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诚信经营自律协议范文

诚信经营自律协议精选(九篇)

诚信经营自律协议

第1篇:诚信经营自律协议范文

    王宪章认为,建立健全保险业的社会信用体系,规范诚信秩序,是建设现代保险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是保险业充分发挥其应有功能和作用的根本前提,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加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对保险业全面服务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构建起以法律制度、国际惯例和商业运行为权威的制度诚信、以市场交易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为基础的主体诚信、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的监督诚信,促进保险业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王宪章建议:一、健全诚信法规制度,惩戒失信行为;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保险信用评价体系;三、发展信用中介机构,发挥社会机构作用;四、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完善行业自律制度;五、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大力倡导诚信观念。

    王宪章指出,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慈善工作作为社会的第三次分配,是化解诸多社会问题、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一条重要而有效的途径。

    王宪章说,从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态势来看,金融混业经营是一种普遍的发展趋势,成为金融保险企业做大做强的主要途径。就保险业而言,混业经营既有保险业内的混业,保险公司进入非寿险、寿险、再保险等多个业务领域,还包含保险进入银行、证券、信托机构甚至非金融领域,开展多元化经营。

    为了增强我国保险业的整体竞争力,迫切需要加快混业经营的步伐,不仅允许保险公司经营寿险、非寿险、再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还应逐步允许涉足银行、证券、信托等业务。

    王宪章认为我国保险业实行混业经营,是市场开放后全面竞争的需要。面对国际金融业的激烈竞争,我国保险业要想全面提升自身竞争力,必须加快制度创新,混业经营将是保险业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保险公司化解经营风险的需要。近些年来,保险业的高成长性发展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国内外资本加入。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一些单一业务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越来越高,导致盈利水平下降。通过混业经营,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和投资收益,降低运营成本,化解保险业经营风险,并最终提高保险业的整体实力和水平;是提升金融业整体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需要。目前,国内一些金融机构已步入混业经营之路,如中信集团和英国保诚集团合资成立的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光大集团与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联手组建的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都是走综合经营的发展道路。允许在同一金融市场上竞争的保险公司开展混业经营,有利于提升我国金融业的整体管理和服务水平。

    王宪章建议应努力为保险业混业经营创造条件:

    首先,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研究。目前,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还存在着法律障碍和法律空白,建议全国人大立法机构加快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法规研究,为混业经营提供法律基础和制度依据。

    其次,鼓励保险公司探索混业经营模式。建议全国人大立法机构对我国《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法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初步建立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法律框架。尤其要尽快修改《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允许保险公司使用一定比例的保险资金收购其他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股权,发起成立或参股银行、证券和基金公司。

    第三,逐步建立混业经营的监管协调机制。建议全国人大立法机构从法律制定上加快推进我国金融业监管体制改革,建立与混业经营模式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王宪章说,目前我国保险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滞后,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已经暴露出各种风险弊端。从国际发展趋势看,现代金融保险行业内部控制已经发展到框架整合阶段,强调持续改进、责任落实、软性控制、人本思想以及与经营过程和业务流程的结合。我国对保险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不仅需要监管机构对宏观、外部、市场秩序层面的监督,还要强化保险企业内控体系建设,从而构成内外结合、协同配套、一体化的保险业风险控制体系。

    企业年金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到多个政策领域,而作为其核心内容的财税政策,至今还没有取得实质的突破。目前,虽然包括保险、银行、信托、证券、基金、资产管理公司在内的众多金融机构,都有浓厚的兴趣拓展企业年金业务,但至今还没有一家机构获得相关资格认定、并根据制度框架进入实质性操作。

    王宪章认为,发展企业年金需要完善的相关政策:

    1、尽快全面制定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政策是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的重要导向,目前,我国涉及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还存在着不配套、不落实的问题,使企业年金的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建议国家税务部门尽快对以下三个阶段的税收政策予以明确:一是交费阶段的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和递延;二是基金累积阶段的税收,包括基金投资的交易税、利息税和资本利得税的计征政策;三是基金给付和中途返还阶段的税收政策。此外,鉴于在企业年金形成一定规模以前,经营基金管理业务是微利甚至亏损的。建议在起步阶段,给予经营者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年金市场的开发和培育。

    2、为企业年金的投资运用提供有利的政策环境。安全性是企业年金基金运作和管理的首要目标,企业年金基金的收益性是影响其安全性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建议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构建有利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政策环境,提高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确保收益的稳定性,进一步引导企业年金的快速发展。

第2篇:诚信经营自律协议范文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种子市场环境,构建中国种业诚信体系,推进现代种业发展,建设种业强国,我们XX年中国种业信用明星、信用骨干企业郑重承诺:

坚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市场原则,互惠互利,维护农民利益。保证做到不生产、不销售假冒伪劣种子,坚决抵制失信欺诈、制假售假、无故违约等败坏市场商业道德的不良行为;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为建设中国种业诚信体系做表率。

同时,向全国种子生产经营同仁发出如下倡议:

一、遵守法规,依法经营。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努力做到懂法、守法、护法。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为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出一份力、尽一份责。

二、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牢固树立“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观念,把诚信作为企业的生命线,把诚信守法作为我们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准则,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三、抵制假冒,接受监督。向社会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反对和抵制虚假宣传,坚决不做任何虚假或容易引人误解的广告,自觉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坚决做到不造假、不售假,自愿接受广大消费者、政府监管部门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四、积极护法,净化市场。坚决同不法行为作斗争,积极检举违法行为,配合种子执法监管部门做好违法案件的查处,为净化种子市场环境做出贡献。

二一四年九月二日

企业诚信经营倡议书

中小企业朋友们:

信用记录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守信孕福,失信酿祸;守信激励、失信惩戒。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良好的信用体系越来越成为助推中小企业成长发展的重要因素。营口银行发起成立的营口市小企业诚信俱乐部,运行五年来,在促进中小企业诚信经营、健康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增强企业诚信意识,加强诚信金融建设,营造诚信经营环境,提升人民银行“征信主题宣传月”活动效果,推动营口文明城市创建,营口银行联合营口市文明办、营口市工商业联合会、营口日报社、营口市总商会、营口市青年企业家协会、营口市小企业诚信俱乐部,郑重地向全市中小企业朋友们发出如下倡议:

一、增强诚信意识。树立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把诚信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一种生产力来认识、来创立,教育员工充分认识没有诚信就没有金融支持,就没有企业自身和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带头宣传诚信典型,弘扬诚信意识,开展诚信服务,积极做诚实守信的坚决拥护者和忠实执行者。

二、坚持诚信经营。诚实守信是企业发展的根本,诚信经营是市场激烈竞争的产物,是企业品牌和产品的附加价值,也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之一。企业必须坚守道德底线,规范企业的诚信经营准则,始终把信守承诺和严格履约作为一项基本的行事准则和对经营管理人员的起码道德要求,通过准则来加强企业职工的诚信经营教育,规范经营行为,以奖惩机制拉动管理者和员工自觉行动,以此来维护企业诚信,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进而保持企业稳健持续经营。

三、恪守信用承诺,培育良好的信用记录。积极支持和配合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档案,积累信誉财富,全力营造奖励守信、惩戒失信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氛围,促进征信建设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市场呼唤诚信,社会需要诚信。信用创造财富,守信成就事业。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自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强化诚信意识,树立“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征信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合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自觉抵制和克服有悖诚信的行为,创造企业良好的信用形象,让我们携起手来,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促进营口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自律诚信经营倡议书

全省广告经营单位:

为响应全省开展重点领域违法广告集中整治行动,有效遏制虚假违法广告的,达到预期整治目标,山西省广告协会联合省级、各市主要媒体和部分广告公司向全省广告经营单位发出以“自律、诚信、责任、和谐”为主题的倡议书,全行业要以和谐为本,以诚信为基石,增强自律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净化广告市场,构建和谐社会,向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献礼。

一、要加强学习教育,增强大局意识,不见利忘义,不唯利是图,创建良好的广告行业精神文明风尚;

二、要严格依法经营,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良好的广告市场环境。广告经营单位应拒绝以新闻报道、专家咨询等形式变相刊发广告;拒绝刊发在食品广告中宣传对疾病的预防和治疗作用的广告;拒绝刊发在医疗、药品广告中夸大功能、保证疗效、保证治愈,使用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广告;拒绝刊发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擅自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广告;拒绝刊发在房地产广告中真实合法、有效的房地产证明文件不齐全房地产广告;拒绝刊发低俗不良文化广告;

第3篇:诚信经营自律协议范文

该活动是在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指导下,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会(简称北京软协)主办的2015年度北京市系统集成行业自律信用评估活动,旨在加快推进北京市系统集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系统集成企业诚信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经企业自愿申报、企业公共信息采集、第三方机构征信、行业协会初审、专家组终审等相关流程,最终确定获证企业名单。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软件处副处长尤靖在讲话中提到,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在2015年取得了很大成就,全行业2015年实现增加值2372.7亿元,同比增长12.0%;高于第三产业3.9个百分点;占全市GDP的10.3%,占比较去年同期提高0.6个百分点。产业良好发展,离不开企业诚信经营。软件企业、互联网企业,不是法外之地。3・15曝光了多家互联网企业,这也给我们行业敲了一个警钟,诚信守法经营是企业经营的底线。北京市系统集成行业自律信用评估活动的举办,有利于优化产业发展环境,营造企业良性竞争的经营环境,促进产业发展。

北京软协监事长周明陶介绍, 2015年7月,北京软协启动了系统集成企业行业自律信用评估活动,该活动获得了市民政局组织的2015年北京市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的支持。信用评估活动着眼于解决系统集成企业与用户之间的信用信息不对称问题。北京软协希望利用自身平台优势,联合第三方权威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北京地区系统集成行业信用评估体系,统一行业信用评估标准,客观反映系统集成企业的信用,便于用户的选择。

第4篇:诚信经营自律协议范文

经销合作协议合同范本下面这份协议是由应届毕业生合同范本频道为您呈现的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经甲乙双方友

餐饮企业合作协议书甲方:xxxx林业有限公司 电话1350x107 乙方: xx 酒家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经营“xxxx生态农庄”事宜,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xxxx生态农庄,总投资为人民币160万元,甲方出

社区蔬菜便利店合作协议书合同编号: 甲方:xx市xx区商务局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杂志社与订阅单位合作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一、合作内容1.甲方订购《______杂志》(全年)____套以上,每期可在《______杂志》上享有特别注明的学术联合单位字样,甲方有价值的资讯可在乙方的杂志上免费刊登。

服饰合作意向书合作背景xx时装有限公司成立于xx年,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企业。xx公司主要的业务方向是外贸出口,产品主打欧美、日本市场,年出口额达1亿元。

汽车美容合作合同范本打印汽车美容合作合同范本甲方:地址:乙方:地址: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xx年,本公司主要经营:电子商务、社区无水洗车、自产自销无水洗车机、移动洗车机、移动节水洗车机、车载微型洗车机(迷你型洗车机)。这些项目、部分已推向市场。

万头生猪养殖体系项目合作意向书合作意向书甲方:xx县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xx食品股份有限公 (以下简称乙方)为促进甲方养殖产业规模化发展,实现地方经济快速增长,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甲方辖区内建设生猪规

火锅技术合作协议合同甲方:乙方: 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双方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一、甲方将 省 市 路(街) 号 店的火锅技术全权委托乙方负责。乙方负责技术支持,甲方店内经营火锅品种不受限制,但核心技术由乙方控制(指香料及配方),甲方所用香料由乙方提供

音乐版权合作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署:甲方:xxxx软件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xx高新区xx二巷24号通信地址:xx高新区xx二巷24号乙方:注册地址:通信地址:鉴于:1. 甲方是专业从事互联网内容服务、宽频服务、无线增值服务和3g内容服务的专业公司。

公司合作合同范本甲方:应届毕业生合同范本网组织机构代码:住 址:邮编: 电话:乙方:组织机构代码: 住 址: 邮编: 电话: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决定共同组建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就xxxxxx项目的

