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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全会公报精选(九篇)

四中全会公报

第1篇:四中全会公报范文

出席这次全会的有,中央委员199人,候补中央委员164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党的十代表中部分基层同志和专家学者也列席了会议。

全会由中央政治局主持。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作了重要讲话。

全会听取和讨论了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决定(讨论稿)》向全会作了说明。

全会充分肯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的工作。一致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际形势错综复杂,国内改革发展任务极为繁重,中央政治局全面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团结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保持战略定力,以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各项工作,注重从思想上、制度上谋划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的战略性、全局性、长远性问题。中央政治局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创新宏观调控思路和方式,积极破解经济社会发展难题,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基本完成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各方面工作取得新成效,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打开新局面。

全会高度评价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认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全会提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这就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全会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坚持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紧紧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推进祖国和平统一,依法保护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权益。加强涉外法律工作,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安全、发展利益,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

全会分析了当前形势和任务,强调全党同志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审时度势、居安思危,既要有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推进改革发展的战略定力,又要敏锐把握国内外环境的变化,以钉钉子精神,继续做好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工作,继续做好改善和保障民生特别是帮扶困难群众工作,继续做好作风整改工作,继续做好从严治党工作,继续做好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工作,为明年开局打好基础。

全会按照规定,决定递补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马建堂、王作安、毛万春为中央委员会委员。

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李东生、蒋洁敏、王永春、李春城、万庆良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杨金山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李东生、蒋洁敏、杨金山、王永春、李春城、万庆良的处分。

第2篇:四中全会公报范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八届五次全委会、全省深入推进四项制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州实施四项制度推进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健全实施四项制度的长效机制,州人民政府决定对州级行政机关服务承诺落实情况实行定期通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定期通报的目的

通过建立服务承诺落实情况定期通报制度,促进各级行政机关认真履行服务承诺,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四项制度的认知度、参与度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改善行政服务质量;树立政府信守承诺、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建设人民满意政府。

二、实行集中定期通报的部门

实行服务承诺落实情况集中定期通报的单位是州级公开服务承诺的22个部门: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经济委员会、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州教育局、州人事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民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建设局、州旅游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水务局、州交通局、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地方税务局、州卫生局、州公安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集中定期通报的主要内容

(一)上个月兑现服务承诺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

(二)兑现服务承诺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和问题,以及原因分析。

(三)改进工作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四)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对服务质量、工作效率、服务态度等方面开展评议的情况。

四、集中定期通报的组织方式

(一)从2008年11月份开始,州级公开服务承诺的22个部门按照上述要求,形成文字材料(附电子文档+统计报表),于每月5日前报州三项制度办汇总。

(二)州三项制度办汇总后,于每月8日前将集中公开通报内容报州政府办,送州行政问责办、州政府新闻办、州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三)每月10日前,州政府新闻办负责通过《**日报》,州政府信息化办公室负责通过**政务网将通报内容向社会公开通报。

五、几点要求

(一)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实行服务承诺落实情况定期公开通报作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手段,按时、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整理和上报工作。

(二)上报的内容要点面结合,既突出工作重点,又要全面体现本系统、本单位服务承诺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

