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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分包管理规定精选(九篇)

总承包分包管理规定

第1篇:总承包分包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总承包、分包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建筑工程总承包的转包、分包、劳务分包一直是建设领域的热点问题,正确理解和掌握转包、分包、劳务分包的概念、特征和相关法律规定,有利于在实践中更好地处理转包、分包、劳务分包相关问题。依据《建筑法、合同法》及建筑工程总承包质量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总承包的转包、分包、劳务分包以及相互关系予以阐述,以便在实践中更好地贯彻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减少纠纷。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的分包

建筑工程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筑工程总承包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的行为,是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专业工程施工或劳务作业的承、发包关系,该总承包人或施工承包人并不退出与发包人的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建筑法》第29条作了相同的规定。

1、分包的禁止性规定

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分包的项目内容仅限于非主体工程。对此《合同法》第272条第3款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2、建筑工程总承包的专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的概念。建筑工程的专业工程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承包的单位,将建筑工程总承包施工中除主体结构施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专业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专业工程分包的承发包人就分包的工程项目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所承担的责任包括技术、质量、安全、经济、管理等责任,专业工程分包的内容包含完成专业工程的所有工作,包括提供专业技术、材料采购、施工管理等,专业工程分包的分包人在履行了工程分包合同后所获得的是工程价款,包括劳务报酬、技术、

管理、材料等费用。

3、建筑工程总承包的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工程的劳务作业无需经过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的同意,但是仍然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具有相应的资质。劳务分包的相关规定: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的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3个序列。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劳务分包的类别:建设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劳务作业范围包括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等13种类别。

4、建筑工程总承包的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项目转让给第三人,承包人实际上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实际上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建筑法》第28条投标法第48条第1款及建筑工程总承包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3款均有相关规定。转包的禁止性规定,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从事工程建设,造成工程质量低下,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转包的形式:在工作实践中,常见的转包行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总承包转包给第三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总承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

二、对转包的处理

在实践中,有的单位获得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后将项目转让给第三人承建,从中获取转让费。对于这种行为,如果项目是经过招投标程序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48.58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转让中标项目,是无效的,如果项目不是经过招投标程序的,则可以认定为转包,也是无效的,两者并无实质性差别,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转包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转包人(中标承包人)不履行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转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并不成立项目经理部,也不委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往往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将全部工程转让给第三人,转包人不履行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应由承包人(转包人)履行的全部义务。

2)转包人将合同权利与义务实际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转包后,转包人不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全部建筑工程总承包任务,全部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均由第三人完成,这样在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

3)转包人对第三人的履约行为承担责任。工程转包后,转包人并不退出原合同关系,转包人应就建筑工程总承包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建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转包人与第三人应就建筑工程总承包的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当前我国总承包的分包管理存在哪些问题及解决措施

1、以包代管问题及解决措施承包人通过将责任和权利等以合同形式分包后,承包包方对安全、质量等不再管理,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实质性的管理。要避免“以包代管”关键要督促承包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在进场后或者履约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承包方人员资格、关键岗位负责人、机械设备数量等是否符合投标文件要求,是否建立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和项目管理制度,各项体系制度是否正常运行,加强监管,决不捂着盖着,对于不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理。2、风险管理问题及解决措施目前建筑市场供求不平衡状态仍然在持续,“僧多粥少”的局面使多数建筑企业处于被动之中,分包单位通过“借用资质”、“串标”等种种不规范行为已人为构成了总承包的项目风险。加强风险管理教育,树立风险管理的全过程意识,并且在项目实施前进行风险预测及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预案,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各种风险因素,要树立风险管理的法律意识,依法履约,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违约的问题,完善项目风险管理法律法规建设,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及预案,从而把因风险造成总承包方的损失降到最低。

3、分包商施工材料存在问题

当前分包商使用的材料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在选取材料时,为了节约成本,就会选用质量不过关的次品材料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针对这一情况,可以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指出工程应该需要的材料的性能、品牌、质量等,严防以次充好的情况发生,总承包力要对和材料

4、签订的分包合同

在当前的分包公司中,现场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针对这一情况,要在合同报价前对分包公司的职员素质、技术水平进行详细的考察为了避免素质小高的施工队伍进入,可以使用样板工程引路的力法,来对分包公司进行实际审查,总承包公司要实时的要求分包公司对所属员工进行培训,关键时可以参与项目管理。

有关的市场信息和材料知识有一个详细的了解,从而避免分包商钻空的可能性,提升企业自身的业务水平,定时的对施工材料进行检查,对质量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的分析,并制定相对应的改进策略。

5、分包商延长工期

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分包商拖延工期的情况,针对这一情况,总承包公司要加大对现场管理的检查力度,制定相关的鼓励政策并及时和分包商进行交流沟通。工期控制应该通过对进度计划的管理来实现,不光是加大现场管理的力度,要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并有相应的奖惩办法等等,才能保证工期。

6、分包商不重视项目的完整性

部分分包商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中对项目的完整性没有足够的重视,针对这一情况,可以在签署和同时,对分包商提出承担协调配合的义务,并在合同中注明使用奖罚制度,来对现场进行管理,严格要求分包商遵守总承包公司的管理要求,让分包商建立项目完整性的观念。

7、总包公司不正视自身的义务

针对总包公司小正视自身义务这一情况,分包公司可以和总包公司,树立相同的利益观念,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各自对自己的义务进行担当,而且,要建立完整的书面证据。

总之,建筑工程总承包自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建筑工程总承包分包、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转包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需要我们在工程实践中加以区别,以期防范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减少纠纷,提高企业竞争力。

参考文献:

第2篇:总承包分包管理规定范文

关健词:总承包; 管理架构; 质量管理

Abstract: based on the working practice, practice,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and the difficulties of the measures.

Keywords: general contracting; Management framework; Qualit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总承包管理作为建筑工程发包的一种模式,可以充分整合生产资源,优化管理架构,合理配置生产要素,有效提高施工质量,已经成为工程发包的主流。

二、建筑工程总承包介绍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方式主要有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采购总承包、采购-施工总承包等形式。

从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合同结构分析以及工程实践情况来看,实施工程总承包有其独特的优越性:⑴、实现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工作的内部协调,减少外部协调环节,降低运行成本。⑵、实现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的深度合理交叉,缩短建设周期。⑶、实现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质量不稳定因素,保证工程质量。⑷、实现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的费用控制,保证投资控制。设计阶段是对工程造价影响最大的环节。⑸、克服了非专业机构实施项目管理的弊端,提高各方的效率和效益。

三、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难点分析

1、工程总承包涉及土建结构、机电设备安装、其他专业工程( 玻璃幕墙、钢结构制安等) 、外环境道路等众多专业施工单位的施工协调(包括进度、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等控制及施工平面布置协调) ,必须全方位配备相应各专业的高素质管理人才,才能满足总承包管理需要。

