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对地摊经济的新看法范文

对地摊经济的新看法精选(九篇)

对地摊经济的新看法

第1篇:对地摊经济的新看法范文

关键词:乐视网 影视版权直线摊销

一、引言

在知识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里,无形资产对企业财富积累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变得更加重要。版权作为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财务报表中的确认与披露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的信息解读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预测都有影响。准则制定机构应全面考虑报表使用者的需求,细化和完善对无形资产后续计量方式的规定,提高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对报表使用者的有用性。

影视版权摊销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解读。优酷网、爱奇艺等视频网站在采用加速摊销法下导致企业经营结果为亏损,而乐视网采用直线摊销法使其公布的2011年度财务报表显示“2011年公司营业收入达5.99亿元,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达1.31亿元”,直线摊销法在期初为乐视网带来了更高的利润,这一做法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质疑。

二、无形资产研究现状

在我国,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在国际上,无形资产是指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主要包括无形资产的摊销、减值损失的确定。对无形资产摊销有直线法和加速摊销法。在加速摊销法方法选择上,可以仿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如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或某些创新方式进行摊销。

在知识经济背景下,无形资产的地位越发重要,然而在财务报表上并未体现出来。Lev(1989)认为,财务体系不能确切反映企业日渐增多的无形资产是近几年以来造成财务报告质量下降的主要原因。根据相关实证证明,不同的无形资产对企业业绩的影响是不同的,因此不同的无形资产对会计信息价值相关性的影响可能是不同的。无形资产在财务报表中的确认与披露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的信息解读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预测都有重大影响。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和减值准备的不同选择会导致不同的影响。蔡报纯、李远志利用图形对比法提出各摊销方法差异影响着企业对无形资产成本收回,加速折旧法下无形资产成本收回更快的观点。

对于版权等无形资产的摊销,《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企业应当选择适合本企业的摊销方法,使得摊销与预期经济利益实现方式相一致,并且一致地运用到不同会计期间。对在线视频网站而言,版权作为无形资产中的一部分是视频网站公司总资产中最重要的部分,其摊销方式因企业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不尽相同。在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中使用资产组为基础估计资产回收金额时,由于资产组减值的会计处理离不开估计和预测其中不乏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使得资产组概念的引入无疑增加了会计实务操作技术难度,且Y产组减值确认基础难确定,现金流量难预测,折现率难选择。

由于不同的无形资产后续计量方法会产生不同影响,本文将探讨乐视网的版权后续计量方式的合理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三、乐视网直线摊销方式分析

(一)乐视影视版权的基本情况

乐视网于上市前3年开始投资影视版权,以获得正版影视版权收入及其分销业务收入。2010年初公司影视版权的账面原值5 851.01万元,累计摊销1 068.80万元,账面价值4 782.21万元。公司上市后,不断加大影视版权的投入,具体见表1。

其后,公司对影视版权的投入不断增大,其占总资产的峰值甚至超过50%,具体见图1。

(二)乐视对影视版权的摊销政策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影视版权的摊销方法主要有直线摊销法和加速摊销法。直线摊销法是指将版权成本在其授权期限内平均摊销到每年,而加速摊销法是指在版权授权期限内在第一年摊销更高。

乐视网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采用直线摊销法进行摊销,并按收益项目将版权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但每年年终进行复核。

(三)乐视影视版权摊销方式理论研究

乐视网结合互联网视频行业特征和公司自身特点,着力打造“平台+内容+终端+应用”的“乐视生态系统”,以内容为基础,加强相关增值服务的开发及应用,但版权分销收入和视频服务收入仍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对于无形资产摊销,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本文通过调查消费者对乐视影视观看热度期限证实消费者对影视的观看热度是逐年递减的,乐视网第二、第三年的收入跟第一年的收入不在同一水平线上。另外,消费者对新剧的消费水平更是远远高于老剧。这些,本文将通过具体数据进行佐证。因此,乐视对影视版权采用直线摊销法与其预期经济利益实现的方式不匹配。

(四)乐视影视版权摊销方式实证分析

针对乐视网版权分销收入和视频服务收入的实现方式是否直线的,设计相关问卷,得出以下数据:

在调查群众会看几遍喜欢的电视剧中,数据表明369人中选择不会重复观看自己喜欢的电视剧人数高达153人,占比41.46%;369人中选择会最多再看一遍自己喜欢的电视剧人数为51人,占比13.82%;369人中选择会最多再看两遍自己喜欢的电视剧人数为41人,占比11.11%;选择会看三遍自己喜欢的电视剧人数为52人,占比14.09%;而选择会看四遍或四遍以上自己喜爱的电视剧人数为72人,占比为19.52%。详见表2。

根据问卷数据显示,在电视剧热播时,有149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5分,占比 40.38%;有102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4分,占比27.64%;有22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3分,占比5.96%;有31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2分,占比8.40%;有29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1分,占比7.86%;有36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0分,占比9.76%。详见表3。

根据问卷数据显示,电视剧热潮刚过,有59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5分,占比 15.99%;有33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4分,占比8.95%;有49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3分,占比13.28%;有51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2分,占比13.82%;有54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1分,占比14.63%;有123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0分,占比33.33%。详见上页表4。

根据问卷数据显示,电视剧播放5年后,有48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5分,占比 13.02%;有23人看电视剧崆橹甘为4分,占比6.23%;有51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3分,占比13.82%;有50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2分,占比13.55%;有53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1分,占比14.36%;有144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0分,占比39.02%。详见表5。

根据问卷数据显示,电视剧播放10年后,有42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5分,占比 11.38%;有33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4分,占比8.94%;有32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3分,占比8.67%;有29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2分,占比7.86%;有47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1分,占比12.74%;有186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0分,占比50.41%。详见表6。

根据上述数据可得出结论,人们在电视剧热播时热情指数最高,在电视剧热播过后,热情指数将会下降。换言之,乐视网版权分销收入和视频服务收入的实现方式并不是直线的,采用直线法摊销并不符合其经济利益实现方式。

四、结论

对无形资产的摊销,《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根据研究数据表明,人们对影视作品的热情是逐年降低的,即影视作品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应该是逐年递减的,因此,使用直线摊销法对影视版权后续计量来说是不合理的。在此,本文对版权摊销方式选择的总结及建议如下:

(一)准则执行者应客观负责

虽然在准则允许的范围内独立的会计主体有权选择恰当的会计处理方式,但是在实际选择会计处理方式时在线视频网站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充分考虑到不同会计处理方式对投资者、债权人等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影响,选择与自身经济利益实现方式相符的会计处理方式,真实公允地披露自身利润。在财务报表无形资产信息披露中,在线视频网站应本着谨慎性原则,选择恰当的后续计量方式,不高估资产与收入,不低估负债与费用。

(二)准则制定者应细化准则

当前会计准则对于无形资产的规定中并没有与无形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相对应的摊销方法的具体要求,这将为企业利益操控提供便利。在乐视网的无形资产披露中,其最重要的无形资产――版权,对于版权的摊销年限与具体方式均未进行披露,这样对外部利益相关者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建议修改后的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应对无形资产披露具体化,对不同类型的无形资产采用不同的摊销方式,并明确表明选择该方式的理由,从而降低企业操纵财务数据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殷丽杰.谈共用无形资产价值摊销的方法处理[J].财会月刊,2015,(14):64-65.

[2]伍亚梅,毛家义.论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创新――运用指数函数y=ax建立无形资产摊销数学模型探讨[J].天然气经济,2006,(05):23-25+78.

[3]苏治,魏紫.企业无形资产资本化与分析师盈余预测: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J].会计研究,2013,(07):70-76+97.

[4]薛云奎,王志台.R&D的重要性及其信息披露方式的改进[J].会计研究,2001,(03):20-26+65.

[5]汪海粟,方中秀.无形资产的信息披露与市场检验――基于深圳创业板上市公司数据[J].中国工业经济,2012,(08):135-147.

[6]蔡报纯,李远志.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思考[J].财会通讯,2016,(07):70-73.

[7]宋彩群.无形资产出租摊销会计处理探讨[J].财会通讯,2012,(25):59-60.

[8]崔立红.影视作品版权与视频网站间的利益博弈――公共政策调控之研究[J].知识产权,2012,(10):54-60.

第2篇:对地摊经济的新看法范文

【关键词】地摊经济;地摊管理;法律途径

地摊市场,类似于国外的跳蚤市场。只是跳蚤市场一般为旧货市场,经过多年发展,其经营模式、经营时间得到了政府和市民认可。中国目前的地摊市场既有旧货售卖,但更多的是首次上市的商品和服务。地摊市场已成为各个城市必不可少的一道风景线,各地针对地摊的管理措施也是五花八门。

一、地摊现状分析

就西安目前地摊市场而言,地摊经营现状可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1.就地摊从业者主体而言:主要包括进城农民、失业或无业市民、在校大学生等人群

这类从业人员的一个主要特征是,他们基本没有太多的谋生技能,他们的日常生活也没有多大的社会保障。因为从业者自身经济能力极为有限,摆摊这种经营模式不需要太大的资金投入,无需缴纳场地租金、营业税费,一般也不产生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经营成本。少则几十多则几百就足以做好开业前的准备工作,平常周转资金也只需几十到几百元而已。从事地摊经营,从业者没有太多的经济压力,任何有此意愿的人都可以轻松开业。当然投入产出是成正比的,地摊每天的营业额也有限,从业者每月的收入一般也不会有多高。

2.就地摊存在的地域范围而言:摆地摊不需要固定经营场所

为了更好的营销业绩,地摊一般都出现于城市主干道两边人行道上、商业繁华地带、居民小区周围等人流量大的地段。为了降低成本,从业者不会选择任何可能收取管理费用的地方。如果摆摊地点要交费,无论是交给城市管理者、市场管理者还是路面管理者、城中村村委会,这就该归入比较正规的集市,不能再把他们当地摊来看待了。真正的地摊从业者会躲避一切形式的收费,他们没有固定的营业点,摆摊工具也是简单而实用的,最常见的是准备好四角提前系有绳索的布块或纸箱,遇有合适地点就临时开摊,遇有城管检查等紧急情况,随时收起绳索迅速撤离,等紧急情况解除,他们会临近再找一个方便的地方继续开摊售卖。也有推着三轮车摆摊的,一路走一路卖,同时也准备随时为紧急情况而收摊撤离,或为更好的售卖业绩而随时更换地方。