项目合作的合同范本项目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以下简称乙方)甲: ,身份证号: ,籍贯乙: ,身份证号: ,籍贯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塑胶和金属油漆项目,总投资为20万元,甲方以

汽车美容合作合同范本汽车美容合作合同范本甲方:地址:乙方:地址: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xx年,本公司主要经营:电子商务、社区无水洗车、自产自销无水洗车机、移动洗车机、移动节水洗车机、车载微型洗车机(迷你型洗车机)。这些项目、部分已推向市场。

战略合作协议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xx融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并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网站合作项目达成以下协议:一、合作

两人合作合同范本合作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签署以进行投资活动而不另成立法人的文件。合作双方的约定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能约定属于禁止投资的领域或行业;不能约定名为合作企业合同实为借款合同;不能约定逃避税收;不能约定违反外汇管理方面的规定,否

合作协议书甲方:xx省xx县人民政府乙方:为促进我县经济发展,xx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与xx(以下简称乙方)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xx县煤化工园区投资兴建石油化工项目一事达成共识,签订如下协议:乙方在甲方投

门窗销售合作协议甲方:xx门窗嘉禾分店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互相推广其产品等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 合作内容:1. 乙方帮助甲方向客户推荐使用其产品(豪华落地门、高档仿木纹推拉窗、中空隔音推拉

项目合作合同范本项目合作合同范本甲方:住 所 地: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 话:传 真:电子信箱:乙方:住 所 地: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 话:传 真:电子信箱:丙方:住 所 地: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

商铺合作协议甲方(简称): 乙方(简称):法定代表人: 项目总策划人:身份证号码: 项目经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相关相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红梅汽车站相关物业招商运作一

ktv合作合同范本合资、合作合同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合同,通常涉及到双方重大经济利益,必须依法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才能生效。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规定,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可见审批机构的

茶餐厅厨房合作合同范本茶餐厅厨房合作合同范本甲方: 茶餐厅乙方:身份证号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书,以供共同信守执行。一、甲方根据茶餐厅经营需要,现聘请乙方任厨师长,负责做技术管理及厨房日常管理, 期限暂定一年,自年月 日至年月 日

酒吧委托管理合作合同范本酒吧委托管理合作合同范本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 全权委托经营合作的事宜,本着利互惠、以诚信为本,共同发展的原则,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并壮大公司。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定立此合同。

合作技术开发合同的效力下面内容是由本站合同范本频道推荐的合作开发合同是技术开发合同中的一种开发形式,区别于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为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农机专业合作社安全生产责任书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预防农机安全事故及整治交通安全秩序的相关文件精神,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各种农机安全事故,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广大农机手的安全意识,增强自身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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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作合同(3篇)本文目录2017投资合作合同投资合作合同范本投资合作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乙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为乙方项目进行融资与引进风

第5篇:诚信经营自律协议范文

上海世博,在集中展示人类最新科技成果和最先进的生活理念的同时,也给上海带来了无限的商机和市场活力。据统计,在上海世博会日程过半之时,世博会特许产品已累计招募生产商323家、零售商229家,上市特许产品29类16000余款,完成生产销售额逾200亿元,其中世博园区内特许商品的销售额已达6.5亿元。世博特许商品是否受顾客的青睐,考验着各个商家对市场的灵敏度以及设计者的智慧和灵感,而这些产品的供应商是否依法诚信经营,则考验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法治环境。

市场要健康发展,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关键,而参与市场竞争者把住职业道德底线,廉洁自律又是关键中的关键。

世博会特许产品生产经营管理是“廉洁办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上海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世博会党风廉政建设和监督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董君舒,多次带队进行专门调研,分析排查廉政风险点,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把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工作重点,主动对涉及人、财、物的关键部门和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薄弱环节加强监督。

2010年8月5日,在上海展览中心举行的“上海世博会特许产品依法诚信经营工作大会”,无疑是践行“廉洁办博”的又一次行动。上海市纪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世博局等单位的负责人和世博特许产品生产、销售商代表出席了此次大会。会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许佩琴代表检察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企业提出依法诚信经营、确保廉洁办博的建议。这也是上海检察机关将预防工作延伸至世博各具体环节的一大举措。

与之呼应的是,世博会特许产品323家生产企业和229家销售单位在会上共同向社会作出廉洁诚信承诺,其中400多家企业出席会议代表,当场签署了《廉洁诚信承诺书》,其余企业在会前和会后都进行了签约,郑重作出“廉洁参博、诚信经营”三项承诺:

一是依法经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世博会知识产权,严格履行法定责任。自觉遵守世博会特许经营许可协议,不超越特许经营许可协议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进行损害世博会标志权利人、参展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以及世博会赞助企业合法权益的经营和宣传活动。积极支持和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的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是诚信经营。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以对社会负责、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确保特许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工作,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主动受理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待人接物文明礼貌,服务程序便捷高效,不粗暴冷漠,不推诿拖拉。

三是廉洁经营。严格遵守廉洁从业行为规范,自觉践行“廉洁办博、勤俭办博”的各项规定。不给予或收受任何回扣和假借各种名义的商业贿赂,不接受利害关系方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健身等活动,不请托利害关系方为个人办理私事,不为利害关系方谋取特殊利益,不做其他任何损害上海世博会形象的事。

《廉洁诚信承诺书》希望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人民群众予以监督。

“世博会特许产品经营是上海世博会成功举办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廉洁办博工作的题中之意”。中央纪委七室副局级纪检监察专员、廉洁办博工作联络员黄金生对此指出:“要对特许产品经营企业践行廉洁诚信承诺书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毫不松懈地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全覆盖监管,确保世博会成功、精彩、难忘。”

据了解,今年以来,上海市各级检察机关对涉及世博的刑事案件共批捕32件73人,共受理侵犯世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9件21人,涉案金额1600余万元。