2、现场不同专业的众多施工企业交叉作业,数千员工素质参差不一,各个不同的施工阶段平面布置均需调整变化,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按不断变化的现场条件全盘策划施工安排,及时协调好众多施工企业之间的复杂经济、行政、法律关系,精心组织、科学管理。

3、不同施工阶段的具体施工内容对人力、物力、财力资源进行整体优化,全面统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期计划、技术、质量、成本、安全、资料等管理,统一策划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质量计划和保证措施,统一管理施工进度,统一完成竣工资料编制与移交,对总承包管理的统一策划、组织、协调水平提出了高标准要求。

4、将整个项目不同阶段、不同专业的施工过程变成一个有机的、相互协调的整体,根据不同专业的自身特点以及施工环节之间的相互影响进行管理协调,按照不同专业的施工工艺要求和内在规律制定合理的总体施工计划。

四、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应对措施

总承包工程项目较多,工作量大,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各工种的穿插作业多,为了确保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及有效地降低工程成本,必须认真协调好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的关系和各专业工种之间的配合与协调。

1、建立完善的工程总承包管理架构(如图1)

图1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组织架构

2、明确施工总承包的服务内容:⑴、提供各分包单位轴线、标高等控制线,对各分包单位的轴线、标高等控制线及时复核,防止出现差错。⑵、提供分包单位土建、水电及其他各项预埋工作并保证预埋准确无误。⑶、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前,应向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提供其施工方案,所需场地使用方案,得到监理、总承包单位同意后,安排施工场地,明确搭设要求。⑷、总承包方提供各分包单位的施工道路,确保现场施工道路畅通。⑸、总承包方在场地四周循环布置施工用水水管,并统一安排水源接口,供分包商施工使用。⑹、由总承包方在场地四周布置施工电缆及电源驳接点,各分包单位需从现场各分电箱接电时,由总承包单位直接管理,各分包单位不得私接乱接。总承包方在各施工层均安设分电箱,以确保各分包单位用电,如分包商需架设电线,应经监理、总承包商批准。⑺、按总承包方指定位置搭建生活设施。⑻、总承包方已准备足够的垂直运输机械供分包方使用,并主动了解各分包单位吊运计划及吊运重量和时间,由总承包方合理安排吊运。⑼、总承包单位搭设的施工脚手架,供自身及分包单位使用。在施工脚手架未拆除前,总承包方有义务为各分包单位提供施工脚手架。⑽、总承包单位督促做好自己操作面上的清理工作,各分包单位应自觉做好各自的施工场地清理,做到工完料清。

3、总承包管理中的技术管理。配合监理单位建立良好的总承包技术管理秩序,使管理过程符合技术规范、规程,科学有效地组织各项技术工作的顺利展开。组织参与图纸会审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通过审查图纸等工作,全面部署、重点考虑施工技术措施、工序搭接、关键部位的难点,及时解决所发现的问题,做好总体协调工作。总承包方配合监理单位做好各分包单位的技术资料收集汇总工作,定期对各分包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并做好各项技术资料定期归档工作,督促、收集、整理指定分包商的工程竣工资料,汇总、移交市档案馆。

4、承包管理中的质量管理。严格按要求施工,总承包方将根据工程特点,要求各分包单位提供符合总包要求的各自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分包商施工过程中,要求各分包单位严格按其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运转,同时对其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控。配合甲方及监理单位对分包单位进行必要的考察。督促分包单位明确施工质量人员,并与总承包方的有关人员相对应,进行对口管理。做好事前控制,对分包单位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进行质量检查和控制,并编制相应的检验计划。

5、总承包管理中施工进度的管理。施工进度计划能否按时完成将直接影响到业主的利益,总承包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进度进行管理和控制将是至关重要的:⑴、明确分包单位进度目标。⑵、明确分包商阶段性目标。⑶、坚持工程例会制度。⑷、分包单位施工进度的调整。

6、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⑴、安全教育及交底。⑵、安全学习。⑶、安全设施的管理。⑷、安全检查的落实。

7、总承包管理中的文明施工管理。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工作是总承包单位的义务和形象的体现,总承包商在做好自身文明施工的同时,还应对各分包单位的现场文明施工进行统一的管理和控制。在确保质量、安全、进度的同时,认真对待有关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规定及公司内部更加严格的文明施工要求:⑴、总承包商在对施工现场全面规划后,各分包商必须按规划要求堆放材料、布置场地,并按要求及文明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⑵、所有现场划片分区,由各分包商及总承包商进行管理,哪个区域达到文明施工要求,就由负责该片区的单位负责进行适当处理。⑶、各分包商自行施工区域必须做到工完料清,每天有专人进行检查,每月总承包商将作出评估报告,交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及业主方有关人员。

第3篇:总承包分包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合同管理;分包;关系;

前言:常用的发包模式有:总分包模式、施工联合体、施工合作体、平行承发包。如何规范分包工程合同,加强分包工程的管理,在理论上还很不完善。

1.工程分包的原因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新建工程规模越来越大,一个工程完全由一个承包商完成是非常困难或不可能的。因此,很多大中型工程常采用总分包的模式进行建设。总承包模式通常是业主将某一项工程,全部发包给一家资质符合要求,报价合理的企业,他们之间签定施工总承包合同,以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限。而总承包企业,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可以将工程按部位或专业进行分解后再分别发包给一家或多家资质、信誉等条件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分包商。

在建筑市场中,资质高、管理能力强的施工企业往往凭借自己的实力获得总承包权后,将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分包商完成。其主要原因有:

①工程量大,工期短;

②总承包商在设备、资金等方面可供投入的资源不足,需要借助于分包商的投入;

③由于承包商对于某一些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方面不具备长处,而借助分包商可以降低成本;

④业主指定分包商。

除业主指定分包商外,总承包商选择分包商通常有两种做法。、

一种是总承包商在工程投标以前,即找好自己的分包伙伴,根据招标文件,委托分包商提出分包工程的报价,经协商达成合作意向后,总承包将各分包商的相关报价进行综合汇总,编制成总承包投标报价表。一旦总承包商中标取得总承包合同,总分包双方再根据事先的协商意向和条件,在总承包合同条件的指导和约束下,签定分包合同。

另一种做法是总承包商自行参与投标取得总承包合同后,再将拟分包的部分分包给分包商,一般采用议标的形式,由两家以上的分包商提出分包报价,经过价格、能力、信誉等条件的比较,择优录用签定分包合同。

2.分包工程中各方的关系

2.1承包商与分包商的关系

分包工程的主要特点是:从市场的角度看,总承包商既是卖方又是买方,他既要对业主负全部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又要根据分包合同对分包商进行管理并履行有关的义务。总承包商可以将工程分包给其它人,但不可将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分包出去,总承包不能期望通过分包,逃避自己在总承包合同中的法律和经济责任,而分包商在现场则要接受总承包商的统筹安排和调度,只是对总承包商承担分包合同内规定的责任并履行相关的义务。

