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范文

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精选(九篇)

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

第1篇: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范文

借钱不还的后果和债权人诉讼事项

一、借钱不还有什么法律后果

1、到了还款日期仍未还款的,若借条中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滞纳金等,最终债务人可能要承担除本金、利息以外的违约金。

2、若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后经判决你仍不还款的,有可能对债务人的信用产生影响而被列入“黑名单”。这会债务人今后生活中的贷款、出行等行为带来不便。

3、单纯的民间借贷一般够不上刑事责任,但若债务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则有可能会构成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二、债权人诉讼该注意哪些事项

解决此类纠纷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诉讼只是其中方式之一。其实,还有一种简单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此方式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若您选择了进行诉讼,那么应注意做好诉前的准备工作。

1、注意证据的收集

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债权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欠款纠纷中,债权人在起诉前一定要收集好能说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如协议,合同,送货单,提货单,电话录音等等。对于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另外,须注意对于收集的证据要及时,一般是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否则,可能对方已超过举证期限而不予质证。

同时,为了确保将来判决的执行、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在起诉之前或起诉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诉讼时效不应忽视

欠款纠纷,诉讼时效至关重要,如果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此类纠纷的时效一般为2年。具体时效的起算一般以权利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2篇: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范文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

一、何为“民间借贷”及其产生原因

从法律意义上讲,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

探究其产生原因,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是中国的金融市场还没完全开放,我国的商业银行本身主要是垄断性企业,基本上为国企、大型企业和垄断性企业提供贷款融资,不愿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竞争性企业的融资就出现了空白,而没有资金,就会导致企业运转困难甚至停滞,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融资从正规渠道没法满足,不得不寻找其他渠道。因此,民间借贷应运而生,为其提供资金支持。

另一方面,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我国民间地区有了更多可供支配的闲余资金。老百姓也转变了陈旧的认识,“钱生钱”,多渠道,高收益的投资理念和方式被大家接受,而民间借贷高利率、利滚利的巨大诱惑更是吸引了不少投资者,从而为民间借贷提供了资金源,促进了民间信贷产业的发展。

二、“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一)、民间借贷的好处

1、民间借贷为中小企业另辟了一条融资途径,并且其灵活、方便、融资快,大大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维持和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并对增加就业、活跃地方经济,稳定社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民间借贷将社会闲散资金吸引过来贷放到生产流通领域成为生产流通资金,提高了闲散资金的利用率,同时也增加了人们的“钱生钱”渠道。

3、民间借贷丰富了我国的金融市场,它向现存的金融体制提出了有力的挑战,与国家金融展开激烈竞争,迫其加快改革,以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完善发展。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民间借贷的优势使得近年来民间信贷产业迅猛发展,已经由“地下”走到“地上”,越来越趋于白热化。以温州为例,2010年其民间借贷大概是800亿元, 2011年则高达1200亿元。

然而民间借贷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其存在的问题,其风险大,利率高,借贷手续不严,有干扰金融市场正常运行的可能,并且容易发生违约,引发纠纷。比如在高利贷的诱惑下,做实业的企业从实业中抽出资金放高利贷,形成产业空心化,同时也加剧了泡沫经济的形成与发展。又如,民间借贷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老板“跑路”、“跳楼”以逃避债务等,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尤以2011年温州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民间借贷危机最为典型和影响深远,接连发生的债务人出逃、企业倒闭,破坏了民间信用机制,相关纠纷短期内激增,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极大冲击。

民间借贷作为一把双刃剑,在给社会带来福利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但不能因为其有风险,就打击排除它的存在,但若是任其自由地任意发展下去,又将会产生弊大于利的结果,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规制,使其尽可能的发挥优势作用,减轻不利影响。

(三)法律规制对民间借贷的意义

法律具有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它能调整和指导人们的行为,因此,完善现行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并颁布相关符合实际需要的单行法规等,有利于切实有效地规范民间借贷,避免出现规范空白地带,避免产生更大的危机,从而使其充分发挥优势作用,促进金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给人们带来福祉。

三、目前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立法存在漏洞与不足。

(一)立法现状

1、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主要分散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颁发的《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9年的《关于符合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问题的答复》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2012年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落实工作要点通知》等。

这些文件虽然对民间借贷的规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有一定的进步性,然而颁布时间于今有较长时间了,而经济发展千变万化,因此具有较强的滞后性。此外,这些文件对民间借贷规定的比较简单,相关规则也较为笼统,没有对不同类别的借贷进行有区别有重点的规制,如都统一使用四倍利率的最高利率限制,不利于控制高利贷。

2、缺乏一部关于民间借贷的的单行法规,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我国目前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过于零散,大多为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立法层次过低,且缺乏可操作性,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民间借贷没有专门的规则约束。

(二)现行相关法律规范施行现状

现行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在实践中,由于习惯、人们的法律知识不足等原因也出现了一些实行尴尬,影响了规范的作用。如

1、手续问题。大部分民间借贷没有手续,相当部份民间借贷是在亲朋好友间发生的,有些出借人碍于面子,把钱借出时,不叫借款方书写“借条”,一旦出现纠纷,借款人不承认,又无法举证,只好哑巴吃黄莲,有苦诉不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且部分手续内容书写有问题。

2、对债务偿还问题。如父债子还思想。有的出借人错误地认为,尽管借款方没有钱,但其儿子很有钱,有父债子还的思想。而这与法律上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法律规定,继承人只在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部份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3、利息问题。利率过高。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最高不能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部份法律不予保护。很多当事人发放借贷贪图高息,利率过高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知道。

4、民间借贷效力问题。如借款用于非法用途。有的当事人知道用于非法用途的借款法律不予保护,在明知借款是用于非法活动时,碍于情面或是利益驱使,同时也相信借款人有能力偿还,仍把钱借出;或者不知道法律对用于非法活动的借贷不予保护,在知道借款是用于非法活动时,仍把钱借出。因为用于非法活动的借贷法律不保护,到头来吃亏的是出借方。

