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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资金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预算资金管理办法

第1篇:预算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房产开发招标发包、房地产交易和与其相关的行政审批、缴费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协调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执法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日常工作的执法监督。

办公室由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公用局、市城建局、市物价局、市收费管理局等单位派员组成。执法监督办公室实行分工负责制,对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由市建委组织;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监督检查,由市收费管理局组织。

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抚顺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抚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抚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集中管理的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工程建设和房地产交易审批、交易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定位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违法、违规的建设、施工单位进行依法查处;

(五)负责查处行政审批项目中的弄虚作假、利用职权为有关单位承揽工程等违纪行为;

(六)负责对办理工程建设和房地产交易项目的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单位)缴费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八)负责对违反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查处;

(九)负责举报、信访案件的直接查处及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并出示所在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员证、行政执法证、执法监督证、警务监督证等有关证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由执法监督检查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执法主体是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各行政执法部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成员单位各自依法进行,如遇多部门交叉或疑难问题,由执法监督办公室负责召集成员单位进行协调。对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分别由各行政执法部门做出处罚决定。

第七条  对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强制停水停电或拆除非法建筑;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拆迁、报建、招标、施工合同等手续,无证开发和施工的;

(二)不进入市场,在场外进行审批、交易和收费的;

(三)对未经概、预算审查的政府投资基建项目,擅自进行审批和交易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费款,拖欠费款的;

(五)未按规定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缓制度的;

(六)乱立项、乱收费、滥罚款的;

(七)隐瞒、坐支、截留、挪用预算外收入的;

(八)未执行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帐外设帐、公款私存的;

(九)伪造、涂改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

(十)未按市场运作程序审批,造成费款流失的;

(十一)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未办理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供水供电部门不予给水送电。发生严重违章需要停水、停电的,由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办公室书面形式下达通知,供水、供电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法监督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法监督领导小组

    组长:魏东平(副市长)

   

    副组长:王保民(市建委副主任)

            郑  钧(市财政局纪检组长)

            刘连生(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东辉(市公安局副局长)

            程占元(市国土规划局局长)

            王  戈(市房产局副局长)

            王振英(市公用局副局长)

            赵华维(市城建局副局长)

            赵  才(市物价局副局长)

            李  涛(抚顺市电业局副局长)

            孙嘉明(市收费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工

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

    

    办公室主任:蒋君南    孙嘉明

    副  主  任:高  平    王  建    高  凯    曹燕春

    办公室成员从上述十个部门中抽调执法人员组成,名

单如下:

    市  建  委:刘传盛

    市财政局:刘玉光    李保华

    市监察局:朴络军

    市公安局:康福春    高有广

    市国土规划局:和巧铃    刘  波

    市房产局:于东元    张福芝

    市公用局:孙立宝    孙  军

    市城建局:张  娆    张荣梅

    市物价局:杨福清    王占华

第2篇:预算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实现地方财力的优化配置,发挥资金的整体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政府授权委托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者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预算外资金实行政府调控、财政管理、量入为出、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监察、审计、计划(物价)等部门依法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六条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经国家批准发行募集的基金;

(四)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资金;

(五)主管部门按规定或者经批准从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

(六)其他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纳入预算外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预算外资金收入和通过市场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等其他收入(以下统称其他收入),列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一纳入政府宏观调控、部门预算和单位综合财政预算管理。

第八条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业收费执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确需设立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报市财政和计划(物价)部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上报。

第九条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收取和提取预算外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条各项预算外资金的减收、免收、缓收,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收、免收、缓收。

第十一条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应当实行票款分离,采取“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方式进行管理。部门和单位所有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在各专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部门和单位不得将预算外资金帐外设帐、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禁止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部门预算和单位收支计划,按照规定和批准的用途使用预算外资金,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四条部门和单位需要用预算外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经费按预算管理程序报批。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计划和工程资金需要核拨资金。

第十五条预算外资金支出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禁止用预算外资金从事股票、债券、期货、借贷、房地产等经营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按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预算外资金缴款进度,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外资金,保证部门和单位正常用款。对违规支出的,财政部门不得拨款。

第十八条上缴与下拨的收费分成部分,由单位提供有关文件依据及资金划转通知书,由财政部门划转。

第四章财政专户和单位银行帐户管理

第十九条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预算外资金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预算外资金上缴下拨,应当通过财政专户进行划转和结算。

第二十一条由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支付的部门和单位不设结算户,资金收支直接由会计核算中心办理;未实行集中支付的部门和单位,经批准只能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结算户,用于单位的日常核算,包括接纳财政预算内外拨款等。

第二十二条部门和单位开设和变更银行帐户,必须持有关文件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到人民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五章收支计划与决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预算外资金实行年度收支预算管理。编制收支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节约使用的原则。部门和单位编制的部门预算或综合财政预算,应当包括预算外资金收支内容。

第二十四条部门和单位编制的部门预算或综合财政预算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汇总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大财经工委备案,并及时批复各部门和单位执行。

第二十五条政府性基金和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应当单独编制,并根据政府性基金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定审批。

第二十六条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经批准后一般不作调整。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

会计决算,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单位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汇总编制预算外收支决算,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大财经工委备案。

第六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九条部门和单位依法收取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时必须亮证收费,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部门和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或者其他预算外收入,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使用税务发票外,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款票据。使用违规票据,缴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三十条票据购领实行“凭证购领,限量发放,核旧换新,定期结报”的管理办法。收取预算外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经办人员的《会计证》、单位介绍信,向财政部门申领《票据准购证》;凭《票据准购证》购领票据。票据一次购领数量不超出一个月用量,结报和核销在再次购领或终结时进行。

第三十一条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类票据的领发、使用和保管责任制度。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票据管理,对部门和单位使用、保管票据的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七章监督处罚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外资金收支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及使用的日常稽核制度,及时通报管理和检查情况。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收费标准的审核工作,查处乱收费行为。监察部门依法查处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中的违纪行为。

第三十四条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如实提供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3篇:预算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一、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特征

(一)统一性。民办高校应当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财产、财务管理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管理,不得各行其是、各司其政。特别在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的初级阶段,各校办学水平、财务管理水平、办学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良莠难辨的情况下,更要强调统一领导的原则,这是社会力量办学得以稳步健康发展的重要经济保证。

(二)独立性。民办高校实行自筹资金,其财务既不纳入举办单位的财务管理,又不纳入审批部门的财务管理。学校必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办学活动全部经济收入及风险由办学单位或个人承担,其收入也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支配使用。其财务管理的权利、责任、义务统一由学校负责。

(三)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是公益性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在收费方面必须根据教育投入成本进行核算,取之有度。所有开支也应视收入状况进行安排,以量入为出、收支相抵、略有节余为宜。这样有利于控制学校以办学为名谋取暴利,为求学者合理承担学习费用创造条件;可控制不必要或者不合理的经费开支,特别是杜绝乱开支、乱挥霍的现象发生;有利于引导学校积累资金,不断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二、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原则

新修订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三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为此,民办高校在财务管理中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原则

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民办高校财务制度方面的专门立法,民办高校在财务管理中应参照国家对公办高校的相关规定规范其财务行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针对高等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同时要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保护学校应得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或损害。