2.2业主与分包商的关系

由于分包合同只是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的协议,从法律的角度讲,业主与分包商之间没有契约关系,业主对分包商可以说既无合同权利又无合同义务。业主和分包商的关系与业主和总

承包商的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除非合同另有明确的规定,分包商不能就付款、索赔和工期等问题直接与业主交涉,一切与业主的往来均须通过总承包商进行。业主只是按照总承包商

合同支付总承包商的验工计价款并赔偿其可能的经济损失,而分包商是从总承包商处按分包合同索回其应得的部分。分包商的效益通常与总承包商的效益密切相关。

2.3监理工程师与分包商的关系

监理工程师的任务是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督管理,即通过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实现项目的最优目标。正如业主和分包商之间没有契约关系一样,受业主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和分包商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责任、义务和权利关系。但是分包合同是以总承包合同为背景和条件的,因

此,分包合同从签定到施行都离不开监理工程师。首先,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商有确

认权。其次,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商有监督检查权。第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指示应经承包商确认。分包商不应执行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有关分包工程的变更的未经承包商

确认的指示。他应立即将此类指示通知承包商并向承包商提出一份指示的副本。分包商仅应执行由承包商书面确认的指示,但承包商应立即提出关于此类指示的处理意见。

3.分包工程合同条款的主要问题

3.1主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的关系

FIDIC 合同条件(1987 年第四版,1992 年修订重印) 4.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获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这种同意不应解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人应将分包人、分包人的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视同承包人自己及其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并为之负完全责任。”该条款实际上包含三层含义: ①禁止承包人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

②工程分包应获得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同意; ③总承包商应对分包商的行为负完全责任。

FIDIC 分包合同条件(1994 年第1 版) 第4. 1 款规定:“承包商应提供主合同(指承包合同) 供分包商查阅, ⋯应认为分包商已经了解主合同的各项规定。”同时, FIDIC 分包合同条件第4.2款规定:“ ⋯分包商应承担并履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主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第4.3 款规定:“此处规定不应被理解为在分包商与雇主之间可以产生任何私下约定。”这里包含4 层含义:

① 分包商与业主之间没有契约关系,双方既无合同权力,又无合同义务;

② 分包商对分包工程直接向总承包商负责;

③总承包合同中有关分包工程的条款对分包商具有约束力,分包商应遵守或执行;

④总承包合同优于分包合同。

3.2分包工程中总承包商的风险

总承包商在征得业主同意后,可以自己挑选分包商。虽然总承包商在挑选分包商时处于主导地位,但也存在风险。可能会遇到分包商违约,不

能按时完成分包工程,使整个工程进度受到影响的风险,或者对分包商协商、组织工作做得不好而影响全局。如果一个工程的分包商比较多,这容易引起许多干扰和连锁反应,如分包商工序的不合理搭结和配合、个别分包商违约或破产,从而使局部工程影响到整个工程。

3.3 分包商的风险

由于总承包商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处于主导地位,分包商处于被动地位,因此,总承包商往往利用分包合同向分包商转嫁风险,使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担的风险与享有的权利与总承包合同总的相应规定有很大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在工程付款方面,承包商往往以自己没有从业主那里得到支付为由,拒绝给分包商支付。FIDIC 分包合同条件第16. 3 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承包商应有权扣发或缓发本应支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d) 承包商已按主合同将分包商报表中所列的款额包括在承包商的报表中,且工程师已为此开据了证书,但雇主尚未向承包商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而这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引起的。”该款说明如果是由于分包商的违约使总承包商未能从业主那里得到支付,则分包商应承担责任,也不能从业主那里得到相应的支付。但是,承包商因为会分包商的原因而未能干按时收到业主方面的支付,分包商不能因此同承包商一起承担损失。

分包商得到的支付常滞后于业主对总承包商的支付。总承包商必须按时向分包商支付其应得的款项。FIDIC 分包合同条件第16. 8 款规定:“如果承包商未将到期应支付给分包商,…,这次包商在收到分包商索取利息的通知时(该通知应在上述付款即将到期之日的7 天内发出) ,应按雇主根据主合同的规定向承包商支付的利率坚持比到期末付款额的利息支付给分包商。”

②在一些分包工程中,分包商往往不能对工程变更、物价调整所带来的收益享有权利。如果总承包合同规定工程价款随工程量调整而变更的条款,分包商应同总承包商一样享有相应的调价权力。FIDIC 分包合同条件第10. 3 款规定:“如果构成主合同变更的分包工程的一项变更由工程师根据主合同测量,那么,倘若分包合同中的费率和价格适合根据测量对此类变更估价,则承包商应允许分包商多加任何以工程师名义进行的测量。”

4.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的管理

4.1总承包商应具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

采用总分包模式的工程项目,一般都比较复杂,且分包商一般都不太了解总承包的总体计划,因此,总承包商应在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及现

场管理方面加强对分包商的管理。

4.2总承包商应加强对分包商的合同处罚措施

总承包商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应确保分包商不违约,保证分包工程按时按质完成,除加强对分包商的管理以外,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处罚措施。

如要求分包商提供履约保函、保修保函,制定质量、进度控制奖罚条款。

第4篇:总承包分包管理规定范文

一、转包与分包的定义

(一)转包的定义。我国法律规定,转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获得发包方同意,以盈利为目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并不对所承包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和经济承担责任的行为。我国《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

(二)分包的定义。所谓建设工程的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几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在分包合同中即成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只能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人、设计人和施工人必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设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设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人、设计人和施工人,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设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总承包人在将工程分包时,应当审查分包人是否具备承包该部分工程建设的资质条件。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该分包合同无效。

二、非法转包与违法分包的区别

(一)非法转包与违法分包的定义对比。《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把施工企业按经营承包的范围分为:总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三种类型。如果我们将每个企业内部人员具体分析,每个企业必须要具备的人员具体分为三类:企业决策人员(法人代表、总经理)、现场管理人员(项目经理)、现场操作人员(劳务人员、一长四员)。因此,总包企业同时具备这三类人员就可以自行施工,也可以只具备前两类人员。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主要是具备后两类人员,他们对专业工程和劳务工程进行分包。

那么,我们可以试着这样界定:①非法转包可以认为是建设工程中承包人违反法律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通过变更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合同主体或者不变更合同主体,但以包代管,不参加现场管理的行为。②违法分包可以认为是在建设工程中违反约定并且不经建设单位认可,或者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对应资质的分包人,或者将工程分包后不参加现场管理的行为。

(二)合法分包应具备的条件。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凡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负责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是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违法的转包行为。合法分包应具备四个条件:①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②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③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许可;④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把好分包认可关。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建设单位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承包单位提出分包要求时不予认可。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把好合同履约关。凡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监理人员发现承包单位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应当按照《建筑法》规定,要求承包单位改正或者报告建设单位要求其改正。