对于这些尴尬,一方面需要有完善的行之有效的法律来规范调整和保障,同时也需要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从而使得相关规范切实得到实施。

四、关于民间借贷的立法建议

综上,民间借贷前途系于立法规范,因此当务之急是针对目前民间立法出现的法律问题及立法缺陷,参照国外立法经验,制定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及相关监测制度。

(1)制定适用于全国的、效力比较高的、专门规范民间借贷的单行法规。参考国外的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对民间借贷的概念,手续、利率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作出详细而明确地规定,减少由于立法漏洞而带来的不必要的纠纷。

(2)从概念等多方面划清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等类似概念的界限。民间借贷还是非法集资,是一个巨大的经济和法律问题,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两者从来就没有泾渭分明过,很容易被混下和转换,引起全国热议的吴英案中便存在着是民间借贷还是非法集资的争议。所以处理起来应慎之又慎,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规定为准绳。如果处理不好,不仅影响地方的经济和社会稳定,而且影响当地的投资环境、政府形象和司法权威。

(3)建立民间借贷监测法律制度。明确民间借贷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大对与、等行为的惩罚力度,提升法律的威信。

五、结束语

民间借贷不是毒瘤,相反,它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所以应适时出台民间借贷法,使民间借贷阳关化和规范化。而考虑到中国目前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现状,笔者觉得除了完善现行法规,更重要的是要通过立法,针对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并参考国外经验,制定切实有效地法律,以更好的发挥法律规范的作用,更好的使民间借贷造福社会,造福人民。

参考文献

[1]刘道云,曾于生.综合立法规制民间借贷研究[J].河北法学,2013,1.31:1.

[2]谢开勇,谢寒.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引发的思考[J].西部经济管理论坛,2013,1.24:1.

[3]周德文,徐攀.对民间借贷立法的理性思考[J].嘉兴学院学报,2012,7.24:4.

第3篇: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范文

一 高职院校法理学教学中对法律思维的界定

法律思维是法律执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作为现代社会的法律执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等,虽然这些职业的差异很大,但是他们共有一个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无论法官、律师、检察官还是法学教授,其法律思维与其他职业人的思维模式有所不同。对于法律思维的特点,高职院校法理学教学中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

(一) 法律思维是以法律为起点的实践思维

法律执业者的思考,始终不能完全游离于对各个时生效力的实在法,也就是说必须以法律作为起点和最根本的依据,来思考和判断法律问题。法律执业者在讨论社会问题时,整个思维过程是围绕合法不合法、法律有没有规定,以及是怎样规定的来进行,这个思维过程是紧扣着法律规范进行的。法律思维区别于其他思维模式的特征,就在于法律思维是法律规范性的思维。

法学必须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法学与自然科学不同,它没有物理、化学一样的严密和精确,进行法学上的疑惑也不能在实验室里得到求证和解答,它不是“纯思”,它不追求“纯粹的知识”,而是“实践的知识”。法学上的结论,不能在社会实践中得到统一而又无差异的再现和证实。尽管法学可以建立严谨的学科体系,可以有独立的思维方法,但是法学的科学性归根到底是和物理化学等自然科学不同,因为法学永远不可能不受意识形态、阶级利益、道德观念等价值性因素的影响,法学家也永远不可能像科学家在实验室里面对他的研究材料那样来面对法学的对象――制度、人、复杂的社会、形形的矛盾与纠纷。总之,法学的实践性决定了法学的学习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活动,而学习法学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思维也必然是以法律为起点的实践思维。

(二)法律思维是问题思维

法学就是要解决各种法律问题的学问,大的可能是国际间的争端、地区间的争端、民族间或种族间的争端等,小的就是指我们日常的事务,夫妻间的纠纷,邻居间的纠纷,同学间的纠纷等。法学的首要任务就是解决法律问题,为法律问题提供答案。而法律思维是针对法律问题而进行的思维,这样的法律问题是无处不在的,它既可能是立法问题,也可能是执法问题、司法问题、守法问题;既可能是法律解释问题,也可能是法律推理问题。

(三)法律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案例:乙向甲借钱,借据上写明,乙向甲借钱一万元,上面有乙的签名和借款日期。借条由甲保管,甲是货车司机,他将借据拽在兜里,时间久了,借据被弄得脏兮兮的,于是甲把借据的边沿裁掉了。由于乙久不还钱,甲就乙,要求还款一万元。乙辩称仅欠甲1000元,其它9000元已在之前分四次(3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归还给了甲,每一次都是在河边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并称还钱的记录都是记载在原告手中的借据上,因为那张纸很大,记载在一起,对双方都很安全,可是现在原告把还款记录撕掉了。甲说乙是一派胡言,根本不存在还钱这回事,请求法官进行裁判。

法律思维具有运用一定思维方式为法律决定寻求理性证明方式的能力,具体包括演绎、类推和归纳等。具备法律思维能力彰显出法律思维的理性,体现了法律思维的逻辑力量。在处理这个“半张借条”的案件时,就要有很强的运用法律思维的能力。根据举证责任,谁应当承担不利责任呢?若乙还了钱是否有义务举证,若甲认为乙没有还钱,他该怎么证明乙没有还钱。法院判决的结果是乙还甲1000元,即法院认可了乙已还甲9000元的事实。法院解释为,这个案件纠纷源于证据瑕疵,而瑕疵是由甲带来的,如果甲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院认为证据保管人负有保管义务及相关责任。

(四)法律思维是经验、理性的思维

法律的实施实际上就是法律执业者理解和运用集合了理性和经验的法律规定来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过程,这个过程既不是单纯的思辨,也不是单纯的经验判断。“法律的目的要求法律执业者能够完美地结合运用经验分析和价值判断”。可以说“法律思维就是一种经验条件下和范围内的法律人的职业活动”。

