔通过对五十多个国家腐败程度的实证研究得出了制度与腐败程度的两点相关性。其一,个体经济的自由度和腐败程度成反比,国家对经济的控制程度和腐败程度成正比;其二,民主制度和价值的强度和腐败程度成反比。【17】除了印度、新加坡等少数例外,大多数国家的腐败现状都支持此结论。其中原因何在呢?从产权理论的角度看,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的,产权是一种限制性的权利,可以说产权在价值层面上是和自由相关的。二者都是在一系列的可能行为中作出选择的权利。【18】因此产权的清晰势必要求个体经济的自由。个体经济的自由又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为前提。寻租性腐败的实质是权力对资源的强行配置,权力挤占了本应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空间。正如我们所熟知的“诺斯悖论”指出的“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但是,国家也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19】民主制度和价值存在的意义就是对政府权力这种“必要的恶”进行制衡,限制其对经济管制的空间,保护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先地位。

四、启示

在将科斯定理与寻租性腐败进行结合分析之后,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于腐败特别是寻租性腐败,固然应从机制层面对其防控进行设置,但更根本的应是设定以产权的明晰和保护为核心的制度安排。但是就现实操作而言,既有制度是我们不能重新选择的。因此我们不妨将科斯定理作进一步的引申: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制度设计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不仅体现在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上,而且体现在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法定权利的二次分配上。

应该看到,作为权力的伴生物,只要公共权力存在,腐败就不可能断绝。产权由于其复杂性也不是单纯的制度设计所能完全限定的。因此我们的制度改进不仅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而且也很难一直是帕累托改进,而更应以卡尔多改进作为一种常态。

【1】 苏珊·阿克曼:《腐败与政府》,第3页,新华出版社,2000

【2】 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第58页,华夏出版社,1988

【3】 张军:《特权与优惠的经济学分析》,第92页,立信会计出版社,1992

【4】 戈登·图洛克:《寻租——对寻租活动的经济学分析》,第27页,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5】 约翰·伊特韦尔,默里·米尔盖特等编:《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一卷》,第499页,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

【6】 杨春荣主编:《当代西方经济学新词典》,第162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7】 思拉恩·埃格特森:《经济行为与制度》,第36页,商务印书馆,2004

【8】 同【5】

【9】 科斯:《生产的制度结构》,转引自赵守国:《科斯定理的实质及其学术纷争》,《经济学家》,2004.4

【10】 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第217页,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0

【11】 赵守国:《科斯定理的实质及其学术纷争》,《经济学家》,2004.4

【12】 同【7】,217-218页

【13】 陆丁:《寻租理论》,汤敏、茅于轼主编:《现代经济学前沿问题》(第二集),143-144页,商务印书馆,1993

【14】 布坎南:《关于寻租社会的理论》,《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88年第6期

【15】 同【13】

【16】 薛兆丰:《浅说产权》,stevenxue.com/st_03.htm,Thu Oct 9 22:49:38 1997

【17】 韦尼·萨德霍尔茨,Win·科特泽尔:《解释腐败:经济结构、民主制度和贸易》,胡鞍钢编著:《中国:挑战腐败》,255-257页,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

第5篇:腐败的经济学分析范文

正确认识反腐败斗争形势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基础和前提

反腐败斗争的性质,决定了正确认识反腐败斗争形势的重要性。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清醒地认识到在改革开放尤其是经济体制转换的历史条件下,可能出现腐败易发多发的严峻形势,及时地作出了“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的论断,告诫全党,“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末,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并要求全党“要足够估计到这样的形势。”以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反腐败斗争,十四大以来,同志每年都在中央纪委全会上作重要讲话,每次讲话都从党和国家的大局出发,分析形势,指明反腐败斗争的方向。他指出,如何正确认识反腐败斗争的形势,“是一个很重要的政治问题”。

对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分析和判断有时同政治斗争交织在一起,成为政治斗争的一个焦点。如何看待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对于广大干部群众来说,主要是认识问题、方法问题;但在特定条件下,它又与政治斗争紧密联系。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发生的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具有复杂的、多方面的原因。其中对腐败状况的看法,是这些国家政治斗争的一个焦点。敌对势力对腐败状况夸大其词,把这些国家的干部队伍说得一无是处。他们诬称腐败“是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带来的”,断言“共产党解决不了自身的腐败问题”;要真正解决腐败问题,只有实行西方的政治制度。这种舆论动摇了一些干部群众对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信心,成为导致剧变发生的原因之一。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之后,西方敌对势力故伎重演,妄图借此动摇干部群众对我们党领导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很明显,如果按照他们的主张去“反腐败”,那么反掉的不是腐败,而是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制度。对于这一点,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

正确认识形势,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基础和前提。形势是一种客观存在。正确认识形势,具有两方面的意义:第一,有利于制定正确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改革开放特别是十四大以来,我们党之所以能够制定一系列正确的方针政策和战略部署,领导反腐败斗争健康发展,一个基本原因是正确地分析了每一时期的形势并据以制定出正确的方针政策和战略部署。第二,有利于统一认识、统一思想,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信心。反腐败是复杂的政治斗争,如果人们的认识反差很大,就难以形成反腐败斗争的合力。只有对形势的认识正确了,才能理解我们党为什么作出这样而不是那样的决策和部署,从而同心协力地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十四大以来,反腐败斗争一直保持着平稳健康、不断向纵深发展的良好态势

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讲话中,对反腐败形势作了科学的判断。从总体上看,这几年党政机关和干部队伍中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正在逐步得到遏制,一些诱发腐败的深层次问题正在得到解决,反腐败斗争一直保持着平稳健康、不断向纵深发展的良好态势。

从反腐败斗争的发展态势看,反腐败斗争正在逐步从侧重遏制走上标本兼治、注重治本的轨道。“急则治标,缓则治本。”如果说十五大之前反腐败斗争以治标为主,那么十五大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增强,行政行为、市场行为和企业行为逐步规范,为反腐败斗争从侧重遏制转到标本兼治、注重治本的轨道创造了有利条件。按照党中央的部署,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与所办经营性企业彻底脱钩,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全部完成;全国县以上执收执罚部门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有的地方还推向乡(镇)一级单位,坐收坐支、资金管理混乱的状况有所好转;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财政制度改革初见成效,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正在进行。全国广泛推行了村务公开、厂务公开、政务公开。许多地(市)以上城市实行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建筑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投标、产权交易进入市场等制度。这些措施的实施收到了釜底抽薪的反腐效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对体制、机制和制度的改革,逐步减少和现象赖以生存的土壤和条件。

