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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理论精选(九篇)

市民社会理论

第1篇:市民社会理论范文

市民社会理念(ideaofcivilsociety)于今一、二十年间的复兴与拓深,所要复兴这并不是同一的市民社会概念:他们或援用洛克的社会先于国家因而国家受制于其对社会的承诺的观点,或诉诸孟德斯鸠以及继承了孟氏的托克维尔的分立自治及相互制衡的观点(即指社会由其政治社会予以界定,但作为政治社会的强大的君主制须受制于法制,而法治则须按分权原则独立的“中间机构”来加以捍卫的观点),或采用将洛克和孟德斯鸠的观点融入其思想的黑格尔的观点(即认为体现个殊性的市民社会独立于国家,但在伦理上并不自足,从而需要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对其加以救济的观点),或引证马克思将黑格尔观点头足倒置而形成的基础(市民社会)决定上层建筑(含国家和意识形态)的观点,以及主要接受黑格尔观点并对马克思“市民社会-国家”框架进行修正并在“基础-上层建筑”这已基本命题之外的上层建筑内部提出一个关键的次位命题即“市民社会-国家”关系的观点,或依据哈贝马斯那种凭借非马克思思想资源但对市民社会做出民主阐释的新马克思主义观点,等等不一而论。这种情况的发生,一是因为市民社会思想发展之脉络在历史上太过庞杂且缺乏系统的市民社会理论以及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市民社会理论所表示的侧重点的差异,二是因为当下的论者或行动者往往都是根据一己的目的而择取其所需要的理论资源的。然而,毋庸置疑的是,当下所要复兴的市民社会理念,套用查尔斯·泰勒的话说,“并不是那个使用了数个世纪的、与‘政治社会’具有相同含义的古老概念,而是体现在黑格尔哲学之中的一个比较性概念。此一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它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的领域。

驱动市民社会理念于当下复兴的一个较为深久的原因,在我看来,主要是十九世纪与二十世纪之交出现并于二十世纪中叶炽盛的形形的“国家主义”,这在现实世界中表证为国家以不同的形式、从不同的向度对市民社会的渗透或侵吞。为对此种猖獗的“国家主义”做出回应,人们开始诉诸市民社会理念,试图对国家与社会间极度的紧张做出检讨、批判和调整,以求透过对市民社会的重塑和捍卫来重构国家与社会间应有的良性关系。例如,约翰·基恩力图通过捍卫市民社会与国家间的界分来推进欧洲社会主义的民主化;MichaelWalzer建议用市民社会的理念来统摄社会主义的、资本主义的和民族主义的理想;DanielBell甚至呼吁在美国复兴市民社会,以此作为抵御日益扩张的国家科层制。

然而,促使市民社会理念复兴运动的更为直接的导因,乃是东欧及前苏联等国家未摆脱集权式统治而进行社会转型的过程;JacgaesRupnik就曾将1968至1979年间波兰的政治发展概括为“修正主义的终结与市民社会的再生”,或者说,乃是依凭市民社会理念展开自下而上的努力斗争的结果;爱德华·希尔斯则认为,这是市民社会观念浮现的结果,因为集权式国家在消解市民社会的同时却无力根除市民社会的观念,“正如魔鬼的观念在企图限制并剥夺魔鬼的一切权力的神学中得以保存一样”。此处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实际上所有西方的思潮流派都视东欧诸国及前苏联的“社会转型”为西方价值、理念和制度的胜利;这一判断的深层预设,就市民社会而言,乃是指立基于西方经验或观念的市民社会而型构出来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是那种可以跨越空间、超越文化或传统的具有普世效度(universalvalidity)的结构性框架。正是基于这一预设,市民社会就被认为不仅仅是一种可以用来对抗或抵御暴政、集权式统治的必要的手段,还是一种应被视为当然的目的。这种将市民社会不仅视为手段而且设定为目的的观点,其要害在于市民社会理念的运用不会因“后共产主义”的到来而终止,相反将在由此向真正民主自由的市民社会的迈进过程中持续得到使用。

市民社会理念凭藉诸种摆脱集权式统治的运动以及种种“新社会运动”(newsocialmovements)而得以复兴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市民社会话语”以后,便在另一个向度(dimension)上依据这种知识自身所具有的相对自主的逻辑,或者说在某种意义上脱离其直接赖以的成因而逐渐形成种种新的理论研究的努力。这在理论研究领域中具体表现为相对独立的知识范式的建构。哈贝马斯从“新马”的立场出发对资产阶级“公共领域”(publicsphere)的结构进行了重新解释,亚历山大从文化理论的角度对市民社会话语做出了个案性分析,马修从帕森斯社会学的理论出发但根据其自己对他的修正而提出了新的“社会团结或凝聚性”理论,而泰勒则从民主自由主义的立场出发对黑格尔式市民社会观做出了重构等等,无疑都是知识范式建构方面的典范,但这些努力还很难说是市民社会系统理论的建构;真正在这方面做出贡献的是英国学者约翰·基恩于1988年出版的DemocracyandCivilSociety和美国学者科恩与阿累托于1992年出版的CivilSocietyandPoliticalTheory。仅如科恩和阿累托在其书的导言中所宣称的,“尽管市民社会‘话语’不断扩散,市民社会概念本身亦不断增多,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人发展出一系统的市民社会理论(theory),而本书便是要开始建构此一系统理论的努力。然而,系统理论的建构,却不能直接出自于行动者的自我理解,但行动者则很可能需要那种对行动的种种可能性和局限性做出的较远距离且较富批判力的检视所产生的结果。此类理论须与相关的理论论争的发展具有内在勾连。”当然,由于研究者在建构理论时的取向不同,同时又由于市民社会理念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与包容性,人们在形成诸中心理论的过程中表现出了不尽相同的意图,仅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就可以概括出两种意图:哈氏试图从社会与历史的角度出发将实际历史经验归类为若干公共领域模式,并认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只是其中一种类型;但是,哈氏又是道德与政治哲学家,所以他的另一个意图在于对当代政治的批判,因此他所谓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便又构成了他据以批判当代社会的一个抽象判准。二

中国学界,包括西方汉学界、中国大陆和台湾知识界,乃是在80年代下半叶开始引入市民社会理念的。然而,三地的学者之所以援用市民社会理念,其原因除了受东欧和前苏联国家摆脱集权式统治的某种成功“示范”以及受西方市民社会话语的影响以外,在我看来,还有着他们各自的原因。这些原因与三地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紧密勾连,正是在不尽相同的环境之中,三地的论者形成了他们彼此不同的问题结构以及他们各自的取向或诉求,从而也就相应地表现为他们对市民社会的不同理解。

众所周知,五六十年代主导西方汉学家(这里尤指美国汉学界)的历史解释模式主要是源自西方现代化理论(最为典型的是马克斯·韦伯的静止观)的“传统”中国与“现代”中国的对立模式;此种模式认为中国在同西方接触之前是停滞的,或仅在“传统范围”内发生变化。正是在这种模式的基础上派生出了以费正清为首的哈佛学派所主张的“西方冲击—中国回应”模式,其内在理路表现为:既然中国内部不具有发生变化的动力,那么这种动力就只能是来自外部。然而,此一模式由于受到全球革命热潮的影响而在60年代以后不断遭到质疑,遂形成中国近现代史解释的新模式,即所谓“革命”模式。在“革命”模式的影响下,不仅近代中国史是围绕革命史这个中心来撰写的,甚至那些并非专门研究革命问题的论著也以革命成就为标准,据此解释和评价其他历史问题。毋庸置疑,在绝大多数的论著中,革命是依其成就而被正面评价的。因为“革命论”认为,所谓“西方冲击”只是在为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当时美国侵略越南的行为做辩护;而从另一方面来看,“革命给中国引进了一种新型政治,使远比此前为多的人们得以参与政治,……它将人们从过去的被压迫状态中解放出来,并使他们摆脱了传统的思想奴役。革命使中国摆脱了帝国主义,并转变为一个现代国家。革命还清除了或由历史形成的,或由近代帝国主义导致的种种发展障碍,解决了发展问题。

然而,此一欲求替代“西方冲击—中国回应”观的“革命”历史解释模式,却由于80年代在一个路向上因受全球性的对革命的否定思潮以及中国内部对“”进行否定的因素的影响而开始遭到质疑,并在另一个向度上因社会史的拓深研究而受到挑战。在后一类研究中,近年来逐渐形成了“早期现代”(earlymodern)的概念,持这一观念的学者不仅否定了“革命”模式也动摇了“停滞的”的模式。采取此一取向的学者中最具影响的便是那些转而接受市民社会的理念,更准确的说是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的概念的论者,他们试图建构其对中国历史经验作重新解释的“公共领域/市民社会”范式:例如,MaryRankin通过对晚清浙江的公共领域的精英能动主义的分析,罗韦廉通过对晚清汉口地区商人的区别于“祖籍认同”(nativeidentity)的“本地认同”(locationalidentity)而形成的市民社会的探究,以及DavidStrand通过对民国时期北京种种作为参与政治的新领域的“非国家活动”的研究等等;这些研究大体上都倾向于认为,在清代,随着地方士绅或地方精英日益卷入公共事务以及市民团体的逐渐扩张,这种趋势到了民初更显明确,日具实力的各种社会组织在公共领域中不断声张其地方或成员的利益。这种观点以一个社会具有自身的发展逻辑为其出发点,认为明清乃至民初的中国已经发展了大规模的商品化,而这种商品化必定引发经济的、社会的和政治的种种变化。只是这种变化的趋势后来因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对抗这种侵略的革命而被打断了。

美国汉学家援用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的理念对中国的研究,虽说不乏对当代中国改革进程中的社会自主性扩展的关照,然而一如上述,其间最为突出的贡献则是由一些颇有见地的汉学史家在重新解释清末民初中国史的区域研究领域中做出的。他们在运用“市民社会/公共领域”模式研究中国史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关怀相对来讲并不在于中国将如何发展,而在于描述中国在历史上是如何发展的以及解释中国在历史上为什么会如此发展及其结果。这种关怀本身的规定性,导使他们在内在的取向上更倾向于将其侧重点放在回答应当如何描述和解史中国史的问题上,因此他们的讨论在很大程度上就表现为对历史解释模式的论辩;极具反讽的是,原本被以为更为有效的用来解释历史的模式,却在模式与模式之间的论辩中反过来要用被这种模式重新组合的历史去证明它的有效性;这可以说是对中国历史采取了一种几近非历史的态度,亦即将模式与历史的紧密勾连解脱。当然,由于这个问题涉入了历史阐释中更为基本的知识论及方法论的题域,此处不宜详论,但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援用“市民社会/公共领域”模式的汉学史家大体上站在了作为社会学家和历史学家的哈贝马斯一边,而没有认识到或至少是忽略了作为道德和政治批判家的哈贝马斯的意义;可以说,正是上述所论构成了他们的诉求,亦即他们在较大的程度上是将“市民社会/公共领域”首先作为一种理论模式或判准来接受的,亦即透过“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的援用以替代此前的中国历史解释模式或替代此前裁断中国历史的判准。三

在市民社会复兴之全球风潮的影响以及苏联东欧国家通过市民社会的复兴而有效形成的制度转型所产生的示范下,汉语世界论者也开始援用西语世界中的civilsociety之理念;此一术语在大陆北译作“市民社会”,在台湾则被译作“民间社会”,并逐渐在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形成各自的市民社会话语。当让,大陆与台湾论者在援用市民社会理念时也因他们所面对的社会政治经济境况不同而存在着种种区别。然而,此处毋宁需要强调的乃是汉语世界论者与美国汉学家所置身于其间的社会境况的不同:大陆社会自1978年始正在经历着一种可以被称之为“社会自主化”的进程,而台湾则是处在以经济自由化为依托的社会自主化和日渐实现的政治自由化的基础上力图达致政治民主化的阶段;而且,正是大陆论者与台湾论者经由对自己所置身于其间的这种社会境况的体认而形成的一种强烈的本土的现实关怀;使他们无论在对市民社会的理解上还是在援用市民社会理念的取向上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市民社会观念的品格方面都与西方汉学家有很大的不同。就这一点而言,西方汉学家所侧重的并不是市民社会概念的非实证的理念层面,然而对于中国大陆和台湾论者来讲,最为侧重的却显然是其间的非实证的理念层面;因此,他们在援用市民社会理念时所反映出来的首要意图便是对现实的批判并实现精神的整合。我曾试图对大陆论者援用市民社会理念的意义加以概括,“这股思潮之于中国,乃是一种含有现实批判性的汲取性创新,因此基于现实层面的目标则表示为建构经验历史及思想历史全不知晓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的努力,其任务当然是首先建构起中国的市民社会……”;而台湾的情况,则如江迅和木鱼所指出的那样,“提出‘民间哲学’或‘民间社会理论’,并不是一味翻版西方最新学说,而是基于我们对过去历史实践的反省,以及对理论在实践过程中的种种偏异、异化、乃至形成‘非人性化’的‘真理政权’的失望与觉悟……”

台湾政治经济的根本问题基本上被概述如下:(1)国际人格的缺失,造成自我认同的不确定性,进而形成认同危机;(2)台湾与大陆的长期隔绝,致使当局形成了一种深层的恐共心态,于现实层面则表现为对台湾社会自主化发展的一种环境限制;(3)政教合一的威权政治结构,经70-80年代各种运动的冲击而于1987年趋于解体,但并未达致全部的民主化;(4)台湾经济发展对发达国家的依赖,致使台湾无从获致其自主性。然而,台湾民间社会论者却认为,上述问题虽构成台湾政经体制危机的根本症结,但是从民间社会的视角看,问题的核心却在于,亦即“民间哲学所追寻的,是力求客观现实能紧随理论的逐步实践而有所改变;上述四大问题,如果我们不再把它们化约成四个终极目标,而细分为无数个实践阶段,那么最有力的物质凭藉及实践主体,必然会落回到民间自发力量的成长上。”更深一层的来看,其终极目标乃是解体威权政治和实现民主政治。

大陆的一些市民社会论者则以为,中国现代化始终面临着一个严峻的结构性挑战:作为现代化的迟—外发型国家,中国必须做出相当幅度的政治和社会结构调整,以容纳和推进现代化的发展。在这一结构的调整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被认为是如何改造传统的政治结构和权威形态,使其在新的基础上重新获致合法性并转换成具有现代化导向的政治核心。然而,正是这一挑战构成了中国现代化的两难困境。在学理上讲,上述转型过程的顺利进行,必须在一方面要避免立基于原有结构的政治权威在变革中过度流失,从而保证一定的社会秩序和政府动员的能力,而在另一方面为了保证这种权威真正具有“现代化导向”,就必须防止转型中的权威因其不具外部制约或社会失序而发生某种“回归”;在历史经验上看,上述两个条件却构成了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相倚的两极:政治变革导致传统权威的合法性危机,进而引发社会结构的解体和普遍的失范,作为对这种失序状态的回应,政治结构往往向传统回归,而这又使政治结构的转型胎死腹中。这种历史上出现的两极徘徊在当代则演变为“一放就乱,一乱就统,一统就死”的恶性循环的核心问题就是:究竟应当以怎样的认知方式来看待中国现代化的这一两难症结以及如何在理论上建构中国实现(包括政治民主化在内的)现代化的良性的结构性基础。

上述大陆与台湾论者经由强烈的本土现实关怀而设定的问题(即政治民主化或含政治民主化的现代化)基本相同,因而他们在市民社会题域中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亦就基本上集中在“市民社会与国家”之关系的问题上面,或者说基本上都是在“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框架下进行其探讨的。当然,正是这种问题的设定以及解读方式在某种意义上规定了他们思维逻辑的起点,即他们都力图打破往昔的自上而下的精英式思维路向,在大陆表现为对“新权威主义”即“民主先导论”的精英式思路的批判进而主张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互动的观点;在台湾则表现为对传统自由主义的不动员症性格的批判以及对传统左派阶级化约论的质疑进而力以人民为基础的自下而上的抗争。可见,依据这一框架,得以对传统的思维路向以及大一统的经验做出有效的批判、对中国当下改革进程中社会日益获致其相对独立于国家的自主性的现象给出解释并导使人们洞识其对实现民主政治的结构性基础意义,得以被台湾论者用来统摄其他话语并为动员已有社会资源对威权政治结构进而自下而上的抗争提供学理性依据。