(五)法律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法律思维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与其他思维是不同的,法律思维以“崇尚法律”“恪守公正”为思维定势和价值取向。 法治社会“法律至上”观念深入人心,这也就决定了法律思维的思维定势主要表现在“崇尚法律”,面对任何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基本任务在于作出合法与否的判断,并对照法律规定,“以权利义务为线索”,最终作出权利安排和义务界定。同时,公平、正义作为法的永恒价值追求,从根本上决定了法律思维的基本价值取向也在于“恪守公正”。

二 高职院校法理学教学中对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

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是以培养高素质、高技能型的法律实务人才,使学生适应社会需求、增强就业能力以及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的。“对于法律人来讲,思维方式甚至比他们的专业知识更为重要。因为他们的专业知识是有据(法律规定)可查的,而思维方式是决定他们认识和判断的基本因素,况且非经长期专门训练则无以养成。”因此,要想培养和造就合格的法律执业者,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特别是法理学,作为专门训练学生法律思维的基本技能和理论思维方式的学科与课程,应当着眼于培养和训练学生法律思维。具体来说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培养学生掌握和运用规范的法律语言

“思维活动及其模式的建构是在语言直接参加的条件下完成”的,因此思维是通过语言体现的。“语言是传达法律观念、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心理的特殊的难以剥离的外在形式,当法律一旦形成,语言就成为它不可分割的有机体。对于法律,我们不可能通过视角直观到它的任何抽象的或具体的意义,只能通过语言符号的整合、组织,才有可能认识法律、理解法律。”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在许多场合,法学的语言对外行人来讲是非常陌生的。

高职院校在法理学教学中对专业理论知识坚持“够用”原则,有针对性地讲授法律专业职业发展所需要的基本法学理论知识。在此基础之上,在教学中除了教师以规范的法律语言教学外,还运用课堂案例讨论、课内实践等多种教学方法,来使学生掌握规范的法律语言,并且学会运用法律语言的技能,使学生能够以法律语言为基础开展社会交往、进行法律思维、从事法律职业。

(二) 培养和训练学生以法律方法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法律执业者必须具备以法律方法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包括对法律规定的解释能力、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能力,以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的能力。作为学生,在接受法学教育阶段,应该学会像法官或者律师一样亲身体验法律思维运用的全过程。高职院校的法理学教学,应该改变以往过多的理论授课、过分地强调课程体系完整的教学模式,注重案例教学和启发式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分析能力,注重法律思维的培养,训练学生的辩论或调研能力,充分体现教师主导下的“以学生为中心”。教学过程中运用以“生活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生活”为原则的案例教学方法,可以从任何一个案例进入法理学,基本上使每个问题都会融入案例,而案例也会涉及到一些部门法内容,为今后的学习打下基础。在案例学习过程中,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而形成清晰严谨的法律思维能力。

(三) 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执业技能

在高职院校的法理学教学过程中,每节课、每个知识点都需要进行教学组织设计,充分调动学生学习法理学的兴趣和热情。可以采用情境模拟教学,由教师创造一定的教学情境,教师与学生共同参与,分别在教学情境中扮演不同角色。这种教学模式可以有教师模拟、学生模拟、教师与学生共同模拟等方式。最常见的就是采用模拟法庭教学形式,使学生充分投入法庭角色的实战演练当中,通过模拟法庭实践,由学生自主组织、演示,老师辅导、点评,使学生通过模拟法庭的训练,熟悉法律诉讼程序,提高案件分析、法庭辩论、口头表达等综合能力,从而对法理的学习形成一个从点到面,从关注现象、思考问题到掌握知识、提高法律实践运用能力,从法理学的基础理论学习到整合法律、诉讼程序、法律文书制作等多学科学习的系统的良性过程,以促进其实体法律知识和程序实践能力的全面提升。同时发掘学生的潜力与智慧,提高学生的执业思维能力和执业技巧。

(四)培养学生的社会法律意识,使学生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法律意识既是法律思维的重要内容,也是法律思维的产物和结果。全面树立“民主”“法治”“人权”等现代法律意识,才能增强和提高法律执业者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水平。在现代法律意识的支持下,法律思维表现为权利的思维方式和程序的思维方式。无论何种思维方式,法律思维作为一种执业思维应该彰显法律职业者对法律的信仰。因此,在高职院校法理学教学过程中,特别要注重培养学生公平正义的理念、崇尚法律和献身法治的精神、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忠于法律和维护法律的使命感与责任感。

在高职院校法理学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应该共同建立起学习的原则,将法理学的思维和精髓深刻地融入到学生的学习过程中。这些原则可以是分享体验、交流观点的分享原则,先观点、再理由的理性原则,自由表达权利的权利原则,民主表决制定课堂规则的民主原则,以及先举手后发言的程序原则。

参考文献

[1]葛洪义.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2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葛洪义.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1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3]林.法律思维学导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

第4篇: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范文

    案                                              例

    小陈、小刘和小肖是好朋友,各自都有稳定的工作。然而,小陈想自己开公司当老板,拥有一份属于自己的事业。于是,他从单位辞职,自己办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人民币。他自己出资30万元,其余20万元向两个好朋友各借了10万。小陈请小刘和小肖帮忙,请他们两人注册成为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以前的《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需要2名以上、50名以下的股东出资才能成立)。出于朋友情谊,小刘和小肖在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的情况下,答应成为公司20%的名义股东,并在工商登记中予以确认,但从未参与公司的任何事务。半年后,公司经营状况不理想,小肖向小陈索要了10万元的欠条并办理了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将自己20%的股权转让给了小陈。由于经营不善,一年后,公司倒亏损了20万元,小刘和小肖要求小陈还钱却遭到拒绝。于是,两人分别将其告上法庭。然而事情的结果却令小刘十分意外,他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而小肖索要10万元的诉讼请求却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小刘咨询律师为什么自己同样是把钱借给朋友开公司却要不回来。

    律师解答

    律师解释说,小刘将10万元借给小陈后,出于朋友义气没有索要借据,而且在注册公司时,他又以公司20%股权的股东身份出现在工商注册登记中,这些证据证明,他的10万元并不是借款,而是对公司的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因此,他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相反,小肖手持欠条,欠条上明确写明了小陈欠他钱款的数额和约定归还的期限。并且,他也将自己拥有的20%的股权转让给了小陈,已经不是公司的股东,那10万元钱只是小陈的欠款。也正因为两人的钱款分别形成了投资入股和借款的分别,所以得到的结果会大相径庭。