从反腐败斗争的社会影响和作用看,反腐败斗争为维护和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提供了必要条件和重要保证。评价反腐败斗争的效果,分析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不能孤立地看,必须把它放在全国发展的大局之中。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们不断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其他方面的改革,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推动了社会全面进步。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科技实力明显增强,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与日俱增。这种大好局面,离不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正如同志所说,“反腐倡廉工作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创造了有利条件。”可以肯定地说,这些年来如果我们不是按照党中央的部署开展反腐败斗争,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程度将比现在严重得多,也决不可能有当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局面。古今中外的经验表明,当腐败之风蔓延开来以后,执政者不反腐败,社会要乱,自己非不可;而不顾实际情况、不讲斗争策略地乱反一气,也会招致失败。我们查处了那么多大案要案,处理了那么多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并没有出现反复,引起社会动荡,而是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从对反腐败斗争的领导状况看,我们党是坚强有力的,实行了正确的方针政策和战略部署,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的有效开展反腐倡廉的新路子。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科学总结了当今世界一些执政党兴衰的历史经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了探索,创造性地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成功地开展了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高了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推进了反腐倡廉工作。随着改革的深入,涉及行政行为方面的问题增多,国务院每年都召开反腐败工作会议,总结检查,提出要求。各级党委、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齐抓共管,做了大量工作。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总结,我们党初步探索出一条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反腐败和改革、发展、稳定有机结合起来,依靠党的领导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有效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路子。这条路子包括反腐败斗争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工作格局等方面。我们党在反腐败的实践中,始终牢牢地驾驭全局,不断把斗争引向深入。

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腐败现象蔓延的趋势逐步得到遏制,并不是“越反越严重”

这个判断主要依据以下两点:

其一,腐败现象蔓延与体制、机制和制度不健全密切相联;十五大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廉政法律制度建设不断加强,腐败现象赖以生存的土壤和条件正在逐步减少。

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这在反腐败领域同样得到了印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腐败现象之所以蔓延起来,从根本上说,是因为沿用多年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打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新旧体制转换中的缝隙和漏洞为腐败现象的蔓延留下了空间。例如,上世纪80年代,国家推行价格体制改革,生产资料价格实行双轨制,这就产生了大量寻租性腐败机会,通过“走后门”、“批条子”而争相“寻租”的行贿受贿、投机诈骗、倒买倒卖和“官倒”等腐败行为一度猖獗起来。90年代以后,随着价格双轨制的逐步取消,与此相联系的腐败现象也跟着消退下去。再如,1992年至1996年间,市场取向的经济改革向深层次推进。由于缺少监督制约方面的制度和机制,以贷款谋私利,以贿赂手段求“上市”,贪污或挪用公款从事炒房、炒地、炒股、搞期货交易等十分严重。1997年以后,党和政府通过改革和建章立制,大力整顿金融、证券、股票、房地产市场。随着市场行为的逐步规范,这些领域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逐渐趋于缓解。

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实际上伴随着一个体制逐步消除的过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减少了滋生腐败的机会。特别是十五大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腐败现象蔓延的土壤和机会正在逐步减少,因此腐败现象蔓延的趋势也就必然有所收敛。

其二,对腐败现象蔓延的遏制与反腐败工作力度相关;十五大以来我们不断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有效地震慑了腐败分子。

在一定的制度基础上,腐败现象蔓延的状况还取决于反腐败工作的力度。十五大以来,各级党委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以查办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着重查办了金融、证券、建筑、海关、人事、司法等领域的案件,贪污贿赂、徇私枉法、买官卖官、严重失职渎职的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特别是查处了一批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这些案件的查处,对腐败分子产生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对广大党员干部也起到了有效的警示作用。

5年来,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不断加大,在媒体上曝光的案件也比较多。有些同志由此认为“腐败越反越严重”。这种说法的错误在于缺乏科学的分析。假设在一定时期内腐败分子的总数不变,那么查处的越多,隐藏下来的就越少,查处数与“黑数”成反比例的关系。相反,如果工作力度减弱,查处的案件少了,那么隐藏下来的腐败分子肯定就多了。腐败是不是越反越严重,关键要看发案率的趋势和顶风作案的数量。据统计,近几年查办的大案要案,较多地集中在金融、建筑、海关等领域。1998年以后,随着反腐败斗争力度的加大和一些诱发腐败的深层次问题的解决,上述领域案件多发势头明显减缓,顶风作案的逐步减少。由于我们工作力度的加大和一系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反腐败的震慑力增强了,反腐败的态势是很好的。

反腐败斗争成效如何,人民群众从切身感受中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近年来,中央纪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在不同的10个省(区、市)进行万人随机抽样调查,结果表明,2002年,有74%的群众对反腐败工作表示认可,比1996年提高了12个百分点;69%的群众认为腐败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得到了遏制,比1996年提高了13个百分点;68%的群众对反腐败斗争有信心,比1996年提高了10个百分点。事实表明,广大干部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成效是认可的,满意程度在不断提高,对反腐败斗争的前途也越来越有信心。

正确认识反腐败斗争形势,必须掌握科学的方法论

我们既要看到反腐败工作取得的显著成绩,又要看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腐败现象还比较严重,甚至有的领域还在滋生蔓延。从总体上说,反腐败的任务是长期的、艰巨的,有时还会出现曲折和反复。要正确分析和判断反腐败斗争形势,必须解决好看形势的基本方法问题。

要有正确的出发点。看形势要客观、公正,首先必须摆正看问题的出发点,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立场”。我们要站在人民的立场上看问题。韩国查处前总统全斗焕、卢泰愚的腐败问题,有人说“体现了法治精神”;我们处决了、等腐败分子,有人却说“共产党连高官都腐败了”。这种“双重标准”是不对的。在反腐败问题上,国内外敌对势力把我们的反腐败斗争形势描绘得一团漆黑,是因为他们要在政治上搞垮我们的党和政府,立场是和我们对立的。有些同志对腐败问题深恶痛绝,但缺乏科学的分析,只从个人的好恶情感出发,这就容易偏离正确的立场,难以对形势作出正确的判断。