三、非法转包与违法分包的法律规定

(一)非法转包的法律规定。非法转包按照它的定义可以分为:①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②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筑法》第28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29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5篇:总承包分包管理规定范文

文明施工协议书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避免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自觉遵守国家、市法律、法规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经协商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本《协议书》适用于建设单位直接发包施工、总承包单位配合或提供相关服务的具体情况。

本《协议书》的宗旨是:在建设单位的统一领导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共同负责,为建设单位服务,齐心协力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各项施工任务。确保工程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一、建设单位的权力和义务

l.审查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营业执照及管理人员资质证书,不将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与承包内容不相符的分包单位或个人。

2.审查分包单位施工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分包单位将上述文件送总承包单位备案。

3.协调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之间发生的施工配合事项,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总承包单位。

4.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协助分包单位做好抢险、救人及现场保护等相关工作。

5.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的问题,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总承包单位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l.按时完成建设单位交办的各项施工配合工作。

2.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监督与服务工作,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总责。

3.分包单位使用总承包单位的机械、临电、脚手架等设备、设施,双方须办理交接手续,签订《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协议》和《机电架设备、设施移交单》。

4.对分包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及相关工作提供帮助。

5.对分包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提供应急救援服务。

6.由于总承包单位或总承包与分包双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三、分包单位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l.贯彻落实国家及市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分包施工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面责任。

2.服从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有权拒绝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指令。

3.对由总承包单位交付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如脚手架、洞口、临边等)负有全部责任,并按有关标准设置安全标志。在进行有可能危害他人安全的施工作业前,须告之相关单位及人员。

4.对管辖范围的施工用电负有全部管理责任。b级配电箱以下部分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用电标准,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用电设备从所辖线路中拉接电源。

5.对自行携带和使用的机械设备负有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责任,并符合市有关安全标准。使(租)用特种设备时,应在使用前向总承包单位备案。

6.为本单位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危险预知的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向总承包单位备案。

7.按照市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对所辖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其他事故隐患,应向总承包方及时报告。

8.按照市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安全生产活动。在安全教育或安全活动中如需要,可要求总承包单位提供帮助。

9.使用总承包单位提供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前,应与总承包方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使用期间的安全维护。对在使用期间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

10.服从总承包单位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并负责所辖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保证所辖区域消防通道畅通。

11.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导致总承包方和第三方人员伤亡时,由分包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12.由于总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分包方有义务负责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13.由于双方或第三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1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在1h内向总承包方报告,并按照市有关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迟报或者隐瞒不报生产安全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四、补充条款

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需另行注明事项可在补充条款中说明。补充条款如下: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签字(盖章)后生效,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各保存一份。

建设单位(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总承包单位(章) 安全管理人员: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分包单位(章) 安全管理人员:

文明施工协议书二

甲方:鸭绿河农场街道办事处

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建筑工地现场管理,切实解决建筑工程施工影响市容环境问题,落实建筑工地文明施工长效管理措施,提高全场建筑工地现场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鸭绿河农场小城镇与市容环境卫生办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区建筑工地现场管理与乙方一致议定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一、乙方需一次交付甲方______币________元作为保证金。保证施工期间没有车辆或人员破害市容市貌及环境卫生的行为发生。

文明施工协议书文明施工协议书

二、乙方在施工期间发生损害市容市貌或违反甲方规定的行为时,甲方有权按照《鸭绿河农场小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其他的相关规定扣除相应的部分保证金,保证金不足全额的50%时需补足保证金。

三、乙方在施工期间严格管理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在出入场区时必须按照甲方所规定的路线慢速行驶,并处理好运输期间不遗撒、不泄露运输物品及车辆带泥上路行驶,违反规定者按照《鸭绿河农场小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从严处罚。

四、乙方在施工期间要严格管理施工人员,严禁施工人员随意损坏公共设施、随地大小便、乱扔垃圾及其他损害市容市貌的行为发生,一经发现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个人)及施工人员从严双项处罚。

五、本协议有不详之处将参照《鸭绿河农场小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

甲方:

第6篇:总承包分包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施工企业,总承包管理,现状分析及改进

一、施工企业及建筑施工总承包管理现状

我国从改革开放至今,已经有30多年的历史了,在这期间,我国的建筑业不但发展迅速,而且在施工总承包管理这方面,也取得了大量的经验。在这多年的探索和实践过程中,其总承包管理水平和过去相比,有了很大的提升。特别是中建总公司和上海建工等一些大型建筑企业,更是在我国该行业中充当领头羊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带动了该行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资料显示,像中建总公司这种一级公司的总承包总额占到了建筑业总承包总额的44%,具有主导作用。

二、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

目前,我国建筑业的施工总承包管理主要是由项目总承包部负责的,而项目总承包部则是总承包部的一个重要分支。对企业的总承包管理负主要责任。并且其下属部门在进行项目承包时,都必须要与项目总承包部签订相关的分包合同。在合同中,都必须强调下属部门在进行承包管理时,要服从项目总承包部的统一指挥和管理监督。并且项目总承包部在进行施工过程中总承包的管理时,还要完成承包部对其下达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工程,例如该工程的政治性较强或者有以集团企业的子公司直接参与投标的这类工程,项目总承包部就不必承担该工程的成本盈亏指标,只需要负责对业主承诺的合同义务即可,同时还可以向相关的业主收取一定的费用。

国内外的总承包管理模式主要有八种,分别是施工合作体模式、项目总承包模式、施工联合体模式、施工总承包模式、平行承发包模式、NC模式、CM模式和BOT/PFI模式这八种。我国与国外的一些企业相比,采用总承包管理的方法相对较晚,而且因为投资体制的不同,在这方面也受到了一定的制约。这些因素就导致了我国实施工程总承包的建筑市场还未能完全形成。虽然发展较快,也已经初具规模,但任然以业主自己成立的基建班子为主,让施工和设计无法整体的进行。因此,这种现象就导致了我国的建筑工程很少采用施工联合体这种模式,基本都只采用了施工总承包管理。但根据目前国内外的形式和相关专家对今后发展方向的预见可知,项目总承包模式将是今后建筑业施工管理的主体模式,主要原因就是因为该模式具有设计、施工一体化这个强大的优势。

三、我国建筑企业总承包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知识面单一

土建筑工程与其它的工程相比,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相对较多。我国目前虽然有不少的专业人才,但都基本只精通一门技术。对于一些即掌握了新技术又懂英语的管理型复合型人才,还是相当的奇缺的。并且在绝大多数的工程总承包管理实践中,土建这部分所占的份额一般都不超过四分之一,又因为在融资合作和外贸这方面的人才又大量不足,最终导致该方面的项目无法继续发展。

(二)建筑施工企业组织结构布局不合理

在改革初期,我国建筑业的经验等都大量不足,为了避免在前进的道路上走歧路,我国当初大量的借鉴了前苏联产业组织结构的经验。在过去,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目前因为受到我国相关计划体制的影响,导致如今形成了一种企业分割、部门分割和地区分割的三重分割局面,让相互间的协作很难完成,导致建筑业的经济规模很难扩大。