(二)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原则

由于教育投入相对不足,合理配置财力资源就显得尤为重要。高校在对财力资源的配置,要充分有效科学配置好高校的各方面资源,避免资源使用上的低效或浪费。在维持学校日常性开支、安排学校发展性支出以及制定校内政策时,要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

(三)正确处理各方面经济关系原则

首先,要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在财力不足的情况下,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优先保证日常维持性开支;在财力增加时,民办高校确定发展目标要明确、定位要恰当、资金要集中,为将来可能进行的后续建设奠定基础,形成可持续发展能力。其次,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学校在办学、科学研究、对外投资、经营活动以及财务管理工作中,必须讲求经济效益。但这不是惟一目标,民办高校必须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一,目的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合格人才;三是要集中财力优先保证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对于教学、科研以及其它管理工作必须以教学、科研为中心,其它管理工作必须为教学、科研保驾护航。

(四)依法多渠道筹集收入的原则

民办高校发展面临的最大困难是资金不足,满足不了事业发展的需要。学校应依照法律规定,积极组织收入来源,多渠道筹集教育资金。

三、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目标

(一)财务运行正常化

保证财务运行正常化是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基本目标。民办高校是一个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首先,民办高校必须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这些资金来源渠道有:个人投资、教育收费、校办产业、社会捐赠等,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是为了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完成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任务。其次,还有在财务往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资金的应收、应付及借入款项等,这些资金又运用到教学工作的各个方面:如购建教育工作需用的建筑物、图书、设备等;满足教育工作需用的专用材料、低值易耗品、教材书籍、文具办公用品等;形成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借出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和储备为维持日常教学活动的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等。因此,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工作要能够长期、稳定地发展下去,必须力求保持以收抵支和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要在发展中求生存,只有不断扩大收入,筹集高校发展所需资金,通过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达到保持最佳现金流量,才能保证财务运行正常化的基本目标。

(二)管理机制最优化

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机制是指民办高校根据自身办学特点和财务管理的具体内容,为了合理组织财务活动、处理各方面财务关系、规范各部门财务行为和合理划分财权为目的,所建立的经济管理的内部制度。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机制是保证民办高校内部财务管理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保证各项财务管理流程和制度自上而下能够顺利贯彻执行的根本制度。民办高校财务管理体制的建立要受到民办高校的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的约束,与民办高校的组织结构模式和管理机制相适应,我国民办高校目前普遍实行的财务管理机制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两种形式。这两种财务管理体制的区别主要在于分权程度不同,是分权多一点还是集权多一点,两种体制各有所长,适用于不同办学规模和不同管理水平的民办高等学校,规模较大且管理规范程度较高的学校可以采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规模较小的和管理水平不高的学校则适于采用“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体制。

(三)经费预算精细化

一是确立“以战略为基础实施预算管理”的新理念,使日常的预算管理成为学校实现长期发展战略的基石。预算管理是对计划的数字化反映,是落实学校发展战略的有效手段。因此,学校在实施预算管理之前,应该认真地进行外部市场调研和内部资源分析,明确自己的长期发展目标,以此为基础编制各期的预算,使各期的预算前后衔接起来,避免预算工作的盲目性。二是确立“面向市场搞预算”的新理念,使预算指针经得起市场的检验。民办高校面对的市场充满竞争和变幻,生源市场、毕业生就业市场、产学研市场等等,市场风险难以避免,为了应对市场的变化,制定的预算指针值应该具有一定的弹性,为预算工作的顺利开展留有余地,减少过大的预算刚性给预算管理工作带来的风险。三是确立“以人为本,关注预算道德”的新理念,全面提高预算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人是预算的制定者、预算信息的利用者、预算的执行者,也是预算制度的被考核者。人是预算工作的主体,是预算工作效果好坏的决定性因素。因此,预算工作应该以人为本,离开了对人的关注,预算工作无法搞好。由于预算影响到很多人的经济利益,预算管理不可避免地涉及到道德问题。比如,不少部门为了小团体的利益,在制定预算时经常表现出本位主义的思想,作出较为宽松的预算,即有意低估收入、高估成本。这违背了预算指针应该尽量客观、公正、可靠的要求,缺乏道德意识的预算管理必然影响预算工作的质量。“以人为本,关注预算道德”的理念还要求在执行预算工作过程中应该尊重人性,注意发挥教职员工的主观能动性,鼓励教职员工参与预算工作,在教职员工中塑造“这是我们的预算”的氛围,不给被考核者造成“这是你强加给我的预算”的感觉。

(四)管理手段信息化

影响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工作质量的因素很多,主要有会计信息质量、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管理等等。民办高校财务管理信息化,加强了会计核算,减轻了会计人员的劳动强度,提高了财务管理工作效率的同时,也提高了财务管理的上作质量。财务管理信息化有助于准确、及时地提供财务管理信息资料,有利于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利于规范财务管理工作。信息技术的应用,特别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应用,民办高校财务管理信息化使高校财务核算的基础工作变得更加规范,客观上能促进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第4篇:预算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武汉)

摘要:2015年6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再次引爆国库体制是“经理制”还是“制”之争。文章详细论述了我国现行的经理国库体制,分析了国库资金主管权的归属,从宏观财政理论、委托理论、产权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以及法理的角度进行思考,以期调整优化现行央行国库功能定位。

关键词 :经理;;国库体制;预算

1995年版《预算法》修订过程中,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稿删除“中央国库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一条,引发各界关注,国库管理体制问题成为讨论较多、争}义较大的热点问题,焦点集中于是否取消人民银行经理国库制,并由此引发了一场口诛笔伐的大争论,新《预算法》最终确定仍由作为央行的人民银行经理国库,并且第一次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这场风波才算平息。新预算法作出了继续实行央行经理国库体制的决策,但各方对“经理”的定义理解不同。“经理”并没有一个法定的解释,也没有对“经理”的权限进行界定。有人认为“经理”是“经手办理”,有人认为是“经营管理”。有人认为,相比“”而言,“经理”起到的作用似乎更大一些。央行国库局官员更偏向于“经营管理”,认为经理国库,主要从监督、制衡角度来说,拒绝办理事实上就是一种制衡。经理等于办理加拒绝办理,当然也包含经营管理的含义,经营管理主要体现在国库现金管理方面。在国库现金管理工作中,央行和财政部之间也具有分工合作与制衡的关系。四审中,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和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经理”的含义比较抽象,很容易产生理解上的歧义,在《预算法实施条例》修改中应予以明确界定,使社会公众能够准确理解“经理”国库的内在含义。

2015年6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导致重燃战火,再次引爆国库体制是“经理制”还是“制”之争,新修订的预算法保留了“央行经理国库”的条款,但何谓经理,法律并未作过多解释。预算法实施条例草案一公开征求意见,不少声音认为草案架空了央行“经理国库”的职权,并将有关国库管理主导权的讨论归结为两个部委的权力之争。对此,笔者拟从宏观财政理论、委托理论、产权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以及法理的角度进行思考,以供参考。