要有历史的眼光。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腐败作为社会不发达、不文明的沉渣,是伴随社会从愚昧走向文明的进程而产生的。一个国家处在社会转型、经济快速增长的变革阶段,往往是腐败现象的高发期。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在从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从计划经济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历史特点决定了我们要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彻底根除腐败现象是不可能的。随着反腐败主客观条件的变化,腐败现象会呈现出起伏和反复的特点。这就要求我们在反腐败形势的评价标准上不能过于理想化,必须从实际出发,克服“速胜论”和“悲观论”,不因工作的成绩而盲目乐观,也不因工作的难度而悲观失望。必须看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腐败现象滋生的空间越来越小,这是不可改变的总趋势。同时,要正确确立反腐败的“参照系”,也就是说在衡量标准上,不能脱离特定的历史环境,不能简单地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情况相比。有了正确的历史定位,才能对现阶段的反腐败形势作出正确的判断。

第6篇:腐败的经济学分析范文

中国共产党是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起来的无产阶级政党,党的先进性决定了她保持自身廉洁、反对腐败的必然性。我们党80年的历史,是前赴后继的奋斗史,也是反腐倡廉的斗争史。今天,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不断加大反腐败工作的力度,惩办了、等一批贪官污吏。这一方面是反腐倡廉取得的重大成果,另一方面也折射出反腐斗争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实事求是看现状

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新的明显成效”,但“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任务还相当艰巨和繁重”,这是中纪委五次全会的评价。一方面成绩很大,一方面问题很多,这就是现阶段反腐败的现状。

反腐败斗争的形势是好的,成绩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党性党风教育不断深化,廉政建设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我们党成功地开展了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活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得到增强,从政行为逐步得到规范。在法规制度建设方面,党的十四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制定了2500多项制度和法规,其中,中纪委、监察部就制定了100多项。二是大案要案查处力度持续加大。突破了、、、、等一批职级高、金额大、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清除了腐败分子,纯洁了干部队伍,振奋了党心民心,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坚决依纪依法惩治腐败的决心。三是从改革入手,逐步加大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力度。四是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加强群众监督方面取得了新成果。全国已有86%的乡(镇)政权机关实行了政务公开制度,80%的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和集体控股企业实行了厂务公开制度,90%以上的村实行了以财务公开为重点的村务公开制度。五是我们党探索出一条符合现阶段国情的反腐败路子。现阶段我们党领导的反腐败斗争是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依法有序进行的,不断取得的明显的阶段性成果,为维护和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提供了必要条件。这充分证明,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反腐败斗争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部署是完全正确的,这是我们反腐败斗争取得成功的保证。

在充分肯定反腐败工作成效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有些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有些领域中的腐败问题还相当严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

一是违纪违法案件的数量仍呈上升趋势,涉案金额越来越大。

二是腐败向团伙型方向发展,涉案人员多,有的达数百人,并以团体组织的形式出现,有的向半隐蔽、半公开方向发展。三是干部人事上的腐败案件增加,从跑官要官发展到买官卖官,甚至出现骗官杀官的个案。四是“灰色收入”问题在一些地区和单位比较突出,有的是借婚丧嫁娶之机收受的礼金礼品,有的反映为所谓“奖金”、“润笔费”等等。群众说干部腐败,很多指的就是这种行为。五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还未得到根治,如农民负担、企业负担、中小学乱收费等等。巩固已有的阶段性成果,难度还相当大。

实事求是看现状,既要看到成绩和主流,又不可掩饰问题的严重性。我们党向来是光明磊落的。现状是客观的,问题究竟怎么看?我认为正确看形势首先要解决一个理论问题,即弄清现阶段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

综合分析找原因

同志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谈到:“腐败现象为什么会在党内和社会上顽固地存在呢?这个问题,一直在我的脑海中盘旋,也一直是我深深思考的问题。”七年前,总书记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对我国现阶段腐败现象产生的社会历史原因进行过全面论述。去年,尉健行同志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的报告中,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原因也进行了论述。这些论述是我们分析反腐败形势的指南。

从体制转轨上分析。沿用多年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打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新旧体制转换中的缝隙和漏洞,为腐败现象的滋生留下了空间。在现实生活中,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曾有的腐败现象发生了,将来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后不易有的腐败现象也发生了。因此,当前这个历史阶段是腐败现象的易发多发期。

从经济结构上分析。从以农业为主的传统经济结构向工业为主的现代经济结构的转换过程中,生产和消费结构、投资和外贸结构、人口流动和就业分布,以及城市和乡村的格局都会发生整体性变革。在现代化国家中,非农业人口一般占70%左右。在资本主义初期,人口的转移是通过“火与血”的痛苦来实现的,像英国因“圈地运动”而出现的“羊吃人”等等。我国则是通过结构调整等改革的手段,逐步实现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在这个转换中,数千万下岗职工和“民工潮”所引发的社会问题是不足为怪的。从转换的时间上分析。西方发达国家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一般经历了上百年的时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至今不过20多年。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目标,到2010年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算起来也只有三四十年时间。由于时间短、进程快,各种矛盾表现得尤为突出,许多腐败现象也容易在这个时期滋生蔓延。再从一些国家的发展进程看,经济快速增长、社会激烈变革的阶段,往往是腐败现象的高发期。18世纪的英国、19世纪的美国、20世纪中叶的新加坡,都出现过腐败高发的情况。

从经济基础的变化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基础发生了深刻变化,给经济生活和社会政治注入了新的活力。例如,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有力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但是,应该承认,经济成分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腐败现象产生的客观因素增加了。

从现行政策的利弊分析。我们在改革中出台的一些政策带有过渡性,有的利大于弊,有的利弊交叉,有的在经济建设上是正效应,而在廉政建设上是负效应。例如,高关税对保护民族工业是正效应,但利益的驱动使走私现象屡禁不止。

总之,我们对现阶段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政治上坚定,源于理论上的清醒,只有理论上清醒了,才能解疑释惑,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反腐败的形势。

辩证思维谈方法

不同的群体看待反腐败形势有不同的角度。领导机关习惯于从上往下看,从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谈起;老百姓习惯从下往上看,从村长、乡长的不廉洁推测省长、部长的不廉洁。

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同。可见,怎样判断反腐败形势,有一个观察方法和角度的问题。这里,我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要有客观的评价标准。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概念不能泛化,二是评价标准不能理想化。反腐败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必须与全局工作相互协调、整体推进。工作标准的定位应该放在“适应”上,看它是否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否通过反腐败保持了社会的稳定,是否为改革开放创造了较好的条件。

