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商品房建设标准范文

商品房建设标准精选(九篇)

商品房建设标准

第1篇:商品房建设标准范文

第二条 凡上海城市范围内商品住宅的出售、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中央在沪单位建造的商品住宅,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住宅的主管机关,负责商品住宅经营的业务工作。

第四条 商品住宅分为:一、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或地方财政投资建造的商品住宅;二、企业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造的商品住宅;三、中华企业公司或经批准可以出售商品住宅的单位所建造的高标准商品住宅。

第五条 商品住宅建设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列入国家统一计划。

一般商品住宅和高标准商品住宅所需建设基地,均由市规划部门和市房地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住宅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商品住宅所需建筑材料,由物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供应。

第六条 商品住宅的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建设银行申请低息贷款。银行要对商品住宅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和管理。商品住宅出售后回收的资金,返回原筹资单位,继续用于住宅建设。地方财政投资建造的商品住宅,回收的资金应由出售单位交还地方财政专户存储。

第七条 设计部门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和建设单位的实际需要,区别不同用途,精心设计式样新颖的商品住宅。施工单位要按图施工,确保质量。

商品住宅须经建设单位会同设计部门和房地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条 商品住宅的市政设施和文教、卫生、商业服务、邮电、交通等配套建设,必须同住宅同时交付使用,以方便居民生活。

第九条 地方财政投资建造或中华企业公司投资建造的商品住宅,由中华企业公司经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批准可出售商品住宅的单位,以国家基建投资或自筹资金建造的商品住宅,均由建设单位自行经营。

第十条 凡以自住为目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均可申请购买商品住宅。购买全价出售的商品住宅,可直接到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办理申请手续;购买补贴出售的商品住宅,须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办理申请手续。

由国家和企业补贴出售的商品住宅,优先售给年大结婚无房户、其他无房户以及几代同室或成年子女同室等居住不方便户。

第十一条 用侨汇购买商品住宅的下列对象,可向批准经营侨汇售房业务的单位办理申请手续: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归侨或侨眷;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来本市定居的华侨或外籍华人;

三、需要购买住房给常住本市的亲属居住的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以及外籍华人。

第十二条 一般标准的商品住宅,不分高层或多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出售基价定为三百六十元。职工个人购买的商品住宅,其售价按出售基价乘以价格的增减系数计算。价格的增减系数根据商品住宅所处的地段以及房屋的层次、朝向确定。

第十三条 中华企业公司或经批准可出售商品住宅的单位建造的高标准商品住宅,按质论价,全价出售,价款必须一次付清。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购买全价出售的一般标准商品住宅,价款必须一次付清,出售价格可给予九折①的优惠,并优先供房。(注①九折已改为八五折,下同。)

第十五条 职工购买补贴出售的一般标准商品住宅,个人承付的价款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其余部分由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

地方财政投资建造的一般标准商品住宅,售给本市党、政、群众团体机关等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市财政补贴;售给有利润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贴,单位补贴确有困难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系统单位由国家基建投资或自筹资金建造的一般标准商品住宅,售给本单位职工的,由本单位补贴。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补贴出售的商品住宅,个人一次付清承付价款的,可给予九折的优惠。从单位购买补贴出售的商品住宅,可以分期付款,但首次必须交纳应付款的三分之一,其余的一般应在十年内付清。出售商品住宅的单位应与分期付款购买商品住宅的职工签订还款合同,逐月从购房职工的工资中扣还。

第十七条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可开办存贷结合的“购房储蓄”,帮助职工聚集购房资金。凡有本市常住户口、具备购买商品住宅条件的在职职工,均可到银行开户,认定一个固定金额,按月存储。存足购房资金的三分之一,并由储户本人向售房部门落实房源后,不足部分,可向银行申请贷款。具体存贷办法由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个人购买全价出售或补贴出售的商品住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所有权归购买者所有,可以继承,受国家法律保护。分期付款购买的商品住宅,须待应付款交清后,房管部门再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书。

个人购买的商品住宅,可免征契税,自交付使用之日起免征三年房产税,用侨汇购买的商品住宅,免征五年房产税,土地使用费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商品住宅所有权需要出卖或转移的,必须经房地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过户手续。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购买的商品住宅,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地部门。

