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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论的哲学基础精选(九篇)

方法论的哲学基础

第1篇:方法论的哲学基础范文

“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是立足全局视野和战略眼光,通过对问题导向和科学思维的坚持,对人民期待和中国全局的回应与把握,是从中国实际和中国难题出发对中国自信的坚定与对中国经验的总结所提出的战略目标和战略举措。我们党在改革开放的近40年中,从小康之家逐步过渡到小康社会,同时经历了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探索到全面建成小康的过程,且这一过程仍然在延续,一步步地踏实地迈向新的征途。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提出,更是从国家战略上确定了中国人民对安定幸福生活千百年来的期待。为了使目标能够更快地实现,我们党立足当前国情与党一直以来所坚定的理论基础,提出了对改革全面深化、对依法治国全面推进、对党全面从严治理的战略举措,这一承上启下的战略布局,是由一个战略目标与三大战略举措所构成的,是全面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

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哲学基础及方法论

(一)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展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通过对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的深刻把握,并将其与马克思主义结合起来,由此提出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这一战略布局并非仅仅生发于理论家的书斋中,而是根植于中国具体的社会生活实践。“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出发点为我国现实的社会存在,从根本上来说该战略布局的展开以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要求为生成点,出发于我国现在的社会物质条件总和这一基点。“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提出和形成,代表着酝酿这一战略思想的历史条件已经完全形成,是遵循社会发展规律的产物。这些社会中切实存在的亟需解决的问题,便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出的初衷,也正是如此,“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刻地体现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哲学思想,与现实的社会存在完全契合,决定了其具有重要战略指引地位。

(二)坚持物质生产是社会生活的基础展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坚持物质生产是社会生活的基础,也成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基础与方法论。中国共产党在战略布局中对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态度坚决地坚持,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主要依靠发展,强调深化全面改革的基础便在于进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对于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明确表示将会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同时认识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需要以全面从严治党为基本的政治保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从这一点来说,将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都贯穿在发展这一焦点中,对于生产力标准的理解和运用均十分准确,尤其在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适应性上具有有效的推动力,从而促进物的不断丰富,与此同时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其能够统一结合起来。对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来说,其显而易见的核心为发展,由此可见其全面地践行了物质生产是社会生活的基础这一哲学基础与方法论。

(三)坚持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展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第2篇:方法论的哲学基础范文

一、现代哲学对基础主义的批判

纵观整个20世纪的西方哲学,哲学家众多,门派林立,哲学文献也浩如烟海。围绕对基础主义的批判我们试作一简约的概括,我们认为主要有来自以下四个维度的批判。其一,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逻辑的批判和科学主义的批判,以维也纳哲学小组最为典型。对于什么是科学,什么是非科学,维也纳小组提出了一个非常规范的判准,即逻辑和经验,因此维也纳小组的哲学也被叫做逻辑经验主义。逻辑经验主义认为人类的知识只有两种,一种是他们所说的由分析命题所构成的形式知识或者叫形式科学,最为典型的是数学、逻辑学,它不需要经验的证明,仅靠逻辑形式的正确性就能保证这种知识的有效性。第二种就是像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等这样一些所谓经验科学的知识。这种经验科学的知识按照维也纳小组的看法,最后都必须还原为感觉命题基础上的逻辑构造。那么从逻辑和经验的标准去看哲学,他们得出的结论是,哲学既不是形式科学,即不是由分析命题所构成的分析的真理,也不是经验科学,即不是由综合命题所构成的可以由经验检验和证明的真理。哲学既不是分析的真理,又不是综合的真理,所以哲学就不是真理,哲学就不是科学。按照赖辛巴哈的看法,哲学是“冒充科学”,哲学更像是“一首蹩脚的诗”。

这种批判如果从哲学史的角度去追溯,最早可以追溯到休谟和康德。休谟当时有一段非常经典的话:“我们在巡行各个图书馆时,将有如何大的破坏呢?我们如果在手里拿起一本书来,例如神学书或经院哲学书,那我们就可以问:其中包含着量或数方面的任何抽象推论么?没有。其中包含着有关事实与存在的任何经验的推论么?没有,那么我们就可以把它投在烈火里,因为它所包含的没有别的,只有诡辩和幻想。”①而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关于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知性和理性的区分,关于超越知性的界线、理性必然陷入的辩证幻象的分析,可以说是维也纳小组批判的先声,也可以说是维也纳小组的哲学批判最早的哲学史依据。这是对哲学的第一个也可能是最沉重的批判,那就是用科学的标准去看哲学,结论自然就是哲学不是科学。在科学主义至上的现代性语境中,这样的批判对传统哲学来说无疑是致命的。其二,是从语言的维度批判传统哲学,这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西方哲学的语言转向。为什么传统哲学不具有科学的性质而又要冒充科学?从罗素开始,也包括前期维特根斯坦认为,是因为哲学混淆了语言的表层语法和深层的逻辑句法,语言使用混乱。也有哲学家从语言的概括性去寻找哲学的根源,比如以科日布斯基为代表的日常语言学派。科日布斯基非常清晰地批判传统哲学怎样受语言的诱惑而陷入了过分概括化的陷阱。赖欣巴哈也有相似的表述,他在《科学哲学的兴起》中明确地说,知识的本质是概括,概括是科学的起源,概括也就是解释的本质。②应该说,赖欣巴哈的这种“概括”是很具说服力的。我们不会反对今天的所有的经验科学知识都是来自于科学概括这样一种“概括”,问题在于,在赖欣巴哈,包括科日布斯基看来,由于科学概括的成功,诱使人们在缺少相应经验材料的基础上去作过分的概括。“这样,普遍性的寻求就被假解释所满足了。哲学就是从这个土地上兴起的。”③如此,因不严密的语言(的使用)而作过分的概括被认作是哲学产生的一个根源。后来又有牛津学派关于语言的陷阱的一些分析,基本上都是从语法语用这样一些角度去分析传统哲学的语言根源。一定意义上,根据语言学的批判,哲学上的基础主义只不过是基于对“过分概括”的诉求而对语言的误用或者滥用,只要理清了语言的语法、语义、语用等规则和界限,哲学即形而上学问题就自然消解了。其三,是从政治的角度对传统形而上学进行的批判。20世纪60年代以后,在西方出现了所谓后现代主义的哲学思潮。其中一大批法国哲学家如德里达、福柯、利奥塔也包括德勒兹、加塔利等,从另一个维度展开对传统哲学的批判。我们可以简略地把他们对传统哲学的批判视作一种政治批判。法兰克福学派的著名学者阿多诺,最先提出同一性哲学是死亡哲学。法国哲学家利奥塔把这一点说得更为明确,甚至指责同一性哲学要对奥斯维辛大屠杀负责。福柯则出色地揭示出无处不在的知识与权力的内在交织而形成的规训系统,他在为德勒兹和加塔利合著的《反俄狄浦斯》一书所作的序中,明确地把该书的主旨归结为“反法西斯主义的”、“反对人心中的法西斯主义”。④同弗洛姆的“逃避自由”一样,德勒兹和加塔利认为要把群众中的作为法西斯主义的集体欲望给揭示出来,而在其合著的《千高原》中,提出以“游牧思想”来对抗自柏拉图以来的“城邦思想”。总之,在这些后现代哲学家看来,同一性、逻各斯中心主义这样的基础主义哲学意味着霸权甚至意味着臭名昭著的法西斯主义。其四,是从文化的角度对传统形而上学进行的批判。由于文化批判中总是蕴涵着政治批判的维度,所以上文中后现代主义哲学家从政治角度对传统哲学的批判也可以视为是从文化角度进行的批判。在后现代哲学家们看来,传统哲学所犯的一个最大的弊病就是“学科帝国主义”。把哲学这样一个学科,作为唯一的、真理的把握世界的方式,实际上是要把整个世界纳入哲学的同一性逻辑中。针对传统哲学中的这种柏拉图式的、基础主义的、知识女王的霸权式倾向,罗蒂提出“后哲学文化”。

他明确地说:“在这个文化中(指后哲学文化,引者注)无论是牧师,还是物理学家,或是诗人,还是政党都不会被认为比别人更‘理性’、更‘科学’、更‘深刻’。没有哪个文化的特定部分可以挑出来,作为样板来说明(或特别不能作为样板来说明)文化的其他部分所期望的条件。”①德勒兹和德里达等哲学家更是明确地强调多样性、生成性的“差异”来对抗传统哲学中同一性的、压制性的“重复”。叛离黑格尔为代表的基础主义哲学可以更早地追溯到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和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说,这两种被法国哲学家利科尔称为“怀疑主义的解释学”从根本上颠覆了基础主义哲学赖以可能的意识自明性的基础。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潜意识规定自觉意识,这使任何传统哲学作为自觉意识而确立的基础命题和原理失去了基础地位,在深层的怀疑主义的对意识的解释中,哲学的基础塌陷了。上述现代西方哲学对基础主义的多维批判,进一步瓦解了传统哲学的基础,极大拓展了哲学的理论视野,丰富了哲学的知识领域,发展和完善了诸多精巧的哲学方法,形成了多元化的哲学理论形态。但是,各派哲学在对传统哲学的基础主义展开批判时,一方面,不可避免地受到批判对象固有的理论旨趣、思维逻辑乃至思想风格的规定,从而批判就是激活或复活传统哲学的特殊形式,批判基础主义不可避免地显露出某种新的基础的寻求;另一方面,在反对基础主义中发展起来的各种专门知识、技术和方法,可能过于沉醉于自己的严谨和精巧,从自我迷恋而致自我丧失,失去了在人类知识和人类文明进步中的意义。

二、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

通过上文对各派现代西方哲学的简单勾勒可以看出,拒斥形而上学、反对基础主义似乎成为不争的事实,怀疑主义似乎再一次胜利。好像哲学从此远离了“同一”、基础主义而与多元、相对主义纠缠在了一起。这样看来,怀特把20世纪哲学归结为“分析的时代”似有些太过强调英美分析哲学所取得的成就。问题在于,形而上学真的已然终结,而相对主义真的就是哲学或者“后哲学”的宿命么?哈贝马斯也曾归纳现代西方哲学的思想主题:“后形而上学思想,语言学转向,理性的定位,以及理论优于实践的关系的颠倒———或者说是对逻各斯中心主义的克服。”②但他同时认为,20世纪哲学研究的这四种最重要的原动力,不仅带来了新的认识,同样也有新的偏见。在某种意义上,哈贝马斯所说的“偏见”就是我们所说的新的“基础主义”:科学的方法论使科学主义成为新的神话,语言学转向形成了一种新的本体论式的语言观,理性的重新定位使哲学重新成为理性的保护神,逻各斯中心主义的克服促生了各种新的还原论。③我们同意上述哈贝马斯的观点。现代西方哲学反对传统西方哲学的那种追本溯源式的基础主义,但是在他们批判旧哲学的基础主义的过程中却又显露出新的基础。这暗合马克思所说的“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即现代西方哲学各派在批判旧哲学中发现了新的哲学基础或方向。哈贝马斯自身就是如此,他不赞成阿多诺等人对启蒙运动以来的思想传统的彻底颠覆,而是认为批判传统的目的是为了保持传统使之适应现实的变化,从而获得新的活力。因此他自觉地捍卫启蒙运动中的普遍主义或者理性主义传统,试图用新的“实践理性”来为传统的理性主义奠定新的基础。

为此,他诉诸康德来论证交往规则的普遍有效性,从而提出了著名的“社会交往理论”,用“交往理性”即“交互主体性”代替传统的“主体中心的理性”。罗蒂的思路大致类似于哈贝马斯,只是罗蒂视自己为最彻底的反普遍主义者,从而“不想为普遍主义或者理性主义淘旧换新,反之,他想瓦解两者,并以别的东西来取代”①。为了实现他所谓的“人类团结”的乌托邦,他诉诸“同情心”来代替哈贝马斯的“沟通理性”。罗蒂所理解的“人类团结”是指“肯定我们每一个人内在都具备某种东西———我们的基本人性,而这东西呼应着其他人所具有的同样的东西”②,这“同样的东西”就是他的“同情心”,罗蒂试图借着更加敏锐、通达的“同情心”来增加“我们”的“我们感”,从而使“人类团结”成为可能。英国女哲学家罗尔斯的学生奥尼尔则明确地把康德主义的建构主义的预设重新定位为“可理解性”。奥尼尔在回答提问时说:“我认为,在今天,我们有理由追求一种能够跨越边界的证成。这不是说,我们总是能够找到其他人可以接受的证成。‘意见一致’要求太多,势必很难达到。但是我们可以将‘可理解性’(intelligibility)作为起点,没有‘可理解性’我们也不会达到意见一致。而当今世界的边界更易于穿透(porous),这意味着我们不可能再将公民同胞间的意见一致作为政治哲学的起点。”③应该说奥尼尔的“可理解性”较之罗尔斯的融贯论以及罗蒂的“同情心”更为基础,也更具直接的“我们感”。与以上这些哲学家不同,海德格尔的表述或许更为晦涩一些。他在晚年的讨论班中明确了自己全新哲学的目标和使命,即“思想的移居”④。思想的移居是从柏拉图主义用思想规定存在进而控制、宰制存在的居所,转移到让思想倾听存在、回应存在的召唤进而归属存在的居所,亦即从主体形而上学的人的平面转到思之澄明的存在的平面。海德格尔认为,希腊哲学开启的视域已经在现代科学技术中得到完成,存在者的领域已被分割、规划和控制在技术座架中。而这同时,存在的意义被遗忘,人被连根拔起,世界进入午夜。所以,思想的移居是哲学终结之后最根本的思的任务。海德格尔对传统的“逻各斯中心主义”的消解或许更为彻底。按照他的解释,逻各斯不是逻辑规定,而是“采集”;理论不是行动的规划而是凝视和盘桓;思想不是寻找本原和概念,而是询问地接纳。原始的诗的命名即是存在的绽放着的持存。所以这个在存在平面上的思想比柏拉图主义的思想更实在、充盈、生动,因为“意识植根于此在之中”。⑤而以存在之思在世的此在是领会了存在意义的在者,他诗意地栖居在大地上。统观以上几位较有代表性的哲学家的观点,无论是罗蒂的“同情”、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奥尼尔的“可理解性”还是海德格尔的“思想的移居”,不管他们如何表述,我们都不难看出,他们实际上仍然在批判旧哲学的过程中为哲学寻求着新的基础。不仅如此,在最激烈地拒斥和批判形而上学的分析哲学中,我们甚至看到向黑格尔回归的思想趋向。这一方面是因为黑格尔哲学自身所达到的思辨高度难以超越,比如,按照伽达默尔的看法,德国唯心主义辩证法已开始了对实体本体论的拆解,我们也可以说康德、黑格尔已明确批判了“知性形而上学”,否定了知性的僵死的作为共同点的抽象“同一性”,黑格尔辩证法是具体同一性、具体普遍性的辩证法,它力求获得包容全部差异性、多样性乃至历史性的具体真理,所以指责它是压制非同一性的死亡哲学就难以成立。再如,黑格尔哲学比以往任何哲学都更自觉地追求思存统一的真理,思想的客观性是真理性的前提。以至在《逻辑学》中黑格尔竟大胆地说“事物是概念”、“事物是判断”、“事物是推理”,把思想的形式看做事物的本性固然是彻底的唯心主义,但这又是最彻底的客观主义。因为黑格尔的《逻辑学》是思想内容的逻辑,黑格尔的辩证法是内涵逻辑的辩证法,思想内容即是对人显现的客观事物,思想内容的逻辑运动即是事物自身规定的逻辑展开。所以,另一方面,随着分析哲学对内容逻辑、实质推理、日常语言内含的基本概念方式等的关注,回归黑格尔就是分析哲学自身发展的结果。