围绕服务保障世博会,积极营造平安世博、廉洁办博的良好氛围。早在世博工程建设之初,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就专门制订出台了《上海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世博会若干意见》,要求全市各级检察机关重点查办影响世博会有序筹办和健康运营的职务犯罪大要案。要求深入分析及时准确地向世博组织者、有关单位和部门发出预警建议;推进世博场馆、世博村、世博配套设施等重大工程建设创建“工程优质、干部优秀”活动。在世博园区设立派出检察室,开展犯罪预防、接待等检察保障工作;选派优秀检察官到世博局协助开展重大投资廉政监督等工作。

世博会工程庞大、配套项目众多,仅主体工程建设资金就预计将达180亿元,运营资金约106亿元。在推进廉洁保障世博工程建设过程中,上海检察机关立足职能,发挥专业特长,把推进工程建设中的廉洁保障机制作为重中之重,努力帮助工程建设单位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对于世博会主体工程项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还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会同市纪委、世博局等单位,共同开展对世博集团、文广集团等20家重点建设单位的专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超合同付款、管理费用超批准概算等问题,并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整改对策和建议。

世博特许产品的监管,既包括产品开发、网点开设和授权资金管理,也涉及安全生产、质量检测、打假维权和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政府多个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和企业的诚信自律。因此,由全体世博特许产品生产、销售商签订《廉洁诚信承诺书》,对特许产品在研发、生产、销售等过程中的行为廉洁和经营诚信将是个促进。

第6篇:诚信经营自律协议范文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既是为人之道、立身之本,更是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治业之基、兴业之魂。为了营造诚实守信、规范有序的消费环境,打造夏都西宁诚信经营的文明形象,为我市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增砖添瓦,我们代表全市市场经营户发出如下倡议:

一、发扬光大“诚信为本、买卖公平、童叟无欺”的传统经营美德,树立“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把“以正人之心正己”作为这次倡议的起始点,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积极投身到“营造集贸市场良好秩序”的活动中。

二、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检举揭发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垄断货源等违法违规行为,同虚假宣传、仿冒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作斗争。以“承担社会责任、共担市场发展”为己任,热心公益事业。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依法治市的宣传员和示范者,守法经营、义利兼顾;货真价实、秤准码足,坚决杜绝囤积居奇、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勇于担当、共谋市场繁荣。不为贪一时蝇头小利而背负良心谴责,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做到不制假售假、不以次充好,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

五、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为消费者生命安全负责。食品安全关系你我他,责任在大家。我们每个人都是有毒有害食品的受害者,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严把食品安全质量关理应成为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不生产,不经营有毒、有害、过期、变质食品,让广大人民群众敢于消费、放心消费。

商不在精,讲诚则兴;店不在大,守信则名。让我们携起手来,树立诚实守信的道德风尚,营造童叟无欺的社会氛围,铸牢友爱、和谐根基,为建设文明、健康、和谐的新西宁奉献我们的智慧和力量。

XX文明诚信经营倡议书

全区广大企业、商户:

为了营造高效有序、开放统一、公平诚信、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构筑诚信维权体系,建设和谐杨凌,我们向全区企业、商户提出如下倡议:

一、诚信守法经营。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依法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树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双赢”的经营思想,倡导明礼守信、平等竞争、公平交易的道德风尚,增强诚信经营、诚信服务和诚信管理意识,创建诚信企业。

二、加强信用自律。自觉树立整体诚信形象,不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诚信经营,不短斤少两、童叟无欺,坚决杜绝商业欺诈行为、商标侵权行为、广告虚假宣传行为和失信行为。

三、加强企业的信用管理。规避信用风险,设立专兼职信用管理人员,不做假账,照章纳税,不恶意拖欠债务,不随意拖欠职工工资。

四、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企业之间相互尊重、相互监督,开展公平竞争和互利合作;严格执行合同契约和承诺,重合同,守信用,不搞违法乱纪行为;坚持与股东、投资人和债权人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充分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五、杜绝价格欺诈。在经营中不使用欺诈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杜绝虚构价格、虚假馈赠等价格欺诈行为。

六、维护市场秩序。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取得良好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估成绩。

七、建设诚信文化。开展诚信理念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使经营者、管理层和员工树立诚信理念和信用风险意识,以诚实守信作为核心价值观。

八、强化优质服务。服务是我们永恒的主题,优质服务是经营者的信仰。秉承“顾客至上 忠诚服务”的理念,用热情和真诚架起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友谊桥梁,不断攀登优质服务的新高峰。

九、营造优美环境。积极为消费者提供人性化的服务设施和服务,营造健康、安全、优雅、舒心的购物环境。

构建和谐杨凌,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同心协力为全区形成讲诚信、守信誉的良好风气,为建设公正、平等、互助、协调的经营环境而奋斗!

XX文明诚信经营倡议书

全市广大个体私营业主:

文明诚信是人类社会千百年传承下来的道德传统,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把“文明、诚信”列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不仅符合人民群众对于诚信和谐社会的渴望,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市正在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广大经营者作为xx市的一员,要立即行动起来,以实际行动营造文明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积极提升社会形象,努力创造和谐文明的经营氛围。在此,我们向广大经营户发出如下倡议:

一、文明经营。说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提升文明素质,争创文明礼仪典范。倡导讲文明、讲道德、树新风,自觉遵守文明公约,消灭不文明行为。在经营活动中做到语言文明,尊老爱幼,礼貌待客,为顾客提供最优质文明的服务。

二、诚信经营。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牢固树立诚信为本、诚信立身、诚信兴商的思想,坚守职业道德标准,诚实守信,以诚兴商。作为经营者,要以诚信为本,不损人利己,不见利忘义,不坑蒙拐骗,以实际行动为市场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三、守法经营。依法经营,不违法乱纪;照章纳税,不隐瞒逃漏;明码标价,不哄抬物价;公平竞争,不欺行霸市;货真价实,不掺杂使假,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努力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xx是我们共同的家园,文明城市是我们共同的荣誉。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文明经商、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同心协力,用你我的热情和真诚,努力营造一流的消费服务环境,为xx市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第7篇:诚信经营自律协议范文

一、创建路段

“诚信一条街”选定于滨江中路南起147号,北至459号(即滨江中路马坑路东侧至商业城)及天河巷,该路段公用设施建设较为完备,环境优美、品牌丰富、商家经营较为规范,现有153户各类经营户,主要包括服装、手机、家用电器、日化、医药、服务等六个行业。