    律师提醒

    借款、入股要分清

    律师说,时下很多人合资开公司,但由于对相关法律不了解,往往是出现纠纷时才追悔莫及。本案中的当事人就没有分清借款和入股的不同。事实上,借款和入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借款是合同关系,打了欠条后,借款人是必须偿还的。但股东出资意味着自己投进去的钱款都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公司获利,则可以按入股股份分红,如果公司亏损,出资可不能像存钱一样想取就取。

    入股后不能中途撤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要想拿回投资只能将股权折合成现金转让给别人。如果公司经营不善,股权已经一钱不值,或者没有人愿意出资接受出让的股权,股权就只能低价出售或“烂”在手里。

    登记注册事实难改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只是想借钱给别人而不愿成为股东,则一定要让借款人写下欠条,欠条中必须包括借款的数额、用途、还款期限及利息等。而且不要出借自己的名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因为只要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签署了公司章程,即认定入股,那时候即便有借条也不能改变“借款”成为公司资金的事实。反之,对于那些想当股东的人,也不要认为“出资”了就是股东,还要签订股东协议以及公司章程等。同时最好在公司章程中制定一个互相监督、互相制衡的管理机制。在另一个案例中,同样一个人借钱成立了公司并让其他借给他钱的人帮忙以公司股东的身份登记注册。公司经营很好,当借款人向其他人还款并要求他们转让股权时,看到利益的股东们都不同意退股,反而要求分红,并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第5篇: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范文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 互联网金融 金融监管

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兴的借贷平台,在我国的发展已经经历了十多年,但是在运营的过程中洗钱行为、违规行为等频出,造成了整个市场的紊乱,虽然吸引了银监会、政府、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视,但是在整体上还需要去探索,本文就是要去探索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以及抵抗风险的对策。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的运营模式和基本流程

(一)运营模式

P2P网贷,person to person,或者是peer to peer,这是互联网与金融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产物。人是各种社会关系的综合,互联网上的大数据可以追踪人的信息,金融业处在发展周期的衰落期,需要创新,这便出现了互联网金融。2005年,世界上出现了第一家p2p网贷企业。2006年,P2P模式传到中国,2007年,中国第一家P2P网贷企业拍拍贷在中国成立。P2P网络借贷的运营模式是相对比传统的贷款模式来讲的,主要指的就是借款人与出借人都是在网络平台上进行,是纯线上的。按照平台在借款中的角色,将P2P网络借贷的运营模式主要分为收益性与零收益型两种,收益型网络借贷又分为单纯中介以及复合中介。P2P网络贷款指的是平台在借款的过程中仅仅收取信息审核费。具体的运行模式就是,贷款申请人在平台上注册账号,填写相关的信息,然后提交,接下来系统的风险控制平台就会根据申请人填写的信息以及平台的贷款标准给申请人的信用做一个评分,确定是否符合申请人申请贷款的标准,如果符合借贷标准,就会将申请人的信息,由出借人竞标,这样就可以实现双方的配对,P2P网贷借款完成。

复合型网络贷款指的是P2P平台在其中不仅仅充当中介的审核和介绍角色,还有其他的金融业务。零收益型P2P借贷模式指的就是网络平台向社会上一些弱势群体提供的贷款,利率很低。

(二)基本流程

P2P网络贷款的借贷门槛比较低,因为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可以掌握到借款人的各种信息,而以后就是一个信用生活的时代。P2P网络贷款的基本流程就是申请人注册,申请,填写信息,P2P平台负责审核,确定是否借贷以后为其匹配出借人,然后放款成功,申请人按照电子合同协议向出借人还本付息。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面临的主要风险

虽然P2P网络借款依托的是大数据,但是如今P2P网络借贷平台携着客户的钱潜逃,诈骗的现状偶尔也有发生。任何一种商业模式在发展的过程中都不可或缺的出现各种问题,这是其发展过程中必须要经历的。P2P网络借款平台由于借助的是互联网线上平台,互联网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黑洞,金融业也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正因如此互联网金融业存在很多的风险。

(一)从我国政府的角度

1.政策法律风险。P2P网络贷款平台不是国营的借款平台,而只是一种依托于互联网的民间借贷平台。目前,金融法律总是滞后于实践的发展,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目前,存在的香瓜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缺乏地方性法规以及实践性指导,对于专门涉及到P2P网络贷款的法律法规几乎没有,因此很多不法分子就会去钻这个法律的漏洞。2013年,P2P网络贷款平台出现大量的违规问题,“跑路”和“诈骗”现象频发。网贷天眼上的数据显示,2013年有800多家,2014年有1600多家,但是存在违规操作的网贷平台高达273家,几乎占到五分之一,这样庞大的数据显示整个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市场已经十分混乱。相关政策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给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经营带来了十分大的风险。

2.监管风险。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肩负着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监管责任,一方面是为了约束P2P网络贷款平台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另外一方面也是为了引导P2P网络贷款平台朝着稳健繁荣的方向发展。但是,到2016年,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机构已经提出了要高度重视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监管,但是却缺乏具体的措施,也没有相关的数据支撑。

由于监管的不严格,各种2P网络贷款平台自成一家,各自按照自己认为的方向去发展,市场缺乏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统一规制,这些都给P2P网络贷款行I的运营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3.洗钱风险。不法分子的洗钱行为一直是威胁我国金融市场的一大因素,P2P网络贷款平台市场的混乱再一次给洗钱行为埋下了发展的土壤。目前,我国《反洗钱法》还未曾涉及到P2P网络贷款平台,对于P2P网络贷款的注册平台的身份没有严查,也没有识别可疑身份的意识。因此很多不法分子就去触碰法律的红线,将大笔非法获取的金额,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输送给借款者,将大笔的金额换成小数目的金额,然后贷款者的还本付息行为又使得这些钱的身份变成非法身份。