要量化分析。对反腐败工作的估价虽然不能像经济工作那样量化,但也不能凭主观感受。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制定一个测评体系,从不同角度对腐败现状和反腐败工作进行量化测评。

要历史地看。近年来,我们对党员干部的处分率为2‰左右,一些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率仍然在上升。由此,有些同志感叹世风日下,今不如昔。我们不妨作一个假设,把今天的案发率移到20世纪50年代会怎么样?后果当然不堪设想。但今天社会是稳定的,经济是发展的。这说明我们不能以计划经济时代的腐败发生率作为参照物,也不能离开历史背景简单地与20世纪50年代进行对比。

要多视角地看。对反腐败形势要多视角、全方位地观察。既要看到腐败现象的严重性,又要看到反腐败工作的良好走势正在从侧重遏制转到标本兼治、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轨道上来;既要看到危险性,又要看到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为反腐败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既要增强紧迫感,又要看到反腐败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还要把握一个基本估价,即党风的主流是好的,党员干部的绝大多数是好的,腐败分子毕竟是极少数。

第7篇:腐败的经济学分析范文

1.古希腊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思想

古希腊是现代西方文明的发源地,这一时期伴随着西方政治思想的萌芽,产生了原始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思想,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人物有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设计了一幅正义之邦的图景,他的正义观不仅具有哲学、伦理含义,还具有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独特含义,他认为统治者应该是高尚的人,对掌握国家权力的人进行了各种各样的限定,这些限定蕴涵了最早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思想。他晚年创作的《法律篇》中不仅对法律做了有限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分析,而且还涵括了一些政治共同体和人类生活整体存在的根本原则,是西方法治理论的渊源,他也由《理想国》中主张“以人治国”转变为“以法治国”。他在《法律篇》中设置了许多细致而有趣的制度,这些制度进一步体现了他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思想。柏拉图从《理想国》中强调实体正义,到《政治家篇》中明确法制,到《法律篇》中强调依法而治,在法制的大框架下构建了混合政体这一全新的政治制度,体现了柏拉图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思想的发展过程[1]。此外,同时代的伟大思想家、哲学家、科学家亚里士多德在他的主要著作《政治学》中大力倡导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思想,他从立国以廉、选官以廉、育民以廉和以法倡廉等各个方面论述了一整套廉政制度思想体系。他明确指出“为政最重要的一个规律是:一切政体都应订立法制并安排它的经济体系,使执政和属官不能假借公职,营求私利。”[2]尽管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一些思想家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思想不可避免地带有其阶级和时代的局限性,但作为世界思想遗产的组成部分,至今仍闪烁着人类文明进步的耀眼火花。它对于我们今天加强廉政制度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古罗马的廉政制度体系

与古代希腊相比,罗马在创造性的理论思维方面显得相对贫乏,因而没有能够产生像古希腊那样具有创见性和启迪性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思想。尽管如此,古罗马对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这种贡献体现于它的法律和政治制度,它为古代世界提供了最系统和最完备的法律体系,这种法律与政治制度中凝结了反腐倡廉制度思想。古罗马最杰出的政治家和法学家西塞罗在他的代表作《论国家》和《论法律》著作中从国家政治、法律、管制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反腐倡廉主张,如分权制衡思想、法律监督、廉政官制等思想,在这些思想中包含了他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思想,他认为国家是人民的财产,提倡节俭。[3]罗马共和国时期的政治家、国务活动家、演说家马尔库斯·波尔基乌斯·加图(公元前234年—149年)是古罗马廉政史上最伟大的实践家,他在代表作《农业志》中反对奢侈腐化,提倡节俭;认为政府官员应当廉洁、简朴,不管是在个人生活还是在执行公务。为了制止当时奢侈风气的影响和侵蚀,加图通过间接对奢侈品课以重税的方式进行改革,用此来改掉奢侈浪费的习尚。加图从政期间对官场腐败和贵族们的腐败劣迹的一系列措施,实质上就是反腐倡廉制度创新举措,挽救了日渐腐化堕落的罗马,成为罗马廉政史上光辉的一页。[4]

3.中世纪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思想

古希腊和古罗马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主导思想是法制思想,进入中世纪后,基督教的上帝成为人类一切的主宰,从《圣经》中发挥出来的政治思想和罗马帝国末期形成的奥古斯丁的“双城论”是这一时期政治领域的基本纲领。由于这一时期科技和生产力发展停滞,整体文化水平发展地下,法律地位被《圣经》取代,所以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思想并没有独立的理论形态。尽管这一时期被称为“黑暗时代”,但人们对正义的探索从未间断,伟大的哲学家和神学家托马斯·阿奎纳对亚里士多德思想进行了整合和复兴,系统地提出了具有中世纪特征的自然法理论。他在《神学大全》中将审慎、节制、正义以及坚韧列为人类的四大美德,这些美德伦理概念深蕴着古典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思想。

到中世纪末期,意大利伟大的政治思想家和历史学家尼科洛·马基雅维利,在他的惊世之作《君主论》和《李维史论》中针对当时意大利的社会情况,提出消除和防止腐败要依靠领导者的自律为公民做出良好的榜样,依靠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依靠有效的监察制度,依靠相互制衡的政治制度等等;最重要的是他还提出了依靠改革来防止腐败的思想[5]。马基雅弗利提出得一系列消除和预防腐败的措施,对西方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