三、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思想方向

第3篇:方法论的哲学基础范文

一、从关系中对“哲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初步规定

观察人们对“哲学基础理论”研究的种种用法,我们可以看出,“哲学基础理论”研究总是处于与“哲学史”研究、“应用哲学”研究、“现实问题”研究与哲学各“分支学科”研究这四者的相对关系之中。人们对“哲学基础理论”的使用、理解和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从这些关系出发的。

从与哲学史研究的关系中来规定“哲学基础理论”,所强调的是“哲学基础理论”的“论”的性质。按照这种理解,哲学史研究是以“哲学的历史”作为对象,它负责整理哲学史上的人物、流派、发展脉胳和思想逻辑等,属于一种“遗产清点”性质的工作。与之不同,“哲学基础理论”研究则是要从事哲学一般问题的反思、分析和探索,属于“理论批判”与“理论创新”性质的工作。二者的这种关系,借用亚里斯多德或康德的说法,前者属于“质料”的积累,后者则属于“形式”的创造。

从与“应用哲学”的关系来规定“哲学基础理论”,所强调的是哲学基础理论研究的“非应用”或“非实用”性质。按照这种理解,“应用哲学”所注重的是研究哲学基础理论在人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实际应用,而“哲学基础理论”研究则旨在为这种应用提供理论基础,二者犹如“理科”与“工科”或者“科学”与“技术”的关系,前者提供一般性、普遍性的“原理”,后者则把这些“原理”运用到具体事物和问题上面。

从与“现实问题”研究的关系来规定“哲学基础理论”,所强调的是哲学基础理论研究的“超验性”。按照这种理解,“现实问题研究”所关注和探讨的是现实生活和社会发展所提出的具体的课题,而哲学基础理论所关注的是纯粹的、超经验层面的学理问题。因此,“哲学基础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是超验与经验、抽象与具体的关系,二者属于不同的层次和向度。

从与哲学各“分支学科”研究的关系规定“哲学基础理论”,所强调的是哲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总体性”、“原理性”等特质。按照这种理解,哲学各“分支学科”所从事的是哲学的各部门、各领域的研究,而哲学基础研究则要揭示构成这种分支学科所共有的前提性根据,阐发各分支学科共同的基础。因此,哲学基础理论与各分支学科的关系就是总体与部分、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如上简要讨论告诉我们,从与其它研究类型的关系入手来规定“哲学基础理论”,哲学基础理论体现出“原理性”、“创新性”、“纯粹性”、“总体性”与“超验性”等性质和特征。

从上述关系出发,可以十分方便地描述出“哲学基础理论研究”的诸多特征,这为我们明确其内涵与外延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但仅停留于此,“哲学基础理论”仍然难以获得清晰、坚实的规定。第一,它仅仅从相对关系中来勾画“哲学基础理论”的大致范围,而没有对它予以实质性的内涵规定,按照这种理解,“哲学基础理论”可以覆盖具有上述特征和性质的一切研究内容,是一个所指极为宽泛、所含元素极为丰富的“合集”,因此,从关系中对“哲学基础理论”进行规定,只是从“消极的”方面说明了它“不是”什么因而只是划定了一个大致的意义疆域。其二,仅仅从关系中来规定“哲学基础理论”,“哲学基础理论”与“非基础理论”的边界将难以得到清晰和明确的划定。例如,在实际的哲学研究中,“史”与“论”是很难分开的,“论从史出”或“以论带史”都是常见的研究方式,在此意义,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与哲学史的研究是难以硬性地分解开来;再如从与“现实问题”研究关系的角度来规定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以突出后者的超验性与学理性,但任何对现实问题的哲学研究,都需要运用哲学反思批判的眼光、运用哲学的基本概念和方法并把“现实问题”转化为以理论方式所把握和表述的问题,否则所谓“现实问题研究”将成为非哲学的实证化研究,就此而言,现实问题研究与基础理论研究实际上也是不可分离的;再如从与各分支学科的关系来规定哲学基础理论研究,试图突出后者的总体性和原理性,但事实上,哲学中的各分支学科,不论是中国哲学研究、还是西方哲学研究、不论是科学哲学、美学研究,还是逻辑学和宗教学研究等,都有着其各自领域的“基本原理”和“一般性理论”,因此,哲学基础理论与各分支学科之间的关系并非一种简单的总体与部分、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可见,从与其它研究类型的关系入手对哲学基础理论进行规定,虽然有助于对其特征进行一些初步的描述,但还不足以清晰地划清它们之间的边界并对“哲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内涵作清晰的阐明。

   二、“后基础”语境与“哲学基础理论”研究

要对“哲学基础理论”作进一步的阐明,需要把它置于哲学发展的历史和当代哲学的语境之中。

在哲学史上,长期以来构成哲学基础理论研究核心的是“形而上学”,尤其是形而上学中的“存在论”问题。哲学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哲学基础理论”研究著作无疑是亚里斯多德的《形而上学》,在该书中,“哲学基础理论”被称为“第一哲学”或“第一学术”,而“第一学术”或“第一哲学”所要研究的就是“本体”的性质、原理和原因,“本体”的原理和原因,是一切原理和原因中最高的原理和原因,因而以之为研究对象的学问乃是“最高智慧”。很显然,作为“最高智慧”的“第一哲学”无可争议地就是哲学的基础理论。对此,亚里斯多德说道:“所以从古到今,大家所常质疑问难的主题,就是‘何谓实是’亦即‘何谓本体’[①],海德格尔几乎在相同的意义上说道:“惊讶乃是哲学的开端。……惊讶承荷着哲学,贯通并支配着哲学。……曾经一度,人们惊讶于存在者。惊讶于存在者存在这回事情以及存在是什么。受这种惊讶的驱动,他们才开始了哲学活动。……对‘什么是哲学’这个问题的回答就在于:我们响应于哲学向之行进的那个东西。而且,这个东西就是存在者之存在”[②]。在哲学漫长发展过程中,形而上学本体论一直占据着作为“哲学基础理论”的特殊地位。虽然近代哲学经历了所谓“认识论转向”,但无论其基本动机、所要解决的深层课题等,“认识论转向”始终都是与形而上学本体论内在联系在一起,或者说,在这种转向后面,包含着深刻的“本体论意蕴”[③]。因此,“认识论转向”并没有改变形而上学本体论作为哲学基础理论的核心地位。这一点在黑格尔那里达到了顶峰。在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逻辑学”是其本体论和形而上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 则是逻辑学的“应用”,故黑格尔称其为“应用哲学”,“精神现象学”曾一度被视为其体系的一部分,但最终黑格尔只是把它当成通向“逻辑学”的阶梯因而只具有“导论”的性质。因此,严格地说,“逻辑学”构成了黑格尔哲学的“基础理论”。海德格尔曾用“本体—逻辑—神学”机制来概括整个西方传统哲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本性和特点,可谓十分恰切。

可见,在传统哲学那里,哲学基础理论研究的主题、领域和形态等都是颇为清楚和明确的。但是,在现当代哲学中,人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事实是:再也难以找到和建立象传统形而上学本体论那样拥有特殊地位和话语霸权的“哲学基础理论”了,“哲学研究的基本状态已经发生变化。……我们在后形而上学思想面前已经无可选择”[④],正如施太格缪勒在《当代哲学主流》中指出的,现当代哲学已经“没有希望找到任何能够把现代哲学与过去哲学的诸种方向区别开来的内容方面的共同特征”,如果说有“共同特征”,那么可以说有两个,一是“形式方面的特征,可以称作哲学职能上的分化过程”,在当代哲学中,“不同性质的哲学职能越来越独立了”,再无象传统形而上学本体论那种把各种职能统一于一身的“基础理论”;其二是“发生着不同流派的哲学家之间相互疏远和越来越失去思想联系的过程”,人们对哲学基础研究工作的理解变得完全不同,而且这个过程呈现出不可逆转的趋势[⑤]。

这意味着,今天谈论“哲学基础理论”研究时,我们面临着一种十分特殊的思想情势:在现当代哲学语境中,我们已无法确立象传统哲学形而上学本体论那样一种作为中心的唯一的“基础理论”,“哲学基础理论”之“基础”已不可能作为以一驭万的哲学元话语而存在,如果仍然寻求这种元话语并企图以之作为“哲学基础理论”,等于坚持一种已被现当代哲学所彻底摒弃了的上帝的眼光。这种特殊的思想情势,一言以蔽之就是:我们乃是在一种“后基础”的语境中,提出“哲学基础理论”研究的任务。

在“后基础”语境中提出并进行“哲学基础理论”研究,这是一个艰难的思想任务。它给我们提出的最为尖锐的课题是:在永恒的、终极的“本质领域”消失之后,“哲学基础理论”之“基础”体现在何处?

在“后基础”语境中,我们必须改变对“基础”的传统理解。在我看来,所谓“基础”,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这里的“基础”,首先是指对于每一个哲学研究和思考者而言的“基础”。每一个哲学研究和思考者利用和消化不同的哲学资源和理论传统,经过反复和不断地批判性反思,发现真正重要的哲学基本课题,并对此进行尽可能的深入探讨,那么,这种研究就构成了其“哲学基础理论”。就此而言,哲学基础理论研究总是一种有“我”的、具有“向来我属性”的哲学研究活动。同时,正因为这种“有我性”和“向来我属性”,哲学基础理论研究真正成为了一个开放的、具有可对话性的场域。“有我性”和“向来我属性”表明任何基础理论研究都是某种有限视角的产物,因此它都不能借“上帝”或“人类”之名而企求获得终极的规范性,它应该和必须向其它“基础理论”研究敞开空间,与其它“基础理论”研究建立一种平等的交流关系。在此意义上,“哲学基础理论”研究既是一种充分发挥研究者理论个性和思想创造性的、以“我”为基点的研究活动,又是一种在开放状态中由不同研究者共同参与和推动的公共性事业。

其二,“有我性”与“向来我属性”表明“哲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分化与个性化,但这并不意味在分化和个性化之中没有内在的思想联系。这种联系就是:在当代哲学语境中,哲学研究者和思想者放弃对永恒在场的“统一性原理”与“普遍性真理”的奢望,自觉地在“后形而上学”的视域中,通过对现实生活的领悟和反思,从不同角度展开对“形而上学的现实运作”与“形而上学的意识形式”的双重批判,来捍卫人的生命的具体性与丰富性。所谓“形而上学的现实运作”,指社会生活所存在的把人的生活陷入抽象化的现实关系和物质力量,所谓“形而上学的意识形式”,指扭曲和掩盖生活的真实状态从而使人的现实生活陷入抽象化的虚假意识形式[⑥]。这二者的相互合作和强化,使得“抽象对人的统治”成为现代人的命运,这既是当代人所面临的最为重大的现实课题,也是“后基础”时代“哲学基础理论”研究所要面对的最为基本的理论课题。

其三,与上述内在相关,这里的“基础”,不再是传统形而上学本体论所追求在所有时间和所有地方都适用的非历史的“本质领域”,而是一种“在此时此地什么是行得通的、什么是可能的以及什么是正确的”[⑦]历史性的实践智慧。这是由上述“对形而上学的现实运作”与“形而上学的意识形式”的双重批判这一基本课题所决定的。这一课题要求:第一,“形而上学的现实运作”和“形而上学的意识形式”在不同的历史情境中会有不同的表述和体现因而哲学对其批判也会表现出不同的历史性主题;其二,与此相关,哲学基础理论研究的任务也必然是“历史性”的:在君临一切的形而上学本体世界消逝之后,从不同视角出发,通过对“形而上学的现实运作”与“形而上学的意识形式”的历史性批判,破除具体历史条件下抽象力量对人的统治,从而推动人与社会生活不断深化的自我理解和自我解放,这一点构成了“哲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根本旨趣。

        三、“哲学的”和“关于哲学的”:区分两种话语

要进一步理解“哲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内涵,还有必要对“哲学的”话语与“关于哲学的”话语作一适当的区分。

这里所谓“关于哲学的”话语,是指从哲学外部对哲学所作的评说、评判、概括和总结等等。这种“关于哲学”的话语和言说并非毫不涉及哲学内部的问题,但是它并非对哲学问题本身进行专门、系统和深入的论证和探讨,而仅是从外部对哲学的历史、现状和发展等进行一般性的说明、描述和评判,因此它实质上只是“关于哲学的”而非本身就是“哲学的”,其更为恰切的称呼应该是“哲学评论”或“哲学批评”。而所谓“哲学的”话语,是从哲学内部对哲学问题所作的专门的、系统的分析、论证和探讨,因而是真正意义上的哲学基础理论研究,前文所述对“形而上学现实运作”与“形而上学意识形式”的批判,即是其核心内容。

很清楚,“关于哲学的”话语与“哲学的”话语在性质、功能等方面都有着重大的区别。前者是从哲学外部对哲学所作的一般性评说,后者则有着其特定的“问题意识”和特有的理论关怀,是对具体哲学问题的专门探索和阐发。但在国内哲学研究中,这二者经常混淆在一起。不少人经常把仅仅“关于哲学的”的言说归入甚至等同于“哲学基础理论”研究,认为越是宏大、越一般性的评说就越能体现“基础”的性质和地位。这种混淆将对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

第一,将可能导致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的话语权力。如前所述,“哲学的”基础理论研究总是个性化的,它在很大程度上所体现的是不同研究者和思想者的个体选择和主体创造,同时,它总是表现为专题化的具体的哲学问题的展开、分析和论证,因而具体性与论证性构成了其另一个特征。如果把“关于哲学”的话语等同于哲学基础理论研究,等于用一种外在的评述和总体性的归纳总结代替个性化与专题化的具体探讨,或者等于在个性化和专题化的具体探讨之上放置一个外在的评说尺度和话语标准。这意味着“关于哲学的”的言说凌驾于真正“哲学的”探讨之上,成为了一种“后设性”叙事,获得了某种话语特权。对于哲学基础理论的发展,这显然是不利的。

第二,将可能导致哲学基础理论研究的空洞化。只要了解了前述“关于哲学的”话语和“哲学的”话语的区别,这一点就很容易了解。“关于哲学的”话语是对哲学的外在的评论,而“哲学的”的话语则是内在的探究,倘若把前者等同于后者,将使哲学基础理论研究泛化为对哲学的外在的“意见”和“议论”而非严肃和深入的专门论证和研讨。其结果很容易使哲学基础理论研究成为内容贫乏的泛论。

第三,将可能导致对哲学基础理论实质性问题和内容的遗忘。正如前文所述,从不同视角展开对“形而上学现实运作”与“形而上学的意识形式”的双重批判,是“后基础”时代哲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根本课题,但“关于哲学的”话语则至多从涉及这一课题,而并不对它进行专门的展开和研讨。因此,如果以“关于哲学的”话语等同于“哲学的”基础理论研究,那么,“哲学的”实质性问题就有可能被耽搁和掩蔽。

强调“关于哲学的”话语与“哲学的”话语的区别,并不否认后者对于哲学所具有的重要价值[⑧]。首先,它有助于促进学术讨论、活跃学术气氛;其次,它有助于从宏观视角较全面地清理、总结和了解哲学发展的动态和前景,因而对于哲学的自我理解具有重要价值;再次,站在哲学之外来看哲学,可以提供一种仅仅停留在哲学内部难以提供的新的眼光,这有助于清醒地评估哲学现状,发现其中问题从而推动哲学的进展。强调二者区别,其用意是要明确其各自边界,使二者从“内”和“外”两方面的互补中共同促进哲学研究水准的提升和跃迁。

 

[①] 亚里斯多德:《形而上学》,第126页,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②] 海德格尔:《什么是哲学》,见孙周兴选编:《海德格尔选集》上,第594—595页。

[③] 参见拙文《“认识论转向”的本体论意蕴》,载《社会科学战线》2005年第3期。

[④] 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28页,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

[⑤] 参见施太格缪勒:《当代哲学主流》上,26-30页,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⑥] 参见拙文《“后形而上学视域”与辩证法的批判本性》的相关论述,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2期。