一、我国现行的经理国库体制

1.混合型国库管理体制

(1)国库体制名称官学有别,与经理。世界各国的国库管理体制概括起来主要分为i类,即委托国库制、独立国库制和银行存款制。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都实行委托国库制,国家不单独设立国库机构,而是委托中央银行国库业务。1985年是我国将国库体制划分为央行“经理”与“”两种体制的分水岭,2001年又在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框架下,辅之以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国库,新《预算法》保留央行经理国库体制规定。尽管我国官方将国库体制区别于“经理”与“”两种类型的时日已久,但两者的涵义从未进行明晰的界定,以至于“经理”与“”之争也各说各话,莫衷一是。

(2)央行经理制实为委托制,而非与制对立。央行经理制是我国特有之说。实际上,纵观整个世界经济学理论,新制度经济学成为当今经济学理论发展最新最前沿的理论,考察经济学理论的发展成果,只存在委托理论,而且这一理论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目前名为央行“经理制”实质上应是“制”,近年令人纠结的央行“经”、“代”之争热烈非凡,但似乎成为了一场抠字眼的文字游戏。现代社会中存在多类多层次的委托关系,财政管理事务就是其中一种特定类型的委托关系,从总体上考察,公民是初始委托人,民意代表在代议机关议定国事,体现公民与立法机关的委托关系,即公民委托立法机关代表民众意愿审议批准政府编制的预算草案,确立年度预算,这是财政委托理论关系链条中的第一链;之后的第二链是立法机关委托或授权政府执行预算,在立法机关与政府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前后链条衔接起来就以此递推在公民——立法机关——政府之间分层次形成委托关系。政府是一个组织体系,在政府这个系统化的组织体系内部也存在多类、多层次的委托关系,以财政管理为视角看,财政部门是受政府委托而成为专门的理财机构。

(3)国库改制厘清财银关系,财政存款计息支拨付费。长期以来,我国财政存款不计利息,支拨资金的结算不付费,财政和银行关系不顺,商业银行受利益驱动往往延压财政资金。为了厘清财银关系,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自2002年起,商业银行代办国库业务手续费标准从0.05元调整为每笔0.1元,从2003年开始央行对国库财政资金存款计付利息,国库存款计付利息利率按现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付。由此,商业银行国库业务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商业银行国库支库业务既是商业银行类中间业务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库工作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4)财政库款拨付共管,实行双重审批制。目前经理制下财政资金拨付流程是,先由财政系统各业务部门,如农业处、经济建设处等,根据预算,提出相应申请,这些申请需要首先在该部门内经过审批;各业务部门的申请,汇总到财政系统的国库处;审批后再到国库支付中心或者国库支付局,经审核,再确认支付;最终,汇总到国库,根据央行具体风险控制标准,走不同的审批程序。一般情况下需要走央行的审批程序,并由央行相关负责的领导签字通过后才能够办理,由此,形成财政和央行的双重审批制。

2.央地国库体制有别,经理与并存

我国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设置四级国库,实行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经理两种管理体制,逐步厘清财政和商业银行的关系,但财政和央行国库的职能交叉,关系不顺。

(1)中国人民银行职能调整后,国库由转变为经理国库。l985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身兼“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双重身份,国务院颁布《中央金库条例》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这一时期,国库除办理财政资金收支核算业务、反映报告收支实况之外,还负有督促检查征收机关收纳款项及时准确缴库之责。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1985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自此将人民银行“”国库改为“经理”国库,并确定了行使6项办理权、6项对不合规业务的拒绝办理权。此后,央行一直负责经理国库,对财政库款运行开展事中监督。据不完全统计,2006-2010年,各级国库堵住违规业务114万笔,涉及金额4441亿元。新《预算法》坚持央行经理国库体制,强调“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2)地方设四级国库,国库业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1985年国务院颁布《国家金库条例》明确规定,国库机构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中央设立总库;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库;省辖市、自治州设立中心支库;县和相当于县的市、区设立支库。国库业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库及其所属各级支库,既是中央国库的分支机构,也是地方国库。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理”。新《预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市、县、乡五级预算;第五十九条还规定,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

(3)不设央行机构的地方,国库业务委托专业银行办理。商业银行国库支库业务伴随着我国金融财税体制改革的发展而产生,《国家金库条例》规定,支库以下经收处的业务,由专业银行的基层机构。“不设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国库业务由人民银行委托当地专业银行办理”,商业银行办理国库业务应运而生。1995年《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上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有关的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后,委托有关银行办理”。2001年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国库机构设置的条件、人员配备和职责权限。商业银行国库业务,是指人民银行根据财政管理体制及自身机构设置情况和国库业务管理的需要,将国家金库的部分县、区国库业务和乡(镇)国库业务委托给商业银行的行为,具体包括国库支库和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

二、国库资金主管权的归属

1.财库间的预算权是主从关系

(1)国库资金动用权实为预算监管权,应由财政主管。从国库资金考察,国库资金运行及其结果包括库款收入、支拨和库底余额,国库资金动用权实为预算监管权,应该由专职理财的财政部门主管;从国库管理体制考察,国库管理体制的核心是财库关系,无论哪一种国库管理体制,政府专职理财部门都应该处于主导地位,这种主导地位在独立国库制和银行存款制两种国库管理体制中表现很突出,委托国库制实际上是政府理财机构委托央行代为办理财政库款的收纳支付等日常结算和清算业务,并没有改变财政对库款的支配权,也没有改变对预算资金监督的主导地位,但委托国库管理体制下,由于组织机构分设,需要财政和央行之间在分工的同时加强协调。任何国库管理体制下,国库的财政资金都应该是由财政主导来进行管理,但同时需要发挥各方面的监督作用,形成财银之间分工协作的监管体制。

(2)央行经理国库侧重于受托提供金融服务,履行核查职责。各国央行体制无论如何,其基本职能都定位于主理金融货币事宜,而不是财政管理,事实上,许多西方国家都奉行央行相对独立于政府的原则,由于政府和央行归属的序列不同,不太会越界而在政府预算执行过程中就预算管理权限形成政府和央行之间的委托关系;即便许多国家实行委托国库体制,这种委托关系也只是理财机构委托央行经办金融服务事宜,而非授权式委托关系。我国与许多西方发达国家不同,央行缺乏独立性,归属于政府序列,即便如此,为了保持预算权的完整统一,加强预算权责对称,政府对财政主管权只应单一授予或委托给专职理财机构受理,不应该平行授予两个同级部门;在单一授予的委托模式下,为了便于开展理财活动,专职理财机构可以委托央行或商业银行办理国库业务、提供金融服务,在财政和央行(或商业银行)之间构成服务型的委托关系,即央行制,央行之下通过商业银行将各部门、单位支用资金联系起来,形成多层次、多环节、前后递进、首尾相连、循环往复的完整的委托链,即预算循环。

2.财政主导国库管理的成因

(1)国库工作的分离协调,库款管理权归属于财政。财政部门是政府进行集中性分配的专职理财机关,代表政府制定预算政策、编制预算、组织预算执行并开展预算绩效评价管理,监督管理预算运行的全过程。2001年财政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后,央行的主要职责是与商业银行进行资金清结算,各级财政新增设了内部机构,专司国库管理职能,同时,还另外设置了专门负责国库收支具体业务的经办机构,在财政系统实行政事分离、管办分离。

