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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摸版精选(九篇)

简历摸版

第1篇:简历摸版范文

关键词:沟通;理解;思考

一、在“联系―沟通”中亲历知识的建构

新知识的获得,离不开学生原有的认知基础,可以说,几乎所有的新知识都是学生在已有知识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引导学生学会怎样在已有知识的基础上掌握新知识的方法是非常必要的。而这就需要教师在教学中精心设计,抓住知识的生长点,充分利用学生的已有经验,让学生在“联系―沟通”中理清知识的内在联系,促进正迁移的实现。

如,在教学北师大版二年级下册“铅笔有多长”时,由于学生已经学习、使用过长度单位“米”和“厘米”,并且掌握了简单的估测和测量物体的方法,比较物体的长短。同时教师再给学生一个“创造”知识的机会,让学生猜一猜:“比厘米还短的长度单位会是什么?比米短比厘米长的单位又会是什么?”这样学生自主创造出“分米”和“毫米”后,教师再进行适当的引导,然后介绍“分米”和“毫米”,由于这是学生自主创造出来的“新知识”,因此,这时教师再引导学生深入探索“分米”和“毫米”,学生一定兴趣盎然,接下来的学习就顺理成章了。教师引导学生借助直尺,通过观察、猜测、推理、验证等活动,使学生理解1分米=10厘米,然后通过让学生用手量出1分米的长,用手量一量书桌边的长,使学生初步建立1分米的表象,然后让学生估一估生活中物体的长度大约是几分米,使学生对分米的感知更加清晰。这样的教学过程通过“量一量”“猜一猜”引出对新的长度单位的猜想,通过“观察、推理、验证”建立对分米的表象,通过“量一量”“估一估”强化对分米的感知。只有让学生对知R理解得更深刻,掌握得更牢固,才能达到举一反三的目的,使知识有不断延伸的效果。

二、在“体验―理解”中亲历知识的建构

波利亚说:“学习任何知识的最佳途径是自己去发现,因为这种发现理解最深刻,也最容易掌握其中规律、性质。”因此在教学中,教师要给学生提供从事数学活动的机会,引导学生眼、口、手、脑等多种感官参与,让他们在“体验―理解”中,充分地体验数学知识的动态生成,理解数学知识的本质。如,在教学北师大版二年级下册“1分钟有多长”时,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安静地听一听秒针走动的嘀嗒声,引导学生发现1秒时间非常短,然后再安排学生感受10秒、5秒,再引导学生通过数数经历60秒也就是1分钟的过程,接下来在“1分能做什么”活动中,教师应该借助事物的发展、变化引导学生充分认识、理解、感悟“1分钟”。在教学中,教师可以设计多样的体验活动,如做口算题、读古诗、写字、跳绳等,让学生加深对“1分钟能做什么”的体验和理解,学生体验活动结束后,教师还应引导学生对活动过程进行反思、交流,提升学生的学习体验。

三、在“操作―思考”中亲历知识的建构

数学教学是数学活动的教学,《义务教育数学课程标准(2011年版)》指出:“除接受学习外,动手实践、自主探索与合作交流是学习数学的重要方式。”有目的地操作活动能让学生在活动中更好地参与数学知识的建构,从而积累经验,感悟、理解数学知识的内涵,并发展解决问题的策略。因此,教师在教学中应依据知识内涵,精心设计有价值的操作活动,让学生在外显的操作活动与内在思考的碰撞中建构知识。如,在教学北师大版五年级下册“长方体的表面积”时,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先“摸一摸”自己带来的长方体盒子,并思考长方体物品的表面积是指哪几个面的总面积。然后让学生把长方体的表面“描”出来,描完后,再让学生标出各个面的长和宽,接着再让学生动手沿着长方体盒子的一条棱剪开后平铺在桌面上,这时,学生可以通过小组合作的方式自主探索长方体表面积的计算方法,这时,学生可能会出现比较零散的计算方法,即把各个面的面积算出来再加起来的方法,教师可引导学生再把剪开的长方体盒子拼起来,引导学生观察长方体的长、宽、高,并思考:“怎么精简长方体的表面积的计算。”学生很快能发现,长方体的表面积是由上下的面、左右的面、前后的面组成的,而这些对面都是相等的,这时教师再引导学生根据自己的发现得出每组对面面积的计算方法,学生很快就能得出长方体表面积的计算方法。这样的教学,引导学生通过摸一摸、描一描、剪一剪、拼一拼寻找出长方体的表面积计算方法,教学过程既有动态的操作又有静态的思考,促使学生深入理解“什么是长方体的表面积”“怎么计算长方体的表面积”等知识。

通过多种形式让学生感悟、体验并经历数学知识“再创造”的过程,即建构的过程,才能在得到知识的同时,生成辅助知识、探索求知的智慧。

参考文献:

第2篇:简历摸版范文

因此,探讨精彩课堂、高效课堂的创建有必要且重要。本文以苏教版小学数学的“统计与概率”为教学案例,谈谈小学数学教学中,如何根据新版数学教材,适应学生年龄特点和认知特点,依据新课改的基本理念,怎样创新教学,构建基于教材、高于教材的生活化的小学数学高效课堂等,谈谈自己的教学实践体会和感悟。

一、“统计与概率”教材分析

搜集、整理、分析、处理信息的能力是新时代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素养的重要部分。“统计与概率”运用数据进行思维判断的思维方法成为社会最强有力的思维方式。小学数学的“统计与概率”反映时代对人才的要求,教学时应把握时代脉搏,立足课改,创新教学,以期打造“统计与概率”的精彩课堂。

在新教材的实施过程中,教师们应不断反思自己的教学,不断反省自己教学的得与失,在反思中逐渐完善自己的教学,不断创新和改革,精心设计问题和活动方式以及活动任务,使学生探有方向、议有主题、思有过程、做有实事、学有兴趣,从而顺着儿童的天性而教,达到新课程理念的要求。

二、“y计与概率”教学的意义和教材特点

数学课程标准将数学教材分成四大块:数与代数、图形与几何、统计与概率、综合与实践。小学数学教材中,增加了许多“统计与概率”内容的原因,主要是以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引起学生思想上的高度重视。

(一)“统计与概率”的意义

1.形成理解数据的能力

认识、收集、描述、整理、分析和运用信息是每一个公民必备的基本素质,我们被信息所包围和控制,因此,这些能力的培养应从小抓起。

2.提高认识世界的能力

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存在着随机性、可能性,从这些随机中,找到规律,从而更好地认识世界。英国作家W.G.Wells预言:就像读和写一样,统计的思维将会成为效率公民的必备能力。

(二)“统计与概率”的教材特点

苏教版小学数学的“统计与概率”在教材中呈现循序渐进的方式,第一学段主要以统计与概率的分类、直观象形统计图、条形统计图、简单统计表、可能性、数据分析、平均数等为主要内容。第二学段的内容包括复式条形统计图、单式折线统计图、可能性和中位数、统计数据的分析等。教材对这部分内容由简单到复杂、由表象到实质、由经验到实践不断深化,教材的特点也显然符合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遵循学生的认知规律,可操作性强。

三、“统计与概率”的实践策略

1.关注学生的生活经历

数学源于生活,高于生活,更运用于生活,且统计与概率是生活中的普遍现象。因此,在教学中,关注学生的生活经历,用学生熟悉的生活经验作为教学内容,有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学习《统计与可能性》时,运用生活中的游戏――摸球,体验概率、可能性的大小。如,从一个口袋中摸出5个球,任意摸出一个球,摸出的球中,哪种可能性较大?这些问题,可以让学生亲自动手试一试,从而实现经历数学、体验数学的过程。让学生明白,某种颜色的球放得越多,摸出的可能性就越大。

再如,给学生们展示一个条形图,条形图反映的是小林调查班级的16位同学喜欢吃水果――苹果、梨、香蕉、草莓的情况,让学生观察条形图,说出喜欢吃苹果、梨、香蕉、草莓等各多少人?活动与学生的生活息息相关,是学生熟悉的话题,也以学生的生活体验为基础,是可行的措施。

3.增加实践体验活动

统计不是“计算+制作图标”,而是应该在活动中体验收集数据的必要性,经历收集数据、分析数据、分析数据的过程,提高分析数据的能力。

如小学三年级的《统计与可能性》,教学时,课之伊始,开展一个摸球游戏:一位学生闭上双眼,从装着三个黄球一个白球的容器中,每一次摸出一个球,再放进去,再摸出一个球……猜一猜,哪种颜色的球摸出的机会大?摸球继续,另两位学生记录每一次摸出的球的颜色,并做好记录。然后分组摸球。这样,分组将摸球的结果记录并每一次涂一个方格,并制成条形图,再根据制作的条形图,分析统计的结果,再分析统计的结果和自己猜测的结果是否一致,你发现了什么规律?这样的活动,显然以学生为主体,学生通过摸球、猜测、制图、分析条形图等诸多环节,体验学习的快乐,理解统计的步骤和方法以及分析数据、处理信息的能力,凸显学生能力的提升。

4.开展第二课堂

小学生对所学知识总有试一试的愿望,并且喜欢动手,对什么都喜欢探究,并且,开展第二课堂也可以拓展学生的视野、丰富学生的课外生活、增加课外实践量,并且通过课外实践活动,也可以培养学生小组合作意识和创新意识。

如,调查是收集数据的有效方法,通过调查可以获得一手材料,是分析数据、统计信息的起点、得出结论的依据。因此,学习“统计与概率”时,开展调查活动有必要性。如,同学们日常关心的实际问题――气温的变化情况;调查骑自行车、坐公交车上学的同学;调查一天或者一周自己家庭扔弃塑料垃圾的情况。这些活动的开展,既符合学生好动的特点,也基于教材的实践、探究、体验的学习方式的需求。

第3篇:简历摸版范文

关键词:教材,转换法,科学思维习惯

 

《物理课程标准》提出:“使学生在科学探究活动中,经历探究过程,学习物理知识与技能,体验科学探究的乐趣科学思维习惯,学习科学家的科学探究方法,领悟科学的思想和精神。”这就要求我们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要特别重视研究方法的指导。转换法是一种重要科学研究方法,物理学中的转换法是指对于一些看不见、摸不着的现象或不易直接测量的物理量,通常用一些非常直观的现象去认识,或用易测量的物理量间接测量的方法。它是一种将陌生的复杂问题转换成熟悉的简单问题的方法,是用有形的、看得见、摸得着的事物证明(或测量 )无形的、看不见、摸不着的事物的思想论文格式。现行物理教材(苏科版)虽然没有直接提及这一方法的知识,但是在很多地方都渗透着转换法的思想和方法。主要体现在物理测量工具、物理量的测量和物理现象和规律的探究过程中。下面大致按教材编写顺序分别列举:

1 包含在物理测量工具中的转换法

 