3.就地摊市场售卖的对象而言:地摊上售卖的对象五花八门,有二手货,更多地摊售卖的则是新商品

从大的类别上看,地摊售卖的货品包括服饰类、餐饮果蔬类、日常用品类。这些货品与正常市场上售卖的同类商品相比,质量并没有太高的标准(但未必就全不合格),并且大多价格低廉,所以能吸引相当多的低收入人群。另外有些货物在地摊上购买比正规市场更便利更划算,比如糕点等方便食品、果蔬类、手机挂件、手机贴膜等地摊上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相比正规商店里售卖的同类货物,真算得上物美价廉。所以在地摊上消费的人群也不全都是生活水平不高的低收入人群。

二、地摊经济给城市管理带来的法律问题分析

地摊经济有其自身特性。从业者身份不固定,售卖商品来源不一,有从批发市场低价进货的,也有自产自销的。地摊给城市经济生活带来了便捷,同时给城市带来的管理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

1.人员流动性大,给正常社会秩序带来的冲击

地摊从业者大都没有固定收入,摆地摊的目的只是为了取得一份养家糊口的收入。既然首要目的是谋生,自然是做什么挣钱多就干什么,什么东西销路好就卖什么,什么地方摆摊能吸引顾客就摆在什么地方。对他们来说,每天在不同地方干不同的事情是很正常的。为了躲避城管的检查,他们发明了很多应对城管检查的有效办法,包括摆摊工具都是为应对城管专门设计的,每天和城管人员玩“猫捉老鼠”的游戏已经是他们日常经营内容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除了经营场所不固定之外,他们的生活住所也不固定。为了降低生活成本,除大学生能够住在学校宿舍外,其他地摊经营者大多租住在城中村。近两年西安二环内城中村几乎拆迁殆尽,这些从事地摊经营的人的住所也随着一次次的拆迁向离城中心越来越远的郊区转移。

地摊经营场所的不固定,从业者日常住所也不固定,这不但给政府管理地摊经济带来了很大的难题,也对政府管理社会秩序带来了更大的考验。从积极方面来说,一个人在一个城市生活一年以上,就可以说这个城市是他的惯常住所地了,但随时可能搬迁住所的现实使得这些地摊经营者很难作为城市的一员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给本地居民的各种福利。从消极方面来看,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国家对公民有一系列管理措施,包括治安管理、计划生育管理、居民收入统计等等,要实现这些管理效果,与公民居所相对稳定、积极配合政府调查是密不可分的。但现实中包括地摊经营者在内,大部分常年生活在底层的居民都无法享受其所在城市的福利待遇,同时也成了当地社会秩序不好的替罪羊。这种结果的出现显然跟这些人的日常流动性大、不懂得该享受哪些权利更不知道该如何享受这些权利的生活状态有很大关系的。

2.地摊所处空间场所的特殊性,给城市交通、环境、居民生活秩序带来的负面影响

为了追求客流量,地摊不可能摆在背街小巷,除非这些地方的地摊有了一定的规模。但摆在城市主干道两边的地摊无疑会挤占人行道,把行人和人力车逼上快车道,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同时因为地摊的随遇而安,保洁人员也无法及时清理地摊经营中造成的垃圾,这无疑会造成一定范围的环境污染。摆放在居民小区周围的地摊既占道又污染环境,同时也对附近居民的出行和生活秩序造成了负面影响。曾几何时,大街小巷随处可见的凉皮米线摊就饱受附近居民诟病。虽经大力治理,但这一现象仍未绝迹,只是大多改成了晚上出来营业,虽方便了部分居民的生活消费,但给周围环境、生活秩序带来不利影响却并未杜绝。

3.地摊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较差,给消费者权益带来的不便

地摊货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形容某些商品价格低廉、质量没保障的代名词,这也完全能够反映出地摊消费者难以维权的现实。地摊上出售的日常小用具、服饰类商品如果质量不好,消费者最多损失几块或几十块钱,一般不会面临太大的安全风险。但如果从地摊上购买的食品类有问题,消费者除了遭受经济损失外,轻者可能因为食品不合格给消费者造成身体不适需要就医诊治,重者可能危及消费者生命安全。更为严重的是,很多地摊上出售的食品或提供的食品包装对人体的危害并非马上就能显现出来,这些劣质甚至变质食材或包装材料对人体的危害是长期累积形成的。加之摊贩流动性大,消费过程中没有任何证据会留存下来,这就使得消费者即使出现了不利后果,要么找不到地摊经营者,要么地摊经营者一口否认,或者地摊经营者根本没有能力承担法律责任。对消费者来说,在地摊上消费的后果就是,一旦受害要想维权是极不容易的。

三、地摊管理的法律途径分析

地摊的出现发展不是短期形成的市场行为,更不会在可预见的短时期内消失。虽然建国后有一段时期地摊的确曾消失,但那只不过是特殊时期的特殊表现,不代表当时已从根本上解决了地摊经济的存在。真正对地摊进行有效管理,需要从立法、执法等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1.加强立法,承认地摊的合法性

现有立法中如《个人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赋予不同的商事主体以不同的经营资格和相应的权利义务。但这些法律没有一个能够和地摊从业者相匹配。地摊因其特殊性也不能按照个体工商户来管理,让地摊从业者必须领执照才能开业也是不符合现实情况的。与地摊直接相关的法律目前仅有各个城市制定的关于城市市容管理方面的规定。而为了城市市容,各地对地摊几乎都是不能容忍的态度。

既然地摊经济有其自身特性和重要性,一味限制取缔又根本无法取得预期效果。与其让这种躲猫猫的游戏继续下去,不如结合现实情况,在立法方面首先承认地摊的合法性。由于各地城区规划各有本地特色,对于地摊的承认也需要各城市根据本地规划情况自行立法,划定特定区域专门留做地摊市场,并结合不同地摊经营范围的现实情况,从税费、从业资格、产品或服务质量、市场管理、营业时间、营业空间等方面对地摊做出不同于一般市场管理的规定,如专设果蔬早市、早餐市场、餐饮夜市、生活用品夜市等,使地摊取得合法地位,并在为居民提供生活方便的同时,将其对环境的污染、对周围社区生活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2.贯彻落实执法权限,使执法部门不再成为地摊的天敌

在各地通过地方立法确认地摊的合法地位后,凡在规定空间、时间范围内的地摊经营者,城市管理部门不得干预取缔他们的地摊经营行为,更不得处罚地摊经营者。对在规定时间、空间以外的地摊经营行为加大巡查力度,坚决取缔。

生存权是人的第一人权。在国家不能为农村居民、城市富余劳动力提供足够多的就业岗位的时候,只要这些公民不给国家管理和社会秩序造成更大的破坏,就应当允许他们以其有限的能力和财力自谋生路,而不是一味禁止取缔,否则更易引发社会矛盾。突尼斯一个小贩的命运导致国家政权的更迭,这样的事情足以引起管理部门的高度警惕。

在城市给地摊经济提供合法地位和竞争机会的同时,地摊从业者作为商业主体也需从长远考虑,摆地摊的目的不仅仅是解决今天的温饱,还要让地摊发展成为自己的一项事业,从街边进入到商厦。要做长久生意就必须注意个人形象、生意品牌、商业信誉等真正的商业问题。只有在城市给地摊以生存发展的空间,个人也能以积极心态面对这一份经营机会,地摊经济才能成为一个既能解决大量低技能人员就业的市场,又能成为方便居民生活的市场,成为一道体现城市活力的特殊风景。

参考文献

[1]韩民春.国外地摊经济的启示[N].人民日报(海外版),2010-6=14(第10版).

[2]李霞,上官鸣.地摊的经济学分析[J].企业导报,2010,12:5-6.

[3]马宁,朱美芬.和谐社会视域下发展“地摊经济”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0,9:100-101.

[4]阳奕.政策开禁:流动摊贩合法化,摆地摊也要讲营销[J].现代营销(经营版),2009(10):

22-25.

第3篇:对地摊经济的新看法范文

关键词:地摊经济;地摊商家;管理;牛排

1概述

2020年,全球因新冠肺炎病毒(2019-nCoV)的影响,各国经济均受到严重冲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2020年6月了世界经济展望报告,将全球经济增长预期下调至负4.9%,国家统计局公布中国第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同比下降6.9%的数据①。国家为了顺应抗疫下的经济发展需要,在2020年5月27日,中國政府中央文明办决定不将占道经营,马路市场,流动摊贩作为2020年文明城市测评考核内容。这个信息被公众和媒体解读为我国对“地摊经济”的松绑,随之全国各城市开始规范恢复和支持“地摊经济”。

然而,毋庸置疑地摊经济为百姓民众提供了一个几乎“0成本”的创业机会,平时只在商店售卖的商品也可出现在地摊,地摊商品种类多样,覆盖餐饮小吃、生活用品等行业。笔者经过实地走访观察发现,“牛排”作为承载西餐文化甚至在中世纪具有贵族内涵制作吃法讲究的食品,通过生产经营模式创新,如今也进入了地摊市场。笔者通过与商家进行深入探讨交流,发现了“地摊经济”潜在的问题,随后再通过“地摊牛排”的案例研究找寻解决问题的办法。

1.1研究方法

作者采用实地调查和深度专访的方式获取、整理并提炼信息;结合微观经济理论和案例分析剖析“地摊经济”的一般商品市场,案例分析“地摊牛排”在地摊市场的表现,最后对比和联合分析出“地摊牛排”带给地摊商家和管理者关于发展地摊经济的意见建议。

1.2研究对象

笔者选择自己的家乡(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作为研究地,研究地有“地摊经济区”可供笔者走访对比调查。本文研究以“牛排”为销售主体的实体门店和地摊店的两种模式下商品市场为案例分析对象,同时也假设出其他一般商品在两种经营模式下的市场做理论分析,并与前研究案例进行平行比对分析。

1.3研究目的和意义

学界已有研究表明,我国对“地摊经济”的松绑,必然能对国内就业和经济起到积极作用。然而,地摊市场的出现也会对原先市场的门店商家带来挑战。

本研究报告旨在支持地摊经济的背景下,借助微观经济理论,通过模拟地摊和门店一般商品市场的供需变化,分析出其背后问题。再探索“地摊牛排”为案例的市场变化并从中总结出经验和成果进行比照,力求起到窥一而全身、特殊到一般的效果,最后向地摊商家和管理者给予发展“地摊经济”对策建议。