如果我们做更深一层的追究,那么我们就会进一步发现大陆与台湾论者因其具体取向的侧重点的不同而在理解“市民社会与国家”模式以及因此而形成的理论品格方面的差异。此处我们至少可以指出的是:“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在大陆论者那里,更多地被设想为一种基于各自所具有的发展逻辑和自主性而展开的良性互动关系,是一种能辅成为实现民主政治的可欲的基础性结构;因此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关系对于中国大陆论者来讲更是一种目的性状态,从而他们的研究多趋向于对此一状态的构设以及如何迈向或达致这一状态的道路的设计;也正是这一点,就实现民主政治而言,深刻地标示出大陆市民社会论者的不同于民主激进诉求的渐进取向。

然而,台湾论者相信台湾70-80年代民主政治的发展乃是各种自下而上的社会运动所致,因此他们认为台湾民主政治的实现仍须依赖民间社会进一步的自下而上的抗争;据此,“民间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在台湾论者处,便更多(或完全)地被构设为一种由下而上的单项度的反抗威权“国家”的关系,因此他们更倾向于将民间社会视作一种抗争“国家”的手段,从而“民间社会对国家”关系的构造也就更侧重于如何有利于实践层面的动员和抗争;由于他们坚信抗争手段以及依此手段只要将威权“国家”解体,民主政治的终极目标便能实现,所以他们在实现民主政治方面所表现出来的是更为激进的取向。这也是台湾论者为什么一开始就将西文civilsociety转译成“民间社会”这个载有中国传统的“民反官”之强烈历史记忆的术语的原因,一如何方所言,台湾民间社会理论的欲求,“当然最明显的是‘反’,因为民间对抗国家‘很容易简化为官民对抗(因此把civilsociety翻译成‘民间社会’就非常重要,‘市民社会’的译法就难达此战略效果),在一般人的心中,民间哲学清楚地划出‘统治(国家)—被统治(民间)’的界限,立刻孤立了政权;民间哲学就成了‘造反哲学’”。四

市民社会可以被认为“既具有社会学和历史学的意图还具有道德和哲学的蕴含、既是指高度概括的结构又是指极为具体的结构、既是设域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三分观念又是指国家与社会相对抗的二分观念。”然而,市民社会无论是作为一种社会存在,还是作为一种观念,都是欧洲或西方文明的产物。西方汉学界、中国大陆以及台湾的论者,一如前述,在援用市民社会理念的动因、诉求及理论品格等方面彼此不尽相同,但是有一点却是相同的,即他们都是在借用西方的概念,因为三地的论者都是借用西方的市民社会概念或分析、或解释、或批判或构设与此一概念所赖以生成的历史经验乃至思想传统截然不同的中国社会之历史和现状。正是在此一“借用”的过程中,三地的市民社会论者无疑会遇到一些相同的知识论及方法论的问题。其中的一部分问题已然在研究过程中凸显出来并进行了讨论,但很难说已经获致了解决,而另一些问题则因隐存较深而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在这里,我们可以指出一些论者从不同角度对借用市民社会概念或模式分析中国的研究经验的批判。

市民社会论者,尤其是援用“市民社会/公共领域”模式来解释中国历史的美国汉学家,往往认为“市民社会”模式可以替代前此的“西方冲击—中国回应”模式或“革命”模式。然而,黄宗智却不无正确地指出,虽说“市民社会/公共领域”模式挑战了“冲击—回应”模式,但由于这两个模式的背后蕴含着一个相同的规范人式(paradigm),即大规模的商品化必定引起经济及社会的发展或现代化,所以它们又不具有本质上的差异。当它们共享的规范认识发生危机即商品化与经济或社会不发展的悖论事实发生时,它们都会同样丧失解释力;德利克则认为,“市民社会”模式虽说被认为替代了“革命”模式,但是由于前者只是透过回避或搁置以革命为主线的历史来实现这种替代的,因此从根本上讲,“市民社会”模式并未能涵盖“革命”的模式;而在我看来,中国论者在援用西方市民社会模式的一开始,便深受其“现代化”前见的制约,亦就是在承认“西方现代”对“中国传统”的两分界定的基础上展开其讨论的,因此中国的市民社会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就带有“传统—现代”两分的现代化模式的印痕。

透过对这些批判的要点加以概括,我们就可以发现,大凡援用西方市民社会模式地论者,无论是取市民社会理念的批判向度,还是取此一理念的实证经验向度,都有意或无意地试图在中国的历史和现状中发现或希望发现西方市民社会的现象。这种努力的最大特征之一便是预设了西方市民社会的历史经验以及在其间产生的市民社会观念为一种普世的、跨文化的经验和观念。在这一基本预设的基础上,对中国的市民社会研究就具体表现为:一,以西方市民社会模式为依据,在中国社会之历史中寻求发现或期望发现中国与西方二者间的相似之处;二,以西方市民社会模式为判准,对中国不符西方市民社会的现象进行批判;尽管此一方向的努力所针对的是中国与西方的差异,但其间却认定西方式市民社会发展之道为中国走向现代化的唯一法门。进而,上述两个方向的努力便在研究过程中演化出两种误导:其一是将理论模式设定为研究的出发点,随在中国的历史与现状中寻觅一些符合既有理论模式之前提的事实作为依据;二是依循这种路径或既有模式,对中国多元且多重性的历史现象进行切割,或者说对中国原本可以做两可性解读或解释的经验材料做片面性的解读或做片面性的评论及批判。

立基于上述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路向的分析,或可以给出将上述研究作“头足倒置”的可能性的启示,即一,把原本作为判准或依据的市民社会模式,转而视作对中国进行理论研究的论辩对象;二,把西方市民社会理论模式视作研究出发点的思路,转换成立基于中国的历史经验或现实为出发点;这在具体的中国研究的过程中,便有可能表现为对中国与西方间本质性差异的强调,而在此一基础上建构出相应的并能有效使用于中国的理论概念,进而形成中国本土的分析性理论模式。一如中国大陆市民社会论者所指出地那样,“必须把作为分析概念的市民社会与对市民社会概念演变的学理考察相区别,因为考察市民社会概念史本身不是目的,关键在于从中‘建构’出可以使用的分析性概念。”当然,这种努力有可能形成对以西方发展乃唯一之道为基础的西方市民社会模式的论辩,进而由此从中国的本土立场出发去丰富市民社会理念。不过,需要承认的是,这方面的努力所具有的可能性,是否隐含着一个“理论上的陷阱”,即将汉语世界的市民社会研究拉入西方的轨道,而在不知觉中丢失其被引进时的批判力。无疑,对于这个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一些问题,还需要做更详实的讨论并展开更扎实的研究。

第2篇:市民社会理论范文

论文关键词:市民社会 政治国家 社会解放 人类解放 

在马克思主义尚未正式形成“经济基础”这一科学概念之前,市民社会一直是其运思的基本范畴之一。在1845-1846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说“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所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从生产和交换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这里所讲的市民社会实际上就是经济基础,或经济结构、生产关系的总和,而政治国家和“观念”即意识形态则是建立于其上的上层建筑。 

从黑格尔到马克思 

马克思认为,在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中,是不存在市民社会的。或者说,政治国家是与市民社会直接合二为一的。他说:“中世纪各等级的全部存在就是政治的存在,它们的存在就是国家的存在”。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使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得以分离,市民社会才得以从政治国家中独立出来。在近代思想史上,黑格尔首次辩证地把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归结为“特殊性”和“普遍性”两个不同的范畴。对此,马克思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说:“黑格尔把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分离看做一种矛盾,这是他较深刻的地方”。由此出发,马克思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中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与对立,科学地提出了批判并超越市民社会的要求。 

关于资本主义社会中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的分离和对立,马克思作了深刻的论述,他说:“市民社会和国家彼此分离。因此,国家的公民和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市民也是彼此分离的,因此人就不能不使自己在本质上二重化。作为一个真正的市民,他处在双重的组织中,即官僚组织和社会组织即市民社会的组织之中”。作为市民,“在后一种组织中,他是作为一个私人处在国家之外的,这种组织和政治国家本身没有关系”。作为公民,“他要成为真正的公民,要获得政治意义和政治效能,就应该走出自己的市民现实性的范围,摆脱这种现实性,离开这整个的组织而进入自己的个体性,因为他暴露出来的个体性本身是他为自己的公民身份找到的唯一的存在形式”。马克思又进一步指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必然表现为政治市民即公民脱离市民社会,脱离自己固有的,真正的经验的现实性,因为作为国家的理想主义者,公民完全是另外一种存在物,他不同于他的现实性,而且是同它对立。因此,“在政治国家真正发达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作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别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有了无限制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市民社会第一次真正上升到脱离自我的抽象,上升到作为自己的真正的、普遍的、本质的存在的政治存在。但是,这种抽象的完成同时也是它的消灭”。 

在深刻描述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分离和对立的基础上,马克思提出并讨论了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这两个范畴,指出它们是人类解放的两个阶段。马克思认为,政治解放是带有资产阶级局限性的“社会解放”,而人类解放则是彻底的、普遍的“社会解放”。马克思指出:“政治革命把市民生活分成几个组成部分,但对这些组成部分本身并没有实行革命和进行批判”。马克思进一步分析道:“犹太人、基督徒,一切宗教信徒的政治解放,就是国家摆脱犹太教、基督教和一切宗教而得到解放……可是政治上从宗教中解放出来并不是彻底的没有矛盾的解放,因为政治解放并不是彻底的没有矛盾的人类解放的方法”。因此,即使人已经通过国家宣布自己是无神论者,即宣布国家是无神论者,但他还是受着宗教的限制。基于这样的深刻认识,马克思得出了一个结论:政治解放本身还不是人类解放。那么,究竟如何才能扬弃市民社会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分离,达到彻底的人类解放呢?对此,马克思充满激情地写道:“只有当现实的个人同时也是抽象的公民,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人劳动、自己的个人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己的‘原有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成为社会力量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当作政治力量跟自己分开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类解放才能完成”。马克思发现了这个辩证法的体现者,即无产阶级。由于这一等级是一个被彻底的锁链束缚着的阶级,所以它所从事的社会解放必将打破所有束缚人类发展的锁链,全面实现社会自由,这一社会自由将不再受到人类社会造成的一定条件的限制,并从社会自由这一必要前提出发,创造人类存在的一切条件,实现全人类的解放。人类解放的目的就是消除人在市民社会中的私人存在即个体存在和人在政治生活中的类存在即社会存在的矛盾,就是克服个人在市民社会中的异化。而这只用通过废除资产阶级私有制和无产阶级革命才能实现。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分析和批判始终是围绕经济关系这根主线进行的,这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的理论特质。 

现代市民社会概念的流变 

人类历史进入20世纪后,有关市民社会的讨论与黑格尔—马克思时代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不同。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思想家有葛兰西、哈贝马斯和柯亨、阿拉托等。马克思曾明确地把“市民社会”归到经济基础的范围内,但葛兰西却提出了与马克思不同的见解:目前我们能做的是确定上层建筑的两个主要层面:一个能够被称为“市民社会”,即通常被称作“民间的”社会组织的集合体;另一个则是“政治社会”或“国家”。一方面,这两个层面在统治集团通过社会执行“领导权职能”时是一致的;另一方面,统治集团的“直接的统治”或命令是通过国家和“司法的”政府来执行的。 

在上述见解中,葛兰西主要强调了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一致性。他认为,政治社会代表暴力,作为专政的工具,它被用来控制人民群众,使他们与既定的经济关系保持一致,它们的执行机构是法庭、监狱、军队等等;市民社会则代表舆论,它通过民间的社会组织起作用,在这些组织中,最主要的是政党、工会、教会和学校,另外还应包括各种意识形态—文化的组织,如报刊、杂志和各种学术文化团体等。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后者对前者起反作用。葛兰西则反对把两者的关系理解成决定和被决定关系,他更强调的是上层建筑,特别是市民社会对经济基础的作用。葛兰西的上述见解隐含着他对西方社会上层建筑的独特理解。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上层建筑中的市民社会(即意识形态—文化方面)起着比政治社会更重要的作用。资产阶级的统治不光是靠军队和暴力来维持的,而在相当程度上是靠他们广为宣传、从而被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的世界观来维持的。 

而柯亨、阿拉托认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两分法已经过时,主张采取市民社会—经济—国家三分法,从而把市民社会的文化含义推向了极端。不管“上层建筑层面论”还是“三分法”都是根据变化了的历史现实,对市民社会做出的新理解,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积极意义,但他们都是抓住一个新的关注点不放,而忽略了对社会发展具有深远影响的其它层面,特别是放弃了马克思历史唯物论的理论立场。这是由于资产阶级社会政策的某些调整,更重要的是由于小资产阶级的阶级局限性限制了其理论运思的眼界和深度。

    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理论 

哈贝马斯看到了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对个人、经济和“生活世界”的大规模干预,这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合法性问题,而国家的合法性是由社会文化系统制造的,而文化系统属于市民社会的范围,由此引出了市民社会的概念。他认为市民社会是一种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包括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其中私人领域指的是以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系,公共领域指的是由私人组成的独立于国家的非官方组织或机构构成的社会文化体系。可见,他既没有像葛兰西那样把市民社会归入上层建筑层面,也没有像柯亨、阿拉托那样把经济领域独立出市民社会,而是在黑格尔——马克思的政治国家—市民社会两分法的基础上,根据市民社会在当代的新变化做出了新理解。他重点分析了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即社会文化领域,并用“系统世界”和“生活世界”的概念作为分析的基础框架。他的“系统世界”包括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两个方面,而“生活世界”就是市民社会的社会文化领域。他认为当代资本主义的“生活世界”正在受到“系统世界”中政治化和商业化原则的侵蚀,而使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日渐萎缩,导致国家出现合法性危机。因此,他主张重建“非政治化的”公共领域,使社会文化领域在市民社会中获得高度自治和空前解放,国家统治才具有合法性资源,整个社会才能获得进步与发展。 

从上文可以看出,黑格尔、马克思和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概念强调的侧重点的确有所不同,前面两个强调经济领域,后一个则强调社会文化领域,但不能仅仅据此就认为他们的观点是截然对立的,因为从市民社会的现代旨趣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两分法来看,黑格尔、马克思和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概念是一脉相承的,共同构成了现代市民社会的理论体系。 

在19世纪,马克思把市民社会归结为“物质交往关系”,是对市民社会本质的深刻认识,但决不像一些现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所误解的那样是一种经济决定论。恩格斯说过“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因素,那末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马克思和恩格斯是坚决反对仅仅从经济角度理解历史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同样也决没有这样理解市民社会。他们没有强调社会文化领域是市民社会的一部分,是由他们所处的现实条件决定的,并不意味着市民社会自身不会发展变化拓宽领域,所以也不意味着他们否定社会文化领域成为市民社会的一部分。随着历史的发展变化,市民社会也不可能固守住经济领域而停滞不前,到了20世纪,资本主义国家权力的膨胀和国家职能的扩展使市民社会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系统受到国家越来越多的干预,商业化和政治化原则的盛行,使人们专注于追求金钱和权力,使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大众文化领域变得低级庸俗,市民社会的文化批判精神日益被削弱。哈贝马斯正是根据现实资本主义社会的这些新变化,在黑格尔、马克思的基础上为市民社会概念增添了新内容,他强调社会文化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主张恢复市民社会的文化批判精神,但这并不和马克思相矛盾,而是一种继承基础上的发展。正如哈贝马斯所说:“我在论述国家和经济的转变时所依循的理论框架,是由黑格尔法哲学初步勾勒出来,并得到青年马克思的加工”。 

第3篇:市民社会理论范文

【正文】

近20年来,市民社会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研究课题。在不同的文化区域和社会背景下,人们纷纷用“市民社会”这一术语表达着不尽相同的理论诉求和现实关切。有西方学者认为,关于市民社会问题的讨论已经在当代的政治哲学中形成了一个所谓“市民社会的话语体系”。鉴于这场讨论的复杂性,这个话语体系是声音混杂的。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混杂的“话语体系”中,所谓“后马克思主义”者的声音格外响亮。一些自称为马克思继承者的思想家,例如哈贝马斯、柯亨和阿拉托等人,着眼于当代垄断资本主义的特点,将市民社会视为存在于政治国家之外的文化批判领域,认为只有通过对这一“公共领域”的建设,才能抵抗当代垄断资本主义对人和社会所实施的新异化。他们的观点在西方产生了相当大的反响。

“市民社会”是一个在马克思的早期著作中出现频率相当高的概念。那么,这一概念与当今人们所使用的同一概念是一致的吗?哈贝马斯等人的观点是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现代性拓展吗?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对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究竟具有什么样的意义?等等。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是马克思主义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现实的社会实践所迫切需要的。