工具

观察的现象

测量的物理量

温度计

液柱高度变化

温度

湿度计

两温度计示数差

湿度

天平

重力的力臂

质量

弹簧秤

弹簧发生形变的大小

压强计

两管液面的高度差

压强

气压计

金属盒厚度的变化

大气压

高度计

液柱或气体体积的变化

高度

电流表

指针偏转角度大小

电流

电压表

指针偏转角度大小

电压

电能表

第4篇:简历摸版范文

摘要:

在我国,以“摸着石头过河”思维为基础的立法理念及实践,即为“摸着石头过河”立法。“摸着石头过河”立法虽不是严格的法学术语,系隐喻句式,但形象生动、涵义丰富。与一般的立法过程相比较,“摸着石头过河”立法在指导思想、看待立法的数量与质量的关系、立法容错度、立法选项机制、法律文本的存续时间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特征。“摸着石头过河”的立法模式深深植根于中国社会生活的土壤之中,与特定历史阶段的社会需要契合度高,因而具有很强的生机与活力。当下,中国立法的社会环境、约束条件、法制基础、功能定位、运行模式、操作技术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摸着石头过河”立法本身也应扬长避短、趋利避害、与时俱进。

关键词:

“摸着石头过河”;立法;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成功走出了一条特色鲜明的立法路子。“我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立法工作,仅仅用几十年时间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任务之重世所罕见,克服困难之多前所未有,成绩来之不易,经验弥足珍贵”。[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诸多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其中“摸着石头过河”立法发挥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摸着石头过河”立法使得中国立法的经验事实既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既有实践,也不同于一般法学理论的学术概括,它具有鲜明的本土化特征,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理念、立法机制与立法技术。然而,在理论界,“摸着石头过河”立法这一主题的学术研究却未及时跟进,其基本概念、时代背景、存立根据、运行机制、操作技术等问题,迄今一直缺乏深入的法理解释。[2]“稀里糊涂地往前走”,有时会产生奇迹,但更可能使人迷茫。[3]166任何成功的实践活动,都必须有科学的理论做指导。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对“摸着石头过河”立法进行深入的研究,既是构建中国法学理论特殊命题的需要,也是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回应。

一、“摸着石头过河”立法之解读

在民间谚语中,“摸着石头过河”意指一个人想渡过一条不熟悉的河流,在不掌握先前经验,没有桥、船等交通设施与交通工具的情况下,亲身下水触摸河里的石头,逐步弄清河底状况,然后选择较为稳妥的方法涉水,以顺利到达彼岸。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陈云曾多次从改革方法论的角度,对“摸着石头过河”的内容及意义做过阐述。尤其是1980年12月,在中央工作会议上,陈云指出:“改革固然要靠一定的理论研究、经济统计和经济预测,更重要的还是要从试点入手,随时总结经验,也就是要‘摸着石头过河’”。[4]对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策略,邓小平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长期指导方针。事实上,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与改革开放同步进行的,也是经过长期的“摸着石头过河”式的探索,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在立法领域,以“摸着石头过河”思维为基础的立法理念及实践,即为“摸着石头过河”立法。“摸着石头过河”立法虽不是严格的法学术语,系隐喻句式,但形象生动、涵义丰富。

第一,立法目标:“过河”

“过河”之目标,在于从“此岸”渡过河流,达到理想的“彼岸”。通常,目标是人在观念上事先构筑的未来意欲达成的理想状态,它是行为的内在驱动力,是人通过改造客体的对象性实践活动来实现的。“相比任何其他人类活动,法律可能更具有目的性;它不仅从过去,而且从未来获得方向。在某些事上,它可能偏离靶心或达到目标,但在其核心本质上,它是面向未来的,也是一种有意识的工作。”[5]立法目标有具体的、模糊的,有微观的、宏观的。改革开放之初,中国立法的外在价值目标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6]373而立法的自身价值目标则是,“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7]146在此基础上,随着改革开放事业与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再不断聚焦更具体、明确的立法目标。1985年,邓小平指出:“我国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刚刚起步,总的方向、原则有了,具体章法还要在试验中一步步立起来。我们要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坚定不移,大胆探索,同时注意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力争在不太长的时间内把改革搞好。”[6]142因而,立法之初,只确定一个比较模糊的方向,提出大致的行动方案,先考虑几个最主要的关系项与大致的后果,其他的则通过以后的实施性立法或法律执行过程去自动调节。

还有,“摸着石头过河”所涉之水,特指“河”,这明显有别于“江”“湖”“海”等水体。例如,在河与江之间,是根据水流的大小来加以区分的,即小“河”、大“江”。可以说,“摸着石头过河”立法调整的对象,并非社会生活中最关键、最复杂的问题,而是有具体指向的。在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解决国家全局的、长远的、重大的问题,牵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方面错综复杂的关系。除宪法外,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关于国家机构的几个组织法等基本法律,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基础。[8]190宪法和这些基本法律所规定的绝大多数事项,都不宜通过“摸着石头过河”立法的方式予以解决。可以说,适合“摸着石头过河”立法调整的事项系层次不太深、较容易解决的社会矛盾。

第二,立法基础:“石头”

与虚无缥缈、捉摸不定的幻想不同,实践经验是看得见、摸得着,确凿可凭的事物,是立法工作需要摸索且可以作为根据的坚硬的“石头”。笛卡尔在描述自己的认识过程时指出:“我好像一个在黑暗中独自摸索前进的人似的,下决心慢慢地走,每一样东西都仔细摸它一摸,这样虽然进步不大,至少保得住不摔倒。我甚至于宁愿付出充分的时间为自己所要从事的工作拟出草案,为认识自己力所能及的一切事物寻找可靠的方法,而不一开始就大刀阔斧把过去未经理性指引潜入我心的一切意见完全抛弃。”[9]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包括中国的立法没有固定模式可循,必须经过审慎的摸索,走一步看一步,边干边总结,不断地积累经验。“经过实践检验,经验成熟的,能行得通的,至少是有科学的而不是主观制造的典型经验,才能定成法,成熟一个搞一个,能制定部分的先制定出一部分;不太成熟的,可以先搞大纲、草案,继续在实践中检验,总结经验,征求意见,等成熟了再定。”[8]139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社会实践经验的制度定型。在立法过程中,不断地积累经验,总结教训,可以保证立法者稳妥地设置法律规范,尽量避免或减少劣法的出现。

第三,立法方式:“摸着”

“摸着”,意味着手、脚与其他物体不是一次性的触碰,而是持续性的接触过程,以寻找有效的“过河”路径。“我们的开放、改革是很不容易的事情,胆子要大,要坚决。不开放不改革没有出路,国家现代化建设没有希望。但在具体事情上要小心,要及时总结经验。我们每走一步都要总结经验,哪些事进度要快一点,哪些要慢一点,哪些还要收一收,没有这条是不行的,不能蛮干。”[6]219社会试验,往往以“避险求稳”的心态,以不出现颠覆性错误为依归,努力消除某些“显然”不合适的方法,并把注意力集中在几个看来比较稳妥的解决问题的方案上,再进一步地比较选择,最终选定最为可靠的对策。

再者,“摸着”指涉的是人的一种行为、活动,并非思想或言论。邓小平的南巡讲话指出:“不争论,是为了争取时间干。一争论就复杂了,把时间都争掉了,什么也干不成。不争论,大胆地试,大胆地闯。”[6]374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妙思泉涌、巧舌如簧,不如身体力行、亲力亲为。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考量的因素林林总总,对于法律的社会影响,难以事先作出严谨的推导、准确的计算。所以,为了避免各社会主体之间意见纷纭、久议不决、效率低下的问题,将目光聚焦于主要的社会问题,其余的则采取实践探索来逐步解决,未尝不是个好的立法决策方式。综上,所谓“摸着石头过河”立法,意指立法机关针对某些社会关系,在拟定法律条款时,先考虑几个最主要的方面与预估的后果,只提出简略的立法目标与行为模式,其他的则交由实施性立法或法律执行环节去自动调节,此后,再不断地积累经验、总结教训,逐步完善法律规定的内容与形式,是一种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立法机制与立法方法。

二、“摸着石头过河”立法之特征

与一般的立法过程相比较,“摸着石头过河”立法在指导思想、看待立法的数量与质量的关系、立法容错度、立法选项机制、法律文本的存续时间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特征。

第一,务实的立法指导思想

“摸着石头过河”,意味着对待各项工作包括立法,“只能说比较好,要说完全正确,我看办不到,万应灵药我们不可能找到,还要看以后的实践。还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还要过一两年,修修补补。但是,现在不拿出个统一的东西不行,那样更难办,结果就是画圈圈过日子,等待过日子,你等过去,我等过来,应该快办的事情办慢了,应该解决的问题得不到解决”。[7]201这种告别理想主义、浪漫主义,不求最好、但避最坏的务实策略,成为改革开放后各种重要决策包括立法的基调。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指出:“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7]147基于“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成熟一个制定一个”,“成熟多少写多少”等的立法策略,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立法不刻意地强调成龙配套,也不脱离实际地强求立法的高质量、高水准。彭真指出:与刑法的制定相比,“民法更没有经验,恐怕时间要更长些,要经过更多的反复修改。各种单行法可以同时搞,成熟的吸收到民法中来。现在有人说,法可以脱离政策、方针,绝不能那样。法律定了是要执行的,只能把成熟了的写进去,不成熟的暂不定成法。轻率地定成法,制定了又行不通,就不好了。不要求全,法总是不能一下搞完善的,能写多少写多少,以后成熟了,再补充”。[8]76-77正是基于实事求是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机关才改变制定民法典的初衷,及时地调整立法思路,《民法通则》才能顺利出台。其后,这种务实的立法思路,遂成为普遍性的立法指导思想,对其他法律的制定也产生重要的影响。

第二,独特的立法选项机制

科学的立法选项,要求立法机关针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基于一定的目的,在需要法律调整的诸多事项之中,作出是否、何时将特定事项纳入正式立法程序乃至最终通过公布的决策。“摸着石头过河”立法,在其选项机制方面也探索出一套成功的做法:(1)调整手段上,“先政策,后法律”。在我国,执政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意志的体现,都是重要的社会规范,进行法制建设,有一个从政策指导到制定法律的工作阶段的过渡。“经验证明,凡是新的重大问题、重要改革,总要经过群众性的探索、试验,即社会实践经验的阶段。先用政策作指导,在探索、试验中,成功的,就坚持;不成功的或者不完全成功的,就修正,就是坚持真理,随时修正错误。错了,不改,小问题就可能会变成大问题;改了,就会推动工作的前进。在这个基础上,经过对各种典型、各种经验的比较研究,全面权衡利弊,制定法律。”[8]271-272(2)效力层次上,“先下位法,后上位法”。改革开放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曾多次通过授权决定、授权法条等方式,将本属于自己的立法权授予国务院或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法规,来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例如,1984年9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施行,再根据试行和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这样,先由国务院制定授权立法,进行法律试验,成熟后再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以避免法律被大面积地修改、废止,效力层次高的法律文件频繁变动。(3)规定内容上,“先程序法,后实体法”。实体法规定的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而程序法规定的是权利义务实现的程序。程序法是以实体法为前提而设置的,实体法为主法,程序法为助法。“实体法如刑法、民法不好试行,因为杀了头就不能再活了,财产处理了也不好再改,程序法可以试行。民诉法可由人大常委会通过,先试行,然后再补充、修改,提请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8]77(4)文本形式上,“先单行法,后综合法”。在民法制定过程中,彭真指出:“单行法各部门都可以搞,还可以先搞条例、规章、制度或其他行政法规。也可以把民法草案中比较成熟的部分,作为单行法规先提出审议、公布。单行法比较容易搞些,比较灵活,错了也比较好改。民法就要比较慎重,制定不久就得改,那就不大好。先搞单行法,成熟了,再吸收到民法中来。”[8]99也指出:“综合性法律一时难以出台时,可先制定单项法或做出有关法律决定。”[10]