2中国“地摊经济”历史演进和当今意义

任何一种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它的背景和历史根基可循,从它的历史演进出发,可更全面和理性的看待当前我国“地摊经济”的时代要求和使命。在当今中国,地摊经济虽以一种火热的势态进入大众眼帘,但追其根踪其实它早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就有雏形并慢慢发展绵延至今。

文章主要梳理其重要脉络,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最明显的出现商品剩余随之带来贸易的时间点就是商周时期,商时出现了专门交易的场所“肆”,普通平民在这里就是靠摆摊贩卖来偶尔卖些剩余商品;汉初时曾出现过活跃的地摊经济“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洪范》八政记载“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②;隋唐时曾出现“司市”即“城管”,唐后期集市发展普遍,出现草市、野市。然而,宋朝在中国古代经济算是最发达的朝代,没有太多官府限制,出现了“夜市”,设置“街道司”对地摊进行管辖③,而繁荣的情景《清明上河图》就是最好的佐证;明清出现商业资本的萌芽,小说《红楼梦》里关于街边摊贩的描写场景就是很好的说明。到现代改革开放后,地摊经济一直处于被管制的情况,虽如此据黄耿志教授推算,依然有1.14亿人从事非正规经济行业。

从古至今的经济形式的发展演进那都是每个时代博弈的均衡,在既有的地摊经济的历史框架下,笔者认为当前“地摊经济”的恢复意义重大。已有学者研究表明非正规经济可提升城市化进程,提供就业机会,减少城镇失业率。④在我国当前经济承压和就业下滑的情况下,“地摊经济”作为此前的非正规经济的一种形式,作用不需赘述。

然而,当前中国已进入新时代,其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和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地摊经济”则不再是古代农民经济背景下填补百姓普通供需简单交易的载体,更不是如往日被“一禁了之”的“单调”管制;相反,它在实现民族复兴的基调上,有着供给侧改革“减税降费”“三保”等智策的背景里,现在“地摊经济”重回舞台,必然意义非凡。市场的竞争不会可怜弱者,商品的供需在市场无形的手下有序分配,“地摊经济”商品市场的研究尤为重要,因为它的低成本低门槛给很多失业者或各群体带来创收机会的同时,它也分割着市场既有的资源,其潜在的问题是值得研究探索的。

3当前中国“地摊经济”潜在的问题

笔者通过在家乡(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地摊区域的实地游走和观察,发现了一个地摊市场的“新贵”——“牛排”,大众观念里它是西餐的代表,且从做到吃都很讲究,可如今以新的模式进入到“地摊市场”中,然而它在“夜市”里依然体现出它的竞争力,从实地观察的客流量统计它并不输其他“口碑”摊贩。经研究发现它的竞争力并不是直接和牛排实体餐馆一起竞争,企图共分市场,而是发挥一种“市场补充”与同行合作的效用,让消费者的多样消费需求更加得到满足,实现收益。“地摊牛排”在市场发挥其竞争力同时,同行实体店家的利益也未受侵占,这样的“地摊经济”是对市场的补充,想必是受市场欢迎和接纳的满足消费者的多层消费需求。

然而,在和“地摊牛排”的经营者深入探讨中发现了其他的一般性问题。地摊因为不收税甚至不缴费,或者缴费费率低廉的特点,低门槛给予了很多人创业经营的机会,同时他们的商品大多价廉物美。然而在短期市场总需求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地摊商家凭“低成本”的优势向市场输入商品则可能会与有铺面租金成本的同质商品实体门店产生直接的竞争,但如果向国家纳税的实体商家因为地摊经济的出现导致入不敷出甚至悄然退市,这局面也是管理者们不愿看到的,背后潜在的市场竞争的问题就是文章剖析的内容。

3.1研究假设与条件

从浅析的层面出发,不考虑实体店主税率和地摊商贩交通成本和设备成本等因素;同时为了使分析简洁且有代表性,本研究不对商家的产出和成本做细致深入的测算和研究;所研究的商品除了有特指外,研究对象均为一般商品(即商品价格和数量呈反比的商品);本研究也不考虑消费者收入的影响因素;本研究仅在市场商品的价格和数量两因素之間展开分析。

①因地摊低成本,行业厂商进出无障碍,因此在同质商品市场里它趋向于完全竞争市场,因此本文除了案例特点分析,其余的论述假设均基于完全竞争市场情况下进行。

②同质商品商家产出,引用Cobb-Douglas生产函数,K代表资本(capital),L代表劳动力(Labour),A代表生产率或生产方式的影响因素。

③同质商品地摊商家的生产成本只包含可变成本Cs=VCs,门店商家的成本包含固定成本和其余可变成本Cp=FC+VCp。

3.2研究过程

先模拟从售卖一般同质商品的地摊商家和实体商家存在的市场竞争和挤占问题探讨,再对比“牛排”行业的地摊商贩和实体店家的市场。

3.2.1假设售卖一般同质商品的地摊商家和实体商家,在经营时间有重叠的情况下,其一般供给需求均衡图如图1。

观察图1可知,如图所示,横轴为市场同质商品的数量,纵轴为同质的商品,供给曲线(S)需求曲线(D)当市场只有实体商家时,市场均衡点在(Q,P)。当市场加入了地摊商家后,市场短期总需求不变,但供给增加,供给曲线右移,市场的均衡点移动到(Q′,P′),意味着商品价格将会下降。

对于地摊商家,其的生产成本在短期只有可变成本,最直观就是不需承担高额的铺面租金,成本低,无租金压力,因此即使商品出售价格相对低,一般情况下这不仅不会对地摊商家盈利造成太大影响,地摊商家甚至会凭借价格低的优势,转为其市场竞争力。

对于实体商家,地摊商家售卖其同质商品,将会对其交易价格和数量造成冲击,商家甚至会选择降价。可商家应当权衡自身成本,商家的成本除了可变成本以外,还包含着每个月需缴纳的租金作为固定成本,从完全市场的利润最大化的角度思考(边际收益=边际成本),一旦边际成本低于平均成本,商家将会视情况考虑停业。此外,实体门店商家作为政府税收收入来源的重要群体,收益下降将导致税收下降。

其实,刚才我们分析的一般同质商品在实际市场的观察中发现有很多这样商品,且它们的地摊和门店的经营时间均会有重叠,于是潜在着地摊商品冲击门店商品供给“抢蛋糕”问题。例如,生活用品行业的口罩,地摊商家可以出售1元一个,而实体药店或生活用品店考虑诸多因素后定价口罩2.5元一个,同质的商品悬殊的价格,势必会对高成本的门店商家造成影响;类似的有实体花店和地摊花店,以及其他存在经营时间有重叠的实体和地摊营业的小吃,玩具等行业。3.2.1的研究分析虽是简单的经济理论推导分析,可是它却反映了在地摊经济的发展中,在商品市场需求既定的前提下,很多行业的地摊商品存在对同质商品实体门店造成供给冲击“抢蛋糕”的潜在普遍性问题。

3.2.2对比分析食品行业的“牛排”店,在实体店和地摊店两种情况下,经过实际统计调查,比照双方牛排的均价,将其实体门店牛排价假设是43元,地摊牛排价是25元。此外,进货渠道和材质一样,排除商品本身的成本差异因素。为了将市场的分析更简洁直观,研究假设当地市场只有1家实体牛排门店,且只有1家地摊牛排店,市场的商品供需变化分析如下:

①在只有1家“牛排”实体门店的情况下,商品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以及市场的需求如图2,它更趋向于垄断市场的图形,均衡量为Qp,均衡价格Pp为43。

②假设在只有1家“地摊牛排”的情况下,由于成本只有可变成本,且成本低,于是它的边际成本会相较平缓地向上延伸,随之市场均衡交易量会偏多,价格Ps=25偏低。

③综合图2与图3的对两个市场的单独分析,再结合门店和地摊“牛排”的实际观察和采访的经营状况,研究发现虽两者是同行业的两家店,但并未出现明显的量或价寡头博弈,反而两者因为各自的优势在满足着不同的消费群体和需求,并未出现3.2.1出现的因地摊市场而带来的与实体挤兑门店商店的挤兑的潜在问题。相反,他们更加偏向于更像是“牛排”市场的一次内部合作,因各自特长进行了一次价格歧视,最终服务了不同消费群体,支撑自身发展。

具体阐述,首先两者的主要营业时间并未出现叠加,门店的经营时间一般为下午4:30至7:30,而地摊店的经营时间为晚上8:00至次日凌晨1点,避开同时段抢客流的竞争局面;此外,两者的定价和服务方向不一样,丰富着市场供给满足着消费者不用的消费偏好,例如,出于各理由,偏向到门店消费舒适高雅的牛排用餐环境等门店提供的综合服务的会选择花高价钱到门店用餐。然而,部分消费者愿意让渡部分需求,偏向低价但也专注于消费牛排的“夜市”氛围的,他们会选择“地摊牛排”。

综上,无论是门店还是地摊牛排都满足着消费者的不同需求,我们又权且模拟把图2和图3叠加在一起,门店满足不了的消费需求由地摊来补充,最终社会总价值剩余提升,它接近垄断市场进行了简单的价格歧视,用两个价格水平满足着市场不同消费群体的消费需求。回归研究主题,因地摊市场的加入将社会消费者和商家的价值剩余都提升,当前地摊经济有望为提振经济、拓宽就业带来积极效应。

3.3研究结论

根据我国当前的地摊市场的情况,大部分商品的地摊商家同质商品的门店商家,潜在着商品竞争的问题。当市场总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地摊市场加入会提升商品交易量,使均衡价格下降,分割门店既有利益,甚至存在挤兑的风险。

通过地摊与门店牛排的对比联合分析,得到当地摊商品和门店同质产品存有潜在的合作和补充关系时,市场需求多样性会进一步得到满足,供需双方的价值剩余会得到提升,门店和摊店商家均可获利。

此外,研究发现,可将商品行业的经营时间作为划分点,利用经营时间的不同和生产模式的创新性,可甄选出有“合补关系”的同质商品,通过地摊商家对它的销售,充分发挥“地摊经济”的优势,扩大赢面,提高社会价值总剩余,满足多层次消费需求,为经济提效助力。

4意见与建议

根据本论文的研究结果,笔者将从发展地摊商品经济的角度主要给地摊商家和城市管理者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4篇:对地摊经济的新看法范文

(一)西方经济法产生的根源

 