第4篇:方法论的哲学基础范文

赫钦斯曾说过:“任何社会都应有进行高等教育的机构,其目的是对社会的最令人困扰的问题进行尽可能深刻的思考,甚至思考那些无法想象的问题”。经过基础的义务教育和提升的高中教育后,学生们都会形成自我的哲学观念,并不经意地在日常学习生活中体现出来。因此,在高等教育期间,需完善学生们的科技哲学体系,才能更积极地投入科研活动中去。

一、布鲁贝克的高等教育哲学基础的内涵

在《高等教育哲学》中,布鲁贝克表明了问题本身比答案更重要的观点,因此,对于哲学而言,探讨问题的共同基点比探讨答案的共同基点更为关键。若想寻求高等教育的哲学真谛,就要着手于高等教育的哲学问题。而在布鲁贝克的观点里,高等教育的共同基点便是高深学问。

布鲁贝克在汇总了其他学者高等教育哲学的观点,归纳出两种最肯定高等教育的存在并可能促进其发展的哲学,即“认识论”和“政治论”。前者更注重教育和知识的本身,认为高等教育所追求的正是高深的学问,也可称之为“学术派”;后者更注重教育和知识的目的,认为高等教育是为国家和社会所服务的,它只是一种手段和途径,因此不能把学术作为重中之重。与此同时,布鲁贝克也表明了自己的观点:“认识论”和“政治论”都存在其合理性和局限性,并不能单一地判定孰优孰劣。布鲁贝克认为,最佳的方法是将“认识论”和“哲学论”合二为一,取长补短,并根据高等教育的发展现状,各自摘取适合实际的闪光点并有机融合,才能达成真正利于高等教育发展的目的。

二、科技哲学视域下高等教育哲学基础原因分析

高等教育的科技哲学基础是高等教育学与科技哲学两门学科共同建构的逻辑起点。两者相互交叉、相互融合、相互推进,科技哲学作为具备一定高度的理论基础,就如“旗帜”和“标语”一般引导和指示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的前进方向,并以“理论”矫正“实践”;同时,在高等教育培养人才的过程和科学研究的活动中,可以总结实践经验,并反馈于科技哲学,改正理论错误,修补理论漏洞,完善理论发展。二者都可以以对方为模板,摸索并创造出己方的新发展道路。

那么科技哲学为何能成为高等教育的哲学基础?下面则分别从学理和事理的角度回答并论证这个问题。

(一)学理上的论证

1.高等教育的“亲”“疏”有别

对于高等教育来说,科技哲学较之于一般哲学具有更为亲密的连接关系。就如“张力作用”,高等教育与科技哲学存在相互渗透的联系。以整个大环境为背景,高等教育是一个全面的人文社会体系,基本涵盖了所有的学科。而科技哲学是一门以“科技”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学科,其中的“科技”较之其他学科对于高等教育能够更为直接、客观地引导。科技哲学对于高等教育的引导作用和指示意义最为客观和直接,使得它在诸多哲学基础上脱颖而出。

2.“高深学问的客观性”问题本身就是科学

在《高等教育哲学》中,布鲁贝克说道:“构成高深学问的专门知识是高等教育的逻辑起点”。其中追究“高深学问”与科学哲学中的“知识论”不谋而合,回答了“高深学问的客观性”也就回答了“科学知识的客观性”。

布鲁贝克认为,“在二十世纪,大学确立它的地位的主要途径有两种,即存在着两种主要的高等教育哲学,一种哲学主要是以认识论为基础,另一种哲学则以政治论为基础”。而这两大基础的实践根源则是高等教育的两大职能:即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显而易见,布鲁贝克在他的论点中直接以科学哲学的目光探讨高等教育基础。不难得出,布鲁贝克早已站在“科技哲学”的位置来研究“高等教育的两大基础”。

(二)事理上的论证

1.科技哲学对于大学专业课程教学的指导作用

科学和哲学密不可分,哲学为科学提供了理论基础,并以科学成果为基础完善哲学体系,而科学也在哲学的指导下完成了具有逻辑性的实践。大学作为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地方,更需要深化科技哲学对于课堂教学的理论指导,引导学生完善自我的科技哲学体系,并体现在日常的课堂学习和科学研究中,同时还能在学习结束后进行自我反思和自我批判,总结经验以迎接下一轮的学习和科研活动。

2.科技哲学对于大学科研成果绩效评价的指导作用

不仅是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课堂过程,科技哲学对于教师的科研成果绩效的评价同样具有指导作用。教师绩效考核是高校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基础和核心,绩效考核的结果是人事决策和决定教师职业规划的客观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目前为止,我国现行的对大学教师的科研成果绩效的考核制度缺少科技哲学的指导,存在着明显的漏洞。考核的一般程序为课题、论文、成果,再通过相关指标评判最终的绩效。但人文教学等无法量化、同一考核标准无法对不同科研方向的教师考核进行评判等原因的存在,使得绩效考核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无法保证质量的缺陷,最终造成学术腐败、科研落后的局面。

由此可见,科技哲学对于大学高素质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高质量科研活动的进行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若忽略了科技哲学的正确指导,将会导致人才流失和科研落后的结果。

三、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基础的局限与突破

约翰?布鲁贝克在《高等教育哲学》中对于高等教育问题的看法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并不完全适合情况更为复杂的中国高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层次、种类、特质都具有多样性的特点,而哲学也不是能够一概而论的学科,两者的结合更是包罗万象,这就要求高等教育的哲学研究进行多元化的发展。因此,我国的高等教育哲学研究需以客观的现实条件为基础,结合实践经验和教训,批判地看待外来先进哲学理念并将之超越,构建并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科技哲学体系。

(一)《高等教育哲学》的背景

1.布鲁贝克的《高等教育哲学》的创作背景

20世纪六七十年代正是美国高等教育的困难时期,同时种族和人权运动、侵越战争、经济衰退及校园学生运动都加重了高等教育的危机。布鲁贝克的《高等教育哲学》正是基于此种背景完成的。他的创作目的重在论文高等教育的本质以及意义,从而引起美国当局对高等教育的重视,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因而,布鲁贝克的《高等教育哲学》尽管具有重大贡献,也无法否认其片面性和局限性。

2.我国高等教育哲学研究的误区

不同时代具有不同的发展特色,关于高等教育的哲学思想也随之发生改变。但对于我国来说,完全照搬这一立足于当时美国各界对高等教育功能的多方面认识下完成的高等教育哲学体系是不可取的。同时,在我国最初的高等教育哲学研究的发展中,存在着将布鲁贝克的理论认为是高等教育哲学体系的建构性著作的误区。这都阻碍了我国高等教育哲学研究的发展。

(二)科技哲学是布式高等教学哲学的基础

在认清了布鲁贝克的《高等教育哲学》的创作初衷,再应解读其核心所在。如上文所说,科技哲学是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中的基础,他的“认识论”、“政治论”都是在科技哲学的基础上提出的。另外,布鲁贝克在著作中追究的“高深学问”与科学哲学中的“知识论”不谋而合。综上所述,科技哲学就是布式高等教学哲学的基础。

(三)超越布鲁贝克经典和确立科技哲学基础

1.超越布鲁贝克经典和确立科技哲学基础

对待任何经典,一旦被局限于其中,都会桎梏自己的前进脚步。尽管布鲁贝克在著作中并没有确切地提出科技哲学的重要性和基础性,但我们完全可以意会其内涵并结合我国的高等教育哲学研究现状提出自己的科技哲学基础。除此以外,历史残留的问题导致我国的科技发展一直处于落后水平,科研活动的缺乏、科技人才的不足都阻滞了科技的发展。因此,作为输出高素质科技人才的高等教育必须认识到科技和科技哲学的重要性。这是一条艰辛的道路,但一旦打破原有的落后局面,确立科技科学基础,定能开创中国高等教育哲学的新天地。

2.多样性的高等教育科技哲学基础

无论是高等教育还是哲学,都存在多样性。那么其多样性是否会影响科技哲学的基础地位?这个问题无须担心。科技哲学作为高等教育哲学的基础存在着必然性,它与高等教育的紧密关系不再赘述。一旦缺少了科技哲学的指导,高等教育中的科研活动等实践都难以真正落实。

3.确立高等教育的科技哲学基础来超越布鲁贝克经典

科技哲学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只要结合中国高等教育哲学研究的现实状况,确立科技哲学基础,就能清醒地认识到布鲁贝克理论中的局限性,即“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看世界”,从而构建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哲学体系并实现超越布鲁贝克经典的目标。

第5篇:方法论的哲学基础范文

法哲学,即法律哲学(Philosophy of Law or Legal Philosophy),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和思考法学问题的一种综合学科。它既是应用哲学(或部门哲学)的一个门类;又是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因而也还带有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性质。在人类法律文化史上,它既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有着古老而恒久的传统——在西方国家,人们研究法哲学的兴趣一直未曾衰减,特别是“近二十年来,法律哲学在英语世界里经历了一次可观的勃兴”[1];而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它又是一门需要大力发掘、倡导和建树的新兴学科,甚至有人称它还是一片尚待开垦的“处女地”,很多问题和内容都有待进一步明确。因此,在法学的学科建设和发展中,恐怕再没有一门比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更容易产生歧异和争论,同时也更容易引起人们的浓烈兴趣的学科了。而要顺利地开展法哲学的研究;首先就必须廓清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为此,本文特在介绍有关观点和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一些论述和答辩,以求能澄清这一复杂问题。若笔者的见解有所差误,则权当作为引出百家争鸣的引玉之砖。

一、法哲学概念、对象和性质的歧异性

(-)西方法学界对法哲学概念、对象和性研的两种解说

在西方法学史上,法哲学这一概念历来多所歧义,因而对它的对象和性质的理解和解释也殊有不同,然而只要我们仔细分辨就不难发现,西方法学家基本上是沿着两个方向来解释和研究法哲学的。

第一,认为它是研究法律的最一般的理论问题,即研究法律的普遍性,而与研究法律的特殊性的其他诸法学部门有所不同,并因此主张它是哲学的一个分科。如意大利法学家德尔。韦基奥认为;“法律哲学是哲学的一部分,或准确地说,是实践哲学的一部分。对法律的普遍意义的研究构成法律哲学的对象,然而也应注意,对法律也可以就其特殊性来研究,在这种情况下,就成了法律科学或狭义的法学对象。”[2]德国《布洛克豪斯百科全书》称:“法律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科,它以一定的方式,有系统地从事研究法律和法学的一般原理(意义和目的,起源和效力)。”[3]德国法学家拉德勃鲁赫也认为,“法律哲学是哲学的一部分,所以,首先必不可少的是阐明法律哲学的总的哲学设想”,“法律哲学”的特征是研究法律文化的价值,“法律科学”的特征是研究法律文化的事实。[4]

第二,认为法哲学也即是法的基本理论或一般原理,是法学的一个分支,所以也叫法理学;或者可把法哲学作为法理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法理学也就包含了法哲学,因此不存在独立的法哲学,这是约翰。奥斯丁以来许多西方法学家所持的观点。特别是在英语国家中,这种观点更带有普遍性。我们仅引最具有代表性的《不列颠百科全书》所称:“法律哲学就是系统阐述法律的概念和理论,以帮助理解法律的性质,法律权力的根源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在英语国家里,Jurisprudence(法理学)一词常被用作法律哲学的同义词,并且总是用以概括法学领域的分支学科的。”[5]

由此可见,法哲学历来有两种基本含义:一是狭义,即指的对法的最一般理论问题的哲理性思考,或者说,是人们观察法、思考法所持有的一些最根本观点和总的看法,即一定社会人们的法学世界观的理论表述。我们可以把这看作是本来意义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哲学概念。笔者赞同这种观点。二是广义,即凡是涉及到法的基本理论或一般原理,都可以归属于法哲学,也即是现在西方所称的法理学的内容。所以,这种广义的法哲学不仅指人们的法学世界观,它可以囊括各法学流派或重要法学家学说中的基本内容,这是其对象和内容已经过泛化了的法哲学。从以上两种不同理解似乎呈现出这样的分野:英美法系的法学家较多地倾向于法哲学即法理学,美国综合法学(或统一法理学)的代表人仅博登海默的一本名著就叫做《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大陆法系的法学家较多地倾向于法哲学不同于法理学。受实证主义特别是分析法学派影响较深的法学家倾向于法哲学即法理学;受哲理法学派影响较重的则倾向于法哲学不同于法理学。持前述第一种理解的主张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持前述第二种理解的则主张法哲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当然这种分野并不是也不可能是绝对的。例如英国《哲学百科全书》就主张“法哲学是关于法律的普遍本质的思考”。它所关心的不是法律的知识(knowledge)。而是法律的思想(thought)。[6]《牛津法律指南》也认为: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观点,或通过把哲学适用于法律问题,来研究法律的……法哲学必然同社会哲学、道德哲学、政治哲学互相联系和部分重合”。[7]美国著名法哲学家波拉克也认为:“法哲学就是从哲学角度研究法在指导人们正确生活方面的作用。”[8]“与此同时,大陆法系的法学家也还有持法哲学即法理学观点的。这种学说观点上的彼此交叉、渗透是经常发生的。至于国际法理学和法哲学学会会刊《法律和哲学》指出:法哲学意味着对法律进行的具有法律知识内容的哲学思考,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9]显然是支持了第一种主张。

(二)前苏联法学界对法哲学的理解

前苏联法学界大体上也倾向于上述第二种理解,而且认为法哲学的外延涵盖了法学原理、法社会学等。《苏联大百科全书》称:“法哲学即法律哲学,是资产阶级法学的一个分科,它的任务是研究国家和法律的一般规律。在资产阶级法学界,只有某些代表人物使用这个名称,大多数法学家更喜欢用另外一些名称,如:法学原理、法社会学、法律百科等。”并举例说,俄国法学家谢尔森涅维奇,就把自己的著作《法律一般原理》看着是法哲学的理论部分;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前,俄国大学教学提纲中,则把关于国家和法的一般科学称作“法律百科”,而把关于政治和法学观点的历史称作“法哲学史”。由此可得出如下印象:

第一,以往的苏联法学界对法哲学带有一种贬意和否定的态度,认为它乃是资产阶级法学的分科,其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是不足取的,所以《苏联大百科全书》引恩格斯的话评价说:“法哲学各派代表的显著特点是,他们想给法律概括地下个定义,不考虑具体的社会关系,而用逻辑抽象的办法来研究法律。‘在这里,历史哲学、法哲学、宗教哲学等等,也都是以哲学家头脑中臆造的联系来代替应当在事变中指出的现实的联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译本1972年版第4卷第242页)”[10]前苏联法学界对法哲学的这种否定态度,也一直影响着建国以后的我国法学界,直到80年代初出版的一本有影响的《法学词典》中还坚持认为,法哲学是“剥削阶级法学家用唯心主义哲学的方法抽象地研究法的一般问题的思想学说”。[11]

第二,因此,前苏联法学界一种颇具代表性的观点就认为,法的一般原理,或国家与法的一般原理,是可以和法哲学相替代的。也就是说,如果需要用马克思主义观点来研究法哲学,那么它就存在于马克思主义的关于法的一般原理,或关于国家与法的一般原理之中,因此没有必要另外单独存在一门法哲学学科。所以十月革命以后,直到50年代就理论法学而言,前苏联(以及后来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就只存在“国家和法的理论”,60年代以后,前苏联的理论法学在与国家学说分化开后便逐渐转向了以“法的一般理论”的方式存在——它是一个包容量和涵盖面极广的理论领域,包括了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律实证论(或专门法学理论)三方面的内容和特征,在理论结构上是三者的统一体。[12]这种情况也一直影响着建国以来我国的理论法学,开始是完全模仿甚至照搬前苏联的“国家和法的理论”,80年代以后在理论法学领域独领的也只是“法学基础理论”(虽然也有人提出了要用法哲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等来丰富理论法学,但都远未达到法学基础理论的显赫地位),但我们的“法学基础理论”并没有前苏联的“法的一般理论”所具有的作为法哲学、法社会学和专门法理论之统一的特点,而主要还是专门法的理论,或者可称为法学原理,它显然是与法哲学有很大差别的。