第二十条 商品住宅的管理,在房屋所在地区街道和房管部门指导下,由住户自行负责。严禁乱拆乱建和占用公共部位。商品住宅在出售以后的两年内,由经营单位负责包修(其中属于施工质量问题,在竣工交付使用以后的一年之内由施工单位负责)。两年以后的日常维修,室内部分由住户自行负责;公共部位和外墙、屋项、管道等,可委托房屋维修部门承包,其修理费用由住户按建筑面积分摊。房屋所有人应按月预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四分的修理费,专户存入银行,以备专项使用。

第2篇:商品房建设标准范文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

【国籍】【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______ 】,证号: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划拨】【_________】方式取得坐落于________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____】为________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

第二条 销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备案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备案机构】【房屋登记机构】为____________。

第三条 商品房基本情况

1、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______】。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 ,建筑总层数为_____层,其中地上____层,地下____层。

3、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幢】【座】【___】____单元____层____号。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4、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____,其实测建筑面积共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_____米,有____个阳台,其中____个阳台为封闭式,_____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

抵押人:________,抵押权人:______,

抵押登记机构:_____,抵押登记日期:______,

债务履行期限:__________。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租赁情况

该商品房的租赁情况为【出租】【未出租】。

出卖人已将该商品房出租,【买受人为该商品房承租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租赁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卖人与买受人经协商一致,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至租赁期限届满期间的房屋收益归【出卖人】【买受人】所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提供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见附件四。

第六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__________%(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七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____(币种)____ 元,总价款为____(币种)____ 元(大写___元整)。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____ (___币种) ____元,总价款为_____(币种) ____元(大写 _______元整)。

3、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币种)_____ 元(大写______元整)。

4、按照_____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币种)_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第八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_____(币种)____元(大写_____),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_______】时【抵作】【_______】商品房价款。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_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分____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____(币种) 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元整),应当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_____________。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____】。买受人应当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______(币种) _____元(大写______整),占全部房价款的________%。余款____(币种)_____ 元(大写_____元整)向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4、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

(三)双方约定全部房价款存入以下账户:账户名称为__________,开户银行为______,账号为______。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九条 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____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八条及附件五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十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3、4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

3、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一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__________________;

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_________________;

3、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_________;

4、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_____________;

5、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1、2、3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4、5、6、7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3、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______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______元的违约金;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_____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_____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 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小区内绿地率:_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_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3、规划的车位、车库:_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4、物业服务用房:_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5、医疗卫生机构:_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6、幼儿园:_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7、学校:_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8、___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_。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__________________。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________________。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_____________。

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______________。

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_________________。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六。

第十二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_____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_____________。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_____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 。

(1) 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二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_____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_____%(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______(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 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_____%(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_________________。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______。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______%(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_______。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______、______方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 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 。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七。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_______,标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_______,标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_______%(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2、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八。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____________。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_______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六条 质量担保

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__________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九。

第六章 房屋登记

第十七条 房屋登记

(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_____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____%(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

2、__________。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 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______。

(二)物业服务时间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_______】。物业服务费为 __________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六)业主大会设立前适用该章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十。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3、_____________ 。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规划的车位、车库:____________;

2、会所: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 税费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

第二十一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3、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

4、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十一。

5、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_____】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_____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五条 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二)。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六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及附件共____页,一式 份,其中出卖人____份,买受人____份,【____】____份,【____】___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

第3篇:商品房建设标准范文

第二条凡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单项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来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在本市成立分支机构,并不受原有资质等级的限制。

第五条市、县(市)工商行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办妥相关的登记手续。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有关规定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

未经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一般应当以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

面向本市中低收入家庭销售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行政划拨。经济适用房实行定向、定价销售,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行政划拨前,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高度等城市规划设计条件提出书面意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期限、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及拆迁补偿安置要求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行政划拨的依据。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行政划拨的有关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第十条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实施加强监督检查,并可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模及性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合同。合同应明确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内容、分期交付期限及其他有关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和期限完成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居住建筑规模在组团级以上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经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分期实施。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进行综合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需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到市、县(市)建设、规划、土地、房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时,与开发项目有关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自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

(二)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时,除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拆迁户安置情况说明和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的证明文件。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查验有关文件后,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标明准予预售的商品房坐落位置(含幢号)、建筑面积和使用性质。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向境外销售商品房时,应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境外销售商品房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销售申请报告;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

第十七条购房人要求购买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明文件。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分期建设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承诺分期建设的内容及交付使用的期限。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人认为可以采用格式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提供自行拟制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文本;购房人认为需要采用非格式合同的,可以采用非格式合同。

