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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评价精选(九篇)

妻子评价

第1篇:妻子评价范文

 

关键词:夫妻关系;财产分割;家务劳动;价值

    一、我国新《婚姻法》中关于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及缺陷

    在新《婚姻法》颁布前,对如何修改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夫妻财产,学者们谈到应遵循的准则是: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承认妇女从事家务劳动创造价值的原则;坚持婚姻法的规范与其他民事法律的相关规范相一致原则等等。立法机关经过充分酝酿、论证,采纳了学者们的上述建议,在新《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是我国婚姻立法史上的重大突破,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承认隐性付出和投资所体现的价值,使得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尽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有了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法律依据,填补了法律空白,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对于切实保护在分别财产制下,从事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的财产权益有着重大的意义。然而,新的《婚姻法》中关于家务劳动价值补偿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条件过于苛刻。第一,本条的适用范围仅为婚后约定的分别财产制,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共同所有或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本条规定的内容当中只有当婚姻当事人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各自所有即采用分别财产制,家务劳动才具有价值,才适用补偿救济;而婚后所得共同制或约定一般共同制和婚前财产约定的情况下,付出较多家务劳动补偿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未作明确规定。第二,本条所规定的内容并不是对所有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都适用家务补偿,而只有在一方为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如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情况下才可向对方请求补偿。就是说,请求补偿的前提条件是一方对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或一方协助了对方工作,即一方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奉献给了家庭或另一方,而另一方明显从婚姻中受益,如果双方都为家庭尽了义务,则不存在补偿问题。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才算尽了较多义务,我国法律没有一个具体的评价标准,实践中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第三,此种补偿并非在分别财产制下,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的必备考虑因素,而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并且法律的表述是“补偿”而非赔偿。付出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提出补偿请求,离婚是否实行经济补偿,取决于离婚当事人自己的请求,法律虽然制定了家务补偿制度,但并不强制适用,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由于我国几千年的传统习俗形成的“同财共居”普遍得到了认可,长期以来实行分别财产制的程度比较低,还不到5%,这三个条件在目前情况下,实际上限制了很多对家庭作出较多贡献的一方得到合理补偿的权利。

    二、家务劳动价值确认及补偿的国际比较

    对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在我国虽是新《婚姻法》颁布后才谈及的话语权,但在国际上其他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早就对家务劳动价值有所体现。1963年美国民事和政治权利委员会就妇女地位向总统委员会所作的报告提出,婚姻是一种合伙关系,每个配偶都作了不同但同样重要的贡献。家务劳动在商品交换社会中,对社会而言无经济价值,但对家庭而言是有经济价值的。妻子通过家务劳动、子女抚养而对婚姻的贡献,与丈夫维持家计扶养家庭成员有同等的价值。因此,如果在分割婚姻财产时实行均等分割将导致结果不公平,法院可以以公平原则代替均等原则;俄罗斯也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承担家务劳动多少,是分割共同财产时的考虑因素。

    1960年,日本的学者矶野富士教授在《妇女解放的论述》一文中提出,家务劳动不仅有用,而且有生产价值。他认为,是否承认家务劳动价值,关系到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只要承认妻子具有独立的人格,则妻子应当对于自己的劳动;有要求相当报酬的权利。家务劳动是劳动力再生产不可缺少的生产手段,当然产生价值。此价值构成劳动力即商品价值之一部分,家庭主妇可以从丈夫的职业所得中要求因家务劳动所附加的价值部分护.英国的关于婚姻及离婚的王室委员会在其报告的第九编“夫妻间财产上诸权利”的一般考虑事项中提出,婚姻为夫妻平等运作的合伙,妻子要通过家事之照料、子女之养育而对其共同事业的贡献,与夫之维持家计、扶养家庭具有同等价值。咚燕国还通过不断修正《已婚妇女财产法》补正分别财产制的不足。1970年的《婚姻诉讼程序及财产法)第5条规定法院于离婚判决而决定财产转移时,应考虑家事劳动之贡献;德国以剩余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使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剩余或剩余较少的一方请求剩余差额半数的债权;瑞士民法规定如果夫妻一方为夫妻他方财产的取得、财产的增值和财产的维持作出了贡献而未给予适当的补偿,并且在财产分割之日尚存在财产增值的,夫妻一方有权对其所做的贡献要求给予相应的补偿;;1969年苏俄的《婚姻家族法》第20条第2项规定,夫妻一方从事家事及育儿或有相当之理由无法取得独立工资时,对于有形财产行使平等权利。

    我国台湾地区在“民法”亲属编修正之前,对于家庭内之劳动并未予以适当之评价,因此,于联合制之下,夫在外工作所得之报酬,属于夫,而妻专心于家庭内从事种种劳动,却一无所有。为了弥补此不合理之现象,立法者乃从德国导人剩余分配之制度,给予家庭主妇对于夫之剩余财产,有12的分配请求权。从此,家务劳动获得评价。

    可见,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及经济补偿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已成为世界之共识,我国要适应全球经济的发展,对于社会的基本细胞组织家庭要予以高度重视,重视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价值,不能因夫妻财产制的不同而得到补偿的法律后果不同。

    三、完善我国家务劳动价值评估体系的建议

第2篇:妻子评价范文

在生活中,亲密得像一个人的恋人或夫妻却往往会酿出些风波来,甚至产生意想不到的结局。

芳常常要求明陪自己,她认为相爱的夫妻就应该所有的业余时间都在一起:一起散步,一起打球,一起看电视,哪怕是明不喜欢的节目,芳也要明陪自己看完。当明提出自己单独呆一会儿时,芳总感到明在疏远自己。芳不能独处,独处使她惶惑、痛苦、空虚,由于芳过度依赖明,使明难以忍受,他感到窒息,他需要单独出去透透气,于是明下班后总是在外面呆一会儿再回家。芳对明的晚归大为不满,认定明是要抛弃她,最终他们分手了。由此可见,夫妻间无论再怎样亲密,也需要适度分离。如果一味厮守,绝对占有对方的时间甚至思想,不能满足彼此单独活动的需要,无疑会伤害对方的情感,导致破坏性后果。

结婚后,有些人情不自禁地将伴侣视为生命中最重要的人,尤其是女性,比如芳,非要夫妻间“好得跟一个人似的”。但心理学家指出,太亲密的伴侣反而会不幸福。

心理学家研究发现,爱人们不同程度上存在一种“以感情为条件的自尊”(RCSE),它指的是一个人在恋爱、婚姻关系中失去了自我意识和客观评判。研究发现,那些RCSE得分高的人虽然对感情很专一,但对自己的评价很低。在感情发展过程中,这样的人还易出现躁狂、偏执的行为。有些人甚至会认为,如果伴侣没有认同其价值,那自己就一文不值。如果遇到分手、离婚等挫折,他们则会变得焦虑、抑郁,甚至产生敌对情绪。

一位与妻子离婚的丈夫说,离婚的原因没有别的,就是她让我毫无保留地把过去的一切都说清楚。为了让她放心,新婚之际,我做了彻底的坦白。可是从那以后,我感觉自己好像成了一个透明的空箱子,毫无自我可言,越来越不自在,最后只好选择离婚。

心理学家曾对长期厮守的夫妻进行调查,结果是有些夫妻常为彼此过问、关照得过分而恼火。有些丈夫抱怨妻子过问太细或是唠叨太多,自己缺乏安静的时候;有些妻子则抱怨丈夫什么都要过问和评价,自己不能独立地处理事情。这种现象,对于那些感到夫妻相聚机会太少的人来说,当然很难理解。