第三,前苏联法学界在早期实际上是认为,法哲学的外延大于法学原理或法律一般原理;后来他们又主张法的一般原理的外延大于法哲学即包括了法哲学。前者是指资产阶级的法哲学,法律一般原理不过是它的理论部分;后者是指马克思主义的法的一般理论,法哲学即存在于或包含于这种法的一般理论之中。

(三)我国法学界对法哲学的态度

正是由于上述情况,所以建国以后直到80年代以前,我国法学界对法哲学也是持贬意和否定的态度,认为它是资产阶级唯心主义的东西,并且认为它是马克思、恩格斯早已批判、否定过了的。只是到了8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和掀起的思想解放运动,法哲学这个法学研究的才被打破了,倡导应当开展法哲学研究的文章陆续发表,介绍现代西方法哲学以及宣传、介绍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著作、译作、读物也相继问世,而且在对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的研究和讨论中,不少学者都明确主张把法哲学作为理论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和领域。然而对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的理解也始终存在着分歧,大体上也相应地存在着国外法学界的那两种不同的理解。因此对需不需要把法哲学从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也始终存在着争论。只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学界一些学者力求从哲学和法学本身所固有的内在联系上来探讨和论证法哲学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以图通过对法哲学的研究和发展,来寻找和巩固哲学和法学这两大知识学科及其实践领域之间的联结点和结合部,从而使哲学和法学都得到双向的深化和发展。因而对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的理解均持辩证统一说,即认为法哲学既是哲学的一个部门,又是法学的一个分科,可以亦此亦彼,具有跨学科即综合学科、交叉学科或边缘学科的性质;因而从不同的理论层次及研究方法的特点和着眼点之不同来看,法哲学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和领域,而从所依据的事实和材料而言,又同现有的法学基础理论以及一些部门法的基本理论有所交叉和重迭(决不等同,而有方法、角度、视野和理论层次归属的不同)。所以我国法学界不少法学家越来越倾向于认为法哲学不同于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狭义),因而主张并正致力于建立一门独立的法哲学(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二、法哲学固有其特定的对象和性质

(-)法哲学概念、对象和性质的界定

基于以上的情况,我们认为有必要对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作出如下的理解和界说。

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一门学科,它以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为研究对象,是介于哲学和法学之间并兼具二者属性的一种综合性、交叉性和边缘性学科。

法哲学所研究的应该是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的哲学问题——世界观和方法论方面的问题,或者说,它是对法的一般问题的哲学反思,是对法学理论的再抽象、再概括,是对法律实践的哲学分析和总结。简言之,是关于一定社会人们的法学世界观的理论体系。

而马克思主义法哲学除具有以上特点外,尤其是要以法学唯物论和法学辩证法为自己的研究重点,以揭示每一特定历史阶段人类法律文化之最深刻本质和最普遍的发展规律为己任,从而组成自己的内容和体系。所以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看来,法学领域中的唯物论与唯心论、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统一,是法哲学思想发展变化的基本线索。

法哲学同法学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即法哲学是研究法律特殊性中包含的一般性哲学问题,而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在内的各门法学则是在法哲学一般原理的指导下研究特殊性的法律规律,所以法学基础理论要运用法哲学的成果,而法哲学又必须以法学和政法实践作为其事实和材料的源泉和基础。

而法哲学相对于普通哲学例如历史唯物主义又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即它不是一般地研究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及其相互关系,而是具体地研究根源于经济基础的法律现象、思想和理论的辩证发展规律,揭示法本身以及同其他社会要素之间的矛盾运动,从其中提炼和总结出法学唯物论和法学辩证法的范畴、原理、原则和规律,以指导政法实践和法学研究。

按照同志关于科学门类的区分应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性的理论,法哲学研究对象的特殊的矛盾性就在于:它既是法学特殊性之上的一般,又是普通哲学一般性之下的特殊,是这种一般和特殊的辩证统一,因而成为哲学和法学的联接点和结合部。它的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就象美学、自然辩证法以及当前哲学改革中竞相出现的各种应用哲学,在当代科学发展一体化趋势中不断涌现的一系列综合学科、边缘学科一样,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至于法哲学的性质和归宿,既可把它作为应用哲学的一个部门,又可把它作为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现今许多综合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在学科归属性问题上都具有这种“亦此亦彼”的特点,这正是法哲学对象特殊矛盾性所决定的,也是对于那种习惯于非此即彼的思想方法的一种挑战。

这里需要说明两点:

第一,固然现有的法学基础理论相对于法哲学是特殊,相对于其他具体的部门法学又是一般,但这种“一般”乃是从各部门法学抽取出来的“一般”,它无论再抽象、再概括,也未达到法哲学的“一般”高度。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学基础理论同法哲学之间既有同中之异,又有异中之同。异中之同是指它们都以法的某种普遍性为研究对象,同中之异是指这种普遍性又有程度的差别以及角度的不同。即前者是从法学的角度研究这种普遍性,后者是从哲学的角度研究这种普遍性,这乃是两个不同的理论层次,不能互相取代,因而是两门相对独立的理论法学学科。这就象一般文艺理论同美学、自然科学基础理论同自然辩证法是相对独立的、不同层次的学科一样。

第二,固然普通哲学和法哲学所研究的都是世界观和方法论,但普通哲学所研究的是人们在所有社会活动和实践中的一般世界观和方法论;法哲学所研究的是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在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活动中所持有的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这二者也不能互相取代和混同,因而也属于相对独立的两门哲学学科。正如《不列颠百科全书》阐明的那样:“就法律哲学和一般哲学具有某种必然联系或一致性而论,‘法律哲学’这一用语可能引起误解”;“只有将这里所称的‘哲学’从它的最非专业性的和最广义的意义来解释,法律哲学这一名称才不是用词不当”[13]所以法哲学既离不开法学,但又超越了法学,高于法学;法哲学既是哲学,但又不是普通哲学,而是关于法的哲学。

由此可见,把握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联系、区别及转化),是正确理解法哲学对象问题的关键,也是全面认识法哲学同哲学及法学的关系的关键。

(二)法哲学同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

法哲学是一门既具有高度抽象性、概括性,又具有广阔的关联域的学科,它不仅同哲学(特别是历史唯物主义)和法学(特别是法学基础理论)紧密相联,因而要有一定的哲学素养和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才可能掌握外,而且同其他一些社会科学以及自然科学都相关联,还同历史科学(特别是哲学史和法律思想史及制度史)有紧密联系。因此,必须具备更广博的知识才能更好地掌握。

(l)法哲学同哲学史、法律思想史及制度史的关系。法哲学是一门纵横结合的综合学科,要从纵向上探寻人类法哲学思想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趋向,就离不开哲学史、法律思想史及制度史的知识。由于历史上每一个有影响的法学家、法学流派和学说都是在一定的哲学世界观的思想基础上产生、形成的,而且历史上许多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往往也有其法学方面的建树,所以哲学和法学的亲缘关系本身就有其历史传统。而人类的法哲学思想也是源远流长,从古至今一直未曾中断。从哲学史的角度来看,例如中国古代儒、墨、道、法等各家都有其法哲学思想;西方从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赫拉克利特、柏拉图、智者学派、亚里斯多德到晚期希腊和罗马的斯多葛派、伊壁鸠鲁、西塞罗,再到中世纪的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近代从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到孟德斯鸠、卢梭,更不用说康德、黑格尔、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了。正如美国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弗里德里克所指出:“任何法哲学都是一定哲学理论的一部分,因为它提供了各种建立在一般法基础上的哲学思考。这种思考要么直接来源于现有的哲学观点,要么或许倾向于这种哲学观点。哲学家的思考是第一种类型,法学家则是第二种类型,这就是法哲学史的特点。”[14]

近现代许多哲学流派就标志着一种法哲学流派,如实证主义和分析实证主义,新托马斯主义和新康德主义、新黑格尔主义、存在主义、西方马克思主义等。马利旦(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和罗尔斯《新自然法学派)等法哲学家本身就是哲学家。而深入系统地研究这种亲缘关系,揭示每一法学流派和学说的深刻的哲学基础,正是法哲学研究本身的重要任务,也是提高法学研究理论水平的一种战略性要求。所以法律思想史和哲学史联系非常紧密,而由于法律思想史是指示了人类法律文化的精神方面的发展源流,法制史是揭示法律文化的制度方面的发展源流,这两方面都是法哲学所应研究的。

(2)法哲学同其他社会科学及思维科学的关系

政治学、伦理学——从更广义的角度讲,法哲学应包括政治哲学、道德哲学,黑格尔法哲学体系就是如此。因为法与国家、政治密不可分,它们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核心。而哲学和伦理学也关系密切。后者就是从前者分化出来的,历史上许多思想家的法哲学思想就寓于他们的政治学说和道德学说之中。

经济学、社会学——法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意志化形态,它的存在、发展和发生作用,都必须以社会经济关系为基础,深深植根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中,尤其是马克思的法哲学革命乃是以从法律问题的研究转向经济关系的研究为契机的。因此,不了解经济学就不可能深刻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而且法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各种社会因素都互相影响和作用,犯罪本身就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社会组织、社会控制也都是法律问题。所以法学和社会学婚恋产生了法社会学,而从广义上讲也可把法社会学(基础理论)视为法哲学的分支学科。

心理学、逻辑学-一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守法以及违法犯罪都离不开人的心理活动,并贯穿着逻辑思维过程。因此法制心理学和犯罪心理学、法律逻辑学中很多内容都是法哲学所不可排开的。

(3)不仅如此,法哲学还同自然科学技术,包括当代新兴科学、技术,特别是科学方法论如所谓“老三论”(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新三论”(耗散结构理论、协同学、突变理论)等联系紧密。因为(a)法哲学要系统研究法学方法论及其更新,就要研究和引入这些新兴科学方法论;(b)法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内容——法治系统工程更离不开这些新兴科学技术。

三、对法哲学对象置疑的答辩

首先,不能以西方法哲学对象有不确定性来否认法哲学学科本身的确定性。

如前所述,西方法学界有许多学者主张法哲学即法理学,因此不存在独立的法哲学。这是由于近代(特别是19世纪下半期)以来,西方法哲学的对象发生了泛化。乃至造成了法哲学同法理学的趋同与合流,即出现了把法哲学简单地等同于法理学(法律的基本理论),又把法理学的名称不予严格审定而随意使用的倾向。从而导致了对法哲学对象和内容的简单化、庸俗化,使其内涵和外延含混不清、对象和范围极不明确,具有极大的伸缩性和收细度,内容十分庞杂甚至是包罗万象的。正如英国法学家哈里斯不无幽默地指出的那样;“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的东西。关于法律的各种各样的一般思辨都可以投入这个袋中。法律是干什么的?法律要实现什么?我们应正视法律吗?对法律如何加以改进?可以不要法律吗?谁创制法律?我们从哪里去找法律?法律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裸的武力,有什么关系?我们应遵守法律吗?法律到底为谁服务?等等。这些就是一般法理学所包括的问题,人们可以不管这些问题,但这些问题却并不消失。”[15]显然,如果这样来理解法哲学的话,那么似乎对任何一个法学问题只要稍作了一点理性思考或总括性阐述都可以叫做法哲学(而不管是否上升到了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高度)。这样,法哲学同一般法学理论当然就无所明显区别,实质上就会带来取消和否定法哲学的后果。所以要顺利地开展法哲学研究,就不得不花很大气力来为法哲学正名,来廓清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为此,就有必要分析一下西方法哲学发生泛化的原因——这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既有思想理论上的原因,也有社会实际的原因。

首先从历史上看。由于哲学曾作为“科学之科学”而代替一切科学。在古代,哲学和其他科学混为一体;在近代前期,法学和其他科学也都是哲学的一个分科。所以近代西方学术思想本身就是在自身的哲学襁褓中孕育成长起来的,以至牛顿的力学名著叫做《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其中确不乏自然哲学之宏论),学者们乐于在称谓其学术成果或获取专业学位时冠以“哲学”之美名、因此把法学的基本理论也称作法哲学就似乎是很自然的了。随着被称为英国法理学之父的约翰。奥斯丁把他的一本代表作命名为《法理学或实在法哲学讲义》(1863年),这就首开了把法哲学等义(或同义)于法理学的先河。但作为分析法学派鼻祖的奥斯丁所主张的法理学主要指分析实在法而不管法律本身的好坏与否,因此他所谓的“法理学或实在法哲学”(即加以限定的法哲学)的内涵和外延应比未作限定的法哲学狭窄得多。然而,这一重要限定和区分却被后继学者所忽视而简单地延用下来,笼统地主张法哲学即法理学。后来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1881年也提出用法理学来代替法哲学的称谓,并认为二者基本相同。这样,法哲学对象的泛化就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倾向。固然,奥斯丁和穗积陈重提出“法理学”这一名称以概括法的基本理论确是法学史上的一个贡献,但由此把法理学等同于或取代法哲学却不能苟同。

其次,这同法哲学研究主体的情况变化也有关。从古代到19世纪以前,由于法学还没有从哲学中分离出来,从事法哲学研究的主要是哲学家和政治学家。那时,“有些法律哲学家首先是哲学家,为了完成他们的哲学体系才是法学家,另一些法律哲学家首先是政治学家,由于他们感到有必要以法律形式来表达其政治思想才是法学家”。[16]从19世纪起,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及其国家立法和司法的广泛发展,法学遂逐步从哲学、政治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从事于法哲学研究的也就逐渐由主要是哲学家、政治学家转变为主要是法学家。“19世纪以前,法律理论基本上是哲学(宗教、伦理学或政治学家的副产品。大法律思想家主要是哲学家、僧侣、政治学家。从哲学家或政治学家的法律哲学向法学家的法律哲学的根本转变,还是距今不远的事实。这一转变伴随着一个法律研究、技术和专业训练巨大发展的时期。”随着法哲学研究的主体转变为主要是法学家,由于专业的原因使他们当然是从法学的角度来研究法哲学。这固然是一种进步,即不仅研究法律的外在方面,更主要是研究其内在方面,即向纵深研究法律的专门理论、技术、知识和经验,从而就产生了用“法理学”这一学科概念来概括关于这些内容的理性思考的客观需要。此时由哲学家研究法律哲学的势头日趋衰落,以往那种试图洞察和超然于法学专业问题的法哲学大家和法哲学论著再不易显现,原有的法哲学概念已丧失其神圣光环,似乎需要把法哲学转变为一种“世俗”的学问。就很自然地出现了用法理学来取代法哲学、法哲学与法理学趋同与合流的状况。但因此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把法哲学简单化、庸俗化的倾向。

再从现实社会的原因来看。本世纪初以来,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已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也发展到了强化国家干预的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各种社会矛盾、冲突和纠纷都更趋复杂化。于是随着法律社会化和法律改良运动的兴起,各派法学都竞相欲求解决社会问题的良方,并为自己的存在和合理性寻找理论根据,因而出现西方法学流派和西方哲学流派交媾的“蜜月”时期——关系越来越密切、愈来愈靠拢,乃至出现同步发展和呈现一体化趋势。往往有什么样的哲学流派,就有什么样的法学流派,所以在各派法学学说中哲学观点和法学理论更易于交织在一起,这就加速和加剧了法哲学和法理学的趋同与合流之趋势,乃至有多少法学流派也就有多少法理学或法哲学,而这种泛化了的法哲学几乎可以把该派法学家的种种观点和见解收纳于其内。因而出现了西方法学百家争鸣。学派林立、众说纷纭、论战迭起、新说频出的空前繁荣的局面。但它们往往既各有其局部真理甚至片面的深刻和精辟,却又都难以完全自圆其说而有其背谬之处,而倡导建立统一法理学的要求则反映了西方法理学在高度分化的基础上又欲趋向统一化和综合化,以舍取众说之短长的愿望。

