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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装卸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货物装卸管理办法

第1篇:货物装卸管理办法范文

海安经营部下辖16个站点,目前办理货运业务的有12个站点、办理批量的有11个站点、办理零散的有6个站点、办理集装箱的有4个站点。拥有各类机械设备39台,其中叉车25台、门吊5台、装载机6台、抓料机2台、扒料机1台,最大的特点就是点多线长,装卸作业品类复杂,设备种类较全,装卸业务实行全发包管理,与我们合作的委托装卸企业共计11家,固定装卸劳力348人,2015年清算装卸收入1622万元。

2铁路装卸安全管理现存的主要问题

(1)制度落后卡控不严,装卸安全管理薄弱。货改以后、装卸体制发生变化,原有的装卸管理制度及办法已不适用现场的安全管理需要,存在可操作性不强、装卸监控要点不明晰的缺陷,加上实际工作中存在简化流程的现象,造成装卸作业人员对装卸注意事项和要求把握不清从而影响装卸作业安全。新长地区铁路起步较晚,装卸安全基础管理薄弱,没有路内装卸工在现场“传、帮、带”,仅靠货运人员的说教及工人自己摸索,安全专业技术管理方面可以说是一穷二白,与铁路货改的新形势极不适应。(2)装卸队伍构成复杂、人员业务素质低下。与我们合作的11家装卸企业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装卸企业的用工形式多种多样,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装卸工来源和文化素质结构差异较大,其中大部分装卸工是农民工年龄偏大、业务知识欠缺,安全意识薄弱、自我约束能力差,有章不循凭经验干活,对装卸工作的重要性和相关规章制度缺乏理解,严重影响装卸安全质量。(3)缺少投入以修代养、机械设备陈旧老化。新长地区的装卸机械设备大部分都是2004年新长铁路开通货运以来配置的,多年来一直缺少机械设备的投入,导致装卸设备数量不足陈旧老化严重,同时还存在装卸设备维修保养不到位,部分装卸机械的设计理念过时无法发挥作用。这与客户对货物运输的快捷性、安全性的要求及装卸队伍的机械化、现代化转型存在很大的差距,也为现场的装卸作业埋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3铁路装卸安全管理现存问题的对策

3.1加强专业技术管理,提高装卸安全管理能力

铁路货运改革以来,装卸的体制也随即发生变化。面对新模式、新职能,管理人员的思想观念还停留在以往的公司经营模式,职能不清、业务不熟、造成现场装卸管理不到位,使装卸安全陷入被动局面。为尽快适应货运组织改革的新要求,急需加强专业技术管理,提升装卸安全管理能力。(1)进行装卸安全管理制的整章建制。对过时的、相互冲突的规定或条款进行协调处理、统一规定,使现场作业有统一的、明确的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委托企业按照铁路委托装卸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做到管理有规定、检查有标准、改正有依据、提高有目标。(2)做好对装卸安全关键点的安全卡控。如起重机械作业要做到“十不吊”,叉车作业要做到“五不叉”,超过8米以上的长大货物要使用“双牵引绳”等管理规定。同时督促委托装卸企业要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大现场安全巡查力度,严格执行“两纪一化”对岗位作业环节的机械交接、音响信号、站立位置、超负荷作业等重点环节进行卡控,确保现场装卸作业安全。(3)建立健全装卸安全管理问题数据库。定期分类梳理装卸安全管理方面的各种问题,总结其内在规律并作出相应的预测,使装卸安全管理工作能做到超前预防、有序可控。对照安全管理新机制,指导委托装卸企业制定内部违章违纪考核办法,改变原来干好干赖一个样,一人有病全家吃药,企业为个人违规行为埋全单的混乱做法。

3.2强化装卸队伍建设、提升装卸职工素质

新长地区的装卸实行全委托管理,委托装卸管理已经成为铁路日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装卸用工成本逐年增长以及委托企业的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各类运营成本的增加,使得委托装卸企业盈利能力略显疲态,个别委托装卸企业甚至出现亏损现象,委托工流失情况日趋严重。以上种种情况都需要加强装卸队伍建设、确保装卸队伍稳定。(1)提高委托企业的准入门槛。对委托企业资质条件、安全管理、用工政策、作业能力、企业诚信等准入要求进行严格把关。对注册资金在50万元、用工规模30人以下的委托企业进行整合,提升委托企业抗风险能力。定期对委托装卸企业的作业安全、标准化建设、班组建设、装卸车安全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委托装卸企业用工规范、管理有序。(2)提升委托企业帮促力度。对于管理有序而经营困难的委托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委托企业清算比例,从生产、生活上帮助委托企业解决困难、为委托企业提供办公、间休用房,改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采取合理的工资分配办法,切实改善委托装卸人员的福利待遇,使委托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减少因委托用工引起的劳动争议等问题,确保委托企业正常运转。(3)加强委托装卸工的岗位培训。大多数委托企业由于掌握的专业知识不够,对铁路管理思路和规定总有雾里看花的感觉,管理上无从下手。通过对装卸人员、班组长、管理人员进行综合业务培训、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技能演练以及现场作业培训,及时补充相关业务的新要求、新技能,提高职工在装卸作业中解决问题的能力。

3.3加大投入精细保养,提高装卸机械化比重

第2篇:货物装卸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件杂货;港口装卸作业合同;违约责任;被人