第3篇:四中全会公报范文

今年四季度,是内蒙古电力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是实施集团公司确定的“三大主业”“五大战略”目标,确保内蒙古新丰热电2×300MW机组工程2004年年底实现主厂房暖封闭并搞好冬季施工的关键时期,做好形势、任务和各项工作进展的宣传报道,更好地团结和动员全体职工,集中精力完成全年各项任务至关重要,四季度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地宣传报道: 一、做好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情况的宣传报道。 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支部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全面把握十六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各支部应结合公司发展的实际,针对工作中所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步骤,把十六届四中全会的精神不断引向深入和落到实处。 应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努力把握十六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实质,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与十六届四中全会的精神紧密的联系起来,以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团结一心,积极工作,全面完成全年各项任务的大好形式,确保年底主厂房暖封闭,搞好冬季施工。 二、加大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报道力度 自4月18日主厂房开挖以来,公司根据施工任务和安全文明施工总目标,结合2004年关键工期实际出台了一系列以“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在加大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力度的同时,同各参战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责任明确、层层把关、自我防范意识的提高(截止到9月30日)使新丰热电实现了安全生产160天无事故的目标,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安全生产的管理经验,及时报道为搞好安全生产、现场文明施工新丰热电所采取的行之有效的措施、方法,要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形成安全生产层层把关、安全工作常抓不懈的良好氛围。 三、加快电源点工程建设,配合集团公司全面应对缺电局面的报道 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季节特点的影响,电力供需继续偏紧,集团公司为保持自治区经济快速增长,全力应对缺电局面,作到缺电不缺服务并加快电源点和电网建设。 作为集团公司主要的电源点建设项目之一,公司上下更应该有一种使命感、责任感和危机感,加快建设,尽早投产发电,缓解全区供电紧张的局面。为此各部门、各支部应及时报道并学习公司系统在此项工作中表现出的顾全大局、同心协力的团队精神和面貌。认真学习在此项工作中涌现出来的突出人物的先进事迹。 四、加大对新丰热电工程建设的宣传报道 作为集团公司重点电源点建设工程之一,新丰热电公司领导班子和职能部门遵循“创业、创新、创造”的经营理念,按照“高新严实,后来居上”的企业精神,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结成命运共同体,强化责任意识和投产意识。自2月6日乌盟行署与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签署项目发起协议后,在自治区政府和地方党政的大力支持及集团公司的正确领导下,新丰热电电源点建设项目创造了自治区电力建设史上一个又一个的新纪录:从7月12日主厂房基础浇筑垫层到7月26日主厂房基础出零米仅用了13天时间;从7月26日主厂房基础零米到10月18日主厂房BC列框架浇筑到顶仅用了85天时间。 这一系列成绩极大地鼓舞了新丰热电全体建设者,为了能够更加充分的调动广大参战单位的积极性,我们应及时报道新丰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报道各参战单位为把抢回工期来、确保工程总体目标如期完成,加班加点、昼夜奋战的忘我精神;报道在建设期间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他们的感人事迹。 五、加大开创党建工作新局面的宣传报道 在党建工作中,公司结合工地实际,下发了在2004下半年工作要点并注重实施。在实际中就加强党建工作不断地创新新方式、新方法、新途径、旨在与时俱进、主动适应项目管理新模式,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高党组织的服务保证水平。 各部门、各支部要报道党组织以特色服务为载体,以党员教育为手段提高服务保证水平、诸如深化创岗建区活动、深化“两优一先”活动,深入开展“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等经验和作法,以中心组学习为龙头,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精神。基层党组织要围绕中心工作,不断加强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开创党建工作的新思路和作法。 六、加强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方面新情况、新成绩和新经验的报道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西部大开发和实施“西电东送”战略,随着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体制改革的实行,一切的变革都在客观上迫使我们的经营理念、企业行为发生深刻变革。公司内部改革的深化,必然引起观念的碰撞和利益的调整。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和“重在建设”的方针,以集团公司“三大主业、五大战略”为中心,以高质量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阶段性任务为重点,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为基础,以培育先进的企业文化为手段,在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指引下,通过管理思想、运作机制、方式方法、评价体系等方面的创新,把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因此要结合公司实际,在职工中坚持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宣传教育;坚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的宣传教育;坚持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宣传教育;坚持进行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方法的宣传教育。 加强先进事迹的报道和爱岗敬业先进人物的报道,用职工身边的人和事感染人、激励人。报道各支部和共青团组织主动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的经验和作法。 继续报道各支部和共青团组织主动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对“大干一百天”和“CI导入”等企业文化创建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报道活动开展的情况和取得的效果、产生的影响,报道活动开展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和值得借鉴的成功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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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四中全会公报范文

一、做好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情况的宣传报道。

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支部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全面把握十六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各支部应结合公司发展的实际,针对工作中所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步骤,把十六届四中全会的精神不断引向深入和落到实处。

应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原创:努力把握十六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实质,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与十六届四中全会的精神紧密的联系起来,以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团结一心,积极工作,全面完成全年各项任务的大好形式,确保年底主厂房暖封闭,搞好冬季施工。