应当怎样正确地认识和对待西方法理学与法哲学趋同与合流的趋向呢?我们觉得;这应该从实际出发,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方面它固然是西方法学和法学研究深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我们并非绝对地反对用法理学来代替或表述法哲学,一些西方法理学论著中确包含了不少相当深刻且精当的法哲学思考或论述。但我们认为,如果要用法理学来表述法哲学,就必须对法理学的概念和对象加以严格的界定,而不能使它成为不确定、庞杂和包罗万象的,更不能将我国现有的法学基础理论的内容简单换上一个“法理学”的名称似乎就成了法理学。如果按约定俗成,并使法学界能达成共识,那么作为与法哲学同义或等义的法理学的对象和内容,就应该限定于关于法律的哲理性思考和研究,即只能把够得上是法哲学理论层次的东西才纳入法理学;而一般性的法的基本理论,可以叫做法学原理或仍沿用法学基础理论之称谓,以便与法哲学或法理学区分开来而不致混同。然而另一方面,鉴于法哲学与法理学的趋同与合流事实上已带来了使法哲学的对象和内容简单化、庸俗化的不利后果,而且实际上在西方法学界和我国法学界,法理学同法的基本理论或一般原理也很难以分开,从而使法理学既取代了法哲学,又混同于一般性的法学基础理论学科。因此法哲学与法理学的趋同与合流带来的后果毕竟利少弊多,这种情况恐怕也违背了奥斯丁和穗积陈重的初衷。所以我们觉得最好还是不要用法理学来取代法哲学;不仅如此,还应把法哲学从一般性法的理论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门独立的理论法学学科,并对法哲学进行正名,廓清其概念、对象和性质,把泛化了的法哲学正本清源、还原归位。使之真正成为关于法学世界观及其方法论的理论体系,成为对于法这一重要社会现象和规范体系进行哲理性思考、探讨和研究的学问。而真正科学的法哲学既不应是哲学家脱离法学和法律实践的纯思辨的结果,也不是法学家或法律工作者在纯专业范围内的一般理性思考或总括性思维的产物。它应是哲学和法学、哲学家与法学家紧密结合和合作,通过长期、潜心、艰苦的研究而达到的一种理论升华和科学思维的成果,是哲学和法学有机结合而开放出来的绚丽花朵。虽然不能一下子就达到这样的理论境界,而必然会存在中间阶段及其中间成果,但我们应坚持向这一目标作不懈的努力,以建树真正称得上是法哲学的法哲学。至于在这种情况下法理学的称谓若还要保留的话,那么就有必要对它进行狭义及广义之区分。狭义即专指法学基础理论或可叫做法学原理;广义则是指还可以包括法哲学以及法伦理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理论法学甚至某些基础性应用法学学科在内的一个学科群[18].以显示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区别和联系。

第二,不能因为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法哲学方式认为应否定一切法哲学

因为马克思从未否定过一切法哲学(青年马克思还曾为建立法哲学体系而苦苦思索过,马克思青年时代的学术思想正是在他那个时代以及其先辈的法哲学氛围中熏陶过来的);相反,正是马克思开创了科学的法哲学的优良传统——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而这是以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开始的。但是这种批判,从质上说,马克思所批判的是黑格尔法哲学中唯心主义的杂质和保守的政治内容;从量上说,马克思主要是批判了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国家学说及其基础——私有财产制。然而,马克思对法哲学这门学科并没有简单否定,反而持相当的肯定态度;正如他对黑格尔哲学并未简单否定,在批判的同时又高度肯定了它的理论贡献一样。所以他指出:“德国的法哲学和国家哲学是唯一站在正统的当代现实水平上的德国历史”,而它们“在黑格尔的著作中得到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完整的阐述”;并认为德国政治意识和法意识的“最主要、最普遍、升为科学的表现就是思辨的法哲学本身”。[19]

正因为有这种科学态度,马克思才能以批判地继承黑格尔法哲学中辩证法的合理内核,得出崭新的科学的法哲学观和法律观,实现了人类法哲学观的根本变革,并因此成为创立历史唯物论以及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契机——他把法学理论从国家和法本身这一玄奥的庙堂中引导出来,使之植根于市民社会之经济、物质利益这一客观现实的基础之上。从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中,从人们的社会实践、社会关系中揭示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从而为科学的法哲学奠定了全新的理论基础,并因此也才有了他的第一个伟大发现——创立了唯物史观。

第三,不能以恩格斯对哲学对象的界定来作为否定法哲学的理由。

恩格斯曾经说过,随着19世纪自然科学的三大发现,“我们就能够依靠经验自然科学本身所提供的事实,以近乎系统的形式描绘出一幅自然界联系的清晰图画”,就不必依靠“用理想的、幻想的联系来代替尚未知道的现实的联系,用臆想来补充缺少的事实,用纯粹的想象来填补现实的空白”的自然哲学了,“当这种联系的辩证性质,甚至迫使自然科学家‘也’不得不接受的时候,自然哲学就最终被清除了。任何使它复活的企图不仅是多余的,而且是一种退步”。他并且指出,“历史哲学、法哲学、宗教哲学等等也都是以哲学家头脑中臆造的联系来代替应当在事变中指出的现实的联系。”[20]同时,由于“现代唯物主义都是本质上带证的,而且不再需要任何凌驾于其他科学之上的哲学了……于是,在以往的全部哲学中还仍旧独立存在的,就只有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学说——形式逻辑和辩证法。其他一切都归到关于自然和历史的实证科学中去了”。[21]

恩格斯上述这些论述,曾经被一些同志作为否定应建立和发展部门哲学的重要论据;因此也是开展法哲学研究中应予以澄清的问题。否则,也可能被用来否定法哲学。

勿容否认,恩格斯的这些话的基本思想是强调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性以及哲学及各门具体科学的正确关系,表明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结束了作为“科学之科学”——凌驾于其他科学之上并企图包括和取代一切科学——的旧哲学。这样,马克思主义才能正确地把哲学归结为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普遍规律的科学,即“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22]从而引起了哲学对象的深刻变革。摆正了哲学和具体科学的关系——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普遍和特殊的关系;哲学以具体科学为基础,具体科学以哲学为指导。

然而,很明显,恩格斯所否认的只是旧的自然哲学和法哲学,即唯心主义的自然哲学和法哲学,而对科学的自然哲学和法哲学,不仅予以高度肯定,而且亲自致力于研究——他所怀着巨大热情、挚着研究和写作的《自然辩证法》及其手稿,就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自然哲学的经典著作。因为“经验自然科学积累了如此庞大数量的实证的知识材料,以致在每一个研究领域中有系统地依据材料的内在联系把这些材料加以整理的必要,就简直成为无可避免的。因此,自然科学便走进了理论的领域,而在这时经验的方法就不中用了,在这里只有理论思维才能有所帮助”。[23]而且对于旧的自然哲学的合理之处,他也予以充分肯定。例如他赞扬过“古代人的天才的自然哲学的直觉”,高度赞扬康德的自然哲学在“僵化的自然观上打开第一个缺口”,[24]指出“康德关于目前所有的天体都从旋转的星云团产生的学说,是从哥白尼以来天文学取得的最大进步”。[25]并且正是恩格斯辩证唯物主义自然哲学的天才思维,得出了“生命是蛋白体的存在方式,这种存在方式本质上就在于这些蛋白体的化学组成部分的不断的自我更新”[26]的著名论断,这至今仍是生物学上关于生命及其本质的科学定义。另外恩格斯在他的《自然辩证法》中的其他许多论断,也是至今仍闪射着真理的光艳而为人所叹服。

从恩格斯对科学的自然哲学的推崇就可以足见他对科学的法哲学的态度。事实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身就包含着恩格斯的重要贡献,恩格斯在他的一系列重要著作中,都曾经天才地论证、捍卫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哲学思想,这已是众所周知的,就不再赘述了。

总之,从恩格斯实际的理论活动来看,他并没有否定包括自然哲学和法哲学在内的部门哲学。那么如何正确理解恩格斯所说的全部哲学中只剩下形式逻辑和辩证法才能仍旧独立存在呢?——这看来是一个具有时代特点和历史痕迹的个别论断,因此必须作具体分析。

这是恩格斯在《反杜林论》的“引论”部分中的“概论”中的一段话(写于1876年),因为当时,“‘创造体系的’杜林先生,在当代德国并不是个别的现象。近来在德国,天体演化学、自然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等等体系,雨后春笋般地生长起来”,[27]恩格斯愤慨地称这是一种“假科学”,一种“高超的胡说”。它把哲学和科学都庸俗化了。为了保持哲学的科学性、纯洁性和严密性,严格地界定哲学的对象,廓清它和具体科学的关系;特别是杜绝那种包罗万象、作为“科学之科学”的旧哲学的企图,而把各个特定的、具体领域的研究归还给实证科学,恩格斯把“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研究作为哲学的特定对象和任务是有其合理性的,而这种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学说就是形式逻辑和辩证法(即辩证逻辑;而形式逻辑以往确是属于哲学的一个内容,只是后来才从哲学中分化出来作为相对独立的思维科学)。但是把哲学的对象只限定为“关于思维及其规律”又显然是不全面的,所以恩格斯在他后来(1886年)所写的《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又准确地把哲学规定为“关于外部世界(自然界和社会-…作者注)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从而予以补正。这说明,恩格斯自己关于哲学对象的思想、观点,都是不断发展、丰富和完善的,他(以及马克思)没有把自己的理论和观点视作绝对真理;相反,恩格斯还特别指出,在关于“社会关系、法律形式和国家形式以及它们的哲学”中,“永恒真理的情况还更糟”,“在这里认识在本质上是相对的”。[28]

四、法哲学在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哲学与当代科学的发展趋势

还是恩格斯说得好:“每一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在不同的时代具有非常不同的形式,并因而具有非常不同的内容。”[29]综观古今,科学和哲学的发展都遵循着一个从合到分、从分到合,又在新的综合的基础上进一步分化的规律。在古代,科学和哲学都处于一个混饨的统一体中。中世纪,科学和哲学都是神学的婢女。近代,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和发展,科学和哲学开始分离开来,各门具体科学以及哲学中的本体论、认识论、逻辑学等又进一步分化开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立,使哲学的各部门又实现了高度的统一。到了当代,随着生产力的迅猛发展,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深度和广度都极大地扩展,从而使科学和哲学的发展都既不断地趋于整体化和综合性,又不断地走向专门化和高度分化。人类认识史也表明,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总是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而呈现出两种趋向:一是要不断深入地认识物质运动的不同形式和特征,这就促使科学门类不断分化和走向专门化;二是要愈益广博地反映世界整体及其相互联系,这就促使科学门类相互渗透、过渡,从而不断地趋向整体化和综合。这两种趋势使各门科学和哲学一方面加深了相互渗透、交叉和吸收,另一方面又使其学科门类愈分愈细,学科体系越来越复杂和庞大。这两种趋势既对立又统一,从而导致出现了许多边缘学科、交叉学科和综合学科。所以我国改革大潮中出现的各种部门哲学和应用哲学,及中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中涌现的一系列新兴学科,都是历史的必然,决不以任何人的好恶而消失。法哲学之所以步入我国学坛并引起如此激烈的反响,正是我国哲学和法学发展顺应当代学术演化趋势的必然结果。它既是哲学体系分化和法学体系分化的结果,又是哲学和法学相互渗透和交叉的产物。

(二)法哲学与理论法学的改革

所谓“理论法学”,是指以围绕阐述法的基本理论为中心任务的一个学科群。法学的落后首先在于理论法学的落后。而我国理论法学的落后既表现在广度不够(即单一性,主要是“法学基础理论”),又表现在其深度不够(我国的法学基础理论未免内容老化、体系陈旧、方法落后)。因此,我国的理论法学必须改革,才能带动整个法学的进一步发展。而这种改革也就分两个方面或层次;第一,重建除法学基础理论之外的一些新兴理论法学学科,首当其冲的就是法哲学,同时还有法社会学、比较法学(总论)等(所谓“新兴”,是相对于我国法学理论之现状而言,在国外,这些已不再是新兴学科)。这是从横广方面来改革理论法学。第二,对传统的法学基础理论从内容、体系和方法上进行更新,使其更具有科学性和理论结合实践的特点,更符合时代的要求,走在不断发展的应用法学的前面而真正起到对各部门法学的指导作用。这是从纵深方面来改革理论法学。而其横广方面的是其纵深方面改革的展开,其纵深方面是其横方面的浓缩。因此,不论深和广两个方面的改革,至关重要的都是要建立并开展好法哲学的研究。

在我国的理论法学学科群中,固然,法学基础理论起着中心学科和联结点的作用,然而我国现在的“法学基础理论”,是从原先模仿苏联的“国家和法的理论”而演变来的-一把国家学说和无产阶级理论归于“政治学”和“科学社会主义”,而力求专门研究法的基本理论。但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其体系和方法上仍然没有摆脱“国家和法的理论”之影响和基本框架,只是在内容的量上增多了一些法的基本知识,而在质上并没有多大的改进,并在很大程度上带有“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历史痕迹,而没能充分反映和概括社会主义现代化时期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成就。近些年来,我国法学家为深化、丰富和更新法学基础理论内容和体系虽作了不少努力,并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果,但由于牵涉的问题既深且广,难度太大。方法也不完全对路,而致成效并不理想,尚未有实质性的突破。所以,我国现有的法学基础理论仍然新度不够,深度不够,专门化不够,因而指导现实的功能也不够。

开展法哲学的研究,既可以给理论法学拓展其新领域,又可以为加深、更新法学基础理论提供可资利用的理论成果——从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高度给它提供具体的哲学指导和奠定直接的哲学基础,同时还便于法学基础理论精简掉那些泛泛的一般性的哲学论述,而集中研究法本身的原理、原则和规律,也才能对部门法学和法律实践予以有力的指导和科学的概括、总结。这就可以从广度和深度两个方面推进理论法学。所以,开展法哲学的研究,既是哲学深化和发展的必然,又是理论法学改革的客观要求。

(三)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的重要意义

我们不仅应开展一般的法哲学研究,更主要的是要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即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立足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来创造性地开展法哲学研究。这就不能停留于对西方法哲学的评介,也不能满足于对马克思、恩格斯法哲学思想的研习上,更不能满足于对哲学原理的简单套用(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既不是单纯的证明工具,也不是实例的总和,而是完整的、系统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而应着眼于创建中国当代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理论,即建立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一般原理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深化、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使之进展到一个崭新的阶段——总结和指导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制的阶段。这是当代中国法学工作者以及哲学工作者的光荣任务。只有这样,才能把我国的法哲学研究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使之从迄今为止的一般性宣传、倡导、评介、研习等工作的基础上发生质的飞跃和关键性突破。这是我国法哲学研究中最复杂、最艰巨和最困难的议题,但一定要为此而不懈努力。

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还关系到能否真正发挥马克思主义哲学对法学的指导作用的问题,关系到能否把法学研究及政法实践真正置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基础之上。

大量事实表明,我们远未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同政法实践及法学研究紧密地、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政法工作中。如何自觉地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运用唯物辩证法,仍然是一个普遍的迫切问题。前些年大量的冤假错案也可以从忽视这个问题上找到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上的原因。这就说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指导作用并不是可以自发地发生的,除了主观上取决于人们的世界观和自觉努力的程度外,客观上就由于还缺少一门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同法学有机地、紧密地联结起来的重要学科作为桥梁和纽带。正是由于缺少了它,搞政法实际工作的同志总感到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很吃力,理论和实际之间往往隔着很长一段距离,摆脱不了工作上的经验主义、事务主义。在法学教育中,教师和学生也都感到如何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同法学知识沟通起来很困难,这就既影响了对哲学原理的深刻理解,又妨碍着对法学知识的深入掌握。缺少它,还使我们在法学研究中站得不高,看得不远,缺乏理论的深度和广度,遇到问题只能就事论事,就法学谈法学,不能坚持法学的科学性和理论的彻底性,而且使法学工作者缺乏理论思维的素养,没有哲学上的高瞻远瞩。建国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的发展走了许多弯路,至今还没有完全摆脱“幼稚”、“落后”的状况,这些都不能不说是重要的原因。