(二)从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角度

1.操作风险。P2P网络贷款平台在我国的发展仅仅有几年的时间,市场还比较混乱。因此,很多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数据都没有纳入到中央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对于借款人和放款人的信息保护方面,以及资金的审核方面都存在很大的漏洞,一旦借出的款项出现坏账行为,则容易出现恶意催收行为,最终伤害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利益。

2.网络风险。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网络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网络技术风险,P2P网络贷款平台本来借助的就是网络技术,但是网络技术也存在很多的高危漏洞,比如容易出现信息泄露、容易出现bug,除此以外还容易被黑客侵袭。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需要完善的技术和雄厚的资金去支撑,但是现在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多是依托于第三方信息技术,而很多平台只有几万或者几十万的资金能够用于借贷,只是为了骗取客户的信息,然后用来诈骗。

P2P网络平台的网络技术风险的第二个方面则是缺乏完整的风险控制体系,也没法从中国人民银行获取到申请者的信用信息,而且平台还缺乏对申请用户的身份和资质的审核信息,在利益的驱使下,这些平台铤而走险,在事前不进行控制,而是在坏账的情况下采用严厉的催收,影响到借款人以及家人、朋友正常的借贷服务。

3.信用风险。P2P网络贷款平台的信用风险主要是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因为互联网技术还没有十分的完善,很多借款平台都只有一个还不是十分完善的app或者网站,借款者在app或者网站上提交个人信息,高端一点的则是提供扫描身份C,或者由申请者录一段活体视屏,但是对于这些审核的措施根本无法保证信息的真实可靠性,这样的话就给借款行为带来了很多的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的另外一个方面则是体现在P2P网贷平台上,很多借贷平台都过分信任当前的互联网下的大数据,一方面为了吸引申请者,保证没有紧急情况不会去联系借款人的联系人,另外一个方面则是因为互联网金融平台为了图方便,没有去尽到审核借款人的信息的义务,这也助长了借款人虚假信息的风气。

三、我国防范P2P网络借贷风险的策略

(一)从我国政府的角度

1.明确法律地位,完善法律法规。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健康发展最终还是需要落实到相关法律法规上。P2P网络贷款平台与民间借贷行为具有一定的相似支持,而在2008年,中央人民银行就已经开始起草《放贷人条例》,并且已经交由国务院审核。这个条例提出可以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的个人注册行为,这个条例打破了原有的银行垄断借贷市场,用来解决目前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

2.明确监管主体,加快监管制度建设。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借助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比如支付宝、百度钱包、微信支付、qq钱包等,目前我国已经对于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制定了有效的监管制度,但是对于P2P网络监管平台来讲,市场很混乱,需要有效的监管来引导和规制。首先,首要确定监管主体,监管的主体主要是由银监会来负责,证监会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辅助发挥监管的作用。其次,需要确定监管的对象,监管对象就是活跃在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各类P2P网络贷款平台。最后,要确定监管制度,监管的法律法规总是滞后于实践和问题的发展,但是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监管可以具有前瞻性,因为目前的P2P监管思路很明确,监管内容也清晰,主要就是监管措施的有效实施。

3.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反洗钱意识和水平。首先是我国的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P2P网络借贷反洗钱的知识培训和学习,落实好增加监管经验,并且提高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反洗钱监管技能;其次是应该增强对网络借贷公司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和技能培训,提升各从业人员对借贷资金的来源及流向的核实研究判断水平。最后则是我国政府各个监管部门需要履行职责加大宣传力度,从而达到让社会公众对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借贷的潜在风险有所认识并运用,尽而做到有效地防范洗钱风险。

(二)从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角度

1.明确金融职责,强化操作流程。P2P网络贷款平台不同于传统的金融机构,传统的金融机构是为企业提供贷款,是采用质押和担保的方式确保资金的回笼,整个过程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是P2P网络贷款平台在借贷业务的过程中仅仅发挥的信息中介,因此P2P网络贷款平台需要认清自己的定位,明确自身的职责,为了促进P2P网络贷款平台的良性发展,P2P网络贷款平台应该注重跟高利贷平台的区别,不能为了追逐利益,而提高利息和服务金。因此,P2P网络贷款平台应该规范自身的操作路程,加大风险控制,提高自身竞争力,申请纳入中央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积极落实资金的托管政策。

2.完善网络技术,降低网络风险。P2P网络贷款平台的运营的整个过程都是线上交易,依靠的多是网络技术。因此,要想完善P2P网络贷款业务,需要首先完善网络技术,降低网络交易的风险。首先,就需要对注册用户的身份进行认证,采用多重标准,对于账户、密码等多种保障,还可以采用指纹识别技术,要改变传统的“用户名/密码”的身份认证,要加强动态验证码的认证。第二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在资金转账和还本付息的时候采用数据加密的方式,这样可以有效确保贷款者、借款者的信息以及资本的安全。

3.建立信用评估体系,强化客户管理。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主要就是拓宽市场,因此首先就要从开发客户以及管理客户开始。信用风险管理是客户管理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严格意义上讲,现在的P2P网络平台发展还处在中期,因此网络平台要加大对客户的信用管理,要对客户的信息进行全面的评价,同时还需要对客户的信用制定一个合理的管理政策,对信用的标准、额度等进行管理,对于信用评分高的要给予额度奖励,对于信用额度低的要给予引导和维护。

参考文献

[1]温小霓,武小娟.《P2P网络借贷成功率影响因素分析――以拍拍贷为例》.《金融论坛》2014年第3期,第3~8页.

[2]钱金,叶杨飞.《中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及前景》.《金融论坛》2012年第1期,第46~51页.