第十九条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明确预售商品房的用地依据、坐落位置(含幢号)、层次、房号、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价格与价款、付款方式、交付使用的期限、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物业管理、保修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及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购房人可以选择按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或套计价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约定商品房的价款;购房人选择按套计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明确的内容由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定。

第二十条已经预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特殊原因需变更商品房预售合同内容的,应当征得购房人同意,与购房人订立预售合同变更协议,并报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单方变更商品房预售合同内容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应当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独立的测绘中介机构进行商品房的面积测绘;测绘成果表应当标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分摊公用建筑面积。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以测绘机构测定的面积作为商品房交付计价的面积,并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面积测绘成果表。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测绘机构测定并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共同认定的建筑面积核发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测绘机构因商品房面积测绘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技术误差范围,造成购房人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作商品房销售广告时必须标明商品房预售证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或未标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文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作任何形式的商品房销售广告。

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关于房地产状况的说明、示意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三条购房人可以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含售楼资料书)中的承诺内容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中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商品房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五条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经济适用房和以实物形式有偿移交的小区配套设施的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商品房管理的法律、法规。经测绘机构实际测定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测绘面积)超过或小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预售面积)3%以上的,应当根据购房人的要求负责退房,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根据前款规定退房的,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退还价款;遇价格上涨时,按同类地段同类商品房标准的新价格退还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预付款的利息。

测绘面积超过预售面积3%以上,购房人未要求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要求购房人支付超过3%以上部分面积的价款;测绘面积小于预售面积3%以上,购房人未要求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退回不足部分面积的价款,并按小于预售面积3%以上部分面积价款的一倍赔偿购房人的损失;测绘面积超过或小于预售面积3%(含3%)以内的,应当按测绘面积结算价款。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超过规划确定的建筑高度的面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中介机构的销售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履行商品房销售合同产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4篇:商品房建设标准范文

一、房地产市场的现状

目前房地产市场出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2002年,我国城镇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占GDP的7.55%,占固定资产的17.9%;2003年,全国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10106.12亿元,同比增长28.5%;2004年,完成投资13158亿元,同比增长1.6%;2005年,全国房地产投资15759.3亿元,比去年增长19.8%;2006年以来,房地产投资增速逐月回升,1-6月同比投资增长速度已达24.2%,超过上年同期增速0.7个百分点。可见,房地产业投资已在我国形成较大的规模,并呈现出逐渐增长的趋势。

2、商品房价格上涨过快。目前房地产价格出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商品房价格上涨过快,使普通居民无力购买所需住房。商品房价格上涨过快主要是由于商品房的成本因土地价格形成机制的不健全而提高,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不规范。国家统计局调查统计的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数据分析,2006年上半年各月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涨幅分别为6.3%、6.4%、5.9%、6.4%、6.1%、6.6%,可见,一季度涨幅回落,二季度开始反弹,但总体水平维持在较高的水平。

3、商品房结构不合理。房地产市场结构不合理已成为影响中国房地产业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据有关学者分析,住房供应结构中经济适用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政府调控房源应占总房源的30%――35%比较合理,但现在市面上商业营业用房、别墅、高档公寓的比率较大,无法满足中低收入消费者的购房需求,引发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失衡。造成以上事实的原因,除了房地产商贪图大的利润之外,还由于土地使用权的费用是一些地方财政非常重要的来源,商品房价格的上涨会增加地方的税收、带来相关产业的发展,因而地方政府在决策上的偏激性也导致了商品房结构失衡。

4、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2006年以来,外资投资房地产增长较快,境外居民和非居民机构直接购买在建项目和成熟物业等较为集中,至6月底,新设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同比增长25.4%,实际使用外资增长27.9%;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房一季度结汇同比增长2倍以上。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过猛,市场准入规则不够规范,扰乱了我国货币政策的执行力度。房地产销售市场上也是一片混乱的景象。而在“售楼中心”设出之前,房地产开发商对“期房”的大肆宣传和炒作成为现今房地产市场的一个新的亮点。投机者借助“期房”获取了较大的经济利益,而普通的房地产消费者却因为所购买的“期房”与现房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这些差距主要由于普通的房地产消费者掌握有关建筑业知识的有限性)造成了心理上和经济上的双重损失。此外,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在对现房销售时的房价优惠打折等一系列的优惠活动,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对策