第三,重视立法的数量与规模

改革开放之初,中国即形成了厉行法治须通过立法并依靠立法的社会共识,并转化为实际的立法进程。但当时的客观形势是,“我们的法律是太少了”,[7]189“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7]147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这种着力追求速度和规模的立法工作策略,不拘泥于立法细节,客观上使立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成就。

第四,较大的立法容错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全新的事业,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讲过,前人没有做过,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学。“我们现在做的事都是一个试验。对我们来说,都是新事物,所以要摸索前进。既然是新事物,难免要犯错误。我们的办法是不断总结经验,有错误就赶快改,小错误不要变成大错误。”[6]174在民法制定过程中,彭真指出:“民法不是短期间可以制定的。这不是我们不努力,而是问题本身就十分复杂,加上体制正在改革,实际上有困难。因此,一方面要搞民法,另一方面要搞单行法,民法和单行法可以同时进行。单行法各部门都可以搞,还可以先搞条例、规章、制度或其他行政法规。也可以把民法草案中比较成熟的部分,作为单行法规先提出审议、公布。单行法比较容易搞些,比较灵活,错了也比较好改。民法就要比较慎重,制定不久就得改,那就不太好。先搞单行法,成熟了,再吸收到民法中来。刑法搞了三十多稿,民法虽然不一定搞那么多稿,但是要准备多搞几稿。要积极搞,又不要急躁,不要草率。要认真调查研究,成熟多少写多少,不成熟的不要定。也不一定要十分完备,以后可以补充。”[8]98-99在问题没有完全搞清楚,还有争论的情况下,只要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不出现方向性错误,容许在具体法律条款上存有瑕疵,留待以后再逐步修正。

第五,法律的存续时间较短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可以说,稳定性是良法的重要标准,朝令夕改的法律,使人难以适从,无法有效地发挥其规范作用。“一个完全不具稳定性的法律制度,只能是一系列仅为了对付一时性变故而制定的特定措施。它会缺乏逻辑上的自洽性和连续性。这样,人们在为将来安排交易或制定计划的时候,就会无从确定昨天的法律是否会成为明天的法律。”[11]由于“摸着石头过河”立法具有明显的试验性、探索性、过渡性,法律文本的生命周期相对短暂。法律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如果效果好的话,既有的立法就获得定型化,加以进一步的确认;反之,如果效果差的话,就可能被废止或修改。而“摸着石头过河”立法的标题往往被冠以“试行”与“暂行”等字样,这从一个侧面表征着立法机关当初就有“不求天长地久,只需当下管用”的预期,同时也给社会成员带来了该法不会长久存在、随时可能变动的心理暗示。因而,在立法目的、立法指导思想、权利义务内容、文本表述乃至民众心理等方面,都潜伏着变动速率快、稳定性差的先天因素。

三、“摸着石头过河”立法之理据

在中国,“摸着石头过河”立法是基于执政党长期的理政经验、立法的供给与需求间缺口巨大、基层群众的创新实践、各地发展极不平衡的特殊国情、社会法制状况不甚理想等多种原因而选择与运用的。这种立法模式深深植根于中国社会生活的土壤之中,与特定历史阶段的社会需要契合度高,因而具有很强的生机与活力。

第一,执政党长期的理政经验

“政策试验”的历史根源可以追溯到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战争时期特别是实践中的主动探索。在初期,中央在开展运动的具体做法方面还未形成统一意见,更无现成经验可循,同时各个革命根据地在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情况差别很大。在这一形势下,只能依靠各地党组织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精神,领导农民群众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前进,为全局性工作的开展积累经验。新中国成立后,“政策试验”工作方法的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被我党运用到治国理政的多项决策中。而随着试验数量不断增加、试验类型不断丰富、试验环境的不断变化,中国共产党对“政策试验”的认识也在逐渐深入,开始有了一些规范化、系统性的思考。在经历了各个历史阶段的不断提炼之后,“政策试验”自改革开放以来开始被大规模地运用于国家的现代化过程中,成为深深植根于中国政策过程的一个关键性机制。[12]可以说,“摸着石头过河”立法,是长期行之有效的“政策试验”在立法领域的延伸与展开,是在对中国共产党理政经验不断总结和升华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第二,基层群众的创新实践

“摸着石头过河”立法的理论根据是对于法与社会的实验主义把握,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基层群众的创新实践与草根智慧。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以指令的方式安排着社会主体绝大部分的生产经营活动,这种做法最终以国民经济濒临崩溃而不得不改弦更张。立法者不断发现自身理性的有限性,认识到国家权力应从私生活领域中退出,把注意力集中于那些该管和必须管的事项上。“我们改革开放的成功,不是靠本本,而是靠实践,靠实事求是。农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这个发明权是农民的。农村改革中的好多东西,都是基层创造出来,我们把它拿来加工提高作为全国的指导。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6]382邓小平同志在总结我国农村改革的成绩时,实事求是地指出,农村改革见效非常快,这是我们原来没有预想到的。农村乡镇企业异军突起,“这不是我们中央的功绩。”[6]238“要在实践中间看群众和干部是怎么想的,问题是怎么解决的,哪些经验是成功的,哪些经验不成功或者不完全成功,值得考虑,要找到好的典型作为榜样,并对照研究反面典型,这样,我们就心中有数了。”[8]255-256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主体,尊重和鼓励地方、基层和群众大胆探索,及时总结经验,从而为立法提供扎实的基层经验。

第三,各地发展极不平衡的特殊国情

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区、各民族的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复杂。“有些问题,中央在原则上决定以后,还要经过试点,取得经验,集中集体智慧,成熟一个,解决一个,由中央分别作出正式决定,并制定周密的、切实可行的、能够在较长时期发挥作用的制度和条例,有步骤地实施。”[7]341这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单靠国家立法解决各地复杂多样的问题,还要适当扩大地方的权力,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使地方能够按照宪法、法律规定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创造性,机动灵活地办理各项事情。还有,我国的社会规模太大,发展又极不平衡,这也增加了社会变革的风险,因此,确保改革的安全性、可控性,就需要制定试验性立法,进行局部的先行先试。“法律制定后,实施中还有很多问题要解决。我们这样一个国家,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因此,法律只能解决最基本的问题,不能规定太细,太细了就难以适用全国。为了因地制宜地解决问题,一个法律制定出来以后,一般还需要制定实施细则,作出具体规定。全国性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的实施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8]246

第四,立法供给与需求间的巨大缺口

1957年下半年开始特别是“”,中国立法工作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法律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人心思治、人心思法,全社会形成了法律是治国基本方略的共识,社会成员法治的热情高涨,全社会立法需求非常旺盛。我们好多年没有制定法律,许多重要的社会关系领域没有可遵循的法律规范,立法的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凸显。“我们的民法还没有,要制定;经济方面的很多法律,比如工厂法等等,也要制定。我们的法律是太少了,成百个法律总是要有的,这方面有很多工作要做,现在只是开端。”[7]189相对地,各级立法机关的人员组成、机构设置、权限划分、工作机制等方面都不尽如人意,立法供给能力明显不足,当时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内心也非常急迫。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就指出:“人大常委会如果不能尽快担负起制定法律、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责任,那人大常委会就是有名无实,有职无权,尸位素餐,那我这个人大常委委员长就没有当好,我就愧对全党和全国人民。”[13]彭真也指出:“我们的立法工作任务是繁重的。要积极、抓紧,不能慢慢腾腾;又要慎重,不成熟的不能立为法,否则,不能保持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8]199在诸多社会关系领域无法可依,而实际工作又不能等的情况下,“摸着石头过河”立法正是立法者时不我待的强烈责任感之体现,也是回应全社会旺盛立法需要的有效选择。

第五,社会法制状况不甚理想

法律的制定实施是为了调整人的行为,因而,法律规定的人的行为模式,应该是预期可以实现的。“法律不能要求不可能之事”。[14]如果法律规定了大多数人根本不可能达到的行为标准,那么,法律的规定势必行同虚设。1983年6月21日,彭真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提出:“由于各项改革正在展开,许多工作还处在试验和积累经验的过程中,法律的制定只能随着实践检验的成熟逐步走向完备,不能匆忙,不能草率从事。也不能主观地片面地贪多求全,并且要防止过于繁琐,以致难于通行,也难于为干部、群众熟悉、掌握。我们要根据实际的需要和可能,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立法工作,做到既积极又慎重,以保持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8]190法治的前提之一,就是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规定必须是大多数人在能力上、道德水准上能做到的行为,不能命令人们实施不可能的行为,也不能禁止人们实施不可避免的行为。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法制建设刚刚起步,法律职业者素质差,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如果法律权利义务内容简单,操作程序方便,就容易为人们所理解、运用。

四、“摸着石头过河”立法之存废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中,“摸着石头过河”立法贡献巨大。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和形势变化,这种立法方式也显露出一些明显的不足:缺乏前瞻性,顶层设计不够;缺乏系统性,改革方略的整体性考虑不够;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制度安排的统一协调不够;缺少权威性,攻坚克难的“硬度”不够,等等。[15]换个角度,对“摸着石头过河”立法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还可做如下概括:(1)立法者推卸责任的借口。如果立法机关总是以试行、试验的名义来推行法律,其立法责任将被淡化模糊,法律的制定将导致人人有责而又无人负责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成为一种为权力的恣意行使进行掩蔽和辩护的正当化装置,很容易出现各种不负责任的制度设计。如此,会出现权利义务安排不合理、立法技术水准差等问题,“恶法”出现几率增加。[16](2)社会矛盾累积升级。在这种立法模式下,立法机关采取种种“躲避”难题的策略来换取一时的稳定。[17]“避险绕行”的法律方案设计,虽然可使社会生活中必须解决的矛盾暂时被躲开,但其依然存在,并有进一步累积、恶化的趋势。必须看到,今天中国的发展面临一系列突出矛盾和挑战,前进道路上还有不少困难。这些问题,有的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伴生现象,但还有相当部分是由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政策与立法,留下的更为棘手的“硬骨头”和“险滩”。(3)混淆合法与不法的界线。“摸着石头过河”立法,在法律体系中嵌入了试错机制,使得合法与非法的界线模糊。一方面,社会成员的活动往往游走于黑白不分的灰色地带,是非曲直难以判定,诱使“避灯”“绕灯”“抢灯”等各种机会主义行为滋生多发;另一方面,有的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法律规定不明确,进行选择性执法,搞权力寻租、执法司法腐败,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平正义、法律平等原则。(4)对公权力的约束松弛。在“摸着石头过河”立法模式之下,法律规定抽象模糊,权利义务责任不够明确具体,法律实施过程不是完全按照事先规定的法律条文而展开,许多时候依赖执法者的个人判断与自由裁量。这是一个相对开放的法律运行过程,对公权力难以进行有效地监督与制约,极易诱发、、等负面现象。综上,许多人认为“摸着石头过河”立法只适用于改革开放初期,现在中国的社会生活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应以担负着顶层设计使命的中央统一立法取而代之。