二、创建目标

进一步提高经营户的商业道德,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维护消费者权益,着力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突出保护驰、著、知名商标和国际品牌,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将宣传教育和监管整治相结合,标本兼治、打防并重、综合治理,以“倡导诚信经营、营造品牌效应、建设繁荣街区、提升消费品位”为目标,努力把滨江中路打造成为商家诚信经营、行政监管到位、群众消费满意的“诚信一条街”,做为诚信***的一个重要窗口,以蔚然成风的诚信经营氛围,展示精神文明建设成果,体现***绿色腹地的良好形象。

三、创建内容

1、准入监管

对此路段的经济户口设立单列的经济户口台账,分门别类,归口管理,对入驻该路段的经营户认真审核,对该路段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对各经济户口信用等级进行重新审定,建立资料卡归入经济户口诚信档案,做到材料齐全,记录完备。收集在此路段经营的国内各类驰、著、知名商标和国际品牌商品的资料,特别是对驰名、著名品牌经销的授权书的有效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重新确认。

2、规范管理版权所有

围绕诚信街创建工作,与经营户共商制定“七项制度”和“八个统一规范”,创建小组与“诚信街”每位经营户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以“制度”和“规范”约束经营户的经营和竞争行为,以《承诺书》和惩处机制对经营户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进行处罚、惩戒。按照统一标准,先行要求经营户的经营证照、《诚信经营承诺书》、商标许可证书统一悬挂,依法进行规范管理。

3、文明经商

经营户做到遵守商业道德,坚决杜绝消费陷阱和价格欺诈,在遵循“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对所售商品明码标价,并正确标明商品属性;坚持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的宗旨,视顾客为亲人,待客遵循主动、热情、周到、耐心的服务标准,不断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服务水准,在服务中说文明话,办文明事,文明经商的风气已逐步形成。为消费者提供安全舒适的购物环境,营业店堂干净明亮,柜台货架整齐,商品精美,布局合理,商品陈列整齐,为消费者提供高雅的商业文化氛围。

4、行业自律

根据此路段情况,筹建服装和电器(手机)行业协会并协助制定协会章程,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协会自律作用,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活动,协会成员之间互相督促,共同提高职业道德水平。行业协会要督促经营户严格内部的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管理办法、代销商品管理办法、联营柜台管理办法、服务质量问题处理办法等各项规章制度,将消费者购物风险降到最低限度。行业协会还要积极会同创建领导小组开展“文明店(柜)”和“信用等级”等各种形式的创建评比活动。

5、联合整治

依照《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集中力量、人员、重点解决路段经营户的主体资格合法化问题,通过规范市场经营主体,打牢诚信建设的基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检查,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开展注册商标专用权、虚假广告、商业欺诈等专项整治行动,保护“诚信街”品牌权益,净化经营环境。

四、明确职责

创建启动应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对创建活动总体决策,统筹安排各项硬件设施的设置,当创建活动中的重大问题、突出问题,部门责任不清时,及时组织调研,协调、解决并组织部署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充分利用各部门的职责权利形成合力,把“诚信街”创建工作抓得更好、更有成效。

五、创建步骤版权所有

1、8月20日至9月10日为宣传动员阶段。

市、区工商局负责组织召开创建动员会,通过动员会、座谈会、咨询会等多种形式,将创建活动的精神传达到此路段所有经营者,征求该路段经营户们的意见建议。经营者则对照“八个统一规范”内容,先进行自查自纠,自我规范,对达不到统一标准先自行整改。利用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对创建“诚心(精品)一条街”活动进行宣传,提高宣传档次,扩大活动的认知面。调动商家增强守法经营意识,参与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发动市民勇跃参与到活动中,为活动提建议、提设想、出主意,监督活动的开展。着手在此路段醒目位置设立设置“一台一栏一标”,即:信用信息公示台、诚信街公共宣传栏、“诚信一条街”街标(考虑设置跨街公示牌)。街标拟设在路段头尾即马坑路口和商业城的绿化带,街标上书写包括“诚信街”起始门牌号和诚信街创建主要情况;两面诚信街公共宣传栏分设在鼓楼街口和朝阳路口。在诚信街上还需创建意见箱、投诉箱。在商业城等设立5个联络点,聘请25名路段联络员,另外再聘请15名商品质量监督员,监督员从社区、学校、居住小区等处聘请。

2、9月11日至12月10日为创建规范阶段。计划于9月25开展启动仪式,启动仪式地点设在滨江中路的文化广场,要求市、区两级党委、政府领导、有关部门领导参加,商家代表在仪式做出“诚信”承诺。各部门组织人员对诚信街加强巡查监管,共同开展联合整治行为。市、区工商局依照行政执法、企业自律、社会监管“三位一体”的综合监管机制全面入手,在市政府领导下,在各部门有力配合下,开展好创建活动的一系列工作。

3、12月10日至12月31日为总结提升阶段。由市、区政府将组成检查验收小组,对滨江中路的创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总结创建活动所取得的经验、做法、成效,做好“诚信店”、“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评选等工作,将“诚信一条街”典型经验在***区部分主街道逐步推广。

第8篇:诚信经营自律协议范文

关键字: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信原则

同志在2001年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李岚清同志在2002年初到中国政法大学视察时也曾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必须有三大支柱:一是法律制度,二是诚信体系,三是公平竞争的环境。诚信原则目前在我国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各行各业都在谈论诚信原则。诚信原则就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参加各种活动中应当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追求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尊重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在各项法律原则中,诚信原则可以说既是法律的要求,更多地则包含了道德的要求。人们呼唤诚信,因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人们认识到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应普遍遵守的道德规则。而在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过程中如何贯彻执行诚信原则,也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协调需要诚信原则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过去那种以国家为主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被动服从的相对单一、静止的劳动行政关系转变为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多元化、动态化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成为劳动关系中各自独立的主体,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利润的追逐者,有自身的经济利益,是市场竞争中最基本、最主要的主体,为企业的生存,企业追逐利润的最大化,相应地享有自主经营权,包括劳动用工权、劳动管理权、工资分配权等;而劳动者是劳动力市场上的基本竞争主体,相应地享有劳动权和自主择业权,劳动者也在追逐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劳动关系的平等性与隶属性的本质特征凸现出来,在这种框架下,劳动关系不再是静止、波澜不惊的。