第6篇: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范文

年关岁首是亲人团聚的时刻,同时也是熟人之间发生借贷的高峰期,怎样安全而又不伤和气地进行借贷,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将心比心、以诚相待的过程。下面这些案例或许能给你一些启示和提醒。

陷阱一:故意写错字

李某向朋友方景义借款5000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在书写借条署名时,李某存心将“方景义”写为“方井义”。还款期到后方前去索债可李某以从未向方借款为由拒还,方景义持借条将其告上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方井义”非“方景义”,且李某否认借款行为,双方存在借贷合同关系证据不足,驳回了方的诉讼请求。虽然最后经人提醒,方景义还是通过寻找其他证据要回了李某恶意抵赖的欠款,但这一纠纷还是让不少人有了教训。

法律提示:无论向人借钱还是借钱给别人,出具借条时,对于借贷当事人、借款种类、数额、利息、用途和还款期限等要素,都应严肃对待,做到详尽、准确、规范,以防范不必要的纠纷与损失。

陷阱二:利用歧义词

张某向高某借款1.6万元,后来张某偿还了1万元,并重新出具了“张某借高某人民币1.6万元,今还欠款6000元”的借条。高某发现张所写借条上“今还(hai)欠款”可以理解为“今还(huan)欠款”时,心生一念。不久,高某向张索要1万元欠款时遭拒。高将张某告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提供的用词可得出两种合理解释时,应选择不利于用词提供人的解释,本案中,借条是借款人张某出具,故判决张某返还欠款1万元。无奈之下,张某多花4000元为自己在借条中写的多音字买了单。

法律提示:这起纠纷的焦点是对欠条中“还”字的解释,由于欠条是单方出具,对方可以理解为格式条款。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这是张某败诉的关键所在。故我们在书写借欠条时,应避免使用歧义词、多音字。

陷阱三:故意毁损欠条

张某拿着王某的借据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去要账。王某说钱已准备好,要张出示借条。王某接过借条后,便迅速丢进身旁的火炉烧毁后否认借过款。张某痛恨王某之余,对方。但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一审驳回了他的请求。张某只得重新去寻找证人等证据来挽回自己的损失。

法津提示:借据是证明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存在的书面凭证。借据一旦损毁,意味债权债务已履行完毕,或根本不存在。防止恶意欺诈有两法:一是借款或索账时另有人同往作为见证;二是要账时,一手交款,一手交借条。

陷阱四:还款不退借据

左某向夏某借款4000元并立借据一份,因双方关系较好,还款后左某未索回借据。不久,夏某死亡,其子持借据前去催款遭拒,便将左某告上法庭。左某费尽周折,通过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好容易证明了自己已还清该借款。才免去二次还债之苦。

法律提示:生活中有些人过于相信他人,借款时也“不拘小节”,从而引发纠纷、造成损失。如果本案中的债务人还款时及时索回借据,便可省却日后的麻烦。分期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出具的收据必须写明收到的是本金还是利息。

陷阱五:借条中故意隐去利息

李某向孙某借款5000元,并约定了年利息。但他没有坚持要求把约定的利息写在借据上。没料到到期后李某拒不还款。孙将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付清欠款及利息。法院依借条判决李某偿还本金,但不支持孙某索要利息的请求。这让他损失了一小笔。

法律提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李某、孙某在当初并未在协议中书面约定利息,孙某后来追索于法无据。

陷阱六:借款用途违法

第7篇: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范文

【关键词】借款合同;司法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9-113-01

一、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为例,概述2012年――2014年二审借款合同案件收结案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法院民四庭二审借款合同案件收案数量呈大幅度上升趋势,结案趋势平稳。2012年合同收案428件,其中借款合同178件,占合同案件的41.59%;2013年合同收案384件,其中借款合同190件,占合同案件的49.50%,比2012年上半年上升7.91个百分点,;2014年合同收案476,其中借款合同264件,占合同案件55.46%,比2013年上升5.96个百分点,比2012年上升13.87个百分点。

二、收案数量呈大幅度上升趋势的主要原因

(一)哈尔滨市经济发展状况良好

三年来,哈尔滨市经济发展呈稳步上升趋势,市场更加活跃,外部投资增加,必然导致合同纠纷增加,法院的借款合同案件也随之增加。

(二)诚信的缺失是借款案件增加的又一重要原因

现实中,很大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履行约定的能力,但看到别人住进了楼房,开上了汽车,出于投机和行乐消费心理的支配,随意找人担保大量借贷,对利息多少一概不问,只要能借到钱就行。还有的借款人借款后由于经营亏损而无法按约定偿还借款,使以诚信为基础的民间借贷市场造成混乱,导致诉讼案件频频发生。

(三)担保人法律意识淡薄对民间借贷案件多发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部分案件当事人不懂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出于意气或面子随意担保,又无财产,一个人又给多人担保的现象;有的原告则认为有担保人怕啥;部分放贷人不但将自有资金用于放贷,而且将亲友、同学、同事、老乡等的积蓄借来再贷出,甚至高利率借出;结果造成借贷白条。特别是当个别人启动法律程序时,很多债权人为了能够参与债务人的财产分配,纷纷到法院诉讼,从而引发群体性案件。

(四)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法律、法规的完善消除了市场交易规则的分歧,把纷繁复杂的市场经济生活纳入了统一、有序的运行轨道。《合同法》颁布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一步得到规范,使得许多从前法律没有规范的合同行为受到了规范,也使得合同当事人能够找到保护自己权益的有效途径。

三、对于借款合同的司法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居民收入持续增长,民间个体闲散资本逐渐增多。但由于金融市场不够发达,投资回报率低,个人理财能力又有所欠缺,正规的金融市场不能有效吸引个人投资。自行创业等其他投资渠道受到政策、财力和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一般资金持有人不敢、不能也不愿盲目投资,在无好的投资渠道情况下,民间借贷由于操作简单、回报率高就吸引了部分资金持有人,由此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持续上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表面看似简单,主要证据不过是一纸借据,但隐含在背后的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复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

(一)社会诚信缺失借贷还款率低

借贷的基础是诚信。而目前我国社会诚信水平不高,多数人只顾追求自身经济利益而丧失道德底线。“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演变成了“欠钱的是爷爷,借给钱的是孙子”。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借款之时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却有意大肆借款,有的当事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有的当事人为了骗取借款订立自己无法履行的还款期限,诸如此类行为实际已经涉嫌诈骗。