中国社会的改革发展需要在某些社会关系领域进行积极的探索与试验,“摸着石头过河”立法的调整范围会有所收缩、调整方式将发生变化,但它仍是不可缺位的法律发展手段。社会的改革发展必然存在着有限理性的制约,任何人都不可能拿出天衣无缝的设计方案。“摸着石头过河”符合对客观规律的认识过程,符合事物从量变到质变的辩证法,今天仍是富有中国特色、符合国情的改革方法。中国是一个大国,决不能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一旦出现就无法挽回、无法弥补。某些改革仍需“摸着石头”才能“过河”,要采取试点探索、投石问路的方法,取得经验,看得准确,再逐步推开。“新体制的成长本身会逐步地创造出新的有利条件,使得一开始认为是无解的问题变得有解[18],使最初看上去是‘死扣’的问题有了出路。”全面深化改革,应确定具有前瞻性的改革目标,同时,在操作上,应从小处着手,在一个个具体环节上不断取得突破,逐渐积累,积小改为大改,最终促成法律制度的根本性变革。对那些必须取得突破但一时还把握不准的重大改革,要鼓励和支持一些具备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或者在改革试验区进行探索。成功了就及时推广,出现问题就及时纠错,把风险和影响控制在局部范围,积极而又稳妥推进改革顺利实施。中国地域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现阶段的改革又非常复杂,许多情况事先难以预料,仅有中央统一立法是不够的,还需要“摸着石头过河”立法,以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19]这意味着,我们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摸着石头过河”立法进行重新的理解。除了法律不予调整,交由社会成员自主选择的领域外,重要社会关系领域的改革,不能脱法而行,必须有法律根据。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措施必须获得法律的确认与保障,必须转化为立法。重要的改革措施,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需要修改法律的,在积累经验、完善法律制度后,再全面推开。对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规定,在没有被修改和废止之前,仍应予以尊重、得到遵守。在立法与重大改革的先后顺序上,是先进行立法,然后再根据法律推进改革;“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措施必须获得法律认可,转化为“摸着石头过河”立法,然后才能“于法有据”地深化、推开。

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摸着石头过河”立法的适用领域势必缩窄。改革到了现在这个阶段,确实需要顶层设计,以确保改革的正确方向,在重大关系和关键环节上不出大的问题。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我们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改革经验,具备了做好顶层设计、进行中央统一立法的条件。要从战略全局出发,基于法制统一原则,精心进行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做好不同改革措施的相互配套与衔接,全面协调推进改革。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已形成框架体系,制度建设、立法模式应从以“摸着石头过河”为主,发展到“摸着石头过河”与“顶层设计”相结合。“摸着石头过河”的实质就是在实践中试验、探索,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坚持真理、修正错误。“顶层设计”是在“摸着石头过河”取得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否则就是少数精英的闭门造车,不可能是科学的顶层设计;“摸着石头过河”是在“顶层设计”的指引下进行的,否则就会碎片化,难以有效推动全局发展。所以,要加强宏观思考和顶层设计,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同时也要继续鼓励大胆试验、大胆突破,不断把改革开放引向深入。

对事物的评价,应一分为二,利弊权衡。不可否认,“摸着石头过河”立法存有一些问题与不足,但更要看到它的特征与价值。综合考量,这种立法方式还是利大于弊、得大于失的,应当予以保留、改进和发展。

五、“摸着石头过河”立法之未来

曾经成功的制度与行为、理论与实践,在社会生活条件变化后未必继续有效。当下,中国立法的社会环境、约束条件、法制基础、功能定位、运行模式、操作技术都发展了重大变化,“摸着石头过河”立法本身也应扬长避短,趋利避害,与时俱进。

第一,坚守法治基本原则

理性的立法者应关注社会生活,摆正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间的关系:既紧跟时代的脉搏,进行适时的、必要的改革;又应避免因频繁变法而伤及法律的可预期性与权威性,不能简单地否定法律的历史传统,一味地求新求变。法律记载着“悠久历史所产生的睿智”,[20]“法律是最杰出的智慧,代代相继,由经久不断的经验构成,(经由光明与真理的检验)精致而优雅”。[21]立法者从纷繁复杂的事物中发现和把握社会发展规律,将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形成的共识与经验,把在社会治理中形成的智慧和技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予以提炼与定型,成为人们普遍的行为模式,奠定社会永续发展的制度基础。因而,当人们实施某些法律行为或者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时,不必再重复地进行法律决策,同样情况同样对待。萨默斯针对美国社会指出:“事实上,法律所追求的许多价值是结构上或程序上的,我们通常不会依据经验而修改它们,就如它们应当如此。所以,我们一般不会将实验主义者‘反复试验’的方法用于诸如司法公正、审判机会平等、民主参与等价值之上。相关地,成文法的稳定性和先例原则服务于长远的价值,如预测性、官员秉公执法、公共安全等价值。再强调一下,价值绝非是一种反复折腾的实验品”。[22]通过多年的“摸着石头过河”式的探索与试验,人们已经知道何处有应该绕避的深坑、漩涡、礁石、暗流,知道水流、河床的变化情况,知道哪条路线是安全的、哪条是不安全的,形成了具有指导意义的“过河”理论。作为社会集体的经验与记忆,它对人们以后的“过河”实践势必产生重要的指导作用。“如果我们只是拥有通过学习而进行认知性适应的可能性,一个风云变幻的、无法窥视的将来就几乎是难以负荷的;因为我们必须对‘所有可能性’作好准备。因而,非常典型的是,认知性态度有赖于固定的真理和持续的过去经验。”[23]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等,这些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我们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24]在中国,经过长期的法制实践,已经确立了人民、契约自由、法律至上、依法行政、司法独立、司法公开、罪刑法定、权力制约、权利保护、人权保障等法律原则,它们是中国法律制度的“硬核”,不能撼动与抛弃,只能坚持和维护,无须再进行试验、探索。

第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在传统上,中国数千年的历史,国家法律制度是统一的;在政治上,中国是统一的单一制国家,也需要立法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在经济上,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换,建立统一的市场经济体制,形成全国统一的、开放的、有序的市场环境,也要求立法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立法要从实际出发,但是法也要有自己的体系,前后、左右不能自相矛盾,不能灵机一动想搞什么法就草率地搞什么法。”[8]135-136立法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就要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充分考虑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拒绝只强调本部门和本地方利益的狭隘的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立法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就要保持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一致,各种部门法应尽可能相互配合和补充。“摸着石头过河”立法在推进“点”的制度创新时,应处理好与“线”“面”的关系,协调好一部法律文件的上下左右关系,维护法制统一

第三,科学选择立法项目

立法选项决定着特定事项,是否、何时进入正式立法程序乃至最终通过公布,这是一项影响很大的政治权力。“与其说优先排序是技术问题,不如说是政治问题,它塑造着政府运用国家权力的方向。优先排序应当尽可能根据经验理性决定的公共利益做出。但是,优先排序最终是行使国家权力的体现,应该由政府最高级别的政治性官员、内阁做出”。[3]69在法律体系形成后,需要立法规范的,应是普遍的和亟需法律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主科学的立法,应该按照法治原则,以国家发展中最迫切、最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为重点,通过制度创新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保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所有的立法项目选择都要有充分的前期论证和评估,即使那些试验性、探索性立法项目的选择,也不能随心所欲、盲目擅断,要有充足的理由和根据。

第四,提高立法技术水平

古希腊哲人柏拉图指出:“当你展示出应予实施的理想计划的时候,在每一种关于未来行动的方案中,最令人满意的做法是决不漏掉绝对的真和美的任何细节。”“立法者应该不怕展示出对细小事物的过分关注。”[25]在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业已形成的背景下,立法技术问题越发重要。客观地说,“摸着石头过河”立法存在着权威不高、稳定性差、技术粗糙、功能不彰等弊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今后,中国的立法不仅要选择正确的立法宗旨、指导思想、法律原则,而且都要符合一定的立法技术标准,做到文本完整、结构合理、表述准确、与他法协调一致,符合良法的形式标准。“负责起草法律者不仅需精通良法的原则,还应精通立法所用的精确含义及立法的一般技术”。[26]即便是“摸着石头过河”立法,也不能降低基本的技术标准,确保社会治理有良法的依据。

第五,改进授权立法机制

“摸着石头过河”立法的展开过程,往往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专门决定或者法律条款,向国务院或地方立法机关授出立法权,再由后者根据授权法规定的目的、原则、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代为行使立法权,做出相应规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过程中,常常出现的情况是,应当由法律作出具体规定的、没有法律规定就很难办的事情,或者在起草过程中争议很大的问题,在法律草案中却不愿意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这种法律(授权法)对实施细则过分倚重的现象,使得它本身难以脱离实施细则,从而独立、自主地运行。从这个意义上,这些法律是一部“半法”,只有加上实施细则这另一半后,才能构成一部“全法”,才能得到有效实施,就会使法律的制定机关从主动的立法授权,演变成被动的立法求权。“在立法过程中,有些问题一下子搞不太清楚,但实际生活中又要求这方面的法律能够尽快出台,在这种情况下,有些法律条文作一些原则性规定也是可以的,但是,绝不能因此就把能够、并且应该具体规定的内容不作出明确规定,使法律草案变成了有些同志所说的‘宣言’,而不是法律。结果,在执行时常常由司法部门作出解释,既给法律执行带来困难,也有损于法律的权威。”[27]以后的任何立法,对于一些有争议的重大问题,不能转移矛盾,要通过立法搞清是非,作出明确规定。任何一部法律的重点、难点问题,都不能躲闪、绕避,必须写入法律文本之中。除了授权法的上述不足外,授权立法也问题多多,越权立法、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转授权、立法技术粗糙等问题比较普遍。因此,建立和完善备案制度、批准制度、撤销制度,加强对授权立法的监督,保证授权法的目的得以实现。