市场经济实行以来,我国已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即国家确定最低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确认双方具体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规范集体劳动关系,以及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执法,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劳动争议等一系列协调机制。自1995年《劳动法》实施后,国家和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劳动法在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出台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地方性规定,以调整劳动关系。但由于经济体制的变化,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劳动法律的不健全,劳动执法的问题,以及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供大于求的现象的存在,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时不可避免的侵蚀劳动者利益,加入WTO后对我国就业的影响,在新型劳动关系建立、运行过程中,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可以说,在劳动领域中劳动关系不和谐的现象比比皆是,就用人单位一方而言,用人单位压低劳动力成本,使劳动者所获劳动报酬与其实际付出不符;拖欠工资严重;拒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任意降低或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措施,造成劳动者劳动环境恶劣,工伤事故频繁;今年以来我国大小煤矿事故不断,人身伤亡事故严重;用人单位随意制定规章制度,侵蚀劳动者利益;甚至出现打骂、侮辱劳动者,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现象。就劳动者一方而言,也出现不辞而别,“跳槽”频繁,盗窃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甚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象。就整个劳动领域而言,失业现象加剧,我国劳动争议每年都呈上升趋势,一些地区出现罢工、上访、静坐等。可以说我国目前劳动关系的不和谐不稳定是前所未有的。

事实证明仅有法律是不够的,要保障法律的实施,除需要法律的强制手段外,还需要强化人们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对劳动法律文化的认同,劳动法的完善、劳动法的权威的确立,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不能只停留在劳动法律对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的外在规范与制约,更重要的应强化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对劳动法的内在心理的认同,对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认同,对忠实履行集体合同、忠实履行劳动合同的认同,对合法劳动规则的认同,尤其需要强调诚信义务和诚信责任。诚信是行为规则,也是一种文化和道德。这样才能使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自觉维护劳动法律的权威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而做到这一点当然应以诚信原则为基础。

二、劳动关系作为一种契约关系也需以诚信原则为基础

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我国劳动关系向契约化、规范化发展。劳动合同成为建立劳动关系的普遍法律形式,作为一种契约关系,虽与一般民事合同有较大区别,如劳动合同主体特定、劳动合同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劳动合同既体现国家意志,又体现国家意志允许范围内的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但劳动合同同时具备一般民事合同的特征,即主体合法,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劳动合同时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一规定明确表明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有一定的共性。一方面,在订立、变更劳动合同时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独立性决定了双方能够根据自己的利益通过劳动合同在相对平等的基础上确立、变更劳动关系,这是在遵守劳动法律的前提下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自我协调;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关系虽是以契约形式建立的,是在平等基础上确立的,但并不能掩盖劳动关系事实上不平等的本质。相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处于弱者的地位,如果用人单位不遵守诚信原则,订立、变更劳动合同时不与劳动者平等协商,就很难做到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平等。因此,在自我协调的过程中须强调诚信原则,因为任何一方的欺诈、不如实提供信息或罔顾他方利益等都将破坏平等,破坏公平。尤其是在劳动力市场上,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有些行为不一定违反劳动法,但却是违反道德的,如:用人单位利用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特点,在招用职工时,搞性别、年龄、学历、户籍、容貌的歧视;肆意压低劳动者工资标准;只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对符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使用完其“黄金年龄”后,拒不与之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使劳动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度形同虚设;强制劳动者接受不合理的劳动规则等。而劳动者为实现就业条件上利益的最大化,向用人单位提供个人的虚假情况,或掌握技能之后任意“跳槽”等。以上行为依靠劳动法是无法调整的,须依靠道德的力量予以约束,否则劳动关系就不可能和谐稳定。诚信原则要求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互相尊重,诚实不欺,用人单位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重劳动者的选择,平等待人;劳动者要有自我意识,克服心理失衡,自觉维护企业的形象和荣誉,双方真正建立一种和谐、互惠的关系,一种平等、信任的关系。

三、劳动关系中的非对称信息需要诚信原则予以弥补

非对称信息是指一方持有与交易行为相关的信息大大多于对方,如买卖关系中卖方对产品所获信息多于买方,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所根据的信息比行政相对人要多。在劳动关系的运行中,在信息量上,用人单位要优于劳动者,如与劳动合同相关的信息,包括企业的经营实力、资金状况、经营状况、工资分配状况、企业的重大决策、发展前景,如用人单位不如实介绍,劳动者一般很难获得,也难于判断;就是对劳动合同的条文信息,劳动者也不占优势,虽然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为规范劳动关系,制定了很多格式劳动合同,供用人单位参照使用,但有些用人单位不从诚信出发,或弃之不用或任意改动。劳动合同的拟订权一般在单位,用人单位有更多的知识,更多的信息量,且有不少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聘请专业人员做参谋,来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劳动者一般难于掌握与劳动合同条文相关的信息,一般也不会为签订劳动合同而聘请专业人员,加上用人单位如不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的内容平等协商,不向其解释劳动合同的条文,造成其很难理解相关内容,由于其弱势地位,也难于就劳动合同条款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这就使用人单位轻易利用其优势地位,去欺骗劳动者,肆意确定劳动合同的内容,随心所欲的制定不合理的劳动规则,甚而会确定一些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合同条文。

对劳动关系中的非对称信息的弥补,只能依赖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用人单位应建立公开、公正的公示制度,建立订立、变更劳动合同的协商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尤其是企业人文信息化的建设,在企业内部形成公平、公开、公正、有序的劳动秩序。