1 外贸件杂货港口装卸作业合同

1.1 外贸件杂货港口装卸作业合同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交通部令2000年第10号《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第3条规定:“港口货物作业合同,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对水路运输货物进行装卸、驳运、储存、装拆集装箱等作业,作业委托人支付作业费用的合同”。本文所探讨的外贸件杂货物港口装卸作业合同(以下简称港口装卸作业合同)属于港口货物作业合同的一种,本文所涉及的货物专指外贸件杂货物。

1.2 港口装卸作业合同的性质

1.2.1 合同关系不是关系

港口装卸作业合同甲乙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关系,而是具有提供装卸服务性质的劳务合同关系。

1.2.2 合同甲方不一定是真正的货主或承运人

港口装卸作业合同不一定是货主或承运人直接与港口经营人签订,很多时候货主或承运人会委托他们的人与港口经营人签订,货主或承运人与他们的人之间签订委托合同。

1.2.3 关系有显名和隐名之分

当货主或承运人的人作为委托人与港口经营人签订装卸作业合同时,委托人与货主、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关系,即与被的法律关系。

根据港口装卸作业合同中的委托方是委托人还是货主或承运人,可以将人(港口装卸作业合同的委托人)与被人直接的关系分为隐名和显名:如果装卸作业合同中的委托方是委托人而不是货主或承运人,那么,委托人与被人(货主或承运人)之间就存在隐名关系;如果人以被人(货主或承运人)的名义与港口经营人签订装卸作业合同,那么,其与被人直接存在显名关系。

由于港口装卸作业合同具有以上特点,而且装卸的货物又有进出口之分,整个装卸作业流程由装卸、搬运、保管和货物交接等多个环节组成,每一个作业环节都存在不同的风险;因此,作为港口经营人,必须从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各环节防范这些风险,分析风险的不同特点,在日常的港口装卸作业生产活动中,辨识风险、控制风险,从而依法维护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

1.3 港口装卸作业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流程

港口装卸的外贸货物分进口和出口货物,由于物流方向的不同,决定了风险的不同。

1.3.1 进口货物装卸作业合同签订流程

承运人将国际贸易合同项下的货物从境外通过海运方式运抵国内的港口,由港口经营人负责卸船,并与船方及货方进行货物交接。港口经营人的卸船及交货义务由装卸作业合同约定。港口装卸作业合同是由港口经营人与承运人、货主或其人签订的。在实践中,港口经营人为了揽货增加港口吞吐量,通常由市场开发部门的业务员根据其掌握的货物信息,与货运或船舶签订装卸作业合同。

1.3.2 出口货物装卸作业合同签订流程

国内的出口商或国外的进口商(以下统称为货主)在根据外贸价格条款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后,货主、承运人或其人再与港口经营人签订港口装卸作业合同,港口经营人根据港口装卸作业合同,在码头接收出口商交付的货物,将货物装上承运船舶。

1.3.3 进口货物装卸作业合同履行流程

港口经营人依据港口装卸作业合同,由作业委托人向港口经营人支付费用,港口经营人负责将到港船舶所载货物从船上卸下,与船方办理接货手续,承担货物在港期间的保管义务。港口经营人只有按照作业委托人的指令,及时、安全地完成货物的发运或交付,才算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履行流程:港口经营人负责货物卸船(与船方办理交接手续)货物保管货物交付(与货主或其人办理交接手续)。

1.3.4 出口货物装卸作业合同履行流程

作业委托人支付费用,港口经营人在码头接收货物,并履行货物在港期间的储存保管义务,同时在指定的船舶到港后,及时、安全地完成货物装船作业,与船方办理货物交接手续,完整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履行流程:港口经营人接收货物(与货主或其人办理交接手续)货物保管货物装船(与船方办理交接手续)。

2 港口装卸作业合同存在的风险

2.1 合同签订环节的风险

2.1.1 委托人身份带来的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403条:“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当港口装卸作业合同委托人与被人之间存在隐名关系时,这种隐名身份会对装卸作业合同委托人与港口经营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造成影响,甚至给港口经营人带来风险。当港口装卸作业合同委托人因为被人(即《合同法》第403条中所称的委托人)的原因,对港口经营人不履行港口装卸作业合同义务时,港口经营人虽然可以要求委托人立即向其披露被人信息,并选择将委托人或被人(即货主或承运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一旦作出选择,港口经营人不得再作出变更。这实际上增加了港口经营人的风险,使其不能根据事态的发展而自行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权利相对人。

2.1.2 货物所有人可变更风险

海运提单具有物权凭证作用,进口货物可以通过提单转让进行买卖,这一行为有时会使货物的所有人(被人)发生变更,导致港口装卸作业合同的利益相关方的不确定性,从而为港口经营人带来商业风险。

2.1.3 合同条款的缺失、不严谨带来的法律风险

(1)合同陷阱条款。合同陷阱条款是指由合同一方设定的,不论合同另一方如何履行合同,都会因无法满足所设条件而最终造成违约的条款。在港口装卸作业合同中,最为常见的是因约定接收和交付货物的计量单位的不同而造成的合同陷阱。

(2)合同语言不严谨、不准确,使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产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

(3)没有约定合理的货物货损货差免责条款。一些进口货物由于在港保管储存的时间较长,容易出现自然损耗情况,在合同签订时,应当约定自然损耗造成的货损货差的合理比例,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4)违约责任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或合同中虽有约定,但语焉不详,对合同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2.2 港口装卸作业合同履行的风险