所以开展法哲学研究,特别是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的法哲学研究,既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又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以及现实意义。当前,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促进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制建设的发展,而且还在于促进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因为,正如随着自然科学的每一个划时代的发现,唯物主义都必然要改变其形式一样,随着社会科学和无产阶级革命及建设事业的新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也要不断地深化、严整化和体系化。例如,为了发展和丰富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体系,就很有必要从法哲学的高度来概括无产阶级(人民民主)的历史经验,总结社会主义改革以及民主、法制和文明建设的成就和教训,研究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发展规律等。由于上层建筑的核心部分是政法机构、设施及其思想观点,深刻地揭示它们的辩证发展规律,对于进一步揭示整个上层建筑的辩证发展规律无疑地具有重要意义。例如上层建筑中的各种物质性的设施同相应的社会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及其辩证发展规律,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应有的研究,这种关系在法学领域中又体现得最为明显和集中,如果通过法哲学的研究能予以揭明,就不仅会深化和丰富关于上层建筑的理论,还会为我们的机构建设、政治体制改革以及整个上层建筑领域的改革提供新的理论依据,并可能为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和发展展现出新的领域。

在此,还需要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这一概念作出正确的理解和界定。所谓“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既不能仅归结为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哲学思想,当然也不能以各别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哲学来替代;它是马克思、恩格斯所开创、并应为世界各国劳动群众、进步人类及其思想家们所掌握和实践且不断丰富和发展着的科学的法哲学理论体系,而我们创建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正是为了丰富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理论宝库。因为作为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必须要体现到各个社会主义国家生动的法制建设实践中,它的生命力也正在于随着这种实践的深化而不断深化、发展和完善。并且建立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经验和成就,也必将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学理论及法律实践产生重要的形响;同时亦将影响世界各国的法哲学研究,丰富人类的法哲学思想宝库。

注释:

[1]M.P戈尔丁《法律哲学》前言,三联书店,1987年版。

[2]德尔。韦基奥《法律哲学》第1页,(1953年英译本)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第1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6月版。

[3]《布洛克豪斯百科全书》第15卷第512页,转引自沈宗灵同上书第9页。

[4]转引自沈宗灵同上书第10页。

[5]《不列颠百科全书》(1977年第15版)第10卷第714页,转引自沈宗灵同上书第5页。

[6]转引自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第1页,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7]转引自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弟2页,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8]转引自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导论”第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9月版。

[9]《法律和哲学》1982年第1卷第2页,转引自张文显同上书第2页。

[10]以上均见《苏联大百科全书》第2版第45卷第139页。

[11]《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462页。

[12]参见n.c雅维茨《法的一般理论》,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及C.C阿列克谢耶夫《法的一般理论》西南政法学院1984年印。

[13]该书77年第15版第10卷第14页,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第6页。

[14]同注8.

[15]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第2-3页。

[16]W.弗里特曼:《法律理论》,英国伦敦Stevens公司1967年版第3页,转引自沈宗灵同上书第8页。

[17]同上书第4页,转引自沈宗灵书第9页。

[18]可参见笔者主编的《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一书中法理学部分关于法理学的学科群落的论述,重庆出版社1993年4月出版,第94-99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58页、第459和第460页。

[20]以上均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1-242页。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页。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9页。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65页。

[24]《马克恩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4页和第450页。

[2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96页。

[2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0页。

[2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6页。

第6篇:方法论的哲学基础范文

摘 要 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和西方哲学的关系,对于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社会相结合、把握中国特色主义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在浅述近现代西方哲学发展的基础上与马克思主义哲学进行比较。

关键词 近代西方哲学 现代西方哲学 马克思主义哲学

一、近现代西方哲学概述

(一)近代西方哲学概述

近代西方哲学是伴随着人类的自由思想的逐渐形成和神学的没落逐渐发展起来的。其发展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5至17世纪初,即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和自然主义是这一阶段研究的中心,并形成了人文主义和自然哲学两股互相联系又有一定区别的思潮。

第二阶段是17世纪初至18世纪末,在这个阶段资本主义获得了了进一步的发展,自然科学着重分门别类的研究,哲学的兴趣则集中在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问题上。以笛卡尔和莱布尼茨为代表的唯心主义唯理论认为,只有在一个完全清楚明白无可怀疑的公理的基础上,经过理性认识能力进行清楚明白、准确无误的推理,才能得到真正的知识。

第三阶段是18世纪至19世纪。自然科学在这个时期取得了巨大成就,促使西方近代哲学发展到了最高阶段。这一时期,逐渐形成了以康德、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古典唯心派别。德国古典唯心派别认为哲学的任务就是在思维第一性的基础上,力求使存在与思维、主体与客体统一起来。

(二)现代西方哲学的概述

现代西方哲学的特点是新流派众多、思想方式变化深刻、与现代科技与人文众学科的关系密切、与未来哲学的发展息息相关。现代西方哲学的特点:

1.现代西方哲学较近代西哲而言,更为关注语言问题、符号意义和交往问题。现代西方哲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承认语言哲学并不以形而上学或认识论为基础,相反的则是形而上学、认识论和任何其他哲学学科必须以语言哲学为基础,而且只有通过语言的分析和阐明才能够研究、澄清或解决任何哲学问题。

2.现代西方哲学不再像传统哲学家一般崇拜绝对权威或者绝对真道理、规则。在哲学界占有统治地位的不再是一头独大;每一个流派都有自己的追求,或科学或形而上学,现象学与分析哲学可以相互对立,甚至彼此不同。

(三)现代西方哲学对近代西方哲学的超越

1.从排斥、批判形而上学到“回归”形而上学

近现代西哲的区别重要标志之一为对形而上学的态度,现代西方哲学流派绝大多数对形而上学进行了批判甚至是排斥。这种排斥对于现代西方哲学转换思维方式,促进学科发展、进一步解放思想有着积极地作用。但也要看到,现代西方哲学在破旧后并没有立新,在他们简单的批判形而上学后,他们的理论相续陷入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的困境,他们的理论、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成为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在这种情况下,许多现代西哲流派提出回归形而上学。德国当代哲学家哈贝马斯指出自康德之后,人类便步入了一个“后形而上学”的时代。在后形而上学时代,哲学必须放弃对整体、大全和作为“这个世界”意义来源的超验本体的寻求①。

2.从抽象思辨转向现实生活

现代西方哲学对近代西方哲学的超越有一部分实现由抽象思辨转向现实生活。许多现代哲学家都将现实生活作为其理论的出发点或归宿。胡塞尔提出哲学回到生活世界,海德格尔强调“在世的在”的意义,维特根斯坦转向日常语言,杜威强调经验就是生活,其用意之一就是为了使哲学转向现实生活。

3.理清哲学与科学的关系

哲学家们重新思考哲学与科学之间的关系,并提出了许多新颖的观点。例如作为生活和行为方法或科学的方法论,作为对意义的澄明和解释,对世界和人本身的超越及人的理想和终极关怀的探究,作为超形而上学的人文研究的文化学或“后哲学文化”,作为对智慧的训练,等等②。

4.关注领域的转变

譬如从反形而上学、反基础主义、反主体主义、转向对向语言的关注,对境域的关注,等等,这些都极其丰富了哲学的内容和开辟哲学领域的新天地。哲学的这些转变,使得哲学与其他新兴学科之间有了一定得交叉和渗透。这些交叉边缘更是建立了一定的边缘学科,例如科学哲学,环境伦理学,医学伦理学等等。

二、马克思哲学对近代西方哲学的超越

(一)马克思哲学对近代西方哲学的超越

1.以实践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超越了以抽象理性为基础的近代西方哲学

近代西方哲学继承了古希腊哲学的传统,探讨的依旧是抽象本体论,更为关注的是虚无的宇宙或者一些无法求证的抽象概念,并试图寻求世界的本原。这些在文艺复兴打破宗教势力有着积极的作用。在反对宗教神本位的时候,哲学家的使命就是运用理性工具去发现普遍、自明的理性概念和原则,并加之以宣传,使之成为打破神本位的有力武器。在具体的建构过程中,这种抽象的理性就表现为脱离了人们的实际生活和实践活动的形而上学的“实体” ③。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是实践。马克思主义哲学提出意识之所以源于物质,此过程离不开主体的社会历史活动,离不开实践。马克思关注的不是脱离人的实际活动、社会物质条件的抽象理性,而是实践过程中、物质生活得社会。马克思主义哲学有了崭新的实践观,才有其自然观等其他各种观点。

2.马克思主义实现哲学主题的转换

近代哲学由于其历史局限性使其具有的思辨形而上学和二元对立等缺陷,同时近代西方哲学主张现实的人与其实践相脱离的抽象的自然界和抽象的绝对化的精神世界。马克思主义哲学革命性地实现哲学主题的转换,关注人的价值、自由和解放,并注重于改造世界。“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④”。马克思主义哲学从创立到成熟,,是一个不断的批判传统西方哲学思辨形而上学和超越近代西方哲学的主客二元分离的过程,最终实现了哲学史上的伟大变革。

3.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哲学研究对象上的超越

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包括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在内的整个世界的最一般规律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第一,马克思主义哲学将世界发展的最普遍最一般的规律作为哲学的研究对象,从而正确地解决了哲学与具体科学的关系问题;旧哲学将哲学看成是凌驾于各门具体科学之上的“科学之科学”,所以未能正确解决哲学与具体科学的关系问题。第二,马克思主义哲学实现了唯物论与辩证法的统一,自然观与历史观在唯物辩证的基础上的统一;旧哲学为形而上学唯物主义,唯物论与辩证法分离,同时其自然观是唯物的,历史观则是唯心的。第三,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实践的基础上实现了科学性与革命性的统一,认为哲学不仅仅是要解释世界,更重要的是要改造世界。

4.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哲学立场的超越

马克思叫传统哲学而言更强调抽象思维,主张人们通过感性的实践去理解一切事物。实践思维方式使马克思主义哲学从根本上摆脱了近代哲学的桎梏,宣告了新哲学的诞生。

(二)马克思哲学与近现代哲学的异同

马克思源于近代西方哲学,其思维方式、社会背景均来自西方社会,如何把握马克思主义哲学与现代哲学关系,对于中西学者而言是一个重要的命题。所以,在此笔者将二者做一定的比较:

1.多数现代西方哲学流派都以自己特有的方式力图超越以主客心物等二分为出发点,以建立关于世界的本源、本质的理论体系为目标,以基础主义、本质主义等为理论特征的近代哲学,使哲学研究在不同程度上从抽象化的自在的自然界或绝对化的观念世界返回到人的现实生活世界。

马哲学不仅比现代西方哲学更加彻底全面地超越了近代哲学的二元分立、基础主义、本质主义和思辨形而上学等倾向,而且为西方哲学的进一步发展指明了现实的道路。这具体表现在马克思不是简单地扬弃一切旧哲学,而是力图彻底打破它们由以出发的前提。他所关注的不是建立关于整个世界的严密完整的理论体系,而是直面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他由此把实践观点当作其哲学的首要的、基本的观点;主张通过实践来充分发挥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马克思正是通过对人的实践的意义的深刻揭示和全面阐释彻底地实现了对近代哲学的超越,实现了哲学上的革命变革。

2.现代西方哲学建立在近代西方哲学的基础上,没有完全脱离。譬如在形而上学,他们一方面批判近代西哲的形而上学理论,但同时又发现自己的理论脱离了形而上学无法得到论据,所以又以新的形态去构造同样具有片面性的某种形而上学。它们揭示了主客、心物等二元分立的种种弊病,特别是使人对象化和物化(异化)的弊病,强调发挥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然而却由此走向了无视客观实际的主观主义。较之马克思主义哲学而言,马克思主义哲学提出的实践观点,使其跳出了传统的哲学方式。

3.马克思主义哲学从根本上摆脱了现代西方哲学的阶级基础,更为符合现代社会的前进方向,其以无产阶级为其理论的阶级基础,从而摆脱了现代西方哲学的阶级偏见。较之现代西哲而言,马哲更有革命性,其根本目的即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建立新的政权,即社会主义社会,从而根本解放无产阶级及全世界人民。同时,马哲是一个开放的、在实践中前进并丰富的哲学体系。现代西方哲学的阶级基础还是资本主义,其思维的局限性和偏见始终如一的存在,他们的哲学始终是为了维持资本主义的统治,然而资本主义的总总危机已经显示出了他们的制度的缺陷。马克思主义哲学从根本上而言是完全符合现代社会的解放和人的解放的哲学,是惟一能克服各种类型的西方近现代哲学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的这种或那种片面性和局限性的哲学⑤。

4.马克思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把生活和实践的观点当作其哲学的基本观点,克服了西方哲学家在转向生活和实践道路上的唯心主义倾向。现代西方哲学并没有脱离唯心。实际上大多数现代西方哲学流派所要求的是超越以追究世界的物质或精神本源为目标、以心物相互独立和主客完全分离为理论前提的传统的哲学思维方式,从而除了反对唯物主义以外,也明确要求反对唯心主义。他们之反对唯物主义,并不是为了宣扬唯心主义,而是使哲学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唯物唯心之争,而转向具有自主个性的人及其所牵涉的世界,转向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这种转向并不意味着笼统地否定外部世界(自然界)自在地存在,而只是认为这个世界如果不与人发生牵涉,就不能成为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所及的对象(客观)世界。

注释:

①闵仕君."形而上学"新解.青海社会科学.2004(5).

②刘放桐.对西方哲学近现代转型的历史与理论分析.学海.2000(05).

③赖海燕,徐春林.略论马克思主义哲学对近代哲学的超越.求实.2002(2).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9(120).

⑤刘放桐.当代哲学走向:马克思主义与现代西方哲学的比较研究.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

[2]石元康.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的理论.上海三联出版社.2000.

[3]侯惠勤.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人文精神.红旗文稿.2006(7).

[4]刘放桐.对西方哲学近现代转型的历史与理论分析(学海).2000(05).

[5]闵仕君."形而上学"新解.青海社会科学.2004(5).