下面结合2006年度出台的国家对房地产业发展各方面的调控政策,具体分析一下加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宏观调控政策。

1、加强商品房结构规划的管理。针对我国少数大城市房价上涨过快,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的问题,2006年5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即新“国六条”出台,2006年5月29日,中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等。通过宏观调控政策调整住房结构,引导居民合理消费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目标责任制,成为我国商品房不合理结构的重要举措之一。要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就需着力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此外各地还要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计划,对新建住房结构提出具体比例要求。只有有效的调整了商品房结构,才能解决商品房市场供求失衡的状况。此外,还应充分利用税收来调控商品房结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根据人均居住面积来征收税款,根据各地方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等多种测量人民生活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我国城镇人口标准居住面积,对超过标准的居民征收房地产征值税;二是通过调节高收入群体购买高档住房的市场调节价,实现高收入群体和低体收入群体的贫富之间的转移支付,以此来调节住房结构的矛盾。

2、加强房地产价格的调控。2006年5月9日,中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力求通过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共六个方面的内容来控制房价上涨过快的趋势。加强房地产价格的调控,首先要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因此,必须大力的加大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供给量,建立房地产价格形成和监管体制,严格规范房地产价格形成机制,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况调节价格的增长幅度,制定一系列使中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能够充分享受到政府各项优惠政策的监管细则;此外,还应发挥土地的调控作用,将大块土地分成小块投放到市场中去,形成房地产开发商竞争投资开发的局面,通过市场竞争来调节房地产价格,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第三,形成合理的商品房价格构成和销售价格体制,对投放到销售市场中去的商品房要明确其销售价格构成及销售价格计算标准;最后,要对房地产市场出现的不合理、不合法的附加费用及炒房,减少面积等非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查处、打击。

3、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监管。2006年7月24日,经国务院同意,建设部、商务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联合《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2006年9月4日,针对个人转让住房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有关扣除的规定不够明确、详细,及对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到位,影响了执法刚性,造成税收收入流失的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定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联合《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境外购房主体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管理。目前境外热钱进入中国房地产市场,要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开发经营管理、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就要提高部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在投资总额中的比重,明确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设立、股权和项目转让等程序,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在贷款、结汇等方面的行为,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管理。所有地税开始强制征收房产出售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务窗口,一并征收房地产交易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要求各税同步征收,使得个人所得税不能再自愿缴纳,可让缴纳个税与房屋过户直接挂钩。同时还要区分不同类别房屋,分别规定其原值,允许合理扣除按揭购房贷款利息和装修费用等,使得现行政策更具有操作性,减轻纳税人的税负。建立缜密的房地产投资规则,严格审核投资条件和投资项目。保证国内房地产开发商的投资收益,及规范外资进入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秩序,使二者协调的发展,在竞争中实现双赢。

4、加强房地产金融信贷调控。上调金融机构贷款基准率是充分发挥经济手段在资源配置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是央行收缩信贷采取的紧急措施。2006年4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上调金融机构贷款基准率0.18个百分点。2006年5月8日,建设部宣布将各档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18个百分点。2006年5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再次宣布,从4月28日起上调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贷款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也相应调整。2006年8月19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在此次利率调整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理论上讲,上调金融机构贷款基本利率,一方面可以抑制房地产市场的购买需求,增加购买负担和风险,从而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另一方面可以增加房地产业的开发和经营成本,控制房地产的开发规模,从经济角度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降低消费者的购买量,减少房地产市场的供给量。然而,以上各项政策的出台并未抑制房地产开发商的投资,因为以上两者均将负担和风险转嫁给了真正具有住房需求的消费者,让越来越多的真正具有住房需求的消费者放弃了购房的行为,对房地产市场呈观望的态度。这样一来虽能暂时缓解房价上涨的压力,但并不能彻底解决房地产市场出现的问题。

就出现的问题,采取分档次的还贷利率不失为一个不可行的办法。对购买不同档次、不同面积的商品房的贷款购房者实行不均的还款利率,是利率与消费者购买商品房的档次、面积成正比,这样就可以使普通百姓切实的在金融调控政策中受益,又可以调节高收入群体与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差距,逐步的改善商品房的结构,规范商品房市场的供给。