央行的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传统国库的基本职能以“库藏管理”为中心,早期的库藏以实物形式为主,之后成为国家财政资金的出纳机构,成为政府财政资金的聚散地,在日常工作中配合财政机关开展预算执行工作,根据预算管理体制经手办理预算执行每一笔财政资金出入库的相关事务,将机关组织征收的各类财政收入接收纳入国库,根据财政付款凭证支拨财政资金、办理库款的出库。国库面对着遍布全国的各级预算单位,要按照财政分级预算的规定,在各级财政之间进行收入的划分和分成留解;要按照预算收入分类的规定,每天向财政部和地方同级财政机关报告预算收入入库的情况;还要及时办理库款的支拨,定期报告财政库存等等。这些工作,无疑反映着国家主要财力的集中和分配过程,以及余存情况和结果。可见,银行的国库工作是为圆满实现国家预算收支任务提供的服务,实质上成为整个国家预算执行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财政和银行在国库工作方面,会计与出纳分设,形成分离协调机制,库款管理权是财权的重要构成,应该归属于政府专职理财机构,即财政部门。

(2)现代国库功能拓展,要求宏观财政政策将现金与债务管理结合。随着经济发展、经济体制的不断变迁,政府职能从社会管理者拓展到干预经济、维护经济的稳定和增长,由此引出宏观财政政策调控的需要,财政预算政策需要“逆对风向行事”来烫平经济周期性波动,推动经济增长。财政职能的扩大必然要求国库资金管理和策略也随之调整,国库资金流动的数据信息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最可靠数据之一、最重要的信息源,通过对国库资金流量与存量的调度进行现金管理、实现现金管理与债务管理,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随着时代的变迁,现代国库功能进一步拓展,但这并没有改变国库的基本定位,国库依然是落实预算、开展预算执行的组成机构之一,国库的现实工作依然是在办理预算执行中库款的收付,落实宏观财政政策的操作,这意味着国库工作在本质属性上依然归属于财政领域。只是因为我国机构分工的安排,模糊了人们对国库工作本质与归属的认识。按政府部门职能划分,财政部门是财政工作的主管机关,国库工作的本质属性既然归属于财政,按逻辑顺推,国库工作理应对财政部门负责。

(3)预算会计体系涉及面广,财政总预算会计居于中心地位。预算会计是以预算执行为中心反映预算收支的专门会计,整个预算会计体系涉及面广,由一系列相对独立的会计构成,在预算会计序列中财政总预算会计居于中心地位。从预算周期各环节的递进关系看,每一年在人大审批确立年度预算后,各有关单位即据此开始进入新年度预算执行。在执行国家预算过程中,国务院领导国家预算的执行工作,财政部门具体部署、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预算执行活动,财税库三家成为整个政府预算执行的关键,财税库三家的职责各有分工,税务机关、海关以及其他执收执罚单位组织办理预算收入的征收缴纳工作;国库担负着执行国家预算的繁重任务,主要负责收纳、划分、报解和支拨库款,办理库款清算,核查票据凭证填写要素的合规性、完整性,寓监督于票证核查之中,以保证库款的安全。税款入库后国库每天要编制预算收入日报表、分成收入划分的日报表,并附税收缴款书、非税收入缴款书等原始凭证,报财政总预算会计按入库数记收入账,财政根据预算收入、库底资金以及支出机构(部门和单位)预算及其执行进展等情况,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体系支拨财政资金,并通过财政总预算会计做相应支拨账务处理,财税库三家各自分别设置财政总预算会计、税收会计和国库会计对有关财政资金的收支及其结果开展会计核算和管理,因此,财税库三家要定期对账,确保一致,实现分工协调。

三、调整优化现行央行国库功能定位

1.取消央行审批制,避免职能交叉、预算权分割

目前的经理制下对财政资金的拨付实行财政和央行的双重审批制。根据产权理论,产权明晰是其精髓,产权明晰则是以产权的完整为前提的,这意味着预算管理权应该具有完整统一性,另一方面,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兴起的新公共管理运动热潮,其宗旨是再造政府流程,消除繁文缛节,加强政府绩效管理。我国现行经理制实行财政和央行双重审批方式下,多层次多环节的层层审批在财政与央行两大系统之间难免出现职能交叉、重复审批,权责划分不清,手续复杂,往往会减缓财政资金下达的速度,影响预算执行进展,降低效率。

实际上,财政资金的下划,是按照年初审批后确定的预算及其用款计划、预算执行进度等作为资金拨付依据的,中间不应该也无需央行的审批,央行审批是越位,因为按政府职能划分,财政部门是代表政府管理财政资金的专职机构,财政在代表政府管理财政资金过程中需要银行金融服务,央行在此的功能定位应该是接受财政部委托提供这种服务,经手办理财政资金的收缴、支付等具体事务,由此,应该取消现行的央行审批制,避免财政系统与央行的职能交叉,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效率。

2.避免央行国库监督权错位,但需要寓核查于服务

有人将央行经理制与制的核心归结于国库对财政是否具有平行监督与制衡功能。其实,经理制并非意味着央行与财政部是平行的关系,相互分工,央行直接对政府负责;制是委托关系的简称,也可简称为委托制,二者只是在委托双方所取的参照系不同。制或是委托制下,央行与财政部是与委托的关系,央行需依财政部指令行事,将国库委托银行办理,财政是政府的总会计,国库是政府的总出纳,国库和财政部门相对独立,这本身就是会计和出纳分设,互不兼融。央行在经手办理财政资金的收缴、支付等具体事务过程中对有关凭据应该填列的要素履行必要的核查手续,将央行的预算监督融入其服务与核查之中,直接对预算主管部门——财政负责。

我国新《预算法》赋予人大和审计对预算的法定监督权,前者对预算进行外部监督,审计署为政府组成部门,属于政府内部的预算监督。为了健全预算监督体系,避免预算监督职能出现交叉重复,任何国家都没有赋予央行法定的预算监督权,发达国家的央行独立于政府序列,如果赋予央行法定的预算监督权,则会导致与人大的外部预算监督权交叉;我国央行属于政府序列,如果赋予央行法定的预算监督权,则会与同为政府序列的审计监督出现职能交叉,因此,央行并不享有法定的预算监督权。在现代社会,公法遵循的原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新《预算法》实施后,央行继续以审批制方式履行所谓的监督权属于过度行权,侵蚀了财政的预算管理权,属于越位行为。当然,央行国库监督具有其优势特征,但其主要角色应该是为政府、财政及其预算执行服务,是寓于服务之中的监督,这与其叫监督,还不如称为核查或核对,后者的表述更加准确一些。

3.清理缩减财政专户,加强库款与货币政策的联动协调

第5篇:预算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一、主要做法

(一)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了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理财则是实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多年来,市财政局坚持把财政法制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好落实。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制意识。开展了财政“三五”普法活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台、电台以及举办培训班、知识竞赛、志愿者下乡宣传等形式,大力宣传了《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全体干部职工坚持依法理财,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编制和执行每年的财政预算,定期汇报预算执行情况,虚心听取市人大代表意见,严格执行人大决议,民主理财、依法理财的进程不断推进,促进了我市预算行为法治化,显著提高了预算执行的效果,既促进了通许经济、社会、文化等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又增加了政府行为的透明度,规范了我市财政预算、税收的经济行为,加快了我市经济实力的稳步增长。