其实,人与人之间,无论关系多么亲密,哪怕是自己的丈夫或妻子,都会对自己构成一种评价压力,对自己的行为有所限制。有一位老年妇女,她抱怨丈夫退休后改变了她的生活,使她感到压抑。丈夫退休之前,她一人在家,买菜、做饭、看电视、做家务,时间完全由自己安排,做一切事情都无拘无束,就是洗锅刷碗时,她也爱哼唱歌曲,虽然年近花甲,倒自由得像只快乐的小鸟。可是,丈夫退休以后,却经常评价她的行为,干预她的安排。她哼唱歌曲,丈夫会说:“一大把年纪了,像什么样子!”她边看电视边摘菜,丈夫又说做事没个做事的样子。慢慢地,她在做事时首先要想到丈夫会如何评价。久而久之,她做家务时不再感到有乐趣,情绪也变得十分消沉。

在夫妻关系中,保持自我是婚姻幸福的秘诀之一。许多人婚后不仅放弃了自我,也要求对方放弃自我,要求两个人融入一个为婚姻而建立的“第三体”中。其实,这种为了爱而牺牲自我或让对方也牺牲自我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首先它违背了爱情的初衷,即两个人坠入爱河是因为被对方这个“个体”所吸引,没有了自我也就失去了吸引力:其次,失去自我会让个体感到压抑和束缚,而真正的爱是一种包容,应该给彼此自由;最后,始终沉迷于爱河、眼中只有你和我的这种感情是脆弱的,不能经受风雨。

甜蜜的夫妻应和朋友一样是亲密有间的。朋友之所以友谊永存,那就是彼此有个空间。爱情也是一种友谊,夫妻做到与朋友一样有间,才能长久。所谓有间,是夫妻之间要让彼此的空间去尽量发挥各自的特长,夫妻要互相尊重对方的隐私。

第3篇:妻子评价范文

[论文关键词]家务劳动;成本;收益;婚姻家庭立法

家务劳动是为直接满足本家庭成员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的需要而进行的劳动。这种通常由家庭成员在家庭内部从事的未支付报酬的劳动,主要包括下列活动:煮饭、清洁、整理房间、洗衣物、购物、修理和维护住房、照顾家庭成员、从事园艺、宠物照料及家庭安排等。传统经济学家认为家务劳动只在家庭内部有价值,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分工越来越细,家务劳动作为人类劳动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一种需要成本、能产生收益,具有社会价值的劳动。夫妻间从事家务劳动的通常是女性。通过立法承认夫妻家务劳动具有的价值是法律公平正义的要求,体现了对女性的保护,有助于实现男女实质平等,被誉为是对经济上依存于丈夫的家庭主妇的“自卑治疗剂”。

一、夫妻家务劳动的成本构成分析

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是,从事家务劳动需要一定的成本,这些成本主要包括家务劳动的精力成本及机会成本。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些隐性成本往往为人们所忽略。

(一)夫妻家务劳动的精力成本分析

在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在某种劳动中的精力成本越大,则投人到另外一种劳动或其他活动的时间就会减少。以全职夫妇为例,在夫妻工作时间相同时,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越长,自由支配时间就越少。而自由时间可以用来进行人力资本的投资,也可以用于“劳动者体力的恢复,智力的提高和个性的和谐发展’。非家务方利用工作之余的自由支配时间休息,可以促使其体力的恢复,产生新的精力,因而在市场投人方面具有较大的精力优势。家务劳动方,因在工作之余从事家务需要花费一定的精力,该方就会有更少的自由支配时间恢复其体力,影响其市场投人的精力,在市场投人方面失去其精力优势。当从事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都需要花费一定的精力时,从事家务劳动的精力强度大于闲暇时间的精力强度,故从事家务劳动的女性往往选择精力强度不大的工作,甚至因其长期从事家务劳动而根本无精力投人社会工作或早早地退出社会工作。而从事社会劳动的精力成本往往与工资水平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由于家务劳动主要由女方承担,在已婚男女参与同样的社会工作时,女性的社会收人往往较之男性低,其中原因之一就在于,已婚女性在婚后较之婚前在市场精力投人的降低。其次是女性在婚后需要花费更多时间从事家务劳动,因而可能会减少对自身人力资本的投资。在一切资本中,只有对人的投资才是最有价值的资本。对特殊的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与花费在该项活动上的时间正相关,“当家庭部门用的时间更多时,主要提高家庭生产率的资本投资的积极性会更大一些;而当工作时间更多时,对主要提高市场生产率的资本投资积极性会更强一些。由于妻子的主要时间是从事家务,其对社会工作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较男性低,加上女性社会劳动精力投资较男性更少,自然会降低他们的社会收人,而低收人反过来进一步减少他们投人市场的精力及对市场人力资本的投入,加大女性从事家务劳动的成本。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只有劳动才创造价值。劳动不是价值本身,而是作为价值的活的源泉。劳动和劳动结果相统一,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劳动解放的标志。

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同属于人类劳动方式之一,只是劳动地点及劳动内容等存在差异,属于不同的劳动分工,二者都需要精力成本。如果女性在家庭中以家务劳动这种精力成本进行投资而不能分享该投资的收益,会造成对女性的系统性剥夺,既违背了家庭作为一个经济单位的利益分享规则,也会减弱该方投资家务劳动的积极性,对家庭这一经济组织体也可能造成破坏(导致解体)。如果不对夫妻一方的家务劳动成本给予回报,家务劳动方在夫妻时间配置博弈中处于不利境地,在婚姻解体时也会削减该方在离婚博弈中的能力。

(二)夫妻家务劳动的机会成本分析

家庭是一个经济组织体,但其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显著的利他性特征。夫妻间可能会因为一方在家庭中具有比较优势而放弃社会工作选择家务劳动,或者基于婚姻家庭的利他思想而由一方主动承担主要家务劳动,“夫妻一方在从事这项工作的同时,另一种更有价值的活动被放弃了”,因而家务劳动存在机会成本。由于从事家务劳动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投人,在时间总数不变的情况,家务劳动者就只能通过改变时间分配的方式以承担家务劳动,如通过不断减少参与社会活动的时间或者减少甚至放弃参与其他社会工作的时间等方式以保证有足够时间从事家务劳动。因此,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越多、年限越长,其机会成本就越大。

夫妻从事家务劳动的选择取决于家务劳动的边际效用价值,“价值并不是商品内在的客观属性,它不过是表示人的欲望同物品满足这种欲望的能力的关系,即人对物品效用的感觉和评价。效用是价值的源泉,效用大则价值大,反之,价值则小。边际效用价值是每增加一个单位物品所引起总效用价值的增量,它遵循效用递减规律。如果夫妻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效用价值比从事社会劳动的效用价值大,其就会选择从事家务劳动,反之就会选择从事社会劳动,而且只有当家务劳动的边际效用为正时夫妻才会选择从事家务劳动。如果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的效用价值相等时,则无论从事社会劳动和家务劳动都无区别。因此,理性人假设下,夫妻从事家务劳动的效用价值应当大于从事社会劳动的效用价值且其边际效用价值为正,而家务劳动的效用价值越大,表明家务劳动方的机会成本也就越大。

总之,家庭“这一生产单位的最重要的投入完全不是市场产品,而是家庭成员的时间,特别是传统家庭中妻子的家务劳动。贝克尔认为,家庭是由多个人组成的生产单位,家庭中每一成员都在彼此了解、相互信赖下尽其所能,自觉履行投人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婚姻的最大化效益。家务劳动具有精力成本和机会成本,是对婚姻的一种投资。一旦夫妻一方的收益大于边际成本,则意味着该投资是有效益的,就会鼓励投资者继续投资。反之,该方就会减少投资,甚至不再投人而宁愿选择经济组织体的解体。作为经济单位的家庭,要求夫妻共同投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才能实现婚姻的最大化效益并能更长久维持婚姻关系。