一、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和深化

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市民社会是指由相互需要的契约关系而将人们联系起来的市场交往体系及其保障机制。黑格尔认为,这是一个区别于家庭和国家的社会领域。它虽然独立但是却不自足、不完善,需要通过国家的强制统合才能达到人与人真正的联合。因此,黑格尔认为,在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上,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国家为市民社会提供最终的伦理根据。

马克思对于市民社会的考察,在他整个思想体系的形成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意义。早期的马克思是一个黑格尔主义者,他从唯心主义转向唯物主义的过程,就是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完成的。马克思主要是在批判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过程中建立了自己的市民社会概念及其全部理论。因此,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最大特点:一方面,它继承并深化了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基本规定;另一方面,他把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颠倒了过来。

首先,马克思继承并深化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黑格尔之前的思想家,如洛克、孟德斯鸠、亚当·斯密等人已经看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与社会相分离的必然趋势,但是,他们却主要是从抽象的人性论出发来论证这一趋势的。他们认为,社会之所以独立于国家,是由人的自然本性决定的。人在本性上是自由的,这种自由的权利是“天赋的”,国家只是人们对自己天赋的自然权利让渡的结果,是人们之间订立契约的结果。根据这种从抽象的人性论出发而阐述的社会政治理论,社会是人类联合的本然状态,政治国家只是为它服务的工具。与传统的君权神授论相比,这种社会政治理论的结论是革命性的,直至今天它仍然是现代政治哲学的基本原理之一。但是,这种社会政治哲学的论证方法却是非历史的、抽象的,近代以后一直遭到各方面的批判。黑格尔的巨大历史功绩就在于批判了这种非历史的和抽象的社会政治哲学的基础,从历史本身出发说明了历史的发展,说明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继承,首先在于他对黑格尔这一历史主义方法论的继承。当代美国学者赛里格曼指出:“和黑格尔一样,马克思反对任何18世纪思想家关于市民社会起源的‘神秘的和幻想的’理论。”(注:亚当·赛里格曼:《市民社会的观念》,纽约,1992年,第52页。)不过,马克思并没有像黑格尔那样将历史的发展归于精神的自我运动,而是从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中寻求对市民社会的说明。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上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1页。)。这样一来,马克思就不仅将黑格尔的“伦理关系”转换为“社会物质关系”,摒弃了他的神秘主义,而且将黑格尔对“社会关系”的认识深化为“经济关系”,从社会关系的本质(经济关系)上说明了社会关系。

比之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马克思的这一理解是对市民社会本质更为深刻的把握。第一,由于马克思是从现实的历史运动出发,而不是从理念的自我运动出发考察市民社会与国家及其附属物的关系,因而,就避免了黑格尔为市民社会设立一个伦理指向的目的论的结局。也就是说,在黑格尔那里被看做自我完善的精神运动,在马克思这里被看做是人们自己活动的过程,因此,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在马克思那里是指国家的消亡和未来的“自由人的联合”)只是历史发展的结果,是人自己不断活动的结果。第二,作为对市场经济社会的把握,马克思把市民社会规定为“物质交往”的关系(其本质是经济交往关系),不仅比黑格尔将其规定为“需要的体系”更为深刻,也比它更为全面。一方面,“物质交往”关系概念,不仅把握了“需要的体系”的本质,而且也揭示了人们在“需要的体系”中实现需要的方式——即通过物质的交往实现需要;另一方面,“物质交往”关系概念,更为全面地把握了市民社会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指明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仅包含了那些直接由物质需要决定的关系,也包含了那些不是直接由物质需要决定的关系。这就避免了将市民社会看做仅仅由经济交往的“需要的体系”而构成的弊端。

其次,马克思纠正了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黑格尔的社会历史哲学曾对马克思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在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批判之前,马克思还只是依据黑格尔的发展学说,认识到普鲁士王国并非绝对理性的体现,而是有待于发展和完善的。但是,在《莱茵报》工作期间,他逐步看清黑格尔哲学的唯心主义体系与现实之间的深刻矛盾,看到经济利益、等级地位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并从这里出发转向了历史唯物主义。这期间,在关于书报检查制度的辩论中,马克思分析了莱茵省议会辩论中诸侯等级、贵族等级、城市等级和农民等级的代表对待出版自由的不同态度,对妨碍人民言论和出版自由的专制国家制度的反动本质进行了无情的批判。这说明马克思已经意识到人们在思想观点、政治态度上的对立是同等级地位的对立分不开的。在就林木盗伐案和摩塞尔河地区农民生活的状况同官方进行辩论的过程中,马克思进一步把等级地位的对立与不同的社会集团和阶级在物质利益上的对立联系起来,这说明他已经开始用物质利益关系解释社会生活。这是一个重大的转折。用马克思自己的话来说,这是从市民社会本身解释社会历史,而这正是他整个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则的最初确立。从学理上看,这一重要原则的确立是通过对黑格尔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理论批判完成的。马克思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可是在黑格尔看来却刚好相反,它们是由现实的理念产生的……,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51~252页。)又说:“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可以看出过去那种轻视现实关系而只看到元首和国家的丰功伟绩的历史观何等荒谬。”(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1页。)恩格斯也曾指出:“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247页。)马克思早期所确立的这一观点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它确立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基本关系,是理解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基本出发点。

通过对黑格尔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理论的批判,马克思确立了自己的市民社会观念。在他看来,所谓的市民社会就是指: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以直接从生产和生活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如同业工会等)为形式,以整个的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为内容,体现着人们特定的物质交往关系,独立于并决定着建立在其上的政治国家及其附属物的社会生活的领域,特别是经济活动的领域。

二、需要澄清的两个问题

在我国学界存在着两种极为流行的观点,妨碍人们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正确理解,是必须加以澄清的。

第一种需要澄清的观点是:“市民社会”一词是马克思早期从黑格尔哲学中借用过来的概念,在他的思想走向成熟之后,他就用“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代替了早期这一模糊的说法。依照这一观点,一个合理的逻辑推论是:在马克思那里,只有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理论,没有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理论。这是一种由来已久的观点。自从斯大林的《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被当做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纲领性文献以来,这一观点就一直内含于一切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解释体系之中。最近,我国已有学者指出,“市民社会”并不仅仅是马克思早期著作中使用的概念,而是见于他各个时期的著作。在他晚期的《资本论》等著作中,他还经常将“市民社会”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并列使用。这说明“市民社会”并不是一个被马克思在晚期发现了“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范畴之后弃而不用的“不成熟”的概念(注:参见俞可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3期;王兆良《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思想新思考》,载《哲学动态》1998年第7期。)。当然,我们关注的是更为深入的问题,即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解释模式为什么会忽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这一理论在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究竟具有怎样的地位?其实,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解释模式中,“市民社会”这一概念以及与之相关的全部理论的被忽视具有必然性。因为在这种解释模式中,社会历史的发展被高度地概括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因而,马克思所说的“全部的物质关系”也就被简化为“生产关系”或“经济基础”,“政治关系”也就被简化为“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这样一来,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复杂内容就在很大程度上被简化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自然也就不存在了。同时,很自然地,市民社会也就被它的抽象本质——经济基础所替代,政治国家也就被它的抽象本质——上层建筑所替代。

实际上,在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是指整个市场经济社会中的私人生活,而“生产关系”或“经济基础”只是这一私人生活的本质形式。马克思认为,作为“一切物质交往”的私人生活及其领域是与公共权力及其领域相对的,前者是市民社会,后者是政治国家;经济基础或生产关系所构成的领域,只是指私人生活中的市场交往活动及其所构成的经济领域,尽管它是全部物质交往关系的基础性领域。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剥削本质时,当然会侧重于对私人生活本质关系的剖析,但是,私人生活的本质和基础并不是它的全部,经济交往关系并不是全部的物质交往关系。市民社会作为一个私人生活的领域,固然以经济交往活动为基本内容,但同时也包含着丰富多彩的其他社会交往活动;政治国家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固然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压迫和剥削的工具,但同样也是维护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利益的活动领域。只有全面地理解市民社会这一私人生活领域及其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才能避免将马克思的社会历史学说解释为他坚决反对的纯粹的经济决定论。

第二种需要澄清的观点是: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是一个普适的分析性概念,它不只是指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人生活领域,而是指任何一个历史时期内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私人生活领域。这是近些年关于市民社会问题的讨论中出现的一种观点。这种观点认为,马克思曾多次使用市民社会的概念来论述前市场经济社会,如:“中世纪的市民社会”、“旧日的市民社会”、“先前的市民社会”、“封建社会和行会市民社会”,因此,马克思是认为市民社会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之中的。这种观点认为,根据马克思的历史观,自从国家产生以后,社会就分裂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在市场经济出现之前市民社会就已经存在,只是完全被淹没在政治国家之中而未能独立。那时的市民社会并不是现实的,而只是一种逻辑的存在。只有到了现代的市场经济社会,市民社会才与政治国家真正分离,才成为一种现实的社会存在(注:参见俞可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3期。)。

的确,马克思常常用“市民社会”一词指涉欧洲中世纪的私人领域和私人交往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之中,也不意味着马克思认为可以将它作为一个分析性的概念无差别地运用于所有社会的社会关系之中。

在理解这一问题时,必须注意市民社会在西方最初出现的历史条件,正是由于对这一历史条件的忽视或不了解,才使人们误解了马克思的有关论述。欧洲的商品经济最初是在晚期中世纪独立的自治城市中发展起来的,这些自治城市产生了最早的市民社会。欧洲中世纪的晚期具有非常独特的历史条件,在当时,诸侯纷争、群雄割据,整个社会处于极度分裂的局面。城市市民阶层受到领的极大压迫和盘剥。他们除了有服劳役或军役的义务外,还要向领主交纳实物、货币和各种苛捐杂税。因此城市在兴起以后,市民们往往以公开的或隐蔽的形式与领主进行斗争。在市民阶层与领主的斗争中,有的城市通过向领主缴纳赎买金的方式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自,形成了欧洲中世纪独有的“自治城市”。有些自治城市甚至被允许拥有独立的司法审判权和选举市政官员的权利。一般地说,城市的自治权是经过教俗领主和国王特许的,后者还要向前者颁发特权证书,这种自治权是总体的专制社会许的自治。也正是在这时,西欧的城市里形成了最早的同业工会。这种手工业行会和商人公会(基尔特)在11至12世纪的西欧极为兴盛。它们便是黑格尔所谓既非家庭又非国家的自由人的联合组织——市民社会的最初形式。这种形式的市民社会无疑是后来资本主义市民社会的雏形和前身。这种形式的市民社会不仅不可能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之中,也不可能再现于其他民族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同样发展水平上,而只能是一种特有的西欧现象。以马克思对这种市民社会的肯定为依据,断定封建社会乃至奴隶社会中也存在着市民社会显然是失当的。当然,我们并不是说这种形式的市民社会不是市民社会。我们所要强调的只是:在马克思的语境中,“市民社会”只能是商品经济关系高度发展的产物,而不可能存在于一切社会之中。马克思从来没有认为市民社会可以是非商品经济社会的社会组织形式,无论它是逻辑上的还是现实中的。在中世纪,尽管商品经济关系在整个社会中还不够发达,在自治城市中却是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因而形成特定形式的市民社会是非常自然的。应当说,马克思将它们称做“先前的”、“旧日的”、“中世纪的”市民社会,这本身就表明马克思对它们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市民社会的区别是十分清楚的,表明马克思只是把它们看做一种特殊的市民社会。正是因为如此,马克思才会说:“只有到十八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结合的各种形式,对个人说来,才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是外在的必然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7页。)版权所有

关键的问题在于,无论是马克思还是黑格尔都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是由市场经济“需要的体系”的形成所导致的。它只能建立在“整个的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高度发达的基础之上,因而,它也只能是一种现代现象。对于这一点,马克思有过很多非常明确的论述,如马克思说:“正如古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奴隶制一样,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中的人,即仅仅通过私人利益和无意识的自然的必要性这一纽带同别人发生关系的独立的人,即自己营业的奴隶,自己以及别人的私欲的奴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45页。)他又说:“在古代国家中,政治国家就是国家的内容,其他的领域都不包含在内,而现代的国家则是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相适应。”(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3页。)所谓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相适应,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完成了政治生活同市民社会分离的过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44页。)。可见,马克思所说的市民社会,是与现代的市场经济社会紧密相联的,不可能存在于一切社会之中。如果我们忽视了这一点,就会像有些人那样从“乡村自治”的传统中去寻求所谓的市民社会,这也就等于从根本上否定了市民社会问题所包含的巨大的现代价值。

三、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意义

在西方市民社会观念的演变中,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具有重要的地位,无论站在什么立场上,当代西方思想家们对这一点都是公认的。例如,当代研究市民社会问题的著名学者查尔斯·泰勒认为,马克思从经济关系上规定市民社会的本质,为他之后所有的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确立了基本的坐标。他说:“马克思援用了黑格尔的概念,并把它几乎完全地化约为经济领域;而且,从某种角度讲,正是由于马克思这种化约观点的影响,‘市民社会’才一直被人们从纯粹经济的层面加以界定。”(注:查尔斯·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见邓正来等编译《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再如,赛里格曼在考察了近代市民社会观念的演变之后得出这样的结论:马克思是古典市民社会观念的终结者和当代市民社会观念的开启者。又说:“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著作证明了以往各种市民社会模式在19世纪中的延续。”他说:在马克思那里,“古典的市民社会观念走向了终结。不过,它仍然存在于20世纪自由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的理论和实践的背景之中。”(注:赛里格曼:《市民社会的观念》,第56、57页。)

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思想,把市民社会看做是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物质交往关系和由这种交往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生活领域。这一观点切入了市民社会的本质,从而深化了黑格尔所确立的市民社会的基本观念。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这一概括,可以说是近代以降这一问题讨论的总结。他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他从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关系入手,剖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本质,这才使他的理论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无疑,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相比,当今的人类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市民社会理论也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这些发展都是在业已确立的市民社会观念的基础上的发展。因此可以说,马克思把市民社会看做是特定社会“一切物质关系”的观点,为后来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确立了一种崭新的方法和认识路径。不过,必须注意的是,马克思从市场经济中人们“全部的物质交往关系”出发把握市民社会,并将它的本质规定为“经济交往关系”,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将现实的市民社会等同于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交换领域,等同于黑格尔所谓“需要的体系”。

马克思从经济的角度看待市民社会,把它规定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经济交换关系及其所构成的经济交往领域,这无疑抓住了市民社会的本质。因为正是由于市场交往关系体系的形成,才使独立于国家的私人领域形成了一个因契约关系而联结的整体社会,才使人类社会的活动以现代的交往方式进行。市场交往中的契约活动是市民社会中个人最基本的活动,是人们进行其他一切活动的基础,因而制约着其他一切活动的进行;在市场交往中形成的契约关系也因而成为塑造市民社会中人与人关系的基础。如果离开了市场中的经济交往和契约关系,就不可能有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现代分离,因而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市民社会。但是,单纯的、不受制约的经济交往领域,只是最原始的私人自律领域,它是建立在私人财产所有权之上的“孤立的”商品交换领域,是绝对原子化的市场关系。这一领域的确是整个市民社会的基础,可是,从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它的纯粹形态只存在于商品经济发育的早期。这种典型的“经济市民社会”只是市民社会的一种过去时态,它只存在于普遍的民主和个人平等极为缺乏的特定历史时期。在那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市民社会的私人自律单纯以私有财产权为基础,私人自律的市民社会仅仅由有产的资产阶级来代表。这种市民社会已经不可能再出现,即使是对在现代社会中刚刚开始建立市场经济的社会来说,也已经不再可能,因为那种特定的历史条件已经消失,不可能再现。换言之,那种纯粹的“经济市民社会”是一种原发性的市民社会,只能存在于原发的市场经济社会的形成时期,因为在这一时期里,国家对经济的渗透能力尚未形成;它也只存在于民主制度尚未充分确立的时期,因为只有在这一时期,自由的经济交往才由对私人财产进行保护的私法而不是由民主而获得保障。马克思是坚决反对仅仅从经济的角度理解社会历史的,他也绝没有这样理解市民社会及其与政治国家的关系,虽然他并没有像后来的哈贝马斯等人那样明确强调文化批判领域在市民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但是也不意味着他就否定它可以成为市民社会的一个部分。