(二)依据《预算法》的规定和要求,完善规范了财政预算的各项制度。年《预算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财政部门高度重视并认真贯彻执行,从预算方案的制定、提交审批到具体组织实施、决算编制等各个环节,都严格按《预算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运作,先后制定出台了《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财政局拨款申请制度》、《财政局追加预算支出暂行办法》、《市财政局预算资金拨付管理制度》、《市直预算外资金核拨管理暂行规定》、《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支出稽核制度》、《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以预算的完整性、公开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为重点,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三个环节进行全面改革,稳妥推进财政预算改革。

(三)认真落实《预算法》,大力组织收入,加强支出管理,确保收支平衡。在组织收入方面,坚持依法治税。坚决贯彻中央“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方针,把组织财政收入作为财政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每年都根据经济发展和税源分布情况及早落实好收入计划,把组织收入抓紧抓早。支持税务部门实施“金税”工程,不断强化和完善税收征管手段,健全征收网络,加大稽查力度,对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成长较快、比重较大的重要税种及税收大户实行重点监控,编制预算外收支计划,将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安排各项支出,逐步取消收支挂钩的做法。对预算外资金全面推行“收缴分离、票款分离”,扩大财政一个窗口和委托银行代收款范围,严厉打击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认真清理拖欠税,大力堵塞税收“跑、冒、漏、滴”现象,积极挖掘税收收入的潜力,做到应收尽收。多年来,全市及市直地方财政收入均保持了较高速度的增长。在加强支出管理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我市财政是“要饭”财政,全市地方财政收入的总量少,财政收入占的比重低,财政收支的矛盾十分突出并将在长时间内存在,主要靠省财政转移支付来维持运转,财政收支矛盾十分尖锐。多年来,市财政局牢牢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严格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顺序安排好支出,不断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推行了财政性资金“一支笔”审批、预算追加审批、会议审批、公务用车经费和电话费包干、接待交办权限等各项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有保有压,严格控制“人、车、会、话”经费、接待费等一般性支出,大幅减少竞争性、经营性领域开支,提高对公共领域和公共服务的保障能力,重点确保人员工资、社会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农业、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经济发展等支出需要。

(四)按照《预算法》要求,不断深化财政改革,规范预算管理。多年来,我市财政局严格按照《预算法》的相关要求,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共财政运行体系为目标,全面推进财政各项改革,以改革促发展。

⒈继续深化部门预算改革。今年报请市政府同意在市直所有预算单位推行部门预算改革,对部门单位上报的预算建议草案组织人力进行认真审核,并派出工作人员到各部门单位检查核实有关数据,确保将试点单位的全部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取消预算外资金收支挂钩的传统做法,统筹预算内外财力,实行综合财政预算;严格审核部门的各项支出,细化支出项目,将部门所有必需支出项目按照政府预算科目明细填报,确保量力而行,不打赤字预算。将人大审议通过的部门预算及时批复到单位,并严格监督执行。通过开展部门预算改革,预算的完整性、准确性和透明度都有了增强,取得了以下四个方面的成效:一是增强了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完整性。部门预算编制引进因素分析法和零基预算法,根据预算年度内收支增减变动因素和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重新测算和核定部门单位的支出需要,初步制定公用经费支出标准,逐步提高了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同时,部门预算要求部门将本部门的所有收入和各项支出均在部门一本预算中反映,统筹了部门预算内外的财力,大大增加了预算的完整性。二是增强了预算的约束力。实行部门预算改革后,各部门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将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到位,将预算编制到具体项目,预算编制内容更详细,综合反映了单位预算内外所有资金收支情况,将支出细化到“项级”、甚至是“目级”科目,大大增加了预算的透明度,减少年度预算执行中的追加和调整,增强了预算的严肃性,强化了预算约束力。三是增强了预算单位编制预算的积极性。实行部门预算后,预算编制工作由单位和财政部门共同完成,通过“二上二下”的预算编制程序,预算从基层预算单位编起,层层汇总成部门预算建议草案,增强了单位编制预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预算单位成为预算编制的主体。四是提高了预算管理的水平。在推进部门预算改革中,进一步加强了预算编制规范化的制度建设,制定了《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等多项制度,有针对性地解决了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项目分散、预算不够细化等问题,从制度上保障了预算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与此同时,在预算编制的数据录入、审核、上报和汇总中,广泛推行和运用计算机管理,比较灵活、方便、快捷地解决预算汇审方面的问题,提高了预算编制的效率。

⒉积极开展国库改革试点。我市国库支付中心自去年月正式运作以来,积极做好改革试点准备工作,制定并报市政府讨论通过了《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等一系列国库改革的规章制度。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了市工商银行作为银行,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根据市政府(河函府号)文要求,选择市财政局等十个预算单位作为第一批国库改革试点单位,在初步积累经验基础上,从今年月起根据市政府(河函府号)文件再增加个市直单位纳入国库改革试点。认真开展对试点单位银行账户清理,规范银行账户设置。大力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熟悉改革的具体操作办法和软件的运用等。通过开展国库改革试点,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大大减少了资金的拨付环节,减少了资金被截留、挪用的机会,规范了财政资金的支付,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

⒊继续推进政府采购改革。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进一步理顺了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机构的关系,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规范性进一步增强,采购范围也逐步扩大,采购资金从预算内扩大到了预算外,采购项目从一般办公用品设备扩大到特殊办公设备、公共基建项目、服务项目。近年来,全市政府采购金额从万元增加到万元,增长倍多,累计完成采购金额万元,对比市场价节约。

⒋努力创新财政监管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近年来,我局从思想上、制度上、行动上不断加强财政监督管理。一是健全完善监督制度。制定了《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财政局预算资金拨付管理制度》、《市省属水电厂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市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对重点项目派驻了财务总监,对这些专项资金实行“双印鉴”管理。特别是在全省首创了《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支出稽核制度》,成立专门的“财政性资金稽核小组”,在每月终了天内由监察室对各业务科室的财政资金拨付情况进行及时稽核,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局主要领导。这些制度的颁布实施,从源头上强化了财政监督,有效防止各种不规范操作,保证了财政资金的安全。二是严格财政收支监督。加强对财税收入的监督,重点是监督检查税收收入在征收过程中是否依法征收,有无该征不征、擅自减免税以及乱退税款等问题;加强对收费收入的监督,重点是监督执收执罚单位有没有“以收代支”,“坐收坐支”,不按收费规定私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等;加强对其他非税收入,重点要监督有没有私自截留、挪用、挤占等问题。同时,严格按照《预算法》和《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财政预算追加、调整,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加强对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的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三是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加大对各项专项资金的检查和绩效评价力度。市财政积极开展对农村合作医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山区老区学校危房改造、公路建设专项资金和科技三项资金等专项检查和评价,配合市纪委监察局开展民政“四项”资金专项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全程的、动态的跟踪。四加强工程预结算的监督。将所有财政投资的基建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都纳入了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范围。有效地遏制了高估冒算现象,堵塞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上的漏洞,节约了大量财政资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预算法》实施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编制方法不够科学。我们编制的传统预算,仍然是沿袭以前的“基数加增长”的办法,没有根据当年部门的实际情况和财力增减变动状况,综合测算财政收支,而是财政部门收入按类别,支出按功能代单位编制预算,编制的预算草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透明度都有待进一步增强。