二、夫妻家务劳动产生的收益

收益通常包括物质收益和精神收益。家务劳动所创造的精神方面的收益,主要是由于家务劳动的分担如家庭安排、照顾子女等可以减轻非家务劳动方精神上的压力,带来清闲的享受,而有些活动如清洁、整理房间、清洗衣物等,则本身可以为家庭成员带来精神方面的愉悦。物质上的收益,主要包括家务劳动带来的分工收益、家务劳动使得家庭经营成本的降低、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及非家务劳动方在家务劳动时间内获得的人力资本等。由于精神收益纯属主观感受,难以客观衡量,本文主要分析物质性收益。

(一)比较优势分工带来的收益

夫妻之间如何发挥各自的优势,实行劳动分工,以增加家庭的产出?通常认为,女性在家务劳动方面具有相对的优势,而男性在社会劳动方面能产生较高的生产力。男女只有各自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才能增加家庭的产出,实现经济收益的最大化。“家庭作为一种社会机构保持下来,表明了它具有重要的经济化效能,而更为重要的因素是家庭促进了劳动的分工,取得了来自专业化的收益。家庭通过丈夫在劳动市场从事专职工作,妻子在家从事家务劳动这种互补活动的专业化而促进了家庭收益的最大化。因此,在男女之间根据各自的优势实行分工,有利于增加家庭的产出,提高家庭的经济效益。根据比较优势理论,家庭的最佳方案是机会成本较低的配偶专于家庭生产。由于女性的工资普遍较男性低,其机会成本相对较低,这样现实生活中从事家务劳动的任务就主要由妻子承担,丈夫则利用其在社会劳动方面的优势参与更多的社会劳动。妇女的时间主要分配于家庭部门,男性的时间主要分配在市场部门的分工模式被认为是获得家庭福利目标函数最大化的一种有效途径。

既然夫妻一方在家庭中根据各自的优势进行分工由一方从事家务劳动,另一方利用其在市场的优势参与社会劳动,夫妇双方通过共同努力,实现家庭产出的最大化。由于家庭分工是根据夫妻的比较优势,发挥各自所长的结果,所以,任何一方的劳动都应具有相应的价值。

(二)家庭经营成本的降低(防止积极财产流出)

在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思想影响下,许多已婚妻子担当着从事家务劳动的主要责任。妻子从事的家务劳动自然可以减少家庭中雇佣保姆的费用,降低家庭经营成本,防止家庭中积极财产外流。“妻为家事劳动,则不须支付对价于他人,家计费用即可减少,则其减少部分,对家庭而言,就是家事劳动的价值。家事劳动之防止家庭中的积极财产流出之功能,即为其获得评价之主要根据。由于降低家庭经营成本是通过投人家务劳动的方式实现的,该降低的成本则为家务劳动的收益之一。

(三)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

虽然家务劳动不具有一般商品的直接交换价值,但通过夫妻之间的资源交换以及“置换”方式,仍然可以实现其交换价值。

1.理性人假设中夫妻之间的资源交换

理性经济人假设认为,从事经济活动的所有人都是理性的,他们具有抽象人的基本特征,即假定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都是理性、利己的,并且力图以最小经济代价去获得最大经济利益。在婚姻家庭中,夫妻会考虑婚姻的成本及从婚姻中获取的收益。家庭是一个资源交换的场所,只不过这种交换既包括情感等非物质的交换,也包括物质上的交换。现实中的男女有的偏重前者,有的更看重后者。“人是理性的动物,而社会生活是要求互惠关系的,人们的选择是建立在要得到最大的奖赏和最少的代价之下的,以便取得最大的利润或最好的结果。在家庭中,需要通过家庭成员共同投人共同经营,彼此分享家庭收益,获得对方经济上的供养及情感方面的爱与呵护。家庭成员应当共同投资于家庭,以获取投资的收益以分享,这样才有利于实现家庭收益的最大化,增进家庭幸福。家务劳动是对婚姻非物质性的投资,对该投资除了精神与情感方面的回报,尚需要换取其投资应得的经济收益,此种收益是通过家务劳动换取非家务劳动方的社会劳动价值实现的。

2.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

核算国民生产总值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即以萨伊的生产要素理论为基础核算国民生产总值和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为基础的计算方法。这两种计算方法都未将家务劳动价值核算在国民生产总值内。而现代经济学家认为,家务劳动实际也具有交换价值,符合商品的特征。只不过家庭这种生产单位生产的主要“商品”是子女,而不是传统的商品。“忙于抚养孩子的妻子用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换得’丈夫在市场上的工作,而丈夫则‘购买’妻子照顾他们共同的子女。通过这样的方式,实现妻子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对于此,家务劳动虽然没有直接的交换价值,但其通过“置换”方式仍然可以实现其交换价值。事实上,家务劳动价值对准确计算国民生产总值具有非同一般的影响,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有关资料资示,仅一项没有报酬的家务劳动价值就约占国民收入总值的10--35%。

(四)非家务劳动方获得的人力资本

夫妻获得的收益除了经济上的现实利益,还包括一种并非直接以金钱形式体现的资本收益,即人力资本收益。“人力资本是一个人拥有的从事具有经济价值的活动的能力、知识和技能,它主要靠学习、训练和经历来获取和积累,是决定劳动生产率的一个主要因素。在夫妻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过程中,由于夫妻经济方面的共同投人及一方对家务劳动的分担,使得非家务劳动方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人到自身的教育、培训中,积极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和技能,而这些素质和技能使得人力资本投人方在将来的生活和工作中终身受益。“学校教育通过提供知识、技能和分析问题的方法提高了人们的收人水平和生产力水平。”“收人分配的不平等与教育和其他培训的不平等之间有着正相关关系……失业与受教育程度通常有很强的负相关关系。在这些资本投资过程中,夫妻对人力资本在金钱方面的共同投资,极易获得夫妻及世人所认可。但夫妻在人力资本获得方身上投人的机会成本和精力成本这些隐性成本往往为人们所忽略。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分享该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而一旦夫妻离婚,非人力资本方就不能分享该人力资本带来的收益。基于婚姻共同体的收益分享理论,此种情况下,此种人力资本一定范围的收益应当作为夫妻的共同投资所得。

三、夫妻家务劳动成本的分担与收益的分享:婚姻家庭法相关立法

家务劳动是一种需要成本、能创造收益、具有价值的劳动,这种承认应体现在婚姻法立法中。我国婚姻家庭法应从以下方面考虑由夫妻共同分担家务劳动成本,共同分享家务劳动的收益。

(一)准确界定夫妻家务劳动收益的范围

我国婚姻法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人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现行婚姻家庭法并未将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利益(包括尚未投人生成的知识产权和继续性使用的知识产权后期使用的财产性收益)纳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也未规定夫妻之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享一方获得的管理技能、专业技能、执照、文凭、资格等人力资本收益。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实际上缩小了夫妻共同收益的范围,减少了家务劳动的投资回报。因为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创造知识产权或获得人力资本的过程,需要夫妻共同的经济投人,家务劳动方在履行协助义务、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等行为中通常也存在机会成本及精力成本。离婚时如果不对家务劳动方的这些成本给予回报,必然会损害其经济利益,降低投人方的自我评价,也不符合家庭经济单位的利益分享规则。因此,我国婚姻法应明确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利益为夫妻共同收益。同时,宜借鉴经济学中对管理技能、专业技能等人力资本的估算方法,规定夫妻婚姻期间获得的人力资本在离婚后一定年限内的收益为夫妻共同收益。-