第7篇:方法论的哲学基础范文

一、有关的几个概念

1.会计理论的哲学基础。研究会计理论的哲学基础,实质是要研究会计方法论的基础,即会计领域认识论的基础。一般来说,会计理论的哲学基础或哲学意义上的会计方法论,是从哲学角度对会计实践和会计理论进行审视。会计理论的哲学基础是会计学方法论的最高层次,也是最抽象的层次,对会计理论的发展会产生巨大的影响。会计学的哲学方法论是从会计理论的价值观、真理观的角度所考察的方法,主要包括对会计的实践活动或者说对会计理论研究对象的哲学思考、如何认识会计学的真理性和科学性、不同的哲学方法论决定会计学者对会计理论的功能价值取向和从事会计理论研究的价值取向和动机的认识不同。

2.规范会计理论和实证会计理论。规范会计理论是一套关于会计“应该是什么”的系统知识体系,旨在通过一系列基本会计原则、会计准则的规范要求,从逻辑高度上概括或指明最优会计实务是什么,进而指导会计实务,实现会计实务的规范化。它一般包括采用归纳法形成的描述性理论和采用演绎法形成的指导性理论。

实证会计理论则是一套关于会计“是什么”的系统知识体系,旨在揭示出会计现象层面的规律,从而为解释现行会计实务和预测未来会计实务提供理论依据。

二、当代哲学观点的评述

三、规范会计理论和实证会计理论的哲学基础

在实证会计的研究过程中,要求有客观的经验调查,排斥非理性的、功利性的价值判断,在价值中立的基础上,确定假设和假定,选取大量样本检验假设的统计意义。而证伪主义正是认为科学理论所包含的只是单纯的经验内容,并对评价标准保持中立,即为价值中立。还需说明的是,实证会计不能证明假设的成立,而只能证明原假设不成立。瓦茨和齐默尔曼在《实证会计理论》中就明确指出,“我们无法证明假设是正确的,我们只能证明假设不成立。因而,这种理论强调的是对理论进行批判,并试图证明它们是错误的,而不试图证明它们是正确的。”这正是素朴的证伪主义思想。与此同时,实证会计理论又认为完美的理论是不存在的,瓦茨和齐默尔曼指出,“实际上,现存理论的系统性预测误差或异常现象经常导致崭新理论的发展与被采纳。”而这又是精致证伪主义的特征。所以说,实证会计理论的主要哲学基础是证伪主义思想,同时体现出实用主义的某些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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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 2.基本研究方法。规范会计理论的研究方法从大的方面说可以分为演绎法和归纳法两种,其中以演绎法为主,这两种研究方法都属于传统研究方法。演绎法是从一般的概念和原理推导出个别结论的思维方法。在规范会计理论研究中,以会计假设、目标等基本概念为出发点进行演绎推理,推导出能指导会计实务的原则、准则及相应的会计方法程序。演绎法的推导程序为:前提命题推导结论验证具体问题。演绎法推导的基本步骤可概括为:确定财务会计的目标或基本假设,或者指出一些要求财务报告或会计信息应符合的道德标准,再或说明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等;阐述目标、基本假设、道德标准或社会责任等对财务会计的指导作用;根据既定目标或基本假设等,推导出相关的基本原则和概念;以基本原则或概念来指导必要的会计准则;进一步规定具体的会计处理程序。归纳法则是通过对大量会计现象进行观察,然后加以分类,从中概括出有关概念的内在联系,再把它们组织或表述为会计理论。归纳法的基本步骤包括:观察与记录全部的观察结果;分析与分类记录结果;从观察到的关系中推导出会计的一般概念或原则;验证推导出的结论。即:观察分类概括验证。实证会计理论研究采用的是实证法,亦即确认假设,以事实、实际的情报、由观察数据所产生的相关关系等为对象,经过实验而求得相对或近似正确性的一种研究方法。实证研究的一般步骤包括:设计并进行观察和实验;用定性和定量方法对实验和观察结果作系统整理和计量分析;概括和归纳计量分析结果;以逻辑和数学分析方法演绎出研究结论;理论注释和建立模型;检验研究的命题或理论,得出接受、推翻或修改的结论。

四、比较分析与发展趋势

20世纪70年代之前,规范会计理论在西方会计理论界居于绝对统治地位。后来,随着会计研究中实证性倾向的出现,这一格局被打破。由于实证会计理论获得了正统经济学所提供的实证性思想观念支持,经过发展,现今已跃居主流地位,而传统的规范会计理论则影响渐弱。

1.哲学基础比较。从两者的哲学基础的角度看,两大会计理论均有其存在意义。我们知道,任何哲学思潮从兴起到体现于具体科学中,存在时间滞后效应。目前,实证会计理论欣欣向荣,但其方法论本身已在科学哲学领域面临巨大冲击,这种冲击主要来自于历史主义哲学观。实证会计理论的基本方法论的主要内容是证伪主义,这种哲学观认为科学理论所包含的只是单纯的经验内容,并对评价标准保持中立(亦称“价值中立”)。但60至70年代兴起的历史主义哲学观则对此持有截然不同的见解,其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库恩(T.Kuhn)强调指出,理论系统或“范式”包括有规范或评价的成分,理论系统不仅仅包括经验内容,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把正确科学实践的评价标准合并在内。因而我们可以说,事实与价值难以分离,即便是自然科学,亦无法摆脱社会和心理因素的影响而建立在真正客观的事实和感性经验基础上(这一点已为西方很多科学哲学家所承认,只是就其影响程度尚存有不同看法)。既然自然科学都是如此,遑论社会科学。社会科学在考虑和分析社会现象时,更要关注作为现象基础的社会因素和人类心理因素,从而必然要受到存在于不同社会中的不同道德伦理观念以及个人主观价值判断的影响和制约。就此而言,应该说,规范理论的规范性才是现实的,而实证理论的实证性反而是不完全的和近似的。当然,我们无意据此否认实证理论应有的地位,逻辑主义哲学观和历史主义哲学观各有其适用性,后者并不能排斥前者的合理存在,况且科学哲学界目前也倡导方法论的多元化;不管实证理论的实证性是否是完全的,但其思路至少是可取的,也确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理论的客观性。不仅如此,而且在德国著名经济学家欧肯看来,实证分析亦是得出规范经济理论的必由之路。欧肯认为,社会科学有两方面任务,一为不带偏见地研究现实;二为提出政策主张以实际地解决经济问题。经济学作为“经邦济世”之学,应以第二个任务为目的,此则意味着,经济学在最终服务于政策制定时,不可避免的要有价值判断介入。但与此同时,欧肯又指出,经济学家要完成第二个任务,又须首先摆脱经济政策上的愿望,致力于完成第一个任务。换言之,只有建立在实证经济理论的基础上,规范性经济政策才更具科学合理性。再看会计理论,科学哲学所受的震荡,最终必将体现到会计理论研究当中。据此推论,规范会计理论与实证会计理论均有其价值,不可厚此薄彼。

2.发展趋势分析。从会计研究的发展趋势看,两大会计理论之间的关系正发生微妙的变化,出现了一种相互结合、相得益彰的趋势。经过多年来全面深入的理论论争,西方会计学术界对于两大理论的一些模糊认识基本得以廓清,看法也日趋客观全面。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会计学者开始平心静气地评价两大会计理论。他们认为,就规范会计理论而言,它缺乏严格的事实检验,此为其弊;然其力图找出较佳的会计规则和较优会计程序和方法的思路是可取的,有利于优化和发展会计实务,并满足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资本流动对会计信息质量所提出的要求。尤其是近年来,会计概念框架的建立,为分析评估和指导会计准则提供了一个“规范性”基础,有利于抵制既得利益集团的政治压力,这无疑使规范会计理论的实践性和有用性大为提高。就实证会计理论而言,它奠立于观察和实验而得的大量事实、数据基础上,业经严格的经验验证,而且由于研究过程中数量模式的引进,使其在定量化和精确化方面具有比较优势,这与当代经济科学发展的大方向趋同,颇有可取之处;而且,它对西方会计理论的发展也影响颇大,开辟了研究新思路,调整了会计研究方向,拓宽了会计研究领域,在资本市场研究和行为研究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令人耳目一新,大大丰富了会计理论的内容。但实证会计理论亦有其弊,认为“存在的便是合理的”,无疑会堵塞会计发展道路,使会计实务重返自由放任状态。

五、结论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知道,两大会计理论各有其优缺点,偏废任何一种均非上策。理想的选择应该是消解两者之间的对峙状态,承认彼此的存在价值,并促成两者实现一定程度的结论。那么,这种结合应以何种方式进行呢?它或可理解为是认知过程中各有侧重的两个阶段先后承继、相辅相成,从而促成事实性、描述性论述向规范性、伦理性见解的过渡。在会计理论研究过程中,研究者首先应尽可能地排除价值判断,侧重于通过实证性或近似实证性研究,力求客观地揭示会计现象及其外部联系;而后,在此基础上,以指导会计准则的制订为已任,侧重于树立合宜的价值判断标准,通过理性思维构建规范会计理论。这些规范会计理论在形成之后,又须在应用中不断接受经验检验,以获得新的突破和发展。在此过程中,规范方法与实证方法得以综合运用,既确保了会计理论构建的逻辑相关性和紧密性,又为会计理论的真理性和精确性提供了检验依据,从而实现优势互补。在上述相互结合的理想模式中,两大会计理论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不宜有所偏废。

1.黄少安。经济学方法论的三个层次。南京社会科学,1994(3)

2.A.C.利特尔顿著。林志军,黄世忠译。会计理论结构。中国商业出版社,1989

3.卢永华。广义会计理论。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4.郑杭生。当代西方哲学思潮概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

第8篇:方法论的哲学基础范文

    关键词:法学理论;法哲学;法理学;唯理论;经验论

    一、关于法哲学与法理学的争论

    关于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问题,国内外学术界的认识非常不一致,在国外,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就存在着法哲学与法理学分合之辨。[1](P51)自90年代以来,国内学术界对这两者的关系也进行了探讨,但认识非常不统一,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两者没有什么区别:他们认为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习惯于使用法理学一词,而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习惯于使用法哲学一词。[2](P5)有人认为这种区别的始作俑者是日本的法学家穗积陈重,他于1881年在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讲授“法论”时,由于受当时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法学思想的影响,他认为当时流行日本的“法哲学”名称的“主观性”和形而上学气味太重,主张以“法理学”这个译名代替“法哲学”这个译名,并在日本教育史上第一次开设了法理学课程。[3]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哲学与法理学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学科,它们各自思考的对象是不同的。如有学者认为法理学是一门知识的学问,法哲学则是智慧的学问,认为“法哲学与法理学是两码事:法理学以对法律现象的学理描述为其基本精神,而法哲学则以对法律现象、法律观念的哲理思辨为其基本精神。”[1](P69)也有学者认为,法理学可被看作是法哲学的一个特别的式样或一个发展阶段。[1](P50)还有学者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属于不同的理论层面。法理学研究主要是为了指导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使立法、执法、司法工作有一个统一的和明确的指导思想,以保证法律有效地落实在人们的行动中。法哲学研究则要探索所有法的本质、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第三种观点,也是大部分学者主张的观点,认为两者思考的对象相同,但各自思考的视角、深度不同,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吕世伦、文正邦主编的《法哲学论》认为法理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是指以研究实证法律为对象的法律学(黑格尔语),或者叫作法学基础理论或可叫作法学原理;广义则是指可以包括法伦理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理论学科甚至某些基础性应用法学学科在内的一个学科群,以显示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区别和联系。[4](P49)还有部分学者认为,“法理学,简单地说,就是用哲学方法研究和说明法律根本问题的学科”[5].许多学者还注意到法哲学与法理学都是法学的理论学科,它们都以法学的一般现象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但由于考察中角度不同及运用方法上的差异,自身的使命和任务自然就不同。法哲学注重批判,法理学注重建设;法哲学自觉重视对自身的反省,法理学注重体系的建构;法哲学注重对法理念的不断追问,法理学则把法哲学的研究成果当作应然的概念加以接受并以之为自身体系的逻辑前提。[6]此外还有学者认为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区别主要是研究的范围与角度不同。法哲学与法理学是相互渗透与促进的。[7]

    法律是人类社会的特有现象,人们对这种现象进行理论的思考、反思,形成了各种法学理论。勿庸置疑的是,英美法系大多用jurisprudence(中文常译为法理学)来表达这种理论;大陆法系则大多用legalphilosophy或philosophyoflaw(中文常译为法哲学或法律哲学)来表达这种理论。jurisprudence一词主要有五种解释:1 法学;法律学。2 法学的一个分支。3 法律体系。4 (民法中)法院的裁判规程;判决录。5 法律知识;法律技巧[8](P958)。它与legalphilosophy(在一般人眼里,philos ophy是纯粹思辨的、抽象的和超验的)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这种区别不能简单地归结为用词的不同,因为这两个词的外延和内涵不尽相同,所以不应该将法哲学等同于法理学。也不能归结为两种性质不同的学科,因为它们都是关于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理论,只不过是从不同的角度或用不同的方法来研究法律。大部分学者注意到了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但大多是从传统哲学与法学之间的联系或区别这一视角来说明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而没有看到这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是一种哲学思维方式之间的差异,这是一种深层次的根本性的差异。

    尽管“法哲学”和“法理学”在不少法学理论家的著作中是当作同一个词来运用的,如美国的法学家博登海默的代表作就命名为《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英国的早期分析法学家奥斯丁将他的讲演集命名为《法理学或实在法哲学讲演集》,当今德国法学理论家考夫曼将其著作称为《当代法哲学与法律理论导论》。但从传统上看,英美法系选用“法理学”和大陆法系选用“法哲学”分别作为自己的法学理论,这不仅仅是个名称的不同而已,这两者的区别乃在于各自的传统哲学思维方式的不同。甚至可以说,这种传统的哲学思维方式已贯穿在各自的法律实践中。例如,众所周知,英美法律的特征是判例法,它以案情为依据,由法官归纳出其中的规则,以后的法官处理类似的案件时,或者依先前的规则为依据,或者依据新的情况引出新的规则。它具有“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看一步的经验论特征。而大陆法系则相反,他们认为法典是高度抽象的理性化的产物,因而是可靠的,只有根据法典作出的判决才是公正合理的,这具有“照章办事”不越雷池一步的唯理论色彩。

    此处所谓的传统哲学主要是近代以来的哲学,主要是源于英国的经验论和源于欧洲大陆的唯理论。黑格尔以后的科学主义思潮是经验论的继续,人文主义思潮主要是唯理论的继续。它们对西方的法学理论有重大的影响,但并没有对法律实践模式产生很大的影响。通过对比两种哲学思维方式及其对各自法学理论影响,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法哲学与法理学之间的差异。

    二、两种哲学思维方式及其对法学理论的影响

    在人类的发展历史中,哲学对于包括法学在内的各门知识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9](P649)因为知识的积累和更新工作是由人去做的,而一定时代的人们总是在该时代的普遍的思维方式指导下去积累和更新知识的。“所谓普遍的思维方式,就是这个时代占主导地位的哲学思想。”[10](P10)而在西方哲学的历史上,经验论和唯理论这两种思维方式影响了西方人对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领域的认识。

    经验论又称经验主义,它认为我们所有的知识来源于感觉经验并通过经验而得到说明。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古希腊时期的伊壁鸠鲁主义可以说是经验主义的最早形式。在近代这种思维方式流行于英伦三岛。“这与英国素有贬斥繁琐玄思,倡导科学实验的传统和崇尚工匠学问的风气有关”[11](P157)。弗兰西斯·培根是这一哲学的始祖,他开创了经验论的认识原则,认为知识是以感官为起点的,认识的成果要以经验来验证,且提出了实验证实原则,主张通过实验的验证来弥补感官经验的不足。此外,他创立了科学归纳法。这种方法是以经验事实为基础,以清除理性主义所带来的谬误,培根认为这是惟一的科学的认识方法。由于他重视经验,所以也决定了他轻视理性,他说:“决不能给理智加上翅膀,而毋宁给它挂上重的东西,使它不会跳跃和飞翔”。后来的霍布斯、洛克、贝克莱、休谟等都不同程度发展了经验论原则。到了19世纪40年代实证主义则在英国广为流行,它作为科学主义思潮的源头,其思想渊源则来自于近代的经验主义。[9](P1)约翰·穆勒和赫伯特·斯宾塞主张一切知识必须建立在来自观察和实验的经验事实的基础上,经验是知识的惟一来源和基础。而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曾是英国的殖民地,它的思想主要受英国的经验论影响。其土生土长的实用主义就是经验论的变种。实用主义也同样是以经验为核心,只不过是赋予了经验以更宽泛的理解,这种经验论侧重于生活、行动,主张以一种开拓精神来理解世界。

    唯理论与经验论是相对的。它认为感觉经验是不可靠的,只有理性才能为科学知识提供坚实的基础。我们的知识只能从理性固有的先天要素中演绎而来。古希腊时期的柏拉图的理念论是其早期代表。在近代,法国的笛卡尔是这一思维方式的奠基者。他通过普遍怀疑的方法来寻找知识的可靠基础,最后他把知识的立足点奠定在“我思故我在”这一基本原则上,并由此出发而论证了世界的可靠性和上帝的存在。康德把理性解释为一种建立在“绝对命令”之上的、以“本体”为认识对象的思维能力,这是人所具有的先天认识能力。黑格尔则极力贬低经验,把理性(绝对精神)抬高到极至。在他看来,经验“是指直接的意识和抽象推理的意识而言的”[12](P52),它只不过是理性的一个环节而已。哲学的立足点不能是经验,而只能是理性。