2.2.1 进口货物装卸作业合同履行过程风险

(1)货损货差导致违约被诉风险。进口货物装卸作业存在时空跨度大的特点,件杂货装卸作业具有与集装箱等标准化作业不同的特点,容易产生货损货差,从而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合同违约与侵权责任在适用原则和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存在不同,合同违约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原则,侵权适用有过错责任原则。就港口装卸作业合同货损货差纠纷来说,在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装卸作业合同权利人(委托人或其人)只需证明装卸作业货物发生了货损货差,无需证明港口经营人有无过错就可以主张合同违约,港口经营人须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则需要权利主张人承担举证说明港口经营人存在过错的义务,若不能证明港口经营人有过错则不构成侵权,港口经营人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货损货差后,港口装卸作业合同权利人有选择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的权利,通常情况下权利人都会选择主张违约之诉的权利,这就增加了港口经营人的被诉风险,对港口经营人不利。

(2)港口经营人不注意保存证据和事后再取证难的风险。在发生货损货差后,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货主,由此取得代位权后,才向港口经营人追偿,这就导致代位追偿的时间与发生货损的时间相隔较长。在实践中,港口经营人常因时间间隔过长,不注意保存证据或缺失证据及事后再取证难等原因,造成违约风险。

(3)双方认可的意外事件不免责的风险。按照《合同法》的违约适用原则,港口经营人对货损并不享有免责权利,因为全面履行合同是合同双方的义务,出现货损就代表违约。根据《合同法》,违约责任承担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原则,意外事件(不可抗力除外)不属于免责事由。即使货损是双方认可的意外事件,如果不属于不可抗力,就不能免除港口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2.2.2 出口货物装卸合同履行过程风险

(1)收取港口费用缺乏保障措施的风险。出口货物港口费用的收取是根据出口货物在装船后所发生的实际作业项目收取。《港口货物作业规则》规定,港口装卸作业委托人负有支付港口费用的义务。当港口装卸作业合同委托人为货主或承运人的人时,在间接情况下,港口经营人对被人即实际货主或承运人的信息掌握不足,使其在装船后收取费用缺乏保障措施,易造成拖欠港口费用的风险。在实践中,港口经营人为了能在货物装上船后及时收取费用,一般要求合同委托人提前开出一张空白支票,待装船完成后根据具体数额填写支票存入银行。但是,如果出现支票空头,加之没有相应的货物可以行使保全措施,港口经营人就存在收款困难的风险。

(2)作业委托人(货运)欠费的风险。在港口装卸作业合同中,作业委托人(货运)承担付费的义务。在实践中,货主将有关费用支付给货运后,由货运支付给港口经营人。若货运故意拖延不支付给港口经营人时,可能出现收费不能的风险。

3 港口装卸作业合同签订、履行过程风险控制

风险具有可控性,港口装卸作业合同风险同样也具有可避免、可预防、可控制等特点,如何防范和控制港口装卸作业合同风险对港口经营人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港口经营人应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配备公司法律顾问或合同管理员,负责对装卸作业合同的合法性、规范性、可行性审查,把好源头,规避合同履行中的风险。

3.1 签订过程风险控制

(1)港口装卸作业合同的委托人具有隐名的特点,作业委托人一般为货运或船舶公司,一些公司因经济实力、商业信誉等,合同履行能力差;因此,港口经营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披露被人的身份,及时掌握被人的情况,从而使合同直接约束货主。若合同签订时没有披露被人身份的,一旦发生纠纷后,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要求对方披露;在选择相对人主张权利时,选择有利于实现债权的一方作为主张权利的相对人。

(2)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作业委托人在其被人发生变更时必须履行告知义务,以便及时掌握该被人的情况。

(3)严格审查合同,避免出现合同陷阱条款。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条款,以保障合同的全面履行,如为避免作业委托人不能及时支付港口费用,可约定留置货物条款。

(4)严格审查港口装卸作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诚信度和履约能力。一旦装卸作业完成,船舶开航或进货完毕后,港口无货可控;因此,当事人的诚信度和履约能力对合同的履行十分重要。装卸公司应建立客户诚信度档案,通过制度管理控制合同风险。

(5)为了保障港口费用的收取,避免或减少可能出现的欠费风险,应当约定在向港口经营人交付待运货物时,向港口经营人付清费用,如实际费用与前期交付的费用不符时,多退少补,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和减少欠费的风险。

3.2 履行过程风险控制

3.2.1 货损风险控制

(1)分清责任。在装卸过程中,若发生货损,及时与货主或人联系,共同分析并找出发生货损事故的原因,分清责任,形成相应的书面材料。若双方对事故原因和责任有异议,应当委托鉴定部门对事故发生原因和责任进行及时鉴定,由鉴定机构出具相关的鉴定报告确定原因和责任。

(2)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在货损发生后,立即收集相应的证据,用于日后货主或保险公司进行代位追偿时的抗辩证据和依据。在装卸过程中出现货损,会导致违约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由于违约的责任承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且举证便于行使,货物权利人一般会选择违约事由主张权利。违约免责只有存在法定免责的事由时才能免责,如不可抗力、货物自身缺陷的原因或货主的原因等;因此,应注意收集能证明货损是由货物本身或由发货人、承运人、托运人的原因造成的证据,如货物的包装缺陷等。

(3)未查出原因。不能以意外事件为由,让货主提取货物。意外事件不在免责范围内,货主提走货物会给以后被诉的抗辩造成举证困难。

(4)港口经营人根据装卸作业的实际情况,可投保装卸货物运营险。目前,青岛港仅有集装箱货物投保运营险,件杂货未投保运营险。港口为服务性行业,尤其是大件设备作业收费与设备的价值不匹配,在由于港口责任造成货损后而没有保险时,港口需全额赔偿,造成其巨大损失。投保装卸货物运营险是避免作业风险的有效措施。