(二)增设夫妻家务劳动价值的量化方法

关于家务劳动的计算方法,国外实践中采用替代成本法则和机会成本法则等进行计算。在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机会成本能够确定的情况,借鉴机会成本法则计算夫妻家务劳动的价值较为合理。如果能确定家务劳动方因从事家务劳动而失去从事社会工作的机会,宜以该丧失的机会作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如果机会成本的确立存在难度,则需要考虑相关因素,宜参照替代法则计算,但不宜采取简单的使用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标准计算家务劳动的价值(目前我国有学者提出用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标准计算家务劳动价值的主张),因为此种计算方法在很多情况下会降低家务劳动的价值。

对于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经济学主要采用收益法、成本法及市价法等进行评估。对人力资本价值的评价,在稳健、可行和公允的情况较多采用对未来收益进行折现的收益现值法或净现值法进行计算。虽然这些计算方法还无法达到精确的程度,但不失为经济学计算人力资本和知识产权重要的方法,在家庭法领域具有一定的可借鉴性。

(三)增加评价家务劳动价值的考虑因素

在衡量夫妻家务劳动价值时,应增设具体的考虑因素,包括非家务劳动方从家务劳动中的受益的大小,受益的期限及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衡量家务劳动的价值。

在评估人力资本价值时,应考虑以下因素:首先应考虑对人力资本方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时的年龄,因为该年龄决定了人力资本投资后新增收人流的期限长短;其次应考虑人力资本的折旧现象,一定周期之后又需要新的人力资本的投人,该投资并非总是一劳永逸的;最后应考虑人力资本的取得需要夫妻共同投资、社会其他方面投资、人力资本获得方的主观努力及实现人力资本的前景等。因此,在采纳收益现值法或净现值法进行人力资本价值估价时,宜确定一定年限内人力资本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收益的范围,而不是所有的现值折算为夫妻共同收益。对此,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对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竞业禁止的年限限制(通常认为该期限与相关人员在前企业积累的人力资本或知悉的经营信息等相关)的规定,确定夫妻离婚后一定期限内获得的人力资本收益为夫妻共同收益。笔者认为,结合人力资本的上述特点,宜以人力资本持有人未来3-5年时间的预期收益折现为夫妻共同收益,对非人力资本获得方给予相应价值的补偿。

第4篇:妻子评价范文

案例一:投保人、受益人均为男方,离婚,女方要求分割已缴保金:

男方张某是一个体运输户,在为自己的车辆上车损险时,认识了保险刘某,在刘某的鼓动下他为自己买了保险,投保人为张某自己受益人也是张某自己。因为保险是在张某与何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用运输收入买的,最近男方张某与女方何某离婚。婚变,女方何某提出了分割这笔保险金的问题。

法律点评:

“保险”视为“投资”,“退保”所得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保险法》在第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各类投保,都可以退保,夫妻离婚可以分割退回的保险金。退保即是在保险合同没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照保险法及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行为。如张某不同意退保,其继续投保应支付女方何某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

案例二:投保人为男方,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女方,离婚,男方要求变更:

柳某是一个包工头,自己成立了一个施工队,专事“砸墙”、“钻眼”、“抹灰”铺地砖之类的活。一次他给一保险蔡某家装潢,听了该保险的说教,考虑在老家的妻子托儿带女的不易,用自得的打工收入,柳某给家乡的妻子周某,买了一份保险。投保人是他,被保险人、受益人均是妻子周某。现在柳某与妻子周某发生感情危机,柳某与妻子周某分手,柳某提出要变更被保险人、受益人。

法律点评:

该案也可以采取退保分割退保金的办法。和妻子协商一致,征得妻子和保险公司的同意,夫妻离婚可以变更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过如变为柳某,柳某应付给对方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保险合同变更即是指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保险法》第二十条、四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案例三:一方用奖金为孩子买保险,离婚另一方要带走孩子,投保方要留保金:

钱某是某分公司的业务经理,因工作出色,业务创佳,年底被总公司树为标兵、样板,给予了九万元的奖金。正赶上保险肖某来他家推销保险产品,钱某一高兴,用这笔钱给他刚满月的儿子买了保险。被保险人是儿子,受益人也是儿子。前些日子钱与其妻赵离婚,孩子被判和女方赵某一起生活。且女方赵某离婚后将带孩子回老家与娘家妈一起生活。孩子被带走,为孩子上的大额保险也要被带走。钱提出退保平分保金或让带走孩子的女方赵某拿出已交保险费的一半。

法律点评:

奖金,属于工资,奖金收入属于工资收入;夫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给子女投保,将子女列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一般应认定为“赠与”,其保险一般不应参加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该案也可以变更投保人,由变更后的投保人按原合同继续投保。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又称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是指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并经原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约定由第三人承担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保险法》的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等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前,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仅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的转让,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没有转让。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要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投保人转让人身保险合同的,受让人还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转让,保险人可以继续承保。此案也可以退保,退保所得夫妻双方平均分割。

案例四:夫妻协议给一方父母买保险,受益人孩子,离婚另一方要求退还保金:

男方干某和妻子陈某结婚后,双双在外地工作。孩子生在男方家中,孩子出生后一直由男方的父母抚养。一天小两口工闲逛商场,看了保险黄某发给的传单,考虑父母带孩子不易,为了表达谢意和孝心,于某和妻子陈某协商,他们二人给男方的父、母各买了一份保险。买保险时他们征求男方父母的意见,父母提议将受益人确定为由他们看管的孙子。前几天于某和妻子陈某离婚,考虑孩子一直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孩子判归了男方抚养。女方提出了退保分割保险金。

法律点评:

第5篇:妻子评价范文

论文摘要: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我国《女昏姻法》作了具体规定,新《婚姻法》第四十条还对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增加了新的内容。以 法律 的形式确立了家务劳动在家庭财富形成中的无形投入,但这种承认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仍有许多盲点。在怎样评估家务劳动价值,如何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支持另一方取得的文凭、执照、资格证书等无形资本,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我国新《婚姻法》中关于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及缺陷

    在新《婚姻法》颁布前,对如何修改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夫妻财产,学者们谈到应遵循的准则是: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承认妇女从事家务劳动创造价值的原则;坚持婚姻法的规范与其他民事法律的相关规范相一致原则等等。立法机关经过充分酝酿、论证,采纳了学者们的上述建议,在新《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是我国婚姻立法史上的重大突破,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承认隐性付出和投资所体现的价值,使得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尽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有了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法律依据,填补了法律空白,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对于切实保护在分别财产制下,从事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的财产权益有着重大的意义。然而,新的《婚姻法》中关于家务劳动价值补偿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条件过于苛刻。第一,本条的适用范围仅为婚后约定的分别财产制,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共同所有或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本条规定的内容当中只有当婚姻当事人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各自所有即采用分别财产制,家务劳动才具有价值,才适用补偿救济;而婚后所得共同制或约定一般共同制和婚前财产约定的情况下,付出较多家务劳动补偿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未作明确规定。第二,本条所规定的内容并不是对所有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都适用家务补偿,而只有在一方为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如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情况下才可向对方请求补偿。就是说,请求补偿的前提条件是一方对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或一方协助了对方工作,即一方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奉献给了家庭或另一方,而另一方明显从婚姻中受益,如果双方都为家庭尽了义务,则不存在补偿问题。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才算尽了较多义务,我国法律没有一个具体的评价标准,实践中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第三,此种补偿并非在分别财产制下,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的必备考虑因素,而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并且法律的表述是“补偿”而非赔偿。付出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提出补偿请求,离婚是否实行 经济 补偿,取决于离婚当事人自己的请求,法律虽然制定了家务补偿制度,但并不强制适用,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由于我国几千年的传统习俗形成的“同财共居”普遍得到了认可,长期以来实行分别财产制的程度比较低,还不到5%,这三个条件在目前情况下,实际上限制了很多对家庭作出较多贡献的一方得到合理补偿的权利。