第4篇:市民社会理论范文

论文关键词:市民社会 政治国家 社会解放 人类解放

在马克思主义尚未正式形成“经济基础”这一科学概念之前,市民社会一直是其运思的基本范畴之一。在1845-1846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说“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所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从生产和交换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这里所讲的市民社会实际上就是经济基础,或经济结构、生产关系的总和,而政治国家和“观念”即意识形态则是建立于其上的上层建筑。

从黑格尔到马克思

马克思认为,在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中,是不存在市民社会的。或者说,政治国家是与市民社会直接合二为一的。他说:“中世纪各等级的全部存在就是政治的存在,它们的存在就是国家的存在”。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使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得以分离,市民社会才得以从政治国家中独立出来。在近代思想史上,黑格尔首次辩证地把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归结为“特殊性”和“普遍性”两个不同的范畴。对此,马克思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说:“黑格尔把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分离看做一种矛盾,这是他较深刻的地方”。由此出发,马克思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中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与对立,科学地提出了批判并超越市民社会的要求。

关于资本主义社会中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的分离和对立,马克思作了深刻的论述,他说:“市民社会和国家彼此分离。因此,国家的公民和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市民也是彼此分离的,因此人就不能不使自己在本质上二重化。作为一个真正的市民,他处在双重的组织中,即官僚组织和社会组织即市民社会的组织之中”。作为市民,“在后一种组织中,他是作为一个私人处在国家之外的,这种组织和政治国家本身没有关系”。作为公民,“他要成为真正的公民,要获得政治意义和政治效能,就应该走出自己的市民现实性的范围,摆脱这种现实性,离开这整个的组织而进入自己的个体性,因为他暴露出来的个体性本身是他为自己的公民身份找到的唯一的存在形式”。马克思又进一步指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必然表现为政治市民即公民脱离市民社会,脱离自己固有的,真正的经验的现实性,因为作为国家的理想主义者,公民完全是另外一种存在物,他不同于他的现实性,而且是同它对立。因此,“在政治国家真正发达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作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别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有了无限制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市民社会第一次真正上升到脱离自我的抽象,上升到作为自己的真正的、普遍的、本质的存在的政治存在。但是,这种抽象的完成同时也是它的消灭”。

在深刻描述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分离和对立的基础上,马克思提出并讨论了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这两个范畴,指出它们是人类解放的两个阶段。马克思认为,政治解放是带有资产阶级局限性的“社会解放”,而人类解放则是彻底的、普遍的“社会解放”。马克思指出:“政治革命把市民生活分成几个组成部分,但对这些组成部分本身并没有实行革命和进行批判”。马克思进一步分析道:“犹太人、基督徒,一切宗教信徒的政治解放,就是国家摆脱犹太教、基督教和一切宗教而得到解放……可是政治上从宗教中解放出来并不是彻底的没有矛盾的解放,因为政治解放并不是彻底的没有矛盾的人类解放的方法”。因此,即使人已经通过国家宣布自己是无神论者,即宣布国家是无神论者,但他还是受着宗教的限制。基于这样的深刻认识,马克思得出了一个结论:政治解放本身还不是人类解放。那么,究竟如何才能扬弃市民社会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分离,达到彻底的人类解放呢?对此,马克思充满激情地写道:“只有当现实的个人同时也是抽象的公民,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人劳动、自己的个人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己的‘原有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成为社会力量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当作政治力量跟自己分开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类解放才能完成”。马克思发现了这个辩证法的体现者,即无产阶级。由于这一等级是一个被彻底的锁链束缚着的阶级,所以它所从事的社会解放必将打破所有束缚人类发展的锁链,全面实现社会自由,这一社会自由将不再受到人类社会造成的一定条件的限制,并从社会自由这一必要前提出发,创造人类存在的一切条件,实现全人类的解放。人类解放的目的就是消除人在市民社会中的私人存在即个体存在和人在政治生活中的类存在即社会存在的矛盾,就是克服个人在市民社会中的异化。而这只用通过废除资产阶级私有制和无产阶级革命才能实现。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分析和批判始终是围绕经济关系这根主线进行的,这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的理论特质。

现代市民社会概念的流变

人类历史进入20世纪后,有关市民社会的讨论与黑格尔—马克思时代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不同。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思想家有葛兰西、哈贝马斯和柯亨、阿拉托等。马克思曾明确地把“市民社会”归到经济基础的范围内,但葛兰西却提出了与马克思不同的见解:目前我们能做的是确定上层建筑的两个主要层面:一个能够被称为“市民社会”,即通常被称作“民间的”社会组织的集合体;另一个则是“政治社会”或“国家”。一方面,这两个层面在统治集团通过社会执行“领导权职能”时是一致的;另一方面,统治集团的“直接的统治”或命令是通过国家和“司法的”政府来执行的。

在上述见解中,葛兰西主要强调了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一致性。他认为,政治社会代表暴力,作为的工具,它被用来控制人民群众,使他们与既定的经济关系保持一致,它们的执行机构是法庭、监狱、军队等等;市民社会则代表舆论,它通过民间的社会组织起作用,在这些组织中,最主要的是政党、工会、教会和学校,另外还应包括各种意识形态—文化的组织,如报刊、杂志和各种学术文化团体等。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后者对前者起反作用。葛兰西则反对把两者的关系理解成决定和被决定关系,他更强调的是上层建筑,特别是市民社会对经济基础的作用。葛兰西的上述见解隐含着他对西方社会上层建筑的独特理解。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上层建筑中的市民社会(即意识形态—文化方面)起着比政治社会更重要的作用。资产阶级的统治不光是靠军队和暴力来维持的,而在相当程度上是靠他们广为宣传、从而被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的世界观来维持的。

而柯亨、阿拉托认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两分法已经过时,主张采取市民社会—经济—国家三分法,从而把市民社会的文化含义推向了极端。不管“上层建筑层面论”还是“三分法”都是根据变化了的历史现实,对市民社会做出的新理解,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积极意义,但他们都是抓住一个新的关注点不放,而忽略了对社会发展具有深远影响的其它层面,特别是放弃了马克思历史唯物论的理论立场。这是由于资产阶级社会政策的某些调整,更重要的是由于小资产阶级的阶级局限性限制了其理论运思的眼界和深度。

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理论

哈贝马斯看到了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对个人、经济和“生活世界”的大规模干预,这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合法性问题,而国家的合法性是由社会文化系统制造的,而文化系统属于市民社会的范围,由此引出了市民社会的概念。他认为市民社会是一种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包括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其中私人领域指的是以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系,公共领域指的是由私人组成的独立于国家的非官方组织或机构构成的社会文化体系。可见,他既没有像葛兰西那样把市民社会归入上层建筑层面,也没有像柯亨、阿拉托那样把经济领域独立出市民社会,而是在黑格尔——马克思的政治国家—市民社会两分法的基础上,根据市民社会在当代的新变化做出了新理解。他重点分析了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即社会文化领域,并用“系统世界”和“生活世界”的概念作为分析的基础框架。他的“系统世界”包括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两个方面,而“生活世界”就是市民社会的社会文化领域。他认为当代资本主义的“生活世界”正在受到“系统世界”中政治化和商业化原则的侵蚀,而使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日渐萎缩,导致国家出现合法性危机。因此,他主张重建“非政治化的”公共领域,使社会文化领域在市民社会中获得高度自治和空前解放,国家统治才具有合法性资源,整个社会才能获得进步与发展。

从上文可以看出,黑格尔、马克思和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概念强调的侧重点的确有所不同,前面两个强调经济领域,后一个则强调社会文化领域,但不能仅仅据此就认为他们的观点是截然对立的,因为从市民社会的现代旨趣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两分法来看,黑格尔、马克思和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概念是一脉相承的,共同构成了现代市民社会的理论体系。

在19世纪,马克思把市民社会归结为“物质交往关系”,是对市民社会本质的深刻认识,但决不像一些现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所误解的那样是一种经济决定论。恩格斯说过“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因素,那末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马克思和恩格斯是坚决反对仅仅从经济角度理解历史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同样也决没有这样理解市民社会。他们没有强调社会文化领域是市民社会的一部分,是由他们所处的现实条件决定的,并不意味着市民社会自身不会发展变化拓宽领域,所以也不意味着他们否定社会文化领域成为市民社会的一部分。随着历史的发展变化,市民社会也不可能固守住经济领域而停滞不前,到了20世纪,资本主义国家权力的膨胀和国家职能的扩展使市民社会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系统受到国家越来越多的干预,商业化和政治化原则的盛行,使人们专注于追求金钱和权力,使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大众文化领域变得低级庸俗,市民社会的文化批判精神日益被削弱。哈贝马斯正是根据现实资本主义社会的这些新变化,在黑格尔、马克思的基础上为市民社会概念增添了新内容,他强调社会文化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主张恢复市民社会的文化批判精神,但这并不和马克思相矛盾,而是一种继承基础上的发展。正如哈贝马斯所说:“我在论述国家和经济的转变时所依循的理论框架,是由黑格尔法哲学初步勾勒出来,并得到青年马克思的加工”。

第5篇:市民社会理论范文

一、城市农民工的就业模式和生活状况

(一)城市农民工的就业模式

农民工大量进入城市的时代,正值中国城市的经济体制重大变革时期,城市中的就业问题已十分严峻。城市企业的职工也开始面对竞争,下岗、失业也已成为经济社会中的现实问题,这一背景决定了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就业环境。

图中纵轴表示工资水平,横轴表示劳动供给量,AB线表示城市劳动者的供给曲线,A点表示城市劳动者愿意接受的最低工资。CD线表示进城农民工的劳动供给曲线,C点表示在农村务农的工资水平。如图所示,进城农民工的工资报酬明显低于城市劳动者,由于我国传统体制下长期的城乡隔绝和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城乡劳动者的收入差距十分悬殊,因此,尽管农民工的报酬明显低于城市劳动者,但仍高于农民工在家务农的收入,对那些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民仍然具有较大的吸引力。这也可以解释,尽管如我们所见,农民工在城市中的处境非常糟糕,但仍有大量的农民不断涌人城市成为新的城市农民工。这一背景决定了农民工就业模式的基本特点:

由于没有城市户口,农民工不能够进入城市的正式就业体系,他们所从事的往往是脏、累、险、重的粗活,大多为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工种,如泥工、力工、搬运工、街头巷尾和农贸市场的小摊贩、收废品者等等。这些工作往往为一般的城市劳动者所不屑,从而成为城市农民工最为集中的工种。

在能够比较的情况下,可以发现农民工的工资收入一般要比城市工人低。还有很多农民工的工资报酬与城市劳动者之间不具有可比性,因为在许多城市中,一些工作条件恶劣的工作几乎已完全由农民工承担。另外,在实行计件工资的情况下,有些农民工收入似乎不算低,但这种情况往往与农民工的超时工作有关。

农民工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契约十分松散,许多企业将农民工当作“临时雇用工”看待,不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即使签了合同,也往往只是简单地强调用工单位的权利和农民工的义务,许多农民工甚至不清楚合同的内容。因此,常常因为事先没有明确的要约而发生雇佣纠纷,而一旦发生纠纷,农民工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其在多数情况下成为受损者,最为典型的就是雇主借故拖欠、拒付工资的现象。

农民工的劳动强度高且工作条件恶劣。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农民工的工作时间远远大于国家法定的劳动时间。大多农民工没有固定的休息日,每周工作时间长达60小时甚至更长。许多农民工在劳动保护措施很差的环境中工作,导致工伤或重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二)城市农民工的生活状况

我们日常所见的城市农民工,大多数在衣食住行各方面与他们所在谋生城市的居民有着很大不同。衣着方面,因为与他们所从事的各种粗、重且脏的活计有关,农民工的衣着一般都极为简朴甚至粗陋。居住方面,农民工一般都合伙租住于城乡结合部的农居点,在建筑工地打工者则大多就地住在工棚内,也有不少住在自己用各种建筑废料搭建的棚屋内,农民工居住条件的共同特点是:居住拥挤、采光和通风条件较差,潮湿、蚊蝇滋生,往往成为城市中的卫生死角。为了尽可能地节约在城市中的开支,农民工的饮食一般比较简单,他们是农贸市场的低档蔬菜和街头路边饮食摊档的主要顾客。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是自行车,他们是旧自行车的主要销售对象,在所有城市中都极为普遍且令人头疼不已的自行车失窃现象也往往与他们有关。由于农民工劳动强度普遍较大,劳动时间较长,闲暇时间少,基本上处于一种工作、吃饭、睡眠这种原始、简单的生活状态,日复一日地重复着从住处到工作地点再回到住处的循环过程,与一般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相差甚远。

二、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对于城市中农民工的种种恶劣环境,已经日益引起社会关注。号召社会关心和帮助农民工的呼吁也越来越多,政府也经常有旨在解决农民工的各种实际问题的制度出台。应该说,与改革之初农民工刚刚进入城市之时相比,政府和社会对待进缄农民的态度还是有了不小的转变。但也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在对农民工的关心和帮助中更多地是将农民工视为是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自身则是以强者的身份向农民工施以“同情”和“关怀”,而较少去检讨导致城乡人口形成为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制度安排。

城市农民工现象产生于我国农村人口城市化的过程中,这一过程必然要受到以下两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即现代部门的工业化程度和经济社会运行的制度安排。工业化对城市化的影响表现于:城市所具有的规模经济效应和集聚效应能够产生较高的比较收益。使城乡劳动力的收入差距日益扩大,由此产生了现代工业部门对农村人口城市化的“拉力”和传统农业部门对农村人口城市化的“推力”。因此,对阻碍农村人口城市化的制度安排,应该通过制度变革予以摒弃。对能够促进农村人口城市化进程的制度缺失,则应该通过制度创新予以弥合。从而达到加快农村人口城市化进程的目的。在农村人口城市化的过程中,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土地制度等等,无不对农民的城市化过程产生重要的影响。但是上述每一项制度的作用机制和影响程度是不同的。许多研究都认为阻碍农村人口城市化进程的关键是户籍制度,认为进城的农民之所以成为“边缘人”是因为其农村户籍。但笔者以为,户籍制度本身只是一种身份标识,传统体制下户籍制度之所以成为限制劳动力在城乡之间流动的一道不可逾越的屏障。是因为它与消费品分配和权益保障紧紧地“捆绑”在一起。凡是拥有城镇户籍的人口,从其出生开始,就享受着与农村人口不同的待遇,拥有城镇户籍就意味着拥有了从粮食和副食品供应、教育、就业、医疗、一直到退休养老的全面保障。而市场化改革以来,户籍制度与财富分配之间的联系已经被逐渐剥离。粮食和其他副食品供应已经与户籍制度脱钩,户籍制度本身也已经开始松动,除了大城市以外,许多中小城镇已经允许农村人口迁入。另外,城市就业制度虽仍对非农化人口有一定限制,但已不是一道不可逾越的屏障。因为城乡之间的长期隔绝使城乡之间劳动比较收益呈现较大差距,这一背景对进城农民的就业模式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虽然农民工不能进入一些报酬较高的部门,但那些由于工作条件恶劣且报酬不高而被城镇劳动力所不屑的工作,其报酬仍然高于农民工在家种地时可能获得的收入,这些工作对进城农民尤其对来自于经济较为落后地区的农民仍有相当的吸引力。这也是为什么农民工一旦进城以后就不太愿意再回农村的原因,即使他们很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城市人。除此之外,政府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问题逐渐重视,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多渠道安排农民工子女人学等。

以上分析表明,传统体制下与户籍身份紧密相联的就业、居住、教育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正在逐渐发生变化,由于这些制度安排所导致的对农村人口城市化的阻碍作用正在减弱并逐渐消除。而唯有社会保障制度依然维持了城乡居民之间的利益差别,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制度,依然保持了城乡分割的格局,即便是那些已经在事实上实现了非农化的人口,也依然被排斥于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因此,真正阻碍农村人口城市化进程的最大障碍并不是户籍制度,而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

如果不存在制度性的障碍,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非农化和农村人口的城市化将呈现为同一个过程,但是在我国,正是由于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二元性,在城市化进程中缺乏化解市场风险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使处于非农化过程中的农民被置于“城市农民工”这样的“边缘人”地位,其结果造成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非农化与农村人口的城市化呈现为两个分裂的过程。城乡二元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使进城农民工无法进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无以化解城市化过程中的市场风险,造成农村人口在城市化过程中的预期成本大大增加,结果导致农村人口城市化的双重阻力,一方面农民因缺乏社会保障而降低非农化动机;另一方面进了城的农民无法放弃土地,难以形成土地的集约化经营。这一现实背景意味着农村人口在城市化过程中的预期成本大大增加,农村人口的城市化动机也必定因此而大大降低,从而延缓了我国农村人口城市化进程。因此,必须建立起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将城市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化解农村人口在城市化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市场风险,降低农村人口城市化的预期成本,为农村人口的城市化提供制度保证。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实现公民的生存权利以及其他人权的保证,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三、针对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创新