通过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学习,对经济法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然而回顾此前的学习过程,发现我们最终将经济法产生的根源和理论源泉基本都归结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谈到国家干预经济的职能应限制在最低范围内,国家应该尊重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因此国家主要充当的是守夜人的角色。当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严重的市场价格失灵,私人垄断行为否定和扭曲价值规律,因而市场无法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资本主义社会爆发周期性经济危机。凯恩斯开始强调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逐渐发展成为“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协同并用。可以说经济法的诞生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纯粹由民商法调整市场经济遇到障碍的必然结果。它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要求国家干预市场和政府参与经济的反映;是经济管理的现代化与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必然产物。

 

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这个角度开始分析经济法,就自身而言受到很大启发,个人觉得这比从公私法传统的部门划分着手,理解得更为深刻。因为从公私法传统的部门划分入手,得出的结论,就是经济法属于第三法领域,或说社会法,是“公私交融”之法。虽然这种观点可以凸显出于传统法律部门的区别,然而进一步分析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时就会陷入困境,比如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如果停留在传统的部门划分标准,其实很难作出明确分割。

 

(二)中国经济法产生的根源

 

以上主要是对于西方经济法发展历程的简单分析,中国经济法产生的路径与它们有所不同。中国是从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逐渐向市场体制变革,这种变革集中地说,是从国家管得过多过死向国家依法科学管理变革,突出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地位,但从不否弃国家管理社会经济的职能。尤其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区域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大,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的发展中国家。因此要实现国家发展和民族复兴,绝不能仅仅诉诸市场机制,让市场放任自流。必须将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和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密切结合起来,缺一不可。虽然中国与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发展历程不同,甚至可以说是相反的道路,西方是从自由放任到国家干预,中国是从国家管得过死到放松管制,回归市场机制,但可以称得上是殊途同归,达到最终理想的目标,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辅之以适度的国家干预,国家干预更多地是保障市场机制的有效发挥。

 

二、经济法的实践问题分析——从对比中美小摊贩治理的角度

 

贩夫走卒,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却一直受到诸多限制。在中国,城管与摊贩似乎成为了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有越演越烈的趋势。2006年8月11日,河北来京人员崔英杰在海淀区卖烤肠,因被没收三轮车而与海淀城管分队副队长李志强发生冲突,致其死亡。最后事件以授予李志强“烈士”称号,崔英杰被判处死缓结束。关注此案件,就可知崔英杰并非凶煞恶魔,而是一名曾获得“优秀士兵”的队伍军人,此类事件不得不说是当前制度造成的悲剧。

 

最近在网上也出现了一个很热的有关小摊贩的新闻:“洛阳大叔美国大学门口摆摊”,讲述了不懂英文的洛阳人谢云峰在哥伦比亚大学门前当摊贩的故事。此新闻一出,引发了热烈的谈论。将目光投向发达的美国,小摊贩并非是中国城市独有的问题。其实在美国许多城市,售卖各种小吃、饮料、水果甚至旧书各色商品的小商贩在街头巷尾随处可见。以纽约为例,纽约市政当局对小摊贩的卫生管理情况非常严格,也即“美国城管”实际上是地方卫生管理官员。纽约市政府网站上公开细致入微的规范街头小贩的规章制度。如要想在美国申领餐车执照,第一步是要得到卫生部门的售卖许可,再者申请者必须通过食品处理课程的考试,考试也包含中文版本。小摊贩违反管理规定而产生的罚款,首先要求自觉缴纳。如果不交,那么警察局会出面逮捕你。倘若发现无照经营的小贩,美国警察所做的也主要是开罚单,并将其名字进行记录,送至该地区的资料中心备案。并不会没收小贩的货物,大多数时候只是将人赶离售货地点。如果遇到同一个人屡罚屡犯,根据详细的信息备案,将可能遭遇铁窗之灾。当然,纽约摊贩也曾引发争议。曼哈顿34街的街道代表认为小摊贩有碍市容市貌,一度希望能够把他们驱逐出去。而为小商小贩主张权利的组织则反问:您希望您所居住的城市只充满星巴克和豪华大厦,还是那个城市允许那些个人企业家和移民者作为街头商贩的存在,哪种城市管理更让人们充满希望呢?此问题同样拷问着我们每一个人。

 

三、启示

 

这就是谢云峰的故事,对比崔英杰事件,不得不感叹中国粗糙的城管制度,和粗暴的行政执法。追问中国城管和小摊贩20年的游击战,小摊贩屹立不倒,根本原因在于旺盛的市场需求,哪里有市场,哪里就会有供给。城市管理中的摊贩治理,并非城市化进程中无法克服的“中国难题”,世界各地都曾经历过失业人群“摊贩化”,经历过从排斥驱逐到认同疏导。小摊贩的治理单单靠民商法和行政法的治理,效果不佳已经是公认的事实。因为小摊贩和购买者之间的交易,就是再正常不过的买卖合同。但如果不对其加以规制,其食品卫生和安全又难以得到保障。而行政执法的情况,显然是高投入,低回报,时常还引发群体事件,激化社会矛盾。因此,要治理小摊贩,就需要发挥经济法的作用,首先要正视小摊贩经济存在的合理性,保障小摊贩的正当权利,促进其自由竞争。与此同时,必须加强宏观调控和政府指导,规范小摊贩经济,特别是事先做好统筹规划工作。当前一个不争的社会现实就是,城市夫妻绝大部分是双职工,都忙于工作,生活节奏快,很难有大把的时间去菜市场买菜回家做饭,最方便的就是在下班途中就可以顺便购买,因此功能区的严格划分其实并不利于大家的生活,因此在城市区域规划之初就应该真正做到关注民生问题,从实际出发,应该给小摊贩留有生存空间,不仅有利于人们工作和生活,而且也可以从根本上治理影响市容市貌的问题。

第5篇:对地摊经济的新看法范文

一、地摊经济存在的缘由及其理想意义

黑格尔有一句名言“但凡符合理性的东西都是理想的,但凡理想的东西都是符合理性的。”地摊经济之所以持久存在、屡禁不止是有其理想缘由的。

1、劳动力充裕,就业形势严峻

由于国有企业改制,城市化进程加快等缘由,下岗失业人员不时增加,农民大量涌入城市,他们大多数文化水平低,没技术,没资本,成为生活在城市中的弱势群体,这些人为了在城市获得一席之地,取得必要的生存空问和经济来源,不得不选择起点低,获利相对较大的地摊作为其生存方式。依据我们的调查,摊贩中,有42%是无业下岗或待业人员,28%是属于本地农民自产自销。

2、社会保证制度不完善

依据我们的调查,有62%的被调查者表示摆地摊实为无法之举,本人没有工作,享用的社会保证和福利很少以至基本就享用不到,只能靠摆地摊来维持生计。这也是无以计数的摊贩存在的社会缘由。当前的中国,社会保证制度依然不是很完善,所存在的保证制度也仅仅只能维持极低的生活需求,摊贩即便享用到也只是一点补助,远远不能满足其需求,只能来摆地摊,过这种日晒雨淋,“摆”无定所,东躲的生活。能够这么推理,只需国度有健全的社会保证制度,并且这种制度惠及绝大局部国民,摊贩中的大多数还是不会选择这种生活的。

3、地摊买卖本钱低,利润空间大

众所周知,摆地摊所投入的本钱并不大,只需求找个人流大的空地,拿一块布或者几张报纸做铺垫,假如是晚上还需求一个照明灯,必要时在拿上一个小凳子,简单几件东西,再拿上少量资金进点货就能够开端停业了。相比于固定店铺,正轨商店,摆地摊不用置办固定资产,不用交房租,运输费用和簿记费用也十分少,本人给本人干活,不用雇佣劳动力,而且由于我国针对摊贩管理的政策和法规缺失,招致监管不力,致使很多摊贩能够偷税漏税。由此可见,摆地摊近乎没有时机本钱,所需的少量活动资金很多人也可以拿出来,本钱低,挣得的钱根本全都归为己有,利润空间很大。总之摆地摊是起点低,又有利可图,这样自但是然就吸收了很多没有工作的下岗或待业人员,以至上班族或大学生在闲暇时间摆摊。这也是各大城市地摊买卖屡禁不止的主要缘由。

4、便当快捷,可以满足局部消费者的需求

地摊多设在街道,居民区或人流多的路口,广场等中央,关于消费者能够说是触手司及,而且由于摆地摊灵敏性强,能够依据人动数量的几或人们的日常生活习气来自在的调整销售时段,最大水平的便当消费者。他们能够在晨练完毕或下班时以较低的价钱顺道买回蔬菜、瓜果、粮油以及其它各种小商品。既廉价又便当。而且由于经济加速开展,收入的不均衡带来了贫富差距,城市中有相当局部低收入群体存在,他们对商品的价钱需求弹性较小,买东西时对价钱锱铢必较,更希望买到廉价又适用的东西,地摊商品则以相对较低的价钱正好顺应了他们的请求。另外,低收入群体相对收入较低,购置力也低,只能多消费低层次商品,这也是地摊生意红火的一个重要缘由。

5、传播地域文化,展示城市人文景色

固然当前小摊小贩是城管的严令制止对象,但是地摊的历史不可谓不长久。早在北宋时期就有一幅传世名画《清明上河图》反映了当时商铺林立,摊贩众多的盛况,可见地摊现象也是渊源悠长,几年下来,它己不是单纯的经济现象,从某种意义上说,曾经成为一种文化的意味,代表着各地的习俗,特征,构成了一种特殊的对当地人的生活的解读,也成为当地人一种带着故土情结的记忆。上海社科院社会调查中心主任杨雄也曾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过“一座城市中存在小商贩能够使它更有神韵,在一些国度的生活区、旅游景点,小摊点是很重要的文化方式,但凡有底蕴、有文化的城市,他们的‘地摊’经济都是很兴旺的。比方在伦敦到了周末在一些固定的场所就会呈现小商贩云集的跳蚤市场,这不但是商品市场,同时也是一道人文景色。”

所以由此看来,地摊经济的存在有着十分重要的理想意义,它不只满足了低收入群体的消费需求,便当了城市居民的生活;而且反映了当地的风土人情,传播了城市文化;但是更重要的是“地摊是弱势群体的饭碗”,地摊经济紧紧维系着民生,所以引导好、管理好、开展好地摊经济是关系到民生建立和社会调和开展的重要问题。

二、地摊经济存在的消极影响

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不是圆满的,都有两面性,地摊经济也不例外,固然地摊经济紧系民生,但是它的一些负面影响也是不容无视的。