    二、家务劳动价值确认及补偿的国际比较

    对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在我国虽是新《婚姻法》颁布后才谈及的话语权,但在国际上其他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早就对家务劳动价值有所体现。1963年美国民事和 政治 权利委员会就妇女地位向总统委员会所作的报告提出,婚姻是一种合伙关系,每个配偶都作了不同但同样重要的贡献。家务劳动在商品交换社会中,对社会而言无经济价值,但对家庭而言是有经济价值的。妻子通过家务劳动、子女抚养而对婚姻的贡献,与丈夫维持家计扶养家庭成员有同等的价值。因此,如果在分割婚姻财产时实行均等分割将导致结果不公平,法院可以以公平原则代替均等原则;俄罗斯也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承担家务劳动多少,是分割共同财产时的考虑因素。

    1960年,日本的学者矶野富士教授在《妇女解放的论述》一文中提出,家务劳动不仅有用,而且有生产价值。他认为,是否承认家务劳动价值,关系到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只要承认妻子具有独立的人格,则妻子应当对于自己的劳动;有要求相当报酬的权利。家务劳动是劳动力再生产不可缺少的生产手段,当然产生价值。此价值构成劳动力即商品价值之一部分,家庭主妇可以从丈夫的职业所得中要求因家务劳动所附加的价值部分护.英国的关于婚姻及离婚的王室委员会在其报告的第九编“夫妻间财产上诸权利”的一般考虑事项中提出,婚姻为夫妻平等运作的合伙,妻子要通过家事之照料、子女之养育而对其共同事业的贡献,与夫之维持家计、扶养家庭具有同等价值。咚燕国还通过不断修正《已婚妇女财产法》补正分别财产制的不足。1970年的《婚姻诉讼程序及财产法)第5条规定法院于离婚判决而决定财产转移时,应考虑家事劳动之贡献;德国以剩余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使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剩余或剩余较少的一方请求剩余差额半数的债权;瑞士民法规定如果夫妻一方为夫妻他方财产的取得、财产的增值和财产的维持作出了贡献而未给予适当的补偿,并且在财产分割之日尚存在财产增值的,夫妻一方有权对其所做的贡献要求给予相应的补偿;;1969年苏俄的《婚姻家族法》第20条第2项规定,夫妻一方从事家事及育儿或有相当之理由无法取得独立工资时,对于有形财产行使平等权利。

    我国 台湾 地区在“民法”亲属编修正之前,对于家庭内之劳动并未予以适当之评价,因此,于联合制之下,夫在外工作所得之报酬,属于夫,而妻专心于家庭内从事种种劳动,却一无所有。为了弥补此不合理之现象,立法者乃从德国导人剩余分配之制度,给予家庭主妇对于夫之剩余财产,有12的分配请求权。从此,家务劳动获得评价。

    可见,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及经济补偿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已成为世界之共识,我国要适应全球经济的 发展 ,对于社会的基本细胞组织家庭要予以高度重视,重视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价值,不能因夫妻财产制的不同而得到补偿的法律后果不同。

    三、完善我国家务劳动价值评估体系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分别财产制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对付出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给予补偿,是对夫妻所从事的家务劳动给予正确评价的必然要求。家务劳动是指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为满足家庭成员生活需要所从事的劳动,包括抚养子女、照料老人、洗衣服做饭等,口这些家务劳动是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必不可少的,从而间接地增加了家庭财富。基于此,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对分别财产制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实行经济补偿。这种补偿,基本上调整了夫妻在分别财产制中家务劳动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这种经济补偿过于笼统,第一,对于如何认定在家务劳动上的“较多”,实践中,在哪种情况下才算“较多”,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致使司法实践中的补偿都是不了了之;第二,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人的个体受多元化思想的影响,每个个体都是有理性的经济人,一旦婚姻终止,一方不顾夫妻感情,反目为仇,故意隐瞒财产,逃避对付出较多一方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对于这种情况,国家没有强制措施;第三,对一方在另一方协助下获得的无形资本如文凭、资格证书和某种谋生技能等,并未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予以确认。为此,国家应根据我国 现代 的家庭模式,借鉴外国和海外一些地区的经验,承认从事家务劳动的社会经济价值,制定分别财产制中,家务劳动补偿价值的最低标准和逃避补偿的制裁方式。

      (二)增加共同财产制中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一些学者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将夫妻视为一个整体,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一方或双方的收人,也不论一方收人多或一方收人少,一方有收人或一方没有收人,双方都有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共同财产的权利;因此,如果一方因从事家务劳动多而收人少或完全没有收人,而无论对方有多少收人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并且,在离婚时,原则上均等分割,并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这就包含了另一方在操持家务、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工作以及情感支持等方面的投人,也就确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这实际上也是对从事家务劳动多的一方的一种补偿,为从事家务劳动一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无须再另行规定。但实则不然,夫妻共同财产制并没有解决家务劳动价值问题。众所周知,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中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将夫妻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所有,至婚姻关系终止时分割。根据其范围,共同财产可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和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多种形式。乓事实上,这种均等分割仍然保护不了处于弱势一方在家务上多尽义务应得的补偿。因为在任何社会都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家庭这个小社会也不另外,因经济大权掌握在挣钱人手中,从事家务一方在家里无经济掌控权就决定其在家庭中无决定权,一旦因某种原因婚姻解体,少做或不做家务劳动一方有可能在离婚时极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应归夫妻共有的财产,以致达到使对方无法获得财产的目的,而从事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因无法举证,很难获取应得的财产。同时,因各个家庭经济状况不同,从事家务劳动的类型也有所不同。一种类型是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家庭,丈夫在外面创业挣钱,妻子在家抚养儿女、赡养老人,即纯家庭主妇型,这种情况如果丈夫提出离婚,按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这里,夫妻中任何一方无论是以财产形式尽义务,还是以劳动形式尽义务,用于尽义务的财产或劳动都为夫妻共有,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无疑也是得到了法律的承认;第二种类型是白手起家的夫妻型家庭,面对激烈的竞争,为了养家糊口和增强个人适应市场的竞争能力,夫妻协商通过职业培训(如读研究生、博士或学习一门专业技术)作为改善境况的一条道路,而对这种白手起家的家庭来说,没有一定的家底,夫妻双方同时深造是不现实的,按照

      (三)车重价值 规律 ,制定家务劳动价值评估体系

    按照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的观点,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都是人类一般劳动的耗费,都能创造价值。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价值的实体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到:“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在生 理学 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的价值。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切他还谈到:“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须的劳动时间决定,……。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而劳动力的发挥即劳动,耗费的一定量的肌肉、神经、脑等,这些消耗必须重新得到补偿,支出增多,收人也增多。

第6篇:妻子评价范文

(一)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夫妻共同财产结构出现了多元化,尤其是房屋和股权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问题和子女的抚养问题,而夫妻财产分割则集中在房屋、股权等的分割上。下面就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分割的这些重点问题进行探讨。

1.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

(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表现为:第一,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第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

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处理夫妻房屋分割的司法实践中还要特别注意房屋中有父母出资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认定为赠与。即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在离婚诉讼前形成的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适用该条规定。需要强调的是,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时,除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出资协议或借条等是否真实,还要以资金为线索,追查出资及其性质是否真实。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常理出发,可认定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时有书面约定或声明明确出资者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向双方赠与,该部分出资为夫妻共同所有。举例说明: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证记载甲一人名下,男方父母出资应认定为赠与甲一人所有;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证记载于乙一人名下,若乙不能证明出资为对其一人的赠与,男方父母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记载甲乙二人名下,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实践中父母除了出资为子女购房,还可能为子女出资购买其他物品,同样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的精神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

(2)对承租房屋的处理

承租权产生于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之间的协议,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个人财产,也非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该房屋不能处理,但承租权可以处理。夫妻离婚时,租用的公房如何处理,《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作了一些规定。主要内容是: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积较大能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者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以准许。在审理具体离婚案件时,对租用公房应按照《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结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来处理。