第六,发挥司法判例作用

在当今世界,制定法与判例是法律发展的两种重要途径。“法律是处于不断变迁和演进的过程中,虽然它大部分的演进,肇因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案,可是法官和法院在发展新法,并使它切合社会需要方面,却功不可没”。[28]在裁判过程中,法官对立法状况的感受最真切、最直接,他们所提出的法律之立改废建议也更有价值,有时甚至可以经由判例而直接造法。“判例制度的一个长处即在于法官在适当的情况下能够利用法律规则做小小的试验,他们总是能够修正试验,考虑新的、意料之外的实情,直至得出一条适当的法律规则(甚至是一种法律‘制度’)。当众多的法官可以各自独立地对同样棘手的案情做实验时,就会有更多的改进,因为试验刺激法律创新。”[29]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审判实践中既能充分体现法律规范的公平、正义基本原则,又具有创新精神的判例,就起到了弥补成文法不足的作用,成为修订法律和制定新的法律解释的基础材料,并对法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为了最终促成社会生活的重大变革,在一个个案件上不断取得突破,逐渐积累成效,积小改为大改。在坚持法治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司法判例不断地进行新的探索和发展,从而推动整个法律制度的发展。

今天,我们要对“摸着石头过河”立法进行实事求是的客观评价,既要看到它的问题与不足,避免“盲信”;也要正视它的历史贡献与现实价值,避免“不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要虚心学习借鉴发达国家法律制度中反映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共同规律和时代精神的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但不能照搬别国的法律发展模式,要特别看重我们自己的经验。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解决中国的问题只能在中国大地上探寻适合自己的道路和办法。从本土资源中产生的法律经验与做法,更容易获得人们的接受和认可,其效果也更加明显。“解决问题的活动,融合了以往失败和成功的经验,创造了思想和信仰的特定类型;通过它们,未来的行为便被纳入常规模式。”[30]“摸着石头过河”立法是植根于中国社会土壤的内生性法律机制,属于我们自己的经验与智慧,是规定着中国法律发展方式的法制基因,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须认真对待。

参考文献:

[1]吴邦国:《吴邦国委员长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的讲话》,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习读本》,新华出版社2011年版,第6页。

[2]孙宪忠:《中国社会向民法社会的转型以及民法学术的转型》,《法学研究》2011年第6期。

[3][美]安•赛德曼等:《立法学:理论与实践》,刘国福等译,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

[4]陈云:《陈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9页。

[5][英]保罗•维诺格拉多夫:《历史法学导论》,徐震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50页。

[6]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7]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8]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

[9][法]笛卡尔:《谈谈方法》,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4—18页。

[10]:《立法与监督:人大日记》(上册),新华出版社2006年版,第304页。

[1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5—326页。

[12]周望:《“政策试验”的历史脉络与逻辑审视》,《党政干部学刊》2012年第6期。

[13]:《选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00页。

[14][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92页。

[15]丁祖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法治研究》2014年第2期。

[16]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8页。

[17][美]安•塞德曼等:《法律秩序与社会改革》,时宜人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0页。

[18]樊纲:《渐进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版,第191页。

[19]本书编写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34页。

[20][日]星野英一:《民法的另一种学习方法》,冷罗生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68页。

[21][英]沙龙•汉森:《法律方法与法律推理》,李桂林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9页。

[22][美]罗伯特•S.萨默斯:《美国实用工具主义法学》,柯华庆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91页。

[23][德]尼古拉斯•卢曼:《法社会学》,宾凯、赵春燕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60页。

[24]:《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6—7页。

[25][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8—159页。

[26][南非]利昂•娄:《何为法治?》,载柯武刚等:《经济、法律与公共政策的规则》,秋风等译,重庆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6页。

[27]柳随年:《我在人大十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02页。

[28][美]丹尼斯•罗伊德:《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英文版序。

[29][美]卡尔•N•卢埃林:《美国判例法制度》,《法学译丛》1989年第5期。

第5篇:简历摸版范文

这种记有年、月、日、星期、节气、纪念日等的历书,一年一本,每日一页。它在古代被称作“历日”、“历本”、“时历”,皇帝使用的历书叫“皇历”。清代乾隆时,因为乾隆皇帝名叫“弘选保为了避讳,历书又改名为“时宪书”。古代的皇历与今天的日历有所不同,大约在唐顺宗永贞元年(805年),朝廷史官将一年的日历分为12册,每册一月,页数和日数相等。每一页上写月份和日期,由太监每日在日历空白处记下皇帝的言行。每月月终,交皇帝过目,然后再送史官存档。史官便按照日历所记载的内容,结合朝廷和国内各地所发生的大事,编写“国史”。往后,为了便于皇帝祭祀祖先,又在皇历上加上了天干、地支、月令、节气及黄道吉日等内容,使皇历增加了实用性。朝廷许多官员觉得这样的日历不错,于是竞相仿效,编制供自家使用的日历。

古代历书除日历部分,还有家庭通用的尺牍、对联、请帖、谢帖、呈文、诉状、民间偏方、春牛图、九九消寒图等,有的还附录三字经、百家姓、千字文、朱子治家格言等等。所以,人们喻称这种实用的历书为“万事不求人”。1925年出版的“皇历”《国民快览》竟有300多页,可能是我国历史上最厚的皇历。内容有科学常识、天文历法、民风民俗、历史知识、公债条例、数理运算、邮费清单等等,简直是“家庭生活大全”类别书籍。

民间流传一段有关日历的小故事:从前,有个经营文具的老板,经常在老婆面前夸赞日杂店老板的妻子,说她勤俭,每天藏起一包火柴,几年来竟然积累了一大堆。遇到火柴奇缺,他们家就赚了一大笔。文具的老板娘每天也偷偷藏起一本日历,日积月累,竟然堆了大半间。快过年她高兴地告诉老公:“你看,我为你积累了一笔财富!”老公看罢,一气之下便昏了过去。这虽然是个笑话,但是,从收藏的角度来看,积累日历并非错误。沈阳收藏家詹洪阁历时10多年,走遍全国各地,苦心收集到明代、清代、民国及新中国成立以来各种版本、各地区所出版的中华历书500多种,对于研究中华历书文化、见证历史发展进程具有重要价值。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历书,10年前在古旧书摊上十多块钱就能淘到,现在品相好的已开价几百元。新中国开国历书网上售价则高达数千元。在2011年的嘉德四季第23期拍卖会上,《大清光绪二十二年时宪书》拍出67.2万元的高价,吸引了众藏家对历书收藏的关注。

历代谜家、谜人“爱历及谜”,制作了不少脍炙人口的日历谜。明代文学家、书画家徐渭曾创作过一道日历谜:“摸摸无节,看看有节。两头冰冷,中间火热。”这道谜语含蓄形象,谜味甚浓。清代小说家尹湛纳希所著《一层楼》中有一道日历谜语:“眼看季节全,手摸无扳援。两端寒彻骨,中间热炎然。”在福州民间,也有一道与此异曲同工的谜语:“头尾冰冻冻,中间曝曝热。表面干酥酥,里边多是汁。”头尾隐指年头年尾气候很冷(冰冻冻);中间六、七、八月三伏天连着秋老虎,正是“曝曝热”;而日历表面“干酥酥(干燥)”,其实都是“汁”(福州方言“汁”与“节”谐音)。日历谜语大多形象生动,风趣中包含着广泛的知识,谜目也丰富多彩,有日期、节气、纪念日、传统节日、天干地支等等。时下,独运匠心制作的日历谜经常出现在迎新年的灯谜会上。如:“明史”(日用品二)谜底:日历、月历;“公开谈廉洁”(节气名二)谜底:白露、清明。千变万化的日历谜令人开心,催人奋进,可谓寓教于乐!

第6篇:简历摸版范文

关键词:紫砂壶;形体;工艺

中图分类号:J5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08-0039-01

紫砂壶是中华文明的独特产物,千余年来,经过一代又一代独具匠心的壶艺家孜孜以求的创作,使其从煮水冲茶的日用品进入文人雅赏、世人珍藏的艺术殿堂,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喜爱,也越来越吸引人去研究它。

紫砂陶自北宋起源,经历明清两代壶艺先人的发展成就,作为中华杰出的茶文化陶艺品发展到今天,它不但以它天然的“本山土砂,能发真茶之色香味”而传人,而且沏茶能持茶道“色、香、味”之精神。而且更重要的是它历史地继承了宋代茶文化的经典,艺术上兴盛了古越文人雅士对紫砂陶艺推崇和参与。文人参与、文人绘画、文化设计、文化镌铭,将文人的美学观点和审美意识通过交流合作,构成如诗如画的艺术风格,这无疑是一种催化剂,促进紫砂艺人提高文化素质、容纳精神实质含量,具备博怀,促进陶艺发展,为紫砂艺术的丰富内容增光添彩。

由于茶文化和陶文化的互相交融,互相渗透,互相影响,历尽了300多年的发展,壶艺日臻丰富完美。其造型艺术美,形式多,文化气息之丰富,且成为集实用性与工艺价值很高的艺术品产品,它朴素自然的形体,简洁明了快捷的诉说着紫砂壶最为朴实的造型语言。如何鉴赏和收藏陶艺史中独树一帜的紫砂陶艺精品,对于每一个熟悉中国茶文化,了解紫砂壶艺和专业收藏者来说,是一门必须立现的艺术必修课。