5、加强土地使用管理。房地产业开发的是土地产品,目前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有效的严把土地“闸门”就能够有效的控制房地产市场的供给。2006年9月5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布,对各地和各部委提出了八大方面的要求,严把土地“闸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将提高一倍。具体包括:一是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提高一倍,并按照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征收;二是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额缴入省级国库;三是主要参照基本农田面积和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此外,《通知》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收缴程序、清欠、监督检查等也作出了规定,中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将提高1倍。

第5篇:商品房建设标准范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已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规划部门批准开发建设的房屋预先出售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市区域内预售商品房的开发经营企业,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工程建设投资总额的25%以上(不含地价)或完成基础工程,并已经确定竣工交付日期;

(三)属危房改造项目,拆迁户安置房已开始动工建设并确定了安置方案;

(四)具有房屋售后物业管理,维修服务和保证措施。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预售商品房的开发经营企业必须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售登记,经批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及资料:

(一)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二)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或证件;

(三)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基础工程已完工的证明材料;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说明商品房的位置、幢号、层次、朝向、结构、装修标准、用途、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价格,并应附预售商品房总平面图;

(六)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允许向境外预售的批准文件;

(七)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八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开发经营企业的申请报告和全部资料后,对审查合格者,应在十日内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广告经营单位不得为其预售广告。

第九条  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悬挂在预售场所,制做广告和说明书时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条  开发经营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应与承购人签订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副本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承购人变更的,应到上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商品房预售也可以委托人办理,人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

第十一条  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必须用于预售商品房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时,未达到预售合同规定的结构、设施、装修和质量标准的,由预售人负责返修,返修后仍达不到标准的,承购人有权要求退房。预售人应将房款全部退还承购人,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承购人应在交付使用之日起30日内持购房合同及有关证件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四条  开发经营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预售商品房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限期补办手续,并按照规定处以5000元?1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对其预售的商品房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证。

广告经营单位为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企业或单位商品房预售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

第十五条  开发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和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开发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不具备商品房预售资格而预售商品房的单位,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房屋产权证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管理、登记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开发经营企业对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6篇:商品房建设标准范文

一、商品房买卖双方因面积误差产生纠纷的原因

司法实践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与产权证的面积常有误差。其主要原因有:1.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商品房开发项目的设计变更造成的房屋面积误差;2.因产权登记时露台?楼顶平台?不计算为房屋建筑面积,而买卖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将独立或不独立使用的露台?楼顶平台?面积计入房屋建筑面积造成的面积误差;3.适用的测量规则标准不同造成的面积误差。上述原因造成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一般在3%以上,买卖双方往往因此产生纠纷。另外,由于施工、测绘规则允许的误差而造成的面积误差在所难免,因误差比值较小,双方一般能协商解决。

二、商品房面积误差的认定处理

1.商品房开发项目设计变更造成的房屋面积误差的认定处理

根据目前房地产面积的测量体制,商品房的实测面积是已竣工的房屋在产权登记时,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了卖方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所做的测量成果(面积)。卖方委托测绘单位测量的面积未经土地房管部门审核确认,则不能作为商品房的实测面积。因此,土地房管部门审核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的差值或比值,是认定设计变更是否造成房屋面积误差及误差数量的依据。买卖双方因设计变更造成的实测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4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首先,法院应先审查是否有约定,有约定从约定。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结算房屋价款时,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不超过一定幅度,如果在此幅度内,买方按房屋单价据实结算;房屋建筑面积误差超过约定的幅度时,自卖方向买方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经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的面积数据)起一定期间内,买方可以选择解除预售合同,要求卖方退还房款、利息或违约金等,也可以选择按房屋单价据实结算。其次,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解释》第14条第(1)、(2)项的规定处理。

2.露台?楼顶平台?面积计入房屋买卖合同面积造成误差的处理

依据建设部1995年制定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中有关“建筑面积”的规定,商品房销售面积不含露台面积,因此在产权登记时,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卖方委托测绘单位测量的成果时,露台面积是不计入房屋建筑面积的。但在商品房销售中,买卖双方已将有使用功能的露台面积计入房屋建筑面积作为买卖的标的物,在签订合同时约定计入房屋建筑面积,由此产生了面积误差。买方以商品房销售面积不含露台面积,其不享有露台所有权等为由,要求卖方退还房款。这类面积误差不能认定为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不适用最高法院《解释》第14条的规定,应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有权的民法理论及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处理这类面积误差的纠纷。土地房管部门审核实测面积时,虽不确认露台为房屋建筑面积,但对于卖方单独计价出售独立使用的露台,由于露台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功能),具有排他性,可归买方所有。根据意思自治和有偿使用原则,双方已约定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买方支付约定的价款是公平合理的,也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出卖人对独立使用的露台面积不单独计价,采取适当提高商品房面积售价,或者按“套”、“单元”计价一并出售的,同样应予以保护,买方要求退还露台面积房款的,不予支持。