二、加大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报道力度

自×月×日主厂房开挖以来,公司根据施工任务和安全文明施工总目标,结合××××年关键工期实际出台了一系列以“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在加大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力度的同时,同各参战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责任明确、层层把关、自我防范意识的提高(截止到×月×日)使新丰热电实现了安全生产天无事故的目标,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安全生产的管理经验,及时报道为搞好安全生产、现场文明施工新丰热电所采取的行之有效的措施、方法,要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形成安全生产层层把关、安全工作常抓不懈的良好氛围。

三、加快电源点工程建设,配合集团公司全面应对缺电局面的报道

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季节特点的影响,电力供需继续偏紧,集团公司为保持自治区经济快速增长,全力应对缺电局面,作到缺电不缺服务并加快电源点和电网建设。

作为集团公司主要的电源点建设项目之一,公司上下更应该有一种使命感、责任感和危机感,加快建设,尽早投产发电,缓解全区供电紧张的局面。为此各部门、各支部应及时报道并学习公司系统在此项工作中表现出的顾全大局、同心协力的团队精神和面貌。认真学习在此项工作中涌现出来的突出人物的先进事迹。

四、加大对新丰热电工程建设的宣传报道

作为集团公司重点电源点建设工程之一,新丰热电公司领导班子和职能部门遵循“创业、创新、创造”的经营理念,按照“高新严实,后来居上”的企业精神,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结成命运共同体,强化责任意识和投产意识。自×月×日乌盟行署与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签署项目发起协议后,在自治区政府和地方党政的大力支持及集团公司的正确领导下,新丰热电电源点建设项目创造了自治区电力建设史上一个又一个的新纪录:从×月×日主厂房基础浇筑垫层到×月×日主厂房基础出零米仅用了天时间;从×月×日主厂房基础零米到×月×日主厂房列框架浇筑到顶仅用了天时间。

这一系列成绩极大地鼓舞了新丰热电全体建设者,为了能够更加充分的调动广大参战单位的积极性,我们应及时报道新丰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报道各参战单位为把抢回工期来、确保工程总体目标如期完成,加班加点、昼夜奋战的忘我精神;报道在建设期间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他们的感人事迹。

五、加大开创党建工作新局面的宣传报道

在党建工作中,公司结合工地实际,下发了在下半年工作要点并注重实施。在实际中就加强党建工作不断地创新新方式、新方法、新途径、旨在与时俱进、主动适应项目管理新模式,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高党组织的服务保证水平。

各部门、各支部要报道党组织以特色服务为载体,以党员教育为手段提高服务保证水平、诸如深化创岗建区活动、深化“两优一先”活动,深入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等经验和作法,以中心组学习为龙头,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精神。基层党组织要围绕中心工作,不断加强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开创党建工作的新思路和作法。

六、加强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方面新情况、新成绩和新经验的报道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西部大开发和实施“西电东送”战略,随着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体制改革的实行,一切的变革都在客观上迫使我们的经营理念、企业行为发生深刻变革。公司内部改革的深化,必然引起观念的碰撞和利益的调整。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和“重在建设”的方针,以集团公司“三大主业、五大战略”为中心,以高质量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阶段性任务为重点,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为基础,以培育先进的企业文化为手段,在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指引下,通过管理思想、运作机制、方式方法、评价体系等方面的创新,原创:把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因此要结合公司实际,在职工中坚持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宣传教育;坚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的宣传教育;坚持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宣传教育;坚持进行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方法的宣传教育。

第5篇:四中全会公报范文

第一条*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省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定、指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主任和局长。

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第十条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鼓励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政策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五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能。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决算方案、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市政府决定、命令或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四条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设定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行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确保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每年安排时间下基层接待群众来访。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一条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市政府制发的重要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三十三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市政府对市政府组成部门和其他部门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涉及全局性、政策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提请市委常委会审定的重要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市政府适时召开市长碰头会,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研究、探讨、协调有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受委托的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五)研究处理中央领导或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六)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三十九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程序按照《*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分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及市有关部门。

第四十条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市长碰头会上提出。

第四十一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签后,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副主任)审签后,报副市长或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四十二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需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公文审批

第四十三条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不同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四条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

第四十五条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和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或签发。

第四十六条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有关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经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作风纪律

第四十八条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九条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

第五十条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一条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私利。

第五十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6篇:四中全会公报范文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自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以来,成立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局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和局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了政务公开专用计算机。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基本做到了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措施完善、硬件设施齐备、工作人员到位,工作有效开展。