1、障碍交通,影响交通平安。地摊摆放的主要地点在人流量大的繁华街段、学校门口、小区门口,并且摆放的时间又是车流、人流顶峰期,因而很容易障碍交通,使交通愈加拥堵,从而引发交通事故。

2、污染环境,影响市容。摊贩的文化素质普通比拟低,不留意坚持地摊周边的环境卫生,塑料袋、包装纸随处可见,特别是瓜果蔬菜的果皮、烂菜叶遍地狼籍,严重污染了环境,影响了市容。

3、商质量量没有保证,食品类商品存在安康隐患。地摊上的商品固然价钱廉价,但常常是一些质量低劣的商品,特别是出卖的食品常常未经检疫,从业人员没有安康证,卫生没有保证,为疾病的传播提供了最佳途径,对市民的身体安康极为不利。

4、扰乱正常的经济次序。活动摊贩不交税、无停业执照,所售商品常常是“三无”商品,严重扰乱了合法运营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为冒充伪劣提供了市场,扰乱了正常的经济次序。

三、对地摊经济管理提出的几条倡议

地摊经济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是“市容”问题,而另一方面则是更重要的“民生”问题,所以我们不能对摊贩停止一味的打击制止,剥夺他们的营生手腕,而应该努力于民生建立,坚持“以人为本”,对地摊经济停止合理规划、科学引导,使地摊经济的正面效应得到最大水平的发挥,负面效应得以整治,从而促进地摊经济有序开展。

1、对地摊市场停止合理规划

地摊障碍交通、污染环境、影响市容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缘由就是地摊的随意摆放,因而假如我们对地摊市场停止统一的规划,划出“地摊区”,并且规则摆摊时问段,那么将有效的处理这个问题。经过调查显现86%的摊主支持这种做法。至于“地摊区”和运营时段确实定笔者以为应该到达以下三个请求:能给摊主带来经济效益;便当居民生活;不影响城市交通。

基于以上准绳我们对地摊市场的规划如下:

(1)空间规划

经过调查,摊主都愿意选择人流量大的中央摆摊,例如:各种文娱休闲场所以及商场的门前街道、大学以及住宅区左近等,所以我们应该留意这些场所,依据上述准绳肯定“地摊区”。“地摊区”肯定好之后,再在此根底上依据地摊运营的商品类型划定不同的商品区例如“水果区”“小吃区”“饰品区”“蔬菜区”等。并且还要依据周边的环境调整地摊区中运营商品的类型,例如在住宅区左近就应该主要开设“水果区”“蔬菜区”等。

(2)时间规划

至于对地摊的摆放时间的规则,我们要依据其所运营的商品的类型而肯定,例如住宅区左近的“蔬菜区”“早餐区”开放时间能够肯定为:早上7:00~9:00,“夜宵区”开放时间为晚7:00到10:00,这样既能够保证摊主的经济效益,便当居民生活,又能够避开~卜下班顶峰朗,保证交通畅通;而在大学或者商场左近的摊区由于主要运营的是饰品或者服装类商品,所以这些摊区的开放时问要定在人流量比拟大的时间段例如上午10:00到晚上10:00,总之要经过时问的规则确保摊土在规则的时间段里集中运营,既保证摊主收益又便当城管部门管理。

2、成立地摊协会

在目前的中国,小摊贩作为一个为数不少的社会群体,有其特有的“生存规律”和利益请求。长期以来,城市管理部门对其严加管制,地摊仍足遍地开花,城管和摊贩之间的矛盾也从未消减,所以单纯经过政府组织来管理地摊足不够的,成立地摊协会,增强摊贩的自我管理,构建政府和摊贩的沟通平台,完成外部管理和自我管理相分离,将是完成地摊有序管理的重要措施。在我们的调查过程中88%的摊贩反映假如本人遭到不公正的待遇,他们没有合法的程序和渠道停止申述,所以摊贩们电需这样一个组织求反映问题,维护本人的合法利益。此外西安市社科院研讨员张永春经过《西安摊贩生存情况调查》也呼吁西安成立摊贩协会,树立政府与摊贩的定期沟通平台。

笔者以为地摊协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与城市管理部门积极沟通,反映摊贩的意见和请求,与政府部门协商地摊运营规则,并且辅佐城管部门贯彻落实。例如监视摊贩能否在指定区域和时间段内停止运营,监视摊贩保证地摊周边卫生等等。

(2)维护摊贩合法利益,假如摊贩在运营过程中遭到城管部门或者别人的不合理看待,地摊协会担任积极谐和,假如谐和无效,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协助摊贩排忧解难。

(3)增强摊贩自我教育,进步摊贩素质,进步效劳质量:定期对其停止地摊运营培训,贯彻先进的运营理念,鼓舞摊贩以地摊运营为契机停止创业,开展民营经济,把地摊做强做大。

3、坚持“以人为本”,改善城管执法

摊贩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存在很大水平上在于生存的需求,理应给予一定的社会同情。但是经过我们对摊贩的调查访谈,超越三分之二的摊贩以为城管在执法的过程中行为很不和蔼以至粗暴。当然城管为了维护市容,增强管理,需求一些强硬措施支持,但是事实曾经证明这样的执法方式的确也没有收到良好的效果,所以在这个呼吁“以人为本”的社会环境下,我们的城管执法亟需改善。

笔者以为改善城管执法的措施如下:

(1)严把城管执法人员准入关。对现有的和行将进入城管工作的执法人员停止严厉的考核,只要品德良好,为人清正廉洁并且有一定的专业素质的人员才干进入,对不契合条件者一概肃清出局。

(2)增强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要定期对城管执法人员经行宣传教育,深化其思想观念认识,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开展观和城市开展的正确的政绩观。另外还要对其停止业务培训,改善执法态度,完善执法方式。

(3)增强监视。不只要增强自我监视,还要将城管的执法行为置于大众和媒体的监视之下,设立投诉电话,并且关于城管的违规执法行为要严肃处置。

(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到顿城管执法体制,明白城管部门的职责范围,谐和好与工商、卫生、交警等部门之间的关系。

4、鼎力开展社会消费力,完善社会保证制度

在调查访谈过程中我们理解到,很多摊贩摆地摊实属无法之举,由于没有工作,没有根本的生活保证,他们只要从事地摊运营,以此来赚取生活。由此可见,我们只要鼎力开展社会消费力,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完善社会保证制度,才干从基本上处理地摊经济。

(1)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妥善安顿下岗人员。城市下岗职工普通文化程度比拟低,所以我们应该拓展一些社区效劳行业例如家政效劳、早点效劳、公用电话、自行车管理、打扫队、送报纸等等。经过这些岗位的设置,使劳动就业与开展社区效劳相分离,妥善安顿下岗人员。

第6篇:对地摊经济的新看法范文

一、案例回顾:印度摊贩寻求立法保护合法权利

2010年英联邦运动会在印度举办。作为当时印度举办过的最大型体育赛事,为了向世界展示其整洁有序的国家形象,新德里的有关当局以无证经营的流动摊贩对运动会存在“重大安全威胁”为由,在运动会组织过程中对其进行了驱逐。在某次驱逐过程中,部分摊贩被警察拘捕,其中一名在关押期间因受虐待而过世,引起了轩然大波。摊贩们由此举行了大规模的抗议活动,眼看抗议活动未见成果,印度街头小贩联合会代表全国摊贩将新德里政府告上了印度最高法院,要求其维护全国摊贩的合法权利,停止无理的驱逐活动。在历时4个月的审理之后,印度最高法院判决否定了新德里政府的驱逐行为,认为“街头叫卖是宪法保障的权利,小贩诚实经营的自由和尊严不可剥夺”,并敦促政府尽快出台相关保护摊贩权利的法案。印度摊贩的维权之路漫长而艰辛,自1972年开始,印度摊贩就开始以团体联盟形式表达诉求,集体维权。2004年,在妇女自我雇佣协会(SEWA)等社会团体的不断努力下,印度政府终于制定了“街边小贩政策”,开始为摊贩权利提供保护。2009年,印度住房和城市扶贫部门起草了“保障生计及管理街边售卖议案”,要求印度各地出台保护摊贩的相关政策。然而这些仅仅是政策规定,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强制效力。2012年,在印度最高法院的压力下,《街头贩卖(居住地保护和街头摊贩管理)草案》终于在各方人士的努力之下进入了人们的视野。2014年3月5日,《街头贩卖(居住地保护和街头摊贩管理)法案》正式出台,印度摊贩的权益从此终于在法律层面上获得了确认。

二、中印两国摊贩的生存现状

根据印度住房和城市扶贫部门的统计,印度全国大概有一千万的街头摊贩,他们中的大部分属于城市新移民以及失业工人,家庭都比较贫困。他们每天需要工作10-12个小时,通过贩卖熟食、蔬菜、水果、生活用品以及其他一些手工制品来维持基本的生活。“对小贩充满敌意,并不是当前印度的一个新现象。”《印度快报》说,“尤其是城市管理机关、白领阶层以及富人们。”在中国,摊贩群体呈现弱势化。近年来,城市化进程加快,农耕土地减少,机械化代替手工劳作,这使得农村剩余劳动力过剩,许多农民不得不选择到城市发展。然而,由于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尚未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他们无法满足市场的需要,选择易操作、无需太多劳动技能的流动摊贩成为优先选择。除了农民,摊贩中另一重要组成部分则是失业工人。根据人社部的统计,到2015年一季度末,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05%左右。由于各种因素,摊贩们总是无法很好的融入到城市的主流生活中去,于是,他们成为了徘徊于城乡之间的边缘人。作为非正规的就业形式之一,摊贩的非固定性、简易性、廉价性等使人们对摊贩形成了某种共识:无证经营、卫生状况差、污染环境等。因此,城市管理者更倾向于把他们视为城市不发达的标志,严重阻碍了城市的建设与管理进程,使其无法建设成为一个一流的国际大都市。为了塑造所谓的城市形象,城市管理者纷纷选择以建立城管队伍为基本手段,取缔驱逐摊贩来表述政绩。于是,摊贩与城市管理者之间的矛盾变得越来越深,两者之间的冲突越来越多。然而,中国与印度摊贩相比,面临着更加严峻的生存环境———对于维护自身权益的话语权的缺失。印度的摊贩们依靠维权联盟,集结成团体向政府共同表达诉求,维护摊贩的合法权益。小商小贩有了自己的组织,就不再是任人欺负的散兵游勇。而中国摊贩们群体经营分散,缺失必要的凝聚力,当面对侵害时,往往只能依靠社交媒体的曝光来引起社会的关注,失去这些,他们的力量就变得无比微薄。