(一)建立针对进城务工农民的工伤保险制度农民工所从事的多为脏、累、重、险的工作,工作条件相对比较恶劣,涉及农民工的工伤及其他职业伤害事故不断见诸报端,在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事故,有关的赔偿问题引发无尽的纠纷,而农民工由于其所处的相对弱势地位,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有必要尽快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对农民工来说,这一制度不仅保证其一旦出现职业伤害事故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而且,由于建立起了针对城市农民工的工伤赔偿机制,用工单位将会更加注意用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措施,其结果将有可能大大减少农民工的职业伤害事故。而政府要做的则主要在于设计特定的制度,并将之作为一种优效品强制推行。

(二)建立针对进城农民的医疗和大病保障制度患病是农民工最为惧怕而又是难以避免的问题。尽管从年龄结构看,进城务工的农民以年轻力壮者为多,但患病仍然是难以避免的。在缺乏保障机制的情况下,患病尤其是大病不仅为农民工造成身体痛苦,而且会导致失去工作,从而失去经济来源而陷于贫困。为在更大范围内分散农民工的风险,应该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大病医疗费用部分社会统筹的保障机制。其筹资机制由个人缴费和地方财政的一定支持构成。个人缴费和财政支持的比例应该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而定。所形成的基金由有关的社会保险机构专项管理。凡参加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的农民工均可持大病治疗卡到指定医院接受治疗。缴费额可以根据大病发生率和治疗费用及其变化来确定,为使该制度能够顺利推行,初期可确定相对较低的缴费水平和保险水平,将来视情况逐渐提高。最终实现与城镇医疗保障制度的并轨。

(三)根据进城务工农民的不同情况将其纳入有差别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进城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显然比建立工伤保险和大病保险具有更大的难度。困难首先在于农民工的情况各不相同,有的农民工已在城镇工作生活了较长的时间,并且拥有比较稳定的工作和固定的住所。有些则是刚刚进入城镇,工作和生活的流动性都很大。因此,有必要针对不同的情况建立有差别的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对拥有比较稳定职业且已在城镇就业较长时间的农民工,他们实际上已经成为“城镇人口”应该将他们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其养老保险费的交纳办法可以视同于城镇职工,即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工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部分一般不低于本人工资的7%一8%。对于无稳定职业且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则可以设计一种过渡性的方案,比如制定一定范围内不同档次的缴费率供农民工自愿选择,同时规定凡雇用农民工的企业必须根据农民工所选择的缴费率而缴纳相应档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进入城市从事经营性的自雇性农民则可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保障制度安排。同时,为所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进城农民建立个人帐户。

第6篇:市民社会理论范文

关键词:中国研究;葛兰西;《狱中札记》;市民社会

中图分类号:B5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6-0032-03

葛兰西在狱中写下的具有高度启发性与创造性的文本――《狱中札记》,展现了与之前黑格尔、马克思都不同的分析市民社会的视角。同时,他的市民社会理论也为现在研究中国本土的市民社会提供了不一样的维度,以及提供了构建中国本土市民社会的另一种可能性。

一、对葛兰西市民社会概念的解析

葛兰西在《狱中札记》中一开始就对市民社会这一社会形态下了一个断言:“在步入自主的国家生活之前,‘市民社会’在历史上不可能存在。”[1]351这表明葛兰西认为市民社会是历史的产物,甚至是国家的产物。至于他所说的“自主的国家”,指的是与反封建神学统治兴起以来的市场经济的产生相一致的资本主义国家。所以在他看来,市民社会在市场经济出现之前是决不存在的,这与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产生的历史阶段的看法有很大的一致性。

其次,从该书中“市民社会无须‘法律约束’或强迫的‘义务’就能运转,但是照常可以带来集体压力,并且通过风俗的演化、思想和行为方式以及道德风尚等产生客观效果”[1]311。这段话可以看出葛兰西认为市民社会不应该存在于经济领域,而是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可以通过意识形态、社会习俗等文化传播方式以及法律的作用来达到政治社会用霸权等暴力方式控制人民的目的。也正因为市民社会有这样的优势,让葛兰西更为倾向于采用市民社会的统治方式,以及相信市民社会终有一天会取代国家(政治社会)。

虽然在葛兰西眼中市民社会属于上层建筑,但在当时却与意识形态的统治者-教会在某些时候是对立的。这也是他的一个发现:教会在一些情况下会变成国家主体的一部分,从而与市民社会产生矛盾,并吸收了市民社会中一部分教会成员,削弱了市民社会的作用。不过在葛兰西眼中,市民社会具有自我调节的能力,所以接下来他阐述了宪法对于维护市民社会的作用,“它在法律上并不统治或治理国家。它具有‘实际的权力’,执行领导功能,保持‘市民社会’不同利益的力量均衡”[1]327。这里的“它”指的就是宪法,这句话同时也证明了之前所说的市民社会进行管理所用的方式都是非暴力的。

最后也是引起最多争议的一点,即葛兰西认为国家是由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共同组成的统一体,他们在国家管理过程中相互交织发挥作用。所以一个国家的稳定与良性运行不仅还要靠政治社会的强制力量的保障,也要靠市民社会的文化与法律的价值内化作用。这一观点颠覆了之前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分法,从一个新的层面看待市民社会与国家二者的关系。根据对国家组成的看法,接着葛兰西从治理角度并按照从不好到好的顺序阐述了国家发展的历程:从国家等于政府到国家等于市民社会到最后国家成为守夜人。显而易见,他认为作为“守夜人”①的国家是治理最好的国家。因为作为“守夜人”的国家不仅会保障自己的土地与国民的安全,还能不干涉经济、文化等活动,不用暴力手段控制国民。葛兰西认为让市民社会取代政治国家成为所谓的规范国家,是实现这一国家方式的最好形式。

二、葛兰西与黑格尔和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比较

(一)对市民社会概念的描述

黑格尔:市民社会是现代的产物。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是为了最大化个人利益所行动,是高度分化的集体。

马克思:市民社会有多个含义,可以被理解为经济基础、生产关系、商品经济社会等。它伴随资产主义国家而产生,所以有时也可以指代为资本主义社会。例如马克思在主张消灭市民社会,实现共产主义理想时,这里的市民社会就等同于资本主义社会。

葛兰西:市民社会只存在于“自主的国家”中,即现代国家,是国家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兴起与反封建神学统治、民族主义的兴起特别是市场经济的产生相一致。

(二)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

黑格尔:“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2]。黑格尔第一次把市民社会从国家中独立出来,并把市民社会定义为私人与国家的中间地带,是国家的政治生活之外的所有经济和社会的过程之和。而且黑格尔也是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主张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国家是对市民社会的超越,市民社会对私人与国家的关系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

马克思:与黑格尔一样,坚持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分法,认为市民社会与国家对立统一而存在,所以处在该社会中的市民过的是双重生活。但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而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因为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定义为经济基础,所以对于上层建筑的政治国家起到决定作用。

葛兰西:国家等同于市民社会加政治社会,市民社会是国家的一部分,通过意识形态、文化等方面协助国家(政治社会)进行管理。

(三)市民社会所属的领域

黑格尔:市民社会属于除了政治生活之外的所有领域,主要是经济领域和文化领域,但也包括司法制度与警察等政治机构。因为组成部分不同,容易导致冲突,所以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不存在必要的一致,需要被国家所控制。

马克思:市民社会属于经济领域,从马克思“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3]32以及“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3]75的这两句话中可以明显看出来。

葛兰西:市民社会属于上层建筑,主要是文化领域,从葛兰西文化霸权理论中可以看出他对使用文化领导权治理国家的重视。

(四)市民社会作用方式

黑格尔:市民社会主要通过法律制度起作用。“这种联合是基于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和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2]。因为市民社会中的个人高度重视自身利益,所以用法律制度来代替所谓的道德习俗来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犯就成了多数人认可的主要管理方式。

马克思:市民社会的作用方式主要表现为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它在一定条件下影响人们的社会关系以及推动社会的前进与发展。

葛兰西:市民社会的作用表现在它可以形成社会价值与道德形态,内化个人的价值形态,从而协调政治管理活动。同时它还能通过文化的反作用影响社会的经济发展。

(五)市民社会的归宿

黑格尔:市民社会最终融入政治生活中,成为国家的附属物。

马克思:市民社会最终会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形式被无产阶级,推动共产主义的形成过程。

葛兰西:国家被吸收到市民社会中组成所谓的规范社会,从而促进政治和文化两种领导权的统一,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三、对本土研究的意义

(一)对中国本土化市民社会概念的界定

迄今为止,中国关于市民社会的很多本土化研究都探讨了有关概念界定的问题,但是一直到现在始终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有些学者认为可以直接借鉴西方的定义,然后与中国类似的组织相比较。这样一来商会、非政府机构、社区都可以被定义为市民社会。还有些学者认为西方毕竟和中国的社会性质、社会结构都不一样,不能仅仅寄希望于所谓的“拿来主义”,而应该发展本土化的概念与定义。这就产生了一些类似于市民社会的概念,如公民社会等。而邓正来在他的《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一书中主张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中国市民社会的界定,根据众学者提出的市民社会的共性来对其进行定义。这也不失为一个折中的好办法。但同时也可以创造性地发展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把市民社会看作是国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的政治机构相辅相成。它既可以存在于经济领域,促进社会财富的分配与调节;也可以存在于文化领域,推动人们素质与道德的发展。根据上面所说,可以把市民社会定义为不受政府控制的非政治领域的组织或机构的集合体。这样,非官方的经济组织、大众传媒都可以作为市民社会的一种形式。

(二)对中国是否存在市民社会的回答

这个问题在中国国内学术界讨论了很长时间,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因为学术界关于市民社会的界定都还不统一,那么要用哪一定义来衡量中国到底有没有市民社会也就成了大问题。所以现在很多研究就以市民社会在中国概念构建的困难性而否定其可能性,这是极其不合理的。如果能根据葛兰西对市民社会领域的划分,先把中国市民社会应有的特征勾画出来,再对其做具体的描述,那么很容易就能得出中国是否存在市民社会这一问题的答案。根据上面提出的有关市民社会的概念和举例,中国是确实存在有自己特色的市民社会的。

(三)对构建中国化市民社会的可能性研究

现在的大部分构建中国化市民社会的研究都把矛头指向了构建的现实可操作性方面,认为中国的社会性质不利于市民社会的诞生。这些批判主要是从西方构建市民社会的经验或理论出发,对中国的指导作用并不明显。而且这些批判否定了中国传统亲情网络对于构建本土化市民社会的意义,忽视了从中国自身优势出发形成市民社会发展条件的优势,不利于构建中国市民社会过程中的本土化。而葛兰西正是从当时意大利的国情和世界形势出发,提出了有利于本国发展的一系列有关市民社会的理论。所以说,中国也要在对自身国情与社会形势的正确认知下,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合中国发展的中国化市民社会。下面是构建中国化市民社会的一种可能性-网络市民社会。

在这个信息时代,人们已经可以在各种网络媒体上发表自己的言论,也可以在各大社交软件上找到与自己志同道合的朋友,甚至可以在网上学习自己感兴趣和需要的课程。根据葛兰西对市民社会的定义,网络空间可以说已经成了发展市民社会不可或缺的一个领域。在这里,大众传媒可以用自己的观点来引导网络群众,人们可以像在学术沙龙一样交换自己的思想,实现了葛兰西所认为的市民社会应该发挥的作用方式与作用成果。只是现在网络空间中的一些领域还是有政府的介入与管理,因为网络文明的缺失与网络文化的低俗化使政府无法放任其自由发展。建设文明网络的法律与规定迫在眉睫。虽然最近政府已经了有关惩罚谣言的法律,也打击了一些网络色情与暴力,但是作为一个新兴的空间,它的发展还需要更多的管理与网民自身的理性。只有净化了网络空间,它才能真正成为群众分享经验,交流文化的空间才能真正成为所谓的网络市民社会。

(四)对中国市民社会发挥作用的方式-文化领导权的作用

现在的大部分国家都采取的是政治管理为主的方式,中国也不例外。可是这一方式管理下的群众并不会对国家产生一种内在的信任,不利于国家的长远发展。所以,发展一种新的能内化社会价值的管理方式可谓迫在眉睫。而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关于主张发挥文化以及意识形态建设对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功能刚好可以作为借鉴。在葛兰西的理论中提到了两种实行文化领导权方式:一种是认同、同意的方式,另一种是宣传、引导的方式。在中国,这两种方式可以通过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扬弃,保留优秀传统文化来推动群众对主流文化的认同,解决国民的信仰危机,减少社会不诚信事件的发生。同时也可以采取媒体传播等宣传方式来内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而提高国民的文化与道德素养,促进人们集体荣誉感的增强,使大家都愿意为建设和谐社会与小康社会尽自己的一分力,从而最终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四、总结

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相较于黑格尔与马克思的理论更注重对国家的非暴力管理方式,符合现代中国的国情,可以为中国本土研究所借鉴,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市民社会理论,从而构建有利于政治民主,文化发展的中国式市民社会。

参考文献:

[1]葛兰西.狱中札记[M].郑州:河南大学出版社,2014.

第7篇:市民社会理论范文

葛兰西在狱中写下的具有高度启发性与创造性的文本――《狱中札记》,展现了与之前黑格尔、马克思都不同的分析市民社会的视角。同时,他的市民社会理论也为现在研究中国本土的市民社会提供了不一样的维度,以及提供了构建中国本土市民社会的另一种可能性。

一、对葛兰西市民社会概念的解析

葛兰西在《狱中札记》中一开始就对市民社会这一社会形态下了一个断言:“在步入自主的国家生活之前,‘市民社会’在历史上不可能存在。”[1]351这表明葛兰西认为市民社会是历史的产物,甚至是国家的产物。至于他所说的“自主的国家”,指的是与反封建神学统治兴起以来的市场经济的产生相一致的资本主义国家。所以在他看来,市民社会在市场经济出现之前是决不存在的,这与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产生的历史阶段的看法有很大的一致性。

其次,从该书中“市民社会无须‘法律约束’或强迫的‘义务’就能运转,但是照常可以带来集体压力,并且通过风俗的演化、思想和行为方式以及道德风尚等产生客观效果”[1]311。这段话可以看出葛兰西认为市民社会不应该存在于经济领域,而是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可以通过意识形态、社会习俗等文化传播方式以及法律的作用来达到政治社会用霸权等暴力方式控制人民的目的。也正因为市民社会有这样的优势,让葛兰西更为倾向于采用市民社会的统治方式,以及相信市民社会终有一天会取代国家(政治社会)。

虽然在葛兰西眼中市民社会属于上层建筑,但在当时却与意识形态的统治者-教会在某些时候是对立的。这也是他的一个发现:教会在一些情况下会变成国家主体的一部分,从而与市民社会产生矛盾,并吸收了市民社会中一部分教会成员,削弱了市民社会的作用。不过在葛兰西眼中,市民社会具有自我调节的能力,所以接下来他阐述了宪法对于维护市民社会的作用,“它在法律上并不统治或治理国家。它具有‘实际的权力’,执行领导功能,保持‘市民社会’不同利益的力量均衡”[1]327。这里的“它”指的就是宪法,这句话同时也证明了之前所说的市民社会进行管理所用的方式都是非暴力的。

最后也是引起最多争议的一点,即葛兰西认为国家是由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共同组成的统一体,他们在国家管理过程中相互交织发挥作用。所以一个国家的稳定与良性运行不仅还要靠政治社会的强制力量的保障,也要靠市民社会的文化与法律的价值内化作用。这一观点颠覆了之前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分法,从一个新的层面看待市民社会与国家二者的关系。根据对国家组成的看法,接着葛兰西从治理角度并按照从不好到好的顺序阐述了国家发展的历程:从国家等于政府到国家等于市民社会到最后国家成为守夜人。显而易见,他认为作为“守夜人”①的国家是治理最好的国家。因为作为“守夜人”的国家不仅会保障自己的土地与国民的安全,还能不干涉经济、文化等活动,不用暴力手段控制国民。葛兰西认为让市民社会取代政治国家成为所谓的规范国家,是实现这一国家方式的最好形式。