(二)预算的约束力不够强。由于受财力限制,年初预算编制不能满足部门单位的实际需要,一些年度需要支出的项目在年初预算中无法安排,只能在预算的执行过程中通过预算调整、办理预算追加来满足支出的需要。因此,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的项目很多,追加的经费支出也较大,这一方面使财政部门过于忙于日常事务,影响财政管理水平,一方面又影响了财政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三)财政监督力度不够。由于预算编制的完整性不够,造成大量财政资金滞留在部门单位账户,没有纳入到预算管理中来,实行综合财政预算,财政很难对这些资金进行事前、事中监督,即使是在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了问题,也已经是“生米煮成熟饭”。

(四)财政各项支出改革相对滞后。与省内其他兄弟市相比,我们的部门预算改革、国库支付制度改革等财政支出改革相对滞后。到今年止,市直单位实行部门预算的只有个部门(个单位),改革试点范围不到二分之一;财政国库改革今年才正式启动,只有个单位纳入改革试点。特别是在各县区,这些财政改革已是严重滞后。

三、今后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继续深入学习《预算法》,坚持依法理财。使全体财政干部职工学法、懂法、守法,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按照《预算法》的要求,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加强预算支出管理。科学完整编制预算,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加强对预算分配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确保财政资金按预定的目标分配使用,防止挤占挪用。

(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巩固壮大财政实力。按照中央和省关于非税收入管理的政策精神,结合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将分散在部门的所有公共资源占用收入、政府垄断经营性收入等纳入财政管理。

第6篇:预算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一、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形成了一个部门一本预算,一本预算管一年的格局

从20*年开始,在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教育局、区城建四局进行部门综合预算改革的试点。通过总结和完善试点单位综合预算管理,制定了《*区部门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将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另外,通过对部门预算收支状况调研分析,按其工作职能、特色工作和资源占有状况,制定出不同类别的部门预算定额标准,人员支出按政策、公用支出按定额、项目支出视财力,统筹安排、分类管理、综合平衡。对不同性质的部门采取不同类别的预算编制方法,执收执罚部门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编制综合预算;城建部门按预算内外资金统一包干,预算外部分以收定支编制综合预算;街道办事处按街道财政体制管理办法编制综合预算;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按预算内外统一标准编制综合预算。到20*年全区所有的51家一级预算单位、184家二级预算单位全部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形成一个部门一本预算,一本预算管一年。部门预算推行以后,不仅使全区一、二级预算单位的内部财务管理得到加强,也使财政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得到较好体现。

二、推进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实现了财政资金“中转”变“直达”

20*年底,全区所有一二级单位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所有预算资金支付全部实行网上运行。在此基础上,不断加大网上直接支付力度,将纳入财政工资统发范围的人员工资、津补贴实行“二卡合一”,对人员经费及政府采购资金全部实行网上直接支付,实现财政资金使用中“中转”变“直达”格局,有效控制了预算单位挤占、挪用和截留财政资金行为。与此同时,还制定了《*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工作。至20*年8月,统一撤销全部预算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98个,集中资金13,500万元,实行财政资金统一管理,分户核算,增强了财政宏观调控能力,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推进收支两条线管理,切断了部门执罚收入与自身利益的“链接”

20*年,区财政部门首先对政法系统、城管执法大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彻底收支脱钩。由过去的预算内定额包干、预算外补充经费不足,改变为现在的以“收支两条线”管理为核心的部门综合预算管理。对收取的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列为财政收入;取消比例返还,不再实行收支挂钩,未纳入预算的资金,部门一律不准使用;部门履行其职能所需的经费支出全部通过编制部门预算由财政予以解决(人员支出按政策,公用支出按定额,项目支出按财力)。这一做法既保障了执法部门的正常工作经费,又切断了部门执罚收入与自身利益挂钩的“链接”。在政法系统、城管执法大队实行彻底的收支脱钩的基础上,20*年,全区所有执收执罚部门全部实行了彻底的收支脱钩,从源头上避免了因收支“链接”而产生的腐败问题。

四、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实行了“采”“管”分离,大大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化、程序化、制度化,区政府出台了《*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区政府每年印发*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使全区各单位政府采购意识得到不断增强,区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不断提高。按照《政府采购法》,于20*年率先在全市城区中实行采管分离,区采购办和区采购中心各司其责,区采购办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区采购中心负责实际采购活动和定点采购服务的管理工作,完善了政府采购管理体制。20*年,财政部门把全区教育系统中小学的工程采购作为管理重点和突破口,深入推进全区政府采购工作。截止20*年年底,全区工程采购规模突破千万元,占全部采购规模的四分之一,同比增长295%,采购规模达到区历史最好水平。与此同时,为配套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对全区公务用车的定点管理办法作了重大调整,制发了《*区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管理办法》、《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管理办法》,规定凡属于财政性资金即不论是预算内资金还是预算外资金负担的公务用车必须全部纳入定点管理范围,全部定点供应通过招标来确定。实现了新的公务用车管理方式、资金结算方式和车辆费用节约激励方式,充分调动了各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第7篇:预算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机关事务管理 财务管理

一、预算资金是财务管理的核心

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资金,是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各项财务活动的前提和依据,是行政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优质服务的物质保证,也是国家为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的无偿供给。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财务管理核心是对预算资金管理。

第一,组织各单位进行编制预算,使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工作任务得到落实。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是根据各单位职责、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反映单位资金收支、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的规模和方向,是单位财务工作的基本依据。机关事务管理局必须积极组织各单位进行编制预算,使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工作任务得到落实。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收入,必须按规定办理领款手续,并坚持以下原则:(1)按计划、预算领拨经费。各单位领取经费和机关事务管理局拨付经费,都应按计划进行。各单位必须在财政核定的年度预算范围内,年初编制年度分月用款计划,经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后,作为领拨经费的依据。不得办理无预算、无计划或超预算、超计划的领拨款。(2)按进度领拨经费。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季度用款计划,结合各单位的工作情况,按月拨款。各单位对拨入的预算经费应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3)按用途领拨经费。各单位对拨入的预算经费,必须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允许超支、透支和有任何形式浪费。

第二,机关事务管理局应认真审核预算支出,加强预算支出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支出是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正常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产耗费及损失。近几年来,我国陆续开展了包括以部门预算为主要内容的预算编制改革、以国库单一账户为核心内容的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和以推进政府采购为主要内容的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等三个方面的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改革后促进廉政建设,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支出管理,维护预算执行的严肃性等方面收到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各项改革都还于试点和起步阶段,制度上尚不完善,加上受旧的惯性思维与习惯做法的影响,在预算执行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不科学、不规范的问题。因此,仍必须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支出管理:

(一)加强认识,转变观念 。一方面要认识到实行财务预算管理是单位建立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我发展的良好机制的有效办法,能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单位管理,提高单位行政、办事效益。另一方面要认识到预算管理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工作,而且是整个系统或单位内部各项资源的最优整合,它的战略性和系统性要求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它是一个系统工程。同时,增强预算法制观念,强化预算约束,实现预算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是全面贯彻《预算法》的要求。