一把好的紫砂壶除了壶的流、把、钮、盖、肩、腹等应与壶身整体比例协调,点、线、面的过渡转折交待清楚,要求线条流畅,做工精致。须审视其“泥、形、款、功”四方面的施艺水准。一、 “泥”:紫砂壶得名于世,其根本的原因,是其制作原材料紫砂泥的优越。宜兴紫砂陶土的品种繁多,因此我们所见的紫砂茶具的颜色也五彩缤纷。天然紫砂泥质有红泥(或称朱砂泥)、紫泥、本山绿泥(呈米黄色)、天青泥(堪称泥中黄金,出矿时呈绿颜色,十分难得)和调砂泥,因此应根据泥土质地,而不是颜色来区分其贵贱好坏。紫砂手感不同于其它陶泥,摸紫砂物件就如摸豆沙――细而不腻,而非紫砂物件就如摸玻璃质器物――粘手,近年来时行的铺砂壶,正是强调这种质表手感的产物。二、“形”:紫砂壶之形,在存世各类器皿中最为丰富,素有“方非一式,圆不一相”之赞誉。紫砂壶是整个茶文化的组成部分,它追求的意境,应为茶道所追求的“淡泊和平,超世脱俗”,而古拙正与这种气氛最为融洽。例如石桃、井栏、僧帽、掇球、茄段、觚菱、梅桩、仿古等等传统造型,皆是时代冲刷后仅存的优秀作品,以今眼光细细打量,其仍在闪光。三、“工”:紫砂壶在“工”上,融汇了国画大写意的豪放。在点、线、面三元素上,犹如工笔绘画一样,转弯曲折、抑扬顿挫。面,须光则光,须毛则毛;线,须直则直,须曲则曲;点,须方则方,须圆则圆,无半点含糊。按照紫砂壶成型工艺的特殊要求来说,壶嘴与壶把要绝对在一直线上,并且分量要均衡,壶口与壶盖结合要严紧。在这里作者的个性、风格、气质得到体现,有的壶造型清秀飘逸,有的古朴敦厚,有的轻快明朗,有的粗犷简雅,有的对造型气度的欣赏干脆拟人化,温润如君子,豪迈如丈夫,风流如词客,丽娴如佳人,葆光如隐士,潇洒如少年,朴讷如仁人,飘逸如仙子,廉洁如高士,脱尘如衲子。四、“功”:“功”是指壶的功能美。近年来,紫砂壶新品层出不穷,如群星璀璨,目不暇接。制壶人在讲究造型的形式美时,容易忽视其功能美。紫砂壶与别的艺术品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是实用性很强的艺术品,用紫砂茶壶沏茶,不失原味,且香不涣散,得茶之真香真味。《长物志》说它“既不夺香,又无熟汤气”。紫砂茶壶久经使用,壶壁积聚“茶锈”,以致空壶注入沸水,也会茶香氤氲,这是紫砂壶独具的品质。由于紫砂茶壶冷热急变性能好,寒冬腊月,壶内注入沸水,绝对不会因温度突变而胀裂。同时砂质传热缓慢,泡茶后握持不会炙手。所以还可以置于文火上烹烧加温,不会因受火而裂。另外紫砂茶壶长久使用,器身会因抚摸擦拭,变得越发光润可爱,所以闻龙在《茶笺》中说:“摩掌宝爱,不啻掌珠。用之既久,外类紫玉,内如碧云。”《阳羡茗壶系》说:“壶经久用,涤拭口加,自发暗然之光,入可见鉴。”因此,紫砂壶的“艺”全在“用”中“品”,如果失去“用”的意义,“艺”亦不复存在。

明代周高起的《阳羡茗壶系》中就有这样的话:“一壶重不数两,价值每一二十金,能使土与黄金争价。”宜兴紫砂壶,始于明代正德年间,一方面紫砂壶是艺术品,它性质优美、颜色古雅;另一方面,它又是实用品。明清两代,伴随着瓷器的兴盛,宜兴紫砂器艺术也突飞猛进地发展起来,受到各界人士的追捧。紫砂壶到底有没有文化内涵?这个问题如同人有没有灵魂一样至关重要,紫砂壶可以说是集中国传统文化之大成者,紫砂文化的“五美”犹如玉之“五德”。紫砂新流派的出现,是历史的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我们应该为此感到振奋和自豪!

参考文献:

第7篇:简历摸版范文

>> 因事成制”:中国新闻法制建设的传统路径 中国新闻法制建设的自由观念屏障 法制建设的基本路径 中国儒家传统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 农村土地制度法制建设的路径选择 因事而异 把握家园沟通的技巧 董必武与新中国的法制建设 试论中国可持续法制建设 安全成产管理中的“三识六制” 菲律宾人质事件的媒体表现及新闻法制建设 《暂行报律》风波与民国初年的新闻法制建设 智利的能源法制建设 农村法制建设的重要探索 试论设计行业的法制建设 聆听法制建设的足音 国外的青少年法制建设 试论企业档案的法制建设 习惯对法制建设的影响 对努尔哈赤法制建设的评析 能源法制建设之发展路径研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中国 > 艺术 > 因事成制”:中国新闻法制建设的传统路径 因事成制”:中国新闻法制建设的传统路径 杂志之家、写作服务和杂志订阅支持对公帐户付款!安全又可靠! document.write("作者: 肖燕雄 梁凯")

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摘 要:“因事成制”是古代“因势成事”路径的具象化,也是“资相循诱”模型的升级版。事实不仅是法律变革的外在压力,也是法律革新的内在资源。在三个历史时间段上,“因事成制”被证明是我国新闻法制建设路径中的一个优良传统,而且是能够为未来提供启迪意义的一个传统。 关键词:新闻法制;建设路径;传统;“因事成制”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5)04-0008-03

政治学者在总结奥克肖特《政治中的理性主义》中的观点时说,构成一个可有效运转的制度的规则体系应该包括三个层面:价值性规则,如民主、自由;框架性规则,如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细节性规则或情景性规则。现代中国的自由主义,基本上只是在价值和文本的层面上接受着西学知识,没有切合中国实际思考如何将这些知识生成为制度,即制度中的细节性知识缺乏。基于此,该学者受陈寅恪先生启发,提出主义的西学与中国固有传统“资相循诱”的模型。“循”是因循传统,“诱”是西学诱导传统生成优良规则[1]。这一模型认为,中国传统中也有普适性的价值规则和框架规则,只是缺乏西学的情景性激发和诱导使之明确和彰显。虽然对于构成这一模型内涵的“中国传统”的认识大有争议,但模型的构建本身对于本文的行文思路启发不小。比如,它引导我们去厘清“明确和彰显”传统规则的动态过程是怎样一个过程,即,“诱导”为什么会发生、如何发生等细节性、情景性规则需要我们去填补。故而,笔者在此处继续深入思考,总结了一个法制变革的新模式:“因事成制”模式。“因事成制”就是古代之“因势成事”路径的具象化,也是“资相循诱”模型的升级版。笔者曾经专文论证过,“因事成制”在我国未来新闻法制建设过程中的必要性和法理上的可证成性。本文则明确,“因事成制”也是我国新闻法制建设路径中的一个优良传统,而且是能够为未来提供启迪意义的一个传统。

一、研究方法:“回到现场”与“叙事探究”

由陈平原、夏晓虹主编的《触摸历史――五四人物与现代中国》自从2009年出版以来,已有不少书评为之叫好。笔者以为,这本书之所以能够引起共鸣,与其说是它的内容多有新意,不如说是观念、方法上的创新与实践。正是这后一方面,即观念与方法论上的意义,使此书显得与众不同。在该书中,陈平原先生提出的“回到现场”,可以说就是全书的“总纲”,其他的立论、叙述和界说则基本是这一总纲的延伸、发挥与实践。所谓“回到现场”,按照陈平原的解释,就是一种进入历史,进而“触摸历史”的方式,其方法是“关注‘瞬间’、‘私人’与‘感性’,希望从具体而微的角度”,以达到“展现那不大为今人关注的另一种‘五四’风貌的目的”[2]。“回到现场”作为学术阐释的基本前提的同时,本身也是在“触摸历史”。 陈平原在其独立撰写的、稍早于本书出版的著作《触摸历史与进入五四》的“导言”里说:所谓“触摸历史”,不外如是借助细节,重建现场;借助文本,钩沉思想;借助个案,呈现进程[3]。研究历史,离不开事件,这就涉及“事大”、“事小”之分。陈平原说,所谓的大与小,“并非指事物本身的体积,而在于其能否牵一发而动全身,有无深入发掘与阐释的可能,以及是否切合自家心境与文化理想”[3]。

后来,有学者在陈平原的论著基础上作了如下总结:研究者只有回到历史现场,才能准确认知和把握研究对象的生成性而非现成性,过程性而非目的性,关联性而非因果性,才能从客观现实而非某一价值判断或理念出发考察、认知和阐释研究对象,才能在现象学层面历史地、现实地、具体地描述和呈现研究对象[4]。按照现象学大师胡塞尔的观点,认识主体之间的共识或知识的普遍性的根据是人的“统觉”、“同感”、“移情”等能力。而人的“统觉”、“同感”、“移情”必须借助于具体对象。如果是对历史的共识或形成历史知识,这个对象就必须是历史事件,我们就需要回到历史现场;如果是对现实的共识或形成现实观念,这个对象就必须是现实事件,我们就需要感同身受这个现场。

新世纪之初,叙事探究作为一种新颖的社会科学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首先被应用于教育经验研究,后来被逐渐推广运用于其他学科。它以叙事的方式思考生活,强调走进故事、撰写现场文本。将叙事探究加以系统化的加拿大学者说:“对于我们,叙事是呈现和理解经验最好的方法,经验就是我们所研究的东西。我们叙事地研究经验,因为叙事的思考是经验的一个关键形式,也是撰写和思考经验的关键方法。实际上,叙事的思考是叙事现象的一个部分,或许可以说,叙事的方法是叙事现象的一部分,或者是叙事现象的一个方面。因此,我们说,叙事既是社会科学的现象,又是社会科学的方法。[5]”陈向明评论说,叙事探究不是以一个问题开始,而是以一个研究者感到好奇的现象开始;“叙事地思考”即是用一种有着内在意义联系的方式来思考人类的生活经验和叙事探究活动本身[5]。

本文将尝试用叙事探究的方法研究中国新闻法制建设的历史与现实路径,只不过不会像社会学者那样对事件做田野式深描,只求将事件的来龙去脉叙述清楚。在这个寻求本质还原的过程中,在现实观照中,对于特殊事物或事件选取或创造(按照胡塞尔观点,这个事物可以是经验之物,也可以是没有经验的或想象的事物)显得十分重要;在书斋研究中,如何叙述这个事件便处于基础性地位。

二、“因事成制”:我国新闻法制建设中三个历史节点的共性特征

我们先来考察晚清至1949年之前的报刊创办管理制度,其中包括1905年前后、1930年初中期两个时间节点的制度变迁。

这期间的报刊法制主要有七个:1906年的《大清印刷物件专律》、1908年的《大清报律》、1911年的《钦定报律》(刊布时,有些报刊又称之为《修正报律》《修订报律》)、1914年的《报纸条例》、1930年的《出版法》、1931年的《出版法实行细则》、1937年的《修正出版法》。这些法规在创办管理制度方面以批准制为主,只有清末的《大清报律》、《钦定报律》和1930年的《出版法》采用注册登记制。而《出版法》的注册登记制是短命的,第二年(1931)10月7日旋即被《出版法施行细则》详尽地规范为批准制。所以严格说来,只有在清末两报律存在较为宽松的注册登记制,嗣后则被严厉的批准制所取代。《大清报律》之所以采用注册登记制,是因为受了日本1883年的《新闻纸条例》的影响。笔者能见到全文的日本于1909年公布的《新闻纸法》(稍后于《大清报律》、稍前于《钦定报律》),其中第四条就这么规定:“第一次发行10日以前,须将有关事项呈报地方官厅。”

即使同是批准制,也可通过比较看出新闻传播法规由1914年的较开明之管理制度逐步走向30年代较专制之管理制度的变化趋向。清末民初我国立法者取法日本,把新闻纸法与出版法分别制订,互相独立存在。于是1914年既有《出版法》,又有《报纸条例》。该年的《出版法》对图书的出版实行注册登记制,1930年的《出版法》规定在书籍发行时以两份呈送内政部增删,到了1937年的《修正出版法》则对书籍及其他出版品在出版发行时无任何限制。可见对书籍的出版管理呈日趋松懈之势。可是,对报刊的出版管理却不加放松,三个《出版法》对报刊一律实行批准制(笔者把1930年《出版法》的注册登记制视作事实上的批准制,因为有《施行细则》的司法条文限制,但其中又有曲折。详下文)。同时,申请登记手续日益繁难,关卡越来越多,主管登记批准之机构也日趋上层化,审批者权利越来越被强调,分级、分层管理意在严格限制报刊出版。