二、葛兰西与黑格尔和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比较

(一)对市民社会概念的描述

黑格尔:市民社会是现代的产物。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是为了最大化个人利益所行动,是高度分化的集体。

马克思:市民社会有多个含义,可以被理解为经济基础、生产关系、商品经济社会等。它伴随资产主义国家而产生,所以有时也可以指代为资本主义社会。例如马克思在主张消灭市民社会,实现共产主义理想时,这里的市民社会就等同于资本主义社会。

葛兰西:市民社会只存在于“自主的国家”中,即现代国家,是国家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兴起与反封建神学统治、民族主义的兴起特别是市场经济的产生相一致。

(二)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

黑格尔:“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2]。黑格尔第一次把市民社会从国家中独立出来,并把市民社会定义为私人与国家的中间地带,是国家的政治生活之外的所有经济和社会的过程之和。而且黑格尔也是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主张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国家是对市民社会的超越,市民社会对私人与国家的关系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

马克思:与黑格尔一样,坚持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分法,认为市民社会与国家对立统一而存在,所以处在该社会中的市民过的是双重生活。但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而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因为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定义为经济基础,所以对于上层建筑的政治国家起到决定作用。

葛兰西:国家等同于市民社会加政治社会,市民社会是国家的一部分,通过意识形态、文化等方面协助国家(政治社会)进行管理。

(三)市民社会所属的领域

黑格尔:市民社会属于除了政治生活之外的所有领域,主要是经济领域和文化领域,但也包括司法制度与警察等政治机构。因为组成部分不同,容易导致冲突,所以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不存在必要的一致,需要被国家所控制。

马克思:市民社会属于经济领域,从马克思“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3]32以及“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3]75的这两句话中可以明显看出来。

葛兰西:市民社会属于上层建筑,主要是文化领域,从葛兰西文化霸权理论中可以看出他对使用文化领导权治理国家的重视。

(四)市民社会作用方式

黑格尔:市民社会主要通过法律制度起作用。“这种联合是基于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和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2]。因为市民社会中的个人高度重视自身利益,所以用法律制度来代替所谓的道德习俗来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犯就成了多数人认可的主要管理方式。

马克思:市民社会的作用方式主要表现为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它在一定条件下影响人们的社会关系以及推动社会的前进与发展。

葛兰西:市民社会的作用表现在它可以形成社会价值与道德形态,内化个人的价值形态,从而协调政治管理活动。同时它还能通过文化的反作用影响社会的经济发展。

(五)市民社会的归宿

黑格尔:市民社会最终融入政治生活中,成为国家的附属物。

马克思:市民社会最终会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形式被无产阶级推翻,推动共产主义的形成过程。

葛兰西:国家被吸收到市民社会中组成所谓的规范社会,从而促进政治和文化两种领导权的统一,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三、对本土研究的意义

(一)对中国本土化市民社会概念的界定

迄今为止,中国关于市民社会的很多本土化研究都探讨了有关概念界定的问题,但是一直到现在始终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有些学者认为可以直接借鉴西方的定义,然后与中国类似的组织相比较。这样一来商会、非政府机构、社区都可以被定义为市民社会。还有些学者认为西方毕竟和中国的社会性质、社会结构都不一样,不能仅仅寄希望于所谓的“拿来主义”,而应该发展本土化的概念与定义。这就产生了一些类似于市民社会的概念,如公民社会等。而邓正来在他的《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一书中主张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中国市民社会的界定,根据众学者提出的市民社会的共性来对其进行定义。这也不失为一个折中的好办法。但同时也可以创造性地发展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把市民社会看作是国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的政治机构相辅相成。它既可以存在于经济领域,促进社会财富的分配与调节;也可以存在于文化领域,推动人们素质与道德的发展。根据上面所说,可以把市民社会定义为不受政府控制的非政治领域的组织或机构的集合体。这样,非官方的经济组织、大众传媒都可以作为市民社会的一种形式。

(二)对中国是否存在市民社会的回答

这个问题在中国国内学术界讨论了很长时间,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因为学术界关于市民社会的界定都还不统一,那么要用哪一定义来衡量中国到底有没有市民社会也就成了大问题。所以现在很多研究就以市民社会在中国概念构建的困难性而否定其可能性,这是极其不合理的。如果能根据葛兰西对市民社会领域的划分,先把中国市民社会应有的特征勾画出来,再对其做具体的描述,那么很容易就能得出中国是否存在市民社会这一问题的答案。根据上面提出的有关市民社会的概念和举例,中国是确实存在有自己特色的市民社会的。

(三)对构建中国化市民社会的可能性研究

现在的大部分构建中国化市民社会的研究都把矛头指向了构建的现实可操作性方面,认为中国的社会性质不利于市民社会的诞生。这些批判主要是从西方构建市民社会的经验或理论出发,对中国的指导作用并不明显。而且这些批判否定了中国传统亲情网络对于构建本土化市民社会的意义,忽视了从中国自身优势出发形成市民社会发展条件的优势,不利于构建中国市民社会过程中的本土化。而葛兰西正是从当时意大利的国情和世界形势出发,提出了有利于本国发展的一系列有关市民社会的理论。所以说,中国也要在对自身国情与社会形势的正确认知下,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合中国发展的中国化市民社会。下面是构建中国化市民社会的一种可能性-网络市民社会。

在这个信息时代,人们已经可以在各种网络媒体上发表自己的言论,也可以在各大社交软件上找到与自己志同道合的朋友,甚至可以在网上学习自己感兴趣和需要的课程。根据葛兰西对市民社会的定义,网络空间可以说已经成了发展市民社会不可或缺的一个领域。在这里,大众传媒可以用自己的观点来引导网络群众,人们可以像在学术沙龙一样交换自己的思想,实现了葛兰西所认为的市民社会应该发挥的作用方式与作用成果。只是现在网络空间中的一些领域还是有政府的介入与管理,因为网络文明的缺失与网络文化的低俗化使政府无法放任其自由发展。建设文明网络的法律与规定迫在眉睫。虽然最近政府已经了有关惩罚谣言的法律,也打击了一些网络色情与暴力,但是作为一个新兴的空间,它的发展还需要更多的管理与网民自身的理性。只有净化了网络空间,它才能真正成为群众分享经验,交流文化的空间才能真正成为所谓的网络市民社会。

(四)对中国市民社会发挥作用的方式-文化领导权的作用

现在的大部分国家都采取的是政治管理为主的方式,中国也不例外。可是这一方式管理下的群众并不会对国家产生一种内在的信任,不利于国家的长远发展。所以,发展一种新的能内化社会价值的管理方式可谓迫在眉睫。而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关于主张发挥文化以及意识形态建设对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功能刚好可以作为借鉴。在葛兰西的理论中提到了两种实行文化领导权方式:一种是认同、同意的方式,另一种是宣传、引导的方式。在中国,这两种方式可以通过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扬弃,保留优秀传统文化来推动群众对主流文化的认同,解决国民的信仰危机,减少社会不诚信事件的发生。同时也可以采取媒体传播等宣传方式来内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而提高国民的文化与道德素养,促进人们集体荣誉感的增强,使大家都愿意为建设和谐社会与小康社会尽自己的一分力,从而最终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第8篇:市民社会理论范文

内容提要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这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相适应的。市民社会是与市场经济密切联系的一个概念,是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成员在生产和交往中形成的社会组织形式。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政治国家,是法产生的基础。现代法治的实现,必须以市民社会为基础。在我国,要积极推进法治的进程,就要积极加强市民社会的培育,促进市民社会的成长,以构建法治实现的社会文化基础。关键词 :市民社会;市场经济;政治国家;法治;基础从资本主义法治的发展历史来看,市民社会的培育是观念性法律文化产生的基础。法治的一切价值准则和理论原则,都是在市民社会中培育出来的,纵观法治发展的历史,市民社会的培育和形成,对法治的实现具有基础性的作用。1、市民社会的概念“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在西方国家是一个自古就有,但含义变化比较大的词汇。从19世纪开始,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发展,“市民社会”被用来专指从中世纪封建社会的种种政治束缚中获得解放的近代市民阶层之间的关系,被认为是一个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领域。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正是从这一含义上发展起来的。马克思 最早是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使用“市民社会”概念的,并把它归为在摆脱封建伦理、宗教和政治等方面种种束缚的基础上形成起来的、以独立自主地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的各种社会关系的领域。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 。……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 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①“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②由此可见,所谓“市民社会”主要是指在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摆脱了封建的政治、伦理、道德和宗教等束缚及人身依附关系,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能独立自主地进行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市民”个体所构成的各种不同类型的社会组合,它们体现着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自主的个人(“市民”)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主要是经济关系,特别是财产关系)。按照马克思的分析 和历史经验的证实,商品经济的出现并逐步取代封建自然经济,是市民社会产生并最终从中世纪封建政治国家中分离出来,形成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对立统一的前提和条件。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目标 ,作为这一目标在社会组织方式上的反映,就必然是市民社会的形成。市民社会是市场经济的社会载体,市场经济是市民社会的经济活动方式(而与之相对应的是,计划经济体制是与政治化社会密切联系的)。当然,正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有着本质的区别一样,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与资本主义市民社会也有本质的不同。主要表现在:第一,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这就使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在拥有充分的独立性的同时,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第二 ,在社会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实现了平等 ,这与资本主义 社会建立在财产基础上的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 具有根本的不同;第三,在社会主义社会,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是相辅相成,协调发展的,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两者的矛盾是对立的。马克思 关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 的基本理论,是其唯物史观形成的基础,虽然是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上提出来的,但其一般规律 仍然适用于社会主义的市民社会 。2、市民社会与国家和法的关系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总的说来是市民社会产生和决定政治国家,政治国家则是市民社会为实现其共同利益而采取的政治组织形式。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决定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政治国家产生于市民社会。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由于私有制摆脱了共同体,国家获得了和市民社会并列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实际上,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③第二,政治国家的性质是由市民社会的阶级状况决定的。恩格斯指出:“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 ”④“在现代历史中,国家的意志总的说来是由市民社会的不断变化的需要,是由某个阶级的优势地位,……决定的。”⑤对于市民社会与法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因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所以可以得出结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获得了政治形 式。”⑥这就是说,法产生于市民社会的规章通过国家获得的政治形式。表面上看来,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而法所反映的实际上是市民社会的要求和意志。3、市民社会与法治的关系从马克思、恩格斯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市民社会与法的关系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市民社会是实现法治的社会文化基础,法治的真正基础和源泉是市民社会而不是国家。首先,市民社会是由各种利益集团以一定的形式构成的,当这些在经济和其他领域中成长起来的利益集团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便会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要求在政治上、法律上表达他们的意志。这种要求不仅是民主政治的强大动力,也是实现现代法治最初始的根源。其次,法治社会的“良法”是由市民社会构建起来的。从表面上看,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然而实际上立法者对社会规律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他们不可能对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社会秩序演变的复杂因果关系有完全的、透彻的、前瞩性的了解。法治社会的法律一方面是市民社会各利益集团以及公民代表在社会资源分配中达成的协议,另一方面是将运行在市民社会中的规则通过立法机关赋予法律形式予以认可。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是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反映有效运行在实际生活中构成社会秩序的社会规则、规章,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只是反映少数人的需求,那么,这样的法律就不能带来社会的普遍遵守,只能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力来维持。这样的法律只能是恶法,不是真正的法治。再次,法律的普遍遵守必须以市民社会为基础。法律受到尊重并得到社会的普遍遵守是法治社会的一条基本要求。法律在其创制的时候应该广泛地体现市民社会各利益集团的意志,法律一旦形成,它就被赋予了国家的政治形式,具有某种强制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有权以强制的方式推行法律。法治秩序的构建应以市民社会普遍自觉地遵守法律为基础,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的强制力更多的是作为一种赋予法律以权威的外在形式,其实施只能是针对少数不法分子。如果我们硬性地依赖国家的强制力构建社会法律秩序,即使社会可能形成某种秩序,这种秩序也是与社会缺乏内在亲和性的,它无法调动社会成员主动采取有效行动,去促进人们间的相互合作。这样的社会秩序是僵死的,非人性的,容易成为“法律专制”或“法律独裁”滋生的温床。4、我国市民社会培育的含义和内容市民社会的形成在西方国家是社会自然演进的过程,它是以中世纪的城市关民为基础,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建立而逐步地发育成熟的,这一过程经历了从16世纪到18世纪三个世纪的时间。对人类民主宪政和法治产生的历史加以考察不难发现,如果没有16至18世纪欧洲市民社会的兴起及其与国家的分离,就没有新兴的欧洲资产阶级,也就没有近代资产阶级的民主宪政与法治。同样,在我国,如果没有建立在经济关系基础上以自冶、自律为组织原则的市民社会的形成,也就不会有现代法冶的出现。然而,我国长期的封建集权统治和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我国社会高度政治化,公共权力成为维系整个社会的核心,由此使中国社会个体的生存完全依附于公共权力,缺乏主体性,这是造成我国经济社会领域陷于 “一管就死,一放就乱”怪圈的主要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民社会发育不良,对现代法治的负面作用主要表现为:第一,对权力的过分依附为权力的过度扩张创造了条件,社会缺乏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力量和监督力量,造成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第二,社会自身缺乏自组织的能力和体系,社会个体的意志缺乏通畅的表达渠道,导致私法不兴而公法发达。第三,对权力的崇拜,导致对法律的漠视。第四,社会生活过度政治化,缺乏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应该看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社会成员主体意识的增强,市民社会的逐渐发育,这些负面影响正在减少。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市民社会对现代法治的重要作用。可以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市民 社会培育的过程,也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培育和发展的过程。我国 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结果。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无论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提高我国经济竞争的角度,还是从社会法治化的角度,国家有意识地对市民社会的形成进行催化和培育都是非常必要的。这种催化和培育并不是越俎代庖,人为地建立一些组织强加给社会,而是要从现有社会以经济关系为基础的各种社会关系和民间组织中选育有利于市民社会发展的社会自组织的萌芽,对其进行保护和鼓励,帮助它迅速地发展壮大。比如,我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委员会,就是农民培育民主、法治观念的组织形式。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体制以后,农民与国家之间的基本关系是承包经营关系,这种关系的基础就是承包合同,农民与国家的关系变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这就使村委会作为权力机构的性质在削弱,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性质在加强。国家应该积极促进这种转化,使农民通过民主选举和民主参与组织起来的?迕裎被岢晌┟褡呦蚴谐〉那帕汉偷钟谐》缦盏钠琳希保┟裢ü迕裎被岱从匙约旱囊庵荆压曳杀涑纱骞婷裨迹晕夜芾恚晕以际U嬲灾蔚拇迕裎被嵋欢ɑ嵋寂┟褡呦蛎裰鳌⒎ㄖ蔚南执缁帷F渌绯鞘兄械纳缜值牢被岫际鞘忻窠凶晕夜芾淼娜褐谛宰橹埂T谑谐【弥蟹⒄蛊鹄吹牟┫献髯橹幸敌幔约奥墒κ挛袼蠹剖κ挛袼壬缁嶂薪榉窕梗加Ω贸晌忻裆缁岬淖宰橹低常挥Τ晌一沟幕阕橹蚋绞艋埂?/P> 注释:①②③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88-89页、130-131页、132页、132页④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196页、251页

第9篇:市民社会理论范文

人口老龄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自然规律,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老龄化进程明显加快,“银发浪潮”已经到来。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43亿,占总人口的11%,近20年还将以年均超过3%的速度增长,大大超过总人口年均0.66%的增长速度。江苏人口老龄化程度高于全国,老龄化速度明显快于全国水平。1982年,江苏省65岁以上老年人口比重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0.64个百分点,却高出了1.88个百分点,更是高出3.07个百分点。由于江苏老年人口基数大,除具有全国人口老龄化的普遍特征外,人口老龄化问题更突出。据预测,到20xx年,江苏省65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占总人口的比重为10.7%。20xx年之后,老龄化速度开始加快,老年人口将达到1223.46万人,占总人口15.73%,2020年之后老龄化速度更快,老年人口比重平均每年上升0.6个百分点左右,至2040年左右达到峰值。老年人口比重的快速增长,导致了社会养老负担加重,到20xx年江苏省社会总抚养比达到33.81%,其中老年抚养比达到14.43%。家庭赡养功能弱化,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无子女老人和空巢家庭老人的养老风险增大。江苏省已有1000多万独生子女家庭,其中40%的老人家庭为空巢家庭,高龄和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不断增多,要求提供社会照料服务的需求日益加大。解决老年人的生活照料问题,使其长寿的同时也能保证有质量的生活,已经成为江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问题。