(三)非市场因素干预多,没有形成二级分包市场

在国际市场上,基本所有的大承包商都是不具有自己的施工队伍的,他们所采用的方法都是在进行总承包之后,然后分包给专业分包商。但这种承包方法在我国则行不通,因为我国有相关的法律明确规定,相关企业在取得总承包任务之后,其结构工程这一项任务必须要独立完成,不能分包给专业分包商。这项规定就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大型建筑企业规模的扩大,使其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削弱。

四、加强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管理的方法及改进措施

(一)我国目前建筑企业组织结构和总承包企业的数量相对较多,同行间的内部竞争较激烈。对于这种现象,我认为相关政府要适当的减少具有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数量,要多组建大型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这样既可以防止同种规模企业的过度竞争,还可以提高施工的质量和安全性。为了加快我国建筑企业向企业集团的形势发展,我认为国家可以给予相关大企业一定的优惠政策,尽快形成大而强的企业集团,可以与国际承包商相抗衡,并且还能加快向国际市场进军的步伐。

(二)完善总承包管理的机制,明确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承包初期签订的合同对分包单位实行统一指挥、协调、计划、管理和监督。在做好这点的同时,我们还要重点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协调工作:第一是要注意社会周边环境的协调。在项目进行的前期,相关的企业部门一定要处理好规划和拆迁等工作。第二是设计协调。施工图在进行到深化设计的阶段时,一定要安排专业的设计团队进行专业的系统设计,要注意与总体设计方案相协调。第三是设备采购的协调。主要是相关的部门或工作人员要注意完成一些进口设备的外贸、报关、开箱和索赔等工作。最后就是要与其它部门相协调。例如保险等工作,而且在进行成品的报价时,一定要进行多币种报价等措施,防止贪污等问题发生。

(三)要严格的控制好质量和总工期。根据我国相关文件的管理程序要求可知,建筑企业在进行总承包的管理时,要建立相应的各级责任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并且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要时刻按相关的标准要求进行,严格的审批各分包单位的技术方案、质量设计方案、和重点设备材料供应方案等,还要重点的安排好整个施工过程中的总工期。

五、总结

该文章对我国的总承包方式提出了一些不足和改进措施,让相关的项目总承包部有了新的挑战。上述的一些问题如果能在近几年得到改善,我国的建筑业管理体制和施工总承包管理质量一定会发生质的飞跃,并一定会加快我国建筑业向国际市场的进程。这个任务的完成,目前还具有一定的难度,所以各级政府的责任重大。在以后的建筑施工总承包管理上,新的问题还会不断的出现,但只要我们不断的进行调整、提高和完善,最终一定可以让中国的建筑业走向巅峰。

参考文献:

[1]赵永忠 刘龙伟;浅析EPC总承包工程现场管理[J];才智;2011年24期.

[2]王敏;国际工程总承包环境及EPC总承包的现状浅析[J];山西建筑;2010年16期.

第7篇:总承包分包管理规定范文

1987年在鲁布革施工管理体制的冲击下,我国首次提出:逐步建立以智力密集型工程总承包公司为龙头,以专业施工队伍为依托,全民与集体,总包与分包,前方与后方分工协作,互为补充的建筑企业组织结构。

九十年代初,又进一步提出:建立规范、合理的综合总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的工程建设总分包管理体系,推动一批大型骨干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使其成为资金密集、管理密集、技术密集,具备设计、施工一体化;投资、建设一体化;国内、国际一体化的龙头企业,成为带动建筑业生产水平迅速提高和开拓国际承包市场的主导力量。

十五年的探索与实践,我国大型建筑企业的总承包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以中建总公司、上海建工、北京城建等为代表的一大批国有大型建筑企业实施总承包管理,带动行业发展。表1对1999年不同级别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了统计,由此看出,具有总承包资质的一级企业产值占总产值44%,起主导作用。以北京城建为例,“八五”期间企业总产值年递增比例达20%以上。2001年总经营额达154亿元,总产值10亿元,其中实施总承包管理完成的产值35亿元,国外总承包额为2.5亿元,分别占总产值的34%、2.5%.另外,我国大型建筑企业国际承包额也逐步递增,见表2.

表1 1999年我国不同级别企业经营情况

表2 我国国际承包历年完成情况(万美元)

2 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实践

2.1 建筑企业常用的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

2.1.1 项目施工总承包模式

由集团公司总承包部组建“项目总承包部”,代表集团公司对工程实施项目施工总承包管理,并负总包责任。所有分包单位都必须与项目总承包部签订分包合同,服从总包的统一协调、指挥、管理、监督。总承包部对“项目总承包部”下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2.1.2 管理总承包模式

对于政治性强的工程或以集团企业子公司直接参与投标的工程,由总承包部组建“项目管理部”代表集团公司对工程实施管理总承包,担负对业主承诺的合同义务,不承担工程成本盈亏指标,仅收取业主支付总包的管理费用。

2.1.3 项目部总承包模式

针对有些工程,总承包部组建项目经理部直接带施工能力强的劳务队从事施工总承包管理。通过不断实践施工总承包管理,不断改革,我国大型建筑企业的总承包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以北京城建为例,2001年实施总承包管理完成产值35亿元。1999年、2000年、2001年的总经营额分别为130亿元、139亿元、154亿元,年平均递增10%.

2.2 国内外常用的总承包管理模式

近几年,国内外常用的主要有八种总承包管理模式:平行承发包模式,项目总承包模式,施工总承包模式,施工联合体模式,施工合作体模式,CM模式(FastTrackConstructionManagement),NC模式(NovationContract),BOT/PFI模式。我国开展总承包管理较晚,受投资体制的制约,国家没有形成实施工程总承包的建筑市场,业主仍然是自己成立基建班子,分别面对设计、施工,因此,多数企业实施的是施工总承包管理,少量工程采用了工程总承包管理和施工联合体模式及BOT模式。而其他模式,如CM及NC模式国内采用很少。工程总承包模式是今后的发展方向,其设计、施工一体化的特点,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将成为主流总承包管理模式。如上海建工集团,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建设中华第一高楼———金茂大厦获得成功;北京城建集团联合上海建工、香港建设集团采用联合体总承包管理模式建设国家大剧院工程已初见成效。CM模式适用于工期要求紧的“边设计,边招标,边施工”的特大型项目。NC模式是业主完成初步设计之后转化式的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BOT模式的特点是建设、经营、移交,是投资带总承包管理模式。

3 建筑企业总承包管理与国外的差距

2000年全球225家承包商统计,我国只有35家,占总数的15%,见表3;总承包额为53.838亿美元,占世界总承包额的4.6%;平均承包额为1.53亿美元;而美国有73家,总承包额为249.628亿美元,平均承包额为3.42亿美元;日本有21家,总承包额为88.016亿美元,平均承包额为4.19亿美元。排名前100位的中国企业只有9家,其中中建总公司、上海建工分别是第19位、78位,见表4.可见,我国的企业平均承包额是很低的,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