对于不独立使用的露台,因不具有排他性,属整幢楼房业主共用,买方使用时往往会与他人产生纠纷,买卖双方计入房屋面积进行交易,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买方要求卖方退还露台房款的,应予以支持。

3.测量规则标准不同造成面积误差的认定处理

第7篇:商品房建设标准范文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成本结转有两种方法,一是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办理决算后把归集的开发成本按一定标准分配结转到商品房中去。二是在商品房销售以后才把已销商品房成本结转到销售成本中去。商品房的成本结转既不同于一般商品成本,也不同于建筑施工成本,而有以下特点:

1.成本构成的不可分割性。商品房的开发从决策立项到房屋交付使用,成本的归集分配大致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立项、土地址用、拆迁安置、工程勘探、规划设计、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到建筑施工前的各项税费都是以开发项目归集的,按土地面积(也可以采用建筑面积)作为标准分配的,这一阶段成本通常称为前期开发成本。第二阶段从建筑施工的招标或发包开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决算为止。由于现行国家法规不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工程施工,这就需要将建设工程招标或发包出去,所以第二阶段开发成本也称建筑安装成本。第一阶段按土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分摊的前期开发成本和第二阶段的建筑安装成本,就构成了商品房直接开发成本。当然在整个开发期间还会发生人员工资、办公费、筹资费等间接开发成本,也要按适当标准分配到建设工程中去。但不论是直接开发成本,还是间接开发成本,都无法按楼层或户型来确定成本。

2.成本与售价的不配比性。一般商品的售价总是围绕成本上下波动,而商品房却不同,商品房成本形成是整体的,成本载体是整个建设工程,但销售时是按楼层或户型为单位的。从单个楼层或户型看,售价明显不与成本配比。如同一结构(砖混或框架)商品房,底层建筑施工成本低,高层建筑施工成本高,这是建筑施工的特点所决定的。但销售时,底层售价反而高于高层。如果开发“丁字型”楼房,虽然同楼层成本一样,由于朝向不同,其售价相差很大。

3.商品房价格的不确定性。商品房的建设在工艺上与一般建设工程是相同的。不过,一般建设工程是根据“买主”的要求建造的,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决算后,收入即可实现。至于款项能否收回,只涉及到坏账损失而已。但商品房竣工验收后,却不能确定“买主”,也不能确定价格,只有与“买主”签订购销合同后销售才能成立。

二、商品房成本结转的方法

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都要求商品房以“买主”购买的商品房作为独立的产品按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和进行成本的结转。但现行成本结转方法又都是按独立产品作为计量单位结转的。所以现行成本结转方法不能适应商品房开发与销售这一特殊业务的经济内容,使房地产企业的成本结转处于无序状况,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种情况。

1.有些企业按当期竣工验收后商品房的总成本除以开发建筑面积得出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随后按销售面积乘以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就是本期销售成本。由于商品房售价受楼层、朝向因素影响,售房价格差异很大,采用上述分摊方法,计算出的经营成果会严重失真。

2.有些企业通过确定系数的方法,根据总成本按楼层面积和系数计算出各楼层成本,再根据各层成本按建筑面积计算出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进而计算每个户型成本。这种方法,首先是确定系数的依据尚无科学标准,全凭人为估算,其次对于朝向不同的楼层,售价差异也大,所以提供的财务信息也会失真。

第8篇:商品房建设标准范文

该官方微博表示,在10月9日举行的上海市建设交通系统干部大会上得到的消息,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对城市建设管理机构职能进行调整。组建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同时,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由在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挂牌,调整为单独设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管理。

即不再保留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沈阳暂调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

9月30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下发《关于做好商品房促销工作的通知》,对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进行调整。

为进一步促进沈阳市商品房销售,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容积率1.0以上、单套总价300万元以下、单套建筑面积标准在168平方米以下,政策执行截至2017年12月31日。

此外,对居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含90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发放补助资金。