四、诚信原则的实现须以规章制度做保障

诚信原则的实现从根本上还需要制度作保障。将诚信转化为主体的自觉行为,离不开强有力的外部监管和完善的制度建设。制度的滞后和缺失,必然导致诚信的缺位。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有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权利。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它是用人单位进行各项劳动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用人单位行使工资分配权、奖惩权等的重要依据。其规章制度应包括劳动合同签订与管理制度,集体协商制度,集体合同签订与管理制度,工资谈判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职工民主参与制度,日常劳动管理制度,劳动争议的内部协商、调解制度,等。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依法制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有经营自,但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任意制定内部劳动规则,要保障职工各项劳动权利得以实现,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定,也不得违反劳动法规定。不得借口强化管理,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保证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制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有职工民主参与。内部劳动规则应体现职工的意志,应通过一定的民主形式。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代表大会的,应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没有职代会制度的,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征得超过半数职工所推举的职工代表的同意。为保证信息的公开化,规章制度制定后应公示,应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有知悉权。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将使用人单位能依法、有序管理,实现经营目的和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劳动者也能积极履行劳动义务,从而使用人单位更好发展,使职工实现自己的劳动价值,建立一种良好的互动关系。

五、诚信须有自我约束,要有职业道德

第9篇:诚信经营自律协议范文

    「关键词个人合伙;合伙人;权利;义务

    合伙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相互之间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行为。参与合伙的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是合伙人,明确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般被称为合伙协议或合伙合同。从广义上讲,联营、合伙企业以及个人合伙等应当都是合伙,联营发生在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一般都订立书面合同,使得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化;合伙企业是经国家工商机关登记核准才成立的,其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会在企业章程上有明确的约定,即使是约定不明确,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来规范,而个人合伙中各合伙人多以口头形式成立合同,我国民法通则又对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规定的不甚严密,一旦有纠纷,就会因其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而难以确定责任,所以对个人合伙中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化就显得很有很必要,本文将从对内和对外两方面来说明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本文所称的合伙人均为该个人合伙中的合伙人。合伙人的权利是合伙中的成员依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是法律的规定而应当享有的实现有关合伙利益的可能性;合伙人的义务是合伙中的成员依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是法律的规定,应当为满足其它合伙成员或与合伙有关的第三人的利益而应履行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一、合伙人在合伙体内部的权利

    (一)已按合伙协议出资的合伙人有权要求未出资的合伙人补足出资额。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数额如期提供资金或实物,如果有一合伙人没有出资,其它已出资的合伙人可以合伙协议的约定要求其补足,因为合同既已成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均应共同遵守,合伙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合伙人作为这种合同的当事人,当然有权要求对方去履行合同(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提供资金或实物)。有的学者认为出资的合伙人甚至可以提起诉讼来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未出资的合伙人补足资金或实物,笔者稍有不同见解。个人合伙是典型的人合性的组织,是合伙人之间较为稳定、长期的联合,须由全体合伙人在相互信任的前提下就共同经营合伙事业达成一致协议,彼此之间形成自愿、平等的合同关系,在合伙协议一经签订,一方连出资义务都不愿履行时,这充分说明该合伙几方已丧失了合伙的意义,无论于合伙人自己还是于社会都显得没有必要,使合伙体以后的合伙事务难以开展,合伙的目的难以实现,所以当其不履行出资义务时,已出资的合伙人完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赔偿损失,并解除其与已出资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但合伙协议在已出资合伙人之间应为继续有效。

    (二)参与合伙事务的权利。这是合伙的一项重要权利,个人合伙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民法通则规定的“合伙经营”。在个人合伙中参与合伙事务的方式一般为直接参与,即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为更有效地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可以通过召开合伙人会议来达成共识,统一思想,形成决议;通过各合伙人行使互相监督的权利来促进决议的落实;通过行使对违法经营的制止及举报的权利来维护合伙体的长远利益。

    (三)合伙人有了解合伙体经营状况的权利。这应当是合伙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如果对合伙体的经营情况都不了解就根本谈不上去行使其它权利。具体应包括查看账目,库存情况和生产状况等等,其它合伙人或员工应予协助。

    (四)合伙人在财产方面的权利。

    1、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所有权形式是一种共有形式。这种共有的财产所有权的对象是各合伙人入伙时的投资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入伙时的财产一经投入就不再是投资人一个人的财产,而是马上转化为合伙人共有的财产;在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一经出现,即成为合伙人的共有财产。有一种观点认为这些财产应属合伙体所有,在个人合伙中这种观点颇为不妥,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人,法律上的人有三种,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个人合伙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5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但根据专门法优于一般法和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的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因此,合伙体不能以其他组织作为合伙财产的所有权人,而只能是各合伙人共同享有合伙财产的所有权。

    2、有转让合伙投资权益的权利。合伙人行使这项权利实际上是将原合伙协议的权利义务转让于他人,应当属于合同的概括转移,所以应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原合伙人转让其投资权益后,自转让协议生效时起,不再享有关原合伙体的任何权利,但仍按转让协议的约定对旧的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如协议约定原债务由原合伙人负担,则原合伙人应按约定的份额承担责任,并对全部债务承担连责任,新的合伙人则应对原合伙人应负之份额承担连带责任;如协议约定由新的合伙人对旧的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则新的合伙人应按份额承担责任,并对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原合伙人仍应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对原合伙期间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3、有优先受让财产及财产权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转让某财产或财产权利时,作为合伙人有权在同样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力。当某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出让其合伙的权益时,其他合伙人同样有权优先受让。

    4、有按约定取得利润的权利。这是合伙人参与合伙,订立合伙协议的目的所在,如果合伙体已经赢利,各合伙人就有权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取得利润。

    5、有追偿的权利。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责任大于其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是出资比例确定的责任时,该合伙人有权就其承担责任的超出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各其他合伙人应在各自应担的份额内向该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有退伙的权利。在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合伙人提出退伙的申请,在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该合伙人当然可以退出合伙。在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其退伙的情况下,该合伙人是否必须保持合伙人的身份,并一定履行合伙事务呢?不是,该合伙人可以通过诉讼来实现退伙之目的。他可以提起要求退伙之诉,尽管其他合伙人会要求继续履行合伙协议,但合伙协议作为一种合同,是基于人身依赖关系而产生的合同,是因信任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等产生的,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如果强制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则与合同的根本性质是相违背的,不符合适用合同法规定的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所以该合伙人要求退伙的诉请应得到支持。