纵向地比较,只就媒体创办管理制度而言,《大清报律》和《钦定报律》有其不可否认的开明色彩和进步特性。这一开明与进步,乃清末特殊情势与事件促成学习日本所致,细数下来环环紧扣者是:1900年7月20日,八国联军侵入北京。第二天,慈禧化妆逃出北京。1901年1月,清廷上谕,宣布实行新政。同年8月,返回北京后的慈禧太后为了挽回颓局,宣布更改旧有法制,包括制定“集会言论出版之律”。1904年2月10日,日俄战争爆发。战争的转折点是,1905年5月27日至28日,远道而来的俄国波罗的海舰队在对马海峡同日本联合舰队进行了大规模海战(即对马海战),俄国舰队几乎全军覆没。随后日军又占领了库页岛的一部分。至此,大规模军事行动停止,日本取胜。日本以君主立宪的蕞尔小国战胜俄国那样一个专制大国,给清廷上下以很大的震动。清廷遂于1905年7月决定派载泽、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当年12月成行。到次年7月21日,五大臣先后回到中国。五大臣回国后提出需要紧急办理的三件事,其中就有:颁布“集会律”、“言论律”、“出版律”,对民众的集会自由、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进行确定和规范。1906年9月1日,在采纳了五大臣的奏章意见的基础上,清廷了预备立宪的上谕,宣布“仿行”。这一年的12月5日,清末立宪派开始结成组织推动君主立宪。1908年8月27日,作为预备立宪的重大成果的《钦定宪法大纲》颁布实施。1908年9月,宣布九年预备立宪,同意成立咨议院和资政院。

综上可见,立宪活动得以展开的一个直接原因就是1905年的日俄战争。在这样一种历史背景下,朝野上下要求制定新闻法制的呼声重新响起,清王朝也决定顺应历史潮流,着手进行近代新闻法制建设,有限度地开放报禁、言禁,给人们创办报刊的自由权利。在这期间,1906年7月或稍后(五大臣刚刚全部回国),《大清印刷物件专律》《报章应守规则》颁发;1907年8月,《报馆暂行条规》施行;1908年3月,直接参考日本报纸法的《大清报律》颁布;1911年1月,《钦定报律》颁行。两件大事――八国联军侵入北京引发“新政”、日本取得日俄战争胜利导入“仿行”――终于使得近代新闻法制建设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总之,正是这些“不堪”或“讶异”的事件促使晚清王朝放下身段,选派五大臣去“睁眼看世界”,而且眼睛越睁越大,以至于直接参考、移植日本的相关法律,从而在出版管理制度上有了“惊人的一跃”:从《大清印刷物件专律》《报章应守规则》和《报馆暂行条规》的批准制跃上了稍后两个“报律”――《大清报律》和《钦定报律》的注册登记制。

上述七个制度中有三个属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后两个法规的出台与中国国难有着密切的联系。实行注册登记制的《出版法》于1930年12月16日通过实施,但《出版法实行细则》推至次年10月7日才颁布,它明确,对报刊实行批准制管理。此时,“九一八”事变刚刚过去二十天,严酷的形势催生了严苛的战时舆论管理。1932年1月淞沪之战开战。国民政府在一片慌乱中临时决议迁都洛阳。为了换取舆论的支持,回应国人对言论自由的呼吁,召开国难会议,集思广益将言论自由与《修正出版法》的提案纳入政府的修法工作,放松对舆论的管制。《出版法》于1930年颁布,而1932年初旋即进行修正讨论,从颁布到修正时间很短,个中原因,除了《出版法》本身的不足与舆论的反弹,的确离不开“淞沪之战”这件大事所催迫的政治与军事形势。然而,1932年5月,《淞沪停战协议》的签订解除了政权延续危机之后,搁置对《修正出版法》的讨论,重新颁布《宣传品审查标准》,收紧对舆论的管制。总之,《出版法》作为官方颁布新闻出版的行为规范,其修正始末及对舆论控制的松紧程度基本上与涉及政权的核心事件共同消长。1935年7月12日,紧承《宣传品审查标准》之精神的《修正出版法》经“立法院”多次讨论通过。它与1930年的《出版法》比较,内容管理方面的主要变动有:(1)延续1931年《出版法实行细则》的内容,将注册登记制改为批准制;(2)将主管官署由省级政府下调为县级政府;(3)战时禁载事项中,增加了政治和地方治安两项。对于这种加强新闻管控力度的做法,新闻界表达了强烈的反制行为。南京、江苏、北平、上海等地新闻团体与记者公会纷纷向中政会和国民政府请愿,要求复议《修正出版法》。同时,内部如胡汉民等人也公开批评《修正出版法》。在多方压力下,国民政府不得不对它重新修订。后来,1935年底,日本策划“华北自治运动”、“西安事变”后国共合作,卢沟桥事变引发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一系列事件使得新闻界与国民政府的关系由冲突转为调适,政府宣布开放言论,新闻界让渡部分权利。《修正出版法》的修订工作重新处于销声匿迹状态。但是,两年以后,政府借机在“七七”事变的第二天(1937年7月8日)让一再难产的、严苛的《修正出版法》终于得以实施。从1930年到1937年,国民政府的《出版法》的建设历程历经波折,仿佛坐过山车一般。期间经历了“九一八事变”、“淞沪之战”、《淞沪停战协议》签订、“西安事变”、“七七事变”等重大历史事件。每一个事件都对《出版法》的命运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由此可见,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新闻法制建设具有与具体时事相俯仰的鲜明特点。于此,还有一个反例可资证明。1947年,由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通过的《出版法修正草案》是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对出版法进行修正,但是,这一次就没有前一次幸运了,由于一片反对之声,加之又无核心事件能将分裂的人心暂时凝聚起来,所以只好无果而终。

我国新闻法制变革的最近一个案例是2008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以下简称《采访条例》)。但其源头应该追溯到2006年11月1日颁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以下简称《采访规定》)。

北京奥运会申办成功以后,全世界的新闻记者、特别是关心中国事务的新闻记者最关注的事项之一是,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实施的外国记者在华采访的待遇将会怎样?亦即,在奥运会这样高度世界化的事件中,中国政府如何保证信息的畅通无阻,并与世界通例保持一致,这就是《采访规定》的诞生背景和现实要求。在2006年11月1日这一天,各方得到了一份满意的答卷:《采访规定》遵循奥林匹克运动会惯例,为外国记者在华采访提供了相应的便利。但是,人们的关注并未到此为止。外国记者担忧,在北京奥运会结束近两月、北京残奥会结束的一个月后,即2008年10月17日《采访规定》自行废止后,他们享受的开放待遇,会不会于这一天戛然而止?如果按照惯行思路前行,“一切又回到从前”是顺理成章的事。但是,一些怀抱“覆水难收”心理的良善人士从心底里企望,中国政府能够“借坡上驴”地让奥运会时期的《采访规定》成为常态。如,《南方周末》曾经提问:“这个规定将到10月17日为止,你判断中国向外国媒体敞开的大门会不会在奥运后关上?”有关官员答:“《规定》是到17日就结束了,有关部门会出台新的制度衔接上。[6]”果然,2008年10月17日晚,外交部新闻官员举行中外记者会说:10日18日,《采访规定》自行废止的当天,《采访条例》颁布施行。《采访条例》延续了《采访规定》的开放精神和做法。至于三个制度的内容详细比较,因为笔者已有论文论及,故在此不再赘述。

三、历史境遇在现实中的展开:“因事成制”路径的现实生命力

在多事之秋需要法律的快速应变,新闻法亦不例外。乱世之事不再有,但风险社会里的事件变幻无穷。约110年前、80年前、8年前的历史遭遇不可复制,但是,即使“太阳每天都是新的”,而温暖一仍其旧,历史事件的本质性意义无疑会在现在和将来得以复现。

现在的社会是一个充满风险和变数的社会。风险社会的根本特征是个人生活与社会秩序的不确定性。一般认为,风险是“关于某一事件/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对发展目标的影响的描述”[7]。风险既来自客观现实,也可能源于现代性的制度和观念。根据吉登斯、贝克等人的观点,“晚期现代性”造成了世界范围内时间与空间的“脱域”,主体间直接的、面对面的互动已转换为主体“无需在场”。于是,在交由专家决定公共生活的年代,一切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就随之而来[8]。

风险社会无疑给法的确定性带来了冲击。法的确定性是相对的,风险是绝对的。风险社会里法的不确定性的功能性诱因在于,法律的滞后性。法律的滞后性造成法律在重大的危机事件中的无能为力。在法治社会里,应对如此重大风险却又必须依靠法律。此时,如果还将法律视作一个封闭的系统、自足的体系,我们要么变得手足无措,要么依赖于行政决断,而这又是与法治精神相违背的。所以,法律需要建立弹性化机制,即,随着经济基础和社会情势的发展变化,法律为了保持其现实性和生命力,也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和修改。中国学者说,法社会学家卢曼似乎发现了在法律规范和社会现实的边缘存在着“曲径通幽”的门扇,提供了作为规范的法律与作为事实的外部环境互相沟通的线索和津梁[9]。这一“门扇”和“津梁”就是风险事件。所以,“我们有必要把风险管理纳入法学研究的范围内,把所谓风险社会的现实化作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个前提。[9]”

当今中国社会还是一个同质化程度降低的社会。一方面,社会成员之间生活境况严重分化;另一方面,社会成员的观念多元化、思想活跃化。这两方面的变化导致各阶层、各群体间的社会主张与利益诉求日益复杂,甚至彼此冲突,进而带来中国法治建设很大的复杂性。“在此背景下,传统的法治理论与知识既难以为当代中国法治现象提供恰当的解说,更难以为当代中国法治实践提供有效的导引,由此而产生了从中国现实出发,进一步审视法治的内在矛盾,探索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应有机理的现实要求。[10]”同质化降低,异质化突现,偶在事件、例外状况成为当前社会里的“常量”,而对于这些新“常量”如何以法制去规范之,是摆在领导者面前的巨大课题。职是之故,应对异质化社会的新闻法制建设的应有机理,有何现实要求?这正是当政者需要深入思考的。“因事成制”思维无疑是这一思考的具体表现,是“再造政治”以主动担责的具体作为。事实不仅是法律变革的外在压力,也是法律革新的内在资源。