3.2.2 货差风险控制

因陷阱条款、缺失合理损耗比例约定而造成货差时,应当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修改或增加相关条款,若协商不成,应当及时行使法律赋予的合同变更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必须依法通过仲裁或诉讼的程序,提起变更之诉,请求仲裁委或法院对合同中的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的陷阱等条款予以变更或解除,避免因违约而造成损失。在行使该权利时,应当注意法定的除斥期限,该期限不同于诉讼期限,没有中止和中断的法律规定。

3.2.3 拖欠费用控制

(1)预收费用,防患于未然。《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第24条规定,港口经营人应向委托人预收作业费用,防止发生拖欠港口作业费用。

(2)在发完港存货物之前,应当注意全额收取港口费用,如存在欠费情况,按照合同约定,留置与欠款数额相应的货物,拒绝发运,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通知对方付款。

(3)在合同对方当事人没有能力支付或不支付的情况下,应当依法要求合同对方当事人披露货物所有人,可以向货物所有人主张债权,必要时依法留置相应的货物。

4 结 语

件杂货装卸作业在港口经营活动中属于微利业务,而港口装卸作业具有高能耗、高危险性、高风险等特点。高风险、低利润的特点使件杂货港口装卸作业合同的风险防范在港口经营管理中的地位更加重要。提高装卸作业服务质量,有效辨识各装卸作业环节的风险,实施全过程的预控防范措施,是防范风险的有效手段,也是港口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港口经营人只有强化风险意识和合同风险管控意识,及时辨识风险、控制风险,才能预防、控制和避免装卸作业合同风险。

参考文献:

[1] 张蜀云.现代企业中的合同管理[J].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3):50.

第3篇:货物装卸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危险品 集装箱 码头 环境风险 对策

中图分类号:U69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8(b)-0209-01

危险品集装箱码头在船舶运输、码头装卸以及堆存过程中可能发生事故泄漏,尽管其发生机率较小,但由于环境风险具有突发性和破坏性(有时体现为灾难性)的特点,所以必须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加强控制和管理是杜绝、减轻和避免环境风险的有效办法。

1 船舶航行、操纵事故防范措施

(1)船舶靠泊码头,应严格遵守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船舶在港停泊、作业的规定,加强值班,注意收听VHF台和气象台的相关信息,防范异常情况的发生,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当气象报告有台风可能袭击时,停靠在码头的船舶应服从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的防台安排,及时离开码头驶往防台锚地避风。

2 码头营运管理对策

(1)船舶进出港应严格遵守海事局有关船舶在港内航行、停泊的规定,加强了望,使用安全航速,谨慎驾驶,小心操作。进港船舶靠右航行,小船应当主动避让在规定航路内正常行使的船舶,同时这种避让应贯穿穿越的全过程,确保穿越的安全。

(2)码头宜设置工业电视监控系统监测进出港船舶动态。

(3)做好码头的调度和协调管理工作。

(4)码头方必须制定相关的码头安全管理办法,对船舶和码头的经营人、船舶和人员进出港区、码头现场监督管理、防污染管理、相邻泊位运营操作等做出明确规定,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明确规定大雾、大雨等能见度不良和风力≥6级时不安排船舶进靠码头等。

(5)定期应对码头前沿停泊水域、调头区进行扫测,以确保船舶航行、操纵、停泊有足够水深。扫测及测深结果应报海事部门。

(6)码头作业人员均应接受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对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7)保证到港船舶的安全性能符合海事有关规范要求。

(8)大风、大浪等恶劣天气对船舶在泊位的安全作业产生不利影响,有可能对船舶、泊位或人员造成损伤,因此当风力、浪高和能见度超过港监规定时,应按海事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9)应加强安全设施(如防雷、橡胶护舷等)、消防设施及报警装置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定期校验和标定,若发现质量缺陷或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其运行状态完好。

(10)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门的安全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卫生监管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安全卫生监测仪器及现场急救设备。

3 装卸过程中事故预防管理措施

根据《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要求[1],港口进行危险品装卸时,需要采取如下预防和管理措施。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承运人应按规定向港务(航)监督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港口作业部门根据装卸危险货物通知单安排作业。装卸危险货物的泊位以及危险货物的品种和数量,应经港口管理机构和港务(航)监督机构批准。

(2)装卸危险货物应选派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装卸人员(班组)担任。装卸前应详细了解所装卸危险货物的性质、危险程度、安全和医疗急救等措施,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作业。装卸危险货物,应根据货物性质选用合适的装卸机具。装卸易燃、易爆货物,装卸机械应安置火星熄灭装置,禁止使用非防爆型电器设备。

(3)装卸危险货物,应根据货物的性质和状态,在船-岸,船-船之间设置安全网,装卸人员应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夜间装卸危险货物,应有良好的照明,装卸危险货物时,遇有雷鸣、电闪或附近发生火警,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将危险货物妥善处理。雨雪天气禁止装卸遇湿易燃物品。

(4)对下列各种情况,港口管理机构有权停止船舶作业,并责令有关方面采取必要的安全处置措施:①船舶设备和装卸机具不符合要求;②货物装载不符合规定;③货物包装破损、渗漏、受到污染或不符合有关规定。

(5)船舶装卸危险品箱时应严格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和船公司提供的配载图进行配载,不得随意变更配载位置。