(二)被告不应诉造成客观事实难以查清

虽然大部分案件客观事实与借条等书证记载一致,但由于借款纠纷案件的起因复杂多样,即便双方到庭法院也不一定查清相关客观事实,书面证据的背后是投资还是借款,是赌债还是正常借贷,是真实欠款还是被逼打条,往往很难查清。加上此类案件被告不应诉的多,查明的结果与客观事实有时可能完全相反。公告送达案件多且审理周期长。借款纠纷案件的被告一般都有躲债行为,行踪不定,很难找到。另外,此类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约占60%,远远高于民事案件整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比例。

(三)借款纠纷案件表面看似简单,主要证据不过是一纸借据,但隐含在背后的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复杂,隐性非法活动多法官却无法作为

部分民间借贷案件涉嫌放高利贷,但由于高额利息往往采取在借款时预先扣除或者在借条上直接约定以本金方式归还,有的是重复打借条却未载明借款日期,因此单凭借条内容有些体现不出高利贷的痕迹。对于赌债以欠条形式加以确认的案件,虽然不受法律的保护,但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法官一般不会采信被告的抗辩意见。有的为了逃避债务、转移财产,进行虚假诉讼。对于这些隐藏于诉讼背后的非法行为,法院难以查明也无法规制。

(四)要加强公民诚实信用观念和投资风险意识对借款人担保人设定担保或抵押,并要到相关机关办理担保或低押手续,避免可能导致血本无归的后果等方面的教育

第8篇: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范文

看到了电视的社会与法节目,讲了很多法律知识。她讲的那些知识,我觉得还是很有用的,我也很感兴趣,我去书店看书,希望能找到一本关于法律的书,普及一下法律知识。

然而书店并没有法律的书,我只好回家。在网上挑选了一本评价比较好的书,等待了几天,书终于回来了。我打开书就开始翻看,书本很厚,内容也很详细,这下子有事情可以做了。

早上早早就醒了,我伸向手机的手拿起了新买的书,看了一个小时,懂了一些法律知识,平时根本不知道这与法律有关,我还知道了,国家保护军人,军婚,只有军人同意离婚,才可以离婚。法律贯穿于我们的衣食住行,如果不懂法,与盲人骑马没有区别。借给邻居的钱,几年后却被邻居告知这钱不用还。当你帮别人照看的物品丢失,你需要赔偿时,你是否感到惊讶,是否觉得受了委屈,在如今的社会,"有理走遍天下",这句话已经过时了,只有懂法才能走遍天下。

我们常说,"不知者不为过",只是情容法不容,如果不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终将为自己的无知买单。学点法律,利人利己,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第9篇: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范文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062-02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商品服务的流通和资金的流转都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程度。为了满足社会对于网络资金流动及安全的需要,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快速蓬勃发展起来。然而,隐藏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一些法律问题和金融风险,随着平台服务的不断发展逐渐暴露出来。在网络平台自身治理层面,平台自身洗钱风险内控机制不健全,加之网络平台提供服务的特殊性,很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洗钱的工具。对于这种洗钱风险,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积极应对新模式洗钱行为的冲击,预防网络平台洗钱的风险,更好地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洗钱行为概述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支付结算工具,第三方支付平台凭借自身的便捷性、相对安全性、低风险性,同步快速发展起来,现在已经越来越多的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用户提供了类似于银行的小规模货币资金支付、结算、查询统计等服务业务。它既独立于买卖双方,也独立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自身信用为买卖双方提供担保,在降低交易风险的同时, 提高了交易的成功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存在为整个交易过程提供了安全和强有力的信用保障,进一步繁荣和促进了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目前用户数量最大的是PayPal和支付宝,前者主要在欧美市场流行,后者主要在国内流行,用户过亿 。

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从事部分准银行性质的业务,相关部门规章也明确要加强对其洗钱风险的监管,但是由于网络交易的隐蔽性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原因使得在松散的监管下,洗钱仍然成为可能。洗钱者往往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虚拟账户,使用虚假交易或不真实交易,很容易实现资金在不同账户的自由转移。在放置阶段由于无法准确得知交易背后的客户信息,洗钱者可以使用虚假身份轻松将违法所得进入商品流通领域中。在分层和整合阶段存在同样的监管缺陷和漏洞。当第三方支付平台参与到结算业务中时,平台直接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接,提供支付渠道,用户并不需要提供合情合理的证明材料来解释其资金超过某一上限或是短时间频繁多次出现资金流转行为的合理性。洗钱者很容易利用网络平台掩饰、隐藏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待这些虚假的交易完成后,违法所得摇身成为买卖交易所得,并通过和支付平台对接的银行系统流通出来。

为了保障在反洗钱工作中人力、物力、财力得到有效合理地配置,反洗钱机制能够高效有序运行,有必要在行业协会领导下,充分发挥非金融网络平台的自主性和自治性的特点,将国家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原则性要求内化为网络平台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一部分,并细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内部风险评估、管理机制,以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内部监控。

二、建立健全平台内部组织机构

大多数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成立之初,根本没有成立独立的反洗钱风险防控部门,这就造成了很大的风险隐患。故有必要合理规划设置反洗钱工作岗位组织结构,建立内部专员制度,为反洗钱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建议在行业协会统一指导下,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组织建设管理,根据网络平台不同模式特点,设置不同的但独立的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第三方支付平台除了受央行反洗钱部门的纵向监督检查外,还应接受向内部独立部门的督促检查。独立的内设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各项反洗钱制度和原则的执行情况,督促反洗钱义务的及时有效履行,对既存数据(大额或可疑交易数据、资金流动频率、方向、数量)分析的基础上对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确立风险等级,尽可能预防和避免法律与金融风险。