2.夫妻共有的企业产权分割问题

夫妻共同拥有企业产权,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以结合《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1)对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如果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和他人经营合伙企业,夫妻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离婚时可对合伙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合伙财产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对该共同财产份额,可以归夫妻一方所有,由另一方给予补偿;也可以分割为两份,双方以各自的份额入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这样的情况时,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投资成立合伙企业,而由一方经营管理,离婚时对企业财产的分割,可以采用转让份额的方式,即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一方继续经营企业,企业财产评估后夫妻一方将应得的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另一方所有,另一方给予补偿;如果夫妻双方决定不再经营合伙企业,也可以解散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投资,与他人合伙经营,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一方可以退伙,另一方给予补偿,或者由其他合伙人购买份额,退伙财产归夫妻一方。如果双方均不愿退伙,双方可以继续经营,但各自在合伙企业中股份比例应当重新确认。

(2)对独资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如果夫妻用共有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3)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如果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该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在离婚时,不愿意再参与公司经营的夫妻一方可以转让其股份以获取转让对价。当然,一方转让股份给股东以外的人必须过半数股东同意。夫妻双方也可以就股权重新确认,在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把变更后的股权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如果夫妻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夫妻两人,这样的公司就是通常所说的“夫妻公司”。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公司”如何处理,审判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并向工商登记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恢复其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性质,然后再将其资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双方在公司中的投资比例,可视为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离婚案件中不应将其笼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按照工商登记中确定的比例进行分割。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对股东并无身份上的限制,夫妻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否定“夫妻公司”法人人格没有法律依据。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的审判指导性著述中同意前述第三种观点,并认为,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同意此观点。对“夫妻公司”由一方经营管理的,离婚时对企业财产的分割有以下几种方式:转让股权。夫妻协商同意,可以把有限公司财产进行评估,夫妻一方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取得相应的财产价值,这样就由第三人和夫妻另一方共同经营。股权转让后,经工商部门审核后将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上。折价补偿。夫妻一方退回股权给另一方,另一方按公司评估财产的一半补偿给一方。由于此时实际股东仅为一人,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实物分割。夫妻双方均同意解散公司,对公司进行清算,有盈余财产对半分割。

3.对投资性财产的分割

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该尽量争取让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或股份属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情形,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待符合转让条件后,当事人可以依法对离婚时没有涉及的共同财产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分割。

(三)债务的清偿

1.共同债务的范围

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这里“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提法在立法时似无明显问题,但现在看来含义偏窄,应强调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债务和因共同经营所负债务都是共同债务。夫妻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和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

2.债务的清偿

第7篇:妻子评价范文

40岁的卢蓓是某局副局长,为人热情爽快,处事周到利落,领导评价高,群众口碑好,是大家心目中前途无量的女强人。但她满脸幽怨地告诉我:“我过得并不顺心,内心很痛苦。”她的苦恼源于丈夫启智。

  卢蓓的讲述

启智以前是一家工厂的技术员,2005年10月下岗。花了半年时间找工作,不是别人嫌他年龄大,就是他嫌别人待遇低,有朋友建议他专职炒股,说:“绝对比上班强。”说实话,我也不想他在外面抛头露面做一些低层次工作,我丢不起那个脸。我非常赞同他做SOHO族,并将手头的50万元积蓄拿出来给他做炒股本金。启智非常感动,说一定要在两年之内让钱翻番。

但启智因为不懂股票,常常逆势操作,不仅没赚到钱,反而亏了几万元。启智耿耿于怀,说自己曾是研究数字的高手,现在怎么就不如那些退休的老婆婆?

他整日整夜地研究股市行情,琢磨每支股票的走势,筛选最具潜力的股票。都说功夫不负有心人,这话用到他身上,却是绝大的讽刺。从2008年初开始,股市一路下滑。我劝他收手,他不甘心,仍然目不转睛地盯着红红绿绿的盘面不停地买进卖出。目前,他的账面上只剩3万元了。

他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发胖的,我也不知道。他每天要吃很多东西,家里副食、水果不能断,他的嘴好像一刻都不停。下岗那年,他才120斤,现在却直冲200斤,肚子大得像快要临盆的孕妇。每次上楼,他都是气喘吁吁。体检时,他的血压、血脂、血糖“三高”。医生曾多次提醒:一定要控制体重!

他下岗在家不赚钱甚至亏点钱也无所谓,只要他身体健康就好。但现在健康上也亮出黄牌,我非常着急,但他却觉得无所谓。他不对家庭的经济问题负责,至少要对自己的身体负责嘛,他太没有责任感了。

 咨询师会诊

卢蓓希望我能见见启智,看看他有没有什么心理症结。她还特意强调,启智非常敏感,绝不会承认自己有什么心理问题,所以只能告诉他,我是帮他减肥的医生。我表示同意。

启智穿一件宽松的大号T恤,骄傲地挺着将军肚,走着八字步进来。坐下后,很随意地叉开腿。那架势,像一个暴发户在向人炫耀发迹史。

我问他:“听说你想减肥,却总是失败?”

他拍了拍将军肚,大声说:“是啊!所有减肥的方法我都尝试过了。我现在每天都跑步,什么太空减肥舱、甩脂机、收腹霜也都用过,但都没有效果。我已经尽力了,没办法。”

“你吃的好像也不少呢。”

“能吃是福,为什么要控制自己的嘴?再说,胖有什么不好?胖,那代表生活过得好,心里过得顺嘛……”看来,他以胖为荣。

我想了解一下他对夫妻关系的评价,便问他:“你妻子对你的体形是什么态度?”

“她呀,和我的大肚子较上了劲,每天就唠叨这个事,只要看见我吃东西,就牢骚满腹,说我就只知道吃,饿鬼投胎。看见我躺在沙发上看电视,就会拉下脸。”

“你有什么反应呢?”

“我不理她,以沉默对抗。她是单位领导,嘴上功夫比我强,而且那气势,就像领导训下属,我根本没有说话的机会。在家里,我基本上没有发言权,什么事都是她说了算。每次她进门,儿子都会认真观察她的脸色,如果发现她脸色不好,我们爷俩儿就提心吊胆,夹着尾巴说话、做事……”

我说:“夫妻关系应该是平等的,你们……”

启智深深地叹口气:“唉,怎么说呢?这也怪我。我一个大男人几年没正式工作,没一分钱收入,反倒将家底败空,内心也很不甘啊!像我这么大年纪的,正是干事业的好时机,大家都在热火朝天地忙,我想喝酒聊天都找不到人。唉,我真正的苦恼不是肥胖的身体,而是苦闷的心……”启智神色黯然,完全没有了先前那种不可一世的神情。

【咨询师的建议】

明天(心理咨询师)

这对夫妻表面上都是因为启智的身体肥胖而苦恼,事实上,他们各怀心思。

卢蓓口头上是恨丈夫贪食、懒惰,其实,她是对他的无能和碌碌无为不满。她嘴上说对丈夫亏钱无所谓,事实上,她对丈夫是否为家里做了贡献非常在乎,她觉得自己付出太多,心里很委屈。她不愿丈夫出去找工作,也不是因为担心丈夫受苦和受累,而是顾及自己的面子。也就是说,在他们的关系中,她更多的是从自我的角度而不是丈夫的感受在考虑。

启智表面上应和妻子,同意减肥,并用实际行动配合,但内心却以胖为荣。肥胖是他身体上的敌人,但却是他心理上的朋友,可以满足他特殊的心理需求。

他有哪些心理需求呢?