三、摊贩现象存在的道德法律性分析

(一)摊贩就业无碍道德

道德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形成的特殊意识形态,是一种判断好恶、良善的价值标准。道德观念产生于经济关系交往之中,正是为了解决经济关系中的冲突与矛盾,才有了道德这一价值判断。道德观念具有稳定性,从古至今,从东方到西方,总有一些道德观念是具有普世性的,被人们普遍接受的。同时,道德观念也具有一定的阶级性,“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道德观念的发展应以社会发展最大化作为原则,而一项制度的合道德性必须表现为,在既定的条件下,最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类精神生活提高,其表现出来的经济关系与其追求的经济利益,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为了保护一部分人精神权利却以损害一部分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或者是为了秩序或者是效率而忽视一部分权利的救济,终将因缺乏以社会发展最大化为原则而受到道德指责。贩夫走卒,自古以来就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穿梭于大街小巷之间,往来在商铺住家之中,街头摊贩们依靠自己的勤劳付出,或出卖劳力或依赖手艺,维系了基本的生计,承担着养活家人的重担。街头小贩自力更生,不偷不抢,他们无畏自身的缺陷,不痴等国家和别人的救助,用自己的劳动创造财富与价值,他们本身极富尊严,应该受到人们的尊重。脱离社会背景空谈道德,让摊贩们在连生存都举步维艰的情况下还要保持维持秩序、保护环境的高度自觉,不仅不现实更显得可悲,这样的道德纯粹是虚伪而空洞的“伪道德”。另外,摊贩经济存在政治和经济正当性。首先,摊贩的存在推动满足了普通市民对于生活基本物质的需要,为人们带来了更低价更方便的物质获取途径。其次,摊贩的存在有利于更充分的利用城市空间,他们让一些城市的区域充满了活力。最后,摊贩的存在提供了很大一部分的就业机会,帮助实现了一部分人们最初的创业梦想。摊贩拥有的以上优点早已足以弥补他们因破坏市容而带来的损失,根据社会发展最大化的原则,摊贩的存在才是符合社会的更大利益,因此他们并无碍于道德,城市管理者彻底取缔摊贩的制度才是有待商榷的。

(二)对摊贩存在的“违法性”探讨

英国法学家约翰•洛克说过:“法律的目的不是要废除和限制人民的自由,而是要保护和扩大人民的自由。……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1.摊贩与城市管理者权利的法理冲突摊贩与城市管理者权利的冲突指的是摊贩的生存权与城市管理者执法权之间的冲突。作为一个自然人,生存权指的是人的生命得以延续的权利,它包括了生命权、健康权、休息权、劳动权,以及获得生活救济的权利等。城市管理者的执法权来源于权力机关的授权,而权力机关的权利来源于人民的赋予,来自于人民权利的让与。摊贩作为自然人,本就有着其不可剥夺的生存权,有权通过劳动,获得收入,维持基本生活,并且在生活处于困难时,有权获得救济。摊贩的存在有其不可忽视的客观背景,受教育程度低、缺乏必要的技能、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使得他们很难在城市中找到一份足以维持生存的工作。而从事摊贩这种门槛低、简单、易操作的工作,成为了他们无可奈何的选择。作为城市里的弱势群体,摊贩本该获得来自社会更多的救济。但他们不坐等社会的救济,选择依靠自己的劳动,实现自己的生存权,本该收获社会的敬意。然而,摊贩在实现自己的生存权时,却往往附带着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而这些会造成对其他公民权利的实现。摊贩在吆喝叫卖时会产生噪音,在沿街摆铺售卖时会占用公共交通,在清洗必要工具时会造成污染等等。于是,城市管理者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就需要站出来对他们进行管理规制,这就使得管理者的执法权与摊贩的生存权之间产生了冲突。而这种执法权在得不到有效制约时,总是会向着扩大化发展,使得两者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由于公权力是一种超越在个人之上的公共力量,它有着巨大的规模效益,可以通过强制手段使义务得以履行。因而公权力是保护私权利最有效的工具,这是其他权利保护措施无法相比的。城市管理者的执法权属于这种公权力,其权利来源是包括广大摊贩在内的人民的权利授予,人民将自己的权利过渡给管理者,为的是管理者可以从人民利益角度出发,更好的服务于人民,而不是让其剥夺自己最基本的生存权。城市管理者可以合理的规制摊贩的售卖行为,对其进行管理疏导,却绝不是对其权利进行侵犯。2.立法滞后的现实困境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城市管理者与摊贩之间的冲突在新闻版面中屡见不鲜,究其原因,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立法的滞后性。首先,对摊贩进行管理的权利属于城管部门,然而城管部门本身的法律地位尚未得到明确。城管部门的综合执法权,指的是依旧有关法律规定,将部分行政机关的权利相对集中后赋予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和国务院一些文件的规定赋予了城管部门在处理关于城市管理事务时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然而,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城管部门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法律一方面赋予了城管部门行政执法的权利,另一方面却没有赋予其行政主体的资格,这使得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尴尬处境。其次,我国目前尚未有一部对城管部门的执法权进行具体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缺乏统一的执法依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大多也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条款,执法者缺乏统一的规则可循,使得执法难度加大,执法效果降低。为了更好的落实城管执法,各地依据其各自不同的客观需求对摊贩进行管理,使得不同地区的执法体系有较大的差异,缺乏执法的系统性。最后,城管部门的执法队伍建设有待完善。由于城管本身的法律定位尚未确定,使得其人员的招录、编制没有统一的标准。执法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执法效率低下,暴力执法事件频发,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执法队伍的信任感,从而更加抵触执法。综上所述,我国现有的针对摊贩的城市管理体系仍然存在着很多的法律问题,城市管理者与摊贩之间的冲突有迹可循。

四、综合评析

第7篇:对地摊经济的新看法范文

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与累计摊销的区别

(一)性质目的不同

无形资产摊销是指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在其使用寿命内进行系统合理地分配。累计摊销是“资产价值损耗的计量”,它把无形资产的价值按照一定标准分摊到无形资产预计可使用的期限内,以实现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属于成本的分配手段或分摊过程。摊销表示的无形资产价值的减损,主要是由于无形资产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而形成的价值转移,它可以从业务收入中得到补偿。而无形资产减值是指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无形资产作为资产的一种,意味着“未来经济利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实质上是从“资产是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进行定期比较。当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确认无形资产发生了减值,要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从而调整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以使账面价值真实客观地反映实际价值。无形资产减值所表示的价值减损,主要是由于企业外部环境或内部因素的变化而引起的,与生产经营的关系不大,它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由此可见,计提摊销是对无形资产价值的分摊,并不表示无形资产价值的实际减少。尽管摊销,特别是加速摊销,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反映诸如技术进步等因素带来的资产贬值的作用,但这并非摊销的主要作用,摊销不能及时反映与调整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的偏差;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正是在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的基础上,以一种更灵活、更及时的方式,确保无形资产现时价值计量信息的有用与相关。因此,也有人认为计提减值准备是对历史成本的修正,反映了无形资产当前的价值,是一种资产计价的手段。

(二)理论基础不同

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理论基础主要是使无形资产符合资产的定义。而当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减至账面价值以下时,由此所形成的减值已不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因而应将这部分减值从无形资产价值中剔除,并将减值列入当期损益。无形资产摊销的理论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会计假设。会计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权责发生制要求企业对收入与费用的确认应当以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发生和影响作为计量的标准。无形资产能在较长的时间里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而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价值将随时间的推移而消失,因此,要将其无形资产价值按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分期计入费用,而这正是权责发生制具体要求的体现。

(三)核算原则不同

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是以谨慎性原则为依据的。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将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其账面价值,体现了“谨慎”思想。无形资产摊销是以配比原则为依据的。无形资产能在较长的时间里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而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价值将随时间的推移而消失。《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这种将摊销金额与其产生的经济利益联系起来的思想,正是配比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运用。

(四)核算范围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并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则不应摊销。而计提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规定,对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时,才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进而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五条中进一步明确,当存在“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等七种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当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由此可见,计提摊销的无形资产范围不包括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而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范围恰包括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所以,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范围比计提摊销的无形资产范围要大得多。

(五)计提时间不同

无形资产摊销的计提通常是按月进行的,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的成本或当期费用,属于因正常时间推移在不同会计期间的成本或费用,具有系统性和关联性;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通常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减值)或年末(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减值)根据实际减值测试情况来进行,在并无证据表明减值已发生的情况下,不必作账务处理,因此不同会计期间的减值损失与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系统的联系。

(六)计提方法不同

对无形资产摊销的核算,《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规定,首先,判断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对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存在摊销问题;其次,确定摊销期间。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的整个期间内进行摊销;再次,选择摊销方法。企业应当根据无形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来选择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生产总量法、车流量法等;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同时,又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企业还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处理。

而对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规定,首先,无形资产减值的测试。当无形资产不能收回账面价值时,减值损失就发生了,就应当对其存在减值的迹象进行判断;其次,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再次,减值损失的确认。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可见,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没有象摊销那样有多种可选择的方法,它主要是于期末通过对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的估价、分析比较、判断来进行计提的。

(七)计提基数不同

无形资产摊销是以无形资产成本(原值)减去预计残值后金额作为摊销基数,并在估计确定的使用寿命年限内计提摊销的。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

(1)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2)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应注意的是,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但因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无形资产摊销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摊销不作调整。由上可见,无形资产成本(原值)使用寿命、预计残值等都是事先确定好的,属于带有一定主观性的会计估算。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则是针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而言的,在期末时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原则来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而可收回金额是依据核算日前后的相关信息确定的,不可事先确定。可见,相对摊销而言,无形资产减值这种估算是事后的,客观一些,不同时间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八)纳税影响不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可以在税前扣除。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也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而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主要指经报税务机关批准提取坏账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都不得扣除。这就表明无论企业采取什么样的资产减值准备政策,在税收法规上均不予承认,从而避免对所得税的冲击。可见,企业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是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它对所得税数额没有影响,但是因为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会影响摊销数额的变化,从而会形成纳税的暂时性差异。