(二)编制了《县科技局政务服务办事指南》,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了办公点,安排专人开展政务服务工作。

(三)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年度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认真对照省年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指南进行自检自查,按照上报相关报告和表格。

(四)有承诺,必践行。

年初制定了全年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做出的公开承诺,按照工作开展情况,及时逐项公布工作进度和办理结果,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一是积极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年共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5项。申报省级创新企业7项。申报市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4户。

二是科学下达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年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共收到申报48项,通过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并征询相关部门、专家的意见,对《县红花油茶种源社区保护模式探索》等18个项目进行立项支持,立项结果进行了通报。

三是截至年11月30日,县年完成专利申请29件(其中发明专利8件,实用新型专利14件,外观设计专利7件),授权专利16件。今年专利申请呈现出质量提升(发明专利占申请总数的三分之一),数量平稳上升的良好态势。

四是全面完成—年度全国县(市)科技进步考核材料上报工作。

五是全面完成—年县级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专家组共评出二等奖4项,三等奖6项,评审结果在电视台、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阳光政四项制度网进行了公示。

在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成果的申报认定中,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成果鉴定,登记、科技奖励的评定等,实行专家评审制,真正做到程序规范、公正办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结果。

(五)加强效能政府建设。

制订了《县科技局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方案》,量化、细化了工作目标和工作职责,并分解落实到各股室和各责任人,确定了科技局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及时进行了公示。按要求公开了《县行政机关重点工作目标倒逼管理报表》、《县年行政部门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行政行为监督登记表》、《县年行政行为监督承诺表》、《县年行政部门个人行政行为监督承诺表》等。按时上报效能政府相关材料。

(六)严格政务公开工作档案和痕迹管理。

建立了《县科技局年政府信息公开台账》,对公开的政务信息、重大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等逐条登记。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工作,对公开的政务信息每条填写《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并经单位保密领导小组和局主要领导审查后方进行公开。

二、相关政务信息公开完成情况

(一)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年在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和阳光政务四项制度网主动公开政务信息23条,其中,政务信息13项,重大事项通报8项,重要事项公示2项。公开内容涉及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科技宣传培训开展情况、科技成果奖励、专利申请授权等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

(二)其他工作情况。

年没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举报、投诉等工作情况。接“96128”电话查询问题1项,及时答复。

(三)每月底按时上报年度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月报表。

第7篇:四中全会公报范文

涡阳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鼓励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建设农村公路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动员农民群众踊跃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行为,保障农村公路快速、健康、有序的进行和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守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意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农村公路中的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乡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三条凡在本县辖区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四条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五条农村公路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在陡坡、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七条农村公路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但农村公路上中型以上桥梁要按照国家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

第八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交通局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但中型以上桥梁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必须经专家评审并报市交通局审批。

第三章规划管理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体目标为依据,认真编制建设规划。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与县域干线相衔接,与农田基本建设、水利改造、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统一实施。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局负责技术指导。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必须纳入省交通厅的G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经专家评审,报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局审批,并报市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局备案。规划批准后,应严格执行,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的年度建设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交通局审查、遴选、优化,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会同财政局、交通局审批,统一下达。县计划发展委员会、财政局、交通局按照已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分别上报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争取列入上级计划。乡镇政府必须在每年九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过期视同放弃。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必须符合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突出重点、鼓励先进、分层推进的原则,避免一哄而上,而造成工程无法正常完工的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申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项目在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内,并纳入省交通厅G管理系统;

--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经批准;

--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

--项目必须通过“一事一议”,并解决了征地、拆迁等问题。

不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项目不得申请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确需调整变更的,须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标准,并于8月底前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各乡镇应在每月初前将截止上月底的工程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报县交通局。

第五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的建设用地、拆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并按当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要依法进行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不招标的项目应按照法定的招标程序和内容进行议标,必须签订施工合同。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以及大中桥要单独招标,其他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个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招投标中心对乡镇政府的招标(议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招标前应将招标(议标)文件和组织方式送交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审查,未经审查的项目不得招标(议标);招标(议标)后,应将招标(议标)过程和结果报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招标(议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等工程,要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二十三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经县交通局认可,视同批准开工建设。中型以上桥梁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第六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担任。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方方面面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要选派事业心强、认真负责、作风清廉、工作能力强的同志担任法人代表,并选派精干人员组成项目管理班子,健全管理制度,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程序:

--编写项目建设方案设计;

--选择相关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报县交通局评审;

--选择相关单位编写招标文件,并报县招投标中心审查;

--组织招标,并报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管理施工;

--组织交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有责任、有义务履行下列职责:

--为施工做好现场准备工作,包括征地、拆迁,帮助施工单位安排驻地、施工场地、通水、通电等;

--筹集建设资金,发动群众备土,教育群众支持工程施工,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严格资金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及计量支付制度支付工程款;

--监督施工单位履行施工合同,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工期、质量、安全要求进行施工;

--处理合同纠纷,帮助施工单位解决突发问题和因难;

--及时报送各种报表及工程信息;

--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其他与项目相关的事宜。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县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等多渠道筹资机制。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县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的可用资金应尽可能多投入农村公路建设。

第二十九条政府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赠匾、颁发证书、立碑、媒体公告等方式进行表彰。

乡镇政府要加大建设农村公路的宣传、动员力度,引导农民通过“一事一议”、民主决策,自愿投工、投资农村公路建设。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

第三十一条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纳税(费)等费用。补助资金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第三十二条县交通局管理由交通部门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县财政局管理由国家财政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各乡镇自筹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要存入财政局管理的财政帐户,由财政局监督使用。各类资金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工程形象进度,项目法人的用款申请,经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方能使用。

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县交通局要指导、督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要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八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企业自检、社会监理”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十六条农村公路中乡道、村道建设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在县交通局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下执行,并负“政府监督”的责任。其具体职责是:

--监督项目法人履行公路建设程序;

--监督、检查项目法人是否建立了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追究制度;

--监督项目法人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管理,抽查施工单位是否按合同规定的人员、设备进场;

--监督项目法人是否聘任了监理,监理合同是否规范,监理合同是否得到正确履行;

--监督监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职务,检查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抽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对发现问题发出整改通知,并跟踪检查,直至消除问题。

第三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辖区内农村公路的项目法人,对农村公路的建设质量负总责。其具体职责是:

--建立健全项目工程量保证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转;

--建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追究制度,并认真执行;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按国家规范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

--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对进场材料、施工质量进行检测,施工单位。

是否按规定进行工序间的交验收;

--监督监理人员按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的要求进行监理,监理人员工作是否认真,是否正确履行监理职能;

--配合交通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督促施工单位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及时上报质量事故,并配合有关部门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县交通局要选聘有经验的公路建设人员,经培训后,派往各乡镇,以乡镇为单位对农村公路打捆监理。监理人员归属县交通局管理,检测设备由县交通局提供。监理费用有项目法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及公路上的桥涵等辅助设施建设工程要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一年,质量保证金为工程合同价的5。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缴纳,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全额返还给缴纳单位 。

第四十条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上报,不得瞒报。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措施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的举报。

第九章工程验收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立即提出书面申请,请求项目法人进行验收。项目法人接到施工单位的报告后,应立即开展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分别报请市、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农村公路施工结束,未经验收者,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造成的损失,有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已经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验收,应按合同规定,给施工单位经济补偿。

第四十三条农村公路实现一次验收,即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验收经费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农村公路中乡、村道路的验收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法人操办具体事务;农村公路上的中型以上桥梁由市交通局组织验收。

第四十五条农村公路可以乡镇为单位多个工程一起验收。农村公路上的中型以上桥梁应单独验收。

第四十六条农村公路的验收要按国家规定的办法、程序、内容、格式进行,待省交通厅做出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后,按省交通厅的规定进行。国家规定的验收办法、程序、内容、格式由县交通局另文下达。

第四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者,按合同规定由施工单位无偿消除病害,直到合格为止;项目法人认为合格后,可申请管理部门再次验收,如仍不合格,应移交纪检部门或司法部门进行立案调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验收合格者,项目法人应监督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切实负起责任,及时消除病害。

第十章廉政建设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廉政制度,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加强廉政教育和监督,特别是重要人员的重点环节要盯住不放,避免出现腐败事故。