一、养老服务的基本内涵及若干概念的界定

从养老资源的提供者或者养老的支持力这个角度,人类只存在三种基本的养老方式,即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自我养老。由家庭提供养老资源的就是“家庭养老”,而由社会来提供养老资源的就是“社会养老”。从我国现实情况看,家庭养老、机构养老和社区居家养老是我国目前三种基本的养老模式。家庭养老是传统的居家养老模式,机构养老是社会化的养老模式,社区居家养老是一种兼顾家庭和社会的养老模式。

在现代化因素的影响下,传统的“家庭养老”的传统正经历一场前所未有的变革,变革之一是家庭养老的内容和形式出现了分离,“在家养老”不一定就是“家庭养老”。变革之二是家庭养老的功能出现弱化,弱化的原因有:子女数的减少;代际居住方式的变化,即从过去的共居转向分居,“空巢”家庭增多:劳动力社会参与率的提高和社会竞争因素的介入使得不少做子女的陷入了某种角色冲突,即“事业人士”的角色与“孝顺子女”角色的冲突。变革之三是养老功能出现转移,即从家庭转向社会。家庭养老这一传统养老方式必将随家庭结构的变化而逐步向社会养老过渡。这就是家庭养老的社会化和现代化问题。

机构养老就是养老院养老。最初养老院是政府为解决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等生活照料问题而投资建设,以后逐步发展到面向社会公众。同时社会力量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迅速。养老机构建设往往占用的资金多,服务面小,成本高。机构养老存在诸多局限性,例如养老设施不足、本身结构性矛盾突出,入住老人容易产生精神抑郁、孤寂落寞等心理疾患等。在微观层面上,多数老人不愿意入住养老机构,多项调查显示,只有2%一3%的老人愿意入住养老机构,实际上,就是这2%一3%的老人中,还有人是出于体谅子女的负担。大多数老人一般是在生活不能自理了,而且需要长期医疗帮助的情况下,才会真正下决心住到养老机构中去。

居家养老是老年人在家中居住,并由社会提供养老服务的一种方式,既区别于机构养老,也有别于传统的家庭自然养老,它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的,以上门服务和社区日托为主要形式。居家养老是把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结合起来的一种养老模式。居家养老符合我国未富先老的老龄社会特点,满足了老年人长期的生活和心理习惯,是我国养老服务发展的基本方向。

二、我国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一)我国老年福利政策的发展历程

中国作为儒教传统文化国家,自古就有尊老敬老的观念。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将原有的民间福利事业由政府接办,改为国家事业,又通过取缔、教育和改造方式,逐渐演变为由国家独立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和机构。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福利事业的模式可以称为国家福利模式,即国家承担完全和无限福利责任,形成国家包办福利事业的局面。福利事业被分割为民政福利和企业或单位福利两大独立板块。其中民政福利仅仅是对部分社会成员的补救福利措施,而企业或单位福利才是真正的社会福利主体。这种模式是资源供给的单一化,福利事业举办主体的单一化,严重阻碍老年人福利事业的发展,限制老年人的生活需要。

我国老年福利事业的改革首先是对国家办福利事业的改革。1983年召开的全国第八次民政 工作会议指出,“社会福利事业国家可以办,社会、团体可以办,工厂、机关可以办,街道可以办,家庭也可以办,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福利事业”。次年,民政部在漳州召开了全国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改革整顿工作经验交流会,这次会议制定了国家办的福利机构要进一步由国家包办向国家、集体、个人一起办的体制转变,进一步由救济型向福利型转变,由供养型向供养康复型转变,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的改革方向和发展战略。此后,社会力量举办福利事业也得到了政府的倡导、支持和发展。如1986年民政部正式提出了“社会福利社会办”的概念;1987年开始倡导社区服务;1991年明确提出“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概念。,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0部委《关于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这个意见明确提出了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机构”的目标和设想,制定了社会力量举办社会机构的优惠政策,标志着我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民政部启动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提出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的发展思路和目标,推动老年福利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全国老龄办等10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第一次以国务院文件的形式明确提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2月,国家10部委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养老服务业迈上了全面快速发展的轨道。

(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1、养老服务设施情况。12月国务院新闻办的《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显示,全国城乡有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和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机构39546个,总床位149.7万张。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社会化养老机构发展比较快。以老年性福利机构为例,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中城镇老年性福利机构的床位数和收养救助人数逐年增长(表1)。民办养老机构已成为养老服务的重要力量。目前,民办养老机构已经发展到1620多所,床位数现在已经近6万张,收养了4万多人,其中已经正式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养老机构有996所。底,全国社区服务中心8479个,其中提供住宿662个。江苏作为经济发达省份,养老服务业发展也走在全国前列。至底,全省城镇共建有各类养老服务机构499家,床位36387张,比增加11000张,增长43.3%,其中民办养老机构及床位数分别占全省养老机构及床位数的58.7%和49.6%。总的来看,我国养老福利服务设施已初步形成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呈现出投资主体多元化、机构规模多层化、服务对象大众化、运作机制市场化的发展趋势和特点。但还存在着覆盖面小、利用率低以及市场供给缺口较大等问题。底,全国各种类型的老年人福利机构床位数仅占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的0.9%,这不仅大大低于发达国家5-7%的水平,也低于巴西等发展中国家2-3%的水平。

2、养老服务内容及方式情况。在搞好传统“三无”老人基本生活保障和照顾的同时,全面推行社会化养老服务,采取适合老人服务需求的多种形式,对其提供有偿或低偿服务。推进深化居家养老服务,依托社区平台,采取社区照顾,政府赎买服务等多种形式,从解决居家老人最迫切的实际困难入手,从基本的生活照料延伸到老年文化、教育、健身、娱乐以及医疗康复、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等项目。底,全国社区服务共设各项活动和服务项目8.2万个,老年人活动人次192万人次。从发展趋势上看,养老服务内容正由单一化、简单化向多样化、多类别方向发展,服务方式正由传统化、模式化向系统化、网络化方向发展。但目前养老服务项目大多分布在不同的机构中,各服务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较弱,特别是专业性较强的领域涉及较少,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和方式还不能满足老年群体多层次的需要。

3、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情况。民政年鉴公布的数字显示,全国养老服务职工共有约17.6万人。据调查,现有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中,主要是招聘下岗女工、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及计划经济时期照顾性安排的人员,文化素质总体偏低,专业技能缺乏。近年来各地在养老服务的实践中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总结,积极开展应急性培训,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规模和素质总体呈上升和提高的趋势。但由于队伍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滞后,缺乏系统的培训机制、竞争机制、管理机制,相当部分从业人员不具备专业护理知识,服务意识淡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总体素质不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养老福利服务事业的发展。

(三)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制约因素

1、思想观念因素。首先,由于人口老龄化挑战的相对隐蔽性,地方政府特别是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的政府,对人口老龄化的形势认识不充分,重视程度不够。在对待发展养老服务的问题上采取“等、靠、要”的态度,简单地把养老看成是国家的事,单纯地依赖国家发展养老服务,缺乏主动性。其次,对养老服务的发展规律认识不到位,不能从长远的角度来分析和把握其市场大、潜力足、风险小、收益稳的优势。此外,受中国的传统文化的影响,老年人多数不愿入住养老机构,导致社会投入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不高,养老服务市场培育与发展严重滞后。

2、政策法规因素。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先后制定出台了发展养老服务的政策法规,养老服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仍然存在着政策法规原则性太强、体系性较差、落实难度大以及经费投入不足、指导不力等问题。特别是目前国家在支持鼓励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方面的优惠政策较少,支持力度不大,财政支持力度十分有限,尤其是到市、县层次落实更加困难。有些地方政策只有定性的要求,没有定量的措施,在财政资助等关键问题上很难操作,对不执行政策的部门和单位没有强有力的制约手段,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3、管理体制因素。由于重视程度不够以及养老服务政策和制度的不完善,政府在监督管理、政策实施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并已成为发展养老服务的瓶颈。由于政府职能部门条块分割,相关涉老职能部门没有统一规划和协调一致的管理机制,使有限的养老服务资源一方面筹措困难,而另一方面却得不到充分地利用。一些地方或部门还存在不按国家政策办事、不公平对待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行为,如用地按商业拍卖价购买,水电按企业收取,贷款不能优惠,税费不能减免,给养老福利服务发展带来很大的困难。

4、发展机制因素。总体上看,我国养老服务缺乏良性的市场运行机制和行业管理机制,提供养老服务的运作方式和养老服务行业内部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存在着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公办养老机构有政府在资金和政策的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很难与之竞争,缺乏公平性;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性质定位不准,政府把对老年人的福利服务保障责任与民间资本实现盈利的目的捆绑在一起,不严格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影响民间投入的积极性;没有规范的行业管理机制,养老服务市场还处于一种盲目、无序的发展状态。许多养老服务机构管理随意性较大,标准化程度不高,特别是农村敬老院基本上是一种原始的粗放型管理。

三、政府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相关理论及实践

(一)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相关理论

1、福利多元主义的启示

自1948年英国宣布为“福利国家”,其成为西方国家标榜和追求的一种理想制度。政府成为福利的主要承担者,福利范围“从摇篮到坟墓”无所不包。70年代中期,西方各国普遍遭遇经济衰退,福利国家面临危机。在人们反思政府在福利制度方面的角色的同时,福利多元主义思潮开始兴起。福利多元主义一方面强调福利服务可由公共部门、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和家庭社区等四个部门共同负担,改变以往政府作为福利供给的唯一角色,让民间有更多参与福利提供的机会,加强他们之间的合作,提高福利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另一个方面,福利多元主义强调非营利组织的参与,规范对这些组织的管理,把它们引向福利服务领域,减少民间参与福利供给的限制,弥补政府机构与个人需求之间的空白。福利多元主义的两个主要概念是分权与参与,所谓分权不仅只是将福利服务的行政权由中央政府转移到地方政府,同时要从地方政府转移至社区,由公共部门转给私人部门。参与指福利提供者(社区、非营利组织等)和福利消费者共同参与福利服务的制度决策及服务输送过程。譬如服务提供者可以根据机构、社区属性设计提供服务内容的权利。参与的实质是非政府组织可以参与福利服务的提供或规划,福利消费者也可以和福利提供者共同参与决策。我国提出的“社会福利社会化”实质就是福利多元主义思想,其基本思路和目标就是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福利资源社会化、福利运行市场化、服务队伍专业化。

2、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

公共服务型政府的理论本质是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强化和突出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公共”回答的是为谁服务的问题,“服务”回答的是如何履行职能的问题。其基本内涵有三点:第一,政府要以社会利益和公民利益为本位,切实摆正服务位置;第二,实实在在地为社会公共利益、为社会绝大多人利益而服务,而不是抽象地为公共利益服务,更不是为少数人利益服务;第三,要选择恰当的服务方式,将“为谁服务、怎样服务”落到实处。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公民本位和社会本位不仅具有对象性特征(即为公民和社会提供好的公共服务,实现其利益最大化),还具有主体性特征,即公民和社也是公共服务的参与者和建设者。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要求政府从无所不为的全能政府走向有限、有效的政府,科学界定政府的职能界限与政府权力的作用方式,公正、有效地实现公众的需求和利益,切实承担相应的责任;从单向管理政府走向合作治理政府,政府主导,公民和社会广泛参与。公民和社会的参与不仅能弥补政府公共服务提供的不足,而且对政府的公共服务提供起到监督和评价的作用,没有公民和社会参与的服务型政府不可能是高效的。在养老服务中,既存在政府“缺位”问题,对养老服务事业不作为;也存在“越位”问题,包揽过多的应由非政府社会组织所承担的职能,如政府直接组织和承办公益性慈善活动、自愿者活动等。

3、非营利组织理论与实践的应用

非营利性组织(npo)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性活动的非政府的社会组织,主要体现在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志愿公益性或互益性。发展非营利组织的必要性不仅在于可以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且在公共服务的输送上可以和政府形成紧密的“协作”关系。当由于市场结构本身的缺陷,运用市场机制无法满足消费的偏好或需求时(市场失灵),非营利组织以其“不分配盈余”的属性,有助于提升公众对服务品质的信赖度。这是非营利组织存在和发展的主要因素。当公众对制度的绩效,特别是公共产品的供给感到不满意时,在某些需求和回馈之间会因制度设计或运作上的扭曲出现松动现象(政府失灵),而非营利性组织特殊属性,恰好可填补这一公共服务上的漏洞。非营利组织是推动社区发展的重要力量,提供着直接、具体和富有人性化的公共服务。非营利组织对志愿者的吸引和动员能力,是充分利用人力资源激励民众参与社区发展的重要手段,提供的社区服务往往更能体现社区的需要,服务更直接,更具有人文关怀特征。在发展养老服务事业中,政府会习惯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传统做法,自觉或不自觉地将非政府的社会组织作为依附于政府的附属单位或下属单位,并且直接干预这些组织的自主权利。对养老服务社会所依靠的社区多元资源的整合,也因为非营利组织发展不成熟受到直接影响。

(二)国外发展养老服务的基本经验

1、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化

国外政府一般遵循“管大放小、管少放多”的管理体制,养老服务主要由社会组织和个人承担。这种体制保证政府在养老服务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又能调动社会力量养老福利服务事业的积极性。荷兰的awbz老年照料基金,主要支出项目就是养老福利设施的补偿和老年人照料服务的资助。新建养老机构的60%经费由awbz提供,其余由建造者自筹。一些社会福利机构在日常运作过程中,awbz也给予的经费支持。该国为老年人服务的机构,全部由私人基金会运作,政府对其进行资助。

2、社区照顾模式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当我国还在为机构养老大兴土木的时候,国外一些发达国家根据老年人的心理和实际需求已经在进行养老服务的战略调整。政府开始把大量的养老福利经费用于居家养老服务,并且制定了许多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的法规政策。荷兰拆除了一部分养老机构,机构照料容量降低25%,接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达三分之二。英国是世界上较早进人“银发”时代的国家,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英国就将养老问题纳人社区,对老年人采取社区照顾的模式。澳大利亚政府认为,真正成功的是在家里养老,老人在家养老更感自在。

3、福利服务专业化、规模化和品牌化

发达国家的养老服务已成为一个专业、一个职业,并逐步向规模化、品牌化发展。荷兰建立一套严格统一的教育培训制度,护理人员分为4个级别,毕业证在荷兰甚至欧盟各国均有效。法国是最早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国家之一,政府为了方便老人生活,专为老人设计了代替敬老院的村庄,设置商店、医院、活动中心等。美国太阳城中心是世界闻名的老年人专业社区,接纳60岁以上的老年人,是标准的老年人乐园,各类生活娱乐设施一应俱全,成为老年产业的发展基地。

4、社会福利法规体系较为规范

在国外老年福利事业发展进程中,政府大都注意从宏观上加强政策和法规建设,促进福利事业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荷兰的社会福利政策法规体系可以分为三大类收人保障、照料服务保障和对机构的规范管理标准。这三类法律内容形成了荷兰社会福利政策法规体系,保障了老年人在社会福利服务方面应有的各项权利,从而也确保了荷兰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法制化的发展方向。

四、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政府行为分析

(一)养老服务业中政府行为的内涵

人类社会行为是由政府行为、市场行为和公众行为组成。这三者中,政府确定发展目标;政府制定政策和措施去引导和管理市场行为;政府教育公众和制定公众行为准则,因此政府行为成为关键中的关键。政府行为,是政府职能的具体运作。政府职能比较抽象的、相对稳定,而政府行为比较具体、相对多变。养老服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的重要性、复杂性决定了只能由政府来履行这一职能。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行为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主要是指政府履行其社会管理职能在养老服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过程中的所作所为。主要包括:中央的政策导向行为、民政部门作为主管机构的行政指导行为、各级政府的组织实施行为、以及政府提供法律公共品的行为、筹集资金、监督管理并在道德舆论方面进行宣传的行为等。