(九)账务处理不同

无形资产的摊销与日常经营管理息息相关,是经常发生的,所以其摊销额直接体现在企业的经常性费用中,提取时借记“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无直接关联,导致减值的情形也并非是经常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确定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尽管无形资产减值与摊销有着上述种种区别,但它们不是孤立的,而是彼此联系,相互影响的。

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与累计摊销的联系

(一)两者的金额大小相互影响

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额的大小会影响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数额的高低,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也实实在在地通过改变摊销的核算基数而影响摊销额的多少。另外,它们还反映了这样一种关系:“无形资产成本(原值)”减去“累计摊销”等于“净值”:“净值”再减去“减值准备”等于“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这最后得出的“账面价值”,可以理解为此时此刻该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也是“累计摊销”的修正与补充,它们共同反映着无形资产的现时价值。

(二)两者的作用都使得无形资产账面价值降低

从资产负债表上看,“累计摊销”与“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账户都是“无形资产”账户的备抵项目,都表现为无形资产价值的减少。当无形资产摊销时,则是将应摊销金额记入“累计摊销”账户的贷方;当无形资产发生减值时,通过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来减少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以上关系的公式表示为: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无形资产原价(成本)-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三)两者的结果都会影响企业当期利润的减少

从利润表上看,无形资产当期计提的摊销金额计入“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账户;当期发生的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确定的无形资产减值损失,按应减记的金额计入“资产减值损失”账户。无论是“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还是“资产减值损失”,它们都是损益类账户,其最终都要结转计入“本年利润”账户借方,从而使企业当期利润减少。

(四)两者的核算都需要借助会计职业判断

第8篇:对地摊经济的新看法范文

【关键词】生物制药企业 无形资产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指出: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由于人们生活水平和质量的逐渐提高,促进了生物制药企业对新药品品种生产开发能力的重视,生物制药企业在购买和投入研发新技术和新品种的资金逐渐加大,无形资产已经成为药品制造企业资产构成中的主要部分,如何正确核算无形资产成为正确反映药品制造企业资产、费用、利润的重要因素。

一、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

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第一,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第二,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而其价值的计量需考虑以下几种方式:

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

二、生物制药企业无形资产核算的特殊性

现代生物制药企业是集科研、生产与销售为一体的知识密集型企业,其产品从科研立项到批量投产,一般需要7年时间。就单个产品而言,科研开发费、新产品试制成本、广告费用、其他费用等投入约需数千万元。根据新准则,将“研究”定义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他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将“开发”定义为“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它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生物制药企业研发业务复杂、风险大,要把企业的研发活动清楚地划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显然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尤其是对于本身并不精通科学技术的会计人员来说,这项工作更是难上加难。面对生物制药企业的这种特殊性,现行会计制度无法正确反映产品的投入产出及企业的盈亏状况。

根据2006年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主要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分别处理。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他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它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简称研究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简称(开发支出),在能够证明下列各项时,应当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从技术上来讲,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具有可行性;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具有市场或该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时,应当证明其有用性;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的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的计量。表面上看起来新准则已经很完美了,但可以预见,一旦展开实际操作则新准则的相关规定会变得令人很难把握。尽管新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将“研究”定义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他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将“开发”定义为“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它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无形资产研发业务复杂、风险大,要把企业的研发活动清楚地划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显然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尤其是对于本身并不精通科学技术的会计人员来说,这项工作更是难上加难。此外,新准则对开发阶段的支出只有在同时满足五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无形资产。但这五个条件,例如“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时,应当证明其有用性”;“……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等,往往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做出客观合理的判断。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和减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应在取得的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平均分期摊销。摊销时间可以按照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二者皆有规定的按孰短原则处理,皆无规定的按不超过10年进行摊销。无形资产摊销期限的确定更注重的是依据合同或法律,这就可避免某些企业人为地延长或缩短摊销年限,调节成本费用,以达到调节当期利润的目的,从而保证了会计信息的质量。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只有表明无形资产减值的迹象全部消失或部分消失,企业才能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账面额。要避免企业利用减值人为调节企业当期利润。

新制度和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即摊销方法采用直线法摊销费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这样规定笔者认为有不妥之处。

首先,从无形资产的定义看:“无形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这说明企业持有无形资产的目的具有多样性.有的是用于产品生产有的是服务于经营管理还有的是为了出租给他人使用。由于持有无形资产的目的不同,受益对象不同,其摊销费的列支渠道也应不同。用于产品生产的其摊销费理所当然地应成为产品成本的构成部分;用于经营管理的其摊销费应由行政管理费用负担;用于出租给他人使用的其摊销费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与其他业务收入相配比。因此,不应简单地把无形资产价值摊销全部计入管理费用。其次,采用直线法摊销无法将收益与成本进行合理的配比,也有悖于摊销的实质。我们知道无形资产在经济寿命期内给予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常常初期很大随后会逐渐衰减,特别是对于更新速度比较快生物制药企业等尤为如此。

药品制造企业投入开发出新品种的经济价值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如技术进步、市场需求变化、同行业的竞争等,因此一方面其预期的获利能力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其究竟能为企业带来多大的经济利益也具有难以辨认性。由此可见,药品新品种投资是一个高风险的投资项目,投资的成功率不高,而且已经取得成功的项目可能因为技术进步或偶然的经营失误而失去应有的作用。在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中已有人提出了加速摊销法的概念,因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防止投资风险,因而更能适应无形资产本身特点要求,使加速摊销法的应用成为可能,但目前并不为企业会计准则所允许。

四、新准则无形资产会计处理规定对生物制药企业的利与弊

在知识经济的今天,各国对研究与开发的投资都在不断增加。经合组织成员国平均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已占其各自gdp的2.3%。生物制药企业也不例外。

1、对企业有利之处

(1)开发费用资本化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开发费用本质上是资本化支出,具有明显的后效性。在开发经费投入后,其效果可能要经过数年才能体现出来。由于管理者的任期并不是永久性的,如果把开发经费支出作费用核算,该项支出的增加必然会引起本期利润的下降。管理者不愿因为业绩下降而引起投资者的不满,也不想看到“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结果,于是就减少开发经费支出。这样短期利润数字可能比较好看,却损害了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而资本化处理则会纠正这种倾向,并保持企业技术上的领先优势。(2)开发费用资本化能更客观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开发支出为企业的投资者和其他财务信息使用者提供了关于企业革新活动进展和成功可能性的信息,将开发费用加以资本化后作为无形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可以向投资者传递企业管理层对无形资产预期收益评估的信息。(3)开发费用资本化有助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是企业管理的最终目标。从近年来美国、日本、香港和中国等地股市看,科技类股票的市盈率普遍高于其他各类股票的市盈率,这说明“科技含量”已成为企业价值的组成部分。(4)开发费用资本化会增加企业进行技术开发的动力,也就能更多地增加企业的价值。开发费用资本化符合会计处理要求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开发活动成功取得的回报数额巨大,回报期较长,而开发费用在开发期间往往金额较大,若一概作费用化处理,那么开发期间的利润相对就低;而开发成功后在该成果受益期间的利润不仅因没有分摊开发费用相对偏高,还会因研究成果产生效益而增加,这样一来开发期间和受益期间的收与费用就严重不配比。在开发成功后产生经济效益的期间,与收益配比的费用为零,就会影响核算的正确性和企业不同期间经营成果的可比性,不利于企业对不同期间经营业绩的评价。

2、不利之处就是在一定的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无形资产研发业务复杂、风险大,要把企业的研发活动清楚地划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显然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尤其是对于本身并不精通科学技术的会计人员来说,这项工作更是难上加难。另外,新准则增大了企业利润操控的空间。企业内部研发活动中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开发阶段的支出是否满足准则所规定的五个条件等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因而新准则的这些规定客观上增大了企业盈余管理的空间。企业只需“合理”地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也就决定了研发支出费用化和资本化的分界点,从而轻松达到其操纵业绩,进行盈余管理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马德林、朱元午:无形资产会计研究中的问题与改进[j],会计研究,2005(4).

第9篇:对地摊经济的新看法范文

关键词:零交易费用;新制度经济学;方召;文化制衡

中图分类号:F127.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59(2009)05-0130-04

一、问题提出:零交易费用真的不可能吗?

交易费用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范畴。对于交易费用的界定,尽管略有分歧,但他们都普遍坚信一个事实:现实中交易费用不可能为零。科斯指出:“迄今所阐述的观点都假定在市场交易中不存在成本。当然,这是很不现实的假定。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合约,督促合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这些工作常常是花费成本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也就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在科斯看来,交易费用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市场交易是有代价的,市场价格机制的运行是有成本的。

交易费用在现实世界中不可能为零,已经成为新制度经济学家的共识。斯蒂格勒说:“与没有摩擦力的物理世界一样,零交易费用世界是―个稀奇古怪的世界。”张五常也指出:“市场本身是一种制度,如果交易制度成本为零,市场就不会出现。像其他任何制度一样,市场被制造出来在其他约束条件下降低交易成本。”

交易费用由新古典经济学家的假设为零走向新制度经济学家的为正,标志着二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区别。有人将这一区别比作物理学中牛顿时代和爱因斯坦时代的区别。“从绝对时空走向相对时空,是物理学走向现实世界的一步,从零交易费用的世界走向正交易费用的世界,使经济学获得了对现实问题的新的解释力。”

然而,在现实世界中,零交易费用真的像新制度经济学家那样假设的不可能吗?人类千变万化的经济行为与经济实践真的可以在经济学家的理论中得以规训吗?这似乎仍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方召“无人菜摊”:一个零交易费用的特例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区内的台江县方召乡,是一个苗族聚居的古老村寨。这里除了有古朴、纯真的苗族文化风情之外,近来“无人菜摊”又再一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方召乡政府离县城10多公里,无人菜摊就在乡政府驻地旁。

因离县城近,方召乡没有统一的集市,三四个肉摊,七八个蔬菜框就组成了一个简易市场。除了肉摊有人值守外,菜摊前却是空无一人。菜筐里的蔬菜都已清洗干净,整齐的堆放在筐里。小白菜、小葱等蔬菜还被一一捆成小扎。没有标价,也没有人看守,交易双方全凭“诚信”。据《贵州日报》报道,这种“无人售菜”的模式在当地已延续了数十年。每天清晨,当地村民把从地里采摘下来的新鲜蔬菜挑到这里,自己就到山上千活去了,傍晚回家时才把摊子收走。虽然“无人监督”,但当地人却都能自觉依行情把适当的钱放到筐里,收摊时,筐里有多少钱摊主也从不去计较。记者注意到,在菜摊前不时有几个小孩在一旁玩耍,但也不去拿菜筐里散落的钱币。当地人说,无人菜摊存在了几十年,从来没有发生过只拿菜不给钱的事,它在见证当地淳朴民风的同时,也成了当地一道独特的风景线。