4 堆存过程中事故预防管理措施

(1)对于一级危险货物集装箱,不得在码头堆场堆存,必须采用车船直装、直取的方式,如需堆存,堆存时间不得超过72h。

(2)在危险货物专用堆场门口处设专门的警示牌和危险货物场地标志,标志牌上注有“危险货物场地”、“严禁烟火”、“车辆限速”等标志。

(3)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堆码高度不超过3层。

(4)具有专门堆存危险品箱的堆场区域。该区域必须远离生活区,并且要用隔离墩(或围栏)实行安全隔离,封闭管理。

(5)按照危险货物场地安全消防要求,在场地内指定位置需配置干粉消防推车、干粉灭火器、消防水龙、消防沙箱以及消防锨等消防设备。

(6)堆存必须符合危险货物室外堆存规则,对于属性间相互有影响的箱子分开堆存,对于怕晒的集装箱堆在底部,对于怕水浸泡的集装箱堆存在2层高位置等。

(7)码头内危险货物堆存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品相关堆存要求进行堆存管理。

5 运输过程事故预防管理措施

根据《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88)要求[2],对于运输过程的事故预防,应采取如下措施。

(1)危险货物运输应优先安排。行车人员不准擅自变更作业计划,严禁擅自拼装、超载。

(2)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配备随车人员。运输需要特殊防护的烈性危险货物,托运人须派熟悉货物性质的人员指导操作、交接和随车押运。

(3)运输危险货物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规。车辆运行应控制车速,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确保行车安全。对在夏委高温期间限运的危险货物,应按当地公安部门规定进行运输。

(4)对于一级危险货物,必须采用车船直装、直取的方式,即由外集卡车进行运输(具备危险货物准运证)。

(5)对于码头内部运输危险货物集装箱的集卡车司机必须具有危险货物操作证。

(6)对于运输危险货物集装箱的集卡车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悬挂危险货物标志,在运输过程中打开警示灯。

(7)在码头内运输危险货物集装箱,车速必须控制在10km/h,拐弯时不得超过5km/h。

(8)在码头内运输危险货物集装箱时必须走提前规定的道路,其他车辆必须提前避让。

参考文献

第4篇:货物装卸管理办法范文

公司在制定一系列公司规章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工作流程后,一般会采用不同的形式进行检查评价,以检验是否在实际工作中落实到位,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内控的检查评价包括自我评价、专项评价、综合评价等等多种形式,其中自我评价即为一种较为客观、有效的评价方式。穿行测试则是自我评价中自上而下、自始而终的一个评价工具。

一、穿行测试的概述

(一)穿行测试的概念

穿行测试是由测试人员对公司某个时间段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某一特定交易自始至终的行为追踪,以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流程设计是否可行、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得到了有效实施,是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手段,也是内控自我评价中最真实、最全面、最客观的一种评价方法,因此可称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中的法宝。

穿行测试较早用于审计,是审计人员了解被审计单位业务流程及其风险管控的一项审计程序。后来被公司作为检验手段用于公司内部管理。

参与穿行测试的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和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在整个穿行测试过程中可扮演多个不同的角色,既是公司管理人员,又是生产线工人,裁判员、运动员于一身。测试人员在每一个环节上既要熟悉操作过程,同时又要进行分析和判断。但由于需要投入较大的精力、时间和专业人员,大多数公司管理者并不持积极地态度,从而忽视了穿行测试所能带来的潜在利益。

(二)穿行测试的方法

穿行测试的对象既可针对单项交易过程,也可以针对公司整个生产经营,穿行测试没有约定俗成的方法,不同的行业、不同的经营过程所采用的方法也不尽相同。测试的方法一般包括:询问、抽检、调阅、实地查看以及过程追踪等。

二、装卸公司的穿行测试

烟台港装卸公司主要从事化肥、煤炭、粮食等货物的港口装卸业务,其中化肥吞吐量占了50% 左右,已成为国家乃至世界知名的化肥进出口作业码头公司。公司打造出精装化肥品牌,与公司保质保量的生产作业及行之有效的内控管理是分不开的。公司的领导及员工对内控工作极为重视,每年由内控办组织相关人员对各项内控流程进行评价,其中穿行测试是必不可少的评价工具。在此,笔者把装卸公司在穿行测试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不足与大家进行一下交流。

(一)抓住主线,追根溯源。

装卸公司作为生产单位,存在着两个关系到生产主线的流向:一个是货物流向,一个是票据流向。货随票走,票限货行,就像铁路的两条铁轨彼此没有冲突而又缺一不可。装卸公司的货物流向主要是指货物输运,可分为货物进港和货物出港。货物进港按照输运方式分为铁路集港(术语称之到重)、公路进港(术语称之市入)和水路进港(术语称之进口)。货物出港按照输运方式分为铁路出港、公路出港(术语称之市提)和水路出港(术语称之出口)。装卸公司目前主要的货类是化肥,化肥的装卸是以火车到重卸车及装船出口为主。

因此,在本年度的穿行测试中,测试人员就以化肥作业为主,贯穿整个生产作业主线。首先,测试人员到公司调度室,按照生产组织管理流程的要求从货源计划开始,调阅了货源预控表、公司昼夜生产计划等相关业务报表,确定以某一条船的化肥直取装船出口的作业进行测试。本次测试的货物流向为到重卸车装船出口,分为车场、场船两个操作过程,涉及调度室、商务科、流机队、固机队以及装卸队等部门或作业单位。测试人员在旁听了调度室交班会和配工会之后,在调度室内勤处了解到化肥的到重时间、作业安排、船舶到港、停泊泊位等信息,并取得了相关作业的工票号。