由于通过互联网平台洗钱行为具有复杂性、隐蔽性、快捷性的特点,加上网络平台涉及业务面广,这就需要反洗钱工作人员既能熟练掌握信息技术知识,又精通金融业务与监管技能。因此在设立独立内部监督机构的基础上,招聘具有金融监管和网络风险控制背景专业人员, 组建一支技能熟练的复合型反洗钱人才队伍 ,作为反洗钱专职人员,执行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及行业细则,具体负责监督和实施有关反洗钱的工作,直接接受央行反洗钱部门的指导管理,并向央行反洗钱部门上报各类监管所需的数据和材料信息,确保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 。

三、细化第三方支付平台反洗钱工作操作细则和流程

第三方支付平台按照相关反洗钱法律的规定,应结合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健全针对性强并具有操作性的反洗钱工作细则和流程,为网络平台履行相应反洗钱义务提供规范标准, 促进反洗钱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建议第三方支付平台结合自身特点,因地制宜的完善细化反洗钱行为规范。由于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对于反洗钱行动的顺利开展十分必要的。因此建议第三方支付平台至少在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这三个基础方面完善工作流程和操作细则,确保通过网络平台的每一次交易、每一次资金流转都满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实现监管全覆盖的要求。同时,建立反洗钱专职人员的绩效考核办法,明确其工作职责。定期对这些专职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洗钱犯罪最新动态、新的特点、新的监管要求,国外反洗钱识别、可疑交易分析等操作规程以及职业道德操守等),提高他们的反洗钱的风险意识和业务水平能力,确保反洗钱工作高质量、高效率完成,更好地实现反洗钱的效果。

(一)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

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是“了解你的客户”(KNC,know your costumer)原则在反洗钱领域的具体体现。由于网络洗钱行为具有隐蔽性、虚拟性的特点,客户身份识别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反洗钱工作过程中,变得十分重要且关键,可以说是反洗钱第一关口。因此,各类第三方支付平台都要以严谨审慎的态度和工作准则,利用相关科技手段,对无形的信息认真进行身份认证,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客户的身份背景、职业特点、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保证基本信息的真实准确性 。在注册登记成为网站平台会员时,网站平台坚持实名制度 要求,明确规定不得开立匿名假名账户。要求客户在注册时要提交真实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信息或企业注册资金、法人代表、营业执照信息,并与央行、工商、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沟通联系,运用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核查注册客户的姓名、照片信息,公民身份号码信息,辨别身份证件信息真伪,从源头上最大限度防范不法分子骗取开立假名匿名账户。

(二)在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

为了进一步促进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所有第三方支付平台都应准确无误的提供网站平台的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作为反洗钱调查的证据材料。对此,网络平台应该加强对客户资料和相关交易记录的管理,妥善保存这些资料。第三方支付平台对其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储存和保管应该完全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资料和记录的保存应该达到央行反洗钱部门监管的最低形式要求;二是提供的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可以真实反映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情况。这一点对于网络平台非常重要,因为大多数网站数据都是以电子形式保存的,对此网络平台应该保证记载客户信息和交易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被恶意篡改、泄露、损毁和灭失 。三是资料和记录的保存要持续一段合理的时间,以备随时完成央行反洗钱部门有关信息披露的监管指令。如果反洗钱调查工作在规定的保存期届满时仍然未结束的,资料和记录的保存要持续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三)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方面

世界各国的反洗钱实践都已明确表明,不法分子为了达到洗钱的目的往往通过更加复杂的放置、分层和整合过程,以逃避刑事侦查机关的立案调查。第三方支付平台应根据本机构的客户特征和交易特点,制定和完善符合自身特点的可疑交易标准。总体来说,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以下方面可以认定为可疑交易:(1)资金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比如经过对资金用途进行合法性、风险性审查,网络贷款平台的借款人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交易。(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洗钱目的的,即资金形式上在网络平台经过多次复杂流转,实际上经审查,资金最终流入控制人或是关联人账户的。(3)能有证据证明此次的资金流转行为是网络平台交易双方恶意串通有意为之的。(4)无实体买卖支持的资金量巨大的交易,或是定期频繁的无明显经济或合法目的的具有规律性的小额交易 。(5)其他不能提供相应资料证明资金用途、流向、来源的交易行为。比如在网络贷款平台中审核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时,借款人无法提供相应的资料说明其资金用途,可认定为可疑交易。

四、建立反洗钱激励奖励机制

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追求利润的本性决定了它不会投入大量精力,主动进行反洗钱操作,仅仅为履行相应义务而完成反洗钱工作。这也就是反洗钱规定实施后,非金融机构反洗钱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的原因所在。建议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定期对非金融机构反洗钱各项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分析报告程序等进行评级打分。对于表现突出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表扬,对反洗钱工作突出的机构按照贡献的大小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或奖励 ,并在网络平台新型业务开展中给予政策倾斜。同样的,从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层面,根据上述反洗钱激励奖励机制,结合自身业务实际,出台内部的反洗钱量化指标考核,做好员工反洗钱激励机制,调动平台内部反洗钱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反洗钱积极性,间接地推动反洗钱工作顺利开展 。此外,还可以参照我国检察系统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做法(对于提供贪污案件线索的举报人,司法机关依照此线索查处了犯罪,检察机关依法给予贪污款项一定比例的奖励)建立按比例分成追缴黑钱制度,即对当非金融机构及反洗钱专员成功协助央行追踪调查洗钱案件,并且此案件被司法机关依法定罪后,可以将收缴的黑钱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这些耗费大量业务成本、专项经费的非金融机构和优质完成反洗钱任务的反洗钱专员,作为补偿其执行反洗钱操作而产生的成本支出和对其的物质奖励,从而调动平台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反洗钱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注释:

胡尚杰.电子商务平台下第三方支付发展格局及趋势分析.中国商贸.2010(22).132.

赵芳.略论网络洗钱犯罪及其对策.武汉金融.2009(8).41-42.

周祎.论我国反洗钱立法的不足与完善.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2(5).118-119.

张烨.洗钱罪与反洗钱法律制度.理论界.2006(2).16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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