方召无人菜摊虽然是一个简易的交易市场,但是在这个简易的交易市场中交换,几乎没有任何交易费用。在这个市场中,不需要明确交易主体,不需要讨价还价,没有合同的签订,也无需督促合约的履行。对于卖方而言,甚至无需货物保管,无需花费时间。这里的交易成本为零,但却并没有像张五常所说的“市场不会出现”,也没有像斯蒂格勒所说的“是一个稀奇古怪的世界”,相反,这里的人相互信任,和谐相处;既没有因监督缺失而导致秩序的混乱,也没有城市中的那种物欲横流、商业诈骗、背弃合同等违约行为。在城市市场中,为维持一项交易的成功,必然要付出巨大的成本。而在方召,人们却几乎不知道交易费用为何物,这其中折射的文化现象无疑是值得反思和借鉴。

三、文化制衡:零交易费用存在的可能

对于科斯、张五常这些生活在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都市中的经济学家来说,方召所发生的一切是否一个只存在于想象中的神话。然而事实证明,在许多远离主流经济的边缘山区,尤其是贵州少数民族山区,这种现象的存在绝非―个罕见的个例,它的存在绝非偶然。如在侗族地区,也曾经存在人们将自己由于交换的农产品放在框中挂在约定的树上,需要的人只要将与商品大概等值的钱放在筐中,即可取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

方召地区的商品交易尽管不能作为市场经济零交易费用的普遍案例,但是无人菜摊的存在,昭示了零交易费用在市场交易中绝非不可能。

市场经济中的交易费用为什么不能避免?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交易费用存在的原因很多,如威廉姆森认为是取决于三个因素:受到限制的理性思考、机会主义以及资产专用性。

但从深层的原因来看,新制度经济学家都普遍坚信,交易费用的存在与人的本性密切相关。“威廉姆森说,人的本性直接影响了市场的效率。市场上交易的双方不但要保护自己的利益,还要随时提防对方机会主义的行为。每一方都不知道对方是否诚实,都不敢轻率地在对方提供的信息的基础上作决定。机会主义的存在使交易费用增加。他认为,人的机会主义本性增加了市场交易的复杂性,影响了市场的效率。交易的双方不但要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且随时要防范对方机会主义的行为,甚至要防范同行的侵权行为。因此,交易过程中发生在商检、公证、索赔、防伪中的费用即交易费用就会增加。”可以说,交易成本经济学借助有限理性和投机这两个概念,把握住了人类的本质特征。张五常也认为交易费用的存在在于人性中最大化行为的存在,他说:“个人效用最大化有利于社会,因为它给所有的人带来好处。但是,当我们偷窃、欺骗撒谎、偷懒或违背诺言时,这同样是最大化行为。诚然,如果我们所有的人是完全诚实的,交易成本就会低得多。”诺思指出:“财富最大化的行为假设是经济理论的基石,它也是这另半个经济理论的基石。这个假设假定个人在缺乏约束的情况下,会竭尽所能,力求使财富最大化。”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对财富最大化的最求,人性中的这些弱点,决定了要用一系列的契约、法律监督来约束人的“损人利己”行为,这就决定了交易费用的产生。其实,以上观点实质上也包含了一种潜在的假设:即人只要克服了这些弱点,交易费用还是可以避免的,只不过经济学家根本不相信人会而且能够克服这些弱点。

然而在方召,人们为什么能够克服人性中的这些“利己”的弱点,而建构一个完全诚信理想的社会呢?方召无人菜摊的存在,首先要解决几个先决条件:一、菜的价格无需讨价还价而达到双方接受的程 度;二、买方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自觉实现现金支付;三、支付后的现金在无人保管的情况下不被他人窃走。这三个先决条件,不仅是考验买卖双方的道德自觉、诚信自觉,同时也是考验整个社区所有人行为。换言之,它考验着整个人的道德理性如何约束自己的利己私欲。

方召地区所发生的一切不可能在繁华的城市商品经济中存在,也不能在经济学家的理论中存在。方召人如何实现这些经济学家认为不可能的事情的呢?那就是文化的制衡,习俗的制衡。

在方召所处的黔东南苗族、侗族地区,由于交通的长期闭塞,经济发展的滞后,故而较少受到域外文明的冲击,尤其是域外商品经济的冲击。在这些地区,人们关注的并不是使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是强调整个民族整体的和谐生存。如处于这个地区的从江县,有―个苗族村落岜沙,笔者在当地考察时当地人讲述了一个关于岜的事实:岜沙盛产木材,当地作为柴火出卖,但是这里的人每人一天只卖一担,即使山上仍然有很多剩余。按照商品交换的规律无法理解这一行为,因为只要有产品,就要实现最大限度的交换。但在岜沙人眼中,经济利益并不是最重要的,而是整个村寨的生态环境。

在黔东南苗侗族聚居地区,民风极为纯正。对于不是属于自己的财产,即使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也不会据有己有。这是由于上千年以来,苗、侗民族形成的独特的民族习俗密切相关。在苗族传统社会,普遍存在一种名为“议榔”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由氏族部落议事会发展而来。由“议榔”组织定期议定的经过公认的民间规约称为“榔规”,亦称“榔约”。它涉及苗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苗族社会中,议榔规约一经议定,就成了不成文的习惯法,人人必须遵守,否则就会受到集体的谴责和惩罚,这对维护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正常社会秩序等等,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由于苗族历史缺乏自己民族文字,故“榔规”、“榔约”多系口口相传,历久不衰。对于违反规约的行为,既有经济上的处罚,也有肉体上的惩治,还有剥夺名誉乃至开除寨籍等的处分。有的苗民聚居村寨,还将榔规、榔约进一步规范化为带有法律规条性质的“议榔词”。这些习惯法关于道德方面的细节要求均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如:“不准偷菜,不准偷柴,不准偷草,不准偷烟叶,不准偷别人香菇,不准偷别人瓜、果、棉花、蓝靛、辣椒等。违者罚银5至7两。”榔约规定定期封山和开山,保护树木生长。偷砍他人的杉树、松树,偷盗别人庄稼等等,都必然遭受重罚。这种长期积淀的法律意识,已经逐渐内化为每一个人日常行为,形成了良好的社会风气。他们“衣着行动,都极忠诚朴实,绝少有欺骗狡诈,及轻浮虚伪行为”。“苗胞对人处世,忠心诚恳信用,更谦恭到极点……如你更热情帮助他们,充分表示同情得到信任或懂苗话,就以你作为父兄看待、非常欢喜钦敬”。苗族《占歌》、《理歌理词》、《古老话》、《议榔词》、《谚语・格言》等,都训导人们要忠诚正直、重诚重善。

在当地的侗族也同样如此。侗族习惯法称“款约”。“款”文化是组织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侗族对历史上民族中一种民主自治组织的称呼,是一种村寨与村寨之间通过杀牛祭祀、树碑立约而建立起来的联盟或结盟组织。对内,通过共同的立法实行民主自治;对外,共同抵抗入侵之敌。“款”中的“六面威规”、“六面阳规”、“六面阴规”是《约法款》的三大部分,其内容是分别对礼仪或道德的要求、对轻罪的轻罚和对重罪的重刑。

款约广泛涉及了人们的道德伦理行为。如《约法款・法规》:“不准谁人,起心不良、蓄意不好。五更黑夜、夜半子时,捅猪圈、拱牛栏,盗走牛、偷走羊;偷了圆角黄牯,盗走扁角水牛。……我们邀集众人,像水獭追鱼尾、狗脚跟兽脚;寻到你们村前寨后,寨前得牛角,寨后得牛肠,山脚得胫骨,山头得肝肚。……抓得真凭实据,就要秉公惩处。如果退让不追究,就是放虎进山林,坑害众人,搞乱乡村。今天、把犯者三个一处葬,五个一坑埋。拿他父去杀,埋进烂泥坑;拿他母去卖,卖过青云边。……不许任何人,居心不良,起意不好,挖池破塘,钻箱撬柜,盗楼上谷米,偷地下金银。……如有谁人,捉得手,抓到发,取得赃物,拿到把柄,我们地方,要拿他游乡示众,告诫各寨村人。以后不许他父住寨中,母也不许进村里;赶他去远处,抛他天脚下。”

在这些少数民族地区,用铁的法律意识抑制了人性的弱点。直至今天,这些严厉的法律处罚虽然已经日益淡化,但在黔东南许多苗侗村寨仍然存在对不遵守道德底线的犯者的“三个一百”的处罚习俗:即责令犯者交出一百斤肉、一百斤米、一百斤酒,供全寨人吃喝一顿,以洗刷其耻。正是由于这些习俗的长期存在,使该地保持着淳朴的民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和谐、诚信。据《从江风俗志》记载:从江县境内的苗、侗等少数民族至今仍然纯在一种“打草标”的习俗。草标的作用极大,是该地农村人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的一种语言符号,已经渗透到生活的各个方面。“进山打得的猎物不便携带,需暂存原地,打上草标,就可以放在路边,别人是不会动的。山上堆放的柴火、树木、竹子等放有草标,说明已有主人;……”“路上,牛、马等牲畜的头上插有草标,示意这是刚买来的。”侗款规定,凡是别人插上了草标的东西,拿走就是偷盗,就要按照款约的规定严厉处罚。

理解了方召所处地区的民族文化风俗,便理解了此地无人菜摊的零交易费用的何以存在。文化作为―个特定社群集体意识的表现,它可以把民族成员紧密地聚合起来,形成强大的合力。“文化可以通过社会的合力迫使个人抑制其生物本能,去屈从社会的需要。”正是源于当地强大的民族文化的制衡力,生活在这里的人已经完全不需要契约,不需要监督,人们没有利益最大化的物质欲望的冲动。

张五常认为,只要人们能相互诚信,交易费用就会降低。他还说:“我们一厢情愿的想法是,人应该生来就非常勤劳和诚实。但是这种观点包含了一个悖论:如果所有的人都是‘完美无缺’的,就几乎没有什么制度安排可言了;如果地球上的人都像生活在天堂那样行事,经济学就成为一门乏味的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