(二)养老服务发展中的政府行为现状分析

1、政府作用空间正在从“无所不包”向“有所为、有所不为”转变

从我国福利政策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计划经济时期我国虽然没有使用“福利国家”这一概念,实际上,所实施的全民福利型模式更为彻底,政府的作用空间很大,几乎是无所不包。改革开放后,我国提出的“社会福利社会化”与西方国家所提倡的“福利多元化”的理念非常接近,两者都反对国家包揽福利,肯定政府与非政府部门的责任,主张采用多元化和多来源的方法来解决保障问题。政府行为在养老服务体系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中从初始的全能、垂直型控制走向更加规范和民主的模式,从“无所不包”朝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向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在养老服务体系中一方面发挥着主导性作用,在养老服务领域中体现公平。另一方面政府在养老服务制度运行中积极培育市场,凡是与效率有关的交给市场去运作,兼顾公平与效率,在责任方面实现政府、单位和个人三方共担机制,在管理方面逐渐实现社会化管理机制。

2、政府作用方式正在从政府包揽向政府主导转变

养老服务是一个包括不同服务形式的多层次综合体系,政府、市场和社会在其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任何一种机制都不可能解决全部问题。养老服务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政府的核心地位和主导作用。从目前实践情况看,政府发挥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科学规划。国家将老年福利事业列人“十一五”发展规划,地方政府结合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养老福利事业专项发展规划,同时将规划落实纳人政府的重要工作和目标考核体系,因地制宜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二是政策扶持和财政资助。国家制定了养老设施建设在规划用地、建设、电信、用水、用电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地方政府相继出台并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扶持政策,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财政补贴,南京、大连、宁波等地探索推行了政府购买服务。三是示范引导。民政部在全国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江苏等省启动了示范型养老机构建设,下发了《江苏省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区市县考核标准》、《江苏省养老机构示范单位考核标准》等规定。四是强化监管。制定《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等规定,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检查监督和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和业务培训,规范养老服务行为。

3、政府作用机制正在由单纯依靠行政推动向整合社会力量转变

在目前和未来的很长时间里,我国的社会资源无法单独支撑一个社会化的养老服务体系,因此社会化的养老服务体系只能靠行政资源与民间资源的整合,在政府的主导和推动下,依靠社会的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运用多方资源。地方政府除对民办养老机构实施各种优惠政策外,还尝试对民办养老机构给予各种财政补贴,以此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上海市浦东新区有40%以上的街道、乡镇办养老机构通过转制实行公办民营。至底,江苏省民办养老机构及床位数占全省养老机构及床位数的58.7%和49.6%。政府在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人力度的同时,不断整合社会公共资源,引导民间组织参与养老服务领域,动员各类企业承担社会养老责任,激励居民群众投入志愿为老服务,从而扩大了对老年人服务的覆盖面。,江苏省社区民间组织达到14681家,其中绝大多数为服务类民间组织。南京、无锡等辖区政府通过政府出资购买服务,民间组织运作的方式,开展为居家老人上门服务。

4、政府作用领域正在从以兴办养老机构为主向以提升社区养老功能为主转变

过去政府习惯于将大量的老年福利资金投向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机构建设因此成为政府老年福利服务事业发展的的投入重点和首要考核指标。随着社会养老服务需求的日益增长,特别是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不断扩大,政府开始高度重视增强社区服务功能。江苏各地把包括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在内的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纳人城乡社区发展总体规划,建设项目由规划、建设、房产、民政等相关部门会同街道共同审定,并组织脸收。有的地方规定,新建小区社区“两房”由开发商无偿提供,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到位。目前,江苏省有5300个社区的服务用房平均超过500平方米,普遍建立了社区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老年人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健身活动场所等,逐渐建立起了覆盖住养、人户服务、紧急援助、日间照料、保健康复、文体娱乐、权益保护等多种服务的网络体系。

(三)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政府职能定位

1、制度保障

养老服务产品是具有准公共产品特性的混合产品,这就决定了政府、市场和社会的角色组合。政府的普遍性和强制性是市场和社会所没有的,因此,政府在养老服务中最重要、最基本、最独特的角色应该是利用其强制权力为养老服务发展提供相对完备的法律政策环境,即养老服务制度和各种具体的政策法规产品。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法律法规体系极不健全,除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外,与养老服务事业有关的法条基本上是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缺乏全国性的专门用于规范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单项行政法规,主要依靠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养老服务事业,由于位阶较低、效率不高,不仅执行力大打折扣,而且也使得一些长期性、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因此,政府要大力推进法制化建设,把养老服务事业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把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使其具有系统的发展规划、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相应的保障经费;制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对需求进行定量、定性分析,科学合理地规划布局,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等。

2、政策导向

养老服务政策是政府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工具,强烈的目的性是养老服务政策的特征之一,小至每一项具体政策,大到发展战略,都具有其目标和导向。养老服务政策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三大类。总政策是指政府在一个较长的历史阶段上所确定的战略目标和根本任务。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家10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等。基本政策是指对养老服务的某一领域、某一方面的工作所规定的目标和任务。如10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民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等。具体政策是为解决某类或某个特定问题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如关于居家养老服务收费问题的规定。政府通过制定并实施一系列的优惠和约束政策,建立激励导向机制,引导和调控养老服务发展方向和发展重点。

3、资助扶持

政府是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化的养老服务体系的强大财政支持。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减少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责任,相反,政府的投入还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增加。政府资助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其实质是对社会福利资源的合理配置,也等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其分配的原则是向老年人中最为贫困或最需要的人群倾斜。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需求,把发展养老福利服务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重点用在一些基础性、示范性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上,同时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将部分资金用于鼓励、支持和资助各种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和居家养老等涉老服务项目的资助扶持。

4、示范推动

我国的养老服务机构投资和运营主体多元,包括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托老所和老年康复医院等多种形式,在服务功能、服务质量、服务内容上差别很大。特别是目前我国养老服务业还处在快速发展,数量扩张阶段,养老服务制度规范相对滞后,整体水平参差不齐,统一规范的管理难以实现。因此,采取示范的办法,是政府推动养老服务行之有效的手段。民政部于启动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确定50个试点区和试点机构,发挥典型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国家老龄委在全国开展“爱心护理工程”试点活动,推动发展老年护理事业。从实践效果看,示范活动得到了地方政府领导的重视,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最终成果是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得到改善和提高,也推动了更多的养老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质量。

5、监督管理

养老服务体系的良性运行,需要具有权威性的政府对其进行有力监督和高效管理。政府发挥积极的监督管理作用是养老服务功能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只有有效监管,养老服务的各个环节才能有效衔接,资源才能得到合理利用,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证。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对加强对养老服务法规政策执行检查,确保养老服务政策的落实。二是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服务标准、等级标准等行业规范,建立一整套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职责分工明确、合作更为密切、作用发挥充分、指导性强、便于操作的监管体制。

四、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取向

(一)政策强化

1、全面深化居家养老服务

中国的老龄化特点、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传统养老观念,决定了养老基本模式是以居家养老为主、机构养老为辅的格局。江苏省有关部门对13省辖市150万老年人的问卷调查表明,有93%人要求居住在家庭,生活在社区,喜欢在熟悉的家庭和社区环境中安度晚年。社区是老年人融人社会的主要途径,也是老年人走出家庭,参与社会的重要场所,开展社区服务是实现居家养老的主要平台。一是要把提升社区养老服务功能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融人建设和谐社区的工作之中。无论是编制社区建设发展规划,还是设计和谐社区建设评估标准,都要把社区养老服务功能作为重要内容。通过不断完善社区养老服务功能,扩大和健全老年人社区照顾体系。二是要充分发挥社区的依托作用。居家养老是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老年人日常照料、生活护理和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以上门服务和社区日托为主要形式,并引人专业化服务的一种养老模式。随着家庭小型化和家庭照料功能的弱化,强化家庭基础地位必须充分发挥社区的依托作用,为家庭提供有效的支持。因此,要紧紧依托社区平台,以老年人实际需求为基点,通过建立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拓展社区养老服务方式、丰富社区养老服务内涵,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定点和上门服务,为有不同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的、持续性的和个别化的照顾服务。三是要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享受政府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资格评估机制、享受政府扶持的老年服务组织资格评估机制等,根据不同对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与个人购买服务相结合,日托照料与上门服务相结合,爱心故门与结对帮扶相结合,让党的阳光更多地普照到老年人心中,让改革成果更多地惠及到老年人身上。

2、加快发展民办养老服务业

养老服务业属新兴的公益性服务行业,投资回报率不高,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不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大多是保本或微利经营。政府通过优惠政策扶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其实质是对福利资源的合理配置,也等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其分配的原则是向老年人中最为贫困或最需要的人群倾斜。当前,民办养老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是缺乏扶持的优惠政策,而是政策难以落实到位,特别是财政补助政策难以兑现。因此,政府应建立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协作机制,打破部门分割,各职能部门密切协作,落实国家好在用水、用电、用地、税收等方面对养老服务事业的优惠扶持政策,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平等竞争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为动员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创造更好的条件。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策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发展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的服务模式。研究符合实际具有很强指导性、鼓励性、操作性的优惠扶持政策,进一步简化申办程序,降低运营成本,提供资金支持,适当减免税费。不断加大公共财政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3、建设示范型养老服务机构体系

一是明确养老机构的功能定位。养老机构的功能分类,是指根据每个养老机构的收养老人所需帮助和照料的程度,对其照料功能进行科学分类。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养老机构的功能定位,未来我国大多数养老机构在功能上可以逐渐归并为两类:一类是复合型养老机构,类似香港的“混合式养老院”,其中设立轻度护理部、中度护理部、重度护理部,按规定配备相应的硬件和软件,分别收养基本生活自理能力程度不同的老人。在这类养老机构中,可让入住时基本生活能自理的老人一直住到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直至需要临终关怀,只是需要在机构内不同护理部门间转移。另一类是单一型的重度护理机构。二是建立多层次的养老机构体系。可以将养老机构分成救助型、市场型和福利型三大类。救助型作为整个社会化养老机构体系的基础,发挥“社会安全网”的功能,为经济困难,缺乏儿女照料,并且生活严重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保障。政府应着力建设满足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型养老机构,并鼓励慈善团体、个人向这类机构提供捐助。同时,依靠社会力量发展满足基本生活水准的福利型养老机构,而依靠市场力量发展满足个人特需的市场型养老机构。三是进一步完善养老机构的医疗、保健和康复功能。调查表明,人类90%以上的疾病都发于老年期。养老机构要不断拓展包括生活照料、临床护理,甚至包括临终关怀在内的一条龙服务项目,提供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二)财政扶助

1、建立财政投入机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社会养老需求的增加,政府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资也应该逐步增加,逐步建立养老服务事业的经费投入机制。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养老服务经费投入机制应该坚持低标准起步,逐步增加的原则,按照本地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数,按一定标准安排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苏州从起,按上年度户籍人口60岁以上的老年人数,以每人80元的标准安排养老服务事业经费(不含政府原来对“三无”、“五保”老人的保障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广州市按每人50元标准安排养老服务事业经费;陕西省宝鸡市每年财政安排1000万元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省级财政应当加大对经济薄弱地区的补助力度,可以按照地方安排标准的一定比例予以转移支付或者安排一定的引导资金。养老服务事业资金主要用于政府养老服务建设项目、资助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援助服务。从长远发展考虑,政府对养老机构的补助程度,不应以机构的所有性质为依据,而应以社会需求和解决养老问题的实际效果来确定,要打破传统的“公私”界线,对国办养老机构与民办养老机构一视同仁,实现国办养老机构与民办养老机构公平竞争,不论谁提供公共服务,都应受到同等待遇,都会得到政府项目资助。在具体操作上,可以根据政府制定的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把握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和需求重点,有针对性地对养老服务的设施和项目进行专项资助。比如,对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和改造、农村敬老院改扩建、爱心护理工程、居家养老等服务工程和项目进行专项资金资助。

2、加大政府补贴力度

养老服务行业是一个无利或微利的行业。除运营收入和社会捐赠外,政府的补贴应成为民办养老机构经费来源的一个重要部分,养老服务机构的性质对政府具有经济依赖性,民办养老机构在谋求独立发展的行程中完全可以利用政府的权利体系获得体制内外的资源,不断壮大自身的实力。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合理制定民办养老机构资金补助政策,结合不同区域的需求与可能,按床位对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设施建设、实际收住老人的运营成本等方面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从而把政府资金投入的重心从建设、开办养老服务机构转到解决老年服务需求上来。目前,北京、上海、青岛、江苏、浙江等地均已实行民办公助财政补贴政策。各地的补贴政策归纳起来有两种,一种是开办经费,一种是运营经费。开办经费是指新办福利机构根据规模大小给予相应的补助;运营经费是指已营业的福利机构根据核定的床位数给予相应的床位补贴。如,南京市对新建福利机构,按城区、郊区和县每张床位一次性分别给予4000元、3000元和元的资助,对改扩建新增床位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元、1500元和1000元的资助。对非政府组织和个人运营的社会力量办的福利机构,每收住一名老人,给予每月60元补贴。

3、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部门为了履行服务的社会职能,通过政府财政向各类社会服务机构直接拨款或公开招标购买社会服务,实现政府财政效力最大化的行为。当前在我国走在前面的主要有上海市静安区、杭州市下城区、宁波市海曙区、大连市沙河口区、青岛市市南区、南京市鼓楼区等。

政府购买服务的运作机制是政府扶持、非营利组织运作、社会参与。政府扶持,就是政府健全购买服务的组织领导体系,明确责任部门,并将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非营利组织运作,就是政府委托非营利组织依托社区实施服务,主要包括审定服务对象、确定服务内容、培训服务人员,开展监督检查;社会参与,是指整合社会资源,如组织义工上门服务,动员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弥补政府赎买服务的不足等。大连市将政府补贴以“代币券”的方式发放给特困老人,老人可以根据生活需要到所在社区老年服务中心购买服务,社区老年服务中心根据老人的需求培训服务人员,上门为老人服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受益的是广大的不能进入养老机构的高龄、独居、困难的老人,政府花的钱远远小于机构养老,换句话说,政府花同样多的钱,就可以使得更多的老人享受到居家养老的社会福利,增加了社会福利的总量。

(三)规范管理

1、加大服务供给

一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养老服务是一种特殊的老年公共服务产品,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活动,需要具有某些特殊的条件和资质以及专业学科的专业技能要求。在国外有专门培养这方面人才的学校和专业,从事这项工作应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我国目前既没有这样的专业和院校,也没有开展系统的专业培训。因此,要大力加强养老服务培训资源的供给。有条件的院校应设立养老服务专业,着手培养中高级人才。通过制定岗位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抓好在职人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逐步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积极推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保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不断优化养老服务人员队伍的结构。建立社会工作者制度,积极设置开发养老服务领域的社会工作岗位,研究专业社会工作者介人老年服务的办法和具体措施。二是推进志愿者服务机制形成。志愿活动是养老服务事业的一个重要资源,它使得养老机构的经营目标得到有效资助,直接或间接成本下降,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益得以实现。要积极组织壮大各种类型的志愿者服务队伍,开展深化志愿服务活动,促进志愿者服务的经常化、制度化。养老机构的服务工作除职业服务人员承担一部分外,还有许多工作由志愿者协助完成。可以把低龄老人的“余热”发挥出来,成为养老服务机构重要的人力资源。对于这些志愿服务的老人,可以采用“时间储蓄”的方式予以回报。等到自己需要进入养老机构时,可以在养老机构中享受同样时间的免费照料。

2、强化监督管理

一是加快养老服务地方标准建设。标准化管理已成为养老服务行业现代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技术基础。近年来,北京市先后制定了《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与划分标准》、《养老服务机构老人健康评估规范》等7个地方标准,用于解决养老服务质量管理标准化、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长效机制问题等问题,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实用性。二是建立养老服务指标体系。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必然导致管理的社会化。养老服务过程涉及到社会多个职能管理部门。现代社会越发展,社会分化越快,社会分工越细,越需要政府各部门加强协作,只有通过标准化管理,才能把社会化管理体现在我们养老服务的各个环节。彭嘉琳对北京市构建养老服务社会管理体系进行了研究,把指标体系分为:政策法规、行政审批与监管、地方标准和专业技术支持系统4大部分,使政府养老服务行业管理指标量化。通过建立管理体系,实施过程管理和监控,可以确保养老服务质量,确保老年人、机构、政府等“三方”基本利益,从而规范养老服务市场,完善政府对养老服务市场的宏观调控,提高行业管理的整体水平和服务水平。三是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坚持培育和监管并重的原则,严格按照《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等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重点加强对养老机构在基础设施、日常管理、服务质量和人员队伍方面的监管,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既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又保证养老机构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