4.近现代的西方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思想

在资本主义萌芽时期,西方学者继续对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进行探讨,普遍认为权利导致腐败。如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在他的代表作《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线的地方休止。”[6]他在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8.29~1704.10.28)两权分立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后经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1743-1826)在北美的实践,权力制衡理论成为西方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石,也成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保障,有效的防止了权力专治和腐败。19世纪英国著名的历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阿克顿更直接的指出:“权力会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会产生腐败。”[7]阿克顿一针见血的指出权力制衡理论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此后,西方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理论进行探讨,如瑞典著名的经济学家冈纳·缪尔达尔认为“当一个国家腐败之风盛行,以至腐败成为全社会的行为准则,并在此基础上构成一种稳定的社会心理时,腐败文化就形成了”[8],他把这一现象称为“腐败民俗化”。20世纪70年代,美国学者安妮·克鲁格在《美国经济评论》第64卷上发表了《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一文,提出“寻租”理论。这都是从经济学角度探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根源。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西方学者对腐败的功能有两种截然相反的看法,即腐败“效应说”和“摩擦效应说”。持“效应说”的学者认为,在特定条件下,腐败行为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美国政治学家塞缪尔·P·亨延顿在《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认为“一个相对来说不腐败的社会——如一个传统准则仍很强大的传统社会——可能会发现,一定程度的腐败是帮助轻松地路上现代化道路的值得欢迎的剂。通过少量的腐败行为,一个发达的传统社会可以得到改进,或至少可以现代化。”[9]莱弗(Nathaniel Leff,1964)认为一定的腐败是必要的,他通过分析价格管制下官员的不同反应及其产生的社会福利效应,提出了腐败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观点。然而,许多学者不同意腐败“腐败效应说”这种观点,他们认为该理论是建立在一系列假设前提基础上,而这些假设前提本身就存在问题;虽然腐败交易中间产生的好处不能排除,但总体上是对经济发展起到抑制作用。P.Mauro利用100多个国家的腐败指数,运用统计方法分析出腐败对经济增长有害无益。他认为腐败不仅搅乱市场,而且浪费资源。通过对腐败功能的正确认识,表明西方学者对腐败的研究日渐成熟,同时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思想也日渐成熟。

5.当代西方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思想

由于腐败具有非法性、非公开性以及繁杂的表现形式,对其衡量是很困难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为代表的众多国际组织提出一些腐败衡量指标,目的是以科学的调查、统计方法量化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腐败的严重性、危害性以及反腐败工作的成效,从而督促各国政府加强反腐败工作。目前比较常用的腐败衡量指标有透明国际的清廉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CPI)和行贿指数(Bribe Payers Index,BPI)、世界银行的腐败控制指数(Control of Corruption, CC)、世界经济论坛的全球竞争力报告(Global Competitiveness Report,GCR)指标、商业国际组织指标(Business International,BI)等等。国外学者对运用这些指数衡量腐败也有不同的观点,如美国国际经济学研究员艾略特在总结其他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认为腐败是可以衡量的,而且对腐败的定量分析不但有益而且有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财政事务局主任韦托·坦茨在《世界范围内的腐败:原因、后果、范围和医治对策》中认为人们只能衡量实际支付的贿赂金额,仅仅衡量支付的贿赂金额会导致对伴随贿赂支付的腐败行为的忽略;同时他指出透明国际的清廉指数等反映的仅仅是关于腐败的主观感受而不是实际腐败行为的客观分析,所以这些衡量指标和数据分析仍有待进一步深化。无论这些指标存在什么问题,它主要目的是引起各国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视,督促各国完善各自的反腐倡廉的各项法规制度,最大限度的发挥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作用。

西方反腐倡廉制度是伴随着反腐倡廉理论和实践的丰富成果而发展起来的,虽然西方学者对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思想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是阶级社会的产物,但这些思想和理论以及制度防腐反腐的实践对我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理论探索有着重要的价值,也为我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参考文献:

[1]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6):第49—109页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第269页

[3]徐大同主编.名家学术文库:西方政治思想史[M] .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5(1):第61—83页

[4][古希腊]普鲁塔克著,席代岳译.希腊罗马名人传(第一册)[M].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9):第617—645页

[5][意大利]尼科洛·马基雅维利.君主论[M].北京:商务出版社,1985年

[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第154一156页

[7][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利[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第342—346页

[8][瑞典] 冈纳·缪尔达尔.亚洲的戏剧:南亚国家贫困问题研究(重译本) [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7):第160—168页

第8篇:腐败的经济学分析范文

【关键词】高校 基建 反腐 人本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2)02-0051-03

【Abstract】Since enrollment of the universities, the corruption cancer penetrates in the universities by this opportunity, the problem in infrastructure sector is most serious. Through the perspective of human, the reasons include: the opportunism of infrastructure in the universities stimulates the corruption motivation of the “economic man”. The internal environment of the Group of corruption produces weakening effect to the guilt psychology of the individual corrupt, external social and economic environment incites individuals imbalance psychological and corrupt desires, “Human relations” builds the psychological implications of the “sensible”. Therefore, the Anti-corruption of Infrastructure in the Universities should be stronger through the ways among information, systems and cultural.

【Key words】University Infrastructure Anti-corruption Human

一、高校基建腐败问题概述

腐败原指生物机体的变质或食物不可食用的状态,《史记•平淮书》中早有“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的记载。而随着公共权力的产生与扩张,腐败问题则渐渐自生物等有机体而异化为人类社会发展的潘多拉魔盒,作为一个世界共存的社会问题而存在。在经济学家的视角中,腐败是寻租与设租的活动;从法学的角度考察,腐败是违反法律规范的有害行为;在社会学家看来,腐败行为是权力主体为追求有限的社会资源而采取的违规行为;在政治学界,腐败则是指公职人员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高校的大规模扩招,学生人数急剧增加。由此,各方对学校办学空间、教学设施、生活配套等的需求迅速提升,资金流动数额巨大,腐败的毒瘤借机渗透到了高校领域,招生、基建、采购、后勤管理等部门都成为了腐败的重灾区,其中,基建腐败问题尤为严重。近年来,我国教育部所属高校中,共有50个新建校区投入使用,新建校舍达6500万平方米,每年平均新建校舍在300万平方米左右。相应地,基建投入资金亦不断攀升,近年来部属高校的基建资金投入总量为550多亿元,平均每年投入约100亿元。[1]同时,各地方高校的大学园区建设更是如火如荼。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50多个大学城正在兴建。以上海为例,松江大学园区、杨浦大学园区、闵行大学园区占地面积均在7000亩以上,在校生规模均达6万人以上。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地为高校基建部门及其人员借机敛财创造了机会。据统计,我国高校基建中标的工程项目利润一般在15%以上,有些项目的利润甚至高达30%,这就使得不法建筑商想方设法通过给予回扣、行贿或花费巨额资金买标底和挂靠权等各种非法手段,千方百计地将高校管理人员拉下水。[2]诚如中央纪委常委、监察部副部长王伟在2009年全国教育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近年来查处的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58%集中在基建、设备采购、财务等领域,特别是基建领域建设规模大、资金投入多,工程建设制度不完善,已经成为腐败的‘重灾区’”。[3]目前,学界对于“高校基建腐败”还没有确切的理论定义,一般倾向于把这一问题定义为:在高校基建领域的公职人员及相关部门公职人员,为自己或者他人非法谋取利益的各种行为的总称。[2]