第8篇:简历摸版范文

随着移动终端、智能设备快速普及,并逐渐融入人们的生活,SOHO用户的打印需求也在快速发生变化,用户群到打印机本身甚至售后服务都在发生变化。

佳能(中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小川一登在近日举行的佳能新品会上表示,空间上,消费者更多地将打印机摆放在起居室而非过去的书房和卧室,因此,他们希望打印机能更好地与家居环境相融合。随着智能设备的普及,使用打印机也不再是年轻人的专利,孩子、老人都可以已经成为打印机的使用者,对于他们来说,打印机操作越简单越好。除了对产品本身有要求,消费者对产品的售后服务也提出了更多要求。

外形家居化

为了满足SOHO用户对打印机外形的需求,本次佳能了4款突破魍炒蛴外观的产品,包括腾彩PIXMA高品质照片一体机奢华版TS9080、精致版TS8080、实用版TS6080和标准版TS5080,它们采用了简洁的盒式造型与框架设计。

TS9080的机身采用不同颜色和材质搭配的设计思路,红色镜面盖板和与黑色纹理侧板相间,带来了强烈的视觉对比,紧凑的机身更符合现代家居环境。TS8080共有黑、白、红、棕4种时尚的颜色供用户选择,机身相比上一代产品MG7780体积缩小了约20%,所占空间减少了约15%,在节省空间的同时体现了时尚的简约风。

“佳能作为一家有着数十年产品开发经验的公司,技术上已经比较成熟。以前我们更多的是追求如何添加新的功能,后来我们慢慢发现,单纯的添加新功能好像并不能完全满足用户的需求。我们开始思索新的问题――如何让用户能够方便地使用这些功能,提高这些功能的效率,提高用户使用功能时的体验。” 佳能(中国)影像打印扫描产品亚洲总部高级总经理山崎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始终在思考的就是两个问题,一是如何让打印机的机身变小,另外一个就是如何让它的外形看上去更美观。为何外观这么重要呢?打印机无论是否在使用状态,都需要占用一定的空间。它的存在感是非常强的,可以作为家居生活的一个摆饰、一件家具。因此我们认为它的颜值要高,不然摆在家中不仅影响家居美观还很占地方。作为一个颜值高、能够很好地融入家居风格的产品,无论它是否在打印,都能够给用户一种非常美好的感受。因此我们今天的新品都是能够融合在很多客厅装修风格中的,不仅颜值高,而且体积小,打印性能也很强。”

功能智能化

随着智能设备的普及,人们对操控的要求越来越高,触摸屏的引入成为了大势所趋。本次的新品中,高品质照片一体机TS9080、TS8080、TS6080均采用了触摸屏设计,操作更加简便。特别是TS9080,屏幕尺寸达到5.0英寸(TS8080为4.3英寸,TS6080为3.0 英寸),屏幕尺寸堪比智能手机。而且,TS9080、TS8080、TS6080、TS5080的屏幕还可以调整角度,每个人都能找到适合自己的角度。值得一提的是,TS9080和TS8080在收到打印指令之后会自动开启屏幕,出纸托盘也将自动弹出,在关机时出纸托盘会自动收缩,既实用又酷炫。

“其实不单是打印机,为了让用户拥有更好的体验,我们在很多产品上,都在考虑应用触摸屏,因为用户已经习惯了触摸操作的感觉。以前都是采用按键式操作,但这种触摸操作方式,才更符合用户的使用习惯。” 小川一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能说佳能的打印机向手机操作方式靠近,而是现在人们已经习惯于这样的操作模式。佳能一直将用户的感受放在第一位,为了提升用户的感受,所以才在打印机和其他产品上,采用触摸操作模式和大屏幕。”

除了触摸屏,这代新品在很多影响用户体验的方面都进行了改进。“在进纸方向方面,原来是从前端进纸,现在增加了后端进纸,这是考虑到用户的使用感受进行的改进。”山崎学补充道,“除了在硬件方面的变化以外,我们同时为新品附带了一些软件,而且还对之前的App也进行了改进。另外,在各种能够提高用户体验的软件研发方面,我们也做了很多工作。”

在连接方式上,新品也进行了升级,TS9080、TS8080、TS6080、TS5080、E478、MG3080全部支持同步操作Wi-Fi连接功能和无线直连功能。值得一提的是,TS9080、TS8080、TS5080还支持SD卡的插卡照片打印。

为了让用户输出的照片更具个性,新品新增2种支持纸张的规格,其中,TS9080、TS8080、TS6080、TS5080、E478、MG3080支持正方形尺寸(127mm×127mm)照片打印,TS9080、TS8080、TS6080支持ID卡尺寸(91mm×55mm)照片打印。TS9080、TS8080、TS6080还支持身份证复印功能,满足用户日常办公需求。

另外,TS9080、TS8080、TS6080、TS5080、MG3080、E478还支持通过PIXMA 乐享云打印数独游戏和访问Creative Park趣印乐园,用户可以创作出有趣的节日卡片、纸模型、剪贴簿、艺术作品和日历等打印作品。

输出品质更好 打印成本更低

在打印品质上,7款新品都采用了佳能独有的FINE打印头技术,TS9080和TS8080采用了6色混合墨水系统(颜料黑、染料黑、红、青、黄、灰),特有的灰色墨水能够实现更加平滑的颜色过渡,照片输出效果更好。TS6080和TS5080采用了5色独立式双黑墨水系统(颜料黑、染料黑、红、青、黄),MG3080、E478、E418则采用4色一体式FINE墨盒(黑、红、青、黄),E478、E418新增的迷你装彩色墨盒CL-58S,为家庭用户选购墨盒带来了更多经济的选择。

“我们一直都致力于减轻用户的打印成本。我们做了一个分类,大约有两种用户,一种用户是打印数量非常多的,另外一种就是打印量比较少、偶尔打印的用户。”山崎学表示,“我们始终在考虑如何提供最经济的解决方案,我们针对打印黑白文档较多的和打印照片较多的用户推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

值得一提的是,TS9080内置了时下流行的创意滤镜功能,拥有古典、复古、影院等9种创意滤镜,用户可以直接在打印机上将自己的照片美化然后进行输出。

服务简单化

第9篇:简历摸版范文

“无感设计”就是将五官感觉视觉、听觉、触觉、嗅觉、味觉之间相互沟通、相互交融的一种设计方式。

2平面设计中的触觉体验

视觉和触觉是人类最发达的两种感官,与视觉设计不同,触觉更加敏锐。将触觉引入平面设计,就是使原本二维的平面设计逐渐向三维空间转变。现今国内外的设计领域,都尝试采用材料通过身体的触摸产生不同的感受,来引发人们内心敏感和细腻的情感。而材料的肌理和纹路,不仅能为视觉形式提供更加新鲜的血液,也能将身体的感受直接传达,这时的信息便能得到快速有效的提炼。比如,当触摸到柔软的材质时会给人一种温暖的感觉,当触摸到大理石时会给人高贵典雅的感觉。现代平面设计中经常用到的材质是纸质,不同的纸给人们的触觉感受都是不同的,人们在能够在进行触摸或翻动中感受作品传递出来的不同信息。人工肌理也是现在常用的设计手段,其作用是通过触感的体验来实现作品信息的传递,使作品变得有趣。像是果汁的包装上采用将纤维固定到纸上,通过人工材料的加工使包装的质感与原型及其的相似,看似水果的肌理又偏偏是一个方形果汁盒的样子,让人不禁想要伸手触摸。简单的仿水果肌理设计,完美地体现出流畅的自然外形,使其突出产品自身功能,冲击人们的眼球。触觉的融入使平面设计增添了活力。

3平面设计中的听觉体验

除了视觉、触觉外,人类还有一个重要的感觉通道———听觉。听觉是人们交流信息、沟通情感的桥梁。日常生活中听觉的大多经历是以声响和音乐为主。将听觉体验加入到平面设计中,可以使人们在感受视觉信息的同时接收到听觉信息的传达———声音,听觉和触觉相互作用,能让作品表现得更易理解和生动。在书籍设计方面,听觉上的表现尤为突出。日本设计家杉蒲康平先生说过:“翻动书本时,纸张会因摩擦而发出声响。字典纸发出的是哗啦哗啦的尖锐声响,而宣纸发出的则是犹如积雪一般细微的沙沙声。”由此可见,书籍因纸的材料和质感不同,而带给人不同的听觉体验。有些设计师在设计书籍时会在内加入了铜版纸、金箔之类的材料。当读者翻动书页的时候,清脆的纸声会给读者听觉上的刺激,使人们对阅读产生更大的兴趣。而有些书籍在设计时会运用了加厚的毛边纸板,翻页时给读者一种厚重、沉闷的感觉,使书籍给人一种深厚的历史感。

4平面设计中的味觉和嗅觉体验

味觉是人的口腔因受到食品对器官的直接化学刺激而产生的感觉。在市面上的设计作品中,有味觉体验的设计比较少。嗅觉可以通过识别气味唤醒人们对某种事物的记忆,人的嗅觉可以识别一万种气味。研究发现,嗅觉比视觉更容易使受众产生刺激,并且相对于其他四感来说,它在人们的记忆中保存时间是最久的。在一定程度上味觉和嗅觉为设计添加了真实感和具体感。在平面设计中添加嗅觉,可以更直接的传递信息,并且能够消除视觉传递时带来的信息想象空间,使信息一目了然,比如当我们拿到一个用竹筒包装的茶叶时,当人们在发生视觉和触觉活动之后,一般都会拿起来放到鼻子下面闻,这就是嗅觉的作用。有的面包包装设计师就很好的利用了人们的嗅觉活动,他们会在包装盒上面扎上小洞,让面包的香气透过包装发散出来,以此达到吸引消费者的目的。在平面设计师的创意下,将嗅觉融入到设计中也会提升人们对某件商品的诱惑力。记得之前见过这样一组海报,其主题是环保,意在呼吁大家关心自然环境,作者巧妙地运用大量的纤维碎片和烧焦的棉线编织,当人们看到这些烧焦的棉线和残缺不全的碎片是脑海中就会自然联想到烧焦的味道,这种方法更能突出主题。正可谓是事实无味,心中有觉。

5结语

在人与人、人与物的沟通交流中,是以人的感官为载体的,现如今设计已经不再局限于视觉设计的范畴,人的每一个动作或者手势,都体现着人的内心世界,因此,设计师更应该对人的知觉体验仔细琢磨。随着现代平面的发展,设计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设计的体验过程也逐渐复杂,设计师们一直都在追寻新元素的运用与融合。“五感”的有效运用为设计带来了更多趣味化和人性化的体验。虽然在平面设计中视觉始终占据着重要地位,但随着“五感”在设计中的不断发展,材料在设计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它为五感设计的形式化表现提供了可循的途径和表达媒介。现代平面设计科学合理的运用材料,发挥出材料的特性与美感,会为设计开拓出一个更加开阔的空间。

参考文献:

[1]原研哉.设计中的设计.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11月1日.

[2]吴沙沙.艺术设计在感官视觉的简化与传达.大众文艺,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