第四十九条县政府要与乡镇政府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廉政合同。

第五十条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设立廉政问题举报箱及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后,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十一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防止事故的发生,避免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五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县农村公路领导小组及安全局、不得瞒报。

第十一章考核与奖励

第五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作为奖励依据。

第五十四条对考核结果较好的镇、乡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优先安排计划项目,对表现突现的干部优先提拔、重用。对考核结果较差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暂缓或者取消计划项目的安排。对在农村公路建设中不作为的责任人予以戒免。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相冲突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8篇:四中全会公报范文

乡镇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做法与体会

××镇地处××市西北部,宜昌市东郊,镇域面积223平方公里,辖25个村,4个林场,3个社区居委会,总人口5.3万,既是湖北省中心镇,又是全国重点镇。近年来,我们在全镇全面推行了以民主理财,村帐站审,会计,财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四位一体”村级财务管理模式,形成了“收、支”两条线,“管、理”相分离的格局,全面提高了我镇农村财务管理的质量,受到了村组干部和广群众的普遍赞誉。我们的主要作法是:版权所有

一、深化认识,强化责任

2001年3月份以前,我镇对村级财务管理实行的是村帐站管模式,这种模式对于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提高记帐水平,减少行政成本,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种模式弊端也较多,老百姓意见很:一是民主监督不够,经管站专管收支、记帐,老百姓对村级收支知晓难;二是财务审计不够,仅靠记帐员来审计收支的真实性难度;三是公开透明不够,村级账目一般在年头岁尾按财务科目向群众公开,老百姓记不清、看不懂。鉴于此,镇委、镇政府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基础上,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要求,深入调查研究,于2001年底探索出台了“四位一体”的村级财务管理新模式,开启了村级“阳光理财”的新篇章。实际工作中,我们一是强化认识。采取入户宣讲、典型引路、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强化对广干部和群众的教育引导,为“四位一体”管理模式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二是加强领导。成立了全镇村级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积极组织和引导各村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加强对村级财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形成了党政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财经部门组织协调、全镇上下齐抓共管的推进格局。三是细化目标。镇委、镇政府结合本镇实际,专门制定下发了,××,!注:去掉中间符号在百度搜索第一个《××镇村级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对财务管理的内容、时间、形式、程序、方法以及要求达到的目标,进行全面细化。并按照细化目标,把这项工作与驻村干部、村组干部的年终奖励、工资待遇相挂钩,落实责任目标考核机制,确保全镇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分明,有力地推动了工作落实。

二、建章立制,健全机制

镇委、镇政府针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坚持从完善制度入手,确保工作的规范化运作。2001年至今,先后制订完善各类规章制度10余项,80多条。

一是根据《××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先后制定了《××镇农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镇村级报帐员百分制考核办法》、《××镇农村财务公开管理办法》、《××镇村级“一事一议”资金管理办法》、《××镇村级“谁受益、谁负担”资金管理办法》、《××镇村集体多经管理办法》等财务管理制度。

二是成立了“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会计服务中心属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中心设主任一名,聘请专职记帐员2名。村与服务中心签订合同,中心会计员相对独立,实行记帐与审计分开。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在不改变村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前提下,受各村委托对村级财务实行有偿服务。

三是健全了村级民主理财机构。各村村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3—5名原则性强、村民信得过的群众代表组成村民主理财小组,任期与村委会每届任期同步,理财小组组长由理财小组成员推荐产生,现任村组干部的家属或直系亲属不能担任理财小组成员。全镇25个村共选举民主理财代表157人。

三、突出重点,把好“四关”

“四位一体”村级理财活动涵盖着“村民自我民主理财,会计服务中心实行会计,村级帐目由经管站审计,村级财务收支及时公开”四环节,各环节环环相扣,互相制约,互为补充,从而构筑起一套完整的村级理财体系,堵塞了村级财务管理上的漏洞。

(一)民主理财,把好收支关。

一是民主议定,编制计划。每年年初由各村组织村民代表、理财小组成员集体讨论,按照“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认真编制村级全年收支计划,并报镇政府审批后在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下严格执行。对于计划外的项目(特殊或紧急情况除外),在没有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坚决不予支出,确保村级当年收支平衡。