二、高校基建腐败的人本原因分析

1.高校基建领域中的机会主义刺激了“经济人”的腐败动机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S•贝克尔认为:“当某人从事违法行为的预期效益超过将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此人便会从事违法。”[4]高校基建领域的行为人虽然在职务上是作为高等学府的行政管理人员而存在,但是在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上,亦难脱“经济人”的一般特性。从“经济人”成本收益的视角分析,高校基建腐败的收益主要是基于腐败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以及心理上产生的若干“被需要”、“有能耐”的优越感、满足感,其成本则主要包括惩罚成本、实施成本以及道德成本。其中,惩罚成本是对某种违法违纪行为所规定的处罚标准乘以行为主体实施腐败行为后被发现和制裁的机会;[5]实施成本主要由高校基建行为人所处的客观环境和制度规范的严格程度所决定;道德成本则是由不同主体的价值取向所决定,是实施腐败行为后,行为主体在心理上所产生的恐惧感和耻辱心。上述三项成本中,惩罚成本对基建行为人理性判断的影响最为关键。如果法定处罚标准较高或者腐败行为容易被发现,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罚成本必然远远高于行为人因腐败而获得的各种收益;反之,如果腐败行为被发现的概率较低,“因腐败而得到的效用满足,肯定会比固守节操而得到的效用来得快,来得直接,来得轻松,来得刺激。”[6]这样,机会主义的刺激便会提高高校基建行为人实施腐败行为的动机。

在高校基建领域,专业信息的屏障以及内部与外部监督的不到位等因素加大了腐败行为人的机会主义预期。具体而言:其一,高校基本建设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诸如各项技术指标的内涵与关联、各种建设数据的统计与变更、工程建筑关键节点的优劣判断等问题,如果没有专门的知识积累或经过长期深入的实地践行,很难探知其中的“奥妙”。由此,在大多数腐败发生的过程中,监控部门无论从专业信息的获取与甄别还是时间精力的花费上看,成本都是较高的,纪委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高校内部的监督制约机构,甚至学校领导很难切实深入地管理与防控。对此,北大学者阳穆哲早有论断,认为信息缺陷是促成腐败的重要客观因素,并直接将腐败定义为“公共人利用公共权力委托人的信息缺陷,滥用自己的权力直接获取的或从公共权力、公共资源需求方获取的自己与委托人契约之外的收益。”[7]其二,作为为国家和社会塑造高级人才的育人场所,高校本身的圣洁光环使得这片领地常常成为司法机关等外部监督机构关注与监控的盲点。“专业屏障”与“象牙塔”纯洁光环的双重“保护”加大了高校基建行为人的机会主义预期,而强烈的机会主义意味着惩罚成本为零的可能性在客观上将会变得极大,从而刺激了高校基建行为人的腐败行为动机。

2.集团腐败的内部环境对个体腐败者的负罪心理产生弱化效应

近年来,“窝案、串案突出,犯罪团伙化、群体化,是高校腐败案的一大显著特征。”[8]2009年武汉大学原常务副校长陈昭方、原常务副书记龙小乐、后勤保障部原部长江建勤等的腐败窝案,2009年浙江理工大学原副校长夏金荣、原党委书记白同平、原基建处处长陈松树等的腐败串案,2010年中国药科大学、东南大学基建系统腐败案件等可谓震惊寰宇,而这其中的许多犯罪行为都发生在高校基建领域。

基建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并非孤立存在,从工程招标、材料采购、项目管理到最终的施工管理、结算审核等,都是环环相扣、紧密相连的。基于这一特性,高校基建腐败常常并非一两个主体的独立行为,而往往牵涉到整个集团,管理者与各个具体环节的负责人、执行人都陷入其中。而高校基建部门一旦形成集团腐败的格局,对于其中的个体腐败者而言,其道德成本和对违法行为惩罚成本的心理预期也就被大大的弱化了。一方面,原本为腐败行为个体所单独面对的压力和风险“看上去”被转移到了整个集团组织体,集体中的每个相关人员都分散地承担着整体责任中的一部分,这样,制度规范对腐败行为惩戒的预期力度与效应就被极大地降低了。另一方面,处于集团腐败的大环境中,个体容易产生“从众心理”抑或是让•梅松纳夫所言的群体“心理场”。在心理上,为明知是违法犯罪的贪腐行为“掩耳盗铃”地构筑着看似安全却实为虚妄的“保护网”,误认为自身的贪污行为是受到集体保护而风险极低的,甚至误认为这些集体中的其他人都会从事的贪腐行为是合情合理的,而对自身违法行为的道德谴责也相应地被所谓的集体行为弱化。

3.外部社会经济环境挑动了个体的失衡心理和贪腐欲望

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指出:“大致看来,有理由认为,腐化程度与社会经济迅速现代化有关。18世纪和20世纪美国政治生活中的腐化现象好似没有19世纪美国政治生活中的腐化现象那么严重。英国也是如此。17世纪和18世纪末的英国政治生活看上去就比18世纪的英国政治廉洁些。”[9]现阶段的中国社会正处于快速迈向现代化的转型时期,腐败问题的存在不可避免。而高校在“教育走出象牙塔”、“学校与社会携手”、“教育与经济结合”的大背景下,也就容易被社会中的贪腐之风感染。在高校各机构中,基建部门与社会的接触最为紧密。从工程的立项、设计到管理、监督,其各个环节几乎都需要不同程度地借助社会上的公司和企业来协助完成,部门人员所合作的群体也绝不仅限于象牙塔内的教师和学生,和社会其他领域人员有着较为密切的接触,从而很容易被社会中的腐败毒瘤所感染。此外,近年来高校普世价值日趋淡化、经世致用的实务价值观大行其道,“经济理性”严重冲击着高校教职工的道德底线;而相较于同为建筑领域的公司、企业人员而言,高校基建职工在经济收入上又有着较大的落差,由此,贪腐就很容易成为弥补这种经济心理落差的最直接和最简便的选择。