一是填补孤独空虚。他通过不断地吃来填充内心的空,在将嘴里、肚子塞满食物的时候,他获得了充实的。

二是凸显自己在家庭中的重要性。没为家庭做贡献,他能感觉到自己的分量无足轻重。因为减肥的问题,他和妻子有了共同的话题,妻子纠缠于他的肥胖,这表明他在妻子心中是有分量的。

三是掩饰其他问题。他其实也明白,自己现在真正的问题是人生的挫败感。面对现实,他很无奈。他害怕别人提起这个问题,妻子也不愿正视这个事实,所以,他们更愿意拿无关成败、无关能力的肥胖问题说事儿。

最后,他纵容自己肥胖,其实也是对妻子无声的抗议。妻子的强势给予他的压力是无形的,他表面上像一只温顺的羔羊,内心却对这种不平衡的关系有强烈的不满。所以,他用身体向妻子抗议:我也可以和你对着干,我也可以让你急得抓狂。

在听了以上的分析之后,启智也终于知道了我是卢蓓请的心理医生。他闭上眼睛,轻声说:“我一直不敢承认自己的失败和无能,这是伤口,一碰就流脓。”我告诉他:“如果你不看清楚自己的伤在哪里,你就无法站起来,重新上路。”

夫妻关系对启智的心理影响非常大。卢蓓需要将自己放在妻子的角色上,尊重丈夫,支持丈夫,关心丈夫,对丈夫不要过多干涉;启智也要担当起丈夫的职责,关心妻子、体贴妻子、为妻子做点儿什么,同时也要争取自己的话语权。从女人的心理角度讲,她们更愿意丈夫有主见、有担待,而不是对自己言听计从。所以,启智步步退让,并不能真正让妻子满意,而只能让妻子有更多的不满和委屈。

启智还需要打开紧闭的心门。卢蓓不顾及启智的感受,一方面源于她的自我主义,另一方面也可能源于启智的沉默。你不表明自己的想法,别人就会忽略你。所以,启智要坦诚地向卢蓓谈自己的感受和主见。启智还要走出去,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结交朋友,拓宽视野,将生活变得充实一些,避免老是拿食物作为心灵的填充物。

我建议他积极减肥。身体过于肥胖不仅不利于健康,也会给人一个消极的心理暗示,让人变得慵懒、放纵。而且,减肥的成功有助于增强自信。

第8篇:妻子评价范文

那么,导致夫妻情感“沙漠化”的主要原因有哪些呢?

1、抹不去的往事

人们总认为“失去的总是最好的。”特别在婚后,一旦觉得配偶不够理想时,这种怀旧心理更为强烈。在这种情有独钟的心态下,怀旧者必然表现出对配偶情感消极淡漠,而对方如察觉到这种伤心事之后,也会在受刺激中淡化感情。

小贴士:怀旧其实是一种美丽的错误!旧日的情感表面上是一份美好的回忆,实际上从结束那一天开始就已变得残缺不全,如果执意要去寻回,得到的只是一片苦涩。

2、惹不起也躲不起

俗话说:“惹不起,躲得起。”在夫妻生活中,却是“惹不起时也难以躲得起”。当一方霸道、蛮横反复对配偶形成不良刺激时,夫妻的情感还有什么美好可言?若长期如此,那情感可就彻底毁了。

小贴士:制订婚姻的一些沟通规则,比如:吵架的时候只吵一件事情,不要将过去的事情重新提起!如果吵到论断对方人格的时候,被论断的一方有权利叫暂停,大家休战半小时之后再来谈,在休战的时候大家可以各自到不同的房间反省!

3、对配偶的过失耿耿于怀

夫妻间情感的深化,贵在宽容和谅解,“以心换心”。如不是原则性的问题,对有过失的一方耿耿于怀,必会导致情感淡漠。

小贴士:这种心理就像一个从山上滚下来的雪球,越滚越大以至于最后发展成为具有破坏性的力量。在这种情况下,夫妻需要放下从前的恩怨,用原谅和宽容来充实逐渐淡漠的情感。

4、给你一个最低分

心理学家的调查与测试表明:90%以上的配偶给予对方的评价分值是低于婚外人士的评价分值的。而这种最低分的评价无疑也是淡漠情感的主要原因之一。

小贴士:也许你是一个勤快能干的妻子,温婉贤慧,可是你不一定是个丈夫眼里可爱的妻子;也许你是一个成熟负责的丈夫,尽职尽现,可是你不一定是妻子眼里体贴的丈夫。你们都在尽量的给对方一个舒适的环境,但是却忽略了物质之外的东西,温柔或者体贴。所以,你一定要学会改变,让爱情保鲜,让生活变得快乐起来。

5、趣味不相投

夫妻之间虽不可有改造对方的奢望,但双方积极地培养共同兴趣爱好则是必要的。观察那些形同路人的情感淡漠的夫妻,他们大多是除了吃饭、睡觉之外,其他时间均是各有各的爱好和朋友。没有共同爱好的夫妻,自然少了许多“热门话题”,经常处在话不投机中,情感怎能深化?

小贴士:爱情虽然是以心心相印为基础的,但如果双方都有广泛的爱好和高雅的情趣,就会使爱情锦上添花。总之,当你和爱人兴趣爱好不同时,不要为此焦虑,在顺其自然的同时,努力适应对方并增加自己的情趣、爱好,才是可取的。

6、其实并不懂你的心

第9篇:妻子评价范文

关键词:心理咨询;偏执性人格障碍;案例报告

中图分类号:B8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8-0108-02

一、资料整理

一般资料:

求助者:曲某,男46岁,公务员身份长期病休,妻子做家政服务。女儿即将研究生毕业。

求助者主诉:

心情不好,内心烦躁、苦闷,爱发脾气,睡不好觉,老有做什么事都后悔的感觉。最近2个月来,经常睡到半夜就醒来,唉声叹气觉得生活太累,怎么也不能开心。回想做过的事都是一无所获。妻子为了家用现在做家政服务,感到自己很没用。白天我到处走,晚上睡不着觉。有时有轻生的念头,觉得别人都不帮自己,内心很痛苦,希望得到心理咨询师的帮助。

妻子主诉:

她和丈夫是高中同学,结婚后生有一女,女儿刚出生丈夫决定上大学,并考上某大学。但一年半后接到学校紧急电报,说丈夫本人用刀自杀,但后经抢救并无大碍。从此,家里没人敢提这件事刺激他的神经。毕业后回到某局工作,开始因他是大学生很受重视,很快被提拔为科长,但是由于丈夫上班时间打麻将被人告,领导抓个现行,被处分后分到农村一个小所工作。因为不能接受这样的打击,决定办理病休,在家经商。 先后在家乡开书店、古玩店,但都以失败告终。后为了陪女儿上大学,偕妻子来到女儿的大学附近,租房。承包过一段学生食堂,因太辛苦又不赚钱就不干了。找一个地方打更,又因晚上睡不好觉,糖尿病的身体又受不了不干了,卖掉老家的房子在大连贷款买了个房子,看房价上涨有利可图决定卖掉。房价继续上涨,无能力再购房,现在又后悔了。折腾这么多年,身心疲惫,亲朋好友的好言相劝他都觉得是讽刺,是看不起他的表现。丈夫最近连苦中作乐的幽默都没有了,每天都像有心事似的,白天不知到哪去了,晚上不睡或半夜就醒了。我怀疑是不是又有了心理疾病,为了不再发生过去(上大学自杀)的情况我们前来咨询,希望得到帮助。

咨询师观察:

求助者随妻子前来就诊,衣着整洁,言语不多性格内向。有自负和自我中心的倾向。对于挫折和遭遇过度敏感,而且长期耿耿于怀,不能勇敢面对。觉得自己对社会的认知深刻,现在所有的失意是机会不好,没人肯帮他。自己肩负的责任太多,别人不够独立。专指父母和孩子。