(二)贴班测试,即时评价。

测试人员征得公司领导同意后,开始循着工票号进行贴班测试。根据作业安排,测试人员到商务科理货室,调取生产系统内由理货人员补充更新的工票号的理货信息。然后随着理货员到码头现场,查看化肥的卸车、运输、装船的作业情况。在现场,测试人员检查作业人员、作业机械是否按定点配工流程的要求按时到场开工;网络兜、篷布、垫皮等生产备品是否准备到位。化肥作业过程中,测试人员巡检各作业线的作业人员和作业机械是否按照货运质量管理的要求进行标准作业。每条化肥作业线完成后,作业单位通过生产系统分别将工票信息补录完整:比如商务科补录作业开完工时间、作业吨数、质量批注等信息;流机队补录机械台时、司机姓名等信息。最后,测试人员到作业票审核室对由此生成的作业票进行调阅,检查计件工人的工资核定是否正确、部门的考核是否到位。

在数天的贴班测试过程中,测试人员对照公司内控实施细则和相关规章制度采用抽检、询问等方式逐项检查、即时评价:比如抽检生产系统录入更新是否及时准确;相关台账是否齐全;到现场评价生产单位间各道工序的衔接是否紧密等等。

(三)票据追踪,贯穿全线。

该项作业的票据流向为办票提货计费结算。船舶靠泊化肥装船作业前,公司提交货物合同、港口作业单、单船收款单等相关资料和证明,货运室签章后即为办票,将有关票据发送至作业单位,作业单位据此票据以及公司提供的装船指令办理放货装船手续。作业完毕后货运室根据作业单位返还的相关单据进行计费,然后与公司进行结算。

为测试票据在流转过程中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到重化肥卸车完毕后,测试人员到商务科中转室查阅了铁路运单、火车卸车台账等资料。装船完毕,作业票据由商务科仓库批注完整后递交到商务科货运室,货运室检查核对后进行计费结算。测试人员在货运室抽样检查单船收款单、港口作业合同、港口作业单和出入库汇总表等,调阅计费系统数据、报表以及对账资料,评价是否按照费收管理流程办理计费结算。

至此,该化肥卸车装船作业过程的穿行测试结束。在整个穿行测试过程中,测试人员对个别流程也进行了单项测试评价,如网络兜、篷布等生产备品的采购、管理、报废的内控流程。

第5篇:货物装卸管理办法范文

根据经济合同法和省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简称甲方)向省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托运 货物,乙方同意承运,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一、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 吨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 港运至 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二、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 货物于 天内集中于 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5天内派船装运。

三、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 小时内装完货物。

四、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 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3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五、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 方负担。

六、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 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 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七、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 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八、运输费用

按省水运货物一级运作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 元,空驶费按运输的50%计 ,全船运费为 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省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九、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间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 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份,交 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 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 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

甲 方: (盖章) 乙 方: (盖章)

代 表 人: (签章)

开户银行:

第6篇:货物装卸管理办法范文

1.1铁路装卸的特点

铁路装卸是铁路货物运输的组成部分,是实现安全、准点、高效货物运输的一个重要环节。铁路装卸与货物运输相互依存,具有相对独立性和专业性,在财务核算、作业管理等方面具有自身特点。车站对运输生产实施统一指挥,为按时保质完成作业任务,有效履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铁路装卸在作业过程中,需要直接落实货物装载方案,正确实施装载加固方案,规范作业标准及防护等。装卸时间作为货物总运送时间的一部分,其长短直接影响着运输效率,同时装卸能力及调配还影响车站运输能力的发挥。铁路装卸位于站区一定场所内,其独立性主要体现在可以独立完成装卸作业。在财务上,装卸系统与运输的其他环节没有交叉,可以实现独立的财务核算;在专业性上,由于铁路装卸机械设备大多是特种设备,其管理、使用及维护,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因此,装卸的独立性及专业性使其可以有别于运输系统的其他部门,单独进行管理和财务核算。

1.2“站装合一”和“站装分离”管理模式

在装卸改革中,多次尝试和采用“站装合一”和“站装分离”2种管理模式[1-2]。“站装合一”管理模式是将装卸作为运输的一个环节,在铁路局货运处设装卸管理部门,由基层站段实施货运、装卸统一管理;“站装分离”管理模式是将装卸系统与运输系统整体分离,成立经营公司单独管理,铁路局仅设置业务指导部门。由于2种装卸管理模式重点考虑的分别是铁路装卸特点的2个方面,因而在实践过程中2种模式各有利弊。

1.2.1“站装合一”管理模式的优势

“站装合一”管理模式重点考虑装卸与货运的依存关系,实施货运和装卸统一管理。(1)统一指挥。站段掌控运输生产过程,有利于加强生产,合理安排及协调货运和装卸,使装卸作业服从于货运安排,并充分利用装卸能力。(2)保障安全。站段统一管理有利于抓好安全,将行车安全和装卸安全并举,加强装卸安全基础建设,调动部门及员工抓装卸安全的积极性,并纳入各级责任制考核中,以保障运输生产安全。(3)提高运输效率及效益。装卸作业是运输生产的一个环节,站段统一管理可以有效推进货运装卸“五统一”,即统一管理、统一派班、统一费率、统一清算、统一收费。在市场化竞争中,铁路运输的时间及成本包含装卸时间和装卸费,站段统一管理可以从整体上把握装卸时间和装卸费占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装卸效率、平衡装卸费率,从整体上提高铁路运输的竞争力。(4)提高装卸职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站装合一”管理模式有利于提高装卸部门的地位,消除装卸是铁路副业、装卸职工地位低于主业的陈旧认识。