二是会计报帐,村民批条。按照民主理财规定,每月28日前,由村报帐员收集本月开支的原始单据(必须有经办人签名和开支事由),逐笔登记并由经办人在登记表上签字,在未报帐前村报帐员不得支付现金或出具欠条;28日由驻村干部召集村“两委”班子和理财小组全体成员对该村财务收支进行会签。会上由村报帐员逐笔公布收支单据和事由,经理财小组集体审核通过后加盖“准予报帐”印章及理财组长私章,然后由村主任签字同意列支,驻村干部签名证明情况属实,做到每张原始单据“四签”手续齐全,最后由理财小组对收支情况分单据进行登记并做好记录。会签未通过的单据由报帐员退还给经办人自行处理。近四年来,共有123笔、7.8万元资金经过会签未通过。如前年廖家林村为村组干部购买挂历15幅、金额300元,经过村理财小组审核,认为不符合财务管理制度,不准报帐,由责任人负责退回。

三是额支出,集体决策。各村在经费开支上坚持执行事前报告,分级审批的制度。1000元以上的开支项目须经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决策同意后报财经所审核通过,再由财经所统一报镇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二)村帐站审,把好审计关。

村帐站审是“四位一体”理财模式的关键环节,对此,我们着重加了审计力度,建立健全了审计岗位责任制,将审计工作与各审计人员工资挂钩,从而增强了审计人员的责任心,牢牢把好了村级帐务审计关。

一是单独设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站。为切实搞好农村财务审计,我镇组建了集体经济审计站,常年负责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审计站由5名同志组成,其中专职审计员2名,兼职审计员3名。

二是坚持帐前审计。2名专职审计员负责各村的帐前审计工作,报帐时审计员先对村级当期收入及现金入库情况进行审核,再对支出单据合规性进行全面审计。经帐前审计符合规定的单据由审计员加盖“经审核准予入帐”印章,交由会计服务中心入帐;对不符合规定的单据加盖“不准入帐”印章,并在审计备查簿上做好记载交由报帐员按规定程序处理,由审计员跟踪督查,直至处理落实为止。据统计,近三年来,财经所经过帐前认真审计,共有81笔、3.82万元支出不符合财务管理制度,未予入帐,为村集体挽回了经济损失。如徐家嘴村组织村组干部于2002年7月到外地旅游,共报销资金2000元,虽然“四签”已通过,但审计人员认真审计,发现此笔开支不应由村级报销,当即加盖“不准入帐”印章,深受群众好评。

三是坚持离岗审计和定期审计相结合。认真做好村组干部的离任审计,对离任干部在任期内的业绩和经济活动给予比较客观公正的评价。同时每年组织专班对部分村的财务进行重点清理审计,对于审计出的经济问题及时按规定程序处理。

(三)会计,把好入帐关。版权所有

税费改革后,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全年报帐原则上不少于3次;报帐月29—31日为报帐日,各村报帐时带齐所有通过“四签”的收支原始凭证集中到会计服务中心按报帐程序办理结算。报帐前先由审计员审计签章,再由报帐员将“四签一审”通过的收支凭证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分类,填制一式两联的原始凭证汇总单,中心会计凭汇总单编制记帐凭证,并于次月6日前完成登帐、报表工作,报表一式四份,村主任、报帐员、帐内留存、会计服务中心各一份。报帐员凭汇总单登记有关明细帐及登记簿。

(四)财务公开,把好监督关。

为充分接受群众监督,杜绝理财小组审核把关的局限性,我们狠抓了帐后的财务公开工作。一是统一设置了公开栏。各村均在交通方便、便于群众阅览、醒目的地方建立了财务公开栏。二是统一了公开的内容。每年末要全面公开年度收支计划的执行及结算情况,资产负债及债权债务情况,村组干部报酬和五保优抚、农业税减免到户情况,一事一议资金提取使用情况等。每年初要对农业税分解方案、年度收支计划、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进行全面公开。平时每次记帐后以条目形式详细公开当期的收支情况。三是统一公开时间。每次报帐后于次月6日前由理财小组负责按时公开,公开后10日内由理财小组成员广泛收集意见,收集的意见于每月15日前交村“两委”班子集体研究后采取召开会议或在公开栏上公开的办法予以答复,由财经所包村专管员负责督促落实。