表3 2000年全球225家最大承包公司营业额的市场分布 单位:亿美元

管理特点以日本为例:大成、清水、鹿岛、竹中工务店、大林组、熊谷组是六大承包商,这些公司,一般不拥有自己的施工队伍,而是充当总承包商的角色。经营特点是:①智力密集型的人才组织结构;②较强的科研设计和开发能力;③将企业国际化做为发展战略目标;④重视技术创新和员工的素质培养。其管理优势是:①灵活合理的组织机构,精干高效的管理班子;②重视发挥作业所所长在项目管理中的核心作用;③细致的专业分包和严格的合同管理;④以质量、安全为重点的全过程监督控制。

表4 2000年进入225家承包商排名前100位的中国承包商情况

4 我国建筑企业总承包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4.1 对总承包管理的认识有误区

人们对总承包管理的概念认识不清,误解较多,主要是计划体制下各行各业各系统都有自己的基建队伍,在行业垄断、部门分隔的情况下,实施总承包阻力较大。有人认为:实施总承包管理是施工费用再加上管理费,是一种加大了管理费用的“扒皮式”总承包,总承包管理型公司是“皮包公司”等错误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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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现有人员素质不高、复合型人才缺乏

土建专业技术、管理型人才多,但掌握新技术、懂英语、直接与国际交流的管理型复合人才少。在工程总承包管理实践中,土建部分一般不超过25%的份额。对于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的引进,深化设计、外贸、融资合作等方面人才更缺。

4.3 企业组织结构布局不合理。

我国建筑企业的组织结构,计划体制下受原苏联产业组织结构的影响,形成了企业分割、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的三重分割局面。很难形成专业化协作关系下的经济规模。以1999年为例:我国四种级别企业的数量比例分别为:一级5.0%,二级15.8%,三级39.2%,四级40.0%,形成了大公司不大不强,小公司不小不专的局面,具有一级总承包资质的企业过多,导致在总承包管理这一平台上过度竞争,管理水平较低,而日、美两国的特大型企业比例一般在1%以下。

4.4 非市场因素干预多,没有形成二级分包市场

国际大承包商一般不具有自己的施工队伍,总承包之后可能将大部分工程的不同专业分包给专业分包商。而我国规定:具有总承包能力的企业在取得总承包任务之后,至少结构工程要独立完成,不能分包。这种规定是对我国大型建筑企业开展施工总承包管理,尽快占领国际市场的制约。另外,国内大型建筑公司,分包项目往往仅限于集团下属的二级公司,内部进行行政干预、保护,也是制约总承包市场的一个不利因素。

4.5 业主行为的影响

在我国目前体制下,业主类型较多,由于业主的建设目的不同,对建筑法、投招标法的运用理解有所不同。有些业主为避开有关法规的限制,把大工程解肢,进行分块,分段招标,这种情况很不利于开展工程总承包管理。

4.6 重视项目法施工,忽视高层次总承包管理

项目法施工的实践,在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但是,实践证明,当大企业在进行大型工程的总承包管理时,与单体的项目经理部管理方式完全是两回事。由于一些大型企业对总承包管理模式学习、实践不够,忽视总承包管理研究,对国际承包商的惯例不了解,对WTO知识不了解,对总包与分包的责权管理不清楚,导致企业在竞争中失败,然后,只能去做外国承包商的二包,甚至三包。

4.7 对国际总承包管理模式、惯例及法规研究不够

90年代初期我国引入FIDIC条款,以及欧洲采用的建筑师负责制,使我国建筑企业对国际承包商管理的通用作法有了了解。并在国内一些大型重点工程已经应用,例如:国家大剧院工程,上海金茂大厦工程,首都国际机场工程,北京东方广场工程,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工程等。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是,面对加入WTO的机遇与挑战,我们对CM模式、NC模式、BOT模式、PFI模式了解很少,应用更少,对我国大企业面对国外承包商的竞争非常不利。

5 加强建筑企业总承包管理的方法及改进

5.1 组建特大管理型建筑企业集团

国有大型集团企业象中建总公司、上海建工、北京城建集团等,应进一步改革企业的组织体系,精简母公司,剥离以土建分包或专业分包为主的二级施工公司,使母公司成为以技术密集、资金密集、人才密集、管理密集的特大型总承包管理型企业集团,加强调控和监管功能,重点做总包管理。二级企业要形成独立产权和资质的进行专业化施工的中小型民营化或民营参股工程公司。国家对这些大企业给予特殊政策,采用横向或纵向联合方式,尽快形成大而强的企业集团,重点突出,轻装上阵,在国内外与国际承包商抗衡。分包企业从二级市场择优选择,不背包袱。

5.2 调整企业组织结构,减少总承包企业数量

抬高总承包施工资质的标准,减少具有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数量,防止在同一平台的企业过度竞争。明确不同资质、等级企业,只能承担与资质、规模相一致的工程。小马不允拉大车,大马拉小车也要制止。

5.3 顺理总承包管理机制,明确总分包责任

实施工程总承包管理,首先要理顺总承包管理机制:集团公司是总包决策中心,总承包部门是总包经营中心,项目承包部是生产管理中心,分包单位重点抓好项目经理部管理。以合同为依据,明确总包、分包的责、权、利。树立总包对业主负总责,分包对总包负责。对分包单位实行统一指挥、协调、计划、管理、监督。对于实施工程总承包管理的总包企业,除要做好总分包协调,监理协调外,还要重点做好四个方面的协调工作:

①社会及周边环境的协调:主要是在项目前期协助业主疏通关系,完成规划、设计、报批等手续,搞好拆迁,七通一平及业主要委托的有关工作。

②设计协调:在施工图深化设计阶段,协调结构与建筑设计,在平面与立体空间上统筹安排各专业系统设计,并纳入总体设计方案。

③设备采购协调:主要是进口设备的外贸、报关、开箱、索赔等工作。

④其他协调职能:保险、保函、担保工作,对业主指定分包的技术判断,多币种报价,涉外人员的税金、护照等管理工作。

5.4 严格质量责任及总工期控制

依据总包合同,按ISO9000标准文件资料管理程序要求,总包要建立各级质量责任制及岗位责任制,建立《工作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树立总包单位总工程师对技术、质量管理的权威与责任,总包要做好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总体质量目标设计,按照ISO9000标准要求,严格审批各分包单位的技术方案、质量设计方案,重点设备材料供应方案等。总包要制定总体施工进度控制计划,做好阶段性工期控制,各分包单位要按照总包的统一要求,制定相应的分包工程工期控制计划。