    二、合伙人在合伙体内的义务

    (一)对合伙体的忠诚义务。忠诚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忠诚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进而使当事人在其之间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也是我国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合伙协议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基于合伙的各方当事人的互相忠诚而产生的,在呼唤诚信的当今社会,合伙人的忠诚义务就显得非常必要。试想如果合伙人之间没有忠诚和信赖为基础,合伙事务将如何开展,合伙利益将如何实现。根据笔者回忆,粗略估计了一下,所审结的合伙纠纷案件中,绝大多数合伙协议纠纷形成的根源都是合伙人之间互相不诚实,不信赖,从而引起合伙事务无法开展,矛盾日积月累导致纠纷,并形成诉讼,使合伙丧失了存在的基础而不得不走向消亡。然而,该合伙人毕竟是在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退伙的,违反了协议,未完全履行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所以应对其退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有义务订立合伙协议。这是一项法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 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对于应进行工商登记的个人合伙,须提交协议后,工商部门才予以登记。对于无须进行工商登记的个人合伙,由于上述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不订立书面协议也不会导致合同无效,但各合伙人亦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订立合伙协议,以免日后为协议的履行产生纠纷,或是产生纠纷以后无据可依。协议订立以后,各合伙人还应当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除了应当补足出资差额,也应就其迟延履行给合伙体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是承担退出合伙,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参加合伙体的劳动的义务。参加合伙体的劳动,参与合伙体的经营既是合伙人的权利,又是合伙人的义务。因为法律规定了个人合伙的主要特征就是共同经营,不参加合伙体的劳动,就谈不上共同经营,就不成其为个人合伙。从各合伙人的角度上说,他们之所以成立合伙组织,是因为他们互相之间看中劳动技能和业务水平等,如果合伙体成立后,合伙人不参加者劳动,必使合伙协议的目的受阻,影响合伙体的利益,以至于使合伙体走向解体。

    (四)接受其它合伙人的监督的义务。由于各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事务,但毕竟不能是人人管全面,必然有各自的分工,在执行各自分工的事务时,实际上与其他合伙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关系,所以这种执行应符合合伙人共同的意思表示,须严格在合伙人授权的范围之内进行,要认真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监督,避免超出权限给合伙体造成损失。遇有处分合伙体的财产或是财产权利等重大事项时应主动报告,征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必要时提请全体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

    (五)履行合伙人会议决议的义务。合伙人会议是合伙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各合伙人都有应向它负责。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制度,按协议的约定或是章程的规定,可以是一人一票也可以是按投资额的多少一股一票,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各合伙人必须服从。但法律规定应是全体同意的,须意见一致后方可作出决议,如中途增加合伙人。

    (六)退伙后保守合伙体的商业秘密的义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作为一个经济组织的个人合伙,必然有不被外人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而各合伙人作为共同经营者,必然知悉这些商业秘密,其所知悉的情况并不会因其退出合伙就会忘记,所以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对原合伙体来说是十分必要的。我国法律对个人合伙的合伙人退伙后的保密义务,并未明文规定,但这种合同的附随义务,应当被法律所确认。

    三、合伙人的对外权利

    (一)合伙人有为合伙体起字号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从文字的表述来看是权利性规定,合伙人可以起字号,也可以不起字号,对已经申请工商注册的,有以字号进行经营活动的权利,如凭营业执照开立账户,订立合同等等。但对经营活动的后果,因为个人合伙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所以不能以字号来承担,而仍有各合伙人来承担,所以没有进行诉讼的权利。另外,同样因为不具备法律上的人格,一些活动受到限制,如不能以字号的名义作为股东。

    (二)在征得合伙人的同意后,可代表合伙体进行民事活动。合伙人可以合伙体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行为,这是法律赋于的权利,全体合伙人应当对这种经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这里,征得合伙人的同意与否,是合伙人内部的约定,不影响合伙人对外为合伙体的经营活动所为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如合伙人之一私自以合伙体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而未履行合同义务,其他合伙人不能以不征得同意为由拒不承担责任。因为,对第三人而言,不能要求其完全知晓内部合伙合同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的所有情况,除非他得以明示知道为该行为的合伙人不具备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三)对外主张合伙体的债权。依合伙协议的约定,如合伙协议约定为各合伙人对合伙体的债权是连带享有,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各合伙人当然可以对外主张合伙体的全部债权;如合伙协议对此未作约定,各单独的合伙人并不能当然取得这种权利,应征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或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才可以合伙体的名义向外主张全部债权。然而,如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擅自以合伙体的名义,向外主张了债权且债务人履行的,应认为该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行为有效,理由如上文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中所述,即合伙人的内部约定不对抗第三人。

    四、合伙人的对外义务

    (一)诚实信用,遵守社会公德,不进行违法活动。这是任何社会的一员理应遵守的原则,常常被称为“帝王原则”,这是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和商业道德,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平衡利益冲突的需要,个人合伙作为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一员,应当理所当然地遵守这一原则。

    (二)应依法申请登记并依法纳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从该规定来看,对于进行经营活动的个人合伙,应当申请登记,否则不能进行经营活动。另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合伙还应依照税法的规定,以个人或合伙体的名义缴纳根据所从事的行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和农业税等。

    (三)以合伙体及各自的财产对外承担债务,并互负连带责任。各合伙人的出资及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即为合伙财产,为合伙人所共有,以其共有的财产偿还其共有的债务,是理所应当,勿庸置疑的。由于法律对合伙财产转化为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未作任何限制,所以合伙人可经协商一致随时随地将合伙财产转为化为个人财产,如果仅以合伙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对合伙的债务,由各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清偿,并互负连带责任。

    结  论

    本文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并结合民法学理论对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之对内权利、义务和对外的权利、义务四方面进行了论述,以期引起立法者的注意,以法律的形式对个人合伙的权利义务加以规范,以避免合伙纠纷的发生,以及发生合伙纠纷后在处理上能够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 佟柔主编:《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2] 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 王利明 崔建远著:《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