四、强化考核,常抓不懈

推行村级“四位一体”财务管理重在持之以恒。近年来,为确保村级财务管理工作走上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我们强化机制建设,坚持常抓不懈。一是给予高度重视。坚持每年把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列入镇委、镇政府工作要点,针对农村经济社会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及时研究、及时部署。二是加强检查督办。我们在实践中探索建立了领导督办、会议督办、专题督办、暗访督办的督办络,除镇委、政府每年组织两次检查外,还经常组织财经所、审计站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工作检查。对一般性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对难点问题,专题研究解决办法;对少数地方存在的一些重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如2002年初,镇政府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灵芝山村有财务违纪问题,党委、政府非常重视,迅速组织纪委、财经所对该村财务进行全面审计,发现该村私设小金库,3名村干部贪污公款4万余元,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极坏。对此,镇委、镇政府毫不手软,严肃进行了查处。三是完善工作保障。始终坚持班子不撤、人员不减、经费不少。镇委、镇政府每年安排一定工作经费,重点用于村务公开,保证了村级财务管理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位一体”村级理财模式在我镇实施以来,已显示出强的“生命力”,取得了显著成效,主要表现为:

一是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四位一体”的民主理财模式充分发挥了村民理财小组成员全程参与理财的决策职能,充分调动了广群众监督村级理财的积极性,全程“阳光作业”,广干部群众对财务一目了然,消除了干群之间的疑点,村民对干部变怀疑为信任,变误解为理解,变对抗为支持,农民群众高兴的说,以前是“糊涂帐”,现在才是“明白帐”;以前没“谱”的开支,现在有“谱”了。全镇自实行“四位一体”民主理财以来,经济社会稳定,干群关系融洽,农民安居乐业。

二是加了村级财务控管力度。实行“四位一体”村级财务管理,把村干部的行为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下,促使干部廉洁自律,勤俭办事,艰苦创业。全镇自推行“四位一体”民主理财以来,已有90%以上的村实现“两降两增”,即村级管理费用、非生产性支出费用全面下降,农业投入、公益性开支全面提升。同时,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在镇信用社为村级开设了资金专户,市镇对村各项拨款,均可直接拨付到村级资金帐户,确保了村级工作正常运转,也便于村级资金充分接受财经所的监管。近三年来,通过推行“四位一体”财务管理新模式,共为村组杜绝不合理开支12.3万元,节约非生产性支出27.8万元。

三是破解了“三农”工作难题。推行“四位一体”村级理财模式,把村级理财小事务的知情权交给群众,把财务开支的决策权交给群众,满足了广农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愿望,使他们充分感觉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对“三农”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使各种“三农”工作难题,通过农民群众的理解支持迎刃而解。

第9篇:四中全会公报范文

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五条公路建设活动及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七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交通部负责全国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和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三)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四)采用中外合资、合作、贷款及BOT形式的公路建设项目,由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一)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章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按职责权限审批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路建设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公路建设计划,组织项目招标投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编制项目开工报告;

(八)根据批准的项目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

(九)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和工程决算,办理项目验收;

(十)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十四条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应当报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合格的,经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试运营,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试运营;试运营期最多不超过两年,试运营期结束前必须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使用;在试运营期限内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停止使用。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必须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四章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事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从业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必须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禁止地区分割和行业保护。

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第二十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和资信登记,并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五章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内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配备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交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和安全事故;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大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事故;特别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含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公路建设项目,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七条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的管理规定;

(二)工程项目是否有擅自改变、扩大和突破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

(三)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四)资金筹集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及时;

(五)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是否按合同规定提取使用建设管理费、提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的问题;

(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二十八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核、汇总、编报年度公路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审批年度公路建设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年度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决算、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七)督促项目法人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七章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公路建设进展、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信息。

第三十条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实行标示牌管理。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检举、控告、投诉。

第三十二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公路建设活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社会监督员聘用办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对举报内容属实的单位和个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越权审批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资信登记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制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从业单位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业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可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取消1一2年资信登记的警告处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能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监督的,可停止其行使政府监督职能,限期整改,整改结果报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或暂停资金拨付;对从业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1—2年资信登记的警告处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擅自改变、扩大建设规模,乱摊、乱挤建设成本,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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