(二)预算管理推行复式管理,强化财务管理的计划控制职能。复式预算管理就是将统一预算年度的经费收支按其不同性质,分别汇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收支对照表,以特定的预算收入来源来保证特定的预算支出费用,并使两者之间保持相对稳定的对应关系。实行复式预算管理,有利于强化财务监督管理职能,可以把各项收支按其不同性质,分开管理,并根据财政确定的各单位预算财力来确定两种资金的比例,从制度上杜绝两种不同性质资金在安排使用上的相互挤占和挪用。同时,实行复式预算管理后,对不同性质的经费实行不同的管理方法,能较快地提高财务预算的约束力度。

第三,各单位与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密切配合,共同执行和监督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国家资金是纳税人无偿对社会的贡献,它使用的正确与否是社会评价财政监督和管理好坏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预算执行监督是深化预算管理的关键环节,主要是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它是预算执行的必要延伸。机关事务管理局加强预算执行监督,一方面要制定必要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让单位监察、审计、业务主办部门等参与到资金使用监督活动中来,对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做到对资金使用过程监督有制度约束,有人力保障,确保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另一方面是对资金使用效益,尤其是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要有考核评价机制。如实际执行情况与预算差别较大或资金使用效益不理想的,就应考虑调整预算编制的标准、方法。只有做到对项目资金的使用事前有计划、事中有监督、事后有评价,才能实现对资金使用全过程的追踪问效管理。

(一)机关事务管理局督促预算执行的主要任务是:(1)合理分解年度预算,落实责任制;(2)依法组织收入,确保收入任务完成;(3)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控制支出预算;(4)掌握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分析预算执行情况。

(二)机关事务管理局对预算执行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各项收支预算的执行进度是否与行政任务和事业计划完成进度相一致;(2)各项费用支出,是否严格按照预算和有关财务制度执行,有无铺张浪费和滥支乱用资金现象;(3)各项收入的组织工作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无应收不收或多收、乱收和错收现象;(4)应缴财政预算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5)有无超收、短收、超支情况;(6)办理缴款、领款、用款等是否符合规定;(7)结余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等等。

第四,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可提高部门预算执行准确性和效率。在目前政府采购基础上可进一步对各部门消耗的共性物料支出以及出差所购车、船、机票进行统一汇总,实行集中或定点采购。使各单位的共性物料支出由各单位自行零星采购转变成通过法定的集中大额采购,充分运用竞争机制,大幅度节约财政资金。

为了完整、准确地反映政府收支活动,进一步规范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机关事务管理局必须一方面带头认真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另一方面在加强预算资金管理的同时,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公共支出绩效评价。

二、预算外资金是财务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

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资金,就是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一、明确预算外资金的性质和范围。预算外资金是一种财政性资金,不能归单位所有,自收、自支、自行管理,它主要是依靠政权手段或强制措施所取得的一种收费。

第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内涵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国家财政预算完整性原则,监督单位将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保证体现政府资金收支活动的完整性。

第三、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预算外资金管理应遵循统一性、完整性、效率性、公开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具体对策。(1)建立规范的预算外资金立项、征收、管理、支出检查的综合管理体制;(2)建立严格的行政事业预算外资金立项审批制度;(3)建立规范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体制;(4)建立规范的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政策和具体办法。

三、实行“单一帐户、集中支付、分户核算”的财会运行方式

为了切实贯彻《会计法》,提高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深化行政事业管理制度的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抗风险能力;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强化监督约束机制,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财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机关事务管理局试行“单一帐户、集中支付、分户核算” 的财会运行方式。

第一、实施“单一帐户、集中支付、分户核算”的作用。

1. 实施“单一帐户、集中支付、分户核算”后,可以促进依法理财水平的提高,强化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监督职能,变多家钱为一家管,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有助于促进会计工作规范化、电算化,实行会计信息真实化,提高工作效率。

2. 实施“单一帐户、集中支付、分户核算”后,有助于促进财政体制改革,为实行统一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奠定良好基础,提高政府资金的管理水平。

第二、实行“报帐制”管理。按照实施“单一帐户、集中支付、分户核算”的基本要求,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业务统一实行“报帐制”管理。

第三、坚持“四个不变”的管理方式。对纳入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单位实行“四个不变”的管理方式,即:各

单位资金所有权不变,经费开支渠道不变,资金性质不变,领导审批权不变。在保证“四个不变”的基础上,取消各单位所有的银行帐户和内设的会计机构,统一在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集中核算和微机记帐管理。

第四、机关事务管理局竭诚为各单位搞好服务。各单位内部理财机制不变,预算编制方法不变,各单位与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密切配合,按照早编、细编以及预算审报制度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共同执行和监督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四个不变“的原则,竭诚为各单位搞好服务,简化办事程序,实施“及时办、热心办、办得好”的服务宗旨。根据各单位的情况,及时提出合理的意见或建议,提高单位理财水平。

第五、凡纳入管理范围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结清帐目。所有收支纳入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帐户,报帐单位收入金额超过500元,报帐员必须于当天将资金缴存到统一账户上或直接缴存财政专户,收入金额不足500元的每三天上缴或解缴一次,并将有关原始单据传递到机关事务管理局。任何单位不得坐支、截留现金。凡有应入未入、私设银行帐户的,其资金一律视同“小金库”予以没收上交财政。

第六、报帐单位每月5-9日(节假日顺延)到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取报表,及时核对。

总之,机关事务管理局担负着政府大多数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完善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财务管理工作,保障了政府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同时,从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财务实践工作中可以看出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会计法》的规定,改革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便与同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已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准则》、《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

第8篇:预算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农业综合开发职责划入市财政局。

(三)加强的职责

1.改革完善预算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细化、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2.完善市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县乡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3.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4.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各级政府间、政府与企业间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县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财政、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社会稳定,拟订全市财政政策、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审查、上报全市地方税收的有关减、免、缓事项,拟订全市财政、预算、地方税收、财务、会计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订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计划,编制并组织执行政府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检查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

(三)承担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任务;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决算;组织制定市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市对县区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负责全市监督管理工作。

(五)组织制定全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七)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贯彻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拟订并执行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制度和办法。

(八)负责市级机关的行政经费管理、基本建设预算的审批;负责办理和监督全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全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本市社会保险预决算草案。

(十)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政府内外债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内外债务,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

(十一)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全市会计管理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本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二)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十三)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负责财政信息化及金财工程建设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接待、计划生育、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后勤服务、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

(二)人事教育科(离退休人员服务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三)综合科

分析预测全市财政经济形势并提出建议;拟订本市收入分配政策;管理住房改革资金;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会同有关方面对住房公积金进行监管;负责全市监督有关工作;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具体工作,管理财政票据。

(四)政策法规科

拟订全市财政法制建设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本市财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全市财政系统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审核地方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财政政策的条款;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报备工作;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五)预算科

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全市预决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事宜,汇总年度市、县财政预算;承担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工作;承担市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承担市对县区转移支付工作,统一办理与上下级财政的结算补助和上解事项;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地方政府公益性债务的监督管理;负责提出本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负责审核报批地方税收减免、税率调整和政策性退税工作,提出本市地方税收政策及调整方案的建议,协调财政和税务、人行国库部门的工作关系。

(六)国库科

组织国库预算执行,分析预测财政运行情况;组织实施预算会计制度,承担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组织全市财政总预算工作;拟订全市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指导全市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财政和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