1.2.2“站装分离”管理模式的优势

“站装分离”管理模式充分利用了装卸的独立性及专业性的特点,实施专业化管理。(1)市场化。装卸企业财务核算的独立性,有利于其参与市场竞争。装卸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以充分调动装卸企业及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发掘及调配装卸能力、提高装卸效率,通过各种形式的创收节支,提高企业及员工的经济效益。(2)专业化管理。装卸有较强的专业性,特种装卸设备需要专业技术人员使用及维护,特种岗位作业人员需要专门培训,人员、设备的管理及合理使用也需要管理人员具备专门知识。采用专业化管理可以有效提高生产和经营效率,而且随着装卸机械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装卸工作的专业化会更强。(3)区域内合理布局及配置装卸设备/能力。装卸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作业量变化,在各装卸作业点合理布置及调配装卸机械设备和作业人员,以应对市场的变化,提高装卸质量和效率。(4)发挥劳动密集型优势。装卸作业也是劳动密集型行业,由于人事独立,有利于装卸及辅助作业人员招聘、员工调配、技术人才引进等,可以保证装卸队伍的稳定。

2铁路发展对装卸管理的要求

伴随着我国铁路的建设发展,以及货运组织改革的实施,装卸管理在新形势下也面临着新的要求。(1)更严格的安全管理。经过6次大提速之后,铁路的运输安全问题成为重中之重,较高的行车速度对货物装载安全提出更高的要求。对于装卸管理来说,在落实货物装车质量、排查装载安全隐患等方面,都面临更严格的要求。为此,应规范装卸管理、完善装卸制度、提高安全意识、强化现场控制,以消除装卸安全和运输安全事故。(2)整体的财务核算。在铁路政企分开和推进市场化改革中,货运和装卸都是铁路系统中的一环,其生产及盈亏是铁路整体核算的一部分,统一管理和一体化考核有利于实现铁路系统及站段的收支核算、平衡定价。(3)发展现代物流。铁路运输市场化,与公路运输、航运等竞争,货运和装卸必不可少,装卸作业的时间和费用占比在中短途运输中显得尤为重要。据统计,铁路货物列车运距小于500km时,装卸时间将超过实际运输时间[3],而且随着货车提速,其占比更大;装卸作业费用基本固定,运距越短,装卸费在物流成本中的占比越大,这对装卸效率、定价机制和货运装卸配合等都提出更高的要求。新形势下对装卸管理的要求,使得“站装合一”管理模式更有利于适应铁路改革的发展。“站装合一”统一管理有利于保障安全生产;统一财务核算有利于从整体上平衡铁路及站段收支,以推进市场化经营,而不是仅考虑装卸的利益最大化;统一管理有利于按照现代物流管理方式平衡货运和装卸的关系。

3济南车务段装卸管理的实践

2013年6月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后,济南铁路经营集团成丰物流分公司和泺口物流基地划归济南车务段,其装卸由“站装分离”改为“站装合一”模式。段内整合装卸业务,对其统一管理,成立装卸管理科和货运中心负责装卸业务的管理。根据管理模式的变化,在管理、制度、考核等方面进行变革,以适应新的要求。

3.1统一指挥

由分管段长主抓装卸,装管科和货运中心管理指导,各站统一安排装卸作业。在段运输交接班会和安全例会内,将装卸工作作为重要议题,并将装卸安全、质量和效率等纳入考核内容。各装卸作业所主任参加车站交班会,以统一掌控货物到况、安排装卸作业,及时解决装卸车作业中的问题,合理控制待卸车、车辆停时、装卸作业时间等指标。货运组织改革后,由于段内的统一指挥和车站、货运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充分发挥“站装合一”的优势,有效地实现了快装快卸。例如,对段管内货场出现因集中到达造成的人员和设备不足,可以由装管科协调,在段内各站抽调劳力和机械调站作业,顺利完成装卸车任务。装卸安全是铁路站段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分管段长、装管科、货运中心、车站、装卸作业所等各级部门都强化装卸安全管理,加强装卸安全逐级负责制考核、装卸安全问题分析等安全制度建设,并通过装卸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监督整改,落实安全制度的实施。

3.2加强管理

为做好装卸管理工作,健全装卸规章制度、强化现场控制、严格考核落实,以保障装卸的安全和效率。在装卸的管理、安全、现场作业、设备、委外、考核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从制度上明确工作职责、作业流程及标准,通过考核落实制度的实施,并将装卸作业任务、安全、质量等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在日常管理中,严格控制人身、设备和作业安全,检查现场作业,对生产中的关键流程、关键点密切盯控,发现问题及时跟踪和解决,消除隐患,保障安全生产。装管科、货运中心、运输科、安全科等专业科室技术人员定期深入现场检查、调研和写实,排查影响生产安全、质量和效率等方面的问题和隐患,并加强对装卸作业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的检查和落实。在作业所、班组层面,结合部门实际强化检查、考核及落实。