5.5 重视工程索赔管理

按国际合同条款规定,索赔事宜应在发生28天内提出,分包要及时提供索赔文件,总包要对索赔文件进行审批,确定之后,总包向业主呈报。总包要重视与业主之间的索赔与反索赔,也要重视总包与分包之间的反索赔与索赔工作。搞好索赔工作,是确保总、分包经济利益,确保质量、总工期控制的重要环节。

5.6 学习国外经验,培养复合型人才

研究美国、日本等国在总承包管理方面的经验,结合中国建筑业的特色、强练内功,努力实践。中华第一高楼———上海金茂大厦,是上海建工集团以设计、施工一体化实施工程总承包完成的,取得了成功。另外,从三个层次做好建筑业复合人才的培养:政府管理人员重点培养建筑公共管理C-MPA人才;企业管理人员重点培养建筑工商管理C-MBA人才;项目管理人员重点培养建筑项目管理C-MPM人才。

5.7 规范业主行为

我国已颁布《建筑法》及实施项目法人负责制,施工总承包管理等法规,但目前管理力度不够,建筑行业应加快制定业主行业规范的制度研究,防止业主将工程切块、分块或分段招标。另外,逐步根治目前业主压价承包、垫资承包、索要回扣、拖欠工程款四种难于克服的病症,创造更多的机会实施工程总承包管理。

5.8 在WTO条件下,政府要采取一定的保护政策

我国已成为WTO成员,在世贸组织协议的范围内,我国要有限地、逐渐地开放建筑市场。国家可采用境外企业进入中国市场许可证制度或者对重点建筑企业进行补贴或保护,以避免境外企业垄断我国总承包市场。要正确对待WTO和经济全球化。许多实行全面开放、通盘与西方快速接轨的国家,往往会落入西方国家的圈套。我们决不能让西方大承包商将我国建筑业垄断,置中国企业于总承包体系的底层,充当二包、甚至三包的角色。

[参考文献]

[1] 中国建筑业统计年鉴 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

[2] 中国建筑业年鉴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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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阮连法 建筑企业管理学[M] 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1999

[8] [英]弗兰克。哈里斯著,毛磊等译 现代建筑管理[M]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9] 马红,金香梅 世界建筑业管理惯例与中国建筑业应对WTO的对策[M]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第8篇:总承包分包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总承包;合同管理;发包商;结算;变更;解决措施

1、前言

总承包模式因能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和商品化的服务,比传统模式具有更多优势,既合理利用了社会资源又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又保证了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建设目标的实现。因此,这一模式在得到了广泛采用。而总承包项目合同是建设工程活动中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凭证,所以合同的管理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总承包施工企业的利益。然而,目前我国建设市场还有待完善,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存在着不少问题,因此,加强和提高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是十分有必要的。

2、总承包合同与合同管理体系

2.1 总承包施工合同的主要构成

总承包合同主要由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安全文明、工程经济及争议及诉讼等几大要素组成,各大要素又由若干小要素构成,具体见图1。

2.2 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体系

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需要整个项目团体的无缝隙协作,项目部各职能部门形成以合同履约为中心的管理体系,各部门职能人员应对涉及合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进行学习,深入了解与熟悉合同内容。各职能部门紧密合作,相互之间及时沟通反馈,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合同管理体系,如图2所示。

3、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3.1 承包范围约定的问题

通常,对总承包商承包范围的描述为:“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与工程规范所示,总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红线范围内房屋、室外总体等的建筑安装及各类附属工程,界面划分详见招标文件。”

本文认为,上述描述比较空泛,因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外力作用,如业主指定专业承包商的参与,致使总承包商施工范围与专业承包商施工范围产生部分重叠,那么这部分工作由哪一方实施就难以界定,因为在实际施工中,业主在协调时往往较强势的偏向于专业承包商。

3.2 工期及分包管理等问题

(1)关于工期期限约定的问题

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工期指从业主批准开工日期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日期止。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项目竣工备案验收制,总承包工程完成竣工验收至项目完成备案验收之间的时间少则一个月,多则三个月,这个时间差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纳入总承包商工期内。

项目竣工备案验收工作的实施主体是业主,总承包商仅仅是配合业主完成项目竣工备案验收(如及时提供应由总承包商完成并提交的相应资料等),若这个时间差在合同中不能够明确责任归属,最终被业主纳入总承包商工期延期而进行处罚,或以此来平衡总承包商提出的他项索赔,那么对总承包商来讲将是极为不利的。因此,总承包商需要在合同签约过程中与业主进行沟通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工期期限。

(2)工程中使用新技术、新工艺产生的问题

在目前的项目施工中,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总承包商项目管理能力的不断提升,工期往往可以提前。但现实情况却是业主并不一定需要总承包商提前竣工(业主在后续施工过程中提出的除外),而且采用新工艺往往带来成本增加,可能引发索赔甚至产生纠纷。

(3)专业分包商的约束问题

我国的施工总承包制度规定,除了设备供应之外的所有图纸所示内容均应由总承包商承担施工。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业主或多或少会参与一些专业分包商的选择或指定某些专业分包商,造成总承包商整体施工计划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一些偏差。如业主决定对某专业工程进行指定分包,但在具体实施时,由于招标工作的延误而使专业分包商的实际进场施工时间超出总承包商整体施工计划拟定的进场施工时间,使计划衔接不畅。而专业承包商与总承包商的体制不尽不同,往往也会给总承包商的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增加一些不可预见的风险。

而且,虽然专业分包工程合同的主体关系是总承包商和专业分包商,专业分包商的工程款支付流程是:业主总承包商专业分包商,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某些专业分包商的工程款支付并不能由总承包商来实行,而是由业主直接支付,使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的管理强制性不足。

3.3 工程经济

(1)工程造价与结算

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仅作为项目成本控制及支付工程款的一个指标,最终的工程造价应由具备审价资格的专业咨询公司,根据总承包商提交的经业主确认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的综合性审计结果为准。

通常,施工合同中并不会明确规定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具体完成时间,但合同中常会体现以下条款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一般项目在工程竣工后的付款比例不会高于合同总价的80%,且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及材料单价调整等产生的费用亦不会计入),工程审价后完成工程结算造价的95%。如若没有一个完成竣工结算的时间限制,那么这25%~15%的费用就需要总承包商长期垫付,这对总承包商来讲是不利的。

(2)变更与签证

通常,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对于变更、签证、暂定项目的费用计算均会体现以下约定: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内有相同报价的按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执行;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内有相似报价的参照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执行;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内没有相同或相似报价的另行计价。

由于工程施工生产是一个动态的并持续较长时期的过程,在生产活动中各类要素均在不断变化,如:人工费用的增长、材料价格的变化等。如果单一的执行合同约定,则对总承包商来讲并不是完全公正公平的,此类情况若集中在生产活动末期则更为突出。

(3)工程款

工程款一般采取预付款支付、中期进度款支付和竣工结算支付的模式实施,其支付依据均为工程量清单计价约定的合同总价。

常规情况下,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及材料单价调整等产生的费用比例约为合同造价的5%~10%左右,甚至达到15%左右。