心理测验结果:(1)症状自评量表测验结果:SCL-90,躯体化2.3,强迫症状3.4,人际关系敏感3.7,抑郁3.7,焦虑2.7 ,敌对1.5,恐怖1.6,偏执4.3,精神病性1.8。其他2.7,总评分251。(2)抑郁自评量表测验结果:SDS标准分55。(3)焦虑自评量表测验结果:SAS标准分39。

二、评估与诊断

1.根据病与非病的三原则,该求助者的知、情、意协调一致,个性稳定,有自知力,主动求医且没有表现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的症状,因此可以排除精神病。

2.SCL-90总症状指数为2.8,在2.5-3.5之间表明求助者感觉有症状,其严重程度为轻到中度。阳性项目数为66,即求助者感到有症状为66项。阴性项目数为24,即24项目求助者无症状感受。因子分如大于3,则超出正常均分。个体在该方面就很有可能有心理健康方面的问题。求助者在强迫症状、人际关系敏感、抑郁、偏执方面超出正常均分3,而躯体化、敌对、恐怖、偏执、精神病性、睡眠及饮食等其他因子都低于3。

3.求助者个体偏执症状明显,较易猜疑和敌对,对挫折和遭遇过度敏感,对侮辱和伤害不能宽容且长期耿耿于怀。生活缺乏足够的自信,经常伴有苦闷的情感与心境,缺乏活力,表现出失望与悲观以及偶尔有关于死亡思想和自杀观念。但其敌对、恐怖和精神病性还未达到中度程度。另焦虑自评量表测验结果即SAS显示求助者未显示焦虑,而抑郁自评量表测验结果即SDS为较轻的抑郁。因此不构成抑郁症。诊断为由偏执性人格障碍引发的轻度的抑郁症状。

三、咨询目标

根据以上的评估与诊断,确定如下咨询目标:

具体目标:能有效改善不良情绪与心境,能改善睡眠状态。能相信家人的友善与诚意,不再凡事都后悔。

最终目标:建立求助者的自信心,增强其社会适应能力。能感到生活快乐,充满希望。

四、咨询方案与操作

(一)主要咨询方法

认知-行为疗法:求助者大学毕业,习得能力很强,只要认知改善,可以改变消极观念、消极期待、感到生活有希望,有应付生活的能力,就会减少和避免发生抑郁自杀行为的可能。治疗方向为改变求助者的不理性信念,建立求助者ABC理论下的情绪或不良行为的诱发事件、信念及情绪反应和行为结果之间的关系。

家庭疗法:咨询师要求家属把病人置于相对严密的监护下,当病人不能入睡并进入自责状态时,家人就以谈话或邀请参加某种活动的方法分散转移其注意力,以阻止抑郁行为发生。向求助者讲清治疗原理,给病人以鼓励。家属对病人应有一个正确的态度,不过分担心,尽量避免跟病人讲大道理,尤其不能追根究底。对病人提出的问题,最好按常识给予答复,说一遍即可,无须重复。

(二)主要咨询过程

第一次:

向求助者及其妻子收集临床资料,探求求助者的心理困扰及改变意愿;对求助者进行 SCL―90、SAS、SDS量表测验,分析资料和测量结果;向本人及妻子反馈测验结果和初步诊断;商定咨询目标,向求助者及妻子介绍认知-行为治疗及理性情绪疗法;向本人及妻子介绍家庭疗法的治疗原理,帮助制订治疗计划,建立咨询关系。

第二次:

反馈咨询作业:妻子和女儿在求助者出现症状时及时转移其注意力,有效地缩短了求助者悲观心境和消极行为的时间,降低了出现次数;在出现失眠症状时,同时能够联想到咨询师的指导语:“其实失眠本身并不可怕,正好可以静下心做好喜欢的事。好好规划一下未来的生活。我完全没有必要为做过的事后悔……”同求助者一起寻找引发本次偏执人格障碍爆发导致的抑郁行为的诱因事件:找出所有使求助者感到不愉快的事件,并报告出对每一事件他感到痛苦的主观程度;将求助者报告出的不愉快事件按等级程度由小到大的顺序排列并建立其事件与情绪的关系。

序列事件:对女儿的男朋友不满意导致与女儿沟通困难很烦恼;妻子去姑家做家政对自己无能的不满;卖掉老家的房子在大连买房看房价上涨有赚钱空间又卖了,现在老家没房了,大连的房价继续上涨原来那么大的都买不了了,产生自己无能,被别人笑话的心理。只要想起这事就想发作,就气愤、自卑、自责。

进行放松训练;通过心理暗示的方法做到身心的放松。

在求助者完全放松的情况下按等级层次进行认知和行为的联系:

通过由轻到重的次序按照情绪管理的ABC理论启发求助者自发认识到不良情绪是由于他对事、对人、对己的不适当的看法;帮助求助者揭示其自己建构的现实,确立求助者的转变或重建必须经过求助者自身才能起作用。

布置咨询作业:继续家庭疗法的咨询作业;求助者回到家里要坚持每天做放松训练两次,每次30分钟。建立并运用ABC理论主动合理管理情绪的能力和习惯。

第三次:

反馈咨询作业:运用家庭疗法,求助者失眠状态已经明显减轻。妻子和女儿经常陪他,探讨目前家里的问题和困难。让求助者主动分析悲观心境和消极行为的联系,积极的情绪有所增加。同求助者再一次寻找引发本阶段消极行为的诱因事件,并依次由小到大排列,说出情绪体验:

序列事件:

对女儿的男朋友不满意但却可以与女儿沟通了解了女儿的内心世界,烦恼减轻;妻子去姑家做家政做工时间不长但收入不菲,妻子很满意,表妹工作忙妻子能帮忙照顾也是好事;房子的事还是有些想不开,希望能得到指导。

进行放松训练;

在求助者完全放松的情况下进行认知和行为的联系:

本次求助者的状态明显好转,只是在房子的问题上仍然耿耿于怀。咨询师运用交谈法,挖掘真实的内心冲突。父母在老家得不到妹妹的良好照顾经常抱怨,本来想卖掉大连房子再买个大点的可是房价的继续上涨让他没有能力再在大连买房子。妻子坚决不同意他回老家再买房子,所以他很为难。咨询师分别与求助者妻子和女儿沟通,希望能理解求助者的内心冲突点,帮他化解冲突。

布置咨询作业:求助者继续回到家里要坚持每天做放松训练两次,每次30分钟。继续建立并运用ABC理论主动合理管理情绪的能力和习惯。

第四次:

反馈作业,求助者睡眠改善,与人相处相对友善。坚持放松练习使躯体感受良好,精神状态轻松,偏执性人格障碍相对具有稳定性,但坚持长期的情绪管理会起到一定的改善作用。因得到妻女理解打算回老家,解除咨询关系。

五、咨询效果评估

(一)求助者自我报告

不再有失眠睡不着觉的感觉了,心情很好,对生活有了信心。

(二)妻子反映

求助者回家用部分大连卖房钱在老家父母身边买了个房子,并照顾父母一段时间以尽孝心。情绪平稳。

(三)女儿反映

能积极与女儿谈论过去敏感话题,希望女儿自强自立。对于女儿男友他虽不满意,但是也能接受了。

(四)测验结果

1.症状自评量表测验结果:SCL―90,躯体化1.6,强迫症状2.4,人际关系敏感1.8,抑郁2.6,焦虑1.7 ,敌对1.5,恐怖1.2,偏执2.7,精神病性1.6。其他2.3,总评分178。

2.抑郁自评量表测验结果:SDS标准分32。

3.焦虑自评量表测验结果:SAS标准分35。

(五)咨询师评估

观察求助者,其情绪状态良好,人也十分开朗自信,测量结果正常,达到了咨询目的,完成了咨询目标。

参考文献:

[1]曹日昌.普通心理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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