3.3强化专业化管理和委外管理

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后,济南车务段实行运输、货运、装卸一体化管理,使装卸更专注于生产安全和装卸质量、效率。装卸有较强的专业性,需要对其加强专业化管理。①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装卸职工业务技能培训,特别是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通过短期培训、交流学习、现场观摩等方式,使职工学习新知识、把握工作中的新问题,宣传和推广车间、班组和技术骨干的先进经验,提升学习效果。济南车务段加强对装卸设备使用和维护的管理,如制订了《济南车务段装卸机械管理办法》,严格落实装卸设备日常检查和保养制度,以提高装卸设备的利用率,保持装卸生产能力的稳定。做好段内装卸能力的协调,根据各站装卸业务的变化,合理调配装卸设备和人员,提高装卸作业效率,实现段管区域内装卸能力的合理配置。②规范作业管理,强化现场作业控制和作业质量控制,针对各类货物的装载加固要求,研究和制定有效的装卸流程和质量控制标准,提高作业质量和效率,把懂业务、责任心强的人员充实到装卸管理岗位,提升装卸管理水平。随着铁路装卸改革,为解决路工劳力不足,委托装卸发展很快[4]。因此,济南车务段充分加强委外装卸管理和监督。①段内装卸全部落实“五统一”管理,严格审查委外队的资质和装卸能力,规范委托装卸合同,根据装卸实际情况制订《装卸安全质量协议》和《铁路装卸设备使用安全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装卸作业承揽合同》一并签订,明确和细化相关责权。②抓好委托装卸日常业务,规范其装卸作业,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顿,通过制订《济南车务段委托装卸月度考核办法》,由车站、货运、装卸作业所共同对辖区内委托装卸的安全管理和作业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同时加强对委外队的教育培训,提高委托装卸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素质,对新增人员则先要求其进行业务和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

4结束语

第7篇:货物装卸管理办法范文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开户行:开户行:

帐户:帐户: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吨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港运至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货物于天内集中于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起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完毕起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领员领航,费用由方负担。

第六条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时间装货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船,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运送货物的数量的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运输费用

按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全船的运费的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依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份,交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证)。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章)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章)

开户银行:

第8篇:货物装卸管理办法范文

为了确保公路完好畅通,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和谐社会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进一步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公路上行驶的载货类汽车的车货总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二轴货车20吨、三轴货车30吨、四轴货车40吨、五轴货车50吨和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55吨的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标准的货运车辆严禁上路行驶;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超载车辆,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后方可上路行驶。

三、凡上路行驶的货运车辆应自觉接受检测,经检测认定属于超限超载的应自行卸载,拒绝卸载的由治超检测站实施卸载。所卸载货物如不能按期运走,由治超检测站按有关规定处理。超限超载货

物属于不可解体的,应补办有关手续。

四、在本省所有公路的省界入口和高速公路连接线入口设置治超检测站,对上路行驶的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凡超限超载车辆一律禁止上路,予以劝返。

五、严禁非法改装货运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改装车辆禁止出厂、禁止上路行驶。非法改装车辆一经治超检测站发现,将予以强行拆解,并依法追究改装企业和车主的法律责任。

六、全面清理整顿公路沿线的煤场、货场,取缔非法经营,规范合法经营,依法打击分载、合载行为。各工矿企业、货运站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标准装载,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出场。

七、军警车辆应自觉遵守超限超载治理规定。对假冒军警车辆或持假证件的超限超载车辆,将按规定处理后移送军警或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八、凡享受国家“绿色通道”优惠政策的货运车辆,应按国家规定标准装载;超限超载运输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并按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处理。

九、各运输企业、单位和驾驶员,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十、治超检测站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以卸载为主,可卸载的超限超载物品必须坚决卸载到位,不予罚款。坚决杜绝以罚代卸、收费放行等违规违纪行为。

十一、执法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廉洁自律,文明执法。对于在治超工作中、、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

第9篇:货物装卸管理办法范文

承运方:____船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同意甲方托运____货物,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吨船舶一艘,船名__,编号__,船舶有__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港运至__港__号码头,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 货物包装要求

乙方将货物用__材料包装,每包体积__立方米,重量__吨。

(或__型号包装集装箱。)

第三条 货物集中与接收时间

甲方应在__年__月__日至__月__日内将货物集中于__港__号码头。由乙方联系港口接收集货,货物由甲方看守。

第四条 装船时间

乙方于__年__月__日将船舶抵达港,靠好码头,于__月__日__时至__时将货物装完。

第五条 运到期限

乙方应于__年__月__日__时前将货物运达目的港码头。

第六条 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电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__元由__负担。

第七条 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目的港码头,自下锚时起于__小时内将货物卸完。

第八条 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派员监装,指导照章操作,保证安全装货,装完船封好舱,甲方派押运员一人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

第九条 运输费用

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__元,全船运费为__元。

港口装船费用,由甲方与该港办理;卸船费用,由甲方与到达港办理。

第十条 运费结算办法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于__年__月__日前向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甲方应于__年__月__日付清运输费用。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集中货物,造成乙方船舶不能按时装货、按时起航,每延误一小时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__元。

2.甲方未能按时卸货,每延迟一小时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__元。

3.甲方未按时付清运输费用,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未付部分运输费用__%的违约金。

4.甲方如不履行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应偿付乙方__元违约金。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期将货物运达目的港码头,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甲方违约金__元。

2.乙方船舶起航后未电报通知甲方准备卸船时间,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违章装、卸造成货物损坏,应赔偿实际损失,并向甲方偿付损失部分价款__%的违约金。

4.乙方不履行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应偿付甲方__元违约金,并退还甲方的预付款。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在装、卸货物过程中,因气候影响装、卸作业时间,经甲乙双方签证,可按实际时间扣除。

2.因__级以上风暴影响,不能按时履行合同,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双方都可以申请海上(水上)运输管理机关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乙方:____

代表:____代表:____

地址:____地址:____

电话:____电话:____

开户银行:__开户银行: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