4.“人情关系”构筑了腐败者自认为“合情”的心理暗示

除经济利益的动因外,高校基建人员腐败的另一个原因在于人情的羁绊。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对待熟人和陌生人往往采取特殊主义和普遍主义的双重标准。诚如杨国枢所言,“与普遍主义不同,特殊主义是一种‘例外主义’,认为规范、标准、章则或法律只适用于一般情形,必要时可以有所例外,可以灵活运用,而判断是否‘必要’的依据,往往是关系的亲疏、权势的大小等因素。”[10]从诸多案例的实践来看,高校基建管理人员在迈出腐败的第一步时,经济收益往往并非其追逐的主要目标,其在很大程度上是碍于知识分子的人情与颜面,因最初的不好意思拒绝熟人之托而在贪腐的道路上愈陷愈深。而这种人情的羁绊不仅削减了既有的制度效力,更促成了高校基建部门有限管理权力的不断扩张和渗透,使公共权力和人情关系逐渐代替市场的公平竞争而异化为资源配置的主要力量。

三、高校基建反腐的人本管理与建设

1.以信息公开揭开“无知”的帷幕

有学者认为,“在公共权力的委托关系中,谁对公共权力运作拥有的信息多,谁就在这种隐含的委托契约及其执行中拥有潜在的优势。”[11]在高校基建反腐工作中,信息公开尤为重要。通过信息的公开与透明,不仅能够降低腐败行为人的机会主义预期,提高其腐败的惩罚成本和实施成本,而且能够为学校内外监督机构的监督控制提供有效的信息依据,从而揭开外界对于高校基建领域“无知”的帷幕。2009年3月,《中国青年报》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92.3%的被调查者认为高校信息公开有助于高校管理透明化,减少腐败现象。[12]

目前,我国高校基建部门都已在不同程度上对信息公开做出了规定,但信息公开的深度和广度却略显不足,信息通报普遍存在不及时、不到位、不深入的现象。因此需要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加强:①高校基建部门应当在进一步梳理并公布基建工作详细流程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在限定时间内对于关键节点和重大环节的信息进行深入通报,并将常规性信息公开和事务性信息公开有机结合起来;②基于高校基建领域专业性较强、信息交流存在障碍的特点,在强化信息通报数量的基础上,应对重大、关键信息附以行业内专家的论证和材料证明,以增强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减少非基建专业人员监督基建工作的专业屏障;③不断拓宽信息公开的形式。一手丰富诸如正式文件、公告栏、通报会、听证会、座谈会等传统的信息公开形式,一手拓展基建网络信息公开途径,强化基建信息公开的交互性,拓展基建信息公开的共享性,在与学校其他部门以及学校外部机构的沟通与交流中,加强所公开信息的数量和质量。最终使高校基建反腐败的信息公开“从被动公开转向主动公开,从表面公开转向实质公开,从选择性公开转向全方位公开,从经常性公开转向制度性公开,从接受校内监督转向接受校内外全面监督,实现形式与内容的统一。”[13]

2.以制度建设加强对高校基建反腐的预防

美国当代哲学家尼布尔在《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中认为:理性促使个人在同环境和其他生命的关系中了解自己,使自己的生命能量与其他人的生命能量达成和谐,从而产生“同情”、“责任”和“良心”等道德感,日益增长的理性是日益增长的道德的保障,理性的发展增进人的道德能力,它无疑是人类解决社会问题的不可或缺的主要资源。[6]近年来,我国高校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2005~2007年底,教育部直属高校新建和修订有关制度6000余项,内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三重一大”集体决策、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巡视等各个方面,为建立科学的廉政制度框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实践中,高校基建反腐的制度规范在招投标、工程合同管理、现场签证等方面仍然存在不规范、不明晰、不完善的问题,对于低价中标、高价结算,通过部分招标、化整为零、后续追加工程量等方式规避招标,合同约定中带有诱导性、偏向性条款,以及违规现场签证等情况,缺乏严格的标准和规范的程序界定,从而在工程管理和实施的过程中创造了人为肆意解释的空间和谋取私利的机会。因此,应在现有制度规范体系上,不断细化基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招标采购、施工管理、监督职责等各项管理工作规范,明确基本建设相关岗位职责,确立监督主体责任。并从以下几方面予以重点强化:

第一,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制度建设。招投标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政策的要求,不得带有偏向性,细化公开招标的标的额度,并明确规避招标的具体情况及其行为人的责任。第二,不断加强基建合同管理的制度建设。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通过建设合同预审制,加强学校及各部门领导对合同合法性的审定;在合同变更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会审。第三,建立更加严格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做到论证充分、程序严格、集体决策、有理有据有节。第四,强化外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高校纪检监察、财务、审计、教代会、学代会以及司法部门联动监督的合作机制。通过上述制度建设,能够抑制高校基建人员实施腐败行为的机会主义预期,进一步明确其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后果,有效预防高校基建人员迷失理性的自我和行为方向。

3.以文化建设重塑主体的价值判断与选择

康德认为:“人身上恶的倾向分为三个层次:一是人在接受准则时意志薄弱,即人性的脆弱;二是将道德动机与非道德动机混为一谈,即不纯粹性;三是接受恶的准则的倾向,即人性和人心的邪恶。”[14]而这三个层次的恶的倾向都可以直接归咎于主体本身的价值判断与选择,归咎于积极正面的价值观是否占据个体思想领域的主导。高校基建领域虽然受外部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较大,但从诸多腐败案件的事例分析中,不难得出,高校基建腐败的行为人不同于社会中其他领域的腐败人员,其普遍具有较高的学历和文化素质,对学校及自身名誉的价值较为注重,在实施腐败行为的同时,负罪感、羞耻感亦远高于社会其他领域的腐败行为人。诚如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的刘静杰检察官所言,“通常国企受贿案件,赃款流向有着明确的指向,除一般填补个人零花、家庭开销外,大多被用于歌厅、招嫖、等的挥霍。”而高校腐败人员的赃款则是“9成以上用于日常个人开销,多为商场购物、加油、吃饭,极少用于低级趣味的活动。由此判断,高校腐败人员的人生观、价值观虽然发生一定偏差,但人格通常并未扭曲,精神世界改造的空间较大。”[8]因此,通过加强文化建设重塑高校基建行为主体的价值判断与选择,是从思想源头激发行为人良知、坚定道德信仰的根本途径,是防止其被眼前的利益所迷惑,利用正式制度的漏洞和同事之间人情的弱点来谋取私利的内在防线,也是凝聚积极正义的群体心理“场”,防止集体腐败的重要措施。因此,一方面,在形式上,高校反腐文化教育应当建立理论学习、培训讲座、报告会、网络宣传等多种形式的教育体制机制;另一方面,在内容上,高校反腐文化教育应该随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而不断拓展,不仅应当涵盖法律法规、重要文件精神、廉政理论等内容,更需要不断通过新鲜的、典型的案例予以警示,使每个基建管理者做到自重、自警、自励,提升对腐败行为后果的预见性,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 张保庆.找准问题 搞好高校基建工作[N].中国教育报,2006.02.10