    两种不同的哲学思维方式影响了英美思想家和大陆思想家对法律现象的理解。英美法理学深受经验论影响。这种法学理论主要使用经验论的方法来考察和分析法律。曾做过经验论开创者培根的秘书的霍布斯虽然多次出访欧洲大陆,深受大陆理性思潮的影响,并系统地论述了以契约论、正义论为特征的自然法理论,但在法律问题上则明显地受到经验论的影响,他认为“吾人可得国法这定义焉,即国法者,乃国家对一般人民之命令,由口说,或文字,或其他显明之符号,以表示之规则,用以分别是非,指示从违者也。”[13](P200)他对法律的这一定义可以说是现代实证主义法学和分析法学的先驱。[14](P49)当经验论原则发展到休谟那里,尽管这一原则用来解决知识的可靠性受到了质疑,但这并不影响他用经验论原则来探讨包括法律在内的知识问题。休谟的名著《人性论》的副标题就是“在精神科学中采用实验推理方法的一个尝试”,他在这本著作中充分地讨论了法律、政治等问题,这足见经验论对休谟思想的影响。作为科学主义思潮源头的实证主义虽由法国的孔德创立,但却流行于英国。所以在实证主义流行的英国,出现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不会令人感到奇怪的。英国的边沁和奥斯丁是分析实证主义的鼻祖。这种法学思潮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盛极一时。美国的法理学如同其最初的移民一样来源于英国。美国历史上最有名的法官之一霍姆斯的著作《普通法》可以说是实用主义法理学的典范,他认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而他所谓的经验就是法官在遵循先例的前提下,充分根据变化了的社会生活,给予先例以新的生命,[15](P279)以与英国那种严格遵循先例规则相区别。霍姆斯对经验的这种理解与美国实用主义大师詹姆斯、杜威等思想家对经验的理解如出一辙,他们都把经验解释成人和环境相互作用的统一体。有机体对环境的适应,而环境的变化又反过来作用于有机体及其活动,“这种行为与环境的密切联系,就形成了我们的经验”[11](P66)。

    而欧洲大陆的法学理论,即法哲学深受唯理论的影响。法哲学是以理性主义的方法或者说用抽象的思维方法来考察法律的。古罗马的斯多葛派就认为,理性作为一种遍及宇宙的变世力量,它是一切真理和权威的来源,自然也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著名的法学家西塞罗倾向于把自然和理性等同起来,认为理性是宇宙中的主宰力量。在他看来“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14](P14)智者的理性和思想应当是衡量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以理性作为法律的根本指南的同时,理性的具体内容也是不断地变化的。欧洲大陆的法学家对此作出了他们自己的探讨。法国的孟德斯鸠认为法不是来源于“神的理性”,而是来源于他所谓的“根本理性”,这种根本理性是不同事物的性质必然产生不同的关系及其相适应的法这样一条根本规律。在《论法的精神》这本书中,他认为气候、土壤、宗教、货币、道德等诸多因素形成了一般的民族精神,这种民族精神就是一种根本理性。法律就是这种精神的产物。而德国的法哲学显得尤为理性化。康德就认为法律最终要服从于道德这样的普遍理性,而这种普遍理性就是康德所谓的“绝对命令”,法律的合理性就存在于对理性、正义的追求之中。而最早使用“法哲学”这一词的黑格尔则是从历史理性中来考察法律,他认为法律或者说实在法是法的理念的产物。这种理念就是自由意志。他说:“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16](P1)二战后,那种强调法律只关注“实然”而不关注“应然”的纯粹法学理论遭到人们的拒绝。而欧洲一大批法学家如意大利的G·D·韦基奥、德国的R·施塔姆勒和拉德布拉鲁赫及法国的狄骥等将分析实证主义所拒绝的“理性”、“正义”等价值因素又重新引入了法学这块领地。当萨维尼倡导历史法学派后,法律又被认为是民族精神的产物。学者的任务是研究记录,从中提取真正代表民族天赋的规则和原则,抛弃偶然性产物。这种规则和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是内在于法律中的精神。

    如果说经验论和唯理论这两种哲学思维方式决定了两种不同的法学理论的发展,这两种哲学思维方式也影响了各自发展的历史背景及法律概念,甚至是法律实践。关于这些法学理论上的差别,美国法学家赫格特(J·E·Harget)曾以大陆法系的德国为代表和以普通法系的美国为代表指出了这种差别所在,在他看来,这种差异可归纳为九个方面。德国的法学理论表现为:“①高度抽象化的理论,②以法律秩序为中心,③要求理性化,④系统的必要性,⑤谋求解决办法,⑥法院适用法律,⑦法律科学,⑧学术(科学)定向,⑨法院主要功能在于执行国家政策;而美国的法学理论表现为:①低水平抽象化,②以法律诉讼为中心,③对理性化的怀疑,④系统并不重要,⑤谋求好的辩论,⑥法院创制法律,⑦法律技术分析,⑧实践定向,⑨法院主要功能是解决案件。”[17]

    三、法学理论离不开哲学语境

    历史上各种唯理论和经验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认为知识有其客观基础。经验论者认为知识的客观基础是经验,而唯理论者认为知识的客观基础是理性或先天的公理。但这种思维方式在上个世纪60年代后期以来受到西方后现代思潮的猛烈抨击。后现代的代表人物尽力消解传统哲学,例如法国的德雷达就主张将哲学消融于文学之中,美国的罗蒂主张取消他所谓的“大写的哲学”。实际上,后现代思想家所主张消解的哲学即传统的以知识论为核心的、高居于其他文化之上的传统哲学。这种哲学的典型代表就是唯理论和经验论。在后现代思想家看来,根本就不存在“本质”或“基础”之类的东西。他们认为传统的思维的方式只不过是一种在场的形而上学,这种形而上学把人类的心灵比喻为一面能正确反映客观外在世界观的“自然之镜”,但这只是一种没有根据的比喻而已。后现代主义者认为应该用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论,或一种语言游戏论与解释学相结合的语言哲学理论来取代这种传统的思维方式。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后现代哲学仍是一种哲学,是一种对传统的哲学的反叛,这种反叛实际上是借着传统哲学的语言来反对传统哲学。

    尽管反对哲学的声音不绝于耳,但哲学还是存在着。哲学之所以存在,并不是因为它比其他科学更高明,或者是“科学之科学”的地位而造成的,而是因为哲学这门学科本身并不是体现为知识而是体现为“问题”,它本身具有无限的开放性,并对现存的一切采取一种审视、批判的视角。哲学所提出的问题往往并不是哲学家本人能够回答的,它往往涉及到多种学科或学科群,有些问题可能永远也没有答案。从一定意义上说,哲学就是提问题的学科,其他学科是在回答问题。我国法理学知名学者沈宗灵先生早已指出的:“实际上任何学科都离不开哲学问题,尤其是像法学基础理论之类学科的重大理论问题,如果要深入研究,必然上升到哲学水平上去。”[18]如传统法学理论中有关法的产生、法的作用、用什么样的方法来考察和分析法律、法的合理性来源等等问题无一不与哲学问题相关联着。后现代主义哲学虽然口口声声要取消哲学,其实它只不过是哲学发展过程的一个转向而已,哲学本身没有也不可能消除。像以往哲学对法学的影响一样,后现代这一哲学语境本身也同样地影响了包括法学在内的当今各种人文学科领域。后现代法学也随着后现代哲学应运而生了,“它是从后现代主义的哲学理念和方法进入法学和法理学开始的”。[19]后现代法学认为理性的个人作为自治的法律主体并不存在,现代社会的“进步”是虚幻的,法律的普遍性是虚拟的“宏观话语”,法律中立的原则仅仅是一种假设。他们所坚持的这些基本观点与后现代哲学反理性、反知识、拒绝“宏观话语”、否定传统价值的思想是如出一辙的。

    此外,从总体上看,法学并不是一门自治的或自主的学科,[20](P532)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他学科的渗透。自然,与法学相联系的法学理论更是如此,其中首当其冲的便是哲学的渗透。法学理论并不是空中楼阁,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同时又要服务于实践。但社会实践本身并不能总结出理论来。在“实践—理论—实践”这一模式中,理论的形成处于关键环节。而在形成理论的过程中,总是存在着预先假定的前提,存在着背景知识,这种预先假定的前提和背景知识主要就是一定的哲学语境,它们不仅决定着对来源于实践经验的解释,而且决定着理论的形成过程和理论的特征。美国科学哲学家拉理·劳丹(LarryLau dan1941-)认为这种哲学语境构成了“研究传统”,它对具体理论具有否定性功能(如决定具体理论所要研究的范围和各种问题的重要性,决定具体概念问题产生的范围等、保护性功能(如对具体理论的产生有一定的启发作用和辩护作用等)。[11](P316 317)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法理学就是西方传统哲学中的经验论这一思维方式的产物,而法哲学则是唯理论这一思维方式的产物。法学理论与其哲学语境紧密相关,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哲学语境就有什么样的法学理论。如果这样来看的话,我国近年来有关法哲学与法理学之间的一些争论实在是没有必要的。英美法系的法理学与大陆法系的法哲学都是法学理论,它们主要是西方传统哲学语境中的法学理论。此处之所以强调西方哲学语境,这就意味着法学理论的广泛性。在中国哲学语境中应该有中国的法学理论,在印度哲学的语境中应该有印度的法学理论。这就使我们没有必要去纠缠于到底是用“法理学”还是用“法哲学”来指称法学的基础理论或课程这样一个问题,也没有必要去讨论“在我国,特别是在目前,在法理学之外另外创立一门法律哲学的学科是否有必要和可能?”[21](P16)这样一个问题。重要的是我们要吸收各种法学理论的长处,构筑自己的法学理论,更好地为我们的法律实践服务。

    参考文献:

    [1]郑永流 法哲学是什么?[A] 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一)[C]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黄文艺 法哲学解说[J] 法学研究,2000,(5)。

    [3]曹义孙 论哲学化的法理学[J] 政法论坛,2000,(3)。

    [4]吕世伦,文正邦 法哲学论[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5]葛洪义 论法理学教学与教材的改革[J] 法商研究,1999 (6)。

    [6]李瑜青 法哲学研究的理论建构[J] 社会科学,1999,(11)。

    [7]李步云 法哲学的研究对象和意义[J] 中外法学,1992,(3)。

第9篇:方法论的哲学基础范文

【关键词】高等教育;哲学;多元化

一、对二元论的质疑

高等教育存在的合法性,换言之,就是高等教育的存在有什么用?高等教育凭借什么获得其合法地位?布鲁贝克在《高等教育哲学》一书中指出:“在20世纪,大学确立它的地位的主要途径有两种,一种哲学主要是以认识论为基础,另一种哲学则以政治论为基础。”[[]]坚持认识论的人把“闲逸的好奇”当作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强调高等教育是对真理孜孜不倦的追求,认为高等教育培养的是淡泊明志,宁静致远,一心想成为“鸿儒”的有识之士;主张大学应以追求客观真理为己任,排除感彩和价值影响,达到价值自由。而坚持政治论的人则认为,高等教育作为教育系统的最高层次有别于初级和中级教育,其目标应定位在对国家、对社会的“有用性”,高等教育的发展应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认为大学不可能脱离政治而存在,必然受社会价值取向的影响,因而应努力谋求在为社会服务的同时获得自身的发展。

很显然,在布鲁贝克所著《高等教育哲学》的二元论基础中,是没有将人置于显耀的地位的。虽然他也承认:“高等教育在许多方面都是以满足各自所需的历史时期的不同程度的需要获得各自的合法地位的。……文艺复兴后的大学又把其合法性建立在人文主义的抱负之上……”,而且,大学继承了所有这些传统。但矛盾的是,布鲁贝克没有把人的因素概括到高等教育哲学基础之列。即使在谈到有关普通教育的问题,布鲁贝克也是把人客体化,当作工具看待的。人既不是前提,也不是目的,只是探索真理和服务社会这两大学校功能过程中的工具。

二、新哲学基础论的涌现叩问“两点论”

(一)人本论的高等教育哲学

1、高等教育哲学的人类学基础

从高等教育具有培养人才这个基本职能可以看出,人是高等教育中的关键因素。从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出发,揭示高等教育哲学的人类学基础:由于人有缺陷且并未被定型,因此人具备接受教育的前提条件;由于人有缺陷,但为生存需要适应文化了的生存环境,因此人必须接受教育。

2、“生命论”的哲学基础观

张楚廷教授的《高等教育哲学》立足于中国高等教育实际和生命论高等教育哲学,以人本为主线,从人的本体论出发,提出“生命论”的哲学基础观,认为教育起源于这种特殊生命的活力,人创造了教育这个奇迹,它以学生自身潜在的生命基质为基础,依据生命的特征来开展教育,来唤醒生命意识,启迪精神世界,开发生命潜能,提升生命质量以关注生命的整体发展。

3、以人为基点的高等教育哲学基础

有学者批判布鲁贝克的高等教育哲学基础不能涵盖高等教育存在的全部合法性,高等教育之所以存在还有其更为深刻的本源性基础一一人发展的需要。不论是探索真理还是为社会服务,离开了人的发展,无异于海市蜃楼,人的发展是高等教育合法存在的最深层的原因和基础。

(二)资本论的高等教育哲学

尽管对营利性高等教育存在诸多责难,但它的存在已经成了不争的事实,它的存在拓展了高等教育的哲学基础。资本论哲学,与认识论哲学和政治论哲学一道给出了当今高等教育合法存在的基础和理由。杨红霞认为,资本论高等教育哲学是一种完全面向市场需要的高等教育哲学,从这样的高等教育哲学出发,高校应该是一个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服务机构,任何课程只要有人需要就可以讲授,高等教育不应该拒绝任何有要求的消费者。

(三)道德论的高等教育哲学

张洪志认为,传统的两种高等教育哲学基础有一个共同的不足之处是对“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关注不够。“应该是什么”是探寻事物的本源实施什么,是道德哲学所要回答的问题。

(四)智慧论的高等教育哲学

周光迅基于教育与哲学的辩证融合关系,认为高等教育哲学的逻辑起点应从哲学与教育的关系入手,在此基础上提出智慧论高等教育哲学。哲学是爱智之学,最终是教人追求大智慧;教育本质上是教人求知、使人开智,而开智的教育主要体现为高等教育的任务。无论是认识论、政治论还是人本论高等教育哲学,都首先必须以让人拥有一种大智慧为前提,这种引导人类文明健康理性发展的大智慧正是高等教育哲学存在和发展的最高使命。

可以发现,不仅是人本论,其他各论均可以归纳到提升人在高等教育哲学基础中的地位中来。资本论提出的高校是满足消费者的服务机构,其中的“消费者”无外乎是指国家、机构、企业或个人;道德论提出的大学在面对伦理问题是必须回答“应该是什么”,所谓伦理是指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相互关系时应遵循的道理和准则;智慧论提出高等教育首先必须让人拥有一种大智慧为前提。不可忽视的是,人在每一种哲W基础论的主体地位。

三、高等教育的现实问题需要哲学的解释

高等教育学的理论原创性工作异常艰难,热点问题的研究比较容易见“成效”、出“成果”。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存在着众多问题:通才教育与专才教育之争,高校学术性与职业性之争,高等教育结构不合理,高等教育公益性弱化,大学的商业化和产业化,结构性失业,大学的盲目升格,财政不足,学生的人文素养缺失,等等。因此必须加强理论对实践的超前性和指导性,形成高等教育学的学科累积机制。

高等教育合理存在的哲学基础表现为对高等教育的本质与功能的认识。高等教育的三大职能为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如果将高等教育科研研究职能、服务社会职能和认识论哲学、政治论哲学对应起来,那么高等教育培养人才职能的哲学基础是什么?高等教育的本质是一种培养人的实践活动,认识论哲学和政治论哲学不能表现其本质。

四、多元化应该是高等教育哲学的未来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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