上海杨浦“准地王”出让前被叫停

10月12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告称,因杨浦区新江湾城N091104单元C1-02(D7)地块的开发建设条件需要进一步完善,所以出让人决定终止该地块的出让活动。公开资料显示,该地块容积率为1.125,出让面积为13.2万平方米,起始总价为40.17亿元,其楼板价为27053元/平方米。

据了解,该宗原定于10月14日下午拍卖的地块,在整个新江湾城板块的土地出让史来看,无论是总价还是单价,在未进行现场竞拍的情况下已经排名第二,在已有6家房企报名参加竞拍的情况下,业内人士都认为该地块极有可能成为该区域内的地王。

深圳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上调

9月25日,《关于深圳市2015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告》正式公布,深圳将从10月1日开始执行新版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新标准以十个区域为划分单位,仍以总价进行核算。

第9篇:商品房建设标准范文

一、主要做法

(一)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一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20__]1号)、《__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x政发[20__]28号)文件以及市政府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经过充分调研,研究制定了我县贯彻落实房地产调控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正在准备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实施。二是进一步加强了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对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跟踪管理,严把房屋预售许可审批关,严格禁止囤积土地、捂盘惜售、违规贷款、内部认购、预收定金等违规行为。二是根据20__年我县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三项硬性指标,结合当前城区房价和住宅建设造价,研究确定了我县20__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3月中旬上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作为我县20__年控制房价的一项指标严格执行。三是积极创造条件,着手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房屋购销管理,遏制非自住性房屋及第三套住房购买行为。

(二)不断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步伐。一是加快20__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督促落实已开工建设的__x套、__x平方米廉租住房和__x套、__x平方米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设任务。二是积极落实20__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确保4月底前开工建设__x套、__x平方米廉租住房,__x套、__x平方米限价商品房和__x套、__x平方米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普通商品房。

(三)利用信贷税收调控房地产市场。一是切实贯彻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城区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二是加强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所得税征收管理。对个人购买商品住房不足5年而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实际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严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屋交易价格一律按评估价核算,坚决杜绝“阴阳合同”产生,充分发挥税收在房价调控中的杠杆作用。

(四)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一是增加土地有效供应,20__年我县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为__x万平方米,其中限价商品房x万平方米,廉租住房__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普通商品房__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用地占用地总量的__%。二是计划对新建住房采取“先限房价、后竞地价”的供地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三是积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房建设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产权,在政府指导下,合理确定租金标准,向中、低收入家庭租赁。四是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审查,严肃查处擅自改变用地性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积极推行城区住房限购政策。在城区推行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核算,对已取得开发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的买卖限定最高售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定价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提交商品房开发投入成本,政府主管部门在确保商品房开发成本的真实性和制定销价的合理性的基础上,确定综合基准售价。首次购房标准实现以户为单位(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并具有法定瞻养、扶养关系)认定,将购房者从“个人”变为“户”,进一步明确首次购房标准,使首次购房的人群进一步缩小,把投资性和投机性购房者挤出购房队伍。随着国家稳定住房价格等各项调控措施的落实,我县房地产市场运行总体上朝着遏制投机、稳定房价的调控目标发展,市场预期趋于稳定,开发投资趋向理性,投资规模稳步增长,商品房供销两旺,房地产市场总体健康稳定。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住房价格涨势比较明显。受供需关系及建设成本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县商品住房价格仍呈上涨趋势,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任务依然艰巨。

(二)住房结构有待调整。我县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积极引导落实国家有关住房结构方面相关政策,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政策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同时,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太少,需进一步调整住房结构,以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难度大。我县是国扶贫困县,财政困难,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套资金难以落实,特别是城区地域狭长,建设用地十分紧缺,土地征收难度大,严重制约着保障性住房建设进程。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今后一段时期我县的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要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超前规划,强力推进,增加中小户型住房供应,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更好地满足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促进全县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继续加大政府调控力度。重点抓好住房建设规划的实施。目前《__县20__-2015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大纲)》已经编制完成,下一步要根据规划合理确定房地产年度开发计划,并使之与城市阶段性发展方向和建设重点相协调,做到住房总量充足、供应结构合理、配套设施完善,引导居民合理梯度消费。

(二)抓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从房地产开发项目着手,对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

理,重点检查项目立项、土地出让、规划审批、预售许可等环节的不良行为和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超)资质开发(或资质没有备案)、违法广告、囤积房源、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商业贿赂、偷税漏税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地产行业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