(七)行政政法科

承担行政、党派、群团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全市行政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法律援助经费;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报车辆更新工作;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承担军队、武警、政法等单位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负责相关部门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八)教科文科

承担教育、科技、科普、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旅游、体育、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做好资金整合使用,发挥财政资金最大效应;拟订全市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承担市本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

(九)经济建设科

承担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管理、交通运输、安监、住房和城市建设、城乡建设规划、园林环卫、环保、供销、粮食、商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政府基金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市城市建设投资的有关工作;拟订全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科技创新、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现代物流、物资储备、园区发展等财政政策的制定、项目申报和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涉农补贴、家电下乡,以旧换新、在石油价格等政策性补贴资金兑付;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融资资金审核管理。

(十)农业科

承担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全市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支农专项资金、扶贫专项贷款贴息资金;负责支农资金的整合及绩效考评工作。

(十一)社会保障科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会同有关方面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城乡社区事务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二)企业科

承担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支持全市国有企业、行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拟订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下岗职工小额担保贷款资金的筹措和实施;负责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

(十三)金融与国际合作科

承担财政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政策研究工作;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参与编制全市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规划,对全市拟申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项目进行审核、组织评估、提出建议并向国家申报;对全市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并监督落实偿债资金。

(十四)会计科

贯彻落实会计法律、法规、地方性规章及制度,负责全市会计管理工作;承担全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及职称考试管理工作;承担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市记账机构的审批和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负责全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工作;组织开展全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等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会计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五)政府采购管理科

拟订市级政府采购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专家库的管理和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工作,监管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受理政府采购的投诉及处理工作;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核定工作及事故车辆维修和正常车辆维修的审定工作;负责对本市政府采购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指导县(区)政府采购工作。

(十六)财政信息化管理科

拟订全市财政信息化及金财工程建设相关制度、实施规范、技术标准、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维护全市财政广域网、城域网、公共网;承担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策支持、行政管理等财政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工作,负责财政业务应用系统的技术评审和推广工作;承担信息资源开发、数据库建设工作;指导县区开展财政信息化工作。

(十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科

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十八)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承担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的中长期规划;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重大课题调查研究;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评估论证、申报审批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落实、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农业综合开发的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指导县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十九)市财政监督检查处

拟订本市财政监督制度和办法;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财政收支预算执行、财政资金绩效、重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会计信息质量等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或专项财政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受理和查处群众举报的违反财经法纪法规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9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会计师1名,市财政监督检查处主任1名(副处级),科级领导职数37名(含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

第9篇:预算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财务管理部门是完善民办高校管理的基础,而预算管理又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随着我国预算法规的颁布民办高校财务预算管理应该受到更多的重视。但是根据相关资料的研究我国民办高校财务预算管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影响了民办高校财务的科学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完善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工作。

一、民办高校财务预算管理概述

民办高校财务预算管理是完善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预算主要是根据民办高校日常业务资金流动情况,对民办高校未来业务往来、资金流动等基本情况采取科学合理的预计、规划和测算,并通过计算形成一套数量化、具体化的资金计划方案,为民办高校今后开展的各种业务活动提供平价和监督的标准,从而实现既定的目标。民办高校作为一类非盈利群体应该根据发展规划的需求,统一制定资金支出账目,科学的做出相应的规划,通常民办高校在编制预算规则的时候应该遵守:(1)资金预算应放在重点项目中,民办高校日常的经费是有限的,财务主管部门应该结合学校实际的发展目标优先满足学校教学工作的开展以及民办高校科研工作的支持。在开展预算管理工作时财务预算人员必须要秉承节约的原则,尽可能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预算,保证财务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2)民办高校财务预算管理在编制过程中还应该尽可能的规避风险,实现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稳妥性。这就要求财务管理人员具有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锐利的眼光,才能实现民办高校财务预算管理的科学管理。

二、完善我国民办高校财务预算管理的有效措施分析

(一)转变预算管理理念,重视部门之间的交流

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工作是维持教学工作顺利展开的关键,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应该不断更新观念,通过宣传获得相关领导干部对预算管理的重视。为达到预算管理的目的,可以在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人员中开展预算管理知识和能力的普及活动,让更多的人关注预算管理,同时预算管理关系到民办高校日常教学的开展有必要让多部门人员参与讨论,这样不仅可以保障预算管理的科学性还能够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作为财务管理工作人员更应该在新的发展形势下重视对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学习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业务能力,用知识武装自己。财务管理人员也应该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形成信息化的管理方式,提高财务预算管理工作的高效性。

(二)完善民办高校财务预算管理和资金安排

加强对民办高校财务预算管理是保证民办高校快速发展的关键,落实民办高校预算管理工作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强化各部门资金申请资格的审批,要保证各部门所申请的资金是必须的、合理的。同时民办高校应该成立专门的物资采购部门负责学校日常材料的采购和监督,民办高校二级单位需要采购大型物资时要先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请,相关部门应该根据二级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及采购物资的适合度进行审核,或者是组织相关专家针对设备的利用率、用途以及必要性等进行分析,财务管理部门在设备购进过程中要保证各项手续的完备。目前我国民办高校扩招给民办高校发展带来一定的压力,但是各民办高校的经费通常是有限的,要完善学校的设施以及提高教学质量需要学校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从其他渠道获得一定的资金,或者是设置专门的款项开展工作。另外也可以通过奖惩措施的制定鼓励二级单位发挥财务管理的积极性,及时对本单位的各项花费进行查证,在确保账目准确的基础上尽量降低各项财政支出。

(三)加强民办高校财务预算编制的完善

完善民办高校财务预算管理编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首先是“妥善”原则,民办高校落实预算管理要遵守国家的相关法规章程,严格按照正常渠道实现收入的增长。各院系是民办高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各院系的创收收入也是学校财务预算的一部分,各院系在上报创收收入时必须秉承真实性的原则,任何院系都不能随意隐瞒或者是虚报创收收入;同时为了提高各院系的创收积极性可以设定一些激励措施,比如:各院系通过多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可以按照比例上交,重点主要是要促进民办高校的快速发展。其次民办高校在落实财务预算管理工作时,还应该秉承“积极”的原则,即民办高校财务主管部门应该根据民办高校日常的资金支出情况全面的进行预算,其他部门也应该配合财务预算管理部门的工作,真正做好民办高校财务预算管理工作。

(四)提高民办高校财务预算监管力度和工作执行的科学分析

监督管理是保证民办高校财务预算管理真实性的一个因素,为提高搞下财务预算管理工作的额实效性,可以由校长领导、财务主管和审计主管共同组成财务预算小组,专门指导和监督民办高校财务预算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且财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民办高校日常资金支出情况以及学校发展的需要成立专门的资金以防备民办高校建设时资金的需要。同时民办高校财务预算执行工作也是影响民办高校发展的一个因素,在预算工作执行过程中采取部门要不断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对预算编制进行审核,及时找出预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给予纠正。其次民办高校科研经费是财务管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科研经费是提高民办高校科研水平的资金来源,针对这部分资金要加强管理,各科研项目在审批过程中对于经费的申请务必要严格审查,保证申请资金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不仅如此还需要个科研项目负责人定期对项目资金的支出情况进行汇总上交,保证民办高校财务预算管理监督工作和执行的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