2 张定宇.高校基建领域中的腐败行为防治研究[D].湘潭大学,2010:7、16

3 王伟.在2009年全国教育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EB/OL].桂林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网站.departs.glite.省略/ jiancweb/View.asp?ArticleID=432,2009.09.25

4 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63

5 顾斌.集体腐败的经济学分析――对集体腐败行为主体的成本―收益分析[J].社会科学,2000(6):23~26

6 熊熠华、周圣平.反腐败的人性约束[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04(3):49~51

7 阳穆哲. 腐败问题的三方决策模型――委托人、人与寻租者的行为分析及反腐败政策建议[J].经济科学,2001(5):16~19

8 王斗斗.透视高校腐败:受贿集中长假前后 窝案串案突出[N].法制日报,2010.09.10

9 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三联书店,1988:54

10 杨国枢.中国人的心理与行为:本土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04

11 魏训鹏、史华南、王汉林.公办高校腐败问题的经济学分析[J].高教研究,2010(5):72~75

12 98.1%调查者认为高校应尽快实施信息公开.新浪新闻中心网.news.省略/c/2009.03.24/072517468308.shtml,2009.03.24

第9篇:腐败的经济学分析范文

 

关键词:腐败 成本 治理

在我国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发展时期,反腐败斗争存在着这样一种令人困惑的矛盾现象:一方面,无论从党和政府所花费的精力和采取的措施来看,还是从每年惩处腐败分子的数量来看,反腐败工作的力度都是不小的,所取得的成就也是相当大的。但是,另一方面,在现实中,腐败现象仍是打而不衰,腐而不败,一些层面和环节上的问题依然严重,不断披露出来的大案要案令社会震惊,无论是案件数量、犯罪金额、腐败主体职级、涉及领域、还是作案手段和形式等,都比以往有了许多新的发展。正如尉建行同志在去年召开的中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所指出的那样:“由于各种原因,消极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还没有得到遏制,反腐败斗争工作形势依然比较严峻。”民众普遍认为,腐败已成为当今中国头等社会问题。

江泽民同志在去年底召开的中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反腐倡廉要治标,又要治本,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是我们党指导反腐败斗争的一条重要方针。抓源头是一项带有实质性、基础性和根本性的重要措施。不抓源头,反腐败反不胜反,查不胜查,纠不胜纠。只有准确地抓住源头问题,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治理,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

“树有根,水有源”。如果说腐败是“毒草”,那么要彻底铲除它就必须找到它的根;如果说腐败是“祸水”,那么要彻底治理它,就必须找到它的源头。腐败现象打而不衰,说明它的源头未能斩断。腐败的源头在哪里,源头存在于腐败现象易发、高发、复发的关键部位。实践表明,解决源头性间题,就要管好人、管好权、管好钱。下面试从经济学视角透视腐败源头,说明治理腐败必须“釜底抽薪”。

一、狠抓教育,使人对腐败不愿为

消极腐败现象的核心是为了一个“钱”字,用钱买权,以权换钱,权钱交易,以权谋私,“有钱能使鬼推磨”,有钱也能使腐败分子推磨。钱编织着“关系网”、“腐败网”。

腐败现象虽然较多地以经济或物质的形式显露出来,但是造成腐败的深层次原因远远不是“经济”或“物质”所能解释清楚的。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人的一切活动都要受到思想意识的支配。头脑中的腐败意识是产生腐败的总根源,是决定性的在因素,我们必须从对内因的强化和改善人手去寻找确保廉洁的对策。

消极腐败现象之所以滋生蔓延,打不胜打,其根本原因就是腐败行为主体(个人或集团)丧失高尚的品质、人生的责任、社会的良心、健康的生活,丧失了革命的意志,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填满了头脑。为了个人或小集团私利,不惜一切,不受约束,“和尚打伞—无法(发)无天”。为此,江泽民同志指出:“惩治腐败,要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抓,标本兼治,最基本的要靠教育。”在去年召开的中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上,他代表全党向我们提出了“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治党始终坚强有力,治国必会正确有效”的方针。面对新世纪,根据国内外形势的深刻变化,他又提出了“三个代表”的重要论断,从根本上进一步回答了在充满挑战和希望的21世纪,我们党要把自己建设成为一个什么样的党和怎样建设党的间题,这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学说的新发展。在全国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中以整风精神深人开展的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其根本目的就是要使广大干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坚定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通过教育,使我们对腐败不愿为之。

二、制度创新,使欲腐者不能为

反腐败之所以反而不衰,是因为我们的体制不顺、机制不灵、制度不全,这使腐败行为有活动的空间,使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使消极腐败现象有滋生的环境和条件。近几年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不断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抓住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果断地采取了一系列相应措施。诸如:决定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人“收支两条线”管理,禁止私设“小金库”;逐步推行政府采购,会计委派,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实行村务、厂务、政务公开制度;建立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实行建设工程招标制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制度,产权交易制度;深化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环境,以及富有活力的工作机制,从制度上尽量减少“坏人”当权的机会,铲除任人惟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腐败问题;改革对官员的监督制度,改革立法和司法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由于监督和执法是有成本的,这一成本与官员人数、“公权”个数成正比。政府管的事情越多,政府的规模越大,政府官员的人数越多,对掌握公权的人进行监督与执法的困难就越大,防止消除腐败的成本也就越高。因此,治理腐败一方面要精简政府机构,尽量减少利用公权谋取私利的机会,以缩小腐败滋生的空间;另一方面要强化权力制约,规范行政审批权力的行使,凡是可以取消的政府审批权都要取消,防止少数人利用这项权力谋取私利;凡是能够通过市场机制的运作代替行政审批的,都要用市场手段来处理;对政府必须保留的审批和管理权力要作科学合理的分解,规范权力运行程序,使多个岗位、各项职权相互制衡,防止少数人搞暗箱操作的弊端。

总之,预防和治理腐败,要靠体制、靠机制、靠制度、靠管理,使欲腐者不能为之。

三、依法严惩,使欲腐者不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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