4、解决措施

4.1 对承包范围约定的建议

为避免施工时对承包范围界定不清,总承包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自我保护:

(1)在招标阶段,指出招标文件中描述不清、概念模糊的部分,并要求招标单位书面回复确认;

(2)在合同签约过程中,对可能出现争议的部分与业主协商并予以明确,具体可体现在各分部工程中;

(3)在实施过程中,当发生实际情况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或出现争议但合同未有明确约定时,应寻求合同中对总承包商有利的论据,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

4.2 工期、质量及安全文明问题的建议

(1)对工期延迟的处理

当发生工期滞后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并明确责任归属,若非总承包商原因而产生的工期延误,总承包商应及时将该等事件书面报告递交业主,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的工期顺延手续。

(2)工程中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建议

在合同签约或实施期间,总承包商提出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与业主商榷确认后在合同中约定发生该等事件的奖惩措施。

(3)对专业分包商的合同约束

总承包商在与业主进行合同签约时或业主进行专业分包工程招标时,应请业主在合同中或专业分包招标文件中明确以下对专业分包商的约束条款,使总承包商的利益得到保障。

1)分包商将按总承包合同约定完成分包工程,并在各方面满足总承包商和业主代表的合理要求,且遵守总承包商所有合理的指示和要求;

2)分包商服从、履行和遵守总承包商在总承包合同内所必须服从、履行和遵守的一切合同条款,只要此等条款是与分包工程或其他部分有关和适用的;

3)对于总承包商在总承包合同中为保障业主免于承担而应负的责任,分包商亦同样负责保障总承包商免于承担该等责任;

4)分包商保障总承包商免于承担分包商及其雇员或人的任何疏忽、遗漏或失职而引起的索赔要求,并赔偿总承包商因分包商或上述人士误用任何脚手架、设备或其他施工机械所造成的损失。分包商为上述索赔要求购买保险,并在业主代表或总承包商要求时出示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

5)分包商在指定期限内或分段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分包商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或经业主代表书面同意而由总承包商给予的延长期限内完成分包工程(如果分包合同是分段竣工时)或其中的分段工程,而业主代表书面向总承包商证明上述工程理应如期竣工,则分包商支付给总承包商一笔赔偿金额。该等金额按总承包商因分包商未能如前述完成工作对总承包商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金额;

6)在总承包合同下总承包商的雇佣终止时,分包商分包合同下的指定分包商的雇佣亦随即终止。

7)若专业分包商的工程款由业主直接支付,则总承包商在专业分包商提起工程款支付申请时,对专业分包商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等进行综合评价并签署工程款支付意见,业主应根据总承包商的签署意见来支付,以加强总承包商对专业分包商的管理控制力度。

4.3 工程经济问题的解决措施

(1)工程造价与结算

在合同签约过程中,总承包商应提出规避此类风险的对应措施,以避免工程造价与结算中出现问题。可在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工作完成的一个区域时间,譬如:在总承包商提交给业主完整有效的工程结算资料起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工作,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的区域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此外,竣工结算资料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送达给业主,同时结算资料必须保证其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避免业主藉此拖延结算时间,总承包商对此要引起重视。

(2)工程变更

在合同签约时,总承包商应提出合情合理的建议或措施与业主进行商榷,譬如当变更或签证发生的时间与工程投标时间有较长时间差距,且市场变化幅度较大时,应允许发生的变更或签证按照该等事件发生所在时间内的市场价格来计算。

(3)工程款

在合同签约时,总承包商应提出建议或措施与业主进行商榷:

1)中期进度款支付应将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及材料单价调整产生的费用计入付款总价,即中期付款=(中期合同工程量清单完成价+设计变更+经济签证+材料单价调整)*支付比例;

2)在竣工结算审计未完成的情况下,其竣工付款参照中期进度款支付方式执行;

3)在竣工结算审计周期较长的情况下,应约定在一段时间内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

5、结束语

总而言之,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必须融入整个工程项目管理中,必须对整个项目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的合同管理。针对当前存在的一些不足,总承包施工企业应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原因所在,进而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这样才能取得更大的效益。

参考文献:

第9篇:总承包分包管理规定范文

再发包承包单位的专业分包:《建筑法》实施近二十年来,对于设计单位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将施工工程分包后,再发包承包单位能否再专业分包,是否涉嫌《建筑法》禁止的“二次分包”一直争议不断。目前上海地方立法及浙江省相关政策允许在经过工程总承包企业同意后,设计、施工企业可以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专业分包,尤其是上海地方立法引入的“工程总承包再发包”定义,解决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二次分包”这一争议。笔者认为这符合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特征和项目自身的需求,工程总承包项目通常投资大、建设周期长、专业复杂,尤其是涉及大型系统、设备的石油、化工、电站类的EPC工程,其中的专业工程较多、较为复杂,如果施工总包单位并无相应专业资质,又不能进行专业分包,这将明显不利于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和进度,不利于业主工程总承包需求的实现。笔者建议,在目前国家立法层面和其他各地尚无明确工程总承包的再发包项下允许专业分包规定的情况下,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同意将工程进行专业分包。

转包和违法分包认定:建筑业改革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制,但并不意味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此放任监督管理,工程总承包项目往往都是重要、重大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其工程质量、安全更应是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重点,否则一旦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社会危害性更为明显。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但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经营行为,往往进一步增大了项目施工期间的质量、安全风险,甚至重大特大质量事故,比如上海11·15大火、杭州地铁塌陷、江西丰城电站倒塌事故,都存在层层分包或转包等违法行为。因此,笔者建议,无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人或者总承包商还是再发包承包商,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工程总承包商不能将所承接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全部分包或转包给他人,工程总承包的再发包承包商不能将主体工程的设计或施工分包给他人。发包人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均应通过合同约定,禁止合同相对方转包或违法分包,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社会公众的财产、人身安全。

发包人与总承包商的风险分配原则:国内对于工程总承包尚处于启动和推进阶段,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对于工程总承包的风险分配尚不成熟,但上述上海和湖南的地方规定,值得合同双方当事人借鉴:合理的风险分配和权利义务界定,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开展,便于纠纷发生时双方责任的认定,尤其是在固定总价项目中,发生合同约定的风险因素时,便于确认责任归属和合同价款的调整。但同时,笔者提醒合同当事人,要注意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文本的选用,不同的合同文本对工程总承包商的义务要求会有所不同。比如若选择适用建设部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的,则根据第5.2.1款约定,工程总承包方的设计义务有所减轻,项目基础资料的提供方在发包方,若因发包方提供资料差错导致的额外费用增加以及工期延长,由发包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若采用FIDIC银皮书(1999版)合同文本的,根据FIDIC的EPC合同条件通用条款第5.1款规定,则应由工程总承包方对现场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即便工程总承包方从业主方获取的数据或资料有误,也不解除工程总承包方对设计所应承担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